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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得一录二

卷一之一

史藏 · 志存记录 · 已译 · 第 2–8 段

知开封府襄邑县范纯仁奏。窃念臣父仲淹先任资政殿学士日。于苏州吴长两邑置田十余顷。其所得租米。自远祖而下。诸房宗族。计其口数供给衣食及婚嫁丧葬之用。谓之义庄。即于诸房选择子弟一名管。其勾。亦逐旋立定规矩。令诸房遵守。今诸房子弟不遵规矩之人州县既无 敕条。本家难为伸理。六七年间渐至废坏。遂使子孙饥寒无依。伏望朝廷特降指挥下苏州。应系诸房子弟有违远犯义庄规矩之人。许令发司受理。伏候 敕旨。右奉圣旨宜令苏州依所奏施行。 右中书札子 札付苏州准此

  治平元年四月十一日 押

  文正位 勘会

  先文正公于平江府兴置义庄赒给宗族。德泽至厚。其始定规矩。虽有版榜不足久传。及有治平元年所得。 朝旨亦未揭示族人。兼有后来接续措置可为程序者。未曾刊定。深虑岁久渐至隳废。今尽以编类刻石。置于天平山白云寺先公祠堂之侧。子子孙孙遵守勿替。今具如后。

  一逐房计口给米。每口一升。并支白米。如支糙米。即临时加折。【支糙米每斗折白米八升、逐月实支每口白米三斗、】

  一男女五岁以上八数

  一女使有儿女在家及十五年。年五十岁以上听给米。

  一冬衣每口一疋。十岁以下五岁以上各半疋。

  一每房许给奴婢米一口。即不支衣。

  一有吉凶增减口数尽时上簿。

  一逐房各置请米厯子一道。每月米于掌管人处批请。不得预先隔跨月分请。掌管人亦置簿拘辖簿头录诸房口数为额。掌管人亦行破用。或探支与人。许诸房觉察勒赔填。

  一嫁女支钱三十贯。【七十七陌下并准此】 再嫁二十贯。

  一聚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

  一子弟出官人。每还家待阙守选丁忧。或任川广福建官。留家乡里者。并依诸房例给米绢并吉凶钱数。虽近官实有故留者。亦依此例支给。

  一逐房丧葬。尊长有丧。先支一十贯。至葬事又支一十五贯。次长五贯。葬事支十贯。卑幼十九岁以下丧葬通支七贯。十五岁以下支三贯十岁以下支二贯。七岁以下及婢仆皆不支。

  一乡里外姻亲戚。如贫窘中非次急难。或遇年饥不能度日。诸房同共相度诣实。即于义田米内量行济助。

  一所管逐年米斛。自皇佑二年十月支给逐月糇粮并冬衣绢。约自皇佑三年以后。每一年丰熟桩留二年之粮若遇荒歉。除给糇粮外。一切不支。或二年粮外有余。却先支丧葬。次及嫁娶。如更有余。方支冬衣。或所余不多。即吉凶等事众议分数均匀支给。或又不给。即先凶后吉。或凶事同时。即先尊口后卑口。如尊卑又同。即以所亡所葬先后支给。如支上件糇粮吉凶事外。更有余羡数目。不得粜货桩充。三年以上粮储或虑陈损。即至秋成日方得粜货回换新米桩管。

  右仰诸房院依此同共遵守。 皇佑二年十月 日

  资政殿学士尚书礼部侍郎知杭州事范 押

△忠宣右丞侍郎公续定规矩

译知开封府襄邑县范纯仁奏:臣私下想到,臣父仲淹先任资政殿学士时,在苏州吴、长两县置办田地十余顷。所得租米,从远祖以下各房宗族,按照人数供给衣食以及婚嫁、丧葬所需,称为义庄。又在各房中选一名子弟管理其事务,并逐步制定规矩,命各房遵守。如今各房子弟中有不遵守规矩的人,州县既然没有敕条可依,本家也难以申诉处理。六七年之间,义庄渐渐废坏,以致子孙饥寒无所依靠。恳请朝廷特别下达指挥给苏州:凡各房子弟有违犯、远离并破坏义庄规矩的人,允许发交有关司署受理。伏候敕旨。右奉圣旨:应当命苏州按照所奏实行。右中书札子:札付苏州,依此办理。治平元年四月十一日。押。文正公位下:勘会。先文正公在平江府兴办义庄,赒济宗族,恩德极为深厚。当初制定规矩时,虽然有木牌榜文,却不足以长久流传;后来又有治平元年取得的朝廷旨意,也没有向族人公布;另外,后来接续办理、可以作为程序的措施,也未曾刊定。深恐日子久了逐渐毁废。如今把这些全部编类,刻在石上,安置在天平山白云寺先公祠堂旁边,要求子子孙孙遵守,永不改变。现将具体内容列于后面。一、各房按人数发给米,每人一升,并发白米;如果发糙米,就临时按折算数增加。【发糙米时,每斗折合白米八升;每月实际发给每人白米三斗。】一、男女年满五岁以上,计入人数。一、女使在家中有儿女,并已满十五年;年满五十岁以上的,准许发给米。一、冬衣每人一匹;十岁以下、五岁以上的各给半匹。一、每房准许按一名奴婢的人数发米;但不发衣服。〔原文数字、纪年保留:一口〕 一、遇到婚嫁或丧事而人数增加、减少,都要随时登记入册。一、各房各置备一份领取米粮的历子,每月到掌管人处批领米粮,不得预先跨月领取。掌管人也要置备簿册加以管束,以簿头记录各房人数作为定额。掌管人还要办理支用事务;如果探取预支米粮给人,允许各房察觉后责令其赔偿补足。一、嫁女发钱三十贯。【七十七陌以下均照此办理。】再嫁发钱二十贯。一、娶妇发钱二十贯;再次娶妻不发。一、子弟出仕做官,每逢回家等待授职、守选、丁忧,或者任职于川、广、福建而留在家乡的,都依照各房的例规定,发给米、绢以及婚丧喜庆所需的钱数。即使接近任所而确实因故留在家中的,也依此例发给。一、各房办理丧葬,尊长去世,先发十贯,到了下葬时再发十五贯;次长发五贯,下葬时发十贯;卑幼十九岁以下去世,丧葬合计发七贯;十五岁以下发三贯,十岁以下发二贯;七岁以下以及婢仆都不发。一、乡里以外的姻亲、亲戚,如果贫困窘迫而遭遇非常紧急的灾难,或者遇到灾荒年景、无法维持生活,各房共同商议核实情况后,就从义田的米中酌量给予救济。一、义庄掌管逐年储存米斛。自皇祐二年十月起,发给每月的糇粮和冬衣绢。大约自皇祐三年以后,每年丰收时储存两年的粮食,以备遇到荒歉。除发给糇粮外,其他一概不发。若两年粮食之外还有余粮,先发给丧葬费用,其次发给嫁娶费用;如果还有剩余,才发给冬衣。若余粮不多,就由众人商议,将吉事、凶事按比例均匀发给;若仍不能全给,则先凶事后吉事;若凶事同时发生,则先尊者后卑者;尊卑又相同时,按亡故、下葬的先后发给。发放上述糇粮及吉凶事费用后,如还有剩余,不得卖掉货物来补充仓储。储存三年以上的粮食,如担心陈旧损坏,须等到秋收之日才可以出售,并换回新米储存管理。以上规定,仰请各房、各院共同遵守。皇祐二年十月日。资政殿学士、尚书礼部侍郎、知杭州事范(押)。忠宣右丞侍郎公续定规矩。

