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工方面第六
但服役不满一百日不许分给。重惩役九年以上,十一年以下。轻惩役六年以上,八年以下。禁狱入内地狱,不服役,重禁狱九年以上,十一年以下。轻禁狱六年以上,八年以下。禁锢人禁锢场服役,轻禁锢不服役,禁锢不分轻重,皆十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仍各就本条区别长短,于陆军法衙依通行刑法应罚金科料者,详《刑法志》。限内不完纳,则换禁锢拘留。其附加刑之处分,有既科主刑即科附刑者,如处重罪刑即剥夺终身公权,在刑期内禁治家产。处禁锢者即剥官,在刑期内即停止公权。处轻罪刑付监视者,在刑期内即停止公权是也。有减轻主刑而科附刑者。如处重罪刑者已过期三分之二,则付于监视。如有期徒刑十二年之三分二即八年。有既免主刑而后科附刑者,如徒流禁狱者既出狱,而仍付监视是也。凡监视者,行政官得因其品行酌量假免之。大概同通行刑法,惟下士诸卒犯通行刑法,虽处禁锢,于常备、豫备、后备之役限中,仍不免役。又下士诸卒犯此刑法及通行刑法,应付监视者亦不付监视。又本律无正条者,得引通行刑法处断。惟犯此刑法杀伤人者,照通行杀伤律从重处断,此律之纲领也。其通行刑法中所载刑期计算、假出狱期满、免除复权诸例,皆依行之。
译如果服役不满一百天,不允许分配。重惩役为九年以上、十一年以下;轻惩役为六年以上、八年以下。禁狱犯人被关押在内地监狱,不服劳役,重禁狱为九年以上、十一年以下;轻禁狱为六年以上、八年以下。禁锢犯人在禁锢场所服役,轻禁锢则不服劳役,禁锢不论轻重,刑期都在十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仍然各自按照本条规定区分刑期长短,对于陆军法衙依据通行刑法应当判处罚金科料的案件,详见《刑法志》。如果在期限内未能缴清罚金,则改为禁锢拘留。关于附加刑的处置,有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判处附加刑的情况,例如判处重罪刑即剥夺终身公权,在服刑期间禁止处置家产;判处禁锢即剥夺官职,在服刑期间即停止公权;判处轻罪刑并交付监视者,在服刑期间即停止公权,都是如此。有减轻主刑而判处附加刑的情况,例如判处重罪刑者已服刑超过三分之二,则交付监视,如有期徒刑十二年的三分之二即八年。有免除主刑而后判处附加刑的情况,例如徒刑、流刑、禁狱犯人在出狱后,仍然交付监视,都是如此。凡是交付监视者,行政官员可以根据其品行酌情予以假释免除。大体上与通行刑法相同,只是下士等士兵触犯通行刑法,即使判处禁锢,在常备、预备、后备兵役期限内,仍然不能免除兵役。此外,下士等士兵触犯本刑法及通行刑法,应当交付监视者,也不交付监视。如果本律没有明确条款,可以引用通行刑法进行判决。但是触犯本刑法杀伤人的,按照通行杀伤律从重判决,这是本律的纲领。通行刑法中所记载的刑期计算、假释出狱期满、恢复权利等各种条例,都依照执行。
详《刑法志》中。其用之以行刑法者,有日加减例,加重者自无期徒刑以下,虽加不得入死刑。有日不论罪及减轻例,有日自首减轻例,有日酌量减轻例,有日再犯加重例,但非再犯陆军刑法不论。有日加减顺序例,有日数罪俱发例,有日数人共犯例,军人与非军人共犯罪,军人依陆军刑法处断,非军人依通行刑法处断,惟非军人而犯军法者不在此限。有日从犯例,有日未遂犯例,其处置之法亦大概同于通行刑法。
至军人军属所犯之罪,统分为八类:一,反乱。军人凡称军人,统将官及其同等官、上长官、官、下士诸卒而言。结党岚兵器为反乱者,其倡乱魁首及指挥群众、管理枢要者皆处死。情状轻者处无期流刑。司诸职事、资给军用统兵器弹药及军需诸物。于乱党者,劫掠军用者,将校处死刑,余处有期流刑。情状轻者处禁狱。襄助其事、服从其事者,处轻禁锢。军人谋乱故杀镇抚官,及妄毁家屋、船舶、仓库者,处死刑。军人为利敌军,以所部兵队、所有军用、及关于军事之土地、家屋、船舶付于敌者,烧毁关于军事之家屋、船舶、枪炮及其他物品,毁坏可供战用之道路、桥梁、汽车、电线、村落、森林者,指告要害或开示密书暗号、漏泄军机者,于受围之地欲令其司令官凡称司令官,谓一军、一团、其他一部长之任司令者。降于敌者,为敌募兵者,在敌前诱队兵溃散、阻队兵集合者,致军用缺亡者,叫呼喧哗造言飞语者,通信于敌者,诱助容隐间谍者,放纵俘虏降人或劫夺者,皆处死刑。欲犯诸罪为豫备者,照本律减一等。虽经豫备于事前,自首者免本刑,付监视。将校加剥官。为犯罪人会议,贷与家屋者,处轻禁锢。军人抗违上官命令,凡称上官者,谓同任一事官等居上者,或虽同等而职事居上者,凡在其部内皆称上官,虽上等卒其部下亦准之。在敌前处死,在临战合围之地处轻禁锢。若二人以上共犯,在敌前皆处死。在军中或临战合围之地,首从分别处治。二,擅权。受司令官停战命令犹浪战者,背司令官命擅进退兵队者,皆处死。擅募人充队伍者,处轻禁锢。三,辱职。要塞司令官及堡垒司令官临敌不尽职而遽降者,举所辖之地予敌者,处死。司令官在野战之地率兵队降敌者,处轻禁锢。其不尽可尽之职者,处死刑。势穷日竭,出不得己而后降者,仅轻禁锢。犹日有日而不日乃处之死。同一降敌而轻重悬殊,所以体人情、警军职也。将校在敌前不尽职而遁者,处死刑。将校当部下兵徒扰乱不尽法以镇抚者,处轻禁锢。四,暴行。军人对上官为暴行,处轻禁锢。二人以上同犯,首从分别处治。若当上官行公务时犯者,加一等。其用兵器凶器者,处死。军人对哨官凡称哨官,谓兵队之备仪仗者,司巡察者,守卫者。为暴行,处轻禁锢。用兵器凶器者,处有期流刑。二人以上共犯,首从分别处治。用兵器凶器,魁首处死刑,首魁虽不自用兵器凶器,而使人用之者亦处死,军人对同等或其下等当行军务时为暴行,处轻禁锢。用兵器凶器处重禁狱。二人以上同犯,首从分别惩治,用兵器凶器首魁处有期徒刑。军人集众为暴行者,首魁处重禁锢,余分别惩治。当官吏行职务时犯者加一等。集众相斗殴者,首魁处轻禁锢,余分别惩治。军人劫夺俘虏降人,以暴行逼胁致令逃走者,处重禁狱。军人在战场褫夺受伤人衣服财物者,处重惩役。若杀伤者处死刑。军人毁坏军用之工厂、船舶及贮藏军需之仓库,及可供战用之房屋、垒栅、桥梁、汽车、电线者,处重惩役。放火者处死刑。军人于敌前军中及临阵合围之地,放火于覆藏枪铳弹药、刍粮被服等处者,处死刑。在其他之地处重惩役。军人毁弃枪铳弹药、被服刍粮诸物及杀伤马匹,处重禁锢。哨兵、卫兵妄发铳炮者,军人于操练时或发礼炮号炮时,妄以他物杂入者,皆处轻禁锢。五,侮辱。军人骂詈上官或侮慢者,处轻禁锢。当上官行公务时犯者,加一等。军人流布文书图画,或会众演说诽谤
译详见《刑法志》。其中用来施行刑法的,有称为加减例的,加重者自无期徒刑以下,即使加重也不能判处死刑。有称为不论罪及减轻例的,有称为自首减轻例的,有称为酌量减轻例的,有称为再犯加重例的,但并非再犯者,陆军刑法不予论处。有称为加减顺序例的,有称为数罪俱发例的,有称为数人共犯例的,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犯罪,军人依照陆军刑法处断,非军人依照通行刑法处断,只是非军人而触犯军法的不在其限。有称为从犯例的,有称为未遂犯例的,其处置方法也大体与通行刑法相同。
