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 食货志一
国多游民则多旷土,农一食百,国胡以富?群工众商,皆利之府,欲问地利,先问业户,是在审户口。
惟正之供,天经地义,洒血报国,名日血税。以天下财治天下事,虽操利权,取之有制,是在核租税。
权一岁入,量人为出,权一岁出,量出为人。多取非盈,寡取非绌,上下流通,无壅无积,是在筹国计。
泰西诸国尽负国债,累千万亿,数无涯际。息有重轻,债别内外,内犹利半,外则弊大,是在考国债。
金银铜外,以楮为币,依附而行。金轻于纸,凭虚而造,纸犹敝屣,轻重由民,莫能棍止,是在权货币。
输出输入,以关为口,利来利往,以市为薮。漏卮不塞,势且倾踣,虽有善者,何法能救,是在稽商务。
六者兼得则理财之道得而国富矣,六者交失则理财之道失而国贫矣。日本维新以来,尤注意于求富,然闻其国用则岁出入不相抵,通商则输出入不相抵,而当路者竭蹶经营,力谋补救,其用心良苦而法亦颇善。观于此者可以知其得失之所在矣,作《食货志》。
产 箍
中古时有户籍,每岁阅口造计帐,六岁大比。而造户籍每户以家长为户主,五家相保,户或逋逃,则责五保。所计之籍,里上之郡,郡上之国,而告之官,统其事于民部省。凡户籍五比则递除远年之籍,其年老应免庸调者咸注于册。自将军主政,封建制定,各君其国,各私其民。惟世禄之家例有编籍,其取之于民无制,户籍之法遂不相统一。逮其末造,游士以浮浪名者日本名无籍游荡之士曰浮浪。辐辏于京、坂、江户之间,卒奉强藩以覆幕府,民皆轻去其乡,户籍益荡然无纪。旧俗专尚世族,贵贱悬绝,诸藩士卒隶于麾下者,皆仰食于平民而不与平民通婚嫁,凡平民禁乘马、禁着屐、禁衣丝绒,别有秽多非人之族,又不得与平民齿。然农、工、商、贾皆平民之业,其他藩主、藩臣逮于神官、僧侣,皆游手而坐食,不啻农之家一而食粟之家六已也。维新以来,废藩为县,凡旧藩诸侯改称为华族,藩士之食世禄者改称为士族,废秽多非人之名,概称为平民,旧日制限悉皆解禁。明治五年四月,大政官布告日:编审户口,当务之急,国有政府,固所以保护人民。然不察民之多寡,何以施治?凡民所以能养生送死、安然无憾者,实由政府保护之故。今之民多有脱籍、漏籍、不得蒙保护者,谓之非国民也可。中叶以还,分疆画界,东西距离,国多异政,户有殊俗,而户籍之法亦从而凌杂。于是人民出彼人此,来往无制,沿袭之久已成习惯。今特制定全国户籍之法,将使全国人民知上下通义。汝众庶其体斯意,毋忽于是。
创编户籍后数有更改,统分为八族:日皇族,日华族,日士族,日卒族,即旧藩时之充兵卒者。别有所谓地士,乃旧藩平民,因其勋劳或赏其材能,特超擢之使与藩臣等列,名曰地士。其后此二类皆改编为平民。日神官,日僧,日尼,日平民。分为五事:日农,日工,日商,日杂业,统官员、学生、医生、神官、僧人各类。日雇人。其法随各府各县分定某区,每区或四五町,或七八村,因地之宜,听从其便。每区分编号数,每号为一户,有一户兼二、三号,亦有二、三户合编一号,随其住宅之大小而分。户有户主,区置户长、副户长,而统辖于府、县、厅官吏。户长依式征收户籍,由户主呈送,将其家亲属姓名、生年月日、职业及氏神宗门一一开载。存户长处,别缮二通。又作总计表及职业表,并呈管辖所。谓距离府县厅较远之地别置一所,分派吏员以管理之。管辖所达之府、县、厅,准户籍式作管内总计表及职业表,将户长所呈一通存厅事,一通押印,并表每六个月呈之太政官,每年正月晦日,户长据现在人数,自月一日始限一百日详为查检,此百目中有增减,于明_f-正月中订正之。每六年则重为编审,注之于册。届六年期,每府、县复详细检查,自二月一日始至五月十五日止,凡一百日。凡人民生死、生者以时报之户长,死者并其葬地亦以时
译国家游民多,荒地就多,一个农民生产的粮食要养活上百人,国家怎么能富裕呢?众多的工匠和商人,都是利益的源泉,想要了解土地的利益,首先要了解从业的户主,关键在于审查户口。
正规的赋税,是天经地义的,百姓流血牺牲报效国家,称为血税。用天下的财富治理天下的事务,虽然掌握着财利的大权,但征收要有制度,关键在于核算租税。
权衡一年的收入,根据收入决定支出;权衡一年的支出,根据支出调整收入。多取并非盈余,少取并非不足,上下流通,没有堵塞和积压,关键在于筹划国家财政。
西方各国都背负着国债,累计千万亿,数目没有边际。利息有轻重之分,债务有内外之别,内债尚有一半利益,外债弊端极大,关键在于考察国债。
金银铜之外,以纸币为货币,依附于金属货币而流通。金属货币比纸币轻,凭空制造,纸币如同破鞋,轻重由民众决定,无法强行阻止,关键在于权衡货币。
进出口贸易,以关隘为出入口,利益来来往往,以市场为聚集地。漏洞不堵塞,局势将要倾覆,即使有善于治理的人,有什么办法能挽救呢,关键在于稽查商务。
这六方面都做好了,理财的方法就掌握了,国家就富裕了;这六方面都失败了,理财的方法就失去了,国家就贫困了。日本维新以来,尤其注重求富,然而听说其国家财政每年收支不相抵,通商贸易进出口不相抵,而执政者竭力经营,努力谋求补救,其用心良苦,方法也颇为完善。观察这些,就可以知道得失所在了,因此作《食货志》。
