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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日本国志二十八

卷二十一兵志一兵制

史藏 · 载记 · 已译 · 第 334–349 段

之旧,而渐成封建之制。时家国多故,军役烦兴,诸国武士稍离其故土,东西转徙以就其将帅,而举国之兵渐不土著。及其衰也,雄豪割据,务竞进取,往往招集亡命之徒以为爪牙,取其奉养于农。农不足给,又使其徒略取外境以自封,隐然成侯国之势。及织田氏、丰臣氏兴,幕下将校之封朝暮纷更,曾无定所,是以常聚其兵于城府以便分遣,于是兵之不土著者一定,而兵与农全分矣。当时所谓士者,自非职事官,皆分番直宿,略如古之卫士。士之下有徒,有卒,士有扈从、马迥之目,卒有足轻、与力、同心之目,区分部伍,置长领之。此类概谓之兵士,与徒皆袭世禄,卒之简点罢免一任其头长便宜为之。及德川氏定国,亦因织、丰二氏之辙,分割六十余州,封群雄及子弟功臣,自百万石至一万石统称日藩,藩各有士。举国兵士之隶于德川氏麾下,自不满万石至百石、数十石,或食采邑,或仰廪给,总其众号日八万。此八万之众各皆世其禄俸,畜其妻孥、臣仆,仰食于平民。自年十五就役,至六十免役,以三四十年间为服役之限。而此二百余年中太平无事,兵备懈弛,所称武士者耳不闻鼓鼙,目不见旌旗,惟餍膏粱、服罗绮,以奢侈相竞,即所谓骑射击刺,亦惟习华法儿戏。兵既无用,而欺陵良懦,大为民害,积弱之极,不可复挽。

译沿袭旧制,逐渐形成封建体制。当时国家多事,军役频繁兴起,各国武士渐渐离开故乡,东西迁徙追随将帅,全国军队逐渐不再定居本土。等到势力衰微时,豪强割据,竞相进取,往往招集亡命之徒作为爪牙,从农民那里获取供养。农民不足以供给,又让这些人掠夺境外土地以自封,隐约形成诸侯国的态势。等到织田氏、丰臣氏兴起,幕下将校的封地早晚频繁变更,没有固定所在,因此常把军队聚集在城府以便分遣,于是军队不定居本土的情况一定,军队与农民完全分离了。当时所谓的武士,如果不是职事官,都分班值班宿卫,大致像古代的卫士。武士之下有徒、有卒,武士有扈从、马迥的名称,卒有足轻、与力、同心的名称,区分部伍,设置长官统领。这类都称为兵士,与徒都世袭俸禄,卒的选拔罢免完全由头长酌情决定。等到德川氏平定国家,也沿袭织田、丰臣两氏的做法,分割六十多州,封给群雄及子弟功臣,从百万石到一万石统称藩,各藩都有武士。全国隶属于德川氏麾下的兵士,从不满万石到百石、数十石,有的食采邑,有的靠廪给,总共号称八万。这八万人各自世袭俸禄,养活妻儿、臣仆,仰食于平民。从十五岁服役,到六十岁免役,以三四十年为服役期限。而这两百多年太平无事,军备松弛,所谓武士耳不闻战鼓,目不见旌旗,只饱食膏粱、穿着罗绮,以奢侈相竞,即使所谓骑射击刺,也只练习华而不实的儿戏。军队既然无用,却欺凌良善懦弱,成为大害,积弱到极点,无法挽回。

及其季世,西舶东航,皆束手不复能战。虽各藩知铳炮之用,颇有简练之师,而其势不能统一,及太政归于朝,乃尽收列藩兵权,废武士世禄。至明治五年十一月诏日:"朕赖天地祖宗之灵,行吾邦二千余年未有之变,革封建之制复为郡县,海陆兵制亦不可不因时而制宜。往者太阿倒持,兵权归于将门,迨乎季世,将骄卒惰,国亦随弱,朕心痛之。今源本吾邦兵农合一之制,斟酌海外各国之式,设全国募兵法,以保护国家无疆之基。汝百官众庶,其体朕意。"于是太政官复谕于众日:"我朝上古之制,举国无非兵者,有事则天子为之元帅,率而征不庭。寇平则解甲归田,复为农工商,固非如后世之佩双刀,糜厚禄,甚至睚眦杀人,官不敢问其罪者也。昔神武天皇以珍彦为葛城国造,设军团,定卫士防人之制。至神龟、天平间,六府二镇之制始备。保元、平治以后,朝纲解纽,兵权归武门,始隐然有封建之势,而兵农亦分矣。浸淫日久,弁髦王章,奴隶民人,弊不忍言。今列藩奉还图版,王政维新,旧日武门坐食之士削其禄、脱其剑,俾四民与之等夷,此固国家所以平均上下,无有差等之意也。夫如是则食毛践土莫非王民,可不思所以报国乎?天地之间,一事一物,莫不有税,以供国用。为吾国人,则应竭致其身以报吾国。西人谓之血税,谓洒其生血以报家国也。且夫家国有难,民人共之,卫国即所以自卫矣。有国即有兵,有兵即不得不以吾民充其役,乃天地古今之通义也。泰西诸国数百年来所研究实践,编定兵制,法极精密。然而我国政体地势稍有不同,今不能悉采用,辄取其所长补古昔军制,立海陆二军,取全国四民男至二十岁者皆编人兵籍,以备缓急。尔乡长里正依此意告谕民庶,务使知保护国家之大本。"遂颁行征兵令数十条,大概分三种:一为常备兵,一为后备兵,一为国民兵。行之四年,至明治八年复有所更正,行之又复四年,至明治十二年十月,太政官又废旧令定为今制,凡分八章,统七十一条。

凡征兵以全国丁壮充之。四分陆军,为常备、豫备、后备、国民军,各从其身材,分属之步、骑、炮、工等部。海军则别设令征集之。常备军选男子年二十岁者,征集于各军管下国郡,抽签选定,乃编队伍。俾服役三年,分置于所管镇台,其有未及三年精熟技艺者,特恩许其毕役。其身材强壮,品行方正,能晓畅技艺者在管六个月,擢为近卫兵。使服役三年既毕,编入豫备军。已经二年六个月编入后备军,有愿充士官者,照检查例合格,送之人士官学校及教导团。能熟技艺及有异才者,亦可优擢下士官。辎重输卒及看病卒,并工人等,虽募其愿充者,若或员缺,则身不合格或合格,亦可依其所为业便宜征集之,使服其役。以辎重输卒征集者,六个月间服常备军役既毕,编入后备军。看病卒并工人等服役与诸兵同。常备军在屯营中日给额俸,凡被服饮食皆由官支给。豫备军以常备军毕三年役者编制之,亦定三年期,惟平时在家,遇有事变乃编列常备军使从军,每年一回召集于屯营,使演习技艺。后备军以豫备军满三年者编制之,更定四年期,遇有事变征集在豫备军之次,每年一回召集于便宜地方使之演习。豫备、后备军当演习时,例于十日前由镇台宣告,随里程远近给予路费。凡兵役虽期限既满,若遇战争即不得解役。国民军,查全国十七岁以上、四十岁以下男子尽编入兵籍,当全国大举时临时编列队伍以充守卫。案旧制,男子二十而征为常备军,二十四而编为第一后备军,二十六而编为第二后备军,二十八岁而编国民军,在营三年,应役者四年,四十而免。新制则男子二十而为常备军,二十四而编豫备军,二十七而编后备军,三十而为国民军。在营三年,应役者七年。旧制第二后备无须演习,新制后备与豫备同,比旧加三年应役,增五年演习。盖兵之为道,非习不精,苟弓硬手生,仓卒呼集,反恐误事,而每岁一回召集,亦不至大妨

译到了幕府末年,西方舰船东来,日本军队束手无策,不再具备作战能力。虽然各藩都知道火枪火炮的用途,也颇有经过简练训练的军队,但局势无法统一。等到太政官的权力回归朝廷,朝廷便全面收回各藩的兵权,废除了武士的世袭俸禄。

到明治五年十一月,天皇下诏说:“朕仰赖天地祖宗的灵佑,推行我国两千多年来未曾有过的变革,废除封建制度,恢复郡县制,海陆军事制度也不可不一因时制宜。过去权柄倒置,兵权归于将门,到了末期,将领骄横,士兵懈怠,国家也随之衰弱,朕对此心痛不已。如今,朕本着我国兵农合一的传统制度,斟酌海外各国的模式,设立全国募兵法,以保护国家永久的根基。你们百官和百姓,要体察朕的心意。”

于是太政官再次向众人宣告:“我国上古的制度,全国都是兵员,有事时天子担任元帅,率领他们征讨不服从者。敌寇平定后,就解甲归田,重新成为农、工、商,本来不像后世那样佩戴双刀,耗费丰厚的俸禄,甚至因小怨杀人,官府也不敢追究他们的罪责。从前神武天皇任命珍彦为葛城国造,设立军团,制定了卫士和防人的制度。到了神龟、天平年间,六府二镇的制度才完备。保元、平治之乱以后,朝廷纲纪松弛,兵权归于武家,开始隐约出现封建的态势,兵与农也就分离了。浸染日久,视王法如草芥,奴役百姓,弊端不堪言说。如今各藩奉还版籍,王政维新,昔日武家坐食俸禄的人被削减俸禄、解除佩剑,使士、农、工、商四民地位平等,这本来就是国家为了平均上下、消除等级差异的用意。既然这样,那么吃我国粮食、踏我国土地的人,没有不是王室的子民,怎能不思考如何报效国家呢?天地之间,一事一物,没有不征税来供给国家使用的。作为我国国民,就应当竭尽全力报效国家。西方人称之为‘血税’,意思是洒出生命之血来报效家国。况且家国有难,百姓共同承担,保卫国家就是保卫自己。有国家就有军队,有军队就不得不征用百姓服役,这是天地古今的普遍道理。西方各国数百年来研究实践,编定的兵制,方法极其精密。然而我国政体地势稍有不同,现在不能全部采用,于是选取其长处来补充古代军制,建立海陆两军,选取全国四民中年满二十岁的男子都编入兵籍,以备缓急之用。你们乡长、里正依照此意告知百姓,务必让他们知道保护国家的根本。”

于是颁布了数十条征兵令,大致分为三种:一是常备兵,二是后备兵,三是国民兵。实行四年后,到明治八年又有所修正,再实行四年,到明治十二年十月,太政官又废除旧令,定为现在的制度,共分八章,总计七十一条。

