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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得一录二十五

卷八之二

史藏 · 志存记录 · 已译 · 第 104–106 段

条约

  杨园先生跋

  附补例三条

  附乌青葬会规条

△条约

不孝之罪莫大乎不葬其亲。而以贫自解。加以阴阳拘忌。既俟地。又俟年月之利。又俟有余赀。此三俟者。迁延岁月而不可齐也势愈重而罪愈深今集同社数十人。为劝励之法以七年为度。期于皆葬。谨陈数则如左。

  一凡欲葬其亲。愿入社者。各书姓氏。满三十二人则止。每人详列同社姓氏。粘诸壁间。遇有葬者。则注其下曰某年月日其亲己葬以观感而愧焉

  一凡有举葬者。同社各出代奠三星。【有力者或稍从厚】 一以为敬。一以为助。或至墓。或至家。一拜而退。主人惟各登拜以为谢。无纤毫酒食之费。

  一同社者众不能遍告促金。各随其亲朋远近。分为东西南北四宗。每宗八人。自叙长幼。轮年捱次。一为首。一为佐。凡所宗内有葬日。则以语于各宗之首佐。各聚其所宗之金而函之。上书奠仪。注曰某宗。下书同社某某同拜。主人无答简宗者。不失可宗之义仁孝相勉异姓犹同姓也

  一每宗首佐躬拜其余可至可不至。或首佐有事。亦可捱代。如志同而地隔。度后往返不便者。不必共社。仿例别成可也

  一所费甚薄。而贫者犹以为艰。然有为浮名社刻而费者矣。有呼卢酣宴而费者矣。即不然。譬有至戚吉凶大事。不得已而多此一费者。又譬有泛交套仪而其人偶受之者。今费而必酬。则是葬亲之外府也。且受金不权子母。较诸称贷举会者利已多。岂有不酬之理凡有葬知期前三日金不至者宗首罚之宗首犯者旁宗首罚之。凡罚于本金外加三星。

  一亲未入土。礼宜疏布持斋。而大拂人情。则相从者少。今愿斋戒者。短长任意。惟每月朔望。及亲忌日。及祀祖之日。俱不得华服茹荤此仅饩羊之遗意而尚不能者不必入社既入而犯者。亦罚如例。此所罚注月日封押存宗首处。俟偶有葬者。并入函赠之受者于原罚人之葬日答其半。

  一七年之间。赀可徐措。地可徐择。日可徐涓。念释在兹。庶能勉强。葢三年而力不足。又以三年迟之。又久将复何需。不得已而又一年再不葬者。从前之费无所复酬。所以为大罚也。无已。则于八年之葬者。众答其半以存余厚过此复何尤乎。

  一人数既定。约于某日。共至公所聚会信誓以期必遂。期满而亲俱葬。复聚会告成。任意丰歉。醵饮以相庆。

△杨园先生跋

养生送死。子职所共。当礼称财。人心攸尽。是以我独不卒。雅着蓼莪之哀。凡民有丧。风垂匍匐之训。义苟隆于报本。情自切于感兴。余溪唐子以锡类之至仁。举葬埋之正谊期于七载统厥四宗。劝励资乎友朋。念释断乎已志。不封不树。食息岂忘泚然。既降既濡。俯仰能无沱若。要使苦苴靡怠。日月有时。人无不葬之亲。亲无久尘之榇。伤哉贫也。文不备。宁戚有余。安则为之。遗其先。遑恤其后。式兹里俗。咸与孝诚。斯云厚德之旌旄。彛伦之鹄的者矣。

△附补例三条

一原约同会始终两会而已。窃恐日月寖久。相见太疏。不免怠忘之患。宜于每岁之首。特加一会。其巳葬者。于会期申再拜稽颡之礼以致谢既省登拜之烦。亦使未葬者有所观感。而于一岁之中矢心积力以期必葬。则是岁举事者必众矣。其会以已葬者司其事。而不任费。

