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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日本国志三十

步第十四

史藏 · 载记 · 已译 · 第 358–360 段

三联队

九大队

14

234

756

3742

1706

6452

329

骑兵一大队

l

16

36

15l

180

5

317

26

东

野山炮兵一

大队

1

l

17

15

46

36

223

144

104

94

4

3

305

293

36

京

工兵一中队

13

64

158

88

323

30

辎重兵一中

队

9

29

137

内输卒6l

44

219

67

镇

汁

17

304

967

4465

2144

12

7909

170

厶

¨

步兵二联队

四大队

7

105

343

172

879

3045

47

仙

山炮兵一大

队

9

17

75

45

2

148

45

台

函馆炮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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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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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辎重兵一小

队

5

12

64

内输卒63

2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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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7

124

389

1894

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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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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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生兵

职工

计

十二年六月

三十日比较

增

减

步兵二联队

六大队

8

164

508

2393

1038

413

350

名

古

山炮兵一中

队

10

18

72

52

2

译三联队

九大队

14

234

756

3742

1706

6452

329

骑兵一大队

1

16

36

151

180

5

317

26

东

野山炮兵一

大队

1

1

17

15

46

36

223

144

104

94

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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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

工兵一中队

13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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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辎重兵一中

队

9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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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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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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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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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兵二联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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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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辎重兵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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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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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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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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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六月

三十日比较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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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兵二联队

六大队

8

164

508

2393

1038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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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古

山炮兵一中

队

10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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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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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兵三联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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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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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山炮兵一

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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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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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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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合 计

1436

4447

3337

9235

47

36579

525

筅兵欧洲兵士往往结党横行,恃力扰害,或于道上使醉滋事,地方警部欲拘引,则又聚党与斗殴,莫敢谁何。各国因别设一部,名日宪兵,取兵士中之品端性良者充其选,意以弹压兵士,其职掌介兵士、警部之间。日本兵士近年亦往往与巡查争斗,竟有聚众数十意若开战者,论者因谓宪兵之有益。明治十三年三月始设宪兵一部于东京,其他府县犹未设立。

宪兵居陆军之一部,专以巡查军人非违,兼任行政警察,司法警察,又分隶司法、内务、陆军三省。关系军纪属陆军省,关系行政属内务省,关系司法属司法省。又兼受警视总监、府知事、东京有警视总监,与府知事无与。县令及上等裁判、地方裁判所检事之指挥。分常务为二,平时巡逻视察日巡察,有时特遣侦探日检察。宪兵巡视之时,遇军人醉酒酗暴于市,或凭武力凌侮人,得逮捕之。指在军营外犯法者,若在营内,该管官之责。又见有人受军人损害者,可将人证告发。海陆军之队伍潜匿于市伍者,可请海陆军官廨之命逮捕之。如遭数军人暴动不能悉捕,则捕其造意或倡首一人。遇有警部乞援,即与之协力。遇巡查捕军人非违者,请而受之。见常人犯违式诖违罪者,拘之,交于巡查。见现行犯罪者,不论军人常人,得逮捕之。捕现行犯罪之常人,即送之警察署,或致之巡查。惟非有特命,不得蓦人人家逮捕常人,拘引货物,不得妄用兵器,遇拒捕,非兵力不可者不在此例。不得入外国公馆。如地方有贼徒窃发,宪兵侦知其事,速报之上官。遇有水溺火灾及变死人,又有老弱妇女急病者,疯癫者,罹危害者,宪兵应扶助之。宪兵选拔于近卫镇台常备、豫备、后备各军,取其年自二十二至三十、身长五尺以上、能读书作字、品行端方者,五人为伍,有伍长一人,选拔他兵科服役六月以上者,后选宪兵服役六月以上者。二伍有军曹一人,选宪兵伍长服役六月以上者。十伍有中尉或少尉一人,四十伍为一分队,一分队有大尉一人,分队六为一队,一队有中佐一人掌其司令。现在编一队,内有中佐一人任队长,大尉副官一人,大尉六人任分队长,中尉、少尉共二十四人,准士官下副官一人,曹长六人,军曹百二十人,伍长二百

译步兵第三联队第九大队、镇大野山炮兵第一大队、坂工兵第一大队、辎重兵第一小队,以及内输卒,其人员统计如下:上长官、士官、下士、兵卒、生兵、职工等类别的人数及总计。

步兵第二联队第六大队、广山炮兵第一中队、岛辎重兵第一小队,其人员统计如下:上长官、士官、下士等类别的人数及总计。

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比较增减情况:步兵第二联队第六大队、镇熊野山炮兵第一大队、台太工兵第一大队、辎重兵第一小队,其人员增减统计如下:上长官、士官、下士等类别的增减人数及总计。

