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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子藏考信录四十五

卷一

子藏 · 笔记 · 已译 · 第 678–693 段

其谁何者矣。父虽别娶妻,皆当以事母者事之;母若别嫁夫,则不得以事父者事之。何者?一本故也。此所以为父斩衰而为母止於齐衰也。且夫齐衰也者,非谓可以薄於母也。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闲传》曰:“父母之丧,既殡食粥。”又曰:“父母之丧,居倚庐,寝苫枕块,不税▯带。”皆统父母言之。而他齐衰之丧则但云“疏食饮水,居垩室,苄翦不纳”矣。然则父母之丧未尝异也,所异者独齐与斩耳。哀之隆杀固不在於斩与不斩也。曰:斩之与齐诚如是矣;父在,降而为期,毋乃薄乎?曰:服虽降而为期,其他一惟人子所自尽,不禁之也。是以谓之“心丧”。古者朝无二尊,家亦无二尊。故入公门则脱齐衰,明有尊也。父既释凶而从吉矣,子安敢以衰▯侍其侧哉!古者妻之丧,夫主之;▯子这丧,父主之:其练再祥而再礻覃之月皆以主丧者为断。父既祭而除矣,子将再练再祥而再礻覃乎,是家有二主矣。《春秋传》,昭公十五年,穆后崩,太子寿卒,叔向曰:“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是古亦尝有为妻三年者也。为妻三年则子得服三年之服;为妻期则子亦期而除。此特一家之体则然,岂谓人子於期之外遂可公然食稻衣锦,宴乐无忌也哉!且夫武▯之为此议,欲讽朝臣使之尊后如尊后如尊帝耳。其意与赵高指鹿,冒顿鸣镝之事正同。故未几而二圣临朝矣,未而改唐为周矣。彼萧嵩者不之悟耳!此五服所最重,古今更变之尤大者,故详记其沿革并推古礼之意如右。说并见後《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条》下。

译那又是什么呢?父亲虽然另娶妻子,都应当像侍奉母亲那样侍奉她;母亲如果改嫁他人,就不能像侍奉父亲那样侍奉她。为什么呢?因为只有一个根本的缘故。这就是为什么为父亲服斩衰,而为母亲只服齐衰的原因。况且所谓齐衰,并不是说可以轻视母亲。孔子说:“孩子出生三年,然后才能脱离父母的怀抱;那三年的丧期,是天下通行的丧礼。”《闲传》说:“父母的丧事,入殓后吃粥。”又说:“父母的丧事,住在倚庐,睡草垫枕土块,不束腰带。”这些都是统括父母而言的。而其他服齐衰的丧事,则只说“吃粗粮喝白水,住在白墙屋里,头发剪短不梳理”了。那么父母的丧事并没有不同,不同的只是齐衰和斩衰罢了。哀痛的厚薄本来就不在于是否斩衰。有人说:斩衰和齐衰确实如此;但父亲在世时,将丧期降为期年,岂不是太薄情了吗?回答说:丧服虽然降为期年,其他方面都任凭做儿子的自我尽孝,并不禁止。所以称之为“心丧”。古代朝廷没有两个至尊,家里也没有两个至尊。所以进入公门就脱下齐衰,表明有至尊在。父亲已经脱去凶服而穿吉服了,儿子怎敢穿着丧服侍奉在他身边呢!古代妻子的丧事,由丈夫主持;儿子的丧事,由父亲主持:那些练祭、再祥以及再次除服的月份,都以主持丧事的人为准。父亲已经祭祀并除服了,儿子还要再练、再祥而再次除服吗?这就是一家有两位主人了。《春秋传》记载,昭公十五年,穆后去世,太子寿也死了,叔向说:“君王一年内有了两次三年的丧事。”可见古代也曾有为妻子服三年丧的。为妻子服三年丧,那么儿子就能服三年的丧;为妻子服期年丧,那么儿子也就服期年丧而除服。这只是一家的体制如此,难道是说做儿子的在期年之后就可以公然吃稻米穿锦缎,宴饮作乐毫无顾忌吗!况且武氏提出这个建议,是想讽谏朝臣让他们像尊崇皇后那样尊崇皇后,像尊崇皇帝那样尊崇皇帝。她的意图与赵高指鹿为马、冒顿鸣镝之事正相同。所以不久二圣临朝,不久改唐为周。那萧嵩没有觉悟罢了!这是五服中最重的,古今变化最大的,所以详细记载其沿革并推究古礼的本意如上。说法也见后文《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条》下。

庶子为其母:《经》、《开元礼》皆统於母,省。《家礼》别出此文,齐衰三年。明改斩衰三年。

  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经》,缌麻三月。《开元礼》、《家礼》因之。明不分为父後与否,凡庶子皆为其母斩衰三年。

  晋升平四年,太宰武陵王所生母丧,表求齐衰三年。诏听依昔乐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兴宁》三年,梁王▯逢所生母丧,亦求三年。诏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

  晋太元十七年,太常车允上言:“自顷开国公侯至於卿士,庶子为後,各肆私情,服其庶母,同之於嫡,溺情伤教。宜崇明礼训,以一风俗。”十八年,尚书奏“礼,庶子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此尊祖敬宗之义。宜听允所上,可依乐安王,大功为正。班下内外,以定永制。”诏可。

  明襄庄王厚▯事嫡母王太妃及生母潘太妃以孝闻。潘卒,殡之东偏。王太妃曰:“汝母有子,社稷是赖,无以我故避正寝!”厚▯泣曰:“臣不敢以非礼加臣母!”及葬,跣足扶榇五十里。

  △庶子为父後者其母缌之故

  按:庶子既为父後,则与为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父为妾缌,故子亦为之服缌也。然特其服然耳,其他一惟人子之所自尽,不禁之也。师无服也犹可为之心丧三年,况有缌之服乎!然必降之使服缌者,何也?服者,非第所以辨亲疏也,亦所以别尊卑。是以有正服,有加服,有降服,服不皆以情为断也。服者,一家之体,公也;人子之所不敢自专者也;明有尊也。哀者,一人之情,私也;人子之所得以自尽者也;明有亲也。圣人制礼,不以公废私,亦不以私妨公。降之为缌,乃别嫌明微之深意,以坊後世之废公义而重私恩者也。後人不达此意,乃徇情以为服,公私之辨亡矣!是以後唐太妃太后之尊,有明离葬合葬之议,皆倒行而逆施之,由不知公私之辨故也。说并见前《为母条》下。

  为继母:《经》如母。(父在,齐衰杖期;父卒,齐衰三年。)《开元礼》亦如母,改父在父卒并齐衰三年。《家礼》因之。明复改并斩衰三年。

  为慈母:《经》如母。(父在,齐衰杖期;父卒,齐衰三年。)《开元礼》亦如母,改父在父卒并齐衰三年。《家礼》因之。明复改并斩衰三年。

  △慈母必有鞠育之恩

  按:本传云:“慈母者,何也?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小记》云:“为慈母後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然则慈母不必拘於为父之妾;要必其人无子,以己为子而鞠之者,乃可丧之如母。《传》所谓“女以为子”者,正谓其有鞠育之恩而无他子可倚,非但空空一言已也。《传》以其服过重,故以“贵父之命”释之。郑氏乃谓“不命则服庶母慈己之服”,《家礼》亦云“不命则小功”,殊失本传之意。说并见後《为庶母慈己条》下。

  △《曾子问》之慈母别一义

  《曾子问》篇:“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与此传文慈母不同,有服无服亦异。窃疑古者虽有为慈母服之说,然无明据,儒者疑其过重,故各以己意而为之说,未可决知其孰是也。《注》乃曲为之解,殊属附会。

  为妻:古本三年。《经》,齐衰杖期。《开元礼》、《家礼》、明并因之。

  【春秋传】“昭公十五年夏六月乙丑,王太子寿卒。秋八月戊寅,王穆后崩。晋叔向曰:‘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

  △古为妻服亦三年

  按:《春秋传》文,则古者为妻亦服三年也。盖至亲莫如父母,次则妻与长子,其丧又皆自主之,非若昆弟之自有其子以主丧也,故服皆以三年。而《经》乃言期者,盖其後之所改。《记》云:“孺悲学士丧礼於孔子,《士丧礼》於是乎书。”则此经乃後儒之所记,非周初之所作矣。或者以妇人之故,不欲以大丧丧之乎?不欲其齐於父母而逾於昆弟乎?此其义亦未尝非也。主丧者既改为期,则十一月而练

译庶子为亲生母亲服丧:《仪礼》和《开元礼》都统归于为母亲服丧的条目,内容简略。《家礼》单独列出这一条,规定服齐衰三年。明代改为服斩衰三年。

庶子作为父亲宗祧继承人,为其亲生母亲服丧:《仪礼》规定服缌麻三个月。《开元礼》、《家礼》沿袭此制。明代不区分是否为父亲宗祧继承人,凡是庶子都为亲生母亲服斩衰三年。

晋穆帝升平四年,太宰武陵王的生母去世,武陵王上表请求服齐衰三年。皇帝下诏准许依照从前乐安王的先例,定为服大功九个月。晋穆帝兴宁三年,梁王司马逢的生母去世,也请求服丧三年。皇帝下诏依照太宰的先例,同样服大功。

晋孝武帝太元十七年,太常车允上奏说:“近来从开国公侯到卿士,庶子作为宗祧继承人,各自放纵私情,为生母服丧,与嫡母同等,沉溺私情而伤害礼教。应当崇尚明辨礼制的训诫,以统一风俗。”十八年,尚书上奏说:“礼制规定,庶子与尊长为一体,不敢为生母服丧,这是尊崇祖先、敬重宗庙的意义。应当听从车允的奏议,可以依照乐安王的先例,以服大功为正统。颁布给朝廷内外,以确立永久制度。”皇帝下诏批准。

明代襄庄王朱厚熜侍奉嫡母王太妃和生母潘太妃以孝顺闻名。潘太妃去世,停灵在东偏室。王太妃说:“你的母亲有儿子,国家依赖他,不要因为我的缘故而避开正寝!”朱厚熜哭着说:“臣不敢用不合礼制的待遇加在臣的母亲身上!”等到下葬时,他赤脚扶着棺材走了五十里。

△庶子作为父亲宗祧继承人,为生母服缌麻的原因

按:庶子既然作为父亲的宗祧继承人,就与尊长为一体,不敢为生母服丧。父亲为妾服缌麻,所以儿子也为生母服缌麻。然而只是服丧的等级如此罢了,其他方面完全由人子自行尽孝,并不禁止。老师没有服丧的等级,尚且可以心中哀悼三年,何况有缌麻的服丧等级呢!然而一定要降低等级让生母服缌麻,为什么呢?服丧,不仅仅是用来辨别亲疏的,也是用来区别尊卑的。因此有正服,有加服,有降服,服丧等级并不全凭情感来决定。服丧,是一家之体制,是公义;是人子不敢擅自专断的;表明有尊长。哀痛,是个人的情感,是私情;是人子得以自行尽孝的;表明有亲情。圣人制定礼制,不因为公义而废弃私情,也不因为私情而妨碍公义。降低为缌麻,乃是区别嫌疑、明辨细微的深意,用来防止后世废弃公义而重视私恩。后人不懂这个道理,于是顺从私情来确定服丧等级,公与私的界限就消失了。因此后唐太妃、太后的尊位,有明离葬、合葬的议论,都是倒行逆施,是因为不知道公与私的区别的缘故。说法并见前文《为母条》下。

