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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日本国志五十三

第一节 正 犯

史藏 · 载记 · 已译 · 第 446–448 段

犯轻罪,再犯重罪。四,初犯轻罪,再犯违警罪。初犯、再犯共违警罪,而犯时不同一年及犯处不同一所是也。

译犯了轻罪,再次犯了重罪。第四种情况,初次犯了轻罪,再次犯了违警罪。初次犯罪和再次犯罪都属于违警罪,但犯罪时间不在同一年,且犯罪地点不在同一处。

前处重罪刑者再犯重罪,则就本刑加一等。第九十一条,但前处无期刑者无可加重,止可囚狱则加罚或不许假出狱等耳。前处重、轻罪刑者再犯轻罪,亦就本刑加一等。第九十二条,初犯轻罪而后犯重罪,不加重。初犯重罪而后犯轻罪,加重。何也?盖前刑轻而后刑重,虽不别加重处亦足以惩戒,若前刑重而后刑轻,则既经重刑而犹未悛改,非加重何以惩之?所以此加等而彼不加等也。前处违警罪刑者再犯违警罪,则就本刑加一等。但非于一年内、在同一裁判所管内重犯,不以再犯论。第九十三条。再犯加重,非初犯判罪决定后不得论。第九十四条,虽经宣告刑名,苟未经过上诉期限不得作为处刑人,若有于其间复行犯罪者,以数罪俱发论。刑期内再犯罪而宣告其刑,则先服役者,次及不服役者。若初、再犯皆应当服役,或皆应当不服役,则先其重者。先行初犯刑,后及再犯刑,顺也。然前刑若轻于后刑,则后刑未行前或遇赦典而负是因再把却免重刑也,故不问所犯前后,先服后或重者。应当罚金科料,不论次序各征收之。第九十五条。经陆海军裁判所判决者再犯重、轻罪,其初犯非照常律处断者不以再犯论。第7LL六条,虽陆海军裁判所判决,其初犯据常律处断者仍以再犯论。遇大赦而免罪者,虽再犯不以再犯论。第九十七条,如特赦期满免除、自首免罪等类,皆不得从此钆,虽三犯以上,加重之法同再犯例。第九十八条,加一等外不得别加重。

第六章 加减次序

因犯罪情状以加减应照总则,其同时加减者从左开次序以定刑名,但从犯与未遂犯及各条所揭加重、减轻,即以其加减之刑为本刑:一、再犯加重。二、宥恕减轻。三、自首减轻。四、酌量减轻。第九十九条,不定次序则判官随意先后,恐有彼此失权衡者。然先加重后减轻,亦非无一二为犯人不幸,但大抵属于宽宥,例如无期刑加重不入于死,则止从原刑减轻为有期刑等例,可以见矣。

第七章 数罪俱发

犯重、轻罪未经论决,而二罪以上俱发,从一重者处断。重罪刑以刑期长者为重,刑期相等则服役者为重。轻罪刑从其所犯情状最重者处断。第百条,轻罪刑有期长而轻者,有期短而重者,其处刑多与罚金并行,故不得不由情重者拟断。违警罪二罪以上俱发,并科各刑。若与重罪或轻罪俱发,从一重者。第百一条。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相等者不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刑以充后数。但应当罚金科料已完纳者,照第二十七条例折算以通计后刑。一圆换一日,就后刑期中扣除,其所纳金额日数止科其剩期。若其罪当笋决前罪时未发,而后与再犯罪俱发,则与再犯罪比较从一重者,而不通算前罪刑。第百二条,再犯可加重,如其俱发之罪重于再犯罪,亦可从其重者。而通计前刑扣除所经年月,或反有轻于再犯者之刑,故不通算。数罪俱发虽从一重者,其没收征偿仍从各本条科之。第百三条。

第八章 数人共犯

第一节 正 犯

二人以上共犯罪者皆为正犯,各科其刑。第百四教诱人而使犯重、轻罪者亦为正犯。第百五条,教诱或以诈欺,或以胁迫,或以赠遗,或以威权,罪皆同等。就正犯之身应特加重者,不得施之他正犯、从犯及教诱者。第六条,例如子殴其父母,加凡人例二等,而不得以此例施之他共犯人。由犯人多数而应加重者,不得通计教诱者以充其数。第百七条,例如一人教诱已决囚徒,而二人应之通谋逃走,若算之为三人,不得不依第四十五条例各加一等。而不算入教诱者,则止照第百四十二条例拟断,不加等。如指画方法以教诱人,其应者乘其教诱及其所指画之外,例如教之殴打人而至杀伤人者。或其所现行之事与教诱者之指画殊者,例如教之窃盗,而犯人乘所教为强盗。照左例处断教诱者:一,所犯重于所教诱罪,止从其所指画罪科刑。例如教诱为窃盗,而犯者乃为强盗,处教诱者止于其所指画窃盗罪。二,所犯轻于所教诱罪,则从其所犯之罪

