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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日本国志四十七

第四章 重罪公判

史藏 · 载记 · 已译 · 第 430–433 段

第四章 重罪公判

重罪裁判所所应受理者:一,因预审判事或轻罪裁判所、会议局判决宣告移转于本管者。二,因控诉裁判所或大审院判决宣告移转于本管者。第三百七十二条,违警罪裁判所、轻罪裁判所皆因检察官之求请而受理,而此独无者,因重量罪裁判所只有送移及定管裁判乃受而理之,不由检察官求请。义详于下条,盖重罪特重其事,以检事长作公诉状,故不系于检察官求请也。移转重罪裁判所宣告,一定要照左所区别作公诉状:于控诉裁判所开重罪裁判所,要检事长作公诉状。于始审裁判所开重罪裁判所,要检事作公诉状,或令检事之兼行该所检察官职务者造之。第三百七十三条。公诉状要开载左项条件:一,被告事件始末及加重、减轻情况。二,被告人名氏、年甲、身位、职业、居所、籍贯。三,预审时所搜集原、被告证据。四,罪名法律正条及移转重罪裁判所宣告概略。第三百七十四条公诉状除移转本管宣告状以外,不可记载被告人他事。第三百七十五条。于移转重罪裁判所宣告状,若于一被告人开载并非附带之别起重罪,检察官得分别各造公诉状,向裁判长求请令分别为辩论。谓由各起重罪罪质、罪况皆不同一,恐审查混淆其附带罪则,不须分别作诉状也。裁判长于一公诉状内开载并非附带之别起重罪,得以其职权令分别为辩论,及将数通公诉状所载事件同时令为辩论。第三百七十六条,,书记要于被告人赴审五日以前,先将公诉状誊本交付。谓假与五日间光阴,令被告人为辩护之备,以其重罪假日较多慎重乡意也。若被告人有数名,要将誊本分别交付。第三百七十七条。重罪裁判所长及受其委任之陪席判事,自公诉状解到二十四时后要与书记对同,将被告事件推问被告人,且问其有无辩护人,若不具辩护人,要以裁判长职权就该所所属代言人中选充,被告人及代言人不生异议,得令代言人一名兼理被告人数名辩护。同一事件而被告有数名者。用辩护人非经三l日后不得即开辩论。第三百七十八条,欲令被告人与代言人精细咨询,不取政屈,故假与三日光阴。辩护人有故,被告人申告事由,可别行改选。若被告人不自改选,裁判长要照前条规则选充,但改选辩护人又要三日间停止辩论。第三百七十九条。书记于第三百七十八条所开载要造推问文案,照依格式登录:选具辩护人、辩论中改选辩护人、及停阁辩论,要将其事由登录于公判始末书。第三百八十条。不具辩护人而为辩论者,不成为处刑宣告。若无罪亘告,虽不具辩护人亦无损于被告者,故特于处刑宣告言之。已起辩论之后,虽有违第三百七十七条至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则者,被告人不得生异议。第三百八十一条,谓恐被告人应言而不言,中道起议,希图延捱裁判,故设此制限以预防其弊。辩护人于第三百七十八条择定之后,得与被告人接见,又得于书记局阅览一切诉讼文书且钞写之。词讼文书不许赍出局外,故日得于书记局阅览。自移转重罪裁判所宣告日至裁判宣告日,除辩护人外不分何人不得与被告人接见,但被告人现在之裁判所长允许者不在此限。第三百八十二条。因检察官及民事原告人之求请,所传唤证人名氏目录要于开审一日之先送付被告人。因被告人之求请,所传唤证人名氏目录要同一期限内由书记送付检察官。其因民事所传唤者,送付民事原告人。第三百八十三条。不预将证人名氏通知者,自非为参验事实,不得听其陈述。但对手人若无异议,亦得听之。第三百八十四条,谓裁判长为事实参验,以其职权听其陈述者不在此限。证/人传唤状其解付与到案之间少要假与二日。第三百八十五条裁判长开厅之日,要在公廷当陪席判事、检察官之前将应行开厅之故陈述,但不须传唤被告人。第三百八十六条。裁判长推度辩论应需二日以上者,得令重罪裁判所同地判事一名为预备陪席判事。第三百八十七条,预设陪席判事以参辩论,虽裁判官中间罹病而不烦更代

