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大事表卷四十二之四
七年春王正月暨齐平
【家氏▯翁曰:「《左传》谓『燕暨齐平』,《谷梁》以为『鲁暨齐平』,当従谷梁》,详见《杜注正譌表】
八年秋搜于红
【李氏亷曰:「搜狩合礼者,常事不书;非时、非地及越礼,则书之。谷梁以秋搜为正,公羊以为以罕书者,皆非也】
【案《春秋》凡单书时者,皆指首月,此之秋,盖七月也。周之秋七月,夏之五月,未当行搜之时。谷梁以为正,盖谷梁主用夏时,此亦其一证也】
葬陈哀公
【彚纂曰:「赵氏谓袁克非大臣,何能办葬?死君又何能告诸侯使会葬?黎氏谓陈为楚师所据,鲁岂于其葬而使臣往防之?盖楚灵灭陈而葬其故君以示恩,犹齐襄之灭纪而葬纪伯姬耳。至灭陈之后,诸侯震恐,故下文九年春,鲁使叔弓防楚子于陈以致其敬,岂有未加敬于楚之前,反先使人防葬陈君之理?盖常例必往防葬而后书,独此役以变例得书,是亦所谓存陈之意而已矣。」案存陈之説亦未是,愚另冇论附《凶礼表》后】
【先母舅曰:「楚之葬也,蒙上文言耳。据《左氏》,则陈、袁克葬之,鲁决不敢往防,胡以得书于《经】
九年夏四月,陈灾【公谷作火】
【刘氏敞曰:「何休谓陈为天所存,非也。此是圣人欲存之,故录耳,安知天意】
【髙氏闶曰:「如▯、鄘二国既为卫所并,圣人还存▯、鄘之风,亦不与卫人并诸侯,而存天子之建国也。」朱子曰:「汉建安二十五年之初,汉尚未亡,《通鉴》便作魏黄初元年,夺汉太速,与魏太遽,大非《春秋》存陈之意】
【彚纂曰:「公、谷皆以为存陈,谓不与楚之灭陈,是矣。但公羊又谓执人之罪人云云,则似楚之灭陈,不失为仗义之师,殊非经防】
【案胡康侯谓楚已灭陈,必不遣使告于诸侯,言亡国之有天灾也。盖当日叔弓防楚子于陈,目击其事,归语陈灾,鲁史遂书之耳。赵氏木讷则谓楚嫌天灾之在楚,而以陈赴,圣人亦因其名而存陈。案外灾非赴不书,木讷之説似更有理】
十一年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师灭蔡,执蔡世子有以归。
【刘氏敞曰:「公羊谓不君灵公,不成其子。予谓不成其子而称世子,义与文反。」又曰:「用之筑防,此直似儿戯】
【家氏▯翁曰:「蔡有婴城固守,国亡身死,特存其世子之名录,其为宗社死也】
十三年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晋归于楚,弑其君防于干谿。
【汪氏克寛曰:「弑逆天恶,圣人不以妄加于人,岂以无恶而称弑乎?公羊之説非也。谷梁云:『不日,比不弑。』里克、商人、陈乞之弑皆不日,岂皆不弑乎?弃疾脇比而君之,与隋司马徳戡、裴防通之于宇文化及相类。虽化及闻谋变色流汗,迎入朝堂战栗不能言,而《纲目》书化及弑其君,且不以▯帝为弑君父之贼而末减也,其得《春秋》书楚比之意矣】
蔡侯庐归于蔡陈侯吴归于陈
【陆氏淳曰:「公羊曰:『不与専封。』此本是列国,今不过复其所尔,何名専封?谷梁曰:『不与楚灭。』今方记兴复,何闗灭事,责其灭时乎】
【汪氏克寛曰:「不言自楚归,若二国之自能兴复焉尔】
十九年,夏五月戊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冬,葬许悼公。
【万氏孝恭曰:「许止之事,虽若可恕,万一后世臣子幸君父之疾,进药以毙之,而自托于不知尝药之义,是啓之为乱源也】
【案三▯皆谓止非弑,欧阳公谓止实非弑,圣人不必妄加之名。赵氏木讷力主其説愚考左氏▯及杜注、孔疏,止之罪状已昭然,欧阳公非刻论也,另有论附乱贼表后】
【黄氏仲炎亦曰:「如三▯之説,则罪疑惟重,非圣人忠厚之意。盖止进药而药杀,与汉霍显之行毒许后相似,茍以不尝药而掩盖其情,则乱臣贼子皆得借是以逃罪矣】
二十年夏,曹公孙防自鄸出奔宋【鄸,《谷》作梦】
【陆氏淳曰:「《谷梁》云:『善防之,不以邑叛。』夫臣不叛君,常事尔,岂有可褒之理?其称公孙,盖即王命之卿,但以国小之故,不能自崇树,其大夫请命于王者少。惟此与成二年公子
译鲁僖公七年春季,周历正月,鲁国与齐国讲和。
【家氏〇翁说:“《左传》认为是‘燕国与齐国讲和’,《谷梁传》认为是‘鲁国与齐国讲和’,应当遵从《谷梁传》的说法,详见《杜注正譌表》。”】
鲁僖公八年秋季,在红地举行搜狩。
【李氏亷说:“搜狩合乎礼制的,是常事,史书不记载;不合时令、不合地点以及超越礼制的,才予以记载。《谷梁传》认为秋季搜狩是正当的,《公羊传》认为因为罕见才记载,这两种说法都不对。”】
【按:《春秋》凡是只记载季节而不记载月份的,都指该季节的第一个月,这里的“秋”大概是指七月。周历的秋季七月,相当于夏历的五月,并不是应当举行搜狩的时候。《谷梁传》认为这是正当的,大概是因为《谷梁传》主张使用夏历,这也是一个证据。】
安葬陈哀公。
【彚纂说:“赵氏认为袁克不是重臣,怎么能办理丧事?死去的国君又怎么能告知诸侯让他们会葬?黎氏认为陈国被楚军占据,鲁国难道会在其安葬时派臣子前往防备吗?大概是楚灵王灭掉陈国后安葬其故君以显示恩德,就像齐襄公灭掉纪国后安葬纪伯姬一样。等到灭陈之后,诸侯震惊恐惧,所以下文鲁僖公九年春季,鲁国派叔弓在陈国防备楚子以表达敬意,哪有在未向楚国表示敬意之前,反而先派人去防备安葬陈国国君的道理?大概惯例是一定要去防备安葬然后才记载,唯独这次因为变例而得以记载,这也是所谓的保存陈国之意罢了。”按:保存陈国的说法也不对,我另有论述附在《凶礼表》之后。】
【先母舅说:“楚国安葬陈哀公,是承接上文而言的。根据《左传》,是陈国的袁克安葬的,鲁国决不敢前往防备,为什么能记载在《经》中呢?”】
鲁僖公九年夏季四月,陈国发生火灾。【《公羊传》《谷梁传》作“火”】
【刘氏敞说:“何休认为陈国是被上天所保存,这是不对的。这是圣人想要保存它,所以记录罢了,怎么知道这是天意呢?”】
【髙氏闶说:“如果〇、鄘两国已经被卫国兼并,圣人还保存〇、鄘的风俗,也不与卫国合并诸侯,而是保存天子所建立的邦国。”朱熹说:“汉建安二十五年之初,汉朝尚未灭亡,《通鉴》就写成魏黄初元年,剥夺汉朝太快,拥立魏国太急,大大违背了《春秋》保存陈国的用意。”】
【彚纂说:“《公羊传》《谷梁传》都认为这是保存陈国,认为不承认楚国灭陈,这是对的。但《公羊传》又说‘拘捕人的罪人’等等,似乎楚国的灭陈不失为正义之师,这完全不符合经义。”】
【按:胡康侯认为楚国已经灭了陈国,一定不会派遣使者告知诸侯,说的是亡国遭受天灾。大概当时叔弓在陈国防备楚子,亲眼目睹此事,回来报告陈国火灾,鲁国史官于是记载下来。赵氏木讷则认为楚国忌讳天灾发生在楚国,而以陈国的名义上报,圣人也因其名义而保存陈国。按:外国的灾祸如果没有上报就不记载,木讷的说法似乎更有道理。】
鲁僖公十一年冬季十一月,丁酉日,楚军灭掉蔡国,拘捕蔡国世子有并带回楚国。
【刘氏敞说:“《公羊传》认为不承认灵公为君,不承认其为子。我认为不承认其为子却称其为世子,义理与文辞相反。”又说:“让他去筑防,这简直像儿童游戏。”】
【家氏〇翁说:“蔡国有婴城固守,国亡身死,特意保存其世子的名录,是为了宗庙社稷而死。”】
鲁僖公十三年夏季四月,楚国公子比从晋国回到楚国,在干谿弑杀其君防。
【汪氏克寛说:“弑君是逆天的大恶,圣人不随意加给人,难道因为无恶而称弑吗?《公羊传》的说法不对。《谷梁传》说:‘不记载日期,是因为比没有弑君。’里克、商人、陈乞的弑君都没有记载日期,难道他们都没有弑君吗?弃疾胁迫比让他做国君,与隋朝司马德戡、裴虔通对待宇文化及类似。虽然宇文化及听到阴谋后变色流汗,迎入朝堂战栗不能说话,但《纲目》记载宇文化及弑杀其君,而且不因为〇帝是弑杀君父的贼人而减轻其罪,这就得到了《春秋》记载楚比的本意。”】
蔡侯庐回到蔡国,陈侯吴回到陈国。
【陆氏淳说:“《公羊传》说:‘不赞成专断封立。’这本来就是列国,现在不过是恢复其国土罢了,何来专断封立之说?《谷梁传》说:‘不赞成楚国灭陈。’现在正在记录复兴,何关灭国之事,要责备其灭国之时吗?”】
【汪氏克寛说:“不说‘自楚国归’,好像两国是自己能够复兴一样。”】
鲁僖公十九年,夏季五月戊辰日,许国世子止弑杀其君买。冬季,安葬许悼公。
【万氏孝恭说:“许止的事情,虽然似乎可以宽恕,但万一后世臣子侥幸希望君父病重,进药将其致死,而借不知尝药之义来自我开脱,这是开启作乱的根源。”】
【按:三家都认为是止没有弑君,欧阳修认为止确实没有弑君,圣人不必妄加罪名。赵氏木讷极力主张此说,我考察《左传》〇及杜预注、孔颖达疏,许止的罪状已经昭然若揭,欧阳修并非苛刻的言论,另有论述附在《乱贼表》之后。】
