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三代经界通考
世,去古益远、益不悉其时势之详;或以近代郡县之规裁中古封建之世,或以春秋既变之法为先王初立之章。至於先儒之说与经传相龃龉者,咸莫敢议其失;往往反取经传之文曲为之解,以斡旋而两全之。是以其说愈巧,其真愈失,遂致三王体国经野之政淆而不明,学者疑焉而莫能通也。余幼读《孟子》时,即好其说,数十年来,积渐究考,参之经传所称,乃觉稍稍得其梗概。不敢匿其鄙陋,妄为附和,因条其说如左,以待好学深思者正之。
译时代距离古代越来越远,人们就越不清楚当时形势的详细情况;有人用近代的郡县制度去裁剪中古的封建时代,或者把春秋时期已经变化的法度当作先王最初确立的章程。至于先儒的学说与经传相抵触的地方,大家都敢不敢议论其中的错误;往往反而引用经传的文字来曲折地为之辩解,以调和矛盾、两全其美。因此他们的学说越是巧妙,真理就越是丧失,以至于三王治理国家、规划疆域的政令混乱而不明晰,学者对此感到疑惑而无法通达理解。我小时候读《孟子》时,就喜好其中的学说,几十年来,逐渐积累研究考证,参照经传中所称引的内容,才觉得稍微掌握了它的梗概。不敢隐藏自己浅陋的观点,妄加附和,于是将我的学说分条列在下面,以等待好学深思的人加以纠正。
△辨商、周变易井疆之说
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说者云:“汤有天下,改夏之贡为助,增五十亩为七十亩。武王有天下,改商之助为彻,增七十亩为百亩。”夫取十夫有沟,百夫有洫之地而画之为九夫之井,取方里而井之地而易之以十夫之沟,百夫之洫,势必尽坏以前之封疆涂畛而别造之,民之扰不可胜言矣。又取他夫之田以益此夫,而复别取他夫之邻田以益他夫,递移递益,举天下之众皆嚣然而不得宁,尚得为王政乎!则又为之解曰:“先王将以新天下之耳目也。”夫王者兴利除弊,制礼作乐,进贤而退不肖,继绝世,举废国,谨权量,审法度,岂尚不足新天下之耳目,而必取民之井疆变易之,使之不安其居,乃可谓之新乎!且圣人之治天下,以安民也。不恤民之安与否而姑欲新天下之耳目,中主犹不肯为,况圣人邪!或又为之解曰:“三代之亩,大小不同。夏之一亩,当周之二亩;二亩,当商之三亩强。商之七十亩,实即夏之五十亩。周之百亩,实即商之七十亩。其名虽改,其实则同。”若然,则商、周之授田与夏无异,仍其名焉,可矣;何必改之使若多者?是欺天下之人而教之以伪也。圣人创一代之法?因革损益,仅如是之儿戏乎!
△彻与助不能相兼
《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孟子曰:“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集注》云:“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故谓之彻。”又云:“公田百亩中,以二十亩为庐舍;一夫所耕公田实计十亩,通私田百亩,为十一分而取其一。”按:彻也者,民共耕此沟间之田,待粟既熟而後以一奉君而分其九者也。是故,无公田,无私田。助也者,民各自耕所受之田而食其粟,而别为上耕其田以代税者也。是故,有公田,有私田。彻自彻,助自助,判然不能相兼;助则不能为彻,彻亦不能复为助也。果用彻而通力作之、计亩分之与?则八家共耕此九百亩之田而君与民共分其粟;十外一也,安能指某田为公而某田为私?果用助而中为公田,外为私田与?则八家各自耕其百亩而代耕上之十亩,十亩之粟以奉上,百亩之粟以自食,判然不相通也,又安得谓之通力而作,计亩而分乎?税其田之谓贡;不税其田而藉其力以耕之谓助;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谓彻;此贡助彻之法也。十夫有沟,八家同井,其经画之形势然耳。使沟间之田不税而藉之以耕,亦不得谓之贡。使井中之田有税而不藉之以耕,亦不得谓之助。贡助彻之名分於法,不分於形势。既谓之彻矣,安得复有所谓行贡法,行助法者哉!近世讲章又云:“虽周亦助”,犹言“虽彻亦助”。周之彻法即是殷之助法,但改名为彻耳。按孟子云:“彻者,彻也;助者,藉也。”则是助彻之法迥然不同。若彻果即助,则孟子当云“彻,犹助也”,不当分而异其说也。孟子云:“惟助为有公田”,则是彻无公田甚明。若彻果即助,则孟子当云“虽彻亦有公田”,不当以公田专属之助也。此说最为无理,而世亦多信之。甚矣,讲章之为《六经》之蠹也!
△宜公税亩与有若“盍彻”之对。
《春秋》宣公十五年:“初税亩。”注云:“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履其馀亩,复十收其一。”《论语》,哀公问於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注云:“周制一夫受田百亩,而与同沟共井之人通力合作,计亩均分,大率民得其九,公取其一,故谓之彻。鲁自宣公税亩,又逐亩十取其一,则为十而取二矣。故有若但请专行彻法,欲公节用以厚民也。”按:公田私田之名惟助有之,彻未尝有也。如以为本助而今税亩,则有若不当对以“盍彻”,孟子不当云“周人百亩而彻”也。如以为本彻而今税亩,安得复有所谓“公田”,所谓“馀亩”者乎?朱子以为鲁
译辨析关于商朝、周朝变更井田疆界的说法
孟子说:“夏朝实行五十亩的贡法,殷朝实行七十亩的助法,周朝实行百亩的彻法。其实税率都是十分之一。”解释的人说:“商汤拥有天下,把夏朝的贡法改为助法,把五十亩增加到七十亩。周武王拥有天下,把商朝的助法改为彻法,把七十亩增加到百亩。”如果从有十夫之地设沟、百夫之地设洫的土地中,划出九夫之地作为井田;从方里设井的土地中,改变为十夫设沟、百夫设洫,势必完全破坏以前的封疆界限而重新建造,百姓受到的骚扰不可胜数。又从其他农夫的田地中取地来增加给这个农夫,再另外从其他农夫的邻田中取地来增加给另一个农夫,依次迁移、依次增加,导致天下百姓都喧哗不安,还能算是王者的政治吗!于是又有人解释说:“先王是为了刷新天下人的耳目。”王者兴利除弊,制礼作乐,进用贤人而斥退不肖之人,延续断绝的世系,举荐废弃的国家,谨慎权衡度量,审慎法度,这难道还不足以刷新天下人的耳目,一定要改变百姓的井田疆界,使他们不能安居,这才叫刷新吗!况且圣人治理天下,是为了安定百姓。不体恤百姓是否安定,只是想要刷新天下人的耳目,中等资质的君主尚且不肯这样做,何况圣人呢!又有人解释说:“三个朝代的亩,大小不同。夏朝的一亩,相当于周朝的两亩;两亩,相当于商朝的三亩多。商朝的七十亩,实际上就是夏朝的五十亩。周朝的百亩,实际上就是商朝的七十亩。名称虽然改变,实际内容相同。”如果这样,那么商朝、周朝授予的田地与夏朝没有区别,仍然沿用旧名就可以了;何必改变名称让它看起来像增加了呢?这是欺骗天下人并教导他们虚伪。圣人创立一代之法,因袭变革、增减损益,竟然像这样的儿戏吗!