译第四章 重罪公判

重罪裁判所应当受理的案件:一,因预审、轻罪裁判所或会议局判决宣告而移转至本管辖的;二,因控诉裁判所或大审院判决宣告而移转至本管辖的。

第三百七十二条,违警罪裁判所、轻罪裁判所的受理皆因检察官的请求,而重罪裁判所唯独没有这一规定,这是因为重罪裁判所仅因移送及确定管辖而受理,并非由检察官请求。其义理详于下条,大概是因为重罪特别重大,由检事长制作公诉状,所以不依赖于检察官的请求。

移送至重罪裁判所的宣告,一定要按照下列区别制作公诉状:在控诉裁判所开设重罪裁判所的,要由检事长制作公诉状;在始审裁判所开设重罪裁判所的,要由检事制作公诉状,或者命令兼任该所检察官职务的检事制作。第三百七十三条。

公诉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告事件的始末以及加重、减轻的情节;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职业、居所、籍贯;三,预审时所搜集的原告、被告证据;四,罪名的法律正条以及移送重罪裁判所宣告的概要。第三百七十四条,公诉状除移送管辖宣告状以外,不得记载被告人的其他事项。

第三百七十五条,在移送重罪裁判所的宣告状中,如果针对一名被告人载明了并非附带的另起重罪,检察官可以分别制作各公诉状,向裁判长请求分别进行辩论。这是因为各起重罪的性质、情节皆不相同,恐怕审查时会混淆附带罪,所以不需要分别制作诉状。裁判长对于一份公诉状内载明的并非附带的另起重罪,可以依职权命令分别进行辩论,也可以将数份公诉状所载事件同时命令进行辩论。

第三百七十六条,书记员要在被告人到庭五日以前,先将公诉状的副本交付。这是给予五天的时间,让被告人准备辩护,因为重罪假期较多,出于慎重的用意。如果被告人有多名,要将副本分别交付。

第三百七十七条,重罪裁判所长及受其委任的陪席判事,自公诉状送达二十四小时后,要与书记员一同,将被告事件讯问被告人,并询问其是否有辩护人;如果没有辩护人,要由裁判长依职权从该所所属的代言人中选定充任。如果被告人及代言人没有异议,可以命令一名代言人兼理多名被告人的辩护。同一事件而被告人有多名者,使用辩护人未经三日后不得立即开始辩论。

第三百七十八条,为了让被告人与代言人精细咨询,不受压迫,所以给予三天的时间。如果辩护人有故,被告人申告事由,可以另行改选。如果被告人不自行改选,裁判长要依照前条规则选定充任,但改选辩护人又要停止辩论三天。

第三百七十九条,书记员对于第三百七十八条所规定的事项要制作讯问文案,按照格式登录:选定辩护人、辩论中改选辩护人、以及停止辩论,要将其事由登录于公判始末书中。

第三百八十条,没有辩护人而进行辩论的,不能作出刑罚宣告。如果是无罪宣告,即使没有辩护人也不损害被告人,所以特别在刑罚宣告中提及。已经开始辩论之后,即使有违反第三百七十七条至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则的情况,被告人也不得提出异议。

第三百八十一条,这是为了防止被告人应当发言而不发言,中途提出异议,企图拖延裁判,所以设立此限制以预防其弊端。辩护人自第三百七十八条选定之后,可以与被告人接见,又可以在书记局阅览一切诉讼文书并抄写。诉讼文书不允许带出局外,所以说可以在书记局阅览。自移送重罪裁判所宣告日至裁判宣告日,除辩护人和被告人现在之裁判所长允许者外,任何人不得与被告人接见。

第三百八十二条,因检察官及民事原告的请求,所传唤证人的姓名目录要在开庭一日之前送交被告人。因被告人的请求,所传唤证人的姓名目录要在同一期限内由书记员送交检察官。如果是因民事案件传唤的,送交民事原告。

