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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日本国志四十二

第七节 鉴定

史藏 · 载记 · 已译 · 第 414–416 段

第六节 证人讯问

豫审判事于检事民事原告人及被告人所指名之证人,可传唤讯问。其原、被告证人名数夥多者,要循其所指次序,又择其最足验实者。轻罪事件各限五名,重罪事件各限十名。先传唤之若验实必要多人者不在此限。又豫审判事知有可为证人者,虽原、被告所不指名,亦得以其职权传唤作证。第百七十条。证人须预审判事用己名传唤,其所发令状要遵第二十三条规则,若证人在管外,要将令状托该地轻罪裁判所之书记代传。第百七十一条。证人不于裁判所邻近地方居住者,预审判事得将其推问托其所居处之治安判事。谓事情轻小者虽在管内而居处稍远,则不必白远勾蛀若证人在管外者,得将其推问托该地预审判事或治安判事,其受托传唤状之判事要用己名经裁判所发交。第百七十二条,。传唤状内要将证人之名氏、居处及职业载明,又要将投案时日、处所及不遵传唤、应科罚金、且有时拘引各例分别登载传唤状,递到与投案之间至少须假与二十四时。第百七十三条,路程稍远者随其距离又须假与应分时目。证人因疾病或公务与其余事故不能投案有确证者,预审判事要就其所在推问。第百七十四条。应为证人者如系陆海军营内军人、军属,称营内盖以别非役者将传唤状由其所部长官发交,该长官要随即令其投案,若于职务有碍,要向预审判事陈明事由,请其延期。第百七十五条。证人除前二条事故外有不服传唤者,预审判事商之检事,宣告二圆以上、十圆以下罚金,受罚者不得有违,更为控诉。为证人者瓣白事情,不令犯人漏法网,与无罪者陷冤枉,不翅为民生公权,亦为众庶义务,故不行义务者得罚之。预审判事得向证人再发传唤状并附罚金宣告状,或直发拘引状,所须诸费令该证人负担。若证人再不服传唤,应加倍罚金,且发拘引状。第百七十六条。预审判事于证人不服传唤至一再次,若系传唤状有违第百七十三条规则,或该证人实有不能投案事故一时未能预知者,查有确据,可商之检事,注消罚金宣告。第百七十七条,,证人因传唤投案者,要将其传唤状交还书记,若有遗失,要证明其实非别人。第百七十八条。预审判事要向所传唤证人问讯名氏、年龄、职业、居所及系第百八十一条所开载者否。第百七十九条。.预审判事要令证人将无爱憎、无畏惧、秉公作证之意当堂陈誓,预审判事将证人之宣誓文朗读讫,令署名捺印。若不能署名捺印,要附记其由,其宣誓文要附于诉讼文书存案。第百八十条。有不许为证人者,但有所陈述,可采其言以备参考:一,民事原告人。二,民事原告及被告之亲属。三,民事原告及被告之后见人及受其后见者。后见优日摄也,谓人故后摄理其家政者,家主系幼痴废疾则例置之,日本方言也。四,民事原告及被告之雇人。第百八十一条。亦有不能为证人者:一,十六岁以下幼者。二,知觉精神不足者。三,喑哑者。四,被剥夺公权或停止公权者。五,有重罪事件受移转重罪裁判所宣告者、及事虽轻罪合该重禁锢既付公判者。六,就现应申陈事情曾受人诉讼以证凭不明得免诉宣告者。第百八十二条,谓其曾受诉讼,所有罪状情况并与现应申陈事件相同,故虽得免诉宣告,事涉嫌疑,不得为证人。有证人不肯宣誓及虽宣誓而不肯申陈者,预审判事可商之检事,遵刑法第百八十条宣告罚金。受罚者不得有违,更为控诉。医师、药商、稳婆及代言辨护、代书公证诸人,或神官、僧侣,其所职业系受人密托者不在前项之例。第百八十三条,谓本项诸人于职业上所知隐情虽掩覆之,非法律所罪。盖此种人所业在此,苟或泄露有妨职业,乃势处于不得不然,故不以日罪也。然因传唤言之判事,亦不日漏泄。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可以参看。凡证人要与他证人及被告人隔别推问,有必须互证始明者乃令对质。第百八十四条,谓证人混同则有扶同作弊之患,然其所陈述有龃龉者,又须对质日待明白。预审判事如重