【黄氏仲炎也说:“如果按照三家的说法,那么罪疑惟重,不符合圣人忠厚的用意。大概许止进药而药死,与汉朝霍显下毒害死许后相似,如果以不尝药来掩盖实情,那么乱臣贼子都能借此逃避罪责了。”】
鲁僖公二十年夏季,曹国公孙防从鄸地出逃到宋国。【鄸,《谷梁传》作“梦”】
【陆氏淳说:“《谷梁传》说:‘称赞防,不认为他凭借封邑叛变。’臣子不叛君,是常事,哪有值得褒奖的道理?称其为公孙,大概是受王命的卿,但因为国家小的缘故,不能自我尊崇树立,其大夫向周王请命的情况较少。只有这与成二年公子……”】
首,凡二人耳。其他无事不见于经,不得谓之无大夫也。言自鄸者,縁先据以叛,今力屈而奔,与鱼石自宋南里奔、宋公之弟辰自萧来奔,义正同。叛时不书,不告耳。」《公羊》曰:「为贤者之后讳。」然则贤者之后便得恣其不臣乎?此説尤鄙】
译起初,只有两个人罢了。其他没有事情记载在经文中,不能因此说没有大夫。说从鄸地出发,是因为先前占据鄸地而叛乱,如今力量耗尽而逃跑,这与鱼石从宋国南里逃跑、宋公的弟弟辰从萧地来奔,道义上完全相同。叛乱时不记载,是因为没有向周天子报告罢了。」《公羊传》说:「为贤者的后代避讳。」然而,贤者的后代就可以肆意做出不臣服的行为吗?这种说法尤其浅陋。
【王氏樵曰:「公羊犹曰讳,胡氏直谓其待放而后出奔,得去国之礼而贤之。又曰:『待放出奔,臣子常礼,免于贬足矣,而何以贤之?为公子喜时之后,贤之也。』视公羊尤迂曲矣】
【案公羊之説,陆氏《辨疑》、刘氏《权衡》俱驳之,其理易明。而胡《傅》仍其説而加甚,至谓后世有乞录用贤者之后、公臣之世,盖得《春秋》之防,何见之颇哉】
【黄氏仲炎曰:「自鄸出奔宋者,葢自其国都出,止于鄸,又自鄸而奔宋,故春秋以自鄸书尔。春秋叛则书叛,奔则书奔,未有奔而可诬为叛,叛而可讳为奔者。使叛而可讳,周公当先为管叔讳之。」案:公谷二家之説,正相反,一则曰叛,一则曰力足以叛而不叛。愚谓春秋止纪一奔大夫尔,其曰自鄸者,犹郑詹自齐逃来,春秋无叛文,何従知其叛?更何从知其力足以叛而不叛也?陆氏淳比之鱼石、宋辰,亦似硬坐此二人叛迹显有可据,乌得以自之一字偶同,遂加以叛逆之罪乎?文定据谷梁善之之説,至谓待放出奔,得去国之礼,尤属无据。大抵诸儒泥于一字,遂至褒贬如此相逺。窃以黄氏之説为近之,公谷及陆氏皆不免于凿也】
二十一年冬蔡侯朱出奔楚
【案此系阙误,朱即「东」字之譌,而又脱一「国」字耳,当従《谷梁》説,但其云贬去半名,则非也,余详见阙文表】
二十二年,刘子、单子以王猛居于皇。
【刘氏敞曰:「公羊云『当国』,非也。王猛乃王矣,未逾年,不可称天王,又不可以诸侯例称子。何则?独言子,则似鲁之子;冠王于子,则又与他王子相乱,故称王系猛耳。」谷梁曰:「王猛嫌。」非也。若王猛嫌,岂得云居乎】
【严氏啓隆曰:「刘单以者,言猛不能自立,出入皆刘单之功,非圣人贬之也。胡▯泥于以之一字,曰挟天子令诸侯而専国柄,功罪倒置矣】
【彚纂曰:凡书「以」者,美恶存乎其事,非皆贬也。单、刘之以猛为正,尹、召之以朝,则罪矣。诸儒説皆谬】
秋刘子单子以王猛入于王城
王城
【刘氏敞曰:「公羊曰簒辞,非也。必若以入为簒,下有天王入于成周,亦可云簒乎?谷梁云内不受,非也。必以入为内弗受,则天王入于成周,亦弗受乎】
【家氏▯翁曰:「刘单,守正者也。春秋书,以其所当以也】
冬十月王子猛卒
【刘氏敞曰:「公羊之説非也。向言王猛者,以文不可系子。今言王子者,死当以子礼治之,明是乃王之子也。言卒者,未逾年之君,犹子赤、子般皆言卒也。谷梁曰失嫌,亦非也。猛未逾年,不可言崩,又不可言薨,是以通言卒耳,何嫌之失】
【李氏亷曰:「公、谷皆以子猛为簒,故书卒,义不可従】
【髙氏攀龙曰:「前称王猛,此何以复称王子猛?于其卒,従其恒称,义不在焉,不没其实而已。」髙紫超氏曰:「太子立未逾年,不宜称王。春秋书王猛者,为王子朝而起,变例耳。故于其居王城也书王,而于其卒也仍书王子,从其本也】
二十三年晋人围郊
【赵氏▯曰:「案此实非伐天子也,若实伐周,岂为其掩恶哉】
戊辰,吴败顿、胡、沈、蔡、陈、许之师于鸡父,胡子髠、沈子逞。
【彚纂曰:「公羊谓此为偏战,而经以诈战之辞书之,非也,盖泥于日月之例而为此言耳。谷梁谓言败以释其灭,亦非也,亦有师败而君不灭者,岂必言败以释其灭乎?是役,楚为戎首,先儒皆以为楚师未与吴接,故止书六国。然▯称楚师大奔,则经亦当书败楚。圣人所以略楚不书者,不与六国之从楚也】
二十四年,叔孙舍至自晋【左、谷无「叔孙」字,「舍」《左》作「婼】
【啖氏助曰:「《左▯载叔孙婼欲杀晋士弥牟,云云。按叔孙忠贤,以身体国,岂肯杀彊国之大夫以贾祸而累国乎】
【案舍至书氏,公羊与左、谷不同。胡▯独取公羊,而公羊又无▯。疏者以为意如有罪,故去氏;叔孙贤,故无贬。胡氏盖用刘原父因其可褒而褒之之意,彚纂亦并存其説。愚谓三▯皆不足凭也。盖去氏与不去氏,
译王氏樵说:“《公羊传》尚且说是避讳,胡氏却直接说他是等待被放逐后才出逃,符合离开国家的礼仪,因此称赞他贤德。又说:‘等待放逐后出逃,是臣子的常规礼仪,免于被贬斥就足够了,为什么要称赞他贤德呢?是因为他是公子喜时的后代,所以称赞他贤德。’这比《公羊传》更加迂腐曲折了。”
按:《公羊传》的说法,陆氏《辨疑》、刘氏《权衡》都驳斥过,其中的道理很容易明白。而胡《传》仍然沿用这个说法并且更加过分,甚至说后世有请求录用贤者后代、公卿臣子世袭的情况,大概符合《春秋》的防微杜渐之意,这种见解多么偏颇啊!
黄氏仲炎说:“从鄸出逃到宋国的人,大概是从他的国都出发,停留在鄸,又从鄸逃往宋国,所以《春秋》用‘自鄸’来记载。《春秋》叛乱就记载叛乱,出逃就记载出逃,没有出逃却可以诬蔑为叛乱,叛乱却可以避讳为出逃的。如果叛乱可以避讳,周公当初就应当先为管叔避讳了。”按:《公羊传》和《谷梁传》两家的说法,正好相反,一个说是叛乱,一个说是力量足以叛乱却没有叛乱。我认为《春秋》只是记载了一位出逃的大夫罢了,说“自鄸”,就像郑詹从齐国逃来一样,《春秋》没有叛乱的记载,从哪里知道他是叛乱呢?又从哪里知道他是力量足以叛乱却没有叛乱呢?陆氏淳把他比作鱼石、宋辰,也似乎是硬要坐实这两人的叛迹明显有据,怎么能因为“自”这个字偶然相同,就加上叛逆的罪名呢?文定依据《谷梁传》认为他好的说法,甚至说等待放逐后出逃,符合离开国家的礼仪,尤其缺乏依据。大体上各位儒生拘泥于一个字,于是褒贬相差如此之大。我私下认为黄氏的说法比较接近事实,《公羊传》《谷梁传》以及陆氏都不免穿凿附会。
二十一年冬天,蔡侯朱出逃到楚国。
按:这是缺失错误,朱是“东”字的错别字,又脱漏了一个“国”字,应当遵循《谷梁传》的说法,但它说贬去一半名字,则是不对的,其余详见阙文表。
二十二年,刘子、单子带着周王猛居住在皇地。
刘氏敞说:“《公羊传》说‘当国’,不对。王猛已经是王了,但没有超过一年,不可以称天王,又不可以按照诸侯的例子称子。为什么呢?单独说子,就像鲁国的子;在子前面加上王,又与其他王子相混淆,所以称王猛罢了。”《谷梁传》说:“王猛有嫌疑。”不对。如果王猛有嫌疑,怎么能说居住呢?
严氏启隆说:“刘单‘以’,是说王猛不能自立,出入都是刘单的功劳,不是圣人贬斥他。胡氏拘泥于‘以’这个字,说挟持天子命令诸侯而专掌国权,功罪颠倒了啊!”
《彚纂》说:凡是记载“以”的,美恶取决于事情本身,并非都是贬斥。单子、刘子带着王猛是正当的,尹氏、召伯带着周王是罪过。各位儒生的说法都错了。
秋天,刘子、单子带着周王猛进入王城。
王城
刘氏敞说:“《公羊传》说是篡位的言辞,不对。如果认为进入就是篡位,下面有天王进入成周,也可以说是篡位吗?《谷梁传》说内部不接受,不对。如果认为进入就是内部不接受,那么天王进入成周,也是不接受吗?”
家氏翁说:“刘单,是坚守正道的人。《春秋》记载,是因为他们应当这样做。”
冬天十月,王子猛去世。
刘氏敞说:“《公羊传》的说法不对。之前说王猛,是因为文字上不能系于子。现在说王子,是因为死后应当用子的礼仪安葬,明确他是王的儿子。说卒,是因为没有超过一年的君主,像子赤、子般都说卒。《谷梁传》说失去嫌疑,也不对。王猛没有超过一年,不可以说崩,又不可以说薨,所以通说卒,有什么失去嫌疑的呢?”
李氏廉说:“《公羊传》《谷梁传》都认为王子猛是篡位,所以记载卒,这个义理不可遵循。”
高氏攀龙说:“之前称王猛,这里为什么又称王子猛?在他去世时,遵循他平时的称呼,意义不在这里,只是不掩盖事实罢了。”高紫超氏说:“太子即位没有超过一年,不适宜称王。《春秋》记载王猛,是因为王子朝而起,是变例。所以在他居住王城时称王,而在他去世时仍称王子,是遵循他的本来身份。”
二十三年,晋国人包围郊地。
赵氏说:“按:这实际上不是讨伐天子,如果真的是讨伐周天子,难道是为了掩盖他的恶行吗?”