彻法与助法不能相互兼用
《诗经》说:“雨水滋润我的公田,随后也滋润我的私田。”孟子说:“只有助法才有公田。由此看来,即使是周朝也是实行助法。”《集注》说:“周朝时一夫授田百亩,乡遂地区使用贡法,十夫有沟;都鄙地区使用助法,八家同井,耕种时通力合作,收获时按亩分配,所以称为彻。”又说:“公田百亩中,用二十亩作为庐舍;一夫所耕种的公田实际计算为十亩,连同私田百亩,作为十一分而取其一。”按:所谓彻,是百姓共同耕种这沟渠之间的田地,等到谷物成熟后,拿出一份供奉君主而分配其余九份。因此,没有公田,也没有私田。所谓助,是百姓各自耕种所受领的田地并食用其中的谷物,而另外为上级耕种田地以代替赋税。因此,有公田,有私田。彻就是彻,助就是助,分明不能相互兼用;助就不能成为彻,彻也不能再成为助。如果真的使用彻法而通力合作、按亩分配吗?那么八家共同耕种这九百亩田地而君主与百姓共同分配谷物;是十份中取一份,怎么能指出某块田是公田而某块田是私田呢?如果真的使用助法而中间是公田,外面是私田吗?那么八家各自耕种自己的百亩田地并代耕上级的十亩,十亩的谷物用来供奉上级,百亩的谷物用来自己食用,分明不相通,又怎么能说是通力合作、按亩分配呢?对田地征税叫做贡;不对田地征税而借用力气来耕种叫做助;贯通田地来耕种,贯通谷物来分配叫做彻;这就是贡、助、彻的方法。十夫有沟,八家同井,这是规划形势如此罢了。如果沟渠之间的田地不征税而借用来耕种,也不能称为贡。如果井田中的田地有税而不借用来耕种,也不能称为助。贡、助、彻的名称区别在于法度,而不在于形势。既然称为彻了,怎么还能有所谓实行贡法、实行助法呢!近世的讲章又说:“即使是周朝也是助法”,意思是说“即使是彻法也是助法”。周朝的彻法就是殷朝的助法,只是改名为彻罢了。按:孟子说:“彻,就是贯通;助,就是借。”那么助法和彻法截然不同。如果彻果然就是助,那么孟子应当说“彻,就是助”,不应当分开而区别其说法。孟子说:“只有助法才有公田”,那么彻法没有公田非常明白。如果彻果然就是助,那么孟子应当说“即使是彻法也有公田”,不应当把公田专属给助法。这种说法最为无理,而世上却多有人相信。讲章对于《六经》的危害真是严重啊!
适宜公税亩与有若“盍彻”的回答
《春秋》宣公十五年:“开始按亩征税。”注说:“公田的制度,十分中取其一。现在又丈量其余的亩,再次十分中取其一。”《论语》中,鲁哀公问有若说:“年成饥荒,用度不足,怎么办?”有若回答说:“为什么不实行彻法呢?”注说:“周朝制度一夫受田百亩,而与同沟共井的人通力合作,按亩均分,大致百姓得到九份,公家取一份,所以称为彻。鲁国自从宣公按亩征税,又逐亩十分中取其一,那就是十份中取两份了。所以有若只请求专门实行彻法,想要公家节约用度以厚待百姓。”按:公田私田的名称只有助法才有,彻法从未有过。如果认为本来实行助法而现在按亩征税,那么有若不应当回答“盍彻”,孟子不应当说“周人百亩而彻”。如果认为本来实行彻法而现在按亩征税,怎么还能有所谓“公田”,所谓“其余的亩”呢?朱子认为鲁
本用彻,是矣。然同沟之田,十夫共耕之,民固未尝自私其百亩也。所谓以一奉君而以其九分於民者,粟之数耳,非亩也。若於九中复取其一,乃倍赋其粟耳,非税亩也。犹是粟也,犹是君民共有之田之粟也,此一斛粟谓之彻法所取,彼一斛粟谓之逐亩而取,粟何别焉?名何异焉?至於“共井”云者,亦沿“杜注”之误。此自助法,非彻法也。井田之制,八家皆私百亩,各耕其田,各取其粟,不得亦谓之通力合作,计亩均分也、且玩有若之对,似彻法已废而欲复之者。若鲁但於助彻之外多取其一,则是助彻未当废也;请罢税亩可矣,何以云“盍彻”乎?增一以为二,君之所取诚倍矣;益八以为九,民之所加无几也。丰歉之殊有相倍蓰相什佰者,勤惰之异有自九人至五人者;八分益一,渺乎小矣。遂谓之“百姓足”,恐足民不若是之易也。哀公之问,患用不足也。为不足计者,当损乎?当益乎?有若果欲哀公节用,何不竟以“盍节用”对而但以“盍彻”对?不劝其俭於出,惟劝以俭於入,一何问答之相悖邪!晋士鞅之来聘也,公臣之能射者不备三耦,取於家臣以足之,公室不可谓不贫矣;犹以为奢而欲节之,然则必使一耦不备乃可以为国乎!
译原本认为“彻”法是正确的,这没错。然而,同一条沟渠旁的田地,由十户人家共同耕种,百姓本来就没有把百亩田地当作私产。所谓用十分之一供奉君主,而将十分之九分给百姓,指的是粟米的数量,而不是指田亩。如果在十分之九中再取十分之一,那就是加倍征收粟米罢了,并不是按亩征税。同样是这些粟米,同样是君民共同拥有的田地所产的粟米,这一斛粟米说是按彻法征收,那一斛粟米说是按亩征收,粟米有什么差别呢?名称又有什么不同呢?至于“共井”的说法,也是沿袭了杜预注释的错误。这是助法,不是彻法。井田制度下,八户人家各自拥有百亩私田,各自耕种自己的田地,各自收取自己的粟米,不能也称之为通力合作、按亩均分。而且,玩味有若的回答,似乎彻法已经废除而想要恢复它。如果鲁国只是在助法或彻法之外多取了一份,那么助法或彻法就不应当废除;请求废除按亩征税就可以了,为什么说“何不实行彻法”呢?增加一份变成两份,君主所取得的确实加倍了;增加八份变成九份,百姓所增加的却很少。年成丰歉的差异有相差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勤劳懒惰的差异有从九个人减少到五个人的;在八份的基础上增加一份,微不足道。于是就说“百姓富足”,恐怕让百姓富足不会这么容易吧。鲁哀公的提问,是担忧用度不足。为不足做打算,应当削减呢?还是应当增加呢?有如果真的想让哀公节约用度,为什么不直接回答“何不节约用度”,而只回答“何不实行彻法”?不劝谏他在支出上节俭,只劝谏他在收入上节俭,为什么问答如此相悖呢!晋国士鞅来聘问时,公室中能射箭的臣子凑不够三对,从家臣中选取人来补足,公室不能说不贫困了;还认为奢侈而想要节制,那么难道一定要让一对人都凑不齐才能治理国家吗!
△一井、一国之助与天下之助
曰:“然则三代何以异制?周何以亦助?鲁之税亩果何如法也?”曰:此不难知,顾人下细考耳。古者非分田有助法也,即制禄亦莫不以九一为程:一以奉上,所以训恭俭;八以逮下,所以示慈惠。是故有一井之助,有一国之助,有天下之助。中之一为公田,外之八为私田;公田以养君子,私田以食野人,──此助之行于井者也。中之一为乡遂,外之八为都鄙;乡遂以奉君(《齐语》所谓“参其国”,《孟子》所谓“君十卿禄”者是也),都鄙以为卿大夫之采邑(《齐语》所谓“伍其鄙”,《孟子》所谓“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者是也。其在天手之畿,则《书》所谓“大都小伯”,《传》所谓“王官之邑”,《孟子》所谓“天子之卿受地视侯,大夫视伯”者是也)──此助之行于国者也。九州之地约方三千馀里,为方千里者九,而要荒之服不与焉,中之一为王几,外之八为侯国。土畿以奉天子(《书》所谓“五百里甸服”,《孟子》所谓“天子之制地方千里”者是也),侯国以封亲贤神明之裔(《书》所谓“五百里侯服,五百里绥服”,《孟子》所谓“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者是也)──此助之行于天下者也。是故齐、晋、宋、鲁,外诸侯也;秦、温、郑、虢,内诸侯也。自平王东迁郏、辱阝而秦、郑乃渐列於会盟,其初实畿内也。鲁公室之卑以乡遂分於三桓,而都鄙如故也。晋公室之弱以都鄙并於四卿,而乡遂如故也。自桓公东迁屯留而韩赵乃尽分其乡遂,其初实公邑也。邦畿之外亦有王田:《书》之“三亳阪尹”是也。都鄙之中亦有公邑:鲁季孙之取下,取公邑为私邑者也;楚子重之请申、吕,请公邑为私邑者也。此其分田之制,由王畿而侯国,而采邑,自先王之世已不必悉同,而逮春秋以降,天下务於富强,变法改制者所在有之,尤不得执一格以相绳也。
