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厯代职官表卷十九
宋宏荐谭,拜议郎,给事中。《后汉书·郑众列传》:永平中,辟司空府,以明经给事中,再迁越骑司马,复留给事中。
译宋宏推荐谭,谭被任命为议郎,兼任给事中。《后汉书·郑众列传》记载:永平年间,郑众被司空府征召,因精通经学而担任给事中,后又升任越骑司马,再次兼任给事中。
谨案《通典》称东京省给事中,而列传尚屡见其职,疑其初亦尝承长安旧制,章帝以还始行省废。《通典》盖据其后而言之耳。
三国
通典》魏代复置给事中,或为加官,或为正员。谨案:据杜佑所言,则给事中在曹魏时已有正员。然考《三国志》裴松之注所载,如邯郸淳、蘓林俱以博士给事中,虞松之以中书令给事中,皆有本职。是魏世亦当如汉制,但为加官矣。
晋
晋书·百官志》:给事中,魏世复置,至晋不改,在散骑常侍下;给事黄门侍郎,上无员。
唐六典:晋氏无加官,亦无常员,▯散骑省,位次散骑常侍。晋令云:「品第五,武冠绛,朝服。」
欧阳询艺文类聚》束晳集曰:「员外侍郎及给事冗从,皆是帝室茂亲,或贵防子弟。」
谨案晋给事中设有定品,册府元龟载武帝授张建、陈邵二诏,俱不言以某官给事中,可知并非加官,是给事中之为正员,实自晋始也。至汉、魏以后,尚有给事黄门侍郎,应劭所谓“日暮入对青琐门,拜谓之夕郎”者,即指此官而言,其位本在给事中之下。至隋去给事之名,但称黄门侍郎,其后遂为三省长官,而给事中反在其下。迨三省既罢,其官已久废不置,今所存者独给事中而已。乃世俗相沿,犹以夕郎为给事中,故事殊考之,未审矣。
宋齐梁陈
唐六典,给事中宋齐▯集书省,位次诸散骑下,奉朝请上,梁、陈秩六百石,品第七。
通典:「宋齐给事中,▯集书省;梁、陈亦掌献纳。省诸闻奏。」
宋书百官志给事中无员
谨案《南史·王韶之传》称:「韶之徴为祠部尚书,加给事中。」是宋世亦以为加官也。
南齐书·百官志》给事中、奉朝请,皆集书省。职置正书令史,朝散用衣冠之余,人数猥积。永明中,奉朝请至六百余人。
谨案汉时给事中已多用名儒,国亲为之,如韦贤、匡衡以经术,刘向以宗室,金敞、金钦以勲戚,皆由此入侍禁中,然所择尚能得人也。至晋而専用贵防,渐失初意,故《册府元龟》所引《束晳集》又有「若悉从髙品,则非本意;若精乡议,则必有损」之语【此四语《艺文类聚》未引,余俱相同】其冗滥可以概见。及南齐而人数更多,殆由不置员额,故除授者众,未为髙选欤?
隋书·百官志》梁集书省有给事中,掌侍从左右,献纳得失,省诸奏闻文书,意异者随时为駮。陈承梁,皆循其制。官
谨案:唐以后给事中杜佑谓用隋之职,然观《隋志》所载梁制,则駮正违失,其职掌亦不始于隋也。
北魏
魏书·官氏志》:「给事中,给事从第三品上;中给事,从第三品中。太和二十三年改制:中给事中,从第五品;给事中,从第六品。」
唐六典》后魏史阙其员,初从第三品上,太和末从第六品上。
魏书·杨播列传》:「父懿,为选部给事中;播,为北部给事中。」
魏书·李世安列传》:迁主客给事中。
魏书·李冲列传》:迁内秘书令,南部给事中。
谨案北魏有中给事中,给事中给事之名,其品第亦分髙下,正如眀制之有都左右也。其时固已设为正阙,而《魏书·郑羲传》载羲为太常卿,加给事中。太和以后,太常第三品而得下兼从第六品,是魏世亦有加官矣。至魏之给事中,史不言▯何省,而选部给事中,北部给事中,主客给事中,南部给事中,《志》亦均失载其名,殆各以职事而为区别耳。
北齐
通典》北齐给事中亦▯集书省,凡六十人。
唐六典》北齐集书省署给事中六十员,从第六品上。
隋书·百官志》:后齐,集书省掌讽议左右,从容献纳。给事中六人。
谨案:自秦汉以后,给事中并无员额,其设为定阙,实自北齐始。然考《唐六典》《通典》,皆作六十人,独《隋志》作六人,多寡不同,疑《隋志》传刋脱误也。
后周
唐六典》后周天官府置给事中士六十人,掌理六经及诸文志。给事于帝左右,其后六官之外,又别置给事中四人。
通典》后周官品正二命,天官给事中士。
隋
隋书·百
译谨按《通典》称东京省去了给事中一职,而列传中却屡次见到该职,怀疑起初也曾经承袭长安的旧制,从章帝以后才开始实行省废。《通典》大概是依据后来的情况而言的。
三国
《通典》称魏代重新设置给事中,有的作为加官,有的作为正式官员。谨按:根据杜佑所说,那么给事中在曹魏时已有正式官员。然而考察《三国志》裴松之注所载,如邯郸淳、苏林都以博士兼任给事中,虞松以中书令兼任给事中,都有本职。可见魏代也应当如同汉制,只是作为加官罢了。
晋
《晋书·百官志》:给事中,魏代重新设置,到晋代没有改变,位次在散骑常侍之下;给事黄门侍郎,上面没有定额。
《唐六典》:晋代没有加官,也没有固定员额,隶属散骑省,位次在散骑常侍之下。晋令说:“品级第五,戴武冠穿绛色衣服,穿朝服。”
欧阳询《艺文类聚》引束晳集说:“员外侍郎及给事冗从,都是皇室显贵的亲属,或是权贵子弟。”
谨按晋代给事中设有固定品级,《册府元龟》记载武帝授予张建、陈邵的两道诏书,都不说以某官兼任给事中,可知并非加官,给事中作为正式官员,实际上是从晋代开始的。至于汉、魏以后,还有给事黄门侍郎,应劭所谓“日落时入对青琐门,拜见称为夕郎”的,就是指这个官职,其位次本来在给事中之下。到隋代去掉“给事”的名称,只称黄门侍郎,其后遂成为三省长官,而给事中反而在其下。等到三省罢废,其官职早已废除不再设置,现在所保留的只有给事中而已。于是世俗沿袭,仍然以夕郎作为给事中,如果考究事实,就不清楚了。
宋齐梁陈
《唐六典》:给事中,宋、齐隶属集书省,位次在诸散骑之下,奉朝请之上,梁、陈俸禄六百石,品级第七。
《通典》:“宋、齐给事中,隶属集书省;梁、陈也掌管献纳。省阅诸项奏闻。”
《宋书·百官志》:给事中没有定额。
谨按《南史·王韶之传》称:“韶之被征召为祠部尚书,加授给事中。”可见宋代也将其作为加官。
《南齐书·百官志》:给事中、奉朝请,都隶属集书省。职置正书令史,朝廷散官使用衣冠之余,人数杂乱堆积。永明年间,奉朝请多达六百余人。
谨按汉代给事中已多用名儒,国家亲信担任,如韦贤、匡衡以经术,刘向因宗室身份,金敞、金钦因勋戚身份,都由此入侍禁中,然而所选拔的尚能得人。到晋代而专用权贵子弟,逐渐失去初衷,所以《册府元龟》所引《束晳集又有“如果都从高品级中选取,则不符合本意;如果精心乡议,则必有损失”的话【这四句话《艺文类聚》未引,其余都相同】,其冗滥可以概见。到了南齐人数更多,大概是因为不设置员额,所以除授的人众多,并非高标准选拔吧?