译第六节 证人讯问

预审法官对于检察官、民事原告人及被告人所指定的证人,可以传唤讯问。如果原告、被告指定的证人数量众多,必须按照他们指定的顺序,并选择那些最足以证实案情的人。轻罪案件每方限定五名,重罪案件每方限定十名。如果先前传唤的证人经查验证实需要多人,则不受此限制。此外,预审法官如果知道有可以作为证人的人,即使原告、被告没有指定,也可以依职权传唤其作证。第一百七十条。证人必须由预审法官用自己的名义传唤,所发出的令状要遵守第二十三条的规则,如果证人在管辖区域外,要将令状委托给当地轻罪裁判所的书记代为传唤。第一百七十一条。如果证人不在裁判所邻近的地方居住,预审法官可以将其推问委托给其居住地的治安法官。如果事情轻微,虽然证人在管辖区域内但居住地稍远,就不必长途拘捕;如果证人在管辖区域外,可以将其推问委托给当地的预审法官或治安法官,受托传唤的法官要用自己的名义经裁判所发出。第一百七十二条。传唤状内要将证人的姓名、住址及职业载明,还要将到案的时间、地点以及不遵从传唤应处以罚金、且有时拘捕各例分别登载。传唤状送达与到案之间至少须给予二十四小时。第一百七十三条,路程稍远的,随其距离又须给予相应的时间。证人因疾病或公务及其他事故不能到案,有确凿证据的,预审法官要到其所在处进行推问。第一百七十四条。应当作为证人的人如果是陆海军营内的军人、军属,所谓营内是指除了非服役者之外,将传唤状由其所属长官发出,该长官要随即命令其到案,如果妨碍职务,要向预审法官陈述事由,请求延期。第一百七十五条。证人除前两条规定的事故外,如果有不服从传唤的,预审法官与检察官商议后,宣告二圆以上、十圆以下的罚金,受罚者不得违抗,更不得控诉。作为证人辩白事情,不让犯人漏网,也不让无罪者蒙冤,这不仅是为了民众的公权,也是众人的义务,所以不履行义务的人可以处罚。预审法官可以向证人再次发出传唤状并附上罚金宣告状,或者直接发出拘捕状,所需的各种费用令该证人负担。如果证人再次不服从传唤,应当加倍罚金,并发出拘捕状。第一百七十六条。预审法官对于证人不服从传唤达一两次,如果是传唤状违反了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则,或者该证人确实有不能到案的事故而一时未能预知,查有确据,可以与检察官商议,注销罚金宣告。第一百七十七条,证人因传唤到案的,要将传唤状交还给书记,如果有遗失,要证明其确实不是别人。第一百七十八条。预审法官要向所传唤的证人询问姓名、年龄、职业、居所以及是否属于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形。第一百七十九条。预审法官要命令证人将无爱憎、无畏惧、秉公作证的意思当堂陈述并宣誓,预审法官将证人的宣誓文朗读完毕,令其署名捺印。如果不能署名捺印,要附记其原因,其宣誓文要附在诉讼文书中存案。第一百八十条。有不许作为证人的人,但有所陈述,可以采纳其言论以备参考:一,民事原告人。二,民事原告和被告的亲属。三,民事原告和被告的监护人及受其监护的人。监护即摄理,指人死后摄理其家政的人,如果家主是幼童、痴呆或废疾,则依法设置,这是日本方言。四,民事原告和被告的雇员。第一百八十一条。也有不能作为证人的人:一,十六岁以下的幼者。二,知觉精神不足的人。三,哑巴。四,被剥夺公权或停止公权的人。五,有重罪事件被移送重罪裁判所宣告的人,以及事情虽然是轻罪但符合重禁锢并已交付公判的人。六,就现在应当陈述的事情曾受人诉讼,以证据不明而获得免诉宣告的人。第一百八十二条,说他曾受诉讼,所有罪状情况与现在应当陈述的事件相同,所以虽然获得免诉宣告,但事情涉及嫌疑,不能作为证人。有证人不愿宣誓以及虽然宣誓但不愿陈述的,预审法官可以与检察官商议,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宣告罚金。受罚者不得违抗,更不得控诉。医师、药商、稳婆以及代言辩护、代书公证等人,或者神官、僧侣,他们的职业是受人秘密委托的,不在前项规定之列。第一百八十三条,说这些人对于职业上所知隐情即使掩盖,也不是法律所罪的。因为这种人的职业就在于此,如果泄露会有碍职业,乃是势处不得不然,所以不以之为罪。然而因传唤而向法官陈述,也不算是泄露。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可以参看。凡是证人要与其他证人及被告人隔离推问,有必须互相印证才能明白的,才令其对质。第一百八十四条,说证人混同则有扶同作弊的祸患,然而他们所陈述的有抵触的,又须对质以待明白。预审法官如重