△贡、助、彻法为三代圻内之制
是故,夏之“五十而贡”,夏之圻内,夫授田五十亩,而行贡法也;诸侯之国不必皆五十而贡也。殷之“七十而助”,殷之圻内,夫授田七十亩,而行助法也;诸侯之国不必皆七十而助也。周之“百亩而彻”,周之圻内,夫授田百亩,而行彻法也;诸侯之国不必皆百亩而彻也。故《诗》云:“彻田为粮,豳居允荒。”公刘当夏、商之际,乃不行贡助而行彻,是夏、殷之贡助不必尽行於天下之明验也。周之先世既用彻法,是以大王迁岐,文王居丰,武王居镐,皆因之而不改;非殷时天下诺侯皆用助,至武王而尽变易天下之井疆以为彻也。然则殷之先世亦必本行助法,故汤因之;非夏时天下诸侯皆用贡,至汤而尽变易天下之沟涂以为助也。故《诗》云,“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然则申伯未封以前,谢固未尝用彻,封申以後乃行彻耳。故《诗》云:“江、汉之浒,王命召虎,式辟四方,彻我疆土。”然则江、汉之间,诸侯固多不用彻也。盖彻之行於诸侯者,皆已灭之国,新造之邦,乃以彻整齐之;至於慕义来归之国,则悉仍其故制,不拘拘也。然亦必所灭之国法度废弛,疆界紊乱,势不可不更定,然後以彻行之;若法度未尽废,疆界未尽紊,亦必不夷其故址而更造之。故《春秋传》称“鲁、卫疆以周索,晋疆以戎索。”然则初封之国亦有行彻不行彻者,非概天下而必束之以一涂也。其授田有多寡之殊者,盖夏居安邑,地陋人众;设在大河南北,稍平广;周起西陲,近戎狄,多旷土;此因乎地者也。古者风气初开,制作未备,力不能以多及,故授田少;後世器日利,人日巧,故授田亦渐多;此因乎时者也。然则圣人於此皆因势以制宜,期於便民革弊,非苟然徒以新天下之耳目已也。
△周之乡遂用彻,都鄙用助
“周人百亩而彻”,周之乡遂用彻也。“虽周亦助”,周之都鄙用助也。何以言之?“雨我公田”,《大田》诗也,自《楚茨篇》至此,皆公卿有采邑世禄者祭祀稼
译一井之助、一国之助与天下之助
问:“既然如此,那么夏、商、周三代为何制度不同?周代为何也实行助法?鲁国实行税亩究竟是怎样的办法呢?”答:这并不难知晓,只需人们向下仔细考证罢了。古代并非只有分田制才有助法,即使是制定俸禄,也没有不以九分取一的作为标准的:其中一分用来奉养上级,是为了训导恭敬节俭;八分用来惠及下级,是为了显示慈爱恩惠。因此,有一井之助,有一国之助,有天下之助。中间的一分为公田,外面的八分为私田;公田用来供养君子,私田用来养活平民,——这是助法在井田中的施行。中间的一分为乡遂,外面的八分为都鄙;乡遂用来奉养国君(《齐语》所说的“参其国”,《孟子》所说的“君十卿禄”就是这种情况),都鄙用来作为卿大夫的采邑(《齐语》所说的“伍其鄙”,《孟子》所说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就是这种情况。至于天子直辖的王畿之内,则是《尚书》所说的“大都小伯”,《左传》所说的“王官之邑”,《孟子》所说的“天子之卿受地视侯,大夫视伯”就是这种情况)——这是助法在一国之中的施行。九州之地大约方圆三千多里,划分为九个方圆千里的区域,而边远荒服之地不包括在内,中间的一分为王畿,外面的八分为诸侯国。王畿用来奉养天子(《尚书》所说的“五百里甸服”,《孟子》所说的“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就是这种情况),诸侯国用来分封亲族、贤能以及神明后裔(《尚书》所说的“五百里侯服,五百里绥服”,《孟子》所说的“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就是这种情况)——这是助法在天下范围内的施行。因此,齐、晋、宋、鲁是外诸侯;秦、温、郑、虢是内诸侯。自从周平王东迁到郏鄏之后,秦、郑才逐渐列入会盟,它们起初实际上是王畿内的诸侯。鲁国公室的衰微是因为将乡遂分给了三桓,而都鄙依然如故。晋国公室的衰弱是因为将都鄙并入了四卿,而乡遂依然如故。自从晋桓公东迁到屯留之后,韩、赵才完全瓜分了乡遂,它们起初实际上是公邑。王畿之外也有王田:《尚书》中的“三亳阪尹”就是例子。都鄙之中也有公邑:鲁国季孙氏夺取下邑,是将公邑变为私邑;楚国子重请求申、吕,也是将公邑变为私邑。这种分田的制度,从王畿到诸侯国,再到采邑,在先王时代就已经不必完全相同,而到了春秋以后,天下致力于富强,变法改制者随处可见,尤其不能用一种固定的标准来衡量。
贡、助、彻法为三代王畿内的制度
因此,夏代的“五十而贡”,是指在夏代的王畿内,每户授田五十亩,并实行贡法;诸侯国不一定都实行五十亩而贡。殷代的“七十而助”,是指在殷代的王畿内,每户授田七十亩,并实行助法;诸侯国不一定都实行七十亩而助。周代的“百亩而彻”,是指在周代的王畿内,每户授田百亩,并实行彻法;诸侯国不一定都实行百亩而彻。所以《诗经》说:“彻田为粮,豳居允荒。”公刘处在夏、商之际,不实行贡法和助法而实行彻法,这是夏、殷的贡法和助法不一定在天下全面推行的明显证据。周代的祖先既然已经使用彻法,所以大王迁居岐山,文王居住在丰邑,武王居住在镐京,都沿袭而不改变;并不是殷代时天下的诸侯都使用助法,到了武王时才将天下的井田疆界全部改为彻法。那么殷代的祖先也一定原本就实行助法,所以商汤沿袭了它;并不是夏代时天下的诸侯都使用贡法,到了商汤时才将天下的沟渠全部改为助法。所以《诗经》说:“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那么申伯受封以前,谢地本来未曾实行彻法,受封申伯之后才实行彻法。所以《诗经》说:“江、汉之浒,王命召虎,式辟四方,彻我疆土。”那么江、汉之间,诸侯大多不实行彻法。大概彻法在诸侯国中施行的,都是已被灭亡的国家、新建立的邦国,才用彻法来整顿;至于仰慕道义前来归附的国家,则完全沿袭其旧制,不拘泥不变。但也一定是那些被灭亡的国家法度废弛,疆界紊乱,势不可不重新划定,然后才用彻法施行;如果法度没有完全废弛,疆界没有完全紊乱,也一定不会铲平其旧址而重新建造。所以《春秋左传》称“鲁、卫疆以周索,晋疆以戎索。”那么初封的国家也有实行彻法和不实行彻法的,并非一概天下而必须用一种途径来约束。授田有多有少的原因,大概是夏代居住在安邑,土地狭小人口众多;殷代设在大河南北,稍微平坦广阔;周代兴起于西陲,靠近戎狄,多旷土;这是因地而异的。古代风气初开,制度未备,力量不能涉及太多,所以授田少;后世器具日益便利,人日益灵巧,所以授田也逐渐增多;这是因时而异的。那么圣人在这些方面都是根据形势来制定适宜的措施,旨在方便百姓、革除弊端,并非随意而为,只是为了新奇以取悦天下人的耳目而已。
周之乡遂用彻,都鄙用助
“周人百亩而彻”,是指周代的乡遂实行彻法。“虽周亦助”,是指周代的都鄙实行助法。为什么这样说呢?“雨我公田”,是《大田》这首诗中的句子,从《楚茨篇》到这里,都是公卿拥有采邑世禄者祭祀稼