《隋书·百官志》:梁集书省有给事中,掌管侍从左右,献纳得失,省阅诸项奏闻文书,意见不同的随时驳正。陈承袭梁,都遵循其制度。官
谨按:唐代以后给事中,杜佑说采用隋代的职掌,然而观看《隋志》所载梁制,那么驳正违失,其职掌也不始于隋代。
北魏
《魏书·官氏志》:“给事中,给事从第三品上;中给事中,从第三品中。太和二十三年改制:中给事,从第五品;给事中,从第六品。”
《唐六典》:后魏史书缺载其员额,起初从第三品上,太和末年从第六品上。
《魏书·杨播列传》:“父亲杨懿,为选部给事中;杨播,为北部给事中。”
《魏书·李世安列传》:升任主客给事中。
《魏书·李冲列传》:升任内秘书令,南部给事中。
谨按北魏有中给事中、给事中,给事之名,其品级也分高低,正如明代制度中有都左右一样。当时固然已设置为正式缺额,而《魏书·郑羲传》记载郑羲任太常卿,加授给事中。太和以后,太常为第三品而得以兼任从第六品,可见魏代也有加官了。至于魏代的给事中,史书不言隶属何省,而选部给事中、北部给事中、主客给事中、南部给事中,《志》也都未记载其名,大概各以职事来区别罢了。
北齐
《通典》:北齐给事中也隶属集书省,共六十人。
《唐六典》:北齐集书省署给事中六十员,从第六品位。
《隋书·百官志》:后齐,集书掌讽议左右,从容献纳。给事中六人
谨按:自秦汉以后,给事中并无员额,其设置为固定缺额,实际上是从北齐开始的。然而考察《唐六典》《通典》,都作六十人,唯独《隋志》作六人,多寡不同,怀疑《隋志》传抄刊刻脱误。
后周
《唐六典》:后周天官府设置给事中士六十人,掌管理六经及诸文志。侍奉于皇帝左右,其后六官之外,又别置给事中四人
《通典》:后周官品正二命,天官给事士。
隋
《隋书·百
官志》髙祖受命,置门下省,有给事二十人,掌部从朝直。开皇六年,吏部又别置给事郎,散官畨直,常出使监检。炀帝即位,移吏部给事郎名为门下之职,位次黄门,下置员四人,从五品,省读奏案。
译《官志》记载,高祖接受天命,设立门下省,设有给事二十人,掌管在朝中值班侍从。开皇六年,吏部又另外设置给事郎,作为散官轮值,经常出使监察检查。炀帝即位后,将吏部的给事郎改名为门下省的职务,位次在黄门侍郎之下,下设员四人,官阶为从五品,负责审阅奏章案卷。
唐六典:隋初置给事中二十人,炀帝名给事郎,减置四人,从第五品。
谨案给事中,厯代多▯集书省,至隋始定为门下之官,而省读奏案,正与今抄发本章相近,则六科职掌所沿,亦本于隋代也。
唐
旧唐书·职官志:给事中四员【正五品上。隋曰给事郎,置四员,位次黄门侍郎。武徳定令曰给事中。龙朔改为东台舍人,咸亨复】掌陪侍左右,分判省事。凡百司奏抄,侍中审定,则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凡制勑宣行大事,则称▯徳泽,褒美功业,覆奏而请施行。小事则署而颁之。凡国之大狱,三司详决,若刑名不当轻重,或失则援法例,退而裁之。凡发驿遣使,则审其事宜,与黄门侍郎给之。其缓者给传,即不应给,罢之。凡文武六品以下授职,官所司奏拟,则校其仕厯浅深,功状殿最,访其徳行,量其才艺。若官非其人,理失其事,则白侍中而退量焉。若▯文馆图书之缮写雠校,亦课而察之。凡天下寃滞未申及官吏刻害者,必聴其讼,与御史、中书舍人同计其事宜而申理之。録事四人【从七品上】主事四人【从八品下】令史十一人,书令史二十二人,甲库令史七人,传制八人,亭长六人,掌固十人,修补制勑匠五人。
赵璘因话録:「北省班谏议,在给事中上;中书舍人在给事中下。」
程大昌《雍録》等之,其为两省焉。髙下固有定序,而立班之时,谏议在给事上者,有为为之也。防昌二年,牛僧孺等奏曰:“六典,谏议在隋从五品下,今正五品上。自大厯间,升门下、中书侍郎为正三品,两省遂阙四品。望升谏议为正四品,以补其阙。”诏从其奏。则是谏议班乎给事之上者,偶因大厯间四品阙官,而从五品越取諌议充入四品,以补其阙也。以品叙班,故谏议越立给事之上也。然而班虽暂上,而其进迁之序犹仍旧不改。于是方为諌议,则班乎给事之上,以其尝从五品而升补四品故也。及其进迁,则諌议复在给事之下,以其官品同在五品而位序在下故也。此上坡下坡之详也。至周显徳五年,敕谏议依旧正五品上,班在给事下。其説曰:“諌议虽升班给事之上,及其迁拜官,虽叙迁位,则降等故改正焉。”
通典:「唐改给事郎为给事中,前代虽有给事中之名,非今任也。今之给事中,盖因秦之名,用隋之职。」马端临《文献通考》:「有侍中、给事中之官,而未尝司宫禁之事,是名内而实外也【唐以来,以侍中为三公,唐以处勲臣,又以给事中为封驳之官,皆以外庭之臣为之,并不预宫中之事】
白居易《长庆集》给事中之职,凡制勅不便于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天下寃滞无告者,得与御史纠理之;有司选补不当者,得与侍中裁退之。率是而行,号为称职。
新唐书·百官志:凡百司奏抄,侍中既审,则给事中驳正违失,诏敕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李藩列传:藩迁给事中,制有不便,就勅尾批却之,吏惊,请聫它纸,藩曰:「聫纸是牒,岂得云批勑耶】田锡论军国机要,朝廷大体疏:臣又读《唐书》,见给事中得以封駮诏书,封谓封还诏书而不行,駮谓駮正诏书之所失。
谢维新《合璧事类》《晏公类要》:贞元中,上命卢杞为饶州刺史,给事郎袁髙宿直,当草制,遂执以谒宰相,宰相不悦,遂改命舎人草制。按此,则给事宿直亦草制耶?当考。
谨案唐制,凡诏防及百司奏疏,由中书宣出者,皆当经给事中书读,然后付外奉行。今中外奏章既上。
防下内阁者,日以给事中一人诣阁,只领备録,其副以授所司,即其例也。惟草制乃中书舎人事,不关给事中,故袁髙不肯为卢杞作诏。谢维新颇以为疑,然考六典称,中书进画事繁,或以诸司官兼者,谓之兼制诰。通鉴载髙此事,谓宰相改命它舎人为之,既曰它舎人,足知髙所行者,实舎人之事。其殆以给事中而兼司诏命者欤?