凡是征兵,都由全国青壮年充任。陆军分为四部分:常备军、豫备军、后备军、国民军,各自根据身材,分别隶属于步兵、骑兵、炮兵、工兵等部门。海军则另外设立法令进行征集。常备军选拔年满二十岁的男子,在各军管辖区的国郡征集,通过抽签选定,然后编入队伍。让他们服役三年,分别安置在所管辖的镇台,其中未满三年但技艺精熟者,特别恩准其结束服役。那些身材强壮、品行端正、能精通技艺的人,在管六个月后,提拔为近卫兵。服役三年期满后,编入豫备军。已经服役二年六个月后,编入后备军。有愿意充当士官者,按照检查条例合格后,送入士官学校及教导团。能熟习技艺及有异才者,也可优先提拔为下士官。辎重运输卒及看护卒,以及工人等,虽然招募自愿充任者,但如果出现缺额,即使身体不合格或合格,也可以根据其职业方便征集,让他们服役。以辎重运输卒身份征集者,在六个月间服完常备军役后,编入后备军。看护卒及工人等服役与诸兵相同。常备军在军营中每日发给定额俸禄,所有被服饮食都由官府供给。豫备军由常备军服完三年役者编制而成,也定为三年期,只是平时在家,遇有变故才编列常备军随军出征,每年一次召集到军营,让他们演习技艺。后备军由豫备军服满三年者编制而成,再定为四年期,遇有变故在豫备军之后征集,每年一次召集到方便的地方让他们演习。豫备军、后备军在演习时,惯例在十天前由镇台宣告,根据里程远近给予路费。凡是兵役虽然期限已满,但如果遇到战争就不能解除服役。国民军,核查全国十七岁以上、四十岁以下的男子全部编入兵籍,当全国大规模动员时临时编列队伍以充任守卫。

按照旧制,男子二十岁征为常备军,二十四岁编为第一后备军,二十六岁编为第二后备军,二十八岁编为国民军,在营三年,应役四年,四十岁免除。新制则是男子二十岁为常备军,二十四岁编为豫备军,二十七岁编为后备军,三十岁为国民军。在营三年,应役七年。旧制中第二后备军无须演习,新制中后备军与豫备军相同,比旧制增加三年应役,增加五年演习。因为用兵之道,不练习就不精熟,如果弓硬手生,仓促间召集,反而恐怕误事,而每年一次召集,也不至于造成太大妨碍。

民时,故虽民情所不喜,亦强增之,所以重军政也。自五年发令以来,物情呶呶,或谓驱一国执未耜操牙筹之子弟,使之三载入营,既恐染武夫习气,又恐荒学业而废家政,所以多方隐匿,百计逃避,常有征不及额之忧。此次新制特设"未及三年精熟技艺,特恩许其毕业"之条,使有志者发奋勉励,得以早日归休,所以顺民情也。

译顺应时势,所以即使民众不喜欢,也强行增加,这是为了重视军政。自从五年发布命令以来,舆论纷纷议论,有人说驱使全国那些拿着农具、操持算筹的子弟,让他们连续三年进入军营,既担心他们沾染武人的习气,又担心荒废学业而废弃家政,因此多方隐藏,百计逃避,常有征召人数达不到定额的担忧。这次新制度特别设立“未满三年就精通技艺,特别恩准其毕业”的条款,让有志向的人发奋努力,得以早日回家休息,这是为了顺应民心。

凡男子有终身免兵役者:一日废疾,不具,不堪兵役。二日经惩役一年以上之罪犯,经禁狱一年以上之国事犯。详《刑法志》。案中国古制.寓兵干农.未有甄择流品之文。其后越用罪囚暴发两戍,汉有大征伐,往往赦死罪从军。至周世宗乃尽募盗贼、杀人亡命者,卒以之拓疆土,霸诸侯。盖强梁恶少,骁健奔命,倚以杀贼,偶亦收效。《司马法》所谓"使贪使愚"者此也。然此辈本皆无赖,习惯为非,故驾驭稍疏,动辄挟众虏掠,因事鼓噪,甚至戕害将帅,劫易人主,无所不为。兵以弭乱,反以生乱,使天下之人视如蛇蝎,动色以养兵为戒,岂非以不肖之徒群聚其中欤。且自五代籍为兵者皆文面滹手,夫黥刑所以治有罪者也,今集盗为兵,又待兵如盗,叶适所谓"黥卒老兵,贱而可羞",当世以为骂詈之词,轻之也如此。冀其有用,得乎?泰西征兵之法,几于人尽为兵,独至罪犯不得录用,其所以重兵即所以强兵也矣。有国民军外免兵役者:一日户主,凡注于户籍为一户之主,总不征集。惟于应征年纪以前分为两户,或女户主以赘婿分家,或既绝户以继嗣再兴,或未及五十岁遽让产于其养子继嗣为户主者,不在此限。二日独子嗣子。独别、,承祖之孙。三日五十岁以上者其嗣子或承祖之孙,但应征年纪以后以嗣子或承祖之孙分家者,或五十岁以下之养子,非有不得已事故者,或已绝户以立嗣再兴,或女户主以赘婿分家,或于众子孙中以应征年纪以前更定为嗣子,或承祖之孙者,均不在此限。四日年五十岁无嗣子者,其养子谓赘婿。或继嗣。五日未及五十岁而废疾不具,不能事生产者,其嗣子或承祖之孙及养子继嗣。六日判任以上之官史其准官吏及试用员与佣人虽不许免役,但现理要务,可具状于太政官请裁汰兵役。及教导职以上之僧官并户长。七日府县会议长、副议长及议员。八日公立学校之教员及文部省所辖与省府使所属之官立学校教员,有平时免兵役者,此类编为第二豫备。征兵,年在三十岁以下者,当战争有事、召集后备军以充兵时亦使编人队伍,或以供辎重役。一日年五十岁以下之嗣子或承祖之孙。但应征年纪以后以嗣子或承祖之孙分家者,或五十岁以下之养子非有不得已事故者,或已绝户以立嗣再兴,或女户主以赘婿分家,或于众子孙中以应征年纪以前更定为嗣子或承祖之孙者,均不在此限。二日陆海军生徒及海军兵器局造船所所佣工艺人。三日在海陆军役中死亡罹病及负伤,其兄或弟一人。四日通医术,既得开业文凭者。五日公立师范学校之卒业生徒。系各使府县所设立者,下同。六日公立中学校及公立专门学校之卒业生徒。七日文部所辖及省使所属官立学校之卒业生徒。八日留学外国过二年、有卒业文凭者。九日航海之船长、运转手、机关手,既经试验得文凭者。十日为海船佣工执水火之业经三年者。有平时许延一年征集期限者,次年征集之,至时犹应延期,则再延一年,至第三年犹应延期,于平时免兵役。一日愿充海军兵员者。二日兄弟同时征兵,偶数之半数,奇数之寡数。谓三人取其一人,五人取其二人。三日海军常备在役中之下士卒,其兄或弟一人。四日海陆军生徒之兄或弟一人。五日父兄或不知踪迹,或废疾不具,其人关一家生计者。六日文部所辖、省使所属之官立学校及公立师范学校生徒有一年课程者。七日公立中学校及专门学校生徒有三年课程者。八日因学术及商业驻留外国者。九日身未满定尺及有疾者。十日为刑事被告人,裁判未决者。所有应免役或延役之人,应详记事由,由户主上户长,递呈郡区长使府县厅,于征兵检查时核其是否,然后施行。凡兔.役、延役有年岁期限,如满五十岁之嗣子嗣孙及三年卒业之生徒之类,须每岁九月十五日以前呈核,若过期方为满岁,仍应征集。若有伪作年纪、捏造父母兄弟有无,或故伤身体,佯托疾病,冀免征兵者,查出依律处断。户长及郡区长扶同徇隐者同坐。惟例

译凡是男子终身免除兵役的,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是患有残疾或身体残缺,无法承担兵役。第二是受过一年以上惩役的罪犯,以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政治犯。详见《刑法志》。按中国古代制度,兵农合一,没有挑选流品出身的规定。后来越国使用罪犯和囚犯去戍守边疆,汉朝有大征伐时,往往赦免死罪让他们从军。到了后周世宗时期,更是招募盗贼、杀人逃亡者,最终依靠他们开拓疆土,称霸诸侯。这是因为那些强悍凶恶的少年,骁勇善战,依靠他们去杀贼,偶尔也能收到成效。这正是《司马法》所说的“使贪使愚”的道理。然而这些人本来都是无赖,习惯作恶,所以驾驭稍有不慎,动不动就挟持众人抢劫掠夺,借机鼓噪闹事,甚至杀害将帅,劫持更换君主,无所不为。军队本是用来平息动乱的,反而因此产生动乱,使得天下人视军队如蛇蝎,一提到养兵就变色警惕,这难道不是因为不肖之徒聚集在军队中吗?况且自从五代以来,被编入兵籍的人都要刺面断手,而黥刑本是用来惩治罪犯的,现在聚集盗贼为兵,又把士兵当作盗贼看待,叶适所说的“黥卒老兵,卑贱而可羞”,当时的人把它当作骂人的话,轻视他们到了这种地步。希望他们有用,可能吗?西方国家的征兵制度,几乎人人都是士兵,唯独罪犯不被录用,他们之所以重视军队,也就是为了强化军队。

在国民军之外免除兵役的,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是户主,凡是登记在户籍上作为一户之主的,一律不征集。只有在应征年龄之前分为两户,或者女户主因招赘女婿而分家,或者已经绝户因立嗣而再兴,或者未满五十岁就急于将财产让给养子继嗣作为户主的,不在此限。第二是独子或嗣子,即独子,以及继承祖业的孙子。第三是五十岁以上的人,其嗣子或继承祖业的孙子,但如果在应征年龄之后因嗣子或继承祖业的孙子而分家,或者五十岁以下的养子,没有不得已的事故,或者已经绝户因立嗣而再兴,或女户主因招赘女婿而分家,或在众子孙中以应征年龄之前重新定为嗣子或继承祖业的孙子的,均不在此限。第四是年满五十岁没有嗣子的人,其养子称为赘婿或继嗣。第五是未满五十岁而患有残疾或身体残缺,不能从事生产的人,其嗣子或继承祖业的孙子以及养子继嗣。第六是判任以上的官吏,其准官吏及试用人员与佣人虽然不允许免役,但如果正在处理重要事务,可以向太政官具状请求裁减兵役。以及教导职以上的僧官和户长。第七是府县会议长、副议长及议员。第八是公立学校的教员,以及文部省所辖与省府使所属的官立学校教员,有平时免除兵役的,这类人编入第二预备役。征兵时,年龄在三十岁以下的人,当战争发生、召集后备军以充兵时,也编入队伍,或者供给辎重役。第一是年满五十岁以下的嗣子或继承祖业的孙子,但如果在应征年龄后因嗣子或继承祖业的孙子而分家,或五十岁以下的养子没有不得已的事故,或已绝户因立嗣而再兴,或女户主以赘婿分家,或在众子孙中以应征年龄前重新定为嗣子或继承祖业的孙子的,均不在此限制。第二是陆海军学生及海军兵器局造船所雇佣的工艺人。第三是在海陆军服役中死亡、患病及负伤的人,其兄或弟一人。第四是通晓医术,已获得开业文凭的人。第五是公立师范学校的毕业学生,系各使府县所设立者,以下同。第六是公立中学及公立专门学校的毕业学生。第七是文部所辖及省使所属官立学校的毕业学生。第八是留学外国超过两年、有毕业文凭的人。第九是航海的船长、运转手、机关手,已经经过试验获得文凭的人。第十是为海船佣工从事水火行业经三年的人。