第三百八十三条,不预先通知证人姓名的,除非是为了查验事实,不得听取其陈述。但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也可以听取。

第三百八十四条,这是说裁判长为了查验事实,依职权听取其陈述的不在此限。证人传唤状的送达与到庭之间至少要给予两天。

第三百八十五条,裁判长开庭之日,要在公庭上当着陪席判事、检察官的面陈述应当开庭的原因,但不需要传唤被告人。

第三百八十六条,裁判长估计辩论需要两天以上的,可以命令重罪裁判所同地的判事一名作为预备陪席判事。

第三百八十七条,预设陪席判事以参与辩论,即使裁判官中间患病,也不烦劳更换。

,以省反覆延滞之患也。裁笋官、检察官及书记各就坐位之后,要随即起推问及辩论。裁判长要先咨问被告人名氏、年甲、身位、职业、居所、籍贯,若其答词有与预审中所陈述龃龉不合者,然于公诉状所揭载之被告人并无违误,仍应接续辩论。第三百八十八条。书记要唱呼所传唤证人名氏,其应名到案之证人要置之别舍,临当陈述依次呼入。第三百八十九条。裁判长当令书记朗读公诉状,要向被告人告以潜心详听。第三百丸十条,重罪公诉状尤属紧要,讼庭辩论皆从其朗读而起,被告不得不倾听而答辩,第三百七十四条所云云是也川裁判长要待书记朗读讫方始推问被告人,被告人将预审中所招服事件谓非确实,若欲除消,要令辩明其事由,被告人虽自招服,仍不得不为审查。第三百九十一条,虽经招服,然人情万变,或有为而庇亲故,或有故而自诬服者亦复不少,要必参究其实方可终结公判。裁笋长推问已完之后,要向被告人告知并出证凭自为辩解,苟有利于被告人,可作反证者亦应告知之。第三百九十二条,谓虽有辩护人,而裁判长举有利被告者以指示之,亦其职务之一也。裁判长于每一原告证人陈述讫,要向被告人质其意见。第三百九十三条。证人既陈述之后,要祗候别舍,但由裁判长允其退廷者不在此限。陪席判事、检察官、被告人及民事原告人得求请再问证人并令与他证人对质,裁判长得以职权为前项处分。第三百九十四条,谓证人陈述或有所龃龉,则不得再命证人或互相对质,或重新陈述,故虽陈述既毕,不许随意退廷。裁判长推度证人当被告人面前有存爱憎畏慑之念,不敢吐实者,得于陈述时因检察官、民事原告人之求请,或以其职权令被告人退出。谓公判以面决为常法然,若此条所亦一时权宜,出于不得已者。裁笋长于证人陈述既毕之后,要命被告人再人公廷,告知其条件,且令申其意见。第三百九十五条。裁判长于第三百条所定次序既完之后,要将公诉上辩论完结之意宣告。第三百九十六条,其检察官求刑,原告人要偿者更开辩论。检察官及原告人得就辩论中所发见条件求为预审,若裁判所准其求请,要令所开重罪裁判所内判事一名为预审,且发其报告书。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则,本条亦适用之。第三百九十七条。有辩论完结宣告者,检察官要将适用之法律酌拟陈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得以检察官所见不合者续为辩论。第三百九十八条。终前条辩论之后,民事原告人要就私诉陈其所请,被告人、辩护人及民事干连人得为答辩,检察官要就私诉陈述其意见。谓检察于赔偿既非原、被告陈其意见,特由职务耳,故于最终方为陈述。于裁判所得延捱私诉辩论之期,谓不得同一裁判,如第三百六条第二项所揭者之类。但要闭厅以前笋决之。第三百九十九条,谓重罪裁判所不常置,故不容不于闭厅之前判决。被告事件系重罪且证凭明白者,要照法律行处刑宣告。又如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以下事情,要行放免宣告,且放其人。第四百条。犯罪证凭不明白者,要行无罪宣告,且放其人。又就原、被告要偿,要照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则行裁判宣告。第四百一条,原被告要偿,谓如第八条及第十六条所云之类。辩论中发见他项重罪或轻罪,非附带公诉状所揭载事件者,若有检察官求请,要令重罪裁判所内判事一名为预审,于本会或次会并人本案一体裁判。第四二条,谓非本案附带者不在裁判所管理权内,故须有检事请求令更为预审而后,从数罪俱发从重之例。检察官、其余诉讼关系人得向重罪裁判所对审裁判之宣告而为上告。第四百三条,重罪裁判为终审,例不许控诉,惟许为上告,称对审者所以别阚席也。阙席裁判裁判长要令书记朗读公诉状及预审文书,紧要者又须听原被告、证人陈述,检察官可就定拟法律陈其意见,而民事原告人要将要偿之意申请,民事干连人得为答辩。第四百四条,谓干连人不分本犯在否,不得免要偿之责,故得