为继母服丧:《仪礼》如同为亲生母亲服丧。(父亲在世,服齐衰杖期;父亲去世,服齐衰三年。)《开元礼》也如同为亲生母亲服丧,改为父亲在世、去世都服齐衰三年。《家礼》沿袭此制。明代又改为都服斩衰三年。

为慈母服丧:《仪礼》如同为亲生母亲服丧。(父亲在世,服齐衰杖期;父亲去世,服齐衰三年。)《开元礼》也如同为亲生母亲服丧,改为父亲在世、去世都服齐衰三年。《家礼》沿袭此制。明代又改为都服斩衰三年。

△慈母必须有养育之恩

按:本传说:“慈母,是什么人呢?是没有儿子的妾,是没有母亲的妾子,父亲命令妾说‘你把他当作儿子’,命令儿子说‘你把她当作母亲’。”《小记》说:“为慈母服丧的,为庶母也可以,为祖庶母也可以。”那么慈母不一定拘泥于作为父亲的妾;一定要是她没有儿子,把自己当作儿子来养育的人,才可以像为母亲那样为她服丧。《传》所说的“你把他当作儿子”,正是说他有养育之恩而没有其他儿子可以依靠,不仅仅是空口一句话罢了。《传》因为她的服丧等级过重,所以用“尊奉父亲的命令”来解释。郑玄却认为“没有命令就服庶母慈爱自己的服丧等级”,《家礼》也说“没有命令就服小功”,完全失去了本传的意思。说法并见后文《为庶母慈己条》下。

△《曾子问》中的慈母是另一层意思

《曾子问》篇:“古时候男子外面有傅父,里面有慈母,是国君命令派来教导孩子的,有什么服丧等级呢!”这与本传中的慈母不同,有服丧等级和无服丧等级也不同。我怀疑古时候虽然有为慈母服丧的说法,然而没有明确的依据,儒者怀疑其服丧等级过重,所以各自根据自己的意思来解释,不能确定谁是对的。《注》却曲意解释,完全属于牵强附会。

为妻子服丧:古本规定三年。《仪礼》,服齐衰杖期。《开元礼》、《家礼》、明代都沿袭此制。

【春秋传】“昭公十五年夏六月乙丑,王太子寿去世。秋八月戊寅,王穆后去世。晋国叔向说:‘国王一年之内有两次三年的丧事。’”

△古代为妻子服丧也是三年

按:《春秋传》的文字,那么古代为妻子也是服丧三年的。大概至亲没有超过父母的,其次是妻子和长子,他们的丧事又都是由自己主持的,不像兄弟那样自有他们的儿子来主持丧事,所以服丧等级都是三年。而《仪礼》却说服齐衰杖期,大概是后来所改的。《礼记》说:“孺悲向孔子学习士丧礼,《士丧礼》于是被记载下来。”那么这部经是后儒所记载的,不是周初所作的。或许是因为妇女的缘故,不想用大丧来对待她呢?不想让她与父母同等而超过兄弟呢?这个意义也不是没有道理的。主持丧事的人既然改为服齐衰杖期,那么十一个月后练

,十三月而祥,其子自不能服三年。故父在则为母期,统於尊也。然则为妻三年之时,子为母虽父在亦必三年明矣。盖尊尊亲亲,礼之大体,故练祥礻覃皆以主丧者为断:主丧者三年(为长子,及古之为妻),然後其子得以三年;主丧者期(《经》为妻),则其子亦仅期。後世不达此意,轻於改古,遂致主丧者自服期而其子自服三年,练祥礻覃之日莫知所从,尊卑之分淆矣。按古为妻虽服三年,若父母在亦不得服。

译过了十三个月举行祥祭,儿子自己就不能守孝三年了。所以父亲在世时,儿子为母亲守孝一年,这是统属于尊者的缘故。然而,在丈夫为妻子守孝三年的时候,儿子为母亲守孝,即使父亲在世,也必定是三年,这是显而易见的。大概尊重尊者、亲爱亲人,是礼制的大体原则,所以练祭、祥祭、禫祭都以主持丧事的人为准:主持丧事的人守孝三年(指长子,以及古代为妻子守孝的情况),然后他的儿子才能守孝三年;主持丧事的人守孝一年(《经典》中为妻子的情况),那么他的儿子也就只守孝一年。后世的人不明白这个道理,轻易地改变古制,于是导致主持丧事的人自己只守孝一年,而他的儿子却自己守孝三年,练祭、祥祭、禫祭的日子不知道遵从谁,尊卑的分别就混淆了。查考古制,虽然为妻子守孝三年,但如果父母在世,也不得守孝三年。

【家礼附录】杨氏云:“《不杖期章》当添‘父母在为妻’一条。”(别本亦有增入之者。)

  △为妻杖不杖之三说

  按:《传记》为妻杖不杖之说三。“大夫之▯子为妻。”《传》云:“父在则为妻不杖。”《经》言▯子而《传》无分适庶明文,不知《传》谓▯庶同邪?抑但▯子为然,蒙《经》文而省其词邪?《小记》云:“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云“庶子为妻可”,则是惟▯子为妻乃不可也。云“庶子以杖即位可,则是▯子但以杖即位不可,非杖即不可也。”此说於义为长。不知与本传所传各异邪?抑彼所言者大夫而此所言者士邪?唯《杂记》云:“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颈。”不分颡庶,虽母在亦不杖,与他篇文大异。夫舅主▯妇之丧,故子不敢以杖即位,辟父也;庶妇之丧,舅所不主,母则原不主丧,不知其子何嫌何疑而不杖?故陈氏《杂记注》云:“此谓▯子妻死而父母俱存者。若父没母存,则子可以杖,但不稽颡耳。此并言之。读者不以词害意可也。”由是言之,《杂记》之言未可为正。是以《朱子家礼》无之。增之,非是。

  为长子:《经》,斩衰三年。《开元礼》、《家礼》并因之。明改齐衰期。

  【本传】“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

  △庶子不为长子三年之可疑

  按:古者庶子之丧,其子主之;长子之丧,父主之。父既自主之矣,则十三月而练,二十五月而祥,中月而礻覃,主丧者固不能不三年也。今本传谓“庶子不为长子三年”,然则其练祥礻覃之祭,亦如庶子之父,不自主而令其子主之乎?抑不以三年丧之,亦如妻之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乎?为妻之期而除也,其子亦期而除。若为长子亦期而除,不知长子之子当如何服也?《传记》既皆不言,《开元礼》、《家礼》亦未语及,余窃有疑焉。故表而山之,以俟达於礼者决之。按:《经》为长子虽服三年,若父在亦不得服。

  △明改长子服而不改众子▯妇服之疏

  按:长子与妻分同,故古皆为三年。为妻改期而为长子仍服三年,《轻》重不伦。明之改而为期,是也。顾长子既改为期,则众子与▯妇亦当改为大功;而仍皆为服期,亲疏无别,▯庶同条,可乎!且长子之丧,父主之,既改为期,则当以十一月练,十三月祥矣,长子之子当如何服?抑令其子自主其丧如庶子乎?不如当时议礼之臣将欲何从?噫,亦疏矣!

  △古礼体卑承尊之精意

  盖古之所谓礼者,非但文器数之末已也,国有国之体制,家有家之体制,尊者通其情,卑者守其法,务使尊卑相就,联为一体。故不但卑幼有为尊长抑其情者,虽尊长亦有为卑幼伸其意者。夫为妻期,则子为母不敢以三年;君为妾缌,则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不敢以三年,并不敢以期;此为尊长而抑其情也。子不忍不为父三年,故父亦为长子三年;庶子不可不为母缌,故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此为卑幼而伸其意也。《礼经丧服》一篇虽非周公所作,其中亦未必无一二之可议,要其体制秩然,以尊体卑,以卑承尊,犹可见三代圣人之遗法。後人轻於改古,未必无一二之胜於古人,而一家之中各行其意,父自服此子自服彼,家有二尊,丧有二主,尊卑若不相统属者,体制之意微矣!

  妻为夫:《经》,斩衰三年。《开元礼》、《家礼》、明并因之。

  母为长子:《经》,齐衰三年。《开元礼》、《家礼》(《图注》别出“嫡母为长子”)并因之。明改齐衰期。《开元礼》别出继母为长子齐衰三年。《家礼》因之。明改齐衰期。

  【附】改葬:《经》无文。本记补,缌。《开元礼》同。《家礼》、明并无文。

  △改葬服纟思之人

  按:本记不言何人为缌。《郑注》云:“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孔疏》益以“子为母,父为长子”,《开元礼》益以“子为母,妾为夫”(当云“君”,或云“家长”;云“夫”非是),是

译【家礼附录】杨氏说:“《不杖期章》应当增加‘父母在世时为妻子’这一条。”(其他版本也有增入这一条的。)

△关于为妻子服丧用不用丧杖的三种说法

按:《传记》中关于为妻子服丧用不用丧杖的说法有三种。“大夫的嫡子为妻子服丧。”《传》说:“父亲在世,则为妻子服丧不用丧杖。”《经》文中只说嫡子,而《传》中没有明确区分嫡庶,不知道《传》是说嫡庶都一样呢?还是仅仅指嫡子如此,是承袭《经》文的省略说法呢?《小记》说:“父亲在世,庶子为妻子服丧,可以用丧杖就位。”说“庶子为妻子服丧可以”,那就是只有嫡子为妻子服丧才不可以。说“庶子用丧杖就位可以”,那就是嫡子仅仅用丧杖就位不可以,并非连丧杖本身也不可以。这种说法在义理上最为合理。不知道这与本传所记载的是否不同?还是彼处所说的是大夫,此处所说的是士呢?只有《杂记》说:“为妻子服丧,父母在世,不用丧杖,不叩头触地。”不分嫡庶,即使母亲在世也不用丧杖,这与其它篇章的记载大不相同。丈夫主持嫡妇的丧事,所以儿子不敢用丧杖就位,是为了避开父亲;庶妇的丧事,丈夫不主持,母亲原本就不主持丧事,不知道她的儿子有什么忌讳和疑虑而不用丧杖?所以陈氏在《杂记注》中说:“这是指嫡子妻子去世而父母都健在的情况。如果父亲去世母亲健在,那么儿子可以用丧杖,只是不叩头触地罢了。这是合并叙述的。读者不要因拘泥于词句而损害了对文意的理解。”由此说来,《杂记》中的说法不能视为正确。因此《朱子家礼》中没有采纳。增入这一条,是不对的。

为长子:《经》,斩衰三年。《开元礼》、《家礼》都沿袭它。明代改为齐衰一年。

【本传】“庶子不得为长子服丧三年。”

△庶子不为长子服丧三年的可疑之处

按:古代庶子的丧事,由他的儿子主持;长子的丧事,由父亲主持。父亲既然自主持丧事了,那么十一个月时练祭,二十一个月时祥祭,中间那个月时禫祭,主持丧事的人本来就不能不守丧三年。现在本传说“庶子不为长子服丧三年”,那么他的练祭、祥祭、禫祭,也像庶子的父亲那样,不自主持而让他的儿子主持吗?还是不像三年丧那样,也像妻子那样十一个月练祭,二十一个月祥祭,二十三个月禫祭呢?为妻子服丧一年就除服,他的儿子也服丧一年就除服。如果为长子也服丧一年就除服,不知道长子的儿子应当如何服丧呢?《传记》都没有说,《开元礼》、《家礼》也没有提及,我私下对此有疑惑。所以把它提出来,以等待通晓礼制的人来决断。按:《经》中为长子虽然服丧三年,但如果父亲在世也不能服丧。

△明代更改长子丧服却不更改众子及嫡妇丧服的疏漏

按:长子与妻子地位相同,所以古代都服丧三年。为妻子改为一年丧,而为长子仍然服丧三年,轻重不伦次。明代改为一年丧,是对的。但是长子既然改为一年丧,那么众子与嫡妇也应当改为大功;却仍然都服一年丧,亲疏没有区别,嫡庶同条,可以吗!况且长子的丧事,由父亲主持,既然改为一年丧,那么就应当在十一个月练祭,二十一个月祥祭,长子的儿子应当如何服丧?还是让他的儿子像庶子那样自主持丧事呢?当时议礼的大臣将何去何从?唉,这也太疏漏了!

