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密室监禁
第一节 令状
预审判事因检事及民事原告人起诉受理重罪或轻罪,要先发令状传唤被告人,但自传单送达,其被告人投案至少要假与二十四时。谓事系嫌疑,未至判定罪犯,故不得勒限急提 怛令状记载投案处所、日时,与公判勾唤无殊。其被告人至案者要随即推问,极迟不得过本日内。第百十八条。预审判事于应受传唤被告人不在管内居住者,可将应行推问之条件移交被告人所在之地该管之预审判事,托其处分。第百十九条,谓事涉嫌疑者不滥为传唤,令劳于奔命。预审判事于传唤被告人逾限不到者,得直发拘引状。第百二十条。预审判事得直发拘引状者如左:一,被告人居住无定所者。无可传唤故直为拘引。二,被告人有堙灭罪证又恐其逃亡者。三,被告人犯未遂罪或胁迫罪,且虑其遂犯重罪者。第百二十一条,谓不止害公众,又且滋其罪,拘引之乃所以保护之。执行拘弓状者要将被告人押致于该管预审判事。拘引状执行者谓如巡查之类。其被告人被拘引者,要限四十八时内推问,若经逾时限,非更发拘留状须即释放。第百二十二条,不曰随即推问者,押致时晷有难预期者,拘引状无二日以往拘留之权,故非再行拘留,即不得不释放。被告人于未发拘引状之前既离该管预审判事之地,得就被告人所至之地求所管预审判事代为审查。该预审判事若要权宜拘留被告人,当速通报之于本管预审判事。第百二十三条,谓管外判事未受本管判事请托,则无由详实,固不得推问。然钤束乃不得不为,故姑拘留之以候本管处分。如前项,本管预审判事可向他预审判事即权为拘留被告人者。明示所推问条件,托其处分。或请将被告人照拘引状押送移还其预审判事。受托者可先为推问,报之本管预审判事并叩其意见,或将被告人放免,抑依前发之拘引状宣告押送。第百十四条,被告人受传唤或受拘引者,若系患病或有他由不能投案、有确实证据者,预审判事当就被告人所在推问。他由谓如祖父母、父母疾病,侍药饵之类。但被告人若在所管外,要就该处预审判事托其推问。第百二十五条,拘留状除被告人逃亡及第百二十三条所揭外,非既经推问,酌度应该禁锢以上刑者不许发付。第百二十六条。预审判事自发拘引状经过旬日,要交换收监状及照第二百十九条规则责付被告人。谓拘留限以十日,收监则无定期状中尤重者,被告人须责付者,检事得向预审判事暂求停止,更加十日问拘留。第百二十七条,但检事虽有请求,取舍惟判事所择。收监状非既经将预审开办通知检事且叩其意见之后,不得发付。第百二十八条。收监状要开载左项条件:一,被告事件及加重、减轻概略。二,法律正条。三,检察官既经会商。第二十九条。令状要开载被告事件及其名氏、职业、居处,但除传唤状外,其名氏有不明白者,要将被告人容貌、体格明示,谓传唤状以发付本主或亲属,必要名氏、居处。若拘引、拘留、收监状,其名氏不明白者止记注物色。又要将发付年月时日注记,预审判事及书记并署名捺印。拘引、拘留及收监状并令巡查执行。第百三十条。传唤状照第二十三条规则,令书记局使丁送付被告人及其所居。第百三十一条。拘引、拘留、收监状施行于本邦版图内,有时制正本数通,分付之巡查数人,执行前项令状者要向被告人先示正本,后下付誊本,照第二十三条内第二项、第四项规则。第百三十二条,谓拘引状以往所及极广,但从甲管涉乙管执行者不得不互相嘱托。巡查执行令状者推测被告人潜匿其家或他家,要请户长及邻右二名以对司搜索,谓房屋人所栖息,闯入侵扰事系非常,故不得眼同不许搜索。巡查于搜索时不论被告人在否,要造搜索文凭偕对同之人署名捺印,人人家宅搜索,日出、日入前后不得擅行。第百三十三条。预审判事觉察被告人潜匿他管内,及推测其所潜匿于事件不容稽缓者,得将令状付巡查带行。谓潜逃固犯人常情,虽逃于他管,不容舍而
译第一节 令状
预审法官因检察官或民事原告人起诉而受理重罪或轻罪时,应先签发令状传唤被告人,但自传票送达起,给予被告人投案的时间至少要有二十四小时。这是因为案件尚属嫌疑阶段,尚未判定罪犯,所以不得限期紧急提审。但令状上记载的投案地点、日期和时间,与公开审判时的传唤没有区别。被告人到案后,要随即进行审讯,最迟不得超过当天。第一百十八条。
预审法官对于应当传唤但不在管辖区域内居住的被告人,可以将需要审讯的事项移交被告人所在地的管辖预审法官,委托其处理。第一百十九条,这是为了防止因嫌疑而滥发传唤,致使被告人疲于奔命。
预审法官对于传唤被告人超过期限仍未到案的,可以直接签发拘捕令。第一百二十条。