至于军人军属所犯的罪行,统分为八类:一,反乱。所谓军人,统称将官及其同等官、上长官、官、下士卒而言。结党携带兵器进行反乱的,其倡乱魁首以及指挥群众、管理枢要者都处死刑。情状较轻者处无期流刑。负责各项事务、供给军用统管兵器弹药及军需各物给乱党的,劫掠军用的,将校处死刑,其余处有期流刑。情状较轻者处禁狱。襄助其事、服从其事的,处轻禁锢。军人谋乱故意杀害镇抚官,以及妄自毁坏房屋、船舶、仓库的,处死刑。军人为利于敌军,将所部兵队、所有军用物资,以及关于军事的土地、房屋、船舶交付给敌人的,烧毁关于军事的房屋、船舶、枪炮及其他物品,毁坏可供作战使用的道路、桥梁、汽车、电线、村落、森林的,指告要害或开示密书暗号、泄露军机的,在受围之地企图令其司令官(凡称司令官,指一军、一团、其他一部长担任司令者)降敌的,为敌人招募士兵的,在敌前诱使部队溃散、阻碍部队集合的,致使军用物资缺失亡失的,叫喊喧哗造谣生事的,与敌人通信的,诱助容隐间谍的,放纵俘虏降人或劫夺的,都处死刑。欲犯上述各罪进行预备的,照本律减一等。虽然已经预备但在事前自首的,免除本刑,交付监视。将校加处剥夺官职。为犯罪人开会,借给房屋的,处轻禁锢。军人抗违上官命令(凡称上官者,指同任一事官等居上者,或虽同级但职事居上者,凡在其部内都称上官,即使是上等卒,其部下也适用此规定),在敌前处死,在临战合围之地处处轻禁锢。如果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在敌前都处死。在军中或临战合围之地,主犯从犯分别处治。二,擅权。接受司令官停战命令却仍然擅自作战的,违背司令官命令擅自进退兵队的,都处死刑。擅自招募人员充任队伍的,处轻禁锢。三,辱职。要塞司令官以及堡垒司令官临敌不尽职守而匆忙投降的,将所辖之地交给敌人的,处死刑。司令官在野战之地率领兵队降敌的,处轻禁锢。那些不尽可以尽到的职守的,处死刑。势穷力竭,出于不得已而后投降的,仅处轻禁锢。还说有说而不说才处死刑。同样是降敌却轻重悬殊,这是为了体察人情、警戒军职。将校在敌前不尽职守而逃跑的,处死刑。将校面对部下兵卒扰乱不尽法度以镇抚的,处轻禁锢。四,暴行。军人对上宫实施暴行,处轻禁锢。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主犯从犯分别处治。如果在上官执行公务时犯下的,加一等。使用兵器凶器的,处死刑。军人对哨官(凡称哨官,指兵队中备仪仗者,司巡察者,守卫者)实施暴行,处轻禁锢。使用兵器凶器的,处有期流刑。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主犯从犯分别处治使用兵器凶器,魁首处死刑,魁首虽然自己不使用兵器凶器,但指使他人使用的也处死刑,军人对同级或下级在行军务时实施暴行,处轻禁锢。使用兵器凶器处重禁狱。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主犯从犯分别惩治,使用兵器凶器魁首处有期徒刑。军人聚众实施暴行的,魁首处重禁锢,其余分别惩治。在官吏执行职务时犯下的加一等。聚众互相斗殴的,魁首处轻禁锢,其余分别惩治。军人劫夺俘虏降人,以暴力胁迫致使他们逃跑的,处重禁狱。军人在战场剥夺受伤人的衣服财物的,处重惩役。如果杀伤人的处死刑。军人毁坏军用的工厂、船舶以及贮藏军需的仓库,以及可供作战使用的房屋、垒栅、桥梁、汽车、电线的,处重惩役。放火的处死刑。军人在敌前军中及临阵合围之地,在覆盖隐藏枪炮弹药、草料粮食被服等处放火的,处死刑。在其他地方处重惩役。军人毁弃枪炮弹药、被服草料粮食各物以及杀伤马匹的,处重禁锢。哨兵、卫兵妄自发射枪炮的,军人在操练时或发射礼炮号炮时,妄自将其他物品混入的,都处轻禁锢。五,侮辱。军人辱骂上官或侮慢的,处轻禁锢。在上官执行公务时犯下的,加一等。军人流布文书图画,或者聚集众人演说诽谤
上官者,军人于哨兵或骂詈或侮慢者,军人对同等或下等者当行军务时为侮慢或骂詈者,分别刑期长短,皆处轻禁锢。六,违令。军人对哨兵犯哨令者,军人擅发哨令或违之者,哨兵擅离守地者,哨兵因睡眠或昏醉不省事者,皆处轻禁锢。在敌前或临战合围之地及他处,分别刑期长短以处之。军人服军务擅离其地者,在敌前皆处死刑。在军中或临战合围之地及他处,分别处轻禁锢。长官或司令官犯之,加一等。军人战时在军中合围之地,有急呼号炮不来者,掌军用器具无故缺亡者,司令官不从命令、于长官部署变更不从又不申报者,或因事改更暗号不申报者,军人漏泄军事机密者,皆处轻禁锢。征兵无故后期者,归休兵及豫备兵在军籍者、无故而后期者,皆处轻禁锢。在战时加重。军人使之犯者同罪。军人知有反乱不申告者,军人在敌前军中或合围之地为造言飞语者,皆处轻禁锢。军人使俘虏人脱走者,处轻禁锢。看守护送而犯之者,处重禁锢。又给予兵器指示逃走方法者,处轻禁锢。看守护送而犯之者,处轻禁狱。其看守护送疏防而逃走者,处轻禁锢。其明知而隐匿之者,处轻禁锢。但亲属不论。七,逃亡。军人擅离职役过六日为逃亡,新兵入营不满三月者减一等。在战时军中合围之地过三日为逃亡,军人得允许而赴他方过归期十日为逃亡,在战时军中合围之地过五日为逃亡,军人在公务中擅离职役、因公务赴他方后于归期过六日为逃亡,在战时军中或合围之地过三日为逃亡,在敌前偶离职役者即为逃亡,皆处轻禁锢。若军人四人以上共犯逃亡罪者,首魁在战时军中合围之地处轻禁狱,在敌前处死刑,其他各案律处断。逃亡走于敌者处死刑。八,诈伪。军人掌粮食妄以有害养生之物分配者,处轻惩役。因而有致死者,处有期徒刑。受斥候侦察之命为伪报者,诈传命令者,处重禁锢。陆军医官为疾病伤毁之伪证者,处重禁锢。军人受嘱托者亦同罪。军人伪疾假伤图免兵役,处重禁锢。归休兵及豫备兵、后备兵在军籍而图免召募者同罪。凡军人、军属有罪,无论告发察觉,在东京交陆军裁判所审断,在各镇台选数将校开军法会议。其纠问口供、推鞫证据,法同常律,罪大者由陆军卿奏闻而后定之。
译上官者,军人对哨兵辱骂或傲慢无礼者,军人对同等或下级人员在执行军务时傲慢无礼或辱骂者,分别根据刑期长短,都判处轻禁锢。
六,违令。军人对哨兵违反哨令者,军人擅自发布哨令或违反哨令者,哨兵擅自离开守卫地点者,哨兵因睡眠或醉酒昏沉而不省人事者,都判处轻禁锢。在敌前或临战被合围之地及其他地方,分别根据刑期长短来处罚。军人执行军务擅自离开岗位者,在敌前都判处死刑。在军中或临战被合围之地及其他地方,分别判处轻禁锢。长官或司令官犯此罪的,加重一等。军人在战时军中或被合围之地,有紧急呼号或鸣炮而不来者,掌管军用器具无故缺失或丢失者,司令官不听从命令、对长官部署的变更不听从又不申报者,或因事更改暗号而不申报者,军人泄露军事机密者,都判处轻禁锢。征兵无故迟到者,归休兵及预备兵在军籍中、无故迟到者,都判处轻禁锢。在战时加重处罚。军人指使他人犯此罪的,同罪。军人知道有反叛作乱却不申报者,军人在敌前、军中或被合围之地制造谣言者,都判处轻禁锢。军人致使俘虏逃脱者,判处轻禁锢。负责看守护送而犯此罪的,判处重禁锢。又给予兵器并指示逃走方法的,判处轻禁锢。负责看守护送而犯此罪的,判处有期徒刑。其负责看守护送因疏于防范而致其逃脱者,判处轻禁锢。其明知而隐匿不报者,判处轻禁锢。但亲属不论。
