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重罪裁判所
所检察官职务,该处警部行之。第五十一条,不置检察官而令警部摄行者,由事犯轻小故也。违警罪裁判所检察官要每月造已未决事件表,发呈轻罪裁判所。裁判之弊莫大于耽延,故每月必纳表上官,供其检阅。其事件表要违警罪裁判所之判事签印,若有意见则附记之。第五十二条,要判事签印者所以表其确实,附记意见者所以辨明延滞之由。违警罪裁判所书记职务,治安裁判所之书记行之。第五十三条。
译所检察官之职务,由该处警部执行。第五十一条,不设置检察官而令警部代理行使职权,是因为案件轻微细小。违警罪裁判所的检察官须每月编制已决与未决案件统计表,呈报给轻罪裁判所。审判的弊端没有比拖延更严重的,因此每月必须向长官呈报统计表,供其检阅。该案件统计表须由违警罪裁判所的法官签署盖章,如有意见则附记说明。第五十二条,要求法官签署盖章是为了表明情况确实,附记意见是为了辨明拖延的原因。违警罪裁判所书记的职务,由治安裁判所的书记担任。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轻罪裁判所
以始审裁判所为轻罪裁判所,裁判其管内所犯轻罪,又得行轻罪及重罪预审。谓裁判管内罪犯虽为裁判正规,而系于本案附带罪者,虽在管外亦得裁判之。又裁判于其管内违警罪,裁判所之始审裁判为控诉者。第五十四条,本所即违警罪控诉之所,经此即不得再空1轻罪裁判所判事职务,该所长于初审裁判所之判事一名或数名,依次命之,以一年为满,更替职务仍限以期年者,所以令裁判官熟习职务,且防作弊也。又得再加一年继续其职。第五十五条。预审判事职务,司法卿于始审裁判所之判事命一名或数名,以一年为满,谓不拘次序拔擢命之。又得再加一年以上继续其职。第五十六条,以预审判事欲极习熟,故得继续职务至于数年。判事有故,其他判事或判事补行其职务,判事补得对同预审及公判陈白意见。第五十七条,惟不得干预议决。轻罪裁判所检察官职务,始审裁判所之检事或其所指命之检事补行之。第五十八条。轻罪裁判所书记职务,始审裁判所之书记行之。第五十九条。东京警视本署长及府县长官,各于其管内兼为司法警察官,有搜查罪犯之权,并与检事同,但东京府长官不在此限。由东京户口稠密、事务繁剧,特置警视局为其专任。左开各官吏辅佐检事,受其指挥,要从第三编所定规则为司法警察官搜查罪犯。各该官吏虽各有所属,然行警察职务不得不听从主管检事之命。一,警视、警部。二,区长、郡长。三,治安判事。四,未有警部之地方户长。第六十条。司法警察官、检察官及裁判官若受他管同职官所嘱,须搜集其管内合为证凭及可供参考之事物,以供其审查。第六十一条,谓官吏之权不越所管,不得不更相嘱托。检事要每二个月造预审及公判已未决事件表,发呈控诉裁判所之检事长,不限每月造表,由事情差涉重大也。又要并违警罪裁判所检察官之事件表一齐发呈,若有意见则附记之事件表,要裁判长签印,有意见亦附记之。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控诉裁判所