有平时允许延长一年征集期限的,次年征集,到时候如果还应延期,则再延一年,到第三年如果还应延期,则在平时免除兵役。第一是愿意充当海军兵员的人。第二是兄弟同时征兵,偶数取半数,奇数取少数。即三人取一人,五人取两人。第三是海军常备在役中的下士卒,其兄或弟一人。第四是海陆军学生的兄或弟一人。第五是父兄或不知踪迹,或患有残疾身体残缺,关系到一家生计的人。第六是文部所辖、省使所属的官立学校及公立师范学校学生有一年课程的。第七是公立中学及专门学校学生有三年课程的。第八是因学术及商业驻留外国的人。第九是身高未满规定尺寸及有疾病的人。第十是刑事被告人,裁判未决的人。所有应免役或延役的人,应详细记述事由,由户主上报户长,递呈郡区长使府县厅,在征兵检查时核实其是否属实,然后施行。凡是免役、延役有年龄期限的,如满五十岁的嗣子嗣孙及三年毕业的学生之类,须每年九月十五日以前呈报核实,若过期才满岁,仍应征集。若有伪造年龄、捏造父母兄弟有无,或故意伤害身体,假装疾病,希望免除征兵的,查出后依律处断。户长及郡区长包庇徇私隐瞒的同罪。只有例

许捐金免役,如本年应征者纳金二百七十圆,在平时免役者纳金二百三十五圆,准于国民军之外特免兵役,此外咸使征集。

译允许缴纳金钱以免除兵役,如果属于本年应征的人,需缴纳二百七十圆;在平时本可免役的人,需缴纳二百三十五圆。缴纳后,准许在国民军之外特别免除兵役,其余人员一律征集入伍。

凡全国分七大征兵区,隶各军管征兵区。为军管征兵区,军管所辖分各师管,师管所辖分各旅管,旅管所辖分各联队,联队所辖分各大队,大队所辖分各中队,各从所辖分划征兵区。惟旅管以下征兵区尚未设置,现从使府县辖地为使府县征兵区,使府县所辖地跨两师管界者,每使管各设一征兵区。案征兵各区尚未设置,而先布之令甲者,诚以分划各区,则军旅师队,小大相维,如枝干之贯,如指臂之使,既使应征之人无多寡不均之患,而以此区之人充此区之兵,平日共井同乡,及至逐队联镳,自易收出入相友、守望相助之效。又况兵皆土著,则家室田园亲族各有其系恋之故,亦不敢逃亡背叛,相率为非。盖一举而兼数善,故令中先及之也。其不与府县之疆域同者,则以分土治民与分营治兵,各有所宜故耳。每岁二月由陆军省拣派征兵使,以佐官一人充之。征兵副使,以尉官充之,每师管派Z人。征兵医官,陆军军医任之。征兵副医官,军医副以上任之。征兵事务官,后备军人员之驻在使府县者任之。征兵书记,陆军下士官十等属以下任之。使巡按诸部。至地方官亦派出使府县征兵事务长官,以地方长官或书记官任之。使府县征兵事务官,地方属官任之。郡区征兵事务官,以郡区长任之。地方征兵医员,由地方官拣充,每征兵八十名或名用一人。笔生。由地方官拣充,每检查所置人。凡事皆商议而行。自颁征兵令以来,地方官期顺民心,务为姑息,民之希图免役者官吏辄代为袒护,代为掩覆,以市恩于民,因是征不及额。此次新制,地方征兵官之权较重于昔,盖使之任责乃能协同军官尽力从事也。先期一年之九月,凡年十九应征者使其户主呈报于户长,递呈于使府县,总编为壮丁名簿。每岁限九月一日至十五日,户主依式作上告书呈户长,是月廿五日以内呈郡区长,郡区长限十月十日呈使府县厅,载于征兵名簿。限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内呈所管镇台。其寄寓他使府县者,或于本籍应征,或于寄寓应征者听惟于寄籍应征须觉保人具结,预报官厅牒查本籍乃准行。

除除役、免役、延役各名外,凡应除役、免役、延役人,于征兵使巡行时,其疾病者或引之到署,或就其医员仍加检查。其关于官职、军籍及学业者,必使呈所受文凭,关于家事者,使亲戚加保结。当征兵使巡部之前,先告各府县每区刻日期限,人数若干名,使应征者由户长带到。先期又由使府县厅交付划野之纸分授本年应征者,各自朱书姓名、产地、生年月日、族籍、职业及户主名,与其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及氏神、此谓记其何地何神社之所辖也。宗丁,此谓佛教之何寺何宗派也,日本人有神、佛二教,凡生卒祭葬皆神官、僧官主之。作为人别表,人各一页,于检查之日持到。至日,征兵使、地方征兵事务官列坐其席,依征集名簿唱名引到,陆军军医及地方医员各审查其身干尺度如何,炮兵定五尺四寸以上,然三寸以上亦可用。骑兵、工兵、辎重兵定五尺三寸以上,然五尺二寸以上亦可用。步兵定五尺以上。辎重输卒、看病卒、役人尺度无定。骨相如何,详志眼耳口鼻各样。体格体质如何,宜征为何兵,炮兵取其身干最强,目力尤佳者,其人旧业机关、雕刻工、时表匠者,均宜采用。骑兵取善于骑者,工兵取其素业木工、石、竹、船、车工、锻、桶、稀工、泥工、马具工、家具工、造屋匠、涂饰等,分依其业撰之。辎重兵取其善骑、稍读书、通算术者。步兵不拘其职业,有无技艺,但堪于兵役者悉采用之。辎重输卒取其少疾病、能耐劳苦者。看病卒取其少疾而性情温和者。役人随其所业取之。羊志于检查簿。检查役竣,乃据人别表及检查簿,标注合于充役之员,稽核本年应征之数,乃行常备抽签之法。抽签之日作签,签载号数,纳于签箱,调集征丁区分兵种使各从所宜自抽各种之签,据检查簿,如此人宜炮兵令抽炮兵签,宜骑兵令抽骑兵签之类。有典签委员监视其正否,详

译全国划分为七大征兵区,隶属于各军管征兵区。军管征兵区下辖各师管,师管下辖各旅管,旅管下辖各联队,联队下辖各大队,大队下辖各中队,各层级均按所辖范围划分征兵区。只是旅管以下的征兵区尚未设立,目前暂以府县辖区作为府县征兵区;若府县辖区跨越两个师管边界,则每个师管各设一个征兵区。

征兵各区虽尚未完全设立,但法令中却率先颁布相关规定,这确实是因为划分各区后,军、旅、师、队等各级单位,大小相互维系,如同枝干贯通,又如手指与手臂般协调指挥。这样既使应征之人没有多寡不均的弊端,又让本区之人充任本区之兵,平日里同井共乡,等到编队同行,自然容易收到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效果。况且士兵都是本地人,对家室、田园、亲族各有眷恋之情,也不敢逃亡背叛,结伙作恶。这确实是一举多得的好事,所以法令中首先提及。

有些征兵区不与府县疆域相同,这是因为分土治民与分营治兵,各自有其适宜之处。每年二月,由陆军省选派征兵使,由一名佐官担任。征兵副使由尉官担任,每个师管派遣若干人。征兵医官由陆军军医担任。征兵副医官由军医副以上人员担任。征兵事务官由驻扎在府县的后备军人员担任。征兵书记由陆军十等属以下的下士官担任。征兵使巡视各部队。地方官也派出府县征兵事务长官,由地方长官或书记官担任。府县征兵事务官由地方属官担任。郡区征兵事务官由郡区长担任。地方征兵医员由地方官遴选充任,每八十名或若干名征兵配一人。笔生由地方官遴选充任,每个检查所配置一人。所有事务都经过商议后执行。

自从颁布征兵令以来,地方官为了顺应民心,往往过于姑息,那些企图逃避兵役的人,官吏常常代为袒护、掩盖,以此向百姓施恩,因此导致征兵人数达不到定额。这次的新制度,地方征兵官的权力比过去更重,目的是让他们承担责任,从而能与军官协同尽力从事征兵工作。

在征兵前一年的九月,所有年满十九岁应征者,由其户主向户长申报,再逐级上报至府县,汇总编制成壮丁名簿。每年限定九月一日至十五日,户主按照格式填写申报书呈交户长,该月二十五日前呈交郡区长,郡区长限定十月十日呈交府县厅,载入征兵名簿。限定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呈交所管辖的镇台。对于寄居在其他府县的人,可以选择在户籍地应征,也可以在寄居地应征,但如果在寄居地应征,必须找到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并预先通知官府核查户籍,才准许执行。

除了除役、免役、延役的名额外,凡是符合除役、免役、延役条件的人,在征兵使巡视时,患病者或被带到官署,或由当地医员再次检查。涉及官职、军籍及学业者,必须出示所获文凭;涉及家事者,需由亲戚出具保证书。在征兵使巡视各部队之前,先告知各府县每区的日期和期限,以及人数多少,让应征者由户长带领前往。事先由府县厅分发划定区域的纸张,分发给当年应征者,各自用朱笔书写姓名、产地、出生年月日、族籍、职业及户主姓名,以及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妻子,还有氏神(指其所属何地何神社管辖),宗丁(指佛教何寺何宗派,日本人有神、佛二教,凡是生卒祭葬都由神官、僧官主持)。制作个人别表,每人一页,在检查之日携带前往。

