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过失杀伤之罪
第三编 对身体财产重罪轻罪
第一章 对身体之罪
此罪有二:曰有刑罪,目无刑罪。有刑罪直关身体生命者,谓杀伤、殴打、胁迫、坠胎等。无刑罪关名望声誉者,谓诬告、诽毁等。
第一节 谋杀、故杀罪
蓄谋杀人者为谋杀,处死刑。第二九十二条。施用毒物杀人者,以谋杀论处死刑。第二百九十三条,如一时乘怒投用毒物宜以故杀论。然用毒物其害不一人或有及数十者.目形哥难知无由防范,施用最为容易,故虽一时之怒仍以谋杀论。故意杀人者为故杀,处无期徒刑。第二九十四条,旧律谋杀、故杀同处死刑,然故杀者当临杀之时猝乘愤激骤起杀意,比之谋杀人于未杀以前蓄念积虑者情实较轻,故故杀之刑于谋杀之刑减一等。然若如下二条所揭与寻常故杀异,则亦不得不处死刑。故杀人支解割碎及其杀状惨刻者处死刑。第二百九十五条。因财利犯重轻罪,例如为强窃盗,恐其不遂故杀主人或监守人等。恐人发觉追捕而故杀人者,处死刑。第二百九十六条。蓄杀人之意诡言诱导、挤陷危险而致死者,例如桥梁朽损不堪渡人,而诈称牢固令人过渡,以陷溺致死等类。以故杀论。其预谋者以谋杀论。第二百九十七条。欲谋杀、故杀而误杀他人者,仍以谋杀、故杀论。第二百九十八条。
第二节 殴打创伤罪
殴打创伤人因而致死者,处重惩役。第二百九十九条。殴打创伤人瞎其两目、聋其两耳及折两肢、断舌、毁坏阴阳致丧失知觉精神罹笃疾者,处轻惩役。虽并犯此条二事以上,亦同处轻惩役,但以刑期长短分轻重耳。其瞎一目、聋一耳、折一肢及残亏身体以致废疾者,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第三百条,并犯此条二事以上,除损一手一足之外,亦同前项注。殴打创伤致人罹二十日以外疾病,不能营职业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若伤疾不至二十日,处十一日以上、一月以下重禁锢。第三百一条。若预谋殴打创伤人致其人罹笃疾或至死者,照前数条所揭载各加一等。第三百二条。欲为不法之事而殴伤防其非为之人,或自犯轻重罪名图免罪掩迹因而殴打创伤人者,亦同前条之例。第三百三条。因殴打人而误伤他人者,仍科殴打创伤本刑。第三百四条。二人以上共殴打伤人,从现下手者分别轻重各论其刑。若其创不辨甲、乙所为,照重伤之刑减一等。但教唆者不在减等之限。第三百五条。二人以上共殴打人,虽一人未行殴打而帮助致成伤者,与现殴打者同罪而减一等。第三百六瓤施用可害健康物品使人疾苦者,与预谋殴打创伤人者同刑。第三百七条。虽意非杀人而诈伪诱导,令陷危害致其人疾病死伤者,照殴打创伤例处断。第三百八条。
第三节 关于杀伤者宥恕及不论罪
因己身受人暴行,不得已愤怒致杀伤暴行人者,宥恕其罪。但因行为不正自招暴行者不在此限。第三百九条。殴打彼此创伤不能分下手先后者,各宥恕其罪。第三十条,本夫知其妻与人奸通,于奸所杀伤奸夫或奸妇者,宥恕其罪。但本夫先系纵容奸通者不在此限。第三百十一条。若有昼间无故而人人家,或欲逾越损坏门户墙壁,因防拒之而杀伤犯人者,宥恕其罪。第三百十二条。前数条所记载有可宥恕者,照各本刑减二等或三等。第三十三条。正当防御自己身体性命时出于不得已而杀伤暴行人者,不分为己为人,不论其罪。若自己行为不正致招暴行者不在此限。第三9十四条。左列诸件出于不得已致杀伤人者不论其罪:一,防止放火及其他暴行有伤财产者。二,防止盗犯及欲夺还盗赃者。三,防止夜间无故而人人家或欲逾越户墙门壁者。第三百十五条。虽防卫身体财产非不得已而加害于暴行人,又危害已去仍乘势加害于暴行人者,不在不论罪之限,但酌量情状照第三百十三条例得宥恕其罪。第三百十六条。
第四节 过失杀伤之罪
疏虞懈怠不遵守规则、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二十圆以上、二百圆以下罚金。第三百十七条,凡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为过
译第三编 关于身体与财产的重罪和轻罪
第一章 关于身体的罪行
这类罪行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刑罪,一类是无刑罪。有刑罪直接关乎身体和生命,如杀伤、殴打、胁迫、堕胎等。无刑罪关乎名誉和声望,如诬告、诽谤等。
第一节 谋杀、故意杀人罪