  一同会之人。不踰桑梓。非其亲党。则通家邻旧也。聚会之人。不妨率其子弟以至世好既敦亦明礼让。其有佻达不敬父兄。游浪不务本业者。同会教戒之。

  一蓝田吕氏乡约。敦本厚俗。莫此为甚。今日之集。特从流俗之极敝。人心之最溺者。先为之导。宜于会日讲明其义。使相辅而行。庶乎仁义之风。久而寖盛。异时即不立社可也。

△附乌青葬会规条

译条约 杨园先生跋 附补例三条 附乌青葬会规条 △条约 不孝的罪过,没有比不安葬父母更大的了,却以贫穷作为自我辩解,再加上阴阳家种种忌讳:既要等待合适的墓地,又要等待有利的年月,还要等待有余钱。这三种等待会使时间一再拖延,无法同时具备;形势越拖越严重,罪过也越深。现在集合本社几十个人,制定劝勉激励的办法,以七年为期限,务求全部安葬。谨列条款如下。一、凡想安葬父母、愿意入社的人,各自写下自己的姓氏。满三十二人就停止招收。每人都详细列出同社人的姓氏,张贴在墙上。遇到有人安葬,就在其姓名下面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其亲人已经安葬。”让大家有所感动,也有所惭愧。一、凡有人举行安葬,同社每人各出代为祭奠的钱三星【有财力的人可以稍微多出一些】。一份表示敬意,一份用来资助。可以送到墓地,也可以送到家中;行一次礼后就离开。主人只需分别登门拜谢,不得有丝毫酒食费用。一、同社人数众多,不能逐一通知、催收钱款,因此各按亲朋关系的远近,分为东、西、南、北四宗,每宗八人。各自按照长幼顺序,轮流依次任职,一人为首,一人为佐。凡本宗有人下葬,就把日期告知各宗的首、佐;各自收齐本宗的钱,装入信封。信封上写“奠仪”,并注明“某宗”;下方写“同社某某同拜”。主人不必另写回信答谢各宗,这样既不失彼此结交的情义,也能以仁爱和孝道相互勉励,虽为异姓也如同姓亲族。一、每宗由首、佐亲自前往,其余人可去也可不去。首、佐若有事情,也可以依次委托他人代替。如果志趣相同但相隔很远,估计日后往返不便,也不必共同入社,可以仿照此例另行结社。一、所需费用已经很少,但贫困的人仍然觉得困难。然而,有人曾为追求虚名而花钱刻印社约,也有人呼卢赌博、酣饮宴乐而花钱。即使不是这样,譬如遇到至亲的婚丧等大事,不得已而多花一笔钱;又譬如与泛泛之交往来,按惯例送礼,而对方偶尔接受了。如果现在花钱送礼后必定要得到回报,那么这就是安葬亲人以外的财源了。况且所收钱款不计算利息,与借贷筹办会集相比,所得利益已经多得多,哪里有不回报的道理?凡有人安葬,若在预定日期前三天钱还没有送到,宗首就要受罚;宗首犯此过错,则由旁宗的宗首处罚。凡受罚者,在本金之外另加三星。一、父母尚未入土,按礼应穿粗布、持斋,但这很违背人情,愿意跟从的人就少了。现在愿意斋戒的人,斋戒时间长短任凭自己;只是每月朔日、望日,以及父母的忌日、祭祀祖先的日子,都不得穿华丽衣服、吃荤食。这只是保存一只祭祀用羊的遗意;连这一点也做不到的人,不必入社。入社以后违反规定的,也照例处罚。所罚的钱注明月日、封存并加盖印记,存放在宗首那里,等到偶有人安葬时,一并装入信封送出。收款人应在原受罚者安葬之日,回赠其中一半。一、七年之内,钱财可以慢慢筹措,墓地可以慢慢选择,日期可以慢慢择定,这样就能放下顾虑,希望能够勉力办成。大概前三年财力不足,就再宽限三年;如果再拖延下去,还需要什么借口呢?不得已再延长一年,仍然不安葬的人,先前所出的费用就不再得到回报,这就是重罚。如果实在没有办法,那么到第八年安葬的人,众人只回赠他一半,以保存宽厚之意;超过这个期限,又有什么可责怪的呢?一、人数确定以后,约定某日共同到公所聚会,郑重发誓,务必完成此事。期限届满、亲人全部安葬后,再次聚会报告成功。饮酒庆贺,丰俭任意。△杨园先生跋 奉养生者、送别死者,是子女共同承担的职责;按照礼制尽力而为,也是人心能够做到的极限。因此,唯独我不能把事情做完,诗雅中早已写有《蓼莪》的悲哀。凡百姓家有丧事,风俗中也流传着匍匐奔丧的训诫。道义如果确实在于厚重地报答根本,感情自然会因感动而更加深切。余溪唐先生以推恩及人的最大仁心,倡议安葬亲人的正义,约定七年完成,统领四宗,借助朋友来劝勉资助,使人放下顾虑,坚定自己的志向。不封土,不立碑,饮食起居之间难道能忘记亲人而不流泪吗?既然降服服丧、泪水沾湿衣襟,俯仰之间怎能不泪流满面?总要使穿粗麻丧服的人不懈怠,日月有一定期限,使人没有不安葬的亲人,使亲人的棺木不至于长久蒙尘。可悲啊,贫穷!文辞虽然不完备,但宁戚尚且有余力,能够安葬就应当去做,难道还要遗弃先人,顾不上他们的后代吗?如果能以此改变乡里的风俗,使大家都参与孝敬和诚敬,这就可以说是彰显厚德、树立人伦准则了。△附补例三条 一、原约从开始到结束只有两次聚会。只是担心时间一久,彼此见面太少,难免产生懈怠遗忘的问题。因此,应该在每年年初特别增加一次聚会。已经安葬的人,在聚会时行再拜稽颡之礼以致谢,这既省去逐一登门拜谢的麻烦,也能使尚未安葬的人有所观感,在一年之中坚定意志、积蓄力量,务求一定安葬;这样一来,这一年办成安葬的人必然会很多。这次聚会由已经安葬的人主持事务,但不承担费用。一、同会的人不超出桑梓乡里,除亲族亲党外,就是通家之好和邻里旧交。聚会时不妨带领子弟,甚至带上世代友好的人家;这样既能敦厚情谊,也能彰明礼让。若有人轻佻放纵、不敬父兄,游荡浪费、不从事本业,由同会的人对他进行教诫。一、蓝田吕氏乡约,是敦厚根本、淳厚风俗的办法,没有比它更好的。今天这个集会,正是针对流俗最严重的弊病和人心最沉溺的地方,先行加以引导。应该在聚会之日讲明其中的道理,使大家互相辅助、共同实行;这样仁义的风气或许能够长久而逐渐兴盛,将来即使不设立专门的社也可以。△附乌青葬会规条

