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为众昆弟:《经》盖本期,▯人则降大功。《开元礼》、明并同。郑氏康成曰:“父在则同。父没,乃为为父後者服期也。”
译为众兄弟:《礼经》大概规定服期年之丧,〇若降等则服大功。《开元礼》与明代礼制都相同。郑康成说:“父亲在世时,服丧等级相同。父亲去世后,才为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服期年之丧。”
为祖父母:《经》,齐衰期,▯人不降。《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世父母,叔父母:《经》,大功,▯人不降。《开元礼》,本期,▯人乃降大功。明同。
为姑姊妹:《经》,大功,▯人不降。《开元礼》,文统於男子,本期,▯人乃降大功。明“为姑姊妹在室者”同(“为姑姊妹▯人者”缺)。
△《丧服传》误读《大功章》文
按,《经大功章》云:“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又云:“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本各自为文。而《传》连读之云:“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郑注》驳之云:“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亦当言‘其’以明之。《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见之矣。”朱子亦云:“女子子▯人者‘为父母’及‘昆弟之为父後者’,已见於《不杖期章》;‘为聚昆弟’,又见於此《大功章》;唯‘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无文,而独见於此,则当从《郑注》之说无疑矣。”敖氏《集说》又云:“凡云嫁者,皆指凡嫁於人者而言,非必谓行於大夫而後为嫁也。又此妾为私亲大功者,亦不止於是也。《传》者之意,盖失於分句之不审,遂使一条之意析而为二,首尾横决,两无所当,实甚误也。”观此三说,《传》文之误明甚。然则《经》此文乃女子子之所为服,不待言矣。今从之。
△辨郑玄未嫁逆降之说
按:《传》文之不通,显然易见,而郑、朱、敖三说周详明尽,此宜无复有异议矣。然明儒多驳《注》而从《传》者,何也?则愚而轻信,妄谓《传》之必出子夏,不应有误。二则矜才好异,欲驳先儒之说以见其能。三则郑氏逆降之说本话有可疑。《郑注》云:“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夫天下岂有未嫁而逆降其服者哉!且读且思,久之始得其理。盖此大功,非逆降,乃本服也。《经》之五服,皆以渐杀。恩由父起,亲自子推。故父之子期,杀於父也。祖之子及孙皆大功,杀於祖也。曾祖之子及孙及曾孙皆小功,所谓“三小功”者也。高祖之子及孙及曾孙玄孙皆缌,所谓“四缌麻”者也。皆至昆弟而止。自昆弟以下,则相为报服。吾之昆弟之子,即谓吾“伯叔父”者也。昆弟之孙,即谓吾“从祖祖父”者也。昆弟之曾孙,即谓吾“族曾祖父”者也。从父昆弟以下皆然。是以其服以渐而降,由期而大功,而小功,而缌。由是言之,则伯叔父母,昆弟之子,皆本大功,非期也。但兄弟同居者多,而伯叔父母与昆弟之子互相依倚,其情日亲,又或父亡而伯叔父为家长,以为昆弟期而伯叔父母乃大功不足以称其恩,故其後遂加而为期;而伯叔父母以旁尊故报之,故遂亦期也。然此皆男子事;而女子处闺中,长即▯人,其情微疏,故未尝为加服。然亦以其恩较重,故▯人而不为之降。犹之乎为祖父母,▯人而犹期也。犹之乎为曾祖父母,▯人而犹齐衰无受者也。由是言之,则女子子之为伯叔父母及姑乃本大功,▯人而不降;非本期,成人而逆降也。曰:然则为姊妹何以亦大功也?曰:不欲其逾於姑也。女子之为姑姊妹皆大功也,犹之乎男子之为伯叔父母昆弟皆期也。或加而同,或降而同,其义一也。曰:然则昆弟与姊姊可以异服乎?曰:女子为昆弟之为父後者期而不降,为众昆弟降而大功,男子未尝然也。昆弟犹可以异服,况姊妹之与昆弟乎!余考《经》文,女子为父党服,参差各别:在室亦不尽同男子,▯人亦不尽降一等,盖亦酌人情而分别之者。後人泥於降服一等之说,必欲皆以男子之例绳之,故於《经》多不通;乃别为说以附会之。苟平心而求之,则《经》之条理自分明可见,正不必曲为之说也。
为侄:(丈夫妇人同)《经》,大功,▯人不降。《开元礼》,本
译为祖父母:《仪礼》规定,服齐衰一年,〇人不降等。《开元礼》、《家礼》、明代礼制均与此相同。
为世父母、叔父母:《仪礼》规定,服大功,〇人不降等。《开元礼》规定,本服为一年,〇人才降为大功。明代礼制与此相同。
为姑、姊妹:《仪礼》规定,服大功,〇人不降等。《开元礼》规定,文辞统属于男子,本服为一年,〇人才降为大功。明代规定“为姑、姊妹在室者”与此相同(“为姑、姊妹〇人者”缺文)。
△《丧服传》误读《大功章》文
按,《仪礼·大功章》说:“大夫的妾为君主的庶子服丧。”又说:“女子出嫁的、未出嫁的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服丧。”这两句本各自成文。而《传》连读为:“出嫁的,是指嫁做大夫之妻的。未出嫁的,是指已成年而未嫁的。为什么服大功呢?妾为君主的亲属服丧,得以与女君相同。下文说‘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是指妾为自己私亲服丧。”郑玄驳斥说:“如果确实是指妾为自己私亲服丧,也应当用‘其’字来明确说明。《齐衰三月章》说:‘女子出嫁的、未出嫁的为曾祖父母服丧。’《仪礼》与此相同,足以证明这一点。”朱熹也说:“女子〇人者‘为父母’及‘昆弟之为父后者’,已在《不杖期章》中出现;‘为众昆弟’,又在此《大功章》中出现;只有‘伯叔父母、姑、姊妹’的服制没有记载,却唯独在此出现,那么应当采纳郑玄的说法无疑。”敖氏《集说》又说:“凡是说‘出嫁’的,都是指凡嫁给别人的人而言,并非一定指嫁做大夫之妻才叫出嫁。而且此妾为私亲服大功的,也不止于此。《传》的意思,大概在于分句不审慎,致使一条的意思析分为二,首尾横决,两无所当,实在错误得很。”看这三种说法,《传》文的错误非常明显。那么,《仪礼》此文乃是女子所服的丧服,不必多言了。现在采纳此说。
△辨郑玄未嫁逆降之说
按:《传》文的不通,显然易见,而郑玄、朱熹、敖氏三人的说法周详明尽,这应当没有再有异议了。然而明代儒者多驳斥《注》而遵从《传》,为什么呢?一是愚昧而轻信,妄称《传》必定出于子夏,不应有误。二是矜持才学、好标新立异,想要驳斥先儒的说法以显示自己的才能。三是郑氏逆降的说法本身就有可疑之处。《郑注》说:“女子成年的,有出嫁之道,降等旁亲。”天下哪有未出嫁就预先降等丧服的!边读边思考,很久才得其理。这大功,并非预先降等,而是本来的服制。《仪礼》的五服,都逐渐递减。恩情由父亲起始,由父亲推及儿子。所以父亲对儿子服一年,比父亲轻。祖父对儿子及孙子都服大功,比祖父轻。曾祖父对儿子及孙子及曾孙都服小功,所谓“三小功”。高祖父对儿子及孙子及曾孙玄孙都服缌麻,所谓“四缌麻”。都到兄弟为止。自兄弟以下,则互相报服。我的兄弟的儿子,即称我为“伯叔父”。兄弟的孙子,即称我为“从祖祖父”。兄弟的曾孙,即称我为“族曾祖父”。从父兄弟以下都是如此。因此其服制逐渐降等,由一年而大功,而小功,而缌麻。由此说来,伯叔父母、兄弟的儿子,本来都是大功,不是一年。只是兄弟同居者多,而伯叔父母与兄弟的儿子互相依倚,感情日益亲近,又或许父亲去世而伯叔父为家长,认为兄弟服一年而伯叔父母只服大功不足以称其恩情,所以后来就加等为一年;而伯叔父母因为旁尊的缘故报服,所以也就服一年。然而这都是男子的事;而女子处在闺中,长大就〇人,感情稍疏,所以未曾加等服制。但也因为其恩情较重,所以〇人而不为之降等。就像为祖父母,〇人而仍服一年。就像为曾祖父母,〇人而仍服齐衰无受。由此说来,女子为伯叔父母及姑本来是大功,〇人而不降等;并非本服一年,成年而预先降等。问:那么为姊妹为什么也是大功呢?答:不想让她超过姑。女子为姑、姊妹都服大功,就像男子为伯叔父母、兄弟都服一年。或者加等而相同,或者降等而相同,其义理是一样的。问:那么兄弟与姐姐可以服制不同吗?答:女子为兄弟中为父后者服一年而不降等,为众兄弟降等为大功,男子未曾这样。兄弟尚且可以服制不同,何况姊妹与兄弟呢!我考察《仪礼》文辞,女子为父党服丧,参差各别:在室也不完全同于男子,〇人也不完全降等一等,大概也是斟酌人情而分别制定的。后人拘泥于降服一等的说法,必定想要都用男子的例子来衡量,所以对《仪礼》多不通畅;于是另立说法以附会。如果平心静气地探求,那么《仪礼》的条理自然分明可见,正不必曲为之说。