△古代礼制中卑者承奉尊者的精义

大概古代所说的礼,不仅仅是文饰、器物、数目这些末节而已。国家有国家的体制,家庭有家庭的体制,尊者通达情理,卑者遵守法度,务必使尊卑相互协调,联结为一体。所以不仅卑幼有为尊长压抑自己情感的情况,即使尊长也有为卑幼伸张其意愿的情况。为妻子服一年丧,那么儿子为母亲就不敢服三年丧;君主为妾服缌麻,那么作为父亲后嗣的庶子为其母亲就不敢服三年丧,甚至不敢服一年丧;这是尊长压抑自己的情感。儿子不忍心不为父亲服三年丧,所以父亲也为长子服三年丧;庶子不可不为母亲服缌麻,所以士人的妾有儿子就为她服缌麻,没有儿子就算了;这是卑幼伸张自己的意愿。《礼经·丧服》一篇虽然不是周公所作,其中也未必没有一两条可以议论的地方,但大体上体制井然有序,以尊者体恤卑者,以卑者承奉尊者,还可以看到三代圣人的遗法。后人轻易更改古礼,未必没有一两条胜过古人的地方,但一家之中各自行其是,父亲自服这种丧,儿子自服那种丧,家中有两个尊者,丧事有两个主持,尊卑好像不相统属,体制的意义就微弱了!

妻子为丈夫:《经》,斩衰三年。《开元礼》、《家礼》、明代都沿袭它。

母亲为长子:《经》,齐衰三年。《开元礼》、《家礼》(《图注》另外列出“嫡母为长子”)都沿袭它。明代改为齐衰一年。《开元礼》另外列出继母为长子齐衰三年。《家礼》沿袭它。明代改为齐衰一年。

【附】改葬:《经》中没有记载。本记补入,服缌麻。《开元礼》相同。《家礼》、明代都没有记载。

△改葬服缌麻的人

按:本记没有说什么人服缌麻。《郑注》说:“臣为君主,子为父亲,妻为丈夫。”《孔疏》又增加了“子为母亲,父为长子”,《开元礼》又增加了“子为母亲,妾为丈夫”(应当说“君主”,或者说“家长”;说“丈夫”是不对的),是

已。然为祖父母,为舅姑,为女君,女子子为其父母,服虽期而义实重;妻之丧,失主之,母为长子,妾为君之长子,服皆齐衰三年;皆不容以无服。然则《郑注》但举其重者以该之,固当不仅此数者而已也。

译罢了。然而对于祖父母、公婆、女君,以及女子为其父母,虽然服丧期限只有一年,但其中的情义实际上很重;对于妻子的丧事,失去主丧之人,母亲为长子,妾为君主的长子,服丧都是齐衰三年;这些都不容许没有服丧。那么《郑注》只是列举其中重要的来概括,本来就不应该只有这几种情况而已。

○同堂之服

  (古谓之“同室”。《孔疏》云“大功有同室同财之义”,是也。今谓之“同堂”。)

  为祖父母:《经》,齐衰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本传】“父卒,然後为祖後者(谓▯孙,《家礼》谓之承重)服斩(亦三年)。”《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小记】“祖父卒而後为祖母後者(《家礼》谓之为祖母承重)三年(亦齐衰。祖父在,则亦齐衰杖期)。”《开元礼》、《家礼》并同。明改祖在祖卒并斩衰三年。

  △▯孙承重与主丧

  按:本传称“为祖後者服斩”,谓▯孙也。▯孙者何?长子所生之子,故称为▯而使之承重也。近世不达此义,长子无子而以他人子为後者亦使之承重主丧,谬矣!吾乡曹培真先生(讳养元,号松岩)尝言“长子无子而众子之子无可继者,不得已而继同祖或同曾祖兄弟之子,皆当仍以次子主丧为正”,可谓准情酌理,至当不易之论。余因其说推之,不但继他人之子不当使之主丧,即继次子之子,而其子亦不得主丧,仍当以其父主丧也。是故,▯孙承重,必长子所生之子乃可。若别立嗣子,自当仍择其亲者尊者主丧,而不得以疏间亲,以卑逾尊。所谓“礼本乎人情”者,此也。又如长子之子尚幼,不能主丧尽礼,与其使人抱之而代之拜,则何如使次子主丧尽礼之为愈乎!凡若此类,考礼者皆当为论以明之,以补前人之所未及。余又尝考古人立後之法本不拘於▯孙,故外丙以庶子继成汤,仲康、仲壬以弟继兄,文王舍伯邑考之子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孙▯盾而立微仲。春秋以降,始有立▯孙之说,然必长子所生之子乃可谓之▯孙,非取他人子强以继长子,遂可冒名为▯孙也。大抵古人尚实而不尚名,贵真而不贵伪,故无▯孙则立季庶子,无庶子则立弟。是以庶子承祧,兄弟相为後者,多不可纪。自汉王莽贪立幼主以济其恶,乃持兄弟不相为後之议;而曹操杀人綦多,遂以疏族承祀为常,由是後人为其所惑,渐至亲疏颠倒而不之悟,强取他人之子,名曰▯孙,使之主丧承祀;而其人之亲子亲孙反不得与其数。悖礼伤教,於斯极矣!甚至陈留孝静,以及来之度宗,皆以子臣其父。在廷岂无儒臣,而皆视为当然,恬不知怪;较之庞勋,亦何异焉!嗟夫,莽、操之人,驵侩之徒所羞称也,而莽、操之礼,则衣冠之族莫不遵之,其亦可叹矣夫!此五服之要义,而《开元礼》、《家礼》皆未言及此,岂当日此风尚未盛行乎?故今补而论之。

  宋熙宁八年、元丰三年制:“无传袭封爵者,嫡子死,庶子承重。无庶子,嫡孙始承重。无嫡孙则庶孙承重。曾孙以下准此。”

  △宋制许庶子承重之得失

  按:▯子卒,则以▯孙为後,礼也。▯孙幼,或不贤,有国家者恐其不克负荷而立庶子,义也。无故而立庶子,非也。况无传袭封爵,何为而必不使▯孙得承重乎?然较诸近世以他人子为长子後而承重主丧者,犹为彼善於此。故今附列於後。得失是非之数,必有能辨之者。

  庶子之子为父之母:《经》、《开元礼》并省。《家礼》补齐衰期,而为祖後则无服。

  宋宝元二年制:“庶子主子,父卒,为父之母齐衰三年。”

  为世父母、叔父母:《经》,齐衰期。《开元礼》增“为姑在室者”,服同。《家礼》、明并同。

  晋右仆射邓攸,永嘉末,过氵四水,遇贼,步走,担其儿及其弟子绥;度不能两全,乃弃其子而去之。卒以无嗣。弟子绥服攸丧三年。

  为昆弟:《经》,齐衰期。《开元礼》增“为姊妹在室者”,服同。《家礼》、明并同。

  为众子:(妇人为子孙服,惟长子与夫异,余并与此其夫同,故自为长子外俱不别出。)《经》,齐衰期。《开元礼》增“为女子子在室者”,服同。《家礼》(《图注》别出“嫡母为众子”)明井同。《家礼》、《图注》别出“继母为众子齐衰期”。明同。

  △《开元礼》增姑姊妹等在室服

译○同堂之服

(古时称为“同室”。《孔疏》说“大功有同室同财的意义”,这是对的。现在称为“同堂”。)

为祖父母:《仪礼》规定,穿齐衰服一年。《开元礼》、《家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本传】“父亲去世后,然后作为祖辈继承人(指长孙,《家礼》称为承重)穿斩衰服(也是三年)。”《开元礼》、《家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小记】“祖父去世后,然后作为祖母的继承人(《家礼》称为为祖母承重)穿齐衰服三年(也是齐衰。祖父在世,则也是齐衰杖期)。”《开元礼》、《家礼》都相同。明代改为祖父在世、去世都穿斩衰服三年。

△长孙承重与主丧

按:本传称“作为祖辈继承人穿斩衰服”,指的是长孙。长孙是什么?是长子所生的儿子,所以称为长孙而让他承重。近世人不明白这个道理,长子没有儿子而以别人的儿子为继承人,也让他承重主丧,这是错误的!我们乡里的曹培真先生(名养元,号松岩)曾说:“长子没有儿子,而其他儿子的儿子没有可以继承的,不得已而继承同祖或同曾祖兄弟的儿子,都应当仍以次子主丧为正”,这可以说是合乎情理、斟酌得当、不可改变的正确言论。我根据他的说法推论,不但继承别人的儿子不应当让他主丧,即使继承次子的儿子,他的儿子也不得主丧,仍应当由他的父亲主丧。因此,长孙承重,必须是长子所生的儿子才可以。如果另外立嗣子,自然应当仍然选择其中亲近尊贵的人主丧,而不能让疏远的人夹杂在亲近的人中间,让卑下的人超越尊贵的人。所谓“礼制本于人情”,就是这里的意思。又如长子的儿子尚且年幼,不能主丧尽礼,与其让人抱着他代替他拜祭,那么哪里比得上让次子主丧尽礼更好呢!凡是这类情况,考究礼制的人都应当论述明白,以补充前人没有涉及的地方。我又曾考证古人立继承人的方法本来不拘泥于长孙,所以外丙以庶子继承成汤,仲康、仲壬以弟弟继承哥哥,文王舍弃伯邑考的儿子而立武王,微子舍弃他的孙子启盾而立微仲。春秋以后,才开始有立长孙的说法,但必须是长子所生的儿子才可以称为长孙,不是取别人的儿子强行继承长子,就可以冒名为长孙的。大抵古人崇尚实际而不崇尚名义,重视真实而不重视虚伪,所以没有长孙就立季庶子,没有庶子就立弟弟。因此庶子承继宗祧,兄弟互相作为继承人的,多得不可计数。自从汉王莽贪图立幼主以成就他的恶行,就持兄弟不相为继承人的议论;而曹操杀人极多,于是以疏远宗族承继祭祀成为常例,从此后人被他所迷惑,逐渐到亲疏颠倒而不觉悟,强行取别人的儿子,名叫长孙,让他主丧承祀;而那个人的亲子亲孙反而不得计入其中。违背礼制伤害教化,在这里达到了极点!甚至陈留孝静帝,以及后来的度宗,都以儿子臣服父亲。朝廷难道没有儒臣,却都视为理所当然,安然不以为怪;与庞勋相比,又有什么不同呢!唉,王莽、曹操这种人,是市井小贩所羞于称道的,而王莽、曹操的礼制,却是衣冠士族无不遵行的,这也可叹啊!这是五服的要义,而《开元礼》、《家礼》都没有提到这一点,难道当时这种风气尚未盛行吗?所以现在补充论述它。