七,逃亡。军人擅自离职役超过六日为逃亡,新兵入营不满三个月的减一等。在战时军中或被合围之地超过三日为逃亡,军人获准前往他方超过归期十日者为逃亡,在战时军中或被合围之地超过五日者为逃亡,军人在公务中擅自离职役、因公务前往他方后超过归期六日为逃亡,在战时军中或被合围之地超过三日为逃亡,在敌前偶尔离职役者即为逃亡,都判处轻禁锢。若军人四人以上共同犯逃亡罪者,首魁在战时军中或被合围之地判处有期徒刑,在敌前判处死刑,其他各案按律条判决。逃亡投奔敌人的判处死刑。
八,诈伪。军人掌管粮食却妄用有害养生的物品进行分配者,判处轻惩役。因此导致致死的,判处有期徒刑。接受斥候侦察命令而作虚假报告者,诈传命令者,判处重禁锢。陆军医官对疾病伤残作虚假证明者,判处重禁锢。军人受嘱托者亦同罪。军人假装疾病或伤害以图免除兵役者,判处重禁锢。归休兵及预备兵、后备兵在军籍中而图谋免除征召者同罪。凡军人、军属有罪,无论是告发还是察觉,在东京交由陆军裁判所审断,在各镇台选派数名将校召开军法会议。其纠问口供、推敲证据,方法同常律,罪大者由陆军卿上奏皇帝而后定案。
行刑表自明治十四年四月始颁新律,其犯罪人之多少,现犹未知.今
潞
本 省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盘
等外以下
徒刑人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1
l
谨慎
l
4
2
7
死
准流
徒
2
2
戒役
黜等
降等
杖
笞
锢
计
l
1
4
2
2
lO
刖
矩
增
l
2
1
度
比
较
减
3
3
2
5
近 卫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计
夺官
1
1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2
2
死
准流
l
1
徒
l
17
18
戒役
3
22
25
黜等
5
5
降等
2
2
杖
124
124
笞
8
8
锢
8
22
30
计
3
19
194
216
日u
年
增
度
比
较
减
1
4
29
22l
225
士官学校
士官
下士
生徒
等外以下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2
2
死
准流
徒
3
1
4
戒役
黜等
降等
杖
笛
口
计
2
3
1
6
前
年
增
2
2
l
度
比
较
减
3
东京镇台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3
3
死
1
l
准流
2
2
徒
5
36
41
戒役
4
47
51
黜等
13
13
降等
6
6
杖
33
33
笞
13
13
锢
14
98
112
计
3
42
509
554
刖
年
增
l
2
度
比
较
减
64
63
仙台镇台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等外以下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1
l
降官
l
1
闭门
谨慎
l
1
2
死
准流
徒
8
4
1
13
戒役
2
2
黜等
2
2
降等
5
5
杖
4l
41
笞
5
5
锢
10
29
1
40
计
1
2
25
82
2
13
月U
钲
增
1
1
8
7
2
19
度
比
较
减
名古屋镇台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徒刑人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l
1
死
准流
1
1
徒
2
9
11
戒役
1
9
10
黜等
3
3
降等
6
6
杖
102
102
笞
10
10
锢
60
60
计
1
12
19l
204
日q
钽
增
17
10
度
比
较
减
3
3
大坂镇台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徒刑人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1
2
3
死
3
3
准流
1
1
徒
14
47
4
65
戒役
29
29
黜等
13
13
降等
4
4
杖
370
370
笞
17
17
锢
19
126
145
计
1
2
50
592
4
649
刖
钽
增
14
75
85
度
比
较
减
1
1
2
广岛镇台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等外以下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1
1
2
死
准流
徒
1
30
31
戒役
1
9
lO
黜等
8
8
降等
7
7
杖
139
139
笞
13
13
锢
11
76
87
计
1
1
28
267
297
刖
矩
增
5
9l
9l
度
比
较
减
1
3
1
熊本镇台
将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等外以下
徒刑人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1
1
谨慎
1
5
l
2
9
死
准流
l
3
4
徒
2
2l
1
24
戒役
1
16
17
黜等
5
5
降等
2
2
杖
l
37
1
39
笞
26
26
锢
14
51
2
67
计
l
6
27
346
3
1
384
前
正
增
2
1l
l
度
比
较
减
1
17
2
户山学校
士官
学生
生徒
计
夺官
回籍
停耳
降官
闭
]
谨慎
死
准流
徒
戒役
黜等
降等
1
l
杖
笞
锢
2
2
计
3
译行刑统计表:自明治十四年四月颁布新律以来,犯罪人数的多少,目前尚不清楚。
本省:上长官、士官、下士、兵卒等以下人员,徒刑人总计:夺官1人,回籍1人,停官4人,降官2人,闭门7人,谨慎1人;死刑2人,准流2人,徒刑10人;戒役1人,黜等1人,降等4人,杖刑2人,笞刑2人,禁锢10人。与前一年比较,增加3人,减少3人,持平2人,总计5人。
近卫:上长官、士官、下士、兵卒,总计:夺官1人,回籍1人;停官2人,降官2人;闭门2人,谨慎2人;死刑1人,准流1人,徒刑17人,合计18人;戒役3人,黜等5人,降等2人,杖刑124人,笞刑8人,禁锢8人,合计22人,总计30人。与前一年比较,增加3人,持平19人,减少194人,总计216人。
