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兵方面第一
卷二十四兵志四陆 军
经费
明治二年始设兵部省定额,每月金六万圆,米八百十石,三年亦同定额,四年自三年十月起至是年九月止。定额一年米三十万石。此内米二十八万石,当时米价值金一百八十七七千八百二十六圆,又增额外金一百五万四千九六十余圆,又增亲兵费三十二千七百余圆,合二年、三年两岁之额,犹有余金二千五百八十余圆,交还大藏省。五年定额金自四年十月起至是年九月止。八百万圆。是年支用七百七十三万零七百四十六圆,余金二十六万二千七百余圆,交还大藏省。六年定额金九百二十三万六百圆,本系定额八百万圆,因五年改历,将五年十一、十二两月并入是年,故有此数。又额金十一万五千四百余圆,御亲兵解队费十四万七千五百余圆,是年支用六百九十四万零六百零九圆,余金二百零二万八千六百四十圆,交还大藏省。七年定额金自正月至十二月。八百万圆,是午支用金七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四十圆,余金六万六千八百五十tl圆,交还大藏省。八年半年内定额金四百万圆,是时支用三百八十九万八千三百十五圆,余金十万一千六百八十四圆,交还大藏省。八年度自八年七月至九年六月称为八年度,是时由大政官颁行会计法,皆从本年七月起至明年六月止为一年,以后称为某年度者准此。定额金六百九十四万六千二百七十五圆,是年支用六百七十七万四千一百十五圆,余金十七万二千一百五十九圆,交还大藏省。九年度定额金七百二十三万一千八百六十九圆,是年支用六七十八八千一百五十八圆,未经决算金十七万九千四十四圆余金二十六万五千二百九十五圆,交还大藏省。十年度定额金五百八十五刀圆,是支用金六百一十万六千三百五十一圆。十一年度定额金五百七十四万三千一百圆,是年支用金六百四十二万四千一百四十五圆。十二年度定额金七百一十九万零一千圆,别有增额金、临时费金,合共八百三十一万四千一百二十二圆,是年共用八百一十四万三千四百三十一圆,未决算费二万三千四百九十圆,余金一十四万七千二百零九圆,交还大藏省。十三年度豫算金八百一十五万一千圆,维新之后,每岁递增,十年之间合计已用六千余万圆,而明治五、六两年,福山等九处暴徒镇抚费、明治七年佐贺征讨费凡用金九十一万六千二百八十四圆。及是年台湾之役、凡用金七百七十一万八千三百十四圆。八年朝鲜之役、凡用金四十九万五千六百二十三圆。十年鹿儿岛征讨费凡用金四千二百一万圆。不在其内。凡经费豫算一年所用呈之太政官,经太政官核定支给,名为定额金。定额之外,有一时费,有临时费,亦预计其数,请太政官支给,名为额外金。总称为豫算。每一年则开列支用款目,呈之太政官,有余缴之大藏省,一时未能清算名日现计,一切清款名日决算,若有征战非常之事,则别支巨款,不列于经费。今将明治十二年度经费列表于左,可知其经常费用之大概云。
陆军经费出入表
收入款
圆
圆
定额金
7190100.O00
增额金
356122.O00
虎列剌病豫防费
35328.938
正货交换差额费
3641.000
户山学校竞马场费
6121.000
负伤病者费
65000.000
海岸防御费
130000.Ooo
金泽步兵营建筑费
36253.960
兵器购人费
201395.236
兴业费
290160.336
总计八百三十一万四千一百二十二圆四十六钱二毫。
支出款
圆
圆
本省
1845027.147
炮兵会议
19992.047
近卫局
427621.010
士官学校
137128.026
东京镇台
892330.387
仙台镇台
367345.934
名古屋镇台
487606.257
大坂镇台
854734.523
广岛镇台
478663.992
熊本镇台
635963.888
户
译卷二十四 兵志四 陆军
经费
明治二年始设兵部省定额,每月银六万圆,米八百一十石;三年亦同此定额;四年自三年十月起至是年九月止,定额一年米三十万石。此内米二十八万石当时价值银一百八十七万七千八百二十六圆,又增额外银一百五万四千九十六余圆,又增亲兵费三万二千七百余圆,合计二年、三年两年的定额,尚有余银二千五百八十余圆,交还大藏省。
五年定额银自四年十月起至是年九月止,为八百万圆。是年支出七百七十三万零七百四十六圆,余银二十六万二千七百余圆,交还大藏省。
六年定额银九百二十三万六百圆,原本定额为八百万圆,因五年改历,将五年十一月、十二月并入是年,故有此数。又增额银十一万五千四百余圆,御亲兵解散费十四万七千五百余圆,是年支出六百九十四万零六百零九圆,余银二百零二万八千六百四十圆,交还大账省。
七年定额银自正月至十二月,为八百万圆,是年支出银七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四十圆,余银六万六千八百五十圆,交还大藏省。
八年半年内定额银四百万圆,是时支出三百八十九万八千三百十五圆,余银十万一千六百八十四圆,交还大藏省。
八年度自八年七月至九年六月称为八年度。是时由太政官颁行会计法,皆从本年七月起至次年六月止为一年,以后称为某年度者均依此例。定额银六百九十四万六千二百七十五圆,是年支出六百七十七万四千一百十五圆,余银十七万二千一百五十九圆,交还大藏省
