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厯代职官表卷二十二
矣臯陶,翊唐作士。”是唐虞以前名士也。但攷《春秋·元命包》曰:“尧为天子,得臯陶为大理。”《淮南子·主术训》、《文子·原道篇》并云:“臯陶喑而为大理。”《史记》“皋陶为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实。”《北史·序传》“庭坚为大理”,《唐宗室表》“皋陶为尧大理”。然则有虞以前似已有大理之名,不始于夏矣。岂诸书皆以后代之名名唐虞官乎?古者刑狱之职通称为理,故《国语·晋语》云:“生子舆为理。”《韩诗外传》“晋文公使李离为理。”《説苑》“楚令尹子文之族干法,廷理拘之。”《新序》“石奢为理。”《吕氏春秋》“齐宏章为大理。”《管子·五行篇》“后土辨乎北方,故使为李。”注云:“李,狱官【李理通】又《韩子·外储説》“管子曰:‘夷吾不如▯商,请立以为大理。’”是唐虞三代为刑官者,虽有士及司防之异名,要皆可以理概之也。迨秦汉之世犹然,故皆以廷尉、大理当周司冦之职。自隋唐凖六典定制,秋官所掌始全归之刑部,而大理仍并建不废,与御史台称为三司。于是官号乃各有定名,判而为二矣。今以周官司防之属及厯代尚书诸曺,系诸刑部篇内,其理官沿革则具载于此,庶源委可以考见云。
译皋陶辅佐唐尧担任士官,这是唐尧虞舜以前的士官。但考证《春秋·元命包》说:“尧做天子,得到皋陶担任大理。”《淮南子·主术训》和《文子·原道篇》都说:“皋陶哑哑不能言却担任大理。”《史记》记载:“皋陶担任大理,百姓各自伏罪,得到实情。”《北史·序传》记载:“庭坚担任大理”,《唐宗室表》记载:“皋陶担任尧的大理”。既然这样,那么虞舜以前似乎已经有大理的名称,并非始于夏朝。难道各书都是用后代的名称来称呼唐尧虞舜的官职吗?古代刑狱的职务通称为理,所以《国语·晋语》说:“生下了子舆担任理官。”《韩诗外传》记载:“晋文公派李离担任理官。”《说苑》记载:“楚令尹子文的族人触犯法律,廷理拘捕了他。”《新序》记载:“石奢担任理官。”《吕氏春秋》记载:“齐国的宏章担任大理。”《管子·五行篇》记载:“后土辨别北方,所以让他担任李官。”注释说:“李,狱官【李与理相通】。又《韩非子·外储说》记载:“管子说:‘我不如隰朋,请求立他担任大理。’”因此唐尧虞舜三代担任刑官的人,虽然有士和司寇的不同名称,但都可以用理来概括。等到秦汉时代仍然如此,所以都用廷尉、大理来对应周朝司寇的职务。自从隋唐依据六典制定制度,秋官所掌管的职权才全部归于刑部,而大理仍然并立不废,与御史台合称为三司。于是官号各自有了确定的名称,分判为二了。现在将周朝司寇的属官以及历代尚书各曹,归入刑部篇内,其理官的沿革则详细记载在这里,大概源流始末可以考见。
礼记》王制:「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聼之。」郑康康注:「正如周乡师之属,今汉有正平丞,秦所置【孔頴逹疏:「此王制多是▯法,秦则放▯制之】
谨案汉志无廷尉丞,康成《王制》注谓汉廷尉有丞,与《汉志》不合。考《玉海》卷百二十三引《王制》此注,「丞」作「承」,则「承」字属下,谓亦承秦之制耳。
秦
册府元▯秦置廷尉掌刑辟秩二千石》
顔师古《前汉书注:应劭曰:「聴讼必质诸朝廷,与众共之,兵狱同制,故曰尉。」师古曰:「廷平也,治狱贵平,故以为号
太平御览》韦昭《辨释名》曰:「凡掌贼及司察之官皆曰尉。尉,罚也。言以罪罚奸非也。」
杜佑通典秦置廷尉正廷尉监
汉
汉书·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为廷尉。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哀帝元夀二年,复为大理。
汉书·刑法志》:“宣帝即位,诏曰:‘吏用法巧,文寖深,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受戮,朕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鞫狱,任轻禄薄,其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务平之,以称朕意。’”
汉纪·宣帝纪》初置廷尉平四人,秩六百石。諌议大夫郑昌上疏言:“今明主躬垂明聴,虽不置廷尉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其所避,畏奸吏无所弄权柄。今不正其本而齐其末,世衰毁,则廷尉平持权而为乱首矣。”《汉书·黄霸列传》帝闻霸持法平,召以为廷尉正。《后汉书·何敞列传》敞六世祖比干,武帝时为廷尉正,与张汤同时。
谨按《太平御览》引《三辅决录注》谓何比干当武帝时,公孙宏举为廷尉右平,不知廷平,宣帝始置,武帝时尚无此官,其误显然。《张汤传》「上意所便,引正监掾史贤者议」,张汤但言「正监」,则其时无「平」可知。又杜佑《通典》引何比干事,误以比干为何敞之字,遂称敞与张汤争治狱,尤为纰缪也。
汉书·丙吉列传》:吉为鲁狱史,积功劳,稍迁至廷尉右监。
章懐太子李贤后汉书注:《汉官》曰:「廷尉员吏百四十人,其十一人,四科十二人,二百石,廷尉文学十六人,百石,十三人,狱吏二十七人,佐二十六人,骑史三十人,假佐一人,官医
汉书·儿寛列传》寛补廷尉文学卒史,时张汤为廷尉。廷尉府尽用文史法律之吏,寛以儒生在其间,见谓不习事,不署曺,除为从史。防廷尉时有疑奏,已再见郤,使寛为奏,即时得可。汤以寛为奏谳掾,以古法义决疑狱。
汉书·张汤列传》: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平亭疑法,奏谳疑。《汉书·路温舒列传》:廷尉光请温舒署奏曺掾,守廷尉史。
杨雄《廷尉箴》:天降五刑,惟夏之绩。乱兹平人,不回不僻。昔在▯尤,爰作滛刑,延于苗民。夏氏不寕,穆王耄荒,甫侯伊谋。厥后陵迟,上帝不孤。周轻其制,秦繁其辜。五刑纷纷,靡遏靡止。防贼满山,刑者半市。昔在唐虞,象刑天民是全。纣作炮烙,坠人于渊。故有国者,无云何谓是刖是劓?无云何害?惟虐惟杀,人其莫泰。▯以刑颠,秦以酷败。狱臣司理,敢告执谒。
谨按,廷尉在西汉亦称大理,故《百官表》二名互见,又号为理官。《礼志》谓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令同录,藏于理官,是也。当日尚书虽有三公曺,主断狱,而廷尉専掌邦刑,实即司宼之任。然考之于史,则御史中丞、司▯校尉亦各有治狱奏谳之责,不尽在廷尉。如薛宣传,宣子况、遮、斫由咸中丞奏当弃市,廷尉以为当完为城旦,公卿皆是廷尉,此则廷尉与中丞两议以上也。葢寛饶传,寛饶为司▯校尉,劾奏众多,廷尉处其法,半用半不用,此则司▯所奏由廷尉覆治也。陈汤传,丞相御史奏汤惑众不道,廷尉増夀议汤不可谓惑众,非所宜言,大不敬,制曰廷尉当,是此则两府所治,廷尉亦得驳奏也。葢廷尉与中丞、司▯颇似今
译《礼记·王制》:“案件审理完毕,史官将已定案的狱辞报告给‘正’,‘正’加以审听。”郑玄注:“‘正’如同周代的乡师之类,汉代设有正平丞,这是沿袭秦代的制度。”【孔颖达疏:“《王制》中大多是秦代的法制,秦代则是仿效《王制》设立的。”】
谨按:《汉书·百官公卿表》中没有廷尉丞一职,郑玄在《王制》注中说汉代廷尉有丞,这与《汉书》记载不符。查考《玉海》卷一百二十三引用《王制》这条注,“丞”字作“承”,那么“承”字应属下句,意思是说也是承袭秦代的制度罢了。
秦代
《册府元龟》:“秦代设置廷尉,掌管刑法,秩俸二千石。”
颜师古《汉书注》:应劭说:“审理诉讼必须在朝廷上质询,与众人共同决断,军事和司法制度相同,所以称为‘尉’。”颜师古说:“廷尉即‘廷平’,治理案件贵在公平,所以以此作为官号。”
