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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日本国志五十六

第三节 伪造官文书罪

史藏 · 载记 · 已译 · 第 455–457 段

第八节 弃毁官署钤印罪

弃毁官令所缄封屋宅、仓库及他物品钤印者,例如官割倒产者之家屋、仓库及可为犯罪l佐之书册物件,及犯罪人之器具记印等。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若看守人自犯者加一等。第百七十四条。弃毁官钤印,盗取物品或毁坏者,照盗罪毁坏各本条从重处断。第百七十五条。看守人因懈怠,故不觉犯者弃毁官钤印或被盗毁坏物品者,处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百七十六条。

第九节 扦拒公务罪

官吏职务及21商等奉命所为之业,暨人民义所当为之事,总谓之公务。陆海军将校遇官司有可请出兵之权者,有事请其出兵,府县厅及检事局等遇其管内起乱或聚众者,则得乞陆海军出援以征讨镇定。无故而不肯者,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轻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百七十七条。当陆海军征兵应编入兵队之人,毁伤身体、假装疾病、以图免役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此二条似关军律,然要求出兵者系行政司法职,不系军职。至应征之兵所犯系属出役以前之事,故揭之常律也。若嘱托他人令诈称名氏代应征募者,照第二百三十一条例处断。第百七十八条。医师、化学士等受官命以其职业解剖、分析、鉴定,例如毒杀人小知共原剀,判百。命医士解剖死体,命化学者分析毒品,或不知品物冥伪,传唤业此之人鉴定等类。无故而不肯者,处四圆以上、十圆以下罚金。第七十九条。裁判厅命为证人知其所诉事实者,或判官、原、被告认为知其事实者等。陈述证左,无故而不肯者,亦同前条。第百八十条。当传染病流行之际,若船舶中疑有此病人港之际,医师受命检验病客或行消灭法,无故而不肯者,处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兽畜传染病流行之际,兽医犯此条者减一等。第百八十一条。

第四章 害信用之罪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伪造国内通用金银货及楮币,行使者处无期徒刑。

如古金银非当今所通用,其伪造者以诈伪取财论。若改造行使者,处轻惩役。第百八十二条,如剪削金银货或将楮币挑剜描改等事。伪造国内所通用外国金银货,行使者处有期徒刑。若改造行使者,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第百八十三条。伪造官许发行纸币,兼外国银行纸币,如方今横滨所发行洋银券等。或改造行使者,从内、外国之别照前二条例处断。第百八十四条。伪造国内通用铜货,行使者处轻惩役。若改造行使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第八十五条。、前数条所揭伪造、改造货币已成,未行使者各照本刑减一等。其未成者减二等。若预备伪造之器械而未造者各减三等。第八十六条,是总则所谓别揭刑例者。知伪造、改造之情而被雇作工者,照前数条所揭正犯所受刑各减一等。若照总则宜共为正犯,然其刑过重恐权衡失当,故此条别揭刑例。下皆准此。若帮助职正供其杂役者,照职工之刑减一等或二等。第百八十七条。知伪造、改造之情而给贷房室者,照伪造、改造本刑减二等。第百八十八条。以伪造、改造货币于外国制造者。输入国内者,与伪造、改造同刑。第百八十九条,未用者同第百八十六条。知伪造、改造之情而受其货币,行使者照伪造、改造行使者之刑各减二等。其未行使者各减三等。第百九十条¨犯前数条所揭罪处轻罪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百九十一条,是亦总则所谓别揭者,。伪造、改造货币及输入收受者未行使前自首于官,免本刑,付六月以上、三年以下监视。是亦总则所谓别揭自首例者,意同第百二十六条。若职工杂役及给贷房室者,未行使之前自首者免本刑。第九十二条,不付监视。收受货币之后知其为伪造、改造而行使者,处其价额二倍罚金,但不得降至二圆以下。第百九十三条,即行使价额不过数钱,亦科二圆罚金。

