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大事表卷四十五
矣,闻有弑君之贼,人人得而诛之,岂有暴虐之君,夫人得而弑之者乎?使欲惩暴君,而先寛弑逆之罪,使▯为大恶者俱得有所縁以借口,是《春秋》教人为簒弑也,乌覩所谓《春秋》成而乱臣贼子惧乎?然则其义云何?彚纂之言曰:「《春秋》因鲁史,鲁史之文因赴告,有可损而不能益也。」夫弑君之贼,大抵当国者居多,其情必不肯以实赴。今使后世有杀人者,不得其姓名,则有当日之勘验,有司之鞠审,大吏之驳诘,而后真犯始出。《春秋》无是也。天王不问,列国不问,苟本国之臣子与为比党,而以委罪于微者赴【如羽父弑隐公而讨寪氏之类】则鲁史无从而得其是非之实,只得从其赴而书之。孔子生百年后,而欲遍考七十二国之所闻以定其真,则显与国史异,而又恐所闻者之未必果实,此疑狱也。故削其所诿之人,而悬其狱以俟后日之自定,此圣人阙疑之学也。然则弑君而书其名氏者,其人果皆以弑逆自居乎?曰:「是各有故焉。」弑君而其贼见讨者,则书名氏,如卫州吁、齐无知、宋万、陈夏徴舒、郑公子归生、蔡世子般是也。有弑君而其人当国,亦得书名氏者,其国之史臣出死力以争之,晋董狐书赵盾、齐太史书崔杼是也。有弑君而代为君且又当国,其名氏亦可得而指者,楚商臣弑其君頵、齐商人弑其君舍、陈乞弑其君荼。商臣蛮夷之习若禽兽然,不知弑父之为罪,商人蔑视舍无威,不以为君,而陈氏方僴然欲代有齐国,无所顾忌。已不知讳,举国无代为之讳,其事昭彰耳目。齐鲁又近,鲁现使单伯请叔姬而见执,虽不赴,而鲁史得防实事书也。又如里克弑奚齐,斯时里克当国;及弑卓子,而惠公杀里克,故后以杀赴,而前以杀其君之子赴也。弃疾假手于比,而已即杀之,故比以弑其君防赴,而已以讨贼赴也。宋华督、卫甯喜虽亦当国有权,而督方以立冯为已功,赂四国以求立华氏,既行赂,则不以弑赴,而可知其为弑;喜以弑剽复衎为复正,彼以复正赴,而列国可知其为弑也。许世子止为法受恶,故亦不讳。其姓氏之可指者,俱各有的然所以然之故,圣人亦从而书之。其不以实赴者,圣人苐削其归狱之人【如寪氏及圉人荦、卜齮之类】以俟后人徐求元恶大憝之所在,此万世之权衡也。若必欲得其人,则孔子不当天子、方伯之任,不能命司冦以鞠定其狱,而苐就所▯闻以订国史之误,安知所闻之果实乎?左氏载齐懿公之弑也,由邴歜、阎职,又安知非公子元使此二人贼杀之,而特归狱此二人乎?则其赴于鲁而鲁史书之者,必在二人矣,而圣人不与也。其不与者何也?圣人之严也。郑髠顽、楚麇、齐阳生实弑而以卒赴,圣人亦卒之。卒之何也?事介隠微,无从昭晰,圣人亦无如何也。若谓圣人明知乱贼之人,而特末减之以着暴君之罪;又谓楚围方大合诸侯于申,圣人悯中国之不能讨,而先略围之簒弑以扶中国,是谓掩耳盗铃,求之愈深曲,而于圣人之意愈背驰,是诸儒之过也。辑《春秋乱贼表》第四十五。
译罢了,听说有弑杀国君的贼人,人人都可以诛杀他,难道有暴虐的国君,人人可以弑杀他的吗?假如想要惩戒暴君,却先宽恕弑逆的罪行,让那些犯下大恶的人都能有所凭借作为借口,这难道是《春秋》教人篡位弑君吗?哪里能看到所谓《春秋》写成后乱臣贼子感到恐惧呢?那么其中的义理是什么呢?彚纂说:“《春秋》依据鲁国史书,鲁国史书的文字依据各国的赴告,有可以删减而不能增添的地方。”弑杀国君的贼人,大多是当权者居多,他们的情势必定不肯如实赴告。现在假如后世有杀人者,查不到他的姓名,那么有当时的勘验,有司法官的审讯,有上级官员的驳问,然后真正的罪犯才出现。《春秋》没有这些。周天子不过问,各国也不过问,如果本国的臣子与凶手结为同党,而把罪责推给地位卑微的人去赴告【比如羽父弑杀隐公却讨伐寪氏之类】,那么鲁国史官无从得知是非的真实情况,只能根据赴告来记载。