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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钦定历代职官表十四

钦定厯代职官表卷十三

史藏 · 职官 · 已译 · 第 172–191 段

司,设官如今额。

江苏清吏司郎中,满洲、汉人各一人;员外郎,满洲二人,汉人一人;主事,满洲、汉人各一人。

译各司,设置官员如现在的定额。

江苏清吏司郎中,满洲人、汉人各一人;员外郎,满洲人二人,汉人一人;主事,满洲人、汉人各一人。

掌江苏所属刑名凡奉

徳音肆眚,则审定其条格,而颁之于四方。初为江南司,雍正十二年析置江苏及安徽二司,设官如今额。

安徽清吏司郎中,满洲、汉人各一人;员外郎,满洲、汉人各一人;主事,满洲、汉人各一人。

掌安徽所属刑名,兼镶红旗文移闗白之事。雍正十二年,以江南司析置,设官如今额。

江西清吏司郎中,满洲、汉人各一人;员外郎,满洲、汉人各一人;主事,满洲、汉人各一人。

掌江西所属刑名,兼正黄旗中城御史文移闗白之事。

福建清吏司郎中,满洲、汉人各一人;员外郎,满洲、汉人各一人;主事,满洲、汉人各一人。

掌福建所属刑名,兼户部户科仓塲衙门左右两翼镶蓝旗文移闗白之事。

浙江清吏司郎中,满洲、汉人各一人;员外郎,满洲一人,汉人二人;主事,满洲、汉人各一人。

掌浙江所属刑名及都察院刑科、南城御史文移闗白之事,兼司本部条奏彚题及各司爰书駮正者,防其成,比年一奏。

湖广清吏司郎中,满洲一人,汉人二人;员外郎,满洲二人,汉人一人;主事,满洲、汉人各一人。

  掌湖北湖南所属刑名

河南清吏司郎中,满洲、汉人各一人;员外郎,满洲二人,汉人一人;主事,满洲、汉人各一人。

掌河南所属刑名,兼礼部礼科、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太医院、东城御史正红旗文移闗白之事。凡夏令热审,则布告各司,颁行天下。钦防如制。

山东清吏司郎中,满洲、汉人各一人;员外郎,满洲二人,汉人一人;主事,满洲、汉人各一人。

掌山东所属刑名,兼兵部兵科、太仆寺文移闗白之事。凡▯军营捕获盗窝,嵗登其数,请叙。

山西清吏司郎中,满洲、汉人各一人;员外郎,满洲、汉人各一人;主事,防古一人,汉人一人。

掌山西及八旗防牧,察哈尔右翼【正黄西半旗,正红镶红镶蓝三旗】定邉左副将军,绥逺城将军,归化城副都统,科布多大臣,库伦大臣所属刑名,兼军机处、内阁、翰林院、詹事府。

起居注馆,内务府,上驷院,武偹院,镶白旗北城御史文移闗白之事。

陜西清吏司郎中满洲一人,汉人二人;员外郎满洲二人,汉人一人;主事满洲、汉人各一人。

掌陜西甘肃及伊犁乌鲁木齐塔尔巴哈台叶尔羌哈什噶尔乌什阿尔苏库车土尔畨哈尔沙尔和阗哈密所属刑名,兼大理寺西城御史文移闗白之事,并稽覆囚粮出纳,俾无侵冒。

四川清吏司郎中,满洲、汉人各一人;员外郎,满洲、汉人各一人;主事,满洲、汉人各一人。

掌四川所属刑名,兼工部工科文移闗白之事。秋审则防九卿、詹事、科道于朝房,以定爰书。

广东清吏司郎中,满洲、汉人各一人;员外郎,满洲二人,汉人一人;主事,满洲、汉人各一人。

掌广东所属刑名,兼銮仪卫正白旗文移闗白之事。

广西清吏司郎中,满洲、汉人各一人;员外郎,满洲、汉人各一人;主事,满洲、汉人各一人。

掌广西所属刑名,兼通政使司文移闗白之事,及以时散给囚衣。

朝审则防九卿、詹事、科道于朝房,以定爰书。

云南清吏司郎中,满洲、汉人各一人;员外郎,满洲、汉人各一人;主事,满洲、汉人各一人。

掌云南所属刑名,兼厢黄旗文移闗白之事。

贵州清吏司郎中,满洲、汉人各一人;员外郎,满洲、汉人各一人;主事,满洲、汉人各一人。

掌贵州所属刑名,兼吏部吏科、正蓝旗文移闗白之事。

督捕清吏司郎中,满洲、汉人各一人;员外郎,满洲一人;主事,满洲、汉人各一人。

掌八旗及各省驻防逃人之事,初▯兵部督捕衙门。康熈三十八年,始以督捕前后司及督捕▯,改▯刑部。雍正十二年,罢督捕前司及督捕▯,并其事于后司,仍省后字,但曰督捕司。

  堂主事满洲五人汉军一人

掌文案者满洲二人,掌章奏者满洲三人,汉军一人,俱顺治元年定额。

  司务▯司务满洲汉人各一人

顺治元年,定额掌巡察出入,约束胥▯。凡直省解囚投文

译掌管江苏所属地区的刑狱案件。凡是奉承皇帝恩旨大赦天下时,就审定相关的条例格式,并颁布到全国各地。起初称为江南司,雍正十二年分设江苏和安徽两司,官员设置如现在的定额。

安徽清吏司郎中,满洲人、汉人各一人;员外郎,满洲人、汉人各一人;主事,满洲人、汉人各一人。

掌管安徽所属地区的刑狱案件,兼管镶红旗公文往来和汇报事务。雍正十二年,由江南司分设,官员设置如现在的定额。

江西清吏司郎中,满洲人、汉人各一人;員外郎,满洲人、汉人各一人;主事满洲人、汉人各一人。

掌管江西所属地区的刑狱案件,兼管正黄旗中城御史公文往来和汇报事务。

福建清吏司郎中,满洲人、汉人各一人員外郎,满洲人、汉人各一人主事满洲人、汉人各一人。

掌管福建所属地区的刑狱案件,兼管户部户科、仓场衙门左右两翼镶蓝旗公文往来和汇报事务。

浙江清吏司郎中,满洲人、汉人各一員外郎,满洲一人,汉人二主事满洲人、汉人各一人。

掌管浙江所属地区的刑狱案件,以及都察院刑科、南城御史公文往来和汇报事务,兼管本部条奏汇总上题及各司判决书驳正之事,防止其形成定案,每年上奏一次。

湖广清吏司郎中,满洲一人,汉二人;员外郎,满洲二人,汉一人;主事满洲人、汉人各一人。

掌管湖北、湖南所属地区的刑狱案件。

河南清吏司郎中,满洲人、汉人各一名;员外郎,满洲二人,汉一人;主满洲人、汉人各一人。

掌管河南所属地区的刑狱案件,兼管礼部礼科、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太医院、东城御史正红旗公文往来和汇报事务。凡是夏季热审时,就通告各司,颁行天下。钦遵制度如同法制。

山东清吏司郎中,满洲人、汉人各员外郎,满洲二人,汉一人;主满洲、汉人各一人。

掌管山东所属地区的刑狱案件,兼管兵部兵科、太仆寺公文往来和汇报事务。凡是军营捕获盗匪窝点,每年登记其数量,请求叙功。

山西清吏司郎中,满洲人、汉人各員外郎,满洲人、汉人各主事,蒙古一人,汉人一人。

掌管山西及八旗牧场、察哈尔右翼【正黄西半旗、正红、镶红、镶蓝三旗】定边左副将军、绥远城将军、归化城副都统、科布多大臣、库伦大臣所属地区的刑狱案件,兼管军机处、内阁、翰林院、詹事府、起居注馆、内务府、上驷院、武备院、镶白旗北城御史公文往来和汇报事务。

陕西清吏司郎中满洲一人,汉二人;员外郎满洲二人,汉一人;主事满洲、汉人各一人。

掌管陕西、甘肃及伊犁、乌鲁木齐、塔尔巴哈台、叶尔羌、哈什噶尔、乌什、阿尔苏、库车、土尔番、哈尔沙尔、和阗、哈密所属地区的刑狱案件,兼管大理寺、西城御史公文往来和汇报事务,并稽查复核囚粮收支,使其没有侵吞冒领。

四川清吏司郎中,满洲人、汉人各名;员外郎,满洲人、汉人各名;主事满洲人、汉人各名。

掌管四川所属地区的刑狱案件,兼管工部工科公文往来和汇报事务。秋审时,会集九卿、詹事、科道于朝房,以确定判决书。

广东清吏司郎中,满洲人、汉人各;员外郎,满洲二人,汉一人;主,满洲、汉人各一人。

掌管广东所属地区的刑狱案件,兼管銮仪卫正白旗公文往来和汇报事务。

广西清吏司郎中,满洲人、汉人各人;员外郎,满洲人、汉人各人;主事满洲人、汉人各人。

掌管广西所属地区的刑狱案件,兼管通政使司公文往来和汇报事务,以及按时分发囚衣。朝审时,会集九卿、詹事、科道於朝房,以确定判决书。

云南清吏司郎中,满洲人、汉人各人名;员外郎,满洲人、汉人各一名;主事满洲人、汉人各一名。

掌管云南所属地区的刑狱案件,兼管厢黄旗公文往来和汇报事务。

贵州清吏司郎中,满洲人、汉人各各一人;员外郎,满洲人、汉人一人;主事满洲人、汉人各一人。

掌管贵州所属地区的刑狱案件,兼管吏部吏科、正蓝旗公文往来和汇报事务。

督捕清吏司郎中,满洲人、汉人各二人;员外郎,满洲一人;主满洲、汉人各一人。

掌管八旗及各省驻防逃人的事务,起初属于兵部督捕衙门。康熙三十八年,才将督捕前后司及督捕衙门,改属刑部。雍正十二年,罢免督捕前司及督捕衙门,将其事务合并于后司,仍省去“后”字,只称督捕司。

堂主事满洲五人,汉军一人。

掌管文案的满洲二人,掌管章奏的满洲三人,汉军一人,都是顺治元年确定的定额。

司务官,司务满洲、汉人各一人。

顺治元年,确定定额,掌管巡察出入,约束胥吏。凡是直省解送囚犯、投递文书

,登其数,给以批回。讼者收其状,呈堂分司聴之。

笔帖式满洲百有五人,防古四人,汉军十有五人。满洲笔帖式初置九十六人,后増置九人。防古笔帖式乾隆二年置。汉军笔帖式初置十有九人,后省四人。俱分▯各司,视事之繁简以为额【职事见吏部篇】

译登记其数目,给予批文回复。诉讼者收取诉状,呈交大堂分司审理。

笔帖式满洲一百零五人,蒙古四人,汉军十五人。满洲笔帖式最初设置九十六人,后来增置九人。蒙古笔帖式于乾隆二年设置。汉军笔帖式最初设置十九人,后来裁减四人。都分别在各司任职,根据事务的繁简来确定员额【职事见吏部篇】

提牢主事,满洲、汉人各一人。北所司狱,满洲二人,汉军、汉人各一人。南所司狱,满洲二人,汉军、汉人各一人【従九品】

主事掌稽覈罪囚于额外及试俸,主事内抡选引。

见补充嵗周更代,咨吏部议叙,司狱分掌南北监禁,督禁卒更夫书夜巡警,凌虐需索者问如法。顺治元年置汉军汉人司狱四人,康熈五十一年増置满洲司狱四人,三年而代,咨吏部叙陞如例。又置官医二人,分▯南北,所以疗囚之疾病。

赃罚库司库满洲一人,库使满洲二人。

掌収见审赃罚银钱,防其数以送户部。顺治元年置额。

律例馆总裁无定员,提调官一人,纂修官四人,收掌官四人,繙译官四人,誊録官六人。

掌修明法令,刋定条式,随时审订,以诏有司。设馆西长安门外,总裁以本部尚书、侍郎兼之,提调纂修官以本部司员充,収掌繙译誊録官以本部笔帖式充。凡嵗五周,则彚辑而排次之,谓之小修。比十年乃重编新格,増损删定,勒为宪典,颁行天下,谓之大修。皆月给餐钱,期年而毕。初,顺治二年特置律例馆。

勅修律官撰定律书,四年书成,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其

  后次第刋修皆

特简王大臣为总裁,以各部院通习法律者为提调、纂修等官。凡额设十有八人,乾隆七年始以其馆并▯刑部,复改定员额如今制焉。

谨案:定制録直省狱囚,曰「秋审録」,刑部狱囚,曰「

朝审嵗以八月,刑部防九卿、詹事、科道于天安门外金水桥西,公阅其爰书而覈定之。初以四川、广西两司分掌案牍,雍正十二年始别选司属满洲、汉人各二员主其事,曰总办秋审处。寻佐以协辨者四员,嵗满则交替。乾隆十九年以后,凡核直省审册,辨实缓矜疑之当否,以白于长官,皆以总办司员任之。先后増至十六人,学习者无定员。其职虽出堂官抡▯,而専司秋谳,所系綦重,谨识于此。

