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经传祀通考
△▯於武、襄、僖三公皆群庙
按此三事,皆▯群庙,非▯始祖所自出也。然则▯乃太庙群庙之通祭无疑矣。或曰:‘《左传》文多附会,而《礼记》者经也;▯始祖所自出,其说出於《礼记》,其可舍《经》而从《传》乎!’曰:《左传》容有可疑,与经异者,疑之可也;事荒唐而文▯牾者,疑之可也。今此三事既无荒唐抵牾之失,而证之於《经》‘▯於庄公’、‘▯於太庙’之文如合符,然其不当疑明矣。且《记》者,经也邪!孔子以前圣人所定,谓之经。春秋、战国之间贤人所传,谓之传。秦、汉之际儒者所记,谓之记。自汉以後解经与传记者,谓之注。自唐以後并经传记注而释之者,谓之疏。故传或采於经,记或采於传,其作之先後然也。传或彼此互异则衷之经,记或彼此互异则衷之传,此一定之理也。《曲台记》成於西汉之世,自刘向《七略》、班固《六艺》,皆未尝以为经;至郑康成注之,始跻之於经传。唐人分经取士,遂与《礼经》并行;然其时《三传》亦杂之经中,未尝崇《礼记》而黜《左传》也。宋人好言经学而不能辨真伪,反弃《礼经》而以《戴记》取士,然後世之习举业者遂以为真经耳。岂得以汉人之所述而反疑周人之所载者哉!且即汉人亦未尝有是说,《王制》、《郊特牲》、《祭义》、《祭统》诸篇之文具在而可按也。可疑者,独《小记》、《大传》、《祭法》三篇耳。然此三篇之意亦初不如赵氏之所云,特王肃一人如是解耳。就令《戴记》果有是说,尚不当以之疑《左传》;况王肃耶!左氏生於战国之初,▯礼时犹未废。王肃,魏人耳,去春秋时八九百年,姑无论二子之学相去天渊,而传闻猜度者亦当不如目见者之足征也。
一,“▯於庄公”一事,《三传》皆以吉祭为讥未有以▯为当祭始祖之父者。
“吉▯於庄公,速也。”(《左传》闵公二年)
“其言‘吉’何?言吉者,未可以吉也。曷为未可以吉?未三年也。其言‘於庄公’何?未可以称宫庙也。吉▯於庄公,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不三年也。”(《公羊传》闵公二年)
“丧事未华而举吉祭,故非之也。”(《▯梁传》闵公二年)
△三传皆讥吉▯
按:《三传》之文如合符然,皆以吉祭为讥,未有以‘于庄公’为讥者。假使▯果以祭始祖之所自出而今以祭庄公,可谓大失礼矣,则三人者皆生秦火以前,何得绝无一人知之而绝无一言及之乎?李氏廉乃曰:‘《三传》皆知丧▯之失礼而不知鲁本不当▯。’呜呼,三子皆生于周之世,所见者周之书,所闻者周之礼,皆未尝读《小记》与《圣证论》也;‘不王不▯’之法,‘▯其始祖所自出’之说,三子固无由而知之也,唯赵匡乃知之耳!吾乡有学诗者,据《诗法入门》(近世书名)而笑杜甫之不知平侧。世之据赵匡而驳《三传》者,亦若是而已矣!
一,▯之文见於《论语》者二,皆未明言其为何礼,不得以为祭始祖之父与五年一▯,不王不▯之证。
“子曰:‘▯,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观之矣。’”(《论语八佾篇》)
△辨朱熹“失礼之中又失礼”之说
按:圣人不欲观之,故无明文,不可以悬度而定案。果以鲁▯非礼之故,亦当如《祭统》、《明堂位》所言,其僭天子礼乐皆在既灌以往,然後此言可通。若如赵氏之说,以祭始祖之所自出为僭则当▯之初,孔子即已不欲观,何待既灌以往乎!朱子乃云:‘失礼之中又失礼焉,故发此叹。’亦可谓委曲而费词矣。
“或问▯之说。子曰:‘不知也。知其说者之於天下也,其如示诸斯乎?’指其掌。”(同上)
△辨朱熹“报本之中又报本”之说
按:圣人不答或人之故,亦无明文,不可臆断。然以经传之文推之,宗庙之祀见於《春秋》者凡三,曰▯,曰尝,曰▯,故《左传》云‘▯尝▯於庙’。礻龠虽见於《易》而以为薄祭,则庙中唯此三祀为正也。此三祀者,尝以荐新▯
译△〇在武公、襄公、僖公三处都是群庙
考察这三件事,都是〇在群庙,并非〇始祖所自出的地方。那么〇乃是太庙与群庙的通祭,这毫无疑问了。有人会说:“《左传》的文字多属附会,而《礼记》是经典;〇始祖所自出的说法出自《礼记》,难道可以舍弃《经》而听从《传》吗!”回答说:《左传》或许有可疑之处,与经书不同的,怀疑它是可以的;事情荒唐而文字〇相矛盾的,怀疑它是可以的。现在这三件事既没有荒唐矛盾的过失,而且与经书中“〇于庄公”、“〇于太庙”的文字完全吻合,那么它不应当被怀疑是明显的了。况且《记》是经典吗!孔子以前圣人所制定的,称为经。春秋、战国之间贤人所传授的,称为传。秦、汉之际儒者所记录的,称为记。自汉代以后解释经与传记的,称为注。自唐代以后连经、传、记、注一起解释的,称为疏。所以传有时采自经,记有时采自传,这是它们成书先后的必然情况。传如果彼此互相矛盾,就以经为准;记如果彼此互相矛盾,就以传为准,这是一定的道理。《曲台记》成书于西汉时期,自从刘向《七略》、班固《六艺》以来,都未曾把它当作经;直到郑康成为之作注,才把它提升到经传的地位。唐人分经科取士,于是它与《礼经》并行;然而那时《三传》也混杂在经中,未曾推崇《礼记》而贬斥《左传》。宋人喜好谈论经学却不能辨别真伪,反而抛弃《礼经》而以《戴记》取士,于是后世习举业的人就把它当作真正的经了。难道能因为汉人的论述而反而怀疑周人的记载吗!况且即使是汉人也没有这种说法,《王制》、《郊特牲》、《祭义》、《祭统》等篇的文章都在那里可以查考。可疑的,只有《小记》、《大传》、《祭法》三篇罢了。然而这三篇的意思也起初不像赵氏所说的那样,只是王肃一人这样解释罢了。即使《戴记》真的有这种说法,也不应当用它来怀疑《左传》;何况是王肃呢!左氏生于战国初期,〇礼当时还未废止。王肃是魏国人,距离春秋时期八九百年,暂且不说两人的学问相差天渊,就是传闻猜测也不如亲眼所见那样足以证明。
一,“〇于庄公”这一件事,《三传》都认为是吉祭而加以讥讽,没有认为〇是应当祭祀始祖之父的。
“吉〇于庄公,太急促了。”(《左传》闵公二年)
“为什么说‘吉’?说吉,是不可以吉的。为什么不可以吉?因为未满三年。为什么说‘于庄公’?因为不可以称宫庙。吉〇于庄公,为什么记载?是为了讥讽。讥讽什么?讥讽开始不守三年之丧。”(《公羊传》闵公二年)
“丧事未结束就举行吉祭,所以非议它。”(《〇梁传》闵公二年)
△三传都讥讽吉〇
考察:《三传》的文字如同符契相合,都以吉祭为讥讽,没有以“于庄公”为讥讽的。假如〇果然是祭祀始祖所自出的地方,而现在却祭祀庄公,可以说是大大失礼了,那么这三个人都生于秦火之前,怎么能完全没有一人知道而完全没有一句话提及呢?李氏廉却说:“《三传》都知道丧〇失礼,却不知道鲁国本不应当〇。”唉,这三个人都生于周代,所见的是周代的书籍,所闻的是周代的礼制,都未曾读过《小记》与《圣证论》;“不王不〇”的法度,“〇其始祖所自出”的说法,这三个人本来无从知道,只有赵匡才知道罢了!我家乡有学诗的,依据《诗法入门》(近世书名)而嘲笑杜甫不懂平仄。世上依据赵匡而驳斥《三传》的人,也是如此罢了!
一,〇的文字见于《论语》的有两处,都没有明确说明是什么礼,不能把它作为祭祀始祖之父与五年一〇、不王不〇的证据。
“孔子说:‘〇,从既灌以后,我就不想看了。’”(《论语八佾篇》)
△辨析朱熹“失礼之中又失礼”的说法
考察:圣人不欲观看,所以没有明文,不可以凭空揣测而定案。如果认为鲁〇非礼的缘故,也应当像《祭统》、《明堂位》所说,其僭越天子礼乐都在既灌以后,然后此话才通顺。如果像赵氏的说法,以祭祀始祖所自出为僭越,那么应当在〇之初,孔子就已经不想看了,何必等到既灌以后呢!朱子却说:“失礼之中又失礼,所以发出此叹。”也可以说是委曲而费词了。
“有人问〇的说法。孔子说:‘不知道。知道它说法的人对于天下,大概就像展示这个吧?’指着他的手掌。”(同上)
△辨析朱熹“报本之中又报本”的说法
考察:圣人不回答或人的缘故,也没有明文,不可臆断。然而根据经传的文字推论,宗庙的祭祀见于《春秋》的共有三种,曰〇,曰尝,曰〇,所以《左传》说“〇尝〇于庙”。礻龠虽然见于《易》但认为是薄祭,那么庙中只有这三种祭祀是正式的。这三种祭祀中,尝以荐新〇
,▯以祭改岁,其取义皆易知:独▯行於春夏之间,又有▯直▯袷▯之分,先王立制之意有难以窥测者。然则或人之所以问,孔子之所以不答,或皆因於此,未可知也。朱子乃以▯为祭始祖所自出而谓‘报本之中又报本,追远之中又追远,非仁孝诚敬之至不足以语此;非或人之所及,故以不知答之’。若然,则是祭及其二十世之祖者其理易知,而祭及其二十一世之祖者其理即难知。此谚所谓‘二十四拜皆已拜,何争此一抖’者也。余不敢信为然。
译用禘祭来改换年岁,其取义都容易理解;唯独禘祭施行于春夏之间,又有祫祭与禘祭的区别,先王制定礼制的用意有难以窥测的地方。那么或许有人之所以提问,孔子之所以不回答,或许都是因为这个原因,也未可知。朱熹却认为禘祭是祭祀始祖所从出的祖先,并说“在报答根本之中又报答根本,在追念远古之中又追念远古,不是仁孝诚敬到了极点不足以谈论这个;这不是提问的人所能理解的,所以用不知道来回答他”。如果这样,那么祭祀到二十世祖先的道理容易理解,而祭祀到二十一世祖先的道理就难以理解。这正是谚语所说的“二十四拜都已经拜完了,何必争这一抖”啊。我不敢相信是这样。
一,▯之文见於《左传》者三,其词甚明,亦皆与《戴记》合,初无祭始祖之父及五年一▯,不王不▯之说。
‘凡君薨,▯而作主,特祀於主,▯尝▯於庙。’(《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云‘凡’见群庙皆然
按:‘凡’之云者,群庙皆然,▯非以祭始祖之所自出明矣。且与▯尝同举,正与《王制》、《祭义》诸篇说同,亦不当为王者五年之大祭也。
‘宋公享晋侯於楚丘,请以《桑林》。荀▯辞。荀偃、士モ曰:“诸侯,宋、鲁於是观礼。鲁有▯乐,宾祭用之。宋以《桑林》享君,不亦可乎!”’(《左传》襄公十年)
△鲁之失礼在▯乐
按:襄公十六年传,晋亦有▯,则▯乃诸侯通用之礼也,此文以鲁之▯乐比宋之《桑林》,则鲁▯所用之乐非诸侯通用之乐矣。然则鲁之失礼固不在▯而在乐也。盖鲁之▯但以用天子之祭器乐章为僭;其实▯乃诸侯祭群庙之通礼,不必▯为天子独有之祭,为始祖所自出之祭,而後鲁为僭也。且云‘宾祭用之’,则此乐亦以之娱宾矣,不但▯僭而巳。
‘冬,穆叔如晋聘,且言齐故。晋人曰:“以寡君之未▯祀与民之未息;不然,不敢忘。”’(《左传》襄公十六年)
△免丧然後▯
