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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日本国志五十一

第六节 假出狱

史藏 · 载记 · 已译 · 第 442–443 段

之日起算。上诉当理,曲在判官,不可使上诉者为之受害。若不当,则曲在犯人,由后计算乃为允当。二、检察官上诉者,不论其当不当自前判宣告之日起算。当与不当不由犯人故也。三、上诉中得保释或责付者,其间日数不得算人刑期中。第五十一条,保释、责付详《治罪法》中。刑限内逃走再就捕者,除逃走间Lt数,通算前后受刑之日。第五十二条。

译从该日起算。如果上诉理由正当,过错在于判官,不能让上诉者因此受害。如果不正当,则过错在于犯人,从后计算才为恰当。二、检察官提出上诉的,无论理由是否正当,均从原判决宣告之日起算。因为理由是否正当并非由犯人决定。三、在上诉期间获得保释或责付的,这段期间的天数不得计入刑期中。第五十一条,保释、责付详见《治罪法》。在刑期届满前逃走又被抓获的,扣除逃走期间的天数,将前后受刑的天数合并计算。第五十二条。

第六节 假出狱

是处置悔悟悛改者之恩典,即行政官特权假免其刑,使之出狱。

处重、轻罪刑者谨守狱则,有悛改之状,则行政官得待其过刑期之四分之三假许出狱。无期徒刑过十五年亦如之。若流囚应照二十一条免其幽狱,不在此例。第五十三条。徒囚虽许假出狱,仍使居住岛地。第五十四条,是系行政官假行或有复使入狱之事,故限居岛地。得假出狱者,行政官得酌宽其治产之禁,但于刑期内仍付特定监视。第五十五条特定监视者,通常监视之外所别定者殊为严密,例以限其居地不许漫出,或禁往某地等类。盖虽得假出,仍在刑期内,则后日难保不复令入狱,故不得与常人同。假出狱中再犯重、轻罪者,直停其出狱,而出狱间日数不得算入之刑期中。第五十六条,例如处重惩役十年者,悔悟悛改过刑期之四分三为七年六个月,而得假出狱乃经一年又再犯罪,则直止出狱,仍令惩役二年六个月,通算为十年。刑限内又犯重、轻罪者,不再许假出狱。第五十七条。

第七节 期满免除

期满免除有二,日公诉期满免除,是为免除刑事之诉者,详《治罪法》中。此项满期免除乃处刑之期满免除,因经过法律所定期限而免除之也。应处刑而遁逃者兼宣告后遁逃者与处刑中遁逃者言之。已过法律所定期限,则得满期免除。第五十八条,遁逃经过十数年岁月而不闻其再犯罪,则宜认为悛悔,且世人亦渐遗忘其事,免之无害于公众,而却为适于人情。主刑得满期免除,定年限如左:一、死刑三十年。二、无期徒、流刑二十五年。三、有期徒、流刑二十年。四、重惩役、禁狱十五年。五、轻惩役、禁狱十年。六、禁锢罚金七年。七、拘留科料一年。第五十九条。附刑之剥夺公权、停止公权付监视者,不得期满免除。但禁锢中之停止公权从于主刑者亦得免除,附刑之罚金从主刑者,亦得期满免除。与主刑罚金定年限者不同。没收者过五年则得期满免除,但法律所禁物件不在其限。第六十条,谓如伪造度量衡、伪造货币、伪造药物及赌博器具等类,留之无益,犯者而有害世人.故不得期满除。期满免除年限自逃刑之l起算。既就捕而再逃者,则自其再逃之日起算。受阙席裁判则自宣告之日起算。第六十一条,凡犯罪待原、被[告]对质而后裁判,然被告人藏匿不出,则不待其出直由原告等请求宣告刑名,谓之阙席裁判,其法详《治罪法》中。盖受对审裁判者宣告后得为上告,乃不为上告而自行逃走,则应自其遁刑之日起算。至阙席裁判,被告并未就捕,无由定上诉期限,故自宣告之日起算。其逃走后就捕者,前日免除年限算为中断,故再逃走则自其再逃之日起算。年限中屡发令逮捕,则自其最后发令之日起算。第六十二条,盖期满免除年限自非于其期内安全无事,不得如期满免除,若其犯罪较重者,官屡发令逮捕,则发令之目即为期满免除中断之日。至于不再发令,乃以最后发令之日为期满免除起算之日。

第八节 复 权

复其所既失公权,其法详《治罪法》中。

被剥夺公权者,自主刑满期之日经过五年,得因其品行情状开复以后公权。既过年限,认其人为改过复善,则许请求复权,由司法卿上奏,待朝旨允许。但复权不得溯既往,如剥夺中年金、恩给不能补领。主刑得期满免除者,自其监视初日过五年亦如之。第六十三条。遇大赦而免罪者直许复权。因特赦而免罪者,非于恩赦状揭载则不得复。凡许复权者,监视亦随而免除。第六十四条。复权非经朝旨不许。第六十五条。

第三章 加 减 例

于法律本刑可以加重、减轻者,照次条以下诸例加减,但不得加至于死。第六十六条,死刑可减不可加,故加重至无期刑而止。重罪刑照左等级加减:常事犯罪。一、死刑。二、无期徒刑。三、有期徒刑。四、重惩役。五、轻惩役。第六十七条。关国事重罪刑照左等级加减:一、死刑。二、无期流刑。三、有期流刑。四、重禁狱。五、轻禁狱。第六十八条