译,以省去反复拖延的祸患。裁笋官、检察官及书记各自就座之后,要随即开始推问及辩论。裁判长要先询问被告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职业、居所、籍贯,如果其答词与预审中所陈述的有矛盾不合之处,但于公诉状所记载的被告人并无错误,仍应继续辩论。第三百八十八条。书记要唱呼所传唤的证人的姓名,那些应名到案的证人要安置在别室,等到陈述时依次呼入。第三百八十九条。裁判长应当命令书记朗读公诉状,要向被告人告知要专心仔细聆听。第三百九十条,重罪公诉状尤其紧要,法庭辩论都从它的朗读开始,被告人不得不倾听并答辩,第三百七十四条所说的就是这样。裁判长要等书记朗读完毕才开始推问被告人,被告人将预审中所承认的事情说是不确实,如果想要消除,要令其辩明事由,被告人虽然自己承认,仍不得不进行审查。第三百九十一条,虽然已经承认,但人情多变,有的为了庇护亲故而承认,有的因为缘故而自诬服的情况也不少,一定要参究事实真相才能终结公判。裁笋长推问完毕之后,要向被告人告知并出示证据凭据让其自行辩解,如果对被告人有利,可以作为反证的也应告知。第三百九十二条,意思是虽然有辩护人,而裁判长举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事情来指示他,也是其职务之一。裁判长于每一原告证人陈述完毕之后,要向被告人质询其意见。第三百九十三条。证人陈述之后,要只在别室等候,但由裁判长允许其退庭的不在此限。陪席判事、检察官、被告人及民事诉讼原告人得请求再问证人并令与其他证人对质,裁判长得以职权做出前项处分。第三百九十四条,意思是证人陈述如果有矛盾,则不得再命令证人或互相质对,或重新陈述,所以虽然陈述完毕,不许随意退庭。裁判长推测证人在被告人面前存有爱憎畏惧的念头,不敢吐露实情者,得在陈述时因检察官、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或以其职权令被告人退出。意思是公判以当面判决为常法,但此条所指的是一时权宜,出于不得已的情况。裁笋长于证人陈述完毕之后,要命令被告人再次进入公庭,告知其条件,且令其申述意见。第三百九十五条。裁判长于第三百九十条所定次序完毕之后,要将公诉上辩论完结的意思宣告。第三百九十六条,如果检察官请求量刑,原告人要求赔偿的,再开启辩论。检察官及原告人得就辩论中所发现的条件请求进行预审,如果裁判所准许其请求,要令所开重罪裁判所内的判事一名进行预审,并发出报告书。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则,本条也适用。第三百九十七条。有辩论完结宣告的,检察官要将适用的法律斟酌拟定陈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得以与检察官意见不合之处继续辩论。第三百九十八条。终结前条辩论之后,民事诉讼原告人要就私诉陈明其所请,被告人、辩护人及民事诉讼干连人得进行答辩,检察官要就私诉陈述其意见。意思是检察对于赔偿既不是原、被告陈明其意见,而是特别由职务所为,所以在最终才进行陈述。在裁判所得拖延私诉辩论的期限,意思是不得同一裁判,如第三百六条第二项所揭示的那类。但要在闭庭以前判决。第三百九十九条,意思是重罪裁判所不常设置,所以不容不在闭庭之前判决。被告事件系重罪且证据明白的,要依照法律执行刑罚宣告。又如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以下的事情,要执行放免宣告,且释放其人。第四百条。犯罪证据不明白的,要执行无罪宣告,且释放其人。又就原、被告要求赔偿,要依照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则执行裁判宣告。第四百一条,原被告要求赔偿,意思是如第八条及第十六条所说的之类。辩论中发见其他重罪或轻罪,不是附带公诉状所记载事件的,如果有检察官请求,要令重罪裁判所内的判事一名进行预审,于本会或次会并入本案一体裁判。第四百二条,意思是不是本案附带的不在裁判所管理权内,所以须有检事请求令更为预审之后,从数罪俱发从重之例。检察官、其他诉讼关系人得向重罪裁判所对审裁判的宣告而为上告。第四百三条,重罪裁判为终审例,不许控诉,只许上告,称对审者所以区别于阙席也。阙席裁判裁判长要令书记朗读公诉及预审文书,紧要者又须听原被告、证人陈明,检察官可就定拟法律陈明其意见,而民事诉讼原告人要将要求赔偿的意思申请,民事诉讼干连人得进行答辩。第四百四条,意思是干连人不分本犯在否,不得免除赔偿之责,所以得