为侄:(丈夫妇人相同)《仪礼》规定,服大功,〇人不降等。《开元礼》规定,本
△《经》文为侄不连上文
按:《经》文云:“侄丈夫妇人,报。”解者或连上文“女子子▯人者为众昆弟”读之,谓皆▯人降服。然观後文,女子未嫁者即为姑姊妹大功,不容侄为姑大功而姑为侄反期,侍▯人而後降;又不容姊妹同气者皆大功而昆弟之女反期,待▯人而後降也。参伍求之,当以不连上文为正。
姑姊妹▯人无主者,报:《经》,齐衰期。《开元礼》同。《家礼》增“为姊妹”,服同。明与《开元礼》同。
雷氏次宗曰:“在室,姊妹成得相服。若出▯者,不为无主者加服。两无主者不得互相为期。”
△姑姊妹报服似指男子
按:《经》云:“姑姊妹女子子▯人无主者,姑姊妹报。”似为男子而言。《家礼》增“▯人无主者为姊妹服同”,雷氏次宗谓“在室姊妹咸得相服”,恐非《经》意。
为从父昆弟:《经》缺。《开元礼》补,本大功,▯人则降小功。明缺。
△从父姊妹当报小功
按《经》,从祖姑姊妹▯人者皆报;然则从父姊妹亦当报以小功,而文缺耳。
为从父姊妹:《经》缺。《开元礼》,文统於男子,本大功,▯人乃降小功。明缺。
为曾祖父母:《经》,齐衰无受者,▯人不降。《开元礼》改齐▯五月,衰人不降。《家礼》、明并同。
为从祖祖父母:《经》无文。《开元礼》,▯人为从祖祖父降缌(为从祖祖母缺)。明为从祖祖父母(盖亦衰人乃降)并缌,而增“为从祖祖姑在室者”,服同。
为从祖父母:《经》无文。《开元礼》,▯人降缌。明(盖亦降)同,而增“为从祖姑在室者”,服同。
为从祖昆弟:《经》,▯人者报,缌(在室无文)。《开元礼》,▯人乃降缌。明缺。
为从父昆弟之子:《经》,▯人者报,缌(在室无文)。《开元礼》,▯人乃降缌。明(盖亦降)同,而增“为从父昆弟之女”(不言在室与▯人者)。服同。
为归孙:《经》无服。《开元礼》增▯人者报,降缌。明缺。
△《开元礼》增服之得失
按:《经》,女子子▯人者无为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服之女。然此二端皆系尊长,《开元礼》补之,近是。至明,增从祖祖姑,从祖姑在室者之服,已属赘文,而又增从父昆弟之女之服,不益过乎!《经》於父之姑不言报,盖以其年尊而卑幼人数众多故也。《开元礼》补此服,似亦可已。
为高祖父母:《经》,统於曾祖父母,省。《开元礼》别出此文,改齐衰三月,增人不降。《家礼》、明并同。
○妇为夫党之服
(夫党报服附。为夫党卑幼服,已见前《同堂》、《同族》两篇报服中。)
为舅姑:《经》,齐衰期。《开元礼》同。《家礼》分为舅改斩衰三年,为姑改齐衰三年。明不分,并改斩衰三年。
【小记】“妇当丧而出,则除之。”《家礼》同。
後唐改为舅姑三年。
宋昭宪太后崩,太祖使孝明后服三年。
乾德三年,右仆射魏仁浦等议:“三年之内,几筵尚存,岂可夫处苫块之中,妇被绮纟丸之饰!夫妻齐体,哀乐不同,求之人情,实伤理本。况妇为夫有三年之服,於舅姑止服期年,乃是尊夫而卑舅姑也。自今妇为舅姑,井如後唐之制:三年齐斩,一从其夫。”
△舅制为舅姑三年之非
按: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三纲者人道之尤重者也,故皆为之斩衰。妻之从夫服也,犹子之从父服也,故皆降之一等。父为父母三年,故孙为祖父母期也。夫为父母三年,故妇为舅姑亦期也。妻之服夫党也,犹臣妾之服君党也。臣为君之父母期,故妇为舅姑亦期也。臣为君之妻期,故妾为女君亦期也。古人制礼,如权衡然,铢两悉称,不偏重也。而仁浦等乃谓“尊夫而卑舅姑”,则子为祖父母期,不亦为尊父而卑祖乎!三年之内,几筵尚存,妇不可以从吉,孙独可以从吉乎?《传》曰:“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
译△《仪礼》经文关于为侄子的服制不与上文相连
按:《仪礼》经文说:“侄、丈夫、妇人,报。”解释者有人将上文“女子子、出嫁的人为众兄弟”连读,认为都是出嫁后降低服制。然而看后文,女子未出嫁的即为姑、姊妹服大功,不能允许侄子为姑服大功而姑为侄子反而服齐衰期,要等到出嫁后才降低;也不能允许同气的姊妹都服大功而兄弟的女儿反而服齐衰期,要等到出嫁后才降低。参酌比较推求,应当以不与上文相连为正解。
姑、姊妹出嫁而无主者,报:《仪礼》,齐衰期。《开元礼》相同。《家礼》增加“为姊妹”,服制相同。明代与《开元礼》相同。
雷次宗说:“在室,姊妹都能互相服丧。如果已出嫁的,不为无主者加服。双方都无主者不得互相服齐衰期。”
△姑姊妹报服似乎是指男子
按:《仪礼》说:“姑、姊妹、女子子出嫁而无主者,姑、姊妹报。”似乎是针对男子而言。《家礼》增加“出嫁而无主者为姊妹服制相同”,雷次宗说“在室姊妹都能互相服丧”,恐怕不是《仪礼》的本意。
为从父兄弟:《仪礼》缺。《开元礼》补,本为大功,出嫁则降为小功。明代缺。
△从父姊妹应当报服小功
按《仪礼》,从祖姑、姊妹出嫁者都报服;那么从父姊妹也应当报服小功,只是文字缺失罢了。
为从父姊妹:《仪礼》缺。《开元礼》,文统于男子,本为大功,出嫁才降为小功。明代缺。
为曾祖父母:《仪礼》,齐衰无受者,出嫁不降。《开元礼》改为齐衰五月,出嫁不降。《家礼》、明代都相同。
为从祖祖父母:《仪礼》无文。《开元礼》,出嫁人为从祖祖父降服缌麻(为从祖祖母缺)。明代为从祖祖父母(大概也是出嫁才降)都服缌麻,而增加“为从祖祖姑在室者”,服制相同。
为从祖父母:《仪礼》无文。《开元礼》,出嫁降服缌麻。明代(大概也是降)相同,而增加“为从祖姑在室者”,服制相同。
为从祖兄弟:《仪礼》,出嫁者报,缌麻(在室无文)。《开元礼》,出嫁才降服缌麻。明代缺。
为从父兄弟之子:《仪礼》,出嫁者报,缌麻(在室无文)。《开元礼》,出嫁才降服缌麻。明代(大概也是降)相同,而增加“为从父兄弟之女”(不说在室与出嫁者)。服制相同。
为归孙:《仪礼》无服。《开元礼》增加出嫁者报,降服缌麻。明代缺。
△《开元礼》增加服制的得失
按:《仪礼》,女子子出嫁者无为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服丧的规定。然而这两项都系尊长,《开元礼》补上,接近正确。到明代,增加从祖祖姑、从祖姑在室者的服制,已属多余,而又增加从父兄弟的女儿的服制,不是更过分吗!《仪礼》对父亲的姑母不言报服,大概是因为她年尊而卑幼人数众多所以这样。《开元礼》补上此服,似乎也可以罢了。
为高祖父母:《仪礼》,统于曾祖父母,省略。《开元礼》别出此文,改为齐衰三月,增加出嫁不降。《家礼》、明代都相同。
○妇为夫党之服
(夫党报服附。为夫党卑幼服,已见前《同堂》、《同族》两篇报服中。)
为舅姑:《仪礼》,齐衰期。《开元礼》相同。《家礼》分为为舅改斩衰三年,为姑改齐衰三年。明代不分,都改斩衰三年。
【小记】“妇当丧而出,则除之。”《家礼》相同。
后唐改为为舅姑服三年。
宋昭宪太后崩,太祖让孝明后服三年。
乾德三年,右仆射魏仁浦等议:“三年之内,几筵尚存,岂可夫处苫块之中,妇被绮纟丸之饰!夫妻齐体,哀乐不同,求之人情,实伤理本。况妇为夫有三年之服,於舅姑止服期年,乃是尊夫而卑舅姑也。自今妇为舅姑,井如後唐之制:三年齐斩,一从其夫。”
△宋代制定为舅姑服三年的错误
按: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三纲是人道中尤其重要的,所以都为之服斩衰。妻跟随夫服丧,如同子跟随父服丧,所以都降一等。父为父母服三年,所以孙为祖父母服期。夫为父母服三年,所以妇为舅姑也服期。妻服夫党,如同臣妾服君党。臣为君的父母服期,所以妇为舅姑也服期。臣为君的妻服期,所以妾为女君也服期。古人制礼,如同权衡一样,铢两悉称,不偏重。而魏仁浦等人却说“尊夫而卑舅姑”,那么子为祖父母服期,不也是尊父而卑祖吗!三年之内,几筵尚存,妇不可以从吉,孙独可以从吉吗!《传》曰:“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
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也。”既为夫斩矣,而又为舅斩是贰斩也,将何从乎?舅姑也者,由夫而推之也,虽尊於夫而义不及夫重。故夫亲迎而成昏礼,厥明乃见於舅姑,三月乃见於庙,事之渐也,义之差也。故夫出之则义绝,妇不得自系於舅姑也。若妇直为舅姑三年,是妻拟於夫也,将置其夫於何地乎?人莫不本於父母,然既嫁则降三年而为期者,不贰斩之义也,女子之所不得已者也。人之爱女也常更甚於爱妇;而人之亲其父母也未必遽不如其亲舅姑。既贰斩矣,即何得独薄於父母而不为之服三年乎?然则今世乡野之女子既嫁而仍为父母三年,未必非闻仁浦之风而兴焉者也!仁浦又引《内则》之言“妇事舅姑如事父母,”以为事当一例。不知“如事父母”,正以体其夫之心耳。陈孝妇云:“夫去时,属妾以供养老母。”然则养姑者乃以为夫也。养姑所以为夫,则妇之与子不同明矣。世妇之事夫人也,犹大夫之事君也;然大夫为君斩而妾为女君则期,彼无所因而致,此有所从而然也。乌得以妇与子一例也哉!先王制礼,尤以夫妇之伦为重,扶阳抑阴,屡致意焉,不但丧服然也。是以三代以上,女子罕有敢自专者,以礼为之坊也。後世妇人▯於骄恣,即有贤者亦知尊舅姑而已;其意以为舅姑乃为尊行,夫特与我等耳。子妇一例,由来久矣。此亦议礼者所当深忧也。