戊辰日,吴国在鸡父打败顿、胡、沈、蔡、陈、许的军队,胡子髠、沈子逞被杀。
《彚纂》说:“《公羊传》认为这是偏战,而经文用诈战的言辞记载,不对,大概是拘泥于日月的体例才这样说。《谷梁传》认为说败是为了解释他们的灭亡,也不对,也有军队失败而国君没有灭亡的,难道一定要说败来解释灭亡吗?这次战役,楚国是罪魁祸首,先前的儒生都认为楚军没有与吴军交战,所以只记载六国。然而史称楚军大败逃跑,那么经文也应当记载打败楚国。圣人之所以省略楚国不记载,是不认可六国跟随楚国。”
二十四年,叔孙舍从晋国回来。【《左传》《谷梁传》没有“叔孙”二字,“舍”《左传》作“婼”】
啖氏助说:“《左传》记载叔孙婼想要杀死晋国的士弥牟,等等。按:叔孙忠贤,以身体许国,怎么肯杀死强国的卿大夫来招致祸患而连累国家呢?”
按:舍回来记载氏,《公羊传》与《左传》《谷梁传》不同。胡氏独自采纳《公羊传》,而《公羊传》又没有解释。疏解的人认为意思像是有罪,所以去掉氏;叔孙贤德,所以没有贬斥。胡氏大概是采用刘原父因为他可以褒扬就褒扬他的意思,《彚纂》也并存这个说法。我认为三家都不足以凭信。大概去掉氏与不去掉氏,
三▯所▯授异尔,由脱简与不脱简之分,实非义所存。叔孙虽贤,不必以不去氏贤之。至左氏以舍族为尊晋,尤为无理。春秋只据实而书,以志鲁之衰弱与晋霸之不纲尔,岂以去氏与不去为叔孙一人之褒贬哉!东莱吕氏谓:「原父能知他人之凿,而不自知其凿。」盖説经之通病也夫】
译第三十条所授内容与你不同,这是由于脱简与不脱简的区别,实际上并非义理所在。叔孙虽然贤能,不必因为不去氏就认为他贤能。至于左氏认为舍族是为了尊崇晋国,尤其没有道理。《春秋》只是根据事实来记载,用以记录鲁国的衰弱和晋国霸权的失序罢了,难道会因为去氏与不去氏来对叔孙一人进行褒贬吗!东莱吕氏说:“原父能知道别人的穿凿附会,却不知道自己的穿凿附会。”这大概是解说经书的通病啊。
二十五年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
【啖氏助曰:「案雩但礼官与女巫而已,何足以攻季氏乎】
【刘氏敞曰:「若七月聚众,则何至九月公乃出奔乎】
三十一年,黒肱以滥来奔【肱公作弓】
【李氏亷曰:「此条大例,本只与庶其、牟夷书法同,左氏得之。但左氏于齐豹书盗之説,先儒多不取。」汪氏克寛曰:「二▯皆云邾黒肱,而经文不系邾者,阙文耳。或以为通滥为国,或以为别乎邾,皆妄説也。齐楚大国,且未尝分其地以封子弟,况蕞尔之邾乎?」或曰:「又谓滥乃天子之地,而黒肱乃天子之命吏,此尤穿凿之臆説。夫王吏守土,则得自専其地矣,何为奔于诸侯耶】
【彚纂曰:「叔术以弟妻嫂,乱人伦也;天子诛顔,而叔术为顔报雠,犯王命也。其得罪于《春秋》大矣!公羊乃以为贤,不亦谬乎】
三十二年春,王正月,公在干侯。取阚。
【孔氏颖达曰:案《▯定元年将葬昭公,季孙使役如阚,公氏将沟焉,则阚是鲁公葬地,非是邾邑。赵氏鹏飞曰:三年之间,嵗首皆书「公在干侯」,存公且诛季氏之不臣也,而左氏每嵗各为之説,凿矣】
【西亭辨疑》曰:「公、谷欲发『定无正』之义,乃分『春王』二字为一节,胡氏因之,致使经义反晦。定公即位于六月戊辰,此时位尚未定,春秋岂可预责其罪耶?盖是年正、二月无事,三月适有执仲几事,故书之。其义责晋,非责鲁,二节合防自明】
【霞峰华氏曰:「定公即位于六月之戊辰,则正月非定公之正月,无縁削正月以见其无。正经本以『春王三月』为句,《公》、《谷》自析而二之,何与圣人事耶?夫昭公薨于干侯,越明年六月而定公即位,鲁旷年无君,统纪防絶,《春秋》备书于册,而鲁君臣之罪着矣,安用小巧穿凿为哉】
三月晋人执宋仲几于京师
【啖氏助曰:「前年冬十一月,城成周,左氏云:『防于狄泉。』此年正月又言:『合诸侯之大夫于狄泉。』一本用夏正,一本用周正,以此重叠致误也。据前已言魏子南面,卫彪傒讥之,此又重言,与前不异,故知必重也】
【李氏亷曰:「此以事言之,则以王事讨有罪;以义言之,则大夫専执人于王侧,而不归诸王吏,故《春秋》亦不与以霸讨。谷梁、胡氏是矣。公羊以为大夫不得専执则是,以于京师为霸讨则非】
九月大雩
【啖氏助曰:「雩者,以祈雨也。若待毛泽尽、人力竭,虽雨,何益哉?谷梁以日月为例,故有此分别尔。又大雩,凡山林川泽能兴云两者,皆祈焉,不必専于上公也】
二年夏五月壬辰,雉门及两观灾。
【赵氏匡曰:「此是雉门延及两观,义理分明,据实成文耳。」公谷乃曰:「自两观始。」违经妄説,殊可怪也。杜氏谔曰:「鲁以周公之故,立雉门两观,僭天子也。凡《春秋》讥鲁之僭礼,必因事而托义。若雉门两观不灾,则不可得而録之。今灾及而书,实讥其僭也】
四年刘卷卒
【家氏▯翁曰:「刘子拥立二君,卒安宗社二百四十年,周家大臣未有其比,故特书其卒葬。」彚纂曰:「召陵之盟,刘子与焉,故其卒也来赴于鲁,而鲁史书之耳。」公羊以为我主之,谷梁以为为诸侯主,皆不可从】
十一月庚辰吴入郢
【赵氏匡曰:「楚君寻反国,国不絶祀,故不言灭,谷梁妄为义説尔。」又云:「吴不称子,不正其乗人之败而深为利,则凡诸入者悉是乗人败,何不总狄之乎】
【王氏樵曰:公、谷以前之称子为褒,后之不称子为贬,皆非也。吴之为吴自若也,以其师而败楚者,蔡人之愤;利其有而入郢者,吴人之志。《春秋》前之称子,非进而褒之,既书蔡侯之以,则其立文不得不然耳。后书吴入郢,亦正为依实而书。诸儒泥于一字见褒贬之説,故忽而予吴,忽而贬吴,而于圣人伸蔡侯、伤中国之微意,则莫能▯也】
五年夏归粟于蔡
【案公、谷以为诸侯归粟,杜注以为鲁归粟,二説不同,《彚纂》并存之。要之,非义所存。但左以为周急,谷梁以归粟为
译二十五年秋七月,上辛日举行大雩祭,季辛日又举行雩祭。
【啖氏助说:“查考雩祭只有礼官和女巫参与而已,这怎么足以用来攻击季氏呢?”】
【刘氏敞说:“如果七月聚集众人,那么为什么到九月国君才出逃呢?”】
三十一年,黒肱带着滥地来投奔鲁国【“肱”字,公本作“弓”】
【李氏亷说:“这条记载的大体例,原本只与庶其、牟夷的书法相同,左氏得到了这一点。只是左氏关于齐豹书‘盗’的说法,先儒大多不采纳。”汪氏克宽说:“两处都称邾黒肱,而经文不连属邾国,是缺文罢了。有人认为滥是通国,或认为有别于邾,都是妄说。齐、楚是大国,尚且不曾分割土地封给子弟,何况微小的邾国呢?”有人说:“又说滥是天子的土地,而黒肱是天子的命吏,这更是穿凿附会的臆说。如果王吏守土,就能独自专擅其地,为什么要投奔诸侯呢?”】
【彚纂说:“叔术娶弟弟的妻子为妻,扰乱人伦;天子诛杀顔,而叔术为顔报仇,违犯王命。他得罪《春秋》的罪过大了!公羊派却认为他贤德,不也很谬误吗?”】
三十二年春,王正月,国君在干侯。攻取阚地。
【孔氏颖达说:“查考《定公》元年将要安葬昭公时,季孙派役人前往阚地,公氏将要在那里挖沟,那么阚是鲁公的葬地,不是邾国的邑。赵氏鹏飞说:三年之间,岁首都记载‘公在干侯’,是为了保存国君并诛讨季氏的不臣行为,而左氏每年各为之解说,太牵强了。”】
【《西亭辨疑》说:“公羊、谷梁想要阐发‘定公无正’的意义,于是将‘春王’二字分为一节,胡氏沿袭它,致使经义反而晦涩。定公在六月戊辰即位,此时君位尚未安定,春秋怎么能预先责备他的罪过呢?大概这一年正、二月无事,三月恰好有执仲几的事,所以记载它。其意义是责备晋国,不是责备鲁国,两节合起来自然明白。”】
【霞峰华氏说:“定公在六月的戊辰即位,那么正月不是定公的正月,没有理由削去正月以显示他无正。正经本以‘春王三月’为一句,《公》、《谷》自行析分为二,这与圣人的事有什么关系呢?昭公死于干侯,过了明年六月定公即位,鲁国多年没有君主,统纪几乎断绝,《春秋》详细记载在册,而鲁君臣的罪过就显着了,哪里需要用小巧穿凿呢?”】
三月,晋人在京师逮捕了宋国的仲几。
【啖氏助说:“前年冬十一月,修筑成周,左氏说:‘在狄泉会盟。’这一年正月又说:‘在狄泉会合诸侯的大夫。’一本用夏正,一本用周正,因此重叠致误。根据前面已说魏子南面,卫彪傒讥讽他,这里又说,与前不异,所以知道必定是重复。”】