  厯代建置

  三代

尚书·舜典》帝曰:「臯陶,蛮夷猾夏,冦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谨案虞廷以皋陶为士,孔▯达谓即《周礼》之士师。郑康成云:「士,察也,主察狱讼之事。」三代刑名,其源盖本于此。然考《汉书·胡建传》引《黄帝·李法》,苏林曰:「狱官名也。」顔师古曰:「李者,法官之号,总主征代刑狱之事。」是其官已起于黄帝时,故孔安国传以士为理官。郑康成《礼记·月今注》则云:「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大司冦,虽称名不同,其实一也。」自《周官》既废,秦汉乃専置廷尉、大理以主刑狱。至隋唐复设刑部,以当周司冦之职,而大理仍并置不废,其职名遂分为二矣。今以《周》秋官之属及厯代《尚书》诸曹繋诸刑部表内,而理官沿革则别载入《大理寺》篇,名实相承,庶有条而不紊焉。

孔▯违《礼记》疏:“郑注《大传》‘夏书所谓六卿有作士’,谨案《尚书》言‘汝作士’者,乃指臯陶为士师之官,与上文‘伯禹作司空,汝作司徒’同义,并非以‘作士’两字为官名。王莽妄引经义,改大理曰‘作士’,水衡都尉曰‘朕虞’,殆于不识句读。康成乃以亡新官号傅防《夏官》,此汉人説经之陋,不足据也。”

  尚书洪范三八政六曰司冦

礼记·曲礼》:天子之五官曰司冦。郑康成注:「此殷时制也。」

谨案箕子陈禹九畴而称司冦之官,此可考见夏殷之制,实有此职。曲礼郑注所云,并非凿空矣。

尚书·周官司冦掌邦禁,诘奸慝,刑暴乱。

春秋左氏传》昔周克商,使诸侯抚封。苏忿生以温为司防。

春秋左氏传》康叔为司冦【孔安国:书传司冦第五,卫侯为之】尚书序》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孔安国:传吕侯见命为天子司防,后为甫侯,故称甫刑】

谨案司冦本李官,管子五行篇:“昔者黄帝得六相而天地治。”又云:“春者土师也,夏者司徒也,秋者司马也,冬者李也。”盖李即周之司冦。春秋襄三年,左氏传:“魏绛曰,请归死于司冦。”荀子曰:“

译提牢主事,满洲、汉人各设一人。北所司狱,满洲二人,汉军与汉人各一人。南所司狱,满洲二人,韩军与汉人各一人【从九品】。

主事负责核查额外关押的罪囚以及试用期间的俸禄,并在主事内部选拔引荐。

见补充:每年轮换更代,咨报吏部议定品级。司狱分别掌管南北两监的禁押事务,督率禁卒、更夫日夜巡逻警戒,如有凌虐囚犯或勒索财物者,依法问罪。顺治元年设置汉军、汉人司狱四人,康熙五十一年增置满洲司狱四人,三年轮换一次,咨报吏部按例叙升。又设置官医二人,分驻南北两监,以治疗囚犯的疾病。

赃罚库司库,满洲一人;库使,满洲二人。

掌管收取已审结案件的赃罚银钱,核对数目后送交户部。顺治元年定设此额。

律例馆总裁无固定员额,提调官一人,纂修官四人,收掌关四人,翻译官四人,誊录官六人。

掌管修明法令,刊定条式,随时审订,以告谕各地方官府。馆址设在西长安门外,总裁由本部尚书、侍郎兼任,提调、纂修官由本部司员充任,收掌、翻译、誊录官由本部笔帖式充任。凡是五年一周期,则汇总编排,称为小修。每十年则重新编订新格,增删修订,勒石为宪典,颁行天下,称为大修。均按月发放餐钱,一年完工。起初,顺治二年特设律例馆。

敕修律官撰定律书,四年书成,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其后陆续刊修,皆特简王公大臣为总裁,以各部院通晓法律者担任提调、纂修等官。凡是定额十八人,乾隆七年始将该馆并入刑部,再次改定员额如现制。

谨按:定制,记录直省狱囚,称为“秋审录”;刑部狱囚,称为“朝审”。每年八月,刑部会同九卿、詹事、科道官员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共同阅览案卷并核定。起初由四川、广西两司分掌案牍,雍正十二年才开始另选司属满洲、汉人各二员主持其事,称为总办秋审处。不久又增设协办官员四员,任期届满则交替。乾隆十九年以后,凡是核查直省审册,辨别实、缓、矜、疑是否得当,以禀报长官,皆由总办司员担任。先后增至十六人,学习者无定员。其职务虽由堂官选拔,但专司秋审,关系极为重大,故谨识于此。

历代建置

三代

《尚书·舜典》:帝曰:“皋陶,蛮夷扰乱华夏,寇贼奸宄,你担任士。五刑各有适用,五服各有执行地点,五流各有居所,五居各有安置。唯有明察才能公允。”

谨按:虞朝朝廷以皋陶为士,孔颖达认为即《周礼》中的士师。郑康成说:“士,即察,主管察狱讼之事。”三代刑官名称,其源头大概本于此。然而考据《汉书·胡建传》引用《黄帝·李法》,苏林说:“狱官名称。”颜师古说:“李,是法官的号,总主管征伐代刑狱之事。”可见此官职已起于黄帝时,所以孔安国传以士为理官。郑康《礼记·月令注》则说:“有虞氏称士,夏称大理,周称大司寇,虽然名称不同,其实是一回事。”自《周官》废止后,秦汉乃专设廷尉、大理以主刑狱。至隋唐又设刑部,以对应周代司寇之职,而大理仍并置不废,其职名遂分为二了。今将《周礼》秋官之属及历代《尚书》诸曹系于刑部表内,而理官沿革则另载入《大理寺》篇,名实相承,大概有条理而不混乱。

孔颖达《礼记》疏:“郑注《大传‘夏书所谓六卿有作士’,”谨按《尚书》言“汝作士”,乃指皋陶为士师之官,与上文“伯禹作司空,汝作司徒”同义,并非以“作士”两字为官名。王莽妄引经义,将大理改为“作士”,水衡都尉改为“朕虞”,几乎不识句读。郑康成竟以新朝官号附会《夏官》,这是汉人解经的陋习,不足为据。

《尚书·洪范》八政六曰司寇。

《礼记·曲礼》:天子之五官曰司寇。郑康成注:“这是殷时的制度。”

谨按:箕子陈述禹的九畴而称司寇之官,这可考见夏殷之制,实有此职。《曲礼》郑注所云,并非凭空捏造。

《尚书·周官》:司寇掌邦禁,诘奸慝,刑暴乱

《春秋左氏传》:昔周克商,使诸侯抚封。苏忿以温为司寇。

《春秋左氏传》:康叔为司寇【孔安国:书传司寇第五,卫侯为之】《尚书序》: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律》【孔安国:传吕侯见命为天子司寇,后为甫侯,故称甫刑】

谨按:司寇本为李官,《管子·五行篇》:“昔者黄帝得六相而天地治。”又说:“春者土师也,夏者司徒也,夏者司马也,冬者李也。”大概李即周之司寇。《春秋》襄公三年,《左氏传》:“魏绛曰,请归死于司寇。”《荀子》曰:

防滛除邪,戮之以五刑,使暴悍以变,奸邪不作,司冦之事也。”此虽春秋战国犹存周礼旧名,顾其时称名亦多错杂。吕氏春秋管子复于桓公曰:“平原广城,车不结轨,士不旋踵,鼓之三军之士,视死如归。臣不若王子城父,请置以为大司马。决狱折中,不杀不辜,不诬无罪。臣不若▯章,请置以为大李。”注:“大李,治狱官。以大李对大司马,则大李之为大司冦明矣。”《淮南子》天文训:“何谓五官?东方为由,南方为司马,西方为理,北方为司空,中央为都。”南方既为司马,北方既为司空,则西方之理即为司冦明矣。其以理为司冦,与《吕览》同,皆举三代以前之官名。《周官》也。至《商子》慎法篇:“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所谓殿中置一法官,不知何官。其云殿中,则又与司冦职掌不合。至司冦于周为秋官,而《管子》五行篇以司马为秋官,李为冬官,均异周制。百家殊説,不合经典,姑识于此,以偹▯考焉。

译防止淫乱、清除邪恶,用五刑加以惩处,使凶暴强悍之人改变,奸邪之事不再发生,这是司寇的职责。”这虽然是春秋战国时期仍保留周礼的旧称,但当时官职名称也多有混杂。《吕氏春秋》中,管子又对桓公说:“在平原广野作战,战车不交错轨迹,士兵不转身后退,击鼓激励三军将士,视死如归。我比不上王子城父,请任命他为大司马。审理案件公正适中,不杀害无辜,不诬陷无罪之人。我比不上〇章,请任命他为大李。”注解说:“大李,是掌管狱讼的官。用大李与大司马相对举,那么大李就是大司寇就很明白了。”《淮南子·天文训》说:“什么叫五官?东方叫由,南方叫司马,西方叫理,北方叫司空,中央叫都。”南方既是司马,北方既是司空,那么西方的理就是司寇就很明白了。它以“理”作为司寇,与《吕览》相同,都是列举三代以前的官名,即《周官》。至于《商君书·慎法》篇说:“天子设置三位法官,殿中设置一位法官,御史设置一位法官,以及丞相设置一位法官。”所谓殿中设置一位法官,不知是什么官职。既然说在殿中,又与司寇的职掌不符。至于司寇在周代是秋官,而《管子·五行》篇以司马为秋官,李为冬官,都与周制不同。诸家说法各异,不符合经典,暂且记录在此,以备考证。

周礼·秋官·刑官之属》:大司冦,卿一人;小司冦,中大夫二人;士师,下大夫四人;乡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遂士,中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县士,中士,三十有二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方士,中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有十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讶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司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司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司厉,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司圜,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掌囚,下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掌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司▯,中士,二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五人;史,十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大司宼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以五刑纠万民。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灋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之小司冦之职,以五刑聴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之。以八辟丽邦灋,附刑罚,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灋,以左右刑罚,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冦断狱▯讼,致邦令。掌士之八成。乡士掌国中,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聴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聴于朝,司冦聴之,断其狱▯其讼于朝,羣士司刑皆在,各丽其灋,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则王防其期。遂士掌四郊,聴其狱讼,二旬而职聴于朝。县士掌野,聴其狱讼,三旬而职聴于朝。方士掌都家,聴其狱讼之辞,三月而上狱讼于国。讶士掌四方。之狱讼,谕罪刑于邦国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司刑掌五刑之灋,以丽万民之罪。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灋,以赞司冦聴狱讼。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楬之入于司兵。其奴男子入于罪▯,女子入于舂槀。司圜掌収教罢民,掌囚,掌收盗贼,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凡罪之丽于灋者,亦如之。司▯掌五▯之灋,辨其物而掌其政令。

谨案《周礼》诸官列职纷繁,以今六部之制相凖,不能一一脗合。惟秋官専掌狱讼,自士师以迄司▯,皆理刑之官,故与今刑部职掌相符者为最多。如士师为士官之长,而其下有乡士以主六乡之狱,有遂士以主六遂之狱,有县士以掌外野之狱,有方士以掌都家之狱,有讶士以掌四方诸侯之狱,皆随地设官以治之。今之按省分司以治庶狱者,正同此意。至司刑、司刺掌五刑三刺之法,以诏司寇,则如今之律例馆、秋审处。司圜掌囚、掌戮,则如今之提牢▯、司狱司。而司▯掌五▯,司厉掌罪▯,即唐、宋都官郎中、员外郎所自出。虽其职已散入各司,然亦刑部所有事也。惟唐、宋司门郎中、员外専掌门闗往来之籍,赋《唐六典》以地官司门之职当之。自明以来,其职事并入户、兵二部,久不▯于刑部。今仍载司门一曹,以存沿革,而不复逺溯周制,用符其实云。

唐六典》刑部尚书,周之秋官卿也。侍郎,周之秋官小司冦中大夫也。周礼大司冦属官有士师下大夫,盖郎中之任也。有司厉下士,盖郎官员外郎之任也。

  汉

杜佑通典:汉成帝时,尚书初置二千石曹,主郡国二千石;又置三公曹,主断狱。后汉光武改三公曹主嵗尽考课诸州郡政,二千石曹掌中都官水火盗贼词讼罪法,亦谓之贼曹,重于诸曹【华谭集:尚书二曹论曰:刘道贞谓汉氏重

译《周礼·秋官·刑官之属》记载: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师,下大夫四人;乡上士,八人;乡中士,十六人;乡旅下士,三十二人;府,六人;史,十二人;胥,十二人;徒,一百二十人。遂中士,十二人;府,六人;史,十二人;鳏,十二人;徒,一百二十人。县中士,三十二人;府,八人;史,十六人;胥,十六人;徒,一百六十人。方中士,十六人;府,八人;史,十六人;鳏,十六人;徒,一百六十人。讶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年;胥,八人;徒,八十人。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年;胥,二人;徒,二十人。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年;徒,四人。厉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二人。圜中士,六人;下士,十二人;府,三人;史,六年;胥,十六人;徒,一百六十人。掌囚下士,十二人;府,六人;史,十二年;徒,一百二十人。掌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二年。司〇中士,二人;下士,十二年;府,五人;史,十人;鳏,二十人;徒,二百人。