按:是年春葬晋悼公,平公既位,已▯於曲沃矣,而此文复云‘未▯祀’,则是▯既葬既可行,▯必免丧然後举也。▯何以必待于免丧?▯礼吉也。‘吉▯於庄公’,《经》书之矣,《传》言之矣。彼此互证,其理显然。盖祖宗之血食不可因丧而废,故▯尝仍其常;三年之重服不可纯用吉礼,故免丧然後▯。此先王制礼,所以使丧祭不相妨,吉凶无所碍,其义为至精也。然则是以丧故,所以逾三年而後▯,非无丧而▯概以数年为常也。至▯之所以为吉,《传》无明文。而《祭义》、《郊特牲》皆谓▯有乐而尝无乐。考《春秋》中之用乐用万,皆▯也,而▯尝皆无文;其说似为得之。然《鲁颂》“秋而载尝”章有“《万》舞洋洋”,《祭统》亦云“大尝▯,升歌《清庙》,下而管《象》”,则又不知其何故也?岂尝本无乐而亦可以用乐耶?抑後世相沿之失耶?古书既缺不能详考。要之,▯所以异於▯尝者,但以其吉耳,非以其为五年殷祭与祭始祖所自出之帝也。
一,▯之文见於《诗序》者二,说与《春秋经传》、《戴记》合,亦与祭始祖之父无涉。
“《▯》,▯太祖也。”(《毛诗序》)
△《▯》▯太祖指文王
按:此即《王制》所谓“▯直▯”,《春秋》所谓“▯於庄公”、“▯於太庙”者也。《王制》以为天子无▯直▯,而此云尔者,盖传闻之小异;疑此为得之。此诗词意似指文王而言,故《序》以为“▯太祖”,盖以文王为太祖,犹《祭法》之云“祖文王”也。此於说《诗》虽出揣度,然言▯则固与《春秋经传》合,不以为▯始祖所自出也。朱子乃云:“▯喾於後稷之庙而词无及喾、稷者,恐《序》之误。”不知▯原不於喾,亦不皆於稷,故词不及喾、稷而《序》以为▯,非《序》误,乃以为▯始祖所自出者误也。
“《长发》,大▯也。”(同上)
△《长发》“大▯”即▯▯
按:此即《王制》所谓“▯▯”也。此诗遍述契、相土、汤,故《序》以为“大▯”。於此可见汉初儒者师弟相传,其说皆如是,初无有▯其始祖所自出之说,不但《王制》、《祭义》等篇为然也。朱子《诗传》乃云:“大▯不及群庙之主;此宜为▯祭之诗。”盖由误信赵氏之说,不知大▯即▯,是以反疑《序》说为误。今但屏去赵说,则古传记之言▯者皆不误矣。然则是王、赵误而非古传记之误也。
一,《礼记》中泛记▯祭之时者六,皆列▯於时祭之内,兼有诸侯宗庙通用之文,绝无五年一▯及不王不▯,祭始祖之父之说。
“飨▯有乐而食尝无乐,阴阳之义也。凡饮,养阳气也;凡食,养阴气也;故春▯而秋尝。”(《郊特牲》)
“
译一,关于“禘”的记载在《左传》中出现了三次,其文辞非常明确,也都与《礼记》相合,起初并没有祭祀始祖之父以及五年举行一次禘祭、非王者不能举行禘祭的说法。
“凡是国君去世,举行禘祭并制作神主,在神主前单独祭祀,在宗庙中举行禘祭和尝祭。”(《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说“凡”表明所有宗庙都是如此
按:所谓“凡”,是指所有宗庙都这样,显然禘祭并非用来祭祀始祖所由出的祖先。况且禘祭与尝祭并提,正好与《王制》、《祭义》等篇的说法相同,也不应当是王者五年一次的大祭。
“宋公在楚丘宴请晋侯,请求演奏《桑林》之乐。荀罃推辞。荀偃、士匄说:‘诸侯中,宋国和鲁国在这里观察礼仪。鲁国有禘祭之乐,接待宾客和祭祀时使用它。宋国用《桑林》之乐宴请国君,不也可以吗!’”(《左传》襄公十年)
△鲁国的失礼在于禘祭之乐
按:襄公十六年的《左传》记载,晋国也有禘祭,那么禘祭乃是诸侯通用的礼仪。这篇文章用鲁国的禘祭之乐来比附宋国的《桑林》之乐,那么鲁国禘祭所使用的音乐就不是诸侯通用的音乐了。既然如此,鲁国的失礼本来就不在于禘祭本身,而在于音乐。大概鲁国的禘祭只是因为使用了天子的祭器和乐章才被视为僭越;实际上禘祭乃是诸侯祭祀群庙的通用礼仪,不必认为禘祭是天子独有的祭祀,或是祭祀始祖所由出祖先的祭祀,然后鲁国才算僭越。况且说“接待宾客和祭祀时使用它”,那么这种音乐也是用来娱乐宾客的,不仅仅是禘祭僭越而已。
“冬天,穆叔出使晋国聘问,并且陈述齐国的事。晋国人说:‘因为我国国君还没有举行禘祭,百姓还没有休养生息;如果不是这样,不敢忘记(讨伐齐国)。”(《左传》襄公十六年)
△免除丧服之后才举行禘祭
按:这一年春天安葬晋悼公,晋平公即位后,已经在曲沃举行了禘祭,而这篇文章又说“没有举行禘祭”,这说明禘祭在安葬之后就可以举行,但必须等到免除丧服之后才举行。为什么禘祭一定要等到免除丧服?因为禘祭是吉礼。“在庄公庙举行吉禘”,《春秋经》记载了,《左传》也说明了。彼此相互印证,道理很明显。大概祖宗的血食祭祀不能因为丧事而废止,所以禘祭和尝祭仍然照常进行;但三年的重丧不能纯粹使用吉礼,所以必须免除丧服之后才举行禘祭。这是先王制定礼仪,使得丧礼和祭礼互不妨碍,吉礼和凶礼互不阻碍,其意义最为精妙。那么这是因为丧事的原因,所以超过三年之后才举行禘祭,并不是没有丧事时禘祭都以数年为常例。至于禘祭之所以为吉礼,《左传》没有明文记载。而《祭义》、《郊特牲》都说禘祭有音乐而尝祭没有音乐。考察《春秋》中用乐用万舞的,都是禘祭,而禘祭和尝祭都没有记载;这种说法似乎是对的。然而《鲁颂》“秋而载尝”一章中有“《万》舞洋洋”,《祭统》也说“大尝禘,升歌《清庙》,下而管《象》”,那么又不知道这是什么缘故呢?难道尝祭本来没有音乐但也可能使用音乐吗?或者是后世沿袭的错误呢?古书缺失,不能详细考证。总之,禘祭不同于禘祭和尝祭的地方,只是因为它属于吉礼,而不是因为它属于五年一次的大祭或祭祀始祖所由出的祖先。
一,关于“禘”的记载在《诗序》中出现了两次,说法与《春秋经传》、《礼记》相合,也与祭祀始祖之父无关。
“《禘》,禘祭太祖。”(《毛诗序》)
△《禘》篇禘祭太祖指的是文王
按:这就是《王制》所说的“禘直祭”,《春秋》所说的“在庄公庙禘祭”、“在太庙禘祭”。《王制》认为天子没有禘直祭,而这里这样说,大概是传闻的小差异;怀疑这种说法是对的。这首诗的词意似乎是指文王而言,所以《序》认为是“禘祭太祖”,大概是以文王为太祖,就像《祭法》所说的“祖文王”一样。这在解释《诗经》时虽然出于推测,但说到禘祭则确实与《春秋经传》相合,不认为禘祭是祭祀始祖所由出的祖先。朱熹却说:“在喾的庙里禘祭后稷,但歌词中没有提到喾、稷,恐怕《序》错了。”不知道禘祭原本不在喾,也不都在稷,所以歌词中没有提到喾、稷而《序》认为是禘祭,不是《序》错了,而是认为禘祭是祭祀始祖所由出祖先的人错了。
“《长发》,大禘。”(同上)
△《长发》中的“大禘”就是禘祭
按:这就是《王制》所说的“禘祭”。这首诗遍述契、相土、汤,所以《序》认为是“大禘”。由此可以看出汉初儒者师徒相传,他们的说法都是这样,起初没有禘祭始祖所由出祖先的说法,不只是《王制》、《祭义》等篇如此。朱熹《诗传》却说:“大禘不及群庙之主;这应该是禘祭的诗。”大概是因为误信赵氏的说法,不知道大禘就是禘祭,所以反而怀疑《序》的说法错了。现在只要摒弃赵氏的说法,那么古传记中关于禘祭的言论都没有错了。那么是王、赵错了,而不是古传记错了。
一,《礼记》中泛泛记载禘祭时间的有六处,都将禘祭列在时祭之内,兼有诸侯宗庙通用的文字,绝无五年一次禘祭以及非王者不能禘祭、祭祀始祖之父的说法。
“飨禘有音乐而食尝没有音乐,这是阴阳的道理。凡是饮酒,是培养阳气;凡是进食,是培养阴气;所以春天禘祭而秋天尝祭。”(《郊特牲》)
祭不欲数,数则烦,烦则不敬;祭不欲疏,疏则怠,怠则忘;是故君子合诸天道,春▯秋尝。……乐以迎来,哀以送往,故▯有乐而尝无乐。”(《祭义》)
译祭祀不宜过于频繁,频繁就会使人感到厌烦,厌烦就会不恭敬;祭祀也不宜过于稀疏,稀疏就会使人懈怠,懈怠就会遗忘;因此君子顺应天道,举行春禘和秋尝。……用音乐来迎接神灵的到来,用哀伤来送别神灵的离去,所以禘祭有音乐而尝祭没有音乐。
“春秋修其祖庙,陈其宗器,设其裳衣,荐其时食。……明乎郊社之礼,▯尝之义,治国其如示诸掌乎!”(《中庸》)
△《郊特牲》等篇以▯为春祭
按:此三篇皆谓春▯秋尝,则▯乃每年之祭而非五年之祭也明矣。且《祭义》、《郊特牲》皆通论祭礼而其言如是,则▯乃诸侯群庙之常祭,而非天子所独有之祭,始祖自出之帝所独擅之祭,又明矣。
△朱熹释《中庸》▯尝之非
朱子《中庸章句》云:“▯,天子宗庙之大祭,追祭太祖之所自出於太庙而以太祖配之也。尝,秋祭也。四时皆祭,举其一耳。”余按此章自“修其祖庙”以下皆论祭祀之礼,而首以“春秋”冠之,末以“▯尝”明之,其为春▯秋尝,文义甚明。况《祭义》、《郊特牲》皆有“春▯秋尝”之文可互证乎!今殊▯於春秋祭之外,而前则以春秋包四时,後则以一尝该四祭,亦可谓迂曲深晦而费词矣。盖朱子亦以先入之言为主而强取而合之,故不复顾本章之文义耳。
天子诸侯宗庙之祭:春曰衤勺,夏曰▯,秋曰尝,冬曰▯。”(《王制》)
“春祭曰衤勺,夏祭曰▯,秋祭曰尝,冬祭曰▯。衤勺、▯,阳义也;尝、▯,阴义也。▯者,阳之盛也;尝者,阴之盛也;故曰莫重於▯尝。”(《祭统》)
△《王制》等篇以▯为夏祭
按:此二篇之文与前三篇小异。彼以▯为春祭,此则以▯为夏祭;彼以为每年两祭,此则以为每年四祭,此其不同者也。盖古人之祭原不分四时,其後说经之儒各据其师所传为说而分系之,是以或举其重,或兼其轻,或以为春,或以为夏耳。要之,皆以为每年之祭而非以为五年之祭也。夫《记》之言虽不足尽信,然秦、汉间去古未远,其时学者各有授受,源流不归於一,非若後世为举业者同宗一注疏而无异说也。藉令果有五年一▯之事,四十馀篇之中岂得竟无一人言者,而不约而同皆以为每年之祭乎!且其文云“天子诸侯宗庙之祭”云云而无异词,则亦未尝以为不王不▯与祭始祖之所自出矣。
△郑玄分别夏、殷、周祭名之非
郑氏《王制》、《祭统》注云:“此盖夏、殷之祭名。周则改之,春曰祠,夏日衤勺,以▯为殷祭。”余按:《祭统》言成王、康王赐鲁以尝▯重祭,则为周制无疑矣;《中庸》以春秋▯尝为武王、周公之达孝,则亦以春▯秋尝为周制也;乌得概谓之夏、殷哉!夏、殷之制,《记》尝言之矣,《王制》之“飨、食”,“收、▯”,《祭义》之“祭ウ、祭阳”,《郊特牲》之“尚气、尚声”,皆以夏、殷之文别之,未有不举其代号者。不举代号,皆周制也。如概以为夏、殷,则《王制》之“辟雍”,《郊特牲》之“稷牛”,其又何解焉?且郑氏以夏、商为有殷祭乎?无殷祭乎?如有殷祭,周袭其名,可也;即别命一名,亦可也;何为易之而又冒其时祭之名?若无殷祭而周创之,则亦何难并创一殷祭之名,而必为易之而又胃其时祭之名?若无殷祭而周创之,则亦何难并创一殷祭之名,而必冒夏、商时祭之旧名,复别制一时祭之名以代之?亦可谓委曲而繁扰矣!《记》之言▯凡十一篇,《祭法》记四代之▯,无论已;其馀十篇,无明文者五而以为时祭者五,未有一篇言为殷祭者。《记》之所采多周末之言,即汉亦去周为近,何故竟无一人肯述周制而皆远征之夏、商乎?
