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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日本国志六十二

第十二节 诬告及诽毁之罪

史藏 · 载记 · 已译 · 第 469–471 段

第五节 关自杀之罪

教唆人使自杀,又受人嘱托为自杀之人下手者,处六月以上、三年以下轻禁锢,附加十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其他为自杀人帮助者减一等。第三百二十条。图自己之利,教唆他人令自杀者处重惩役。第三百二十一条。

第六节 擅逮捕监禁人之罪

擅逮捕人又监禁私处者,处十一日以上、以下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其监禁若过数日或十日,应算日数加一等。第三百二十二条。擅监禁束缚人或殴打拷责,又屏去饮食、衣服施行一切苛刻事者,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加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二十三条。犯前条之罪致人疾病死伤者,照殴打创伤各本条从重处断。第三百二十四条。擅监禁人临水、火、震灾之际不解监禁,致人死伤者亦同前条罪。第三百二十五条。

第七节 胁迫之罪

以杀胁迫人、以放火胁迫人,皆谓以言词恐吓人。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其以殴打创伤或焚烧财产、毁坏家屋、径行劫掠等事胁迫人者,处十一日以上、二月以下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二十六条。携带凶器而犯前条罪者各加一等。第三百二十七条。以加害亲属相胁迫者,亦同前二条例。第三百二十八条。此节所揭载,待受其胁迫者或亲属等告诉而后论罪。第三百二十九条。

第八节 堕胎之罪

怀胎妇女以药物及其他方法堕胎者,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第三百三十条。使人以药物及其他方法堕胎者亦同前条。因而妇人致死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第三百三十一条。医师、产婆及药商等犯前条罪者各加一等。第三百三十二条。威逼怀胎妇女又诓骗令堕胎者,处一年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锢。第三三十三条。知为怀胎而殴打暴行因致堕胎者,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其非有堕胎之意者处轻惩役。第三三十四条。犯前二条之罪致妇人笃疾或死者,照殴打创伤各本条从重处断。第三百三十条。

第九节 遗弃幼儿及老者病者之罪

遗弃未满八岁幼儿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不能自谋生活遗弃老者、疾病者亦同。第三三十六条。

以未满八岁幼儿或老者、病者遗弃于旷野无人之地,处重禁锢。第三百三十七条。得人之给料、受人之依托、力可保养者犯前二条罪各加一等。第三百三十八条。遗弃老幼因而致废疾者处轻惩役。若至笃疾者处重惩役。至死者处有期徒刑。第三百三十九条。己所有地看守所及之处有遗弃幼儿老疾者,知而不扶助又不申告官署者,处十五Lt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若有罹疾病昏倒者,知而不扶助、不申告者亦同。第三百四十条。

第十节 略取诱拐幼者之罪

略取诱拐十二岁未满幼者,或藏匿、或交付他人者,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附加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三百四十一条。略取十二岁以上、二十岁未满幼者,或藏匿、或交付他人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附加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仅诱拐、藏匿或交付他人者,处六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四十二条。略取诱拐幼者为仆婢,又假设名称以使役之者,照前二条例各减一等。第三四十三条。前数条所揭,待被告者及其亲族告诉而后论罪。惟幼者或至长大婚姻之时而遵礼从式者不论。第三百四十四条。略取诱拐二十岁未满幼者交付与外国人者,处轻惩役。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十一节 猥亵奸淫重婚之罪

对十二岁既满男女为猥亵之事,又对十二岁以上男女以暴行胁迫为猥亵之事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对十二岁未满男女以暴行胁迫为猥亵之事者,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加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四十七条。强奸十二岁以上妇女者处轻惩役。其以药酒等物诱令迷乱而奸淫者,以强

译第五节 关于自杀之罪

教唆他人自杀,以及接受嘱托为自杀者动手的人,判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轻禁锢,并处罚金十圆以上、五十圆以下。其他为自杀者提供帮助的人,减一等处罚。第三百二十条。为了谋取自身利益,教唆他人自杀的人,判处重惩役。第三百二十一条。

第六节 擅自逮捕监禁他人之罪

擅自逮捕他人并在私人场所监禁的,判处十一日以上、以下重禁锢,并处罚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如果监禁超过数日或十日,应按天数加一等处罚。第三百二十二条。擅自监禁、束缚他人,或殴打拷问,又断绝饮食、衣物,施行一切苛刻行为的,判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并处罚金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第三百二十三条。犯前条之罪导致他人患病、死亡或受伤的,依照殴打、创伤各本条从重处罚。第三百二十四条。擅自监禁他人,在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发生时不予释放,导致他人死亡或受伤的,亦同前条之罪。第三百二十五条。

