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预审上诉
第四章 预审上诉
如左项,预审未及终结之间,检事及被告人得不分时日为上诉:一,弃却非其所管申陈者。二,违法律发令状及不发令状者。三,违法律行保释责付及不行者。四,有越权处分者。若民事原告人惟于第四项得就私诉翻控,第二百三十四条,谓民事原告人止要赔偿,无关公诉之权,故除私诉处分之外不许翻控。欲翻控者要向该管裁判所书记局纳词状,有翻控者,书记将其词状誊本送达对手人,对手人得限三日内纳答辩书。预审处分不因翻控停止施行,但因保释责付而检事不合者,即停止其施行。第二三十五条,因人情难测,翻控不必出于公正,故不停处分。但保释责付则停止处分,以待会议局判决。其翻控者要于该管裁判所会议局会判事三名以上,依词状答辩及其余诉讼文书与检事意见书判决。谓向公判、阀席裁判翻控者,虽令前官管理,而预审翻控不许前官干预。然预审固无原、被告对辩之法,故会议局判决亦专据文书。会议局宣告须速施行,但待经预审终结宣告之后方得向之为上告。第二百三十六条,谓非经预审终结宣告,不能辨终判之是否非理,故不许半涂上告。如左项,当预审终结,检事、被告人及民事原告人得请预审判事回避:一,预审判事及其伉俪,与被告人、被害者及其伉俪系属亲姻者。二,预审判事为被告人及民事原告人之后见人者。三,预审判事及其伉俪收受民事原告人、被告人与其亲属赠遗及听许者。第二百三十七条。回避要陈之预审判事,但其所陈须将词状二通纳书记局,书记要将词状送交预审判事,预审判事要自受状日起限二十四时内将其是否附记词状纸尾,一通收藏书记局,一通还本人。第二百三十八条。预审判事拒绝回避之请,陈请人得为翻控,会议局要依翻控词状及预审判事辩明状依理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预审判事虽有人请其回避者,及拒绝所请致起翻控者,预审次序尚要继续循办,但不得行终结宣告。若事件不须急速者,可停止预审次序。第二百四十条,、会议局不理回避,翻控者得为上告,但非经预审终结之后不得上告。第二百四十一条。预审判事自认有第二百三十七条内所定原由,及自揣应行回避者,要向会议局陈请回避。回避陈请要于会议局判决。第二百四十二条。在会议局允其回避,裁判所长要更令他判事为预审。该判事虽有前判事处分,得因检事及其余诉讼关系人之求请,或以其职权更为审查。第二百四十三条。书记得自行回避,或由检事与其余诉讼关系人陈请,会议局令其回避。第二百四十四条。检察官不得因被告人及民事原告人回避、但自揣应行回避者,得向会议局陈请。谓检察官须要证明罪犯的用其刑,原被告原无回避之理,且事系亲故不得不回避,然其可否尚仰之会议局。检事补自揣应行回避者,要陈之检事,检事要允其请。第二百四十五条。检事得向预审终结宣告再行翻控,民事原告人就私诉上有越权处分,得向预审终结宣告翻控,被告人得向移转重罪裁判所宣告翻控,而移转轻罪及违警罪裁判所宣告,自非预审判事非管越权及移转裁判所为非其所管,不得翻控。第二百四十六条,谓重罪利害,所关甚巨,故不问原由得以翻控。轻罪以下差薄,故立之限制,,翻控者限一日间,自宣告状到达之时起算。第二百四十七条。检事、民事原告人及被告人翻控者,要将词状纳书记局,书记须速通报于对手人。翻控者要限三Lt间将词状纳书记局,书记将词状速交对手人,对手人得限三日内纳答辩书。第二百四十八条。有翻控者、对手人经其判决,不分时日得起附带翻控。附带翻控谓赖他翻控,对手亦附带而起他件不服之诉。有起附带翻控者,书记要将其词状送与对手人,对手人得限三日内纳答辩书。第二百四十九条。预审终结宣告之翻控期限内有翻控者,其翻控之诉未及判决时,所有宣告之事即应停止施行。谓宣告移转重轻罪裁判所之类,不得移转宣告无罪免诉之类,
译第四章 预审上诉
