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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日本国志三十二

炮兵方面第一

史藏 · 载记 · 已译 · 第 369–371 段

卷二十四兵志四陆 军

经费

明治二年始设兵部省定额,每月金六万圆,米八百十石,三年亦同定额,四年自三年十月起至是年九月止。定额一年米三十万石。此内米二十八万石,当时米价值金一百八十七七千八百二十六圆,又增额外金一百五万四千九六十余圆,又增亲兵费三十二千七百余圆,合二年、三年两岁之额,犹有余金二千五百八十余圆,交还大藏省。五年定额金自四年十月起至是年九月止。八百万圆。是年支用七百七十三万零七百四十六圆,余金二十六万二千七百余圆,交还大藏省。六年定额金九百二十三万六百圆,本系定额八百万圆,因五年改历,将五年十一、十二两月并入是年,故有此数。又额金十一万五千四百余圆,御亲兵解队费十四万七千五百余圆,是年支用六百九十四万零六百零九圆,余金二百零二万八千六百四十圆,交还大藏省。七年定额金自正月至十二月。八百万圆,是午支用金七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四十圆,余金六万六千八百五十tl圆,交还大藏省。八年半年内定额金四百万圆,是时支用三百八十九万八千三百十五圆,余金十万一千六百八十四圆,交还大藏省。八年度自八年七月至九年六月称为八年度,是时由大政官颁行会计法,皆从本年七月起至明年六月止为一年,以后称为某年度者准此。定额金六百九十四万六千二百七十五圆,是年支用六百七十七万四千一百十五圆,余金十七万二千一百五十九圆,交还大藏省。九年度定额金七百二十三万一千八百六十九圆,是年支用六七十八八千一百五十八圆,未经决算金十七万九千四十四圆余金二十六万五千二百九十五圆,交还大藏省。十年度定额金五百八十五刀圆,是支用金六百一十万六千三百五十一圆。十一年度定额金五百七十四万三千一百圆,是年支用金六百四十二万四千一百四十五圆。十二年度定额金七百一十九万零一千圆,别有增额金、临时费金,合共八百三十一万四千一百二十二圆,是年共用八百一十四万三千四百三十一圆,未决算费二万三千四百九十圆,余金一十四万七千二百零九圆,交还大藏省。十三年度豫算金八百一十五万一千圆,维新之后,每岁递增,十年之间合计已用六千余万圆,而明治五、六两年,福山等九处暴徒镇抚费、明治七年佐贺征讨费凡用金九十一万六千二百八十四圆。及是年台湾之役、凡用金七百七十一万八千三百十四圆。八年朝鲜之役、凡用金四十九万五千六百二十三圆。十年鹿儿岛征讨费凡用金四千二百一万圆。不在其内。凡经费豫算一年所用呈之太政官,经太政官核定支给,名为定额金。定额之外,有一时费,有临时费,亦预计其数,请太政官支给,名为额外金。总称为豫算。每一年则开列支用款目,呈之太政官,有余缴之大藏省,一时未能清算名日现计,一切清款名日决算,若有征战非常之事,则别支巨款,不列于经费。今将明治十二年度经费列表于左,可知其经常费用之大概云。

陆军经费出入表

收入款

圆

圆

定额金

7190100.O00

增额金

356122.O00

虎列剌病豫防费

35328.938

正货交换差额费

3641.000

户山学校竞马场费

6121.000

负伤病者费

65000.000

海岸防御费

130000.Ooo

金泽步兵营建筑费

36253.960

兵器购人费

201395.236

兴业费

290160.336

总计八百三十一万四千一百二十二圆四十六钱二毫。

支出款

圆

圆

本省

1845027.147

炮兵会议

19992.047

近卫局

427621.010

士官学校

137128.026

东京镇台

892330.387

仙台镇台

367345.934

名古屋镇台

487606.257

大坂镇台

854734.523

广岛镇台

478663.992

熊本镇台

635963.888

户

译卷二十四 兵志四 陆军

经费

明治二年始设兵部省定额,每月银六万圆,米八百一十石;三年亦同此定额;四年自三年十月起至是年九月止,定额一年米三十万石。此内米二十八万石当时价值银一百八十七万七千八百二十六圆,又增额外银一百五万四千九十六余圆,又增亲兵费三万二千七百余圆,合计二年、三年两年的定额,尚有余银二千五百八十余圆,交还大藏省。

五年定额银自四年十月起至是年九月止,为八百万圆。是年支出七百七十三万零七百四十六圆,余银二十六万二千七百余圆,交还大藏省。

六年定额银九百二十三万六百圆,原本定额为八百万圆,因五年改历,将五年十一月、十二月并入是年,故有此数。又增额银十一万五千四百余圆,御亲兵解散费十四万七千五百余圆,是年支出六百九十四万零六百零九圆,余银二百零二万八千六百四十圆,交还大账省。

七年定额银自正月至十二月,为八百万圆,是年支出银七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四十圆,余银六万六千八百五十圆,交还大藏省。