到了检查那天,征兵使、地方征兵事务官列席就座,依据征集名簿唱名传唤,陆军军医及地方医员分别审查其身高尺度:炮兵规定五尺四寸以上,但五尺三寸以上也可用;骑兵、工兵、辎重兵规定五尺三寸以上,但五尺二寸以上也可用;步兵规定五尺以上。辎重输卒、看护卒、役人的身高没有固定标准。骨相方面,详细记录眼、耳、口、鼻的各种特征。体格体质方面,适宜征为何种兵种:炮兵选取身体最强壮、视力尤佳者,其原有职业为机械、雕刻、钟表工匠的,均适宜采用;骑兵选取善于骑马者;工兵选取原本从事木工、石工、竹工、造船、造车、锻造、桶匠、稀工、泥工、马具制作、家具制作、建房、涂饰等职业者,分别依据其职业选拔;辎重兵选取善于骑马、稍通读书、懂得算术者;步兵不拘其职业,有无技艺,只要适合兵役的均予采用;辎重输卒选取少生病、能耐劳苦者;看护卒选取少疾病且性情温和者;役人则随其职业选取。将这些情况记录在检查簿上。

检查完毕后,依据个人别表及检查簿,标注符合服役条件的人员,核对本年应征人数,然后实行常备抽签之法。抽签之日制作签条,签上载有号数,放入签箱,召集征丁区分兵种,让每个人根据自己的适宜兵种抽取相应的签条,依据检查簿,如某人适宜炮兵,便令其抽取炮兵签,适宜骑兵便令其抽取骑兵签,以此类推。有典签委员监视抽签是否公正,详细……

记其抽出之号,将签仍授之本人。假如有签丁五百名,则制自一号至五百号之签,逐次抽取,本年当举常备征员二百名,补充征员百名,则自一至二百为常备兵,第二百一至三百为补充兵,余为落签。补充兵者许其在家治生,一年之内遇常备兵阙员时,其镇台循抽签号数次序传到使补兵缺。惟服役年限仍依常备本兵入营初目起算,作为三年毕役,若一年之内无缺,应补准平时免兵役,落签者平时免兵役,此二种免役者编为第一豫备,征兵年在三十岁内遇有事召集,后备军充兵时亦使之充兵,或以供辎重役。抽签既毕,复据签簿与人别表制印票,票中载某人充何兵,何兵种,何号数,与签簿比附,钤勘合印,召致本人,使各将签换票。每岁四月二十日至五,月一日,由各区户长引之人营。方入营时,或因疾病,或因犯罪不能来者详记其事由上呈,其罹病者必以地方医师诊断书为凭,由户长捺印,速诉之镇台,至于十月一日犹不能入营,则俟下次征兵检查时再行检查.比寻常征兵先令入营。凡征兵官员于四月十日复命,所有关系一切征兵文书均缴呈于陆军省。

译记下抽出的签号,将签仍交还给本人。假如有签丁五百名,就制作从一号到五百号的签,依次抽取。本年应当征召常备兵二百名、补充兵一百名,那么从一号到二百号为常备兵,二百零一号到三百号为补充兵,其余为落选。补充兵允许在家谋生,一年内遇到常备兵缺员时,该镇台按照抽签号的次序依次传令补充兵缺。只是服役年限仍依照常备兵入营之日开始计算,作为三年服役期满。如果一年内没有缺员,应准许免除平时兵役;落选者平时免除兵役。这两种免役者编入第一预备役,征兵年龄在三十岁以内,遇有战事召集时,后备军充兵时也让他们充兵,或者让他们承担辎重劳役。抽签完毕后,再根据签簿和人员名册制作印票,票中记载某人充任何种兵、何种兵种、何种号数,与签簿对照附记,盖上勘合印,召来本人,让各自将签换成票。每年四月二十日至五月一日,由各区户长带领他们进入军营。刚入营时,如果因疾病或犯罪不能来的,详细记录事由上报,患病者必须以地方医师的诊断书为凭据,由户长捺印,迅速报告镇台,如果直到十月一日还不能入营,则等到下次征兵检查时再行检查,比寻常征兵先令入营。凡是征兵官员在四月十日复命,所有有关征兵的一切文书都缴呈给陆军省。

第一军,管东京镇台常备步兵三联队,骑兵一大队,炮兵二大队,工兵一大队,辎重兵一小队,海岸炮兵三队,总员七千二十人,此中一岁征员二千三百四十人,管下府县:东京、神奈川、崎玉、静冈、山梨、群马、千叶、茨城、枥木、长野、新渴。第二军,管仙台镇台常备步兵二联队,炮兵一大队,工兵一中队,辎重兵一小队,总员四千二百六十人,此中一岁征员千四百二十人,管下诸县:宫城、福岛、青森、岩手、秋田、山形。第三军,管名古屋镇台步兵二联队,炮兵一大队,工兵一中队,辎重兵一小队,总员四千二百六十人,此中一岁征员千四百二十人,管下诸县:爱知、岐阜、百川、静冈县内远江、滋贺县内越前国一郡、长野县内信浓国四郡。第四军,管大坂镇台步兵三联队,炮兵二大队,工兵一大队,辎重兵队,海岸炮兵二队,总员六千七百人,此中一岁征员二千二百三十三人,管下府县:大坂、兵库、埽、和歌山、京都、滋贺、三重、冈山、岛根县内因幡、伯耆、隐岐。第五军,管广岛镇台步兵二联队,炮兵一大队,工兵一中队,辎重兵一小队,总员四千三百四十人,此中一岁征员千四百四十六人,管下诸县:广岛、岛根、山口、高知、爱姬、冈山县内备中全郡。第六军,管熊本镇台步兵二联队,炮兵二大队,工兵一大队,辎重兵4,队,海岸炮兵二队,总员四千七百八十人,此中一岁征员千五百九十三人,管下诸县:熊本、鹿儿岛、大分、福冈、长崎、冲绳。第七军,管海岸炮兵一队,现今属第二军管,总员八十人,函馆海岸炮兵设备以来,明治十年始行征兵方法,因所辖之地狭隘,仅有函馆、福山、江刺三所,故应征者仅有八十三名,而体格不良,可用者仅十四名,故第七军管现并于第二军管。此中一岁征员二十六人,管下:开拓使管下,函馆支厅管下。以上总计三万一千四百四十人,此中一岁征员一万四百八十人,但辎重输卒、看病卒及职工等未定征额,故今不算于此。自明治六年始行征兵令,连年所征,常不足额。第一、第四军管常备兵每不足额,以他管补充兵补之。至九年,常备征兵之额既足,补充兵亦能敷用,独第六军管不足,乃并采用未满五尺之四尺九寸以上者,犹缺二十二名。是年全国二十岁丁壮共二十九万六千零八十六名,应征者仅五万三千二百二十一名,属于免役者乃有二十四万二千八百六十名。内嗣子十五万五千六百五十九名,户主六万六千五百九十二名,未满定尺者一万三千九百八十四名,其他六千六百二十五名。明治十年,全国二十岁丁壮共二十九万四千二百三十一名,附九年应征迟延一年者七千零二十八名,合三十万零一千二百五十九名,应征者仅五万一千四百八十六名,属于免役者二十四万九千七百七十三名,内嗣子十六万一千零二十名,户主七万二千零二十四名,未满定尺者一万零八十名,其他五千六百五十七名。

而此应征各员中,有疾病、事故、逃亡或应归翌年征募者,及检查不合格者,又有三万零七百七十七名,可以采用者仅二万零五百零九名,查是年应征定额止有一万四千五百三十七名,今有总员二万名,似无不足,然各军管下所征彼此多寡不等,以之分配犹有不足之患。

以三十万丁壮征万五千人而不足,盖日本自德川氏主政,承平日久,习于安逸,其所谓武士皆世禄之家,寻常百姓不知当何物,初下血税之命,展转讹传,谓朝廷习西法,将绞吾民膏血以为用,疑惑恐惧,屡激成斩木揭竿之变。数年以后虽稍稍安习,然执无知小民,日告以人生报国,分所当为,虽谆谆无益。而父兄不免溺爱,农商不无失时,故人人冀免于役。本人民多质弱而身短,其不堪役者固多,而年来民益狡诈,其强者则逃避而远之四方,其弱者则饥饿而不出门户,各随其性质以弄狡狯,甚至毁伤肢体,斯削手指;或故罹法网,冀为罪囚;或伪造文书,捏作免证;而嗣子、户主免役二条,或让分家产,各立门

译第一军,管辖东京镇台的常备步兵三个联队、骑兵一个大队、炮兵两个大队、工兵一个大队、辎重兵一个小队、海岸炮兵三个队,总人数为七千零二十人,其中每年征召的人员为二千三百四十人。管辖下的府县包括:东京、神奈川、埼玉、静冈、山梨、群马、千叶、枥木、长野、新泻。

第二军,管辖仙台镇台的常备步兵两个联队、炮兵一个大队、工兵一个中队、辎重兵一个小队,总人数为四千二百六十人,其中每年征召的人员为一千四百二十人。管辖下的各县包括:宫城、福岛、青森、岩手、县、山形。

第三军,管辖名古屋镇台的步兵两个联队、炮兵一个大队、工兵一个中、辎重兵一个小队,总人数为四千三百四十人,其中每年征召的人员为一千四百四十六人。管辖下的各县包括:广岛、岛根、山口、高知、德岛、冈山县内的备中全郡。

第六军,管辖熊本镇台的步兵两个联队、炮兵两个大队、工兵一个大队、辂重兵四个队、海岸炮兵两个队,总人数为四千七百八十人,其中每年征召的人员为一千五百九十三人。管辖下的各县包括:熊本、鹿儿岛、大分、福冈、县、冲绳。

第七军,管辖海岸炮兵一个队,目前隶属于第二军管辖,总人数为八十人。自函馆海岸炮兵设施建立以来,明治十年才开始实行征兵制度,因为所辖地域狭窄,仅有函馆、福山、江刺三处,所以应征者只有八十三名,而体格不良,可用的仅十四名,因此第七军目前并入第二军管辖。其中每年征召的人员为二十六人。管辖范围:开拓使管辖下,函馆支厅管辖下。

以上总计三万一千四百四十人,其中每年征召的人员为一万零四百八十人。但是辎重运输兵、看护兵以及职工等未确定征召名额,所以今天不算在内。自明治六年开始实行征兵令以来,连年征召,常常不足额。第一、第四军管辖的常备兵每不足额,就用其他管辖的补充兵来填补。到了明治九年,常备征兵的名额已经充足,补充兵也足够使用,唯独第六军管辖不足,于是连身高未满五尺、四尺九寸以上的人也一并采用,仍然缺少二十二名。