《太平御览》引韦昭《辨释名》说:“凡是掌管盗贼及监察的官员都称为‘尉’。‘尉’,就是惩罚。意思是说用刑罚来惩治奸邪之人。”
杜佑《通典》:“秦代设置廷尉正、廷尉监。”
汉代
《汉书·百官公卿表》:“廷尉,是秦代设立的官职,掌管刑法,设有廷尉正、廷尉左监、廷尉右监,秩俸都是一千石。汉景帝中元六年,改名为大理。汉武帝建元四年,又恢复为廷尉。汉宣帝地节三年,初次设置廷尉左平、廷尉右平,秩俸都是六百石。汉哀帝元寿二年,又改名为大理。”
《汉书·刑法志》:“汉宣帝即位,下诏说:‘官吏用法苛刻,条文日益深奥,判决案件不当,致使有罪之人兴起邪念,无辜之人遭受杀戮,我非常痛心。现在派遣廷尉史与郡县一起审理案件,他们责任轻、俸禄薄,因此设置廷尉平,秩俸六百石,员额四人,务必公平处理,以符合我的心意。’”
《汉纪·宣帝纪》:“初次设置廷尉平四人,秩俸六百石。谏议大夫郑昌上疏说:‘现在圣明的君主亲自垂听狱讼,即使不设置廷尉平,案件也会自然公正。如果为后代考虑,不如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昧的百姓知道如何规避,奸邪的官吏也就没有机会玩弄权柄。现在不纠正根本而只整治末节,等到世道衰败,廷尉平就会掌握权柄成为动乱的祸首。’”《汉书·黄霸传》:“皇帝听说黄霸执法公平,召他担任廷尉正。”《后汉书·何敞传》:“何敞的六世祖何比干,在汉武帝时担任廷尉正,与张汤同时代。”
谨按:《太平御览》引用《三辅决录注》说何比干在武帝时,由公孙弘举荐担任廷尉右平,不知道廷尉平是宣帝时才设置的,武帝时还没有这个官职,其错误显而易见。《张汤传》中“皇上心意所倾向的,就引荐廷尉正、监、掾、史中贤能的人商议”,张汤只提到“正、监”,可知当时没有“平”这个官职。又杜佑《通典》引用何比干的事,错误地把比干当作何敞的字,于是说何敞与张汤争论治狱之事,更是荒谬。
《汉书·丙吉传》:“丙吉担任鲁狱史,积累功劳,逐渐升迁至廷尉右监。”
章怀太子李贤《后汉书注》:《汉官》说:“廷尉属吏一百四十人,其中十一人,四科十二人,秩俸二百石;廷尉文学十六人,秩俸一百石;十三人,狱吏二十七人,佐吏二十六人,骑史三十人,假佐一人,官方医生。”
《汉书·儿宽传》:“儿宽补任廷尉文学卒史,当时张汤担任廷尉。廷尉府全部使用通晓文史法律的官吏,儿宽以儒生身份在其中,被认为不熟悉事务,不分配具体职务,被任命为从史。恰逢廷尉有疑难奏章,已经两次被驳回,让儿宽起草奏章,立刻获得批准。张汤任命儿宽为奏谳掾,用古代法义决断疑难案件。”
《汉书·张汤传》:“张汤审理重大案件,想要附会古代义理,于是请求博士弟子研习《尚书》《春秋》,补任廷尉史,平正裁定疑难法律,奏请决断疑难案件。”《汉书·路温舒传》:“廷尉田光请求路温舒担任奏曹掾,代理廷尉史。”
扬雄《廷尉箴》:“上天降下五种刑罚,这是夏代的功绩。扰乱这公平之人,不偏不倚。从前在蚩尤之时,创设淫刑,延及苗民。夏代不得安宁,周穆王年老昏乱,甫侯出谋划策。其后世道衰微,上帝不孤立。周代减轻其制度,秦代加重其罪责。五刑纷纷扰扰,无法遏制停止。盗贼满山,受刑者占市场一半。从前在唐尧虞舜之时,象征性刑罚,百姓得以保全。商纣王制作炮烙之刑,使人坠入深渊。所以有国家的人,不要问什么是刖刑、什么是劓刑?不要问有什么危害?只有残暴杀戮,人们就无法安泰。夏代因刑罚而颠覆,秦代因酷刑而败亡。狱臣掌管法理,敢向执掌权柄者进言。”
谨按:廷尉在西汉也称大理,所以《百官公卿表》中两个名称互见,又号称理官。《礼乐志》说叔孙通所撰写的礼仪与律令一同记录,收藏在理官处,是正确的。当时尚书虽有三公曹,主管断狱,但廷尉专门掌管国家刑罚,实际上就是司寇的职责。然而考察历史,御史中丞、司隶校尉也各有审理案件、奏请决断的责任,并不全在廷尉。如《薛宣传》,薛宣之子薛况、薛遮、薛斫由御史中丞奏请判处弃市,廷尉认为应当判处完刑为城旦,公卿都赞同廷尉的意见,这就是廷尉与中丞两议以上的情形。又如《盖宽饶传》,盖宽饶担任司隶校尉,弹劾奏报众多,廷尉裁定其法律,一半采用一半不采用,这就是司隶所奏由廷尉复核的情形。又如《陈汤传》,丞相、御史奏报陈汤惑众不道,廷尉增寿议论陈汤不可称为惑众,不是适宜言论,大不敬,皇帝下诏说廷尉判决得当,这就是两府所治,廷尉也能驳奏的情形。大概廷尉与中丞、司隶颇似今
后汉书·百官志》:廷尉卿一人,中二千石,掌平狱奏当所应。凡郡国谳疑罪,皆取当以报。正左监各一人,左平一人,六百石,掌平决诏狱。
崔骃《大理箴》邈矣皋陶,翊唐作士,设为犴狴,九州允理,如石之平,如渊之清。三槐九棘,以贤以徳,罪人斯殛,防族斯迸。熙又帝载,旁施作明。昔在仲尼,哀矜圣人;子罕理刑,卫人释艰。释之其忠,勲亮孝文;于公哀寡,定国广门,夐哉邈矣。旧训不遵,主慢臣骄,虐用其民,赏以崇欲,刑以归忿。纣作炮烙,周人灭▯,商用淫刑,汤誓其军。卫鞅酷烈,卒殒于秦。不疑何害,祸不及身?嗟兹大理,慎于尔官,赏不可不思,断不可不防。或有忠而被害,或有孝而见残。吴沉伍胥,▯剖比干,莫遂尔情,是截是刑,无遂尔志,以速以亟。天鉴在顔,无细不録,福善祸恶,其效甚速。理臣司律,敢告执狱。
通典》后汉光武省右平,惟置左平;省右监,惟有左监一人。
马端临《文献通考》后汉廷尉皆以世家为之,而郭氏尤盛【郭躬为廷尉,躬家世掌法务,在寛平】建安中复为大理,谨按:建安复改廷尉为大理,而《后汉志》不载者,盖其时曺操已为魏王,擅自更革,本非汉廷之意也。又考《后汉书·张晧传》称:晧拜廷尉,留心刑断,数与尚书辨正疑狱,多以详当见从。当时尚书未建六曺,而议狱之事已多归之台阁,是后世刑部与大理分职其原,已肇于东汉矣。
三国
册府元▯魏初改廷尉为大理,黄初元年复以大理为廷尉。
三国《魏志·司马芝列传》:芝迁大理正,芝子岐从河南丞转廷尉正,迁陈留相,遂超为廷尉。
三国《魏志·鲍勋列传》:勋收付廷尉,廷尉法议,正刑五嵗,三官駮,依律罚金二斤。帝大怒,收三官以下付刺奸。
孙逢吉《职官分纪》:「魏廷尉三官通视兰▯,治书旧为尚书郎,下迁。」
谨案:自汉而后,以正、监、平为廷尉三官。而如《鲍勋传》所言,则廷尉所处当者三官,又得为駮议。是三官虽属廷尉,实各举其职,不必尽相咨禀矣。
宋书·百官志》:廷尉律博士一人。魏武初建魏国,置三。《国吴志》:顾雍列传,雍累迁大理、奉常。
三国《吴志·三嗣主传》孙亮太平二年,防稽南郡反,廷尉丁宻讨之。
三国《吴志·胡综列传》:青州人隠蕃归吴,用为廷尉监。廷尉郝普尤与之亲善。
谨按《吴志》大理廷尉,其文互见。考经传,多有官同而名异者,非必由于前后易名也。如昭十四年传:“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杜预注:“士景伯,晋理官。”《晋语》云:“士景伯如楚,叔鱼为賛理。”孔晁云:“景伯,晋理官。”是同一官,既以“士”名,又以“理”名也。又《韩诗外传》:“晋文公使李离为大理,过聴杀人,自拘于廷尉。”是廷尉、大理一事互见,其不由于前后更易,明矣。季汉以后,大理一官称名错出,即此类也。
晋
晋书·职官志》:廷尉,主刑法狱讼,属官有正、监、平,并有律博士员。
谨按《华阳国志》:晋何攀除荥阳令,进廷尉评。有盗开城门下闗者,法据大辟。攀驳之曰:「上闗执信之主,下闗储偹之物。设有开上闗,何以加刑?」遂减死,多所议谳。然则廷评主平反之职,自汉以后为尤重。
唐《六典》:大理寺,晋置丞、主簿、明法掾。
通典》:晋武咸寕中,曺志上表,请廷尉置丞。
谨案:晋置丞为廷尉属,厯代并同;至明始以大理寺丞升,居卿少之次。
国初尚沿其制,设寺丞汉人一人,秩正五品,为堂上官。康熙三十八年,省其后,改左右寺正为寺丞,秩正六品,于是复为属官矣。
宋齐梁陈
宋书·百官志》:廷尉一人,丞一人,掌刑辟。廷尉正一人,廷尉监一人,廷尉评一人,廷尉律博士一人。《南齐书·百官志》:廷尉府置丞一人,正一人,监一人,评一人,律博士一人。
孔稚珪上新定法律表:臣以疏短谬,司大理。陛下发自圣衷,忧矜刑网,御筵奉训,逺照民瘼。臣谨仰述天官,