一诸位子弟得贡赴大比试者。每人支钱一十贯文。【七十七陌下并准此】 再贡者减半并须实赴大比试乃给。即己给而无故不试者追纳。

  一诸位子弟以人力采取近坆竹木。掌管人申官理断。

  一诸位子弟内选曾得辞或预贡有士行者二人。充诸位教授。月给糙米五石。【荒遇米价每石及一贯以上即每石只支钱一贯文】 虽不曾得辞预贡。而又行为众所知者。亦听选。仍诸位共议。【本位无子弟入学者不得与议】 若生徒不及六人。止给三石。及八人给四石。及十人全给。【诸房量力出钱以助朿修者听】

  右三项以熙宁六年六月 日  二相公指挥修定

  一掌管人侵欺。及诸位辄假贷义庄钱斛之类。并申官理断偿纳。不得以月给米折除。

  一族人不得租佃义田。【诈主名字同】

  一掌管子弟。若年终当年。诸位月给米不阙。支糙米二十石。虽阙而能支及半年以上无侵隐者。给一半。已上并令诸位保明后支。若不可保明。各具不可保明实状申 文正位。

  一义庄勾当人。催租米不足。随所欠分数克除请受。【谓如交米及一分即只支九分请受之类】 至纳米足日全给。【己克数更不支】 有情弊者申官决断。

  右四项以元丰六年七月十九日  二相公指挥修定

  一身不在平江府者。其米绢钞并勿给。

  一兄弟同居虽众。其奴婢月米。通不得累过五人。【如谓七人或八人同居止共支奴婢五人之类】

  一未娶不给奴婢米。【虽未娶而有女使生子在家及十五年 五十岁□以上者自依规给米】

  一义庄不得典买族人田土。

  右四项以绍圣二年二月初八日  二相公指挥修定

  一义庄费用虽阙。不得取有利债负。

  一义庄事虽听掌管人依规处置。其族人虽是尊长不得侵扰干预。违者许掌管人申官理断。即掌管人有欺弊者。听诸位具实状同申 文正位。

  右二项以绍圣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二相公指挥修定

  一义仓内族人不得占居会聚。非出纳勿开。

  一因出外住支月米者。其归在初五日以前。取诸位保明诣实。听给当月米。

  一义宅有疏漏。惟听居者自修完。即拆移舍屋者禁之。违者掌管人伸官理断。若义宅地内。自添修者听之。【本位实贫乏无力修完而屋舍疏漏实不可居者听诸位同相视保明诣实申 文正位量支钱完补即不得乞添展舍屋】