孔子出生在百年之后,想要遍考七十二国所听到的传闻来判定真相,那么就会明显与各国史书不同,又恐怕所听到的传闻未必确实,这是疑难的案件。所以删去被推卸罪责的人,而悬置案件等待日后自行澄清,这是圣人存疑的学问。那么弑君而记载其姓名的人,那些人都真的以弑逆自居吗?回答说:“这各有各的原因。”弑君而其凶手被讨伐的,就记载姓名,如卫国的州吁、齐国的无知、宋国的万、陈国的夏徵舒、郑国的公子归生、蔡国的世子般就是这样。有弑君而其凶手当权,也能记载姓名的,是因为该国的史臣拼死力争,晋国的董狐记载赵盾、齐国的太史记载崔杼就是这样。有弑君而代替成为国君并且又当权,其姓名也可以指出的,如楚国的商臣弑杀其君頵、齐国的商人弑杀其君舍、陈国的陈乞弑杀其君荼。商臣有蛮夷的习性像禽兽一样,不知道弑父是罪过,商人蔑视舍没有威严,不把他当作国君,而陈氏正傲慢地想要取代齐国,无所顾忌。自己不知道避讳,全国也没有人代为避讳,事情昭彰于耳目。齐国和鲁国又相近,鲁国曾派单伯请求叔姬却被拘捕,虽然没有赴告,但鲁国史官能防备实情记载。又如里克弑杀奚齐,当时里克当权;等到弑杀卓子,惠公杀了里克,所以后来以“杀”去赴告,而先前以“杀其君之子”去赴告。弃疾借比的手,而随即杀了比,所以比以弑君去赴告,而自己以讨伐贼人去赴告。宋国的华督、卫国的甯喜虽然也当权有权力,但华督正以拥立冯作为自己的功劳,贿赂四国以求确立华氏的地位,既然行贿,就不以弑君去赴告,而可以知道他是弑君;甯喜以弑杀剽恢复衎为恢复正统,他以恢复正统去赴告,而各国可以知道他是弑君。许国的世子止因守法而遭受恶名,所以也不避讳。那些姓氏可以指出的,都各有各的确切原因,圣人也随之记载。那些不据实赴告的,圣人只删去被归罪的人【如寪氏及圉人荦、卜齮之类】,以等待后人慢慢寻求元凶大恶所在,这是万世的权衡。如果一定要查出其人,那么孔子不担任天子、方伯的职务,不能命令司寇来审讯判定案件,而只是根据所听到的传闻来订正国史的错误,怎么知道所听到的传闻确实呢?《左传》记载齐懿公被弑,是由邴歜、阎职所为,又怎么知道不是公子元指使这两个人杀害他,而特意把罪责归给这两个人呢?那么赴告到鲁国而鲁国史官记载的,必定是这两个人,而圣人不赞同。圣人不赞同什么呢?因为圣人的严谨。郑国的髠顽、楚国的麇、齐国的阳生实际上弑君却以“卒”去赴告,圣人也记载为“卒”。记载为“卒”为什么呢?事情隐微,无从弄清楚,圣人也无可奈何。如果说圣人明知乱贼的人,而特意减轻处罚以彰显暴君的罪过;又说楚国围攻时正大会诸侯于申,圣人怜悯中国不能讨伐,而先略去围攻的篡弑以扶持中国,这是掩耳盗铃,追求得越深曲,而离圣人的本意越远,这是诸儒的过错。辑《春秋乱贼表》第四十五。
弑君
汪氏克寛曰:通一经弑君二十有五,称世子弑者三,楚商臣、蔡般、许止;公族而削其属与氏者四,卫州吁、齐无知、宋督、宋万;称公子者三,齐商人、郑归生、楚比;大夫而称氏称名者六,晋里克、赵盾、陈夏徴舒、齐崔杼、陈乞、卫甯喜;称人者三,称国者四,称阍、称盗者各一。夫世之有父之亲,有君之尊,位其所固有,国其所宜君,而至推刄于君父,穷凶极恶,不待贬絶而自见。然考其所由致之故,为之君父者必失其道,以及于此,则首恶之名,宁不为天下万世之大戒乎?公族而不书其属与氏,两致其贬,程子谓:「身为大恶,自絶于先君,故不得为先君子孙。」文定谓:「不待以公子之道,使致大恶,故以国氏。」二义盖互相▯。或有以公子书者,程子谓:「又见其以天属之亲,而反为宼仇,而其君宠之太过,任之太重,以至于乱,其罪亦不可掩矣。」其称人以弑者,谓多行无道,肆于民上,为国人之所欲弑,蔽贼于国人,则操刀为大恶者可末减尔。称国以弑,不书其人,则着当国执政大臣之罪。称阍以弑而不称君,则见阍寺之贼不得君其君,而狎近刑人,至于不克保身者,君之过也。称盗,则匹夫之微,视如路人,又非阍人之比,故并不书弑【案汪氏义例多未安,详各条下】
