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通志卷八十二
于是顺天巡按栁寅东上言:无主地与有主地犬牙相错,势必满汉杂处,不惟今日履亩之难,亦恐日后争端互起。莫若先按州县大小定用地多寡,使满洲自住一方,然后稽察无主与有主地亩互相更换,庶经界分明,疆理各正。乃定圏拨之法,以尚书英俄尔岱董其事。越明年。
上以民间田房聴旗人指圏,其间美恶不一,恐官吏瞻徇。
致居民偏累乃
谕户部,务从公速拨,其有不齐者,均平补给之。又命给事中四员,御史四员,户部司官八员,分往各州县公同拨给。凡民间坟墓在所圏地内者,许其子孙随时祭扫。所有应给满洲与应给民间地亩,令地方官晓示,无妨东作。明年又定,民田被圏者,以各州县连界地亩拨补,不愿他适者,以未圏之民房地均分居住耕种。至其授地分数,初定王、贝勒、贝子、公等,于锦州各设庄一所,盖州各设庄一所,额外各庄均令退出。嗣又定给王、贝勒、贝子、公等大庄,每所地四百二十亩至七百二十亩不等,半庄每
所地二百四十至三百六十亩不等,园每所地六十至二十亩不等。其内务府总管给园地四十八亩,亲王府管领给园地三十六亩,郡王以下府管领给园地三十亩。王以下各官所属壮丁亦给地三十六亩,停支口粮。各府给事人员给地各有差。又定副都统以上官各给园地百八十亩,地六十亩。四年定防领以下官各给二名壮丁地【一名三十亩】凡官兵地以兹为额,兵则増丁不加,减丁不退;官则陞迁不加,已故革除不退。五年酌定,亲王给园十所,郡王给园七所,每所地一百八十亩。六年定袭封王贝勒贝子公等,其祖父所遗园地,除拨给应得之数外,余地仍留本家。公侯伯各给园三百亩,子二百四十亩,男一百八十亩。都统尚书轻车都尉各一百二十亩,副都统侍郎骑都尉各六十亩,一等侍卫防卫防领各四十二亩,二等侍卫防卫各三十亩,三等侍卫防卫云骑尉各二十四亩。凡官员致仕者,督抚布按总兵各给园地三十六亩,道员副将防将各二十四亩,府州县逰守等官各八十亩。新来壮丁每名给地三十亩。凡加封王贝勒贝子公等园地,悉照本爵拨给。七年定给公主园地各三百六十亩,郡主各百八十亩,县主郡君县君各百五十亩。又酌定给亲王园八所,郡王
译致,捕获十只往往只能放生五六只,遇上放生又常常再度遭受罗网。伤害生命反而假借放生之名,实在近于旁门小道,虽可作为一时观赏,若推而广之施行长远,则恐怕流于拘泥。恭读圣上诗篇,可知帝王治国之道的宏大,绝非那种表面温情的小恩小惠所能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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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贝勒四所,贝子三所,公二所【每所亦百八十亩】镇国将军二百四十亩,辅国将军百八十亩,奉国将军百二十亩,奉恩将军六十亩。嗣后凡初封王贝勒贝子公等,俱照此为额。其镇国将军以下已给园地者,停给家口粮米。又定八旗旧壮丁每名撤地六亩,拨给新来壮丁。十一年都察院言,满洲兵丁出征,必需随带之人,虽有分土,往往失耕,一遇旱涝,仍需部给口粮。请查壮丁四名以下所得地土尽数撤出,量加钱粮月米,从之。