蓄谋杀人者定为谋杀,判处死刑。第二百九十二条。使用毒物杀人者,以谋杀论处,判处死刑。第二百九十三条。如果是一时愤怒而投用毒物,适宜以故意杀人论处。然而,使用毒物其危害不止一人,有时甚至会波及数十人,其情形难以预知,无法防范,施用最为容易,所以即使是一时之怒,仍以谋杀论处。故意杀人者定为故意杀人,判处无期徒刑。第二百九十四条。旧律中谋杀与故意杀人同处死刑,但故意杀人者是在临杀之时突然因愤激而骤起杀意,与在杀人之前蓄念积虑的谋杀相比,情节确实较轻,所以故意杀人的刑罚比谋杀减一等。然而,如果如下两条所列,与寻常故意杀人不同,则也不得不判处死刑。故意杀人并将尸体肢解割碎,或者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的,判处死刑。第二百九十五条。为了钱财利益而犯重罪或轻罪,例如为了抢劫盗窃,担心事情不成而故意杀害主人或看守人等;或者担心被人发觉追捕而故意杀人的,判处死刑。第二百九十六条。怀着杀人的意图,用诡诈言语诱导、陷害于危险之中而导致死亡的,例如桥梁朽坏不堪渡人,却谎称牢固让人通过,致使溺死等类情况,以故意杀人论处。如果有预谋的,以谋杀论处。第二百九十七条。想要谋杀或故意杀人却误杀他人的,仍以谋杀或故意杀人论处。第二百九十八条。
第二节 殴打致伤罪
殴打致人创伤因而致死的,判处重惩役。第二百九十九条。殴打致人创伤,使其双目失明、双耳失聪,以及折断两肢、割断舌头、毁坏生殖器导致丧失知觉精神、罹患重病者,判处轻惩役。即使同时犯本条两项以上罪行,也同处轻惩役,只是以刑期长短来区分轻重而已。如果使其一目失明、一耳失聪、折断一肢以及残损身体导致残疾者,判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第三百条。同时犯本条两项以上罪行,除损伤一手一足之外,也同前项注。殴打致人创伤,使人罹患二十日以上的疾病,不能从事职业者,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如果伤病不超过二十日,判处十一日以上、一月以下重禁锢。第三百一条。如果预谋殴打致人创伤,使人罹患重病或致死者,按照前几条所列各加一等。第三百二条。想要做不法之事而殴打伤害防止其为非作歹的人,或者自己犯有轻重罪名,为了免罪掩盖痕迹因而殴打致人创伤者,也同前条之例。第三百三条。因殴打某人而误伤他人的,仍按殴打致伤的本刑处罚。第三百四条。两人以上共同殴打伤人,根据实际下手者分别轻重各自论处刑罚。如果伤痕无法辨别是甲还是乙所为,按照重伤的刑罚减一等。但教唆者不在减等之列。第三百五条。两人以上共同殴打人,虽然有一人未实施殴打但帮助导致伤者,与实施殴打者同罪而减一等。第三百六条。施用有害健康的物品使人痛苦者,与预谋殴打致人创伤者同刑。第三百七条。虽然意图并非杀人,但用欺诈手段诱导,使人陷入危害导致疾病或死伤者,按照殴打致伤的条例处断。第三百八条。
第三节 关于对杀伤者的宽恕及不论罪
因自身遭受他人暴力,不得已愤怒而杀伤施暴者者,宽恕其罪。但因行为不正自招暴力者不在此限。第三百九条。双方互相殴打致伤,无法分辨下手先后者,各自宽恕其罪。第三十条。丈夫知道妻子与人通奸,在通奸现场杀伤奸夫或奸妇者,宽恕其罪。但丈夫先前纵容通奸者不在此限。第三百十一条。如果有白天无故进入他人住宅,或者想要逾越损坏门户墙壁,因防御抗拒而杀伤犯人者,宽恕其罪。第三百十二条。前几条所记载有可宽恕者,按照各本刑减二等或三等。第三十三条。在正当防御自己身体性命时,出于不得已而杀伤施暴者者,不分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他人,不论其罪。如果自己行为不正导致招致暴力者不在此限。第三百十四条。下列各项出于不得已而致杀伤人者不论其罪:一,防止放火以及其他损害财产的暴力行为。二,防止盗贼以及想要夺回被盗赃物。三,防止夜间无故进入他人住宅或者想要逾越户墙门壁。第三百十五条。虽然防卫身体财产并非不得已而加害于施暴者,或者危害已经消除仍然乘势加害于施暴者者,不在不论罪之列,但酌情考量情况,按照第三百十三条的条例可以宽恕其罪。第三百十六条。
第四节 过失杀伤之罪
疏忽懈怠不遵守规则,因过失致人死亡者,判处二十圆以上、二百圆以下罚金。第三百十七条。凡是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的过失
失,不守规则,谓于有人处演习枪铳之类。因过失使人仓伤至废疾者,处二十圆以上、二百圆以下罚金。第三百十八条。因过失而使人创伤至疾病休业者,处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三百十九条。
译过失,不遵守规则,指在有人之处演习枪炮之类。因过失使人受重伤至废疾者,处二十圆以上、二百圆以下的罚金。第三百十八条。因过失使人受创伤至疾病休业者,处十圆以上、一百圆以下的罚金。第三百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