【李氏亷说:“从事来说,是以王事讨伐有罪之人;从义来说,则是大夫专擅在王侧逮捕人,而不归还给王吏,所以《春秋》也不给予霸讨的认可。谷梁、胡氏是对的。公羊认为大夫不得专擅逮捕是对的,认为在京师是霸讨则是错的。”】
九月举行大雩祭。
【啖氏助说:“雩祭,是用来祈求降雨的。如果等到草木枯萎、人力耗尽,即使下雨,又有什么益处呢?谷梁以日月为例,所以有此分别。又大雩,凡是山林川泽能兴云降雨的,都祈求,不一定专门向上公祈求。”】
二年夏五月壬辰,雉门和两观发生火灾。
【赵氏匡说:“这是雉门延烧到两观,义理分明,据实成文罢了。”公谷却说:“从两观开始。”违背经文妄说,实在奇怪。杜氏谔说:“鲁国因为周公的缘故,设立雉门两观,是僭越天子之礼。凡是《春秋》讥讽鲁国僭越礼制,必定因事而寄托义理。如果雉门两观不发生火灾,就无法记录它。现在火灾波及而记载,实在是讥讽其僭越。”】
四年,刘卷去世。
【家氏翁说:“刘子拥立两位君主,安定宗社二百四十年,周家大臣没有能比得上他的,所以特别记载他的卒葬。”彚纂说:“召陵之盟,刘子参与了,所以他去世时来向鲁国报丧,而鲁史记载它。”公羊认为我主持,谷梁认为为诸侯主持,都不可从。”】
十一月庚辰,吴国进入郢都。
【赵氏匡说:“楚君不久返回国家,国家不绝祀,所以不说灭,谷梁妄为义说罢了。”又说:“吴不称子,是不正其乘人之败而深为利,那么凡是进入的都乘人之败,为什么不总称狄呢?”】
【王氏樵说:公、谷以前称子为褒奖,后不称子为贬斥,都不对。吴之为吴自若,以其师而败楚者,是蔡人的愤慨;利其有而入郢者,是吴人的志向。《春秋》前称子,不是进而褒奖,既已书蔡侯之以,那么其立文不得不然。后书吴入郢,也正为依实而书。诸儒拘泥于一字见褒贬的说法,所以忽而予吴,忽而贬吴,而对于圣人伸蔡侯、伤中国的微意,则不能明白。”】
五年夏,归粟于蔡。
【查考公、谷认为诸侯归粟,杜注认为鲁归粟,二说不同,《彚纂》并存之。总之,非义所存。只是左氏认为周急,谷梁以归粟为
正,似以此条为《春秋》褒辞,则非也。蔡自二百年来被楚之害亦屡矣,前年弃疾围蔡,婴城八月,力屈被执,何不以此时归粟,而归粟于破楚入郢之后乎?特书之,而圣人之情见矣。方氏苞曰:「鲁独归之粟也。归粟必壤地相近,水道可通。鲁归蔡粟以淮也,告籴于齐以济也,秦输晋粟以河也。若齐、晋、宋、卫,则但能归蔡财,安能输之粟哉?知与戌陈义异者,戍非一国所能任】
译正,如果认为这一条是《春秋》的褒奖之辞,那就错了。蔡国自二百年来遭受楚国的祸害也已经很多次了,前年弃疾围困蔡国,蔡国坚守城池八个月,力量耗尽而被俘,为什么不在那时向蔡国赠送粮食,却在楚国攻破郢都之后才赠送粮食呢?特意记载这件事,圣人的心意就显现出来了。方苞说:“只有鲁国向蔡国赠送粮食。赠送粮食必定是两地接壤、水道相通。鲁国向蔡国赠送粮食是因为有淮河,向齐国借粮是因为有济水,秦国向晋国输送粮食是因为有黄河。如果是齐、晋、宋、卫,那么只能向蔡国赠送财物,怎么能输送粮食呢?知道‘与’和‘戍’的意义不同,因为戍守不是单一国家所能承担的。”
八年冬从祀先公
【胡▯蜀人冯山曰:「昭公至是始得従祀于太庙,其説是也。季氏絶昭公兆域,此时尚未得従昭穆而祔祭。及阳虎欲杀季孙,托于正以售其不正,始以昭公之主従祀太庙,盖欲取媚于国人。」汪氏克寛曰:「昭公之葬称諡,疑已祔祭祖庙,而从祀不称昭公,与禘于荘公书法不侔,则当以三▯为是。」诸儒如髙氏闶、薛氏季宣俱两用之,而彚纂亦并存四▯之説,迄无一定。愚谓胡氏之説非也。盖以従祀为袝祀,系后世之俗称,如从祀孔庙及功臣从祀帝王庙之类,春秋时文法未必有此也。且果系昭公此时入庙,则当大书特书,以明着季氏之不臣,及従前举朝臣子莫肯面折廷诤之罪,何为反隠昭公不言,是欲为谁讳乎?三▯之説必有所据,无容另出新意为也】
【荆南马氏曰:「昭、闵、僖皆有諡,安得统谓之先公?据左氏顺祀先公而祈马,盖自逺及近而遍于羣公也】
盗窃寳玉大弓。九年夏四月得寳玉大弓。
【赵氏匡曰:「左氏凡获器用曰得,得者,对失之辞。若器必言得,郜大鼎何以云取乎?」谷梁曰:「不地,羞也。」案:縁未出境而得,故但以得为名,且书以窃犹不羞,书地有何羞乎】
【髙氏闶曰:「《书》『得寳玉大弓』,以见器之空还而不获。盗者以正典刑,则亦幸而得之尔】
十三年秋,晋赵鞅入于晋阳以叛。冬,晋赵鞅归于晋。
【髙氏闶曰:「先儒以归为善辞,遂谓鞅有叛迹而无叛心,春秋先正其罪以厉臣节,此许其归以广君恩,是大不然。人臣无君命,辄据土兴兵,此岂可赦?况卫孙林父亦书归,何善之有】
【彚纂曰:「人臣之罪,莫大于叛,春秋所必诛。赵鞅専地而结韩、魏以胁其君,复入于晋,圣人书之,所以讥晋侯之失刑,而三卿分晋之祸,实始于此。公、谷不察,谓赵鞅以地正国。陆氏淳遂云非叛君,孙氏复云此王法所赦,刘氏敞云其忠义足恃,谬妄相承,不可以训】
【案《公羊》谓赵鞅逐君侧之恶人,《谷梁》云许悔过,范甯谓驱恶以安君侧,故于其释兵言归,皆谬也。据《左氏》,赵鞅因诛杀不辜,致与范、中行为难。范、中行非有罪也,特不当擅伐赵氏耳,非君侧之恶人、与君父为难者也。旋结韩、魏,脇君求入。春秋书秋叛、冬归,此与唐世牙将杀节度使,即授之节度使相似,着晋之无政刑也。公、谷以归为赦辞,诸儒相因,至原父更谓其忠义足恃,与经防大反矣】
哀公
二年,晋赵鞅帅师纳卫世子蒯聩于戚。三年春,齐国夏、卫石曼姑帅师围戚。
【程子曰:「为辄计者,委于所可立,使不失君之社稷,而以身从父,则义矣。」公、谷王父命之説非是。彚纂曰:「公羊以辄为可立,胡▯辨之,以为辄未受灵公之命,二説皆非也。即使受灵公之命,便可拒蒯聩而不容其入乎?又谓辄辞位避父,则卫之臣子当拒蒯聩而辅之,尤为悖理。辅其子而拒其父,天下岂有无父之国哉】
【案卫辄拒父,齐助其子以拒其父,直书之而罪自见矣。公羊谓为霸讨,谬极;谷梁谓子不围父,极是。但以齐先之,遂得免于围父之愆乎?又何迂拙乃尔】
四年春,盗杀蔡侯申【杀,《公》、《谷》作弑】
【案公羊以盗为罪人,疑无据。谷梁之説尤无理,疏外弑者而反为寛其罪,尊内其君而反为佚其贼,何见疏者之幸而见尊者之不幸也?至胡传谓蔡侯背楚诳吴,谋国不臧,夫人得而害之,故变文书盗。翩弑君而畧其名氏,姓与霍皆翩之党,称国以杀而不去其官,此尤背理之甚。君即无道,臣不可以行弑,况蔡侯将如吴,诸大夫直恐其又迁,非大恶也。胡▯乃于君父求备,为乱贼出脱,如此则《春秋》为助乱之书矣,岂可训乎?孙氏复谓责蔡之臣子不能距难,家氏▯翁谓乱党众不容悉书,则得之矣。互见《刑赏表】
【又案,公孙翩非贱者,况当日既已杀翩,则罪人已得,又何不书「蔡公孙翩弑其君」乎?曰:「『盗』者,不可得而指名之辞】
【方氏苞曰:「《书》曰:『盗。』不知贼之在也
译鲁昭公八年冬天,昭公的牌位随同先公一起配享太庙。
【胡安国说:“昭公到这个时候才开始得以在太庙中配享祭祀,这种说法是对的。季氏断绝了昭公的兆域,此时昭公尚未能按照昭穆次序附祭于祖庙。等到阳虎想要杀害季孙,借正名来行不正之事,才让昭公的牌位配享太庙,大概是想要取悦国人。”汪克宽说:“昭公下葬时称谥号,怀疑已经附祭于祖庙,但配享祭祀不称昭公,与在庄公庙举行禘祭的书法不同,那么应当以第三种说法为是。”诸儒如高闶、薛季宣都兼用两种说法,而《汇纂》也并存四种说法,始终没有定论。我认为胡氏的说法不对。大概把配享当作附祭,是后世的俗称,比如孔庙配享以及功臣配享帝王庙之类,春秋时的文法未必有这种用法。况且如果确实是昭公此时入庙,就应当大书特书,以明确季氏的不臣之罪,以及从前朝臣无人当面指责争辩的罪过,为什么反而隐去昭公不提,这是想替谁隐瞒呢?第三种说法必定有所依据,不容许另出新意来解释】
【荆南马氏说:“昭公、闵公、僖公都有谥号,怎么能统称为先公?根据《左传》顺祀先公而祈马,大概是从远祖到近祖遍及群公】
盗窃了宝玉和大弓。鲁昭公九年夏四月,找回了宝玉和大弓。
【赵匡说:“《左传》凡是获得器物都说得,得,是相对于失而言的。如果器物必须说‘得’,那么郜国的大鼎为什么说是‘取’呢?”《谷梁传》说:“不记载地点,是感到羞耻。”按:因为还没有出境就找回了,所以只用‘得’字命名,况且记载了‘窃’字尚且不感到羞耻,记载地点又有什么羞耻呢】
