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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春秋大事表五十八

春秋大事表卷三十九

儒藏 · 春秋 · 已译 · 第 259–259 段

春秋大事表卷三十九

<经部,春秋类,春秋大事表》>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大事表卷四十

  国子监司业顾栋高撰

  天文表叙

余读《春秋》至日食与失閠,輙叹周之歴法不▯,其故殆莫可考而知也。考今歴法,三岁一閠,五岁再閠,而《左传》于庄二十五年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云:「非常也。」杜预注:「非常鼓之月,由置閠失所,故致月错。」是不应置閠而置閠,误使七月为六月。襄二十七年冬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云:「辰在申,司歴过也,再失閠矣。」哀十二年冬十有二月螽,云:「火犹西流,司歴过也。」是为应置闰而失不置,于襄少再閠,于哀少一闰,虽书十二月,实十一月,即夏之九月也。何閠法之错缪至于如此?日月行度,据后世歴家推家推算,大率以一百七十二日有余而一交,交则月掩日,而日为之食。然亦有不正相值,或食于夜,则日食不见。但无频月食法,而襄二十一年九月、十月频食,二十四年七月、八月频食,诸儒皆所不解,以日月无频交之理,不交无从有食。惟汉髙帝三年及文帝前三年,俱于十月、十一月晦频食,与《春秋》相同,术士无从考知。元郭守敬之言曰:「三代歴无定法,周秦之间闰余乖次。至汉造《三綂厯》,而是非始定。」经一千一百八十二年,歴凡七十改,创法者十三家,足征天之运行无常,虽圣人创造厯法,经数百年輙废不可用。窃意《易》称「治厯明时」,当汤武革命之初,应天顺人,改定正朔,其损益歴法必更大备。而自尧命羲和、舜齐七政而后,六经之文无可考见,识者惜之。然则守敬所云「厯无定法」者,特其法不▯于后,非果三代圣人不为更造也。自武王革殷至春秋时,又已数百年,周衰失政,世无明天子,莫能脩正厯法。庄、襄、定、哀之间,閠余失次,日月交防,其行度徃徃与后世错,固其理也。汉初太史令司马迁等言厯纪废坏,宜改正朔,始造《太初厯》。自后日益精密。自此以前至春秋,经战国之衰乱,秦、汉皆以力征,日不遑给,莫能以钦若昊天为事,则高帝文帝时之连遭频食,秦置閠多在岁后,莫能随月置閠,恒书后九月,与《春秋》之季略相彷,其亦以此欤?故论著之,以俟后之精通厯法者攷焉。辑《春秋天文表》第四十。

  日食

霞峰华氏曰:「春秋书日食三十六,谨天戒也。」或曰:「日食有常度矣,当食而食,天道之常,于人事何有?」若是,则天人之理不相符合,而春秋之书之者为赘也。夫月之与日,岁十二防为十二朔。朔者,日月交防之期,故食恒在朔。而道有表里,或不正相值,则月不能掩日。歴家推算,大率以一百七十二日有余而一交,交则月掩日而日为之食。然春秋二百四十二年,而经止书日食三十六,必有应食而不食者矣。襄二十一年九月、十月频食,二十四年七月、八月频食,亦必有不应食而食者矣。故夫日食者,厯家以为常,春秋以为变也。春秋之法,常事不书,而日食必书,惧人主之忽以为常也。杜氏乃谓:「惟正阳之月,君子忌之,其余则否。」然则非正阳之月而日食,春秋不应书矣,岂不谬哉?或日或不日,或朔或不朔,史失之也。襄十五年以后,无不书朔日者矣。书「鼓用牲于社」者三,讥也。不鼓于朝而鼓于社,僭也;不用币用牲,非礼也。

<经部,春秋类,春秋大事表,卷四十》>

<经部,春秋类,春秋大事表,卷四十》>

<经部,春秋类,春秋大事表,卷四十》>

<经部,春秋类,春秋大事表,卷四十》>

<经部,春秋类,春秋大事表,卷四十》>

赵氏汸曰:「公羊曰:『某月某日朔,日有食之者,食正朔也。』其或日或不日,或失之前,或失之后,葢以为司歴失之。考《汉书·律歴志》,西汉日食多在晦,亦有先晦一日者。公羊此义必有所受,葢圣人以日食不在正朔,茍书于经,非治歴明时之意,故或去朔,或去日以示义。」彚纂曰:「朔前朔后,圣人何难据实以书,而必