合计:上长官、士官、下士、兵卒等类别的总人数。

欧洲国家的士兵往往结党横行,依仗武力骚扰危害百姓,或者在道路上醉酒滋事。地方警察想要拘捕他们,他们便聚集党羽与警察斗殴,无人敢奈何他们。各国因此另外设立一个部门,名叫宪兵,选取士兵中品行端正、性情良善的人充任,意图以此弹压士兵,其职责介于士兵与警察之间。日本士兵近年来也常常与警察争斗,甚至有聚集数十人似乎要开战的情况,议论者因此认为设立宪兵有益。明治十三年三月开始在东京设立宪兵一部,其他府县尚未设立。

宪兵属于陆军的一部分,专门负责巡查军人的违纪行为,兼任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又分别隶属于司法、内务、陆军三省。涉及军纪的归属陆军省,涉及行政的归属内务省,涉及司法的归属司法省。又同时接受警视总监、府知事(东京有警视总监,与府知事无关)、县令以及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检察官的指挥。日常事务分为两类,平时巡逻视察称为巡察,有时特别派遣侦探称为检察。宪兵巡视时,遇到军人在市区醉酒闹事,或凭借武力欺凌侮辱他人,可以逮捕他们。这指的是在军营外犯法的人,如果在营内,则是该管长官的责任。又见到有人遭受军人损害的,可以将人证告发。海军和陆军的队伍潜匿于市井的,可以请求海陆军官的命令逮捕他们。如果遭遇数名军人暴动无法全部逮捕,则逮捕其策划者或带头者一人。遇到警察请求援助,即与之协力。遇到警察抓捕军人违纪者,请求后接受处理。见到普通人犯下违式诖误之罪的,拘捕他们,交给警察。见到现行犯罪者,不论军人还是普通人,都可以逮捕。逮捕犯现行罪的普通人,立即送往警察署,或交给警察。只是没有特别命令,不得突然进入民宅逮捕普通人,拘禁货物,不得妄用兵器,遇到抗拒逮捕、非兵力不可的情况不在此例。不得进入外国公馆。如果地方有盗贼窃发,宪兵侦知此事,迅速上报上官。遇到溺水、火灾及意外死亡的人,又有老弱妇女急病者、疯癫者、遭受危害者,宪兵应当扶助他们。宪兵从近卫镇台常备、预备、后备各军中选拔,选取年龄在二十二至三十岁、身高五尺以上、能读书写字、品行端正的人,五人为一伍,设伍长一人,选拔其他兵种服役六个月以上者,后选拔宪兵服役六个月以上者。两伍设军曹一人,选拔宪兵伍长服役六个月以上者。十伍设中尉或少尉一人,四十伍为一分队,一分队设大尉一人,六分队为一队,一队设中佐一人掌管其司令。现在编制一队,内有中佐一人任队长,大尉副官一

四十人,兵卒千二百人,会计军吏一人,军吏补及副一人,军医若干人,军曹、伍长兼任书记二人,会计或二等或三等书记六人,其自曹长以上皆选之宪兵本部,队长即为本部长,统率部下宪兵,监视其勤惰,遇有非常之事,速报之内务、陆军、司法各卿及警视总监。每月收各队长报告检核之,关系行政、司法,分呈之内务、司法二卿及检事,亦呈之陆军卿。其系于海军者专呈之海军卿。分东京府下为六管区,每各管区设若干屯,分遣二伍以上兵屯驻,队长以时巡视各管区各屯所,副官辅助队长,分队长,各司其部下之事,亦以时巡视各分屯,分队长据各屯报告,每七日呈之队长。中尉、少尉分任各管区事,司各屯报告。兵卒巡察,每日记之手簿,以供报告。若遇有外患、内变时,其服役法别行编制。

译四十人,士兵一千二百人,会计军吏一人,军吏补充及副职一人,军医若干人,军曹、伍长兼任书记员二人,会计或二等、三等书记员六人。其中自曹长以上人员均由宪兵本部选拔,队长即为本部长,统率部下宪兵,监督他们的勤勉与懈怠,遇到突发事件,迅速向内务、陆军、司法各卿及警视总监报告。每月收集各队长的报告进行审查,涉及行政、司法事务的,分别呈报内务、司法二卿及检察官,同时也呈报陆军卿。涉及海军事务的,专门呈报海军卿。将东京府划分为六个管区,每个管区设置若干驻屯所,派遣两个伍以上的士兵驻守。队长时常巡视各管区及各驻屯所,副官辅助队长,分队长各自管理部下事务,也时常巡视各分驻屯所。分队长根据各驻屯所的报告,每七天向队长呈报一次。中尉、少尉分别负责各管区事务,掌管各驻屯所的报告。士兵进行巡察,每日记录在手簿上,以供报告之用。如果遇到外患、内乱时,其服役方法另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