“天子▯直衤勺、▯▯、▯尝、▯▯。诸侯衤勺则不▯,▯则不尝,尝则不▯,▯则不衤勺。诸侯衤勺▯直,▯一▯直一▯,尝▯,▯▯。”(《王制》)
△“▯直、▯”非祭名
按此文,则是衤勺▯▯尝乃祭之名,而▯直与袷乃分合之谓,非祭之名也。分祭则谓之▯直;合祭则谓之袷。▯直,即直也,专之义也。▯,即合也,後人加示於合旁耳,犹右之加示而为佑也。▯▯尝皆有袷,则▯▯尝之外不得复有袷祭矣。犹《诗》之言“黍稷▯童▯,▯直稚菽麦”,不得谓黍稷菽麦之外别有▯童▯▯直稚
译“春秋两季修缮祖先的宗庙,陈列宗庙中的礼器,摆放祖先的衣冠,进献应时的食物。……明白了郊祀和社祭的礼仪,以及春禘秋尝的意义,治理国家不就像展示在手掌上一样清楚吗!”(《中庸》)
△《郊特牲》等篇将“禘”解释为春祭
按:这三篇文献都说是春禘秋尝,那么“禘”是每年的祭祀而不是五年一次的祭祀,这就很明白了。况且《祭义》、《郊特牲》都是通论祭祀礼仪,它们的说法如此,那么“禘”是诸侯群庙的常规祭祀,而不是天子独有的祭祀,也不是始祖所出的天帝所独占的祭祀,这也十分清楚了。
△朱熹解释《中庸》中“禘尝”的错误
朱熹在《中庸章句》中说:“禘,是天宗庙的大祭,追祭太祖所出的祖先于太庙,并用太祖配享。尝,是秋祭。四季都祭祀,这里只举出一个例子罢了。”我按:这一章从“修缮祖庙”以下都在论述祭祀的礼仪,开头用“春秋”统领,结尾用“禘尝”明确,这是春禘秋尝,文义非常明白。何况《祭义》、《郊特牲》都有“春禘秋尝”的文字可以互相印证呢!现在把“禘”特别区分在春秋祭祀之外,前面用春秋概括四季,后面用一个“尝”概括四季祭祀,这可以说是迂曲深晦而费词了。大概朱熹也是以先入为主的言论为主,强行取来附会,所以不再顾及本章的文义了。
天子诸侯宗庙的祭祀:春天叫禴,夏天叫禘,秋天叫尝,冬天叫烝。”(《王制》)
“春祭叫禴,夏祭叫禘,秋祭叫尝,冬祭叫烝。禴、禘,是阳的意义;尝、烝,是阴的意义。禘,是阳气最盛的时候;尝,是阴气最盛的时候;所以说没有比禘尝更重要的了。”(《祭统》)
△《王制》等篇将“禘”解释为夏祭
按:这两篇的文字与前三篇略有不同。那三篇把“禘”当作春祭,这两篇则把“禘”当作夏祭;那三篇认为是每年两次祭祀,这两篇则认为是每年四次祭祀,这是它们的不同之处。大概古人的祭祀原本不分四季,后来解说经书的儒者各自依据老师传授的说法来分别归类,所以有的举出重要的,有的兼及次要的,有的认为是春祭,有的认为是夏祭罢了。总之,都认为这是每年的祭祀,而不认为是五年一次的祭祀。《礼记》中的言论虽然不足以完全相信,但是秦、汉之间距离古代不远,当时的学者各有师承,源流不归于统一,不像后世为了科举考试的人共同尊崇一种注疏而没有异说。假使真的有五年一次禘祭的事情,四十多篇文献中难道竟然没有一个人提到,而不约而同都认为是每年的祭祀吗!况且文中说“天子诸侯宗庙的祭祀”等等,没有不同的说法,那么也就未曾认为不称王就不禘,以及祭祀始祖所出的天帝了。
△郑玄分别夏、殷、周祭名的错误
郑玄在《王制》、《祭统》的注中说:“这大概是夏、殷的祭名。周朝改变了它,春天叫祠,夏天叫禴,把禘作为殷祭。”我按:《祭统》说成王、康王赐给鲁国尝禘重祭,那么这是周制无疑了;《中庸》把春秋禘尝作为武王、周公的大孝,那么也是把春禘秋尝作为周制;怎么能一概说是夏、殷的呢!夏、殷的制度,《礼记》曾经提到过,《王制》中的“飨、食”,“收、烝”,《祭义》中的“祭阴、祭阳”,《郊特牲》中的“尚气、尚声”,都是用夏、殷的文字来区别的,没有不举出代号的。不举出代号的,都是周制。如果一概认为是夏、殷,那么《王制》中的“辟雍”,《郊特牲》中的“稷牛”,又怎么解释呢?况且郑玄认为夏、商有殷祭吗?没有殷祭吗?如果有殷祭,周朝沿袭其名,可以;另外命名一个,也可以;为什么要改变它而又冒用时祭的名号呢?如果没有殷祭而周朝创立它,那么也何必另外创立一个殷祭的名号,而一定要改变它而又冒用时祭的名号呢?如果没有殷祭而周朝创立它,那么也何必另外创立一个殷祭的名号,而一定要冒用夏、商时祭的旧名,再另外制定一个时祭的名号来代替呢?这也算是委曲而烦扰了!《礼记》中谈到“禘”的共有十一篇,《祭法》记载四代的禘,不用说;其余十篇,没有明文的是五篇,认为是时祭的是五篇,没有一篇说是殷祭的。《礼记》所采纳的多是周末的言论,即使汉代也离周朝较近,为什么竟然没有一个人肯叙述周制而都远引夏、商呢?
“天子禘则禴、禘、尝、烝。诸侯禴则不禘,禘则不尝,尝则不烝,烝则不禴。诸侯禴禘直,禘一禘直一禘,尝烝,烝禴。”(《王制》)
△“禘直、祫”不是祭名
按:根据这段文字,那么禴、禘、尝、烝是祭祀的名称,而“禘直”与“祫”是分别和合祭的意思,不是祭祀的名称。分别祭祀就叫做“禘直”;合祭就叫做“祫”。“禘直”,就是“直”,专一的意思。“祫”,就是“合”,后人在“合”字旁边加了示字旁,就像“右”字加了示字旁成为“佑”一样。禴、禘、尝、烝都有祫祭,那么禴、禘、尝、烝之外就不能再有祫祭了。就像《诗经》中说“黍稷禴童禴,禘直稚菽麦”,不能说在黍稷菽麦之外另有禴童禴禘直稚。
之四▯也。至其▯直▯制,实本《春秋经传》而来。所谓▯之▯直者,即《春秋》之“▯於庄公,▯於太庙”也。所谓▯▯者,即《春秋》之“大事於太庙”也。所谓尝袷▯▯者,即《春秋》之但书“己卯▯”,“乙亥尝”,而不书所祭之庙也。所言虽不必尽合古制,要其大即不悖於经。由是言之,▯之与不书所祭之庙也。所言虽不必尽合古制,要其大概不悖於经。由是言之,▯之与袷不得平列为二祭而以三年五年分属之也明矣。且▯既有▯直有袷,则非以祭始祖之父矣。云“诸侯▯一▯直一袷”,则亦以▯为诸侯通用之祭而不用“不王不▯”之说矣。
译这是第四十条。至于其中的禘、直、制,实际上源自《春秋经传》。所谓禘、直,就是《春秋》中记载的“禘于庄公,禘于太庙”。所谓禘、制,就是《春秋》中记载的“大事于太庙”。所谓尝、袷、禘、制,就是《春秋》中只记载“己卯禘”、“乙亥尝”,而不记载所祭祀的宗庙。所说的内容虽然不一定完全符合古代制度,但其大体并不违背经义。由此说来,禘与不记载所祭宗庙的情况,所说的内容虽然不一定完全符合古代制度,但其大体并不违背经义。由此说来,禘与袷不能平列为两种祭祀,并分别归属于三年和五年,这是很明显的。况且禘既有禘、直又有袷,那么就不是用来祭祀始祖的父亲了。说“诸侯一禘一直一袷”,那么也是将禘视为诸侯通用的祭祀,而不采用“不王不禘”的说法了。
一,《礼记》中专记鲁▯之制者三,但以为用天子器乐,亦但有祭周公之文,绝无不王不▯及祭始祖之父之说。
“昔者周公旦有勋劳于天下。周公既没,成王、康王追念周公之所以勋劳者而欲尊鲁,故赐之以重祭。外祭则郊社是也;内祭则大尝▯是也。夫大尝▯,升歌《清庙》,下而管《象》,朱干玉戚以舞《大武》,入佾以舞《大夏》,此天子之乐也。康周公,故以赐鲁也。”(《祭统》)
“季夏六月,以▯礼祀周公於太庙。牲用白牡;尊用牺象山▯;郁尊用黄目;灌用玉瓒大圭;荐用玉豆雕▯;爵用玉盏仍雕,加以璧散璧角;俎用▯完▯。升歌《清庙》;下管《象》;朱干玉戚,冕而舞《大武》;皮弁素积,裼而舞《大夏》。”(《明堂位》)
△《祭统》、《明堂位》见鲁▯之僭
按此二篇之文,则是鲁▯之所以为僭者专於祭器乐章见之,非以▯为僭也,非以▯其太祖之所自出为僭也。黄目玉瓒皆灌时所用,与《论语》“既灌”之言合;《大夏》、《大武》皆天子之乐,与《春秋传》“鲁有▯乐”之言合;鲁▯之僭可以互证而无疑矣。且《祭统》所称重祭凡四,而郊社尝▯皆与焉。郊固天子之礼,若社尝乃诸侯所通用,又何独疑於▯而遂以为非天子不得行乎?唯所云“成王、康王赐鲁重祭”者,恐未必然。成、康皆周令主,不应有是过举。管仲之“三归、反坫”,季氏之“八佾、雍彻”,亦岂有人赐之!盖鲁之君自僭天子礼乐,相沿既久,莫知所始,其国人遂为是想当然之说,正如楚伯州犁所云“辞而假之寡君”者。不然,赐祭,一事耳,成则成,康则康,何以概云“成王、康王”乎?又按:《明堂位》一篇皆以侈鲁国之盛,若▯果祭太祖之所自出而祀文王,此之巨典尤为煌煌者,何得通篇竟无一言及之而但云“祀周公於太庙”乎?然则▯之非以祭文王可知矣。“孟献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七月而▯,献子为之也。”(《杂记下》)
△《杂记》概举五庙
按:此文云“有事於祖”,则亦概举五庙言之,而未见其为专祭太祖之所自出也。唯谓七月始於献子,恐未必然。范氏《▯梁传注》已辨之矣。
一,自《丧服小记》始有“不王不▯”之说,乃因《礼运》之文而误;其实,《礼运》未尝以▯为天子之礼。
“鲁之郊▯非礼也。周公其衰矣!”(《礼运》)
“礼,不王不▯。”(《丧服小记》。《大传》同)
△《礼运》“非礼”之误解
按:《小记》之文乃本《礼运》之意以为言者。然《王制》等三篇泛言▯礼,未尝有一篇以为天子之礼者;而《礼运》、《祭统》、《明堂位》三篇专言鲁▯,则皆以为天子之礼。然则是鲁▯为天子之礼,非▯即为天子之礼,明矣。盖《礼运》所谓“非礼”即《祭统》、《明堂位》所云“黄目、玉瓒、《大夏》、《大武》”之属,其“郊▯”并举亦即《祭统》“郊社尝▯”并举之意;非以▯为天子始得行也。《礼运》以此文为孔子之言,虽未必果然,大都此语相传已久。《小记》,汉儒所纂,但闻鲁▯非礼而未详其所以非礼,但闻鲁之郊▯皆非礼而郊非王者不得行,故臆度之而遂以郊例之,而以为不王不▯耳。《小记》本杂缀古人之语以成篇者,而此文亦与上“▯其祖”之文不相属。盖上文本谓王者始得“▯其祖之所自出”,後人遂误以为王者始得▯而加此文,纂辑者未之考而概列之於篇中也。