大司寇的职责,是建立国家的三大典章,以辅佐君王刑罚邦国、诘问四方。用五种刑罚来纠察万民。凡是诸侯的狱讼,依据邦典来判定;凡是卿大夫的狱讼,依据邦法来裁断;凡是庶民的狱讼,依据邦成来裁决。

小司寇的职责,是用五种刑罚审理万民的狱讼,将案情附于刑罚,依据情理讯问他们,到了十天就〇之。用八辟附丽于邦法,附丽于刑罚,用三刺来裁断庶民狱讼中的疑难。

士师的职责,是掌管国家五种禁令的法度,以辅助刑罚,审察狱讼的供词,以告知司寇断狱〇讼,传达邦令。掌管士的八成。

乡士掌管国都之中,各自掌管其乡的民数,并纠察警戒他们,审理他们的狱讼,审察他们的供词,辨别他们的狱讼,区分死刑的罪名,并汇总之,十天就在朝廷上专职审理,司寇审理之,在朝廷上断狱〇讼,群士司刑都在场,各自附丽于法度,以议决狱讼,狱讼判决后,士师接受中协日,刑杀展示三天,如果想要免除,则君王防止其期限。

遂士掌管四郊,审理他们的狱讼,二十天就在朝廷上专职审理。

县士掌管野外,审理他们的狱讼,三十天就在朝廷上专职审理。

方士掌管都家,审理他们的狱讼供词,三个月后将狱讼上报于国都。

讶士掌管四方。的狱讼,向邦国四方晓谕罪刑。有混乱的狱讼,就前往并裁决之。

司刑掌管五种刑罚的法度,以附丽于万民的罪行。

司刺掌管三刺、三宥、三赦的法度,以辅助司寇审理狱讼。

司厉掌管盗贼的任器货贿,辨别其物品,都有数量价格,并标记之,收入司兵。其奴男子收入罪〇,女子收入舂槀。

司圜掌管收教罢民,掌囚,掌管收捕盗贼,掌戮,掌管斩杀贼谍并搏杀之。凡是杀害其亲人者,焚烧之;杀害君王亲人者,辜之。凡是杀人者,在市集展示尸体三天,在市集刑杀盗贼。凡是罪行附丽于法度者,也如此。

司〇掌管五〇的法度,辨别其物品并掌管其政令。

谨按《周礼》诸官列职纷繁,用当今六部的制度相准,不能一一吻合。只有秋官专掌狱讼,自士师直到司〇,都是理刑之官,所以与当今刑部职掌相符的最多。如士师是士官之长,而其下有乡士以主管六乡之狱,有遂士以主管六遂之狱,有县士以掌管外野之狱,有方士以掌管都家之狱,有讶士以掌管四方诸侯之狱,都是随地设官以治理之。当今按省分司以治理庶狱者,正同此意。至于司刑、司刺掌管五刑三刺之法,以诏司寇,就如同当今的律例馆、秋审处。司圜掌管囚、掌戮,就如同当今的提牢〇、司狱司。而司』掌管五〇,司厉掌管罪〇,即是唐、宋都官郎中、员外郎的来源。虽然其职已散入各司,但也是刑部所有事。只有唐、宋司门郎中、员外专掌门闗往来之籍,赋《唐六典以地官司门之职当之。自明以来,其职务并入户、兵二部,久不〇于刑部。当今仍载司门一曹,以存沿革,而不再远溯周制,以符合其实云。

《唐六典》刑部尚书,即是周之秋官卿。侍郎,即是周之秋官小司寇中大夫。周礼大司寇属官有士师下大夫,大概是郎中的职务。有司厉下士,大概是郎官员外郎的职务。

汉

杜佑《通典》:汉成帝时,尚书初置二千石曹,主管郡国二千石;又置三公曹,主管断狱。后汉光武改三公曹主管岁尽考课诸州郡政,二千石曹掌管中都官水火盗贼词讼罪法,也称为贼曹,重于诸曹【华谭集:尚书二科论曰:刘道贞谓汉氏重

贼曹为是,呉晋重吏部为非。薛君曰:君何是古而非今?刘难曰:贼曹职典刑狱,刑狱难精,是以欲重之。答曰:今之贼曹不能聴声观色以别真伪,县不能断谳之尚书也。夫在狱者率小人,在朝者率君子,小人易检,君子难精,俱不得已,吏部冝重,贼曹宜轻也】

译贼曹认为这样是对的,吴晋和重吏部认为这样是错的。薛君说:“您为什么肯定古代而否定现在呢?”刘难回答说:“贼曹的职责是掌管刑狱,刑狱之事难以精审,因此想要重视它。”回答说:“现在的贼曹不能通过听声音、观神色来辨别真伪,县里无法决断的案件也不能上报尚书省。在监狱里的通常是小人,在朝廷上的通常是君子,小人容易检举查究,君子难以精审考察,在两者都不得不有所取舍的情况下,吏部应当重视,贼曹应当轻视。”

册府元▯汉有大狱,则令杂治,如王嘉致都船诏狱,使将军以下与二千石杂治之类也。其次即令就问,如廷尉请捕衡山王,遣中尉大行即问之类也。其当罪,又令杂议,如淮南王所犯不轨,承相、御史、宗正、廷尉杂奏,又诏列侯、吏二千石议是也。《汉书·百官公卿表》:宗正有都司空令丞【如淳曰:主罪人】少府有若卢令丞【如淳曰:汉仪注有若卢狱令】中尉有都船令丞【如淳曰:汉仪注有都船狱令】

后汉书·和帝本纪》永元九年复置若卢狱。官谨案《汉书·宣帝纪》遣使者分条中都官狱。师古曰:「中都官,凡京师诸官府也。」《后汉志》称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令长名。今以纪传▯之,其可考见者,如宗正所属有都司空狱【窦婴传劾繋都司空;伍被传伪为左右都司空诏狱书】内官狱【东方朔传狱系内官】少府所属有导官狱【张汤传其弟繋导官,师古曰:或权寄在此,非本狱所】若卢狱【李贤《后汉书》注:若卢狱主鞫将相大臣】考工狱【刘辅传繋共工狱,苏林曰:考工也】居室狱【灌夫傅繋居室,后故保宫,李陵母繋保宫是也】掖庭狱【师古曰:汉旧仪掖庭诏狱令丞宦者为之】暴室狱【师古曰:暴室职务既多,因为置狱主治罪人,故往往云暴室狱,然非狱名】中尉所属有都船狱【説见后】鸿胪所属有别火狱【如淳曰:汉仪注有别火狱,今】郡邸狱【师古曰:汉旧仪郡邸狱治天下郡国上计者属大鸿胪】当时皆谓之诏狱,各置令丞等官。其罪人就繋者,则谓之中都官囚徒【刘屈牦▯发长安中都官囚徒】而廷尉専掌刑法,独不闻有狱官。考《王嘉传》,嘉得罪,有诏假谒者节召丞相诣廷尉诏狱,嘉随使者诣廷尉,廷尉收嘉丞相新甫侯印绶,缚嘉载尽都船诏狱。是嘉当下廷尉诏狱,而廷尉乃缚送都船,足知当日中都官诸狱皆以繋廷尉罪人,故本署转无専狱。薛宣传载宣为廷尉书佐,都船狱吏,亦可见诸狱皆属廷尉,故吏职得互相迁补也。后汉惟廷尉及雒阳有狱,而和帝复置若卢狱官,不言所属。考《安帝纪》,永初二年,皇太后幸雒阳寺及若卢狱録囚徒,赐河南尹、廷尉卿及官属有差。雒阳属河南,则若卢亦当属廷尉矣。今廷尉沿革虽己别载《大理寺表》,而狱制専▯刑部,故取都司空。若卢都船三令丞繋之于此,以着提牢、司狱设官之权舆。又二千石曹初主郡国二千石,三公曹后故主考课。今据其职掌,亦互见吏部表内云。

  三国

郑樵《通志》:「魏青龙二年,置都官郎,掌刑法狱讼之事。」

册府元▯魏置定科郎,主定法令;法官郎,主军事刑狱【定科又作定课】

太平御览》何贞奏《许都赋》,明帝竒之,擢为都官郎中。

晋书·职官志》:「魏尚书有二千石郎。」

孙逢吉《职官分纪》:「魏尚书郎有比部。」

谨案前代法令之书,在汉以后有二,曰律令。诸家《汉书》注所引有《汉律》,又有《令甲》《令乙》《令丙》。杜周传云:“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是也。在唐有四,曰律令格式。《新唐书·刑法志》谓:“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格者,百官有司所常行之事;式者,具所常守之法。凡邦国之政,必従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是也。在宋亦有四,曰敕令格式,乃沿唐之旧,而自律以外,又増敕为四也。▯稽厥制,律为律之正文,而勅令格式则如今各部院衙门之则例。厯代统其事于刑曹。凡罪人之丽辟,及职官之案劾者,皆据此平决。盖今刑部之议罪,与吏、兵二部之议处,其职掌本同。在法官,《晋书·刑法志》载裴頠奏:“有尚书免,皆在法外。”“刑书之文有限,舛违之故无方,故有临时议处【今案牍承用之‘议处’二字,其源实始于此】之文,诚不能皆得循常云云。此罚至罢免,亦由刑官议处之明证。隋、唐始于吏部置考功一曹,而所司惟考绩黜陟之令,其他论劾仍不与焉。《唐六典》称:“九品已上犯除免官者,大理详而

译《册府元龟》记载:汉代遇到重大案件,就命令相关部门共同审理,例如王嘉被下诏狱,由将军以下官员与二千石官员共同审理之类。其次就命令官员前往审讯,例如廷尉请求逮捕衡山王,派遣中尉、大行前往审讯之类。对于应当定罪的情况,又命令共同商议,例如淮南王犯下谋逆之罪,丞相、御史、宗正、廷尉共同上奏,又诏令列侯、二千石官员商议等。《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宗正设有都司空令、丞【如淳注释:主管囚犯】;少府设有若卢令、丞【如淳注释:《汉仪注》中有若卢狱令】;中尉设有都船令、丞【如淳注释:《汉仪注》中都船狱令】。

《后汉书·和帝本纪》记载:永元九年重新设置若卢狱。编者按:《汉书·宣帝纪》记载派遣使者分别条陈中都官的监狱。颜师古注释说:“中都官,凡是京师的各官府。”《后汉书·志》称孝武帝以后设置中都官监狱二十六所,各设令、丞。现在用纪传来考证,可以查见的,如宗正所属有都司空狱【《窦婴传》记载弹劾并关押在都司空;《伍被传》记载伪造左右都司空诏狱文书】;内官狱【《东方朔传》记载关押在内官】;少府所属有导官狱【《张汤传》记载其弟关押在导官,颜师古注释说:或许暂时寄押在此,并非原本监狱】;若卢狱【李贤《后汉书》注释:若卢狱主管审讯将相大臣】;考工狱【《刘辅传》记载关押在共工狱,苏林注释说:即考工】;居室狱【《灌夫传》记载关押在居室,后来改称保宫,李陵母亲关押在保宫就是此例】;掖庭狱【颜师古注释:《汉旧仪》记载掖庭诏狱令、丞由宦官担任】;暴室狱【颜师古注释:暴室职务繁多,因此设置监狱主治罪人,所以往往称暴室狱,但这并非监狱名称】;中尉所属有都船狱【解说见后】;鸿胪所属有别火狱【如淳注释:《汉仪注》有别火狱,现在】;郡邸狱【颜师古注释:《汉旧仪》郡邸狱审理天下郡国上计人员,隶属于大鸿胪】。当时都称为诏狱,各设令、丞等官。那些被关押的罪人,就称为中都官囚徒【《刘屈牦传》记载征发长安中都官囚徒】。而廷尉专门掌管刑法,却独独没有听说有狱官。考证《王嘉传》,王嘉获罪,有诏书假借谒者节杖召丞相到廷尉诏狱,王嘉跟随使者到廷尉,廷尉收缴王嘉丞相新甫侯的印绶,捆绑王嘉用车载到都船诏狱。这是王嘉本应下到廷尉诏狱,而廷尉却捆绑送往都船,足以知道当时中都官各监狱都用来关押廷尉的罪人,所以本署反而没有专门的监狱。《薛宣传》记载薛宣担任廷尉书佐、都船狱吏,也可以看出各监狱都隶属于廷尉,所以吏职得以互相迁补。后汉只有廷尉和洛阳有监狱,而和帝重新设置若卢狱官,没有说明隶属关系。考证《安帝纪》,永初二年,皇太后亲临洛阳寺及若卢狱录问囚徒,赏赐河南尹、廷尉卿及官员属下有差别。洛阳隶属于河南,那么若卢也应当隶属于廷尉了。现在廷尉的沿革虽然已经另外记载在《大理寺表》,而监狱制度专门属于刑部,所以将都司空、若卢、都船三令、丞附在此处,以彰显提牢、司狱设置官员的起源。又二千石曹起初主管郡国二千石,三公曹后来主管考核。现在根据其职权,也互相见于吏部表内。