一是会为贫不能葬者设。贫人力难营葬。必集众资方可蒇事。兹叙四十人为一集。在集每人出钱捌百文合四十人计有三十二千文。足敷葬费。各凭掣钱得钱。掣得者即可办葬。一年叙会四次。十年为满。则四十人葬事皆举矣。

  一每集一次。定于四仲月望日午后为期。不及徧邀届期。各赍足百钱捌百文。亲赴西土地堂公所。齐候掣签。风雨无阻。其或缘事远游。须预托一人代为赍钱掣签。不得误期。

  一四十人分四宗。举四人为宗首公请二人为司会。愿入会者告明宗首。转达司会。即将里居姓名注入会册。倘有届期不到。司会即嘱。该宗首先行代应掣签。无论得与否。限次日宗首自行追收。不得稍任迟延。

  一是会平收平发。并不加息。临期收会齐集公所。请一长者在上先向同会姓氏签筒中。掣取一签看明某某姓氏。高呼某某本人答应。即向得会签筒中。自行掣取一签。看签上有是为得之四字。即为得会余。俟下期再叙无庸争先论后。

  一掣签得会者。所收钱文。存留公所。即备葬料。不得因他事借用。致误葬事。

  一营葬砖瓦石灰工作等项。议归宗首办理。每收钱一次。先办葬料存储公所。俟葬主择吉。临期着泥司载料送地营造。

  一葬地系归葬主自办。不与会欵干涉。惟葬事既归公办。不能徧及远方。现经禀请 分府宪移知乌程归安秀水石门桐乡五县备案。禁止阻葬恶习。凡在会中卜地自宜。近在程安秀石桐五县境内。方能公同办理。