穑之诗,──故曰:“君妇莫莫,为豆孔庶。”侯国大夫之妻称“主妇”,故天子大夫之妻称“君妇”也。曰:“诸宰君妇,废彻不迟。”大夫之臣,故称“宰”也,──此以知用助者之为都鄙也。至於《周颂》之文,则曰“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疆侯以”,非通力合作者不能,此以知乡遂之用彻也。然则周人彻自彻,助自助,助彻兼行,非彻而亦用助法矣。故曰“惟助为有公田”,明贡彻之皆无公田也。故曰“虽周亦助”,言虽周亦兼用助,非谓虽周之彻亦即是助也。盖此章以“取民有制”句为纲领,而其下分释之。“夏后”以下六句,言乡遂之制,君所自取於民者也;引阳虎之言以发之者,见当以什一为准也。“世禄”以下六句,言都鄙之制,世禄之家所取於民者也;引龙子之言以发之者,见当以用助为善也。故曰“夫世禄,滕固行之矣”,言世禄当用助法,世禄既行则助法断不可不行也。周虽用彻,而其於世禄未尝不兼用助,然则龙子之言或即为世禄而发,未可知也。若以世禄与助为二事,谓二者均王政之要,不可偏废,则“世禄”一语上与龙子之言不相承,下与《大田》之诗不相贯,横插此句於中,安得有是文理乎!其後答毕战之问,亦曰“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九一而助”,即“世禄”六句都鄙之说也。“什一自赋”;即“夏后”六句乡遂之说也。曰“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云云者,申言乡遂之政也。曰“方里而井,井九百亩”云云者,申言都鄙之制也。“乡”即乡遂之乡。“徙”者,乡之属有州有党,由此州而徙彼州,由此党而徙彼党,皆不得出其乡。“乡田同井”者,井之授田,每夫百亩,乡之授田亦每夫百亩,与井同也。“八家皆私百亩”文在下,而於此先言“同井”者,犹《班爵禄章》“禄足以代其耕,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文在下,而先言“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也。自《集注》以“同井”为“八家”,近世说者遂以此为治野之政,则井中安得有乡;由此井而徙彼井又何以谓之不出其乡乎!由是言之,《孟子》此章始终皆分乡遂都鄙言之,两两相承,其文最为明显。後人不加熟读,概以为一事,故於“虽周亦助”之文困而不能解,乃云:“周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夫既为贡为助矣,又何得复为彻!不但先王之制淆乱不明,即孟子之言亦▯格而不通矣。
译《豳风·七月》这首诗,所以说:“君妇莫莫,为豆孔庶。”侯国大夫的妻子称为“主妇”,所以天子大夫的妻子称为“君妇”。又说:“诸宰君妇,废彻不迟。”大夫的家臣,所以称为“宰”,——由此可知使用助法的是都鄙。至于《周颂》的文字,则说“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疆侯以”,如果不是通力合作就不能做到,由此可知乡遂使用彻法。那么周人彻就是彻,助就是助,助和彻兼行,并不是彻法也使用助法。所以说“惟助为有公田”,明确说明贡法和彻法都没有公田。所以说“虽周亦助”,是说即使周朝也兼用助法,并不是说周朝的彻法也就是助法。大概这一章以“取民有制”这一句为纲领,而在下面分别解释它。“夏后”以下六句,说的是乡遂的制度,是君主从百姓那里直接收取的;引用阳虎的话来阐发它,是表明应当以十分之一为标准。“世禄”以下六句,说的是都鄙的制度,是世禄之家从百姓那里收取的;引用龙子的话来阐发它,是表明应当以使用助法为好。所以说“夫世禄,滕固行之矣”,是说世禄应当使用助法,世禄既然实行,那么助法就绝对不能不实行。周朝虽然使用彻法,但对于世禄之家未曾不兼用助法,那么龙子的话或许就是针对世禄而发的,也未可知。如果把世禄和助法当作两件事,认为二者都是王政的要务,不可偏废,那么“世禄”这一语上面与龙子的话不相承接,下面与《大田》这首诗不相贯通,横插这一句在中间,怎么能有这样的文理呢!后来回答毕战的问题,也说“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九一而助”,就是“世禄”六句关于都鄙的说法。“什一自赋”,就是“夏后”六句关于乡遂的说法。说“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等等,是申述乡遂的政治。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等等,是申述都鄙的制度。“乡”就是乡遂的乡。“徙”的意思是,乡的下属有州有党,从这个州迁徙到那个州,从这个党迁徙到那个党,都不能超出这个乡。“乡田同井”的意思是,井田制授予田地,每个成年男子一百亩,乡遂制授予田地也是每个成年男子一百亩,与井田相同。“八家皆私百亩”的文字在下面,而在这里先说“同井”,就像《班爵禄章》中“禄足以代其耕,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的文字在下面,而先说“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一样。自从《集注》把“同井”解释为“八家”,近世解说的人就把它当作治理都鄙的政治,那么井田中怎么会有乡;从这个井田迁徙到那个井田又怎么叫不出乡呢!由此说来,《孟子》这一章始终都是分别乡遂和都鄙来说的,两两相承,它的文理最为明显。后人没有仔细研读,一概当作一件事,所以在“虽周亦助”这句话上困惑而不能理解,于是说:“周朝乡遂使用贡法,都鄙使用助法。”既然已经是贡法和助法了,又怎么能再说是彻法呢!不仅先王的制度混乱不明,即使孟子的话也扞格而不通了。
△鲁之税亩与彻法之不同
鲁之税亩,变彻法而别为一法也,诺侯所自食者乡遂;三桓所共分者乡遂,所谓“公室”者也。周人乡遂用彻;鲁秉周礼,故其乡遂亦彻。都鄙者,卿大夫之禄邑耳,无关於哀公之足与不足也。由是言之,鲁由彻而变税亩,故有若请仍用彻,非由助之同养公田而加之税亩也。税亩之法虽不可考,然吾尝以其名思之,彻者,通也,通众夫共耕之,不以亩别而但计其粟多寡而取之也。今日“税亩”,则是不复以粟多寡为程,而但计亩之多寡为粟之程也。既各计其亩之多寡为程,则是亦无待於通众夫而共耕之也。然则非但加一为二与彻之数不符,而履亩定税亦必与彻之制不同矣。吾又尝以鲁事考之,孔子曰:“禄之去公室五世矣。”宋乐祁犁曰:“鲁君丧政四公矣,无民而能逞其志者,未之有也。”皆以宣公为失民之始。考三军之作在襄公世,中军之舍在昭公世,曷为皆自宣公数之?然则失民之故当与税亩相表里。盖助彻之法,民隶於君,而计民以授田;税亩,则田隶於君,而计田以征赋是以三桓得乘其隙而私其民为己有,但计应纳之赋以贡於公,而公遂不之问也。吾又尝以他国之事推之,《齐诗》云:“无田甫田,维莠骄骄。”子产之治郑也,使田有封洫。夫先王之制,计夫授田,不得自为多寡,为之封洫,以防水旱而制兼并,安得有所谓“田甫田”者,而亦何待於子产之使?是知春秋之时,王制已废,井疆已紊,但计田以取粟而不复计夫以授田矣。今论者皆以阡陌之开咎商鞅;然鞅所开者秦之阡陌耳,关东诸侯何以亦无复有存焉者也?然则自周东迁以来,固已陆续废坏,豪强兼并,多寡不均。税亩之法,恐亦类是。尚未必计夫以授田,何况通力合作,计亩均分,而能悉仍彻之故制也哉!由是言之,税亩自别一法,故有若欲革今法以复古制;非助彻如故而但於助彻之外别税其亩为十而取二也。盖无故而加赋,其名不顺而其势亦难行,故必变其旧制,别设新法以巧取之。是以《三传》皆以加赋为讥。因加赋而变法,故所讥在加赋,非法不变而但加其赋也。大抵彻之取民,名为少,而君与民一体,贫富同之,是以人咸尽力,田畴辟,家室盈,而财亦无中饱旁漏,故国用常宽然有馀;税亩之取民,名为多,而君与民不一体,始则取必於田而不问民,继且取必於粟而亦不深问田,久之而君与民遂不相知,是以君民交困,利归私室,甚至兼并之豪,居奇之贾皆得藉以自润,而公室常苦贫,无以待凶荒也。正如明代中盐之法,其初纳粟甚少而边实饷赢;其後改为折色,利加五倍,未数十年而田畴荒芜,粟价涌贵,竭天下之力以给边而国用遂大绌。事固有见为少而反足,见为多而反致不足者。故汉宣帝云:“良吏之治,日计不足,月计有馀;月计不足,岁计有馀。”有若之请用彻,意盖如是,因哀公专为己虑其不足,故复言君民一体以悟之。其实,彻乃兼足君民之术,非专欲损君以益民也。