这一年全国二十岁的成年男子共有二十九万六千零八十六名,应征的仅五万三千二百二十一名,属于免除兵役的竟有二十四万二千八百六十名。其中独子十五万五千六百五十九名,户主六万五千九百九十二名,未满规定身高的有一万三千九百八十四名,其他六千六百二十五人。

明治十年,全国二十岁的成年男子共有二十九万四千二百三十一名,加上九年应征迟延一年者七千零二十八名,合计三十万零一千二百五十九名,应征的仅五万一千四百八十六名,属于免除兵役的二十四万九千七百七十三名,其中独子十六万一千零二十名,户主七千零二十四名,未满规定身高的有一万零八十名,其他五千六百五十七名。

而在这些应征人员中,有患病、遭遇事故、逃亡或应归次年征召的,以及检查不合格的,又有三万零七百七十七名,可以采用的仅二万零五百零九名。查这一年应征定额只有一万四千五百三十七名,现在总员有二万名,似乎没有不足,然而各军管辖下征召的人数彼此多寡不均,以此分配仍有不足的危险。

用三十万成年男子征召一万五千人却还不足,大概是因为日本自德川氏主政以来,和平日子长久,习惯于安逸,其所谓的武士都是世袭俸禄之家,寻常百姓不知道这是什么东西,初次下达征收血税的命令,辗转讹传,说朝廷学习西方方法,将榨取我们的民脂民膏以供使用,疑惑恐惧,屡次激起斩木揭竿的变乱。几年以后虽然渐渐安定习惯,但是拿着无知的百姓,每天告诉他们人生报国是理所应当的,虽然谆谆教诲也无益。而父兄不免溺爱,农商不免耽误农时,所以人人都希望免除兵役。本国人民大多体质虚弱而身材矮小,不堪服役的固然很多,而近年来百姓更加狡诈,强壮的就逃避到远方四方,虚弱的就饥饿而不走出家门,各自随其本性耍弄狡诈,甚至毁伤肢体,削去手指;或者故意触犯法网,希望成为罪囚;或者伪造文书,捏造免役证明;而独子、户主免除兵役这两条,或者让分家产,各自立门户

户;或指择众子,俾受家财;或诡名为兴绝族之家,或托身为入赘之婿,规避之术,愈出愈奇。政府颇厌苦之,故此次新令,于户主、嗣子二条先为预防,后又颁行征兵令补遗.称令中户主、嗣子免役各条,所谓应征年纪以前、以后,即以征兵令颁行之日分前后,此令发行以前已为户主,或五十岁以上之嗣子嗣孙,并五十岁以上之养子继嗣,并未及五十岁之嗣子,准其照例免役。若在新令发行以后,总使应征云云,则防,4E4更为严密矣。。而其他设计规避者严惩其罪。自十二年十月颁布新令以来,此十三年征兵即为举行新令之首,令行日浅,疑惑尚多,而此年常备、补充均足额,其捐金以免役者骤增至四百余名之多,此辈皆图规避者,以新法网密,术无可施,乃不得不捐家赀以免兵役也,则其效已可睹矣。今列表于后,可知其概。初下征兵之令,外议哓晓,谤言载道,然日本自愿充兵者岁不过数百人,自愿充兵者仍经检查,然后录用。明治六年仅六百十六人,明治十年全国共二百八十四人而已。苟不征调,且患无兵,故政府诸人断行己意,其后草寇窃发,屡次削平,置议者不复容喙。然起数百年之衰废而变更旧制,要非容易,观于八年之间改令三回,逐渐整顿,则当路诸君黜浮议而勤远略,汲汲图强,有足多矣。

译关于户籍;有的挑选众子,让他们承受家财;有的假借名义说是复兴断绝的家族,有的托身成为入赘的女婿,规避兵役的方法,层出不穷,愈发奇特。政府对此颇为厌烦苦恼,所以这次的新法令,在户主、嗣子两条上先作预防,后来又颁布了征兵令的补遗。补遗称:法令中关于户主、嗣子免役的各条,所谓应征年龄之前、之后,就以征兵令颁布之日作为分界。在此令发布之前已经担任户主,或者五十岁以上的嗣子、嗣孙,以及五十岁以上的养子、继嗣,还有未满五十岁的嗣子,都准许照例免役。如果在新令发布之后,无论怎样声称应征等等,都要防范,措施更为严密了。而对于其他设计规避兵役的人,则严惩其罪。自从十二年十月颁布新令以来,这十三年的征兵就是实行新令的第一次。法令施行时间尚短,疑惑还很多,而这一年的常备兵、补充兵都足额,那些捐钱以免除兵役的人骤然增加到四百多名。这些人都是企图规避兵役的,因为新的法网严密,手段无法施展,才不得不捐献家产以免除兵役,那么新令的成效已经可以看到了。现在将列表附在后面,可以了解大概。当初下达征兵令时,外面的议论纷纷扰扰,诽谤之言充斥道路。然而日本自愿当兵的人每年不过几百人,自愿当兵的人仍然要经过检查,然后才录用。明治六年仅有六百一十六人,明治十年全国总共只有二百八十四人。如果不征调,还要担心没有士兵,所以政府官员们果断执行自己的意志。后来草寇多次作乱,都被屡次平定,议论的人不再能插嘴。然而要振兴数百年的衰败并改变旧制度,终究不是容易的事。从八年之间改令三次、逐渐整顿来看,当权者们摒弃浮泛的议论而致力于长远的谋划,急切地谋求富强,是值得称道的。

