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通 则
裁判,所以裁判所管有此变例也。有于公廷犯重罪者,裁判长要推问被告人及证人,造作文案,商同检察官照常规为裁判,行解付预审判事宣告。第二百七十五条,因重罪须裁判官五人方合裁判,故不得用变例,必依常规。于裁判所见为理不受诉之事件,不须裁判,但于辩论中所发见附带之事件,及于公廷内犯罪者不在此限。若附带事件必须先为预审者,得暂停本案裁判。第二百七十六条,因两案重叠,判事难为审查,故姑阁本案。检察官、被告人及民事干连人无论始审、终审,迄于本案裁判宣告之日,无论何时得为裁判非其所管及公诉不合受理之陈诉。民事原告人不过有赔偿请求之权,故不与此件。裁判所得以其职权为裁判非其所管及公诉不合受理之宣告。第二百七十三条。于裁判所弃却前条,不必待本案裁判宣告,可直为控诉及上告而停止本案辩论。第二百七十八条,一经控诉上告,则裁判是非未有所归宿,故姑停辩论,检察宫其余诉讼关系人认有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载原由,得向违警罪、轻罪控诉,及重罪各裁判所之裁判官与书记局陈请回避。历举各裁判所者所以别大审院,惟大审院裁判官不得回避。裁判官为预审又干预公判,及为始审裁判又干预终审裁判者亦同。第二七十九条。回避之请迄于本案裁判宣告之日,无论何时准其申请,有陈请回避者即延迟本案辩论。第二百八十条。申请回避及为回避判决,照第二百三十八条至第二百四十五条所定规则。第二百八十一条。若不准回避,要继续前审停止以后之次序,但已经五日停止辩论者要新起辩论。新起辩论者义与二百六十八条第二项同。其因灾变厄难停止诉讼次序者亦同。第二百八十二条。
译裁判,是用于裁决其所管辖的变例的。对于在公庭犯下重罪的人,裁判长需要讯问被告人及证人,制作文案,会同检察官按照常规进行裁判,并宣告交付预审。第二百七十五条,因为重罪必须由五名裁判官才能进行裁判,所以不得使用变例,必须依照常规。对于裁判所认为不予受理的事件,无需裁判,但在辩论中发现的附带事件,以及在公庭内犯罪的人不在此限。如果附带事件必须先进行预审,可以暂停本案的裁判。第二百七十六条,因为两案重叠,难以审查判决,所以暂时搁置本案。检察官、被告人及民事利害关系人,无论始审、终审,直到本案裁判宣告之日,无论何时都可以提出裁判非其所管及公诉不合受理的陈述。民事原告人只有赔偿请求权,所以不涉及此项。裁判所可以依职权宣告裁判非其所管及公诉不合受理。第二百七十三条。对于裁判所驳回前条的情况,不必等待本案裁判宣告,可以直接进行控诉及上告,从而停止本案辩论。第二百七十八条,一旦控诉上告,裁判的是非尚未确定,所以暂时停止辩论。检察官及其他诉讼关系人认为有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载原因时,可以向违警罪、轻罪的控诉,以及重罪各裁判所的裁判官与书记局申请回避。列举各裁判所是为了区别于大审院,只有大审院的裁判官不得回避。裁判官进行预审又干预公判,以及进行始审裁判又干预终审裁判的,也是如此。第二百七十九条。回避的申请直到本案裁判宣告之日,无论何时都准许申请,有申请回避的即延迟本案辩论。第二百八十条。申请回避及作出回避判决,按照第二百三十八条至第二百四十五条所规定的规则执行。第二百八十一条。如果不准许回避,要继续前审停止以后的次序,但已经停止辩论五日的,要重新开始辩论。重新开始辩论的,意义与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项相同。因灾变厄难停止诉讼次序的,也是如此。第二百八十二条。