八年半年内定额银四百万圆,是时支出三百八十九万八千三百十五圆,余银十万一千六百八十四圆,交还大藏省。

八年度自八年七月至九年六月称为八年度。是时由太政官颁行会计法,皆从本年七月起至次年六月止为一年,以后称为某年度者均依此例。定额银六百九十四万六千二百七十五圆,是年支出六百七十七万四千一百十五圆,余银十七万二千一百五十九圆,交还大藏省

九年度定额银七百二十三万一千八百六十九圆,是年支出六百六十八万八千一百五十八圆,未经决算银十七万九千四十四圆,余银二十六万五千二百九十五圆,交还大藏省

十年度定额银五百八十五万圆,是年支出银六百一十万六千三百五十一圆

十一年度定额银五百七十四万三千一百圆,是年支出银六百四十二万四千一百四十五圆

十二年度定额银七百一十九万零一千圆,另有增额银、临时费银,合共八百三十一万四千一百二十二圆,是年全年共用八百一十四万三千四百三十一圆,未经决算费二万三千四百九十圆,余银一十四万七千二百零九圆,交还太政省

十三年度预算银八百一十五万一千圆。维新之后,每年递增,十年之间合计已用六千余万圆。而明治五、六两年,福山等九地镇压暴徒费、明治七年佐贺征讨费,共计用银九十一万六千二百八十四圆;及是年台湾之役,共计用银七百七十一万八千三百十四圆;八年朝鲜之役,共计用银四十九万五千六百二十三圆;十年鹿儿岛征讨费,共计用银四千二百一万圆,均不在上述定额之内。

凡经费预算,一年所用呈报太政官,经太政官核定发给,名为定额银。定额之外,有一时费,有临时费,也预计其数额,请太政官发给,名为额外银。总称为预算。每一年则开列支出款项,呈报太政官,有余款缴还大藏省,一时未能清算名曰现计,一切清款名曰决算。若有征战等非常之事,则另支巨款,不列入经费。今将明治十二年度经费列表于下,可知其经常费用之大概。

