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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日本国志四十一

第五节 检证及勒押物件

史藏 · 载记 · 已译 · 第 413–413 段

察其情形足证明被告人非误认,并可以推知所犯情实者,要押勒签印,开具目录。其监护及递送所押物件为书记责任。第百六十条,物件谓如凶器、衣片及名氏勒记、器具之类。预审笋事临检及搜索家宅、勒押物件等项,不及即日完结者,得闭锁,其周围令人看守。第百六十一条。预审判事得临检被告人所居,又他人所居疑有藏匿、可为案证物件者,亦得临检。其被告人及藏匿物件者不在其家,要同居亲属对同,亲属不在要户长对同。谓搜索人家事系非常,故家主不在则须户长、亲属眼同。第百三十三条内第三项规则,本条亦准用之。第百六十二条。被告人于判事临检搜索时,得自身对同或令人代替,谓家居搜索关被告人身家者非轻,故不得拒其眼同。若被告人受拘留不得躬自对同,而预审判事要其对同者仍许对同,如前项民事原告人及其代人亦得眼同。但预审判事不得因其同检转致预审迟延。第百六十三条。预审判事于家宅搜索时,可照第百六十条规则勒押物件,若勒押物件,要将其目录誊本交付对同人。第百六十四条,谓示不夺物件所有之权,故判事若不付誊本,由对同人得自求之。预审判事不论被告人曾否对同,可将勒押之物件出示被告人令为辨解,其所推问及陈辨要录载文案。第百六十五瓤预审判事在临检之处欲听证人陈述,可令书记对同,隔别推问。第百六十六条。预审判事当前数条处分中不论何人得禁出入,若有犯禁者得逐斥之及抑留之。第百六十七条。预审判事虽系在所管内者,得因便宜将临检搜索之事嘱托该地之治安判事。第百六十八条。预审判事将开检被告人及预审干连人、或由他人所发付之文书电报及物件,确为验实所必须者,得向驿递、电信、铁道诸官署及其余会社谓如海漕、陆运等之类,通知其事由,令送交各件,接受开阅,但要交回收票。若前项文件收阅后不再用者,并要还付原处。第百六十九条。

译考察其情形足以证明被告人并非误认,并且可以推断其所犯罪行属实者,应当扣押并勒令签印,开具目录。监护及递送所扣押物件的责任属于书记。第一百六十条,所谓物件,是指凶器、衣物碎片及姓名记录、器具之类。预审法官临场检验及搜索住宅、扣押物件等事项,若不能在当日完结,可以封闭现场,并在周围派人看守。第一百六十一条。预审法官可以临场检验被告人所居住的地方,以及怀疑藏匿可作为案件证据物件的他人住所,也可以临场检验。若被告人及藏匿物件者不在其家中,需要同居亲属在场见证;亲属不在,需要户长在场见证。因为搜索人家属于非常之事,所以家主不在时,必须户长、亲属在场见证。本条亦准用第一百三十三条内第三项规则。第一百六十二条。被告人在法官临场检验搜索时,可以自身在场见证或派人代替,因为家居搜索关乎被告人身家,并非小事,所以不得拒绝其在场见证。若被告人被拘留不能亲自到场,而预审法官要求其在场见证的,仍然允许在场见证,如前项民事原告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在场见证。但预审法官不得因其同检而导致预审迟延。第一百六十三条。预审法官在搜索住宅时,可以按照第一百六十条规则扣押物件,若扣押物件,需要将其目录副本交付给在场见证人。第一百六十四条,因为显示不剥夺物件的所有权,所以法官若不交付副本,由在场见证人可自行索取。预审法官不论被告人是否在场见证,可以将扣押的物件出示给被告人,令其辩解,其所推问及陈述辩解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卷中。第一百六十五条。预审法官在临场检验之处想要听取证人陈述,可以令书记在场见证,隔离推问。第一百六十六条。预审法官在前数条处分中,不论何人皆禁止出入,若有违反禁令者,可以驱逐斥责及拘留。第一百六十七条。预审法官虽然是在自己管辖范围内,也可以因便利起见,将临场检验搜索之事嘱托该地的治安法官。第一百六十八条。预审法官对于开启检查被告人及预审关联人、或由他人发出的文书电报及物件,确为核实所必需者,可以向邮政、电信、铁道各官署及其他会社,如海运、陆运之类,通知其事由,令其送交各件,接受开启阅览,但要交回收据。若前项文件阅览后不再使用,也需要归还原处。第一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