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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日本国志六十三

第七节 放火、失火之罪

史藏 · 载记 · 已译 · 第 472–474 段

惩役。第三百七十八条。强盗罪有左开情状者,每一项加一等:一,二人以上共犯者。二,携带凶器者。第三百七十九条,若二人以上共犯,各又携带凶器,共加二等。强盗伤人者处无期徒刑。致死者处死刑。第三百八十条。强盗强奸妇女者处无期徒刑。第三百八十一条,常人犯强奸罪处轻惩役,犯强盗罪亦处轻惩役,今以强盗犯强奸,其情节尤可恨恶,故不用二罪俱发从一科断之律,直处以无期徒刑 考日本旧律,强奸、强盗各处死刑。此律虽较旧法为轻,而在本律中则从其最重者矣。窃盗得赃而走,为人拒止,因而以暴行胁迫者以强盗论。第三百八十二条。用药酒等使人迷乱而盗取其财物者,以强盗论,处轻惩役。第三百八十三条,此与上条同一以强盗论,而独揭明处轻惩役者,以其用药迷人,情节可恶,故特处之重罪。若窃盔拒捕出于一时图免己罪,其中情节或有可宥恕减轻者,故不以一律论也。犯此节所载之罪,或因减轻而处轻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三百八十四条。

译因犯罪而受刑罚。第三百七十八条。强盗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一项加重一等:一,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二,携带凶器的。第三百七十九条,如果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且各自又携带凶器,则共加重二等。强盗致人受伤的,判处无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判处死刑。第三百八十条。强盗并强奸妇女的,判处无期徒刑。第三百八十一条,普通人犯强奸罪判处轻惩役,犯强盗罪也判处轻惩役,如今以强盗手段犯强奸罪,其情节尤其令人憎恶,因此不采用数罪并罚从一重处断的法律,直接判处无期徒刑。考察日本旧律,强奸、强盗均判处死刑。此律虽然比旧法为轻,但在本律中已是处罚最重的了。盗窃得手后逃跑,被人阻止,因而使用暴力胁迫的,按强盗罪论处。第三百八十二条。用药酒等使人迷乱从而盗取其财物的,按强盗罪论处,判处轻惩役。第三百八十三条,此条与上一条同为按强盗罪论处,而唯独明确判处轻惩役,是因为其用药使人迷乱,情节可恶,所以特别处以重罪。如果盗窃时抗拒抓捕是出于一时图谋免除自身罪责,其中情节或许有可以宽恕减轻的,所以不按照同一律文论处。犯本条所载之罪,或因减轻而判处轻刑的,交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的监视。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三节 关遗失物埋藏物之罪

拾得遗失及漂流物,隐匿不还于其主,又不申告官司者,处十一日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锢,又处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八十五条。于他人所有地掘取埋藏诸物,私自隐匿者亦同前条。第三八十六条。犯此节所载之罪,若系第三百七十七条所揭载亲属不论其罪。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四节 关家资分散之罪

分散者,破产歇业不能偿债、倾家所有分之与人故曰分散。此律为中裤所无而西律所重,泰西通例,凡营业耗折身负重债力不能偿,则请之于官,佃家资所有分与偿人,官为立一经理人,先检点其货财,搜集其契约,并悬示限期,凡负某人债者悉数缴官,其某人所欠之债各呈凭据以待分给。然后悉索所有按数计成,一一分派产尽而后已。其人已报破产者不许再营生业,此通例也r,中国以追债告官,每曰钱债细故实因沿用旧律,而古来贸易未盛。借贷较少,即有负债多出于亲属之情不容已,朋友之义不容辞,势难以负债之故没人家产。、自商务大兴,有无相通,如银行、商会之类,乃有以日积月累所得寄而取息者,亦有举盈千累万之数借以谋生者。一人破产,万众嗷嗷.若无法以维制之,则隐匿逃遁、窃人脂膏而自润,与白昼大都杀人而夺之金何异?而受害者糊口无资,茹辛含苦又不待言也。日本近年商会若小野岛田之倒产歇业,官亦负累及百万,故依仿西律创立此条。迩来中国亦有此事,恐亦不能不设此律矣。家资分散之际有藏匿脱漏其财产,又增加虚伪负债者,处四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锢。知其情而承诺虚伪契约或为其媒介者减一等。第三百八十八条。家资分散之际所有簿记之类,或藏匿毁弃,至分散决定之后依托一债主或二三债主私偿于人,以致害及他债主者,处一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第三八十九条。