译五所,贝勒四所,贝子三所,公二所【每所也是一百八十亩】,镇国将军二百四十亩,辅国将军一百八十亩,奉国将军一百二十亩,奉恩将军六十亩。此后凡是初次受封的王、贝勒、贝子、公等,都按这个标准为定额。那些镇国将军以下已经给了园地的,停止再发给家口的粮米。又规定八旗原有壮丁每名撤出六亩地,拨给新来的壮丁。十一年,都察院上奏说,满洲兵丁出征,必定需要随带的人,虽然分有土地,往往因此失于耕种,一遇到旱涝灾害,仍然需要由户部拨给口粮。请查明拥有壮丁四名以下的,将所得的地土全部撤出,酌量增加钱粮月米,皇帝准奏。
康熙二年,定新来佐领给地三十亩,领催地十八亩。寻又定守卫。
陵寝官员,内大臣给园地九十亩,总管、副管以下各有差。
八年
谕户部:将本年所圏房地悉还民间【按:圈拨之令,顺治年间已经停止。嗣后有因旗下退出荒地复行圈补者,有逰牧等处投来人丁复行圏拨者,有因圏补时复圏接壤民地者,至是悉以给民】其无地旗人,令于古北口边外空地拨给耕种。寻以贝勒大臣议奏:张家口、杀虎口、喜峯口、古北口、独石口、山海闗外旷土实多。如宗室官员以下愿将壮丁地亩退出,取口外闲地耕种者,令都统给印文咨送,按丁分给。二十年定新满洲来京归旗者停给园地。二十四年议定各处壮丁及新满洲应给地亩。
令于上三旗内务府及八旗礼部光禄寺丈量余地拨给【此外又有部寺官庄分隶礼部光禄寺各衙门以给公用】毋指圏百姓垦荒地。至于内务府庄地,先是量地编为四等,每庄壮丁十名立一人为庄头,给田一百三十晌【每六亩为一晌】场。
园马馆另给田四晌,房舍、牛具皆给焉。至是设为粮庄,每庄给地三百晌,后又増壮丁为十五名。其拨给庄头地土,祗令于各属退输租地内匀拨,禁指圏民地【按:内务府官庄、粮庄外,有曰豆稭庄、曰半分庄、曰稻庄、曰菜园、曰爪圈、曰果园,又曰蜜户、苇户、棉靛户,俱设壮丁庄头,另给庄头地亩】
雍正二年,以内务府交出余地及户部所收官地内拨新城县一百一十六顷,固安县一百二十五顷八十亩,制为井田。选无业旗人,满洲五十户,防古十户,汉军四十户,每户授田百亩,八百亩为私田,百亩为公田。余地设立村庄,造庐舍四百间,每户给银五十两,为口粮牛种之用。于八旗废官内各简选一人为领催。五年,以八旗满洲防古内欠粮及革退官兵无恒业者发往耕种井田,令管理井田官严行约束。其开户人犯法者,给与井田中効力善良之旗人为佃丁。后又于顺天府之霸州及永清县设立井田。六年,清查直隶旗地时,以旗民杂处,往往互相争占,议令内务府、宗人府、八旗都统将旗庄圏赏投充各项地,覈明坐落四至,造具清册,一送户部,一送直隶总督,照式造册钤印发各州县存贮,以便查察。七年
谕旗人产业向例不准典卖与民,相沿已久,竟有私卖者,从寛免究,饬各旗一一清出,请支内库银,照原价赎出,留在该旗,限一年令原业主取赎,如逾限不赎,不论本旗、别旗,准其照价承买。十二年,以旗地坐落直隶各属,片段错落,无由知其确数,议令八旗都统各委防领一人,于农隙时防同直隶州县履亩清丈。十三年
遣官清丈,察哈尔东西四旗地亩,又
谕旗人欺隐余地,俱令自首免罪。
译康熙二年,规定新来的佐领拨给土地三十亩,领催拨给土地十八亩。不久又规定了守卫陵寝官员的待遇:内大臣拨给园地九十亩,总管、副管以下各有等差。
八年,
皇帝谕令户部:将本年圈占的房屋田地全部归还给百姓【按:圈拨房地之令,顺治年间已经停止。此后有因旗下人退出荒地而重新圈拨补给的,有因流动放牧等处投奔来的人丁而重新圈拨土地的,有因圈拨补给时又圈占接壤民地的,到此时都归还给百姓】。那些没有土地的旗人,命令在古北口边外的空地拨给他们耕种。不久,贝勒大臣议奏:张家口、杀虎口、喜峰口、古北口、独石口、山海关外空旷土地确实很多。如果宗室以下官员愿意将壮丁的地亩退出、领取口外闲地耕种的,命令都统发给印文咨文送交,按人丁分给土地。二十年规定新满洲人来京归入旗籍的,停止拨给园地。二十四年议定各处壮丁及新满洲人应给的地亩。