宋熙宁八年、元丰三年诏令:“没有传袭封爵的,嫡子死了,庶子承重。没有庶子,嫡孙才开始承重。没有嫡孙则庶孙承重。曾孙以下依此类推。”

△宋代制度允许庶子承重的得失

按:嫡子死了,就以嫡孙为继承人,这是礼制。嫡孙年幼,或者不贤,有国家的人担心他不能负荷而立庶子,这是义理。没有缘故而立庶子,是不对的。况且没有传袭封爵,为什么一定要不让嫡孙承重呢?然而比起近世以别人的儿子为长子继承人而承重主丧的情况,还是比那种情况好一些。所以现在附列在后面。得失是非的数目,一定有人能辨别。

庶子之子为父之母:《仪礼》、《开元礼》都省去。《家礼》补为齐衰一年,而作为祖辈继承人则无服。

宋宝元二年诏令:“庶子主子的儿子,父亲死了,为父亲的母亲穿齐衰服三年。”

为世父母、叔父母:《仪礼》规定,穿齐衰服一年。《开元礼》增加“为在室的姑母”,服制相同。《家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晋右仆射邓攸,永嘉末年,渡过泗水,遇到贼寇,步行逃跑,担着他的儿子和他的侄子绥;估计不能两全,就抛弃他的儿子而离开他。最终因为没有后代。侄子绥为邓攸穿丧服三年。

为昆弟:《仪礼》规定,穿齐衰服一年。《开元礼》增加“为在室的姊妹”,服制相同。《家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为众子:(妇人为子孙服制,只有长子与丈夫不同,其余都与此丈夫相同,所以除了为长子外都不另外列出。)《仪礼》规定,穿齐衰服一年。《开元礼》增加“为在室的女儿”,服制相同。《家礼》(《图注》另外列出“嫡母为众子”)明代都相同。《家礼》、《图注》另外列出“继母为众子齐衰一年”。明代相同。

△《开元礼》增加姑姊妹等在室服制

之非

  按:《经》为姑姊妹女子子服者,不别出在室之文。盖古者二十而嫁,未及二十则为殇,是以《大功章》云:“侄丈夫妇人,报。”《小功章》云:“从母丈夫妇人,报”,言所为服者皆已嫁之女,未嫁者不在此数也。且女子未嫁者为伯叔父大功,而男子为姑未嫁者期,两相比照,亦殊不伦。《开元礼》因《经》文《大功章》有“为姑姊妹女子子▯人”之文,遂疑别有在室之服而增之;恐於古礼未合。

译这不对。

查考:《仪礼》中为姑、姊妹、女子子服丧的规定,并没有单独列出在室(未嫁)女子的条文。大概是因为古代女子二十岁出嫁,不到二十岁去世就属于殇,所以《大功章》说:“侄、丈夫、妇人,报。”《小功章》说:“从母、丈夫、妇人,报”,意思是所服丧的对象都是已嫁的女子,未嫁的女子不在这个范围内。况且女子未嫁时为伯叔父服大功,而男子为未嫁的姑母服期年,两者相比,也极不相称。《开元礼》因为《仪礼》正文《大功章》中有“为姑、姊妹、女子子〇人”的文字,于是怀疑另有在室女子的服制而加以增补;恐怕这与古礼并不相符。

妾为其子:《经》,士妾统於“为众子”,省。公大夫妾不降,亦齐衰期。《开元礼》别出此文,服同。《家礼》、明并同。

  为▯孙:(本传云“有▯子者无▯孙”,然则此为之者,乃长子早亡者之父。)《经》:齐衰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姑姊妹女子子▯人者:《经》,大功九月。《开元礼》同。《家礼》,女▯人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私亲之为之也亦然,则此服当亦同(以後概不复注,皆以此例推之)。明与《开元礼》同。

  为姑姊妹女子子▯人无主者:《经》,齐衰期。《开元礼》、《家礼》并同。明缺。

  为从父昆弟:《经》,大功。《开元礼》同。《家礼》增“为从父姊妹在室者”,服同。明同。

  △《家礼》增从父姊妹在室服之非

  按:《经小功章从父姊妹条》,《孔疏》不连下文为义,谓“在室与▯人同服”,於义似长。《家礼》补之,恐未合。说已见前《为世叔父母》、《昆弟》、《众子条》下。

  为昆弟之子:《经》,齐衰期。《开元礼》、《家礼》并同。《家礼本宗图》增“为昆弟之女子子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夫昆弟之子:《经》,齐衰期。《开元礼》、《家礼》并同。《家礼图》增“为夫见弟之女子子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见弟之子服期之故

  按:为从父昆弟大功,为庶孙大功,则为昆弟之子与为夫昆弟之予亦当大功矣。然而期者,因其为伯叔父母期,以旁尊故报之也。

  △《家礼图》增昆弟之女之服之非

  按:《经》,昆弟之女及夫昆弟之女,虽未嫁,为伯叔父母皆服大功;而《家礼图》乃增伯叔父母为之服期;服之颠倒,莫甚於此。说并见前《为世叔父母》、《昆弟》、《众子条》下。

  为庶孙:《经》,大功。《开元礼》同。《家礼》增“为女孙在室者”,服同。明与《开元礼》同。

  △《家礼》增女孙在室服之非

  《经》不别出“女孙在室”之文;《家礼》增之,恐未合。说已见前诸条下。

  为从父姊妹▯人者:《经》,小功五月。《开元礼》、明并同。

  为昆弟之妇人子▯人者:《经》无文。《开元礼》补,大功。明同。

  为夫昆弟之妇人子▯人者:《经》,大功。《开元礼》、明并同。

  △《经》於昆弟子女之服疑有缺文

  按:《经》,为昆弟之女▯人者无文,而为夫昆弟之女▯人者大功;为从祖昆弟之子缌,而为夫从祖昆弟之子无文。不知《经》有缺文与?抑以为男女各自为服,不必相为服与?但为族父母服同,女子子嫁者为伯叔父母服亦同,又似不应区别。《开元礼》以来补之,近是。

  为孙▯人者:《经》,小功。《开元礼》、明并同。

  △明制之不称

  按:礼期於相称。《礼》为长子三年,故为众子期。明为长子期,则为众子亦当大功。为昆弟之子与夫昆弟之子及▯孙,妾为其子,皆当服大功,不当服期矣。为庶孙,为昆弟及夫昆弟之女子子▯人者,皆当服小功,不当服大功矣。为孙▯人者,当服缌,不当服小功矣。且为昆弟期而为己之众子仅大功,是亲其兄弟甚於亲其子,汉明帝所谓“我子安得与先帝子比”者也。以此教子,以此教友,宁不足以垂训!不知明诸臣何以改於彼而不改於此也?

  ○同族之服

  为曾祖父母:《经》,齐衰无受者。《开元礼》改齐衰五月。《家礼》、明并同。

  【家礼】为曾祖父承重,斩衮三年。明同。

  【家礼】为曾祖母承重(曾祖父卒),齐袭三年(曾祖父在,缺)。明改不论曾祖父卒在,并斩衰三年。

  为从祖祖父母:《经》,小功。《开元礼》增“为从祖祖姑在室者”,服同。《家礼》、明并同。

  为从祖父母:《经》,小功。《开元礼》增“为从祖姑在室者”,服同。《家礼》、明并同。

  为从祖昆弟:《经》,小功。《开元礼》增“为从祖姊妹在室者”与“从祖姊妹在室者

译妾为她的儿子服丧:《仪礼》规定,士的妾统一归入“为众子”的条目,省去单独列出的条文。公、大夫的妾不降等,也服齐衰期年。《开元礼》另外列出这条文,服制相同。《家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为长孙(早亡)服丧:(本传说“有长子的就没有长孙”,那么这里为之服丧的,是长子早亡者的父亲。)《仪礼》规定:服齐衰期年。《开元礼》、《家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为姑、姊妹、女儿中出嫁的人服丧:《仪礼》规定,服大功九月。《开元礼》相同。《家礼》规定,女子出嫁后为她的私亲都降一等,私亲为她服丧也如此,那么这里的服制应当也相同(以后不再重复注明,都按这个例子推演)。明代礼制与《开元礼》相同。

为姑、姊妹、女儿中出嫁且无主的人服丧:《仪礼》规定,服齐衰期年。《开元礼》、《家礼》都相同。明代礼制缺失。

为堂兄弟服丧:《仪礼》规定,服大功。《开元礼》相同。《家礼》增加“为堂姐妹在室者”,服制相同。明代礼制相同。

△《家礼》增加为堂姐妹在室者服丧是不对的

按:《仪礼·小功章》堂姐妹条,《孔颖达疏》不连下文解释,认为“在室与出嫁服制相同”,在义理上似乎更恰当。《家礼》补充这一条,恐怕不符合礼义。说法已见前文《为世叔父母》、《昆弟》、《众子条》下。

为兄弟的儿子服丧:《仪礼》规定,服齐衰期年。《开元礼》、《家礼》都相同。《家礼本宗图》增加“为兄弟的女儿在室者”,服制相同。明代礼制相同。

为丈夫兄弟的儿子服丧:《仪礼》规定,服齐衰期年。《开元礼》、《家礼》都相同。《家礼图》增加“为丈夫在世的弟弟的女儿在室者”,服制相同。明代礼制相同。

△为丈夫在世的弟弟的儿子服期年的原因

按:为堂兄弟服大功,为庶孙服大功,那么为兄弟的儿子和为丈夫兄弟的儿子也应当服大功。然而服期年,是因为他们为伯叔父母服期年,以旁系尊长的缘故回报他们。

△《家礼图》增加为兄弟的女儿服丧是不对的

按:《仪礼》规定,兄弟的女儿及丈夫兄弟的女儿,即使未嫁,为伯叔父母都服大功;而《家礼图》却增加伯叔父母为她们服期年;服制颠倒,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说法并见前文《为世叔父母》、《昆弟》、《众子条》下。