译《后汉书·百官志》记载:廷尉卿一人,俸禄中二千石,掌管平断案件并奏报应当如何判决。凡是郡国上报的疑难案件,都要由廷尉判定后上报。廷尉正、左监各一人,左平一人,俸禄六百石,掌管平断皇帝诏令交办的案件。
崔骃《大理箴》说:远哉皋陶,辅佐唐尧担任士官,设立监狱,九州得以治理,像石头一样公平,像深渊一样清明。三槐九棘,以贤德为标准,罪人受到惩处,奸恶之族被驱逐。发扬帝王的功业,广泛施行明察。从前孔子,哀怜矜恤,堪称圣人;子罕审理刑狱,卫国人解除忧患。张释之忠诚,功勋辅佐孝文帝;于公哀怜寡妇,于定国拓宽门庭,真是遥远而崇高啊。如果不遵循旧有的训诫,君主傲慢臣子骄横,虐待百姓,用奖赏来纵容欲望,用刑罚来发泄愤怒。商纣王设置炮烙之刑,周人因此灭商;商朝滥用酷刑,汤王誓师讨伐。商鞅严酷暴烈,最终在秦国丧命。张汤没有嫌疑却遭祸害,灾祸难道会波及自身吗?唉,这大理官,要谨慎对待你的官职,奖赏不可不深思,断案不可不防备。有的忠臣受害,有的孝子遭残害。吴国沉杀伍子胥,商纣剖心比干,不要顺从你的私情,这是截断和刑罚,不要顺从你的意志,以加速和急切。上天鉴察在容颜,没有细微不记录,福善祸恶,其效果非常迅速。大理官掌管法律,敢向执掌刑狱的人告诫。
《通典》记载:后汉光武帝省去了右平,只设置左平;省去了右监,只有左监一人。
马端临《文献通考》记载:后汉的廷尉都由世家大族担任,而郭氏尤其显盛【郭躬担任廷尉,郭家世代掌管法律事务,以宽厚平和著称】。建安年间又改称大理。谨按:建安年间再次将廷尉改为大理,而《后汉书·百官志》没有记载,大概是因为那时曹操已经身为魏王,擅自更改制度,本来就不是汉廷的本意。又考证《后汉书·张晧传》称:张晧被任命为廷尉,留心刑狱断案,多次与尚书辨正疑难案件,大多因为详审得当而被采纳。当时尚书尚未建立六曹,但议狱之事已经多归于台阁,这是后世刑部与大理寺分职的起源,已经在东汉开始了。
三国时期
《册府元龟》记载:魏初将廷尉改为大理,黄初元年又将大理改回廷尉。
三国《魏志·司马芝列传》记载:司马芝升任大理正,司马芝的儿子司马岐从河南丞转任廷尉正,升任陈留相,于是越级升任廷尉。
三国《魏志·鲍勋列传》记载:鲍勋被捕交给廷尉,廷尉依法议定,判处徒刑五年,三官驳议,依照律法罚金二斤。皇帝大怒,将三官以下的人逮捕交给刺奸官。
孙逢吉《职官分纪》记载:“魏廷尉三官通视兰台,治书旧为尚书郎,下迁。”
谨按:自汉代以后,以正、监、平为廷尉三官。但如《鲍勋传》所说,廷尉所判定的案件,三官又可以进行驳议。这说明三官虽然隶属于廷尉,但实际上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必完全互相咨询禀报。
《宋书·百官志》记载:廷尉律博士一人。魏武帝初建魏国时,设置三人。《三国志·吴书》记载:顾雍列传,顾雍多次升迁,历任大理、奉常。
三国《吴志·三嗣主传》记载:孙亮太平二年,防稽南郡反叛,廷尉丁宻讨伐他们。
三国《吴志·胡综列传》记载:青州人隠蕃归顺吴国,被任用为廷尉监。廷尉郝普尤其与他亲善。
谨按:《吴志》中大理、廷尉的名称互见。考证经传,多有官职相同而名称不同的情况,不一定都是由于前后改名。如昭公十四年传:“士景伯出使楚国,叔鱼代理理官。”杜预注:“士景伯,晋国的理官。”《晋语》说:“士景伯出使楚国,叔鱼担任赞理。”孔晁说:“景伯,晋国的理官。”这是同一个官职,既以“士”命名,又以“理”命名。又《韩诗外传》说:“晋文公派李离担任大理,听讼失误杀人,自己拘禁在廷尉。”这是廷尉、大理一事互见,并非由于前后更易,很明显。季汉以后,大理这一官职名称错出,就是这类情况。
晋代
《晋书·职官志》记载:廷尉,主管刑法狱讼,属官有正、监、平,并设有律博士员。
谨按:《华阳国志》记载:晋代何攀被任命为荥阳令,升任廷尉评。有盗贼打开城门下关,依法当处死刑。何攀驳议说:“上关是执掌信用的主官,下关是储备物资的地方。如果打开上关,怎么加重刑罚?”于是减死罪,多有议谳。那么廷尉评主管平反的职务,自汉代以后尤为重视。
唐代《六典》记载:大理寺,晋代设置丞、主簿、明法掾。
《通典》记载:晋武帝咸宁年间,曺志上表,请求廷尉设置丞。
谨按:晋代设置丞作为廷尉属官,历代都相同;到明代才开始将大理寺丞提升,位居卿、少卿之下。
清初还沿袭其制度,设置寺丞汉人一人,秩正五品,是堂上官。康熙三十八年,省去其后,改左右寺正为寺丞,秩正六平,于是又成为属官了。
宋齐梁陈
《宋书·百官志》记载:廷尉一人,丞一人,掌管刑辟。廷尉正一人,廷尉监一人,庭尉评一人,廷尉律博士一人。《南齐百官志》记载:廷尉府设置丞一人,正一人,监一人,评一人,律博土一人。
孔稚珪《上新定法律表》说:臣因为疏短谬误,担任大理官。陛下发自圣衷,忧怜刑网,御筵奉训,远照民瘼。臣谨仰述天官,
伏奏云:「陛所奏缪允者,宜写律上国学,置律助教,依五经例。国子生有欲读者,防试上过髙第,即便擢用,使处法职,以劝士流。」
译臣上奏说:“陛下所奏请缪允的事,应当将律法抄录并呈送国学,设置律学助教,依照五经的成例。国子监的学生如果有想要研读律法的,经过考试且成绩优异者,就立即提拔任用,让他们担任司法职务,以此来鼓励士人阶层。”
册府元▯梁初曰》大理,天监元年复为廷尉。廷尉视秘书监,丞视皇子行佐,正视正王佐正。监平三人,比旧选少重。服▯豸冠,绛帻,皂衣,铜印,墨绶。又置建康县狱三官,视给事中,以尚书郎为之,冠服同廷尉三官。元防廷尉三官与建康三官皆法服,皂衣朝服,以监东西中华门,手执方木,长三尺,方一寸,谓之执方器。又置律博士,视员外郎。
徐坚《初学记》梁加卿字曰廷尉卿,后并因之。唐《六典》宋齐皆为廷尉,梁为秋卿,班第十三,陈因之。
郑樵通志丞梁陈置一人
谨案《南史·裴子野传》:子野兼廷尉正,时三官通署狱,子野尝不在,同僚辄署其名,奏有不允,子野从坐免职。是梁、陈以前治狱者,皆得各自下议,至梁而始令通署,即今聨衔书稿之制所自昉也。
北魏
册府元▯后魏孝文帝太和中》廷尉卿品第二上,少卿品第三上,正监评丞品第五。二十三年,复次职令,廷尉品第三,少卿品第四,正监评品第六,丞品第七。永安二年,复置司直十人,视五品上,不署曺事,覆治御史检劾事。
唐《六典》:永安二年,御史中尉髙穆奏置司直十人,▯廷尉,位在正监上。
职官分纪:后魏职令,廷尉少卿,第四品上,第二清,用思理平,断明刑,识法者。
谨案《魏书·韦阆传》称:天水姜俭,父昭,自平宪司直出为兖州安东长史。官氏志无平宪司直之名,其为廷尉属官与否,已不可考。谨附识于此。
北齐
隋书·百官志》后齐大理寺掌决正刑狱,正监、评各一人,律博士四人,明法掾二十四人,槛车督二人,掾十人,司直、明法各十人。
文献通考》北齐曰:大理寺置卿、少卿各一人。《通典》晋荀朂曰:九寺可并于尚书。后魏亦有三府九寺,则九卿称九寺久矣。然通异名,不连官号;官寺连称,自北齐始也。
谨案:秦汉凡府庭所在,皆谓之寺。《説文》曰:“寺,廷也。”有法度者也。《风俗通》曰:“寺者,嗣也。理事之吏,嗣续于其中也。”《唐书·杨收传》:“汉制,总羣官而聴曰省,分务而専治曰寺。”其解不一,然要为官舍之通称。故汉时虽有九寺九卿之目,而所谓寺者,实不止九卿。诸官府皆得称之。如《后汉书·安帝纪》:“皇太后幸雒阳寺。”此雒阳县治所也。《汉书·何并传》:“并为长陵令,侍中王林卿令骑奴至寺门,剥其建鼓。”此长陵县治所也。《后汉书·张湛传》:“告归平陵,望寺门而歩。”此平陵县治所也。又《元帝纪》:“初元二年,地震败豲道县城郭官寺。”《马援传》:“归守寺舍。”此类甚多,葢犹今之言衙署耳。自北齐以官寺连称,遂与省、台、府、卫等俱为分职之名,至今沿为永制焉。
后周
谨案杜佑《通典》以后周刑部中大夫入之大理卿,沿革葢因周世未有六曺定制,故仍以当古理官,然刑部称名所自实原于此,未可相混,今故系诸刑部篇,不列于此表焉。
隋
隋书·百官志》髙祖受命,置大理寺卿、少卿各一人,不统署。又有正监、评各一人,司直十人,律博士八人,明法二十人。开皇三年,罢大理寺监、评及律博士员,加置正为四人。炀帝即位,大理寺丞改为勾检官,増正员为六人,分判狱事。置司直十六人,降为从六品,后加至二十人。又置评事四十八人,掌颇同司直。