凡证据可用之预审者皆可用之公判。第二百八十三条。裁判长得因检察官与其余诉讼关系人之求请及以其职权,将预审中该管官吏所作之文案及验证文书令其朗读。谓预审判事所造文书极为完全精确,故公判之际不复须审核,惟取其文书朗读足矣。上开文书与原、被告证人所陈述同一关要。第二百八十四条。开造文案之司法警察官,自检察官暨其余诉讼关系人、皆得传问,或以裁判所之职权而传问之;预审判事欲令其说明文案,自检察官暨其余诉讼关系人得因裁判所之职权求其允许而传问之。第二百八十五条,谓判事不得由诉人传唤,若文案中有不明,则必须裁判所公权或公许方许传问。于预审时既经推问之证人得复传唤之。谓公判以对面辩论为本旨,与预审专据文书为判决者有殊,故公廷朗读之际或令传到口陈。其预审中所录之证人陈述书,无论证人曾否传唤、抑不服传唤,欲比较其所陈述,得因检察官及其余诉讼关系人之求请或以裁判长之职权令朗读之。第二百八十六条。第百七十八条以下规则亦可用之于公判证人。第二百八十七条。证人不许互交言语,又不许于陈述之前先为辩论。第二百八十八条。证人要循左方次序推问:一,因检察官所求请而传问者。二,因民事原告人所求请而传问者。三,因被告人及民事干连人所求请而传问者。第二百八十九条。证人有数名,要逐名氏目次推问,谓原、被告证人次序虽若前条所,而原、被证人各有数名,则就中亦各依次序。但裁判长得因传问者之意变更次序。第二百九十条。证人及被告人非裁判长不得推问,陪席判事及检察官得请裁判长推问证人,及被告人、诉讼关系人得将辩论之最关紧要者向裁判长求推问证人。第二百九十一条。证人陈述故不以实,酌度罪该禁锢以上刑者,在裁判所要因检察官及其余诉讼关系人所求请或以其职权拘住,随发拘引状,解付预审判事宣告。其证人所陈述要令书记登录,移送预审判事。如本条在裁判所得因检察官与其余诉讼关系人所求请,及以其职权将本案事件及裁判延期宣告。第二百九十二条。证人不服传问者,于裁判所要随即商同检事宣告左项科料罚金,但该证人不得有违更为控诉:一,系违警罪事件者科料金十钱以上,一圆九十五钱以下。二,系轻罪以上事件者罚金二圆以上,十圆以下。若被告人阙席,虽证人不服传问不得宣告科料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前条宣告状要书记随即发付本人,其受宣告者限三日内得证明其不能到案之事由,裁判所要商同检事官注消科料或罚金宣告。但在重罪裁判所闭厅之后者,要向现开裁判所申诉。第二百九十四条。证人不服传唤,得因检察官及其余诉讼关系人所求请及以裁判所职权行公判延期宣告。检察官不躬自请求者,要将公判延期之意见陈述。第二百九十五条。证人再受传唤不到,要商同检察官宣告加倍前额科料罚金,及偿再次传唤费用,亦得照前条再延公判。但延期之后要向其证人发拘引状。第二百九十六条。第百九十一条以下规则公判所命鉴定人亦适用之,其不服传唤者要照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则处分。传唤鉴定人说明前所鉴定事件,要照所定证人前数条规则处分。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系聋哑及不通国语者,依第百五十六条、第百五十七条规则。第二百九十八条。被告人有数名者要裁判长先出主见,又商同检察官及其余诉讼关系人意见以定推问次序。但裁判长因推验事实有必须更改者,得以职权变易其次序。第二百九十九条。证凭查完之后,要检察官、民事原告人、被告人并辩护人及民事干连人依次发言,检察官为拟律,民事原告人为要偿,须依次发言。检察官及其余诉讼关系人其陈述不得有所阻碍,检察官及其余诉讼关系人得互为辩论,但于辩论完时要令被告及辩护人申诉。第三百条。检察官虽废弃公诉,而裁判所可就本案行其应分裁判。第三百一条,谓公诉为公众而起者,故虽检察官中间不理,裁判所仍