依照下列各项,在预审尚未终结期间,检察官及被告人可随时提出上诉:一、驳回非其管辖之申诉者。二、违反法律发出令状及不发令状者。三、违反法律执行保释责付及不执行者。四、有越权处分者。若民事原告人仅就第四项得就私诉提出翻控,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原告人只求赔偿,无关公诉之权,故除私诉处分外不许翻控。欲翻控者须向该管裁判所书记局递交诉状,有翻控者,书记将其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得在限定的三日内递交答辩书。预审处分不因翻控而停止施行,但因保释责付而检察官认为不当时,即停止其施行。第二三十五条规定,因人情难测,翻控未必出于公正,故不停止处分。但保释责付则停止处分,以等待会议局判决。其翻控者须由该管裁判所会议局会审三名以上法官,依据诉状、答辩及其他诉讼文书与检察官意见书进行判决。谓向公判、阀席裁判翻控者虽令前官管理,而预审翻控不许前官参与。然预审本无原、被告对辩之法,故会议局判决也专据文书。会议局宣告须迅速施行,但须待经预审终结宣告之后方得向之为上诉。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谓非经预审终结宣告,不能辨别终判之是否非理,故不许中途上诉。
依照下列各项,当预审终结时,检察官、被告人及民事原告人得请求预审判事回避:一、预审判事及其配偶,与被告人、被害者及其配偶系属亲姻者。二、预审判事为被告人及民事原告人之见证人者。三、预审判事及其配偶收受民事原告人、被告人与其亲属赠遗及允诺者。第二百三十七条。回避须陈述于预审判事,但其所陈述须将诉状两份递交书记局,书记要将诉状送交预审判事,预审判事须自受状日起限二十四小时内将其是否附记于诉状纸尾,一份收藏于书记局,一份退还本人。第二百三十八条。预审判事拒绝回避之请求,陈述请求人得提出翻控,会议局须依据翻控诉状及预审判事辩明状依理判决。第二三十九条。预审判事虽有人请求其回避者,及拒绝所请致起翻控者预审次序尚要继续办理,但不得进行终结宣告。若事件不须急速者,可停止预审程序。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会议局不受理回避,翻控者得为上诉,但非经预审终结之后不得上诉。第二百四十一条。预审判事自认有第二百三十七内所定原因,及自揣应行回避者,须向会议局陈述请求回避。回避陈述须由会议局判决。第二百四十二条。在会议局允许其回避,裁判所长须另派他判事为预审。该判事虽有前判事之处分,得因检察官及其余诉讼关系人之请求,或以其职权重新审查。第二百四十三条。书记得自行回避,或由检察官与其余诉讼关系人陈述请求,会议局令其回避。第二百四十四条。检察官不得因此被告人及民事原告人回避,但自揣应行回避者,得向会议局陈述请求。谓检察官须要证明罪犯的用其刑,原、被告本无回避之理,且事系亲故不得不回避,然而其可否尚仰之会议局。检察官补自揣应行回避者,须陈述于检察官,检察官须允其请。第二百四十五条。检察官得向预审终结宣告再行翻控,民事原告人就在私诉上有越权处分,得向预审终结宣告提出翻控,被告人得向移转重罪裁判所之宣告提出翻控,而移转轻罪及违警罪之裁判所宣告,自非预审判事非管辖越权及移转裁判所为非其管辖,不得翻控。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谓重罪利害,所关甚巨,故不论原因得以翻控。轻罪以下差别较薄,故设立限制,翻控者限一日间,自宣告状到达时算起。第二百四十七条。检察官、民事原告人及被告人翻控者,须将诉状递交书记局,书记须迅速通报于对方当事人。翻控者须限三日内将诉状递交书记局,书记将诉状迅速交予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得限三日内递交答辩书。第二百四十八条。有翻控者,对方当事人经其判决,不论时日得起附带翻控。附带翻控谓依赖他翻控,对方当事人亦附带而起他件不服之诉。有起附带翻控告者,书记要将其诉状送与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得限三日内递交答辩书。第二百四十九条。预审终结宣告之翻控告期限内,有翻控者,其翻控之诉未及判决前,所有宣告之事即应停止施行。谓宣告移转轻重罪裁判所之类,不得移转宣告无罪免诉之类的。