士官学校:士官、下士、生徒等以下人员,总计:夺官2人,回籍2人;停官1人,降官1人;闭门1人,谨慎1人;死刑1人,准流1人,徒刑3人,合计4人;戒役1人,黜等2人,降等3人,杖刑1人,笞刑6人,合计2人,总计3人。与前一年比较,增加2人,持平2人,减少1人,总计3人。
东京镇台:上长官、士官、下士、兵卒,总计3人;夺官3人,回籍3人;停官1人,降官1人;死囚1人,准流2人,徒刑5人,合计36人,总计41人;戒役4人,黜等13人,降等6人,杖刑33人,笞刑13人,禁锢14人,合计98人,总计112人。与前一年比较,增加1人,持平2人,减少64人,总计63人。
仙台镇台:上长官、士官、下士、兵卒等外以下人员,总计:夺官1人,回籍1人,降官1人,闭门1人,谨慎1人,合计2人;死刑1人,准流1人;徒刑8人,合计4人,总计13人;戒役2人,黜等2人,降等5人,杖刑41人,笞刑5人,禁锢10人,合计29人,总计1人,共40人。与前一年比较,增加1人,持平1人,减少8人,总计7人,增加2人,减少19人。
名古屋镇台:上长官、士官、下士、兵卒、徒刑人,总计:夺官1人,回籍1人;死囚1人,准流1人;徒刑2人,合计9人,总计11人;戒役1人,合计9人,总计10人;黜等3人,降等6人,杖刑102人,笞刑10人,禁锢60人。与前一年比较,增加17人,减少10人,持平3人,总计3人。
大坂镇台:上长官、士官、下士、兵卒徒刑人,总计:夺官1人,回籍2人,停官3人;死刑3人,准流1人;徒刑14人,合计47人,总计4人,共65人;戒役29人,黜等13人,降等4人,杖刑370人,笞刑17人,禁锢19人,合计126人,总计145人。与前一年比较,增加14人,减少75人,持平85人,减少1人,持平1人,减少2人。
广岛镇台:上长官、士官、下士、兵卒以下人员,总计:夺官1人,回籍2人;死囚1人,徒刑30人,合计31人;戒役1人,合计9人,共10人;黜等8人,降等7人,杖刑139人,笞刑13人,禁锢11人,合计76人,总计87人。与前一年比较,增加5人,减少91人,持平91人,减少1人,持平3人,减少1人。
熊本镇台:将官、士官、下士、兵卒等外以下徒刑人,总计:夺官1人,回籍5人,停官1人,降官2人,闭门9人;死刑1人,准流3人,合计4人;徒刑2人,合计21人,总计1人,共24人;戒役1人,合计16人,共17人;黜等5人,降等2人;杖刑1人,合计37人,总计1人,共39人;笞刑26人;禁锢14人,合计51人,总计2人,共67人。与前一年比较,增加2人,减少11人,持平1人,减少17人,持平2人。
户山学校:士官、学生、生徒,总计:夺官1人,回籍1人;杖刑2人,笞刑2人;禁锢3人。
3
刖
正
增
3
度
比
较
减
l
4
2
教导团
下士
生徒
兵卒
等外以下
徒刑人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死
准流
1
1
徒
6
1
7
戒役
4
1
5
黜等
2
2
降等
杖
2
1
7
1
11
笞
9
9
锢
2
6
l
9
计
4
28
4
7
1
44
刖
年
增
2
2
1
度
比
较
减
8
3
15
军医本部
下士
盛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1
l
死
准流
徒
戒役
黜等
降等
杖
篮
口
锢
计
l
1
前
年
增
度
比
较
减
2
2
4
裁判所
上长官
士官
等外以下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1
1
死
准流
徒
戒役
黜等
降等
杖
值
口
锢
计
1
1
刚
正
增
度
比
较
减
2
2
2
炮兵第一方面
下士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1
1
死
准流
徒
1
1
戒役
黜等
降等
杖
篮
口
锢
计
2
2
日u
拒
增
2
2
度
比
较
减
工兵第六方面
士官
下士
等外以下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死
准流
徒
戒役
黜等
降等
杖
笞
锢
1
1
计
l
1
刖
钷
增
l
度
比
较
减
1
l
1
军马局
下士
生徒
兵卒
等外以下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死
准流
徒
l
l
戒役
2
2
4
黜等
降等
杖
2
2
4
笞
锢
1
1
2
计
1
6
2
2
2
日u
年
增
1
2
l
2
度
比
较
减
2
旧军团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等外以下
计
总计
夺官
1
回籍
0
停官
1
降官
1
闭门
2
谨慎
3
1
4
38
死
3
准流
1
l
11
徒
1
6
7
225
戒役
153
黜等
51
降等
123
杖
1332
笞
10l
锢
555
计
3
l
l
7
3
2507
刖
拄
增
3
l
7
4
度
比
较
减
7
144
统计受刑人员:将官一名,上长官八名,士官二十名,下士二百十五名,学生三名,兵卒二千一百九十九名,等外以下十九名,徒刑人八名,总计二千五百零七名。比之十二年之二千六百五十一名,为减百四十四名;比之十一年之一千六百八十九名,乃增八百十八名。又是年未决罪囚三百七十名,合计既决未决共二千八百七十八名。查日本军人、军属总员止有七万余名,是二十余人即有一人犯罪者,可谓多矣。此中犯擅归乡里之逃律者为最多,几占总员之半,次则犯脱营游荡者为多,六营中以东京犯罪者为最多,次大坂、次熊本、次广岛、次名古屋、次仙台云。
译统计受刑人员:将官一名,上长官八名、士官二十名、下士二百十五名、学生三名、兵卒二千一百九十九名、等外以下十九名、徒刑人八名,总计二千五百零七名。与十二年的二千六百五十一名相比,减少了一百四十四名;与十一年的二千六百八十九名相比,增加了八百十八名。另外,当年未决罪囚有三百七十名,合计已决与未决共二千八百七十八名。查考日本军人及军属总员仅有七万余名,这意味着每二十余人中就有一人犯罪,可以说犯罪率很高了。其中,犯擅离部队回乡之逃兵律者最多,几乎占总人数的一半;其次是犯脱营游荡者较多。在六个军营中,以东京的犯罪者最多,其次是大坂、熊本、广岛、名古屋、仙台。
军医
于陆军特立军医一部,以治军人、军属之病者,凡兵卒之应征者、生徒之入校者,皆先验其身躯之强弱,疾病之有无,然后采用。各军营所皆有病院,有军医为之长,以统汇于军医本部。医官分二种:日医官,以司治疗。日剂官,以司药材。凡病察其流行病谓传染之病,如疫症之类。与土质病,谓因所居之地污湿干燥而生病者。有荡l防之法,在通沟渠,除积秽,务使污气不相传染。有所谓虎刺列病,即霍乱吐泻之尤重者,其防之之法尤严,每有患者即移置其人于别院,不使其亲戚相见,印以发病之处为病地,病未息时所有往来之客皆停留境外,不许入境。有保护之法,谓饮食之物,居处之地,择与其人其地相宜者。有治疗之法。病院中必清必洁,看病卒必勤必慎,院长以时巡察而董正之。每岁纪其病之种类,患病之人数,分别其全愈、半治与不治者,条上之本部,部中以时开军医会议所商卫生去疾之法。若遇战争,则多派医员于军中治其伤夷者,凡军士受伤不堪役者,别有恩给,必以军医察验以其诊断书为证。