△《大传》误采《小记》
至於《大传》之文,又皆采之他篇,“服述”以下见於《服问》,“别子”以下见於《小记》;则此文亦即采之《小记》可知。盖因其与上文皆论▯,故取而合之。然则《大传》之作又後於《小记》矣。後儒但见《大传》此文,遂不复考其所由来而概以为不王不▯,其亦疏矣。由是言之,不王不▯之说乃一人误解之,一人又误采之耳。此其悖於经传者一也。
一,
译一,《礼记》中专记鲁禘制度的有三处,但只认为鲁国使用了天子的器乐,也只有祭祀周公的文字,绝对没有“不称王就不禘”以及“祭祀始祖之父”的说法。
“从前周公旦对天下有勋劳。周公去世后,成王、康王追念周公的勋劳而想要尊崇鲁国,所以赐给鲁国隆重的祭祀。外祭就是郊祭和社祭;内祭就是大尝禘。在大尝禘时,升堂歌唱《清庙》,堂下吹奏《象》,手持朱干玉戚舞蹈《大武》,用八佾舞蹈《大夏》,这些都是天子的音乐。因为尊崇周公,所以赐给鲁国。”(《祭统》)
“季夏六月,用禘礼在太庙祭祀周公。牺牲用白色的牡牛;酒尊用牺象山罍;郁尊用黄目;灌礼用玉瓒大圭;进献用玉豆雕罍;爵用玉盏仍雕,加上璧散璧角;俎用嶡完嶡。升堂歌唱《清庙》;堂下吹奏《象》;手持朱干玉戚,戴着冕舞蹈《大武》;穿着皮弁素积,袒露上衣舞蹈《大夏》。”(《明堂位》)
△《祭统》、《明堂位》显示鲁禘的僭越
考察这两篇的文字,那么鲁禘之所以为僭越,专门体现在祭器和乐章上,并不是因为禘礼本身是僭越,也不是因为禘祭太祖之所自出是僭越。黄目、玉瓒都是灌礼时所用的,与《论语》中“既灌”的话相合;《大夏》、《大武》都是天子的音乐,与《春秋传》中“鲁有禘乐”的话相合;鲁禘的僭越可以互相印证而没有疑问了。况且《祭统》所推崇的隆重祭祀共有四种,而郊祭、社祭、尝祭、禘祭都包括在内。郊祭固然是天子的礼仪,如果社祭、尝祭是诸侯通用的,又为什么唯独怀疑禘祭,从而认为不是天子就不能施行呢?只有所说的“成王、康王赐给鲁国隆重祭祀”,恐怕未必如此。成王、康王都是周朝的圣明君主,不应该有这样的过失举动。管仲的“三归、反坫”,季氏的“八佾、雍彻”,难道也是有人赐给他们的吗!大概是鲁国的君主自己僭用天子的礼乐,沿袭已久,不知始于何时,他们的国人于是产生了这种想当然的说法,正如楚国的伯州犁所说的“言辞上假托寡君”那样。不然的话,赐给祭祀,只是一件事,成王就是成王,康王就是康王,为什么一概说“成王、康王”呢?又考察:《明堂位》一篇都是夸耀鲁国的盛况,如果禘礼确实是祭祀太祖之所自出而祭祀文王,这是极为显赫的重大典礼,为什么全篇竟然没有一句话提及,而只说“在太庙祭祀周公”呢?那么禘礼不是用来祭祀文王的就可以知道了。“孟献子说:‘正月冬至,可以祭祀上帝;七月冬至,可以祭祀祖先。’七月举行禘祭,是孟献子制定的。”(《杂记下》)
△《杂记》概括列举五庙
考察:这段文字说“祭祀祖先”,那么也是概括列举五庙而言,而没有看到它是专门祭祀太祖之所自出。只是说七月禘祭始于孟献子,恐怕未必如此。范氏《梁传注》已经辩驳过了。
一,从《丧服小记》开始才有“不王不禘”的说法,这是因《礼运》的文字而误解;其实,《礼运》未曾将禘礼视为天子的专属礼仪。
“鲁国的郊祭和禘祭不合礼制。周公的衰微了!”(《礼运》)
“礼制,不称王就不禘。”(《丧服小记》。《大传》相同)
△《礼运》“非礼”的误解
考察:《小记》的文字是依据《礼运》的意思而言的。然而《王制》等三篇泛论禘礼,未曾有一篇认为它是天子的专属礼仪;而《礼运》、《祭统》、《明堂位》三篇专论鲁禘,则都认为它是天子的礼仪。那么是鲁禘为天子之礼,并非禘礼本身就是天子之礼,这是明显的。大概《礼运》所说的“非礼”即《祭统》、《明堂位》所说的“黄目、玉瓒、《大夏》、《大武》”之类,其“郊禘”并举也就是《祭统》“郊社尝禘”并举的意思;并不是认为禘礼只有天子才能施行。《礼运》将这段话作为孔子的言论,虽然未必确实,大抵这句话相传已久。《小记》是汉儒编纂的,只听说鲁禘不合礼制而未详细知道它为什么不合礼制,只听说鲁国的郊祭和禘祭都不合礼制而郊祭非王者不得施行,所以主观推测从而以郊祭为例,认为不王不禘罢了。《小记》本是杂缀古人的话语以成篇的,而这段文字也与上文“禘其祖”的文字不相连贯。上文原本是说王者才能“禘祭其祖之所自出”,后人于是误以为王者才能禘祭而加上这段文字,编纂者没有考察而一概列在篇中。
△《大传》误采《小记》
至于《大传》的文字,又都采自其他篇章,“服述”以下见于《服问》,“别子”以下见于《小记》;那么这段文字也就是采自《小记》可以知道。大概因为它与上文都论及禘祭,所以取来合并。那么《大传》的作成又在《小记》之后了。后儒只见到《大传》这段文字,就不再考察它的来源而一概认为不王不禘,这也太疏漏了。由此说来,不王不禘的说法乃是一人误解,另一人又误采而已。这是违背经传的第一点。
一,
自《春秋说文》始有五年一▯之说,乃因《公羊传》及《尔雅》之文而误;其实,《公羊传》未尝以▯为五年之殷祭。
译自从《春秋说文》开始有了“五年一〇”的说法,这是依据《公羊传》和《尔雅》的文字而产生的错误;实际上,《公羊传》并没有把“〇”当作五年一次的殷祭。
“春曰祠;夏曰衤勺;秋曰尝;冬曰▯。”(《公羊传》桓公八年)“大▯者何?合祭也。其合祭奈何?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末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五年而再殷祭。”(《公羊传》文公二年)
“春祭曰祠;夏祭曰衤勺;秋祭曰尝;冬祭曰▯。……▯,大祭也。”(《尔雅释天》)
“三年一▯;五年一▯。”(《春秋说》文。《礼纬》同)
△《公羊》“殷祭”与《尔雅》“大祭”之误解
按:《春秋说文》之言本之《公羊》文二年传“五年再殷祭”之文;而其所以以▯为殷祭者,则因於桓八年传时祭不言▯之故。然观《传》之本文,但五年再▯耳,非谓一▯而一▯也。《传》曰“大袷者何?合祭也。”是合祭即大袷也。曰:“其合祭奈何?毁庙之主陈於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於太祖;五年而再殷祭。”是殷祭即合祭也。然则“五年而再殷祭”云者,即五年而再大袷也;何尝谓别有一▯,与袷相间以祭於五年之中,而为再殷祭哉!假使殷祭果兼▯袷,则上文亦当有一言及▯,何得独言袷乎!假使▯袷果皆殷祭,则闵二年“▯於庄公”之传亦当有一言及之,何得独言之於袷乎!盖此传之文正与《王制》相表里,所谓“大袷”,即《王制》之“袷▯”也;所谓“五年而再殷祭”,即《王制》之“▯一▯直一袷”也。但一▯直一袷则四年而再袷,与此五年之文少别。盖亦约略言之,要其大旨未尝不同,不得平分▯▯为二祭以当五年再举之数也。至於四时之祭独不言▯,此亦不足为异。何者?古人之祭原不平分四时,故殷以一岁为“一祀”,《礼》以祀事为“岁事”;但每岁有此数祭,非每时必有此一祭也。若果每时一祭,则当以一时为一祀,何得反以一岁为一祀乎!古礼既缺,说经之儒各自以意取古祭名而分系之四时,是以互有同异,或有此而无彼,或有彼而无此耳;非谓此外不得复有祭也。《祭义》、《郊特牲》皆但言▯尝而不言▯,亦可以▯为五年之殷祭乎!《左传》云:“▯尝▯於庙。”至纪祭时则云:“始杀而尝,闭蛰而▯。”独不言▯,是▯无定时也。故▯,於《经》有“五月”“七月”之异,於《传》有“二月”“十月”之殊,於《记》则又“春祭”“夏祭”,“六月”“七月”,不一其说。或者公羊氏以▯无定时,故不分系於四时耶?安得因此文之未言▯而遂强入之於五年殷祭之数也!《尔雅》四时祭名全录《公羊传》文;以《传》之未言▯也,故别出“▯,大祭”之文以补之。然揆其意,亦但谓▯祭较祠衤勺▯尝为大耳,非以此当《传》文“五年再殷祭”之数也。若果以▯▯相间为五年之殷祭,则文当云“▯、▯,皆大祭也”,何得独言▯而偏遗袷乎!《春秋说文》见▯不列时祭之内,遂误以《尔雅》之“大祭”为即《公羊》之“殷祭”,因分▯▯为二而以“三年”“五年”别之,以求合於《传》文、呜呼,谬矣!“袷”也者,即“合”也。“示”,特传写者所加耳。三年之袷,即合祭之▯也。是以经传无袷祭之名而但有“▯尝”“袷▯”之文。若五年之▯不合祭,则非殷祭矣。若亦合祭,则仍是大▯耳。岂得分彼为▯而此为▯也哉!何氏求其说而不得,乃谓“▯所以异於▯者,功臣皆祭也。”此特想当然耳,经传氏求其说而不得,乃谓“▯所以异於▯者,功臣昔祭也。”此特想当然耳,经传未尝有也。纵使果然,而▯之合食反多於袷、岂得反不谓之袷也哉!至於所推春秋▯袷之年,尤为穿凿。▯之见於《经》者二,而相距八年,乌在其能合也!且如其说,▯自继▯数之,▯自继袷数之,则三十年中凡十袷六▯,有四年而三殷祭者矣,《传》岂得谓之“五年再殷祭”乎!