为庶孙服丧:《仪礼》规定,服大功。《开元礼》相同。《家礼》增加“为女孙在室者”,服制相同。明代礼制与《开元礼》相同。

△《家礼》增加为女孙在室者服丧是不对的

《仪礼》没有单独列出“女孙在室”的条文;《家礼》增加这一条,恐怕不符合礼义。说法已见前文各条下。

为堂姐妹中出嫁的人服丧:《仪礼》规定,服小功五月。《开元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为兄弟的庶子中出嫁的人服丧:《仪礼》没有条文。《开元礼》补充,服大功。明代礼制相同。

为丈夫兄弟的庶子中出嫁的人服丧:《仪礼》规定,服大功。《开元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仪礼》关于兄弟女儿的服制恐怕有缺文

按:《仪礼》中,为兄弟的女儿出嫁者没有条文,而为丈夫兄弟的女儿出嫁者服大功;为从祖兄弟的儿子服缌麻,而为丈夫从祖兄弟的儿子没有条文。不知道《仪礼》是有缺文呢?还是认为男女各自服丧,不必互相服丧呢?但为族父母服制相同,女子出嫁后为伯叔父母服制也相同,又似乎不应区别。《开元礼》以来补充这些,比较合理。

为孙辈中出嫁的人服丧:《仪礼》规定,服小功。《开元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明代礼制的不恰当

按:礼制讲究相互称职。《礼》为长子服三年,所以为众子服期年。明代为长子服期年,那么为众子也应当服大功。为兄弟的儿子、丈夫兄弟的儿子以及长孙,妾为她的儿子,都应当服大功,不应当服期年。为庶孙,为兄弟及丈夫兄弟的女儿中出嫁者,都应当服小功,不应当服大功。为孙辈中出嫁者,应当服缌麻,不应当服小功。况且为兄弟服期年,而为自己的众子仅服大功,这是亲近兄弟胜过亲近儿子,就像汉明帝所说的“我的儿子怎么能与先帝的儿子相比”那样。用这个来教导儿子,用这个来教导朋友,难道不足以作为训诫吗!不知道明代各位大臣为什么在那里改动而在这里不改动呢?

○同族人的服制

为曾祖父母服丧:《仪礼》规定,服齐衰无受者。《开元礼》改为齐衰五月。《家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家礼】为曾祖父承重,服斩衰三年。明代礼制相同。

【家礼】为曾祖母承重(曾祖父已故),服齐衰三年(曾祖父在世,缺)。明代改为不论曾祖父是否在世,都服斩衰三年。

为从祖祖父母服丧:《仪礼》规定,服小功。《开元礼》增加“为从祖祖姑在室者”,服制相同。《家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为从祖父母服丧:《仪礼》规定,服小功。《开元礼》增加“为从祖姑在室者”,服制相同。《家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为从祖兄弟服丧:《仪礼》规定,服小功。《开元礼》增加“为从祖姐妹在室者”与“从祖姐妹在室者

报”,服并同。《家礼》、明并同(不言昆弟姊妹孰为之服;以例推之,盖与《开元礼》同。下“为从父昆弟之子”,“为昆弟之孙”,并同,不复注)。

译“报”字,服制相同。《家礼》与明代礼制也相同(文中没有说明兄弟姊妹中谁为谁服丧;根据条例推断,大概与《开元礼》相同。下文“为从父昆弟之子”、“为昆弟之孙”,也都相同,不再重复注释)。

△《开元礼》增从祖姑等在室服之非

  按:《经缌麻章》云“父之姑”,不言在室与▯人者。▯氏“集说”云:“但据已▯人者言之,其意与姑为侄者同。”盖谓属疏,故在室时即逆降也。余按:古者二十而嫁,十九以下为殇,故但有为▯人者之服而无为在室者之服。然则“从祖姑”、“从祖姊妹”虽据▯人者言之,其实此外别无▯人之服也。《开元礼》增之,非是。大抵古人服少而实服,後人服多而实不服。实服,则势不能多而亦不必多。实不服,则不难於多而究无取於多,势必并其应服者而亦不服焉已耳。说并见前《为世叔父母》、《昆弟》、《众子条》下。

  为从父昆弟之子:《经》,“从祖父报”,小功。《开元礼》增“从祖姑报”,服同。《家礼》同(女在室者,俱无明文。以下四条并同)。《图》增“为从父昆弟之女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子:《经》,“从祖母报”,小功。《开元礼》、《家礼》并同。《家礼图》增“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女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昆弟之孙:《经》,“从祖祖父报”,小功。《开元礼》增“从祖祖姑报”,服同。《家礼》同。《图》增“为昆弟之女孙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夫之昆弟之孙:《经》,“从祖祖母报”,小功。《开元礼》、《家礼》并同。《家礼图》增“为犬之昆弟之女孙在室者”,服同。明同。

  △《家礼图》增从父昆弟之女在室服之非

  按《经》,女之父党有为▯人者之服,而无为在室者之服──前於《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弟》条下已言之矣,──况从父昆弟及夫从父昆弟之女子子,昆弟及夫昆弟之女孙,其情疏,其分卑,尤非诸祖姑之所可同日而语者乎!《家礼图》增之,非是。

  △从祖姑等不应有在室报服

  从祖祖姑,从祖姑不应别出在室之服,则亦不应别出在室之报服矣。说已见前《从祖祖父母》三条下。

  为曾孙:《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家礼》增“为▯曾孙”齐衰期。

  为从祖祖姑:(《经》云“父之姑”)《经》,缌。《开元礼》,▯人者缌。明同。(《家礼本宗图》祖姑嫁无服,盖误。)

  为从祖姑▯人者:《经》,缌。《开元礼》、明并同。

  为从祖姊妹▯人者:《经》,缌。《开元礼》、明并同。

  为从父昆弟之妇人子▯人者:《经》无服。《开元礼》增,缌。明同。

  为夫从父昆弟之妇人子▯人者:《经》无服。《开元礼》、明并同。(《家礼》无文,似为服缌。)

  为昆弟之女孙▯人者:《经》无服。《开元礼》增,缌。明同。

  为夫昆弟之女孙▯人者:《经》无服。《开元礼》、明并同。(《家礼》无文,似为服缌。)

  △《开元礼》增从父昆弟之女等服之非

  按《经》,尊长为卑幼服缌者甚少,“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皆不报,惟“从祖昆弟之子”以属疏而年相若报之,“曾孙”以己之後裔服之,则似为从父昆弟之女子子,昆弟之女孙▯人者原无服,非缺也。《开元礼》以来增之,非是。说详後章《为从父昆弟之孙》四条下。

  为高祖父母:《经》统於曾祖父母,省。《开元礼》别出此文,改齐衰三月。《家礼》、明并同。

  【家礼】为高祖父承重,斩衰三年。明同。

  【家礼】为高祖母承重(高祖父卒),齐衰三年(高祖父在,缺。)明改不论高祖父卒在,并斩衰三年。

  为族曾祖父母:《经》,缌。《开元礼》增“为族曾祖姑在室者”,服同。《家礼》、明并同。

  为族祖父母:《经》,缌。《开元礼》增“为族祖姑在室者”,服同。《家礼》、明并同。

  为族父母:《经》,缌。《开元礼》增“为族姑在室者”,服同。《家礼》、明并同。

  为族昆弟:《经》,缌。《开元礼》同。《家礼》增“为族姊妹在室者”,服同。明同。

  △

译△《开元礼》增加为在室的从祖姑等人服丧是错误的

按:《仪礼·丧服·缌麻章》说“父亲的姑母”,并没有区分是在室还是已出嫁的。郑玄在“集说”中说:“只是依据已出嫁的人来论述,其意思与姑母为侄子服丧相同。”大概是说因为亲属关系疏远,所以在室时就预先降低服制。我按:古代女子二十岁出嫁,十九岁以下算作殇,所以只有为已出嫁者服丧,而没有为在室者服丧。那么,“从祖姑”、“从祖姊妹”虽然依据已出嫁者来论述,但实际上除此之外并没有为在室者服丧的规定。《开元礼》增加了这一条,是不对的。大抵古人服丧种类少但实际执行,后人服丧种类多但实际不执行。实际执行,那么情势上不能多,也不必要多。实际不执行,那么不难于增多,但终究没有增多的必要,情势上必然连应该服丧的也不服丧了。这些说法在前面《为世叔父母》、《昆弟》、《众子条》下已经论述过。

为从父兄弟的儿子:《仪礼》规定,“为从祖父服丧,对方回报”,服小功。《开元礼》增加“为从祖姑服丧,对方回报”,服制相同。《家礼》相同(对于在室的女子,都没有明文规定。以下四条都相同)。《家礼图》增加“为从父兄弟的女儿在室者服丧”,服制相同。明代礼制相同。

为丈夫的从父兄弟的儿子:《仪礼》规定,“为从祖母服丧,对方回报”,服小功。《开元礼》、《家礼》都相同。《家礼图》增加“为丈夫的从父兄弟的女儿在室者服丧”,服制相同。明代礼制相同。

为兄弟的孙子:《仪礼》规定,“为从祖祖父服丧,对方回报”,服小功。《开元礼》增加“为从祖祖姑服丧,对方回报”,服制相同。《家礼》相同。《家礼图》增加“为兄弟的孙女在室者服丧”,服制相同。明代礼制相同。

为丈夫的兄弟的孙子:《仪礼》规定,“为从祖祖母服丧,对方回报”,服小功。《开元礼》、《家礼》都相同。《家礼图》增加“为丈夫的兄弟的孙女在室者服丧”,服制相同。明代礼制相同。

△《家礼图》增加为在室的从父兄弟的女儿服丧是错误的

按《仪礼》,女子为父系亲属服丧,有为已出嫁者服丧的,而没有为在室者服丧的——前面在《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兄弟》条下已经说过了——何况从父兄弟以及丈夫从父兄弟的女儿,兄弟以及丈夫兄弟的孙女,她们情分疏远,身份卑微,尤其不能与各位祖姑同日而语!《家礼图》增加了这一条,是不对的。

△从祖姑等人不应该有在室的回报服丧

既然从祖祖姑、从祖姑不应该单独列出在室的服丧,那么也不应该单独列出在室的回报服丧了。说法已见前面《从祖祖父母》三条下。

为曾孙:《仪礼》规定,服缌麻。《开元礼》、《家礼》、明代礼制都相同:《家礼》增加“为已出嫁的曾孙”服齐衰期年。

为从祖祖姑:(《仪礼》说“父亲的姑母”)《仪礼》规定,服缌麻。《开元礼》规定,已出嫁者服缌麻。明代礼制相同。(《家礼本宗图》说祖姑出嫁无服,大概是错误的。)

为已出嫁的从祖姑:《仪礼》规定,服缌麻。《开元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为已出嫁的从祖姊妹:《仪礼》规定,服缌麻。《开元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为从父兄弟的妇人所生的儿子已出嫁者:《仪礼》无服。《开元礼》增加,服缌麻。明代礼制相同。