患者病类区分表
病类
前年
旧患
本年
新患
旧新患
者员数
施疗
日数
全治
死亡
不治
除役
半治
退院
现未
痊治
呼吸器诸病
345
2248
11629
13152
11142
80
96
7l
240
血行器诸病
3
59
62
2159
34
3
17
1
7
消食器诸病
337
12893
13230
98782
128
35
19
56
234
生殖器诸病
5
29
124
1183
19
5
5
l
4
内
神经器诸病
42
1236
1268
14895
1170
18
34
6
40
皮肤病
49
1395
1444
2003】
1336
29
79
运动器械病
57
1443
1500
26178
1420
3
2l
15
4l
科
急传染病
73
2762
2835
23958
2578
162
1
1l
83
中 毒病
1
39
40
80
26
14
全身病
10
108
118
3238
92
l
17
8
脚气病
552
9100
9653
280340
89
227
156
90
202
计
1347
4D438
41812
583003
129671
534
366
289
952
病类
前年
旧患
本年
新患
旧新患
者员数
施疗
日数
全治
死亡
不治
除役
半治
退院
现未
痊治
炎症病
303
10636
10939
128526
10547
3
24
64
301
异物赘生病
2
48
50
863
46
1
3
外
外 伤
188
105
10765
90202
10470
20
45
44
186
梅 毒
192
2456
2648
62259
2420
5
21
202
耳 病
15
358
373
5667
337
1
14
1
20
科
眼 病
200
5442
5642
63961
5370
l
38
40
193
畸形病
45
45
929
41
1
3
计
900
29562
30462
352407
29231
25
127
17l
908
总 计
2274
70000
72274
935410
68902
559
493
460
1860
各队下士兵卒及诸学校生徒并囚狱病者表明治十二年七月至十三年六月,表中所着黑圈如作即为单位。
历謦
近卫东京镇台并教导团诸学校等
碳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生徒
囚狱
兵员一日
1735.063
8367256
1657.855
1624.O81
354.334
平均
5969.6568
1397
13147
3538
4446
17
译在陆军中特别设立军医部门,以治疗军人及其家属的疾病。凡是应征入伍的士兵、入学的学生,都要先检验其身体强弱、有无疾病,然后才予以录用。各军营都设有医院,由军医担任院长,统一归军医本部管辖。医官分为两种:一是医官,负责治疗;二是剂官,负责药材。对于疾病,要考察其流行病(即传染病,如瘟疫之类)与土质病(即因居住地污秽潮湿或干燥而引发的疾病)。有预防之法,在于疏通沟渠,清除积存的污秽,务必使污浊之气不相传染。有所谓虎列刺病,即严重的霍乱吐泻,其预防之法尤为严格,每有患者即将其移至别院,不让其亲戚探视,并将发病之处定为疫区,在疾病未平息时,所有往来的旅客都停留在境外,不许入境。有保护之法,即饮食之物、居住之地,选择与个人及环境相适宜的。有治疗之法。医院中必须清洁,诊治士兵必须勤勉谨慎,院长要时常巡察并纠正过失。每年记录疾病的种类、患病的人数,分别统计痊愈、半治与不治者,逐条上报本部,本部要时常召开军医会议,商讨卫生防疫之法。若遇战争,则多派医员到军中治疗受伤者,凡军士受伤不能服役的,另有恩赐抚恤,必须由军医查验,以其诊断书为凭证。
患者病类区分表
病类 前年旧患 本年新患 旧新患者员数 施疗日数 全治 死亡 不治 除役 半治 退院 现未痊治
呼吸器诸病 345 2248 11629 13152 11142 80 96 71 240
血行器诸病 3 59 62 2159 34 3 17 1 7
消食器诸病 337 12893 13230 98782 128 35 19 56 234
生殖器诸病 5 29 124 1183 19 5 5 1 4
内科 神经器诸病 42 1236 1268 14895 1170 18 34 6 40
皮肤病 49 1395 1444 20031 1336 29 79
运动器械病 57 1443 1500 26178 1420 3 21 15 41
急传染病 73 2762 2835 23958 2578 162 1 11 83
中毒病 1 39 40 80 26 14
全身病 10 108 118 3238 92 1 17 8
脚气病 552 9100 9653 280340 89 227 156 90 202
计 1347 40438 41812 583003 129671 534 366 289 952
病类 前年旧患 本年新患 旧患者员数 施疗日数 全治 新患死亡 不治 除役 半治 退院 未痊治
炎症病 303 10636 10939 128526 10547 3 24 64 301
异物赘生病 2 48 50 863 46 1 3
外科 外伤 188 105 10765 90202 10470 20 45 44 186
梅毒 192 2456 2648 62259 2420 5 21 202
耳病 15 358 373 5667 337 1 14 1 20
眼病 200 5442 5642 63961 5370 1 38 40 193
畸形病 45 45 929 41 1 3
计 900 29562 30462 352407 29231 25 127 171 908
总计 2274 70000 72274 935410 68902 559 493 460 1860
各队下士兵卒及诸学校生徒并囚狱病患者表明治十二年七月至十三年六月,表中所著黑圈如作即为单位。
历警 近卫东京镇台并教导团诸学校等
碳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生徒 囚狱
兵员一日 1735.063 8367256 1657.855 1624.081 354.334
平均 5969.6568 1397 13147 3538 4446 17
25
患者总员
24.253
旧患
新患
计
患者区别
78l
23472
24253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生徒