为辩论。阙席裁判宣告状要因检察官、其余诉讼关系人之求请发付本人及其居所。第四百五条,于阙席裁判处刑宣告,非检察官不得上告。谓阙席者之不到案由于自取,故不许上告。民事原告人及干连人得向私诉裁判宣告为上告。第四百六条。在阙席裁判受处刑宣告者,迄于期满免除,不论何时得行翻控,但已就缉捕,即要限于十日内翻控。第四百七条,谓阙席裁判既不经本人辩论,又不经辩护人帮助,非断不可复动者,故本人常有翻控之权。申陈翻控要于前定阙席裁判之重罪裁判所为之,于重罪裁判所要判决其所翻控应否受理,判决所控应行受理者,要于本会或次会更为裁判。第四百八条。若在阙席裁判重罪裁判所闭厅之后,要向其所属之控诉裁判所为翻控,于控诉裁判所判决应行受理者,要照常规行再由本管裁判之宣告。第四百九条。

译进行辩论。缺席审判的宣告状,应因检察官及其他诉讼关系人的请求,送达本人及其住所。第四百五条,在缺席审判中宣告刑罚的,非检察官不得上诉。所谓缺席者不到案是自取其咎,故不允许上诉。民事原告人及利害关系人得对私诉审判的宣告提起上诉。第四百六条。在缺席审判中受刑罚宣告者,直至期限届满免除前,无论何时均可提出翻控,但若已被缉捕,则须限于十日内提出翻控。第四百七条。所谓缺席审判既未经本人辩论,又未经辩护人协助,并非不可再动之判决,故本人常享有翻控之权。提出翻控须向原定的缺席审判之重罪裁判所为之,由重罪裁判所判决其所提翻控是否应予受理;判决应予受理者,须于本会或次会重新进行审判。第四百八条。若在缺席审判重罪裁判所闭庭之后,须向其所属的控诉裁判所提出翻控;控诉裁判所判决应予受理者,须照常规由本管裁判所重新宣告。第四百九条。

第五编大审院职务

第一章 上 告

上告者最终之上诉也,谓预审及公判宣告有违律乖规者,乃求破毁厘正,苟别有矫正之道,不许辄为上告。大抵行于终审裁判者为多,其始审不为控诉及终审阙席裁判不行翻控者,并失上告之权。