△“▯、祠”疑一祭
又按:《春秋》有▯无祠,《诗》有祠无▯,经未有祠▯并举者;《祭义》、《郊特牲》,▯为春祭,此传亦祠为春祭;《王制》、《祭统》以▯与衤勺尝▯为四,此传亦以祠与衤勺尝▯为
译“春季的祭祀称为祠;夏季的祭祀称为禴;秋季的祭祀称为尝;冬季的祭祀称为烝。”(《公羊传》桓公八年)“大袷是什么?是合祭。那合祭是怎样的呢?已毁弃宗庙的祖先牌位,陈列在太祖庙中;未毁弃宗庙的祖先牌位,都升迁到太祖庙中共同受祭。每五年举行两次殷祭。”(《公羊传》文公二年)
“春季的祭祀称为祠;夏季的祭祀称为禴;秋季的祭祀称为尝;冬季的祭祀称为烝。……烝,是大祭。”(《尔雅·释天》)
“每三年举行一次烝;每五年举行一次烝。”(《春秋说》文。《礼纬》相同)
△《公羊传》中“殷祭”与《尔雅》中“大祭”的误解
按:《春秋说文》中的言论本于《公羊传》文公二年传中“五年再殷祭”的文字;而它之所以将烝视为殷祭,是因为桓公八年传中在讲述时祭时没有提到烝的缘故。然而查看《传》的原文,只是说五年两次烝罢了,并非说一次烝和一次袷。《传》说:“大袷是什么?是合祭。”这就是说合祭就是大袷。又说:“那合祭是怎样的呢?已毁弃宗庙的祖先牌位陈列在太祖庙中,未毁弃宗庙的祖先牌位都升迁到太祖庙中共同受祭;每五年举行两次殷祭。”这就是说殷祭就是合祭。那么,“五年而再殷祭”这句话,也就是五年而再大袷的意思;哪里是说另外有一个烝,与袷相间在五年之中祭祀,从而构成两次殷祭呢!假如殷祭果然兼有烝和袷,那么上文也应当有一句提到烝,怎能只说袷呢!假如烝和袷果然都是殷祭,那么闵公二年“在庄公庙举行烝祭”的传文也应当有一句提到它,怎能只说在袷祭中呢!大概这篇传文的文字正与《王制》互为表里,所谓的“大袷”,就是《王制》中的“袲烝”;所谓的“五年而再殷祭”,就是《王制》中的“烝一烝直一袷”。但一烝直一袷则是四年而再袷,与此处五年的文字稍有不同。这大概也是约略而言,其主旨并没有不同,不能将烝和袷平分为两种祭祀来对应五年举行两次的数目。至于四时之祭唯独没有提到烝,这也不足为奇。为什么呢?古人的祭祀原本不平均分配在四季,所以殷人以一年为“一祀”,《礼》将祀事称为“岁事”;只是每年有这几种祭祀,并非每个季节必定有这一种祭祀。如果果然每个季节一次祭祀,那么就应当以一时为一祀,怎能反而以一年为一祀呢!古礼既然缺失,解说经书的儒者各自凭意选取古祭名而分配系属于四季,因此互有同异,有的有此而无彼,有的有彼而无此罢了;并非说除此之外不能再有祭祀。《祭义》、《郊特牲》都只说烝尝而不说烝,难道也可以将烝作为五年一次的殷祭吗!《左传》说:“在宗庙举行烝尝。”等到记载祭祀时间时却说:“开始杀戮牲畜时举行尝祭,昆虫闭藏时举行烝祭。”唯独没有说烝,这是烝没有固定时间的缘故。所以烝,在《经》中有“五月”“七月”的不同,在《传》中有“二月”“十月”的差异,在《记》中又有“春祭”“夏祭”,“六月”“七月”,说法不一。或许公羊氏因为烝没有固定时间,所以不将其分配系属于四季吧?怎能因为这篇文字没有提到烝,就强行将其纳入五年殷祭的数目中呢!《尔雅》四时祭名完全抄录《公羊传》的文字;因为《传》中没有提到烝,所以另外提出“烝,大祭”的文字来补充。然而推究其意,也只是说烝祭比祠、禴、烝、尝为大罢了,并非以此对应《传》文中“五年再殷祭”的数目。如果果然以烝、袷相间作为五年一次的殷祭,那么文字应当说“烝、袷,都是大祭”,怎能只说烝而偏偏遗漏袷呢!《春秋说文》看到烝不列在时祭之内,于是误将《尔雅》的“大祭”当作《公羊》的“殷祭”,因而将烝、袷分为两种并以“三年”“五年”区别它们,以求符合《传》文,唉,真是谬误啊!“袷”也就是“合”。“示”,只是传抄者所添加的。三年的袷,就是合祭的烝。所以经传中没有袷祭的名称,只有“烝尝”“袷烝”的文字。如果五年的烝不合祭,那就不是殷祭了。如果也合祭,那就仍然是大袷罢了。怎能将那个分为烝而将这个分为袷呢!何休寻求其说法而不得,于是说“烝之所以不同于袷,是因为功臣都祭祀。”这只是想当然罢了,经传中未曾有。纵使果然如此,而烝的合食反而多于袷,怎能反而不称之为袷呢!至于所推演的春秋烝袷的年份,尤为穿凿附会。烝见于《经》的有两次,而相距八年,哪里能符合呢!况且按照他的说法,烝自继烝数起,袷自继袷数起,那么三十年中凡有十次袷六次烝,有四年而三次殷祭的情况了,《传》怎能称之为“五年再殷祭”呢!
△“烝、祠”疑为同一祭祀
又按:《春秋》有烝无祠,《诗经》有祠无烝,经书中未曾有祠烝并举的;《祭义》、《郊特牲》以烝为春祭,此传也以祠为春祭;《王制》、《祭统》以烝与禴、尝、烝为四,此传也以祠与禴、尝、烝为
四:安知▯与祠非一祭而异其名者乎!杞之姓,《公羊》、《左氏》作“姒”,诗与《▯梁》作“弋”。楚之▯氏,《左氏》一传之中或作“▯”,或作“▯”。“衤勺”之文不见於经,而《诗》、《易》皆有“礻龠祭”,郑氏以为“衤勺,即礻龠也”。今“▯”与“祠”音亦相近;而▯从“У”,У与祠音尤近。又安知《公羊》此年之祠非即他经传之▯而异其文者乎!姑阙所疑,可矣。如之何其可以一字之异而遽曲为之说也!盖西汉之世,公羊之学最盛,自董仲舒屈瑕邱江公,《▯梁》、《左氏》皆不得立於学官,而《戴记》亦未出,学者说经大都皆本《公羊》,而又多借此以取富贵,故每增其师说,傅以己意而授弟子,以自为功,其风气然也。是以《春秋说文》演为此说,而《礼纬》则又见《春秋说文》之语而袭之者,犹《大传》之采诸《小记》也。此虽通上下而言之,不用不王不▯之说,然混▯於▯,其失更大於《小记》矣。由是言之,五年一▯之说亦汉儒之误解而误采焉耳。此其悖於经传者二也。
译四:怎么知道“〇”与“祠”不是同一种祭祀而名称不同呢!杞国的姓氏,《公羊传》和《左氏传》写作“姒”,《诗经》与《〇梁传》写作“弋”。楚国的〇氏,在《左氏传》同一篇传文中,有的地方写作“〇”,有的地方写作“〇”。“衤勺”这个字形在经书中没有出现过,而《诗经》、《易经》中都有“礻龠祭”,郑玄认为“衤勺,就是礻龠”。现在“〇”与“祠”读音也相近;而且“〇”字从“У”旁,“У”与“祠”的读音尤其接近。又怎么知道《公羊传》这一年的“祠”不是其他经传中的“〇”而文字不同呢!暂时保留疑问,就可以了。怎么能因为一个字的不同就立刻牵强附会地加以解说呢!大概在西汉时期,公羊学最为兴盛,自从董仲舒压制瑕邱江公以来,《〇梁传》、《左氏传》都不能在学官中设立,而《戴记》也尚未问世,学者解说经文大多依据《公羊传》,而且多借此谋取富贵,所以常常增加其师说,附以自己的意思传授给弟子,以此自夸功劳,当时的风气就是这样。因此《春秋说文》演绎出这种说法,而《礼纬》则是看到了《春秋说文》的话而沿袭它,就像《大传》采录《小记》一样。这虽然是从上下贯通的角度来说,不采用“不王不〇”的说法,然而将“〇”与“〇”混淆,其错误比《小记》更大了。由此说来,五年一〇的说法也是汉代儒者的误解而被错误地采纳罢了。这违背经传的地方是第二点。
一,为▯始祖所自出之说者皆引《丧服小记》、《大传》为据,然观二篇之文实大不然。
“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庶子王亦如之。”(丧服小记)
△《小记》主旨在明▯庶所祀祖祢远近之分
按:此文义甚明,且与《王制》相表里。所谓“其祖”,即高曾祖考也。所谓“其祖之所自出”,即始祖也。所谓“▯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即《王制》之袷▯也。高曾祖考,天子之所独祖,故曰“其祖”。始祖,同姓诸侯之所同祖,而高曾祖考亦由此人而後有,故不谓之“其祖”而谓之“其祖所自出。”天子之▯▯,高曾祖考之主皆与始祖之主同陈於太庙,故曰“▯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何尝有“▯其始祖之所自出”而“以其始祖配之”之说哉!且其下文云“立四庙,庶子王亦如之”,则其意尤显然。何者?九庙之说始於刘歆。自歆以前,儒者多谓“天子诸侯皆止立高曾祖考四庙,诸侯则与太庙而为五,周则加文、武世室而为七”。此篇盖汉儒所记,故不言立六庙而言“立四庙”。曰“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则“其祖”之为高曾祖考而非始祖也不待言矣。若“其祖”即谓始祖,则当云“以其祖配之,而立太庙”,不得云立四庙矣。此篇本记丧服,所以言此者,欲以明▯庶之分,言王者世▯相传,然後得祭及其始祖而以其祖配之,其他支庶小宗则不得祭其祖,或但祭其祖而不得及始祖。如周昭王之时,以後稷为其祖之所自出而▯之,以文、武、成、康为其祖而立四庙配之。至鲁与卫,则皆周之支庶,但祭其祖周公、鲁公,康叔、康伯,而皆不得上推其祖之所自出而▯後稷也。若无▯子,或▯子有他故而庶子立为王,则当奉大宗之统而祭与▯子同,其子孙皆得溯其祖之所自出而▯後稷,而不仅祭及於其祖之为庶子者而止,故曰“庶子王亦如之。”庶子云者,兼庶子之子孙而命之也;犹下文之云“庶子不祭祖”也,犹《春秋传》之於王孙牟、燮父、禽父而皆谓为“王母弟”也。郑氏所谓“正体在上,下正犹为庶”者是也。然则此章之意止以“但祭其祖”与“兼祭其祖之所自出”为▯庶之别。若其祖即为後稷而所自出者为喾,财祭稷者即祭喾,▯庶原无分别,何故复其文曰“庶子王亦如之”乎?此章文义本极易解,特後之说者互相沿袭而遂失其真。学者不取信於《春秋经传》而泥汉儒之记,已为舛谬;况并不求其前後文义所在?而割裂其句,增易其文,以自为说乎!无怪乎《六经》之日晦也!
“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诸侯及其太祖。大夫士有大事,省於其君,干袷及其高祖。”(《大传》)
△《大传》文义与《小记》无异
按:《大传》文即采之於《小记》,前於“不王不▯”之文已言之矣。“诸侯”以下虽《小记》所无,然其意亦与《小记》无异。何者?“高祖”者,四世之祖,故大夫士皆得祭之。“太祖”者,始封之君,比於高祖为远,故诸侯乃得祭之。“祖之所自出”则始祖也,最远,故唯天子乃得祭之。文义显然,无可疑者。然则《大传》之意亦谓“其祖之所自出”为始祖耳,非谓“其祖”为始祖而别有“所自出”之人而▯之也。若以其祖为即始祖,则诸侯始封之君──若鲁卫之周公、康叔──尚尊而别之曰“太祖”,而天子之始祖──若商、周之稷、契──反概称之为“祖”而不以太祖尊之别之,何其不伦之至也哉!
一,以▯为祭喾,以喾为稷所自出之帝者,皆本《鲁语》、《祭法》为言,然此二篇之文本不足据,且与《小记》、《大传》“▯其祖所自出”之语无涉。
“黄帝能成命百物以明民共财。颛顼能修之。帝喾能序三辰以固民。尧能单均刑法以仪民。舜勤民事而野死。鲧障洪水而殛死。禹能以德修鲧之功。契为司徒而民辑。冥勤其官而水死。汤以宽治民而除其邪。稷勤百▯而山死。文王以文昭。武王去民之秽。故有虞氏▯黄帝而
译一,那些主张“禘”是祭祀始祖所由出的说法,都引用《丧服小记》和《大传》作为依据,然而观察这两篇的文字,实际情况却大大不然。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庶子王亦如之。”(《丧服小记》)
△《小记》的主旨在于阐明嫡庶所祭祀的祖先远近的区别
按:这段文字的意思很明白,而且与《王制》互为表里。所谓“其祖”,就是指高祖、曾祖、祖父、父亲。所谓“其祖之所自出”,就是指始祖。所谓“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就是《王制》所说的禘祭。高祖、曾祖、祖父、父亲,是天子独自尊奉为祖的,所以称为“其祖”。始祖,是同姓诸侯共同尊奉为祖的,而高祖、曾祖、祖父、父亲也是由此人之后才有的,所以不称其为“其祖”,而称其为“其祖所自出”。天子举行禘祭时,高祖、曾祖、祖父、父亲的神主都与始祖的神主一同陈列在太庙,所以说“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哪里会有“禘其始祖之所自出”而“以其始祖配之”的说法呢!况且下文说“立四庙,庶子王亦如之”,那么它的意思尤其明显。为什么呢?九庙的说法始于刘歆。自刘歆以前,儒者大多认为“天子和诸侯都只设立高祖、曾祖、祖父、父亲四座庙,诸侯则加上太庙而为五座,周朝又加上文王、武王的世室而为七座”。这篇大概是汉代儒者所记载,所以不说立六庙而说“立四庙”。说“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那么“其祖”是高祖、曾祖、祖父、父亲而不是始祖,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其祖”就是指始祖,那么就应当说“以其祖配之,而立太庙”,而不能说立四庙了。这篇本来记载丧服,之所以说这些,是想以此阐明嫡庶的区别,说王者世代嫡传,然后才能祭祀到他的始祖而用他的祖配享,其他支庶小宗则不能祭祀其祖,或者只能祭祀其祖而不能上溯到始祖。比如周昭王的时候,以后稷作为其祖之所自出而禘祭他,以文、武、成、康作为其祖而立四庙配享他。至于鲁国和卫国,都是周的支庶,只祭祀其祖周公、鲁公,康叔、康伯,而都不能上推其祖之所自出来禘祭后稷。如果没有嫡子,或者嫡子有其他缘故而庶子立为王,那么就应当奉大宗的统绪而祭祀与嫡子相同,他的子孙都能追溯其祖之所自出来禘祭后稷,而不仅仅祭祀到作为庶子的其祖就停止,所以说“庶子王亦如之。”庶子这个词,是兼指庶子的子孙而言的;就像下文所说的“庶子不祭祖”一样,就像《春秋传》对于王孙牟、燮父、禽父都称为“王母弟”一样。郑氏所说的“正体在上,下正犹为庶”就是这个意思。那么这一章的意思只是以“只祭祀其祖”与“兼祭祀其祖之所自出”作为嫡庶的区别。如果其祖就是后稷而所自出的是喾,只祭祀稷的就是祭祀喾,嫡庶本来没有分别,为什么又重复说“庶子王亦如之”呢?这一章的文义本来极易理解,只是后来的解说者互相沿袭而失去了真相。学者不采信《春秋经传》而拘泥于汉代儒者的记载,已经是大错特错;何况并不探求前后文义所在,却割裂其句,增改其文,来自己立说呢!难怪《六经》日益晦暗不明啊!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诸侯及其太祖。大夫士有大事,省於其君,干袷及其高祖。”(《大传》)
△《大传》的文义与《小记》没有不同
按:《大传》的文字就采自《小记》,前面在“不王不禘”的文字中已经说过了。“诸侯”以下虽然《小记》所没有,然而它的意思也与《小记》没有不同。为什么呢?“高祖”是四世的祖,所以大夫和士都能祭祀他。“太祖”是始封的君主,比起高祖来更远,所以诸侯才能祭祀他。“祖之所自出”就是始祖,最远,所以只有天子才能祭祀他。文义显然,没有什么可疑的。那么《大传》的意思也是说“其祖之所自出”是始祖罢了,不是说“其祖”是始祖而另有“所自出”的人来禘祭他。如果认为其祖就是始祖,那么诸侯始封的君主——如鲁、卫的周公、康叔——尚且尊而别称为“太祖”,而天子的始祖——如商、周的稷、契——反而一概称为“祖”而不用太祖来尊称区别,这是多么不合情理啊!