第七节 胁迫之罪

以杀害相胁迫、以放火相胁迫,均称为以言语恐吓他人。判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并处罚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以殴打、创伤或焚烧财产、毁坏房屋、强行劫掠等行为胁迫他人的,判处十一日以上、二月以下重禁锢,并处罚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第三百二十六条。携带凶器犯前条之罪的,各加一等。第三百二十七条。以加害亲属来胁迫他人的,亦同前二条规定。第三百二十八条。本节所列罪行,须待受胁迫者或其亲属等提出告诉后才予论罪。第三百二十九条。

第八节 堕胎之罪

怀孕妇女以药物及其他方法堕胎的,判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第三百三十条。使他人以药物及其他方法堕胎的,亦同前条。因此导致妇女死亡的,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第三百三十一条。医师、接生婆及药商等犯前条之罪的,各加一等。第三百三十二条。威逼怀孕妇女或欺骗使其堕胎的,判处一年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锢。第三百三十三条。明知是怀孕妇女而殴打施暴导致堕胎的,判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如果没有堕胎意图的,判处轻惩役。第三百三十四条。犯前二条之罪导致妇女重伤或死亡的,依照殴打、创伤各本条从重处罚。第三百三十五条。

第九节 遗弃幼儿及老者病者之罪

遗弃未满八岁幼儿的,判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不能自理生活者,遗弃老者、病人的,亦同。第三百三十六条。将未满八岁幼儿或老者、病人遗弃于旷野无人之地的,判处重禁锢。第三百三十七条。接受他人报酬、受托抚养、有能力照料者犯前二条之罪的,各加一等。第三百三十八条。遗弃老幼导致其残疾的,判处轻惩役。若导致其重伤的,判处重惩役。导致其死亡的,判处有期徒刑。第三百三十九条。在自己所有或看守的地方有遗弃的幼儿、老者或病人,知情而不扶助又不向官府报告的,判处十五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如果有患病昏倒的人,知情而不扶助、不报告的,亦同。第三百四十条。

第十节 略取诱拐幼者之罪

略取、诱拐十二岁以下幼童,或藏匿、或交付他人的,判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并处罚金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第三百四十一条。略取十二岁以上、二十岁以下幼童,或藏匿、或交付他人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并处罚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仅诱拐、藏匿或交付他人的,判处六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并处罚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第四百四十二条。略取、诱拐幼童作为仆婢,又假借名义加以使役的,依照前二条规定各减一等。第三百四十三条。前数条所列,须待被告者及其亲属提出告诉后才予论罪。但若幼童已长大至婚配之时且遵从礼制仪式的,不予论罪。第三百四十四条。略取、诱拐二十岁以下幼童交付给外国人的,判处轻惩役。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十一节 猥亵、奸淫、重婚之罪

对已满十二岁的男女实施猥亵行为,以及对十二岁以上男女以暴力、胁迫实施猥亵行为的,判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并处罚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三百四十六条。对十二岁以下男女以暴力、胁迫实施猥亵行为的,判处有期徒刑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并处罚金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第三百四十七条。强奸十二岁以上妇女的,判处轻惩役。以药酒等物诱使迷乱而奸淫的,以强

奸论。第三百四十八条。奸淫十二岁未满幼女者处轻惩役。若强奸者处重惩役。第三百四十九条。前数条所揭载,待被害者及其亲属告诉而后论罪。第三百五十条。犯前数条罪因而致人死伤者,照殴打创伤各本条从重处断。但由强奸因致废疾、笃疾者处有期徒刑。致死者处无期徒刑。第三五十一条。劝诱十六岁未满男女已为媒合者,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五十二条。与有夫之妇奸通者,先是,明治六年改正奸律,奸无夫之妇者不论罪,故此律特指有夫之妇。考泰西和奸之罪均处禁锢,佛律二年以下,德律六月以上,经其夫告诉而后论罪。若无夫之妇,无告诉者均置不问。盖信重于礼,情重于理,其律意大抵如此也。处六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男女同罪。此条待本夫告诉而后论罪。但本夫先系纵容奸通者,虽诉不论。第三百五十三条。有配偶者重结婚姻,处六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加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配偶兼男女而言。

译奸淫罪。第三百四十八条。奸淫未满十二岁幼女的,判处轻惩役;若是强奸的,判处重惩役。第三百四十九条。上述各条所规定的罪行,须等待被害人及其亲属提出控告后,才予以定罪。第三百五十条。犯上述各条之罪,因而导致他人死亡或受伤的,依照殴打、创伤各本条从重处罚。但若是因强奸导致他人废疾、笃疾的,判处有期徒刑;导致死亡的,判处无期徒刑。第三百五十一条。诱骗未满十六岁的男女,并已为其撮合婚配的,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重禁锢,并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五十二。与有丈夫的妇女通奸的,此前,明治六年修订奸淫律时,奸淫无丈夫的妇女不予定罪,因此本律特别指明是有丈夫的妇女。考察西方通奸之罪均判处禁锢,法国刑法为二年以下,德国刑法为六月以上,须经其丈夫控告后才予以定罪。若是无丈夫的妇女,没有控告的,一律不予追究。这是因为信任重于礼教,情感重于理性,其立法意图大致如此。判处六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男女同罪。本条须等待本夫控告后才予以定罪。但若是本夫先前纵容通奸的,即便控告也不予定罪。第三百五十三条。已有配偶者再次缔结婚姻的,判处六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并附加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五十四。配偶一词,兼指男女双方而言。