不得放免。但于拘留被告人及注消保释责付,宣告不得停止施行。第二百五十条,谓向宣告起翻控由宣告或有不确当者耳,但因恐在逃而为拘留,由轻罪移重罪勾消保释责付者不拘此限。书记要将翻控词状答辩书及其余诉讼文书纳会议局。第二百五十一条。会议局要照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则行其判决。于预审判事宣告,或依其宣告或全行注消、或将其多少勾消更行宣告,又得行将被告人保释责付及拘留宣告。第二百五十二条。会议局以翻控为紧要,要令判事一名更为预审,及就其所指条件更行审查,发其报告状。第二百五十三条。会议局于审查之际,发见非管越权及公诉不合受理等项,得以职权注消预审笋事宣告。第二百五十四条,谓凡为裁判官者不诉不理为原则,然事情重大有系公益者,法律中特立变则,此条即其一也。会议局于翻控审查之际,发见有共同犯罪或附带罪未经预审等项,要因检事求请或以其职权令判事一名为预审,发其报告状。谓正、从犯符同犯罪,若彼此罪情相缠结者合并审理,则易于判决,故虽无检事请求要为预审。检事要纳意见书,会议局要凭报告状及其余诉讼文书并行判决。第二百五十五耙已经判决,要速将其宣告誊本发付于检事、民事原告人及被告人。第二百五十六条。检事及其余诉讼关系人得向会议局宣告再为上告。第二百五十七条,,发付被告人终结宣告状,要将应得上诉之期限载明,其无登记者非照规则再付宣告状,被告人虽逾限仍不失上诉之权。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百十一条至第三百十三条规则,预审上诉者亦适用之。第二百五十7t条。移转重罪裁判所宣告一定,检事要将一切文书附其宣告状速送交控诉裁判所检事长,检事长要将一切文书、证据、物件及将被告人移交重罪裁判所等处分,命之检事。除重罪裁判所以外,所有移交各裁判所之宣告一定,检事要速为施行。第二百六十条。被告人于预审得免诉宣告,或宣告已定,虽有变更罪名者,但系同一事件,则不更受诉。惟别有新发证凭者不在此限。其有新发证凭者,检事送之会议局,会议局要判决应否再准起诉。第二百六十一条,必定之会议局,所以慎重其事也。
译不得予以释放。但对于拘留被告人以及撤销保释担保的宣告,不得停止执行。第二百五十条,是指对于宣告提起上诉,是因为宣告不当或不准确,但因担心被告人逃跑而将其拘留,因轻罪转为重罪而撤销保释担保的,不受此限制。书记官要将上诉状、答辩书及其他诉讼文书提交会议局。第二百五十一条。会议局要依照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则进行判决。对于预审法官的宣告,或者依据其宣告全部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重新宣告,还可以对被告人作出保释担保及拘留的宣告。第二百五十二条。会议局认为上诉至关重要,要命令一名预审法官重新进行预审,并就其所指出的条件重新审查,提交报告状。第二百五十三条。会议局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超出管辖权限或公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等情况,可以依职权撤销预审法官的宣告。第二百五十四条,是说凡是裁判官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但事情重大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中特别设立例外规定,此条即是其中之一。会议局在审查上诉时,如果发现存在共同犯罪或附带犯罪未经预审等情况,要根据检察官的请求或依职权命令一名预审法官进行预审,提交报告状。所谓正犯与从犯共同犯罪,如果彼此罪行相互牵连,合并审理则易于判决,因此即使没有检察官的请求也要进行预审。检察官要提交意见书,会议局要依据报告状及其他诉讼文书一并作出判决。第二百五十五条。判决已经作出,要迅速将其宣告副本发送给检察官、民事原告人及被告人。第二百五十六条。检察官及其他诉讼关系人可以向会议局的宣告再次提起上诉。第二百五十七条。向被告人送达终结宣告状时,要将可以上诉的期限载明,如果未记载,并非按照规则重新送达宣告状,被告人即使超过期限仍不丧失上诉权。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一条至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则,也适用于预审上诉。第二百五十九条。移送重罪裁判所的宣告确定后,检察官要将一切文书连同宣告状迅速送交控诉裁判所检察官长,检察官长要将一切文书、证据、物品及将被告人移交重罪裁判所等处置,命令检察官执行。除重罪裁判所以外,所有移送各裁判所的宣告确定后,检察官要迅速执行。第二百六十条。被告人在预审中获得免诉宣告,或者宣告已经确定,即使变更罪名,但属于同一事件,则不再起诉。但另有新发现的证据的除外。如果有新发现的证据,检察官将其送交会议局,会议局要判决是否再次准许起诉。第二百六十一条,设立确定的会议局,是为了慎重处理此事。