轻罪所犯处及其他场所有须令证人同行始能陈述确实者,得偕证人同往,若证人不肯同行,可照第百七十六条规则宣告罚金。第百八十五条。第百五十六条、第百五十七条规则亦可用之证人。第百八十六条,谓证人系外国人,则判事、书记不解外语,必不得不用通事,聋哑亦如之。证人系皇族或敕任官,预审判事要与书记俱就其所在听其陈述。第百八十七条。书记要将证人所陈述分别造文案,该文案要登载证人曾否宣誓事由。第百八十八条。预审判事要令证人知其所陈述有无错缪,可命书记朗读文案,证人于其所陈述得请求变更增减,书记要于文案上登载其请求变更增减条件,与预审判事及证人偕署名捺印,若证人不能署名捺印,当附记其由。第百八十九条。证人得随即要求投案路费与日给费用,谓日人证佐虽属民生义务,若其费用非可自负,故得要求。若证人以逐日所得为生计者,得除路费日给外更要求其每日所应得金额。本条二项费用先自裁判所给与,刑事由官给,民事待裁判案结之后令理屈者办偿之。如本条,预审判事要算定其金额而宣告之。第百九十条。

译对于轻罪犯罪地点及其他场所,若有必须令证人同行才能准确陈述的情形,可以携带证人一同前往;如果证人拒绝同行,可以按照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宣告罚金。这是第一百八十五条。关于证人的规定,也可以适用第一百五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则。这是第一百八十六条。如果证人是外国人,而审判官、书记员不懂外语,必须使用翻译;聋哑人也同样如此。如果证人是皇族或敕任官员,预审审判官要与书记员一同前往其所在地听取陈述。这是第一百八十七条。书记员要将证人的陈述分别制作成笔录,该笔录要记载证人是否宣誓的情况。这是第一百八十八条。预审审判官要让证人知晓其陈述是否有错误,可以命令书记员朗读笔录;证人对其陈述可以请求变更或增减,书记员要在笔录上记载其请求变更或增减的条件,并与预审审判官及证人共同署名捺印;如果证人不能署名捺印,应当附记其原因。这是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可以随即要求支付投案路费与每日津贴,虽然日本人的作证属于民生义务,但如果其费用无法自行承担,故可以要求支付。如果证人依靠每日所得维持生计,除了路费和每日津贴外,还可以要求其每日应得的金额。本条规定的两项费用,先由裁判所支付,刑事案件由官府支付,民事案件则在裁判结案后责令理屈的一方偿还。依照本条,预审审判官要核定其金额并予以宣告。这是第一百九十条。