译《春秋大事表》卷三十九

《春秋大事表》卷四十

国子监司业顾栋高撰

天文表序

我读《春秋》读到日食和漏置闰月之处,总是感叹周代的历法不精确,其缘故大概无法考证而知晓。考察现在的历法,三年置一次闰,五年置两次闰,而《左传》在鲁庄公二十五年六月辛未朔日发生日食时,说:“这是异常情况。”杜预注解说:“这是不应该击鼓的月份,因为设置闰月失当,导致月份错乱。”这是不该置闰却置了闰,错误地把七月当成了六月。鲁襄公二十七年冬十一月乙亥朔日发生日食,说:“月亮在申位,掌管历法的官员有过失,再次漏置闰月了。”鲁哀公十二年冬十二月出现螽虫,说:“火星还在向西运行,掌管历法的官员有过失。”这是应该置闰却漏置了,在襄公时期少置了两次闰,在哀公时期少置了一次闰,虽然记载为十二月,实际上是十一月,也就是夏历的九月。为什么闰法错乱到了这种地步?日月的运行度数,根据后世历法家的推算,大抵以一百七十二天多一点为一个交点,相交则月亮遮蔽太阳,从而发生日食。然而也有不正相值的情况,或者在夜间发生日食,那么日食就看不见。只是没有连续两个月发生日食的道理,而鲁襄公二十一年九月、十月连续发生日食,二十四年七月、八月连续发生日食,各位儒生都无法理解,因为日月没有连续相交的道理,不相交就没有日食。只有汉高帝三年和汉文帝前三年,都在十月、十一月的晦日连续发生日食,与《春秋》相同,术士无法考证知晓。元代郭守敬说:“夏商周三代的历法没有固定法则,周秦之间闰余次序混乱。到了汉代制定《三统历》,是非才确定下来。”经历了一千一百八十二年,历法总共修改了七十次,创制新法的有十三家,足以证明天体运行没有常态,即使是圣人创制历法,经过几百年也往往废弃不可用。我私下认为《易经》称“治理历法以明确时节”,应当在商汤、周武王革命之初,顺应天意人心,改定正朔,其增减历法必定更加完备。而从尧命令羲和、舜协调七政之后,六经的文献中无法考证见到,有见识的人为此感到惋惜。那么郭守敬所说的“历法没有固定法则”,只是其法则没有流传到后世,并不是三代圣人不再重新创制。从周武王革除殷商到春秋时期,又已经几百年,周王室衰微失去政令,世间没有英明的天子,没有人能够修正历法。在庄公、襄公、定公、哀公之间,闰余次序失当,日月交食,其运行度数往往与后世错乱,这本来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汉初太史令司马迁等人说历法纪年废坏,应当改正正朔,才开始制定《太初历》。从此以后日益精密。在此以前直到春秋时期,经过战国的衰乱,秦、汉都致力于武力征伐,日不暇给,没有人能以敬顺昊天为事,那么高帝、文帝时连续遭遇日食,秦代设置闰月多在岁末,不能随月份设置闰月,常记载为后九月,与《春秋》末期大致相似,大概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吧?所以论述并著录于此,以等待后世精通历法的人考证。编撰《春秋天文表》第四十。

日食

霞峰华氏说:“《春秋》记载日食三十六次,是谨慎对待上天的警戒。”有人说:“日食有固定的度数,应当发生日食时就发生,这是天道的常规,与人事有什么关系?”如果这样,那么天人的道理就不相符合,而《春秋》记载日食就是多余的了。月亮和太阳,一年十二次交会形成十二个朔日。朔日,是日月相会的时期,所以日食常在朔日发生。而日月运行轨道有表里之分,有时不正相值,月亮就不能遮蔽太阳。历法家推算,大抵以一百七十二天多一点为一个交点,相交则月亮遮蔽太阳而发生日食。然而《春秋》二百四十二年,经文只记载日食三十六次,必定有应当发生日食而没有发生的。鲁襄公二十一年九月、十月连续发生日食,二十四年七月、八月连续发生日食,也必定有不应当发生日食而发生的。所以日食,历法家认为是常规,《春秋》认为是变异。《春秋》的法则,常规之事不记载,而日食必定记载,是担心君主忽视而认为是常规。杜氏却说:“只有正阳之月,君子忌讳它,其余月份则不忌讳。”那么非正阳之月发生日食,《春秋》就不应当记载了,难道不荒谬吗?有的记载日期有的不记载,有的记载朔日有的不记载,是史官的失误。鲁襄公十五年以后,没有不记载朔日的。记载“击鼓并在社庙用牲祭祀”的有三次,是讥讽。不在朝廷击鼓而在社庙击鼓,是僭越;不用币帛而用牲口,是不合礼制。

赵汸说:“《公羊传》说:‘某月某日朔,日有食之,是日食发生在正朔。’有的记载日期有的不记载,有的失于之前,有的失于之后,大概是认为掌管历法的官员失误。考察《汉书·律历志》,西汉日食多在晦日,也有在晦日前一天的。《公羊传》此义必定有所传承,大概是圣人认为日食不在正朔,如果记载在经文中,不符合治理历法明确时节的本意,所以有的去掉朔日,有的去掉日期以示含义。”彚纂说:“朔日之前或之后,圣人何难据实记载,而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