第五节 诈欺取财之罪及关受寄财物之罪

欺罔人又恐喝人,骗取财物、证书类者为诈欺取财罪,处二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锢,附加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以诈欺伪造官私文书或增减变换者,照伪造各本条从重处断。第三百九十条。乘幼者愚蒙,又乘人迷乱,与以不正证书或授与财物而行诓骗者,以诈欺取财论。第三百九十一条。当贩卖物品或互相交换,乃伪其物质、减其分量交附与人者,以诈欺取财论。第三百九十二条。窃冒他人之动产不动产贩卖交换者,或抵当典物者,以诈欺取财论。虽自己之不动产已为抵当典物,又欺隐卖与他人或重为抵当典物者亦同其罪。第三百九十三条。犯前数条所载之罪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三九十四条。消费受寄之物、借用之物、典质之物及其他受人委托之金额物件者,处一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若骗取拐带及为其他诈欺之事者,以诈欺取财论。第三百九十五条。虽系已有经官司差押而藏匿脱漏者,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但家资分散之际犯此罪者照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例处断。第三百九十六条。此节所载之罪欲犯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处断。第三百九十七条。犯此节所载之罪如第三百七十七条所揭载,亲属不论其罪。第三百九十八纯

第六节 关赃物之罪

知为窃盗赃,受而收藏之、或买取之、及为牙保者,处一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附加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九十九条。犯前条罪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四百条。知为诈伪取财及其他犯罪物品,受而收藏之、或买取之、及为牙保者,处十一日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四百一辆

第七节 放火、失火之罪

放火烧毁人家者处死刑。第四百二条。放火烧毁空宅及其他建筑物者,处无期徒刑。第四三条。放火烧毁废宅及藏寄柴草肥料之屋舍等类者,处重惩役。第四百四条。放火烧毁载人之船舶、汽车者,处死刑。若放火之人同坐船舶、汽车处重惩役。第四百五条。放火烧毁山林之竹木、田野之谷麦、或露积之柴草

译第三节 关于遗失物与埋藏物的犯罪

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隐瞒不归还给主人,又不向官府报告的,判处十一日以上、三月以下的重禁锢,并处以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的罚金。第三百八十五条。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挖掘埋藏的各种物品,私自隐瞒的,也适用前条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犯本节所列之罪,如果是第三百七十七条所列的亲属,则不论其罪。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四节 关于家资分散的犯罪

分散,是指破产停业无法偿还债务,将全部家产分给他人,所以称为分散。这条法律在中国旧律中没有,而在西方法律中却很重视,西方的通行惯例是,凡是经营亏损、身负巨债无力偿还的,就向官府申请,将家产全部分配给债权人,官府任命一名经理人,先清点其财产,收集其契约,并公示限期,凡是欠某人债的人全部向官府缴纳,某人所欠的债务各自呈交凭证等待分配。然后搜罗所有财产按数额计算比例,一一分派,财产分尽为止。已经申报破产的人不允许再经营生意,这是通行惯例。中国因为追债告官,常说钱债是小事,实际上是因为沿用旧律,而自古以来贸易不兴盛。借贷较少,即使有负债,多出于亲属之情不得不借,朋友之义不得不借,难以因为负债的缘故没收人家产。自从商务大兴,有无相通,像银行、商会之类,就有把日积月累所得寄存而取息的,也有借来成千上万的钱财用来谋生的。一人破产,万众哀嚎。如果没有法律来制约,那么隐匿逃跑、窃取他人脂膏而自肥,与白天在闹市杀人而夺取钱财有什么不同?而受害者没有糊口的资财,忍受辛酸痛苦更是不用说了。日本近年商会如小野岛田的破产停业,官府也受累达百万,所以仿照西律创立了这一条。近来中国也有这种事,恐怕也不能不设立这条法律了。在家资分散之际,有藏匿遗漏其财产,又增加虚假负债的,判处四月以上、四年以下的重禁锢。知道这种情况而承诺虚假契约或为其做媒介的,减一等处罚。第三百八十八条。在家资分散之际,所有的账簿之类,藏匿或毁弃,直到分散决定之后,依托一个债主或两三个债主私下偿还给他人,以致损害其他债主的,判处一月以上、二年以下的重禁锢。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五节 关于诈欺取财的犯罪及关于受寄财物的犯罪

