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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春秋大事表二十六

春秋大事表卷十三

儒藏 · 春秋 · 已译 · 第 162–163 段

三》>

此《春秋》之变文,以贼讨贼,不辨曲直,故书「楚子」、「防蔡侯般」,同斥其名。比不称君,比不得为君也;弃疾不称人,弃疾非讨贼,不得称人也。所谓轻重之权衡,曲直之绳墨也。庆封见执,例然,亦弑君之贼,与泛执他国大夫有别,故从《春秋》讨乱贼之例。

译这是《春秋》中改变文例的情况,以贼讨贼,不分辨谁是谁非,所以记载“楚子”、“防蔡侯般”,同样都直呼其名。比不称为君,是因为比不能算作国君;弃疾不称为人,是因为弃疾并非讨伐贼人,不能称为人。这就是所谓衡量轻重的标准,判断是非的准则。庆封被擒获,按惯例如此,他也是弑君的贼人,与泛泛地擒获他国大夫有所不同,所以遵循《春秋》讨伐乱贼的体例。

<经部,春秋类,春秋大事表,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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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部,春秋类,春秋大事表,卷十三。>

<经部,春秋类,春秋大事表,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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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部,春秋类,春秋大事表,卷十三》>

吕氏》大圭曰:「杀之,或称公子,或称大夫,公子或称大夫称公子者,公子而非大夫也;称大夫者,大夫而非公子也;称大夫公子者,公子而为大夫也。又有以官举者,以官之重而着之也。观圣人所书,而褒贬寓乎!」

赵氏汸曰:「两下相杀不书,其书,讥不在相杀也。王孙苏与召毛争政,使王札子杀召戴公及毛伯卫,王室复乱。陈哀公属其嬖子干司徒招、公子过,而杀世子偃师,国防亡,则讥不在相杀矣。」

  内讳杀曰刺

霞峯华氏曰:「谷梁云:『先名后刺,杀有罪也;先刺后名,杀无罪也。』按公实惧晋,而杀买以『不卒戍』解于楚,安得谓买有罪乎?或又云:『刺不言罪,言罪非其罪也;不言罪者,刺得其罪也。』公之将行,穆姜指偃与鉏曰:『是皆君也。』以激公使逐季孟,而偃未尝与知,姜亦非真欲立偃,安得谓偃有罪乎?经两书刺,皆杀无罪也。」方氏苞曰:「经书刺大夫二,或言其故,或不言其故,皆旧史之文。葢杀大夫必録其得罪之由,史之常法也。然公子买见杀之故,可言也;而公子偃见杀之故,不可言也。故书辞异焉。孔手不革而一因之,何也?偃之不言其故者,不可増也;于买而削其故,则刑之不中与当日之邦交,皆不可得而见矣。」

案《春秋》书刺,杀所不当杀也;书肆大▯赦,所不当赦也。寛严俱失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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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部,春秋类,春秋大事表,卷十三》>

<经部,春秋类,春秋大事表,卷十三》>

  此执而书用者

李氏防曰:「胡氏执诸侯例,执虽有罪而不归京师,则称人,宋执婴齐是也。成九年晋人执郑伯,襄十六年晋人执莒子、邾子,十九年晋人执邾子,可入此例。归于京师而执非其罪,则称人,僖二十八年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是也。若邾人执鄫子、晋侯执曹伯畀宋人、执戎蛮子归于楚、宋人执小邾子,则暴恶之甚,不特以专与滥罪之矣。其楚子执宋公【见伐例】楚人执徐子,戎狄肆威,天下大变,又非可与此例论也。内大夫见执。」

  他国执他国大夫

<经部,春秋类,春秋大事表,卷十三》>

  已上执称行人

啖子曰:「凡称行人而执,以其事执也;不称行人而执,以已执也。」

  放

孔氏頴达曰:「放之与奔,俱是去国,而情小异。释例曰:『奔者,廹窘而去,逃死四邻,不以礼出也。放者,受罪黜免,宥之以逺也。』」

<经部,春秋类,春秋大事表,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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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部,春秋类,春秋大事表,卷十三>

<经部,春秋类,春秋大事表,卷十三》>

<经部,春秋类,春秋大事表,卷十三>

赵氏汸曰:「以上书王卿士出奔者一。庄十六年,周公忌父出奔虢,惠王立而复之,不书。宣十六年,王孙苏奔晋,晋人复之,亦不书。以王命为重也。至尊制命,为纪法之宗,茍以王命复之,则奔者之有罪无罪,与复之之有援无援,皆不足深辨矣。周公楚以王命复之而不反,故书之也。书王子奔者二。桓十八年,周公欲弑庄王而立王子克,王杀周公黒肩,王子克奔燕,不书,盖主谋者黒肩,既以天子讨有罪不书,则子克出奔不书,以非其罪也。儋括欲立王子佞夫,佞夫弗知,景王杀佞夫,括、瑕、廖奔晋。瑕、廖葢与括同谋者,杀佞夫既以非其罪书,则瑕书奔者,以佚贼也。僖十二年,王以戍难故讨王子带,王子带奔齐。其后又以狄师伐周,襄王复辟,卒讨之,则其奔齐不书者,以能讨也

译吕氏大圭说:“杀害大夫,有时称‘公子’,有时称‘大夫’。称‘公子’而不称‘大夫’的,是身为公子而非大夫;称‘大夫’而不称‘公子’的,是身为大夫而非公子;称‘大夫公子’的,是身为公子且担任大夫。还有以官职来称举的,是因为官职重要而特意记载。观察圣人《春秋》的书写,褒贬之意就蕴含其中了!”