  一诸位请米历子。各令诸位签字圆备。方许给。给讫请人亲书交领即去。失历子者住给。勒令根寻。候及一年。许诸位及当管人保的申 文正位。得报。别给历头起支。

  一积留月米并请者勿给。

  一诸位不得于规矩外妄乞特支。虽得 文正位指挥与交。亦仰诸位及掌管人执守勿给。

  一义庄人力船车器用之类。诸位不得借用。

  一诸位子弟官己升朝。愿不请米。捐助赡众者听。

  一诸位生男女。限两月。其母或所生母姓氏及男女行第小名报义庄。义庄限当日再取诸位保明讫。注籍即过限不报。后虽年长不理为口数给米。

  一遇有规矩所载。不尽事理。掌管人与诸位共议定保明。同申文正位。【本位有妨者不同申】 虽己申而未得 文正位报不得止凭诸位文字施行。

  右十项以元符元年六月 日  二相公三右丞五侍郎指挥参定。

  一诸位开报义庄事。虽尊长并于文书内著名。仍不得竹纸及色笺。违者义庄勿受。

  右一项以元符二年正月十七日  二右丞指挥修定

  一义庄遇有人赎田其价钱不得支费限当月内以元钱典买田土辄将他用勒掌管人偿纳

  右一项以崇宁五年十月十二日  五待郎指挥修定

  一诸位辄取外姓以为己子。冐请月米者勿给。许诸位觉察报义庄。义庄不为受理。许诸位经申 文正位。公议移文平江府理断。【其大观元年七月以前己收义庄给米者不得追讼】

  右一项以大观元年七月初十日  五侍郎及二相公指挥参定

  一诸位子弟在外不检。生子冐请月米。掌管人及诸位觉察勿给。即不伏。掌管人及诸位申 文正位。移文平江府理断。

  右一项以政和三年正月二十日  五侍郎指挥修定

  一族人不得以义宅舍屋私相兑赁质当。

  右一项以政和五年正月二十九日  五侍郎指挥修定

  右仰义庄及诸位遵守施行内文意前后相妨窒碍者。从后规。若有违犯。仰掌管人或诸位备录治平元年中书札子所望

  圣旨申官理断。各令知委。

  政和七年正月十三日 高平开国之印

  朝散大夫充徽猷阁待制提举亳州太清宫范

  通直郎知颖昌府长社县事正图书 掌管庄事直誾立石

  义庄规矩元立于天平山忠烈庙。曩岁融虐延燎。断石不存久矣。至元甲午。命工以旧本重刊。寘之岁寒堂。庶几先世遗训永保勿替。季澣裔孙邦瑞士贵谨识。

△后跋

译一、各位子弟获得贡资格、赴大比试的,每人发钱一十贯文。【七十七陌以下也按此办理。】再次参加贡试的减半发给,并且必须实际参加大比试才发;已经发给而无故不参加考试的,追缴所给钱款。一、各位子弟擅自役使人力采伐附近坟地的竹木,掌管人应申报官府处理裁断。一、各位子弟中,选取曾经中辞或预贡、具有士人品行的二人,充任各位的教授,每月发糙米五石。【荒年米价每石达到一贯以上时,每石只发钱一贯文。】虽未曾中辞、预贡,但品行又为众人所知的,也允许选用,仍由各位共同议定。【本房没有子弟入学的,不得参加议论。】如果学生不足六人,只发三石;达到八人发四石;达到十人全额发给。【各房量力出钱,帮助束脩的,听凭自愿。】以上三项,依熙宁六年六月日二相公的指挥修订确定。一、掌管人有侵吞欺骗,以及各位擅自借贷义庄钱、米等情形的,都应申报官府处理裁断并赔偿缴纳,不得用每月应得的米折抵。一、族人不得租种义田。【即使冒用族主的姓名也一样。】一、掌管子弟如果年终时,当年各位每月应得的米没有缺少,就发给糙米二十石;即使有缺少,但能够发放半年以上且没有侵吞隐匿的,发给一半。以上都要由各位作保说明后才能发放。如果不能作保说明,就各自详细写明不能作保说明的实际情况,申报文正位。一、义庄办事人催收租米不足的,按所欠的比例扣除其应得俸给。【例如交米达到一成,就只发九成俸给之类。】等到交足米的当天,再全额发给。【已经扣除的数额不再补发。】如有徇私舞弊,应申报官府裁决。以上四项,依元丰六年七月十九日二相公的指挥修订确定。一、本人不在平江府的,其米、绢、钞一概不发。一、兄弟同居的人数即使很多,其奴婢月米合计不得超过五人的份额。【例如七人或八人同居,也只共同领取五人的奴婢米。】一、尚未娶妻的,不发奴婢米。【虽未娶妻,但家中有女使生子,且已满十五年;或年满五十岁以上者,仍按规定发米。】一、义庄不得典买族人的田土。以上四项,依绍圣二年二月初八日二相公的指挥修订确定。一、义庄费用即使不足,也不得借取有利息的债务。一、义庄事务虽听凭掌管人依照规矩处置,但族人即使是尊长,也不得侵扰干预。违者允许掌管人申报官府处理裁断。若掌管人有欺骗舞弊,允许各位据实共同申报文正位。以上两项,依绍圣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二相公的指挥修订确定。一、义仓内族人不得占住或聚会,除办理出纳外不得开门。一、因外出居住而领取每月米粮的人,如果在初五日以前回来,须取得各位保明属实,允许领取当月米粮。一、义宅有破漏,只允许居住者自行修缮完好;拆除、迁移房屋的,禁止这样做。违者由掌管人申报官府处理裁断。义宅地界内,如自行添修,听凭其便。【本房确实贫困,无力修完,房屋破漏确实不能居住的,允许各位共同察看并保明属实,申报文正位,酌量发钱修补;但不得借机请求增建、扩展房屋。】一、各位领取米粮的历子,必须由各位分别签字齐备,才允许发给。发完后,领取人须亲自书写交领文书,然后离去。丢失历子的,停止发给,责令查找;等到满一年,允许由各位及当管人作保确实申报文正位;得到批复后,另发历头,重新开始领取。一、积存未领的月米,以及已经领取过的,不再发给。一、各位不得在规矩之外妄自请求特别发放。即使得到文正位的指挥允许交付,也仰请各位和掌管人坚持遵守规矩,不得发给。一、义庄的人力、船、车、器具等,各位不得借用。一、各位子弟已经入仕升朝,愿意不领取米粮、捐助以赡养众人的,听凭自愿。一、各位生男生女,限两个月内,将其母亲或生母的姓氏,以及男女的排行、小名,报告义庄。义庄限于当日再次取得各位的保明,办完后登记入册;超过期限不报告的,以后即使年长,也不予办理,不计入领取米粮的人数。一、遇到规矩所记载而不能完全处理的事情,掌管人与各位共同商议确定并作保说明,一同申报文正位。【本房认为有妨碍的,不共同申报。】即使已经申报但尚未得到文正位答复,也不得只凭各位的文书施行。以上十项,依元符元年六月日二相公、三右丞、五侍郎的指挥参酌订定。一、各位申报义庄事务,即使是尊长,也必须在文书中写明姓名;仍不得使用竹纸和彩笺。违者义庄不予受理。以上一项,依元符二年正月十七日二右丞的指挥修订确定。一、义庄遇到有人赎回田地时,赎田的钱不得挪作费用,限于当月内用原钱典买田土;擅自拿作其他用途的,责令掌管人赔偿缴纳。〔原文数字、纪年保留:元钱〕 以上一项,依崇宁五年十月十二日五侍郎的指挥修订确定。一、各位擅自把外姓人收作自己的儿子,冒充子弟领取月米的,不得发给。允许各位察觉后报告义庄;义庄不予受理。允许各位经申报文正位后,由众人公议,发文移交平江府处理裁断。【大观元年七月以前已经领取义庄米粮的,不得追诉。】以上一项,依大观元年七月初十日五侍郎及二相公的指挥参酌订定。一、各位子弟在外行为不检,生了子女却冒充子弟领取月米的,掌管人及各位察觉后不得发给;如其不服,掌管人及各位申报文正位,再发文移交平江府处理裁断。以上一项,依政和三年正月二十日五侍郎的指挥修订确定。一、族人不得私下将义宅房屋相互兑换、出租、抵押或典当。以上一项,依政和五年正月二十九日五侍郎的指挥修订确定。以上仰请义庄及各位遵守施行。文意前后有妨碍、窒塞的,以后来的规矩为准。如有违犯,仰请掌管人或各位详细抄录治平元年中书札子所望 圣旨,申报官府处理裁断,并分别令其知悉。政和七年正月十三日,高平开国之印。朝散大夫、充徽猷阁待制、提举亳州太清宫范。通直郎、知颖昌府长社县事、正图书,掌管庄事直誾立石。义庄规矩原来立在天平山忠烈庙。往年遭遇火灾蔓延焚烧,断石早已不存在了。到了元甲午年,命工匠依据旧本重新刊刻,放置在岁寒堂,希望先世留下的训诫永远保存而不废。季澣裔孙邦瑞士贵谨慎记述。后跋。