△区画之各异
盖先王之整齐天下也,自王畿而侯国,而邑,而田,莫不以九一之法区画之。当其盛也,地各异宜,本不能以一致;及其衰也,国各异政,尤不可以强同。以此区别而推求之,则不但授田之制可知,而凡治赋居民之政之见於经传者皆可以徐核其实矣。
△兵车不尽计民以赋
经传多称“千乘之国”。或云:“八十家出车一乘。大国地方百里,为成者百,为井者万,故云千乘。”或云:“成方十里,凡八百家而出车一乘;千乘之地则三百十六里有奇也。”余按:古者行军皆征发於乡遂。故《费誓》云:“鲁人三郊三遂,峙乃刍茭,无敢不多。”《周官》,天子六乡,乡为一军;万二千五百家为乡,万二千五百人为军。《齐语》,参其国而伍其鄙,士乡十五乡二千家,而为万人之军者三。是所谓“三军”者,皆乡遂也。则所称“千乘”者,亦乡遂也。《鲁颂》云:“公车千乘,朱英绿▯,二矛重弓?公徒三万
译△鲁国的税亩法与彻法的不同
鲁国的税亩法,是改变了彻法而另外设立的一种制度。那些诸侯自己食用的,来自乡遂;三桓共同瓜分的,也来自乡遂,这就是所谓的“公室”。周人在乡遂实行彻法;鲁国奉行周礼,所以它的乡遂也实行彻法。都鄙,不过是卿大夫的采邑罢了,与哀公财政的充足与否没有关系。由此说来,鲁国是由彻法变为税亩法,所以有若请求仍然使用彻法,而不是在助法共耕公田的基础上再增加税亩。税亩法的具体内容虽然无法考证,但我曾经根据它的名称来思考:彻,就是通的意思,即让众多农夫共同耕作,不区分亩数,只计算粟米的多少来征收。如今称为“税亩”,那就是不再以粟米的多少为标准,而是只计算亩数的多少作为粟米征收的标准。既然各自计算亩数的多少作为标准,那么也就无需让众多农夫共同耕作了。既然如此,那么不仅“加一为二”与彻法的数额不符,而且按亩定税也必然与彻法的制度不同。我又曾经通过鲁国的事例来考证,孔子说:“禄位离开公室已经五代了。”宋国的乐祁犁说:“鲁君丧失政权已经四代了,没有百姓而能实现自己志向的,从来没有过。”他们都认为宣公是失去民心的开始。考证三军的设立在襄公时期,中军的舍弃在昭公时期,为什么都从宣公开始计算呢?那么失去民心的原因应当与税亩法互为表里。大概助法和彻法,百姓隶属于君主,根据人口来授予田地;税亩法,则是田地隶属于君主,根据田地来征收赋税。因此三桓得以乘此空隙将百姓据为己有,只计算应缴纳的赋税进贡给公室,而公室就不再过问了。我又曾经通过其他诸侯国的事例来推论,《齐诗》说:“不要耕种大田,杂草长得高高。”子产治理郑国时,让田地有疆界和沟渠。先王的制度,根据人口授予田地,不能自行决定多少,设立疆界和沟渠,用来防水旱灾害并遏制兼并,怎么会有所谓“大田”的说法,又何必等待子产去命令呢?由此可知,春秋时期,王制已经废弃,井田的疆界已经混乱,只计算田地来征收粟米,而不再根据人口来授予田地。现在议论的人都将开辟阡陌的罪责归咎于商鞅;然而商鞅开辟的只是秦国的阡陌,关东的诸侯为什么也没有再保存下来的呢?那么自从周平王东迁以来,本来就陆续废坏,豪强兼并,多寡不均。税亩法,恐怕也类似这样。尚且未必还能根据人口授予田地,何况通力合作、按亩均分,能够完全保留彻法的旧制呢!由此说来,税亩法自是一种不同的制度,所以有若想改革现行制度以恢复古制;并不是助法和彻法依旧,只是在助法和彻法之外另外对亩地征收十分取二的税。大概无缘无故增加赋税,名义上不顺理,形势上也难以推行,所以必须改变旧制,另设新法来巧取豪夺。因此《左传》《公羊传》《谷梁传》都以增加赋税为讥讽。因为增加赋税而改变制度,所以讥讽的重点在于增加赋税,而不是制度不变却只增加赋税。大抵彻法取之于民,名义上较少,而君主与百姓为一体,贫富相同,所以人们都尽力耕作,田地开辟,家庭富裕,而财物也没有中饱私囊或旁漏,所以国家用度常常宽裕有余;税亩法取之于民,名义上较多,而君主与百姓不为一体,起初只向田地索取而不问百姓,接着只向粟米索取而也不过问田地,久而久之君主与百姓就互不相知,所以君主和百姓都陷入困境,利益归于私室,甚至兼并的豪强、囤积居奇的商人都能借此自肥,而公室常常苦于贫困,无法应对凶年荒岁。正如明代中盐法,起初缴纳粟米很少而边防充实、军饷有余;后来改为折色,利益增加五倍,不到几十年田地荒芜,粟米价格暴涨,竭尽天下之力供给边防而国家用度却大大不足。事情确实有看似少反而充足,看似多反而导致不足的。所以汉宣帝说:“好官吏的治理,日计不足,月计有余;月计不足,岁计有余。”有若请求使用彻法,意思大概就是这样,因为哀公只为自己考虑不足,所以又说君主与百姓为一体来启发他。其实,彻法是同时使君主和百姓都富足的方法,并不是专门想要损害君主来使百姓受益。
△区划各不相同
大概先王整治天下,从王畿到诸侯国,再到城邑,再到田地,没有不用九分取一的方法进行区划的。当它兴盛时,各地适宜不同,本来就不能统一;等到它衰败时,各国政令不同,尤其不能强行相同。通过这种区别来推求,那么不仅授田的制度可以知晓,而且凡是见于经传中关于治理赋税、安置百姓的政策,都可以慢慢核实其真实情况了。
△兵车并非完全根据人口来征赋
经传中多处提到“千乘之国”。有人说:“八十户人家出一辆兵车。大国方圆百里,有一百个‘成’,有一万个‘井’,所以说千乘。”又有人说:“‘成’方圆十里,总共八百户人家出一辆兵车;千乘的土地则是三百十六里多一点。”我按:古代行军都是从乡遂征发。所以《费誓》说:“鲁国的三郊三遂,准备好草料,不敢不充足。”《周官》记载,天子有六乡,一乡为一军;一万二千五百户为一乡,一万二千五百人为一军。《齐语》记载,将国都分为三部分,将鄙野分为五部分,士乡十五乡两千家,组成万人军队三支。这就是所谓的“三军”,都是乡遂。那么所称的“千乘”,也是乡遂。《鲁颂》说:“公室的兵车千乘,红缨绿盖,两矛重弓?公室的徒兵三万
,贝胄朱纟┪,▯徒增增。”然则古之徒兵率多十其甲士之数,──正如《周官》,胥一人则其徒十人,──是以车称千乘,徒号三万。成八百户,户出一卒,则三万之卒不过四十成之地。而自东迁以来,诸侯亻并吞,其国渐大,故其乡遂之地自足以赋千乘之车徒,原不必通国而计之也。若夫都鄙之地,则私邑以供卿大夫之役使,而公邑以守境,兼以待仓卒之调发。故《论语》云:“陈文子有马十乘。”《孟子》云:“孟献子,百乘之家也。”此隶於卿大夫者也。《春秋传》,齐侯伐晋,赵胜帅东阳之师以追之;晋栾书伐楚,败申、息之师於桑隧:此守境以待仓卒之调发者也。盖古者以民为兵兴师动众非旦夕可具,──故齐邴意兹曰:“锐师伐河内,传必数日而後及绛;绛不三月不能出河,则我既济水矣。”──是以常藉边鄙之邑▯仓卒之患,而不以参於国之正赋,不容通一国而统计之为千乘也。先儒惑於《司马法》之文,以为“一乘之卒七十有二人”,遂致《鲁颂》之言先後自相抵捂;乃谓“车计通国之赋,徒指山军之数”以曲解之。不知《司马法》乃战国时人所撰,原不足为依据,而《鲁颂》此章叙伐楚一事,其文连属而下,安得於徒则但言行者,於车则兼言居者,为此一口两舌之言乎!且《传》又有之,“卫文公元年,革车三十乘;季年,乃三百乘。”卫之地与民非能十倍其初,车何以遂十倍?又不称其开疆拓土之勋,而悉以为“布衣、帛冠、务材、训农、通商、惠工”之效。然则是贫故车少,富故车多,而亦不尽称徒以造车也。晋城濮之战,全军皆出,仅七百乘。鞍之战,军帅半行,乃八百乘。平丘之会,有甲车四千乘,晋地虽辟於前,然岂能数倍於文公之世!然则是晋、楚争霸以来,诸侯兢以兵力相胜,是以其车益增,而亦不尽计民以赋车也。盖地广则国富,国富则车多,故大国曰“千乘”,乃大略言之耳。晋之伐郑也,败其徒兵於洧上。车与徒分道以御敌而初不必相参,则车之多寡固不必尽准乎其徒之数;不必尽准乎其徒之数,亦不必尽准乎其民之数矣。夫安得拘拘焉以八百家或八十家出车一乘为一成之例也!