囚狱
明治十一
年度比较
增
施疗
日数
一周年
平均一
日患者
健兵百
名患者
比例
痊愈
死亡
不治
除队
事故
未愈
减
5642
3加282
932.279
6.786
23005
128
162
186
2
仙台镇台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兵员一日
327.594
2260.350
714.589
平均
3302.533
472
2547
1187
患者总员
4206
旧患
新患
计
患者区别
89
427
4206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生徒
囚狱
明治十年
变比较
增
减
施疗
日数
一周年
平均一
日患者
健兵百
名患者
比例
痊愈
死亡
不治
译25
患者总数
24,253
旧患
新患
合计
患者类别
781
23,472
24,253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生徒
囚犯
明治十一年
年度比较
增加
施疗
日数
一周年
平均每日
患者
健兵百
名患者
比例
痊愈
死亡
不治
除队
事故
未愈
减少
5,642
3,282
932.279
6.786
23,005
128
162
186
2
仙台镇台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兵员一日
327.594
2,260.350
714.589
平均
3,302.533
472
2,547
1,187
患者总数
4,206
旧患
新患
合计
患者类别
89
4,27
4,206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生徒
囚犯
明治十年
变化比较
增加
减少
施疗
日数
一周年
平均每日
患者
健兵百
名患者
比例
痊愈
死亡
不治
除队
事故
未愈
1462
50062
137.156
4.153
4054
23
40
89
名古屋镇台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兵员一日
471.983
24694
958.582
平均
4205.2
1126
6828
2983
患者总员
10937
旧患
新患
计
患者区别
284
10653
0937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生徒
囚狱
明治十年
室比较
增
减
施疗
日数
一周年
平均一
日患者
健兵百
名患者
比例
痊愈
死亡
不治
除队
事故
未愈
486
100909
276.462
6574
10364
104
86
123
2印
大坂一
滇台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囚狱
兵员一日
798.765
4468.118
1464.604
184.084
平均
59696568
979
640
2322
508
患者总员
10210
旧患
新患
计
患者区别
458
9752
10202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生徒
因狱
明治十年
良比较
增
减
施疗
日数
一周年
平均一
日患者
健兵百
名患者
比例
痊愈
死亡
不治
除队
事故
未愈
3
184503
505.488
7.319
9622
150
109
42
286
广岛镇台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兵员一日
483652
3178916
916.267
平均
4578.835
896
6437
2309
患者总员
9642
旧患
新患
计
患者区别
289
9353
9642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生徒
囚狱
增
施疗
一周年
健兵百
不治
事故
未愈
明治年
度比较
日数
平均一
日患者
名患者
比例
痊愈
死亡
除队
减
2649
20956
303989
6.639
9355
42
44
2
190
熊本镇台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囚狱
兵员一日
594.099
3685.782
1042.037
100.917
平均
5422835
1070
8336
3370
250
患者总员
13026
旧患
新患
计
患者区别
373
3653
3026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生徒
囚狱
增
施疗
一周年
健兵百
不治
事故
未愈
明治十年
度比较
日数
平均一
日患者
名患者
比例
痊愈
死亡
除队
减
1739
148698
47.392
7.513
12502
12
52
98
263
总计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生徒
囚狱
兵员一日
4402.156
24735.116
6753.931
1624.081
693335
平均
38154.619
5940
43696
15709
4446
2483
患者总员
72274
旧患
新患
计
患者区别
2374
722
70000
74
72247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生徒
囚狱
增
施疗
日数
一周年
平均一
日患者
健兵百
名患者
比例
痊愈
死亡
不治
除队
事故
未愈
明治十一
年度比较
68902
559
493
460
1860
减
2382
935410
2562.7研
6.717
患者
百名
95334
同
0.3
同
0.682
同
0.636
同
2.574
马政
凡马考其产地,问其年,辨其种,分其色,讲求所以饲养之方,刍秣之法,调护之宜,治其病而纪其死亡之数,发卖之数。凡各营所需马匹,告之军马局,军马局调查其数,以时分给以备军用。军马局有总监官,率所属以司其事焉。
军马增减表
年度比较
官雁
事 项
马 数
前 年
前 年
增
减
增
减
增
购求
600
396
136
数
反纳
24
译剔除出队
事故
未痊愈
1462
50062
137.156
4.153
4054
23
40
89
名古屋镇台
下士
士兵
新兵或后备
兵员每日
471.983
24694
958.582
平均
4205.2
1126
6828
2983
患者总数
10937
旧患
新患
合计
患者类别
284
10653
0937
下士
士兵
新兵或后备
学生
囚犯
明治十年
比较
增加
减少
治疗
天数
一周年
平均每日
患者
健康士兵百
名患者
比例
痊愈