一,那些认为禘是祭祀喾,以喾为稷所由出的帝的说法,都本于《鲁语》、《祭法》而言,然而这两篇的文字本来不足以作为依据,而且与《小记》、《大传》“禘其祖所自出”的话没有关系。
“黄帝能成命百物以明民共财。颛顼能修之。帝喾能序三辰以固民。尧能单均刑法以仪民。舜勤民事而野死。鲧障洪水而殛死。禹能以德修鲧之功。契为司徒而民辑。冥勤其官而水死。汤以宽治民而除其邪。稷勤百谷而山死。文王以文昭。武王去民之秽。故有虞氏禘黄帝而
祖颛顼,郊尧而宗禹。夏后氏▯黄帝而祖颛顼,郊鲧而宗禹。商人▯舜而祖契,郊冥而宗汤。周人▯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鲁语》)
译以颛顼为祖,在郊外祭祀尧,在宗庙祭祀禹。夏后氏以黄帝为始祖,以颛顼为祖,在郊外祭祀鲧,在宗庙祭祀禹。商人以舜为始祖,以契为祖,在郊外祭祀冥,在宗庙祭祀汤。周人以喾为始祖,在郊外祭祀稷,以文王为祖,在宗庙祭祀武王。”
△《鲁语》之▯主于祀有功
按:《国语》一书,语多荒唐,文亦冗蔓,乃战国之人取春秋之事而拟其语言者。是以所称三代制度,列国世系,率与经传不合;而自相矛盾者亦复不少。如《周语》以齐为四岳之後,《郑语》又以齐为伯夷之後;《晋语》以炎帝为姜姓,《周语》又以四岳为共工之孙而赐姜姓;如此之类不可枚举。此固不足道也。自司马迁误以为左氏所著,汉末学者因之题曰《春秋外传》,而人遂无敢议其非者;即明知其悖於经传,亦必委曲而为之说,良可笑也。然此虽有“▯喾”之文,亦非以喾为始祖所自出之帝而▯之也。何者?此章之意皆主於祀有功,以明爰居无功而不当祀。故曰:“法施於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灾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非是族也,不在祀典。”又曰:“仁者讲功;无功而祀之,非仁也。”然则医喾之▯但以其有功故▯之耳,非以为始祖所自出之帝也。自社稷以下凡十有九祀,皆先举其功而後记其祀。故曰“黄帝能成命百物以明民共财,颛顼能修之,帝喾能序三辰以固民,尧能单均刑法以仪民,舜勤民事而野死”云云。然後继之曰“故有虞氏▯黄帝而祖颛顼”云云。然则喾之▯但以其“能序三辰以固民”故▯之耳;使喾不能序三辰以固民,则周固不▯之矣,喾之▯,非以为始祖所自出之帝而▯之也。且虞郊尧而商▯舜,皆非其祖所自出也。若必其祖所自出之帝而後谛之,则不幸而所自出之帝无功而反有过,若宋之祖帝乙,郑之祖厉王者,则将▯之乎?将不▯之乎?若亦▯之,则与前後所称“圣王制祀”“仁者讲功”之语自相剌谬,而岂有是文理也哉!由是言之,《国语》“▯喾”之文虽不经,然亦初未有▯其始祖所自出之帝之说也。盖此章之▯与经传所称之▯皆不同,此章“▯喾”之文舆《小记》、《大传》“▯其祖之所自出”之意亦不相涉,固不得强附会之为一而以为▯其始祖所自出之帝也。
“有虞氏▯黄帝而郊喾,祖颛顼而宗尧。夏后氏亦▯黄帝而郊鲧,祖颛顼而宗禹。殷入▯喾而郊冥,祖契而宗汤。周人▯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帝喾能序星辰以著众。尧能赏均刑法以义终。舜勤众事而野死。鲧障洪水而殛死。禹能修鲧之功。黄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财。颛顼能修之。契为司徒而民成。冥勤其官而水死。汤以宽治民而除其虐。文王以文治。武王以武功去民之▯,此皆有功烈於民者也。”(《祭法》)
△《祭法》窜易《国语》之三谬
按:《祭法》此文乃窜易《国语》之文而失其意者。无论祀典未确,即文理亦不通。然汉以後诸儒咸信从之而无异言,殊可笑也!何者?《国语》此章之意在制祀之以功,故先言圣王制祀之法而後举十九祀以实之;由社稷而▯郊祖宗报,皆先叙其功而後记其祀;章法井然,不可紊也。《祭法》独摘此文冠之篇首,而置其全文於篇末,遂致前文突然,後文缺然;中又间以天地庙社群神之祀六七百言,遂使前後文义了不相贯。一谬也,《国语》▯郊祖宗之祀凡十三人,故此十三人皆祖叙先其功。《祭法》改“宗舜”为“宗尧”,“▯舜”为“▯喾”,删舜之祀而仍序舜之功,不删“郊稷”之文而反删稷喾叙功之语,遂致记祀则十二人中有稷而无舜,叙功助十二人中有舜而无稷,前後不符,自相矛盾。二谬也。《国语》叙十三人之功,记十三人之祀,皆以世代先後次之。《祭法》於记祀则概以▯郊祖宗为次,喾、鲧、在颛顼前而契居冥後,於叙功则又先言喾、尧,舜、鲧、禹而後以黄帝、颛顷继之,世代淆乱,祖孙颠倒。三谬也。具为录人之旧,不问可知。且共所记七庙五祀之制皆与经传他篇互异,则此篇出於汉儒之手明甚。若《国语》此章,则首尾完密,文义明顺,乃其人之所自作无疑也。嗟乎《国语》,战国之文,本不足道,而《祭法》采之,又窜易之而失其本意,则作《祭法》者其识又出《国语》下远
译△《鲁语》中关于“禘喾”的主旨在于祭祀有功之人
按:《国语》一书,言语多荒诞不经,文辞也冗长繁复,乃是战国时期的人选取春秋时期的史事并模仿其语言写成的。因此,其中所提到的夏商周三代的制度、各诸侯国的世系,大多与经传记载不符;而且自相矛盾的地方也不少。例如《周语》认为齐国是四岳的后代,《郑语》却又说齐国是伯夷的后代;《晋语》认为炎帝是姜姓,《周语》却又说四岳是共工的孙子而被赐予姜姓;像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这些本来就不值得深究。自从司马迁错误地认为《国语》是左丘明所作,汉末的学者便据此将其题名为《春秋外传》,于是人们便不敢议论其非;即使明知其违背经传,也必定要委曲求全地为之辩解,实在可笑。然而,这里虽然出现了“禘喾”的文字,但并不是因为喾是始祖所由出的帝王而禘祭他。为什么呢?这一章的意思都在于祭祀有功之人,以阐明爰居没有功劳而不应当祭祀。所以说:“施法于民的就祭祀他,为事勤劳至死的就祭祀他,以劳绩安定国家的就祭祀他,能抵御大灾的就祭祀他,能捍卫大患的就祭祀他;不属于这一类的,就不在祭祀的典制中。”又说:“仁者讲究功劳;没有功劳而祭祀他,就不是仁。”那么,禘祭喾只是因为他有功才禘祭他罢了,并不是因为他是始祖所由出的帝王才禘祭他。从社稷以下共十九种祭祀,都是先列举其功劳而后记录其祭祀。所以说:“黄帝能确立百物的名称以明示百姓共享财物,颛顼能修明它,帝喾能排列三辰以安定百姓,尧能公平刑法以规范百姓,舜勤于民事而死于野外”等等。然后接着说“所以有虞氏禘祭黄帝而郊祭喾”等等。那么,禘祭喾只是因为“他能排列三辰以安定百姓”才禘祭他罢了;假如喾不能排列三辰以安定百姓,那么周朝本来就不会禘祭他了,禘祭喾,并不是因为他是始祖所由出的帝王才禘祭他。况且虞朝郊祭尧而商朝禘祭舜,都不是他们祖先所由出的帝王。如果一定要是祖先所由出的帝王而后才禘祭,那么不幸而祖先所由出的帝王没有功劳反而有过错,像宋国祖祭帝乙,郑国祖祭厉王那样,是要禘祭他们呢?还是不禘祭他们呢?如果也禘祭他们,那就与前后所称“圣王制定祭祀”“仁者讲究功劳”的话自相矛盾,哪有这种文理呢!由此说来,《国语》中“禘喾”的文字虽然不合经义,但起初并没有禘祭始祖所由出之帝的说法。大概这一章的禘祭与经传所称的禘祭都不同,这一章“禘喾”的文字与《小记》、《大传》中“禘祭其祖先所由出”的意思也不相干,本来就不能强行附会为同一件事而认为是禘祭始祖所由出的帝王。
“有虞氏禘祭黄帝而郊祭喾,祖祭颛顼而宗祭尧。夏后氏也禘祭黄帝而郊祭鲧,祖祭颛顼而宗祭禹。殷人禘祭喾而郊祭冥,祖祭契而宗祭汤。周人禘祭喾而郊祭稷,祖祭文王而宗祭武王。……帝喾能排列星辰以昭示众人。尧能公平刑法以道义终结。舜勤于众事而死于野外。鲧阻挡洪水而被杀。禹能修明鲧的功业。黄帝正定百物的名称以明示百姓共享财物。颛顼能修明它。契担任司徒而百姓成就。冥勤于官职而死于水患。汤以宽厚治理百姓而除去暴虐。文王以文德治理。武王以武功除去百姓的祸害,这些都是对百姓有功业的人。”(《祭法》)
△《祭法》篡改《国语》的三处谬误
按:《祭法》这段文字是篡改《国语》的文字而失去了原意的。无论祭祀的典制是否确切,即使是文理也不通顺。然而汉代以后的儒生都相信并遵从它而没有异议,实在可笑!为什么呢?《国语》这一章的意思在于根据功劳制定祭祀,所以先说圣王制定祭祀的方法而后列举十九种祭祀来证实它;从社稷到禘、郊、祖、宗、报,都是先叙述其功劳而后记录其祭祀;章法井然有序,不可扰乱。《祭法》唯独摘取这段文字放在篇首,而将全文置于篇末,于是导致前文突兀,后文缺失;中间又夹杂了天地、庙、社、群神的祭祀六七百字,于是使得前后文义完全不连贯。这是第一处谬误。《国语》中禘、郊、祖、宗的祭祀共十三人,所以这十三人都先叙述其功劳。《祭法》将“宗舜”改为“宗尧”,将“禘舜”改为“禘喾”,删去了舜的祭祀却仍然叙述舜的功劳,不删去“郊稷”的文字却反而删去了稷和喾叙述功劳的话,于是导致记录祭祀时十二人中有稷而无舜,叙述功劳时十二人中有舜而无稷,前后不符,自相矛盾。这是第二处谬误。《国语》叙述十三人的功劳,记录十三人的祭祀,都按照世代的先后次序排列。《祭法》在记录祭祀时一概以禘、郊、祖、宗为次序,喾、鲧排在颛顼前面而契排在冥后面,在叙述功劳时却又先说喾、尧、舜、鲧、禹而后以黄帝、颛顼继之,世代混乱,祖孙颠倒。这是第三处谬误。具体记录的人是谁,不问便可知晓。况且其所记录的七庙五祀的制度都与经传其他篇章互相不同,那么这篇出自汉儒之手就很明显了。至于《国语》这一章,则首尾完整严密,文义明白通顺,乃是其作者自己所作无疑。唉,《国语》是战国时期的文章,本来就不值得称道,而《祭法》采录它,又篡改它而失去了本意,那么作《祭法》的人其见识又远远低于《国语》的作者了。
甚;然而後之儒者见其在《戴记》中,遂真以为周公之制而不敢议,反以为《国语》采《祭法》之文,则後儒之识又出《祭法》下远甚矣!磁州鬻烟草者,杨氏最著名。以他人之货置杨氏肆中,则价高而人争贸之。呜呼,世之不辨真伪而但以其名焉者,皆若是而已矣!虽然,《祭法》固不足信,然亦初未有▯其始祖所自出之帝之说也;但其所采《国语》全文倒在篇後,人但见其首而未暇细审其尾耳。此又不可以诬《祭法》矣。
译太荒谬了;然而后来的儒者因为《祭法》收录在《礼记》中,就真以为是周公制定的制度而不敢议论,反而认为《国语》是采录了《祭法》的文字,那么后世儒者的见识又远远低于《祭法》所依据的《国语》了!磁州卖烟草的人,杨氏最为著名。把别人的烟草放在杨氏的店铺里,价格就会抬高,人们争相购买。唉,世上那些不辨别真伪只凭名声行事的人,都如此罢了!虽然如此,《祭法》固然不足信,但它起初并没有“始祖所由出的帝”这种说法;只是它所采录的《国语》全文位于篇末,人们只看到开头而没有闲暇仔细审察结尾罢了。这又不可以诬蔑《祭法》了。
一,自郑康成始以《小记》“▯其祖之所自出”为“▯其始祖之所自出”,然所自出者乃谓天神,非人鬼,与《祭法》“殷、周▯喾”之文无涉。
“▯,大祭也。始祖感天神灵而生,祭天则以祖配之。”(郑康成《小记注》)
凡大祭曰▯。‘自’,由也。大祭其先祖所由生,谓郊祀天也。王者之先祖皆感太微五帝之精以生:苍则灵威仰,赤则赤▯怒,黄则含枢纽,白则白招拒,黑则汁光纪。“皆用正岁之正月郊祭之。”(郑康成《大传注》)
△《郑玄》以天神为其祖之所自出
按:太微五帝之说本出《春秋纬》,谓黑帝为契所自出,苍帝为稷所自出。後汉最重谶纬,是以郑氏信之而以▯为祭天,以所自出为天之五帝,由是不得不以“其祖”为始祖耳。此说至为荒唐,而以▯为郊尤属乖谬。王肃、赵匡非之,是已。然以“其祖所自出”为“其始祖所自出”,则其误实始於此。夫郑以“所自出”者为天神,故以“其祖”为始祖。今王、赵既以“所自出”者为人,则是此祖之前尚有一代,岂得称此祖为始祖乎!此理甚明,不待言者。不知朱子何以从其说也?