译贝胄朱纟┪,〇徒增增。”然而古代的步兵数量通常是甲士的十倍,——正如《周官》所载,一名胥对应十名徒,——因此战车号称千乘,步兵号称三万。一成之地有八百户,每户出一卒,那么三万步兵不过相当于四十成之地。而自从周平王东迁以来,诸侯兼并吞并,国家逐渐变大,所以其乡遂之地本身就足以征发千乘的战车和步兵,原本不必通盘计算全国来统计。至于都鄙之地,私邑用来供给卿大夫役使,公邑用来守卫边境,兼以应对突发情况的调发。所以《论语》说:“陈文子有马十乘。”《孟子》说:“孟献子,是拥有百乘战车的家族。”这些是隶属于卿大夫的。《春秋传》记载,齐侯攻打晋国,赵胜率领东阳的军队去追击;晋国栾书攻打楚国,在桑隧打败了申、息的军队:这些是守卫边境以应对突发调发的。大概古代以百姓为兵,兴师动众不是朝夕之间可以准备好的,——所以齐国邴意兹说:“精锐部队攻打河内,传令必须几天后才能到达绛;绛如果不经过三个月不能出兵河内,那么我们已经渡过黄河了。”——因此常常依靠边鄙的城邑来应对突发祸患,而不将其计入国家的正式赋税,不允许通盘统计全国来定为千乘。先儒被《司马法》的文字所迷惑,认为“一乘战车的士卒有七十二人”,于是导致《鲁颂》中的言论前后自相矛盾;便说“战车是计算全国的赋税,步兵是指行军时的数量”来曲解。不知道《司马法》是战国时期的人所撰写,原本不足以作为依据,而《鲁颂》这一章叙述伐楚一事,文意连贯而下,怎么能在说步兵时只说行军的人,在说战车时兼说留守的人,说出这种自相矛盾的话呢!况且《传》中又有记载,“卫文公元年,革车三十乘;晚年,达到三百乘。”卫国的土地和人口不可能比初年增加十倍,战车为什么就增加了十倍?又不称颂他开疆拓土的功勋,而全部归结为“布衣、帛冠、务材、训农、通商、惠工”的效果。那么就是贫穷所以战车少,富裕所以战车多,而且也不是完全按照步兵数量来制造战车。晋国城濮之战,全军出动,仅有七百乘。鞍之战,军帅只有一半随行,却有八百乘。平丘之会,有甲车四千乘,晋国土地虽然比以前广阔,但怎么能比文公时代增加数倍呢!那么自从晋、楚争霸以来,诸侯竞相以兵力相胜,所以战车日益增加,而且也不是完全按照人口来赋税战车。大概土地广阔则国家富裕,国家富裕则战车多,所以大国称为“千乘”,只是大略而言罢了。晋国攻打郑国,在洧水之上打败了郑国的步兵。战车与步兵分道抵御敌人,起初就不必互相参照,那么战车的多少固然不必完全符合步兵的数量;不必完全符合步兵的数量,也不必完全符合人口的数量了。怎么能拘泥于以八百家或八十家出一乘战车为一成的定例呢!
△大邑与小邑
经传或称“百室之邑”,或称“千室,十室之邑”。《周官小司徒》云:“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杜氏《春秋传》“郑赐予展八邑”《注》云:“八邑,三十二井。”至“卫与免馀邑六十”,则注云:“此一乘之邑,非四井之邑”。余按:均是邑也,既以四井为一邑矣,有时而又以一乘为一邑,名实瞀乱,闻者何所▯从,徒以供桀黠者之上下其手耳;先王讵宜如是!且积四邑为丘,积数丘而又名之曰邑,从来宁有如是之制度乎!盖邑之始,本以号夫建国之地。故《诗》云:“商邑翼翼;四方之极。”《书》云:“天其永我命於兹新邑。”皆以称天子之所居。其後相沿,而诸侯之国,卿大夫之采,凡民所聚居之地通谓之邑。邑既为通称矣,於是天子称“京师”,诸侯称“国中”以别之,而其馀则但谓之“邑”。然则邑也者但以民所聚居得名,非以人数多寡定之为经制也。故《传》云:“谋於野则获,谋於邑则否。”对野而言则皆谓之邑也。故《易》云:“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言三百户,有不三百户者也。故聚人多则为大邑,聚人少则为小邑;“千室”、“百室”“十室”,皆自其邑之大小而言之也。若卫免馀所称“唯卿备百邑”者,则通大小,截长补短而计之者也。然小邑又统属於大邑,故大邑亦谓之“都”,小邑或谓之“鄙”。故《传》云:“齐与晏子邶殿,其鄙六十。”邶殿其大邑而六十其所属之小邑也。故楚▯启疆曰:“韩氏七邑,皆成县也。”卿大夫七人而皆各一邑,则是但举大邑言之,小邑固不计其数也。盖自周室东迁以来,诸侯之国渐大,故其卿之采邑亦复别有属邑。故晋▯至与周争侯阝田,而曰:“温,吾故也。”士モ、赵武、韩起欲得州田,而赵武曰:“温,吾县也。”二子曰:“自▯称以别三传矣。”然则温其大邑而侯阝与州其属邑也。先儒未尝详考古制,乃以意揣度之而云“四井为邑”,又因其大小不合,从而为之说,谓“有四井之邑,有一乘之邑”以曲全之,误矣!
△私田与公田
孟子云:“五亩之宅:树之以桑。”注云:“二亩半在田,二亩半在邑。”《经界章注》又云:“周制,公田百亩中以二十亩为庐舍,一夫所耕公田实计十亩。”余按:孟子称文王之治岐“耕者九一”,於滕“请野九一而助”?若私田各百亩而公田仅十亩,是十一而取一,统谓之什一亦足矣,不得反减其数,别之为九一也。邑之大者千室,小者仅十室,举其中而计之,则田之远者去邑尚不及二里,其於耕获近矣,无须别授一宅。即欲为多桑计而树之两地,何如授五亩於邑而树之一地之为便乎!《诗》云:“中田有庐,疆埸有瓜。”盖耕耘之日恐风雨之不时,颖栗之秋虑寇盗之不禁,故於田中庐焉,为憩息守望计耳。故不称室而称“庐”,明不成乎室也。为时不久,需地无多,不必分邑宅之半也。由是言之,中田之庐不必减公田百亩之数,犹之种瓜之疆埸亦初不以减私田百亩之数也。大抵古人之制皆期於大体之不失,原未尝琐琐焉尺寸而计之也。
△班禄之制
若夫班禄之制,亦与分田相为表里。分田之法,合其下而计之也:合则数多,故田上少而下多。班禄之法,析其下而别之也:析则分殊,故禄上多而下少。大抵君臣之降杀以十之一为率;大小臣之降杀以递损其半为率。三等之国皆君十卿禄,固也。天子地方千里,取九一为乡遂,则为十同若十一同,而卿受地视侯,为地一同,亦君十卿禄也。天子乡遂十同,公侯封国一同,亦君十卿禄之意也。然则大国之卿当受一成,而君之乡遂当为十成,明矣。故鲁为“千乘之国”而孟献子称为“百乘之家”。故曰“君臣之降杀以十一为率”也。伯七十里,是伯当公侯之半也。子男五十里,是子男当伯之半也。大夫受地视伯,大夫亦当卿之半矣、元士受地视子男,元士又当大夫之半矣。惟大国之卿四大夫,次国
译大邑与小邑
经传中有时称“百室之邑”,有时称“千室之邑”或“十室之邑”。《周官·小司徒》说:“四井为一邑;四邑为一丘;四丘为一甸;四甸为一县;四县为一都。”杜预在《春秋左传注》中解释“郑国赐予展氏八邑”时说:“八邑,即三十二井。”到了“卫国赐予免馀六十邑”时,杜预却注解说:“这是一乘之邑,不是四井之邑。”我认为:既然都称为邑,既然已经规定四井为一邑,有时却又以一乘为一邑,名实混乱,听闻的人不知从何遵从,这不过是供狡诈之人上下其手罢了;先王难道应该这样吗!况且积累四邑为一丘,积累数个丘却又命名为邑,自古以来哪有这样的制度呢!大概“邑”的起源,本来是用来称呼建国之地的。所以《诗经》说:“商邑整齐有序,是四方之准则。”《尚书》说:“上天将在此新邑长久地延续我的天命。”这些都是用来称呼天子所居住的地方。后来沿袭下来,诸侯的国家,卿大夫的采邑,凡是百姓聚居的地方都通称为邑。既然邑是通称,于是天子称“京师”,诸侯称“国中”以作区别,其余的都只称为“邑”。那么邑这个名称只是根据百姓聚居而得名,并不是根据人数的多少来定为经制的。所以《左传》说:“在野外谋划就能成功,在邑中谋划就不行。”相对于野外而言,都称为邑。所以《易经》说:“不能胜讼:回去逃亡,他的邑人三百户。”说三百户,意味着有不三百户的情况。所以聚居的人多就是大邑,聚居的人少就是小邑;“千室”、“百室”、“十室”,都是从邑的大小来说的。至于卫国免馀所说的“只有卿才具备百邑”,那是通计大小,截长补短来计算的。然而小邑又统属于大邑,所以大邑也称为“都”,小邑有时称为“鄙”。所以《左传》说:“齐国赐给晏子邶殿,其鄙六十。”邶殿是大邑,而六十是其所属的小邑。所以楚国的启疆说:“韩氏的七邑,都已成为县。”卿大夫七人而各自有一邑,这只是举大邑而言,小邑本来不计其数。大概自从周室东迁以来,诸侯的国家逐渐变大,所以他们的卿的采邑也另外有属邑。所以晋国至与周争侯阝田,却说:“温,是我的旧地。”士匄、赵武、韩起想得到州田,而赵武说:“温,是我的县。”二人说:“自称以区别三传。”那么温是大邑,而侯阝与州是其属邑。先儒未曾详细考证古制,却凭主观推测说“四井为邑”,又因为大小不合,从而为之解说,说“有四井之邑,有一乘之邑”以勉强周全,这是错误的!
