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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得一录十八

卷六之三

史藏 · 志存记录 · 已译 · 第 85–86 段

清河砖圩门西。设立劝课蚕桑局。并分局。公举董事。管理出入帐目。照料两局树株。公议事宜十条。开列于后。

  一局地十二亩余现每亩栽桑五十株。二年后长成。每株好者。可摘叶三十斤。每亩只留四五十株。余拣出移栽他处。以五株百五十斤之叶。养蚕出丝一斤。计一亩出丝八斤。除去人工饭食一半颇有赢余。

  一养蚕俟接桑长成之后。就近雇觅江南蚕妇来局。教十五岁以下女子养蚕。

  一筹款由绅士。分单各向亲友写捐。无论多寡若干。均由局中给与收票。俟三年成熟按每年一分起息。统共加三连本归清。其妇女养赡银两。情愿借入局中者。加给经折。按月付分半利。亦俟三年归本。官捐者。任满日如数完缴。

  一局中每年春秋二季种椹后。小桑甚多。如民间有愿领回桑秧自行栽种。悉听其赴局领取多寡。随到随付。局中桑匠一名。每年照料桑树外。定准接桑千余株。以资配搭本秧。给散俾各户均有湖桑。可接本桑。

  一局中散给民间桑秧。树本微小。移栽者见效在二年之后。为日迟久。种者畏难。拟每年买备仙女庙两年后。大桑秧二三万株。配搭本局小桑秧。普散给民。见效甚速。惟每万须价五十千文。现局中无力购办。俟捐项稍有存积。即为买备。倘遇好善乐捐美举定必有成。

  一民间种有大桑秧。四五十株至一百株。不知接条者。许其到局。邀请桑匠赴乡代接。但需年前具禀到局。临期方不致悞。

  一局中每年种买桑叶。俾贫民知有桑树即可易钱。自必多栽桑树局中每年种桑秧普散。并收备桑子施散。

  一局中制造江南丝车二辆。铁锅二口。年年缫丝。如民间来卖茧妇女愿学缫者。令其自缫。买丝照买茧价酌加。总期于民有利。

  一局中每年。刷印简明种桑养蚕缫丝法三单张。随时普为散给。有领桑秧者。必设立号簿注明集镇以便知其散放多寡以便桑匠分接。

△蚕桑局事宜

一规条既定。亟须妥速料理。所有一切应办事宜。择其尤为简要者开单于后。

一编篱

  一窖粪

  一接果

  一蓄菜

  一采药

  一取料

  一养竹

  一喂羊

  一分局

一编篱

一编篱 查照古农书法。冬月夹杂密栽榆柳大长条。俟生活后。两边扳倒编为十字篱。用棕朿紧。此外仍多栽酸枣枸橘木槿五加皮之类。总以有剌者为佳。

一窖粪

一窖粪 冬日培根用缸盛鱼腥水。百草水亦好。

一接果

一接果 五月畦间种桑。冬月将土研齐浇过春发新条除次年接桑外。多余可接果树不论杨梅石榴梅杏梨皆可接。

一蓄菜

一蓄菜 桑下种葱韮瓜菜。及芋苗山药取其频频浇灌。桑叶愈茂蝗不食桑。芋故宜多栽。

一采药

一采药 霜桑叶桑寄生白皮及殭蚕之类。皆可入药用。惟桑虫多蜗牛者。须勤捕之。方不伤叶。

一取料

一取料 养蚕须矮桑。多留大者长成材料。制一切器具皆好桑梓桑麻桑枣并称。亦不妨连类。及之。

一养竹

一养竹 局中需用。桑梯桑儿。及桑箔之类大约竹器居多。

一喂羊

一喂羊 老桑叶。喂羊肥美。羊矢兼可饲鱼。

一分局

一分局 捐项充余。可陆续添设分局。以期广栽。

○伐蛟事宜

卷六之三

  月令季夏之月。命渔师伐蛟。诚恐盛夏雷雨之际。伏蛟忽起。大水迅发。迫不及防。害及田庐人畜。非细故也。述伐蛟事宜

伐蛟说

  翁臬司原奏

  潘藩司原详

△伐蛟说

江南按察使。翁藻条奏。伐蛟御蛟之法。乾隆十年二月。奉旨此折着抄录。寄与江南浙江督抚阅看。如有可以仿照之处。令其酌量办理钦此。渐藩司潘思渠。又广其说。将一切辨观气色。制掘镇压诸法。着有条欵。详准通行。洵非诞妄。惟闻山村人家。宅舍之旁。见一物状类蚯蚓。顷之雷电交作。飞腾变化而去。逾时即安。一草一木未经损伤。惟所起之处。下成深渊。小者可用人工。运土填实。大者速为迁移。亦免崩陷。则蛟亦有善有恶也。为民上者。修德行仁。惩奸除暴。则人物相感。自然灾祲不生。群虎渡江。飞蝗入海。胜于制伐之法也。多矣。