第二节 伪造官印罪

兼御玺、国玺及印影记号。

伪造御玺、国玺,使用者处无期徒刑。第百

译第八节 弃毁官署钤印罪

弃毁官府命令所封缄的房屋、仓库及其他物品的钤印者,例如官府没收的破产者家的房屋、仓库及可作为犯罪佐证的文书物件,以及犯罪人的器具印记等。判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的重禁锢。若是看守人自己犯此罪的,加一等处罚。第百七十四条。弃毁官府钤印,盗取物品或毁坏物品的,按照盗罪、毁坏罪各本条从重处断。第百七十五条。

看守人因懈怠,以致未能察觉犯人弃毁官府钤印或盗毁物品的,判处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百七十六条

第九节 抗拒公务罪

官吏职务及商人等奉命所从事的事业,以及人民道义上应当做的事情,总称为公务。陆海军将校遇到官府有请求出兵之权的情况时,有事请求出兵;府县厅及检事局等遇到其辖区内发生骚乱或聚众时,可以请求陆海军出兵援助以征讨镇定。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的,判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的轻禁锢,并处罚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第百七十七条。

当陆海军征兵应编入军队的人,毁伤身体、假装疾病以图免除兵役的,判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的重禁锢,并处罚金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这两条看似关乎军律,但要求出兵的是行政司法职务,而非军职。至于应征士兵所犯的罪行属于服役之前的事,所以列入普通律法中。若嘱托他人假冒姓名代替应征募的,按照第二百三十一条的条例处断。第百七十八条。

医师、化学士等接受官府命令,以其职业进行解剖、分析、鉴定,例如毒杀案件中不知其原委,判决由医士解剖尸体,命令化学者分析毒品,或不知物品真伪,传唤从事此业的人鉴定等类。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的,判处四圆以上、十圆以下罚金。第百七十九条。

裁判厅命令知晓其所诉事实的人作为证人,或判官、原告、被告认为知晓事实的人等,陈述证言,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的,也同前条。第百八十条。

当传染病流行之际,若船舶中怀疑有此病人,在港口之际,医师受命检验病客或执行消灭措施,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的,判处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兽畜传染病流行时,兽医犯此条的减一等处罚。第百八十一条。

第四章 妨害信用之罪

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

伪造国内通用的金银货币及纸币,并使用的,判处无期徒刑。

如古金银非当今所通用,其伪造者按诈伪取财论处。若改造后使用的,判处轻惩役。第百八十二条。如剪削金银货币或将纸币挑剜描改等事。

伪造国内通用的外国金银货币,并使用的,判处有期徒刑。若改造后使用的,判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重禁锢。第百八十三条。

伪造官府允许发行的纸币,兼及外国银行纸币,如当今横滨所发行的洋银券等。或改造后使用的,根据内、外国的区别,按照前两条的条例处断。第百八十四条。

伪造国内通用的铜货币,并使用的,判处轻惩役。若改造后使用的,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重禁锢。第百八十五条。

前数条所列举的伪造、改造货币已成,但未使用的,各照本刑减一等。其未完成的减二等。若预备伪造的器械而未制造的,各减三等。第百八十六条。这是总则所谓特别列举的刑例。

知晓伪造、改造的情况而被雇佣做工的,按照前数条所列举的正犯所受刑罚各减一等。若按照总则应共为正犯,但其刑罚过重恐怕权衡失当,故此条特别列举刑例。以下皆准此。

若帮助正犯供其杂役的,按照正犯的刑罚减一等或二等。第百八十七条。

知晓伪造、改造的情况而提供房室的,按照伪造、改造的本刑减二等。第百八十八条。

将伪造、改造的货币于外国制造,输入国内的,与伪造、改造同刑。第百八十九条。未使用的同第百八十六条。

知晓伪造、改造的情况而接受其货币,并使用的,按照伪造、改造使用者的刑罚各减二等。其未使用的各减三等。第百九十条。

犯前数条所列举的罪行判处轻罪刑的,附加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的监视。第百九十一条。这也是总则所谓特别列举者。