陆军经费出入表

收入款

圆

定额银 7190100.000

增额银 356122.000

霍乱病预防费 35328.938

正货交换差额费 3641.000

户山学校竞马场费 6121.000

负伤病者费 65000.000

海岸防御费 130000.000

金泽步兵营建筑费 36253.960

兵器购入费 201395.236

兴业费 290160.336

总计八百三十一万四千一百二十二圆四十六钱二分。

支出款

圆

本省 1845027.147

炮兵会议 19992.047

近卫局 427621.010

士官学校 137128.026

东京镇台 892330.387

仙台镇台 367345.934

名古屋镇台 487606.257

大阪镇台 854734.523

广岛镇台 478663.992

熊本镇台 635963.888

户

山学校

42547.418

教导团

272992.147

军医本部

90053.323

裁判所

22038.216

炮兵方面第一

译山学校

42547.418

教导团

272992.147

军医本部

90053.323

裁判所

22038.216

炮兵方面第一

26892.452

炮兵方面第二

80912.151

东京炮兵工厂

4593.640

大坂炮兵工厂

2640.200

工兵方面第一

236566.680

工兵方面第二

54407.868

工兵方面第三

94834.857

工兵方面第四

43885.114

工兵方面第五

41036.607

兵工方面第六

56356.660

军 马 局

120165.389

病 马 厩

23204.693

兴 业 费

290160.336

负伤病者费

59713.396

海岸防御费

50286.255

参谋本部

235207.089

监军本部

58433.557

经费共计

8143341.259

未决算费

23490.620

余数交还大藏省

147290.583

总计八百三十一万四千一百二十二圆四十六钱二毫

定额各款

圆

圆

俸 给

711223.057

给 与

225249.022

旅 费

217080.43l

被服费

749958.411

厅中费

267457.804

阵具费

32990.88l

野营行军费

104959.275

兵器费

550963.95l

弹 药 费

276924.361

厩 费

118269.527

内国生徒费

26780.275

外国生徒费

20498.259

征 兵 费

66000.000

外国人诸费

58616.445

后备军费

107537.535

患者费

55887.113

徒 刑 费

19452.323

囚狱费

16356.884

定额各款

圆

圆

营缮费

1374.530

步兵队费

2784159.604

骑兵队费

114319.324

炮兵队费

383758.316

工兵队费

131238.514

辎重队费

76432.087

军乐队费

10683.632

虎列剌病豫防费

35579.710

额外各款

圆

圆

俸 给

15991.213

给 与

37507.637

旅 费

47423.236

厅中费

5429.288

外国生徒费

42.O94

外国人诸费

1493.000

患者费

1679.469

营缮费

151579.041

靖国神社寄附金

7500.000

偿欠

1528.639

临时营缮费

178076.215

兴业诸费

290160.336

足颚额外总计八百一十四乃三干六百一十圆。军律凡军人、军属皆别设军律,不与凡民齐从。前所行律,其处分将校者日自裁,日夺官,日回籍,日停官,日降官,日闭门,日谨慎。处分下士兵卒之律,日死,日徒,日戒役,日黜等,日降等,日杖,日笞,日禁锢。至明治十四年四月,司法省既改颁法律,因亦改正陆军军律。凡军人、军属皆受治于此律,惟在豫备、后备军籍者,除召集时及有特例外,不依此刑法处断。总分为重罪、轻罪二种。重罪之主刑:犹日本律。一死刑,二无期徒刑,三有期徒刑,四无期流刑,五有期流刑,六重惩役,七轻惩役,八重禁狱,九轻禁狱。轻罪之主刑:一重禁锢,二轻禁锢。其附加刑:亦曰闰刑。一剥夺公权,二剥官,三停止公权,四禁治产,五监视,六没收。以上各罪名皆详《刑法志》中。

凡于陆军法衙处死刑者,皆铳杀之,非奉陆军卿命不得行,惟行军合围之地,有特权者亦得行之。徒刑不分有期无期,发遣岛地使服役满六十岁者免苦役,酌派相当之役。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流刑不分有期无期,幽于岛狱,无期流囚已过五年,行政官得因其人品令出狱在岛内居住,有期流囚过三年亦如之。不服役,有期流刑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惩役入内地惩役场使服役,满六十岁者免苦役,酌派相当之役,凡服役囚人所得工钱,从监狱规则,分之若干以供狱费,若干以给囚人,

译炮兵方面第二

80912.151

东京炮兵工厂

4593.640

大阪炮兵工厂

2640.200

工兵方面第一

236566.680

工兵方面第二

54407.868

工兵方面第三

94834.857

工兵方面第四

43885.114

工兵方面第五

41036.607

兵工方面第六

56356.660

军马局

120165.389

病马厩

23204.693

兴业费

290160.336

负伤病者费

59713.396

海岸防御费

50286.255

参谋本部

235207.089

监军本部

58433.557

经费共计

8143341.259

未决算费

23490.620

余数交还大藏省

147290.583

总计八百三十一万四千一百二十二圆四十六钱二分

定额各款

圆

圆

俸给

711223.057

给与

225249.022

旅费

217080.431

被服费

749958.411

厅中费

267457.804

阵具费

32990.881

野营行军费

104959.275

兵器费

550963.951

弹药费

276924.361

厩费

118269.527

内国生徒费

26780.275

外国生徒费

20498.259

征兵费

66000.000

外国人诸费

58616.445

后备军费

107537.535

患者费

55887.113

徒刑费

19452.323

囚狱费

16356.884

定额各款

圆

圆

营缮费

1374.530

步兵队费

2784159.604

骑兵队费

114319.324

炮兵队费

383758.316

工兵队费

131238.514

辎重队费

76432.087

军乐队费

10683.632

霍乱病预防费

35579.710

额外各款

圆

圆

俸给

15991.213

给与

37507.637

旅费

47423.236

厅中费

5429.288

外国生徒费

42.094

外国人诸费

1493.000

患者费

1679.469

营缮费

151579.041

靖国神社寄附金

7500.000

偿欠

1528.639

临时营缮费

178076.215

兴业诸费

290160.336

额外总计八百一十四万三千六百一十圆。军律凡军人、军属都另外设立军律,不与普通百姓一同遵从。以前所施行的律法,对将校的处分有:自裁、夺官、回籍、停官、降官、闭门、谨慎。对下级士兵的处分有:死刑、徒刑、戒役、黜等、降等、杖刑、笞刑、禁锢。到了明治十四年四月,司法省已经改颁法律,因此也改正了陆军军律。凡是军人、军属都受此律管辖,只有预备役、后备役军人,除召集时及有特例外,不依照此刑法处断。总共分为重罪、轻罪两种。重罪的主刑:同日本律。一死刑,二无期徒刑,三有期徒刑,四五期流刑,五有期流刑,六重惩刑,七轻惩刑,八重禁狱,九轻禁狱。轻罪的主刑:一重禁锢,二轻禁锢。附加刑:也叫闰刑。一剥夺公权,二剥官,三停公权,四禁治产,五监视,六没。以上各罪名都详载于《刑法志》中。

凡在陆军法衙判处死刑者,都用枪杀,没有陆军卿的命令不得执行,只有在行军合围之地,有特权者也可以执行。徒刑不分有期无期,发配到岛屿服役,年满六十岁者免除苦役,酌情派遣适当的劳役。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流刑不分有无期限,幽禁于岛屿监狱,无期流囚已过五年,行政官可以根据其品行令其出狱在岛内居住,有期流囚过三年也如此。不服役,有期流刑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惩役入内地惩役场服役,年满六十岁者免除苦役,酌情派适当的劳役,凡是服役囚犯所得工钱,按照监狱规则,分若干以供狱费,若干以给囚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