△翁臬司原奏

译在清河砖圩门以西,设立劝课蚕桑局,并设分局。公推董事,管理收支账目,照料两局的桑树。共同议定事项十条,开列如下。一、局地十二亩多,现在每亩栽桑五十株。两年后长成,每株长得好的可以摘叶三十斤。每亩只留四五十株,其余挑选出来移栽到别处。用五株桑树所产的一百五十斤桑叶养蚕,可以缫丝一斤;计算下来,一亩可产丝八斤。除去人工和饭食费用的一半,还颇有盈余。一、养蚕。等接桑长成以后,就近雇请江南的养蚕妇女来局里,教十五岁以下的女子养蚕。一、筹款由绅士分别写信向亲友募捐,无论多少,都由局中发给收款票据。等三年成熟后,按每年一分起息,连本带利共加三倍后结清。妇女养蚕所得的银两,愿意借入局中的,另加给经折,按月支付分半利息,也等三年后归还本金。官府捐款的,任期届满之日如数缴清。一、局中每年春秋两季播种桑椹后,会有许多小桑树。如果民间有人愿意领回桑秧自行栽种,任由他们到局领取,数量多少随意,随到随发。局中设桑匠一名,除每年照料桑树外,规定每年嫁接桑树一千多株,用来搭配本地桑秧,分发给各户,使各户都有湖桑,可以嫁接本地桑树。一、局中发给民间的桑秧,树苗很小,移栽后要到两年以后才见效,时间长久,种植者便害怕困难。因此拟每年购买仙女庙两年后长成的大桑秧二三万株,与本局的小桑秧搭配,普遍发给百姓,见效很快。只是每万株须价五十千文,目前局中没有能力购买,等捐款稍有积存,便立即购买。如果遇到乐善好施、乐意捐款来成就这项善举的人,这件事一定能够办成。一、民间如果种有大桑秧,从四五十株到一百株,却不知道嫁接桑条,允许他们到局里,请桑匠到乡间代为嫁接。但必须在年前把禀文送到局里,临近嫁接时才不至于耽误。一、局中每年种植、购买桑叶,使贫民知道有桑树就可以换钱,自然一定会多种桑树。局中每年种桑秧,普遍发放,并且收集储备桑子,分发给百姓。一、局中制造江南丝车二辆、铁锅二口,年年缫丝。如果民间前来卖茧的妇女愿意学习缫丝,就让她们自己缫丝;收购丝的价格在收购蚕茧价格的基础上酌情加价,总之要使百姓获利。一、局中每年印刷简明的种桑、养蚕、缫丝方法三种单张,随时普遍发给百姓。凡领取桑秧的人,必须设立登记簿,注明所属集镇,以便了解发放的数量,也便于桑匠分批嫁接。△蚕桑局事宜 一、规条既已确定,就必须赶快妥善办理。所有应办的各项事务,选择其中最为简要的,开列如下。一、编篱笆。一、窖肥。一、嫁接果树。一、储备蔬菜。一、采集药材。一、取得材料。一、种养竹子。一、饲养羊。一、设置分局。一、编篱笆。一、编篱笆。查照古农书的方法,冬月把榆树、柳树的大长条夹杂着密密栽种。等到成活后,把两边的枝条扳倒,编成十字形篱笆,用棕绳捆紧。此外还要多栽酸枣、枸橘、木槿、五加皮之类,总以有刺的树木为好。一、窖肥。一、窖肥。冬天培护树根时,用缸盛鱼腥水;百草水也很好。一、嫁接果树。一、嫁接果树。五月在田畦间种桑,冬月把土整平浇水,春天便会生出新枝。除去第二年用来嫁接桑树的枝条外,多余的还可以用来嫁接果树;无论杨梅、石榴、梅、杏、梨,都可以嫁接。一、储备蔬菜。一、储备蔬菜。在桑树下种葱、韭、瓜菜,以及芋苗、山药,利用经常浇灌的便利,使桑叶更加茂盛;蝗虫也不会吃桑叶。芋头本来就适合多栽。一、采药。一、采药。霜桑叶、桑寄生、桑白皮以及僵蚕之类,都可以入药使用。只是桑树害虫中蜗牛较多,必须勤加捕捉,才不会损伤桑叶。一、取材。一、取材。养蚕需要矮桑,多留下大的桑树,让它们长成木材。制作各种器具,用桑木最好。桑、梓、桑、麻、桑、枣并称,也不妨把同类事物一并涉及。一、养竹。一、养竹。局中需要使用桑梯、桑儿以及桑箔之类的器具,大致多是竹制器物。一、喂羊。一、喂羊。老桑叶用来喂羊,羊会长得肥美;羊粪还可以用来养鱼。一、分设分局。一、分设分局。捐款项目有余款时,可以陆续增设分局,以期扩大栽种。○伐蛟事宜。卷六之三。《月令》说,季夏之月,命令渔师捕伐蛟。实在是担心盛夏雷雨之时,潜伏的蛟突然出现,大水迅速暴发,来不及防备,危害田地、房屋、人民和牲畜,这不是小事。现叙述伐蛟事宜。《伐蛟说》。翁臬司原奏。潘藩司原详。△《伐蛟说》。江南按察使翁藻分条奏报了伐蛟、防御蛟患的方法。乾隆十年二月,奉旨说:“将此奏折抄录,寄给江南、浙江的督抚阅看;如果有可以仿照的地方,令他们酌情办理。”钦此。潘思渠藩司又进一步阐述此说,把辨察气色、挖掘、镇压等各种方法都列成条款,详细奏准后通行,确实不是荒诞妄说。只是听说山村人家住宅旁边,有时看见一种形状像蚯蚓的东西,不久雷电交作,它飞腾变化而去;过了一段时间就平安无事,一草一木也没有损伤,唯独它出现的地方,地下形成深渊。小的可以用人工运土填实,大的应迅速迁移,也可以避免崩塌陷落。这样看来,蛟也有善有恶。作为百姓的长官,应修德行仁,惩治奸邪,铲除暴行;这样人物彼此感应,自然不会发生灾异。群虎渡江、飞蝗入海,也比制定捕伐蛟的方法有效得多。△翁臬司原奏。