中古时期有户籍,每年核查人口编制计帐,每六年进行一次大比。编制户籍时,每户以家长为户主,五家互相担保,如果某户逃亡,就责罚五家担保。所统计的户籍,由里上报给郡,郡上报给国,然后报告给官府,统归民部省管理。凡是户籍每五年比一次,就递次废除远年的旧籍,那些年老应免除庸调的人,都登记在册。自从将军主政,封建制度确立,各国君主各自统治自己的国家,各自私有自己的民众。只有世袭俸禄的家庭按规定有编籍,他们向民众征收赋税没有制度,户籍之法于是不能统一。到了末期,以浮浪为名的游士(日本称无籍游荡之士为浮浪),聚集在京师、坂本、江户之间,最终拥戴强藩推翻了幕府,民众都轻易离开家乡,户籍更加混乱无序。旧俗专门崇尚世族,贵贱悬殊,各藩士卒隶属于麾下,都依靠平民供养,却不与平民通婚嫁,凡是平民禁止骑马、禁止穿屐、禁止穿丝绒衣服,另有秽多、非人等族类,又不得与平民并列。然而农、工、商、贾都是平民的职业,其他藩主、藩臣直到神官、僧侣,都是游手好闲而坐享其成,差不多是农家一家而吃粮之家有六家了。维新以来,废除藩国改为县,所有旧藩诸侯改称为华族,享有世袭俸禄的藩士改称为士族,废除秽多、非人的名称,一概称为平民,旧日的限制全部解除。明治五年四月,大政官布告说:编审户口,是当前最紧急的事务,国家有政府,本来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然而不考察民众的多少,怎么施行治理呢?凡是民众之所以能够养生送死、安然无憾的,实在是因为政府的保护。现在的民众有很多脱离户籍、遗漏户籍、得不到保护的,称之为非国民也可以。中叶以来,划分疆界,东西距离遥远,国家政令不一,户籍风俗各异,户籍之法也随之杂乱。于是人民从此地到彼地,来往没有管制,沿袭已久已成为习惯。现在特别制定全国户籍之法,将使全国人民知晓上下通行的道义。你们众人要体会这个意思,不要忽视这件事。
创立编制户籍后多次更改,统共分为八族:皇族、华族、士族、卒族(即旧藩时期充当兵卒的人)。另外有所谓地士,是旧藩平民,因为他们的勋劳或赏识他们的才能,特别提拔他们使与藩臣同等列位,名叫地士。后来这两类都改编为平民。神官、僧、尼、平民。分为五类职业:农、工、商、杂业(统括官员、学生、医生、神官、僧人等各类)、雇人。其方法随各府各县分定某个区域,每区或四五町,或七八村,根据地形适宜,听从方便。每区分编号数,每号为一户,有的一户兼二、三号,也有二、三户合编一号,随住宅的大小而划分。每户有户主,每区设置户长、副户长,而统辖于府、县的官吏。户长依照格式征收户籍,由户主呈送,将其家中亲属姓名、出生年月日、职业及氏神宗门一一记载。保存在户长处,另外抄写两份。又制作总计表及职业表,一并呈报管辖所。所谓距离府县厅较远之地另外设置一处,分派吏员以管理之。管辖所送达府、县、厅,按照户籍格式制作管内总计表及职业表,将户长呈报的一份存在厅事,一份加盖印章,并连同表格每六个月呈报太政官,每年正月最后一天,户长根据现有人数,从正月初一开始限一百天详细查检,这百日内如有增减,在次年正月中订正。每六年则重新编审,登记在册。到了六年期限,每府、县再次详细检查,从二月一日开始至五月十五日止,共一百天。凡是人民生死,生者及时报告户长,死者及其葬地也及时
报之户长。移徙,其因事举家移徙者,由邻保、户长达其事由于本贯所辖官厅,官厅受其文达知所住官厅,令编入其籍。有故而还原所者,送籍如其初。或举家移徙不愿改籍者,权认为暂住,注于所居地之暂住册。若同一管内自甲区而入乙区,则由户长达管辖所,管辖所达移住户长,改注甲籍于乙籍。均注于籍。
译上报给户长。关于迁徙,如果是因事举家迁徙的,由邻保、户长将事情原委上报给原籍所在地的管辖官厅,官厅收到文书后通知现居住地的官厅,命令将其编入当地的户籍。如果有原因而返回原籍的,送还户籍如同当初一样。或者举家迁徙但不愿更改户籍的,暂时认定为暂住,登记在居住地的暂住册上。如果是在同一管辖区域内从甲区迁入乙区,则由户长上报给管辖所,管辖所通知迁入地的户长,将甲区的户籍记录改注到乙区的户籍中。都登记在户籍上。
其旅游暂往者,各携文凭以时查核,过三月以上则当注于所居地之;陪,凡传舍住宿必注名簿,每七日由派出驿员查核,自馀由户长稽查。凡住宿三日以上即告知所居地之户长,其暂住者于管辖所临时注册,编入暂住表,以稽出入、核增减。间月检查,达知府、县、厅。年终汇呈太政官。若三府五港辐辏之处,时时由户长稽察,上告官厅,每间一月即呈之太政官。
行之数年法益精密,今列户籍诸表如左,因其业农者几及半数,并附耕地平均表以便稽其每人耕地之数。若工、若商,并注于表。至物产、工艺,则别详各志中。
户籍表第一明治十年、十一年,无调查确数,故暂阙。十二年系据一月一日调查之数,表中所列数目最末者为单位,其上为十、其上为百、其上为千、其上为万、其上为十万、其上为百万、其上为千万、累至九位则为亿万,如第一表中之合数三五七六八五八四,即系三千五百七十六万八千五百八十四人柏..馀仿斗.。
李
类别
明治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十二年
男
16796158
16891729
17050521
17250420
17419785