译凡是预审中可以使用的证据,在公判时也都可以使用。第二百八十三条。裁判长可以根据检察官和其他诉讼关系人的请求,以及依其职权,命令朗读预审中该管官吏所制作的文案和验证文书。这是因为预审判事所制作的文书极为完整精确,所以在公判时不再需要审核,只需朗读这些文书就足够了。上述文书与原告、被告及证人的陈述同样重要。第二百八十四条。制作文案的司法警察官,检察官以及其他诉讼关系人都可以传问,也可以由裁判所依职权传问;如果预审判事希望其说明文案,检察官以及其他诉讼关系人可以通过裁判所的职权请求允许后进行传问。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法官不得由当事人传唤,如果文案中有不明之处,必须经由裁判所的公权或公许才能传问。在预审时已经推问过的证人,可以再次传唤。这是因为公判以当面辩论为宗旨,与预审仅依据文书判决有所不同,所以在公庭朗读时或令其到场口头陈述。对于预审中所记录的证人陈述书,无论证人是否曾被传唤、或者不服传唤,为了比较其所陈述的内容,可以根据检察官及其他诉讼关系人的请求,或由裁判长依职权命令朗读。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以下的规则也适用于公判中的证人。第二百八十七条。证人之间不允许互相交谈,也不允许在陈述之前先进行辩论。第二百八十八条。证人必须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推问:一,因检察官请求而传问的。二,因民事原告人请求而传问的。三,因被告人及民事干连人请求而传问的。第二百八十九条。如果有数名证人,必须逐名按次序推问,也就是说,虽然原告、被告证人的顺序如前条所述,但如果原告、被告各有数名证人,则其中也各自依次序进行。但裁判长可以根据传问者的意愿变更次序。第二百九十条。证人和被告人非经裁判长不得推问,陪席法官及检察官可以请求裁判长推问证人及被告人,诉讼关系人可以将辩论中最关键的部分向裁判长请求推问证人。第二百九十一条。如果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且罪行应判处禁锢以上刑罚的,裁判所可以根据检察官及其他诉讼关系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将其拘留,随即发出拘引状,移交预审判事宣告。证人的陈述必须令书记登录,并移送预审判事。如果本条在裁判所中因检察官及其他诉讼关系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可以将本案事件及裁判延期宣告。第二百九十二条。如果证人不服传问,裁判所必须随即会同检察官宣告以下科料罚金,但该证人不得对此提出控诉:一,如果是违警罪事件,科料金十钱以上,一圆九十五钱以下;二,如果是轻罪以上事件,罚金二圆以上,十圆以下。如果被告人缺席,即使证人不服传问,也不得宣告科料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前条的宣告状必须由书记随即发给本人,受宣告者在限定的三日内可以证明其不能到案的事由,裁判所必须会同检察官官注销科料或罚金宣告。但在重罪裁判所闭庭之后,必须向现开的裁判所申诉。第二百九十四条。如果证人不服传唤,可以根据检察官及其他诉讼关系人的请求,以及裁判所的职权宣告公判延期。如果检察官不亲自请求,必须陈述公判延期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五条。如果证人再次受传唤不到,必须会同检察官宣告加倍前额的科料罚金,以及偿还再次传唤的费用,也可以按照前条再次延期公判。但延期之后必须向该证人发出拘引状。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一条以下的规则也适用于公判所命令的鉴定人,如果鉴定人不服传唤,必须按照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则处分。