译这是关于礼制的道理。所以女子未出嫁时顺从父亲,出嫁后顺从丈夫,丈夫死后顺从儿子。父亲是儿子的天,丈夫是妻子的天。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之服,就是说不能有两个天。妇人不能有两个至尊之人。”既然已经为丈夫服斩衰了,如果再为公婆服斩衰,这就是有两个斩衰之服,那该顺从谁呢?公婆的地位,是由丈夫推及而来的,虽然比丈夫尊贵,但在道义上不如丈夫重要。所以丈夫亲自迎亲才完成婚礼,第二天才拜见公婆,三个月后才拜见宗庙,这是事理逐渐深入的过程,也是道义轻重有别的体现。所以如果丈夫休弃妻子,那么道义就断绝了,妻子就不能再依附于公婆。如果妻子直接为公婆服三年之丧,那就是把妻子等同于丈夫了,那要把丈夫置于何地呢?人没有不本源于父母的,然而女子出嫁后为父母服丧从三年降为期年,这是不贰斩的道义,是女子无可奈何的选择。人们疼爱女儿常常比疼爱儿媳更甚;而人们亲近自己的父母也未必就不如亲近公婆。如果有了两个斩衰之服,怎么能唯独薄待父母而不为他们服三年之丧呢?那么现在乡野的女子出嫁后仍然为父母服三年之丧,未必不是听闻了仁浦的风气而兴起啊!仁浦又引用《内则》中“妇人侍奉公婆如同侍奉父母”的话,认为侍奉应当一样。不知道“如同侍奉父母”,正是为了体察丈夫的心意罢了。陈地的孝妇说:“丈夫离开时,嘱咐我供养老母。”那么供养婆婆是为了丈夫。供养婆婆是为了丈夫,那么妇人和儿子的不同就明显了。世妇侍奉夫人,就像大夫侍奉君主一样;然而大夫为君主服斩衰,而妾为女君只服期年,前者没有缘由而致此,后者有所遵循而如此。怎么能把妇人和儿子等同看待呢!先王制定礼制,尤其重视夫妇的伦理,扶阳抑阴,屡次表达心意,不仅仅在丧服上如此。因此三代以上,女子很少有敢自作主张的,因为礼制是他们的规范。后世妇人骄横放纵,即使有贤德之人,也只是知道尊敬公婆罢了;他们的想法是公婆是尊长,丈夫只是与我平等罢了。儿子和儿媳同等对待,由来已久了。这也是讨论礼制的人应当深深忧虑的。
为▯妇:《经》,大功。《开元礼》改齐衰期。《家礼》、明并同。
【小记】“▯妇不为舅後者,则姑为之小功。”
△明制妇分▯庶之疏
按:古为长子三年,为众子期;故为▯妇大功,庶妇小功,皆降二等也。《开元礼》加之,止降一等矣。至明,又改长子之服为期,则▯妇之服亦应仍改为大功;然犹用《开元礼》之旧,遂致为子为妇之服无别,子无▯庶之异而妇反有适庶之分,殊为不伦。
为庶妇:《经》,小功。《开元礼》改大功。《家礼》、明并同。
△《开元礼》加庶妇服之非
按:舅姑之分尊,而妇与子亲疏亦异。《经》为▯妇大功,众妇小功,不为簿矣。《开元礼》加之,意欲从厚,而不知服太多者必将不胜其服而反莫之服也。当以古礼为正。说并见後《为夫之昆弟条》下。
为夫之祖父母:《经》大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家礼】夫为祖承重者,妇从服斩衰三年。夫为祖母承重者,祖父卒,妇从服齐衰三年(祖父在,缺)。
△《家礼》增妇从犬服承重之非
按:诸传记及《开元礼》,夫为祖父母後者,妻皆无从服之文。盖古者▯孙为後之礼为男子而设,不为妇人而设。如谓夫既为後,妻当从服,藉令舅卒姑在,姑方重服,妇岂得以重服服夫之祖父母乎!服之,是妇拟於姑也。然则夫虽服,妻不必从之服矣。如谓姑或先亡,妇当代服,藉令姑卒舅在,夫未重服,妇又岂得以重服服夫之祖父母乎!服之;是妻加於夫也。然则姑虽卒,妇亦不必代之服矣。夫服者不必妻之从,姑卒者不必妇之代,则妇之服三年何取焉?是以传记及《开元礼》皆无从服之文。《家礼》乃增妻之从服,似非古人之意。
为夫之世父母,叔父母:《经》,大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夫之昆弟,报:《经》无服。《开元礼》增,小功。《家礼》、明并同。
△唐制增夫昆弟胀之非
按:为昆弟之妻无服,周、秦以後千有馀年未有议其薄者。独唐太宗以为薄而增服小功。然通巢刺王妃而欲立之为后,厚何取焉!然则古人於此或有深意,未可增也。▯妇增期,众妇增服大功,其後亦有纳寿王妃之事。与其厚也,无宁从古之薄!至明,又增为从父昆弟之妻之服,吾不知其意义欲何为也?
唐韩愈生三岁而孤,随伯兄会贬官岭表。会卒,嫂郑氏鞠之。郑丧,为服期以报。
△附论韩愈服嫂
此追念其抚育之恩而报之者,与邓绥之服伯父,周翼之服舅意同。行之於身为厚,著之为例则非。
为娣姒妇:《经》,小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夫之姑姊妹,报:《经》,小功。《开元礼》、《家礼》(▯人不降)并同。明同,缺报。
为昆弟之子妇及夫昆弟之子妇:《经》缺(以例推之,当为小功)。《开元礼》补,大功。《家礼》、明并同。
为▯孙之妇:《经》,无文。《开元礼》增,小功。《家礼》(姑在则否)、明并同。
△▯孙妇服不必有
按:《经》有▯妇之服而无▯孙之妇之服。《传》曰:“有▯子者无▯孙。孙妇亦如之。”敖氏《仪礼集说》云:“庶孙之妇缌,则▯孙之妇小功也。《小功章》不见之者,文脱耳。”其论似矣。但不知所谓▯孙之妇者,专以▯妇之存亡决之乎?兼以▯子之存亡决之乎?如▯子尚存,尚无▯孙,安得有▯孙妇。▯妇虽亡,恐不得别为之服也。如▯妇尚存,有▯妇者亦当无▯孙妇。▯子虽亡,又不得别为之眼也。适子亡,不别为之服,是有▯孙者不必有▯孙妇矣。▯妇亡,不别为之服,是无▯妇者亦可不须有此▯孙妇矣。然则▯孙之妇固可有可无者,不得以▯孙之事例之也。由是言之,《经》之不见,恐非缺文。《传》既语之不详,《开元礼》及敖氏亦未推及於此,余窃疑焉。说并见前《为夫之祖父母条》下。
为庶孙之妇:《经》,缌。《开元礼》、《家礼
译为嫡妇:《仪礼》规定服大功。《开元礼》改为齐衰期年。《家礼》和明代礼制都相同。
【小记】说:“嫡妇如果不为舅父继承宗祧,那么婆婆为她服小功。”
△明代制度区分嫡妇与庶妇的疏密
按:古代为长子服三年,为众子服期年;所以为嫡妇服大功,为庶妇服小功,都是降二等。《开元礼》加重了,只降一等了。到了明代,又改长子之服为期年,那么嫡妇之服也应当仍改为大功;然而还沿用《开元礼》的旧制,于是导致为儿子和为媳妇的服制没有区别,儿子没有嫡庶的不同而媳妇反而有嫡庶的分别,实在很不合理。
为庶妇:《仪礼》规定服小功。《开元礼》改为大功。《家礼》和明代礼制都相同。
△《开元礼》加重庶妇服制的错误
按:舅姑有尊卑之分,而媳妇与儿子的亲疏也不同。《仪礼》为嫡妇服大功,为众妇服小功,并不显得轻薄。《开元礼》加重了,本意是想从厚,却不知道服制太多的人必将无法承受其服制而反而不为其服了。应当以古礼为准。说法详见后文《为夫之昆弟条》下。
为夫的祖父母:《仪礼》规定服大功。《开元礼》、《家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家礼】丈夫为祖父承重者,妻子跟随服斩衰三年。丈夫为祖母承重者,祖父已去世,妻子跟随服齐衰三年(祖父在世,缺)。
△《家礼》增加妻子跟随服斩衰承重的错误
按:各种传记及《开元礼》,丈夫为祖父母继承宗祧者,妻子都没有跟随服制的条文。大概古代嫡孙继承宗祧的礼制是为男子设立的,不是为妇人设立的。如果说丈夫既然继承宗祧,妻子应当跟随服制,假如舅父去世姑母在世,姑母正服重丧,妻子难道能服重丧为夫的祖父母服丧吗!如果服了,这是妻子比拟姑母了。那么丈夫虽然服丧,妻子不必跟随服丧了。如果说姑母或许先去世,妻子应当代替服丧,假如姑母去世舅父在世,丈夫未服重丧,妻子又难道能服重丧为夫的祖父母服丧吗!如果服了;这是妻子超越丈夫了。那么姑母虽然去世,妻子也不必代替服丧了。丈夫服丧的不必妻子跟随,姑母去世的不必妻子代替,那么妻子服三年之丧有什么可取的呢?所以传记及《开元礼》都没有跟随服制的条文。《家礼》却增加了妻子跟随服制,似乎不符合古人的本意。
为夫的世父母、叔父母:《仪礼》规定服大功。《开元礼》、《家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为夫的兄弟,报:《仪礼》无服。《开元礼》增加,服小功。《家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唐代制度增加夫兄弟服制的错误
按:为兄弟的妻子无服,周、秦以后一千多年没有人议论其轻薄的。只有唐太宗认为轻薄而增加服小功。然而唐太宗通奸巢刺王妃而想立她为皇后,厚在哪里呢!那么古人在此或许有深意,不可增加。嫡妇增加期年,众妇增加服大功,其后也有纳寿王妃的事情。与其厚重,不如从古之轻薄!到了明代,又增加为从父兄弟之妻的服制,我不知道其意义想要做什么?