此公族而削其属与氏者也
【孔氏颖逹曰:「自庄公以上,弑君者皆不书氏;闵公以下,皆书氏。」刘氏敞曰:「凡弑君而称公子,公子而命为大夫者也;未命为大夫,则不称公子】
【案此四条不称公子,程子谓圣人削之也。葢以其身为大恶,自絶于先君,故削之。大义既明于初,其后弑立者,则皆以属称,或见其宠任之太过以致乱,或见其以天属而反为寇仇,立义各不同。愚谓同一弑君,前后何忽异例?又何为至闵公以下而忽异?葢程子不知未命不书族之义,故云尔也。春秋之初,诸侯犹请命于天子,不自命大夫,故隐、桓之世,如无骇、翚、挟、柔溺及郑之语、齐之年,俱不称公子,初不以其弑君而削之也。庄公以后,诸侯之公子多自命为大夫,故其弑君亦称公子。此乃时世之异,非圣人有意严于前而寛于后也。弑君初不因削公子而见其罪,亦不以书公子而益甚其罪。程子之说未免支离】
僖十年,晋里。宣二年秋九。宣十年癸巳。襄二十五年,襄二十六年。
此大夫而书名书氏者也
此称公子者也
<经部,春秋类,春秋大事表,卷四十五》>
此称国以弑者也
此称人以弑者也
【彚纂曰:通经称人以弑者三,称国以弑者四。胡▯多主君无道之说,而杵臼、商人则罪在一国之人,州蒲则栾书有恕辞,吴僚、薛比则当国大臣之罪,密州则止辨左氏之误,庶其则并不发▯。然揆以全经,如晋、楚、陈三灵皆为无道,何以直书赵盾、夏征舒、公子比弑君之名?则其说未能尽合也。然则经意安在邪?曰:「春秋因鲁史,鲁史从赴告,有所损而不能益也。臣弑其君,子弑其父,其以实赴者几何?其罪必有所诿,大都微者当之也。圣人叅稽国史以及七十二邦之所闻,欲正其所诛,则赴告异辞;欲从其所诿,则真凶漏纲与其移辜以蔽狱,不若悬案以征凶。故书曰:『某国弑其君』、『某国人弑其君』,虽无所指名,而乱臣贼子之罪,亦有不得而逃者矣】
此世子而弑君者也
防二十九哀四年春王
此弑称阍称盗者也
内讳不书弑者五
实弑而书卒者三
襄七年,郑伯。昭元年冬十。哀十年三月。
<经部,春秋类,春秋大事表,卷四十五》>
不书弑而书杀者一
僖九年冬晋
出君
汪氏克寛曰:「《春秋》书君出奔者十有二,郑突、卫朔、燕欵、蔡朱、莒庚舆、邾益皆书名,啖氏所谓君奔例书名,言其失地,非复诸侯也。郑忽、曹羁、莒展舆不称爵,忽、羁未成君,展舆虽逾年而以弑立,不可称爵也。卫郑不名,则以叔武摄而位未絶也。卫衎位已絶而不名。」
者、着衎之立以正,非突
译弑君
汪克宽说:纵观《春秋》全经,记载弑君之事共二十五次。其中称“世子”弑君的有三起,分别是楚国的商臣、蔡国的般、许国的止;属于公族但削去其族氏称呼的有四起,分别是卫国的州吁、齐国的无知、宋国的督、宋国的万;称“公子”的有三起,分别是齐国的商人、郑国的归生、楚国的比;大夫而称氏称名的有六起,分别是晋国的里克、赵盾、陈国的夏徵舒、齐国的崔杼、陈国的乞、卫国的甯喜;称“人”的有三起,称“国”的有四起,称“阍”(守门人)和称“盗”的各有一起。世间有父亲的亲情,有君主的尊贵,君位本是固有,国家本应由其统治,却竟对君父举刃相向,穷凶极恶,无需贬斥绝笔,其罪行自明。然而考察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作为君父的人必定失去了正道,才发展到这一步,那么首恶之名,难道不是天下万世的重大警戒吗?公族成员却不记载其族氏,是双重贬斥。程颐说:“身犯大恶,自己断绝了与先君的关系,所以不能算作先君的子孙。”胡安国说:“不把他当作公子来对待,使他犯下大恶,所以用国氏来称呼。”这两种解释大概互相补充。