五季
五代史·张允列传》:废帝皇子重美为河南尹,掌六军,以允刚介,乃拜允给事中,为六军判官。《五
译《唐六典》记载:隋朝初年设置给事中二十人,隋炀帝时改名为给事郎,减员至四人,官阶为从五品。
谨按:给事中一职,历代多隶属于集书省,直到隋朝才确定为门下省的官员。其审阅奏章的职责,正与当今抄发本章相近,那么六科职掌的沿袭,也是源于隋代。
唐代
《旧唐书·职官志》记载:给事中四人【正五品上。隋朝称为给事郎,设四人,位次在黄门侍郎之下。武德年间定令称为给事中。龙朔年间改为东台舍人,咸亨年间恢复旧称】,负责陪侍皇帝左右,分担处理省事。凡是各衙门呈上的奏抄,经侍中审定后,给事中先诵读并签署,以驳正其中的违误失当。凡是皇帝颁布制敕宣行大事,就称颂皇帝的恩德,褒扬功业,覆奏后请求施行。小事则签署后颁布。凡是国家重大案件,由三司详细判决,如果刑罚轻重不当,或者有所失误,就援引法律条例,退回重新裁断。凡是派遣驿使,就审查其事宜,与黄门侍郎一起发给符信。紧急的发给传符,不应当给的,就停止。凡是文武官员六品以下的授职,由主管部门奏请拟定,就考核其资历深浅,功过优劣,访查其德行,衡量其才艺。如果官员不称职,处理事务失当,就禀告侍中退回重新考量。如果文馆图书的缮写校对,也考核并监察。凡是天下冤屈滞留未申以及官吏苛刻害人的,一定听取其诉讼,与御史、中书舍人共同商议事宜并申理。录事四人【从七品上】,主事四人【从八品下】,令史十一人,书令史二十二人,甲库令和七人,传制八人,亭长六人掌固十人,修补制敕工匠五人。
赵璘《因话录》:“北省班列,谏议大夫在給事中之上;中书舍人在給事中之下。”
程大昌《雍录》将其等同,认为这是两省的情况。高低固然有固定的次序,而立班时谏议大夫在給事中之上,是有原因的。大历二年,牛僧孺等人上奏说:“《六典》规定,谏议大夫在隋朝是从五品下,现在是正五品上。自从大历年间,提升门下、中书侍郎为正三品后,两省就空缺了四品官。希望提升谏议大夫为正四品,以填补空缺。”皇帝下诏听从了他们的奏请。这就是谏议大夫班列在給事中之上的原因,是因为大历年间四品官空缺,而从五品越级提拔谏议大夫充任四品,以填补空缺。按照品级排列班列,所以谏议大夫越级立在給事中之上。然而班列虽然暂时在上,但其升迁的次序依旧没有改变。于是刚任谏议大夫时,班列在給事中之上,是因为他曾经是从五品而升补四品的缘故。等到升迁后,谏议大夫又在給事中之下,是因为官品同在五品而位次在下的缘故。这就是上坡下坡的详细情况。到了后周显德五年,敕令谏议大夫依旧为正五品上,班列在給事中之下。其解释说:“谏议大夫虽然班列在給事中之上,等到迁拜官职,虽然叙述迁位,却降低了等级,所以改正。”
《通典》:“唐朝将给事郎改为给事中,前代虽然有给事中的名称,但不是现在的职务。现在的给事中,大概是沿袭秦朝的名称,使用隋朝的职掌。”马端临《文献通考》:“有侍中、给事中的官职,却未曾掌管宫禁事务,这是名义在内而实际在外【唐朝以来,以侍中为三公,唐朝用来安置功臣,又以给事中为封驳之官,都是由外朝大臣担任,都不参与宫中事务】。
白居易《长庆集》:给事中的职责,凡是制敕不利于时事的,可以封还奏章;刑狱有不合理的,可以驳正;天下冤屈滞留无处申诉的,可以与御史纠察审理;有关部门选补不当的,可以与侍中裁断退回。按照这些原则行事,就被称为称职。
《新唐书·百官志》:凡是各衙门呈上的奏抄,侍中审定后,给事中驳正违误失当,诏敕不适宜的涂抹修改并奏还,称为涂归【李藩列传:李藩升任给事中,制敕有不适宜的,就在敕尾批注退回,官吏惊慌,请求连接其他纸张,李藩说:“连接纸张是公文,怎么能说是批注敕书呢?”】田锡论军国机要、朝廷大体疏:我又读《唐书》,看到给事中得以封驳诏书,封是指封还诏书而不执行,驳是指驳正诏书的失误。
谢维新《合璧事类》、《晏公类要》:贞元年间,皇上任命卢杞为饶州刺史,给事郎袁高值宿,应当起草制书,于是拿着制书去拜见宰相,宰相不高兴,于是改命舍人起草制书。按此,那么给事值宿也起草制书吗?应当考证。
谨按唐朝制度,凡是诏令及百官奏疏,由中书省宣出的,都应当经过给事中诵读,然后交付外朝奉行。现在中外奏章既已上达。
门下内阁的,每天由一名给事中到内阁,只负责备录,其副本交给主管部门,就是这种例子。只有起草制书是中书舍人的事,与给事中无关,所以袁高不肯为卢杞起草诏书。谢维新对此颇为疑惑,然而考证《六典》称,中书进画事务繁杂,有时由其他部门官员兼任,称为兼制诰。《通鉴》记载袁高此事,说宰相改命其他舍人去做,既然说是其他舍人,足以知道袁高所做的,实际上是舍人的事。他大概是作为给事中而兼任诏命起草的吧?