预审法官可以直接签发拘捕令的情形如下:一,被告人没有固定住所的。因为无法传唤,所以直接拘捕。二,被告人有毁灭罪证或恐怕其逃亡的。三,被告人犯未遂罪或胁迫罪,并且担心其会实施重罪的。第一百二十一条,这是为了防止不仅危害公众,而且助长其犯罪,拘捕是为了保护社会。
执行拘捕令的人要将被告人押送到管辖的预审法官处。拘捕令的执行者是指巡查之类的人员。被告人被拘捕后,要在四十八小时内进行审讯,如果超过时限,除非再次签发拘留令,否则必须立即释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所以不说随即审讯,是因为押送所需时间难以预期,拘捕令没有超过两天的拘留权,所以如果不重新拘留,就不得不释放。
被告人在签发拘捕令之前已经离开管辖预审法官的地域,可以向被告人所到之地的管辖预审法官请求代为审查。该预审法官如果暂时拘留被告人,应当迅速通报给本管预审法官。第一百二十三条,这是因为外地法官未受本管法官委托,就无法了解详情,固然不得审讯。但约束被告人是不得不做的,所以暂时拘留以等候本管处理。
如前项所述,本管预审法官可以向其他预审法官明确说明审讯事项,委托其处理。或者请求将被告人按照拘捕令押送移交给本管预审法官。受托者可以先进行审讯,报告给本管预审法官并征询其意见,或者释放被告人,或者依照先前签发的拘捕令宣告押送。第一百十四条,被告人受传唤或受拘捕,如果是患病或有其他原因不能投案,且有确实证据的,预审法官应当到被告人所在地进行审讯。其他原因是指如祖父母、父母患病,需要侍奉汤药之类。但被告人如果在管辖区域外,要委托该地的预审法官进行审讯。第一百二十五条。
拘留令除了被告人逃亡及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外,未经审讯,酌情认为应当判处禁锢以上刑罚的,不许签发。第一百二十六条。
预审法官自签发拘捕令经过十日后,要交换签发收监令,并按照第二百十九条的规定责付被告人。这是因为拘留期限以十天为限,而收监则没有定期,令状中尤其严重的是,被告人需要责付的,检察官可以向预审法官暂时请求停止,再增加十天拘留。第一百二十七条,但检察官虽有请求,取舍权在于法官。
收监令非在将开始预审通知检察官并征询其意见之后,不得签发。第一百二十八条。
收监令要记载下列事项:一,被告事件及加重、减轻的大致情况。二,法律条文。三,检察官已经会商。第二十九条。
令状要记载被告事件及其姓名、职业、住址,但除传唤令外,如果姓名不清楚,要将被告人的容貌、体格明确说明,这是因为传唤令是发给本人或亲属的,必须写明姓名、住址。如果是拘捕、拘留、收监令,姓名不清楚的只记录体貌特征。还要注明签发年月日,预审法官及书记官署名捺印。拘捕、拘留及收监令都命令巡查执行。第一百三十条。
传唤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命令书记局差役送达被告人及其住所。第一百三十一条。
拘捕、拘留、收监令在本国版图内施行,有时制作正本多份,分发给数名巡查,执行前项令状的人要向被告人先出示正本,后交付副本,按照第二十三条内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这是因为拘捕令以往所及范围极广,但从甲管到乙管执行不得不互相嘱托。巡查执行令状时,推测被告人潜藏在自己家或别家,要请户长及邻居两名协助搜查,这是因为房屋是人居住的,闯入侵扰是非常之事,所以不得视而不见而不允许搜查。巡查在搜查时,不论被告人是否在,要制作搜查文书,与协助搜查的人一同署名捺印,搜查人人家宅,日出、日入前后不得擅自进行。第一百三十三条。
预审法官觉察被告人潜藏在他管辖区,以及推测其潜藏地点且案件不容拖延的,可以将令状交给巡查携带执行。这是因为潜逃固然是犯人的常情,即使逃到他管辖区,也不容放弃而