控诉裁判所置刑事局,裁判于轻罪裁判所之始审裁判为控诉者,但要判事三名以上判决。第六十三条,控诉裁判颇涉钩棘,尤难明辨,故必要判事三名以上。刑事局判事职务,裁手所长依次命该所判事,以一年为满,又得再加一年继续其职。第六十四条。刑事局判事有故,裁判所长令民事局判事行其职务,裁判所长听从便宜为各该裁判长。第六十五条,所长以职在统辖,不分民、刑,故随便执权。刑事局检察官职务,该裁判所之检事长或其所指命之检事行之。第六十六条,控诉裁判所不及检事补者,以其事较繁重故也。.检事长于该裁判所管内得兼摄轻罪裁判所检事及司法警察之起诉职务,亦可令其所部检事行之,其起诉及他项职务须行移于该管内检察官,凡检事长应监督该管内检察官及司法警察官。第六十七条。检事长要每三个月造预审及公判已未决事件表,发呈司法卿,又要并轻罪裁判所检事之事件表一齐发呈司法卿,若有意见则附记之事件表,要裁判长签印,若有意见则附记之。第六十八条。刑事局书记职务,该裁判所书记行之。第六十九条,不置书记补,义与第六十六条不置检事补同。
第五章 重罪裁判所
重罪裁判所裁判其管内所犯重罪。第七十条。重罪裁判所每三个月一为开设,谓不常置。若事件浩繁,日不暇给,由控诉裁判所长及检事长申禀司法卿,须其允可临时开厅。第七十一条,谓前期既闭厅,后再有重犯事件繁多,且裁判要急速、不容待后期之类。重罪裁判所于控诉裁判所或始审裁判所开设。第七十二条。重罪裁判所须左开职员裁判:一,裁判长一名,控诉裁判所长就该所判事中命之。二,陪席判事四名,于控诉裁判所,该所长就该所判事中命之。于始审裁判所,以该所长及前任判事选充。第七十三条,重刑于人所关匪轻,裁判尤要慎重,故判事必须五名,务拣选老练者。重罪裁笋所检察官职务,控诉裁判所之
译第三章 轻罪裁判所
以始审裁判所作为轻罪裁判所,审理其管辖区域内所犯的轻罪,并可进行轻罪及重罪的预审。所谓裁判管辖区域内的罪犯,虽然是裁判的常规做法,但如果属于本案的附带罪行,即使发生在管辖区域之外,也可以进行裁判。此外,对于在其管辖区域内违反警罪的行为,始审裁判所作出的初审裁判若被提起控诉,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所即为违警罪的控诉机关,经过此程序后,便不得再空缺轻罪裁判所的判事职务。该所长从始审裁判所的判事中,依次任命一名或数名,以一年为任期,更替职务仍限于一年期,这是为了让裁判官熟悉职务,并防止作弊。还可以再加一年继续任职。第五十五条规定,预审判事的职务,由司法卿从始审裁判所的判事中任命一名或数名,以一年为任期,不拘次序拔擢任命。还可以再加一年以上继续任职。第五十六条规定,为了使预审判事极其熟练,所以可以连续任职数年。判事若有故,其他判事或判事补代行其职务,判事补可以对同一预审及公判陈述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但不得干预议决。轻罪裁判所检察官的职务,由始审裁判所的检事或其指派的检事补代行。第五十八条规定。轻罪裁判所书记的职务,由始审裁判所的书记担任。第五十九条规定。东京警视本署长及府县长官,各自在其管辖区域内兼任司法警察官,拥有搜查罪犯的权力,并与检事同等,但东京府长官不在此限。由于东京人口稠密、事务繁杂,特设警视局作为其专职。下列各官吏辅佐检事,受其指挥,按照第三编所规定的规则作为司法警察官搜查罪犯。各该官吏虽然各有隶属,但执行警察职务时不得不听从主管检事的命令。一、警视、警部。二、区长、郡长。三、治安判事。四、未设警部的地方的户长。第六十条规定。司法警察官、检察官及裁判官如果接受其他管辖区域同职官员的嘱托,必须搜集其管辖区域内可作为证据及可供参考的事物,以供其审查。第六十一条规定,所谓官吏的权力不超越其管辖范围,不得不互相嘱托。检事每两个月编制预审及公判已决和未决事件表,呈送给控诉裁判所的检事长,不限制每月编制表格,因为事情涉及重大。同时还要将违警罪裁判所检察官的事件表一并呈送,如果有意见则附记在事件表上,需要裁判长签印,有意见也附记之。第六十二条规定。