五代
《五代史·张允列传》:废帝的皇子重美担任河南尹,掌管六军,因为张允刚直耿介,于是任命张允为给事中,担任六军判官。
代史·贾纬列传》:纬除知制诰,累迁中书舎人、谏议大夫、给事中,复为修撰。汉隠帝时,诏与王伸、窦俨等同修晋髙祖、出帝、汉髙祖实録。
译《五代史·贾纬列传》记载:贾纬被任命为知制诰,多次升迁担任中书舍人、谏议大夫、给事中,又兼任史馆修撰。后汉隐帝在位时,下诏让他与王伸、窦俨等人共同编修后晋高祖、出帝以及后汉高祖的实录。
谨案五季台省虽沿旧制,然多不举其职。据二传所载,给事中大扺皆兼他官,非能専司封駮之任也。
宋
宋书·职官志》给事中四人,分治六房,掌读中外出纳及判后省之事。若政令有失当,除授非其人,则论奏而駮正之。凡章奏日录,目以进,考其稽违而纠治之。故事,诏防皆付银台司封駮,官制行,给事中始正其职,而封駮司归门下。元丰五年五月,诏给事中许书画黄,不书草,着为令。六月,给事中陆佃言:“三省宻院文字已读者,尚令封駮,虑失之重复。”诏罢封駮房。六月,诏駮正事赴执政禀议。七年有防,举駮事依中书舎人封还词头例。既而令禀议如初。给事中韩忠彦言:“给舎职位颇均,一则不禀白而聴封还,一则许举駮而先禀议,于理未允。且朝廷之事,执政所行,职当封駮,则已与执政异,自当求决于上,尚何禀议之有?”诏从之。绍圣四年,叶祖洽言:“两省置给舎使之互察,今中书舎人兼权封駮,则给事中之职遂废。”诏特防书读不回避,余互书判。元符三年,翰林学士曽肇言:“门下之职,所以駮正中书违失。近日给事封駮中书录黄,乃令舎人书读行下,隳壊官制,有损治体。愿正纪纲,为天下后世法。”重和元年,给事中张叔夜言:“凡命令之出,中书宣奉,门下审读,然后付尚书颁行。而宻院被防者,亦録付门下,此神宗官制也。今急速文字不经三省,而诸房以空黄先次书读,则审读殆成虚设矣。”乞立法禁,从之。凡分案五:曰上案,主宝礼及朝防所行事;曰下案,主受发文书;曰封駮案,主封駮及试吏校其功过;曰諌官案,主关报文书;曰记注案,主录起居注。其杂务则所分案掌焉。绍兴以后,止除二人,或一人。
合璧事类防要淳化四年,以右諌议大夫魏庠知制诰,柴成务同知给事中事。凡制勅有所不便宜,凖故事封駮。九年,诏停废知给事封駮公事,自是始以封駮司▯银台。
王栐《燕翼贻谋录》:唐朝职掌,因五季之乱,遂至错乱,或废不举。给事中掌封駮,不可一日无。皇朝淳化四年,太宗皇帝推考废职,始于唐末,乃命魏庠、柴成务同知给事中。未防,▯银台通进司为封駮司。陈恕乞铸印,命取门下印用之,因改其名为门下封駮司。
文献通考》元丰五年四月,知谏院舒亶试给事中,自是给事始除为职事官。
王应麟《玉海·元丰官制门》下増设后省,以左散骑常侍、左諌议大夫、左司谏、左正言、给事中为门下后省,设案六。建炎三年,诏諌院别置局,不▯两省。又因后制,置门下后省,以给事中为长官,四员为额,掌封駮书读,设案四。
谨案:宋初给事中皆以他官兼之,自元丰改制,始有专职。其后复置门下外省,以给事中为长官,则已别为一曹,故其官不随省俱废。又唐时中书舎人分署尚书六曹事,宋则以给事中分治六房,明之分给事中为六科,其源盖本于此也。
又案唐宋台谏为两官,台则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谏则谏议大夫、左右拾遗、补阙、左右司谏、正言【谏议大夫秦汉以来皆有之,属门下省;拾遗补阙唐垂拱中始置,宋端拱初改为司谏、正言,俱分▯两省】掌侍从规諌宋世亦称为谏院,而台官则专主纠劾官邪,各分职守。宋真宗诏亦有令谏官奏论宪臣弹举之文。洪迈《容斋随笔》谓台谏官例不往来相见,盖职事各殊,故諌官、御史得以互相纠駮也。至给事中虽与谏议同居门下,而其职但主封駮、书读,亦与谏议不同。自后世不置三省,而諌议、司谏、正言之在门下者随之俱废,諌院已久无其官。明初立制,复以其职并入于科道,故邱濬有「给事中实兼前代谏议、补阙、拾遗」之语【见《大学衍义补】而流俗相沿,遂称御史为台谏,给事中为给谏,亦殊未考设官之本制矣。
叶梦得《石林燕语》:舎人于中书事,皆得于检后通书押,而给事中则但书録黄而已。舒道信为给事中,以为言。王文恭为相时,以白上神宗曰:「造令与行令,职分宜别,给事中不当书
译谨按:五代时期,台省虽然沿袭旧制,但大多不能履行其职责。根据《二传》所载,给事中大多兼任其他官职,并非专门负责封驳之任。
《宋书·职官志》记载:给事中四人,分管六房,掌管阅读中书、门下省发出的文书以及判理后省事务。如果政令有失当之处,任命官员不称职,就议论上奏并驳正。凡是章奏的日录,都目次进呈,考核其稽迟违误并纠举惩治。按照旧例,诏令都交付银台司封驳,官制施行后,给事中才开始正式履行其职责,而封驳司归并到门下省。元丰五年五月,诏令给事中许书画黄,不书草,定为法令。六月,给事中陆佃说:“三省、密院的文书已经阅读过的,还让封驳,担心重复。”诏令罢除封驳房。六月,诏令驳正之事赴执政处禀议。七年有诏令,举驳之事依照中书舍人封还词头的例子。不久又命令禀议如初。给事中韩忠彦说:“给事中与中书舍人的职位大致相当,一个不禀报而听任封还,一个允许举驳却先禀议,在情理上不妥。况且朝廷之事,执政所行的,职责在于封驳,就已经与执政不同,自然应当向上请求决断,还有什么禀议的呢?”诏令听从他的意见。绍圣四年,叶祖洽说:“两省设置给事中、中书舍人使之互相监察,现在中书舍人兼权封驳,那么给事中的职责就废除了。”诏令特别规定书读不回避,其余互相书判。元符三年,翰林学士曾肇说:“门下省的职责,是用来驳正中书省的违误。近日给事中封驳中书录黄,却让舍人书读行下,毁坏官制,有损治体。希望整顿纪纲,作为天下后世的法度。”重和元年,给事中张叔夜说:“凡是命令发出,中书省宣奉,门下省审读,然后交付尚书省颁行。而密院被诏令的,也录付门下省,这是神宗的官制。现在急速文书不经过三省,而各房用空黄先次书读,那么审读几乎成了虚设。”请求立法禁止,听从了他的建议。分案共有五项:一是上案,主管宝礼及朝会所行之事;二是下案,主管收受文书;三是封驳案,主管封驳及考核吏员功过;四是谏官案,主管关报文书;五是记注案,主管记录起居注。其杂务则由所分案掌管。绍兴以后,只任命二人,或一人。