传唤鉴定人说明之前所鉴定的事件,必须按照所定证人前数条的规则处分。第二百九十七条。如果被告人是聋哑人及不通国语者,依照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则。第二百九十八条。如果被告人有数名,裁判长必须先提出主见,又会同检察官及其他诉讼关系人的意见以确定推问次序。但裁判长因推验事实有必要更改时,可以依职权变更其顺序。第二百九十九条。证据调查完毕后,检察官、民事原告人、被告人及辩护人以及民事干连人必须依次发言,检察官进行拟律,民事原告人进行求偿,必须依次发言。检察官及其他诉讼关系人的陈述不得有所阻碍,检察官及其他诉讼关系人可以互相辩论,但在辩论完毕时必须令被告及辩护人申诉。第三百条。即使检察官废弃公诉,裁判所仍可就本案进行其应分的裁判。第三百一条,因为公诉是为公众而起的,所以即使检察官中途不理,裁判所仍
不得不谳其案,是公诉所以殊于私诉也。辩论中就公判次序或生异议,裁判所可商同检察官径为判决,若有翻控及上告者,非经本案裁判宣告后不得辄行。第三百二条。民事干连人无论始审、终审及何等时日,得干预其诉讼。又民事原告人得令民事干连人干预其诉讼,若有人起异议,不待本案裁判宣告直为翻控及上告者,要待彼裁判所判决未判决时,应将本案辩论停止。第三百三条。于裁判所行处刑宣告,要依事实及法律明示其确有凭证所以定断之各理由。谓不特示事实律条,又示一+11证凭者亦以明裁判公正、不涉偏私耳。行免诉宣告亦同。第三百四条。行无罪宣告者,要向被告人明示以无犯罪凭证所以无罪之理由。第三百五条,谓律文无无罪正条,故以证凭不白及无可作证为断。裁判所要将公诉裁判与私诉裁判同时宣告,私诉审查未精确者得于公诉裁判后别行其裁判宣告。第三六条,谓如未能定赔偿多寡之类。被告人当受处刑宣告,要以裁判所职权令全出公诉之裁判费及应出几分并行宣告。受免诉及无罪宣告者,公诉裁判费要官自偿,私诉裁判费依民事规则要理屈者还偿。第三百七条。被告人已受宣告,不论处刑与否,其勒押财产不应没收者虽本主未经求请要行还付宣告。第三百八条。
译不得不审理其案件,这是公诉与私诉不同的原因。在辩论中如果对公判次序产生异议,裁判所可以与检察官协商后直接作出判决;如果有翻控及上诉的人,未经本案裁判宣告不得随意进行。第三百二条。民事干连人无论初审、终审以及任何时间,都可以干预其诉讼。此外,民事原告人可以命令民事干连人干预其诉讼;如果有人提出异议,不等待本案裁判宣告就直接进行翻控及上诉的,必须等待该裁判所判决或未判决时,应将本案辩论停止。第三百三条。在裁判所进行刑罚宣告时,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明确展示确凿的证据,以此作为定断的各项理由。这不仅是展示事实和法律条文,还展示证据,也是为了表明裁判公正、不涉及偏私。进行免诉宣告也是如此。第三百四条。进行无罪宣告时,必须向被告人明确展示因无犯罪证据所以无罪的理由。第三百五条,意思是法律条文没有无罪的正条,所以以证据不清及无可作证作为断案依据。裁判所要将公诉裁判与私诉裁判同时宣告;私诉审查不精确的,可以在公诉裁判后另行进行裁判宣告。第三六条,意思是如未能确定赔偿数额之类。被告人应当受到刑罚宣告时,必须凭借裁判所的职权命令全部承担公诉的裁判费以及应承担的部分,并一并宣告。受到免诉及无罪宣告的,公诉裁判费由官府自行偿还,私诉裁判费依照民事规则由理屈者偿还。第三百七条。被告人已经受到宣告,无论是否判处刑罚,其被扣押的财产中不应没收的部分,即使主人未曾请求,也要进行返还宣告。第三百八条。
于本案裁判宣告之上诉期限内,有上诉者其上诉未及判决时要停止裁判施行。第三百九条,义与第二十条同。