译先前被判处重罪刑罚的人再次犯重罪,则在本刑基础上加一等。第九十一条,但是先前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无法加重,只能增加监禁或不允许假释出狱等。先前被判处重罪或轻罪刑罚的人再次犯轻罪,也在本刑基础上加一等。第九十二条,初次犯轻罪而后犯重罪,不加重刑罚。初次犯重罪而后犯轻罪,则加重刑罚。为什么呢?因为先前刑罚轻而后刑罚重,即使不另外加重处罚也足以起到惩戒作用;如果先前刑罚重而后刑罚轻,那么既然已经受过重刑却仍未悔改,不加重刑罚又怎么惩戒呢?所以这里加等而那里不加等。先前被判处违警罪刑罚的人再次犯违警罪,则在本刑基础上加一等。但不是在一年内、在同一裁判所管辖范围内再次犯罪的,不以再犯论处。第九十三条。再犯加重,不是在初犯判决确定后不得论处。第九十四条,虽然已经宣告刑名,如果未经过上诉期限,不得作为已受刑之人,如果在此期间又犯罪的,以数罪俱发论处。在服刑期内再次犯罪并宣告刑罚,则先执行已服刑的部分,再执行未服刑的部分。如果初犯和再犯都应当服刑,或者都应当不服刑,则先执行刑罚较重者。先执行初犯刑罚,后执行再犯刑罚,这是顺理成章的。然而如果前刑轻于后刑,那么在后刑执行前可能遇到赦免而免除,因此为了避免再次免除重刑,所以不论所犯罪行的先后,先执行后犯或刑罚较重者。应当处以罚金或科料的,不论次序分别征收。第九十五条。经陆海军裁判所判决的人再次犯重罪或轻罪,其初犯不是按照常律处断的,不以再犯论处。第九十六条,虽然经陆海军裁判所判决,其初犯按照常律处断的,仍以再犯论处。遇到大赦而免除罪责的人,即使再犯也不以再犯论处。第九十七条,如特赦期满免除、自首免罪之类,都不得从此获利,即使三犯以上,加重之法同再犯例子。第九十八条,加一等之外不得另外加重。

第六章 加减次序

因犯罪情状而加减刑罚应照总则,同时加减的按照下列次序确定刑名,但从犯与未遂犯以及各条所列的加重、减轻,即以加减后的刑罚为本刑:一、再犯加重。二、宽恕减轻。三、自首减轻。四、酌情减轻。第九十九条,如果不规定次序,法官随意先后,恐怕有彼此失去权衡的情况。然而先加重后减轻,也并非没有一两个对犯人不利的情形,但大体上属于宽宥,例如无期徒刑加重不进入死刑,则只从原刑减轻为有期徒刑等例子,可以看出来。

第七章 数罪俱发

犯重罪、轻罪未经判决,而两罪以上同时发现,从一重者处断。重罪刑罚以刑期较长者为重,刑期相等则服刑者为重。轻罪刑罚从所犯罪行情状最重者处断。第一百条,轻罪刑罚有期长而轻的,有期短而重的,其处刑多与罚金并行,所以不得不由情重者拟断。违警罪两罪以上同时发现,合并科处各刑。如果与重罪或轻罪同时发现,从一重者。第一百一条。一罪先发现已经判决,其余罪行后被发现,其轻罪相等的不予论处,重罪再论处,通计前刑以充后数。但是应当处以罚金或科料已完纳的,照第二十七条条例折算以通计后刑。一圆换一日,就从后刑期中扣除,其所纳金额日数只科处剩余刑期。如果其罪在判决前罪时未被发现,而后与再犯罪同时发现,则与再犯罪比较从一重者,而不通计算前罪刑罚。第一百二条,再犯可以加重,如果同时发现的罪行重于再犯罪,也可以从一重者。而通计前刑扣除所经过的年月,或者反而有轻于再犯者刑罚的情况,所以不通算。数罪俱发虽然从一重者,其没收征偿仍按照各本条科处。第一百三条。

第八章 数人共犯

第一节 正犯

两人以上共同犯罪者皆为正犯,分别科处刑罚。第一百四条,教诱人而使犯重罪、轻罪者亦为正犯。第一百五条,教诱或以欺诈,或以胁迫,或以赠遗,或以威权,罪行皆同等。对正犯之身应特别加重的,不得施之于其他正犯、从犯及教诱者。第十六条,例如儿子殴打其父母,加凡人例二等,而不得以此例施之于其他共犯人。因犯人多数而应加重的,不得通计教诱者以充其数。第十七条,例如一人教诱已决囚徒,而两人应之通谋逃走,如果算之为三人,不得不依第四十五条条例各加一等。而不算入教诱者,则只照第一百四十二条条例拟断,不加等。如指示方法以教诱人,其应者乘其教诱及所指示之外,例如教之殴打人而至杀伤人者。或者其所行之事与教诱者之指示不同的,例如教之窃盗,而犯人乘所教行强盗。按照下列例子处断教诱者:一、所犯重于所教诱罪,只从其所指示罪科刑。例如教诱为窃盗,而犯人乃为强盗,处教诱者只于其所指示窃盗罪。二、所犯轻于所教诱罪,则从所犯之罪

科刑。第百八条,例如教诱为强盗而犯人止窃洛.亦钋教诱者以窃椿罪。

译科处刑罚。第八十条,例如教唆引诱他人做强盗,而犯罪者仅实施盗窃,也按盗窃罪处罚教唆引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