为丈夫从父兄弟的妇人所生的儿子已出嫁者:《仪礼》无服。《开元礼》、明代礼制都相同。(《家礼》无明文,似乎服缌麻。)

为兄弟的孙女已出嫁者:《仪礼》无服。《开元礼》增加,服缌麻。明代礼制相同。

为丈夫兄弟的孙女已出嫁者:《仪礼》无服。《开元礼》、明代礼制都相同。(《家礼》无明文,似乎服缌麻。)

△《开元礼》增加为从父兄弟的女儿等人服丧是错误的

按《仪礼》,尊长为卑幼服缌麻的很少,“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都不回报,只有“从祖兄弟的儿子”因为亲属关系疏远且年龄相仿而回报,“曾孙”因为是自己的后裔而服丧,那么似乎为从父兄弟的女儿,兄弟的孙女已出嫁者原本无服,并不是遗漏。《开元礼》以来增加了这一条,是不对的。说法详见后章《为从父兄弟的孙子》四条下。

为高祖父母:《仪礼》统归于曾祖父母,服制省略。《开元礼》单独列出这一条,改为齐衰三月。《家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家礼】为高祖父承重,服斩衰三年。明代礼制相同。

【家礼】为高祖母承重(高祖父已故),服齐衰三年(高祖父在世,缺漏)。明代改为不论高祖父是否在世,都服斩衰三年。

为族曾祖父母:《仪礼》规定,服缌麻。《开元礼》增加“为在室的族曾祖姑服丧”,服制相同。《家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为族祖父母:《仪礼》规定,服缌麻。《开元礼》增加“为在室的族祖姑服丧”,服制相同。《家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为族父母:《仪礼》规定,服缌麻。《开元礼》增加“为在室的族姑服丧”,服制相同。《家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为族兄弟:《仪礼》规定,服缌麻。《开元礼》相同。《家礼》增加“为在室的族姊妹服丧”,服制相同。明代礼制相同。

△

族祖姑等不应有在室之服

  族曾祖姑、族祖姑、族姑、族姊妹,不应别出在室者之服,说已详前《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弟》条下。

译族曾祖姑、族祖姑、族姑、族姊妹,不应为未出嫁的亲属另设丧服,此说已在前文《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弟》条目下详细论述。

为从祖昆弟之子:《经》,缌。《开元礼》增“族姑在室者报”,服同。《家礼》同(女在室者俱无明文。以下六条并同)。《图》增“为从祖昆弟之女在室者”,服同。明同。(《家礼》明并不言孰报,盖与《开元礼》同。下“为从父昆弟之孙”、“为昆弟之曾孙”,并同,不复注。)

  为夫从祖昆弟之子:《经》无文。《开元礼》补,缌。《家礼》同。《图》增“为夫从祖见弟之女在室者”,服同。明,子同(女在室者缺)。

  说已详前篇《为昆弟之妇人子》两条下。

  为从父昆弟之孙:《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又增“族祖姑在室者报”,服同。《家礼》同。《图》增“为从父昆弟之女孙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夫从父昆弟之孙:《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同。《图》增“为夫从父昆弟之女孙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昆弟之曾孙:《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又增“族曾祖姑在室者报”,服同。《家礼》同。《图》增“为昆弟之曾女孙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夫昆弟之曾孙:《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同。《图》增“为夫昆弟之曾女孙在室者”,服同。明,孙同(女孙在室者缺)。

  △族祖父母等不报之故

  按《经》,“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皆报,而“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皆不报。自《开元礼》以来,皆增报服,似疑《经》之有缺文者。余按:本记云“童子,惟当室缌”,是卑幼为尊长应服缌者,非尽人服之也。尊长之於卑幼,则其情轻矣;卑幼较之於尊长,则其人益聚矣;若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皆报,将有不胜其服者。然则《经》之不报,或以此故,非缺文也。独出“从祖昆弟之子”之服者,盖族父母与从祖昆弟之子年相若者居半,其属又疏,疑以此故未便直以卑幼待之,故为之报服耳。《开元礼》以来,概增报服,恐非古人之制。大抵古礼所无者,非有显然之据,必不可已之节,不必轻补之。至《家礼图》又增为女在室者之服,尤属无谓。说已详前《为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弟》条下。

  △族祖姑等不应有在室报服

  族曾祖姑、族祖姑、族姑,不应有在室之服,则亦不应有在室之报服矣。说已见前《族曾祖父母》四条下。

  为玄孙:《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明并同。《家礼》复增“为▯玄孙”齐衰期。

  【附】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经》,齐衰无受者。《开元礼》、《家礼》、明并删。

  【本传】“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

  【本记】“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算如邦人。”

  △五服皆应有厌降

  按:《经》所记降服,“公子”、“大夫”“大夫之子”、“为人後者”、“女子子▯人者”,凡五。其他平人厌降之服,唯“父在为母”,“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而已。然非独母然也;自父以降,母为最重,故独於母言之,於其轻者则略之耳。本传云:“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又云:“有▯子者无▯孙。”然则长子▯孙之服亦非尽人而服之矣。亦非独长子▯孙然也;自母以外,长子▯孙为重,故《传》补而言之,亦於其轻者略之耳。考《经》文,士之服,三年者四,期者十有八,齐衰无受者五,大功者七,小功者十有五,缌者三十,而遭变故服他服者不与焉。自大功以下,其人益多,多者或至二三十人(若从祖昆弟、族见弟之属),计所为服者不下一二百人。其卒於未生以前及身後者,与同时而为两人服者,约十分去其七,尚不下二三十年在丧服中。然则同堂伯叔父母昆弟以降,或父在而子卒,或姑在而妇卒,或夫在而妻卒,亦必皆有厌降之说,而《经》、《传》皆未之详也。《传》云:“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为君之祖父母”《传》云:“父卒,然後为祖後者服斩。”是亦言君之

译为从祖兄弟的儿子:《仪礼》规定,服缌麻。《开元礼》增加“族姑在室者回服”,服制相同。《家礼》相同(女子在室者均无明文规定。以下六条情况均同)。《家礼图》增加“为从祖兄弟的女儿在室者”,服制相同。明代服制相同。(《家礼》和明代服制均未说明谁回服,大概与《开元礼》相同。下文“为从父兄弟的孙子”、“为兄弟的曾孙”,情况均同,不再加注。)

为丈夫从祖兄弟的儿子:《仪礼》无记载。《开元礼》补充,服缌麻。《家礼》相同。《家礼图》增加“为丈夫从祖兄弟的女儿在室者”,服制相同。明代服制,儿子相同(女儿在室者缺载)。

解说已详细见于前篇《为兄弟的妇人子》两条之下。

为从父兄弟的孙子:《仪礼》无服制。《开元礼》增加,服缌麻。又增加“族祖姑在室者回服”,服制相同。《家礼》相同。《家礼图》增加“为从父兄弟的女儿孙在室者”,服制相同。明代服制相同。

为丈夫从父兄弟的孙子:《仪礼》无服制。《开元礼》增加,服缌麻。《家礼》相同。《家礼图》增加“为丈夫从父兄弟的女儿孙在室者”,服制相同。明代服制相同。

为兄弟的曾孙:《仪礼》无服制。《开元礼》增加,服缌麻。又增加“族曾祖姑在室者回服”,服制相同。《家礼》相同。《家礼图》增加“为兄弟的曾女孙在室者”,服制相同。明代服制相同。

为丈夫兄弟的曾孙:《仪礼》无服制。《开元礼》增加,服缌麻。《家礼》相同。《家礼图》增加“为丈夫兄弟的曾女孙在室者”,服制相同。明代服制,孙子相同(女孙在室者缺载)。

△族祖父母等不回服的原因

查考《仪礼》,“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都回服,而“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都不回服。自《开元礼》以来,都增加了回服,似乎怀疑《仪礼》有缺漏的文字。我查考:《丧服记》说“童子,只有当家的服缌麻”,这是说卑幼为尊长应服缌麻的,并非所有人都服。尊长对于卑幼,则情义较轻;卑幼相比于尊长,则人数更多;如果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都回服,将有人承受不了这繁重的服制。那么《仪礼》中不回服,或许是因为这个原因,并非缺漏文字。唯独列出“从祖兄弟的儿子”的服制,大概是因为族父母与从祖兄弟的儿子年龄相仿的占一半,亲属关系又疏远,怀疑因此不便直接以卑幼对待他们,所以为他们回服。《开元礼》以来,一概增加回服,恐怕不符合古人的制度。大体上,古礼中没有的,如果没有明显的依据,不是非做不可的节度,就不必轻易补充。至于《家礼图》又增加为女子在室者的服制,尤其属于无稽之谈。解说已详细见于前文《为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兄弟》条下。

△族祖姑等不应有在室回服

族曾祖姑、族祖姑、族姑,不应有在室的服制,那么也不应有在室的回服了。解说已见于前文《族曾祖父母》四条之下。

为玄孙:《仪礼》无服制。《开元礼》增加,服缌麻。《家礼》、明代服制均相同。《家礼》又增加“为〇玄孙”服齐衰期年。

【附】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的母亲、妻子:《仪礼》,服齐衰无受者。《开元礼》、《家礼》、明代服制均删除。

【本传】“宗子的母亲在世,就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

【本记】“宗子年幼而死,大功衰、小功衰,都服三个月。亲近的人,则按月计算如同平民。”

△五服都应有厌降

查考:《仪礼》所记载的降服,“公子”、“大夫”、“大夫之子”、“为人后者”、“女子子〇人者”,共五种。其他平民厌降的服制,只有“父在为母”、“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而已。然而不只是母亲如此;自父亲以下,母亲最为重要,所以唯独对母亲而言,对于较轻的亲属则省略不提。《丧服传》说:“庶子不得为长子服三年。”又说:“有〇子者无〇孙。”那么长子〇孙的服制也并非所有人都服。也不只是长子〇孙如此;自母亲以外,长子〇孙为重,所以《传》补充说明,对于较轻的亲属则省略不提。考据《仪礼》经文,士的服制,服三年的有四种,服期年的有十八种,服齐衰无受者的有五种,服大功的有七种,服小功的有十五种,服缌麻的有三十种,遭遇变故服其他服制的不在此列。自大功以下,人数越来越多,多的甚至达到二三十人(如从祖兄弟、族见弟之类),计算所服丧的人数不下百余人。那些在未出生以前及身后去世的,与同时为两人服丧的,大约十分中去其七,尚不下二三十年在丧服中。那么同堂伯叔父母兄弟以下,或者父亲在世而儿子去世,或者姑姑在世而媳妇去世,或者丈夫在世而妻子去世,也一定都有厌降的说法,而《仪礼》、《传》都未详细记载。《传》说:“宗子的母亲在世,就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为君之祖父母”《传》说:“父亲去世,然后为祖后者服斩衰。”这也是说君之

父在则不为君之祖父母服也。然则五服之人皆有厌降,可例推也。自开元至明,服益以增,而亦未有能推厌降之详者。以余目之所见,有一人而终身於丧服中者,有十年而斩衰居其五六年者。是以今世之人未有能行古丧礼者,此固势之所至,非尽人情之薄,虽圣人亦无可奈何者也。