欺骗他人又恐吓他人,骗取财物、证书之类的,为诈欺取财罪,判处二月以上、四年以下的重禁锢,附加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的罚金。以诈欺伪造官私文书或增减变换的,按照伪造各本条从重处断。第三百九十条。利用幼者的愚昧,又利用人的迷乱,给予不正当的证书或授予财物而行骗的,以诈欺取财论处。第三百九十一条。在贩卖物品或互相交换时,伪造其物质、减少其分量交付给人的,以诈欺取财论处。第三百九十二条。窃取冒用他人的动产不动产进行贩卖交换的,或抵押典当物品的,以诈欺取财论处。即使是自己的不动产已经抵押典当,又欺骗隐瞒卖与他人或再次抵押典当的,也同其罪。第三百九十三条。犯前几条所列之罪,附加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的监视。第三百九十四条。消费受寄之物、借用之物、典当之物及其他受人委托的金额物件的,判处一月以上、二年以下的重禁锢。如果骗取拐带及做其他诈欺之事的,以诈欺取财论处。第三百九十五条。即使是已经由官府查封扣押而藏匿遗漏的,判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的重禁锢,但在家资分散之际犯此罪的,按照第三百八十八条的例子处断。第三百九十六条。本节所列之罪,欲犯未遂的,按照未遂犯罪的例子处断。第三百九十七条。犯本节所列之罪,如第三百七十七条所列,亲属不论其罪。第三百九十八条。

第六节 关于赃物的犯罪

知道是窃盗赃物,接受而收藏的,或买取的,以及做中间人的,判处一月以上、三年以下的重禁锢,附加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的罚金。第三百九十九条。犯前条罪的,附加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的监视。第四百条。知道是诈伪取财及其他犯罪物品,接受而收藏的,或买取的,以及做中间人,判处十一日以上、一年以下的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的罚金。第四百一条。

第七节 放火、失火的犯罪

放火烧毁人家住宅的,判处死刑。第四百二条。放火烧毁空宅及其他建筑物的,判处无期徒刑。第四百三条。放火烧毁废宅及存放柴草肥料之屋舍等类的,判处重惩役。第四百四条。放火烧毁载人的船舶、汽车的,判处死刑。如果放火的人同坐船舶、汽车,判处重惩役。第四百五条。放火烧毁山林的竹木、田野的谷麦,或露天堆积的柴草

竹木及其他物件者,处轻惩役。第四百六条。放火烧毁自己家屋者,处二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第四百七餐。犯放火之罪处轻罪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四百八条。误失火烧毁人家屋财产者,处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四百九条。用火药及其他暴烈物品致煤气井、蒸气罐等破裂,毁坏人之家屋财产者,分别故意、过失,照放火、失火之例处断。第四百十。

译对于竹木及其他物件的犯罪,处以轻惩役。第四百六条。放火烧毁自家房屋者,处以二月以上、三年以下的重禁锢。第四百七条。犯放火罪而判处轻罪刑者,处以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的监视。第四百八条。因过失失火烧毁他人房屋财产者,处以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的罚金。第四百九条。使用火药及其他剧烈物品致使煤气井、蒸汽罐等破裂,毁坏他人房屋财产者,根据故意或过失,依照放火、失火的例子分别定罪处罚。第四百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