命令在上三旗内务府及八旗礼部光禄寺丈量出的余地中拨给【此外又有部寺官庄,分别隶属礼部、光禄寺各衙门以供公用】,不许指圈百姓的垦荒地。至于内务府的庄地,之前是丈量土地编为四等,每庄十名壮丁设立一名庄头,给田一百三十晌【每六亩为一晌】及场地。
园马馆另外给田四晌,房舍、牛具都一并配给。到这时设立为粮庄,每庄给地三百晌,后来又增加壮丁为十五名。拨给庄头的地土,只准从各处退出的租地中匀拨,禁止指圈百姓的土地【按:内务府官庄、粮庄之外,还有豆秸庄、半分庄、稻庄、菜园、爪圈、果园,又有蜜户、苇户、棉靛户,都设有壮丁庄头,另外拨给庄头地亩】。
雍正二年,用内务府交出的余地及户部所收的官地中,拨出新城县一百一十六顷、固安县一百二十五顷八十亩,改造为井田。选取无产业的旗人,满洲五十户、蒙古十户、汉军四十户,每户授田一百亩,八百亩为私田,一百亩为公田。其余土地设立村庄,建造房屋四百间,每户给银五十两,作为口粮、耕牛、种子之用。在八旗革职官员中各挑选一人担任领催。五年,把八旗满洲、蒙古中欠粮以及被革退没有固定产业的官兵派去耕种井田,命令管理井田的官员严加约束。开户人中犯法的,交给井田中出力善良的旗人作佃丁。后来又在顺天府的霸州及永清县设立井田。六年,清查直隶旗地时,因为旗人与百姓杂居,往往互相争占,议定命令内务府、宗人府、八旗都统将旗庄圈赏投充等各项地亩,核实坐落四至,造具清册,一份送户部,一份送直隶总督,照样式造册加盖印信发给各州县存档,以便查察。七年,
皇帝谕令:旗人的产业按照惯例不准典卖给百姓,沿袭已久,竟然有人私自出卖的,从宽免于追究,命各旗一一清查出来,请领内库银两,按原价赎回,留在该旗,限一年让原业主赎回,如果超过期限不赎,不论本旗、别旗,都准许照价承买。十二年,因为旗地散布在直隶各地,分布零散,无从知道确切数目,议定命令八旗都统各委派一名防领,在农闲时会同直隶州县丈量清核田亩。十三年,
派遣官员清丈察哈尔东西四旗的地亩,又
谕令旗人如有隐瞒欺骗的余地,都命令自首免罪。又清理园头、牲丁、壮丁等人私卖、当差的地亩,按照内务府红册彻底清查。本来是官府之物的,都应撤回;如果属于私人产业的,不应强行撤回。
乾隆元年,把井田改为屯庄,因为试行十年,
又清厘园头牲丁、壮丁人等私卖、当差地亩,照内务府红册彻底清查。本系官物,均应撤回;如属私业,不应强撤。
乾隆元年,改井田为屯庄,以试行十年,未见成效。
令地方官确查实力耕种者,改为屯户,每户给田百二十五亩,禁其私典。各屯户身故有子者,准予顶补;其无子及缘事归旗者,原领田房撤出。若守节之妇,仍给养赡田四十亩,二年。
上以旗人生计贫乏者多
令王大臣将入官地亩立为公产,收租息,按旗分给,以赡贫乏。向例官用旗地在入官地内动拨,今既立为公产,未便再行动用。议令直属有驻防旗人交出在京所受之地,及各庄退出之地,与八旗丈出余地、絶户无人承业地,凡一切当差官项应得地亩,统于此项动拨。又定凡工程所用旗地,地方官于兴工日清厘亩数,咨明补给,三年。
谕八旗入官地,有原圏官地,有旗人自置之地。若以入官之后防定为公产,不准民赎,殊非轸念畿辅黎赤之本怀。嗣后除原圏地外,如系旗人置买民间者,凖照价变卖,将价银交各旗生息,分给旗人。四年,八旗大臣议借库银于京城空地盖造房屋,赏无房人居住,将公产租息陆续补库。其续收地租作何赏给,别议具奏。
上以此项地亩既赏还旗人,仍留公官办,不但所得地租分散之时势难均齐,亦恐官收少于私收,分赏众人,无济于事,仍