“▯郊祖宗,谓祭祀以配食也。此▯,谓祭吴天於圆丘也。”(郑康成《祭法注》)
《郑玄》解▯之三说
按:“圆丘”之文本於《周官》,即郊也。郑氏於《小记》、《大传》既以▯为郊矣,而此文又郊▯并举,故不得已而分郊与圆丘为二以曲全其说耳。此说之误显然易见,不待辨者。韦昭之解《国语》,与郑正同,疑即采之《郑注》。或东汉时旧有此说,亦未可知也。郑氏於▯,为说凡三,而以《王制》、《祭统》等篇为夏、殷之礼者不与焉。《祭法》之▯,圆丘也。《小记》、《大传》之▯,郊也。《春秋经传》、《论语》之▯,宗庙之▯也。大抵郑氏说经,其失在分。《戴记》诸篇本非一人所撰,所闻异辞,所传闻又异辞,是以彼此互异。郑氏不辨其是非,务曲为之说,使之并行不悖。此其失也。然於宗庙之▯仍以为祭後稷群庙,不以为祭喾也。然则郑氏之失在分,其得亦在分。分之,而误者自误,不因一误而并经传他记之文而尽误也。此犹郑氏失中之得也。
一,自王肃始合《大传》、《祭法》及诸经传之▯为一,以为周人▯喾即▯其祖之所自出;赵匡从而演之;其後朱子《集注》及宋、元、明诸儒之说皆本於此。
▯黄帝,是宗庙五年祭之名。故《小记》云:‘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谓虞氏之祖出自黄帝,以祖颛顼配黄帝而祭,故云“以其祖配之。”(孔颖达《礼记疏》节录王肃《圣证论》)
“《礼大传》及《丧服小记》云:‘礼,不王不▯;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则诸侯不得行▯礼明矣。盖帝王立始祖之庙,百世不迁:犹谓未尽其追远尊先之意,故又推尊始祖所自出之帝而追祀之於始祖之庙,就以始祖为配。此祭不兼群庙之主,为不敢亵狎故也。其年数,或每年,或数年,未可知也。《祭法》曰:“周人▯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稷为始祖,喾为始祖所自出之帝,故郊则以稷配天而▯则以稷配喾,无可疑也。(李廉述赵匡语)
△王肃以《五帝》世系并合《祭法》、《小记》之谬
按:《祭法》之文采之《国语》,本後人所伪▯,不足为据,且亦与《小记》、《大传》之▯毫不相涉。《祭法》之意,但谓黄帝与喾有功於世故当祀耳,非谓其为祖之所自出也。《小记》、《大传》则欲以明嫡庶所祀祖祢远近之分,但问其为所自出与否,不问其有功与否也;王氏不达其意,乃附会之使合为一,▯见《大戴礼》、《史记》所称五帝世系有可假借者,遂以为黄帝与喾因颛顼、稷之所自出而得▯。其说诚巧,然於本篇之意则大相悖矣。且《大戴》与《史记》乌在其可据耶?《传》曰:“黄帝氏以▯纪,炎帝氏以火纪,共工氏以水纪,太▯氏以龙纪,少▯氏以鸟纪;自颛顼以来乃纪
译一,从郑康成开始,将《小记》中“郊其祖之所自出”解释为“郊其始祖之所自出”,然而“所自出”指的是天神,并非人鬼,与《祭法》中“殷、周郊喾”的文意毫无关联。
“郊,是大祭。始祖感应天神的灵气而生,祭祀上天时便以始祖配享。”(郑康成《小记注》)
凡是大祭称为郊。“自”,是由的意思。大祭先祖所由生出的源头,指的是郊祀上天。王者的先祖都是感应太微五帝的精气而生:苍帝是灵威仰,赤帝是赤熛怒,黄帝是含枢纽,白帝是白招拒,黑帝是汁光纪。“都在正岁的正月进行郊祭。”(郑康成《大传注》)
△郑玄认为天神是其祖之所自出
按:太微五帝的说法本出自《春秋纬》,说黑帝是契之所自出,苍帝是稷之所自出。东汉最重视谶纬,因此郑玄相信它,将郊视为祭天,将所自出视为天的五帝,由此不得不将“其祖”解释为始祖。这种说法极为荒唐,而将郊视为郊祀尤其乖谬。王肃、赵匡反对这种说法,是正确的。然而将“其祖所自出”解释为“其始祖所自出”,其错误确实始于此处。郑玄认为“所自出”的是天神,所以将“其祖”定为始祖。现在王肃、赵匡既然认为“所自出”的是人,那么在这个祖之前还有一代,怎么能称这个祖为始祖呢!这个道理很明白,不必多言。不知道朱熹为何跟随这种说法?
“郊祖宗,是说祭祀时配享。这个郊,是指在圆丘祭祀昊天。”(郑康成《祭法注》)
《郑玄》解释郊的三种说法
按:“圆丘”的文字本于《周官》,就是郊。郑玄在《小记》、《大传》中已经将郊视为郊祀了,而这里又郊、郊并举,所以不得已将郊与圆丘分为二,以勉强保全他的说法。这种说法的错误显而易见,不必辩驳。韦昭解释《国语》,与郑玄完全相同,怀疑是采纳了《郑注》。或者东汉时旧有此说,也未可知。郑玄关于郊的说法共有三种,而以《王制》、《祭统》等篇为夏、殷之礼的不在此列。《祭法》中的郊,是圆丘。《小记》、《大传》中的郊,是郊祀。《春秋经传》、《论语》中的郊,是宗庙的郊。大体上郑玄解说经典,其过失在于分割。《戴记》各篇本非一人所撰写,所听到的说法不同,所传闻的说法又不同,因此彼此互相矛盾。郑玄不辨别其是非,务必曲意解说,使之并行不悖。这是他的过失。然而在宗庙的郊,他仍然认为是祭祀后稷群庙,不认为是祭祀喾。那么郑玄的过失在于分割,其长处也在于分割。分割开来,错误的自然错误,不会因一处错误而将经典传注其他记载的文字都弄错。这可以说是郑玄过失中的长处。
一,从王肃开始,将《大传》、《祭法》及诸经传中的郊合而为一,认为周人郊喾就是郊其祖之所自出;赵匡随之推演;后来朱熹《集注》以及宋、元、明诸儒的说法都基于此。
郊黄帝,是宗庙五年大祭的名称。所以《小记》说:‘王者郊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意思是虞氏的祖出自黄帝,以祖颛顼配享黄帝而祭祀,所以说“以其祖配之。”(孔颖达《礼记疏》节录王肃《圣证论》)
“《礼大传》及《丧服小记》说:‘礼,不王不郊;王者郊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那么诸侯不得举行郊礼就很明白了。大概帝王设立始祖的庙,百世不迁:还觉得未尽追远尊先之意,所以又推尊始祖所自出的帝,在始祖之庙追祀他,就以始祖为配。这种祭祀不兼用群庙的主牌,是因为不敢亵渎轻慢的缘故。其年限,或每年,或数年,不可得知。《祭法》说:“周人郊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稷是始祖,喾是始祖所自出的帝,所以郊祀则以稷配天而郊则以稷配喾,无可怀疑。(李廉述赵匡语)
△王肃将《五帝》世系与《祭法》、《小记》合并的错误
按:《祭法》的文采取自《国语》,本是后人所伪郊,不足为据,而且也与《小记》、《大传》中的郊毫不相涉。《祭法》的意思,只是说黄帝与喾有功于世所以应当祭祀罢了,并非说他们是祖之所自出。《小记》、《大传》则是想要阐明嫡庶所祀祖祢远近的区别,只问其是否为所自出,不问其是否有功;王肃不通晓其意,于是附会使其合而为一,看到《大戴礼》、《史记》所称五帝世系有可假借之处,就认为黄帝与喾因为颛顼、稷之所自出而得郊。他的说法确实巧妙,然而与本篇的意思却大相违背了。况且《大戴》与《史记》哪里可以作为依据呢?《传》说:“黄帝氏以云纪,炎帝氏以火纪,共工氏以水纪,太皞氏以龙纪,少皞氏以鸟纪;自颛顼以来乃纪
於近。”然则颛顼氏之去黄帝也远矣。而《大戴》以为黄帝生昌意,昌意生颛项,谬矣。《传》曰:“高辛氏有才子八人,高阳氏有才子八人;此十六族者,世济其美,不陨其名,以至於尧。”夫曰“族”,曰“世济”,则由高辛氏以至於尧不一世矣。而《大戴》乃以高阳为黄帝孙,高辛为黄帝曾孙,而尧为高辛之子,又谬矣。尧之二女,舜之妻也。而《大戴》与《史记》乃以为尧、舜同出於黄帝,尧与舜之高祖敬康为同高祖兄弟,无论乱伦渎礼,诬圣人而得罪於名教,而其年亦不合。此乃齐东野人之语,而肃据之以驳郑氏,一何亻真乎!至以稷、契为喾之子,尧之兄弟,则其谬尤显然可见。《书》曰:“弃,黎民阻饥,汝後稷,播时百谷。”舜命稷也。若果尧之兄弟、则尧享国百年而殂落,又三年而後舜即位命官,稷於此时少亦不下百数十岁,然後举为舜臣,有是理乎!故张融曰:“尧有贤弟,七十不用,须舜举之,此不然明矣。”由是言之,稷固非喾之子,周人安得以喾为稷所自出而▯之哉!肃既误合二篇之说为一,又以为即宗庙五年之▯,而汉儒所论▯之旧说遂尽变而大失其真矣。欧阳子序《帝王世次图》曰:“孔子没,异端之说兴,往往反自▯於孔子之从以取信於世。学者习传盛行之异说而不知取舍真伪、如司马迁之《史记》是矣。”奈之何据《史记》之世次而遂欲以折《经》之衷,尽黜《三传》先儒之旧说乎!