语云莫为之前。虽美弗章。莫为之后。虽盛弗传。观于明祖所遗义庄益信矣。义田为文正公不朽盛事。尤得忠宣清宪两公条奏义庄规矩。明宣德朝世孙原理续呈义庄规矩。廵抚胡公饬府榜行。故后先恪守弗替已而太仆□方公振颓废于前。少参石公公捐千亩以广义泽。助修祠于后。煌煌继承辉映矣。乃主事非其人。广义泽者徒滋中饱。助修祠者任其颓剥。虽贤不肖之相去。良由义庄规矩申明乏其人奉行不恪也。度与吾族恳伏庵公主之公于是清义泽。葺先祠。时沈阳忠贞公抚浙。安定鹤鸣慕公藩吴。善公之志。各倡捐祠安度与一二族尊竭蹶襄事兴厘。一时称盛焉。续申义庄规矩十则。请诸当事饬榜先祠。度亦与参其说。其中谨出纳。审互稽严罚规。恤贫矜寡备荒劝学。务洁已以律人正身以善族公之宰天下亦犹是规矣。宜其蒲轮早贲。玉署名高祖宗灵爽实式凭之。天之报施象贤何如哉。迨解组归田再葺祖庙。刊布续申规矩。与吾族共守之。殆心忠宣清宪之心而继述益远矣。度老不堪襄事。惟念前贤世泽。为之后者代有其人。代申规矩。故感而获传又感天报施象贤如是之不爽。因跋一言以俟后之贤者。

  康熙己巳三月二十世郎中房孙提管安度谨跋

△主奉能浚增定规矩

浚按祖规子姓给米惟均。本年加给之例。独丧葬嫁娶读书与试则优。惟十千至五十千不等。后世田减赋加。子孙且数倍于昔。合而计之。昔之一口。当今之三十口。固宜赒给之数相去悬殊。而优给诸项亦难为继也。近代以来。冬绢嫁娶奴婢米已不支放。子孙至成丁始给。而增给寡妇优老二项。盖体国家书齿励节之意。亦维风化之善经也。乃相沿既久。老者有增年冐领之弊。寡妇有恃寡多求之弊。丧葬有远年复支之弊。预期不先陈明。临时无厌乞觅。本事修睦。旋复起争。虽云世道之偷。亦属贫乏所使。浚不才。叨任主奉统族。因与掌庄诸位执事。再四酌定。以补前条所未备。窃思子孙当优老。而寡妇独优少。盖惟青年矢志。子孙幼弱未能赡养。情更可悯。今自守节三年为始。仿优老例。较年加给。其丧葬则必限年。若不限年。则年远者皆可诡称。今岁葬祖。明岁葬父盈千子姓。纷纷陈请。欲尽应其求。则义米无多。何以惠及生者。古制大夫葬以三月。士以踰月。今身故者即于本年缴厯时照。例酌给丧葬。过期不葬。已属违法。虽陈请勿给。又参议公助用本房亲支义米向优给不等。今依五服之制。推恩遍减五世以上。庶有限止。其纸笔米。祖规激劝读书。最为优渥。今物力维艰。不得不为酌省。因更为增减前条。以示鼓励其有当随时补救者。复为酌增。浚自癸酉任事之后。

译古语说:没有前人开创,即使美好也不能显扬;没有后人承继,即使盛大也不能流传。考察明祖遗留下来的义庄,就更加相信这句话了。义田是文正公不朽的盛大事业,又有忠宣、清宪两公条奏义庄规矩;明宣德朝,世孙原理继续呈报义庄规矩,巡抚胡公命府中张榜施行,所以前后都谨慎遵守而没有废弃。后来太仆□方公振兴先前衰废的事业,少参石公捐出一千亩田以扩大义泽,并在后面帮助修缮祠堂,光明显赫,前后继承,相互辉映。然而主持事务的人不称职,扩大义泽的反而只是增加中饱私囊,帮助修祠的任由祠堂衰败剥落。贤与不肖相差如此之远,实在是因为义庄规矩缺少申明、奉行又不谨慎。于是我与本族恳请伏庵公主持此事。公于是清理义泽,修葺先祠。当时沈阳忠贞公任浙江巡抚,安定鹤鸣慕公任吴地藩司,都赞同公的志向,各自倡议捐资修祠。我与一两位族中尊长竭力协助,兴修整治,一时被称为盛事。又继续申明义庄规矩十条,请有关当事者命令在先祠张榜。我也参与讨论其中内容:谨慎办理出纳,审查相互稽核,严明处罚规条,体恤贫困、怜悯寡妇、预备荒年、鼓励学习,务必先洁身以约束他人,端正自身以使族人向善。公治理天下,大概也同样遵循这些规条。因此理应很早就受到蒲轮征召。玉署名声显赫,祖宗的神灵确实会凭此取法。上天对于贤者后代的报偿,究竟会怎样呢?等到我解职归田后,又修葺祖庙,刊印发布续订的规矩,与本族共同遵守。大概是继承忠宣、清宪的心志,使继述更加长远了。我年老,不能再参与办事,只想到前贤世代流传的恩泽,相信承继其事业的人世代都有,世代申明规矩,所以感慨而把它传下来;又感慨上天如此不差地报偿贤者后代,于是写下这段跋语,以等待后世贤者。康熙己巳三月,二十世郎中房孙、提管安度谨慎作跋。主奉能浚增订规矩。能浚考察祖先的规矩,子孙领取米粮只求平均。本年增加发给的例项,只有丧葬、嫁娶、读书和应试较为优厚,每项从十千到五十千不等。后世田地减少而赋税增加,子孙又比过去多了几倍。合并计算,过去的一口人相当于现在的三十口人,本来就应当发给相差悬殊的救济数额;但这些优厚发给的项目也难以长久维持。近代以来,冬衣绢、嫁娶费、奴婢米已经不再发放;子孙到成年后才开始发给,又增加了寡妇和优养老人两项,大概是体察国家登记年龄、勉励节操的用意,也是维持风俗教化的良法。然而沿袭已久,老人有虚报年龄冒领的弊端,寡妇有倚仗寡居而多求的弊端,丧葬有多年后重复领取的弊端;事先没有明确规定,临时便无休止地请求索取。本来是为了修睦,转眼又引发争执。虽说是世道衰薄,也有贫困驱使的原因。能浚不才,承蒙任命主持奉祀、统领宗族,于是和掌管庄务的各位执事反复斟酌订定,以补充前面条文没有完备之处。我私下考虑,子孙应当优待老人,而寡妇应当特别优待年轻者,这是因为年轻人守志,子孙幼弱而不能赡养,情形更加值得怜悯。现在从守节满三年开始,仿照优养老人的例子,按年限增加发给。丧葬则必须限定年限;如果不限定年限,那么年代久远的人都可以虚假声称。今年葬祖父,明年葬父亲,子孙有成百上千,纷纷前来陈述请求;如果全都答应,就没有多少义米了,怎样惠及活着的人?古代制度规定,大夫死后用三个月下葬,士死后超过一个月下葬。如今死者就在本年缴纳历子时,依照规定酌量发给丧葬米;过期不下葬,已经属于违法,即使来陈述请求,也不发给。又参议公提出,亲支应按照本房亲属