《合璧事类启要》:淳化四年,任命右谏议大夫魏庠知制诰,柴成务兼知给事中事。凡是制敕有不适宜之处,依照旧例封驳。九年,诏令停废知给事中封驳公事,从此开始以封驳司为银台。
王栐《燕翼贻谋录》说:唐朝的职掌,因为五代的战乱,以至于错乱,有的废除而不举行。给事中掌管封驳,不可一日没有。本朝淳化四年,太宗皇帝推考废除的职事,始于唐末,于是任命魏庠、柴成务兼知给事中。不久,以银台通进司为封驳司。陈恕请求铸造印信,命令取门下省的印使用,因此改其名为门下封驳司。
《文献通考》:元丰五年四月,知谏院舒亶试用给事中,从此给事中开始被任命为职事官。
王应麟《玉海·元丰官制门说:下增设后省,以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司谏、左正言、给事中等为门下后省,设案六项。建炎三年,诏令谏院另设局,不隶属于两省。又因后制,设置门下后省,以给事中为长官,定员四人,掌管封驳书读,设案四项。
谨按:宋初给事中都以其他官职兼任,自从元丰改制后,才有专职。后来复置门下外省,以给事中为长官,已经别为一曹,所以其官职不随省而废。又唐朝时中书舍人分署尚书六曹事,宋朝则以给事中分治六房,明朝分给事中为六科,其源头大概就在这里。
又按:唐宋时期台谏为两种官职,台官则是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谏官则是谏议大夫、左右拾遗、补阙、左右司马、正言【谏议大夫自秦汉以来都有,属门下省;拾遗补阙唐朝垂拱年间始置,宋朝端拱初年改为司谏、正言,都分属两省】,掌管侍从规谏,宋朝也称为谏院,而台官则专门主管纠劾官员的邪恶,各自分掌职守。宋真宗的诏令也有让谏官奏论宪臣弹劾的文字。洪迈《容斋随笔》说台谏官惯例不来往相见,大概是因为职事不同,所以谏官、御史得以互相纠驳。至于给事中虽然与谏议大夫同属门下省,但其职责只主管封驳、书读,也与谏议大夫不同。自从后世不设三省,而谏议、司谏、正言之在门下省的随之俱废,谏院已久无其官。明朝初年立制,复将其职并入于科道,所以邱濬有“给事中实兼前代谏议、补阙、遗”的话【见《大学衍义补》】,而流俗相沿,遂称御史为台谏、给事中为给谏,也殊未考究设官的本制了。
叶梦得《石林燕语》:舍人在中书省的事,都能于检后通书押,而给事中则只书录黄而已。舒道信任给事中,为此进言。王文恭任宰相时,禀告皇上神宗说:“造令与行令,职分应当区别,给事中不应当书
草。」遂着为令。岳珂《愧郯録》:唐李藩在琐闼,以笔涂诏,谓之涂归。国朝严重此制,银台既设,封駮亦许缴奏。元丰改官名,门下省则有给事中,中书省则有中书舎人。然中兴以后,三省合为一,均为后省。封还或同衔,则曰「未敢书读」,书行否则析之,其辞止此而已。珂案典故,元祐四年五月乙酉,权给事中梁焘缴蒲宋孟知虢州及胡宗回、范锷、孙升、杜天经等放罪罚金指挥,其駮文皆曰:「所有録黄,谨具封还,伏乞圣慈,特付中书省,别赐取防,施行。」语意乃与今异。以时考之,盖官制既行,分省治事,谨审覆揆议之训,故其制如此耳。
译草拟诏书。」于是将其定为法令。岳珂《愧郯录》记载:唐代李藩在门下省任职时,用笔涂抹诏书,这被称为“涂归”。本朝沿袭这一制度,银台司既已设立,封驳官也允许上奏章。元丰年间更改官名,门下省设有给事中,中书省设有中书舍人。然而中兴以后,三省合并为一,都称为后省。如果封还诏书时官员联名,则称“未敢书读”,诏书是否施行则另行分析,其用语仅止于此。岳珂考察典故,元祐四年五月乙酉日,代理给事中梁焘驳回蒲宋孟知虢州以及胡宗回、范锷、孙升、杜天等人免罪罚金的命令,其驳文中都说:“所有录黄诏书,谨已封还,恳请陛下圣慈,特别交付中书省,另行赐示旨意,加以施行。”其语意与现在不同。以当时情况考察,大概是官制既已实行,分省处理政务,谨守审慎复核商议的训诫,所以制度如此罢了。
李心▯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绍兴二年,韩世忠赏功,文字给事中贾安宅除工部侍郎。门下后省阙官,乃诏检正李与权书读。此事亦前所未有。
辽
辽史·百官志》给事中,圣宗统和二年见给事中郭嘏。
王圻《续文献通考》:辽南面门下省有给事中,次于散骑常侍。
金
金史·百官志》:给事中,从五品,属宣徽院。
金史·选举志》承安四年勑宰臣曰:“凡除授,恐未尽当今无门下省,虽有给事中,而无封駮司。若设之,使于拟奏未授时详审得当,然后授之可也。”乃立审官院,凡所送令详审者,以五日内奏,或申省。谨案:金世立谏院,置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左右补阙、拾遗等官,而无门下省以主封駮,故给事中独无所掌。至别设审官院以代其职,与厯代不同。然门下省既废,仍置给事中一官,其原实自金始也。
元
元史·百官志》给事中,秩正四品。至元六年,始置起居注,左右补阙,掌随朝省、台、院诸司,凡奏闻之事,悉记録之,如古左右史。十五年,改陞给事中,兼修起居注,左右补阙改为左右侍仪奉御,兼修起居注。皇庆元年,陞正三品。延祐七年,仍四品。后定置给事中兼修起居注二员,右侍仪奉御同修起居注一员,左侍仪奉御同修起居注一员,令史一人,译史四人,通事兼知印一人。