有的记载为“公子”,程颐说:“又显示他凭借天然的亲属关系,反而成为仇寇,而他的君主宠爱过度,委任过重,以至于动乱,其罪过也不可掩盖。”那些称“人”弑君的,是说君主多行无道,在民众之上肆意妄为,被国人所想要弑杀,被国人所蒙蔽和残害,那么操刀行大恶的人,罪行可以稍减。称“国”弑君,不记载具体的人,则是彰显当国执政大臣的罪责。称“阍”弑君而不称君主,则是显示阍寺之贼不能以君道对待其君,而亲近刑徒小人,以至于不能保全自身,这是君主的过错。称“盗”,则是平民微贱,视君主如路人,又不同于阍人,所以连“弑”字都不写。【按:汪氏的这些义例大多不妥当,详见各条之下】
这是公族而削去其族氏的情况。
【孔颖达说:“从庄公以上,弑君者都不书氏;闵公以下,都书氏。”刘敞说:“凡是弑君而称公子的,是公子已被任命为大夫的;未被任命为大夫,就不称公子。”
【按:这四条不称公子,程颐说是圣人削去的。大概因为他们身犯大恶,自己断绝了与先君的关系,所以削去。大义既然在起初已经阐明,其后弑君自立的人,则都以族氏称呼,有的显示其宠任过度导致动乱,有的显示其凭借天然亲属关系反而成为仇寇,立义各不相同。我认为同样是弑君,前后为何忽然义例不同?又为何到闵公以下忽然不同?大概程颐不知道未任命就不书族的义例,所以这样说。春秋初期,诸侯还向天子请命,不自命大夫,所以隐公、桓公时期,如无骇、翚、挟、柔溺以及郑国的语、齐国的年,都不称公子,起初并不是因为他们弑君而削去称呼。庄公以后,诸侯的公子多自命为大夫,所以他们弑君也称公子。这是时世的不同,并非圣人有意在前严后宽。弑君的罪名并不因削去公子称呼而显现,也不因书写公子称呼而加重。程颐的说法未免支离破碎】
僖公十年,晋里。宣公二年秋九月。宣公十年癸巳。襄公二十五年,襄公二十六年。
这是大夫而书名书氏的情况。
这是称公子的情况。
<经部,春秋类,春秋大事表,卷四十五》>
这是称国弑君的情况。
这是称人弑君的情况。
【彚纂说:通观全经,称人弑君的有三起,称国弑君的有四起。胡安国多主张君主无道的说法,而杵臼、商人则罪在一国之人,州蒲则栾书有宽恕之辞,吴僚、薛比则是当国大臣的罪责,密州则只是辨明左氏的错误,庶其则并不发表议论。然而衡量全经,如晋、楚、陈三国的君主都无道,为何直接书写赵盾、夏征舒、公子比弑君的名号?那么他的说法未能完全契合。那么经文的意旨在哪里呢?回答说:“《春秋》依据鲁国史书,鲁国史书遵循赴告,有所删减而不能增益。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那些如实赴告的有多少?其罪责必定有所推诿,大都是让微贱的人承担。圣人参稽各国史书以及七十二邦所听闻的情况,想要正其诛讨,则赴告言辞不同;想要顺从其推诿,则真凶漏网。与其转移罪责以蒙蔽狱讼,不如悬案以征讨真凶。所以书写说:‘某国弑其君’、‘某国人弑其君’,虽然不指名道姓,但乱臣贼子的罪责,也有无法逃脱的】
这是世子弑君的情况。
防二十九哀四年春王
这是弑称阍称盗的情况。
内讳不书弑的有五起。
实为弑君而书卒的有三起。
襄公七年,郑伯。昭公元年冬十月。哀公十年三月。
<经部,春秋类,春秋大事表,卷四十五》>
不书弑而书杀的有一起。
僖公九年冬晋
出君
汪克宽说:“《春秋》记载君主出奔的有十二起,郑突、卫朔、燕欵、蔡朱、莒庚舆、邾益都书写名,啖助所谓君主出奔例书名,是说他们失去了土地,不再是诸侯了。郑忽、曹羁、莒展舆不称爵位,忽、羁未成君,展舆虽然逾年但以弑立,不可称爵位。卫郑不名,是因为叔武摄政而君位未绝。卫衎君位已绝却不名。”
者、彰显衎的即位是正统,而非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