第七节 鉴定

预审判事为验明罪质犯状,有必须鉴定人者,要令专习是件学术职业者一名或数名到堂鉴定。第百九十一条,谓如系毒杀者,解剖尸体、分析毒质,殴伤者视察轻重、验核器物,伪造宝货者,溶解分析以验混和物,皆非判事所能,必要医师、化学、矿学者。鉴定人要由书记局以令状传唤,其式须登录"命其鉴定"及"不服传唤,应科罚金"等语,若鉴定人不服传唤,照第百七十六条规则处断,但不得再发拘引状。谓鉴定人设不服传唤,得复命他人,与证人必要其人者殊,故止命罚金,不许拘引。第百七十七条规则亦适用之。第百九十二纯鉴定人要将"秉公鉴定"之言宣誓,该式从第百八十条之例,书记要于鉴定令状纸尾登记鉴定人所行宣誓,而将宣誓文附载之。第百九十三条。鉴定人不肯宣誓或虽宣誓而不肯鉴定者,预审判事可商之检事,照刑法第百七十九条宣告罚金。受罚者不得有违,更为控诉。第百九十四条。第百八十一、第百八十二条所开载者不得命其鉴定,但急遽阙人,得委其鉴定以备参考。第百九十五条。预审判事要对同鉴定人鉴定,第百九十六条..预审判事得因鉴定人之请及以其职权增加鉴定人,或改命别人。第百九十七条。鉴定人要自造鉴定帖,详录其次序及所检核、与其时候,若检核未定,要将其所推测者登录。若鉴定人各殊意见,要各自造鉴定帖,或于一鉴定帖中登录各人意见。第百九十八条。鉴定人要于鉴定帖上开载年月日、署名捺印及契印。又预审判事要于鉴定帖上登记收领年月日,与书记偕同签印,鉴定帖要附载其令状。若外国人为鉴定,要将裁判所所命通事译文并附人鉴定帖。第百九十九条。鉴定人及通事要给与路费、雇工钱及其余费用。第二百条。

第八节 现行犯预审

现犯治罪本贵急速,以防犯人逃亡、证凭堙灭,故设此一节以示变则。预审判事于检事未告之先,知有现犯轻、重罪者而事要急办,可不俟检事求请,得径行通知事由先开预审,预审判事得直发令状临检犯所,及遵此章所定规则为预审处分。第二百一条,谓推问被告、证佐、鉴定诸人,搜索家宅、勒押物件等事,并得行之。预审判事如前条所云,虽无检事起诉,既造检证文案作为受理公诉,即要将现犯系重罪或轻罪记载,预审判事要速将文书致送检事。但检事所见以为该预审不宜再审,亦要依通常规则结审。第二百二条。若检事先预审判事知有现犯轻重罪者,不须预审判事,可一面通报事由直临犯所检查,暂假行预审判事之处分,但不得发罚金宣告。谓检事无判决罪犯之权,故虽临时为判事处分,不得向证人、鉴定人宣告罚金。得听证人及鉴定人陈述,但不用令其宣誓。第二百三条。检事如前条办理,要将意见书附证凭文书速送之预审判事。第二百四条,谓检事本代判事权、摄其职,不得擅决也。第二百三条所假检事职务,司法警察官亦得权摄之,但不得发行令状,司法警察官亦要将意见书附证凭文书并被告人送之检事。第二百五条,其被告人,或警察官自捕,或从巡查接受,均要送交。检事收受被告人,要限二十四时内推问犯人,造作文案。无论曾否发拘留状,须将请求书附一切文书移送于预审判事,若认为不合起诉者,即要放免被告人。第二百六条。预审判事要二十四时间推问被告人,其检事所发拘留状解否任其事宜。第二百七条。预审判事得就检事及司法警察官之所措置更为查审,但检事及司法警察官所送文案要附于诉讼文书。第二百八条,谓检事、警察官虽系就现犯为预审措置,然或不密、或违式,亦不可知,故判事得更为查审。惟其所送文书则当备文案以供参考。检事于现犯轻罪者无论曾否发拘留状,曾否推问被告人,若推度此罪不须预审,得径行传唤于轻罪裁判所。第二百九条。