赵氏汸说:“地位相当的人互相杀害,史书不记载;如果记载了,说明讥讽的重点不在互相杀害这件事上。王孙苏与召毛争夺政权,派王札子杀害了召戴公和毛伯卫,王室再次陷入混乱。陈哀公嘱托他宠爱的儿子干司徒招、公子过,杀死了世子偃师,导致陈国灭亡,那么讥讽的重点就不在互相杀害上了。”

国内忌讳说“杀”,改称“刺”。

霞峯华氏说:“《谷梁传》说:‘先写名字后写刺,是杀有罪之人;先写刺后写名字,是杀无罪之人。’按鲁文公实际上是惧怕晋国,而杀害公子买来向楚国解释‘没有完成戍守任务’,怎么能说公子买有罪呢?又有人说:‘刺不说明罪行,说明罪行就不是他的罪;不说明罪行的,刺杀得合乎他的罪行。’鲁文公将要出行时,穆姜指着公子偃和鉏说:‘这两个人都是国君。’以此激怒文公驱逐季孙孟孙,而公子偃从未参与此事,穆姜也并非真心想立公子偃为国君,怎么能说公子偃有罪呢?《春秋》两次记载‘刺’,都是杀无罪之人。”方氏苞说:“《春秋》记载‘刺大夫’两次,有的说明原因,有的不说明原因,都是旧史的原文。大概杀害大夫必定要记录他获罪的缘由,这是史官的常法。然而公子买被杀的原因,是可以说明的;而公子偃被杀的原因,是不可以说明的。所以记载的措辞不同。孔子不加改变而直接沿用,为什么呢?公子偃不说明原因,是因为不可增添;对于公子买删去原因,那么刑罚的不当以及当时的邦交情况,都无法让人看到了。”

按《春秋》记载“刺”,是杀了不该杀的人;记载“肆大赦”,是赦免了不该赦免的人。宽严都失当了。

这里记载“执”而写“用”的情况。

李氏防说:“胡氏关于‘执诸侯’的条例,被执者虽有罪但不送往京师,就称‘人’,宋国执拿婴齐就是这样。成公九年晋国人执拿郑伯,襄公十六年晋国人执拿莒子、邾子,十九年晋国人执拿邾子,可归入此类。被执者送往京师而执拿他并非其罪,也称‘人’,僖公二十八年晋国人执拿卫侯并把他送到京师就是这样。至于邾国人执拿鄫子、晋侯执拿曹伯交给宋人、执拿戎蛮子送到楚国、宋国人执拿小邾子,则是暴虐恶劣到了极点,不仅仅是以专断和滥杀来定罪了。那些楚子执拿宋公【见伐例】、楚国人执拿徐子,是戎狄肆意逞威,天下发生大变,又不可与此类条例相提并论。国内大夫被执拿。”

他国执拿他国大夫。

以上执拿称“行人”的情况。

啖子曰:“凡是称‘行人’而被执拿的,是因为公事而被执拿;不称‘行人’而被执拿的,是因为个人原因而被执拿。”

放逐。

孔氏頴达说:“放逐与出奔,都是离开国家,但情由稍有不同。《释例》说:‘出奔,是迫窘而离开,逃命到邻国,不是以礼制出国的。放逐,是受罪被黜免,宽恕他而让他远去。’”

赵氏汸说:“以上记载王卿士出奔的有一条。庄公十六年,周公忌父出奔到虢国,惠王即位后让他回国,史书不记载。宣公十六年,王孙苏出奔到晋国,晋国人让他回国,也不记载。这是因为以王命为重。至尊发布命令,是纪法的根本,如果以王命让他回国,那么出奔者是否有罪,以及让他回国是否有援助,都不值得深入辨析了。周公楚以王命让他回国但他不回来,所以史书才记载。记载王子出奔的有两条。桓公十八年,周公想要弑杀庄王而立王子克,庄王杀了周公黑肩,王子克出奔到燕国,史书不记载,大概因为主谋者是黑肩,既然以天子讨伐有罪之人而不记载,那么王子克出奔也不记载,因为这不是他的罪。儋括想要立王子佞夫,佞夫不知情,景王杀了佞夫,括、瑕、廖出奔到晋国。瑕、廖大概是与括同谋的人,杀佞夫既然以非其罪而记载,那么瑕记载出奔,是因为他是漏网的贼人。僖公十二年,周王因为戍守困难的缘故讨伐王子带,王子带出奔到齐国。后来周王又借助狄人的军队讨伐周,襄王复位,最终讨伐了他,那么他出奔到齐国不记载,是因为最终能够讨伐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