伪造、改造货币及输入收受者,在未使用前向官府自首的,免除本刑,附加六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视。这也是总则所谓特别列举的自首例,意同第百二十六条。

若正犯杂役及提供房室者,在未行使之前自首的,免除本刑。第百九十二条。不附加监视。

收受货币之后知晓其为伪造、改造而使用的,判处其价额二倍的罚金,但不得降至二圆以下。第百九十三条。即行使价额不过数钱,也科处二圆罚金。

第二节 伪造官印罪

兼及御玺、国玺及印影记号。

伪造御玺、国玺,并使用的,判处无期徒刑。第百

九十四条。伪造各官署印,记何官、何某者亦同。使用者处重惩役。第九十五条。伪造所捺土产商品等官印记号,而使用者处轻惩役。伪造所捺书籍什具等官印记号,而使用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第百九十六条,此条虽主官物言,其私物捺官印者亦同。盗用御玺、国玺、官印记号、印信影迹者照前数条所揭伪造刑各减一等。第九十七条,其监守盗用者不得减等。伪造、改造官所发行各印纸、界纸、印纸,以极精之纸刻花草禽鱼如方印形,有例须贴用印纸者必贴之以为信,即如证券印纸、烟草印纸、毒药剧药印纸、颁历印纸之类。界纸者,画纸为栏,分行如羿,其文书不能将印纸贴用者乃令书之界纸,即如证券界纸、诉讼用界纸之类。及邮便券贴邮书印纸为邮便券。若知其情而使用者,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百九十八条,是皆轻罪,故不分伪造、改造与受而行使者,若其多寡长短一由判官临时处断。再用先已贴用之各印纸、邮便券者,处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百九十九条。欲犯此节所揭轻罪而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处断。第二百条,是关人民信用者,虽未遂不得付之不问,故别揭此条。犯此节所揭罪处轻罪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二百一条,是亦依总则别揭者。

译第九十四条。伪造各官署印信,注明是何官署、何人者,亦同此罪。使用者处重惩役。第九十五条。伪造加盖于土产商品等物上的官印记号,并使用者,处轻惩役。伪造加盖于书籍什物等物上的官印记号,并使用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第一百九十六条,此条虽主要针对官物而言,但私物加盖官印者亦同。盗用御玺、国印、官印记号、印信影迹者,比照前数条所规定的伪造刑罚各减一等。第九十七条,若是监守者盗用,不得减等。伪造、改造官府发行的各种印纸、界纸、印纸。所谓印纸,是以极精之纸刻有花草禽鱼图案,呈方形印信形状,按规定须贴用印纸者必须贴之作为凭证,即如证券印纸、烟草印纸、毒药烈药印纸、颁历印纸之类。所谓界纸,是将纸画为栏格,分行如页,其文书不便贴用印纸者,便令书写于界纸之上,即如证券界纸、诉讼用界纸之类,以及邮便券贴邮书印纸作为邮便券。若明知其情而使用者,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并处罚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第一百九十八条,这些皆属轻罪,故不区分伪造、改造与受领而行使者,若其数量多少、情节轻重,一律由法官临时裁断。再次使用先前已贴用的各种印纸、邮便券者,处罚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第一百九十九条。欲犯本节所列举之轻罪而未遂者,比照未遂犯罪之例处断。第二百条,此涉及人民信用,虽未遂亦不得置之不问,故特别列出此条。犯本节所列举之罪,判处轻罪刑罚者,附加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二百一条,此亦是依据总则特别列出者。