唐代韩愈三岁而孤,跟随伯兄韩会贬官岭南。韩会去世,嫂子郑氏抚养他。郑氏去世,韩愈服期年以报答。
△附论韩愈为嫂子服丧
这是追念其抚育之恩而报答的,与邓绥为伯父服丧,周翼为舅父服丧意思相同。实行于自身为厚重,著作为条例则不对。
为娣姒妇:《仪礼》规定服小功。《开元礼》、《家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为夫的姑姊妹,报:《仪礼》规定服小功。《开元礼》、《家礼》(嫡人不降)都相同。明代相同,缺报。
为兄弟之子妇及夫兄弟之子妇:《仪礼》缺(以例推之,当为小功)。《开元礼》补,服大功。《家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为嫡孙之妇:《仪礼》无文。《开元礼》增加,服小功。《家礼》(姑在则否)、明代礼制都相同。
△嫡孙妇之服不必有
按:《仪礼》有嫡妇之服而无嫡孙之妇之服。《传》说:“有嫡子者无嫡孙。孙妇亦如之。”敖氏《仪礼集说》说:“庶孙之妇服缌,那么嫡孙之妇服小功也。《小功章》不见之者,文脱耳。”其论似乎有理。但不知道所谓嫡孙之妇者,专以嫡妇之存亡决之乎?兼以嫡子之存亡决之乎?如嫡子尚存,尚无嫡孙,安得有嫡孙妇。嫡妇虽亡,恐不得别为之服也。如嫡妇尚存,有嫡妇者亦当无嫡孙妇。嫡子虽亡,又不得别为之服也。嫡子亡,不别为之服,是有嫡孙者不必有嫡孙妇矣。嫡妇亡,不别为之服,是无嫡妇者亦可不须有此嫡孙妇矣。然则嫡孙之妇固可有可无者,不得以嫡孙之事例之也。由是言之,《仪礼》之不见,恐非缺文。《传》既语之不详,《开元礼》及敖氏亦未推及于此,余窃疑焉。说并见前《为夫之祖父母条》下。
为庶孙之妇:《仪礼》规定服缌。《开元礼》、《家礼》
》并同。明缺。
为夫之从父昆弟,报:《经》、《开元礼》、《家礼》皆无服。明增,缌。说已见前《为夫之昆弟条》下。
译与前述情况相同。明代礼制中缺失。
对于丈夫的堂兄弟,丧服规定:《仪礼·丧服经》、《开元礼》、《家礼》都规定不穿丧服。明代增加,定为缌麻。解说已见前文《为夫之昆弟条》之下。
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妻:《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夫之从父姊妹,报:《经》无文。《开元礼》,缌。缺报。《家礼》(▯人不降、明并同。)
为夫之高祖曾祖父母:《经》无明文(《经》“夫之诸祖父母报。”《郑注》无曾祖父母)。《开元礼》,缌。《家礼》(缺父母字)、明并同。
【家礼】夫为曾高祖承重者,妇从服斩衰三年。夫为曾高祖母承重者,曾高祖父卒,妇从服齐衰三年(曾高祖在,缺)。说已详前《为夫之祖父母条》下。
为夫之从祖祖父母:《经》盖缌。《开元礼》、《家礼》并同。《家礼图》增“为夫之从祖祖姑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夫之从祖父母:《经》盖缌。《开元礼》、《家礼》并同。《家礼图》增“为夫之从祖姑在室者”,服同,明同。
△诸祖父母兼指从祖父母
按:《经纟思麻章》云:“夫之诸祖父母报。”郑氏注云:“诸祖父母者,夫之所为小功: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敖氏《集说》云:“夫之所为服小功者,则妻为之缌。然则此《经》所指者,其夫之从祖祖父母及从祖父母与?”夫从祖父母之与从祖祖父母,其亲同,其服同,而於《经》别无所见,则敖氏之说信矣。郑氏或以从祖之文足以括之,故不再举与?故今从《集说》。说并见後《为夫之外祖父母条》下。
△《家礼图》增从祖姑等在室服之非
按:《经小功章》云:“夫之姑姊妹,娣姒妇,报。”是妻为夫之姑姊妹概服小功,无在室▯人之分也。夫之世父母叔父母服大功,而夫之姑之在室者则服小功,是夫之姑不得与夫之世父母叔父母同也。然则为夫之从祖祖姑从祖姑之在室者亦不得与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同服缌矣。故《经》与《开元礼》及《家礼成服章》皆无为服之文。唯《家礼图》及明皆增服缌,殊失《经》意。
为从父昆弟之子妇及夫从父昆弟之子妇:《经》盖缌(说见上《为失之从礼父母条》下。)《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昆弟之孙妇及夫昆弟之孙妇:《经》盖缌(《经》文注皆见上)。《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曾孙▯玄孙之妇:《经》盖无服。《开元礼》同。《家礼》增,小功(姑在则否)明无文。
为夫之外祖父母:《经》似无服(《郑注》缌)。《开元礼》,缌。《家礼》、明并同。
△辨郑玄以外祖父母释诸祖父母
按:《经》云:“夫之诸祖父母,报。”《郑注》以“从祖祖父母”及“外祖父母”释之。且云:“或曰曾祖父母;曾祖於曾孙之妇无服,而云报乎!”夫曾祖为曾孙缌,故知为曾孙妇无服;外祖为外孙亦缌,何以知为外孙妇独得有服乎?曾祖下报,故知诸祖之无曾祖;若外祖亦不报,何以知诸祖之兼有外祖乎?事同论异,深所未喻。且夫为从母亦小功而妻无服,则似夫之外姻,妻皆不为之服。或“外”乃“从”之误,亦未可定。故今不敢以《注》决《经》文也。
为夫之从母:《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明并同。
为夫之舅:《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明并同。
为甥妇:《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明并同。
女子为姊妹之子妇:《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明并同。
以上四条,说已详前《外姻篇》中《为舅之妻条》下。
为外孙妇:《经》似无服(《郑注》缌)《开元礼》,缌。《家礼》、明并同。说已见《为夫之外祖父母条》下。
○臣为君及君党之服
(报服附。此服,唯《开元礼》有国官为君一条,余惧无文。《家礼》、明并无文。概不复注。)
诸侯为天子:《经》,斩衰三年。
【服问】“夫人如外宗之为君也。世子不为天子服。”
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经》,む衰,既葬除之。
诸侯为邻国:《经》无文。
【春秋传】“杞
译为丈夫的堂兄弟的妻子:《仪礼》规定服缌麻。《开元礼》、《家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为丈夫的堂姐妹,丈夫回服:《仪礼》没有记载。《开元礼》规定服缌麻,但缺少回服的记载。《家礼》(〇不降等、明代礼制都相同。)
为丈夫的高祖、曾祖父母:《仪礼》没有明确记载(《仪礼》说“为丈夫的各代祖父母回服”,郑玄注中没有曾祖父母)。《开元礼》规定服缌麻。《家礼》(缺少“父母”二字)、明代礼制都相同。
【家礼】丈夫为曾祖、高祖承重(代理主祭),妻子跟随服斩衰三年。丈夫为曾祖母、高祖母承重,如果曾祖父、高祖父已去世,妻子跟随服齐衰三年(如果曾祖、高祖还在世,则缺此规定)。解说已详细见于前文《为丈夫的祖父母条》下。
为丈夫的从祖祖父母(高祖的兄弟):《仪礼》大概是服缌麻。《开元礼》、《家礼》都相同。《家礼图》增加了“为丈夫的从祖祖姑在室者”,服制相同。明代礼制相同。
为丈夫的从祖父母(曾祖的兄弟):《仪礼》大概是服缌麻。《开元礼》、《家礼》都相同。《家礼图》增加了“为丈夫的从祖姑在室者”,服制相同,明代礼制相同。
△“诸祖父母”兼指从祖父母
按:《仪礼·小记·纟思麻章》说:“为丈夫的各代祖父母回服。”郑玄注说:“各代祖父母,是指丈夫为之服小功的: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敖氏《集说》说:“丈夫为之服小功的,妻子就为之服缌麻。那么这里《仪礼》所指的,是丈夫的从祖祖父母和从祖父母吗?”丈夫的从祖父母与从祖祖父母,亲情相同,服制相同,而在《仪礼》中没有其他记载,那么敖氏的说法可信。郑玄或许认为“从祖”一词足以概括,所以不再列举?所以现在遵从《集说》。解说也见于后文《为丈夫的外祖父母条》下。
△《家礼图》增加为在室的从祖姑等服缌麻是错误的
按:《仪礼·小功章》说:“为丈夫的姑母、姐妹,妯娌,回服。”这是妻子为丈夫的姑母、姐妹一概服小功,没有区分在室(未嫁)与出嫁的。丈夫为伯叔父母服大功,而丈夫为在室的姑母服小功,可见丈夫的姑母不能与丈夫的伯叔父母服制相同。那么,为丈夫的从祖祖姑、从祖姑在室者,也不能与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同服缌麻了。所以《仪礼》与《开元礼》及《家礼·成服章》都没有为之服丧的记载。只有《家礼图》及明代礼制都增加了服缌麻,完全违背了《仪礼》的本意。
为堂兄弟的妻子以及丈夫堂兄弟的妻子:《仪礼》大概是服缌麻(解说见上文《为失之从礼父母条》下)。《开元礼》、《家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为兄弟的孙媳以及丈夫兄弟的孙媳:《仪礼》大概是服缌麻(《仪礼》经文和注都见上文)。《开元礼》、《家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为〇曾孙〇玄孙的妻子:《仪礼》大概没有服制。《开元礼》相同。《家礼》增加,服小功(如果姑母还在世则不服)明代礼制没有记载。