死亡
不治
剔除出队
事故
未痊愈
486
100909
276.462
6574
10364
104
86
123
2印
大阪一
镇台
下士
士兵
新兵或后备
囚犯
兵员每日
798.765
4468.118
1464.604
184.084
平均
59696568
979
640
2322
508
患者总数
10210
旧患
新患
合计
患者类别
458
9752
10202
下士
士兵
新兵或后备
学生
囚犯
明治十年
比较
增加
减少
治疗
天数
一周年
平均每日
患者
健康士兵百
名患者
比例
痊愈
死亡
不治
剔除出队
事故
未痊愈
3
184503
505.488
7.319
9622
150
109
42
286
广岛镇台
下士
士兵
新兵或后备
兵员每日
483652
3178916
916.267
平均
4578.835
896
6437
2309
患者总数
9642
旧患
新患
合计
患者类别
289
9353
9642
下士
士兵
新兵或后备
学生
囚犯
增加
治疗
一周年
健康士兵百
不治
事故
未痊愈
明治年
度比较
天数
平均每日
患者
名患者
比例
痊愈
死亡
剔除出队
减少
2649
20956
303989
6.639
9355
42
44
2
190
熊本镇台
下士
士兵
新兵或后备
囚犯
兵员每日
594.099
3685.782
1042.037
100.917
平均
5422835
1070
8336
3370
250
患者总数
13026
旧患
新患
合计
患者类别
373
3653
3026
下士
士兵
新兵或后备
学生
囚犯
增加
治疗
一周年
健康士兵百
不治
事故
未痊愈
明治十年
度比较
天数
平均每日
患者
名患者
比例
痊愈
死亡
剔除出队
减少
1739
148698
47.392
7.513
12502
12
52
98
263
总计
下士
士兵
新兵或后备
学生
囚犯
兵员每日
4402.156
24735.116
6753.931
1624.081
693335
平均
38154.619
5940
43696
15709
4446
2483
患者总数
72274
旧患
新患
合计
患者类别
2374
722
70000
74
72247
下士
士兵
新兵或后备
学生
囚犯
增加
治疗
天数
一周年
平均每日
患者
健康士兵百
名患者
比例
痊愈
死亡
不治
剔除出队
事故
未痊愈
明治十一
年度比较
68902
559
493
460
1860
减少
2382
935410
2562.7研
6.717
患者
百名
95334
同
0.3
同
0.682
同
0.636
同
2.574
马政
凡马匹,考察其产地,询问其年龄,辨别其品种,区分其毛色,讲求饲养的方法,草料喂养的规范,调护的适宜措施,治疗其疾病并记录死亡的数量,以及出售的数量。凡各军营所需的马匹,告知军马局,军马局调查其数量,按时分批供给以备军用。军马局设有总监官,率领所属人员管理此事。
军马增减表
年度比较
官雁
事项
马数
前年
前年
增加
减少
增加
减少
增加
购买
600
396
136
数
返还
24
2
275
660
歪
计
842
12l
524
马
局
支给
600
248
1128
调
卖却
148
29
43
马
减
数
毙死
17
10
2
厩
解剖
3
13
17
计
768
300
1100
近
购求
5
101
30
卫
各
增
数
请求
600
248
228
镇
△
计
605
349
1158
口
诸
返纳
242
275
660
队
及
减
数
卖却
88
131
30
诸
毙死
41
17
12
官
廨
计
371
423
618
军马局调马厩马匹现在表据十三年六月调查之数
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比较
所管种类
马 数
计
增
减
本局马车马
种马
69
69
l
调马厩
207
207
73
1 计
276
276
74
近卫各镇台诸队及诸官廨马匹现在表据十三年六月调查之数
诸 队
十二年六月
所管种类
蓁
步
鉴
炮
工兵
鐾
卫
辞
贷
计
三十日比较
兵
,、
兵
兵
戍
下
增
减
近卫
16
132
189
12
349
2
士官学校
100
100
东京
25
247
231
译军马局调马厩马匹现状表,依据十三年六月调查数据,与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相比:
所管种类:马匹数量。
本局马车马、种马:69匹,69匹,增加1匹。
调马厩:207匹,207匹,增加73匹。
合计:276匹,276匹,增加74匹。
近卫各镇台各队及各官署马匹现状表,依据十三年六月调查数据:
各队: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相比。
所管种类:步兵、骑兵、炮兵、工兵、宪兵、卫兵、辎重兵、合计。
近卫:16匹,132匹,189匹,12匹,349匹,增加2匹。
士官学校:100匹,100匹。
东京:25匹,247匹,231匹。
26
160
4
693
47
仙台
3
12
29
37
2
83
33
镇
名古屋
3
19
29
37
3
9l
37
大坂
4
26
223
24
82
2
36l
13
台
广岛
7
16
28
34
2
87
37
熊本
5
18
206
24
70
2
325
4
户山学校
4
诸
教导团
297
297
3
官
炮兵第一方面
4
4
廨
其
工兵第一方面
l
l
他
无队将校
98
98
63
外国教师
2
2
4
参谋本部
27
27
7
监军本部
9
9
2
诸县种马
94
94
2
计
22
132
379
935
86
420
15
438
194
263
234
废死马匹表
事项
年度 比较
废除
毙死
计
前 年
前 年
官廨
增
减
增
减
近卫
13
4
17
31
47
士官学校
9
2
2
4
5
东京
52
7
59
44
3
仙台
l
1
1
1
镇
名古屋
1
l
△
口
大坂
24
10
34
13
19
广岛
2
2
2
2
熊本
38
24
62
32
56
教导团
15
4
19
22
5
军马局
101
16
27
30
4
病马厩
19
23
42
10
15
计
272
93
365
41
23
病马王呵在妻耀目涸盘专黼
矽写
在所管
在病马厩
十二年六月
辎
辎
三十日比较
所管
骑
兵
炮
兵
工
丘
,、
重
兵
蒋
计
骑
兵
炮
兵
工
丘
,、
重
兵
备
附
计
总
计
增
减
近卫
4
13
2
19
l
5
6
25
2
士官学校
7
7
3
3
O
l
乐尿
13
25
l
16
55
l
6
4
1l
66
24
仙台
3
3
3
6
镇
名古屋
3
12
3
l
厶
大坂
9
8
17
17
3
口
广岛
2
4
6
6
5
熊本
40
4
8
52
52