第三节 伪造官文书罪

谓诏书、官署文书、公债证书、地券等。

伪造诏书或增减变换者,不待行使。处无期徒刑。其毁弃诏书者不问全书与一半。罪亦同。第二百条。伪造官文书或增减变换而行使者,处轻惩役。其毁弃官文书者罪亦同。第二百三条。伪造公债证书、官发于民之债券谓之公债证书,即如新、旧公债证书、秩禄公债证书、金禄公债证书等。地券及官司所用执照,或增减变换而行使者,处轻惩役。若其证书系无记名者即不记所主之氏名者,如起业公债证书等是也。加一等。第二百四条,既无一定主名,所用殊广,故伪造增减被害不鲜,而察出亦难,所以加重也。官吏伪造其所管文书,或增减变换而行使者,照前二条例各加一等。其毁弃文书者罪亦同。第二百五缸,因伪造官文书而并伪官印或盗用者,照伪官印各本条从重处断。第二百六条。犯此节所揭罪因减轻而处轻罪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二百七条,此节所揭皆重罪,故减等而始为轻罪。

第四节 伪造私印私书罪导对官印官文书而言.即谓人民所用印信文券等,伪造他人私印而使用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人民紧要文书必捺印以为证左,故伪造其印为害不鲜,然虽属伪造而犹未使用,未可为罪,必已冒他人氏名捺用行使始为有罪。所以与"伪造官印虽未行使即为有罪者异也.若盗用他人印影者减一等。第二百八条。伪造交引、交引犹古言交子,今言汇票。或署名背面可以卖买文书、甲欲卖文券于乙.记其卖与之事于券之背面,而乙亦记其自甲买得,如此则其券可以迁转附人。及可以交换金银契证、或增减变换者处轻惩役。其伪署文契关书背面以行使者罪亦同。第二百九条。伪造、卖买、借贷、赠遗、交换及关于义务权利诸文契,或增减变换而行使者,处四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其伪造他项私书如手简、领票等。或增减变换而行使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十条,此条所揭皆民间紧要文券,比前条更有重者,然其券皆本主所有,转移他人者甚少。而前条所载直可与金银交换卖买,则诈伪易为,害众亦大,所以前条特重而此较轻也。欲犯此节所揭轻罪而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处断。第二百十一条,同第百四十九条等。犯此节所揭罪处轻罪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二百十二条,同第二十条等。

第五节 伪造准照准牌及病患证状罪

凡职业得特许或允许始得营为者,官必附以准照或准牌。准照即允许状,如版权允许状、铳猎允许状、航海允许状、医术开业允许状等是也。准牌即烙印木牌,世谓之鉴札、如酿酒营业鉴札、牛马卖买鉴札、俳优艺娼妓鉴札等是也。种豆或传染病要医师保证者,必自医师出书以证其真伪轻重,谓之病患证状。

伪造官准照或准牌行使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但其伪造官印或盗用者,照伪造官印各本条处断。第二百十三条。诈称籍贯、谓其门籍所属府、县、国、郡、村、驿。地位、人身本分地位,即谓华士族、平民,户主非户主等之别。氏名或诈为诡谲以得准照准牌者,处十五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未得者依第二三十一条处断。该管官吏知情而下附准照准牌者加一等。第二百十四条。欲避公务诈冒医师氏名伪造病患证状而行使者,不问自为与为人,皆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其非避公务而仅图自利者不在此条例限。医师受嘱托造伪证者加一等。第二百十五条,但嘱托人未行使不问其罪。欲免陆海军征募、伪造病患证状而行使者,及医师受嘱托造伪证者,照前条例各加一等。第二百十六条,止假妆疾病而不伪造证状者,依第百七十八条。增减变换准照准牌及病患证状而行使

译第三节 伪造官文书罪

所谓诏书、官署文书、公债证书、地契等。

伪造诏书或进行增减、篡改的,无需等到实际使用。判处无期徒刑。那些毁坏、丢弃诏书的,不论毁坏的是全文还是部分,罪行相同。第二百条。伪造官署文书或进行增减、篡改并加以使用的,判处轻惩役。那些毁坏、丢弃官署文书的,罪行相同。第二百三条。伪造公债证书、官府发给百姓的债券称为公债证书,即如新、旧公债证书,秩禄公债证书,金禄公债证书等。地契以及官府所使用的执照,或进行增减、篡改并加以使用的,判处轻惩役如果该证书是不记名的,即不记载持有者姓氏名称的,如起业公债证书等,加重一等。第二百四条,既然没有固定的持有人,使用范围极广,所以伪造、增减造成的危害不少,而且难以查究,因此加重处罚。官吏伪造其主管的文书,或进行增减、篡改并加以使用的,依照前两条规定各加重一等。那些毁坏、丢弃文书的,罪行相同。第二百五条,因伪造官文书而一并伪造官印或盗用官印的,依照伪造官印各本条从重处罚。第二百六条。犯本节所列罪行,因减轻处罚而判处轻罪刑的,附加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的监视。第二百七条,本节所列均为重罪,所以减轻一等后才成为轻罪。