行之数载。族情颇安。尚当请宪饬遵。今为附载于后。

  一子孙年十六岁。本房房长同亲支父兄于春秋祭祀时。亲同诣祠中。具申文正位验实。批仰典籍注籍给厯至各门支本名一户米。年至六十以上。加优老一户。七十以上加二户。八十以上加三户。九十以上加四户。如内有无子孙者。再加一户。如有废疾不能自营衣食者。再加一户。加给之数。通不得过五户。如有家道殷富。不愿支给者听。

  一寡妇守节满三年者。本房房长及亲支保明批给本名一户米。五年以上加一户。十年以上加二户。十五年以上加三户。二十年以上加四户。过此不加给。三十岁以内守节至五十岁者。已合国家旌表例。优加五斗而止。如内有无子孙者。再加一户。□给之数。通不得过五户。如本族聘他女未成婚而夫亡能归本族夫家守节者。给加少寡。不归夫家者不给。以上如矢志不终者不给。冐支者追还所给之数。

  一子孙寡妇身故者。即于本年具呈缴厯支给。丧葬过期者不准给。以杜冐支。葬祖父者加给五斗。无子孙而侄与侄孙葬伯叔祖父者亦如之。葬祖母亲母如祖母亲母存日曾给过寡妇义米。即以本名连加给之数作丧葬给之。如祖父母而先故者不给。侄与侄孙葬伯叔祖母伯叔母例例同。祖父葬子孙者如子孙存日曾给过义米。即以本名应给之米作丧葬给之。如无所出者加给三斗。无子孙而兄弟相为葬者亦如之。如遇大工大祲。捐给义米之岁。仍于本年具申文正位。批仰注籍。俟下年补给。不先呈明者不准给。子孙未成丁者不给。葬妻者不络。

  一参议公同高祖巨川公后亲支必字号加给无人。自族侄孙以下遽减能字号加给一户。兴字号加一户。仪字号以下不加给。同祖北溪公后亲支必字号加给无人。自堂侄孙以递减能字号加给二户。兴字号加二户。仪字号加二户。德字号加一户。弘字号以下不给。

  一诸房读书子弟书院春秋面课制义成篇者。量给纸笔米五斗。二义粗通。与考者给一石。补郡邑诸生者给二石。贡监与大比试者一体均给。遇赴省试时给科举米五石。给而不赴试者追缴。得贡八太学生者。给匾额米四石。乡试中式者五石。成进士者倍之。及第者再倍之。武选自游庠至登第者。各照数减半。其有向系能文。曾在书院面课。屡试不售年老者。仍准支向年所给之数。如年少无故不与试。及出入衙门舞文弄法者。俱罢给。奉祀不在此例。

  一诸房子孙呈禀。须由本房房长及典籍执事者用钤记。于春秋官祭家祭及有公事会集之期申报。或有争衅小嫌。先赴本房房长及亲支族老调处未协。然后申诉文正位。同掌庄诸位公断。违者概不受理。

译关系使用义米,过去优厚发给并不相同。现在依照五服制度推恩,逐代递减,五世以上停止,以求有所限制。至于纸、笔、米,祖先的规矩是鼓励读书,给得最为优厚;如今物力艰难,不得不酌量削减。因此重新增加或削减前面的条文,以表示鼓励;其中有应当随时补救的,又酌量增加。能浚自癸酉年任事以后,实行了数年,族人的情况颇为安定。还应当请宪司命令严格遵守,现将这些规定附载在后。一、子孙年满十六岁时,本房房长和亲支父兄应在春秋祭祀时,亲自一同到祠堂,详细申报文正位查验属实;批示后,交典籍登记入册,发给历子,直到各门分别领取本名一户米粮。年龄达到六十岁以上,加发优养老人一户;七十岁以上加两户;八十岁以上加三户;九十岁以上加四户。若其中没有子孙,再加一户;如有残废疾病、不能自行谋衣食的,再加一户。加发的数额合计不得超过五户。家道富裕、不愿领取的,听凭自愿。一、寡妇守节满三年的,由本房房长及亲支作保说明,批给本名一户米粮;守节五年以上加一户,十年以上加两户,十五年以上加三户,二十年以上加四户,超过此年限不再增加。三十岁以内开始守节、一直到五十岁者,已经符合国家旌表的规定,优厚加给五斗即停止。如其中没有子孙,再加一户。□发给的数额合计不得超过五户。本族聘娶外族女子但尚未成婚而丈夫去世,她能回到本族夫家守节的,按少寡例发给并加发;不回夫家的,不发。以上人员如果不能始终坚持守志,不发;冒领的,追还所发数额。一、子孙或寡妇去世的,应在本年立即具呈缴纳历子并领取丧葬米;丧葬超过期限的,不准发给,以杜绝冒领。安葬祖父的,加发五斗;没有子孙而由侄子、侄孙安葬伯叔祖父的,也同样办理。安葬祖母、亲母的,如果祖母、亲母在世时曾领取过寡妇义米,就以其本名连同加发的数额作为丧葬米发给;如果是祖父母而先已去世,则不发。侄子、侄孙安葬伯叔祖母、伯叔母,按同样的条例办理。祖父安葬子孙的,如果子孙在世时曾领取过义米,就以其本名应得的米作为丧葬米发给;如没有子孙,另加发三斗。没有子孙而由兄弟相互安葬的,也同样办理。遇到大规模工程、大灾荒、捐发义米的年份,仍须在本年具呈申报文正位,批示后交付登记,等到下一年补发;不先行呈报说明的,不准发给。子孙尚未成年,不发。安葬妻子,不发。一、参议公同高祖巨川公之后,亲支必字号加给无人;自族侄孙以下递减,能字号加给一户,兴字号加一户,仪字号以下不加给。同祖北溪公之后,亲支必字号加给无人;自堂侄孙以下递减,能字号加给二户,兴字号加二户,仪字号加二户,德字号加一户,弘字号以下不给。一、各房读书子弟在书院春秋面课中完成制义篇章的,酌量发给纸、笔、米五斗;义理粗通、能够参加考试的,发一石;补为郡邑诸生的,发二石;贡生、监生及参加大比试的,一律均等发给。遇到赴省试时,发科举米五石;发给后不赴试的,追缴所给米粮。取得贡生资格、成为太学生的,发匾额米四石;乡试中式的,发五石;成为进士的,加倍;及第的,再加倍。武选从游庠到登第,各按上述数额减半发给。若原来善于作文,曾在书院面课,多次应试不中而年老的,仍准许按往年所发数额领取。若年少而无故不参加考试,以及出入衙门舞文弄法的,一律停止发给。奉祀者不在此例。各房子孙呈递禀文,必须由本房房长和典籍执事加盖钤记;在春秋官祭、家祭以及有公事集会时申报。若有争执嫌隙,先到本房房长及亲支族老处调解,