【高闶说:“《春秋》记载‘得宝玉大弓’,以显示器物空手归还而没有获得。盗贼按照正典刑罚处理,那么也是侥幸而得到的】
鲁昭公十三年秋天,晋国赵鞅进入晋阳发动叛乱。冬天,晋国赵鞅回到晋国。
【高闶说:“先儒把‘归’当作善辞,于是认为赵鞅有叛乱的迹象而没有叛乱的心,春秋先纠正他的罪过以激励臣节,这里允许他回归以扩大君恩,这是大错特错。人臣没有君命,就占据土地兴兵,这难道可以赦免吗?况且卫国孙林父也记载为‘归’,有什么善的呢】
【《汇纂》说:“人臣的罪过,没有比叛乱更大的,春秋必定诛讨。赵鞅专占地盘而联合韩、魏来胁迫他的君主,又进入晋国,圣人记载这件事,是用来讥讽晋侯失刑,而三卿分晋的祸患,实际上从这里开始。《公羊传》、《谷梁传》没有察觉,说赵鞅以地盘匡正国家。陆淳于是说不是叛君,孙复又说这是王法所赦免的,刘敞说他的忠义足以倚仗,谬误妄说相互沿袭,不足以作为训诫】
【按《公羊传》说赵鞅驱逐君主身边的恶人,《谷梁传》说允许悔改,范甯说驱除恶人以安定君主身边,所以在放下武器时记载为‘归’,都是错误的。根据《左传》,赵鞅因为诛杀无辜,导致与范氏、中行氏为难。范氏、中行氏并没有罪过,只是不应当擅自讨伐赵氏罢了,并不是君主身边的恶人、与君父为难的人。随即联合韩、魏,胁迫君主要求进入晋国。春秋记载秋天叛乱、冬天回归,这与唐代牙将杀害节度使,随即授予他节度使的职位相似,彰显晋国没有政令刑罚。《公羊传》、《谷梁传》把‘归’当作赦免的辞令,诸儒相互沿袭,到刘敞更说他的忠义足以倚仗,与经义大相违背了】
鲁哀公
二年,晋国赵鞅率领军队把卫国世子蒯聩送入戚地。三年春天,齐国国夏、卫国石曼姑率领军队包围戚地。
【程颐说:“为蒯辄考虑的人,把君位委托给可以立的人,使不失去君主的社稷,而自己跟随父亲,这样就合乎义了。”《公羊传》、《谷梁传》关于祖父命令的说法是不对的。《汇纂》说:“《公羊传》认为蒯辄可以立,胡安国辨析认为蒯辄没有接受灵公的命令,两种说法都不对。即使接受了灵公的命令,就可以拒绝蒯聩而不允许他进入吗?又说蒯辄辞位避父,那么卫国的臣子应当拒绝蒯聩而辅佐他,这更是违背情理。辅佐儿子而拒绝父亲,天下哪有没有父亲的国家呢】
【按卫国蒯辄拒绝父亲,齐国帮助儿子来拒绝父亲,直接记载而罪过自然显现。《公羊传》说是霸主讨伐,极其错误;《谷梁传》说儿子不包围父亲,非常正确。但因为齐国先行动,就能免除包围父亲的罪过吗?为什么如此迂腐拙劣】
四年春天,盗贼杀害了蔡侯申【杀,《公羊传》、《谷梁传》作弑】
【按《公羊传》把盗贼当作罪人,怀疑没有依据。《谷梁传》的说法尤其无理,疏远外弑者反而宽恕他的罪过,尊重内君反而放纵他的贼人,为什么疏远者幸运而尊贵者不幸呢?至于胡安国传认为蔡侯背叛楚国欺骗吴国,谋划国家不善,夫人得以害他,所以变文记载为盗。公孙翩弑君而省略他的名氏,姓与霍都是公孙翩的党羽,称国以杀而不除去他的官职,这更是违背情理之甚。君主即使无道,臣子不可以行弑,况且蔡侯将要前往吴国,众大夫只是担心他又迁徙,并不是大恶。胡安国却在君父身上求全责备,为乱贼开脱,这样那么《春秋》就成为助乱的书了,难道可以作为训诫吗?孙复认为责备蔡国的臣子不能抗拒危难,家铉翁认为乱党众多不容全部记载,这就对了。互见《刑赏表】
【又按,公孙翩不是贱者,况且当时已经杀了公孙翩,那么罪人已得,为什么不记载“蔡公孙翩弑其君”呢?回答说:“‘盗’,是不可指名道姓的辞令】
【方苞说:“《春秋》记载:‘盗。’不知道贼人在哪里
。若系公孙翩,则直书其人可矣,无为以盗书也。惟不知贼之在,故辰以惧罪而奔,姓、霍以见疑而杀也】
译如果是公孙翩,那么直接写明那个人就可以了,没有必要用“盗”来记载。正因为不知道贼人在哪里,所以辰因为害怕获罪而逃跑,姓、霍因为被怀疑而被杀。
五年闰月葬齐景公
【徐氏彦曰:《郑志》赵商问曰:「文六年『闰月不告朔,犹朝于庙』,《谷梁▯》云:『闰月,附月之余日,丧事不数。』又此条『闰月葬齐景公』,《公羊▯》云:『丧以闰数。』此二▯义反,于礼防之何居?」答曰:「居丧之礼,以月数者数闰,以年数者不数闰。郑氏之意,以为彼云丧事不数者,谓期与三年也;此云丧以闰数者,谓大功以下也。若谷梁之意,以为大功以下及葬皆不数闰】
【案数闰不数闰,公、谷二▯不同,诸儒各有所主,彚纂亦并存之。愚谓谷梁之説为是,此条书葬齐景公,以示讥也。今世五服之丧,皆不数闰,如谷梁説】
【又案《春秋》凡书闰月,皆指闰十二月,置闰多在嵗终。文六年闰月不告月,《左▯》列在十一月丙寅晋杀续简伯之后。此年齐景公以九月卒,并计闰月为五月而葬,此皆置闰在嵗终之騐也】
七年秋,公伐邾。八月己酉,入邾,以邾子益来。
【刘氏敞曰:「公羊之説非也。邾、鲁相近,故初秋伐之,八月又入之,此自两事,理当并书耳。且入邾娄,使若他人,犹可诿;以邾娄子益来,又可云他人乎?」谷梁曰:「来者,外鲁之辞。」非也。令《春秋》不外其君,则当曰以邾子益归乎】
【王氏樵曰:「伐邾者,三家也。公虽在行,而无与于其事。鲁自作三军、分公室以后,权不在公。凡纳叛人、叛邑,内恶悉书而不讳,以讳不在公也。胡子谓书『邾子来』而不讳者,欲见后书『归邾子』之为能改其恶而与之也。其义迂矣】
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阳归。
【刘氏敞曰:「此时鲁自救不暇,岂有不救同姓之灭?《春秋》遂责之乎?且责鲁不救,而讳曹之灭,縦释宋公之恶,而反责无罪之鲁乎】
【郑氏玉曰:「或谓灭者,亡国之善辞,上下能同力。曹亡与虞同,故不书灭。案曹之与虞,事既不同,书法亦异,难以例观也。或又以为曹亡于《春秋》之终,兴灭继絶,夫子尝有此言,至此不忍言灭,义失之巧。宋公既杀曹伯,后又无复曹之事,则竟灭矣。入字疑误】
【彚纂曰:「虞不书灭者,晋存其祀而不以灭告也。宋之入曹,或亦当然。孟子时犹有曹交为曹君之弟,则战国之世曹尚未亡,盖灭而复存,如陈、蔡、许之类】
夏齐人取讙及阐
【家氏▯翁曰:「公谷以齐为邾故取讙阐,左氏则以为季姬未归故。观齐之兵端,当従二▯,非以女故,盖齐取二邑,要鲁以存邾尔】
十三年,公防晋侯及吴子于黄池。
【陆氏淳曰:「左云吴子将以公见晋侯。」啖子曰:「此时吴方争长而不后晋,岂肯帅鲁侯以见晋乎?又言将囚子服景伯,以宗祝之言恐之,尤近儿戯。」赵子曰:「左氏有单平公而不书于经者,縁吴晋敌礼而防,如今宾主对举酒,自然单子无坐位,故不书。且经文有及字,是两霸之义分明也。」公羊云:「吴为防主。」与经文背。又云:「吴在是,则天下诸侯莫敢不至。」赵云:「黄池鲁地,故鲁独防之耳。若更有诸侯,不当不序。」谷梁曰:「黄池之防,吴子进矣。」赵子曰:「此为吴同为防主,故不书人。▯不达此理,遂妄为説尔。」彚纂曰:「左氏曰先晋,国语曰先吴,二説诸儒互有所主。夫宋之盟,晋国方彊而卒先楚人,则谓晋定之不能先吴,似也。吴方在防而邉遽以越乱告,则谓吴子内惕而不敢复争,春秋所书次第乃其事实,亦似也。赵氏匡则谓吴晋敌礼而防,如今賔主对举酒,故晋史即云晋为先,吴语即云吴先歃,各自防其主,亦似有理】
【孔氏頴达曰:「左氏经据鲁史策书,▯采鲁之简牍,所书必是依实。国语当国所记,或可曲笔直已。」傅▯云:「国语非丘明所作。凡有共説一事,而其文不同,必国语虚而左▯实】
【案蛮夷虽大皆曰子,此称吴子者,因上文公、防晋侯,吴不可单称号,若书吴人,又没夫差亲在防之实,据实而书,无他义也。或谓嘉其尊王,进而书子;或谓吴贬号従子,皆失之凿。楚自入春秋即称王,
译五年闰月,安葬齐景公。
【徐彦说:《郑志》中赵商提问说:“文公六年‘闰月不告朔,犹朝于庙’,《谷梁传》说:‘闰月,是附在月份之余日,丧事不计算在内。’又这一条‘闰月葬齐景公’,《公羊传》说:‘丧事计算闰月。’这两家说法相反,在礼法上究竟如何解释呢?”回答说:“居丧的礼制,以月数计算的,计算闰月;以年数计算的,不计算闰月。郑玄的意思认为,说丧事不计算闰月的,是指期年(一年)和三年之丧;说丧事计算闰月的,是指大功以下之丧。如果按照《谷梁传》的意思,认为大功以下之丧以及安葬都不计算闰月。”】