  一临葬遇有乡恶藉端阻葬。凡我葬会中人。各宜自备供给。约同到乡排解。如不得已。司会宗首及葬主公禀地方官惩办。应用川资。照会中人公派俾葬家任轻易举。不至独力难支。致误葬期。

  一凡掣签既得择定安葬日期。欲领葬料工食诸费。必须于亲族中。请一众所共信者作保。协同该宗而立收据。领者保者俱要书名画押。将收据存于公所。俟会满检完。倘己收已葬。后来短发会钱。该宗向保人索取。不任拖欠。

  一欲与会者。无论为祖父母为父母。或族戚邻友。悉从其便。至营葬时。必须告明登册。

  一所集葬费叁拾贰千文。现因工料俱贵。本系仅敷两穴。惟葬主或有两妣。即须三穴。自应葬主另措壹穴之费。倘或实系无力。情愿称家办理。不妨转致该宗。将会欵从俭置备。以两穴改为三穴之用。俾得速安窀穸。

  一现在先后共成四集。每集四十人照章办理。将来如有同志随时增集。多多益善。是所望也。

○永安会条程

卷八之二

  语有云入土为安。葢谓送终之礼。一日不入土先人魂魄一日不安。即人子之心一日不安也。顾或有以家贫乏力。不能举事。因以迁延时日者。亦人子之隐痛也非有好义亲故为之设法相助孰能早安窀穸也哉。述永安会条程

永安会议

  条规

△永安会议

末俗葬亲用砖费多难办。贫者无力。因循岁月。不获已而为火化。仅免暴骨无瘗。人子之心谁能堪此。梅里李绎刍先生用古白云葬法。举葬亲会曰永安。每会助银三钱。岁两举。访里中久淹未葬者。为之经营窀穸。事竟。只鸡盂饭。肃拜以妥安其灵。而遂无颡泚之伤矣。因欲仿其法行于郡中。吾郡道里辽阔。好善者多。会赀约以贰钱费少则易输而可久也。夫贫士委亲棺于荆榛蔓草中。风霜雨雪之交加。狐兔蛇虫之杂处。或苦力绵。或苦无地。以致暴露未有不衔隐痛。一朝举以就窆。实生死被之。是以徧告同志。勷成善果在富者好善乐输。固未尝望报。而天之报施岂或爽哉。集成。即刊与会诸名。以垂不朽。使他郡闻风继起。以共敦仁厚。亦皆吾郡诸君子乐善之劝也。