不问,况事情紧急者,苟知其所在要派遣应捕人。其巡查要就被告人所在之地向预审判事、检事及司法警察官示以令状,随即执行。第百三十四条。预审判事不能觉察被告人所在,得将被告人物色状转达各控诉裁判所检事长,请其搜查及逮捕。其检事长受请者要令其管内检事为之搜查及逮捕。第百三十五条。向陆海军之在营军属发付令状者,要将令状先示之该长官,该长官既得令状,除有他故外要速依令状将该犯解交。行军之际亦如之。第百三十六条。被告人受拘留状或收监状者,要速拘致于令状所载之监仓,如不能引致所载监仓,得姑拘致于附近监仓。其监仓长不论何等事情,要检阅令状将被告人收受,交回收证。第百三十七条。巡查执行令状者要将能否执行事由注明于令状正本,但巡查要将执行令状时之关系文书纳之书记局书记,须交回收证。第百三十八条。被告人该受拘留状或收监状者,既人监仓或狱舍,书记要将其犯罪事由发付本犯,并记载于令状正本及誊本之内。第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除密室监禁外,照监狱规则,得值官吏在场时接见亲故及代言人,所有尺牍书籍及其余文书非经预审判事点检,不许被告人与外人私相授受,但预审笋事得收留其文书。第百四十条,谓检视其有无弊害,可授受。预审判事推度犯情非应该禁锢以上刑者,预审中不分何时得将拘留状、收监状取消,但收监状必要预先咨商检察官而后定。第百四十一条,谓收监状初由检察官而发,故收之亦必商检察官凡监仓内要有刑法、治罪法二书,随被告人请乞借与。第百四十二条,谓被害人熟读法典,讲明律意,则自晓其权利所在,能为辩护自少顽梗执拗、非理上诉之弊。
译如果不询问,更何况事情紧急时,如果知道被告人的所在,就要派遣应捕人。巡查应当前往被告人所在之地,向预审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出示令状,随即执行。第一百三十四条。预审法官无法查明被告人所在时,可以将被告人的特征描述转达给各控诉法院的检察官长,请求其进行搜查和逮捕。接到请求的检察官长,应当命令其辖区内的检察官进行搜查和逮捕。第一百三十五条。向陆海军在营军属发出令状时,应当先将令状出示给该长官,该长官收到令状后,除非有其他原因,应当迅速依照令状将该犯人移交。行军期间也是如此。第一百三十六条。被告人被发出拘留状或收监状时,应当迅速将其拘押至令状所载明的监仓,如果无法引至所载明的监仓,可以暂时拘押至附近的监仓。监仓长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应当查验令状后接收被告人,并交回收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巡查执行令状时,应当将能否执行的事由注明在令状正本上,但巡查应当将执行令状时的相关文书交存书记局,并须交回收条。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告人被发出拘留状或收监状后,一旦进入监仓或狱舍,书记应当将犯罪事由告知本犯,并记载于令状正本及副本之中。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除被单独监禁外,按照监狱规则,可以在官吏在场时接见亲友及辩护人,所有信件、书籍及其他文书,未经预审法官检查,不许被告人与外人私自传递,但预审法官可以扣留其文书。第一百四十条,即检查其有无危害,方可允许传递。预审法官推测犯情不应判处禁锢以上刑罚的,在预审期间无论何时都可以取消拘留状、收监状,但收监状必须预先与检察官商议后决定。第一百四十一条,即收监状最初由检察官发出,所以收回也必然要与检察官商议。凡监仓内都要备有刑法、治罪法两本书,随被告人请求借给。第一百四十二条,即被害人熟读法典,明白法律意旨,自然知晓自己的权利所在,能够进行辩护,从而减少顽固执拗、无理上诉的弊端。
第二节 密室监禁
预审判事预审中已经验实必须密室监禁者,得因检事求请或以其职权将特禁密室之令,向拘留收监之被告人宣告。第百四十三条,谓本犯与共犯及他罪犯杂居,又接见亲故、代言人,不免有通同掩蔽之患,故权宜设此法。然非商之检事意见相同,不得遽行。被告人受密室监禁宣告者,每一名置之别室,非得预审判事允许不得接见他人及授受书缄货币其他物件,虽食物、饮料、药饵及其他监仓应给物品,仍由监仓长指挥给与。第百四十四条。密室监禁不得逾十,但每得更命留禁,谓密室监禁抑勒自由,故不得不限其时日。若过其期尚要监禁,须更为宣告,不然,不免为擅自监禁。若更命留禁,要将其事由报告裁笋长。谓防措置或涉恣横,审理有陷延滞。预审手事于十日间至少要二回推问,照常规造调查文案。第百四十五条,谓少要二回推问,则其数回推问固法律所望,违此规则,被告人得求其放释,或向判事为要偿之诉。