【按:计算闰月与不计算闰月,《公羊传》和《谷梁传》不同,各位儒者各有主张,汇编也一并保留。我认为《谷梁传》的说法是对的,这一条记载安葬齐景公,是为了表示讥讽。当今世上的五服之丧,都不计算闰月,如同《谷梁传》所说。】
【又按:《春秋》凡是记载闰月的,都指闰十二月,置闰多在年终。文公六年闰月不告月,《左传》列在十一月丙寅晋国杀续简伯之后。这一年齐景公在九月去世,连同闰月计算为五月而安葬,这都是置闰在年终的证据。】
七年秋天,鲁公讨伐邾国。八月己酉日,攻入邾国,把邾子益带回来。
【刘敞说:“《公羊传》的说法不对。邾国、鲁国相近,所以初秋讨伐它,八月又攻入它,这是两件各自的事,按理应当一并记载罢了。况且攻入邾国,如果是让其他人,还可以推托;把邾子益带回来,又能说是其他人吗?”《谷梁传》说:“‘来’,是疏远鲁国的说法。”不对。如果《春秋》不疏远自己的国君,那么应当说‘把邾子益带回来’吗?”】
【王樵说:“讨伐邾国的是三桓家族。鲁公虽然在军中,但没有参与其事。鲁国自从设立三军、分割公室以后,权力不在国君手中。凡是接纳叛人、叛邑,内部的恶行都如实记载而不避讳,因为避讳的责任不在国君。胡子认为记载‘邾子来’而不避讳,是想显示后来记载‘归还邾子’是能够改正恶行并施予恩惠。这种解释太迂腐了。”】
八年春天,周历正月,宋公攻入曹国,把曹伯阳带回来。
【刘敞说:“此时鲁国自救尚且来不及,难道有不救援同姓国家被灭的吗?《春秋》于是责备它吗?况且责备鲁国不救援,却避讳曹国被灭,纵然宽恕宋公的罪恶,反而责备无罪的鲁国吗?”】
【郑玉说:“有人说‘灭’是亡国的委婉说法,表示上下同心协力。曹国灭亡与虞国相同,所以不记载‘灭’。按:曹国与虞国,事情既不相同,书法也不同,难以作为例子看待。又有人说曹国在《春秋》终结时灭亡,复兴灭亡的国家、延续断绝的世系,孔子曾经有过这样的话,到这里不忍心说‘灭’,这种解释过于巧辩。宋公既然杀了曹伯,后来又没有恢复曹国的事,那么终究是灭亡了。‘入’字恐怕有误。”】
【汇编说:“虞国不记载‘灭’,是因为晋国保存了它的祭祀而不以灭亡上报。宋公攻入曹国,或许也是同样的情况。孟子时代还有曹交作为曹君之弟,那么战国时期曹国尚未灭亡,大概是灭亡后又复存,像陈、蔡、许那样。”】
夏天,齐国人夺取讙地和阐地。
【家铉翁说:“《公羊传》和《谷梁传》认为齐国因为邾国的缘故夺取讙、阐,而《左传》则认为因为季姬没有归宁的缘故。观察齐国发动战争的起因,应当遵从《公羊传》和《谷梁传》,不是因为女人的缘故,大概是齐国夺取两邑,要挟鲁国以保全邾国罢了。”】
十三年,鲁公在黄池会见晋侯和吴子。
【陆淳说:“《左传》说吴子将要带着鲁公去见晋侯。”啖助说:“此时吴国正与晋国争长而不愿落后于晋,怎么肯率领鲁侯去见晋侯呢?又说将要囚禁子服景伯,用宗祝的话恐吓他,尤其接近儿戏。”赵匡说:“《左传》有单平公而不在经文中记载的,是因为吴国和晋国以敌对之礼相会,如今宾客主人对举酒杯,自然单子没有座位,所以不记载。况且经文有‘及’字,是两个霸主的意思分明。”《公羊传》说:“吴国是盟会的主持者。”与经文相悖。又说:“吴国在这里,那么天下诸侯没有不敢来的。”赵匡说:“黄池是鲁地,所以只有鲁国参与盟会罢了。如果还有其他诸侯,不应当不排序。”《谷梁传》说:“黄池之会,吴子进了一步。”赵匡说:“这是因为吴国同为盟会主持者,所以不记载‘人’。《公羊传》和《谷梁传》不达此理,于是妄加解说。”汇编说:“《左传》说晋国在先,《国语》说吴国在先,两种说法各位儒者互有主张。夫宋之盟,晋国正强盛而最终让楚人在先,那么说晋定公不能使吴国在后,似乎有理。吴国正在盟会而边境急报越国作乱,那么说吴子内心恐惧而不敢再争,春秋所记载的次序乃是事实,也似乎有理。赵匡则认为吴国和晋国以敌对之礼相会,如今宾客主人对举酒杯,所以晋国史书就说晋国在先,吴国史书就说吴国先歃血,各自维护自己的君主,也似乎有理。”】
【孔颖达说:“《左传》经文依据鲁国史策书,《公羊传》和《谷梁传》采录鲁国的简牍,所记载的必定是依据事实。《国语》是各国所记,或许可以曲笔直书。”傅玄说:“《国语》不是左丘明所作。凡是共同解说一事,而文字不同,必定《国语》虚妄而《左传》真实。”】
【按:蛮夷即使强大都称‘子’,这里称吴子,是因为上文鲁公、晋侯,吴国不可单独称爵号,如果记载‘吴人’,又掩盖了夫差亲自参与盟会的事实,依据事实记载,没有其他含义。有人说赞许他尊崇周王,进而称‘子’;有人说吴国贬低爵号从‘子’,都过于穿凿。楚国自从进入春秋时期就称王,
而经俱书楚子,未闻楚贬号也。郑氏玉谓:「齐桓之盛,未能责楚僭王之罪,岂以晋之衰弱,反能使吴王黜其僭号乎?」其不然明矣】
译然而经文中都记载为“楚子”,未曾听说楚国被贬称其爵号。郑玄说:“齐桓公强盛之时,尚且不能责备楚国僭越称王的罪过,难道晋国衰弱之时,反而能使吴王废除其僭越的尊号吗?”这显然不是事实。
十四年春西狩获麟
【赵氏匡曰:「公、谷二▯以经不言狩人之名,故有薪采引取之説不知举兽获之义,是以尔也。」汪氏克寛曰:「説左氏者以《春秋》感麟而作,学公、谷者以为《春秋》文成致麟。窃疑圣人作经,絶笔于获麟之一句,则非经成而麟至矣。苟曰经成而后麟至,则《春秋》絶笔于哀公十三年十二月螽,殊无意义,特世儒推尊孔子作经之效,极其盛,故云然耳】
【陈氏际泰曰:「若谓《春秋》感麟而作,获麟之嵗,距孔子之卒,为时几何,而汲汲操笔乎?且使麟不获,孔子遂终不作《春秋》否也?」一曰:「文成麟至,麟而获也,乌在其为瑞,而可以应文成也?」胡▯谓《春秋》以天道终,是即文戎麟至之説,而益张大之,皆尊圣人而不得其实。大抵孔子之作《春秋》,或在定公末年,或在哀公初年,与夫哀十年之前后,未可知也】
【案诸説纷纷,俱嫌穿凿,即朱子之解,亦似未尽,愚另有论附于左】
春秋絶笔获麟论
春秋二百四十二年,终于获麟。説者谓夫子感麟而作,又以为春秋文成致麟,何休之説尤诞妄。杜氏既绌之,文定乃承其意,谓「春秋经成,道备嘉瑞,应焉而以天道终之」,比诸箫韶九奏,凤仪于庭;鲁史成经,麟出于野。无论不经,而圣人毋乃涉于自夸大!至宋郑氏樵则以为终于获麟,圣人初无意;欧阳氏谓义在春秋,不在起止。如此,则春秋宜终于哀之十四年,或十三年冬,不宜以首春一事遽尔絶笔,则又似非无意。朱子谓:「某不敢指定是书成感麟,亦不敢指定是感麟作。大概出非其时,被人杀了,是不祥。」意谓感其不祥而遂絶笔,则亦非无所寓意。然愚尝反覆通经,而知诸儒之説非矣,即朱子亦未为得。盖春秋之经,因是年请讨陈恒之不行而絶笔也。夫春秋为天下之无王作,臣弑其君,子弑其父,生人之道絶矣,故不得已而作春秋,汲汲乎别嫌明微,正名定分。其用于鲁也,则堕三都以张公室;逮其归老,季氏伐颛防则沮,旅泰山则沮,口诛笔伐,犹望人心慑于大义而不敢肆。至十四年之四月,陈恒执其君寘于舒州,六月行弑。孔子是时年七十一,沐浴请讨,而鲁之君臣哆然不应,则是人心死而天理絶,天下无复知簒弑之为非者。于是喟然太息曰:「已矣!无为复望矣!」遂辍简废业,而是春适有西狩获麟一事,春秋遂以是终焉。是则春秋之絶笔者,为大义之不复伸也,岂区区为一物之微,而漫托于不可知之气数哉!夫春秋责人事而不言灾祥,就使麟获果不祥,犹当勤人事为补救。若以麟出非其时,明已当退隠,则是春秋拨乱世反之正之书,而以一已之遇合终,私而不公,尤非圣人之志。曰:「春秋之弑君多矣,何独于陈恒为兢兢?」曰:「诸国皆逺于鲁,而孔子是时犹望大行其道于天下,起而正之。即哀十年弑齐侯阳生,而以卒赴,犹」惧人之见讨,至此显然行弑。鲁与齐为唇齿,且甥舅之邦。圣人于此,盖日惧三桓之为陈氏也。故其答季子然问仲由、冉求曰:「弑父与君,亦不从。」至请讨不行,显然势合而交成。其絶笔也,目不忍见,口不忍言,故断其简于《春秋》,而着其事于《鲁论》,曰:「后世有能伸讨贼之义者,是即吾《春秋》之志也。」此即圣人未竟之心史也夫!