其公呈亦须诸位亲自签押。如有擅自兴讼及捏名。公呈妄渎官府者。当以悖规陈官法究。

  一诸房向有不肖子孙。或犯事故逃遛他乡。或挈家出外。不知踪迹者。其为玷辱门户之事俱未可定。向后如遇似此之人归宗者。不准给历支米。其以前曾给过米者。仍行追历。若年幼随父兄不得自由者。临期酌断。

  一吴县多山田。长洲县皆泽田高下既殊。如遇旱潦。丰歉各异向呈分别给族修祠。不许挪混。如遇大祲。仍当通融协济。尽完赋次祖先祭祀。其余主奉执事房长守祠鸣赞酬劳烧香纸笔丧葬赒给等项。或减给。或缓给。或捐给。临行酌行。无致悞公。仍行晓示阖族。

  右主奉能浚增定庄规。因时裁制。斟酌得中。倘后世子孙有能扩而充之者。不妨重为改定也。

译调解不成,然后向文正位申诉,由共同掌管庄务的诸位公断。违反者一概不受理。公呈也必须由诸位亲自签押;如有擅自兴讼、捏造姓名,以公呈妄自烦扰官府的,应按违背规条之罪报官依法究办。各房向来有不肖子孙,有的犯事后逃往他乡,有的携家外出而不知踪迹。这类玷辱门户之事,都不能预先确定。今后遇到这类人归宗的,不准发给历米;以前曾发过米的,仍要追回。若年幼者随父兄出走、并非出于本人自由,则临时斟酌裁断。吴县多山田,长洲县都是泽田,田地高下本来不同。遇到旱灾或水灾时,各处丰歉不同,应按情况分别发给各族修祠之费,不许挪用混淆。若遇大灾荒,仍应通融互相救济,先尽力缴完赋税和祖先祭祀所需。其余如主奉、执事、房长守祠、鸣赞酬劳、烧香纸笔、丧葬赒济等项,有的减发,有的缓发,有的捐免,临时斟酌办理,不得造成公费亏误,并仍须向全族晓谕。以上是主奉能浚增订庄规,因时制宜,斟酌得当。后世子孙如果有人能够扩充完善这些规条,不妨再次加以修改订定。

△钱公辅义田记

范文正公。苏人也。平生好施与。择其亲而贫。疏而贤者咸施之。方贵显时。置负郭常稔之田千亩。号曰义田。以养济羣族之人。日有食。岁有衣。嫁娶凶葬皆有赡。择族之长而贤者主其计。而时其出纳焉。日食人一升。岁衣人一缣。嫁女者五十千。【若地方有溺女之风者此条尤当加意】 娶妇者三十千再娶者十五千。葬者如再娶之数。葬幼者十千。族之聚者九十口。岁入给稻八百斛。以其所入。给其所聚。沛然有余而无穷。屏而家居俟代者与焉。仕而居官者罢莫给。此其大较也。初公之未贵显也尝有志于是矣。而力未逮者二十年。既而为西帅。及参大政。于是始有禄赐之人。而终其志。公既没。后世子孙修其业。承其志。如公之存也。【其子纯佑纯仁纯礼纯粹皆贤佑仁尤行仁义仁继公为宰相】 公虽位充禄厚。而贫终其身殁之日。身无以为殓。子无以为丧。惟以施贫活族之义。遗其子而己。昔晏平仲敝车羸马。桓子曰。是隐君之赐也。晏子曰。自臣之贵。父之族无不乘车者。母之族无不足于衣食者。妻之族无冻馁者。齐国之士。待臣而举火者三百余人。如此而为隐君之赐乎。彰君之赐乎。于是齐侯以晏子之觞而觞桓子。余尝爱晏子好仁。齐候知贤。而桓子服义也。又爱晏子之仁有等级。而言有次第也先父族。次母族。次妻族。而后及其疏远之贤孟子曰。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晏子为近之今观文正公之义田。贤于平仲其规模远举。又疑过之呜呼。世之都三公位。享万锺禄。其邸第之雄。车舆之饰。声色之多。妻帑之富。止乎一已而己。而族之人。操壶瓢为沟中瘠者又岂少哉。况于他人乎。是皆公之罪人也。公之忠义满朝庭。事业满边隅功名满天下后世必有史官书之者。予可无录也。独高其义因以遗其世云。

△附常郡王氏参改义庄规条

译钱公辅《义田记》。范文正公是苏州人,平生喜欢施舍救济。他选择亲近而贫困的、关系疏远而贤能的人,全部加以救济。当他显贵时,在城郭附近置办千亩常年丰收的田地,称为“义田”,用来供养救济族人,使他们每天有饭吃,每年有衣穿,嫁娶和凶丧都得到资助。选择族中年长而贤能的人主管账目,按时办理收支:每天每人给米一升,每年每人给绢一匹;嫁女给钱五十千。【当地若有溺杀女婴的风俗,这一条尤其应当重视。】娶妇给钱三十千,再娶给钱十五千;丧葬按再娶的数额给,安葬幼儿给钱十千。族中聚居者九十口,每年收入稻谷八百斛,用收入供给聚居族人,充足有余,永不穷尽。退职闲居等待任用的人也可以得到供给;做官居任的人,罢官后才给。这只是大概的制度。起初范公还未显贵时,就曾有这样的志向,只是力量达不到,过了二十年。后来他任西帅,又参与主持大政,于是才有俸禄赏赐,最终实现了自己的志愿。范公去世后,后世子孙修治他的事业,继承他的志向,就像范公仍在世一样。【他的儿子纯佑、纯仁、纯礼、纯粹都很贤能,纯佑、纯仁尤其践行仁义;纯仁继承范公担任宰相。】范公虽然官位高、俸禄厚,却终身贫俭,去世那天,家中没有钱为他装殓,儿子没有钱办理丧事;他只把施济贫困、养活族人的义举留给了儿子而已。从前晏平仲乘破车、骑瘦马,桓子说:“这是在隐藏国君对您的赏赐。”晏子说:“自从我显贵以来,父亲一族没有不乘车的,母亲一族没有不衣食充足的,妻子一族没有挨饿受冻的。齐国士人靠等待我的救济来生火做饭的,有三百多人。这样说来,我究竟是隐藏了国君的赏赐,还是彰显了国君的赏赐呢?”于是齐侯拿晏子所用的酒器给桓子斟酒。余某一向赞赏晏子喜好仁德,齐侯能够知人贤能,而桓子能够服膺义理;又赞赏晏子的仁爱有等级,说话有次序:先父族,其次母族,再次妻族,最后才及于关系疏远的贤人。孟子说:“亲爱亲族而仁爱百姓,仁爱百姓而爱惜万物。”晏子的做法接近这个道理。如今看范文正公的义田,比晏平仲更贤,其规模和远大志向,又恐怕超过了晏子。唉!世上那些身居三公之位、享受万钟俸禄的人,宅第的雄伟、车舆的华饰、声色的众多、妻妾奴仆的富足,都只归自己一人享受而已;可是他们族中之人,拿着壶瓢,成为沟中的枯骨的,难道还少吗?何况对于族外的人呢?这些人都是范公的罪人。范公的忠义充满朝廷,事业遍及边疆,功名传遍天下,后世一定会有史官把这些写下来。我难道可以不把这件事记录下来吗?只是特别推崇他的义举,因此把它留给后世罢了。附:常郡王氏参订修改《义庄规条》。