臣查被水之由。多系蛟发所致。按蛟似蛇。而四足细颈。颈有白瘿。本龙属也。相传旷原邃阜。当春而雉与蛇交。精沦于地。闻雷声入土成卵。渐次下达于泉。久之卵大如轮。又闻雷声奋起而上。剖而出。暴腾狰劣。往往裂冈岭。荡田园。漂没庐舍人畜。而迫不可防虽雉与蛇非类而交。其事不经。又未见于纪载。似涉臆说。苐考晋大元中。司马轨之将雉媒下翳。其媒屡雊。野敌遥应。觅所应者。头翅巳成雉。半身后故是蛇。又武库中。忽有雉。人咸怪之。司空张华曰。必妖蛇所作。搜括之。果得蛇蜕。是雉与蛇交而生蛟。容或有之。要亦虫恶为民害者。所当亟为驱除也。谨按月令。季夏命渔师伐蛟。则蛟之宜伐也明甚。惟是伐之法不传。询之山野父老。凿言生蛟之地。冬雪不存。夏苗不长。鸟雀不集。其土色赤。其气朝黄而暮黑星夜视之。气冲于霄。未起三月前。远闻似秋蝉鸣。此时蛟能动不能飞。可以掘得。及渐起离地三尺。声响渐大。不过数日。候雷雨而兴。多生夏末秋初之间。善识者察气辨色。掘土三五尺余。其卵即得。多备利刃剖之。其害遂绝。或云蛟非龙引不起。龙非雷电不行。宜用铁与犬血。及不洁之物。以镇之。又云蛟畏金鼓。夜畏火。夏月田间作金鼓声。以督农。则蛟不起。若连日雨。夜竖高竿。悬以灯火。亦可避蛟。凡此搜捕之方。防御之术。体察物理未必无征。臣窃以御灾捍患。惟虑不得其法耳。苟有其法。似宜试行之。况蛟水最暴发则为害非轻。历查各直省内。每于山深谷邃之区。多被蛟患。若得前项御蛟之法。通行各省令地方官晓示居民。不时留心察看。如果掘得蛟卵。自可永除民害。否则如法镇之。俾不得上腾。亦可防患于未萌。此人力所能为。似未便置之勿论也。