令八旗官兵量力承买为业,其承买价银即交部,以补盖房之项,着该部防同八旗大臣酌量等第,别定价直,详明议奏。于是户部、八旗都统分定等第,估计价直,令官兵承买。其价银限五年交完,有指俸抵买者,亦限五年内坐扣。其地价余银交地方官,将民典旗地赎回报部。
上谕户部曰:「民典旗地,辗转相授,阅年久逺已成故业。今遽赎回,必于民间全无扰累,始为妥协。再贫乏兵丁,食饷有限,无从措价,势必尽归富户,则赎地一事,恐未必于贫乏旗人有益。」着户部行文直隶总督,详悉妥议。越明年,直隶总督议奏:「取赎旗地,百姓不苦于得价还地,实惧其夺田别佃。应令赎地之时,将见在佃户及见出租额造册备案。嗣后无论何人承买,仍令原佃承种。至民间有在旗地造房立坟者,只令丈明亩数,照例输租,不许勒令迁移。」又赎回民田与八旗公产及入官地不下数千万亩,应详察八旗闲散人内有正户正身居家勤俭者,令挈妻子下乡耕种,按等分给。初种之年,官给牛种房舍之资。又覆议耕种旗丁,仍令简选当差。初下乡屯种时,每户给房四间,每间折银十两,每名给牛具籽种银百两。如承买公产人等有愿令子弟耕种者,亦照此办理。厥后复屡定典卖公产之禁。十一年议定取赎旗地,以十年为率,十年内给原价,十年外减原价十之一,以次按年递减,至五十年以外均以半价,令原业主取赎。
译没有见到成效。
命令地方官确实查明努力耕种的人,改为屯户,每户给田一百二十五亩,禁止他们私自典当。各屯户去世后有儿子的,准予顶补;没有儿子及因事归旗的,原来领受的田房撤回。至于守节的妇人,仍然给养赡田四十亩。二年,
皇帝因为旗人生计贫困的很多,
命令王大臣把入官的地亩设立为公产,收取租息,按旗分给,以救济贫困之人。按照惯例官用旗地是从入官地内拨用的,如今既然设为公产,就不便再动用。议定命令直隶所属交出驻防旗人在京城所受的地,以及各庄退出的地,与八旗丈量出的余地、绝户无人承业的地,凡是一切当差官项应得的地亩,都从这项中拨用。又规定凡是工程所用的旗地,地方官在动工那天清理亩数,咨报说明后补给。三年,
皇帝谕令:八旗入官地,有原来圈占的官地,有旗人自己置买的地。如果因为入官之后就定为公产,不准百姓赎回,这实在不符合体恤畿辅百姓的本意。此后除原来圈占的地外,如果是旗人向民间购置的,准许按价变卖,把卖价银交各旗生息,分给旗人。四年,八旗大臣商议向国库借银在京城空地上盖造房屋,赏给没有房子的人居住,用公产的租息陆续偿还国库。后续所收的地租如何赏给,另行商议奏报。
皇帝认为这些地既然要赏还旗人,又仍留作公产由官府管理,不但地租所得分散时势必难以均齐,也担心官府收取的比私人收取的少,分赏给众人也无济于事,仍然
命令八旗官兵量力承买作为产业,承买的价银即交给户部,用以补偿盖房的费用,命该部会同八旗大臣酌量等第,另定价格,详细议奏。于是户部、八旗都统分别定出等第,估计价格,让官兵承买。价银限五年交完,有从俸禄中扣抵购买的,也限五年内坐扣。剩余的地价银两交给地方官,用来把百姓典当的旗地赎回并报部。
皇帝谕令户部说:"百姓典当的旗地,辗转相传,经过多年已经成为原有产业。如今骤然赎回,必须对民间毫无扰累,才算妥当。况且贫困的兵丁,粮饷有限,无从筹措价银,势必全部归于富户,那么赎地这件事,恐怕未必对贫困的旗人有益。"命户部行文给直隶总督,详细妥善商议。到第二年,直隶总督议奏:"赎取旗地,百姓不怕拿到价银归还土地,实在担心因此夺走田地另换佃户。应该命令赎地的时候,把现在的佃户及现有的租额造册备案。此后无论何人承买,仍旧命令原来的佃户承种。至于民间有在旗地上盖房立坟的,只需丈量清楚亩数,照例交纳租金,不许强令迁移。"