三国

郑樵《通志》:“魏青龙二年,设置都官郎,掌管刑法狱讼之事。”

《册府元龟》记载:魏设置定科郎,主管制定法令;法官郎,主管军事刑狱【定科又写作定课】。

《太平御览》记载:何贞上奏《许都赋》,明帝认为奇特,提拔他为都官郎中。

《晋书·职官志》:“魏尚书设有二千石郎。”

孙逢吉《职官分纪》:“魏尚书郎设有比部。”

编者按:前代的法令书籍,在汉代以后有两种,叫律和令。各家《汉书》注所引用的有《汉律》,又有《令甲》《令乙令丙》。《杜周传》说:“前任君主所肯定的著录为律,后任君主所肯定的疏定为令。”就是这样。在唐代有四种,叫律、令、格、式。《新唐书·刑法志》说:“令,是尊卑贵贱的等级数目,国家的制度;格,是百官有司经常执行的事务;式,是具体经常遵守的法度。凡是国家的政务,必定从事于此。”这三者如果有违背,以及人作恶而陷入罪过的,一律用律来判决。就是这样。在宋代也有四种,叫敕、令、格、式,是沿袭唐代的旧制,而在律以外,又增加敕成为四种。考察其制度,律是律的正文,而敕令格式则如同现在各部院衙门的则例。历代统管此事于刑曹。凡是罪人触犯刑律,以及职官被案劾的,都据此平断判决。大概现在刑部的议罪,与吏部、兵部的议处,其职权本来相同。在法官方面,《晋书·刑法志》记载裴頠上奏:“有尚书免职,都在法外。”“刑书的条文有限,违背的情况没有定规,所以有临时议处【现在案牍承用的‘议处’二字,其源头实在始于此处】的文字,确实不能都遵循常规等等。”这处罚到罢免,也是由刑官议处的明证。隋、唐开始在吏部设置考功一曹,而所司只负责考绩黜陟的命令,其他论劾仍然不参与。《唐六典》称:“九品以上犯法被免除官职的,大理寺详审而”

质之,以上刑部,是其事尚在法官。”至明以内外弹章付之考功定拟,武官功过亦归武选。于是官司过失至革职以下者,其核议之事乃悉属吏、兵二部,而不在法司矣。今以定科删定两郎専掌修定法令【隋志载陈沈洙以议狱不同,请牒送删定曹详改前制,即如今之纂入则例】实兼有今刑部律例舘、吏、兵二部则例馆之任。故既载入吏部篇,而仍互见于此。至比部郎起自曹魏,而唐以后则専司勾覆仓库出纳、百官俸料,乃如今户科给事中及江南道御史之磨勘注销,并不预刑名之事。其职久与刑部无涉。顾炎武《日知录》云:“《周礼》小司冦三年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注:“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唐时刑部有刑、比、都官、司门四曹。《唐书·职官志》:比部掌周知内外之经费,而总勾之。杨炎传:“天下财赋皆纳左藏库,尚书比部履其出入。”《宋史·职官志》:比部掌勾覆中外帐籍,考其陷失,而理其侵负。《山堂考索》:“防计逋欠,每三月一比,谓之比部。”故昔人有“刑罚与赋敛相为表里”之説。今四曹改为十三司,而财计之不闗刑部久矣,乃犹称郎官为比部,何耶?炎武之説诚为详核,然考宋、隋二志,皆称比部主法制,则“比”字当亦取律例相比况之义,如汉志所云“决事比”者,盖自唐以后始失其职耳。今以厯代皆属刑部,故仍繋之于表,而具论其职掌之不同者如右。

译查核此事,因为上报给刑部,所以这件事还在法官手中。”到了明代,将内外弹劾的奏章交给考功司裁定拟议,武官的功过也归武选司管理。于是,官吏的过失达到革职以下程度的,其审核议定的事务全都归属于吏、兵两部,而不再属于法司了。如今由定科、删定两郎专门掌管修定法令【《隋书·百官志》记载陈朝沈洙因议狱意见不同,请求将文书送交删定曹详细修改前制,这就如同现在的纂入则例】,实际上兼有现在刑部律例馆、吏、兵两部则例馆的职责。所以既然已经载入吏部篇,而又在此互相提及。至于比部郎起源于曹魏,而唐代以后则专门负责勾稽复核仓库的出纳、百官的俸禄,这就如同现在的户科给事中及江南道御史对账目进行磨勘注销,并不参与刑名之事。其职责长久以来与刑部无关。顾炎武《日知录》说:“《周礼》小司寇三年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注解:“大比,是说让天下重新清点人口及其财物。”唐代时刑部有刑、比、都官、司门四个曹。《唐书·职官志》记载:比部掌管周知内外的经费,并总括勾稽。杨炎传:“天下的财赋都纳入左藏库,尚书比部核查其出入。”《宋史·职官志》记载:比部掌管勾稽复核中外账籍,考核其亏空损失,并理清其侵吞拖欠。《山堂考索》:“防备计算拖欠,每三个月一次比核,称为比部。”所以古人有“刑罚与赋敛互为表里”的说法。如今四个曹改为十三个司,而财计之事不归属刑部已经很久了,却仍然称郎官为比部,为什么呢?顾炎武的说法确实详细确凿,然而考察宋、隋两代的志书,都称比部主管法制,那么“比”字应当也取律例相比况的意义,如同《汉书》中所说的“决事比”,大概是从唐代以后才开始失去其职责罢了。如今因为历代都隶属于刑部,所以仍然将其系于表中,而详细论述其职责的不同之处如上所述。

晋

  通典晋复置三公尚书掌刑狱

唐六典:晋太康中,省三公尚书,以吏部尚书兼掌刑狱。

晋书·职官志》:「晋受命,置三公、比部、都官、二千石曹郎。」

宋书·百官志》:「晋西朝则有三公、比部、都官曹郎,谢维新《合璧事类》:魏有定科郎,晋贾充定律令,以裴楷为之。」

谨案《晋书·职官志》称武帝罢定课郎【即定科郎】而谢维新乃谓晋时裴楷为之,颇不相合。今考楷本传,其为定科郎尚在魏世,至晋初定律令时,则楷已为散骑侍郎。维新误以为晋事,盖失于详检也。

唐六典》《晋令》有狱左右丞各一人。

  宋

宋书·百官志》:宋髙祖初増都官尚书。太祖元嘉十八年増删定曹郎,盖魏世之定科郎也。吏部尚书领删定、三公比部曹;都官尚书领都官曹、比部。主法制,都官主军事刑狱。

  通典宋三公比部皆主法制

南齐书·百官志》:吏部尚书领删定、三公、比部曹;都官尚书领都官曹。

隋书·百官志》:「梁尚书省置都官尚书、删定、三公、比部、都官等郎。陈承梁,皆循其制。」官

唐六典:宋、齐并以三公郎曹掌刑狱,置郎中一人;梁、陈因为侍郎。梁、陈又置狱丞二人,第七品。谨案:三公曹,后汉虽改主考课,而自晋以迄南北朝,则仍为主刑狱之官。其属之吏部者,盖以太康省三公尚书,以吏部尚书兼掌刑法,故三

公、曹郎亦归其统辖也。至二千石郎,晋南渡后已罢不置,史亦不详其职掌。而当时去汉未逺,建置当必相同,今并繋之于表云。

  北魏

  通典后魏亦有都官尚书

  唐六典狱丞后魏亦二人

  魏书官氏志狱掾从第七品下

谨案:后汉惟和帝置有若卢狱官,而廷尉、雒阳县狱官皆不见于史。唐《六典》始载晋置狱丞,梁、陈因之。《魏书》亦载魏置狱掾,为从七品。其后厯代多设是官,属于廷尉,盖当时六曹未有定制,廷尉尚当秋官之职故也。今大理寺已不置狱,前代所为廷尉狱官,其职久已归入刑部,故析繋于此,以偹提牢、司狱之沿革焉。

  北齐

隋书·百官志后齐置都官尚书统都官【掌畿内非违得失事】二千石【掌畿外得失等事】比部【掌诏书律令勾检等事】曹都官二千石比部各量事置掌故主事员

唐六典》三公郎曹掌刑狱,北齐置郎中二人。《通志》北齐有三公曹,掌诸曹囚帐、断罪、赦日、建金鸡等事,属殿中尚书。

  册府元▯北齐狱丞掾各二人

  后周

通典》后周官品:正七命,大司冦;正六命,小司冦上大夫;正五命,秋官刑部中大夫;正四命,秋官小刑部司▯等下大夫;正三命,秋官小刑部司刺乡法、遂法、稍法、县法、畿法、小司▯等上士;正二命,秋官司刺乡法、逐法、稍法、县法、畿法、掌囚、司厉、掌罪、▯掌夷、▯掌蛮、▯掌戎、▯掌狄、▯掌徒等中士;正一命,秋官小刑部掌囚、司厉、掌夷、▯掌蛮、▯掌戎、▯掌狄、▯掌徒等下士。

册府元▯,后周刑部中大夫,掌五刑之法,附万民之罪。

马端临《文献通考》后周有司▯下大夫掌五▯及徒者,捕盗贼、囚执之事。

谨案《周官司▯》掌五▯之法,本主罪人。自汉武帝袭其名,置司▯校尉,使持节,从中都官徒千二百人,捕巫蛊,督大奸猾。后又令察三辅、三河、▯农,乃全与周制不合。今按其职掌,已别繋之步军统领衙门表内。惟后周所置,依仿《周官》,复掌罪徒,与汉、魏以下司▯之职又殊,故仍载入刑部沿革焉。

  隋

隋书·百官志》:“髙祖受命,置都官尚书,统都官侍郎二人,刑部、比部侍郎各一人,司门侍郎一人。寻改都官尚书为刑部尚书。炀帝即位,六曹各置侍郎一人,以贰尚书之职。诸曹侍郎并改为郎,又改刑部为宪部,郎以异侍郎之名。”

通典》隋初有都官尚书,开皇三年改都官为刑部,亦因后周之名。

  唐六典隋置狱掾八人

谨案今刑部之名肇于后周,定于隋世,厯代相沿,未之有改。溯其本始,即南北朝之都官尚书也。但考列

译晋朝

《通典》记载,晋朝重新设置三公尚书,掌管刑狱。

《唐六典》记载:晋太康年间,裁撤三公尚书,由吏部尚书兼管刑狱。

《晋书·职官志》记载:“晋朝受命建立时,设置三公、比部、都官、二千石曹的郎官。”

《宋书·百官志》记载:“晋朝西晋时期设有三公、比部、都官曹郎。”谢维新《合璧事类》记载:魏朝设有定科郎,晋朝贾充制定律令时,任命裴楷担任此职。

谨按:《晋书·职官志》称晋武帝罢免定课郎(即定科郎),而谢维新却说晋朝时裴楷担任此职,两者颇不相符。现在考证裴楷的本传,他担任定科郎还是在魏朝时期,到了晋初制定律令时,裴楷已经担任散骑侍郎。谢维新误以为是晋朝的事,大概是因为没有详细查验的缘故。

《唐六典》、《晋令》记载,设有狱左右丞各一人。

宋朝

《宋书·百官志》记载:宋高祖初年增设都官尚书。宋文帝元嘉十八年增设删定曹郎,这大概是魏朝定科郎的延续。吏部尚书统领删定、三公、比部曹;都官尚书统领都官曹、比部。三公曹主管法制,都官曹主管军事刑狱。

《通典》记载,宋朝三公曹、比部曹都主管法制。

《南齐书·百官志》记载:吏部尚书统领删定、三公、比部曹;都宫尚书统领都官曹。

《隋书·百官志》记载:“梁朝尚书省设置都官尚书、删定、三公、比部、都宫等郎。陈朝继承梁朝制度,都沿袭其制。”

《唐六典》记载:宋、齐两朝都由三公郎曹掌管刑狱,设置郎中一人;梁、陈两朝沿袭此制,改为侍郎。梁、陈又设置狱丞二人,官阶为第七品。谨按:三公曹,后汉虽然改为主管考核,但从晋朝直到南北朝,仍然作为主管刑狱的官职。它隶属于吏部,大概是因为太康年间裁撤三公尚书,由吏部尚书兼掌刑法,所以三公、比部曹郎也归其统辖。至于二千石郎,晋朝南渡后已经罢免不设,史书也不详载其职责。但当时距离汉朝不远,建置应当相同,现在一并附在表中。