隋书·卢思道列传》:思道为散骑侍郎,于时议置六卿,将除大理,思道上奏曰:「省有驾部寺,留太仆;省有刑部寺,除大理。斯则重畜产而贱刑名,诚为未可。」上嘉纳之。
通典隋初与北齐同至炀帝加置少卿二人谨案自隋定六部之制始设刑部以拟秋官而大理以卢思道言并建不废厯代因之其与都察院为三法司则又沿唐之制也【説详刑部篇】至廷尉在汉即为刑狱总滙然当时守令权重得自论决如王尊行美阳令事取不孝子县磔着树使骑吏张弓射杀之严延年为涿郡太守遣掾赵绣按髙氏绣心惧为两劾延年即收送狱夜入晨将至市论杀之张敞为京兆尹以掾絮舜不肯为
译《册府元龟》记载:梁朝初年称为大理,天监元年又改称为廷尉。廷尉的品秩相当于秘书监,廷尉丞相当于皇子行佐,廷尉正相当于正王佐正。监、评三人,比旧制选拔时更为重要。服饰为獬豸冠,红色头巾,黑色衣服,铜印,墨色绶带。又设置建康县狱三官,品秩相当于给事中,由尚书郎担任,冠服与廷尉三官相同。元帝时,廷尉三官与建康三官都穿法服,黑色衣服朝服,负责监守东西中华门,手执方形木块,长三尺,宽一寸,称为执方器。又设置律博士,品秩相当于员外郎。
徐坚《初学记》记载:梁朝加“卿”字称为廷尉卿,后来都沿袭此称。唐《六典》记载:宋、齐都称为廷尉,梁朝称为秋卿,班列第十三,陈朝沿袭此制。
郑樵《通志》记载:梁、陈两朝设置廷尉丞一人。
谨按《南史·裴子野传》记载:裴子野兼任廷尉正,当时三官共同签署狱案,裴子野曾不在场,同僚就擅自署上他的名字,奏报有不允之处,裴子野连坐免职。由此可知,梁、陈以前审理案件的人,都可以各自提出意见,到梁朝才开始命令共同签署,这就是现在联衔书稿制度的起源。
北魏
《册府元龟》记载:后魏孝文帝太和年间,廷尉卿品秩第二上,少卿品秩第三上,正、监、评、丞品秩第五。二十三年,再次修订职令,廷尉品秩第三,少卿品秩第四,正、监、评品秩第六,丞品秩第七。永安二年,又设置司直十人,品秩相当于五品上,不签署具体事务,复核御史检劾的案件。
唐《六典》记载:永安二年,御史中尉高穆奏请设置司直十人,隶属廷尉,地位在正、监之上。
《职官分纪》记载:后魏职令规定,廷尉少卿,第四品上,第二清流,任用思虑平正、断案明察、通晓法律的人。
谨按《魏书·韦阆传》称:天水人姜俭,父亲姜昭,从平宪司直出任兖州安东长史。《官氏志》中没有平宪司直这个官名,它是否为廷尉属官,已不可考证。谨附记于此。
北齐
《隋书·百官志》记载:后齐大理寺掌管决断刑狱,正、监、评各一人,律博士四人,明法掾二十四人,槛车督二人,掾十人,司直十人,明法十人。
《文献通考》记载:北齐设置大理寺卿、少卿各一人。《通典》记载:晋朝荀勖说:九寺可以并入尚书省。后魏也有三府九寺,那么九卿称为九寺已经很久了。然而名称各异,不连称官号;官寺连称,从北齐开始。
谨按:秦汉时期,凡是官府所在的地方,都称为寺。《说文解字》说:“寺,廷也。”是有法度的地方。《风俗通》说:“寺者,嗣也。理事之吏,相继在其中办公。”《唐书·杨收传》说:“汉制,总领群官听政称为省,分理事务专治称为寺。”解释不一,但大体上是官舍的通称。所以汉时虽然有九寺九卿的名目,但所谓寺,实际上不止九卿。各官府都可以称为寺。如《后汉书·安帝纪》说:“皇太后幸洛阳寺。”这是洛阳县的治所。《汉书·何并传》说:“何并任长陵令,侍中王林卿命令骑奴到寺门,剥去建鼓。”这是长陵县的治所。《后汉书·张湛传》说:“告假回到平陵,望着寺门步行。”这是平陵县的治所。又《元帝纪》说:“初元二年,地震毁坏豲道县城郭官寺。”《马援传》说:“回去看守寺舍。”这类例子很多,大概就像现在说的衙署一样。自从北齐以官寺连称,于是与省、台、府、卫等都成为分职的名称,至今沿袭为永久制度。
后周
谨按杜佑《通典》将后周刑部中大夫归入大理卿,沿革大概是因为周世没有六曹的定制,所以仍然当作古代理官,然而刑部名称的起源确实源于此,不可混淆,现在因此系于刑部篇,不列于此表。
隋
《隋书·百官志》记载:高祖受命,设置大理寺卿、少卿各一人,不统领署事。又有正、监、评各一人,司直十人,律博士八十人,明法二十人。开皇三年,废除大理寺监、评及律博士员额,增加设置正为四人。炀帝即位,大理寺丞改称为勾检官,增加正员为六人,分别判理狱事。设置司直十六人,降为从六品,后来增加到二十人。又设置评事四十八人,掌管事务与司直大致相同。
《隋书·卢思道列传》记载:卢思道任散骑侍郎,当时商议设置六卿,将废除大理寺,卢思道上奏说:“省有驾部寺,保留太仆寺;省有刑部寺,废除大理寺。这是重视畜产而轻视刑名,实在不可。”皇上嘉奖并采纳了他的意见。
《通典》记载:隋初与北齐相同,到炀帝增加设置少卿二人。谨按:自从隋朝确定六部制度,始设刑部以对应秋官,而大理寺因卢思道的言论得以并建不废,历代沿袭。其与都察院构成三法司,则是沿袭唐朝的制度【详见刑部篇】。至于廷尉,在汉朝就是刑狱的总汇,然而当时郡守县令权力重大,能够自行论决,如王尊任美阳令时,抓捕不孝子县磔挂在树上,让骑吏张弓射杀;严延年任涿郡太守,派遣掾赵绣按察高氏,赵绣心中恐惧,对双方都进行弹劾,严延年立即收捕送狱,夜间入狱,早晨将至市论杀;张敞任京兆尹,因为掾絮舜不肯
敞竟事收系狱冬月未尽数日案事吏昼夜验治舜竟致其死事弃舜市【事皆见各本传】皆以顷刻定狱并不上请待报迨后汉而请谳之制稍严然观襄楷传称永平旧典诸当重论皆湏冬狱先请后刑顷数十嵗以来州郡翫习又欲避请谳之烦辄托疾病多死牢狱云云则亦不必尽上于廷尉自隋文帝开皇十二年制天下死罪诸州不得便决皆令大理覆治【见隋书本纪】嗣后刑辟奏当乃无有不由省寺核覆者矣
译赵敞最终因事被逮捕关押入狱,在冬季尚未结束、几天之内,负责审理案件的官吏昼夜审讯,赵敞最终因致死之事被判处死刑,在闹市处决【这些事都记载在各人的本传中】。这些案件都在短时间内定罪,并没有上报朝廷等待批复。等到东汉时期,请求复核的制度稍微严格了一些,然而看《襄楷传》中称:“永平年间的旧制,凡应判重刑的,都必须等到冬季审判,先请示后行刑。近几十年来,州郡玩忽职守,又想要避免请求复核的麻烦,就借口患病,多死在牢狱中。”等等,那么也不必全部上报给廷尉。从隋文帝开皇十二年下令,天下的死罪各州不得立即决断,都命令大理寺复核审理【见《隋书·本纪》】,此后死刑判决上报朝廷,没有不经过省寺核查复核的了。
唐
唐六典《大理寺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四品上。大理卿之职,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以五聴察其情,以三虑尽其理。少卿为之贰。凡诸司百官所送犯徒刑以上,九品以上犯除免官,当庶人,犯流死以上者,详而质之,以上刑部,仍于中书门下详覆【其杖刑以下则决之】若禁囚有推决未尽,留系未结者,五日一虑。若淹延久系不被推诘,或其状可知而推证未尽,或讼一人数事,及被讼人有数事重事实而轻事未决者,咸虑而决之。凡中外官吏有犯,经断奏讫而犹称寃者,则审详其状。凡吏曺补署法官,则与刑部尚书、侍郎议其人可否,然后注拟。」《新唐书·百官志》「大理正二人,从五品下。掌议狱正科条。凡丞断罪不当,则以法正之。五品以上论者莅决。巡幸则留总持寺事。丞六人,从六品上。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徒以上囚则呼与家属告罪,问其服否。主簿二人,从七品上。掌印省署钞目,句检稽失。司直六人,从六品上。评事八人,从八品下。掌出使推按。録事二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评事史二十四人。」
李涪刋误:近代唯大理得言棘,卿下寺则否。九卿皆树棘木,大理则于棘下讯鞫其罪。所谓大司防聴刑于棘木之下。
通典》:龙朔二年,改大理为详刑;咸亨元年,复旧;光宅元年,改为司刑;神龙元年,复旧。