十三年征兵第一表

类别 、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军

管内

函馆

计

二十岁丁壮总员

63408

28482

352

52807

4493

35432

268

260586

征集名簿人员

4512

3907

2279

3807

4154

3135

10

21800

翌年再征名簿人

员448

265

131

134

234

48

15

1275

二

十先人兵名簿人员807474322352408662375

岁

丁

壮

总

员

第二豫备征兵名

簿人员

19207

10998

8832

11170

11190

8882

68

70347

免役名簿人员

37286

11492

23057

36467

27935

23076

149

159462

除役名簿人员

1148

1346

656

881

991

285

20

5327

计

63408

28482

352

52807

44912

35432

268

260586

笋乎

类别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军

管内

函馆计

步兵

2005

781

1120

1946

1127

1275

8254

骑兵

100

10

100

常

炮兵

173

52

42

169

37

171

10

654

备

工兵

76

85

83

244

辎重兵

39

17

15

13

8

18

110

征

辎重输卒

1585

225l

886

206

1782

1234

8844

薹

步兵

278

724

192

225

1140

242

280l

骑兵

51

51

拿

补

炮兵

113

63

15

165

40

54

450

充

工兵

61

48

186

辎重兵

3l

19

9

17

20

10

106

辎重兵卒

第一豫备征兵

汁

4512

3907

2279

3803

4154

3135

10

21800

常备下士卒兄弟

6l

27

30

33

46

40

l

238

翌

陆海军生徒兄弟

l

3

1

5

正

再原充海军兵

17

8

征

名教导团生徒合格者

3

1

4

簿

人

员

由官立及公立学校

生徒

21

6

10

4

6

47

身干矮小

5

30

2

37

争斧

类别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军

管内

函馆

计

因父兄有事故者

8l

50

37

47

50

265

有事故未查确

163

2

8

173

有病

26

26

藏匿

1

1

差

他行

67

2

9

83

茬

兄弟同时征兵

2

2

1

2

7

螽

他管在籍或寄留

3

3

会

未查明或应免役

或系规避未查明

1

1

中

者疾病后不堪劳

役者

75

101

42

23

75

3

319

裁判未决

18

8

3

11

12

4

56

外国寄留

1

1

2

计

448

265

131

134

234

48

15

1275

逃亡

805

474

330

344

260

6

2209

他行

144

144

先

诈伪

2

1

6

9

人

兵

期限内不申告者

8

l

9

名

簿

人

征集规避

l

1

2

员

中

犯罪拘留中

1

1

无故不到

1

1

计

807

474

322

352

408

6

6

2375

爹爹

类别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军

管内

函馆

计

五十岁未满嗣子

9505

6095

4305

11039

6136

5123

48

42253

五十岁未满养子

9211

4452

4413

95

4835

3544

14

26563

五十岁未满继嗣

393

422

5l

12

157

134

2

1171

译十三年征兵第一表

类别: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军管内、函馆、合计

二十岁丁壮总员:63408、28482、352、52807、4493、35432、268、260586

征集名簿人员:4512、3907、2279、3807、4154、3135、10、21800

翌年再征名簿人员:448、265、131、134、234、48、15、1275

二十岁丁壮总员:807、474、322、352、408、662、375

第二豫备征兵名簿人员:19207、10998、8832、11170、11190、8882、68、70347

免役名簿人员:37286、11492、23057、36467、27935、23076、149、159462

除役名簿人员:1148、1346、656、881、991、285、20、5327

合计:63408、28482、52807、44912、35432、260586

类别: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

常备步兵:2005、781、1120、1946、1127、1275、8254

骑兵:100、10、100

炮兵:173、52、42、169、37、171、10、654

工兵:76、85、83、244

辎重兵:39、17、15、13、8、18、110

辎重输卒:1585、2251、886、206、1782、1234、8844

补充步兵:278、724、192、225、1140、242、2801

骑兵:51、51

炮兵:113、63、15、165、40、54、450

工兵:61、48、186

辎重兵:31、19、9、17、20、10、106

第一豫备征兵合计:4512、3907、2280、3803、4154、3135、21800

常备下士卒兄弟:61、27、30、33、46、40、238

陆海军生徒兄弟:1、3、1、5

原充海军兵:17、8

教导团生徒合格者:3、1、4

由官立及公立学校生徒:21、6、10、4、6、47

身干矮小:5、30、2、37

类别: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

因父兄有事故者:81、50、37、47、50、265

有事故未查确:163、2、8、173

有病:26、26

藏匿:1、1

他行:67、2、9、83

兄弟同时征兵:2、2、1、2、7

他管在籍或寄留:3、3

未查明或应免役或系规避未查明者:1、1

疾病后不堪劳役者:75、101、42、23、75、3、319

裁判未决:18、8、3、11、12、4、56

外国寄留:1、1、2

合计:448、265、131、234、48、1275

逃亡:805、474、330、344、260、6、2209

他行:144、144

诈伪:2、1、6、9

期限内不申告者:8、1、9

征集规避:1、1、2

犯罪拘留中:1、1

无故不到:1、1

合计:807、474、322、408、6、2375

类别: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

五十岁未满嗣子:9505、6095、4305、11039、6136、5123、48、42253

五十岁未满养子:9211、4452、4413、95、4835、3544、14、26563

五十岁未满继嗣:393、422、51、12、157、134、2、1171

陆海军将校下士卒

28

1

29

陆海军生徒

23

16

16

15

12

16

98

海军水兵

33

29

33

95

兰

海员雇人已满三

年者

l

1

豫

霾

因公务死伤者之

兄弟

10

2

5

8

ll

36

兵

螽

会

官立及公立学校

卒业者

16

7

8

4

12

2l

68

中

外国二年已上学

科卒业

1

1

内务省允准开业

医

3

5

l

9

征兵未施行之地

全户寄留

l

4

5

灯台看守人

1

1

定雇职工

16

1

17

计

19207

10998

8832

11170

11190

8882

68

70347

户主

2127

5269

12249

21484

13593

12150

84

85946

免

役

独子独孙

2618

1489

1643

2320

2709

1507

12286

螽

五十岁以上嗣子

8363

2961

5795

7992

8190

"73

51

39789

贪

中

五十岁以上承祖

孙

333

170

78

87

128

74

3

3

乒磐

类别

笫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军

管内

函馆

计

五十岁以上养子

452l

1378

3080

4182

3145

2660

6

18972

五十岁以上继嗣

译陆军、海军将校以下士卒

陆军、海军学生

海军水兵

兰

海员雇佣人员已满三年者

豫

霾

因公务死伤者之兄弟

兵

螽

会

官立及公立学校毕业生

中

外国两年以上学科毕业生

内务省准许开业医

征兵未施行之地全户寄留

灯台看守人

定雇职工

计

户主

免役

独子独孙

螽

五十岁以上嗣子

贪

中

五十岁以上承祖孙

乒磐

类别

笫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军管内

函馆

计

五十岁以上养子

五十岁以上继嗣

36

8

11

6

8

15

1

85

免

父母疾病等嗣子

养子继嗣

13

75

14

8

213

72

215

役

名

公立学校教员

53

53

29

33

23

22

213

簿

人

员

中

官吏等外吏及户

长

19

9

14

75

8

9

1

133

教导职试补以上

192

62

162

114

87

51

668

捐银免役

121

18

18

168

11

43

3

382

计

37286

11492

23057

36467

27935

23076

149

159462

废疾

335

94

492

176

542

217

l

1857

除

役

不且

83

109

114

96

400

20

822

螽

犯罪

123

18

50

83

49

48

3

374

会

检查不合格

607

1125

526

16

2274

中

计

1148

1346

656

88l

991

285

20

5327

事故

3

3

除

名

人

前应免役漏未查

明

1

1

员

计

l

3

4

十三年征兵第二表

乒鲈

类别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军

管内

函馆

计

前年送名簿总员

192

2768

2769

161

365

1120

52

7402

二十一岁

100

694

790

44

167

443

30

2268

一

二十二岁

41

430

704

16

110

228

8

1537

刚

二十三岁

51

399

510

2l

72

239

14

1306

链

送

二十四岁

472

381

93

946

名

簿

二十五岁

370

244

65

679

人

员

二十六岁

403

130

52

585

二十七岁

10

lO

计

192

2768

2769

136

365

1120

52

7402

步兵

69

75

230

16

18

120

528

骑兵

2

2

常

炮兵

7

8

9

4

22

4

54

备

工兵

4

3

2

9

辎重兵

l

5

l

2

9

征

辎重输卒

34

87

205

3

12

53

394

集

步兵

4

20

361

2

23

39

449

人

骑兵

1

l

员

补

炮兵

2

2

14

6

4

11

39

充

工兵

l

1

辎重兵

1

6

1

8

辎重兵卒

第一豫备征兵

计

123

194

830

37

57

249

4

1494

乒莎

类别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军

管内

函馆

计

常备下士卒兄弟

1

2

2

3

l

9

原充教团生徒检

查合格

l

1

2

因父母有事故者

6

16

2l

7

12

62

翌

疾病后不堪劳役

者

2

16

12

10

18

6

64

正

再

征

人

员

延期再延准平时

免役者

4

646

650

微集时漏开

l

l

有事不到

2

2

事故

33

4

2

3

303

l

346

犯罪拘留中

3

2

4

9

计

42

48

686

27

32

303

7

1145

差

逃亡

2

229l

3

176

283

14

2769

兵

槊

他行

28

63

6

97

报

毳

犯罪

1

1

至

蠢

伪诈

1

1

錾

明

者

计

2

2321

3

239

283

20

2868

乒莎

类别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军

管内

函馆

计

微兵令改正前五

十岁未满养子嗣

子继嗣

18

18

垩

海军士官室从仆

l

l

馨

篓

公立师范学校卒

业生

l

1

会

常备年期过检查

时限者

3

82

1120

56

18

218

6

1512

计

3

101

1120

56

19

218

6

译三十六岁八十一岁六十八岁十五岁一岁八十五岁免除父母疾病等嗣子养子继嗣十三岁七十五岁十四岁八岁二百一十三岁七十二岁二百一十五岁役名公立学校教员五十三岁五十三岁二十九岁三十三岁二十三岁二十二岁二百一十三岁簿人员中官吏等外吏及户长十九岁九岁十四岁七十五岁八岁九岁一岁一百三十三岁教导职试补以上一百九十二岁六十二岁一百六十二岁一百一十四岁八十七岁五十一岁六百六十八岁捐银免役一百二十一岁十八岁十八岁一百六十八岁十一岁四十三岁三岁三百八十二岁计三万七千二百八十六岁一万一千四百九十二岁二万三千零五十七岁三万六千四百六十七岁二万七千九百三十五岁二万三千零七十六岁一百四十九岁十五万九千四百六十二岁废疾三百三十五岁九十四岁四百九十二岁一百七十六岁五百四十二岁二百一十七岁一岁一千八百五十七岁除役不且八十三岁一百零九岁一百一十四岁九十六岁四百岁二十岁八百二十二岁螽犯罪一百二十三岁十八岁五十岁八十三岁四十九岁四十八岁三岁三百七十四岁会检查不合格六百零七岁一千一百二十五岁五百二十六岁十六岁二千二百七十四岁中计一千一百四十八岁一千三百四十六岁六百五十六岁八百八十一岁九百九十一岁二百八十五岁二十岁五千三百二十七岁事故三岁三岁除名人员前应免役漏未查明一岁一岁员计一岁三岁四岁十三年征兵第二表类别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军管内函馆计前年送名簿总员一百九十二岁二千七百六十八岁二千七百六十九岁一百六十一岁三百六十五岁一千一百二十岁五十二岁七千四百二岁二十一岁一百岁六百九十四岁七百九十岁四十四岁一百六十七岁四百四十三岁三十岁二千二百六十八岁一二十二岁四十一岁四百三十岁七百零四岁十六岁一百一十岁二百二十八岁八岁一千五百三十七岁刚二十三岁五十一岁三百九十九岁五百一十岁二十一岁七十二岁二百三十九岁十四岁一千三百零六岁链送二十四岁四百七十二岁三百八十一岁九十三岁九百四十六岁名簿二十五岁三百七十岁二百四十四岁六十五岁六百七十九岁人员二十六岁四百零三岁一百三十岁五十二岁五百八十五岁二十七岁十岁十岁计一百九十二岁二千七百六十八岁二千七百六十九岁的三十六岁三百六十五岁一千一百二十岁五十二岁七万四千零二岁步兵六十九岁七十五岁二百三十岁十六岁十八岁一百二十岁五百二十八岁骑兵二岁二岁常炮兵七岁八岁九岁四岁二十二岁四岁五十四岁备工兵四岁三岁二岁九岁辎重兵一岁五岁一岁二岁九岁征辎重输卒三十四岁八十七岁二百零五岁三岁十二岁五十三岁三百九十四岁集步兵四岁二十岁三百六十一岁二岁二十三岁三十九岁四百四十九岁人骑兵一岁一岁员补炮兵二岁二岁十四岁六岁四岁十一岁三十九岁充工兵一岁一岁辎重兵一岁六岁一岁八岁辎重兵卒第一豫备征兵计一百二十三岁一百九十四岁八百三十岁三十七岁五十七岁二百四十九岁四岁一千四百九十四岁类别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军管内函馆常备下士卒兄弟一岁二岁二岁三岁一岁九岁原充教团生徒检查合格一岁一岁二岁因父母有事故者六岁十六岁二十一岁七岁十二岁六十二岁翌疾病后不堪劳役者二岁十六岁十二岁十岁十八岁六岁六十四岁正再征人员延期再延准平时免役者四岁六百四十六岁六百五十岁微集时漏开一岁一岁有事不到二岁二岁事故三十三岁四岁二岁三岁三百三岁一岁三百四十六岁犯罪拘留中三岁二岁四岁九岁计四十二岁四十八岁六百八十六岁二十七岁三十二岁三百三岁七岁一千一百四十五岁差逃亡二岁二千二百九十一岁三岁一百七十六岁二百八十三岁十四岁二千七百六十九岁兵槊他行二十八岁六十三岁六岁九十七岁报毳犯罪一岁一岁至蠢伪诈一岁一岁錾明者计二岁二千三百二十一岁三岁二百三十九岁二百八十三岁二十岁二千八百六十八岁类别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军管内函馆微兵令改正前五十岁未满养子嗣子继嗣十八岁十八岁垩海军士官室从仆一岁一岁馨篓公立师范学校卒业生一岁一岁会常备年期过检查时限者三岁八十二岁一千一百二十岁五十六岁十八岁二百一十八岁六岁一千五百一十二岁计三岁一百零一岁一千一百二十岁五十六岁十九岁二百一十八岁六岁