为丈夫的外祖父母:《仪礼》似乎没有服制(郑玄注为缌麻)。《开元礼》规定服缌麻。《家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辨析郑玄用外祖父母解释诸祖父母
按:《仪礼》说:“为丈夫的各代祖父母回服。”郑玄注用“从祖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来解释。并且说:“有人说包括曾祖父母;曾祖对于曾孙的妻子没有服制,却说回服吗!”丈夫为曾孙服缌麻,所以知道为曾孙的妻子没有服制;外祖为外孙也服缌麻,怎么知道为外孙的妻子偏偏有服制呢?曾祖向下回服,所以知道各代祖父母中没有曾祖;如果外祖也不回服,怎么知道各代祖父母中兼有外祖呢?事情相同而论述不同,深深感到不理解。而且丈夫为姨母也服小功而妻子没有服制,那么似乎丈夫的外姻亲属,妻子都不为之服丧。或者“外”是“从”的误字,也未可确定。所以现在不敢用《注》来决断《仪礼》的经文。
为丈夫的姨母:《仪礼》没有服制。《开元礼》增加,服缌麻。《家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为丈夫的舅舅:《仪礼》没有服制。《开元礼》增加,服缌麻。《家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为甥妇(姐妹的儿媳):《仪礼》没有服制。《开元礼》增加,服缌麻。《家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女子为姐妹的儿媳:《仪礼》没有服制。《开元礼》增加,服缌麻。《家礼》、明代礼制都相同。
以上四条,解说已详细见于前文《外姻篇》中《为舅舅的妻子条》下。
为外孙媳:《仪礼》似乎没有服制(郑玄注为缌麻)《开元礼》规定服缌麻。《家礼》、明代礼制都相同。解说已见于《为丈夫的外祖父母条》下。
○臣为君主及君主亲属的服制
(回服附注。此服制,只有《开元礼》有国官为君主一条,其余恐怕没有记载。《家礼》、明代礼制都没有记载。一概不再注释。)
诸侯为天子:《仪礼》规定服斩衰三年。
【服问】“夫人如同外宗为君主服丧。世子不为天子服丧。”
诸侯的大夫为天子:《仪礼》规定服齐衰,葬后除去。
诸侯为邻国:《仪礼》没有记载。
【春秋传】“杞
【春秋传】“公薨之月,子产相郑伯如晋。晋侯以我丧故,未见之也。”
△附记诸侯为邻国
按此,则诸侯为邻国之君虽无服而亦彻乐,不行吉礼矣。故附於此,以补《经》文之缺。
为君:(兼天子诸侯大夫士在内)《经》,斩衰三年。《开元礼》唯“国官为君”,服同。
△士亦可称君
按:《郑注》云:“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然观《经》下文云:“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则此当兼士在内。後言“君”者并同,不复注。
【小记】“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经》,齐衰期。
△君祖有服有不服
按:本传云:“父卒,然後为祖後者服斩。”则此云“为君之祖父母”者,乃君之父卒而为祖後者也。若君有父,或父卒而君非▯孙,则臣亦不服期。又按:《郑注》云:“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余考春秋之时,父子往往同为大夫,孙亦有为大夫士者,故《经》云然:盖缘大夫士而言之也。不必曲为之说。
【服问】“君之母非夫人,则群臣无服;惟近臣及仆骖乘从服,唯君所服服也。”
【本记】“君之所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
晋康献褚皇后,孝武帝太元九年崩。太后於帝为从嫂,朝议疑其服。太学博士徐澡议曰:“‘资父事君而敬同’,又礼云:‘其夫属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则夫属君道,妻亦后遗矣。服后,以齐母之义也。鲁讥逆祀,以明尊卑。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后之祀,致敬同於所天,岂可敬之以君道丽服废於本亲?谓应齐衰期。”从之。
为夫之君:《经》,齐衰期。
为父之君:《经》无文。《服问》:“大夫之▯子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
△《服问》“如士服”说非通礼
按《经》,大夫士为君无异服,而此文不曰“为君斩”而曰“如士服”者,岂当时大夫士之服或有异与?大抵记礼之书,篇各自为义例,不必悉同,故《记》往往与经差互,不得尽以彼而证此也。春秋之季,大夫之▯子多有侍君侧者,如郑之“门子”,楚之“御士”,此固不可不如士服。《服问》之说,盖因乎此。所谓礼以义起者,未必本当如是也。若晋之公族;又不当仅以士服服君矣。说者缘此遂谓大夫父子皆为君斩,误矣。
庶人为国君:(不兼大夫士在内)《经》,齐衰无受者。
△国君非大夫士
按:言“国君”则非大夫士可知。後言“国君”者同,不复注。
为贵臣:《经》,士缌。
△为贵臣服着亦士
按:《经》文云:“贵臣,贵妾。”郑氏《注》云:“此谓公士大夫之君也。士卑无臣,士妾又贱,不足殊。”敖氏《集说》云:“此亦士为之也。大夫以上无缌服。”二说,敖氏为正。此本连上“士为庶母”之文而言;若果大夫之服,《经》岂得不以“大夫”冠之乎!
【春秋传】“晋荀盈卒,未葬;晋侯钦酒乐。膳宰屠蒯趋入;请佐公使尊;许之。而遂酌以饮工,曰:‘女为君耳,将司聪也。君之卿佐,是谓股肱。股肱或亏,何痛如之!女弗闻之,是不聪也!’”
△附记诸侯为贵臣
按此,则诸侯为贵臣虽无限,而亦彻乐不燕矣。然则大夫更当不止於此。故附列《传》文,以见其凡。
为旧君,君之母妻:《经》,齐衰无受者。
【杂记】“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大之诸侯不反服。”
△辨郑玄“为旧君服者为老疾致仕之臣”之说
按:此《经》文语意甚明,无可疑者。云“为旧君”而不言何人为之,则是兼大夫士而言之也。云“为旧君”而不言“为旧国君”,则是所谓君者亦兼诸侯大夫而言之也。盖大夫去国而仕於他邦,士之仕於大夫而後易其主者,皆如是服也。《注》乃以为“老疾而致仕者”;《集说》亦云“在国而云‘旧君’者,明其不见为臣也。”信如所言,则《经》何不直云“致仕者为国君
译《春秋传》说:“鲁公去世的那个月,子产辅佐郑伯前往晋国。晋侯因为我国有丧事的原因,没有接见他们。”
△附记诸侯为邻国
根据这一点,那么诸侯对于邻国国君虽然没有丧服,但也应当撤去音乐,不举行吉礼。所以附记在此,以弥补《经》文的缺失。
为君:(包括天子、诸侯、大夫、士在内)《经》文规定,服斩衰三年。《开元礼》中只有“国官为君”,丧服相同。
△士也可以称为君
按:《郑注》说:“天子、诸侯以及拥有封地的卿大夫,都称为君。”然而看《经》文下文说:“公、士、大夫的众多臣子为他们的主君。”那么这里应当包括士在内。后面所说的“君”都与此相同,不再加注。
《小记》说:“与诸侯结为兄弟关系的人,服斩衰。”
为君的父亲、母亲、妻子、长子、祖父母:《经》文规定,服齐衰一年。
△为君的祖父母有服与无服的情况
按:本传中说:“父亲去世后,然后为作为祖辈继承人的服斩衰。”那么这里说“为君的祖父母”,是指君的父亲去世后,君作为祖辈的继承人。如果君还有父亲在世,或者父亲去世后君不是嫡孙,那么臣子也不服齐衰一年。又按:《郑注》说:“这是已经为君的人,却遭遇父亲或祖父母的丧事,指的是始封之君。”我考察春秋时期,父子往往同为大夫,孙子也有做大夫或士的,所以《经》文这样说:大概是因为大夫、士而言的。不必曲解来说明。
《服问》说:“君的母亲如果不是夫人,那么群臣没有丧服;只有近臣以及仆役、骖乘跟随服丧,只服君所服的丧。”
《本记》说:“君为兄弟所服的丧,室老降一等。”
晋康献褚皇后,在孝武帝太元九年崩逝。太后对于皇帝来说是堂嫂,朝廷议论怀疑她的丧服。太学博士徐澡议论说:“‘以侍奉父亲的态度侍奉君主,敬意相同’,又说礼云:‘丈夫属于父道,妻子就都属于母道。’那么丈夫属于君道,妻子也就属于后道了。为皇后服丧,是以齐衰为母的名义。鲁国讥讽逆祀,以明确尊卑。现在皇上亲自奉祀康穆哀皇及靖后,致敬如同对待所尊奉的天,怎么可以以君道敬重她却在为本亲服丧时废除呢?认为应当服齐衰一年。”朝廷听从了他的意见。
为丈夫的君主:《经》文规定,服齐衰一年。
为父亲的君主:《经》文没有记载。《服问》说:“大夫的嫡子为君夫人、太子服丧,如同士的丧服。”
△《服问》中“如士服”的说法不是通行的礼制
按《经》文,大夫、士为君主服丧没有不同的丧服,而这里不说“为君服斩衰”而说“如士服”,难道当时大夫、士的丧服有不同吗?大概记载礼制的书籍,各篇各自有其义例,不必完全相同,所以《记》往往与《经》互相差异,不能全部用彼来证明此。春秋末期,大夫的嫡子多有在君主身边侍奉的,如郑国的“门子”,楚国的“御士”,这固然不能不如同士的丧服。《服问》的说法,大概是因为这个原因。所谓礼因义而兴起,未必本来应当这样。至于晋国的公族,又不应当仅仅以士的丧服为君主服丧了。解说的人因此认为大夫、父子都为君主服斩衰,这是错误的。
庶人为国君:(不包括大夫、士在内)《经》文规定,服齐衰无受者。
△国君不是大夫、士
按:说“国君”就知道不是大夫、士。后面说“国君”的相同,不再加注。
为贵臣:《经》文规定,士服缌麻。
△为贵臣服丧的也是士
按:《经》文说:“贵臣,贵妾。”郑氏《注》说:“这是指公、士、大夫的君主。士地位低没有臣子,士的妾又卑贱,不足以区别。”敖氏《集说》说:“这也是士为他们服丧。大夫以上没有缌麻丧服。”两种说法,敖氏正确。这本是承接上文“士为庶母”而言;如果真是大夫的丧服,《经》怎么可以不冠以“大夫”呢!