九年度定额银七百二十三万一千八百六十九圆,是年支出六百六十八万八千一百五十八圆,未经决算银十七万九千四十四圆,余银二十六万五千二百九十五圆,交还大藏省
十年度定额银五百八十五万圆,是年支出银六百一十万六千三百五十一圆
十一年度定额银五百七十四万三千一百圆,是年支出银六百四十二万四千一百四十五圆
十二年度定额银七百一十九万零一千圆,另有增额银、临时费银,合共八百三十一万四千一百二十二圆,是年全年共用八百一十四万三千四百三十一圆,未经决算费二万三千四百九十圆,余银一十四万七千二百零九圆,交还太政省
十三年度预算银八百一十五万一千圆。维新之后,每年递增,十年之间合计已用六千余万圆。而明治五、六两年,福山等九地镇压暴徒费、明治七年佐贺征讨费,共计用银九十一万六千二百八十四圆;及是年台湾之役,共计用银七百七十一万八千三百十四圆;八年朝鲜之役,共计用银四十九万五千六百二十三圆;十年鹿儿岛征讨费,共计用银四千二百一万圆,均不在上述定额之内。
凡经费预算,一年所用呈报太政官,经太政官核定发给,名为定额银。定额之外,有一时费,有临时费,也预计其数额,请太政官发给,名为额外银。总称为预算。每一年则开列支出款项,呈报太政官,有余款缴还大藏省,一时未能清算名曰现计,一切清款名曰决算。若有征战等非常之事,则另支巨款,不列入经费。今将明治十二年度经费列表于下,可知其经常费用之大概。
陆军经费出入表
收入款
圆
定额银 7190100.000
增额银 356122.000
霍乱病预防费 35328.938
正货交换差额费 3641.000
户山学校竞马场费 6121.000
负伤病者费 65000.000
海岸防御费 130000.000
金泽步兵营建筑费 36253.960
兵器购入费 201395.236
兴业费 290160.336
总计八百三十一万四千一百二十二圆四十六钱二分。
支出款
圆
本省 1845027.147
炮兵会议 19992.047
近卫局 427621.010
士官学校 137128.026
东京镇台 892330.387
仙台镇台 367345.934
名古屋镇台 487606.257
大阪镇台 854734.523
广岛镇台 478663.992
熊本镇台 635963.888
户
山学校
42547.418
教导团
272992.147
军医本部
90053.323
裁判所
22038.216
炮兵方面第一
译山学校
42547.418
教导团
272992.147
军医本部
90053.323
裁判所
22038.216
炮兵方面第一
26892.452
炮兵方面第二
80912.151
东京炮兵工厂
4593.640
大坂炮兵工厂
2640.200
工兵方面第一
236566.680
工兵方面第二
54407.868
工兵方面第三
94834.857
工兵方面第四
43885.114
工兵方面第五
41036.607
兵工方面第六
56356.660
军 马 局
120165.389
病 马 厩
23204.693
兴 业 费
290160.336
负伤病者费
59713.396
海岸防御费
50286.255
参谋本部
235207.089
监军本部
58433.557
经费共计
8143341.259
未决算费
23490.620
余数交还大藏省
147290.583
总计八百三十一万四千一百二十二圆四十六钱二毫
定额各款
圆
圆
俸 给
711223.057
给 与
225249.022
旅 费
217080.43l
被服费
749958.411
厅中费
267457.804
阵具费
32990.88l
野营行军费
104959.275
兵器费
550963.95l
弹 药 费
276924.361
厩 费
118269.527
内国生徒费
26780.275
外国生徒费
20498.259
征 兵 费
66000.000
外国人诸费
58616.445
后备军费
107537.535
患者费
55887.113
徒 刑 费
19452.323
囚狱费
16356.884
定额各款
圆
圆
营缮费
1374.530
步兵队费
2784159.604
骑兵队费
114319.324
炮兵队费
383758.316
工兵队费
131238.514
辎重队费
76432.087
军乐队费
10683.632
虎列剌病豫防费
35579.710
额外各款
圆
圆
俸 给
15991.213
给 与
37507.637
旅 费
47423.236
厅中费
5429.288
外国生徒费
42.O94
外国人诸费
1493.000
患者费
1679.469
营缮费
151579.041
靖国神社寄附金
7500.000
偿欠
1528.639
临时营缮费
178076.215
兴业诸费
290160.336