16
教导团
4
20
2
26
l
6
7
33
4
军马局
63
63
27
27
90
2l
计
2l
22
9
39
70
25l
3
17
4
30
54
305
65
卷二十五兵志五海 军
日本古无海军,安政二年六月,和兰人始献蒸气船,德川将军家定遣矢田崛景、藏胜麟太郎等于长崎就和兰人学操汽船术,复遣梗本釜次郎、赤松太三郎等往和兰国习海军法,又购观光舰于和兰。其后相踵购幡龙、咸临、朝阳、富士山、开阳诸舰于和兰、于美利坚。庆应丁卯,德川1氏还政,设三职隶八课,始有海陆军务之名,而未设专官。明治元年戊辰二月,改为军防事务局,闰四月复改为军务官,二年七月,又改为兵部省,皆以海军隶其中,而别设海军大将、中将、少将等官。四年四月,复置大、中、少佐,大、中、少尉诸官。八月,于兵部省中分陆军、海军二部,各设分局,逮五年二月,始废兵部省,与陆军分,专设海军省。六年六月重定官职,沿为今制。
宜职凡分为二途:一曰文官,犹兵部。一日武官,犹水师提督、副将筹官、海军文官官等表
敕任
奏 任
判 任
--
等
一
一
等
=
等
四
等
五
等
.L
,、
等
七
等
八
等
九
等
十
等
十
一
等
十
一
一
等
十
=
等
十
四
等
卜
五
等
十
上
/、
等
十
七
等
卿
大
辅
少
辅
大
书
记
官
权
大
书
记
官
少
书
记
官
权
少
书
记
官
一
等
属
一
--
等
属
-
二
等
属
四
等
属
五
等
属
六
等
属
七
等
属
八
等
属
九
等
属
十
等
属
裁 判 所
裁
判
长
评
事
权
评
事
大
主
理
出
主
理
少
主
理
大
录
事
中
录
事
少
录
事
--
等
捕
译26
160
4
693
47
仙台
3
12
29
37
2
83
33
镇
名古屋
3
19
29
37
3
91
37
大坂
4
26
223
24
82
2
361
13
台
广岛
7
16
28
34
2
87
37
熊本
5
18
206
24
70
2
325
4
户山学校
4
诸
教导团
297
297
3
官
炮兵第一方面
4
4
廨
其
工兵第一方面
1
1
他
无队将校
98
98
63
外国教师
2
2
4
参谋本部
27
27
7
监军本部
9
9
2
诸县种马
94
94
2
计
22
132
379
935
86
420
15
438
194
263
234
废死马匹表
事项
年度 比较
废除
毙死
计
前 年
前 年
官廨
增
减
增
减
近卫
13
4
17
31
47
士官学校
9
2
2
4
5
东京
52
7
59
44
3
仙台
1
1
1
1
镇
名古屋
1
1
△
口
大坂
24
10
34
13
19
广岛
2
2
2
2
熊本
38
24
62
32
56
教导团
15
4
19
22
5
军马局
101
16
27
30
4
病马厩
19
23
42
10
15
计
272
93
365
41
23
病马王呵在妻耀目涸盘专黻
矽写
在所管
在病马厩
十二年六月
辎
辎
三十日比较
所管
骑
兵
炮
兵
工
丘
,、
重
兵
蒋
计
骑
兵
炮
兵
工
丘
,、
重
兵
备
附
计
总
计
增
减
近卫
4
13
2
19
1
5
6
25
2
士官学校
7
7
3
3
O
1
乐尿
13
25
1
16
55
1
6
4
11
66
24
仙台
3
3
3
6
镇
名古屋
3
12
3
1
厶
大坂
9
8
17
17
3
口
广岛
2
4
6
6
5
熊本
40
4
8
52
52
16
教导团
4
20
2
26
1
6
7
33
4
军马局
63
63
27
27
90
21
计
21
22
9
39
70
251
3
17
4
30
54
305
65
卷二十五兵志五海 军
日本古无海军,安政二年六月,荷兰人始献蒸气船,德川将军家定遣矢田野景、藏胜麟太郎等于长崎就和兰人学习操纵汽船之术,复遣梗本釜次郎、赤松太三等往荷兰国学习海军法,又购观光舰于荷兰。其后相踵购幡龙、咸临、朝阳、开阳诸舰于荷兰、于美利坚。庆应丁卯年,德川氏还政,设三职隶八课,始有海军陆军事务之名,而未设专官。明治元年戊辰年二月,改为军防事务局,闰四月复改为海军事务官,二年七月,又改为兵部省,皆将海军隶其中,而别设海军大将、中将、少等官。四年四月,复置大佐、中佐、少佐,大尉、中尉、少尉诸官。八月,于兵部省分设陆军、海军二部,各设分局,逮至五年二月,始废兵部省,与陆军分开,专设海军省。六年六月重定官职沿为今制。
宜职凡分为二途:一曰文官,犹如兵部。一日武官,犹如水师提督、副将等官、海军文官官等表
敕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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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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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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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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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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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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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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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十
七
等
卿
大
辅
少
辅
大
书
记
官
权
大
书
记
官
少
书
记
官
权
少
书
记
官
一
等
属
一
--
等
属
-
二
等
属
四
等
属
五
等
属
六
等
属
七
等
属
八
等
属
九
等
属
十
等
属
裁 判 所
裁
判
长
评
事
权
评
事
大
主
理
出
主
理
少
主
理
大
录
事
中
录
事
少
录
事
--
等
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