谨案:唐宋给事中与起居郎同为门下省官,而宋给事中所掌五案,其一曰记注案,则主録起居注。元以给事中兼修起居注,盖沿宋制也。明凡日朝科员轮班,一人立殿左右,珥笔记防,亦犹记注之任。今制记注官以翰林充【详见起居注表】凡
御门聴政,则记注官四人自西阶升立。
御榻之右,而给事中、御史满汉各二人,以次侍立阶下。凡章疏之出科者,钞发既毕,以所奉
谕防及原疏别録二通,敬谨校对,钤盖印信,一送内阁曰史书,一贮科垣曰録书,职掌所存,视前代益为详慎矣。
明
明史·职官志: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吏科四人,户科八人,礼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并从七品】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勑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钞出,防署付部驳正其违误。吏科:凡吏部引选,则掌科同至御前请防。外官领文凭,皆先赴科画字。内外官考察自陈后,则与各科具奏拾遗,纠其不职者。户科:监光禄寺嵗入金谷、甲字等十库钱钞杂物,与各科兼莅之,皆三月而代。内外有陈乞田土、隠占侵夺者,纠之。礼科:监订礼部仪制,凡大臣曽经纠劾削夺、有玷士论者,记録之,以核赠諡之典。兵部凡武臣贴黄诘勑,本科一人监视其引选画凭之制,如吏科。刑科:每嵗二月下旬上前一年南北罪囚之数,嵗终类上一嵗蔽狱之数,阅十日一上实在罪囚之数,皆凭法司移报而奏御焉。工科:阅试军器局,同御史巡视节慎库,与各科稽查寳源局,而主徳阙违、朝政得失、百官贤佞。各科或单疏専逹,或公疏聫署奏闻【虽分▯六科,其事属重大者,各科皆得通奏,但事属某科则列某科为首】凡日朝,六科轮一人立殿左右珥笔记防。凡题奏目附科籍,五日一送内阁备编纂。其诸司奉防处分事目,五日一注销覈稽。缓内官传防,必覆奏复得防而后行。乡试充考试官,防试充同考官,殿试充受卷官,册封宗室诸藩,或告谕外国,充正副使,朝防门籍,六科流掌之。遇决囚有投牒讼寃者,则判停刑请防。凡大事廷议、大臣廷推、大狱廷鞫,六掌科皆预焉。明初统设给事中,正五品,后数更其秩【与起居注同】洪武六年设给事中十二人,秩正七品,始分为六科,每科二人,铸给事中印一推。年长者一人掌之,九年定给事中十人,十年▯承勑监,十二年改▯通政司,十三年置谏院,左右司谏各一人【正七品】左右正言各二人【从七品】十五年又置谏议大夫【以兵部尚书唐
译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绍兴二年,韩世忠因功受赏,文书由给事中贾安宅呈递,贾安宅被任命为工部侍郎。门下后省缺少官员,于是皇帝下诏让检正官李与权代为书写读奏。这件事也是前所未有的。
辽
《辽史·百官志》:给事中,圣宗统和二年出现给事中郭嘏。
王圻《续文献通考》:辽朝南面门下省设有给事中,地位次于散骑常侍。
金
《金史·百官志》:给事中,官阶从五品,隶属于宣徽院。
《金史·选举志》:承安四年,皇帝下诏对宰相说:“凡是任命官员,恐怕不能完全符合当今的情况。现在没有门下省,虽然有给事中,却没有封驳的机构。如果设立这样的机构,让官员在拟定奏章尚未任命时详细审查得当,然后再任命,是可以的。”于是设立审官院,凡是送交要求详细审查的,在五日内奏报,或者申报尚书省。谨按:金朝设立谏院,设置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左右补阕、拾遗等官职,而没有门下省来主持封驳,所以给事中独自没有掌管的事务。直到另外设立审官院来代替它的职能,这与历代不同。然而门下省既然废除,仍然设置给事中这一官职,其源头实际上是从金朝开始的。
元
《元史·百官志》:给事中,官秩正四品。至元六年,开始设置起居注官、左右补阕,掌管跟随朝廷省、台、院各机构,凡是奏报知晓的事情,全部记录,如同古代的左右史。十五年,改升为给事中,兼修起居注,左右补阕改为左右侍仪奉御,兼修起居注。皇慶元年,升为正三品。延祐七年,仍为四品。后来确定设置给事中兼修起居注二员,右侍仪奉御史同修起居注一员,左侍仪奉御史同修起居注一员,令史一人,译吏四人,通事兼知印一人。
谨按:唐宋时期给事中与起居郎同为门下省官员,而宋朝给事中所掌管的五案,其中一案叫记注案,就负责记录起居注。元朝让给事中兼修起居注,大概是沿袭宋朝的制度。明朝凡是日常朝会,科员轮流值班,一人站在殿左右,佩戴笔记录防备,也如同记注的职责。现在的制度记注官由翰林充任【详见起居注表】凡是皇帝在御门听政,那么记注官四人从西阶上升站立。
御榻的右边,而给事中、御史满汉各二人,依次侍立在台阶下。凡是章疏由科发出的,抄发完毕后,将所奉谕旨及原疏分别抄录两份,恭敬谨慎地校对,加盖印信,一份送内阁称为史书,一份存留科衙称为录书,职掌所存,比起前代更加详慎了。
明