受禁锢以上处刑宣告者若有逃亡,非现即就捕不得为上诉。第三百十条。受拘留者为上诉及求保释,要将其词状申送监狱长,监狱长纳之该管裁判所书记。第三百十一条。诉讼关系人及其代人因非常灾变厄难致逾上诉期限,若能证明其由,得回复既失之权利。但已免灾变厄难之日于通常期限内,要将其证据即附词状为上诉。第三百十二条。书记要将前条词状速送交对手人,对手人得限三日内纳答辩书于上诉之裁判所,在会议局要商之检察官,判决其上诉应否受理。谓诉讼关系人及代人果否系罹灾厄,抑系自愆期限,皆不得不预查,故与通常上诉直为受理者殊。笋决应受理者,要令书记将其由通报诉讼关系人,照常规行本案裁判。判决不合受理者,非有他由要即时施行裁判。第三百十三条。裁判宣告当辩论既毕之后于公廷即日或次日行之,其裁判宣告状要裁判官先作宣告,共书记署名捺印,裁判宣告状要登载该管裁判所与年、月、日及经手检察官名氏。第三百十四条。诉讼关系人得用小费求裁判宣告誊本或其钞本,但为上诉而求者,书记要于二十四时内下付。第三百十五条。于对审裁判行处刑宣告,裁判长向其受宣告者应告知:如有不服得为前条之请及控诉、与上告之期限。若于阙席裁判行处刑宣告,要宣告状内登载应得再控及其期限,若不依常规登载又不告知期限,虽逾上诉期限仍不失上诉之权。第三百十六条。书记要逐件分别开造公判始末文案,登载左项条件及其余一切诉讼次序:一,公行裁判及禁止傍听宣告并其事由。二,推问被告人及其所陈述。三,证人、鉴定人所述及其宣誓或不肯宣誓事由。四,原、被告证据物件。五,辩论中异议以后所陈告事件,及检察官与其余诉讼关系人前件意见与裁判所判决。六,辩论次序及令被告人最后发言。第三百十七条。公判始末案卷要前条记载之外,并开载该管裁判所、年、月、日、裁判长、陪席判事、检察官及书记名氏,辩论涉数日者要将其缘由及是否裁判官一人承审记载。谓裁判官若已换人,按法须从头更为辩论,故裁判官之换否大系辩论终结之迟速。辩论中须预备手事代替,要将此旨登记,检察官及书记亦同。第三百十八条,谓事系重罪辩论涉二日以上者,置预备判事为常法。公手始末案卷自裁判宣告限三日内整理,要裁判长及书记署名捺印,裁判长未署名捺印之先要将公判始末文案检阅,若有意见附记纸尾。第三百十九条。裁判宣告状及公判始末案卷正本要该管裁判所书记局保存。若有上诉,裁判长及书记要将裁判宣告状及公判始末案卷誊本捺印,附入上诉文书。第三百二十条,谓虽有上诉止以誊本解送,恐底本散佚扣。
卷二十九刑法志三第二章违警罪公判在违警罪裁判所所应受理者:一,书记局从检察官之求请而发传唤状于被告人者。二,因预审判事或上等裁判所判决宣告移转于本管者。第三百二十一条,上等裁判所谓初认为轻罪,即经审判更认为违警罪,移之本管裁判所之类。传唤状要具载所传唤者名氏、职业、住所、到案时日、被告事件及得雇用代人等语。谓被告事件系违警罪,不必本人到案即令代人亦可。若不登载被告事件,致被告人不及带同证人到案,则公廷告知事件之后为觅证人及辩护人得求展限二日。第三百二十二条。传唤状解到与投案之间少要假与二日。第三百二十三条。违警罪裁判官以被告事件须要速决,得因检察官与其余诉讼关系人之求请及以其职权于开审之先径行验证,不必对手人对同。第三百二十四条,谓违警罪事情轻微不必预审,故事要速决,则先公判得为验证。盖验证亦一预审也。证人之传唤状解到与到案之间少要假与二十四时,有未受传唤自行投案,于推问之前向书记通名刺者,裁判所得听其证人之所陈述。第三百二十条。书记于各事件要唱呼
译在本案裁判宣告后的上诉期限内,若有上诉者,其上诉未判决前,应停止裁判的施行。第三百九条,其义与第二十条相同。
被宣告禁锢以上刑罚者,若有逃亡,除非立即归案,否则不得上诉。第三百十条。
被拘留者为上诉及请求保释,须将其诉状递交监狱长,监狱长将其转交所属裁判所书记官。第三百十一条。
诉讼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因遭遇非常灾变厄难,导致超过上诉期限,若能证明其原因,可恢复已丧失的权利。但自灾变厄难消除之日起,须在通常期限内,将证据附于诉状提出上诉。第三百十二条。