唐防要,大理少卿本一员,永徽六年加一员。丞本八员,天册三年省两员。评事,贞观十二年置十员,掌出使推事。元和十五年减二员。
谨案唐制,有大狱则以刑部、御史台、大理寺长官为三司使,其以御史、刑部郎、大理司直、评事等官任之者,谓之小三司使,即今三法司之权舆。玉泉子李克勤为大理卿,昭宗在华州时,郑县令崔銮有民告举放絁绢价,刺史韩建令计以为赃,奏下三司定罪。御史台、刑部奏罪当绞,大理寺数月不奏,此大三司使相持之证也。《东观奏记》:大理寺直王景初与刑部郎中唐技议谳不平,景初坐贬潭州司户叅军。制下,景初挝登闻鼓称寃,再贬昭州司户。制曰:“不遵严谴,辄冒登闻,以惩不恭。”此小三司使相持之证也。然攷《册府元▯载,文宗时治宇文鼎狱,以大理少卿裴充、刑部郎中张讽、侍御史卢宏正同推鞫;又治杨凭狱,以大理少卿胡珦、左司员外郎胡证、侍御史韦顗同推鞫。是大理寺卿可充三小司使,而左司员外亦非刑曹本职,殆以择人而任,故不同常制欤。
五季
太平御览》《后唐书》曰:长兴二年八月,敕令后,大理寺官员宜同台省官例外进。其法直官比礼直官任使。
职官分纪·五代职官志:后唐同光元年,诸寺各置大卿一员。
宋
宋史·职官志:大理寺旧置判事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凡狱讼之人,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聴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部详讫,同署以上于朝。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国初大理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分掌断狱,其后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叅官则兼正,未常叅则兼丞,谓之详防官,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折狱详刑,鞫谳之事。凡职务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左断刑,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治,或特防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右治狱,则丞専推鞫。葢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凡刑狱应审议者,上刑部,被防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官请对奏裁。若狱空或断絶,则御史核实以闻。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文献通考》:宋大理寺以朝官一员或二员判寺事,一员兼少卿事。建隆二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熙寕九年,神宗谓国初废大理狱,非是,以问孙洙,洙对合防,于是下诏,以京师官寺凡有狱皆系开封府司录司及
译唐
《唐六典》记载:大理寺设卿一人,官阶从三品;少卿二人,官阶从四品上。大理卿的职责,是掌管国家审理案件、详审刑罚的事务,通过“五听”来察知案情真伪,通过“三虑”来穷尽事理。少卿作为卿的副手。凡是各官府百官所送来的判处徒刑以上的犯人,九品以上官员犯法被免除官职、按平民论处,以及犯流刑、死刑以上的,都要详细审讯并核实,然后上报刑部,再由中书省和门下省详细复核【其中的杖刑以下则由大理寺直接判决】。如果囚犯中有案情尚未推究清楚、羁押未结案的,每五天复审一次。如果囚犯长期羁押而未受审讯,或者案情已明但证据尚未穷尽,或者一人涉及多起诉讼,以及被诉之人有多项罪行,重罪已决而轻罪未决的,都要复审并判决。凡是中外官吏犯罪,经判决奏报后仍称冤的,就详细审查其情状。凡是吏部补任法官,就与刑部尚书、侍郎商议人选是否合适,然后任命。《新唐书·百官志》记载:大理正二人,官阶从五品下。掌管议论案件、纠正法律条文。凡是丞断罪不当,就依法纠正。五品以上官员被论罪,由大理正临场监督执行。皇帝巡幸时,留守主持大理寺事务。丞六人,官阶从六品上。掌管分别处理寺内事务,裁定刑罚的轻重。判处徒刑以上的囚犯,就传唤其家属告知罪名,询问是否认罪。主簿二人,官阶从七品上。掌管印信、省署文书目录,稽查过失。司直六人,官阶从六品上。评事八人,官阶从八品下。掌管出使推究查办案件。录事二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评事史二十四人。
李涪《刊误》说:近代只有大理寺可以称“棘”,卿以下的寺则不能称。九卿的官署都种植棘木,大理寺则在棘木下审讯定罪。这就是所谓的大司寇在棘木下听讼断刑。
《通典》记载:龙朔二年,改大理寺为详刑寺;咸亨元年,恢复旧称;光宅元年,改为司刑寺;神龙元年,恢复旧称。
《唐会要》记载:大理少卿原本设一员,永徽六年增加一员。丞原本设八员,天册万岁二年省去两员。评事,贞观十二年设置十员,掌管出使推究案件。元和十五年减少两员。
谨按唐代制度,遇到重大案件,就由刑部、御史台、大理寺的长官担任三司使,那些由御史、刑部郎中、大理司直、评事等官员担任的,称为小三司使,这就是当今三法司权力的起源。《玉泉子》记载:李克勤任大理卿,昭宗在华州时,郑县县令崔銮有百姓告发他抬高绢价,刺史韩建令计算其赃款,奏请交由三司定罪。御史台、刑部奏报罪当绞刑,大理寺数月不上奏,这是大三司使相互掣肘的证据。《东观奏记》记载:大理寺直王景初与刑部郎中唐珪在议谳时意见不合,王景初因此被贬为潭州司户参军。诏令下达后,王景初击登闻鼓称冤,再次被贬为昭州司户。诏书说:“不遵从严厉的谴责,竟然冒犯登闻鼓,以惩罚其不恭。”这是小三司使相互掣肘的证据。然而考察《册府元龟》记载,文宗时审理宇文鼎一案,由大理少卿裴充、刑部郎中张讽、待御史卢宏正共同推究审讯;又审理杨凭一案,由大理少卿胡珦、左司员外郎胡證、待御史韦顗共同推究审讯。这说明大理寺卿可以充任小三司使,而左司员外郎也不是刑部的本职官员,大概是因为择人而任,所以不同于常规制度吧。
五代
《太平御览》引《后唐书》说:长兴二年八月,敕令规定,大理寺官员应与台省官员一样,例外晋升。其法直官的任用比照礼直官。
《职官分纪·五代职官志》记载:后唐同光元年,各寺各置大卿一员。
宋
《宋史·职官志》记载:大理寺旧制设判事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凡是诉讼之人,随官司决断弹劾,本寺不再听讯,只掌管断决天下奏报的案件,送审刑部详审完毕后,共同署名上报朝廷。详断官八人,由京官充任【建国初年大理正、丞、评事都有定员,分掌断狱,后来选择其他通晓法令的官员,如果是常参官就兼任大理正,未常参的就兼任大理丞,称为详断官,旧制六人,后来增加到十一人,又去除了兼正、兼丞的名称。咸平二年才确定设置】。法直官二人,由幕府、州县官充任,改任京官则称为检法官。元丰官制实行后,设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二人,主簿二人。卿掌管折狱详刑、审讯议谳的事务。凡是职务分左右,天下奏劾的命官、将校以及大辟囚以下,因有疑问请求议谳的,由左断刑,则由司直、评事详断,丞议定,正审核。如果京城中各官府的事应当推究治罪,或者特别奉命勘验以及系官之物应当追究的,由右治狱,则由丞专责推究审讯。大概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领。凡是刑狱应当审议的,上报刑部,被奉命推究审讯以及情犯严重的,卿会同所涉官员请求面圣奏裁。如果狱讼空闲或断绝,则由御史核实上报。分案十一,置吏六十九人。《文献通考》记载:宋代大理寺由朝官一员或二员判寺事,一员兼任少卿事。建隆二年由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熙宁九年,神宗说建国初年废除大理狱,是不对的,以此询问孙洙,孙洙回答合乎圣意,于是下诏,规定京师官署凡有狱讼都系于开封府司录司及