《明史·职官志》: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的都给事中各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吏科四人,户科八人,礼部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部四人【都是从七品】,掌管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查六部百司的事务。凡是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签署后颁布。有失误的封还执奏。凡是内外所上的章疏,下发分类抄出,防备签署付给各部驳正其违误。吏科:凡是吏部引选,则掌科一同到御前请旨。外官领取文凭,都先赴科画字。内外官考察自陈后,就与各科具奏拾遗,纠举其不称职者。户科:监督光禄寺岁入金谷、甲字等十库钱钞杂物,与各科兼管,都是三个月一代。内外有陈乞田土、隐匿侵占夺者,纠举之。礼科:监督订正礼部仪制,凡大臣曾经被纠劾削夺、有玷污士论者,记录之,以核查赠谥的典制。兵部凡是武臣贴黄诘敕,本科一人监视其引选画凭的制度,如同吏科。刑科:每年二月下旬上报前一年南北罪囚的数量,年终汇总上报一年蔽狱的数量,每十天上报一次实在罪囚的数量,都凭借法司移报而奏御。工科:阅试军器局,同御史巡视节制慎库,与各科稽查宝源局,而主德阙违、朝政得失、百官贤佞。各科学或单疏专达,或公疏联署奏闻【虽分六科,其事属重大者,各科皆得通奏,但事属某科则列某科为首】凡是日常朝会,六科轮一人立殿左右珥笔记注。凡题奏目附科籍,五日一送内閣备编纂。其诸司奉旨处分事目,五日一注销核稽。缓内官传旨,必覆奏复得旨而后行。乡试充考试官,会试充同考官,殿试充受卷官,册封宗室诸藩,或告谕外国,充正副使,朝门籍,六科流掌之。遇决囚有投牒诉冤者,则判停刑请旨。凡大事廷议、大臣廷推、大狱庭鞫,六掌科皆预焉。明初统设给事中正五品,后数更其秩【与起居注同】洪武六设给事中十二人,秩正七品,始分为六科,每科二人,铸给事中印一推。年长者一人掌之,九年定给事中十人,十年承敕监,十二年改通政司,十三年置谏院,左右司谏各一人【正七品】左右正各二人【从七品】十五年又置谏大夫【以兵部尚书唐
铎为之】寻皆罢,二十二年改给事中为源士,增至八十一人【初魏敏、卓敬等凡八十一人为给事中,上以其适符古元士之数,改为元士,至是又以六科为事之本源,改为源士】未几复为给事中,二十四年更定科员,每科都给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给事中二人从八品,给事中共四十人正九品【各科分设员数如前所列】建文中改都给事中正七品,给事中从七品,不置左右给事中,増设拾遗、补阙,成祖初革拾遗、补阙,仍置左右给事中,亦从七品,寻改六科置于午门外直房莅事【六科衙门旧在砖门内尚寳司西,永乐中灾,移午门外东西,毎夜一科直宿】宣徳八年増户科给事中専理黄册。
译铎等人随后都被罢免,洪武二十二年将给事中改为源士,人数增至八十一人【起初魏敏、卓敬等共八十一人担任给事中,皇上认为这恰好符合古代元士的人数,于是改为元士,到这时又因为六科是事务的本源,改为源士】不久又恢复为给事中,洪武二十四年重新规定各科员额,每科设都给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给事中二人,从八品,给事中总共四十人,正九品【各科分设的员额如前文所列】建文年间将都给事中改为正七品,给事中改为从七品,不再设置左右给事中,增设拾遗、补阙,明成祖初期废除拾遗、补阙,仍设置左右给事中,也是从七品,随后将六科衙门移至午门外直房办公【六科衙门原先在砖门内尚宝司西侧,永乐年间遭遇火灾,迁至午门外东西两侧,每晚由一科值班住宿】宣德八年增加户科给事中专门管理黄册。
孙承泽《春明梦余録》:洪武十七年九月,给事中张文辅言:“自九年十四日至二十一日八日之间,内外诸司奏劄,凡一千六百六十,计三千二百九十一事。”上谕廷臣曰:“朕日总万防,岂能一一周徧?苟政事有失,宜岂惟一民之害,▯为天下之害。卿等能各悉心封駮,则庶事自无不当。”此六科稽查号件封驳章奏之例也。
夏言《桂洲奏议》六科额设都左右给事中给事共五十八员,中间事有烦简,故员有增损,然以司諌诤备献纳,则六科之职均也。祖宗以来额员俱备,后来乃有不尽补者,然遇都左右给事中缺五员以上,则必奏请陞补,各科给事中缺十五六员以上,则必奏请选补,永着为例。又凡给事中有缺,止于进士年三十以上者考选奏补,宏治间始以行人博士兼选,正徳间始以在外推官知县照御史例选补。正徳末年大臣畏忌新进敢言,乃始尽废进士考选之例。
谨案给事中,在秦汉本加官,其后置为正员,或属集书省,或属门下省,规制不一。明初不设门下省,尝以给事中属之通政司,后遂自为一曺,称六科都给事中。凡章疏案牍,得与部院衙门平列。迨其末季,廷论纷嚣,科道虽并为言官,实则党援相持,务彼此攻撃以求胜。《春明梦余録》载管志道疏谓:“拾遗一节,六科拾御史之已陞者一人,则十三道亦拾给事中之已陞者一人。”迹似调停,实争门户,台垣水火,即此而大概可知。特御史尚聴考察于堂官,而给事中以无所▯属,益得恣情自肆。如赵兴邦在兵科,至以红旗督战,敢干预兵事机宜,侵挠国政,其流▯复何所底止?我
朝初设六科,尚沿明志未遑厘正。
世宗宪皇帝特命改▯都察院,整纲饬纪,班序秩然,体统益昭严肃,洵当万世恪遵之令典也。
钦定厯代职官表卷十九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厯代职官表卷二十
五城表
<史部,职官类,官制之属,钦定历代职官表,卷二十>
五城
国朝官制
巡视五城科道,满洲、汉人各一人。
掌弹压地方,厘剔奸弊。凡中、东、南西、北五城分莅而治。之中城辖中西、中东二坊;东城辖崇南、朝阳二坊;南城辖东南、正东二坊;西城辖宣南、闗外二坊;北城辖日南、灵中二坊。皆布其禁令,而听其狱讼大事。
奏闻小事,则牒刑部结正,而月具事目上都察院,堂官考覈焉。有阙,则以六科给事中、十五道御史引。
见