书记官须将前条所述诉状迅速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在三日内向受理上诉的裁判所提交答辩书,在会议局须与检察官商议,判决其上诉是否应予受理。所谓诉讼关系人及代理人究竟是否确实遭受灾厄,还是因自身过失而逾期,都必须预先查核,因此与通常上诉直接受理的情况不同。判决应予受理的,须令书记官将其原因通报诉讼关系人,按常规进行本案裁判。判决不予受理的,除非有其他原因,须立即施行裁判。第三百十三条。
裁判宣告应在辩论结束后,于公庭当日或次日进行,其裁判宣告状须由裁判官先行宣告,并由书记官署名捺印,裁判宣告状须登载所属裁判所名称及年、月、日,以及经办检察官的姓名。第三百十四条。
诉讼关系人可支付费用请求裁判宣告状的誊本或抄本,但为上诉而请求的,书记官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交付。第三百十五条。
在对审裁判中宣告刑罚时,裁判长应向受宣告者告知:如有不服,可依据前条请求及控诉,以及上告的期限。若在缺席裁判中宣告刑罚,须在宣告状内登载应得再控及其期限;若不按常规登载又不告知期限,即使超过上诉期限,仍不丧失上诉之权。第三百十六条。
书记官须逐件分别制作公判始末文案,登载下列条件及其他一切诉讼程序:一,公开裁判及禁止旁听宣告及其事由。二,讯问被告人及其陈述。三,证人、鉴定人的陈述及其宣誓或不肯宣誓的事由。四,原、被告的证据物件。五,辩论中异议后所陈述的事件,以及检察官与其他诉讼关系人对前述事项的意见与裁判所的判决。六,辩论次序及令被告人最后发言。第十七十七条。
公判始末案卷除前条记载外,还须登载所属裁判所、年、月、日、裁判长、陪审法官、检察官及书记官的姓名;辩论涉及数日的,须将其缘由及是否由一名裁判官承审记载。所谓裁判官若已更换,依法须从头重新辩论,故裁判官是否更换,直接关系到辩论终结的迟速。辩论中须预备人手接替,须将此旨登记,检察官及书记官亦同。第三百十八条,所谓案件属重罪且辩论涉及两日以上者,设置预备法官为常法。
公判始末案卷自裁判宣告之日起三日内整理完毕,须由裁判长及书记官署名捺印;裁判长未署名捺印前,须检阅公判始末文案,若有意见附记于纸尾。第三百十九条。
裁判宣告状及公判始末案卷的正本,须由所属裁判所书记局保存。若有上诉,裁判长及书记官须将裁判宣告状及公判始末案卷的誊本捺印,附入上诉文书。第三百二十一条,所谓虽有上诉仅以誊本解送,是担心底本散佚。
卷二十九 刑法志三 第二章 违警罪公判
在违警罪裁判所应受理的案件:一,书记局应检察官的请求而向被告人发出传唤状的。二,因预审法官或上级裁判所判决宣告而移转至本管辖的。第三百二十一条,上级裁判所初认为轻罪,后经审判更认为违警罪,移转至本管辖裁判所之类。
传唤状须具载被传唤者的姓名、职业、住所、到案时日、被告事件以及可雇用代理人等语。所谓被告事件系违警罪,不必本人到案,令代理人亦可。若不登载被告事件,致使被告人不及带同证人到案,则公庭告知事件后,为寻找证人及辩护人,可请求展限两日。第三百二十二条。
传唤状送达与投案之间,至少须给予两日。第三百二十三条。
违警罪裁判官因被告事件须速决,得应检察官与其他诉讼关系人的请求,或依其职权,在开审前径行验证,不必对方当事人会同。第三百二十四条,所谓违警罪事情轻微,不必预审,故须速决,则在公判前可进行验证。盖验证亦是一种预审。
证人的传唤状送达与到案之间,至少须给予二十四小时;有未受传唤自行投案,在讯问前向书记官通报姓名者,裁判所得听取其证人的陈述。第三百二十条。
书记官于各事件须唱呼