译父亲在世,就不为君主的祖父母服丧。既然如此,那么五服之内的亲属都有因尊长压制而降低丧服等级的情况,可以依此类推。从开元年间到明朝,丧服制度日益增加,但也没有人能详细推演这种因压制而降低丧服等级的规则。据我亲眼所见,有人一生都处在丧服之中,有人十年之内有五六年的时间穿着斩衰服。因此,当今世上没有人能够实行古代的丧礼,这本来就是形势所导致的,并非完全是人情淡薄,即使是圣人对此也无可奈何。

○外姻之服

  为外祖父母:《经》,小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小记】“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

  【本传】“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

  为从母:《经》,小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舅:《经》,缌。《开元礼》改小功。《家礼》、明并同。

  【本记】“庶子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後,如邦人。”《家礼》同。

  晋郄鉴值永嘉丧乱,在乡里甚穷馁。乡人以鉴名德传,共饴之。时兄子迈,外甥周翼并小,常携之就食。乡人曰:“各自饥困,以君贤,欲共相济耳,恐不能兼有所存。”鉴於是独往;食讫,以饭著两颊边,还吐於二儿。後并得存,同过江。迈位至护军;翼为剡县令。鉴之薨也,翼追抚育之恩,解职而归,席苫心丧三年。

  【唐书礼乐志】“太宗尝以同爨缌而嫂叔乃无服,舅与从母亲等而异服,诏侍中魏徵,礼部侍郎令狐德▯等议‘舅为母族,姨乃外戚;它姓,舅固为重,而服止一时,姨丧乃五月,古人未达者也。’於是服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者增以齐衰五月;▯子妇大功增以期;众子妇小功增以大功;嫂叔服以小功五月;报其弟妻及夫兄亦以小功;舅服缌,亲与从母增以小功。”

  △加舅服当减从母服

  按:古母族之服,由母推之。从母与母同居闺中而舅在外,故为从母服重,为舅服轻。後世时势不同,甥多见爱於舅;为舅加服,时也,即礼也。然从母之情较疏,既加舅之服,即当减从母之服为缌,而从母昆弟不相为服。乃自唐以来,但有加服而无减服,服逾於古者几十倍,岂古人之情独薄而後人之情独厚与?然则名为有服而实无服,名为加之使重而并求其如古人之轻者而不可得,夫亦何待言耶!

  为舅之妻:《经》无服。《开元礼》、《家礼》、明并无文。

  △《开元礼》报甥妇而不服舅妻之疏

  按《开元礼》,夫之舅为甥妇报缌,而甥为舅之妻无服,此议礼者之疏也。古者妻从夫服,皆降一等;夫党之为之服也亦然。唯伯叔母服乃与其夫同。窃意,其初本亦降夫一等,其後因有抚育之恩,而服乃与昆弟之子妇同,为不伦,遂加为期,而从祖母族母因而递加焉耳。其他无不降夫一等者。《经》为舅仅服缌,降舅一等则无服矣,是以为舅之妻无服。思以渐杀,理之自然,非古人之故靳之也。唐太宗与魏郑公既改舅之缌为小功矣,则舅妻之无服亦当改而为缌,始与亲疏相称,而当时之君臣虑偶不及於此。犹之乎甥为舅服小功,已改与从母同,而舅报甥服缌犹舆从母异也,舅之报服,偶有长孙无忌者亿念及此,遂亦改为小功;而舅妻之服偶未有及之者,遂因循而未改:萧嵩等不能举一反三,增为舅妻之服,已为疏漏,乃反独增甥妇之报服。轻重失伦,亲疏倒置,莫此为甚!何者?舅妻之舆甥妇犹伯叔母之与昆弟之子妇也,伯叔母之服期而昆弟之子妇大功,然则甥妇之服当降舅妻一等。使之同,且不可,况甥妇有服而舅妻反无服乎!然此非其所见之偏,由於议礼之时志虑粗疏,见此忘彼,不能互相比照以致乖舛。犹之乎妇为舅姑服期,故夫为人後则妇为其舅姑大功,宋既改妇为舅姑三年,与夫服同,而为人後者之妻犹为舅姑大功而未之改也。犹之乎为众子期而独为长子三年,故为庶妇大功而独为适妇期,明既改为长子服期,与众子同,而犹为▯妇服期而未之改也。而《家礼注》乃引朱子之言,曲为之解,云:“先王制礼,父族四,母族三,恩止於舅;故从母之夫,舅之妻,皆不为之服,推不去故也。”夫父族之伯叔父,从祖父,乃至於族父,皆可以推及於其妻,何以独舅之妻则推不去?夫舅之舆甥妇,生不相见,情相远,势相隔,祸福了不相关,乃反可以推而为之缌;甥之幼也,往往随母居於舅家,舅之妻保抱携持,缝▯饮食,其劬劳况瘁岂族父之妻所可同,间亦有过於伯叔母者矣,乃反谓之推

译○外姻的丧服

为外祖父母:《仪礼》规定,服小功。《开元礼》、《家礼》、明代礼制均相同。

【小记】说:“为母亲的嫡母服丧,如果母亲去世,则不服丧。”

【本传】说:“被休弃之妻的儿子为母亲服齐衰期年,那么为外祖父母就不服丧。”

为从母(姨妈):《仪礼》规定,服小功。《开元礼》、《家礼》、明代礼制均相同。

为舅父:《仪礼》规定,服缌麻。《开元礼》改为服小功。《家礼》、明代礼制均相同。

【本记】说:“庶子作为继承人,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父,不服丧。不作为继承人,则如同普通百姓。”《家礼》相同。

晋朝郄鉴遭遇永嘉之乱,在乡里非常贫困饥饿。乡人因为郄鉴的名声和德行,共同给他食物。当时他的侄子迈,外甥周翼都还年幼,郄鉴常带着他们去吃饭。乡人说:“大家都饥饿困苦,因为您贤德,想共同接济您,恐怕不能同时保全其他人。”郄鉴于是独自前往;吃完饭后,把饭含在两颊边,回来吐给两个小孩。后来两人都得以存活,一同渡过长江。迈官至护军;翼担任剡县令。郄鉴去世时,周翼追念抚育之恩,解职回家,铺草席守丧,心中哀悼三年。

【唐书礼乐志】记载:“唐太宗曾认为同吃一锅饭的亲属服缌麻,而嫂子与小叔子却不服丧,舅父与姨妈亲疏相等却丧服不同,下诏让侍中魏徵、礼部侍郎令狐德棻等人商议‘舅父属于母族,姨妈属于外戚;都是异姓,舅父固然重要,但丧服只服一个月,姨妈的丧服却服五个月,这是古人没有通达的地方。’于是将服曾祖父母齐衰三月的增加为齐衰五月;儿媳服大功的增加为齐衰期年;众儿媳服小功的增加为大功;嫂子与小叔子服小功五月;回报弟弟的妻子以及丈夫的哥哥也服小功;舅父原服缌麻,亲近的舅父与从母增加为小功。”

△增加舅父的丧服应当减少从母的丧服

按:古代母族的丧服,是由母亲推衍而来的。从母与母亲同住在内室,而舅父在外,所以为从母服丧较重,为舅父服丧较轻。后世时势不同,外甥多受舅父疼爱;为舅父增加丧服,是顺应时势,也就是礼制。然而从母的情分较疏远,既然增加了舅父的丧服,就应当减少从母的丧服为缌麻,而从母的兄弟之间本不相服丧。然而自从唐代以来,只有增加丧服而没有减少丧服,丧服超过古制的几十倍,难道是古人的情分独薄而后人的情分独厚吗?那么名义上虽然有丧服而实际上没有丧服,名义上增加使之加重,却连求得如同古人那样轻的丧服都不可得,这还有什么可说的呢!

为舅父的妻子:《仪礼》规定不服丧。《开元礼》、《家礼》、明代礼制均无记载。

△《开元礼》回报外甥媳妇而不服舅父妻子的疏漏

按《开元礼》,丈夫的舅父为外甥媳妇回报服缌麻,而外甥为舅父的妻子不服丧,这是议礼者的疏漏。古代妻子跟随丈夫服丧,都降低一等;丈夫家族的人为她服丧也是如此。只有伯叔母的丧服才与她的丈夫相同。我私下认为,起初本来也降低丈夫一等,后来因为有抚育之恩,丧服才与兄弟的儿媳相同,被认为不合伦常,于是增加为齐衰期年,而从祖母、族母因此依次增加。其他没有不降低丈夫一等的。《仪礼》为舅父仅服缌麻,降低舅父一等就没有丧服了,所以为舅父的妻子不服丧。思考逐渐递减,是理之自然,并非古人故意吝啬。唐太宗与魏郑公既然将舅父的缌麻改为小功了,那么舅父妻子的无服也应当改为缌麻,才开始与亲疏相称,而当时的君臣考虑偶尔没有顾及到这一点。就像外甥为舅父服小功,已经改为与从母相同,而舅父回报外甥服缌麻仍然与从母不同,舅父的回报丧服,偶然有长孙无忌考虑到这一点,于是也改为小功;而舅父妻子的丧服偶然没有人顾及到,于是沿袭而未改:萧嵩等人不能举一反三,增加舅父妻子的丧服,已经是疏漏,反而独自增加外甥媳妇的回报丧服。轻重失伦,亲疏倒置,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为什么呢?舅父的妻子与外甥媳妇的关系,就像伯叔母与兄弟的儿媳的关系,伯叔母的丧服是齐衰期年而兄弟的儿媳是大功,那么外甥媳妇的丧服应当比舅父妻子低一等。使她们相同,尚且不可以,何况外甥媳妇有丧服而舅父妻子反而没有丧服呢!然而这不是他们见解偏颇,是由于议礼时志虑粗疏,见此忘彼,不能互相参照以致错误。就像媳妇为公婆服齐衰期年,所以丈夫作为继承人则媳妇为公婆服大功,宋朝既然改为媳妇为公婆服三年,与丈夫丧服相同,而作为继承人的妻子仍然为公婆服大功而未改。就像为众子服齐衰期年而唯独为长子服三年,所以为庶妇服大功而唯独为嫡妇服齐衰期年,明朝既然改为长子服齐衰期年,与众子相同,而仍然为嫡妇服齐衰期年而未改。而《家礼注》却引用朱子的话,曲意解释,说:“先王制定礼制,父族四服,母族三服,恩情止于舅父;所以从母的丈夫,舅父的妻子,都不为他们服丧,推衍不到故。”父族的伯叔父,从祖父,乃至族父,都可以推衍到他们的妻子,为什么唯独舅父的妻子推衍不到?舅父与外甥媳妇,生前不相见,情分疏远,势位相隔,祸福毫不相关,反而可以推衍为他们服缌麻;外甥年幼时,往往跟随母亲住在舅父家,舅父的妻子怀抱扶持,缝补饮食,她的辛劳憔悴岂是族父的妻子所能相比,有时甚至超过伯叔母,反而说推衍不到