检察官及被告人向预审或公判宣告如左项条件得为上告:一,违背法律,不受回避申请者。二,违背裁判所结构规则者。三,所行宣告以所管为非管,或以非管为所管,及移转于裁判所乃为非管者。四,违法律而用不得用之规则者,或有违法律虽当堂驳辩不肯认许者。谓如合令被告人发言而不令发言,直行裁判,违第三百条所之类。五,违背法律而受理公诉或不受理者。六,于法律所定条件不商之检察官者。若如第百二十八条、第百七十六条、第/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二条所定,凡称以其职权者不在此限。七,于裁判所不判决人所请求事件,谓可理则理之,不可理则却之,凡有所请求者不容不受。又非合以职权应得判决之事而判决未曾请求事件者。谓违不告不理之本旨。八,不公行裁判宣告及案关禁止傍听而不公行推问及辩论者。谓应禁傍听而不禁傍听,又不公行推问辩论,及虽为傍听禁止而不公行裁判者,亦同如第二百六十四条所是也。九,所宣告不列事实及律条与有所龃龉者。谓如第二百二十八条及第三百四条所云之类。十,有拟律错误者。谓将轻罪科重罪,及擅为轻重加减之类。十一,有越权处分者。第四十条,谓以恐吓诈伪诱致成招或勒制被告人身体之类。已行免诉及无罪宣告,就令有违庇护被告人规则,不得为上告。其犯所有误所管者亦同。第四百十一条,谓行免诉无罪宣告,既利被告人,则不用辩护人,虽为违规,然无害于被告人。若犯处搜查罪情易为预审,尤有纷扰,与犯质身位之误所管者大不相同,所以有此特例也。民事原告、被告人及干连人得向私诉预审或公判宣告依第四百十条所定条件而为上告。第四百十二条。上告对手人不分何时,迄于大审院判决日,均得为附带上告。大审院检事长亦得为附带上告。第四百十三条。上告以三日为期限,但预审自宣告状解付日起算,公判自宣告Lt起算。第四百十四条,谓预审不面为宣告,故与公判算法有殊。有向预审或公判宣告而为上告者,除拘留、保释、责付、释放及放免外均停止施行。第四十五条,谓死者不可复生,损者不可复补,无论宣刑,即于预审亦不得施行。将为上告者要将其申请状纳于原审裁判所书记局,以上告期限甚短,而申请本院往往使诉讼人愆期失权,故令之直请于原审裁判所,以归简易。上告申请状要自申请时限二十四时内书记送达于对手人。第四百十六条。上告申请人要自申请时限五日内将其上告词状纳于原审裁判所,书记局书记要自收受词状时限二十四时内送达于对手人。第四百十七条。对手人要自接受上告词状时限五日内将答辩书纳于原审裁判所。书记局书记要自收受其答辩书,时限二十四时内送达于上告申请人。第四百十八条。检察官所纳上告词状及答辩书,要各造二通,一通纳之大审院,一通付之对手人。诉讼关系人向私诉裁判宣告纳上告词状及答辩书亦同。第四百十九条。书记于经过前数条所定期限之后,要速将诉讼及上告文书纳于该管裁判所检察官。检察官要将其文书限五日内纳大审院检事长,且将意见附记。检事长要向院长请求将上告事件登载于刑事局档簿。第四百二十条。上告申请人及对手人得用代言人。本条所谓上告及对手人,专据被告人、民事原告人及干连人而言,而检察官不与焉。盖检察官不分上告、对手,一有上告,检事长代述其趣旨及为答辩,固无用代言人之理。若上告各人,多不惯词讼者,恐多费闲辩徒旷时日,故令自撰代言人出院,是为大审院要则。受重罪刑宣告而为上告,或检察官以为合该重罪刑而为上告,苟不自选代言人,要以

译第五编 大审院职务

第一章 上告

上告是最终的上诉,是指预审及公判宣告有违反法律、违背规章的情形,从而请求撤销并予以纠正;如果有其他矫正的途径,不允许随意提起上告。上告大多针对终审裁判进行,对于初审未提起控诉以及终审缺席裁判未进行翻控的情况,均丧失上告权。

检察官及被告人若符合下列条件,可向预审或公判宣告提起上告:

一、违背法律,不接受回避申请的。

二、违背裁判所组织规则的。

三、所作出的宣告将管辖权视为无管辖权,或将无管辖权视为有管辖权,以及将案件移转至无管辖权的裁判所的。

四、违反法律而适用不得适用的规则,或者虽有违反法律之处,即便当庭驳辩也不予认可的。例如,依法应令被告人发言却不令其发言,直接进行裁判,即违反第三百条规定之类的情形。