卷二十八刑法志二
第三节 证据
凡于法律不得以被告事件之大概推测而定其罪,其被告人供招及官吏验证文凭,又证据物件、或证人陈告、鉴定人申禀、自余诸色征凭,并任从裁判官所判定。第百四十六条,谓断罪虽须征凭,而不必执一条所揭为断定,必T对问辨论之际以裁判官有所明确觉察者为要。预审判事要因检察官民事原告人及被告人之请求,或以其职权,搜集本案证据,征凭为验实所必须者。第百四十七条,证据谓证之确有据者,征凭谓证之差有凭者。预审判事临检及搜索家宅、勒押物件、或推问被告人、证人,必须书记对同。书记要造审查文案,偕判事连署捺印。若在裁判所外急遽之际无书记对同,要有别员二名对同。其就监仓中推问者,要与该监仓官吏一名对同。预审判事如前项办理,要自造审查文案,朗读讫,偕对同人员共署名捺印。若无书记与别员对同,不成为处分。第百四十八条。
第四节 被告人之推问及对质
预审判事例须先问被告人,但因为验证或推问证人不容稽缓者不在此限。第百四十九条。预审判事令被告人供招,不许用恐吓及诈骗。第百五十条。书记要登录所推问及答述,向被告人宣读,预审判事要先将书记所录向被告人问无错误否,问讫,令被告人署名捺印,不能署名捺印者须附记其由。谓预审甘结与他日公判陈述相为比照,或有以预审终结宣告为上诉者,故关紧要。书记要记载系照本条例式而行,偕预审判事署名捺印。第百五十一条。被告人欲于所陈述有所变更增减者,要更为推问,照前规登录所推问及答述,再朗读讫,令其署名捺印。第百五十二条。被告人得求见所录陈述书之誊本。第百五十三条,谓被告人辨护之权不得阻遏,故欲验其供状如何则不得不下付。预审判事于同一案件此被告人与彼被告人所供不符,欲证明一切情状,可令此被告人与彼被告人、与及证人暨其余案内于系之人当堂对质。第百五十四条,谓预审本系密问对质,非其本旨,然若本条所云亦不得不用。书记要登录对质人所供及于对质时供出一切事件,将其本末向对质人宣读,第百五十一条及第百五十二条规则,对质时亦用之。第百五十五条。被告人或对质人聋者问用纸笔,哑者答用纸笔,聋者、哑者并不识文字要用通事,其不通国语者亦如之。第百五十六条。通事要用正实通译者,先发誓而后用之。书记要将审查文凭向通事宣读,令署名捺印。第百九十二条、第百九十三条及第二百条规则于本条亦为适用。第百五十七条。
第五节 检证及勒押物件
预审判事有关于重罪或轻罪确为必须临检者,可亲临犯处检验,其有检事请求者,不论何等事情必须临检。第百五十八轧预审判事要将证明之情形事状、日时处所及被告人并非误认等情开造文案,又所检情况有便益于被告人者亦须登录。第百五十九条,谓预审判事非特证明被告人罪犯,其应行回护者亦要证明。预审判事于临检之处所发见物件,
译第二节 密室监禁
在预审中已经证实必须实行密室监禁的,预审法官可以根据检察官的请求或依其职权,向被拘留收监的被告人宣告特别密室监禁的命令。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担心本犯与共犯及其他罪犯混居,以及接见亲友、辩护人时,难免有串通掩盖罪行的隐患,因此权宜设立此法。然而,若非与检察官意见一致,不得贸然执行。被告人被宣告密室监禁者,每人安置于单独的房间,未经预审法官允许,不得接见他人及传递书信、货币及其他物品,即使是食物、饮料、药品及其他监狱应供给的物品,仍由监狱长指挥供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密室监禁不得超过十日,但可再次命令留禁。因为密室监禁压制自由,所以不得不限定其时日。若超过期限仍需监禁,必须重新宣告,否则难免构成擅自监禁。若再次命令留禁,须将其事由报告裁判所长。这是为了防止措施涉及恣意专横,审理陷入延误。预审法官在十日内至少要推问两次,按照常规制作调查文案。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至少要推问两次,则那几次推问固然是法律所期望的,违反此规则,被告人可请求释放,或向法官提起赔偿之诉。
卷二十八 刑法志二
第三节 证据