△条规

译一、这个会是为贫穷而不能安葬亲人的人设立的。穷人财力不足以办理安葬,必须集合众人的资助才能办成。这里规定四十人为一集,每人在集会中出钱捌百文,四十人合计三十二千文,足以支付安葬费用。每个人凭抽签取钱,抽中的人即可办理安葬。每年聚会四次,以十年为期,这样四十人的安葬之事就都能办成。一、每集一次,定在四个仲月的望日午后举行。由于来不及遍邀众人,到了约定日期,每人都带足钱捌百文,亲自到西土地堂公所,一同等候抽签。无论风雨都不得缺席。若有人因事远行,必须预先托一人代为带钱、抽签,不得误期。〔原文数字、纪年保留:百钱〕 一、四十人分为四宗,推举四人为宗首,公推二人为司会。愿意入会的人告知宗首,再由宗首转告司会,立即把居住地和姓名登记入会册。如果到了约定日期有人不到,司会就嘱咐该宗宗首先代为抽签;无论抽中与否,都限于第二天由宗首亲自追收,不得稍有拖延。一、本会实行平收平发,完全不加利息。临近日期收钱时,众人聚集到公所,请一位长者先从写有同会人姓氏的签筒中抽取一签,看清某某的姓氏后,高声呼喊某某,本人答应后,就到“得会”签筒中自行抽取一签。看到签上写有“是为得之”四字的,就是本次得会者;其余人等到下一期再行抽签,不必争先后。一、抽签得到会钱的人,所收的钱要存放在公所,立即置办安葬材料,不得因其他事情借用,以免耽误安葬。一、安葬所需的砖、瓦、石灰、人工等事项,议定由宗首办理。每次收钱后,先置办安葬材料,存放在公所;等安葬主人择定吉日,临近日期时,通知泥工司带着材料送到墓地施工。一、墓地由安葬主人自行办理,本会不加干涉。但安葬之事既然由公家办理,就不能遍及远方。现在已经禀请分府宪,移文通知乌程、归安、秀水、石门、桐乡五县备案,禁止阻挠安葬的恶习。凡在会中抽得墓地,只有在乌程、归安、秀水、石门、桐乡五县境内,才能由公家共同办理。一、临近安葬时,如果有乡里的恶人借故阻挠,凡是本葬会中人,都应自行准备供给,约定一同到当地排解。如果不得已,司会、宗首和安葬主人共同禀告地方官惩办。所需路费,由会中人共同分摊,使安葬之家负担较轻、容易办成,不至于因独力难支而耽误安葬日期。一、抽签后确定安葬日期,想要领取安葬材料、人工等费用,必须在亲族中请一位大家共同信任的人作保,与该宗共同立下收据。领取人和担保人都要写名画押,收据存放在公所。等本会期满后查验完毕,如果已经领取并安葬,后来却短缺、拖欠会钱,该宗就向担保人索取,不许拖欠。一、想参加本会的人,无论是为祖父母、父母,还是为族亲、戚属、邻居、朋友,都听其自便。到了办理安葬时,必须说明并登记入册。一、所集安葬费用为叁拾贰千文,现在因为人工和材料都贵,原本只够安葬两穴。只是安葬主人如果有两位嫡母,就必须开三穴,因此应由安葬主人另行筹措一穴的费用。如果确实没有财力,愿意按照家中能力办理,也不妨转告该宗,将会中款项按节俭标准置办,把两穴的费用改作三穴使用,使棺柩能够尽快安入墓穴。一、现在前后共成立了四集,每集四十人,均按章程办理。将来如果有志同道合的人,随时可以增加集数,越多越好,这是所希望的。○永安会条程 卷八之二 俗话说“入土为安”,说的是送终的礼制:先人的魂魄一天不入土,就一天不得安宁;作为子女的心,也一天不得安宁。但有的人因为家贫、财力不足,不能办理安葬,因而拖延时日,这也是子女心中的隐痛。如果不是有好义的亲友替他们设法相助,谁能让棺柩早日安入墓穴呢?于是记述《永安会条程》。永安会议 条规 △永安会议 近世风俗中,安葬亲人使用砖材,费用很多,难以办理;贫穷的人没有财力,只能年复一年拖延,最后不得已而火化,仅仅避免尸骨暴露而无人埋葬。作为子女,谁能忍受这种情况?梅里李绎刍先生采用古代白云葬法,发起安葬亲人的会,名为“永安”。每会资助银三钱,每年举行两次,访查乡里中长期停棺未葬的人,为他们筹办墓葬。事情办成后,只用一只鸡和一盂饭,恭敬行拜礼,使其魂灵安妥,也就不再有因惭愧而泪流满面的悲伤了。因此想仿照这种方法在本郡施行。本郡道路辽阔,乐善好施的人很多,会中捐资约定为贰钱;费用少就容易缴纳,也可以长久维持。贫穷的读书人把亲人的棺木弃置在荆棘荒草之间,风霜雨雪交相侵袭,狐狸、兔子、蛇虫杂处其中,有的苦于力气不足,有的苦于没有墓地,以致棺木暴露在外,没有不怀有隐痛的。如今一旦把棺木安葬入土,实在是使生者和死者都得到恩惠。因此遍告志同道合的人,共同成就善事。富有而好善的人乐于捐输,本来不曾指望回报,但上天的报施难道会有差错吗?会集成立后,就刊刻参加本会的各人姓名,使之流传不朽;也使其他郡县听到风声而相继兴办,共同敦厚仁爱淳厚的风气,这也是本郡诸位君子乐善好施的劝勉。△条规