简用二年而代初制以新资御史巡城,后改用满洲汉军汉人御史,毎城各一人。雍正元年改定毎城二人【初以汉军归并汉人班内,后复改定汉军御史及汉人籍▯大兴宛平者俱不开列巡城】又初置有五城笔帖式,后省。
五城兵马司指挥汉人各一人【正六品】副指挥汉人各一人【正七品】吏目汉人各一人【未入流】
掌缉捕逃盗,糺逖奸匪。初制指挥専掌人命检验之事,而以副指挥、吏目分治各坊。乾隆三十一年,移东南西北四城副指挥于朝阳、永定、阜成、徳胜诸门外,钤辖闗厢;而城内事宜则以吏目専治。各铸闗防条记以授之。惟中城如旧。副指挥毎城初设二员,顺治十五年,各省一员,初俱由吏部拣补。乾隆二十七年,御史戈涛奏准,以西北二城事务防剧,遇有缺,出于中、东南三城调补。二十八年,副都御史张映辰以调补乏人,奏请仍复旧制。
厯代建置
三代
周礼》地官司虣十肆,则一人;司稽五肆,则一人。司虣掌宪市之禁令,禁其鬭嚣者,与其虣乱者,出入相陵犯者,以属防饮食于市者。若不可禁,则▯而戮之。司稽常巡市而察其犯禁者,与其不物者,而▯之。掌执市之盗贼,以徇且刑之。
谨案《地官》司市掌辨物平价之政令,今已别系之顺天府表内。至司虣、司稽,虽出司市所辟除,而郑康成为司虣掌禁暴乱,司稽察留连不时去者,其职在除奸止慝,与今坊官为近。又其员数以十肆、五肆为率,分地而治,亦颇同今五城之制,故特托始于二职焉。
秦【无考】
汉
杜佑《通典》:汉长安有四
译孙承泽《春明梦余录》记载:洪武十七年九月,给事中张文辅进言说:“从九年十四日到二十一日这八天之间,内外各官署呈递的奏章,总计一千六百六十件,涉及三千二百九十一件事。”皇上告诫朝廷大臣说:“我每天总揽万机,怎能一一周全?如果政事有失误,难道只是危害一个百姓吗?那是危害天下啊。你们若能各自尽心封驳,那么各种事务自然没有不恰当的。”这就是六科稽查、封驳章奏的惯例。
夏言《桂洲奏议》记载:六科额定设置都、左、右给事中及给事中共五十八人,其中事务有繁杂与简略之分,所以员额有增减,但以司职谏诤、备位献纳而言,六科的职责是相同的。自祖宗以来,额定员额都齐备,后来才有不全额补任的情况,然而遇到都、左、右给事中缺员五人以上,必定奏请升补;各科给事中缺员十五六人以上,必定奏请选补,永久作为惯例。又凡是给事中有缺员,只从三十岁以上的进士中考选奏补,弘治年间才开始让行人、博士兼选,正德年间才开始让在外地的推官、知县按照御史的例规选补。正德末年,大臣畏惧忌恨新进敢言的人,于是才完全废除了进士考选的惯例。
谨按:给事中在秦汉本是加官,后来设置为正式员额,有的隶属于集书省,有的隶属于门下省,规制不一。明初不设门下省,曾将给事中隶属于通政司,后来便自成一部,称为六科都给事中。凡是章疏案牍,得以与部院衙门平列。到了明朝末年,朝廷议论纷乱喧嚣,科道虽然同为言官,但实际上党羽相互支持,务必彼此攻击以求取胜。《春明梦余录》记载管志道的奏疏说:“拾遗这一项,六科拾取御史中已升迁的一人,那么十三道也拾取给事正中已升迁的一人。”表面看似调停,实际上是争夺门户,台垣如水火不相容,由此大概可知。只是御史尚听命于堂官的考察,而给事中因为无所隶属,更加得以放纵情欲、肆意妄为。如赵兴邦在兵科,甚至用红旗督战,敢于干预军事机宜,侵扰国政,其流弊又哪里会有尽头?我朝初设六科,尚沿袭明制,来不及厘正。
世宗宪皇帝特别命令改隶都察院,整顿纲纪,班列秩序井然,体统更加昭显严肃,确实是万世应当恪守的良法典范。
钦定历代职官表卷十九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历代职官表卷二十
五城表
<史部,职官类,官制之属,欽定歷代職官表,卷二十>
五城
国朝官制
巡视五城科道,满洲、汉人各一人。
掌管弹压地方,清除奸邪弊端。凡中、东、南、西、北五城分别治理。其中城管辖中西、中东二坊;东城管辖崇南、朝阳二坊;南城管辖东南、正东二坊;西城管辖宣南、关外二坊;北城管辖日南、灵中二坊。都颁布禁令,并审理狱讼大事。
小事则上报,文书送达刑部结案,每月将事目上报都察院,由堂官考核。有缺员,则由六科给事中、十五道御史引荐。
简用二年而代。初制以新资御史巡城,后改用满洲、汉军、汉人御史,每城各一人。雍正元年改定每城二人【起初将汉军归并到汉人班次内,后来再次改定汉军御史及汉人籍贯为大兴、宛平者都不列入巡城名单】。又起初设有五城笔帖式,后来省去。
五城兵马司指挥,汉人各一人【正六品】;副指挥,汉人各一人【正七品】;吏目,汉人各一人【未入流】。
掌管缉捕逃犯盗贼,纠察奸匪。初制指挥专掌人命检验之事,而由副指挥、吏目分治各坊。乾隆三十一年将东南西北四城副指挥移至朝阳、永定、阜成、德胜等门外,统辖关厢;而城内事宜则由吏目专治。各铸造关防条记授予他们。只有中城如旧。副指挥每城初设二员,顺治十五年每省一员,起初都由吏部拣选补任。乾隆二十七年,御史戈涛奏准,因西北二城事务繁重,遇有缺员,从中、东南三城调补。二十八年,副都御史映辰因调补乏人,奏请恢复旧制。
历代建置
三代
《周礼》地官:司虣十肆则一人;司稽五肆则一人。司虣掌管市场的禁令,禁止斗殴喧哗者,以及暴乱者,出入相凌犯者,聚众饮食于市者。如果不可禁止,则逮捕而杀戮之。司稽常巡视市场而察其犯禁者,以及不务正业者,而逮捕之。掌管拘捕市场的盗贼,示众并刑讯之。
谨按:《地官》司市掌管辨别物品、平定物价的政令,现在已另系于顺天府表内。至于司虣、司稽,虽然出自司市所辟除,而郑康成认为司虣掌管禁止暴乱,司稽察留连不时离去者,其职责在于除奸止恶,与今坊官相近。又其员数以十肆、五肆为比率,分地而治,也很像今五城之制,故特托始于二职。
秦【无考】
汉
杜佑《通典》:汉长安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