第十二节 诬告及诽毁之罪

以不实之事诬告人者,照第二百二十条所载伪证例处断。第三百五十五条。虽为诬告,于被告未推问之前而自首悔过者免本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诬告致被告人受刑,照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所载之例处断。第三百五十七条。摘发恶事丑行诽谤人者,不问事实有无,照左例处断:一,公然演说诽毁人者,处十一Lt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锢,附加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二,公布书册、图画,又作为杂剧、偶像诽毁人者,处十五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附加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五十八耙诽毁已死者,若非出于诬罔,不得照前条之例处断。第三百五十九条,前条所载即事实非诬,亦依律论罪。盖名誉荣辱关人大节,且暖昧之事非人所应知,乃公然对众诽毁,且以书册、图画、杂剧、偶像形容其状,不加禁遏将造言飞语,见事风生,即毛卵钩须乌有之事,亦不难抉摘装点以快已私,其事伊于胡底。中国通例,有造匿名揭帖以诽谤人者,除其事立按不问外,犯者审实拟绞。所犯之罪虽与此有殊,而律重诛心用意则一也。医师、药商、稳婆、代言人、辩护人、代书人等及神官、僧侣,受人委托因得知其阴私而漏告于众者,以诽谤论,处十一日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锢,附加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但由裁判官传唤,令其陈述事实者不在此限。第三百六十条。此节所记载诽毁之罪,待被害者及死者之亲属告诉而后论罪。第三百六十一条。

第十三节 对其祖父母、父母之罪

子孙谋杀其祖父母、父母者处死刑。关自杀罪照凡人之刑加二等。第三百六十二条。子孙对其祖父母、父母犯殴打创伤,其他监禁、胁迫、遗弃、诬告、诽毁之罪者,按各本条所载照凡人之例加二等。其致废疾者处有期徒刑。致笃疾者处无期徒刑。致死者处死刑。第三百六十三条。子孙对其祖父母、父母不给衣食缺奉养者,处十五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致疾病或死者亦同前条例。第三六十四条。对祖父母、父母犯杀伤罪者,不得用宥恕例,但犯时不知而误犯者谓离别日久,相逢不识,以小故斗殴至于杀伤。又深夜昏黑误为他人,以凶器拿捕至于杀伤之类。不在此限。第三百六十五条。

第二章 对人财产之罪第一节 窃盗之罪

窃取他人物品者为窃盗罪,处二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锢。第三百六十六条。乘水、火、震灾之变为窃盗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第三百六十七条。逾越墙户或毁坏或开钥而人人邸舍、仓库,犯窃盗者亦同前条。第三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犯前三条罪者各加一等。第三百六十九条.、携带凶器人人住宅为窃盗者,处轻惩役。第三七十条、虽系己物已典付他人,又有官司之命令他人监守而窃取之者,以窃盗论。第三百七十一条。于田野窃取谷类菜果及其他产物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第三百七十二条。于山林窃取竹木矿物及其他产物,又于川泽池沼窃取所生养鱼鳖,及关人营业产物者亦同前条。第三百七十三条,,于牧场窃取牧畜兽类者,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第三百七十四条..此节所揭载轻罪欲犯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处断。第三百七十五条。犯此节所记之轻罪处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三百七十六条,此节所载惟携带凶器入人住宅为窃盗者处轻惩役,以其实有盗心,故科以重罪。其他处重禁锢,皆轻罪也,或本非为窃之人,或实无作盗之意,偶然贪得,中亦有可悯谅者。但乘水、火、地震不及防范之时,当山林田野易于攫取之地,而公然为盗,其人之心术不端巳可概见,故虽科轻罪仍付监视。祖父母、父母、夫妻、子孙及其配偶者,又同居兄弟姊妹互相窃财物者,不以窃盗论。若与他人共犯而分取财物者,仍以窃盗论。第三百七十七条。