18137670
女
16314667
16408946
16575157
16747029
16918619
17624539
合计
33110825
33300675
33625678
33997449
34338404
35768584
户籍表第二
宇
类别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社 数
138123
123705
121806
153037
162782
寺 数
89914
88423
79120
74784
71962
年
类痢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户 数
7107841
7050921
7061524
140304
7208146
寄留户数
50409
69556
80254
84964
白籍嘉笛=
孛
族别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男
14
14
15
17
20
皇族
女
15
17
17
17
17
合数
29
31
32
34
37
男
1300
1387
1405
1404
1433
华族
女
1366
1443
1486
1492
1532
合数
2666
2829
2891
2896
2965
男
634701
767771
938734
948161
949049
土族
女
647466
780797
944531
948210
945735
合数
1282167
1548568
1883265
1896371
1894784
男
334407
173654
3769
2200
卒族
女
324666
170137
。 3477
2106
合数
659074
343881
7246
4306
男
1715
1742
地士
女
1601
1628
合数
3316
3380
族别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男
52147
38720
4569
1397
49
旧
神
女
50336
37399
4345
1368
67
官
合数
102477
76119
8914
2765
116
男
151677
148807
141390
127737
42710
僧
女
60169
58862
57045
54292
23720
合数
211846
207669
198435
182029
66430
男
尼
女
9621
9326
7680
6186
1713
合数
9621
9326
7680
6186
1713
男
15620203
15759634
15960636
16169503
16426524
平民
女
15
译那些临时外出旅游的人,各自携带身份证明以便随时查验,若停留超过三个月,就应当登记在居住地的户籍中;凡是住宿在驿站旅馆的,必须登记在名册上,每七天由派出的驿员进行核查,其余则由户长稽查。凡是住宿超过三天的,就告知居住地的户长;那些暂时居住的人,在管辖机构临时注册,编入暂住名册,以稽查出入、核实增减。每隔一个月进行检查,上报知府、县、厅。年终汇总呈报太政官。如果是在三府五港等人员汇聚的地方,时时由户长稽查,上报官府,每隔一个月就呈报太政官。
实行几年后,法令日益精密,现在列出户籍各项表格如下:因为从事农业的人几乎占半数,所以附带耕地平均表,以便核查每人耕地的数量。至于工匠、商人,也都登记在表中。至于物产、工艺,则分别在各项志书中详细记载。
户籍表第一:明治十年、十一年,没有调查的确切数字,所以暂时空缺。十二年是根据一月一日调查的数字,表中所列数字最末一位是单位,其上一位是十,再上一位是百,再上一位是千,再上一位是万,再上一位是十万,再上一位是百万,再上一位是千万,累积到第九位就是亿,如第一表中的总数三五七六八五八四,就是三千五百七十六万八千五百八十四人,其余类推。
李
类别
明治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十二年
男
16796158
16891729
17050521
17250420
17419785
18137670
女
16314667
16408946
16575157
16747029
16918619
17624539
合计
33110825
33300675
33625678
33997449
34338404
35768584
户籍表第二
宇
类别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社数
138123
123705
121806
153037
162782
寺数
89914
88423
79120
74784
71962
年
类别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户数
7107841
7050921
7061524
140304
7208146
寄留户数
50409
69556
80254
84964
白籍嘉笛=
孛
族别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男
14
14
15
17
20
皇族
女
15
17
17
17
17
合数
29
31
32
34
37
男
1300
1387
1405
1404
1433
华族
女
1366
1443
1486
1492
1532
合数
2666
2829
2891
2896
2965
男
634701
767771
938734
948161
949049
土族
女
647466
780797
944531
94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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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数
128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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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265
1896371
1894784
男
33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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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
卒族
女
324666
170137
。 3477
2106
合数
659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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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6
男
1715
1742
地士
女
1601
1628
合数
3316
3380
族别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男
52147
38720
4569
1397
49
旧
神
女
50336
37399
4345
1368
67
官
合数
102477
76119
8914
2765
116
男
151677
148807
141390
127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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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
女
60169
58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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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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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尼
女
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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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3
合数
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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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3
男
156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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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
女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