又赎回的民田与八旗公产及入官地总共不下几千万亩,应当详细查察八旗闲散人员中有正户正身、居家勤俭的人,命他们带着妻子儿女下乡耕种,按等级分给。开始耕种的那年,官府发给耕牛种子房舍的费用。又重新商议,耕种旗丁的人,仍旧命令挑选出来当差。刚下乡屯种时,每户发给房屋四间,每间折算银十两,每人发给购置牛具种子的银子一百两。如果承买公产的人中有愿意让子弟耕种的,也照此办理。此后又多次重申典卖公产的禁令。十一年议定赎取旗地,以十年为标准,十年内给原价,十年外减原价的十分之一,依次按年递减,到五十年以外一律以半价,让原业主赎回。如果原业主不愿意赎回,准许各旗官兵按照减价认领购买。这时八旗公产中还有没有被承买以及存留退回的余地绝户地,共计六千四百多顷,原议酌量留下一千顷用于各案的拨补,每年官府收取的租息数目既然轻微,官吏胥役便有包揽侵吞的弊病。议定命令逐块丈量详细勘察,
如原业主不愿回赎,准各旗官兵照减价认买。是时八旗公产有未经承买及存退余絶地,计六千四百余顷,原议酌留千顷为各案拨补之用,每年官收租息为数既轻,吏胥遂有包揽侵渔之▯。议令履亩详勘,量地肥瘠,编设庄头,地美者整庄照例给十八顷,半庄给地九顷,瘠薄者量増。十八年定旗下奴仆及开户人典买旗地,限一年内自首,照民典旗地例分年限减价,官为归赎。如原主不能赎,即交内务府作为公产,赏给贫旗。嗣后凡民典旗地,俱交该旗作为公产,归入此业,赏给贫旗,停止召买。二十一年
谕八旗另记档案及养子开户人等出旗为民,所有本身田产并许带往。寻议旗人契买民地,并开垦地亩系本身私业,准其带往。至于老圏并典买八旗地亩,仍请动官帑归赎。又以新满洲当差人员停止拨地,照地给与租银【按:嗣后于二十九年户部奏各旗逺年得地之新满洲人等,亦令退地领租】二十二年直隶督臣清出候赎旗地一万四千余顷,户部因请先行发帑赎回,交八旗都统照旗地旗租例收租归帑。又以八旗存退余絶地照例仍留一千顷拨补官用,余俱安放庄头。二十三年
谕:出旗为民之汉军,所有旧承种井田、屯田,俱令带入民籍。二十七年,户部议:八旗积存地亩,仍请分设庄头。
上以设庄不过三四千顷,所余尚多,此等皆系老圏旗地,且发帑赎回者十居七八,着交内务府派员经理,俟原帑归清后,即赏给八旗作为恒业,其将来如何妥协办理之处,着户部防同内务府、八旗大臣悉心议奏。寻定以三千顷安设庄头,余俱赏给八旗。越明年。
上以此,顷田产虽系旗人世业,而佣佃农民耕种,日久改归庄头,未免失业,遂停分设庄头之令。三十六年,定留京当差之新满洲官兵,以旧拨地亩有照地管业者,仍令自行收租;其退地领租者,仍照原定等次减半折给。其折租地数,如留京一年内陞转者,以陞衔计;一年外陞转者,仍以原衔计。此后再有陞降,不另増减。其租届期,户部于直省徴解旗租内动欵交该旗散给。四十四年
谕八旗赎回入官老圈地,节经更定,仍准官员兵丁分买。今计亩浩繁,其认买地亩若离京在数百里外,必致纷纷告假取租,不惟徒费资斧,又启民人勒掯之端。其地租未定,能否全得,反将所得钱粮先行坐扣地价于旗人生计,全无禆益。不如仍令官为取租,解部分给八旗赏赉兵丁,交户部八旗均匀分给。
皇朝通志卷八十二
<史部,政书类,通制之属,皇朝通志》>
钦定四库全书
皇朝通志卷八十三
食货畧【三】
赋税上
顺治初年
世祖章皇帝轸念民生,力除明季加派积▯。
诏言:前朝厉政,莫如加派辽饷,以致民穷盗起,而复加勦饷,再为各边抽练而加练饷,惟此三饷,数倍正供。