左右军巡三院囚,逮猥多,难于隔讯,又暑多瘐死,因縁留滞,动涉嵗时,稽叅故事,冝属理官,可复置大理狱,天下奏案同刑部审刑院详断。置卿一,少卿二,丞四,始命崔台符知卿事,蹇周辅、杨汲为少卿,各举丞及检法官。凡官属依御史台例,谒有禁。官制刑左防,刑右治狱,凡五案。元祐间因鲜于侁所请废大理狱,后复。建炎三年并省寺监,而大理如故,省卿而断刑治狱,少卿各一员。寺正,神宗复置大理狱后置寺正、寺丞。国初为寄禄官,视后来宣教郎,神宗正官。名置狱丞四员,命卿少举官。元丰五年,命莫君陈等九人为大理寺丞,始自朝廷差官也。旧制,防刑寺丞六员,建炎三年减三员,治狱寺丞减二员。司直,元丰时命程嗣先等四人为之。建炎元年,诏防刑司直兼治狱司直,其治狱司直罢。评事,国初为京官寄禄,视后来承事郎。元丰正官名,命张仲頴等十二人为评事。隆兴二年,诏评事以八员为额,以雷霆号令、星斗文章为号。
译左右军巡三院囚犯,逮捕拘禁的人数众多,难以隔离审讯,加之暑热导致病死狱中者众多,因而牵连滞留,动辄涉及数年。查考参酌旧例,应当归属理官管辖,可以重新设置大理狱,天下的奏案与刑部、审刑院一同详审判决。设置大理寺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起初任命崔台符主持卿事,蹇周辅、杨汲担任少卿,各自推举丞及检法官。所有官员属吏依照御史台的成例,谒见时有禁令。官制中,刑左负责防刑,刑右负责治狱,共设五案。元祐年间,因鲜于侁的请求废除了大理狱,后来恢复。建炎三年合并裁撤寺监,而大理寺依旧保留,裁撤卿职,由少卿分别负责断刑和治狱,各设一员。寺正,神宗恢复设置大理狱后,设置了寺正、寺丞。建国初期为寄禄官,相当于后来的宣教郎,神宗时定为正官。名义上设置狱丞四员,由卿、少卿推举官员。元丰五年,任命莫君陈等九人担任大理寺丞,这是开始由朝廷直接差派官员。旧制,防刑寺丞六员,建炎三年内减三员,治狱寺丞减二员。司直的设置,元丰时任命程嗣先等四人担任。建炎元年,诏令防刑司直兼任治狱司直,治狱司直一职罢免。评事,建国初期为京官寄禄,相当于后来的承事郎。元丰时定为正官名,任命张仲颖等十二人担任评事。隆兴二年,诏令评事以八员为定额,以雷霆号令、星斗文章作为号位。
王岩叟请罢试中防案人入寺疏:臣伏覩祖宗时,审刑、大理长官及其僚属,皆择天下君子长者、道物情、知义理者以为之。后専尚刑名法术之学,而惨刻之吏多在此选也。试以断案,巧则巧矣,然不足以得正人,而足以得狡吏。委理卿独举専,则専矣,然不足以任至公,而足以得偏见。臣愚伏乞检防旧大理举官法,及祖宗置审刑院、大理相持并行之初意。今后罢试断案人,则释之之徒将自为陛下用,稍复刑措之治,天下幸甚。
章俊卿《山堂考索》大理左右各五案。左防断刑,曰详刑、详谳、宣黄、分薄、奏表;右防治狱,曰左推、右推。寺案、知杂、检法。
谢维新合璧事类:「元丰五年,刑部奏乞分评事、司直与正为断司,丞、长贰为议司。凡断案,先上正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然后过议司覆议。」
谨案今大理之分左右寺,其制始于宋时。然宋以左寺断刑,右寺治狱。今则推鞫悉主之刑部,大理不司治狱。故左右寺官分署京城及各省,大辟奏案皆断刑之事也。至唐代,刑名皆经大理审断,自杖以下得専决,其徒刑以上则送刑部而质正焉。故唐时刑部奏狱多有据大理寺申云云之文,是其法先寺而后部。明代三法司防审,初审刑部都察院为主,覆审大理寺为主,则其法又先部而后寺,各有不同。惟宋世大理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则今三法司防题之例所由昉矣。
辽
辽史·百官志》:大理寺有提防,大理寺有大理正。圣宗统和十二年置。
辽史·刘伸列传》:伸登进士第,厯大理正,因奏狱。上适与近臣语,不顾。伸登曰:「臣闻自古帝王必重民命,愿陛下省臣之奏。」上大惊,迁大理少卿,人以不寃。陞大理卿,改西京副留守,加諌议大夫,提防大理寺。
辽史·耶律俨列传》:大康初,改少府少监,知大理正,赐紫。六年,迁大理少卿,奏谳详平。明年,陞大理卿。大安二年,同知宣徽院事,提防大理寺。
谨案辽代以伊勒希巴【解见刑部篇】主刑法,而大理之职亦独重其选,故刘伸、耶律俨等皆以平允见称。其提防大理寺,则如今之大臣兼管部务也。
金
金史·百官志》:大理寺,天徳二年置。自少卿至评事,汉人通设六员,女直、契丹各四员。卿,正四品;少卿,从五品;寺,正六品;丞,从六品。掌审断天下奏案,详谳疑狱。司直四员,正七品,掌叅议疑狱,披详法状【旧有契丹司直一员,明昌二年罢】评事三员,正八品,掌同司直【明昌二年省契丹评事二员,大安二年省汉人一员】知法十一员,从八品【女直司五员,汉人司六员】掌检断刑名事。明法二员,从八品,兴定二年置,同流外四年罢之。
元
元史·百官志》都防府,秩正二品,掌领旧州城及辉和尔【部名也,原作畏吾儿,今改正】之居汉地者,有词讼则聴之。大都防四员,同知二员,副都防二员。至元二十年,改大理寺;二十二年,复为大都防。
谨案:元代惟刑部不置三法司,故无大理寺官。其都防府乃主辉和尔与汉人交渉词讼,正如今理事同知所掌。葢偶袭大理以为名,非古来廷平之职也。
明
明史·职官志:大理寺卿一人【正三品】左右少卿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寺丞各一人【正五品】其属司务防,司务二人【从九品】左右二寺各寺正一人【正六品】寺副二人【从六品,后革右寺副一人】评事四人【正七品,初系右评事八人,后革四人】卿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少卿、寺丞賛之。左右寺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凡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推问狱讼,皆移案牍,引囚徒诣寺详谳。左右寺寺正各随其所辖而覆审之。初,吴元年置大理司卿,秩正三品。洪武元年革,三年置磨勘司,凡诸司刑名、钱粮有寃滥隠匿者,稽其功过以闻。寻亦革【洪武三年置磨勘司,设司令、司丞;七年增设司令一人,司丞五人,首领官五人,分为四科;十年革;十四年复置磨勘司,设司令一人,左右司丞各一人,左右司副各
译王岩叟请求罢免以断案能力选拔大理寺官员的奏疏:臣私下观察到,祖宗时代,审刑院、大理寺的长官及其僚属,都是选择天下品德高尚、通晓人情世故、明晓义理的人来担任。后来专尚刑名法术之学,而严酷刻薄的官吏多在此类选拔中产生。用断案能力来测试,虽然巧妙了,但不足以得到正直的人,却足以得到狡猾的官吏。委任大理卿独自举荐,虽然专断了,但不足以承担至公至正的责任,却足以产生偏见。臣愚昧地恳请检阅旧日大理寺举荐官员的法令,以及祖宗设置审刑院、大理寺相互制衡并行的初衷。今后罢免以断案能力测试官员的做法,那么像释之那样宽厚仁爱的人将自然为陛下所用,稍微恢复刑罚搁置不用的治理局面,天下人将非常幸运。
章俊卿《山堂考索》记载:大理寺左右各设五案。左寺负责断刑,称为详刑、详谳、宣黄、分簿、奏表;右寺负责治狱,称为左推、右推。还有寺案、知杂、检法。
谢维新《合璧事类》记载:“元丰五年,刑部上奏请求将评事、司直与大理正分为断司,将丞、长贰分为议司。凡是断案,先呈交大理正看详,对是否得当进行论难,改正后,再交给议司复议。”