译在附近。”然而颛顼氏距离黄帝的时代已经很久远了。而《大戴礼记》认为黄帝生昌意,昌意生颛顼,这是错误的。《左传》说:“高辛氏有八个有才能的儿子,高阳氏有八个有才能的儿子;这十六个家族,世代继承他们的美德,不丧失他们的名声,一直延续到尧。”既然称为“族”,称为“世代继承”,那么从高辛氏到尧就不止一代人了。而《大戴礼记》却把高阳当作黄帝的孙子,高辛当作黄帝的曾孙,而尧当作高辛的儿子,这又是错误的。尧的两个女儿,是舜的妻子。而《大戴礼记》和《史记》却认为尧、舜都出自黄帝,尧与舜的高祖敬康是同高祖的兄弟,且不论这违背伦理、亵渎礼制,诬蔑圣人而得罪于名教,就连年代也不相符。这不过是齐国东部乡下人的荒诞之言,而郑玄却依据它来驳斥郑氏,怎么如此糊涂呢!至于把稷、契当作喾的儿子,尧的兄弟,那错误就更加明显了。《尚书》说:“弃啊,百姓遭受饥荒,你担任后稷,播种这些百谷。”这是舜任命稷的话。如果稷真的是尧的兄弟,那么尧在位一百年才去世,又过了三年舜才即位任命官员,稷在这个时候年纪至少也不下一百几十岁,然后才被举荐为舜的臣子,哪有这种道理呢!所以张融说:“尧有贤能的弟弟,七十岁不用,非要等舜来举荐,这显然不对。”由此说来,稷本来就不是喾的儿子,周人怎么能以喾是稷的祖先而尊奉他呢!郑玄既然错误地将两篇的说法合并为一,又认为这就是宗庙五年一次的禘祭,那么汉儒所论述的禘祭旧说于是完全改变而大大失去了真相了。欧阳修在《帝王世次图序》中说:“孔子去世后,异端学说兴起,往往反而从孔子那里寻找依据以取信于世。学者习惯于流传盛行的异说而不知道取舍真伪,像司马迁的《史记》就是这样。”怎么能依据《史记》的世系而想要以此折服《经典》的真意,完全废除《三传》和先儒的旧说呢!
△赵匡加“始”与“祖”而续“帝”於“所自出”之谬
《记》云:“▯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未尝言▯其始祖所自出而以始祖配之,亦未尝言所自出之为帝也。“始”也者,最初之名也。“始祖”也者,即所谓祖之所自出者也。始祖以前岂遂无人,而莫知其为谁,故即以此祖为始祖而奉之於太庙;若复别有所自出之人,则此祖不得谓之始祖矣。赵氏乃加“始”於“祖”之上而续“帝”於“所自出”之下,以诬《小记》、《大传》。既谓之始祖矣,复安得别有所自出之帝乎哉!王者继天立极,报本追远,虽天地犹将父母之,乃於己之真始祖则祧之而不使入庙,而但取第二代之祖强名之曰始祖而纳之於太庙,百世不祧,而真始祖仅於数年之内一借享於第二代祖之庙而止,是岂仁人孝子之所忍乎!然则稷之前果更有一喾,则周之始祖乃喾非稷矣。曰:“诸侯不敢祖天子也。”曰:诸侯不敢祖天子者,谓始祖之世▯见为天子而己见为诸侯,故不敢以卑亵尊,以旁支乱正统也。若世▯已失天下数千馀年,其後嗣或灭或绝,不能自振,而己身为天子,岂得止祭及其分封之祖,而分封之祖之父曾有大功於世以启佑後人者遂甘绝其血食而不问呼!且是乃天子不敢祖天子,非诸侯不敢祖天子也。是故,商之世▯,纣也,武庚也;微仲以下当祖微子。然至武庚亡而宋封,则必祖契而不仅祖微子矣。晋之世适,文侯也,昭侯也;武公以下当祖桓叔。然至翼灭而曲沃命,则必祖唐叔而不仅祖桓叔矣。由是言之,喾果为稷之父,则周必以喾为始祖;周但以稷为始祖,则喾必非稷之父矣。若之何其以喾为稷之所自出也!盖上古之时人情朴鲁,典册不多,自稷以前皆已无考,是以即以稷为始祖;岂容於始祖之前而复别求所自出哉!且礼以卑就尊,未闻有以尊就卑者。群庙之主皆太祖子孙也,故得以升而合食焉。毁庙之主则不合食於未毁之群庙矣,太祖之父岂得反就其子而合食耶,凡祭必有主。太祖之父之主,平日藏於何所?苟且而藏之他室。则不可。若亦为之立庙,则何不就其庙而祭之?庙於彼而祭於此,不亦远於礼乎!王氏之学去郑本远,而专与郑为难。以魏、晋俗重门阀,而肃父为魏三公,女为晋太后,由此与郑齐名。然晋以降,若杜预之《左传解》,范甯之《▯梁注》,孔颖达之《礼记疏》,皆仍用旧说,不从王义也。自赵氏欲借之以攻《左传》,始据王说以为难端。逮朱子采其言以入《集注》,遂为不刊之典,而《传记》先儒之说始无复有过而问焉者矣。相沿既久,人且不知其出於肃,况复能溯流穷源而知其误,并知其所由以误乎!此其悖於经传者三也。
△结论
呜呼,▯之为礼,书於《经》,详於《传》,而难见於《戴记》,众矣;其文历历具在,人人所共见也。以为不王不▯者,独《小记》、《大传》耳。以为五年一▯者,乃《说文》、《礼纬》文耳。以为祭始祖所自出之人者,至王肃、赵匡始有此说耳。《书》曰:“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欧阳子曰:“君子之说如彼,圣人之说如此,则舍君子而从圣人。”然则学者於▯,从《经》、《传》而置後儒之说焉,可也。即不然,从其多而置其少焉,可也。乃於《经》则曰“▯本不如是,书之以其失礼也”,於《传》则曰“《传》诬,不足据也”,於《记》则曰“此夏、殷之礼也”。古之圣贤千言而犹不信,後之陋儒一言而遽从之,抑何其颠倒也!无亦贵耳贱目,骤闻其说之新奇可喜而遂不自求之经传乎?朱子一代儒宗,不及察其误,余窃惜之。是非余之好求异於前人,乃前人之自异於经传,故余不得不一言也。
●卷三三代经界通考
△本考作意
三代经界之制,具於《孟子》而杂见於《论语》、《诗》、《书》、《春秋经传》之文。汉、晋以来,儒者相承而发明之,不可谓无功矣。然自周之衰,王制缺微,旧典散失,学士之所称述或不免有传闻附会之言。及至後
译赵匡在“祖”字上加“始”字,并在“所自出”之后续上“帝”字,这是错误的。
《礼记》说:“祭祀祖先所从出的始祖,用他的祖先配享。”并没有说过祭祀始祖所从出的人,而用始祖配享,也没有说过所从出的人是帝。“始”是最初的意思。“始祖”就是所说的祖先所从出的人。始祖以前难道就没有人了吗?只是因为不知道他们是谁,所以就把这位祖先当作始祖供奉在太庙里;如果另外有所从出的人,那么这位祖先就不能称为始祖了。赵匡却在“祖”字上加“始”字,在“所自出”之后续上“帝”字,以此来歪曲《小记》和《大传》。既然已经称为始祖了,怎么还能另外有所从出的帝呢!君王继承天命建立准则,报答根本,追念远祖,即使是天地也将其视为父母,却对自己的真正始祖将其迁出宗庙而不让他进入太庙,只取第二代的祖先强行命名为始祖而纳入太庙,百代不迁,而真正的始祖仅在几年之内借享于第二代祖先的庙中便停止了,这难道是仁人孝子所忍心做的吗!那么,如果后稷之前确实还有一位高辛氏,那么周的始祖就是高辛氏而不是后稷了。有人说:“诸侯不敢以天子为祖。”我说:诸侯不敢以天子为祖,是说始祖那一代身为天子而自己身为诸侯,所以不敢以卑贱亵渎尊贵,以旁支扰乱正统。如果世代已经失去天下数千年,其后代有的灭亡有的断绝,不能自己振兴,而自己身为天子,怎么能只祭祀到分封时的祖先,而分封祖先的父亲曾有大功于世以开启保佑后人,就甘心断绝他的血食而不问呢!况且这是天子不敢以天子为祖,不是诸侯不敢以天子为祖。因此,商的世系,是纣王、武庚;微仲以下应当以微子为祖。然而到了武庚灭亡而宋国受封,就必定以契为祖而不仅仅以微子为祖了。晋的世系,是文侯、昭侯;武公以下应当以桓叔为祖。然而到了翼城灭亡而曲沃受命,就必定以唐叔为祖而不仅仅以桓叔为祖了。由此说来,高辛氏果真是后稷的父亲,那么周必定以高辛氏为始祖;周只以后稷为始祖,那么高辛氏必定不是后稷的父亲了。怎么能说高辛氏是后稷所从出的人呢!大概上古之时人情朴实,典籍不多,自后稷以前都已经无法考证,所以就把后稷当作始祖;怎么能在始祖之前又另外寻求所从出的人呢!况且礼仪是以卑就尊,没听说过以尊就卑的。群庙的主牌都是太祖的子孙,所以得以升堂合食。毁庙的主牌则不合食于未毁的群庙,太祖的父亲怎么能反而去就其子而合食呢,凡祭祀必定有主牌。太祖父亲的主牌,平日藏在哪里?如果暂且藏在他室,那是不可以的。如果也为他立庙,那么为什么不就在他的庙里祭祀呢?庙在那边而祭祀在这边,不也太远离礼制了吗!王肃的学问本来离郑玄就很远,却专门与郑玄为难。因为魏晋时期崇尚门阀,而王肃的父亲是魏国三公,女儿是晋朝太后,由此与郑玄齐名。然而晋朝以后,像杜预的《左传解》、范甯的《梁注》、孔颖达的《礼记疏》,都仍然采用旧说,不遵从王肃的意见。自从赵匡想要借它来攻击《左传》,才开始依据王肃的说法作为诘难的端由。等到朱熹采纳他的言论纳入《集注》,于是成为不可更改的典章,而《传记》中先儒的说法才开始没有人再过问。沿袭既久,人们甚至不知道它出自王肃,何况还能溯流穷源而知道它的错误,并知道它为什么错误呢!这是违背经传的第三点。
结论
唉,禘祭作为礼仪,记载于《经》,详述于《传》,而在《戴记》中难以见到的,有很多;其文字历历在目,人人所共见。认为不称王就不禘祭的,只有《小记》、《大传》而已。认为五年一禘的,是《说文》、《礼纬》的文字而已。认为祭祀始祖所从出的人的,直到王肃、赵匡才有这种说法而已。《尚书》说:“三人占卜,就听从两个人的话。”欧阳修说:“君子的说法那样,圣人的说法这样,就舍弃君子而听从圣人。”那么学者对于禘祭,遵从《经》、《传》而置后儒的说法于不顾,是可以的。即使不然,遵从多数而置少数于不顾,也是可以的。却对于《经》说“禘祭本来不是这样,记载它是为了显示其失礼”,对于《传》说“《传》是诬妄的,不足以依据”,对于《记》说“这是夏、殷的礼仪”。古代的圣贤千言万语尚且不信,后世的浅陋儒生一言就立刻听从,这多么颠倒啊!无非是贵耳贱目,突然听到这种说法新奇可喜就立刻不自己从经传中寻求验证吗?朱熹是一代儒宗,没有察觉他的错误,我私下惋惜。这不是我好求异于前人,而是前人自己异于经传,所以我不得不发表一点意见。
卷三 三代经界通考
本考作意
三代的经界制度,具备于《孟子》而杂见于《论语》、《诗》、《书》、《春秋经传》的文字中。汉、晋以来,儒者相承而阐发它,不能说没有功劳。然而自从周朝衰微,王制缺漏细微,旧典散失,学士所称述的或许不免有传闻附会之言。等到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