一同人中有好义者。合数人为会首。每一人募十会。总□一册。交司事处。至期。司事发票收钱。设簿登记存贮。临期营办。

  一司事每年轮当。遇葬经理其事再拨协办二人。即司事中□定。

  一会期准于二八两月。初十前发票。定于十日内收齐。每会收钱百六十文足。俱存留司事处总交当会。

  一既慨然尚义。自无中倦之理。倘欲中止。须觅友项补。庶不致废弛。

  一凡欲葬而力未能者。先书姓氏年庚。及柩几具。地在何处。详悉书明。告之堪舆。司事酌量举行。

  一葬于公共祖坟上。或有族众阻挠者。本家自行清理。与会中人无干。

  一凡欲葬之家。柩多者。须于柩上记明某公某氏临葬时如本家乏人。或亲或族到地送葬。务使夫妇同穴。昭穆分明。倘有位置舛错与会中司事无干。

  一停棺年久。底若朽烂。无可举动。预置小槥或备大坛贮骨。若稍可动者。豫备衬板以便扛移。

  一柩多费繁。本家亲戚。能助葬者听。

  一凡已葬诸家。每年司事刊刻征信单分送。单上注明某月某日葬某宅【只用姓不用名号】 柩几具。于某氏圩用钱若干俾与会者得以随时查核。则经理者不致侵用浮开等弊。

  白云葬法。量棺之大小开金并。假如棺高二尺。须开深三尺。下铺灰尺厚以足踏之。令实按棺于上。棺之前后左右所开。视棺约阔八九寸。量可容足为式。按棺厚之。周围铺灰。每一尺厚约踏至七寸。许再加再踏至齐棺。再于棺面铺灰。却不可踏。以手按之。越厚越好。成堆即挑上。淋珠以大为妙。其配灰之法。每棺两具。酌用灰十担。或增一棺。量加灰三担。每灰一担。用山沙或山黄泥三斗。又土黄泥三斗。俱晒干。筛极细。临用时。将石灰洒水少许。以物葢之。灰便散。即和泥沙拌匀。干铺干踏。并不用水覆以坏上。俟得雨露滋润。渐融渐紧。自然成水乳胶漆之妙虽斧凿不能攻。正如石之蕴玉也。

  一所葬或三代。中间筑石灰墙子二道。二代筑墙子二道。不独尊卑有别。并取坚固也其有三娶四娶棺木多者酌用墙子同。

  一宋儒有灰隔法。即白云葬也。周围墙子务要筑实。葢顶必须腾厚一尺有余。日后不致坍陷。

  一沙必用凤口。随时豫办泥须秋成后。乘乡人空闲。择晴天。先置落白筛二面。买泥雇人筛好同沙堆运空屋。立出入簿二本。一存与当会司事。一存总局经理处临用当会者先登明簿上出泥沙若干。发一小票。总局照票发付登簿。倘狥情移借。公议倍罚。

  发灰先一日。用的当小工二人发好。临期和泥与沙入灰内。将三项伴匀筛好。如所葬二棺。大小工要六人。三棺再添一人。每人约发工食钱八十文若多至八九棺。必须十二人动手方得坚固。

  一是会年来办事乏人如秤灰督工记载出入等事。必得精明善办者为之经理。庶无差悞。倘在会君子。能出力帮办。尤见气谊。一每年所葬棺坟。若不刊刻信单分送。无以见实力奉行之迹若必某人某氏详细开列。恐伤仁人孝子。倘在会君子。欲观其详者至值会司事处底册上核阅可也。

○保墓良规(附义塜条约)