第四章 控诉裁判所
控诉裁判所设置刑事局,审理对轻罪裁判所初审裁判提起控诉的案件,但必须由三名以上判事判决。第六十三条规定,控诉裁判颇为棘手,尤其难以明辨,所以必须由三名以上判事。刑事局判事的职务,由裁判所长依次任命该所判事,以一年为任期,还可以再加一年继续任职。第六十四条规定。刑事局判事若有故,裁判所长命令民事局判事代行其职务,裁判所长根据便宜行事担任各该裁判长。第六十五条规定,所长因为职责在于统辖,不分民事、刑事,所以随便执掌权力。刑事局检察官的职务,由该裁判所的检事长或其指派的检事担任。第六十六条规定,控诉裁判所不设检事补,是因为其事务较为繁重。检事长在该裁判所管辖区域内可以兼任轻罪裁判所检事及司法警察的起诉职务,也可以命令其部下检事执行,其起诉及其他职务须移交给该管辖区域内的检察官,凡检事长应监督该管辖区域内的检察官及司法警察官。第六十七条规定。检事长每三个月编制预审及公判已决和未决事件表,呈现给司法卿,同时还要将轻罪裁判所检事的事件表一并呈现给司法卿,如果有意见则附记在事件表上,需要裁判长官印,有意见也附记之。第六十八条规定。刑事局书记的职务,由该裁判所的书记担任。第六十九条规定,不设书记补,意义与第六十六条不设检事补相同。
第五章 重罪裁判所
重罪裁判所审理其管辖区域内所犯的重罪。第七十条规定。重罪裁判所每三个月开设一次,即非常设机构。如果案件浩繁,日不暇给,由控诉裁判所所长及检事长申禀司法卿,必须得到允许才能临时开厅。第七十一条规定,即前期已经闭厅,之后又有重犯事件繁多,且裁判需要急速、不容等待后期等情况。重罪裁判所在控诉裁判所或始审裁判所开设。第七十二条规定。重罪裁判所须由下列职员进行裁判:一、裁判长一名,由控诉裁判所所长从该所判事中任命。二、陪席判事四名,在控诉裁判所,由该所所长从该所判事中任命;在始审裁判所,由该所所长及前任判事选充。第七十三条规定,重刑与人命关系重大,裁判尤其要慎重,所以判事必须五名,务必拣选老练者。重罪裁判所检察官的职务,由控诉裁判所的
检事长或其所指命之检事行之。控诉裁判所虽次于重罪裁判所,然非位居其下者,故该所检事长得兼行检察官职务,又得令他检事行之。若于始审裁判所开厅,检事长得令该所检事行其职务。第七十四条。重罪裁判所书记职务,该裁笋所之书记行之。第七十五条,书记较裁判官、检察官责任稍轻,故从便宜。控诉裁判所检事长要于闭厅后造已决事件表,发呈司法卿。控诉裁判所检事长虽非于该所开厅,然重罪裁判所亦监察之,造其管内事件表,固系其职。不言未决者,重罪裁判所不容未决也。事件表要控诉裁判所长签印,若有意见则附记之。第七十六条.
译由检事长或其指定的检事执行。控诉裁判所虽然次于重罪裁判所,但并非位居其下,因此该所的检事长可以兼任检察官的职务,也可以命令其他检事执行。如果在始审裁判所开庭,检事长可以命令该所的检事执行其职务。第七十四条。重罪裁判所的书记职务,由该裁判所的书记执行。第七十五条。书记的责任较裁判官、检察官稍轻,因此从权处理。控诉裁判所检事长需要在闭庭后编制已决事件表,呈报给司法卿。控诉裁判所检事长虽然不在该所开庭,但重罪裁判所也受其监察,编制其管辖范围内的事件表,本来就是他的职责。之所以不提未决事件,是因为重罪裁判所不允许存在未决事件。事件表需要控诉裁判所长签字盖章,如果有意见则附注说明。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