诉讼关系人名氏,若有不应唱呼者,则待他件裁判之后方裁判其事件。第三二十六条。违警罪裁判官承讯被告人,可先问其名氏、年甲、身位、职业、居处、籍贯,官吏所造案卷及词彤要书记朗读,检察官要将被告事件陈述。第三百二十七条检察官为原告人,于朗读之后仍陈其要领。违警罪裁手官要向被锫人推问被告事件,招承与否,若被告人令代人首服,要趔其所署名捺印之文凭。第三百二十八条。被告人自承者不勿别举证凭,但裁判所得因检察官、民事原告人之求请及创其职权令其举证,若不招服,要推问原、被告证人及其健证凭提验。第三百二十九条。检察官要将适用之法律酌拟防述,民事原告人可将被害之事件证明,以要偿之旨申请。被告人、民事干连人及其代人可为答辩。第三百三十条,若刑事,则民事干连人及其代人不得为答辩。被告人、民事干连人及其代人受传唤而不到者,可听检察官及民事原告人之请举行阙席裁判。民事原告人不到案者亦同。第三百三十一条。阙席裁判宣告状要因检察官及其余诉讼关系人之求请,向阙席者暨其居所发付。受阙席裁判者欲行翻控,自宣告状解到限三日内要向书记局纳词状。第三百三十二条,该管裁判所要先判翻控应否受理,若事应受理者,书记要将其翻控之由及合行公判时日通报该对手人。发付传唤状但其解到与到案之间少要假与二日,又要将合行公判时日前一日报知翻控人。第三百三十三条,,受理翻控词状要照第三百二十六条迄第三百三十条规则更为裁判,于其时又阙席不到者,不得再行翻控。第三百三十四条。犯罪证据不明者,裁判所要行无罪宣告,又于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以下事情要行免诉宣告。第三百三十五条。被告事件系违警罪且证据明白者,要从法律行处刑宣告。第三百三十六条。被告事件系重罪或轻罪,要行非其所管宣告,将其事件移送轻罪裁判所,检事但得向被告人发拘留状。第三蔷三十七条,谓虽无管理之权,而既系轻罪以上,不得不权为拘束以免逃。受违警罪裁判所裁判宣告,得控诉于轻罪裁判所者有三:一,被告人受拘留宣告者。二,民事原告人、被告人及民事干连人于要偿宣告,较治安裁判所之终审其金额有超过者。三,检察官及其余诉讼关系人于非管越权拟律错误,并背裁判规则者。第三百三十八条,如以私诉裁判先公诉,或不公行裁判之类。凡此数项诉讼关系人非系自受损害,不得为控诉。将为控诉者要向原审裁判所书记局纳词状,但其期限于对审裁判付宣告后限三日内,于阙席裁判则自宣告状解到本人及其住所之日限五日内。第三百三十九条。诉讼一切文书检察官要移送该管控诉裁判所之书记局,若检察官即系控诉人,或为对手人,要向该管控诉裁判所检察官陈其意见书。第三百四十条。该管控诉裁判所要待书记局向诉讼关系人发付传唤状后方行裁判,传唤状解到与到案之间少要假与二日,证人传唤状解到与到案之间少要假与一日。第三百四十一条。控诉之对手人迄于受裁判宣告日,不论何时得为附带控诉,但附带控诉可直于公廷为之。第三百四十二条,义与第二百四十九条同。控诉事件要照依轻罪裁判所所定规则而行裁判,检察官及其余诉讼关系人非得裁判长允许,不得传唤新证人及始审时证人。第三百四十三条,谓始审N已得证佐,事已明白者不再传唤,所以省繁冗除扰累也,并非设令禁止之谓。受控诉之裁判所可照行原判宣告,或将原判取消更行裁判宣告。被告人有所控诉,不得比原判处刑再行力口重。谓被告人控诉欲求轻减反加重之,则乖许其控诉之原旨。由私诉而起之控诉裁判,照民事常规办理。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一条以下规则于控诉阙席裁判亦得照行。第三百四十五条。检察官及其余诉讼关系人得向违警罪终审裁判之宣告而为上告。第三百四十六条,违警罪虽轻,然裁判乖法则不得不上告而厘正之。