一建义庄房屋若干。坐落某县。某图捐田【若干】 亩。俱系绝产。开具田号细数呈请咨 部立案并请藩宪给帖遵守。立义庄户名。完纳银漕。永远不准放粮过户。以杜日后易瘠盗废诸弊

  一义田饷银将租麦抵办。漕粮将租米完纳。依限全完其余赡给鳏寡孤独及各项费用。日后盈余。增置义田。呈明立案。

  一庄田总理一人。族中公举老成殷实者为之。田租银钱簿册。俱归掌管。司事二人。亦必精明公正者共司其事三年一换。倘有侵挪情事随时更换。如三年内。并无错悞。或接管或更换。秉公酌议。

  一总理辛俸若干。司事辛俸若干。按季支付。扇人斛脚工食随时酌给倘有催租不力。私收亏短。察出追吐更换。

  一族中宗支浩繁不能均给。惟自某支以后。谱次详明。查得实系鳏寡孤独废疾贫乏者。概行入册。如有出继外姓。及为僧道。并入下流者概不入册。【经费多者通族均给】

  一赡给额数统以若干名为率。如人数众多。另增副额。赡给一半。俟正额缺出。按照开报入册先后。挨次项补。

  一鳏独无依。年过十六。入册开支。惟寡妇废疾。不拘此例。正额每人每月给米二斗四升。副额每月给米一斗二升。闰月照数孤子孤女。一岁至六岁。每月给米一斗。以补寡居养育之劳。至九岁每月给米。从副额递补正额。挨次候缺。孤子十八岁年终缴票。孤女出嫁缴票。支派住居名字年纪。随时注册。须查实发给。

  一孤子至十八岁年终缴票给钱若干。为谋生之计。倘年未十八自能谋生庄内一体给发以示体恤之意。且防藉词停给之端。自行缴票者停给。

  一寡妇及废疾。俟伊子成立。完姻后停给。若伊子不肖。及继嗣之子。不能供养者。仍照数给发。

  一给米定期每月二十四日。持票赴庄领米。过期次日并给。路远者四季支领。不得预支。年终更换照票。

  一册内有名身故者。赴庄缴票。给殡费钱若干。连安葬者给钱若干。十五岁以前身故者。给殡费钱若干。连安葬者给钱若干。倘匿不报明。将票冒支月米察出停给其殡葬之费亦不给发。以示薄惩

  一族中停柩在家权厝在外。无力安葬。墓在十里外者。给钱若干。墓在十里内者。给钱若干。须查明给发。

  一应试无力者。县试给钱若干。府试给钱若干。院试给钱若干。乡试给钱若干。会试给钱若干。【此欵须随各庄定数】

  一族中无力婚娶者。于吉期当日给钱若干。单传无力者。多给钱若干。嫁女照婚娶例给一半。

  一设立义学。凡孤子无力从师。均归义学教读。路远者。每节给修金若干。每节给束修。须令孤子携所读之书来庄。以便查问课程。

  一冬月严寒。册内年老废疾。难自支持者。给棉裤棉衣。九月给发。四月底归庄。给钱若干。以免当卖之弊。庄内令人修补。亦可再给。

  一庄内择有名医生。议定每季辛俸若干。择诚实药店。另立一折以便登记。如册内有名病重者。查实后。请医诊视。将方赴庄。用一戳记。到店付药。贫苦难堪酌给钱若干。以备零星等费。族中贫病相连者。通融酌济以寓疾病相扶之意。

  一族中嫁出之女寡居而贫。念祖宗一本之谊。亦归庄册。一体发给。其孤子孤女不给。

  一收租与给米时。总理必有检点。不得专听下人。恐生诸弊。银钱米麦等出入。随时登记。不准移挪。

  一本庄房屋。修葺宜勤。毌致霉烂米麦。器皿亦须收藏节省。食用一切均须从俭不得糜费。

  一每岁年终。须将旧贮新收。及各项支销。现在存贮。逐欵开明一册。以备合族查对。

  一总理谢事时。将一切事务账目对象一一交清。俾接管之人。不得推诿不致贻悞。

  此系庄规大略。须视经费盈绌。因时制宜可也。

○同善会章程

卷一之二

  孟子云。大舜有大焉。善与人同。又云。故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善也者。人生之命脉地方之元气也。善心既笃。则善量宜充。一乡一邑。何莫非善量之所及。力可及而不为非斯人之大不幸耶。世上苦人不少。前贤遗范具存。遵而行之。是在有心者首为倡率耳。述同善会章程

陈几亭先生同善会原序

  高子忠宪公同善会规例

  枫泾同善会规条

  浙江抚藩宪通饬合属十一府一州仿行同善会牌语

  同善会照验牌筹式

  同善会愿外广善方

  奉恳各邑父母谕行同善会文

  倡会拟言

  会讲广义

  行同善会十二益

  同善会绪言六则

  同善会劝缘疏(江浙宪颁后增入)

  同善会备荒四则

  劝广行同善会文

  附奉劝深埋胔骼预绝疫端公启(乾隆八年春是启与同善会书并呈江苏陈抚院)

  高子忠宪公同善会讲语(三条)