《春秋传》说:“晋国荀盈去世,尚未安葬;晋侯饮酒作乐。膳宰屠蒯快步进入;请求协助君主使用酒尊;君主允许了。于是斟酒给乐工喝,说:‘你为君主听,将负责听觉。君主的卿佐,称为股肱。股肱有所亏损,什么痛苦比得上这个!你听不到,这是不聪明了!’”
△附记诸侯为贵臣
根据这一点,那么诸侯为贵臣虽然没有丧服,但也撤去音乐不宴饮了。那么大夫更应当不止于此。所以附列《传》文,以显示其大凡。
为旧君,君的母亲、妻子:《经》文规定,服齐衰无受者。
《杂记》说:“离开诸侯的大夫不返回服丧。离开大夫的诸侯不返回服丧。”
△辨析郑玄“为旧君服丧的是老疾致仕的臣子”的说法
按:此《经》文语意甚明,无可疑者。说“为旧君”而不说何人为之,则是兼大夫、士而言。说“为旧君”而不言“为旧国君”,则是所谓君者亦兼诸侯、大夫而言。盖大夫去国而仕于他邦,士之仕于大夫而后易其主者,皆如是服也。《注》乃以为“老疾而致仕者”;《集说》亦云“在国而云‘旧君’者,明其不见为臣也。”信如所言,则《经》何不直云“致仕者为国君
”云云而虚其文以待後人之加之乎?旧也者,别於新而名之也。未尝去国,犹吾君也,何旧之有!下士犹为君斩,而大臣致仕者乃齐衰,既葬而除之,不亦亻真耶!此皆泥於《传》文“仕焉而已”及“与民同”之语;不知《传》特约略言之,明其尝仕而非民,已去国则但以民之服服之而已,非遂以为民也。况《传》之不合於《经》者尚多,其反可以因《传》而疑《经》乎!齐宣王问孟子曰:“礼,为旧君有服。何如斯可为服矣?”孟子曰:“谏行言听,膏泽下於民。有故而去,,则君使人导之出疆,又先於其所往。去三年不反,然後收其田里。此之谓三有礼焉。如此,则为之服矣。”然则此为旧君服者,非老疾而致仕明甚。且《经》为旧君服止有此文,若以此为致仕之臣,则适他国者将遂不为旧君服乎?至刘氏▯释《杂记》文,其语尤奇,其理尤谬。云:“此皆违而仕者:不反服旧君,避新君也。然则违而末仕者,闻旧君之丧则反服尔。”余按:古者诸侯比国而治,大夫比室而居,为之臣者进退有礼,去此就被,事势之常,《春秋传》记之详矣。非如後世天下一家,必降与叛者乃有旧君也。昔日尝立其朝而食其禄矣,一旦闻其丧而漠然如路人,岂人情哉!公山不狃,叛臣耳,犹知旧君之义,况君子乎!《春秋传》中,罕有至他国而不仕者。公明仪曰:“古之人三月无君则吊。”仕之不待於逾时也明矣。若仕而遂不为服,是旧君名为有服而实无服也。且无论仕与不仕,均谓之旧君:果有有服无服之异,《经》何不别白而言之乎?盖以大夫之臣而服诸侯则嫌於僭,以诸侯之臣而服大夫则嫌於亵,故有“不反服”之说,亦未必其果《经》意也。若概不为反服,则《记》何不云“违诸侯之诸侯不反服,违大夫之大夫不反服”,而必互其词乎?刘氏乃据此以为证,且讥郑氏反服之谬,甚矣其敢於叛《经》而诬传《也》!此《经》与《记》之文本不待解,而诸家委曲穿凿,务使之不通以惑後世,故余不得无言。
译难道是用空泛的文字来虚饰,以等待后人加以补充吗?所谓“旧”,是相对于“新”而言才这样称呼的。未曾离开故国,君主依然是我的君主,哪里有什么“旧君”的说法!下等士人尚且为君主斩衰服丧,而大臣退休的人却只穿齐衰,安葬后就除服,这难道不是错了吗!这都是拘泥于《传》文中“仕焉而已”以及“与民同”的话;不知道《传》文只是简要地说明,表明他曾经做过官而不是平民,既然已经离开故国,就只按照平民的丧服来服丧罢了,并不是真的把他当作平民看待。况且《传》文中不符合《经》文的地方还很多,难道反而可以因为《传》文而怀疑《经》文吗!齐宣王问孟子说:“按照礼制,为旧君服丧。怎么样才可以为他服丧呢?”孟子说:“劝谏被采纳,言论被听从,恩泽施及百姓。因故离开时,君主派人引导他出境,又先派人到他要去的地方。离开三年不回来,然后才收回他的田地和住宅。这就叫做‘三有礼’。像这样,就为他服丧。”那么,为旧君服丧的人,显然不是因年老多病而退休的。而且《经》文中为旧君服丧只有这一条记载,如果把这理解为退休的大臣,那么去了别国的人难道就不为旧君服丧了吗?至于刘氏解释《杂记》的文字,他的话尤其奇特,他的道理尤其荒谬。他说:“这些都是违背君命而去做官的人:不为旧君服丧,是为了避嫌新君。那么违背君命而没有做官的人,听到旧君去世的消息就回去服丧了。”我按:古代诸侯国相邻而治,大夫们邻近而居,做臣子的人进退都有礼数,离开这里去那里任职,是事理常情,《春秋传》记载得很详细。不像后世天下一统,只有降服和叛乱的人才有旧君。昔日曾经站在他的朝廷上领取俸禄,一旦听到他去世的消息就冷漠得像路人一样,这难道是人情吗!公山不狃,不过是叛臣罢了,尚且知道旧君的道义,何况君子呢!《春秋传》中,很少有用到别国而不做官的人。公明仪说:“古代的人三个月没有君主就前往吊唁。”做官不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是很明显的。如果做了官就不服丧,那么旧君名义上有丧服而实际上没有丧服。况且无论做官与否,都称为旧君:如果真的有服丧与不服丧的区别,《经》文为什么不明确区分来说呢?大概是因为大夫的臣子为诸侯服丧就嫌疑僭越,诸侯的臣子为大夫服丧就嫌疑轻慢,所以有“不回去服丧”的说法,这也未必确实是《经》的本意。如果一概不回去服丧,那么《记》文为什么不直接说“违抗诸侯的诸侯不回去服丧,违抗大夫的大夫不回去服丧”,而一定要用互相替代的词呢?刘氏却据此作为证据,并且讥讽郑氏回去服丧的说法错误,他敢于背叛《经》文而歪曲《传》文,真是太过分了!这《经》与《记》的文字本来不需要解释,而各家曲折牵强附会,务必使它们不通顺来迷惑后世,所以我不得不说话。
唐崔亚典眉州,陈贺以乡役差充厅子。亚见贺奇之,令受业於门,奖拔之;得及第。亚卒,贺为衰服三年。
△附著陈贺服主
此受恩故主,非旧君也。然与旧君之义相类,故附著之。
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经》,齐衰无受者。
△辨郑玄“大夫孥为旧国君为长子留而妻去”之说
按:此专为大夫出奔而其孥在国者言之也。曰“为旧国君”而不曰“为旧君”,则是君者谓诸侯也。大夫虽在他国而妻长子仍居本国,故服之也。大夫无国,故士之仕於大夫而去者亦无此服也。《注》乃以为长子留而妻去,曰:“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妇人归宗往来,犹民也。”若是,则为旧君眼者乃己私情,非从夫也,可乎!且古者大夫多公族,不可以相为婚,外娶者十而九,而妇人往来於父母家者亦绝少,其说为不通矣。《集说》又谓妻与长子皆去,曰:“云‘旧国君’,明妻子亦在外也。大夫於旧君恩深,故於己服之外,妻子又为之服也。”不知“旧国君”者,蒙上“大夫”之文而言之也。妻之从夫,子之从父,其服皆降一等:故夫为君三年,则妻服期;子服虽无明文,亦当类是。大夫而服“齐衰无受者”,则妻子无服矣。以其犹在国也,故为主服;若皆在外,又何服焉!且使妻与长子果皆在外,则文当云“大夫之妻长子为旧国君”,何故殊“在外”之文於“妻长子”之上?独以“在外”殊“大夫”,则妻与长子之在国明矣。
寄公为所寓:《经》,齐衰无受者。
△辨郑玄“三月藏服”之说
按:古者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士逾月,故《传》举其中,统谓之“齐衰三月”。《注》乃以为“三月而藏其服;及葬,则又服之”。然则藏服之後将服何服?服轻服既不宜,服吉服又非礼;士之逾月而葬又将服麻於卒哭之後乎?泥《传》之文,失《传》之意矣。
○妾为君及君党之服(报服附)
为君:《经》,斩衰三年。《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女君:《经》,齐衰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君之长子:《经》无文。《小记》补“与女君同”;《正义》谓齐衰三年。《开元礼》、《家礼》并同。明改齐衰期(明误出“慈母为长子齐衰期”)。
为君之庶子:《经》,大夫妾大功,士妾缺。《开元礼》改不分尊卑并齐衰期。《家礼》、明并同(明误出“慈母为众子齐衰期”)。
△明制增慈母为长子众子服之非
按:本传,则慈母者妾也。长子众子,谓所慈之子乎?谓非其所慈之子乎?长子众子之名,由父而生。继母与父一体,故亦目之为长子众子。妾岂得目君之长子众子为己长子众子乎!慈母之名,由所慈之子而生。如非所慈之子,又岂容皆目之为慈母乎!妾为君之长子众子自有正服;既非所慈之子,则慈母与他妾无异,亦不得别出此文也。本传云:“妾之无子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小记》云:“为慈母後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如是,则不过一人焉已耳,如即所慈之子,岂容有长子众子之名!且为所慈之子而服,亦不当复问其为长子与众子也。殊不可晓。
为君之庶子▯人者:《经》,大夫妾小功,士妾缺。《开元礼》、明并缺(《家礼》盖降大功,说见前《为姑姊妹▯人者条》下)。
【小记】“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
为君之长子庶子之妇:《经》、《开元礼》、《家礼》、明并无服。
△明制夫之庶母不报之疏
按:为夫之庶母本无服,故妾为君之子妇亦无服。明制既为夫之庶母齐衰杖期,而妾为君之子妇乃仍无服;伯叔父母之尊犹报,而夫之庶母反不报亦疏漏之极矣!