译诉讼关系人的姓名,如果有不应传唤的,则待其他案件裁判之后,再裁判其案件。第三二十六条。违警罪裁判官审讯被告人时,可以先询问其姓名、年龄、身份、职业、住址、籍贯,由官吏制作的案卷及词状要由书记朗读,检察官要将被告事件陈述。第三百二十七条 检察官作为原告人,在朗读之后仍陈述其要点。违警罪裁判官要向被告人推问被告事件,是否招认,如果被告人让代理人首服,要让其署名捺印的文凭。第三百二十八条。被告人自己承认的,不必另外举证凭,但裁判所得因检察官、民事原告的请求及其职权,令其举证,如果不招认,要推问原、被告证人及其证据凭提验。第三百二十九条。检察官要将适用的法律酌拟陈述,民事原告人可将受害的事件证明,以要求赔偿的意思申请。被告人、民事干连人及其代理人可为答辩。第三百三十条,如果是刑事案件,则民事干连人及其代理人不得为答辩。被告人、民事干连人及其代理人受传唤而不到者,可听从检察官及民事原告的请求举行缺席裁判。民事原告人不到案的也相同。第三百三十一条。缺席裁判宣告状要因检察官及其他诉讼关系人的请求,向缺席者及其居所发付。受缺席裁判者想要翻控,自宣告状解到限三日内,要向书记局递交词状。第三百三十二条,该管裁判所要先判翻控应否受理,如果事应受理者,书记要将其翻控的缘由及合行公判时日通报该对手人。发付传票,但其解到与到案之间至少要给予二日,又要将合行公判时日的前一日告知翻控人。第三百三十三条,受理翻控词状要照第三百二十六条至第三百三十条规则更为裁判,于其时又缺席不到者,不得再行翻控。第三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证据不明者,裁判所要行无罪宣告,又对于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以下事情要行免诉宣告。第三三五条。被告事件是违警罪且证据明白者,要依法律行处刑宣告。第三百三十六条。被告事件是重罪或轻罪,要行非其所管宣告,将事件移送轻罪裁判所,检事但得向被告人发出拘留状。第三百三十七条,谓虽无管理之权,但既系轻罪以上,不得不权为拘束以免逃跑。受违警罪裁判所裁判宣告,得向轻罪裁判所控诉者有三:一,被告人受拘留宣告者。二,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民事干连人在赔偿宣告中,较治安裁判所的终审其金额有超过者。三,检察官及其他诉讼关系人在非管越权、拟律错误,并违背裁判规则者。第三百三十八条,如以私诉先于公诉裁判,或不公正行裁判之类。凡此数项诉讼关系人如果不是自受损害,不得为控诉。将要为控诉者要向原审裁判所书记局递交词状,但其期限限于对审裁判付宣告后限三日内,对于缺席裁判则自宣告状解到本人及其住所之日限五天内。第三百三十九条。诉讼一切文书检察官要移送该管控诉裁判所的书记局,如果检察官即系控诉人,或为对手人,要对该管控诉裁判所检察官陈述其意见书。第三百四十条。该管控诉裁判所要待书记局向诉讼关系人发付传票后方行裁判,传票解到与到案之间至少要给予二日,证人传票解到与到案之间至少要给予一日。第三百四十一条。控诉的对手人直至受裁判宣告日,不论何时得为附带控诉,但是附带控诉可直接于公廷为之。第三百四十二条,意义与第二百四十九条同。控诉事件要依照轻罪裁判所所定规则而行裁判,检察官及其他诉讼关系人非得裁判长允许,不得传唤新证人及初审时证人。第三百四十三条,谓初审已得证佐,事已明白者不再传唤,这是为了省繁冗除扰累,并非设令禁止之谓。受控诉的裁判所可照行原判宣告,或将原判取消更行宣告。被告人有所控诉,不得比原判处刑更行加重。谓被告人控诉欲求轻减反而加重之,则违背许其控诉的原旨。由私诉而起的控诉裁判,照民事常规办理。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一条以下规则于控诉缺席裁判亦得照行。第三百四十五条。检察官及其他诉讼关系人得向违警罪终审裁判的宣告而为上告。第三百四十六条,违警罪虽然轻微,但是裁判违背法则不得不上告而厘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