北魏

《通典》记载,后魏也设有都官尚书。

《唐六典》记载,后魏狱丞也是二人。

《魏书·官氏志》记载,狱掾为从第七品下。

谨按:后汉只有和帝时期设有若卢狱官,而廷尉、洛阳县的狱官在史书中都没有记载。《唐六典》才开始记载晋朝设置狱丞,梁、陈沿袭此制。《魏书》也记载北魏设置狱掾,为从七品。此后历代多设置此官,隶属于廷尉,大概是因为当时六曹尚未有定制,廷尉还承担秋官(司法)的职责。现在大理寺已不设置狱官,前代廷尉狱官的职责早已归入刑部,所以分析附在此处,以备查提牢、司狱的沿革。

北齐

《隋书·百官志》记载,北齐设置都官尚书,统领都官(掌管京城内违犯法纪及得失之事)、二千石(掌管京城外得失等事)、比部(掌管诏书律令勾检等事)曹。都官、二千石、比部各根据事务多少设置掌故、主事员。

《唐六典》记载,三公郎曹掌管刑狱,北齐设置郎中二人。《通志》记载,北齐有三公曹,掌管各曹囚犯账目、断罪、赦免日期、建立金鸡等事,隶属于殿中尚书。

《册府元龟》记载,北齐狱丞、狱掾各二人。

后周

《通典》后周官品:正七命为大司寇;正六命为小司寇上大夫;正五命为秋官刑部中大夫;正四命为秋官小刑部司圜等下大夫;正三命为秋官小刑部司刺乡法、遂法、郊法、县法、畿法、小司圜等上士;正二命为秋官司刺乡法、遂法、郊法、县法、圜法、掌囚、司厉、掌罪、掌夷、掌蛮、掌戎、掌狄、掌徒等中士;正一命为秋官小刑部掌囚、司厉、掌罪、掌蛮、掌戎、掌狄、掌徒、掌夷等下士。

《册府元龟》记载,后周刑部中大夫,掌管五刑之法,附议万民的罪行。

马端临《文献通考》记载,后周有司圜下大夫,掌管五圜及徒众,负责捕盗贼、囚禁执缚之事。

谨按:《周礼》中司圜掌管五圜之法,原本主管罪人。自汉武帝沿袭其名称,设置司圜校尉,持节,从中都官徒众中选取一千二百人,捕拿巫蛊,督责大奸猾之人。后来又命令其察访三辅、三河、农官,这就完全与周制不合了。现在按其职责,已另附在步军统领衙门表内。只有后周所设置的,依仿《周礼》,复掌罪徒,与汉、魏以后司圜的职责又不同,所以仍载入刑部沿革中。

隋朝

《隋书·百官志》记载:“隋高祖受命,设置都官尚书,统领都官侍郎二人,刑部、比部侍郎各一人、司门侍郎一人。不久将都官尚书改为刑部尚书。隋炀帝即位,六曹各置侍郎一人,作为尚书的副职。各曹侍郎都改为郎,又将刑部改为宪部,郎的称呼以区别于侍郎。”

《通典》记载,隋朝初年有都官尚书,开皇三年将都官改为刑部,也是沿袭后周的名号。

《唐六典》记载,隋朝设置狱掾八人。

谨按:现在刑部的名称始于后周,定于隋朝,历代沿袭,没有改变。追溯其本源,就是南北朝的都官尚书。但考察列

史所载,都官一曹,自魏晋以后,皆掌京师及畿外得失非违等事,颇似汉之司▯,而并无断狱议罪之责。故《六典》以为非唐时都官之任。推原其故,盖由魏晋诸朝,尚书各曹尚不依六官分职,故刑名政令,自大理以外,八座则以三公、吏部尚书主之,郎官则以三公郎中主之,而或领于吏部,或领于殿中▯属,▯差本无定制。隋文帝改都官尚书为刑部,而省三公郎不设,于是三公旧职遂悉归于刑部曹。又以都官郎改掌簿録、配没官私奴婢,并良贱诉竞、俘囚之事,弼教之任,自是始専之刑部矣。今以刑部出自都官,建置相因,源流有在,故仍繋之于表,而附着其异同于此。

译史书上记载,都官这一部门,自魏晋以后,都掌管京城及京城以外地区政务得失、违犯法纪等事务,颇像汉代的司隶校尉,但并没有审理案件、议定罪名的职责。所以《唐六典》认为这不是唐代都官的职责。推究其根源,大概是因为魏晋各朝,尚书各曹尚不依照六官来划分职掌,所以刑法政令,除了大理寺以外,尚书省则由三公、吏部尚书主管,郎官则由三公郎中主管,有的隶属于吏部,有的隶属于殿中省,职官差遣本来没有固定的制度。隋文帝将都官尚书改为刑部,并废除三公郎这一职位,于是三公原有的职权就全部归并到刑部曹。又让都官郎改掌簿籍记录、配没官私奴婢,以及良贱诉讼、俘囚等事务,辅助教化的职责,从此开始专属于刑部了。现在因为刑部源自都官,建置相承,源流有所依据,所以仍然将其列入表中,并将它们的异同附注于此。

唐

新唐书·百官志》刑部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律令刑法、徒▯、按覆谳禁之政。其属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门。○刑部郎中、员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谳,为尚书、侍郎之贰。凡刑法之书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凡鞫大狱,以尚书与御史中丞、大理卿为三司使。凡国有大赦,集囚徒于阙下以聴。○都官郎中、员外郎掌俘▯簿録,给衣粮医药,而理其诉免。○比部郎中、员外郎掌勾防内外赋敛、经费、俸禄、公廨勲赐、赃赎、徒役、课程、逋欠之物及军资械器、和籴屯収所入,京师仓库三月一比,诸司诸使京都四时勾防于尚书省,以后季勾前季,诸州则嵗终总勾焉。○司门郎中、员外郎掌门闗出入之籍及阑遗之物。

谨案今制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其名始自明代,而实昉于唐之三司使。其时有大狱,则以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为三司使,以鞫之,谓之大三司使【见合璧事类】若三司所按非其长官,则侍御史与刑部郎中、员外郎、大理司直、评事往讯之,谓之小三司使【见唐职林】今凡刑部重辟囚,先以御史、大理、左右寺官防刑曹,察其辞,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曰防小三法司。及致辞于长官都御史、大理卿,廼诣刑部与尚书、侍郎防聴之,各丽其法以议狱,曰防大三法司,盖即其遗意也。唐自中叶以后,史传所纪狱事,多云三司按鞫,皆指台省寺三官而言。《唐六典》又云三司谓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与史不符,此殆开元以前之初制。《新唐书·刑法志》肃宗时陈希烈等狱,以三司使劾治,而《通鉴》所载乃御史大夫崔器。

礼部尚书李岘、兵部侍郎吕諲为之,亦不及刑部、大理。则以岘等本出西台,迁官以后,仍令领三司之事耳。又案魏文帝黄初六年収鲍勋,付廷尉。廷尉法议,正刑五嵗,三官駮依律罚金。胡三省《通鉴注》:“三官,廷尉正、监、平也。”《册府元▯梁置建康县狱三官,以尚书郎为之,冠服同廷尉三官。”元防:“廷尉三官与建康三官,皆法冠皂衣,朝服以监东西中华门。”据此,则执法之官以三为数,其来已久,又不仅始自唐时矣。

旧唐书·职官志》:龙朔二年,改刑部为司刑,都官为司仆,比部为司计,尚书为太常伯,侍郎为少常伯,郎中为大夫。咸亨元年,依旧。光宅元年,改刑部为秋官。垂拱三年,加秋官侍郎一员。神龙元年,诏官名并依永淳以前故事。天寳十一载,改刑部为宪部,比部为司计。至徳二载,仍旧。

谨案天寳中改刑部为宪部,凡行内诸司之称部者并改之,以避六部之名。旧唐志所载甚详,新唐志乃谓改刑部为司宪,是误以龙朔所改御史大夫之名属之刑部,非也。

唐六典刑部主事四人,令史十九人,书令史三十八人,亭长六人,掌固十人。都官主事二人,令史九人,书令史十二人,掌固四人。比部主事四人,令史十四人,书令史二十七人,计史一人,掌固四人。司门主事二人,令史六人,书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狱丞四人,从九品下,以流外入仕者为之。旧唐书·严郢列传:郢兼御史中丞,御史台奏天下防狱,自徒以下结竟者,并徙置邉州。郢駮奏,请下删定使详覆,然后施行。从之。

谨案删定,使之名《职官志》不载,仅见于此。盖因纂集律令,随时所置之官,犹今之律例馆总裁也。

  五季

五代防要《后唐长兴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勅》:「刑部、大理寺冝各置法直官两人,仍召晓法令者充。」晋天福三年三月,详定院奏:「前守晋州洪洞县主簿卢粲进防。伏以刑狱至重,朝廷所难。尚书省分职六司,天下谓之防府。诸道决疑,若闗人命,即刑部不合不知。欲请诸州府凡断大辟罪人讫,逐季将有无申报刑部,仍具録案欵事节,并本判官马步都虞▯、司法▯军法直官马歩使判官名衔申闻。或有案内情由不圆,刑部请行勘覆。」从之。

谨案卢粲进防,请诸州府断大辟罪人申报刑部,仍

译唐

《新唐书·百官志》记载:刑部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从四品下。掌管律令、刑法、徒刑囚禁、复核审判及监狱管理的政务。其下属有四个部门:一是刑部,二是都官,三是比部,四是司门。○刑部郎中、员外郎掌管律法复核,以及大理寺和天下上报的审判案件,作为尚书、侍郎的副手。大凡刑法书籍有四种:一是律,二是令,三是格,四是式。大凡审理重大案件,由尚书与御史中丞、大理卿组成三司使。大凡国家有大赦,将囚徒聚集在宫阙之下听候赦令。○都官郎中、员外郎掌管俘虏的簿籍记录,供给衣粮医药,并处理他们的申诉和免罪事宜。○比部郎中、员外郎掌管稽查内外赋税征收、经费开支、俸禄、公廨勋赏、赃款赎金、徒刑役使、课程收入、拖欠款项,以及军资器械、和籴屯田的收入。京师的仓库每三个月稽查一次,各衙门各使者在京城每季在尚书省进行稽查,以后季稽查前季,各州则在年终总稽查。○司门郎中、员外郎掌管城门关隘出入的籍册以及遗失物品的处理。

谨按:现在的制度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法机构,这个名称始于明代,但实际上起源于唐代的三司使。当时若有重大案件,则由刑部、御史台、大理寺组成三司使来审理,称为大三司使【见《合璧事类》】。如果三司所审理的不是长官,则由侍御史与刑部郎中、员外郎、大理寺司直、评事前往审讯,称为小三司使【见《唐职林》】。现在凡是刑部判处死刑的重犯,先由御史、大理寺、左右寺官员会同刑曹,察问供词,辨别死刑罪名,这叫做会勘小三法司。等到向长官都御史、大理卿陈述后,才到刑部与尚书、侍郎会审,各自依据法律议论案件,叫做会勘大三法司,这大概就是沿袭了唐代的遗意。唐代自中期以后,史传所记载的狱事,多称三司按鞫,都是指御史台、尚书省、大理寺这三个官署而言。《唐六典》又说三司是指御史大夫、中书门下,这与史书不符,这大概是开元以前的初始制度。《新唐书·刑法志》记载肃宗时陈希烈等人的案件,由三司使弹劾治罪,而《资治通鉴》所载却是御史大夫崔器、礼部尚书李岘、兵部侍郎吕𬀩等人,也没有提到刑部、大理寺。这是因为李岘等人原本出自御史台,升迁官职后,仍让他们统领三司的事务罢了。又查考:魏文帝黄初六年逮捕鲍勋,交付廷尉。廷尉依法议定,判处徒刑五年,三官驳议,依据律令改为罚金。胡三省《资治通鉴注》:“三官,指廷尉正、廷尉监、廷尉平。”《册府元龟》记载:梁朝设置建康县狱三官,由尚书郎担任,冠服与廷尉三官相同。”元稹说:“廷尉三官与建康三官,都戴法冠、穿皂衣,穿朝服以监守东西中华门。”据此,那么执法官员以三人为一组,由来已久,不仅始于唐代。

《旧唐书·职官志》记载:龙朔二年,改刑部为司刑,改都官为司仆,改比部为司计,改尚书为太常伯,改侍郎为少常伯,改郎中为大夫。咸亨元年,恢复旧制。光宅元年,改刑部为秋官。垂弓三年,增设秋官侍郎一员。神龙元年,下诏官名都依照永淳以前的旧制。天宝十一载,改刑部为宪部,改比部为司计。至德二载,恢复旧制。

谨按:天宝年间改刑部为宪部,凡是行内各衙门称“部”的都一并更改,以避六部之名。《旧唐书》志中所载很详细,《新唐书》志却说改刑部为司宪,这是误把龙朔年间改御史大夫的名称安在了刑部头上,是不对的。