△潘藩司原详

查夏秋雷雨之际。崇山迭嶂之间。蛟水报警。间或有之良由不识产蛟之地。未得翦除之术。以致蛟起之时。山水并发。民间田庐多被漂没。为害非浅。则是防御之法。诚不可不预为讲求也。查唐陆禋续水经。内载蛇雉遗精于地千年为蛟。又玉壶清话。亦载游伊山见雌雉飞入草中。薙草往视果一巨蛇。一雌雉盘结纠缠。始念陆禋之说不诬等语。则是雉与蛇交。遗卵成蛟。散见诸书。似非不经。又说钤内载。宁国郡山中秋蛟最多。山人每于大雪时。视其土。方圆丈许无雪者。即知下有蛰蛟。持锄掘下数十丈。得蛟约千百觔等语。是蛟之为害。可以掘除亦有明验。今江南翁臬司。既奏称生蛟之地。冬雪不存。夏苗不长。鸟雀不集。其土色气色。以及声响可以预为察辨。宜用铁与犬血不洁之物。并用金鼓灯火以制之则防御之法。亦既明白晓着。允宜仿照遵行。苐本司考之齐谐志。内载蛟有三畏。畏楝菓畏铁畏蜡。又闻前明河臣潘季驯。梦神告以高家堰堤下有蛟。惟石灰可制。诘朝投以石灰。遂斩一蛟。则蜡铁楝叶石灰。似亦蛟所畏忌。凡有蛟处所。勘其土色。察其地气。形色可疑。并宜预为埋藏。以镇压之。或亦不无裨益。窃闻产蛟之处。多在深山幽谷。似应将捕御诸说。刊刻小字小板。刷印多张。饬令地方官。于每逢宣讲上谕。及巡行村落。劝课农桑时。进耆民老农。亲授方法。明白讲解。再于经收钱粮之处所。无论城乡花户。完纳给串之后。即给一纸带回。时时观看。俾父老子弟。咸知捕御之方。随地察看。依法除之。惟是法立弊生恐有地方奸棍。怀私挟诈。捏称有蛟。或侵毁坟冢。或掘坏田地。亦未可定。应请除山野无碍之处。如有前指形色。知其下伏蛰蛟。许令军民人等。便宜制伐外。其关涉他人坟冢田亩者。着令先期呈报。地方官立即诣勘确实。方许制掘。是又于立法之中。寓除弊之意。至保甲军民兵役人等。如能捕获蛟卵。许禀报府县验明。各给赏银十两。俾知奋励。从事如此。区画承办。实心料理。庶蛟患可以渐除。民生实有裨益矣。