第九节 保释

保释者得保证而解释也。凡被告人未至定谳宣刑之间,待其人以无罪是为治罪要义,一许保释,二许责付保释,以金

译第七节 鉴定

预审法官为了查明罪行的性质和状况,如果有必须使用鉴定人的情况,应当命令专门从事该学术或职业的一名或数名人员到庭进行鉴定。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如果是毒杀案件,需要解剖尸体、分析毒物;如果是殴打伤害案件,需要视察伤情轻重、检验凶器;如果是伪造货币案件,需要溶解分析以检验混合物,这些都不是法官所能胜任的,必须依靠医师、化学家、矿物学家。鉴定人应当由书记局以令状传唤,令状上必须记载“命其鉴定”以及“如不服传唤,应科罚金”等字样。如果鉴定人不服传唤,按照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则处理,但不得再次发出拘传令。意思是说,如果鉴定人不服传唤,可以另行命令他人鉴定,这与证人必须特定某人不同,因此只处以罚金,不允许拘传。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则也适用。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鉴定人必须宣誓“秉公鉴定”,宣誓的格式依照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书记官应当在鉴定令状的末尾登记鉴定人所作的宣誓,并将宣誓文附载。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鉴定人拒绝宣誓,或者虽然宣誓但拒绝鉴定,预审法官可以会同检察官,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宣告罚金。受罚者不得有异议,也不得上诉。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所列载的人员不得命令其鉴定,但如果紧急缺乏人员,可以委托其鉴定以备参考。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预审法官应当对同一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预审法官可以根据鉴定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增加鉴定人,或者改命他人。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鉴定人应当自行制作鉴定书,详细记录鉴定的顺序、所检验的事项及其时间,如果检验尚未确定,应当将其推测的内容登记。如果鉴定人意见不同,应当各自制作鉴定书,或者在一本鉴定书中登记各人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书上记载年月日、署名捺印及契印。预审法官也应当在鉴定书上登记收领的年月日,与书记官一同签印,鉴定书应当附载令状。如果是外国人进行鉴定,应当将裁判所指定的通译的译文一并附入鉴定书。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和通译应当给予路费、雇工费及其他费用。第二百条。

第八节 现行犯预审

现行犯的治罪本来贵在迅速,以防止犯人逃亡、证据湮灭,因此设立这一节以示变通。预审法官在检察官尚未告知之前,如果得知有现行犯犯下轻罪或重罪,且事情紧急需要办理,可以不等待检察官的请求,直接通知事由先行开启预审,预审法官可以直接发出令状临检犯案场所,并按照本章规定的规则进行预审处分。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推问被告、证人、鉴定人,搜索家宅,扣押物件等事,都可以进行。预审法官如前条所述,虽然没有检察官起诉,但既然已经制作检证文案作为受理公诉,就应当记载现行犯是重罪还是轻罪,预审法官应当迅速将文书送交检察官。但是,如果检察官认为该预审不宜再审,也应当依照通常规则结案。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如果检察官在预审法官之前得知有现行犯犯下轻重罪,不需要经过预审法官,可以一面通报事由直接临检犯案场所,暂时行使预审法官的处分权,但不得发出罚金宣告。意思是说,检察官没有判决罪犯的权力,所以即使临时行使法官的处分权,也不得向证人、鉴定人宣告罚金。可以听取证人及鉴定人的陈述,但不必令其宣誓。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检察官如前条办理,应当将意见书连同证据文书迅速送交预审法官。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检察官本来代行法官的权力、摄行其职务,不得擅自决断。第二百零三条所假定的检察官职务,司法警察官也可以权摄,但不得发行令状,司法警察官也应当将意见书连同证据文书以及被告人送交检察官。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被告人,无论是警察官自行捕获,还是从巡查处接受,均要送交。检察官收受被告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推问犯人,制作文案。无论是否已经发出拘留状,必须将请求书连同一切文书移送于预审法官,如果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就应当释放被告人。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预审法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推问被告人,检察官所发出的拘留状是否解除,由其自行决定。第二百零七条规定,预审法官可以对检察官及司法警察官所采取的措施进行再次查审,但检察官及司法警察官所送的文案应当附于诉讼文书。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检察官、警察官虽然是为现行犯进行预审措施,但或许不严密、或许违反程式,也不可预知,所以法官可以再次查审。惟其所送文书则应当备存文案以供参考。检察官对于现行犯轻罪,无论是否发出拘留状,是否推问被告人,如果推测此罪不需要预审,可以直接传唤至轻罪裁判所。第二百零九条。

第九节 保释

保释是指通过保证而解除羁押。凡是被告人未到定谳宣刑之间,以待其人为无罪作为治罪的要义,一许保释,二许责付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