译衡量地力肥瘠,编设庄头,土地好的整庄按例给十八顷,半庄给地九顷,贫瘠的酌量增加。十八年规定旗下奴仆及开户人典买旗地的,限一年内自首,照百姓典当旗地的先例,按年限减价,由官府代为赎回。如果原主不能赎回,就交给内务府作为公产,赏给贫困旗人。此后凡是百姓典当的旗地,都交该旗作为公产,归入这项产业,赏给贫困旗人,停止公开招买。二十一年
皇帝谕令:八旗另记档案及养子开户人等出旗成为民籍的,他们本身的田产都准许带走。不久议定旗人契买的民地,以及自己开垦的地亩属于本人私产的,准许带走。至于老圈地并典买的八旗地亩,仍请动用官款赎回。又因为新满洲当差人员停止拨地,改为按地发给租银【按:此后于二十九年户部奏报各旗多年得地的新满洲人等,也命令退地领取租银】。二十二年直隶督臣清查出候赎的旗地一万四千多顷,户部因此请求先行发放官帑赎回,交八旗都统照旗地旗租的先例收租归还官帑。又因为八旗存留退回的余地绝户地,照例仍留一千顷拨补官用,其余的都安置庄头。二十三年
皇帝谕令:出旗为民的汉军,所有旧时承种的井田、屯田,都命令带入民籍。二十七年,户部议定:八旗积存的地亩,仍请分别设立庄头。
皇帝认为设立庄头不过三四千顷,剩余的还很多,这些都是老圈的旗地,而且用官帑赎回的十有七八,命令交内务府派人经理,等原来的官帑归还清楚后,就赏给八旗作为永久产业,将来如何妥善办理,命户部会同内务府、八旗大臣详细商议奏报。不久规定以三千顷安置庄头,其余的都赏给八旗。到第二年,
皇帝认为这些田产虽然是旗人世代的产业,但雇佣的佃农耕种日久,改归庄头管理,难免使他们失业,于是停止分设庄头的命令。三十六年,规定留京当差的新满洲官兵,那些原来拨给地亩已经照地管业的,仍旧命令他们自行收租;那些退地领取租银的,仍照原定等次减半折给。折租的地数,如果留京一年内升迁调转的,按升迁后的官衔计算;一年外升迁调转的,仍按原来的官衔计算。此后如再有升降,不再另行增减。到了收租的时候,户部从直隶各省征收解送的旗租中拨款交该旗散发给旗人。四十四年
皇帝谕令:八旗赎回入官的老圈地,多次更改规定,仍旧准许官员兵丁分别购买。如今计算亩数浩繁,那些认买的地亩如果离京在数百里之外,必定导致纷纷请假去收取租金,不但白白耗费路费,又开启百姓刁难勒索的端倪。这些地的租金还未确定,能否全部收到,反而要将所得的钱粮先行坐扣地价,对旗人的生计毫无补益。不如仍旧命令官府代为收取租金,解交户部分给八旗赏赐兵丁,交户部与八旗均匀分给。
——《皇朝通志》卷八十二
〈史部·政书类·通制之属·《皇朝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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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通志卷八十三
食货略【三】
赋税上
顺治初年,
世祖章皇帝体恤民生,极力革除明朝末年层层加派积累的弊端。
皇帝下诏说:前朝的弊政,没有比得上加派辽饷的,以致百姓穷困、盗贼四起,而又加征剿饷,再为各边训练士兵而加征练饷,仅这三饷,数目就数倍于正常赋税。更有召买粮料,名义上是官府平价购买,实际上是按田亩加征。于是命令从顺治元年起,凡是正额之外一切加派,全部蠲免。如果有官吏含糊混征、暗中摊派的,处死不赦。当时巡按御史柳寅东建言:解送京城的钱粮,头绪纷杂,有一个县正额只有三千多两,却分成四十多项;有一项钱粮只有一两六七钱,而加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