不去而不得为之服,何其悖也!且夫以从母之夫而较舅之妻,犹以姑之夫而较伯叔父之妻也;姑之夫无服而伯叔父之妻乃服期,姑之服大功而其夫无服,族祖父族父之服缌而其妻反有服,是何也?古者妻从夫服,夫不从妻服。《易》曰:“夫子制义,从妇凶也。”妻党之为之服,亦如是而已矣。故惟妻之父母与婿乃相为服,其他皆无。如之何其可以从母之夫例舅之妻乎哉!此似不见《古经》与《唐志》者之所为说,非朱子之言。或其门人之说,▯於其师以为重者,亦未可知。不然,则朱子一时之误也。余自垂髫时,即数数闻先生长者言甥妇有服而舅妻无服为亲疏之倒置,故本其意为说,并为原其所以缺漏之由,而附识於此。

译如果不除去这种错误观点,就无法为舅母服丧,这是多么荒谬啊!况且,用从母(母亲的姐妹)的丈夫来类比舅母(舅舅的妻子),就如同用姑父(父亲的姐妹的丈夫)来类比伯叔母(伯父叔父的妻子)一样;姑父没有服丧的义务,而伯叔母却要服为期一年的丧,姑姑服大功之丧而她的丈夫却没有服丧的义务,族祖父和族父服缌麻之丧而他们的妻子反而有服丧的义务,这是什么道理呢?古代的原则是妻子跟随丈夫的服丧等级,丈夫不跟随妻子的服丧等级。《易经》说:“君子制定礼义,顺从妇人是不吉利的。”妻族中的人为之服丧,也不过如此罢了。所以,只有妻子的父母与女婿互相服丧,其他亲属都没有这种义务。怎么能用从母的丈夫作为先例来类比舅母呢!这似乎是那些没有见过《古经》和《唐志》的人所提出的说法,并非朱熹本人的言论。或者是其门人的说法,〇对于老师认为重要的内容,也未可知。如果不是这样,那就是朱熹一时的失误。我从小时候起,就多次听到先生和长辈说,外甥媳妇有服丧的义务而舅母没有服丧的义务,这是亲疏关系的颠倒,所以本着他们的意思进行阐述,并推究其缺失遗漏的原因,附记在这里。

为君母之父母从母:《经》,小功。《开元礼》、《家礼》并同。明缺。

  为君母之昆弟:《经》,缌。《开元礼》改小功。《家礼》同。明缺。

  【小记】“为君母後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家礼》同。

  △外亲亦无二统

  按《小记》之言,则是为君母之党服者乃为君母後者也。为後者始服,则不为後者之无服可知也。本经《记》云:“庶子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後,如邦人。”盖古者为母党无两服:为君母之党服则不为其母之党服矣,既为其母之党服则亦不为君母之党服矣。《服问》云:“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亦无两服之义,故郑式云:“虽外亲,亦无二统。”《开元礼》以来,皆未言及此,故今补而明之。

  【服问】“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继母之父母从母并小功,继母之昆弟缌)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开元礼》、《家礼》并同(并小功)。

  【小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

  为从母昆弟:《经》,缌。《开元礼》增“从母姊妹”(在室▯人盖同)服同。《家礼》同。明但云“为姨之子(姊妹在内与否无明文),服同。”

  为舅之子姑之子:《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从母姊妹服可无增

  按《经》,为族昆弟服缌,为族姊妹无服,则此从母姊妹之服似亦可以无增。如增此服,则舅与姑之女子子皆当增矣。

  妇人为姊妹之丈夫妇人子:《经》,小功。《开元礼》“为从母报”。《家礼》、明但云“为姊妹之子”(妇人子在内与否无明文),服并同。

  为甥:《经》,缌。《开元礼》改小功。《家礼》同。《图》别出“为甥女”,服同。明统於“为姊妹之子”(女甥在内与否亦无明文),服同。

  【唐书礼乐志】“太宗尝以舅与从母亲等而异服,诏侍中魏徵等议,舅服增以小功(事详前《为舅条》下)。然《律疏》舅报甥服犹缌。显庆中,长孙无以为‘甥为舅服同从母,则舅宜进同从母报。’”

  为外孙:《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母党所为服亦必有别

  按本经《记》、《小记》、《服问》诸篇,为母党服者有“君母、继母”,“为後、不为後”,“母卒、母出”之分,则母党为之服者亦必有此数者之分,《记》省文耳。如女系妾所生,则女卒之後,女之君母不为外孙服。如外孙系庶子为後者,则君母之党为之服而其母之党不为之服;非为後者,则其母之党为之服而君母之党不为之服。如女系继室,而其夫之前妻出者,则女之党为前妻之子服而前妻之党不为之服;卒者,则前妻之党为前妻之子服而女之党不为之服。彼此互观,理有一致,无可疑者。《开元礼》以来皆未言及此,故今补之。

  为妻之父母:《经》,缌。《开元礼》同。《家礼》增“为妻之出母,嫁母”,服同。明与《开元礼》同。

  △《家礼》增妻之出母嫁母服之非

  妻出,则夫党皆不为之服,婿何得反为服?况於妻之母嫁,义更无取。《家礼》增之,非是。

  【家礼】“妻亡而别娶,亦同。”

  为婿:《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附】为乳母:《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卷二

  ○女子为其私亲之服

  为父母:《经》本三年,▯人则降齐衰期。《开元礼》同。《家礼》:“女▯人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则此服当亦同(其不降者皆别注之。其降者,皆如男子之服,▯人乃降一等。後概不复注)。明与《开元礼》同。

  【小记】“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末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家礼》:“降服未满被出,则服其本服;已除,则不复服也。”

  为昆弟之为父後者:《经》,齐衰期,适人不降。《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译为君母的祖父母、姑母:《仪礼》规定服小功。《开元礼》、《家礼》都相同。明代缺载。

为君母的兄弟:《仪礼》规定服缌麻。《开元礼》改为服小功。《家礼》相同。明代缺载。

【小记】说:“作为君母继承人的,如果君母去世,就不为君母的亲属服丧。”《家礼》相同。

△外亲也没有两个统属

根据《小记》的说法,那么为君母亲属服丧的人是作为君母继承人的。作为继承人开始服丧,那么不作为继承人的就不服丧,这是显而易见的。本经《记》说:“庶子作为继承人,对于他的外祖父母、姑母、舅父不服丧。不作为继承人的,就像普通人一样。”大概古代对于母亲的亲属没有两种服丧:为君母的亲属服丧就不为自己母亲的亲属服丧;既然为自己母亲的亲属服丧,也就不为君母的亲属服丧。《服问》说:“为自己母亲的亲属服丧就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也是没有两种服丧的意思,所以郑玄的礼制说:“即使是外亲,也没有两个统属。”《开元礼》以来,都没有提及这一点,所以现在补充并阐明它。

【服问】说:“母亲被休弃,就为继母的亲属服丧(继母的祖父母、姑母都服小功,继母的兄弟服缌麻);母亲去世,就为自己母亲的亲属服丧。为自己母亲的亲属服丧就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开元礼》、《家礼》都相同(都服小功)。

【小记】说:“为慈母的祖父母不服丧。”

为姑母的兄弟:《仪礼》规定服缌麻。《开元礼》增加了“姑母的姐妹”(在家的〇人大概相同)服丧相同。《家礼》相同。明代只说“为姨母的儿子(姐妹是否在家没有明文),服丧相同。”

为舅父的儿子、姑母的儿子:《仪礼》规定服缌麻。《开元礼》、《家礼》、明代都相同。

△姑母姐妹的服丧可以不增加

根据《仪礼》,为堂兄弟服缌麻,为堂姐妹不服丧,那么这里姑母姐妹的服丧似乎也可以不增加。如果增加这个服丧,那么舅父和姑母的女儿也都应当增加了。

妇女为姐妹的丈夫、妇女的儿子:《仪礼》规定服小功。《开元礼》说“为姑母回报”。《家礼》、明代只说“为姐妹的儿子”(妇女的儿子是否在内没有明文),服丧都相同。

为外甥:《仪礼》规定服缌麻。《开元礼》改为服小功。《家礼》相同。《图》另外列出“为外甥女”,服丧相同。明代统归于“为姐妹的儿子”(女甥是否在内也没有明文),服丧相同。

【唐书礼乐志】说:“太宗曾经认为舅父与姑母亲疏相等却服丧不同,下诏让侍中魏徵等人商议,舅父的服丧增加为小功(事情详细在前《为舅条》下)。然而《律疏》中舅父回报外甥的服丧还是缌麻。显庆年间,长孙无忌认为‘外甥为舅父服丧同于姑母,那么舅父也应当进同于姑母回报。’”

为外孙:《仪礼》规定服缌麻。《开元礼》、《家礼》、明代都相同。

△母亲亲属所服的丧也必定有区别

根据本经《记》、《小记》、《服问》各篇,为母亲亲属服丧的有“君母、继母”,“作为继承人、不作为继承人”,“母亲去世、母亲被休弃”的区别,那么母亲亲属为他们服丧的也必定有这几方面的区别,《记》只是省略了文字罢了。比如女儿是妾所生,那么女儿去世后,女儿的君母不为外孙服丧。如果外孙是庶子作为继承人,那么君母的亲属为他服丧而他母亲的亲属不为他服丧;不作为继承人的,那么他母亲的亲属为他服丧而君母的亲属不为他服丧。如果女儿是继室,而她的丈夫的前妻被休弃,那么女儿的亲属为前妻的儿子服丧而前妻的亲属不为他服丧;前妻去世的,那么前妻的亲属为前妻的儿子服丧而女儿的亲属不为他服丧。彼此互相观察,道理有一致之处,没有什么可疑的。《开元礼》以来都没有提及这一点,所以现在补充它。

为妻子的父母:《仪礼》规定服缌麻。《开元礼》相同。《家礼》增加了“为妻子的被休弃的母亲、改嫁的母亲”,服丧相同。明代与《开元礼》相同。

△《家礼》增加为妻子被休弃的母亲、改嫁的母亲服丧是不对的

妻子被休弃,那么丈夫的亲属都不为她服丧,女婿怎么能反而为她服丧?何况妻子的母亲改嫁,道义上更无取义之处。《家礼》增加这一条,是不对的。

【家礼】说:“妻子去世而另外娶妻,也相同。”

为女婿:《仪礼》规定服缌麻。《开元礼》、《家礼》、明代都相同。

【附】为乳母:《仪礼》规定服缌麻。《开元礼》、《家礼》、明代都相同。

●卷二

○女子为她的私亲服丧

为父母:《仪礼》本来服三年,〇人则降为齐衰期。《开元礼》相同。《家礼》说:“女〇人为她的私亲都降一等。”那么这个服丧也应当相同(那些不降等的都另外注明。那些降等的,都像男子的服丧,〇人降一等。后面一概不再注明)。明代与《开元礼》相同。

【小记】说:“为父母服丧,没练除就出嫁就服三年,已经练除就出嫁就停止;没练除就返回就服期,已经练除就返回就继续服完。”《家礼》说:“降服未满被休弃,就服原本的服丧;已经除服,就不再服丧了。”

为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仪礼》规定服齐衰期,出嫁不降等。《开元礼》、《家礼》、明代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