私田与公田
孟子说:“五亩的宅地:种上桑树。”注解说:“二亩半在田,二亩半在邑。”《经界章注》又说:“周制,公田百亩中以二十亩为庐舍,一夫所耕公田实际计算为十亩。”我认为:孟子称文王治理岐地“耕者九一”,在滕国“请野九一而助”?如果私田各百亩而公田仅十亩,这是十一而取一,统称为什一也就足够了,不必反而减少其数,另分为九一。邑大的有千室,小的仅有十室,取其中间值来计算,那么田地远的距离邑尚不及二里,对于耕种收获来说已经近了,无须另外授予一宅。即使想要为多种桑树而种在两地,哪里比得上授予五亩在邑中而种在一处更方便呢!《诗经》说:“田中有庐,田界有瓜。”大概是因为耕耘之日担心风雨不时,颖栗成熟的秋天顾虑寇盗不禁,所以在田中建庐,是为了休息守望。所以不称室而称“庐”,明确说明不成其为室。使用时间不久,所需土地不多,不必分邑宅的一半。由此说来,田中的庐不必减少公田百亩的数额,就像种瓜的田界起初也不以减少私田百亩的数额。大体上古人的制度都期望大体不失,原本未曾琐碎地按尺寸计算。
班禄之制
至于班禄的制度,也与分田互为表里。分田的方法,是合并下级来计算的:合并则数量多,所以田地上级少而下级多。班禄的方法,是分析下级来区别的:分析则分别不同,所以俸禄上级多而下级少。大体上君臣的等级递减以十分之一为比率;大小臣的等级递减以依次减半为比率。三等之国都是君十倍于卿的俸禄,这是肯定的。天子地方千里,取九一为乡遂,则为十同或十一同,而卿受地视同侯,为地一同,也是君十倍于卿的俸禄。天子乡遂十同,公侯封国一同,也是君十倍于卿的俸禄的意思。那么大国的卿应当受一成,而君的乡遂应当为十成,这是明显的。所以鲁国为“千乘之国”而孟献子称为“百乘之家”。所以说“君臣的等级递减以十分之一为比率”。伯七十里,是伯相当于公侯的一半。子男五十里,是子男相当于伯的一半。大夫受地视同伯,大夫也相当于卿的一半。元士受地视同子男,元士又相当于大夫的一半。只有大国的卿四大夫,次国
三大夫,其降杀独多。然窃尝思之,大国之大於次国,次国之大於小国者仅倍耳,天子之畿且百大国,不应天子之卿仅二大夫而大国反四大夫。《春秋》於诸侯之卿皆书曰“大夫”,是卿亦大夫也,大夫与士则名分礼秩迥然相悬,又不应大夫士之降杀反少而卿与大夫反多。盖孟子所言特王制之略:大国地广政繁,小臣数多;故其禄之降杀亦多;小国地狭政简,小臣数少,故其禄之降杀亦少;然则三等之国,自大夫以下,其禄之降杀均当有异。以卿与大夫为降杀之始,故於此言之,以见位递尊则禄递异,位递卑则禄递同耳。不然,大国之地四小国,何以君禄仅倍之?次国倍小国,何以君禄仅▯俞其半?此可知大夫以下,其禄亦必少浮於倍。以此推之,天子之卿大夫士,其降杀亦必更甚於大国;但大略皆以倍为率,故孟子亦多以倍言之。故曰:“尝闻其略,其详不可得闻也。”其在正禄之外者,则诸侯有“汤沐之邑”而卿大夫士有“圭田”。鲁之许田,卫之有阎之士,此朝觐时汤沐之邑也。郑之礻方,卫之相土之东都,此天子巡狩时诸侯汤沐之邑也。此又孟子之所未及者也。若夫卿大夫家臣之禄,则孟子亦末尝及之;然举一反三,其降杀差等皆当与公臣略同。但有禄以邑者《春秋传》“施氏之宰有百室之邑”是也;有禄以栗者,《论语》“原思为之宰,与之粟九百”是也。窃疑其初本皆受粟,其後诸侯之国渐大,卿大夫之禄亦渐厚,其居位久而受邑多者然後往往分邑以禄其贵臣;未必先王之制即然也。
译三位大夫,其俸禄的递减幅度唯独较多。然而我私下曾思考过,大国比次国大,次国比小国大,仅仅一倍而已,天子的王畿之地将近有一百个大国,不应天子的卿只有两位大夫,而大国反而有四位大夫。《春秋》对于诸侯的卿都记载为“大夫”,这说明卿也是大夫,大夫与士在名分礼秩上截然不同,又不应当大夫与士的递减幅度反而较少,而卿与大夫的递减幅度反而较多。大概孟子所说的只是王制的概要:大国土地广阔、政务繁杂,低级官员数量多;所以其俸禄的递减幅度也大;小国土地狭小、政务简单,低级官员数量少,所以其俸禄的递减幅度也小;那么三等国家,从大夫以下,其俸禄的递减幅度都应当有所不同。以卿与大夫作为递减的起点,所以在此提及,以显示地位依次尊贵则俸禄依次不同,地位依次卑微则俸禄依次相同罢了。不然的话,大国之地是小国的四倍,为何君主的俸禄仅仅加倍?次国是小国的一倍,为何君主的俸禄仅仅多出其一半?由此可知,大夫以下,其俸禄也必定略微超过一倍。以此类推,天子的卿、大夫、士,其递减幅度也必定比大国更甚;但大致都以一倍为比率,所以孟子也多以一倍来说明。所以说:“只听说其概要,其详细情况无法得知。”在正式俸禄之外的,诸侯有“汤沐邑”,而卿、大夫、士有“圭田”。鲁国的许田,卫国的有阎之士,这是朝觐时的汤沐邑。郑国的禚,卫国的相土之东都,这是天子巡狩时诸侯的汤沐邑。这又是孟子所未曾提及的。至于卿大夫家臣的俸禄,孟子也未曾提及;然而举一反三,其递减的等级都应当与公臣大致相同。但有以封邑作为俸禄的,《春秋传》中“施氏的宰有百室之邑”就是如此;有以粟米作为俸禄的,《论语》中“原思做宰,给他粟九百”就是如此。我私下怀疑起初都接受粟米,后来诸侯的国家逐渐扩大,卿大夫的俸禄也逐渐丰厚,那些任职时间久且受封邑多的人,然后往往分封邑来作为其尊贵家臣的俸禄;未必先王的制度就是这样。
△辨《周官》诸公方五百里之说
曰:“君取国之九一,臣分君之十一,以《孟子》与《王制》推之,诚然矣。《周官》九畿为方万里,天子之地仅居百一,而诸公方五百里;乃当天子四之一,故尤儒疑孟子当籍去之後,不得其实,而《王制》为汉儒所撰,不足征信,未可概谓以九一十一为率也。”曰:学者患不好古,尤患不辨真伪而好非古之古。孟子距周公仅六百馀岁,周公之书果存,孟子岂容不知;即不知度亦必不至安为之说。孟子於本朝之大经大法犹迳庭若是,况尧、舜、禹、汤之道,其何足以知之!《春秋传》云:“天子之地一圻,列国一同,自是以衰。”《论语》云:“可以▯六尺之孤,可以寄百里之命。”《易》云:“震惊百里,不丧匕鬯。”《传》云:“可以守宗庙社稷,以为祭主也。”是则传记皆以百里为封国之制,孟子之言非臆说矣。且以今地里考之:鲁为今曲阜,若方四百里,则邾、滕在封内矣;宋在今归德界,若方五百里,则曹、杞在封内矣。宋、鲁当春秋时兼并之馀,犹仅二三百里,故孟子曰:“今鲁方百里者五。”(方百里者五,为方二百二十里有奇)况当成王之世,安所得四百里五百里者而封之!而得洛以东至海仅二千里,以西至积石亦不逾三千里,又安所得万里者而区画为九畿乎!此宜少有目者皆不可欺,而儒者式反据之以疑孟子,其亦异矣!况天子并其都鄙计之仅四诸公之禄,而诸公乃二十五於诸男之禄,君臣之降杀何太近,同为诸侯者其降杀何反太远?其断非先王之制亦明矣。吾愿世之学者本孟子之言而参考之经传,以求先王分田制禄之大凡,而毋为注疏异说之所惑也。
△画井不必尽方