第二节 强盗之罪

以暴行加人或胁迫人而强取财物者为强盗,处轻

译第十二节 诬告及诽谤之罪

以不实之事诬告他人者,依照第二百二十条所载伪证罪的条例进行处罚。第三百五十五条。虽然是诬告,但在对被告进行审问之前自首悔过的,免除本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诬告导致被告人受刑的,依照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所载的条例进行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揭发他人的恶行丑事并进行诽谤者,不论事实是否存在,依照下列条例处罚:一,公然演说诽谤他人者,判处十一天以上、三个月以下的重禁锢,并附加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的罚金。二,通过公布书册、图画,以及制作杂剧、偶像来诽谤他人者,判处十五天以上、六个月以下的重禁锢,并附加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的罚金。第三百五十八条。诽谤已故之人,如果不是出于欺骗蒙蔽的目的,不得依照前条的条例进行处罚。第三百五十九条。前条所载,即使事实并非虚假,也依照法律论罪。因为名誉荣辱关乎人的大节,且暧昧之事本非人所应知,却公然对众人进行诽谤,并且用书册、图画、杂剧、偶像来描绘其状,如果不加以禁止遏制,将会导致造谣生事,无中生有,即便是毫无根据之事,也不难被挖掘粉饰以满足私欲,其后果将不堪设想。中国的通例,有制造匿名揭帖来诽谤他人者,除非事情立即查清不再追究,否则犯人审实后判处绞刑。所犯之罪虽然与此有所不同,但法律重在诛心,用意则是一致的。医师、药商、稳婆、代言人、辩护人、文书代写人等,以及神官、僧侣,受人委托因而得知其隐私却泄露给公众者,以诽谤罪论处,判处十一天以上、三个月以下的重禁锢,并附加五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的罚金。但是,由裁判官传唤,令其陈述事实的,不在此限。第三百六十条。本节所记载的诽谤罪,须等待被害者及死者的亲属提出控告后,才进行论罪。第三百六十一条。

第十三节 对祖父母、父母之罪

子孙谋杀其祖父母、父母者,判处死刑。涉及自杀罪的,依照普通人的刑罚加重二等。第三百六十二条。子孙对其祖父母、父母实施殴打致伤,以及其他监禁、胁迫、遗弃、诬告、诽谤之罪者,按照各本条所载,依照普通人的条例加重二等。导致废疾的,判处有期徒刑。导致笃疾的,判处无期徒刑。导致死亡的,判处死刑。第三百六十三条。子孙对其祖父母、父母不提供衣食、缺乏奉养者,判处十五天以上、六个月以下的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的罚金。导致疾病或死亡的,也依照前述条例。第三百六十四条。对祖父母、父母犯杀伤罪的,不得适用宽恕条例,但犯罪时不知情而误犯的,例如离别日久,相逢不识,因小事斗殴以至于杀伤;又如在深夜昏黑中误认为是他人,用凶器抓捕以至于杀伤之类,不在此限。第三百六十五条。

第二章 侵犯他人财产之罪

第一节 窃盗之罪

窃取他人物品者,为窃盗罪,判处两个月以上、四年以下的重禁锢。第三百六十六条。趁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变之际进行窃盗者,判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重禁锢。第三百六十七条。逾越墙门或毁坏或开锁而进入他人住宅、仓库,犯窃盗罪的,也依照前条处罚。第三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犯前三条之罪者,各加重一等。第三百六十九条。携带凶器进入他人住宅进行窃盗者,判处轻惩役。第三百七十条。即使是自己的物品已典当给他人,又有官府命令他人看守而窃取者,以窃盗罪论处。第三百七十一条。在田野窃取谷物、蔬菜、水果及其他产物者,判处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重禁锢。第三百七十二条。在山林窃取竹木、矿物及其他产物,又在水流、沼泽、池塘窃取所养殖的鱼鳖,以及关乎他人营业产物者,也依照前条处罚。第三百七十三条。在牧场窃取牲畜者,判处两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的重禁锢。第三百七十四条。本节所记载的轻罪,欲犯而未遂者,依照未遂犯罪的条例进行处罚。第三百七十五条。犯本节所记之轻罪而判处刑罚者,附加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的监视。第三百七十六条。本节所载,只有携带凶器进入他人住宅进行窃盗者判处轻惩役,因为其确实有盗窃之心,故科以重罪。其他判处重禁锢的,都是轻罪,或者本非惯偷之人,或者实在没有作盗之意,只是偶然贪得,其中也有可怜悯谅解之处。但是,趁水灾、火灾、地震等不及防范之时,当山林田野易于攫取之地,公然为盗,其人心术不正已可概见,故虽科以轻罪,仍附加监视。祖父母、父母、夫妻、子孙及其配偶,又同居的兄弟姊妹互相窃取财物者,不以窃盗罪论处。若与他人共同犯罪而分取财物者,仍以窃盗罪论处。第三百七十七条。

第二节 强盗之罪

以暴力加于人或以胁迫手段强取财物者,为强盗罪,判处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