译第六节 假释出狱

这是给予悔悟改过者的恩典,即行政官行使特权暂时免除其刑罚,使其出狱。

被判处重罪或轻罪刑罚者,若严格遵守狱规,有改过自新的表现,行政官可在其刑期度过四分之三后,准许其假释出狱。无期徒刑服刑满十五年后,也照此办理。若流刑犯应依照第二十一条免除监禁,则不在此列。第五十三条。

徒刑犯虽获准假释出狱,仍须居住在岛屿地区。第五十四条,这是因为行政官行使假释权,或存在再次收监入狱的可能,所以限制其居住在岛屿地区。

获准假释出狱者,行政官可酌情放宽对其经营产业的禁令,但在刑期内仍须接受特定监视。第五十五条

所谓特定监视,是指在通常监视之外另行规定的更为严密的监视,例如限制其居住地不许随意外出,或禁止前往某地等。因为虽然获准假释,仍在刑期内,日后难保不会再次令其入狱,所以不得与常人同等对待。

假释出狱期间再犯重罪或轻罪者,立即停止其假释,且出狱期间的天数不得计入刑期内。第五十六条

例如,被判处重惩役十年者,悔悟改过,度过四分之三的刑期即七年六个月后,获准假释出狱,但经过一年又再犯罪,则立即停止假释,仍须服刑二年六个月,总计为十年。

在刑期内再犯重罪或轻罪者,不再准许假释出狱。第五十七条。

第七节 期满免除

期满免除有两种,一是公诉期满免除,这是免除刑事起诉的,详见《治罪法》。此项期满免除是指刑罚的期满免除,即因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而免除刑罚。

应受刑罚而逃亡者,包括宣告后逃亡者和服刑中逃亡者。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则可获得期满免除。第五十八条

逃亡经过十数年而未闻其再犯罪,则宜认为其已悔过,且世人亦逐渐遗忘其事,免除刑罚无害于公众,却合乎人情。

主刑可获得期满免除,规定的年限如下:一、死刑三十年。二、无期徒刑、流刑二十五年。三、有期徒刑、流刑二十年。四、重惩役、监禁十五年。五、轻惩役、监禁十年。六、禁锢、罚金七年。七、拘留、科料一年。第五十九条。

附加刑中的剥夺公权、停止公权及交付监视,不得期满免除。但禁锢中的停止公权若依附于主刑,也可免除;附加刑中的罚金若依附于主刑,也可期满免除。这与主刑罚金规定的年限不同。

没收财产超过五年则可获得期满免除,但法律禁止持有的物品不在此限。第六十条

所谓法律禁止持有的物品,如伪造度量衡、伪造货币、伪造药物及赌博用具等类,保留这些物品无益,对世人有害,故不得期满免除。

期满免除的年限自逃避刑罚之日起算。已被逮捕而又再次逃亡者,则自其再次逃亡之日起算。受到缺席裁判者,则自宣告之日起算。第六十一条

凡犯罪需待原告、被告对质后裁判,但被告人藏匿不出,则不待其出现,直接由原告等请求宣告刑罚,称为缺席裁判,其法详见《治罪法》。因为接受对审裁判者,宣告后可上诉,若未上诉而自行逃走,则应自其逃避刑罚之日起算。至于缺席裁判,被告并未被捕,无法确定上诉期限,故自宣告之日起算。

其逃亡后被捕者,前日的免除年限算作中断,故再次逃亡则自其再次逃亡之日起算。在年限内屡次发布逮捕令,则自最后一次发布逮捕令之日起算。第六十二条

因为期满免除的年限并非在其期内安全无事,不得视为期满免除。若其犯罪较重,官府屡次发布逮捕令,则发布逮捕令之日即为期满免除中断之日。至于不再发布逮捕令,则以最后发布逮捕令之日为期满免除起算之日。

第八节 复权

恢复其已丧失的公权,其法详见《治罪法》。

被剥夺公权者,自主刑期满之日起经过五年,可因其品行状况申请恢复以后的公权。既已度过年限,认定其人已改过向善,则允许请求复权,由司法卿上奏,等待朝廷旨意允许。但复权不得追溯既往,如剥夺期间的年金、恩赐不能补领。

主刑可获得期满免除者,自其受监视之日起经过五年,也照此办理。第六十三条。

遇大赦而免罪者,直接允许复权。因特赦而免罪者,若非在恩赦状中载明,则不得复权。凡允许复权者,监视也随之免除。第六十四条。

复权未经朝廷旨意不允许。第六十五条。

第三章 加减例

对于法律规定的本刑可以加重、减轻的,依照下列各条示例进行加减,但不得加重至死刑。第六十六条

死刑可减不可加,故加重至无期徒刑为止。

重罪刑罚依照下列等级加减:日常犯罪。一、死刑。二、无期徒刑。三、期徒刑。四、重惩役。五、轻惩役。第五十七条。

关系国事的重罪刑罚依照下列等级加减:一、死刑。二、无期流刑三、有期流刑。四、重监禁。五、轻监禁。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