1533

户主

2

6

13

4

7

32

独孙

1

1

五十岁以上嗣子

2

38

1

41

五十岁以上养嗣

于

2

2

免

役

官立公立学校教

员

l

l

人

教导职试补

1

1

员

征兵令改正前等

外吏

l

1

海兵服役解队

1

l

定尺未满

1

3

4

捐银免役

2

l

40

12

55

计

9

10

92

6

19

3

139

乒乎

类别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军

管内

函馆

计

废疾

2

37

2

50

除

不具

1

1

1

3

役

犯罪

1

4

3

3

l

1

1

14

人

员

检查不合格

3

39

5

37

7

91

计

4

46

41

8

3

38

9

158

户籍错误

3

3

除

事故

16

16

名

他管转籍

16

3

19

人

员

死亡

16

2

lO

18

汁

48

5

10

3

66

十三年征兵第三表

乒葶

类别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军

管内

函馆

计

入营延期前年送名簿

总员

97

78

66

58

157

48

504

人

二十一岁

54

28

12

40

57

14

205

莛

二十二岁

12

7

13

4

22

11

69

塑

二十三岁

31

36

31

14

78

16

206

掣

二十四岁

3

5

3

11

耋

二十五岁

2

5

2

9

慧

二十六岁

2

2

4

员

计

97

78

66

58

157

48

504

争莎

类别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军

管内

函馆

计

步兵

11

16

l

25

64

8

135

骑兵

2

2

征

炮兵

4

1

7

4

3

19

集

常

工兵

3

3

人

备

译1533

户主

2

6

13

4

7

32

独孙

1

1

五十岁以上嗣子

2

38

1

41

五十岁以上养嗣

于

2

2

免

役

官立公立学校教

员

l

l

人

教导职试补

1

1

员

征兵令改正前等

外吏

l

1

海兵服役解队

1

l

定尺未满

1

3

4

捐银免役

2

l

40

12

55

计

9

10

92

6

19

3

139

乒乎

类别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军

管内

函馆

计

废疾

2

37

2

50

除

不具

1

1

1

3

役

犯罪

1

4

3

3

l

1

1

14

人

员

检查不合格

3

39

5

37

7

91

计

4

46

41

8

3

38

9

158

户籍错误

3

3

除

事故

16

16

名

他管转籍

16

3

19

人

员

死亡

16

2

lO

18

汁

48

5

10

3

66

十三年征兵第三表

乒葶

类别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军

管内

函馆

计

入营延期前年送名簿

总员

97

78

66

58

157

48

504

人

二十一岁

54

28

12

40

57

14

205

莛

二十二岁

12

7

13

4

22

11

69

塑

二十三岁

31

36

31

14

78

16

206

掣

二十四岁

3

5

3

11

耋

二十五岁

2

5

2

9

慧

二十六岁

2

2

4

员

计

97

78

66

58

157

48

504

争莎

类别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军

管内

函馆

计

步兵

11

16

l

25

64

8

135

骑兵

2

2

征

炮兵

4

1

7

4

3

19

集

常

工兵

3

3

人

备

辎重兵

1

2

3

6

员

辎重输卒

6

4

2

1

13

3

29

计

23

21

14

35

84

17

194

因父兄有事故者

2

2

1

1

2

8

翌

疾病后不堪劳役

7

5

3

5

5

25

正

事故

l

1

1

3

6

再

征

人

他行

l

5

10

员

犯罪拘留中

1

l

2

计

9

9

14

8

8

3

51

前次

期期

逃亡

54

40

10

33

24

161

规令

避先

他行

19

19

延征

至者

计

54

40

lO

52

24

180

五十岁未满继嗣

l

1

兰

兄弟海军下士奉

职

1

l

霾

鬈

延期再延准平时

免役者

2

2

贝

常备年期过检查

时限者

4

1

34

2

7

48

计

5

l

34

2

7

3

52

爹鲈

类别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军

管内

函馆

计

户主

1

1

2

免

五十岁以上嗣子

1

l

役

人

五十岁以上养嗣

子

1

1

员

教导团人团

1

1

计

2

1

l

1

5

废疾

l

2

3

除

不具

2

2

役

犯罪

2

1

3

人

员

检查不合格

4

7

1

1

13

计

4

7

3

1

5

1

21

除

事故

1

1

名

人

员

计

1

1

十三年征兵第四表

乒孝

类别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军

管内

函馆

计

前年送先人兵名簿总

员

2415

4

1182

1164

21

4786

二十一岁

545

2

289

310

5

1151

前

二十二岁

604

239

202

4

1049

荛

二十三岁

458

l

299

244

6

1008

会

二十四岁

285

155

191

2

633

囊

二十五岁

2

1

136

115

4

533

二十六岁

204

64

102

370

员

二十七岁

42

42

计

2415

4

1182

1164

2l

4786

步兵

65

3

72

156

8

304

骑兵

4

4

征

炮兵

14

19

13

1

47

集

工兵

1

10

2

13

人

常

备

辎重兵

4

l

2

9

16

员

辎重输卒

17

20

68

105

计

105

4

123

246

11

489

笋考

类别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军

管内

函馆

计

逃亡

2297

1031

791

lO

4129

他行

95

95

蕤

父母没丧中

1

1

疾病不堪劳役

1

2

3

他管在籍调查中

1

1

犯罪拘留中

l

3

4

事故

2

2

计

2301

1031

893

10

37@

废疾

2

25

27

除

犯罪

2

3

5

役

人

员

检查不合格

5

8

13

十

9

11

25

45

除

他管转籍

9

9

名

死亡

8

8

人

员

计

17

17

征兵捐金免役比较表

岁次

七 年

军管

六年

全额

半额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一年

十二年

十三年

计

第一

5

24

l

8

7

7

8

122

183

第二

2

1

2

5

19

29

七 年

父

六年

全额

半额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一年

十二年

十三年

计

第三

l

19

l

58

79

第四

7

17

3

1

3

3

168

202

第五

1

l

4

2

3

ll

22

第六

4

5

3

9

9

55

85

第七内函馆

1

3

4

计

17

61

1l

14

13

23

28

436

604

亏捐金免役者以十二为最多,然仅二十八名,此次乃多至四百三十六人,盖因新令精密,无可规避,则不得不出于此也,故别作比较表以觇其概。外史氏日:中国三代,寓兵于民,无事则耕,有事则战,其不用也,举

译辎重兵

1

2

3

6

员

辎重输卒

6

4

2

1

13

3

29

计

23

21

14

35

84

17

194

因父兄有事故者

2

2

1

1

2

8

翌

疾病后不堪劳役

7

5

3

5

5

25

正

事故

1

1

1

3

6

再

征

人

他行

1

5

10

员

犯罪拘留中

1

1

2

计

9

9

14

8

8

3

51

前次

期期

逃亡

54

40

10

33

24

161

规令

避先

他行

19

19

延征

至者

计

54

40

10

52

24

180

五十岁未满继嗣

1

1

3

兄弟海军下士奉

职

1

1

3

延期再延准平时

免役者

2

2

3

常备年期过检查

时限者

4

1

34

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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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5

1

34

2

7

3

52

爹鲈

类别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军

管内

函馆

计

户主

1

1

2

免

五十岁以上嗣子

1

1

役

人

五十岁以上养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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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员

教导团人团

1

1

计

2

1

1

1

5

废疾

1

2

3

除

不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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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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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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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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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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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4

7

3

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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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除

事故

1

1

名

人

员

计

1

1

十三年征兵第四表

乒孝

类别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军

管内

函馆

计

前年送先人兵名簿总

员

2415

4

1182

1164

21

4786

二十一岁

545

2

289

31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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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二十二岁

604

239

202

4

1049

荛

二十三岁

458

1

299

24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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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二十四岁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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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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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33

二十六岁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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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370

员

二十七岁

42

42

计

2415

4

1182

1164

21

4786

步兵

65

3

72

156

8

304

骑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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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炮兵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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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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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兵

1

10

2

13

人

常

备

辎重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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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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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员

辎重输卒

17

20

68

105

计

105

4

123

246

11

489

笋考

类别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军

管内

函馆

计

逃亡

2297

1031

791

10

4129

他行

95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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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没丧中

1

1

疾病不堪劳役

1

2

3

他管在籍调查中

1

1

犯罪拘留中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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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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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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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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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不合格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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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9

11

25

45

除

他管转籍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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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死亡

8

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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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17

17

征兵捐金免役比较表

岁次

七年

军管

六年

全额

半额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一年

十二年

十三年

计

第一

5

24

1

8

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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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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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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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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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

全额

半额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一年

十二年

十三年

计

第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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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8

79

第四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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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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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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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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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六

4

5

3

9

9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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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内函馆

1

3

4

计

17

61

11

14

13

23

28

436

604

亏捐金免役者以十二为最多,然仅二十一名,此次乃多至四百三十六人,盖因新令严密,无可规避,则不得不出于此也,故别作此表以观其概。外史氏曰:中国三代,寓兵于民,无事则耕战,有事则战,其不用也,举

天下皆力农桑之民。其用也,举万乘皆决射御之士,兵与食俱无不足,其规模可谓善矣。然自战国以后,齐有技击,秦有锐士,即已兼用召募之法,暨唐府兵制坏,用张说之议遂专用募兵,自是以后,民出食以养兵,兵出力以卫民,相沿至今,而兵与民遂不可复合。儒者好言古制,徒见唐宋养兵蠹国病民,骄惰无用,遂慨然思复三代之旧。不知募兵之害固大,以言乎征调,军书所至,鸡犬为空,邑里萧条,田园芜废,观于新安、折臂之翁,石壕捉人之吏,民困于役如此其甚,法安得而不变。夫古人用兵之日少,兵食出于一,即兵与民不必分。后世用兵之日多,兵食不得不分,即兵与民亦不能复合。征兵之变为募兵,盖亦世变所趋,不能不尔,非独中国,天下万国亦莫不然也。然余考欧洲近日兵制,乃又由募兵而复为征兵,其法男子二十使应征,四十五十而免役,少者壮而老者退职,老者退而少者又人营,故兵无赢弱之忧。其常备之兵有定额,即养兵之费亦有定额,然历三年,即一人之饷得二兵之用,历六年,即一兵之饷得三兵之用,故粮无虚糜之患。当为常备,民即为兵,训练即精,兵复为民,无事则全国之兵皆农工商,有事则全国之农工商皆兵,故国无虚耗之恐。观其按籍而稽,应时而调,同于古人料民之法。然所调之兵仅征其力役,而兵之衣粮器械,皆别取其奉给于民,盖斟酌于征兵、募兵二法,各去其流弊而用其长,而又以时而训练,分年而更代,此非数百年穷研实践,未易得此精密之法也。日本仿此法行之八年,虽未尝争战于邻国,而削平内乱屡奏其功,数年之后,必更可观,亦可谓善变矣。