第四编公判
由预审判事送到罪案,直旬唤于裁判所推问辩论而行判决,名曰公判。公之云者,稠人环听中以公导判决方谓。
第一章 通 则
诉讼事件要照书记局档簿所录之先后次序以为公手。谓若错乱前后,恐诉讼人有幸不幸之差。裁手长得将未定拘留Lt数之案以其职权变更次序。谓拘留非若保释责付之得以自由,故期日未决定者裁判长得为短其日数,变换次序。又事系重要,检察官及其余诉讼关系人有所求请,亦得变更次序。第二百六十二条。重罪、轻罪、违警罪之推问辩论及裁判宣告,均要于公众中行之,否则不成为宣告。第二百六十三条,是为治罪要议,苟非稠人耳目所属则嫌有涉于偏私也。被告事件有害公安及涉猥亵、亏风俗者,于裁判所得因检察官之求请及以其职权,于推问辩论时禁人傍听。至于行裁判宣告应仍照常规许人傍听。第二百六十四条,禁人傍听乃法律变则,必由裁判所之命,然非裁判长一人所得擅断,故曰于裁判所。又非民事原、被告所得请求,故特系之检察官。被告人在公廷不得束缚身体,但有时须置守卒。谓被告人在公廷外虽或受钮索,一入公廷必须解释,惟有逃亡、躁扰之虞者始付看守。被告人合该禁锢以上刑者,非有疾病事故而不肯到案,得拘致之。如该罚金、拘留科料者不必拘致。或人虽到案不肯辩论,则应作为对审已明,直行裁判宣告。第二百六十五条。被告人因为辩论,得用辩护人,此条最为本法中要旨,盖法廷之严肃自生畏慑,有不能肆辩论尽蕴奥者,故不分罪之轻重.听用辩护人以尽其情实。辩护人要就裁判所所属代言人中选用,但得裁判所特允者,虽非代言人亦得为之。第二百六十六条,谓诸裁判所例置代言人,熟练律典,不致疏缪。然被告亲故或有请自为辩护,得其允可者亦不妨许之。被告人在公廷暴乱或喧哗,妨碍辩论,裁判长再三戒谕仍不听从者,得因检察官之求请,或以其职权饬令退廷,或拘留之如前项,即作为对审已明,不必复为辩论,得行裁判宣告。若辩论须涉二日者,仍许被告人再出公廷。第二六十七条。被告人因精神错乱或疾病不能出廷者,当俟其痊愈、暂停辩论。若方在辩论之际被告人精神错乱,要待其痊愈另起辩论。其有罹他疾者要续其余论,准于五日间停止辩论。若检察官及其余诉讼关系人有所求请,要别起辩论,若被告事件及法律定拟一切辩论既毕,则痊愈之后不须更为审查,可行裁判宣告。第二百六十八条。被告人合该禁锢以上刑者,虽公判之日不到案。然非有预审终结宣告状及传唤状发付本人之证凭,不可遽行阙席裁判,虽不到案,然所有本条所载之官文书,被告人苟未收受,未必即属逃亡藏匿,或因错误亦未可知,故不得遽行阙席裁判。限禁锢以上者,义与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项同。其预审终结之宣告状及传唤状未能发付本人者,谓如预审若公判之际.被告人逃亡之类。要定假与期限,将期限内苟不到案应为阙席裁判之意传单告知该亲属或户长。第二百六十九条。阙席裁判之被告人不许用辩护人,但其亲属故旧得证明被告人不能到案事由,若裁判所认其事由为确当,得商同检事延宕裁判之期。第二百七十条。被告人内一名或数名虽未全到,要就其投案者照常规为对审裁判。第二七十一条。裁判长在公廷要诸事严肃,犯者应有处分,本条以下系公廷严肃处分。有喝采、诽谤及其余妨碍辩论者,得禁止之或令退廷。第二百七十二条。有于公廷患轻罪、违警罪者,谓如傍听人诟骂裁判官吏之类,苟被告人犯之,须并入本案照数罪俱发之例处断。不论何人,要以裁判长命拘住,商同检事官直行裁判,或行附于他日公判宣告。书记要就犯罪事件及裁判长处分即造文案。第二百七十三条。如前条在违警罪裁判所即以违警罪为终审裁判,轻罪为始审裁判。在轻罪裁判所及其余上等裁判所,即以轻罪为终审裁判。第二百七十四条,谓于裁判所现犯者莫便于即在该所直行
译第四编 公开审判
由预审阶段移送来的案件,直接传唤至裁判所进行讯问辩论并作出判决,这称为公开审判。“公开”一词,是指在众人围观聆听之中,以公正的方式引导判决,如此才称为公开。
第一章 通则
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书记局档案簿册所记录的先后顺序来进行公开审判。如果顺序错乱颠倒,恐怕会导致诉讼当事人出现幸运与不幸的差异。审判长有权利用其职权,变更尚未确定拘留天数的案件的审理顺序。因为拘留不同于保释或责付,被拘留者无法自由行动,所以对于期日尚未确定的案件,审判长可以缩短拘留天数,从而调整审理顺序。此外,如果案件关系重大,检察官及其他诉讼关系人提出请求,也可以变更审理顺序。第二百六十二条。