谨按:如今大理寺分设左右寺,其制度始于宋代。然而宋代以左寺断刑,右寺治狱。如今则推鞫审问全由刑部主管,大理寺不掌管治狱。所以左右寺的官员分署京城及各省,死刑奏案都是断刑的事务。到了唐代,刑名案件都经过大理寺审断,自杖刑以下可以专断,徒刑以上则送交刑部质正。所以唐代刑部奏狱多有依据大理寺申报的文字,这是其法律先经大理寺而后经刑部。明代三法司会审,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以大理寺为主,那么其法律又是先经刑部而后经大理寺,各有不同。只有宋代大理寺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细审查完毕,共同署名上奏朝廷,这是如今三法司会题例子的起源。
辽
《辽史·百官志》:大理寺设有提防,大理寺设有大理正。圣宗统和十二年设置。
《辽史·刘伸列传》:刘伸考中进士,历任大理正,因上奏狱讼之事。皇上恰好与近臣谈话,不予理会。刘伸登阶说:“臣听说自古帝王必定重视百姓性命,希望陛下省察臣的奏报。”皇上大惊,升任大理少卿,人们认为没有冤屈。升任大理卿,改任西京副留守,加封谏议大夫,提防大理寺。
《辽史·耶律俨列传》:大康初年,改任少府少监,知大理正,赐紫色官服。六年,升任大理少卿,上奏狱讼详审平允。第二年,升任大理卿。大安二年,同知宣徽院事,兼任提防大理寺。
谨按:辽代以伊勒希巴【解释见刑部篇】主管刑法,而大理寺的职位也特别重视其人选,所以刘伸、耶律俨等人都以平允著称。其提防大理寺,就像如今的大臣兼管部务一样。
金
《金史·百官志》:大理寺,于天德二年设置。自少卿至评事,汉人共设六员,女真、契丹各设四员。卿,正四品;少卿,从六品;寺丞,正六品;丞,从六品。掌管审断天下奏案,详审疑狱。司直四员,正七品,掌管参议疑狱,披阅详审法律状文【旧有契丹司直一员,明昌二年废除】。评事三员,正八品,掌管与司直相同的事务【明昌二年省去契丹评事二员,大安二年省去汉人一员】。知法十一员,从八品【女真司五员,汉人司六员】,掌管检断刑名事务。明法二员,从八品,兴定二年设置,同流外官四年后废除。
元
《元史·百官志》:都护府,秩正二品,掌管统领旧州城及辉和尔【部族名,原作畏吾儿,今改正】居住汉地的人,有词讼则听断。大都护四员,同知二员,副都护二员。至元二十年,改为大理寺;二十二年,复为大都护。
谨按:元代只有刑部不设三法司,所以没有大理寺官。其都护府乃主管辉和尔与汉人交涉词讼,正如今理事同知所掌管。大概是偶然袭用大理之名,并非古来廷平之职。
明
《明史·职官志》:大理寺卿一人【正三品】,左右少卿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寺丞各一人【正五品】。其属官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左右二寺各设寺正一人【正六品】,寺副二人【从六品,后来革除右寺副一人】,评事四人【正七品,起初右评事八人,后来革除四人】。卿掌管审谳平反刑狱的政令,少卿、寺丞辅佐。左右寺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的刑名事务。凡是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推问的狱讼,都移送案牍,引囚徒到大理寺详审。左右寺的寺正各随其所辖进行复审。起初,吴元年设置大理司卿,秩正三品。洪武元年废除,三年设置磨勘司,凡诸司刑名、钱粮中有冤滥隐匿者,稽查其功过上报。不久也废除【洪武三年设置磨勘司,设司令、司丞;七年增设司令一员,司丞五员,首领官五员,分为四科;十年废除;十四年复置磨勘司,设司令一员,左右司丞各一员,左右司副各
一人;二十年复罢】十四年复置大理寺,改卿秩正五品,左右少卿从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其属左右寺正各一人,寺副各二人,左评事四人,右评事八人。又置审刑司,共平庶狱,凡大理寺所理之刑,审刑司复详议之【审刑司设左右审刑各一人,正六品;详议各三人,正七品】十七年改建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审刑司、五军断事官署于太平门外,名其所曰贯城。十九年罢审刑司,二十二年复,卿秩正三品【少卿二人,正四品;丞三人,正五品;其右右寺官如故】二十九年又罢,尽移案牍于后湖。建文初复置,改左右寺为司,寺正为都评事,司务为都典簿【司务,洪武二十六年置】成祖初仍置大理寺,其左右寺设官复如洪武时。又因左右二寺评事多寡不等,所治事亦繁简不均,以二寺评寺均分左右各六人,如刑部、都察院十二司道各带管直▯地方审录。永乐二年仍复旧,后定都北京,又改。分寺属▯治元年,裁减右评事四人。万厯九年,更定左右寺分理天下刑狱: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贵州六司道,左寺理之;江西、陜西、河南、山西、湖广、广西、云南七司道,右寺理之。以能按律出入罪者为称职。司务典出纳文移。谨案:明代定三法司之制,以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凡刑部重囚,皆送大理寺覆讯。大理拟覆平允,而后定案。故当时特重其选,每以他官领之,如杨守随以工部尚书掌大理寺是也【见《明史》本传】自孝宗以后,大理乃止阅案卷,囚徒俱不到寺。而每嵗审録,犹于大理寺行之。然刑名之柄,实为厰卫侵夺,法司不能持平,甚者为之扶同傅防,而内官得与大审,至踞坐大理寺中堂,奔走列卿,出入髙下聴其意指。刑罚之失中,至明季而其▯尤甚。我
译一人;二十年再次罢免】十四年重新设置大理寺,改大理寺卿的品级为正五品,左右少卿为从五品,左右寺丞为正六品。其下属官员有左右寺正各一人,寺副各二人,左寺评事四人,右寺评事八人。又设置审刑司,共同平定各类案件,凡是大理寺审理的刑罚,审刑司都要再次详细审议【审刑司设左右审刑各一人,品级正六品;详议官各三人,品级正七品】十七年将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审刑司及五军断事官的官署迁建到太平门外,将该处命名为贯城。十九年罢免审刑司,二十二年恢复设置,大理寺卿的品级改为正三品【少卿二人,品级正四品;丞三人,品级正五品;其右寺官员设置如旧】二十九年再次罢免,将所有案卷文书全部迁移到后湖。建文初年重新设置,将左右寺改为司,寺正改为都评事,司务改为都典簿【司务一职,于洪武二十六年设置】成祖初年仍然设置大理寺,其左右寺的官员设置恢复如洪武年间。又因为左右二寺评事人数多少不等,所处理的事务繁简不均,于是将二寺评事平均分配,左右各设六人,如同刑部、都察院十二司道各自兼管直属地方的审录事务。永乐二年仍恢复旧制,后来定都北京,又进行了更改。分寺属〇治元年,裁减右寺评事四人。万历九年,重新规定左右寺分管天下刑狱: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广西六司道,由左寺审理;江西、陕西、河南、山西、湖广、广西、云南七司道的案件,由右寺审理。以能够依据律法恰当出入人罪者为称职。司务掌管文书的收发传递。谨按:明代确立三法司的制度,由刑部受理天下的刑名案件,都察院负责纠察,大理寺负责驳正。凡是刑部判处的重囚,都送交大理寺复审。大理寺拟定的覆审意见公平允当,然后才定案。因此当时特别重视大理寺官员的选拔,常由其他官员兼任,如杨守随以工部尚书的身份掌管大理寺就是如此【见《明史》本传】自孝宗之后,大理寺只是阅览案卷,囚犯都不再到大理寺受审。而每年的审录,仍然在大理寺进行。然而刑名的权力,实际上被厂卫侵夺,法司不能持平,甚至迎合附会,而内官得以参与大审,直至踞坐在大理寺的中堂,使列卿奔走,出入高下听从其意指。刑罚的失当,到明末时〇尤为严重。我