译天下都是致力于农耕蚕桑的百姓。他们在使用时,凡是拥有万辆兵车的国家,都决定由擅长射箭和驾驭战车的人担任士兵,这样兵源和粮食都不缺乏,这种制度规模可以说是很好的。然而自从战国以后,齐国有技击之士,秦国有锐士,就已经兼用了招募士兵的方法,等到唐代府兵制败坏,采纳张说的建议于是专门使用募兵,从此以后,百姓出粮食来供养士兵,士兵出力来保卫百姓,沿袭至今,士兵和百姓于是就不能再合并为一了。儒者喜欢谈论古代制度,只看到唐宋时期供养士兵损害国家、祸害百姓,士兵骄横懒惰没有用处,于是感慨地想要恢复夏商周三代的旧制。不知道募兵的害处固然很大,但说到征调,军令所到之处,鸡犬一空,城镇村落萧条,田园荒芜废弃,从新安老翁折断手臂、石壕吏抓人这些事例来看,百姓困于徭役如此严重,法令怎么能不改变呢。古人用兵的日子少,兵源和粮食出自同一来源,即士兵和百姓不必分开。后世用兵的日子多,兵源和粮食不得不分开,即士兵和百姓也不能再合并。征兵制变为募兵制,大概是时代变迁的趋势,不得不如此,不仅中国如此,天下万国也没有不是这样的。然而我考察欧洲近日的兵制,却又由募兵制恢复为征兵制,其方法是男子二十岁应当应征,四十五十岁免除役务,年轻力壮的服役而年老体弱的退役,年老体弱的退役而年轻力壮的又进入军营,所以军队没有老弱病残的担忧。其常备兵有定额,即供养士兵的费用也有定额,然而经历三年,即一个人的军饷能得到两个士兵的效用,经历六年,即一个士兵的军饷能得到三个士兵的效用,所以粮食没有虚耗的祸患。应当作为常备兵时,百姓就是士兵,训练就精熟,士兵恢复为百姓时,无事时全国的士兵都是农工商,有事时全国的农工商都是士兵,所以国家没有虚耗的恐惧。观察他们按照名册稽查,顺应时势征调,等同于古人统计民数的方法。然而所征调的士兵只征用他们的劳役,而士兵的衣服粮食器械,都另外从百姓那里收取供给,大概是斟酌于征兵、募兵两种方法,各自去除其流弊而采用其长处,又按时训练,分年更替,这不是经过数百年深入研究实践,不容易得到这样精密的方法。日本仿照这种方法实行八年,虽然不曾与邻国争战,但平定内乱屡次建功,几年之后,必定更加可观,也可以说是善于变通了。

中国自唐宋至今多用募兵,而募兵之法固有不可骤变者,将旗一树,万夫云集,不患无兵,亦自有不必行此法者。余特以为抽换教练之法,似可采而用之也。国家岁糜千余万兵饷以养绿营,迨洪杨事起,乃至胥天下之兵无一可用。当事者有鉴于此,始创为练勇为兵之法,近年以来稍稍精强。然国家既竭饷以养有用之勇,仍糜饷以养无用之兵,其何以持久?且今日之勇固皆百战劲卒,可为干城,然再历十年,则此辈又且衰老,更何以善其后耶?嗟夫,今天下万国鹰瞵鹗视,率其兵甲皆可横行,有国家者不于此时讲求兵制,筹一长久之策,其可乎哉!

卷二十二兵志二陆 军

日本上古文官日臣,武官日连。有物部连者,世为宿祢,掌环列之尹,兼司刑官。后兵与刑分,有大伴连,统率元戎,警卫宫城。然此皆世官,未有官制。逮孝德朝,仿唐制设兵部省,始有专官。其在内禁近之兵,则有近卫府以领羽林军。古名为革叉负部,谓负盛箭室以卫宫门也。后设左、右近卫府等官。在外屯戍之兵,则于筑紫设太宰府,筑紫边西海,故设镇以备新罗、百济、任那诸国。自古有此官,暨唐时使臣往来皆由此。及源氏秉政,有蒙古之患,复于此设九州探题,命北条氏世掌之。于陆奥设镇守府。置镇守将军,日本东北古为虾夷地,叛服a.x常,时时寇边,辄命将征之。养老、神龟之间,设征夷将军,持节大将军,并临时封拜,未授官,惟镇守军则有府治焉。自王纲不振,兵权归于武门,源赖朝起东北,拜征夷大将军。足利尊氏继起,遂以将军世其家,将军威福过于人主,国家失其兵权者七百余载。顷王室维新,德川返政,即于明治元年戊辰二月,建军防事务局,闰四月废之,更建军务官,二年七月又废军务官,设兵部省,皆兼辖海军。四年二月别设海军省,始改兵部省为陆军省,又于东京置近卫局。辛未二月置亲兵,壬申三月改为近卫局。于各营设镇台。辛未四月始置镇台于东山、西海二道,癸酉正月定为六管镇台。比年以来益增兵,设官规制益广,而所有各官廨、各军营,初皆统辖于陆军省,于是陆军卿之权又偏重。后于明治十一年十二月置参谋本部。十二年一月又设监军本部,分辖六军管。监军本部,时司检阅,战时充团长,有事乃设,现无官署。定为今制。

官职凡分为二途,一日文官,犹兵部;一曰武官,犹将军、提督等官。

陆军文官官等表

勒 任

奏 任

判 任

一

等

二

等

-

二

等

四

等

五

等

六

等

七

等

八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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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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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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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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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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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长

评

事

权

评

事

大

主

理

小

主

理

少

主

理

大

录

事

由

录

事

少

录

事

一

等

捕

部

一

一

等

捕

部

陆军武官官等表

勒 任

一等

二等

三等

将 官

大将

中将

少将

奏 任

四等

五等

六等

上长官又佐官

参谋大佐

参谋中佐

参谋少佐

宪兵大佐

宪兵中佐

宪兵少佐

步兵大佐

步兵中佐

步兵少佐

骑兵大佐

骑兵中佐

骑兵少佐

炮兵大佐

炮兵中佐

炮兵少佐

工兵大佐

工兵中佐

工兵少佐

辎重兵大佐

辎重兵中佐

辎重兵少佐

奏 任

七等

八等

九等

士官又尉官

参谋大尉一等

参谋中尉

宪兵大尉

宪兵中尉

宪兵少尉

步兵大尉一等

步兵中尉一等

步兵少尉

骑兵大尉一等

骑兵中尉一等

骑兵少尉

炮兵大尉一等

炮兵中尉一等

炮兵少尉

工兵大尉一等

工兵中

译中国自唐宋至今多采用募兵制,而募兵之法本来就有不能骤然改变的原因,军旗一竖,万人云集,不担心没有士兵,自然也有不必实行这种方法的理由。我特别认为抽换教练的方法,似乎可以采纳使用。国家每年耗费千余万兵饷来供养绿营,等到洪杨事变发生,乃至天下的军队没有一支可用的。当权者鉴于此,才开始创立训练勇丁作为士兵的方法,近年来稍微精锐强大。然而国家既然竭尽军饷来供养有用的勇丁,仍然耗费军饷来供养无用的士兵,这怎么能持久呢?况且今天的勇丁固然都是百战精锐的士卒,可以成为国家的屏障,但再过十年,这些人又将衰老,又怎么善后呢?唉,如今天下万国虎视眈眈,率领他们的军队都可以横行无忌,有国家的人不在此时讲求兵制,筹划长久之策,这可以吗!

卷二十二 兵志二 陆军

日本上古文官称为“臣”,武官称为“连”。有位物部连,世代担任宿祢,掌管环列之尹,兼管刑官。后来兵权与刑权分开,有大伴连,统率军队,警卫宫城。然而这些都是世袭官职,没有固定的官制。到了孝德朝,仿照唐朝制度设立兵部省,才开始有专职官员。在宫内禁卫的军队,则有近卫府来统领羽林军。古时名为革叉负部,意思是背负盛箭的箭室来守卫宫门。后来设立左、右近卫府等官职。在外屯戍的军队,则在筑紫设立太宰府,筑紫位于西海边,所以设立镇守以防备新罗、百济、任那各国。自古就有这个官职,直到唐朝时使臣往来都由此经过。等到源氏执政,有蒙古的祸患,又在这里设立九州探题,命令北条氏世代掌管。在陆奥设立镇守府。设置镇守将军,日本东北古为虾夷之地,叛服无常,时常侵犯边境,就命令将领征讨。养老、神龟年间,设立征夷将军,持节大将军,都是临时封拜,未授正式官职,只有镇守军才有府治。自从王纲不振,兵权归于武门,源赖起于东北,拜为征夷大将军。足利尊氏继起,于是将军世代承袭,将军的威福超过君主,国家失去兵权长达七百多年。近来王室维新,德川还政,就在明治元年戊辰二月,建立军防事务局,闰四月废除,改建军务官,二年七月又废除军务官,设立兵部省,都兼辖海军。四年二月另外设立海军省,才开始将兵部省改为陆军省,又在东京设置近卫局。辛未二月设置亲兵,壬申三月改为近卫局。在各营设置镇台。辛未四月开始在东山、西海两道设置镇台,癸酉正月定为六管镇台。近年来不断增加兵力,设置官职的规制更加广泛,而所有各官署、各军营,起初都统辖于陆军省,于是陆军卿的权力又偏重。后来在明治十一年十二月设置参谋本部。十二年一月又设立监军本部,分辖六军管。监军本部平时负责检阅,战时充当团长,有事才设立,现在没有官署。定为今制。

官职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文官,相当于兵部;一类是武官,相当于将军、提督等官。

陆军文官官等表

勒任

奏任

判任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十六等

十七等

卿

大辅

少辅

四等出仕

五等出仕

六等出仕

七等出仕

八等出仕

九等出仕

十等出仕

十一等出仕

十二等出仕

十三等出仕

十四等出仕

十五等出仕

十六等出仕

十七等出仕

裁判所

裁判长

评事

权评事

大主理

小主理

少主理

大录事

由录事

少录事

一等捕部

一等捕部

陆军武官官等表

勒任

一等

二等

三等

将官

大将

中将

少将

奏任

四等

五等

六等

上长官又佐官

参谋大佐

参谋中佐

参谋少佐

宪兵大佐

宪兵中佐

宪兵少佐

步兵大佐

步兵中佐

步兵少佐

骑兵大佐

骑兵中佐

骑兵少佐

炮兵大佐

炮兵中佐

炮兵少佐

工兵大佐

工兵中佐

工兵少佐

辎重兵大佐

辎重兵中佐

辎重兵少佐

奏任

七等

八等

九等

士官又尉官

参谋大尉一等

参谋中尉

宪兵大尉

宪兵中尉

宪兵少尉

步兵大尉一等

步兵中尉一等

步兵少尉

骑兵大尉一等

骑兵中尉一等

骑兵少尉

炮兵大尉一等

炮兵中尉一等

炮兵少尉

工兵大尉一等

工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