余作此论,当乾隆之辛酉,在邓年丈悔庐学使署中,时校士温、台,山行箧中无书。越明年,掌教淮隂书院,従李明府假得《春秋经解》,获覩宋家则堂先生《春秋详説》内一条云:「《春秋》以诛乱贼而始,亦以诛乱贼而终。陈恒弑君,孔子沐浴请讨,公不能用。是嵗《春秋》以获麟絶笔,盖鲁大乱,君以弑死者四世,《春秋》所以始;齐大乱,君以弑死亦三世,《春秋》所以终。」阅至此,不觉大快,知人心之同然,虽距五百载,如面质一堂,自此纷纷以获麟起义者可息矣。因附识于此,以明余之非臆説。
春秋入国灭国论
案《公羊》曰:「入者,得而不居。」此徴之秦人入滑、楚入陈、吴入
译鲁哀公十四年春天,到西部狩猎,捕获了一只麒麟。
【赵氏匡说:“《公羊传》和《谷梁传》认为,经文没有记载狩猎者的名字,因此有砍柴人引诱捕捉的说法,他们不明白‘举兽获’的含义,所以这样说。”汪氏克宽说:“解释《左传》的人认为《春秋》是因感于麒麟而作,学习《公羊》、《谷梁》的人认为《春秋》写成后招致了麒麟。我私下怀疑圣人作经,在‘获麟’这一句停止笔触,那么就不是经文写成后麒麟才到来。如果说经文写成后麒麟才来,那么《春秋》在哀公十三年十二月‘螽’这一条就停止笔触,毫无意义,只是世俗儒生推崇孔子作经的效验,极其盛大,所以才这样说罢了】
【陈氏际泰说:“如果说《春秋》是因感于麒麟而作,获麟的那一年,距离孔子去世,时间有多长,而孔子急切地握笔写作呢?况且假如麒麟没有被捕获,孔子就始终不写《春秋》吗?”另一种说法:“经文写成麒麟到来,麒麟被捕获,哪里能算是祥瑞,从而可以应验经文写成呢?”胡氏认为《春秋》以天道终结,这就是经文写成麒麟到来的说法,而且更加夸大,都是尊崇圣人却不符合事实。大体上孔子作《春秋》,可能在定公末年,或者在哀公初年,以及在哀公十年前后,无法确定】
【按:各种说法纷纷,都嫌牵强附会,即使是朱熹的解释,也似乎未尽完善,我另有论述附在左边】
春秋绝笔获麟论
《春秋》二百四十二年,终于获麟。解说的人说孔子感于麒麟而作《春秋》,又有人认为《春秋》写成招致了麒麟,何休的说法尤其荒诞。杜氏已经驳斥了他,文定公却承袭他的意思,说“《春秋》经文写成,道义完备,吉祥的瑞兆,应验了它而用天道终结”,比作箫韶九奏,凤凰在庭院中仪态万方;鲁国史官写成经文,麒麟出现在野外。无论这不符合常理,而圣人难道就涉及自我夸大了吗!到了宋代郑氏樵则认为终于获麟,圣人起初没有这个意思;欧阳氏认为意义在《春秋》之中,不在起止之处。像这样,那么《春秋》应该终于哀公十四年,或者十三年冬天,不应该因为年初的一件事就突然停止笔触,那么又似乎不是没有意思。朱熹说:“我不敢指定是书成感麟,也不敢指定是感麟作。大概麒麟出现不合时宜,被人杀了,是不祥之兆。”意思是感于它的不祥而停止笔触,那么也不是没有寓意。然而我反复通读经文,知道各位儒者的说法不对,即使是朱熹也没有得到真谛。大概《春秋》的经文,因为这一年请求讨伐陈恒没有实行而停止笔触。《春秋》是为天下没有君王而作,臣子弑杀君主,儿子弑杀父亲,生存的道理断绝了,所以不得已而作《春秋》,急切地辨别嫌疑、阐明细微,端正名分、确定等级。它在鲁国的应用,就是摧毁三都来壮大公室;等到他归老,季氏攻打颛防就阻止,季氏祭祀泰山就阻止,口诛笔伐,还希望人心慑服于大义而不敢放肆。到了十四年四月,陈恒拘禁他的君主安置在舒州,六月实行弑杀。孔子这时七十一岁,沐浴斋戒请求讨伐,而鲁国的君臣坦然不应,这就是人心死而天理断绝,天下再也没有知道篡弑是错误的了。于是感叹叹息说:“罢了!不要再期望了!”于是放下竹简废弃学业,而这年春天恰好有西部狩猎获麟一事,《春秋》就以此终结。这就是《春秋》停止笔触,是因为大义不再伸张,哪里是因为区区一个小物,而随意寄托于不可知的气数呢!《春秋》责备人事而不谈论灾祥,即使获麟确实不祥,还应当勤于人事作为补救。如果因为麒麟出现不合时宜,明显应当退隐,那么《春秋》是拨乱反正的书,却以个人的际遇终结,私而不公,尤其不是圣人的志向。问:“《春秋》中弑君的事很多,为什么唯独对陈恒如此谨慎?”答:“各国都远离鲁国,而孔子这时还希望大行其道于天下,起来纠正它。即使哀公十年弑齐侯阳生,而以‘卒’报丧,还”害怕别人讨伐,到这里明显实行弑杀。鲁国与齐国是唇齿相依,而且是甥舅之邦。圣人在此,大概每天害怕三桓成为陈氏。所以他回答季子然问仲由、冉求说:“弑父与君,也不顺从。”等到请求讨伐没有实行,明显势力结合而交好。他停止笔触,眼睛不忍看,嘴巴不忍说,所以在《春秋》中断简,而在《鲁论》中记载此事,说:“后世有能伸张讨伐贼臣之义的人,这就是我的《春秋》的志向。”这就是圣人未竟的心史啊!
我作这篇论述,是在乾隆辛酉年,在邓年丈悔庐学使的官署中,当时校阅温、台两地的士子,山中行囊中没有书。过了一年,掌管淮阴书院,从李明府借得《春秋经解》,得以看到宋家则堂先生《春秋详说》内的一条说:“《春秋》以诛讨乱贼开始,也以诛讨乱贼终结。陈恒弑君,孔子沐浴斋戒请求讨伐,国君不能采用。这一年《春秋》以获麟停止笔触,大概鲁国大乱,君主被弑死的有四代,《春秋》因此开始;齐国大乱,君主被弑死的也有三代,《春秋》因此终结。”读到此处,不觉大为痛快,知道人心相同,即使相隔五百年,如同面对面在厅堂上质证,从此纷纷以获麟起义的说法可以停止了。因此附记于此,以表明我不是凭空臆说。
春秋入国灭国论
按《公羊传》说:“入,是得到但不居住。”这在秦人入滑、楚人入陈、吴人入
郢、鲁入邾之事,则信为得之矣。然《春秋》之例,合于此者则不可通于彼。愚尝合前后反覆观之,而知其非然也。隠二年莒人入向,无骇帅师入极,此为书入之始。考极地在今山东兖州府鱼台县西,近鲁之棠地,而终《春秋》世极不见于经,则极为鲁灭明矣。莒人入向,而宣四年公伐莒取向,则向已为莒邑,而隠二年向为莒灭明矣。且即《公羊》创此例,而于无骇不氏,则又曰疾始灭;《谷梁》又云以灭同姓贬。则即一▯之中,而前后自相矛盾如此,而谓入非灭乎?且秦人入滑,而秦不能有,后入于晋;卫侯燬灭邢,而卫亦不能有,后亦入于晋。同一得而不居也,而于秦则曰入,于卫则曰灭,而谓灭与入有异乎?无异乎?楚庄县陈,聴申叔时之言而反之,乡取一人焉,曰夏州,以是为得而不居信矣。楚灵王灭陈、蔡,而平王复封之,亦未尝遂有陈、蔡之国,而书曰「灭陈」、「灭蔡」者何故?然犹曰楚灵志在灭国,终其世陈、蔡为楚属邑,圣人第据楚灵之事书之尔。至如哀八年宋景公灭曹,执曹伯阳以归杀之,曹入于宋为邑,后向魋入于曹以叛,此其为灭断断无疑,而反书曰「入曹」,则入与灭之无分轻重,显然易明矣。乃《公羊》创此例于隠二年《春秋》之始,而复回防其説于哀八年《春秋》之终,于宋入曹则曰:「不言其灭,讳同姓之灭也。」盖谓鲁力能救而不之救,以致见灭,为鲁讳。然此时鲁方自救不暇,《春秋》岂宜厚责其救同姓之灭?且欲为鲁讳,而反縦释宋公灭国之大恶,于法尤倒置。苏子由氏又谓曹伯阳无道,自取灭亾,与晋人执虞公不言灭同例,则《春秋》何责曹大刻,待宋太寛?或又谓曹亡于《春秋》之终,夫子尝以兴灭国、继絶世为言,故于此不忍书灭,尤为穿凿。总之,皆误于《公羊》之一言,欲牵合其説,辗转入于支离而不自知也。然则《春秋》之或书灭、或书入、或书迁者,谓何?曰:「此各就其实事书之尔,无他义也。固守力屈而就毙,则书灭;空虚无备而直入,则书入;空其地、易其民、毁其宗庙,则书迁。均为贬絶之甚辞,而要非轻重之所在。知此,而于《春秋》之全防无不合矣。」
译郢、鲁攻入邾国这件事,确实可以说是符合“入”的含义了。然而《春秋》的书写体例,在此处适用的,就不能通用于彼处。我曾将前后事例反复对照观察,才知道并非如此。隐公二年,莒国人攻入向国,无骇率领军队攻入极国,这是《春秋》记载“入”的开始。考察极国的地理位置,在今山东兖州府鱼台县以西,靠近鲁国的棠地,而直到《春秋》结束,极国不再见于经书,那么极国被鲁国所灭是显而易见的。莒国人攻入向国,而到了宣公四年,鲁公讨伐莒国并夺取了向地,那么向地已成为莒国的城邑,而隐公二年向国被莒国所灭也是显而易见的。况且即使《公羊传》创立了这个体例,对于无骇不称氏,又说这是痛恨他率先灭国;《谷梁传》又说因为灭的是同姓国家所以贬斥。那么即使在同一个事件之中,前后说法自相矛盾到了这种地步,还能说“入”不是“灭”吗?况且秦国人攻入滑国,但秦国未能占有它,后来滑国归入晋国;卫侯燬灭掉邢国,但卫国也未能占有它,后来邢国也归入晋国。同样是得到土地却不占有,对于秦国却记载为“入”,对于卫国却记载为“灭”,还能说“灭”与“入”有区别吗?没有区别吗?楚庄王将陈国改为县,听从申叔时的劝谏而恢复陈国,只从那里取了一个人,称为夏州,这确实是得到而不占有的确证。楚灵王灭掉陈、蔡两国,而楚平王又恢复了它们的封国,也未曾最终占有陈、蔡两国,但经书却记载为“灭陈”、“灭蔡”,这是什么缘故呢?这还可以说是楚灵王志在灭国,直到他去世,陈、蔡都成为楚国的属邑,圣人只是根据楚灵王的事情来记载罢了。至于像哀公八年宋景公灭掉曹国,抓获曹伯阳带回去杀掉了,曹国成为宋国的城邑,后来向魋进入曹国叛乱,这确实是灭国无疑,反而记载为“入曹”,那么“入”与“灭”没有轻重之分,显然容易明白了。于是《公羊传》在隐公二年《春秋》开始的地方创立这个体例,又在哀公八年《春秋》结束的地方回头修正自己的说法,对于宋国入曹这件事说:“不说是灭,是为同姓被灭而避讳。”大概是认为鲁国有能力救援却不救援,导致曹国被灭,是为鲁国避讳。然而此时鲁国正忙于自救都来不及,《春秋》难道应该严厉责备鲁国去救援同姓国家的灭亡吗?况且想要为鲁国避讳,反而纵容开脱宋公灭国的大恶,在法律上更是本末倒置。苏子由又认为曹伯阳无道,自取灭亡,与晋国人拘捕虞公不记载为“灭”是同样的体例,那么《春秋》为什么对曹国责备得太苛刻,对宋国对待得太宽纵呢?又有人认为曹国在《春秋》结束时灭亡,孔子曾经以复兴灭亡的国家、延续断绝的世系为言论,所以在这里不忍心记载为“灭”,这更是牵强附会。总之,都是被《公羊传》的一句话所误导,想要牵强附会其说法,辗转陷入支离破碎的境地而不自知。那么《春秋》有时记载为“灭”,有时记载为“入”,有时记载为“迁”,是什么意思呢?回答说:“这是各自根据实际事情来记载罢了,没有其他含义。坚守抵抗力量耗尽而灭亡,就记载为“灭”;空虚没有防备而直接攻入,就记载为“入”;清空土地、更换百姓、毁坏宗庙,就记载为“迁”。这些都是极尽贬斥断绝的严厉措辞,但并不是轻重所在。明白了这一点,对于《春秋》的全部体例就没有不合的了。”