朝慎重邦刑,凡大辟案,皆令三法司同署。直省请谳,奉。
防下法司核拟者,刑部具牍送都察院,大理寺于十
日内审允还部防疏
奏闻。其刑部繋囚,则必三法司防审,明确而后蔽罪具。
奏既有刑部阅其实,又有都察院、大理寺简其孚而。
大圣人钦恤深仁,犹必反覆研求,折衷。
指示,务使庶狱咸归平允,好生之徳洽于民心,洵逺。
轶虞廷盛轨矣
钦定厯代职官表卷二十二
<史部,职官类,官制之属,钦定历代职官表>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歴代职官表卷二十三
翰林院表
<史部,职官类,官制之属,钦定历代职官表,卷二十三>
<史部,职官类,官制之属,钦定历代职官表,卷二十三>
翰林院
国朝官制
翰林院掌院学士兼礼部侍郎满洲汉人各一人【初制正五品,以兼礼部侍郎衔为正三品,后与内阁学士俱升为从二品】侍读学士满洲汉人各三人【初制从五品,雍正三年定为从四品,侍讲学士同】侍讲学士满洲汉人各三人。
掌
国史图籍制诰文章之事凡
南书房侍直
尚书房教读自读讲学士以下咸得预选祭告。
郊
庙神只则拟上祝文恭上
徽号
册立
册封则拟上
册文、寳文、内外文武官碑文、祭文,皆撰词以
进而行之,修辑诸书,则以掌院学士充总裁官,读讲学士以下充纂修官。其直省考官及提督学政,磨勘乡会试卷,凡翰林官皆预焉。
国初设文馆于
盛京天聪十年改建内三院,顺治元年设翰林院,置汉人掌院学士一人,侍读学士、侍讲学士各一人。二年省并内三院,十五年复设如元年制,增置满洲掌院学士一人,汉人侍读、侍讲学士各二人。十八年仍省入内三院。康熙九年始定设翰林院,增置满洲侍读、侍讲学士各三人。二十八年五月,以大学士徐元文兼管翰林院掌院学士事,始用重臣兼领。自乾隆元年以来,皆以大学士及尚书、侍郎
特简兼摄,以重其任。其学士员额,不别加除授。凡满洲读讲学士、侍读、侍讲等缺,用各部应升科目出身之郎中等官一人,庶吉士出身之翰林官一人,分班递补。汉人则皆由编修、检讨序陞焉。
侍读满洲汉人各三人【初制正六品雍正三年定为从五品侍讲同】侍讲满洲汉人各三人修撰编修检讨无定员【修撰从六品编修正七品检讨从七品】
掌撰述编辑儤直
经幄,顺治元年置,汉人侍读、侍讲各二人,十五年各增置一人,康熙九年增置满洲侍读、侍讲各三人。修撰以授第一甲第一名进士,编修以授第一甲第二、第三名及第二甲进士,检讨以授三甲进士,皆以庶吉士散馆者充之。其试博学鸿词科入式及奉
特防改馆职者,亦间得除授,不为定额。
庶常馆教习大臣,满洲、汉人各一人;小教习,翰林官六人;庶吉士,无定员。
凡每科
殿试传胪后集诸进士于
保和殿试,以论、诏、奏、议、诗、赋録其佳者进。
御掌院学士乃以诸进士引
见防
擢者,改为庶吉士,入馆分清汉书,肄业不任以事,吏部。
疏请
简用大臣二人掌教习事,月考其学业而成就之,以侍读、侍讲以下学优品端者分司训课,比三年期满,教习大臣疏请散馆,试以诗赋。
上亲定甲乙越日引
见留馆者授职,余以主事、知县用,有差。
国初教习多以内院学士为之,侍读等亦间有预者。自康熙九年后,皆以掌院学士领其事,而内阁学士时参用焉。六十一年辛丑科,始以工部尚书陈元龙领教习事。嗣后,尚书、侍郎之不兼院事者,均得为之,皆由
特简无常制,小教习始置于康熙三十三年,雍正八年停罢,乾隆十年复置。如庚戌以前定例,皆教习大臣会同掌院学士抡选。
奏充焉
典簿防典簿满洲汉人各一人【从八品】孔目满洲汉人各一人【从九品】待诏防待诏满洲汉人各一人【从九品】
典簿掌出纳文移,孔目掌收贮图籍,待诏掌校对章疏文史。顺治元年置汉人典簿、孔目,
译朝廷慎重国家的刑罚,凡是死刑案件,都命令三法司共同签署。各省上报请求复审的案件,由刑部拟判后,刑部将文书送交都察院、大理寺,在十日内审核批准并返还刑部,以防备上疏奏报皇帝。那些刑部关押的囚犯,必须由三法司共同审理,案情明确之后才定罪上奏。既有刑部核实事实,又有都察院、大理寺检验其公正可信。伟大的圣人怀着深切怜悯与仁爱,仍必定反复推敲研究,折中裁决,指示明确,务必使各类案件都归于公平允当,爱惜生命的恩德深入人心,确实远远超越了虞舜时代的盛世规范。
钦定历代职官表卷二十二
<史部,职官类,官制之属,欽定歷代職官表>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历代职官表卷二十三
翰林院表
<史部,职官类,官制之属,《钦定历代职官表》,卷二十三>
<史部,职官类,官制之属,《钦定历代职官表》,卷二十三>
翰林院
本朝官制
翰林院掌院学士兼礼部侍郎,满洲、汉人各一人【起初定为正五品,因兼礼部侍郎衔为正三品,后来与内阁学士一同升为从二品】;侍读学士,满洲、汉人各三人【起初定为从五品,雍正三年定为从四品,侍讲同】;侍讲学士,满洲、汉人各三人。
掌管
国史、图籍、制诰、文章等事务。凡是
南书房值班、
尚书房教读,自侍读、侍讲学士以下都可以预先入选。祭祀
郊
庙神灵,则拟定祝文恭敬地呈上;
徽号
册立
册封,则拟定
册文、宝文、内外文武官员碑文、祭文,都撰写辞章呈进后施行。修辑各类书籍,则由掌院学士担任总裁官,侍读、侍讲学士以下担任纂修官。各省考官及提督学政,审核乡试、会试试卷,凡是翰林官都参与。
本朝初年在
盛京设立文馆,天聪十年改建为内三院,顺治元年设立翰林院,设置汉人掌院学士一人,侍读学士、侍讲各一人。二年裁并内三院,十五年恢复如元年制度,增置满洲掌院学士一人,汉人侍读学士、侍讲学士各二人。十八年仍然裁并入内三院。康熙九年才确定设立翰林院,增置满洲侍读学士、侍讲学士各三人。二十八年五月,由大学士徐元文兼管翰林院掌院学士事务,开始任用重臣兼任。自乾隆元年以来,都由大学士及尚书、侍郎
特别简拔兼任,以加重其职责。学士的员额,不另外增加任命。凡是满洲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等空缺,从各部应升迁的科举出身郎中等官中选取一人,从庶吉士出身的翰林官中选取一人,分班递补。汉人则都由编修、检讨按序升迁。
侍读,满洲、汉人各三人【起初定为正六品,雍正三年定为从五品,侍讲同】;侍讲,满洲、汉人各三人;修撰、编修、检讨无固定员额【修撰从六品,编修正七品,检讨从七品】
掌管撰述、编辑、值班
经筵,顺治元年设置,汉人侍读、侍讲各二人,十五年各自增置一人,康熙九年增置满洲侍读学士、侍讲学士各三人。修撰授予第一甲第一名进士,编修授予第一甲第二、第三名及第二甲进士,检讨授予第三甲进士,都由庶吉士散馆后充任。那些参加博学鸿词科考试合格以及奉
特别旨意改任馆职的人,也偶尔得到任命,不规定定额。
庶常馆教习大臣,满洲、汉人各一人,小教习,翰林官六人,庶吉士,无固定员额。
凡是每科
殿试宣布名次后,召集各位进士在
保和殿考试,以论、诏、奏、议、诗、赋记录优秀者呈进。
御览,掌院学士于是将各位进士引
见,被
提拔者,改为庶吉士,入馆学习分隶汉书,学习不担任事务,吏部。
上疏请求
简用大臣二人掌管教习事务,每月考核其学业而使之成就,由侍读、侍讲以下学问优良品行端正者分别负责训课,等到三年期满,教习大臣上疏请求散馆,用诗赋考试。
皇上亲自评定甲乙,隔日引
见,留在馆中者授予职务,其余以主事、知县任用,有差别。
本朝初年教习多由内院学士担任,侍读等也偶尔参与。自康熙九年后,都由掌院学士统领其事,而内阁学士时常参用。六十一年辛丑科,开始由工部尚书陈元龙统领教习事务。此后,尚书、侍郎中不兼任院务者,都可以担任,都由
特别简拔,没有固定制度。小教习始置于康熙三十三年,雍正八年停止,乾隆十年恢复设置。如庚戌以前定例,都由教习大臣会同掌院学士选拔。
上奏充任
典簿,满洲、汉人各一人【从八品】;孔目,满洲、汉人各一人【从九品】;待诏,满洲、汉人各一人【从九品】
典簿掌管文书收发,孔目掌管收藏图籍,待诏掌管校对章疏文史。顺治元年设置汉人典簿、孔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