第四节 伪造私印私书罪

相对于官印、官文书而言,即指百姓所使用的印信、文契等。伪造他人私印并使用的,判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重禁锢,附加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的罚金。百姓的重要文书必须加盖印信作为凭证,所以伪造其印信造成的危害不少,但虽然属于伪造,若尚未使用,尚不构成犯罪,必须已经冒用他人姓名加盖印信并加以使用才构成犯罪。所以这与“伪造官印即使未使用即构成犯罪”不同。如果盗用他人印影的,减轻一等。第二百八条。伪造交引,交引犹如古时的交子,今时的汇票。或是在背面署名可以买卖的文契,甲欲将文契卖给乙,在文契背面记载其出售之事,而乙也记载其从甲处购得,如此则该文契可以转让给他人。以及可以交换金银的契证,或进行增减、篡改的,判处轻惩役。那些伪造文契、关书背面署名并加以使用的,罪行相同。第二百九条。伪造、买卖、借贷、赠予、交换以及涉及权利义务的各种文契,或进行增减、篡改并加以使用的,判处四以上、四年以下的重禁锢,附加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的罚金。那些伪造其他私书,如书信、领票等,或进行增减、篡改并加以使用的,判处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的罚金。第二百十条,本条所列均为民间重要文契,比前条更为严重,但这些文契原本属于主人所有,转让给他人的情况很少。而前条所载可以直接与金银交换买卖,则欺诈容易实施,危害大众也更大,所以前条特别加重而本条较轻。企图犯本节所列轻罪而未遂的,依照未遂犯罪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十一条,同第一百四十九条等。犯本节所列罪行判处轻罪刑的,附加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的监视,第二百十二条,同第二十条等。

第五节 伪造准照准牌及病患证状罪

凡职业必须获得特许或允许才能经营的,官府必定附带颁发准照或准牌。准照即允许状,如出版允许状、枪猎允许状、航海允许状、医术开业允许状等都是。准牌即烙印木牌,世人称之为鉴札,如酿酒营业鉴札、牛马买卖鉴札、俳优艺妓鉴札等都是。种痘或传染病需要医师保证的,必须由医师出具文书以证明其真伪轻重,称为病患证状。

伪造官准照或准牌并加以使用的,判处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重禁锢,附科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的罚金。但那些伪造官印或盗用官印的,依照伪造各本条处罚。第二百十三条。诈称籍贯,指其门籍所属的府、县、国、郡、村、驿站。地位、人身本分地位,即指华士族、平民,户主与非户主等的区别。诈称姓名或诡诈以获取准照、准牌的,判处十五日以上、六月以下的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的罚款。未获取的依照第二百三十一条处罚。主管官吏知情而颁发准照、准牌的,加重一等。第二百十四条。为逃避公务而诈冒医师姓名伪造病患证状并加以使用的,不论是自己所为还是为他人所为,均判处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重禁锢,附加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的罚金。那些并非为了逃避公务而仅图自利的,不在此条例范围内。医师受嘱托制造伪证的,加重一等。第二百十五条,但嘱托人未使用的,不追究罪行。为逃避陆海军征募,伪造病患证状并加以使用的,以及医师受嘱托制造伪证的,依照前条规定各加重一等。第二百十六条,仅假装疾病而不伪造证状的,依照第一百七十八条。增减、篡改准照、准牌及病患证状并加以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