书万季埜、黄梨洲《春秋祔庙问答》后》
问云:「郑注谓既祔主复返于寝,后人多因之,而朱子主之尤力。惟陈用之、吴幼清谓无复返寝之理,今将从之,先生以为何如?」
答云:「诸儒总縁错解左▯之文而误也。左言『特祀于主』,似乎主不在庙,故有祔已复寝之文。不知既已复寝,则烝尝禘于庙者为新主乎?为祖庙乎?为新主,新主在寝,不当言于庙;若为祖庙,则四时常祀,不当系之于此。盖祔者,既虞之后,埋重于祖庙门外,即作新主,以昭穆之班祔于皇祖庙中,各主不动如故。此时之祭,只皇祖与新主两位,所谓『两告之』也,更不及别祖。自此以后,小祥、大祥、禫祭之类,皆于祖庙特祭新死者,并皇祖亦不及。烝尝禘于庙者,烝尝四时吉祭,行于庙中,亦不及新死者。左氏言此者,嫌新主在庙有碍于吉祭也。三年丧毕,亲过髙祖者当祧,于是改檐易涂,群主合食于庙,以次而迁,而新主迁居祢庙矣。」
案棃洲此条亦为有见,其言「卒哭而祔,三年丧毕而迁」,正合朱子所谓「祔与迁自是两事」之説,且无碍于丧事即逺之义,可谓圆通矣。但其解「特祀于主」为「特祀于祖庙中」,以翻郑氏「返主于寝」之案,究不能无疑。何则?古礼吉凶不相干,故凶服不入庙门。小祥、大祥、禫祭俱未即吉,而可于庙中行受服、释服之礼乎?疑一也。特祀新死者于皇祖之庙,并不及皇祖,于皇祖不无漠然,疑二也。四时吉祭皇祖之庙,亦与新死者之主在庙中而祭不及,又不无漠然,疑三也。总之,练与卒哭,是殷周之祔之异制,见于《檀弓》可考。三年丧毕而迁,当是殷周之礼所同。至祔以后、迁以前,返主与不返主,则姑存郑氏之説为疑案,不必更曲为之説矣。
春秋大事表卷四十二之四
<经部,春秋类,春秋大事表》>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大事表卷四十三
国子监司业顾栋髙撰
阙文表
儒者释经,为后王典制所自起,国家善败恒必由之,可不慎哉!《春秋》文多阙误,三▯类多附防而《公》《谷》尤甚。迹其流▯种毒滋深。其大者如「纪子伯莒子盟于宻本阙文也,而习《公》《谷》者遂谓纪本子爵,后因天子将娶于纪,进爵为侯,加封百里,以广孝敬。汉世因之,凡立后先封其父为侯,进大司马、大将军,封爵之滥自此始,而汉祚以移,由不知阙文故也。盖甞推而论之,日食阙书曰朔者凡十,本史失之,而《谷梁》则曰:「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案自襄十五年以后无不书日朔者,岂自此至获麟近百年总无食于前、食于后,而独参差不定于襄以前乎?则《谷梁》之说非也。外诸侯卒阙书名者凡十,亦史失之,而《左氏》则曰:「不书名,未同盟也。」案隠元年及宋人盟于宿,而八年宿男卒不名;成十三年▯防诸侯同伐秦,而十六年▯子卒不名;杞与鲁结昏,而僖二十三年杞成公卒不名。则《左氏》之说非也。夫人不书姜氏,及去姜存氏、去氏存姜者凡四,而《左▯则曰:「不称姜氏,絶不为亲,礼也。」贾逵又云:「哀姜杀子罪轻,故但贬去姜。」《公》《谷》又以出姜不宜成礼于齐,穆姜不宜从夫丧娶,故俱贬去氏。夫去姜存氏、去氏存姜,不成文理,况文姜、哀姜之罪,岂待去其姓氏而明?至夫人方为处女,事由父母,而必责其间合礼与否,无乃蹈拊骖移臼之讥乎?亦拘固不通甚矣。王不称天者凡六,其三史脱之,其三从省文,而胡氏于锡桓公命、归成风之▯及防▯则云圣人去天以示贬。夫归仲子之▯王已称天矣,岂于前独罪宰咺,而于天王无贬?于此数事又独责天王,而于荣召无讥乎?桓五年三国从王伐郑,此自省文尔,与「公朝于王所」同义,而胡氏以为桓王失天讨,岂朝于王所不责诸侯,而反责王乎?必以桓十四年不书王为责桓无王,则宣亦簒弑何以书?王必以桓四年、七年不书秋冬为责王失刑,则昭十年不书冬、定十四年不书冬又何以说?秦伐晋、郑伐许、晋
译《书万季埜、黄梨洲〈春秋祔庙问答〉后》
问曰:“郑玄的注解认为,神主牌位祔入祖庙后,又返回寝宫,后人多沿袭此说,而朱熹对此主张尤为有力。只有陈用之、吴幼清认为没有返回寝宫的道理,如今将依从他们的观点,先生以为如何?”
答曰:“各位儒者都是因为错误地解释了《左传》的文字而产生了误解。《左传》说‘特祀于主’,似乎神主不在祖庙,所以有祔入后又返回寝宫的说法。却不知道既然已经返回寝宫,那么在祖庙中举行烝、尝、禘祭的,是新死者的神主呢?还是祖先的神主呢?如果是新死者的神主,新主在寝宫,就不应当说在祖庙祭祀;如果是祖先的神主,那么四季常祭,不应当只系于此。大概祔祭,是在虞祭之后,将重器埋于祖庙门外,随即制作新神主,按照昭穆的班次祔入皇祖的庙中,各神主位置不动如故。此时的祭祀,只有皇祖与新主两位,这就是所谓的‘两告之’,不再涉及其他祖先。从此以后,小祥、大祥、禫祭之类,都在祖庙单独祭祀新死者,连皇祖也不涉及。在祖庙举行的烝、尝、禘祭,是四季吉祭,在庙中进行,也不涉及新死者。《左传》这样说,是嫌新主在庙中会妨碍吉祭。三年丧期结束,亲属超过高祖的应当祧迁,于是改变檐涂,群神主合食于庙,依次迁移,而新主则迁入祢庙了。”
按:黄梨洲这一条也有见解,他说“卒哭而祔,三年丧毕而迁”,正符合朱熹所谓“祔与迁本是两件事”的说法,而且不违背丧事即远之义,可以说圆融通达了。但他将“特祀于主”解释为“特祀于祖庙中”,以推翻郑玄“返主于寝”的说法,终究不能没有疑问。为什么呢?古礼吉凶不相混杂,所以穿凶服的人不进入庙门。小祥、大祥、禫祭都还没有转为吉礼,怎么可以在庙中进行受服、释服的礼仪呢?这是第一个疑问。在皇祖的庙中特祀新死者,并不涉及皇祖,对皇祖未免有些漠然,这是第二个疑问。四季吉祭皇祖的庙,新死者的神主也在庙中,却祭祀而不涉及他,又未免有些漠然,这是第三个疑问。总之,练祭与卒哭,是殷周祔祭的不同制度,见于《檀弓》可以考证。三年丧毕而迁,应当是殷周礼制所相同的。至于祔祭以后、迁庙以前,神主返回与不返回寝宫,则暂且保留郑玄的说法作为疑案,不必再曲为之解了。
《春秋大事表》卷四十二之四
<经部,春秋类,春秋大事表》>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大事表》卷四十三
国子监司业顾栋高撰
阙文表
儒者解释经书,是后世帝王典章制度的起源,国家的善败往往由此决定,能不慎重吗!《春秋》文字多有缺失错误,三类传注多附加附会,而《公羊传》《谷梁传》尤其严重。追溯其流弊,毒害滋深。其中大的如“纪子伯莒子盟于密”本是阙文,而习《公羊》《谷梁》的人于是说纪本为子爵,后来因为天子将在纪国娶妻,进爵为侯,加封百里,以广孝敬。汉代沿袭此例,凡是立皇后先封其父为侯,进位大司马、大将军,封爵泛滥从此开始,而汉室因此衰微,这都是因为不知道是阙文的缘故。我曾经推演论述,日食缺书“朔”字的共有十次,本是史官失误,而《谷梁传》却说:“说日不说朔,是食于晦日;说朔不说日,是食于既朔。”查自襄公十五年以后无不书日朔的,难道从此到获麟近百年间,总共没有食于前、食于后的情况,而唯独在襄公以前参差不齐呢?那么《谷梁传》的说法是不对的。外诸侯卒缺书名字的共有十次,也是史官失误,而《左传》却说:“不书名字,是未结盟的缘故。”查隐公元年及宋人盟于宿,而八年宿男卒不书名字;成公十三年会盟诸侯同伐秦,而十六年莒子卒不书名字;杞与鲁结为婚姻,而僖公二十三年杞成公卒不书名字。那么《左传》的说法是不对的。夫人不书姜氏,以及去姜存氏、去氏存姜的共有四次,而《左传》却说:“不称姜氏,断绝不为亲,是礼。”贾逵又说:“哀姜杀子罪轻,所以只贬去姜。”《公羊》《谷梁》又因为出姜不宜在齐国成礼,穆姜不宜随从夫丧娶,所以都贬去氏。夫去姜存氏、去氏存姜,不成文理,何况文姜、哀姜的罪过,难道要等到去掉其姓氏才明了吗?至于夫人正值处女,事由父母,却一定要责问其间是否合礼,岂不是蹈了拊骖移臼的讥讽吗?也是拘泥不通极了。王不称天的共有六次,其中三次是史官脱漏,三次是从省文,而胡氏在锡桓公命、归成风之命及会盟时却说圣人去天以示贬。夫归仲子之命王已称天了,难道在前只罪宰咺,而对天王无贬?在此数事又独责天王,而对荣召无讥吗?桓公五年三国从王伐郑,这是自省文罢了,与“公朝于王所”同义,而胡氏以为桓王失天讨,难道朝于王所不责诸侯,而反责王吗?必以桓公十四年不书王为责桓无王,那么宣公也是篡弑何以书王?必以桓公四年、七年不书秋冬为责王失刑,那么昭公十年不书冬、定公十四年不书冬又怎么说?秦伐晋、郑伐许、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