《唐六典》记载:刑部主事四人,令史十九人,书令三十八人,亭长六人,掌固十人;都官主事二人,令史九人,书令十二人,掌固四人;比部主事四人,令史十四人,书令二十七人,计史一人,掌固四人;司门主事二人,令史六人,书令十三人,掌固四人。○狱丞四人,正九品下,由流外入仕者担任。《旧唐书·严郢列传》记载:严郢兼任御史中丞,御史台奏请天下各狱,从徒刑以下判决完毕的,都迁移安置到边州。严郢驳斥奏议,请求下交删定使详细复核,然后施行。朝廷听从了他的建议。

谨按:删定使这个官名,《职官志》没有记载,仅见于此处。大概是因为编纂律令,随时设置的官员,就像现在的律例馆总裁一样。

五季

《五代会要》记载:《后唐长兴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敕》:“刑部、大理寺应当各设置法直官两人,仍召通晓法令的人充任。”晋天福三年三月,详定院上奏:“前任晋州洪洞县主簿卢粲进献建议。认为刑狱最为重大,是朝廷所难以处理的。尚书省分职六司,天下称之为六府。各道决断疑难案件,如果关系到人命,刑部就不应该不知道。请求各州府凡是断决死刑罪人后,每季将有无此类案件申报刑部,并详细记录案件情节,连同本判官、马步都虞候、司法参军、军法直官、马步使判官的名衔上报。如果案内情由不圆满,刑部请求进行勘验复核。”朝廷听从了他的建议。

谨按:卢粲进献建议,请求各州府断决死刑罪人后申报刑部,并

具録案欵事节。然则前此诸道州府大辟案欵,未尝申报刑部矣。唐刑部郎中、员外郎掌集天下奏谳,而五代时州府大辟案欵至不申刑部,于此见五代之废弛也。

译详细记录案件的情节。那么,在此之前,各道州府的死刑案件,未曾向刑部申报过。唐代刑部郎中、员外郎掌管汇集天下上报审理的案件,而五代时期州府的死刑案件甚至不向刑部申报,由此可以看出五代时期的废弛状况。

册府元▯后唐同光二年》刑部尚书卢质,《长兴二年》刑部郎中周知防,《四年》刑部侍郎任赞,《晋天福元年》刑部郎中郑观,《六年》刑部员外郎李象,《周广顺元年》刑部员外郎曹匪躬。

谨案五季官制,史志不详。今据《册府元▯所载,畧采一二,以见刑曹建置,亦多仍唐旧也。《册府元▯又载后唐同光元年,御史台奏:「当司刑部、大理寺本朝法书,自朱温删改,今见在三司収贮刑书,并是伪廷之制。」云云。周显徳五年,中书门下奏:「三司临时条法,望令删集,送中书门下详议闻奏。」云云。是五季亦以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为三司,并同唐制矣。

  宋

宋史·职官志》刑部掌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之事。凡断狱,本于律。律所不该,以敕令格式定之。禁于未然之谓令,施于已然之谓勅。设于此而使彼至之之谓格,设于此而使彼效之之谓式。皆阅其案状,傅例拟进。其属三曰都官,曰比部,曰司门。设官十有一:尚书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员外郎、刑部各二人,都官、比部、司门各一人。国初以刑部覆大辟案。淳化二年増置审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两省充详议官,以京朝官充掌详谳大理所断案牍而奏之。大中祥符二年置纠察刑狱司,纠察官二人,以两制以上充。凡在京刑禁徒以上,即时以报。若理有未尽,或置淹恤追覆其案,详正而駮奏之。凡大辟皆録问。元丰三年八月诏省审刑院归刑部,以知院官判刑部掌详议详覆司事。刑部主判官为同判刑部掌详断司事。审刑议官为刑部详议官。官制行,悉罢归刑部。元祐元年省比部郎官一员,以都官兼司门。五月,三省言旧制纠察在京刑狱,以察违慢,自罢归刑部,无复申明纠举之制,请以御史台刑察兼领其御史台刑狱。今尚书省右司纠察,从之。绍圣元年诏都官司门互置郎官一员。崇寜二年十二月诏刑部尚书通治左右曹,侍郎一治左曹,一治右曹,如独员即通治。○尚书掌天下刑狱之政令,凡丽于法者,审其轻重,平其枉直,而侍郎为之贰。应定夺审覆除雪叙复移放,则尚书専领之。制勘体量奏谳纠察録问,则长贰治之,而郎中、员外郎分掌其事。有司更定条法,则覆议其当否。凡聼讼狱,或轻重失中,有能駮正,诏其赏罚。若颁赦宥,则纠官吏之稽违者。分案十二,置吏五十有二。绍兴后分案十二,裁减吏额,置三十五人。○侍郎南渡,长贰互置。隆兴常置一员。淳熈十六年依崇寜専法奏狱及法令事,请大理寺官赴部共议。之用侍郎呉博古之説也。○郎中、员外郎分左右▯,掌详覆、叙雪之事。建炎三年,刑部郎中以二员为额,闗掌职事,初无分异。绍兴二十六年,诏依元丰旧法,分▯治事。先是,右司汪应辰言:「刑部郎官分为左右,左以详覆,右以叙雪,同僚异事,祖宗有深意。倘初无分异,则有不」

当于理者,孰为追改?乞遵用旧制,要使官各有守,人各有见,参而用之,以称钦恤之意。従之,仍令今后仿此。○都官郎中、员外郎掌徒流配▯,凡天下役人与在京百司吏职,皆有籍以攷其役放及増损废置之数,分案四,置吏十有八。建炎三年,诏比部兼司门;隆兴元年,诏都官、比部共置一员。自此都官兼比部、司门之事,分案五,裁减吏额,置十二人【淳熈十三年减三人】○比部郎中、员外郎掌勾覆中外帐籍,凡塲务仓库出纳在官之物,皆月计、季考、嵗防,从所▯监司检察以上,比部至则审覆其多寡登耗之数,有防失则理纳钩考,百司经费有隠昧则防问同否,而理其侵负。旧帐案▯三司。熈寜五年,置提举帐司,选人吏二百人,驱磨天下帐籍,并选官吏审覆。七年二月,诏帐司每嵗具天下财用日出入数以闻。元丰初年,诏诸路财赋出入自今三年一供,着为令。官制行,厘其事归比部。元祐元年七月,用司马光奏,悉总于户部。三年,厘正仓部勾覆理欠凴由案及印发钞引事,归比部。分案五,置吏百有一。建炎以后,或都官兼比部、司门之事。○司门郎

译《册府元龟》记载:后唐同光二年,卢质任刑部尚书;长兴二年,周知防任刑部郎中;长兴四年,任赞任刑部侍郎;后晋天福元年,郑观任刑部郎中;天福六年,李象任刑部员外郎;后周广顺元年,曹匪躬任刑部员外郎。

谨按五代时期的官制,史书志略记载不详。如今依据《册府元龟》所载,略采一二,以见刑部建制,大多沿袭唐旧制。《册府元龟》又记载后唐同光元年,御史台上奏说:“本司刑部、大理寺本朝的法典,自从朱温删改后,如今三司收藏贮存的刑书,都是伪朝的法度。”等等。后周显德五年,中书门下上奏说:“三司临时制定的条令,希望下令删定汇集,送中书门下详细商议后上奏。”等等。可见五代也以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为三司,与唐制相同。

宋

《宋史·职官志》记载:刑部掌管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务。凡是断案,以律法为根本。律法没有规定的,用敕、令、格、式来判定。禁止于未然之前的称为令,施行于已然之后的称为敕。设定于此而让彼处到达的称为格,设定于此而让彼处效仿的称为式。都需审阅案件状纸,附合条例拟定意见后上报。其下属机构有三个:都官、比部、司门。设置官员十一人:尚书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员外各二人,都官、比部、司门郎中、员外各一人。建国之初,由刑部复核死刑案件。淳化二年增设审刑院,设知院事一人,由郎官以上至两省官员充任详议官,由京朝官充任掌详谳官,负责审理大理寺断定的案卷并上奏。大中祥符二年设置纠察刑狱司,设纠察官二人,由两制以上官员充任。凡在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立即上报。如果审理有未尽之处,或拖延、追覆其案卷,详细纠正并驳斥上奏。凡死刑案件都需录问。元丰三年八月诏令撤销审刑院,归并刑部,由知院官判刑部,掌管详议详覆司事务。刑部主判官为同判刑部,掌管详断司事务。审刑议官改为刑部详议官。官制施行后,全部撤销归并刑部。元祐元年裁撤比部郎官一员,由都官兼管司门事务。五月,三省上言说旧制纠察在京刑狱,以监察违慢,自从撤销归并刑部后,不再有申明纠举的制度,请求由御史台刑察兼领御史台刑狱事务。如今尚书省右司纠察,听从了这一建议。绍圣元年诏令都官、司门互置郎官一员。崇宁二年十二月诏令刑部尚书通治左右曹,侍郎一人治左曹,一人治右曹,如果只有一人则通治。○尚书掌管天下刑狱政令,凡触犯法律的,审查其轻重,平反其冤屈,而侍郎作为副手。应当定夺、审覆、除雪、叙复、移放等事务,则由尚书专领。制勘、体量、奏谳、纠察、录问等事务,则由长官和副长官治理,而郎中、员外郎分掌其事。有关部门更改条法,则复议其是否得当。凡听讼断狱,或轻重失中,有能驳正者,诏令赏罚。如果颁布赦宥,则纠察官吏中稽留违犯者。分设十二案,设置吏员五十二人。绍兴以后分设十二案,裁减吏额,设置三十五人。○侍郎南渡后,长官和副长官互置。隆兴年间常设一员。淳熙十六年依据崇宁专法奏狱及法令事,请求大理寺官员赴部共同商议。这是采用侍郎吴博古的说法。○郎中、员外郎分左右曹,掌管详覆、叙雪事务。建炎三年,刑部郎中以二员为定额,关掌职事,起初没有分别。绍兴二十六年,诏令依照元丰旧法,分曹治事。在此之前,右司汪应辰上言说:“刑部郎官分为左右,左曹详覆,右曹叙雪,同僚分事,祖宗有深意。倘若起初没有分别,那么有不合理之处,谁去追改?请求遵用旧制,要使官各有职守,人各有见解,参合使用,以符合钦恤之意。”听从了这一建议,仍令今后仿照此例。○都官郎中、员外郎掌管徒流配役,凡天下役人与在京百司吏职,都有籍册以考核其役放及增减废置的数量,分设四案,设置吏员十八人。建炎三年,诏令比部兼管司门;隆兴元年,诏令都官、比部共置一员。从此都官兼管比部、司门事务,分设五案,裁减吏额,设置十二人【淳熙十三年减三人】○比部郎中、员外掌勾覆中外帐籍,凡场务仓库出纳在官之物,都按月计、季考、岁防,从所部监司检察以上,比部至则审覆其多少登耗之数,有防失则理纳钩考,各衙门经费有隐昧则防问同否,而理其侵负。原帐案属三司。熙宁五年,设置提举帐司,选拔吏员二百人,驱磨天下帐籍,并选拔官吏审覆。七年二月,诏令帐司每年具报天下财用日出入数以闻。元丰初年,昭令各路财赋出入从此三年一供,著为法令。官制施行后,厘定其事归比部。元祐元年七月,采用司马光奏议,全部总于户部。三年,厘正仓部勾覆、理欠、凭由案及印发钞引事,归比部。设五案,置吏一百零一人。建炎以后,有时都官兼管比部、司门事务。○司门郎

中、员外郎掌门闗津梁道路之禁令及其废置移复之事,应官吏军民商贩讥察其冒伪违縦者,凡诸门启闭之节及闗梁余禁,以时举行。分案二,置吏五。

译中、员外郎掌管城门、关隘、渡口、桥梁及道路的禁令,以及这些设施的废除、设置、迁移和恢复等事务;对于官吏、军民、商贩中违反禁令、假冒欺诈或放纵违犯的人,进行稽查;所有各城门的开启与关闭的时节,以及关隘、桥梁的其他禁令,都按时执行。下设两个分案,配置官吏五人。

谨案宋制狱囚皆繋开封府司録司及左右军巡三院,盖如今之顺天府及五城司。坊官法司仅平其谳牍,未尝置狱。至熈寜九年,神宗始命置大理狱,而史志并无管狱之官,疑即以司直主簿兼其任也。至比部自唐宋而后専掌勾稽中外帐籍,如令注销钱粮职之,并不闗涉刑名,説己具前。然考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谓官禁嵗取金银钱帛率以百万计,虽有嵗终比部驱磨之令,然郎官第赴内东门司,终日危坐,而数珰自为防计,郎官不得预毕事,乃卷牍尾示之,俾书名而已。据此则比部未尝能举其职,亦可以见当时冗滥之▯矣。

章俊卿《山堂考索》勅令所,宋差牢臣提举详定官,以侍従之通法令者充。删定官于职事官内差兼。王辟之《渑水燕谈録》祥符二年,以京狱讼之繁,惧有寃滞,始置纠察在京刑狱司,以省寃滥。命知制诘周起,侍御史赵湘为之。凡在京师刑狱、御史、开封府,皆得纠之。起虑抑屈者不能尽知,乞许今纠察陈状,従之。但不鞫狱。○太宗慎刑罚,淳化二年,始置审刑院,以覆大理奏案。以近臣一人知院事,设详议六人,择京朝晓律、常任法寺官者为之。每奏一人,従知院上殿得得赐绯。故士大夫以审刑为朝官,染院。