○捕蝗章程

卷六之四

  蝗蝻之害。损伤苗稼。顷刻成灾。国课民生两有妨碍。虽曰天意。亦未尝不可以人力争也。述捕蝗章程。

治蝗说

  摘录明人除蝗疏

  备蝗杂法

  附治虫条约

△治蝗说

译臣考察水灾发生的原因,多半是蛟出现所造成的。按说蛟像蛇,却有四只脚、细脖子,脖子上有白色的瘿瘤,本来属于龙类。相传旷野和深山高丘之间,春天雉与蛇交配,精液流入地下,听到雷声便进入土中成为卵,逐渐下沉到泉水中。很久以后,卵大得像车轮;又听到雷声,便奋力向上跃起,破卵而出,暴烈腾跃,常常冲裂山冈岭脉,冲荡田园,漂没房屋、人民和牲畜,令人来不及防备。雉和蛇虽不是同类而交配,这件事不合常理,也没有见于记载,似乎属于臆说。但考察晋代太元年间,司马轨将雉媒放到草丛下,媒雉多次鸣叫,野雉在远处回应;寻找回应之物时,发现它头和翅已经成为雉,后半身原来却是蛇。又有一次,武库中忽然出现一只雉,人们都感到奇怪,司空张华说:“一定是妖蛇变成的。”搜查后,果然找到蛇蜕。由此看来,雉与蛇交配而生蛟,或许确有此事。总之,蛟是害虫,会给百姓造成灾害,应当立即驱除。臣谨按《月令》记载,季夏命令渔师捕伐蛟,可见蛟应当捕伐是十分明确的。只是捕伐的方法没有流传下来。我询问山野父老,他们都说,生蛟的地方冬天下雪也不存留,夏天禾苗不生长,鸟雀不聚集,土色发红,地气早晨黄色、傍晚黑色,到了星夜观察它。地气直冲云霄。蛟尚未起身前三个月,远远便能听到像秋蝉一样的鸣声。这时蛟能够活动却不能飞,可以挖掘捕得。等到它逐渐起身,离地三尺,声音也逐渐变大,不过几天,就会等待雷雨而兴起,多在夏末秋初之间产生。善于辨识的人观察气色,挖土三五尺以上,就能得到蛟卵。应多准备利刃将卵剖开,这样蛟害就会断绝。有人说,蛟没有龙引导就不能升起,龙没有雷电就不能行动,应该用铁、狗血以及不洁之物镇压它。又有人说蛟害怕金鼓,夜间害怕火。夏月在田间敲击金鼓,用来督促农事,蛟就不会起来;如果连续下雨,夜间竖起高竿,悬挂灯火,也可以避开蛟。以上这些搜捕方法和防御办法,从体察事物规律来看,未必没有根据。臣私下认为,防御灾害、抵挡祸患,只担心不得其法罢了。如果确实有方法,似乎应该试行。何况蛟造成的水灾暴发时危害很大。历来查考各直省,山深谷幽的地区常常遭受蛟患。如果得到上述防蛟方法,就通行各省,令地方官告知居民,随时留心察看。如果挖得蛟卵,自然可以永远消除百姓的灾害;否则就按照方法镇压,使它不能上腾,也可以在祸患尚未发生时加以防备。这是人力所能够做到的,似乎不应置之不理。△潘藩司原详。查夏秋雷雨之际,崇山重叠的山岭之间,蛟水造成灾害,间或会有这种情况。实在是因为不知道蛟产生的地方,也没有除掉它的方法,以致蛟起来时山水同时暴发,民间田地房屋多被冲没,危害很大。既然如此,防御的方法确实不能不预先讲求。查《唐陆禋续水经》中记载,蛇和雉把精液遗留在地中,千年后成为蛟;《玉壶清话》也记载,有人游览伊山,看见一只雌雉飞入草中,割草前往查看,果然发现一条巨蛇与一只雌雉盘结纠缠,于是才想到陆禋的说法并非虚妄。这样看来,雉与蛇交配、遗卵而成为蛟的说法,散见于各书,似乎并非荒诞。又有《钤内》记载,宁国郡山中秋天蛟最多,山里人常在大雪时观察土面,方圆一丈左右没有雪的地方,就知道下面有蛰伏的蛟;拿锄头向下挖数十丈,得到的蛟约有一千、数百斤。这说明蛟造成的危害可以通过挖掘除掉,也有明确的验证。如今江南翁臬司已经奏称,生蛟的地方冬雪不存、夏苗不长、鸟雀不聚,土色、气色以及声音都可以预先察辨;应当用铁、狗血和不洁之物,并用金鼓、灯火来制伏它。这样看来,防御的方法也已经清楚明白,确实应该仿照施行。但是本司考察《齐谐志》,其中记载蛟有三种畏惧之物:害怕楝树果、铁和蜡。又听说明代河臣潘季驯曾梦见神灵告诉他,高家堰堤下有蛟,只有石灰可以制伏;第二天早晨投入石灰,果然杀死了一条蛟。这样看来,蜡、铁、楝叶、石灰似乎也都是蛟所畏惧的东西。凡是有蛟的地方,都应勘察土色,观察地气;如果形状、颜色可疑,也应预先埋藏这些物品,用来镇压,或许也不无帮助。听说蛟产生的地方多在深山幽谷,似乎应将捕蛟、防蛟的各种说法刻成小字小板,刷印多份,命地方官每逢宣讲上谕、巡行村落、劝课农桑时,召集耆民老农,亲自传授方法并明白讲解。还应在征收钱粮的地方,无论城乡花户,缴纳完毕、领到串票以后,就发给每户一张纸带回去,使父老子弟时时观看,都知道捕蛟、防蛟的方法,随地察看,依法除掉。只是立法之后弊端也会产生,恐怕有地方奸棍怀有私心、借机诈骗,捏造说有蛟,或者侵毁坟墓,或者挖坏田地,这些也不能不防。应请规定,除山野中不妨碍他人的地方外,如果出现上述所说的形状和颜色,确认地下伏藏着蛟,才允许军民等人便宜行事,采取捕伐措施。凡涉及他人坟墓、田地的,必须先行呈报,由地方官立即前往勘察核实,才允许挖掘。这是在制定法规的同时,也包含了革除弊端的意思。至于保甲、军民、兵役等人,如果能够捕获蛟卵,允许报告府县,验明确实后,每人赏银十两,使他们知道奋力办理。这样筹划办理,尽心料理,蛟患或许可以逐渐消除,对百姓生活确实有益。○捕蝗章程。卷六之四。蝗虫和蝗蝻的危害会损伤禾苗,顷刻之间就造成灾害,对国家赋税和百姓生计都有妨碍。虽说这是天意,却也未尝不能用人力加以挽救。现叙述捕蝗章程。《治蝗说》。摘录明人《除蝗疏》。防备蝗灾的各种方法。附载治虫条约。△《治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