译一、同人中有好义的人,联合数人担任会首,每人募捐十会,总□一册,交给司事处。到了期限,由司事发票收钱,设置簿册登记并储存,临近安葬时办理相关事务。一、司事每年轮流担任。遇到安葬时,由司事主持办理,再拨派二人协助,即从司事中□定。一、会期定在二月、八月。初十日前发出票据,限定十天内收齐;每会收钱百六十文足,全部存留在司事处,统一交给本会。一、既然慨然崇尚义举,自然没有半途懈怠的道理。如果想中止,必须寻找朋友补足这一份,这样才不至于废弛。一、凡想安葬而财力不足的人,先写明姓氏、年庚、棺材有几具,以及墓地在何处,详细说明后告知堪舆家,由司事酌情办理。一、安葬在公共祖坟上,如果有族众阻挠,由本家自行处理,与会中人无关。一、凡要安葬的家庭,棺材多的,必须在棺材上记明“某公某氏”。临葬时,如果本家缺少人手,应由亲属或族人到墓地送葬,务必使夫妻同穴,昭穆次序分明。如果安葬位置有错乱,与会中司事无关。一、棺材停放年久,底部如果已经腐烂,无法搬动,就预先准备小槥,或准备大坛来收存骨骸;如果还稍微能够搬动,就预先准备衬板,以便抬移。一、棺材多,费用繁重,本家的亲戚中有能够帮助安葬的,听凭其自愿。一、凡已经安葬的各家,司事每年刊刻征信单,分别发送。单上注明某月某日安葬某宅【只写姓,不写名号】、棺材几具、在某氏圩用钱若干,使会中人能够随时查核;这样主持办理的人就不至于有侵吞挪用、虚报开支等弊端。白云葬法:按照棺材的大小开挖“金并”;例如棺材高二尺,就必须挖深三尺。下面铺一尺厚的灰,用脚踩足,使其坚实,把棺材安放在上面。棺材前后左右所挖的宽度,以比棺材约宽八九寸为准,以能够容脚为尺度。棺材周围填铺石灰,每厚一尺,大约踩压至七寸左右;再加灰,再踩压,直到与棺材齐平。然后在棺材表面铺灰,但不可用脚踩,要用手按压,越厚越好。堆成堆后就挑上去,以淋珠越大越好。配灰的方法是:每两具棺材酌量使用灰十担;每增加一具棺材,酌量增加灰三担。每担灰使用山沙或山黄泥三斗,再用土黄泥三斗,都晒干并筛得极细。临使用时,把石灰略洒少许水,用东西盖住,灰就会散开;随即与泥沙拌匀,干铺干踩,不用水,再覆土封上。等到得到雨露滋润,逐渐融化、逐渐紧实,自然会形成水乳胶漆般的效果,即使斧凿也不能破坏,正如石头中蕴含美玉一样。一、墓葬中如果安葬三代人,就在中间砌两道石灰墙;安葬两代人,就砌两道墙。这不仅是为了区别尊卑,也是为了坚固。若有三娶、四娶而棺材较多的,也酌情使用同样的墙。一、宋代儒者有灰隔法,就是白云葬法。四周的墙务必砌筑坚实,顶部必须加厚一尺有余,以免日后坍陷。一、沙必须使用凤口的;应随时预先准备。泥要等秋收以后,趁乡人空闲时选择晴天,先置办落白筛两面,买泥并雇人筛好,与沙一起堆放并运进空屋。设立出入账簿两本:一本存放在本会司事处,一本存放在总局主持办理处。临使用时,本会司事先在账簿上登记取出泥沙若干,发给一张小票;总局按票发放,并登记入簿。如果徇私情移借,就由公议加倍处罚。灰要提前一天发放。按规定,小工二人负责发灰。临近使用时,把泥和沙拌入灰中,将三种材料拌匀后过筛。如埋葬两具棺材,需要大小工六人;三具棺材再增加一人。每人大约发给工食钱八十文;如果多至八九具棺材,必须有十二人动手,才能夯实牢固。一是近年来会中办事缺少人手,像称量灰、督促工役、记载收支等事务,必须由精明能干、善于办理的人负责经理,才能大致避免差错。如果会中有君子能够出力协助办理,更能体现情谊。一是每年所埋葬的棺材和坟墓,如果不刊刻诚信清单分送各处,就无法显示实际奉行的迹象;但如果一定要把某人某氏详细列出,又恐怕会伤害仁人孝子的感情。会中君子如果想查看详情,到值会司事处查阅底册即可。○保护坟墓的良好规章(附义塜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