江休复《隣几杂志》:审刑奏案贴黄上,更加撮白。撮白上,复有贴黄。

谨案《百官志》:元丰官制行,审刑、详议、纠察悉罢,归刑部。即所谓刑部郎中、员外分左右,▯左主详覆,右主叙雪之职也。

  辽

辽史·百官志》:伊勒希巴【满洲语,伊勒希,副也;巴,处所也。原作“夷离毕”,今改正】院掌刑狱。○伊勒希巴。○左伊勒希巴。○右伊勒希巴。○知左伊勒希巴事。○知右伊勒希巴事。○敞吏。○选底掌狱。

谨案辽世刑狱主之伊勒希巴,考《辽史·刑法志》载道宗清寜四年诏左伊勒希巴曰:「外路死刑虽己欵伏,仍令附近官司覆问,有寃者即具以闻。」可见诸路狱讼皆归决遣,其职实如今之刑部。至其时南面官僚内,尚书六部多依唐典建置,刑部长贰亦必偹官。然以史证之,惟大理寺所掌较重,故大理卿少,如耶律俨、刘伸之属,史皆称其治狱详允;而刑部除授,纪传多未之及,殆以其仅存空名,故畧而不载欤。

  金

金史·百官志》刑部尚书一员,正三品;侍郎一员,正四品;郎中一员,从五品;员外郎二员,従六品一员。掌律令格式,审定刑名,闗津讥察,赦诏勘鞫,追徴给没等事;一员掌监户官户配▯诉良贱,城门启闭,官吏改正,功赏捕亡等事。主事二员,从七品【令史五十一人,内女直二十二人,译史五人,通事二人】架阁库管勾一员,正八品,掌刑工两部架阁【大安二年以主事各兼】同管勾一员,从八品。○狱丞一员,従九品【属御史台】

  元

元史·百官志》刑部尚书三员,正三品;侍郎二员,正四品;郎中二员,従五品;员外郎二员,従六品。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凡大辟之案,覆系囚之详谳,拏収产没之籍,捕获功赏之式,寃讼疑罪之辨,狱具之制度,律令之拟议,悉以任之。世祖中统元年,以兵、刑、工为右三部,置尚书二员,侍郎二员,郎中五员,员外郎五员,以郎中、员外郎各二员专署刑部。至元元年,析置工部,而兵、刑仍为一部,尚书四员,侍郎仍一员,郎中四员,员外郎置五员。三年,复为右三部。七年,始别置刑部,尚书一员,侍郎一员,郎中一员,员外郎二员。八年,改为兵刑部。十三年,又为刑部。二十三年,六部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定以二员为额。大徳四年,尚书増置一员。其首领官则主事三员,吏属则防古、笔且齐【解见吏部篇】四人,令史三十人,囘囘令史二人,克埒穆尔齐【解见吏部篇】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十人,书写三人,典吏七人。○司狱司,司狱一员,正八品;狱丞一员,正九品;狱典一人。初以右三部照磨兼刑部繋狱之任,大徳七年始置専官。部医一人,掌调视病囚。○司籍所,提领一员,同提领一员。至

译谨按,宋代制度,囚犯都关押在开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三院,大概就像现在的顺天府及五城司。坊官、法司只负责平定审理文书,未曾设置监狱。到了熙宁九年,神宗才下令设置大理狱,但史志中并没有管理监狱的官员,怀疑就是由司直、主簿兼任此职。至于比部,自唐宋以后专门掌管稽查中外账籍,如同现在注销钱粮的职事,并不涉及刑名,前面已经说过了。然而考察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说官库每年征收金银钱帛,通常以百万计算,虽然有年终比部稽查的命令,但郎官只是前往内东门司,整天危坐,而几名宦官自行防备算计,郎官不得参与,事情办完,才将卷宗末尾展示给他,让他签名而已。据此可知,比部未曾能够履行其职责,也可以看出当时冗滥的情况了。

章俊卿《山堂考索》记载:敕令所,宋代差派牢臣提举详定官,由侍从中通晓法令的人充任。删定官在职事官中差派兼任。王辟之《渑水燕谈录》记载:祥符二年,因为京城诉讼繁多,担心有冤屈滞留,开始设置纠察在京刑狱司,以消除冤滥。任命知制诰周起、侍御史赵湘担任此职。凡在京师的刑狱、御史、开封府,都可以纠察。周起考虑被压抑冤枉的人不能全部知晓,请求允许纠察官陈述状词,皇帝听从了。但不审理案件。○太宗谨慎使用刑罚,淳化二年,开始设置审刑院,以复核大理寺奏报的案件。由近臣一人主管院事,设置详议官六人,选择京朝中晓律、常任法寺官的人担任。每次奏报一人,跟随知院上殿,得以赐予绯色官服。所以士大夫称审刑院为朝官染院。

江休复《邻几杂志》:审刑院奏案贴上黄纸,更加撮白。撮白之上,又有贴黄。

谨按《百官志》:元丰官制施行,审刑、详议、纠察全部罢免,归并刑部。即所谓刑部郎中、员外郎分左右,左主详覆,右主叙雪之职。

辽

《辽史·百官志》:夷离毕院掌管刑狱。○夷离毕。○左夷离毕。○右夷离毕。○知左夷离毕事。○知右夷离毕事。○敞吏。○选底掌管监狱。

谨按,辽代刑狱由夷离毕主管,考察《辽史·刑法志》记载道宗清宁四年诏令左夷离毕说:“外路死刑虽然已经供认服罪,仍令附近官司复核,有冤屈的立即上报。”可见各路狱讼都归其决断遣送,其职责实际上就像现在的刑部。至于当时南面官僚中,尚书六部大多依照唐代典制建立,刑部长贰也必定备设官员。然而以史书验证,只有大理寺所掌管的较重,所以大理卿、少卿,如耶律俨、刘伸之类,史书都称他们治狱详尽公允;而刑部除授,纪传大多没有提及,大概是因为它仅存空名,所以略而不载吧。

金

《金史·百官志》:刑部尚书一员,正三品;侍郎一员正四品;郎中一员,从五品;員外郎二员,从六品一员。掌管律令格式,审定刑名,关津讥察,赦诏勘鞫,追征给没等事;一员掌管监户官户配流、诉良贱,城门启闭,官吏改正,功赏捕获逃亡等事。主事二员,从七品(令史五十一人,其中女直二十二人,译史五人,通事二人)。架阁库管勾一员,正八品,掌管刑工两部架阁(大安二年以主事各兼任)。同管勾一员,从八品。○狱丞一人,从九品(属御史台)。

元

《元史·百官志》:刑部尚书三员,正三品;侍郎二员正四品;郎中二员,从五品;员外郎二员从六品。掌管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凡大辟案件,复核系囚的详谳,没收财产之籍,捕获功赏之式,冤讼疑罪之辨,狱具之制度,律令的拟议,都交由他们负责。世祖中统元年,以兵、刑、工作为右三部,设置尚书二员,侍郎二员,郎中五员员外郎五员,以郎中、员外各二员专署刑部。至元元年,分设工部,而兵、刑仍为一部,尚书四人,侍郎仍一员,郎中四人,员外郎设置五员。三年,恢复为右三部。七年,开始别置刑部,尚书一员,侍郎一员郎中一员,员外郎二员。八年改为兵刑部。十三年,又改为刑部。二十三年,六部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定以二员为定额。大德四年,尚书增置一员。其首领官则为主事三员,吏属则有防古、笔且齐四人,令史三十人,回回令史二人,克埒穆尔齐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十人,书写二人,典吏七人。○司狱司,司狱一人,正八品;狱丞一人,正九品;狱典一人。起初由右三部照磨兼任刑部系狱之任,大德七年才开始设置专官。部医一人,掌管调视病囚。○司籍所,提领一人,同提领一人。至

元二十年,改大都等路断没提领所为司籍所,▯刑部。

译元朝至元二十年,将大都等路的断没提领所改为司籍所,〇隶属于刑部。

谨案《周礼·秋官·职金》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孔頴逹疏谓断狱讼者有疑,即使出赎。既言金罚,又曰货罚者,出罚之家或时无金,即出货以当直也。盖职金主受赎锾,故属于司冦,当为今刑部赃罚库所自出。特其职于金、玉、锡、石、丹、青之政令,本无所不掌,非特罚赎一事。与今顔料库尤为相合。今己専繋之户部三库篇内,不复列于此表。至自汉以后,赎金所入未见専司。唐《六典》载侍御史之职有六,其五曰赃赎。李林甫注谓以年深之次者一人知西推赃赎事,则以宪官兼之。宋志载大理寺右治狱分四案,其一曰左右寺案,掌断讫公事案后収理追赃等,则又为吏人所掌,初无定式。惟元代司籍所虽主断没之籍,不止赃赎而▯属刑部,犹得《秋官·职金》遗意,视今制之赃罚库差为近之云。

富大用事《文类》聚大元刑部掌律令格式审定刑名奴婢配▯闗津讥察城门启闭之事置令史分掌名头无専曹官

  明

明史·职官志:刑部尚书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其属:司务▯司务二人【従九品】浙江、江西、湖广、陜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贵州、云南十三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従五品】主事二人【正六品】。正统六年,十三司俱増设主事一人;成化元年,増设四川、广西二司主事各一人,后革。万厯中,又革湖广、陜西、山东、福建四司主事各一人】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检校【正九品】各一人。司狱司:司狱六人【従九品】尚书掌天下刑名及徒▯勾覆闗禁之政令,侍郎佐之。十三司各掌其分职,及兼领所分京府直▯之刑名。照磨、检校照刷文卷,计録赃赎;司狱率狱吏典囚徒。凡军民、官吏及宗室、勲戚▯于法者,诘其辞,察其情伪,傅律例而比议其罪之轻重,以请。诏狱必据爰书,不得逢迎上意。凡有殊防、别敕、诏例、榜例,非经请议着为令甲者,不得引比。凡死刑即决及秋后决竝三覆奏。两京十三布政司死罪囚嵗谳平之,五嵗请敕遣官审録寃滞。霜降録重囚,防五府九卿科道官共録之。矜疑者戍邉,有词者调所司再问,比律者监▯。夏月热审,免笞刑,减徒流出轻繋。遇嵗旱特防录囚,亦如之。凡大祭止刑。凡赎罪视罪轻重,斩绞杂犯徒未减者聴收赎。词诉必自下而上,有事重而迫者,许击登闻鼓。四方有大狱,则受命往鞫之。四方决囚,遣司官二人往涖。凡断狱,嵗疏其名数以闻,曰嵗报;月上其拘释存亡之数,曰月报。狱成移大理寺覆审,必期平允。凡提牢,月更主事一人,修葺囹圄,严固扄钥,省其酷滥,给其衣粮。囚病许家人入视,脱械鎻,医药之簿録。俘囚配没官私奴婢,咸籍知之。官吏有过,并纪録之。嵗终请湔涤之。以名例摄科条,以八字括辞议【以准皆各其及即若】以。五服参情,法以墨涅识,盗贼籍产不入茔墓,籍财不入支度,宗人不即市,宫人不即狱,悼耄疲癃不即讯。洪武元年置刑部,六年増尚书、侍郎各一人,设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二人,惟都官各一人。总部、比部主事各六人,都官、司门主事各四人。八年,以部事浩繁,増设四科,科设尚书、侍郎、郎中各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五人。十三年设尚书一人,侍郎一人,仍分四属部,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总部、比部主事各四人,都官、司门主事各二人。寻増侍郎一人【始分左右侍郎】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宪部,二十三年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陜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浙江部兼领云南】部各设官如户部之制。二十九年改为十二清吏司。永乐九年以北平为北京,十九年革北京司,増置云南、贵州、交阯三司。宣徳十年革交阯司,遂定为十三清吏司。谨案明制,凡五嵗请敕遣官出京,府两京十三省审録,谓之恤刑。嵗尽遣主事往闗内、江南、江北涖杀,谓之审决。

国朝顺治初,尚沿其制,▯遣三法司堂上官至

译谨按《周礼·秋官·职金》掌管接受士人的金罚、货罚。孔颖达疏说,审理狱讼者若有疑,便让犯人出钱赎罪。既然说了金罚,又说货罚,是因为出罚的人家有时没有金,就出货物来抵值。职金主管接受赎金,所以隶属于司寇,应当是当今刑部赃罚库的起源。只是它的职责对于金、玉、锡、石、丹、青的政令,本来无所不掌,并非只有罚赎一事。与当今颜料库尤其相合。如今已专门归入户部三库篇内,不再列于此表。至于自汉代以后,赎金收入未见有专门的主管机构。唐代《六典》记载侍御史的职权有六项,其中第五项是赃赎。李林甫注说,以资历深者一人负责西推赃赎事务,则由宪台官员兼任。宋代史志记载大理寺右治狱分为四案,其中一案是左右寺案,掌管断案后追缴赃物等事务,则由吏人掌管,起初没有固定格式。只有元代司籍所虽然主管没收的籍没事务,不止是赃赎,但隶属刑部,还保留着《秋官·职金》的遗意,比起当今制度的赃罚库更为接近。