君子子为廉母慈己者:《经》,小功。《开元礼》不言“君子子”而服同。《家礼》因之。明删此条,而为庶母概服齐衰期。
△君子子为▯妻馀子
按:本传云:“‘君子子’者,贵
译唐代崔亚任眉州长官,陈贺因乡役被差派充当厅卒。崔亚见到陈贺,认为他非同寻常,便让他跟随自己学习,加以奖赏提拔;陈贺因此考中进士。崔亚去世,陈贺为他穿丧服守孝三年。
△附记陈贺为旧主服丧
这是受恩于旧主,并非旧君。然而与为旧君服丧的道义相类似,所以附记于此。
大夫在外,他的妻子和长子为旧国的国君服丧:《仪礼·丧服》规定,服齐衰,无受服者。
△辨析郑玄“大夫的妻儿为旧国君服丧,长子留下而妻子离去”的说法
按:这专门针对大夫出奔而他妻儿留在国内的情况而言。说“为旧国君”而不说“为旧君”,那么这里的“君”是指诸侯。大夫虽然在他国,但妻子和长子仍居住在本国,所以为他们服丧。大夫没有国家,所以仕于大夫而后离去的人也没有这种服丧规定。郑玄的注却认为长子留下而妻子离去,说:“妻子虽然跟随丈夫出奔,但古代大夫不在外娶妻,妇人回娘家往来,如同平民一样。”如果是这样,那么为旧君服丧就是出于自己的私情,而不是跟随丈夫,这可以吗!况且古代大夫多为公族,不可以互相通婚,在外娶妻的十之有九,而妇人往来于父母家的也极少,这种说法是不通的。《集说》又说妻子和长子都离开了,说:“说‘旧国君’,说明妻子和长子也在外。大夫对旧君恩情深重,所以在自己服丧之外,妻子和长子又为他们服丧。”不知道“旧国君”是承袭上文“大夫”而言的。妻子跟随丈夫,儿子跟随父亲,他们的服丧都降一等:所以丈夫为国君服三年,妻子服一年;儿子服丧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也应当类似。大夫服“齐衰无受者”,那么妻子和长子就没有服丧了。因为他们还在国内,所以为旧主服丧;如果都在外,又怎么服丧呢!况且如果妻子和长子真的都在外,那么经文应当说“大夫的妻子和长子为旧国君”,为什么在“妻子和长子”之上特别加上“在外”的字样?唯独用“在外”来区别“大夫”,那么妻子和长子在国就明白了。
寄公为所寄居的国家服丧:《仪礼·丧服》规定,服齐衰,无受服者。
△辨析郑玄“三月藏服”的说法
按:古代诸侯五月下葬,大夫三月,士一个月,所以《传》举其中间,统称为“齐衰三月”。郑玄的注却认为“三月后收藏丧服;到下葬时,又穿丧服”。那么收藏丧服之后将穿什么丧服?穿轻丧服既不合适,穿吉服又不合礼;士一个月下葬又将在卒哭之后穿麻服吗?拘泥于《传》的文字,失去了《传》的意思了。
○妾为君及君党服丧(报服附)
为君服丧:《仪礼·丧服》规定,服斩衰三年。《开元礼》、《家礼》、明代都相同。
为女君服丧:《仪礼·丧服》规定,服齐衰一年。《开元礼》、《家礼》、明代都相同。
为君的长子服丧:《仪礼·丧服》没有明文。《小记》补充“与女君相同”;《正义》认为服齐衰三年。《开元礼》、《家礼》都相同。明代改为齐衰一年(明代错误地引出了“慈母为长子服齐衰一年”)。
为君的庶子服丧:《仪礼·丧服》规定,大夫的妾服大功,士的妾缺。《开元礼》改为不分尊卑都服齐衰一年。《家礼》、明代都相同(明代错误地引出了“慈母为众子服齐衰一年”)。
△明代制度增加慈母为长子众子服丧的错误
按:本传,那么慈母就是妾。长子众子,是指所慈爱的儿子吗?是指非所慈爱的儿子吗?长子众子的名称,是由父亲而产生的。继母与父亲一体,所以也称他们为长子众子。妾怎么能称君的长子众子为自己的长子众子呢!慈母的名称,是由所慈爱的儿子而产生的。如果不是所慈爱的儿子,又怎么容得下都称他们为慈母呢!妾为君的长子众子自有正服;既然不是所慈爱的儿子,那么慈母与其他妾无异,也不应该另出此文。本传说:“妾没有儿子的,父亲命令妾说‘你把他当作儿子。’”《小记》说:“为慈母后者,为庶母也可以,为祖庶母也可以。”如果是这样,那么不过是一人罢了,如果就是所慈爱的儿子,怎么容得下有长子众子的名称!况且为所慈爱的儿子服丧,也不应当再问他是长子与众子。实在不可理解。
为君的庶子〇人者服丧:《仪礼·丧服》规定,大夫的妾服小功,士的妾缺。《开元礼》、明代都缺(《家礼》大概降为大功,说法见前《为姑姊妹〇人者条》下)。
【小记】“妾跟随女君被休出,就不为女君的儿子服丧。”
为君的长子庶子的媳妇服丧:《仪礼·丧服》、《开元礼》、《家礼》、明代都没有服丧。
△明代制度夫之庶母不报服的疏漏
按:为夫的庶母本来没有服丧,所以妾为君的儿子媳妇也没有服丧。明代制度既然为夫的庶母服齐衰杖期,而妾为君的儿子媳妇仍然没有服丧;伯叔父母的尊位尚且报服,而夫的庶母反而不报服,这也是疏漏到极点了!
君子子为廉母慈己者服丧:《仪礼·丧服》规定,服小功。《开元礼》不说“君子子”而服丧相同。《家礼》沿袭它。明代删除此条,而为庶母一概服齐衰一年。
△君子子为〇妻馀子
按:本传说:“‘君子子’者,贵
人之子也。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己加也。”然则“庶母慈己者”即前之“慈母”。彼乃妾之子,故母呼之而母服之;此则嫡妻之馀子,虽不为父後,然母之则嫌於嫡,故但谓之“庶母慈己者”而为之加服小功也。《经》曰:“妾为女君。”又曰:“君母之父母从母。”又曰:“君母之昆弟。”是古者称嫡妻为“君”也,故谓其子为“君子子”。郑氏《注》所谓“▯妻子”者,是也。但《郑注》谓为“公子大夫之▯妻子”,则又不然。盖郑氏误以此“慈己者”为《内则》之“慈母”(《内则》云:“择於诸母与可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故疑士妻自食其子,不得复有师保,遂以为公子大夫之子耳。《内则》,後人所拟,其然否未可知。藉令诚然,亦岂得舍本经自有之慈母而别求他书所云之慈母以实之乎!由是言之,前章之“慈母”即此章之“庶母慈己者”,其服之轻重但以为君子子与非君子子而分,无他故也。《开元礼》采《经》文而删“君子子”三言,《家礼》因之则与如母之慈母何以分,而服之轻重悬殊乃至此邪?亦失考之甚矣!
译这是别人的儿子。为什么为庶母服小功之丧呢?因为母亲慈爱自己,所以加重了丧服。”然而,“慈爱自己的庶母”就是前面所说的“慈母”。那些是妾的儿子,所以母亲称呼他们为母,也就为他们服母丧;这些则是嫡妻的其余儿子,虽然不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但如果称嫡妻为母,就与嫡妻的身份相混淆,所以只称她们为“慈爱自己的庶母”,并为她们加重丧服至小功。《礼经》说:“妾为女君服丧。”又说:“为君母的祖父母、伯叔父母服丧。”又说:“为君母的兄弟服丧。”这是古代称嫡妻为“君”,所以称她的儿子为“君子子”。郑玄《注》中所说的“嫡妻之子”,是正确的。但是郑《注》说是“公子大夫的嫡妻之子”,这就错了。大概郑玄误将此处的“慈爱自己的人”当作《内则》中的“慈母”(《内则》说:“从众妾和合适的人中挑选一人作为孩子的老师,次一等的作为慈母”),所以怀疑士的妻子亲自抚养自己的儿子,不能再有师保,于是认为这是公子大夫的儿子。《内则》是后人拟作的,其是否真实不可知。即使确实如此,难道能舍弃本经中固有的慈母,而另外寻求其他书籍所说的慈母来证实吗?由此说来,前章的“慈母”就是本章的“慈爱自己的庶母”,丧服的轻重只是根据是否为君子子来区分,没有其他原因。《开元礼》采纳《经》文却删去“君子子”三个字,《家礼》沿袭它,那么这与如母之慈母如何区分,而丧服的轻重悬殊竟至于此呢?这也是考证失误得很严重啊!