然此九一之法非拘拘然必方必齐而不可变通也。尧都冀州,而甸侯绥三服每面皆谓之“五百里”。孟子曰:“今滕绝长补短,将五十里也。”其於天下於国如是则田邑可知矣。今说者每谓井田之制必平坦广大之地乃能区画,而山国泽国不可行。不知平坦广大之地始可行者,沟洫之法然耳。沟洫行於国中,建国之地平广者多,故为千夫万夫之制。若井田,乃治野之法,方三里即可为九井,二里即可为四井,一里即可为一井,不择於地之广狭也。至於山泽林麓,则古人但以蕃草木鸟兽,原不以赋於民。即负山临河之地,亦但置之以为闲田,或授之於馀夫,而不在画井之数。然此亦论其常耳;若果其国山溪深阻,地势逼隘,则广二百步者可修四百五十步,广百五十步者可修六百步,广百步者可修九百步,皆当方里之数,即皆井也。即沟洫之地亦不必其四面如一:缩於广则赢其修,啬於左则丰其右,期不失乎大体而已。譬如今世算田者,东长於西则损东以益西,南阔於北则减南以加北,皆并两长两阔而折半算之,田不尽方而算自方,是以谓之“方田”。夫井田沟洫之法亦若是而已矣!盖先王之制务正其大纲,而细目或有所不拘;後儒之论务详於细目,而大纲或反有所未明。均天下之田而不使有畸多畸少之患,经界则九一而区之、赋税则十一而征之,此王制之大纲也。其馀节目之详,自可以因时而制宜,非拘拘焉如世所云云也。嗟夫,自战国以来,既无复以经界为事者,任其赢缩兼并而以为固然,而称先则古者又或拘泥於注疏,不能详考先王之制,深求先王之意,无惑乎三代之经界之不再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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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风偶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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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诗》、《书》为诸儒听乱
《六经》自秦火後,汉初诸儒传而习之,遂大著於当世。然自後汉之末下逮六朝、初唐而经义之晦者亦复不少。何以言之?《尚书》,伏生传《今文》,欧阳、大小夏侯说之;孔安国传《古文》,马、郑注之。自永嘉之乱,今文亡而古文弧行,晋、宋之际逐有妄人伪作《古文尚书》及《孔氏传》。至唐用以取士,而孔、郑之古木亡,《尚书》之旨遂晦。《诗》,在汉初有鲁申公、齐辕固生各以《诗》传其弟
译辨析《周官》中关于诸侯封地方圆五百里的说法
有人说:“君主征收全国九分之一的赋税,臣子分得君主的十一分之一,根据《孟子》和《王制》来推论,确实如此。《周官》记载的九畿方圆万里,天子的土地仅占百分之一,而诸侯的封地方圆五百里;这相当于天子土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以一些儒生怀疑《孟子》是在井田制废除之后写的,不了解实际情况,而《王制》是汉代儒生编撰的,不足以采信,不能一概认为以九分之一和十一分之一为税率。”我说:学者担心不喜好古代,更担心不辨别真伪却喜好非议古代。孟子距离周公仅六百多年,周公的书如果还存在,孟子怎么可能会不知道;即使不知道,也一定不会凭空捏造这种说法。孟子对于本朝的大经大法尚且如此不同,何况尧、舜、禹、汤的道,他怎么能够知道呢!《春秋传》说:“天子的土地方圆一圻,列国方圆一同,从此逐渐递减。”《论语》说:“可以托付六尺之童的孤儿,可以寄托百里之国的政命。”《易经》说:“震惊百里,不丧失祭祀用的匕和鬯酒。”《传》说:“可以守护宗庙社稷,作为祭祀的主持者。”这样看来,传记都以百里作为封国的制度,孟子的话不是凭空臆测。况且用现在的地理来考证:鲁国在今曲阜,如果方圆四百里,那么邾国、滕国就在封地内了;宋国在今归德地区,如果方圆五百里,那么曹国、杞国就在封地内了。宋、鲁在春秋时期兼并之后,还只有二三百里,所以孟子说:“现在鲁国方圆百里的地方有五个。”(方圆百里者五,即方圆二百二十里有余)何况在成王时代,哪里能得到方圆四百里、五百里的土地来分封呢!而且得到洛水以东到海边仅二千里,以西到积石山也不超过三千里,又哪里能得到万里的土地来划分为九畿呢!这应该是稍有眼力的人都不会被欺骗的,而儒生反而据此来怀疑孟子,这也太奇怪了!况且天子连同都城和边邑计算,仅相当于四个诸侯的俸禄,而诸侯却是男爵俸禄的二十五倍,君臣之间的等级差别怎么这么小,同为诸侯的等级差别怎么反而这么大?这显然不是先王的制度,也很明白了。我希望世间的学者以孟子的话为基础,参考经传,来探求先王分田制禄的大致情况,而不要被注疏中的异说所迷惑。
划分井田不必完全呈方形
然而这九分之一的制度并不是拘泥于必须方形、整齐而不能变通的。尧定都冀州,甸服、侯服、绥服、要服、荒服每面都称为“五百里”。孟子说:“现在滕国截长补短,将方圆五十里。”对于天下和国家都是这样,那么田邑的情况就可以知道了。现在解说的人常说井田制度必须在平坦广阔的土地上才能划分,而山国、泽国不能实行。不知道平坦广阔的土地才能实行的,是沟洫制度罢了。沟洫制度在国家中实行,建国的土地平坦广阔的多,所以实行千夫万夫的制度。如果是井田,那是治理郊野的方法,方圆三里就可以划分为九井,方圆二里就可以划分为四井,方圆一里就可以划分为一井,不选择土地的宽窄。至于山泽林麓,古人只是用来繁殖草木鸟兽,原本不向百姓征收赋税。即使是依山临河的土地,也只是放置作为闲田,或者授予余夫,而不计入划分井田的数量。然而这也是论其常规罢了;如果确实国家山溪深阻,地势逼隘,那么宽二百步的可以长四百五十步,宽一百五十步的可以长六百步,宽一百步的可以长九百步,都相当于方里的数量,也就是井田。即使是沟洫的土地也不必四面一样:宽度不足就增加长度,左边不足就增加右边,期望不失大体而已。譬如现在计算田地的人,东边长于西边就减少东边以增加西边,南边宽于北边就减少南边以增加北边,都是合并两长两宽而折半计算,田地不完全方形而计算自然方形,所以称为“方田”。井田沟洫的方法也是这样罢了!大概先王的制度务求端正其大纲,而细目或许有所不拘;后儒的论述务求详细于细目,而大纲或许反而有所不明。均分天下的田地而不使有多余或不足的弊端,经界则按九分之一划分、赋税则按十一分之一征收,这是王制的大纲。其余细节的详备,自然可以因时而制宜,不是拘泥于世人所说的那样。唉,自从战国以来,已经没有再以经界为事的人了,任由其增减兼并而认为理所当然,而称引古代的人又或许拘泥于注疏,不能详细考证先王的制度,深入探求先王的本意,无怪乎三代的经界不再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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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风偶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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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诗》、《书》被诸儒听任扰乱
《六经》自秦朝焚书之后,汉初诸儒传承并研习,于是当世大为显赫。然而自从东汉末年到六朝、初唐,经义晦涩不明的也不少。为什么这么说呢?《尚书》,伏生传授《今文》,欧阳、大小夏侯解说它;孔安国传授《古文》,马融、郑玄注解它。自从永嘉之乱,今文失传而古文单独流行,晋、宋之际就有妄人伪造《古文尚书》及《孔氏传》。到唐朝用来选拔士人,而孔、郑的古本失传,《尚书》的宗旨于是晦涩不明。《诗经》,在汉初有鲁申公、齐辕固生各自以《诗经》传授给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