五、违反法律而受理公诉或不受理公诉的。

六、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未与检察官协商的。如第128条、第176条、第173条、第94条、第220条、第273条、第293条、第302条所规定的情形,凡是声称以其职权行事者,不在此限。

七、裁判所对请求事项未作判决,即应当受理的予以受理,不应当受理的予以驳回,对于所有请求均不得不予以处理。又,对于依职权应当判决的事项,却判决了未曾请求的事项。即违背“不告不理”的根本宗旨。

八、不公开展开裁判宣告,以及案件涉及禁止旁听却未公开展开推问及辩论的。即应当禁止旁听却未禁止旁听,且未公开展开推问和辩论;以及虽然禁止旁听却未公开展开裁判的,亦同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九、所宣告的内容未列明事实及法律条文,或者存在矛盾的。即如第二百二十八条及第三百零四条所述之类的情形。

十、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即把轻罪判处为重罪,以及擅自加重或减轻刑罚之类的情形。

十一、存在越权处分的。即第四十条所述,以恐吓、欺诈、伪证诱使招供,或强制被告人身体之类的情形。

对于已作出免诉及无罪宣告的案件,即使有违反庇护被告人规则的情形,也不得提起上告。对于犯有管辖错误的情形亦同。即第四百一十一条所述,作出免诉及无罪宣告,既然对被告人有利,那么即便不使用辩护人属于违规,但对被告人无害。若犯有搜查罪情易于预审,尤其容易引发纷扰,与犯有身份错误导致管辖错误的情形大不相同,因此有此特例。

民事原告、被告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依据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条件,向私诉的预审或公判宣告提起上告。即第四百一十二条。

上告的对手人,无论何时,直至大审院判决之日,均可以提起附带上告。大审院检事长也可以提起附带上告。即第四百一十三条。

上告的期限为三日,但预审自宣告状交付之日起算,公判自宣告之日起算。即第四百一十四条,谓预审并非当面宣告,故与公判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

对于预审或公判宣告提起上告者,除拘留、保释、责付(交付)、释放及赦免外,均停止执行。即第四百一十五条,谓死者不可复生,损失不可弥补,无论宣告何种刑罚,即使在预审阶段也不得执行。

提起上告者,必须将其申请书递交至原审裁判所书记局。因上告期限极短,而向本院申请往往导致诉讼人逾期而丧失权利,故规定直接向原审裁判所申请,以归简易。

上告申请书,必须在申请时限二十四小时内由书记送达给对手人。即第四百一十六条。

上告申请人,必须自申请时限五日内将其上告词状递交至原审裁判所,书记局书记必须自收受词状时限二十四小时内送达给对手人。即第四百一十七条。

对手人,必须自接受上告词状时限五日内将答辩书递交至原审裁判所。书记局书记必须自收受其答辩书时限二十四小时内送达给上告申请人。即第四百一十八条。

检察官所递交的上告词状及答辩书,须各准备两份,一份递交大审院,一份交给对手人。诉讼关系人向私诉裁判宣告递交上告词状及答辩书亦同。即第四百一十九条。

书记在经过前述各条规定的期限后,必须迅速将诉讼及上告文书递交给该管裁判所的检察官。检察官必须将其文书在限定的五日内递交给大审院检事长,并附上意见。检事长须向院长请求将上告事件登记在刑事局档案簿上。即第四百二十条。

上告申请人及对手人可以使用代言人。本条所谓上告人及对手人,专指被告人、民事原告人及利害关系人而言,检察官不包括在内。因为检察官不分上告人或对手人,一旦有上告,检事长代为陈述其主旨并进行答辩,本无使用代言人之理。若上告各方多不擅长诉讼,恐怕耗费闲辩徒旷时日,故允许自行聘请代言人出庭,这是大审院的重要规则。

受重罪刑宣告而提起上告,或检察官认为符合重罪刑而提起上告,若不自选代言人,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