重罪、轻罪、违警罪的讯问辩论及裁判宣告,都必须在公众面前进行,否则就不能构成有效的宣告。第二百六十三条,这是治理罪案的重要原则,如果不在众人的耳目监督之下,就难免有偏私之嫌。如果被告案件有危害公共安全或涉及猥亵、败坏风俗的情形,裁判所可以根据检察官的请求或依职权,在讯问辩论时禁止旁听。至于进行裁判宣告时,仍应按常规允许旁听。第二百六十四条,禁止旁听是法律的例外规定,必须由裁判所下令,但这并非审判长一人可以擅自决定,所以说“由裁判所”。而且,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无权请求禁止旁听,所以特别规定由检察官提出。
被告人在法庭上不得束缚身体,但有时需要安排看守人员。意思是说,被告人在法庭外虽然可能被捆绑,但一旦进入法庭就必须解除束缚,只有在有逃亡或骚乱风险的情况下,才交由看守人员看管。被告人应判处禁锢以上刑罚的,如果没有疾病等事故却拒绝到庭,可以强制拘押到庭。如果应判处的是罚金、拘留或科料,则不必强制拘押。如果被告人虽然到庭但拒绝辩论,就应当视为对审已经查明,直接进行裁判宣告。第二百六十五条。
被告人为了进行辩论,可以使用辩护人,这一条是本法中最核心的宗旨。因为法庭的严肃气氛自然使人产生畏惧,导致无法尽情辩论、充分阐述深奥的道理,所以不论罪行轻重,都允许使用辩护人,以便充分查明事实真相。辩护人应当从裁判所属下的代言人中选用,但如果得到裁判所特别许可,即使不是代言人也可以担任辩护。第二百六十六条,意思是说,各裁判所通常都设有代言人,他们熟悉律典,不会导致疏漏错误。然而,如果被告人的亲友请求自行辩护,并获得许可的,也不妨允许。
被告人在法庭上暴乱或喧哗,妨碍辩论,审判长再三警告仍不听从的,可以根据检察官的请求或依职权,命令其退出法庭,或者像前项那样拘留他,即视为对审已经查明,不必再进行辩论,可以直接进行裁判宣告。如果辩论需要涉及两天,仍然允许被告人再次出庭。第二百六十七条。
被告人因精神错乱或疾病无法出庭的,应当等待其痊愈,暂停辩论。如果在辩论过程中被告人精神错乱,需要等待其痊愈后重新开始辩论。如果被告人患有其他疾病,需要继续其余的辩论,可以在五日内停止辩论。如果检察官及其他诉讼关系人提出请求,需要另行开始辩论;如果被告案件及法律定拟的一切辩论已经结束,那么在痊愈之后就不需要再行审查,可以直接进行裁判宣告。第二百六十八条。
被告人应判处禁锢以上刑罚的,即使在公开审判之日不到庭,也不能立即进行缺席裁判,除非有预审终结宣告状及传唤状已发给本人的证据。虽然不到庭,但如果本条所载的官方文书被告人尚未收到,未必就是逃亡藏匿,也可能是因为错误所致,所以不得立即进行缺席裁判。限于禁锢以上刑罚者,其意义与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相同。如果预审终结的宣告状及传唤状未能发给本人,例如在预审或公开审判之际,被告人逃亡等情况,应当设定一个假定的期限,将如果在期限内不到庭就应进行缺席裁判的意思,以传单形式告知其亲属或户长。第二百六十九条。
缺席裁判的被告人不允许使用辩护人,但如果其亲属或故旧能够证明被告人无法到庭的事由,且裁判所认为该事由确凿适当,可以会同检察官延缓裁判的日期。第二百七十条。
被告人中有一名或数名虽然未全部到庭,但对于已经到庭者,应按常规进行对审裁判。第二百七十一条。
审判长在法庭上要维持诸事严肃,违犯者应有处分,本条以下系关于法庭严肃的处分规定。如果有喝采、诽谤及其他妨碍辩论的行为,可以禁止或命令其退出法庭。第二百七十二条。
如果在法庭上犯有轻罪、违警罪,例如旁听人辱骂裁判官吏之类,如果是被告人所犯,须并入本案,按照数罪并发的例子处断。不论何人,都要由审判长命令拘禁,会同检察官直接进行裁判,或者附于他日的公开审判中宣告。书记就犯罪事件及审判长的处分立即制作文案。第二百七十三条。
如前条所述,在违警罪裁判所,即以违警罪作为终审裁判,轻罪作为初审裁判。在轻罪裁判所及其他上级裁判所,即以轻罪作为终审裁判。第二百七十四条,意思是说,在裁判所现场犯罪的人,没有比直接在该所进行裁判更便利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