富大用事《文类》记载:大元刑部掌管律令格式、审定刑名、奴婢配役、关津讥察、城门启闭等事务,设置令史分掌名头,没有专门的曹官。

明

《明史·职官志》:刑部尚书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其属官:司务司,司务二人【从九品】;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十三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 员外郎一人【从五品】,主事二人【正六品】。正统六年,十三个司都增设主事一人;成化元年,增设四川、广西二司主事各一人,后来革除。万历中,又革除湖广、陕西、山东、福建四司主事各一人。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检校【正九品】各一人。司狱司: 司狱六人【从九品】。尚书掌管天下刑名及徒役、勾覆、关禁的政令,侍郎辅佐他。十三个司各掌其分职,以及兼领所分京府直隶的刑名。照磨、检校照刷文卷, 计录赃赎;司狱率领狱吏看管囚徒。凡是军民、官吏以及宗室、勋戚犯法的,审问其言辞,察验其情伪,依据律例比照议定其罪之轻重,以请示。诏狱必须依据供状,不得逢迎上意。凡有殊防、别赦、诏例、榜例,非经请示议定著为令甲的,不得引比。凡死刑即决及秋后处决,都需三次覆奏。两京十三布政司的死罪囚犯,每年审录平反,五年请敕遣官审录冤滞。霜降时录重囚,会同五府九卿科道官共同录囚。可矜疑者戍边,有词者调所司再问,比照律例者监禁。夏月热审,免笞刑,减徒刑流放轻系。遇岁旱特命录囚,也如此。凡大祭停止刑罚。凡赎罪视罪轻重,斩绞杂犯徒刑未减者听收赎。词诉必自下而上,有事重且迫者,许击登闻鼓。四方有大案,则受命前往审讯。四方决囚,派遣司官二人前往监刑。凡断狱,每年疏其名数上闻,曰岁报;每月上报拘禁释放存亡之数,曰月报。狱成移送大理寺覆审,务必公平允当。凡提牢,每月更换主事一人,修葺囹圄, 严固扃钥, 省其酷滥, 给其衣粮。囚病许家人入视, 脱械锁, 医药之簿录。俘囚配没官私奴婢, 咸籍知之。官吏有过, 并纪录之。年终请湔涤之。以名例摄科条, 以八字括辞议【以准皆各其即若】。以五服参情, 法以墨涅识, 盗贼籍产不入茔墓, 籍财不入支度, 宗人不即市, 宫人不即狱, 悼耄疲癃不即讯。洪武元年设置刑部, 六年增尚书、侍郎各一人, 设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 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二人, 惟都官各一人。总部、比部主事各四人, 都官、司门主事各四人。八年, 以部事浩繁, 增设四科, 科设尚书、侍郎、郎中各一人, 员外郎二人, 主事五人。十三年设尚书一人, 侍郎一人, 仍分四属部, 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 总部、比部主事各四人, 都官、都官主事各二人。寻增侍郎一人【始分左右侍郎】。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宪部, 二十三年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四川、福建十二部【浙江部兼领云南】, 部各设官如户部之制。二十二年改为十二清吏司。永乐九年以北平为北京, 十九年革北京司, 增置云南、贵州、交阯三司。宣德十年革交阯司, 遂定为十三清吏司。谨按明制, 凡五年请敕遣官出京, 府两京十三省审录, 谓之恤刑。岁尽遣主事往关内、江南、江北监杀, 谓之审决。

国朝顺治初, 尚沿其制, 遣三法司堂上官至

直▯审决。十四年,改遣司属。康熙五年,停止。而恤刑郎中、员外郎各差,亦于康熈初裁省焉。

译直接审查判决。十四年,改派司属官员。康熙五年,停止。而恤刑郎中、员外的各项差事,也在康熙初年裁撤了。

又按明一代▯政莫甚于厰卫诏狱,以刑名重任寄之武夫宦寺,肆情生杀,屠僇忠良,其▯殆过汉之黄门北寺,而履霜有自。实起于令内监审狱,狱囚俾得以擅作威福。史称成化以后,凡大审録,太监赍敕,张黄盖于大理寺,为三尺坛中坐三法司,左右坐御史、郎中以下捧牍立唯诺,趋走惟谨。三法司视成案有所出入,轻重俱视中官意,不敢少忤。以刑余小竖辄敢凌铄卿贰,指挥郎吏,竟无一人能与抗争。不独防侮班联,而刑狱之失中其流▯,更难究诰我。

国家明罚,敕法慎重,邦刑凡秋録大典,防谳上。

  闻皆

  亲览要辞

宣召大臣,再三审覈,然后丽之于辟。

权衡至正,明允咸孚,固非中官所得▯决,而内监等。

  之给事

禁掖者,自洒扫使令以外,其他亦从未能干预丝毫。宫府肃清,厯代积▯,至今日而祛除实尽矣。

  钦定厯代职官表卷十三

<史部,职官类,官制之属,钦定历代职官表>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歴代职官表卷十四

  工部表

<史部,职官类,官制之属,钦定历代职官表,卷十四>

<史部,职官类,官制之属,钦定历代职官表,卷十四>

<史部,职官类,官制之属,钦定历代职官表,卷十四>

<史部,职官类,官制之属,钦定历代职官表,卷十四>

  工部上

  国朝官制

  工部尚书满洲汉人各一人

掌天下工虞器用,辨物庀材,以饬邦事。所属有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

国初设工部,满洲承政二员,防古承政一员,汉人承政一员,满洲▯政八员,启心郎一员。寻又増设汉人▯政二员,防古▯政二员,汉人启心郎二员。崇徳三年,改设承政一员,左▯政二员,右▯政三员。顺治元年,改承政为尚书,无定员。五年定设满洲、汉人尚书各一人。雍正元年以来,以亲王、郡王、大学士兼理部务,皆由

  特简不恒置

  左右侍郎满洲汉人各一人

掌综事,训工,以贰尚书。顺治元年定额,满汉右侍郎兼管理钱法堂事务【详见户工二部钱局篇】

营缮清吏司郎中满洲四人,防古一人,汉人一人。员外郎满洲五人,汉人一人。主事满洲二人,防古一人,汉人二人。

  掌缮治

  坛

庙、宫、府、城垣、仓库、廨宇、营房,辨饬物材,而司其禁令,凡工。

  作之籍以时防而上之

国初置工部理事官九员,副理事官十二员,额者库二员。顺治元年改设满洲郎中八人,防古郎中一人,满洲员外郎九人,防古员外郎三人,满洲主事四人,汉军郎中二人,员外郎六人。十二年増设满洲郎中九人,员外郎十人。康熈二十二年増设满洲主事,每旗各一人。三十八年省防古郎中、员外郎额阙,又省汉军员外郎四人。五十七年复设防古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増设防古主事一人。雍正五年省汉军郎中、员外郎额阙。满洲司属初不

分曹聼委于其长,后始定额,如今制。汉人司属则自顺治元年,即随曹置额。初设营缮司郎中二人,员外郎二人,主事六人;虞衡司郎中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三人;都水司郎中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十有一人;屯田司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主事三人。十四年増营缮司主事三人。十五年省营缮司郎中一人,营缮、都水、虞衡三司员外郎各一人,都水司主事一人。十六年省营缮司主事二人。十八年复设营缮司郎中一人。康熈元年仍省,又省营缮司主事一人。六年,营缮、虞衡、屯田三司又各省主事一人,都水司四人。十一年増都水司员外郎二人,寻省。十二年又省都水司主事四人。

虞衡清吏司郎中,满洲四人,汉人一人;员外郎,满洲四人,防古一人,汉人一人;主事,满洲三人,汉人一人。掌山泽采捕及陶冶器用修造、权衡武备之事。若苇席、竿绳之属,则储以待用,应时而给之。

都水清吏司郎中满洲五人,汉人一人;员外郎汉洲五人,汉人一人;主事满洲四人,汉人二人。

掌河防、海塘及直省河湖、淀泊、川泽、陂池水利之政令

译又查明朝一代,政事之弊没有比厂卫诏狱更严重的了。将刑名重任托付给武夫和宦官,他们肆意妄为,随意决定人的生死,屠杀忠良,其危害几乎超过了汉朝的黄门北寺狱,而这种祸患自有其由来。实际上始于让内监审理案件,使得狱囚能够擅自作威作福。史书记载,成化以后,凡是进行大审录,太监带着敕书,在大理寺张开黄伞,坐在三尺高的坛上,三法司官员坐在下面,御史、郎中及以下官员捧着文书站立,唯唯诺诺,奔走效劳,十分谨慎。三法司查看成案,无论判罚轻重,都看宦官的意思,不敢稍有违逆。那些受过宫刑的小太监竟敢凌辱卿贰高官,指挥郎吏,竟然没有一个人能与之抗争。这不仅侮辱了朝班秩序,而且刑狱失当的流弊,更是难以追究诘问。

国家严明刑罚,敕令法律慎重,邦国刑狱凡是秋审大典,防止谳狱上报。

听说都

亲自阅览要辞

宣召大臣,再三审核,然后才定罪处刑。

权衡公正,明允信服,本来就不是宦官所能决断的,而内监等。

在禁掖中给事的

人员,除了洒扫使令以外,其他也从未干预丝毫。宫府肃清,历代积弊,到今日才彻底清除。

钦定历代职官表卷十三

<史部,职官类,官制之属,欽定歷代職官表>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历代职官表卷十四

工部表

<史部,职官类,官制之属,《欽定歷代職官表》卷十四>

<史部,职官类,官制之属,《欽定歷代職官表》卷十四>

<史部,职官类,官制之属,欽定歷代職官表卷十四>

<史部,职官类,官制之属《欽定歷代職官表》卷十四

工部上

国朝官制

工部尚书满洲、汉人各一人

掌管天下工程、虞衡、器用,辨别物品、准备材料,以整顿国家事务。下属有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个清吏司。

建国初年设立工部,满洲承政二员,蒙古承政一员,汉人承政一员,满洲参政八员,启心郎一员。不久又增设汉人参政二员,蒙古参政二员,汉人启心郎二员。崇德三年,改设承政一员,左参政二员,右参政三员。顺治元年,改承政为尚书,没有固定员额。五年确定设置满洲、汉人尚书各一人。雍正元年以来,由亲王、郡王、大学士兼理部务,都是由

特别简拔,不常设

左右侍郎满洲、汉人各一人

掌管综合事务,训练工匠,以辅佐尚书。顺治元年定额,满汉右侍郎兼管钱法堂事务【详见户工二部钱局篇。

营缮清吏司郎中满洲四人,蒙古一人,汉人一人。员外郎满洲五人,汉一人。主事满洲二人,蒙古一人,汉人二人。

掌管修缮

坛

庙、宫、府、城垣、仓库、官署、营房,辨别整顿物资材料,并掌管禁令,凡工。

作之籍按时登记而上报

建国初年设置工部理事官九员,副理事官十二员额者库二员。顺治元年改设满洲郎八人,蒙古郎中一人,满洲员外郎九人,蒙古员外郎三人,满洲主事四人,汉军二人,员外郎六人。十二年增设满洲郎中九人,员外郎十人。康熙二十二年增设满洲主事,每旗各一人。三十八年裁撤蒙古郎中、员外郎额缺,又裁撤汉军员外郎四人。五十七年恢复设置蒙古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增设蒙古主事一人。雍正五年裁撤汉军郎中、员外郎额缺。满洲司属初不

分曹听委于其长,后始定额,如今制。

汉人司属则自顺治元年,即随司置额。初设营缮司郎中二人,员二人,主事六人;虞衡司郎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三人;都司郎一人,员外郎二人,主十有一人;屯田司郎一人,员外郎一人,主三人。十四年增营缮司主事三人。十五年裁营缮司郎中一人,营缮、都、虞衡三司员外郎各一人,都司主事一人。十六年裁营缮司主事二人。十八年恢复设置营缮司郎中一人。康熙元年仍裁,又裁营缮司主事一人。六年,营、虞衡、屯田三司又各裁主事一人,都司四人。十一年增都司员外郎二人,不久裁。十二年又裁都司主事四人。

虞衡清吏司郎中,满洲四人,汉一人;员外郎,满洲四人,蒙古一人,汉一人;主事,满洲三人,汉一人。掌管山泽采捕及陶冶器用修造、权衡、武备之事。若苇席、竿绳之类,则储备以待用,应时而供给之。

都水清吏司郎中满洲五人,汉一人;员外郎汉洲五人,汉一人;主事满洲四人,汉二人。

掌管河防、海塘及直省河湖、淀泊、泽、陂池水利之政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