  陈几亭先生同善会讲语

△陈几亭先生同善会原序【公讳龙正字几亭师事高子忠宪推入室学本身心达诸经济登崇正甲戌进士仕礼部员外郎】

译建造义庄房屋若干间,坐落在某县某图;捐田【若干】亩,全部属于绝产。列具田号和详细数目,呈请咨报部中立案,并请藩宪发给执照遵守。立为义庄户名,缴纳银、漕粮,永远不准放粮过户,以杜绝日后转为瘠田、盗卖、荒废等弊端。义田的饷银用租麦抵办,漕粮用租米缴纳,按期限全部缴清。其余用于赡养鳏寡孤独和各项费用;日后有盈余,就增置义田,并呈报立案。庄田设总理一人,由族中共同推举年老稳重、富足可靠的人担任,田租、银钱和簿册都归他掌管。设司事二人,也必须由精明公正的人共同管理事务,三年更换一次。倘若有侵吞挪用的事情,随时更换;如果三年内没有差错,可以继续任职,也可以更换,由众人秉公酌议。总理薪俸若干,司事薪俸若干,按季度发放。挑运人员的斛脚、工钱和伙食费,随时斟酌发给。倘若催收租粮不力,或私自收取、造成亏短,查出后追缴并更换。族中宗支繁多,不能平均发给;只有从某支以后、谱系次序明确,经查确实属于鳏寡孤独、残废疾病、贫困匮乏的人,才一律登记入册。若有出继给外姓、出家为僧道以及列入下流的人,一律不登记。【经费充足时,则全族平均发给。】赡济名额统一以若干人为限。若人数众多,另增副额,按标准的一半赡给。等正额出现空缺,按照申报入册的先后次序依次递补。鳏夫和无依无靠者,年满十六岁才登记发给;只有寡妇、残废者和患病者不受此例限制。正额每人每月给米二斗四升,副额每月给米一斗二升,闰月也按此数发给。孤儿孤女一岁至六岁,每月给米一斗,以补助寡居者抚养的辛劳;到九岁,每月所给米数由副额逐步递补到正额,依次等待名额。孤子年满十八岁,在年终缴回票据;孤女出嫁时缴回票据。支派、居住地、姓名、年龄,随时登记,必须查实后发给。孤子到十八岁,在年终缴回票据时,另给钱若干,作为谋生之用。倘若未满十八岁便已经能够谋生,庄内也一律发给,以表示体恤之意,同时防止有人借口停发供给。自行缴回票据的,停止发给。寡妇和残废、患病者,等到她的儿子成年并完婚后停止发给。若她的儿子不肖,或者继嗣的儿子不能供养她,仍按原数发给。发米定在每月二十四日,持票到庄领取。过期者,次日一并发给;路远的人按四季领取,不得预支。年终更换票据。册中登记的人去世后,须到庄缴回票据,给殡葬费钱若干;连同安葬共给钱若干。十五岁以前去世的,给殡葬费钱若干;连同安葬共给钱若干。倘若隐瞒不报,冒用票据领取月米,查出后停止发给,殡葬费用也不再发,以示薄惩。族中有人停柩在家或暂厝在外、无力安葬的,墓地在十里以外给钱若干,在十里以内给钱若干,必须查明后发给。参加考试而无力者,县试给钱若干,府试给钱若干,院试给钱若干,乡试给钱若干,会试给钱若干。【此项必须按照各庄所定数额办理。】族中无力办婚娶的人,在婚礼吉日当天给钱若干;单传而无力者,多给钱若干;嫁女按照婚娶的规定给一半。设立义学。凡是孤子无力拜师的,都归入义学读书;路远者,每一节给修金若干,每一节给束修。必须让孤子带着所读的书到庄里来,以便查问学习课程。冬月严寒,册中年老、残废或患病而难以自我维持的人,发给棉裤、棉衣。九月发给,四月底归还庄中,并给钱若干,以免发生典卖衣物的弊端。庄内派人修补衣物,修补后也可以再次发给。庄内选择有名望的医生,议定每季薪俸若干;选择诚实的药店,另立一册,以便登记。册中登记的人病重时,查实后请医生诊治,拿药方到庄里盖一个戳记,再到药店取药。贫苦不堪者,酌情给钱若干,以备零星费用。族中贫病相连的人,也要通融酌情救济,以寄托疾病相互扶助的意思。族中嫁出去的女儿寡居而贫困的,念及祖宗同一本源的情谊,也登记入庄册,一体发给;她的孤子孤女不予发给。收租和发米时,总理必须亲自查点,不得只听下人的话,以免产生各种弊端。银钱、米、麦等收支,随时登记,不准挪用。本庄房屋应当勤加修葺,不得使米麦霉烂;器皿也必须收藏保管并节省使用。饮食及一切用度都必须从俭,不得浪费。每年年终,必须把旧日储存、新近收取、各项支出以及现有储存,逐项开列成册,以备全族查对。总理卸任时,要把一切事务、账目和物件逐一交代清楚,使接管的人无法推诿,也不致留下差错。这只是庄规的大概,应当根据经费的盈余或短缺,因时制宜办理。《同善会章程》。卷一之二。孟子说:“大舜有大德,他能够与众人共同为善。”又说:“所以君子没有比与人共同为善更大的德行。”善,是人生的命脉、地方的元气。善心既然深厚,善行的范围就应当扩大。一乡一邑,哪里不是善心和善行可以施及的地方?力量能够做到却不去做,难道不是这些人的大不幸吗?世上受苦的人不少,前代贤人的遗范都还存在;能否遵循实行,就在于有心的人首先倡导带头罢了。现述《同善会章程》。陈几亭先生《同善会原序》。高子忠宪公《同善会规例》。《枫泾同善会规条》。浙江抚藩宪通令所属十一府一州仿行同善会的牌示文。《同善会照验牌筹式》。《同善会愿外广善方》。《恳请各邑父母官颁谕推行同善会文》。《倡办同善会拟稿》。《会讲广义》。《推行同善会的十二项益处》。《同善会绪言六则》。《同善会劝缘疏》(江浙宪颁发后增入)。《同善会备荒四则》。《劝广泛推行同善会文》。附:《奉劝深埋尸骨以预先杜绝疫病根源公启》(乾隆八年春,此启与《同善会书》一并呈给江苏陈抚院)。高子忠宪公《同善会讲语》(三条)。陈几亭先生《同善会讲语》。陈几亭先生《同善会原序》。【陈公名龙正,字几亭,师从高子忠宪,受到推重而成为入室弟子;学问以身心为本,通达于经世济民之事;考中崇正甲戌进士,任礼部员外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