凡在法律上不得仅凭被告事件的大概推测而定其罪,被告人的供招及官吏验证的文书,以及证据物件、或证人的陈述、鉴定人的申报、其余各种征凭,均任由裁判官判定。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断罪虽然需要征凭,但不必执着于某一条款所列举的作为断定依据,必须以在问辨论之际,裁判官有所明确觉察者为要。预审法官要根据检察官、民事原告人及被告人的请求,或依其职权,搜集本案证据,征凭为验证所必须者。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证据是指证之确有据者,征凭是指证之差有凭者。预审法官临检及搜索家宅、勒押物件,或推问被告人、证人,必须有书记在场陪同。书记要制作审查文案,与法官连署捺印。若在裁判所外紧急之际无书记在场陪同,须有其他人员两名在场陪同。在监狱中推问的,须与该监狱官吏一名在场陪同。预审法官如前项办理,须自行制作审查文案,朗读完毕,与在场陪同人员共同署名捺印。若无书记与其他人员在场陪同,不成为处分。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第四节 被告人之推问及对质
预审法官通常须先问被告人,但因为验证或推问证人不能延误者不在此限。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预审法官令被告人供招,不许用恐吓及诈骗。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书记要登录所推问及答述,向被告人宣读预审法官要先将书记所录向被告人问有无错误,问完后,令被告人署名捺印,不能署名捺印的须附记其原因。这是因为预审甘结与他日公判陈述相为比照,或者有以预审终结宣告为上诉者,所以关系紧要。书记要记载系照本条例式而行,与预审法官署名捺印。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欲于所陈述有所变更增减的,须再次推问,照前规登录所推问及答述再朗读完毕,令其署名捺印。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被告人可请求查看所录陈述书的誊本。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因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得阻遏,所以想要查验其供状如何则不得不下付。预审法官在同一案件中此被告人与彼被告人所供不符,欲证明一切情状的,可令此被告人与彼被告人、以及与证人暨其余案内有关之人当堂对质。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预审本系密问对质,非其本意,然而若如本条所述亦不得不用。书记要登录对质人所供及在对质时供出的一切事件,将其本末向对质人宣读,第一百五十一条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在对质时亦适用。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或对质人聋者问用纸笔,哑者用纸笔回答,聋者、哑者并不识文字的要用通事,不通国语的亦如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通事要用正实通译者,先发誓而后使用。书记要将审查文凭向通事宣读,令其署名捺印。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及第二百条的规则在本条亦为适用。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第五节 检证及勒押物件
预审法官有关于重罪或轻罪确为必须临检的,可亲临犯处检验,有检察官请求的,不论何等事情必须临检。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预审法官要将证明之情形事状、日时处所及并非误认被告人等情开造文案,又所检情况有便于被告人者亦须登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预审法官非特证明被告人罪犯,其应行回护的也要证明。预审法官在临检之处所发见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