为庶母:《经》,十缌(本传,“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开元礼》不分尊卑皆缌。《家礼》,父妾有子则缌。明改齐衰杖期。
△士妾有子之纟思为十服
按:《小记》云:“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谓士为妾服也,非谓士之子为父之妾服也。《家礼》乃谓“父妾有子则缌”,未知所本。吕新吾《四礼疑》云:“庶母之无子,无服乎?母之名生於父,不生於子。若云无服,是为庶母服者兄弟之故,非父之故也。”此论似为有理。余意:父正当从父服缌,父不服则止,明有尊也。父卒,则无论其有子无子皆为服缌,为父故也,不为昆弟故也,以教孝也。庶乎其不谬矣!
△明制改为庶母齐衰期之非
按:庶母者,父之妾也而昆弟之母也。从父而服之与:父为妾不过缌,故子为庶母亦不敢逾缌。为昆弟而服其母与:父之父母服期矣,母之父母服小功矣,降於父二等也;妻之父母服缌矣,不敢与母齐也;昆弟之母不可以齐於母之母明矣,故为之服缌也。轻重相称若权衡然,此古礼之所以为至也。若改之以为期,则是昆弟之母乃与父之母齐,而加於母之母且二等矣。恐教人以孝者不若是也。且夫伯叔父母,有共抚育之恩者也,而服止於期;姑,与父同气者也,而服降为大功;庶母之於己何恩乎,於义何属乎?庶母之年或与己等,或幼於己二三十年,乃以伯叔父母之服服之而姑不敢望焉,吾恐天下之亲其从子而爱其侄者闻之而皆索然意沮也!俗之日薄,民之不亲,又奚足怪乎哉!在宋濂之心,不过因孙贵妃之有宠,迎合太祖之意,欲使诸王为之服耳,而乌知其弊之至於此也!且杖者,主丧之物也,不缘於情之厚薄也。祖父母之尊,伯叔父母之亲,皆不杖,不主丧也。庶母自有其子主丧,君之▯子众子杖,何居焉?
为夫之庶母:《经》、《开元礼》、《家礼》并无服。明增,齐衰杖期。
△明制增为夫庶母齐衰期之非
按:女子既▯人则为父母服齐衰期;而为夫之庶母亦齐衰期,可谓厚矣。然为其父母仅如夫之庶母,独不嫌於太薄乎?以是为不低昂,吾不知其情焉否也?
为贵妾:《经》,士缌。《开元礼》、《家礼》、明并无。
《经》文蒙上“士为庶母”而言,说已见《为贵臣条》下。
《集说》云:“此服似夫妻同之。妻为此妾服,则非有私亲者也。其有亲者,宜以其服眼之。”
【小记】“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
△士妾缌之异说
按:《经》主於“贵”,《记》主於“有子”。盖《记》自记所传,是以不能与《经》无异。当存之以备考;不必强使相合,谓彼为大夫而此为士也。
妾为其父母:《经》,公妾以及士妾,并降齐衰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本记】“凡妾为私兄弟,加邦人。”《家礼》同。
●卷三
○为人後者之服
为人後者:(本经文盖“为所後之人”,古文简质耳。)《经》,斩衰三年。《开元礼》、《家礼》、明(并增四字於下云“为所後父”服)井同。
【本传】“为所後者之祖(字疑衍,不则缺‘父母’二字)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明为所後母(古无此称,即《传》文“所後者之妻”)斩衰三年(馀略)。
【家礼】为所後祖(古无此称)承重,斩衰三年。明同,而增“为所後祖母(古无此称)承重”,斩衰三年。
△为人後者不应呼所後者为父
按:《经》但言“为人後者”而不称“父”,则是於所後者不呼为“父”也。古者名由实立,行以义断。生我者谓之父,父之名由生我而起也。其有不幸而山为大宗後,则当承大宗之重而不敢以私亲干之;然不因此遂谓他人为父而生我者之反非父也。震我者谓之母,母之名由震我而得也。其有不幸而庶子为父後,则当以君母为重而震我者次之;然不因此遂谓震我者之独非母也。何者?名从实,行从义
译为庶母:《礼经》规定,士人为庶母服缌麻(本传记载,“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开元礼》不分尊卑都服缌麻。《家礼》规定,父亲的妾有儿子就服缌麻。明代改为齐衰杖期。
△士妾有子应服缌麻
按:《小记》说:“士妾有儿子就为她服缌麻,没有儿子就不服。”这是说士人为妾服丧,不是说士人的儿子为父亲的妾服丧。《家礼》却说“父亲的妾有儿子就服缌麻”,不知依据什么。吕新吾《四礼疑》说:“没有儿子的庶母,就不服丧吗?‘母’的名分产生于父亲,不产生于儿子。如果说没有儿子就不服丧,那么为庶母服丧是因为兄弟的缘故,而不是因为父亲的缘故。”这个议论似乎有道理。我的意见是:父亲在世时,应当跟随父亲为庶母服缌麻,父亲不服丧就停止,这是为了彰显父亲的尊贵。父亲去世后,无论庶母有没有儿子都服缌麻,这是为了父亲,不是为了兄弟,以此来教导孝道。这样大概就不会错了吧!
△明代制度改为庶母齐衰期是错误的
按:庶母是父亲的妾,也是兄弟的母亲。跟随父亲为她服丧呢:父亲为妾不过服缌麻,所以儿子为庶母也不敢超过缌麻。为兄弟而为她母亲服丧呢:父亲的父母服期年,母亲的父母服小功,比父亲的服制降二等;妻子的父母服缌麻,不敢与母亲齐平;兄弟的母亲不可以与母亲的母亲齐平是显而易见的,所以为她服缌麻。轻重相称如同权衡一样,这就是古礼之所以达到极致的原因。如果改为期年,那么兄弟的母亲就与父亲的母亲齐平,而且比母亲的母亲高出二等了。恐怕教导人孝道的人不是这样的。况且伯叔父母,有共同抚育的恩情,服丧只到期年;姑姑,与父亲同气,服丧降为大功;庶母对自己有什么恩情呢,在道义上有什么关系呢?庶母的年纪可能与自己相等,或者比自己小二三十年,却用伯叔父母的服制来服丧,而姑姑都不敢奢望,我恐怕天下那些亲近侄子而疼爱侄子的伯叔父母听到后都会感到失望沮丧!风俗日益淡薄,百姓不亲近,又哪里值得奇怪呢!在宋濂心里,不过是因为孙贵妃受宠,迎合太祖的心意,想让诸王为她服丧罢了,哪里知道弊端会达到这个地步!而且杖,是主丧的物品,不取决于情感的厚薄。祖父母的尊贵,伯叔父母的亲近,都不拄杖,因为他们不主丧。庶母自有她的儿子主丧,君王的众子拄杖,这是什么道理呢?
为丈夫的庶母:《礼经》、《开元礼》、《家礼》都没有服丧。明代增加,齐衰杖期。
△明代制度增加为丈夫庶母齐衰期是错误的
按:女子出嫁后为父母服齐衰期;而为丈夫的庶母也服齐衰期,可以说很厚重了。然而为父母仅仅如同为丈夫的庶母,难道不嫌太薄情吗?认为这样没有高低之分,我不知道他们的情理是怎样的?
为贵妾:《礼经》,士人服缌麻。《开元礼》、《家礼》、明代都没有。
《礼经》文字承接上文“士人为庶母”而言,解说已在《为贵臣条》下见过。
《集说》说:“这服丧似乎夫妻相同。妻子为这妾服丧,就不是有私亲的人了。如果有私亲,应当以她的服丧等级来衡量。”
《小记》:“士妾有儿子就为她服缌麻;没有儿子就不服。”
△士妾服缌麻的不同说法
按:《礼经》侧重于“贵”,《小记》侧重于“有子”。大概《小记》是记载所传承的说法,所以不能与《礼经》没有差异。应当保存下来以备考察;不必强行使它们相合,说那是大夫而这是士人。
妾为她的父母:《礼经》,公妾以及士妾,都降等服齐衰期。《开元礼》、《家礼》、明代都相同。
《本记》:“凡妾为私兄弟,增加邦人。”《家礼》相同。
●卷三
○为人后者之服
为人后者:(本经文大概是“为所后之人”,古文简质罢了。)《礼经》,斩衰三年。《开元礼》、《家礼》、明代(都在下面增加四字说“为所后父”服)都相同。
《本传》:“为所后者之祖(字疑衍,否则缺‘父母’二字)父母、妻、妻之父母、兄弟、兄弟之子,如同儿子。”明代为所后母(古代没有这个称呼,即《传》文“所后者之妻”)斩衰三年(其余略)。
《家礼》为所后祖(古代没有这个称呼)承重,斩衰三年。明代相同,而增加“为所后祖母(古代没有这个称呼)承重”,斩衰三年。
△为人后者不应称呼所后者为父
按:《礼经》只说“为人后者”而不称“父”,那么对于所后者就不称呼为“父”。古代名分由实际确立,行为以道义决断。生我者称为父,“父”的名分由生我而起。如果有不幸而成为大宗的后嗣,就应当承受大宗的重任而不敢以私亲干扰;但不因此就认为他人为父而生我者反而不是父。生我者称为母,“母”的名分由生我而得。如果有不幸而庶子为父后嗣,就应当以君母为重而生我者次之;但不因此就认为生我者唯独不是母。为什么?名分跟随实际,行为跟随道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