足颚额外总计八百一十四乃三干六百一十圆。军律凡军人、军属皆别设军律,不与凡民齐从。前所行律,其处分将校者日自裁,日夺官,日回籍,日停官,日降官,日闭门,日谨慎。处分下士兵卒之律,日死,日徒,日戒役,日黜等,日降等,日杖,日笞,日禁锢。至明治十四年四月,司法省既改颁法律,因亦改正陆军军律。凡军人、军属皆受治于此律,惟在豫备、后备军籍者,除召集时及有特例外,不依此刑法处断。总分为重罪、轻罪二种。重罪之主刑:犹日本律。一死刑,二无期徒刑,三有期徒刑,四无期流刑,五有期流刑,六重惩役,七轻惩役,八重禁狱,九轻禁狱。轻罪之主刑:一重禁锢,二轻禁锢。其附加刑:亦曰闰刑。一剥夺公权,二剥官,三停止公权,四禁治产,五监视,六没收。以上各罪名皆详《刑法志》中。
凡于陆军法衙处死刑者,皆铳杀之,非奉陆军卿命不得行,惟行军合围之地,有特权者亦得行之。徒刑不分有期无期,发遣岛地使服役满六十岁者免苦役,酌派相当之役。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流刑不分有期无期,幽于岛狱,无期流囚已过五年,行政官得因其人品令出狱在岛内居住,有期流囚过三年亦如之。不服役,有期流刑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惩役入内地惩役场使服役,满六十岁者免苦役,酌派相当之役,凡服役囚人所得工钱,从监狱规则,分之若干以供狱费,若干以给囚人,
译炮兵方面第二
80912.151
东京炮兵工厂
4593.640
大阪炮兵工厂
2640.200
工兵方面第一
236566.680
工兵方面第二
54407.868
工兵方面第三
94834.857
工兵方面第四
43885.114
工兵方面第五
41036.607
兵工方面第六
56356.660
军马局
120165.389
病马厩
23204.693
兴业费
290160.336
负伤病者费
59713.396
海岸防御费
50286.255
参谋本部
235207.089
监军本部
58433.557
经费共计
8143341.259
未决算费
23490.620
余数交还大藏省
147290.583
总计八百三十一万四千一百二十二圆四十六钱二分
定额各款
圆
圆
俸给
711223.057
给与
225249.022
旅费
217080.431
被服费
749958.411
厅中费
267457.804
阵具费
32990.881
野营行军费
104959.275
兵器费
550963.951
弹药费
276924.361
厩费
118269.527
内国生徒费
26780.275
外国生徒费
20498.259
征兵费
66000.000
外国人诸费
58616.445
后备军费
107537.535
患者费
55887.113
徒刑费
19452.323
囚狱费
16356.884
定额各款
圆
圆
营缮费
1374.530
步兵队费
2784159.604
骑兵队费
114319.324
炮兵队费
383758.316
工兵队费
131238.514
辎重队费
76432.087
军乐队费
10683.632
霍乱病预防费
35579.710
额外各款
圆
圆
俸给
15991.213
给与
37507.637
旅费
47423.236
厅中费
5429.288
外国生徒费
42.094
外国人诸费
1493.000
患者费
1679.469
营缮费
151579.041
靖国神社寄附金
7500.000
偿欠
1528.639
临时营缮费
178076.215
兴业诸费
290160.336
额外总计八百一十四万三千六百一十圆。军律凡军人、军属都另外设立军律,不与普通百姓一同遵从。以前所施行的律法,对将校的处分有:自裁、夺官、回籍、停官、降官、闭门、谨慎。对下级士兵的处分有:死刑、徒刑、戒役、黜等、降等、杖刑、笞刑、禁锢。到了明治十四年四月,司法省已经改颁法律,因此也改正了陆军军律。凡是军人、军属都受此律管辖,只有预备役、后备役军人,除召集时及有特例外,不依照此刑法处断。总共分为重罪、轻罪两种。重罪的主刑:同日本律。一死刑,二无期徒刑,三有期徒刑,四五期流刑,五有期流刑,六重惩刑,七轻惩刑,八重禁狱,九轻禁狱。轻罪的主刑:一重禁锢,二轻禁锢。附加刑:也叫闰刑。一剥夺公权,二剥官,三停公权,四禁治产,五监视,六没。以上各罪名都详载于《刑法志》中。
凡在陆军法衙判处死刑者,都用枪杀,没有陆军卿的命令不得执行,只有在行军合围之地,有特权者也可以执行。徒刑不分有期无期,发配到岛屿服役,年满六十岁者免除苦役,酌情派遣适当的劳役。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流刑不分有无期限,幽禁于岛屿监狱,无期流囚已过五年,行政官可以根据其品行令其出狱在岛内居住,有期流囚过三年也如此。不服役,有期流刑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惩役入内地惩役场服役,年满六十岁者免除苦役,酌情派适当的劳役,凡是服役囚犯所得工钱,按照监狱规则,分若干以供狱费,若干以给囚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