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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皇朝通志七十四

皇朝通志卷七十七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619–627 段

五城提督衙门审理案件,除笞杖等轻罪自行完结若情节介在疑似及闗系罪名出入者,俱送刑部审拟不得率行自结其直省徒罪案件,如有闗系人命者,均照军流人犯解按察使审转督抚専案咨部核覆,仍令年终彚题其寻常徒罪,各督抚批结后即详叙供招,按季报部查核。凡刑部现审事件,如窃盗三犯,赃数不多,改遣家奴吃酒行凶发遣及赌博拟流,贩私拟徒,军民相奸拟以枷责等项寻常罪犯,于审结之日即行发落,仍于彚题疏内声明。遇有

特交案件,即审明无罪可科,亦应覆奏。如罪至斩绞,仍防同三法司核拟特题。其他案件,除杖罪竟行发落外,犯该发遣军流徒役及军流徒折枷鞭等罪,倘非寻常经见之事,若犯罪文自监生以上,武自骁骑校以上,或本身虽白丁,系见任大臣子弟,犯该断决者,仍照彚题之例详叙招供文移,不拘件数时日,随结随题,俟奉

防之日,发落其有酌轻酌重案件,即非生监、骁骑校及大臣子弟,亦视此,仍于酌量改拟之处,黏贴黄签进呈。

御览各省每年题结斩绞重案,刑部于次年开印后分

  类摘叙简明事由奏

闻又定鞫狱之法,凡鞫狱须依所告本状推问,若于本状外别求他事,摭拾被告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又鞫狱止将状内有名人犯审拟,如光棍案内伙党人多,仍行严拏究审,无干牵连者即行释放。凡诸衙门鞫问刑名等项,必据犯者招草以定其罪,若吏典人等为人改写及代写招草,增减情节,致官司断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犯人果不识字,许令在官不干碍人依其亲具招情代写,各有司谳狱时,令招房书吏照供録写,当堂读与两造共聴,果与所供无异,方令该犯尽供。该有司亲自定稿,不得假手胥吏,致滋出入情▯。狱囚徒流死罪,鞫狱官司各唤本囚及其家属到官,具告所断罪名,仍责取囚服辩文状,以服其心。若不服者,聴其自行辩理,更为详审,违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其囚家属逺在三百里之外不及唤告者,止取本囚服辩文状,不在具告家属罪名之限。如承审改造口供故行出入者,革职。故入死罪已决者,抵以死罪。其草率定案,证据无凭,枉入人罪者,亦革职。凡初次供招不许擅自删改,按察使亦不得借简招之名故为删节,倘有意义不明,序次不顺,与情罪并无干碍者,即就近核正申转,将改本备案,不得发换销毁。凡官司断罪皆须具引律例,违者笞三十。若律有数事共一条,止引所犯本罪者聴其。

特防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律者,不得援引为比。若辄引比,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承问各官审明定案,须援引一定律例。若先引一条,复云不便照此例,更引重例及加情罪可恶字様坐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译除十四条,毋庸纂二十七条。

二十年,修订三流道里表。

二十一年,续纂刑例五十三条,增辑二条,酌改八条,更正二条,计二卷,删除四条,毋庸纂十二条。这一年,皇帝谕示:向来枷号人犯,只在热审之时暂行保释,并无隆冬保释之例。这类生事不法之人,应随时惩治,使人心共知警惕;如果姑息市恩,反而足以养奸纵暴,不合国家明罚敕法之道。刑部竟将此编入条例颁发,实属不当。所有枷号人犯,仍照旧例施行。

二十六年,续纂刑例一百十三条,毋庸纂二十七条。

三十二年大修,续纂刑例一百四十条,修改一百零三条,删除五十一条,计二十卷,毋庸纂十九条;后又补纂十五条,修改二十九条,删除十一条。这一年声明,共计例一千四百五十六条;又续纂督捕则例六条,修改八条,删除四条,毋庸纂三条。

三十七年,续纂刑例五十条,修改四十九条,删除七条,毋庸纂十七条。

四十二年,续纂刑例九十六条,修改五十六条,删除六条;又续纂督捕则例五条,修改五条,毋庸纂七条。

四十七年,续纂刑例六十条,修改十一条,删除二条,毋庸纂八条。

四十九年,修辑三流道里表,缮成黄册十九本进呈刊刻颁行。这就是律例的大纲,其中每条逐一的细目,都详细记载于全书之中。

(以下转入《皇朝通志》卷七十七《刑法略三·刑制·聴断》部分)

凡审理断案,须建立审结章程,以专责成守则。五城提督衙门审理案件,除笞杖等轻罪可以自行完结外,如情节介于疑似之间,以及关系罪名有出入的,都要送刑部审拟,不得草率自行了结。直省徒罪案件,如涉及人命的,均照军流人犯之例解送按察使审转,督抚专案咨报刑部核覆,仍令年终汇总题奏;一般徒罪案件,各督抚批结之后,即详细叙明供词招状,按季上报刑部查核。

凡刑部现审案件,如窃盗三犯而赃数不多、改遣家奴吃酒行凶发遣、以及赌博拟流、贩私拟徒、军民相奸拟以枷责等一般寻常罪犯,在审结当日即予发落,仍在汇题奏疏内声明。遇有特别交办的案件,即使审明确无罪可判,也应覆奏;如罪至斩绞,仍应会同三法司核拟专题上奏。其他案件,除杖罪可径行发落外,凡犯该发遣、军流、徒役以及军流徒折枷鞭等罪的,如非寻常常见之事,若犯罪者文职自监生以上、武职自骁骑校以上,或本身虽是白丁但系现任大臣子弟、应予断决的,仍照汇题的先例详叙供词招状文移,不拘案件数量、时日,随结随题,等到奉旨之日再行发落;其中有酌情从轻、从重的案件,即便不是生监、骁骑校及大臣子弟,也照此办理,仍须在酌量改拟之处黏贴黄签进呈御览。

各省每年题结的斩绞重案,刑部在次年开印后,分类摘叙简明事由奏闻。

又制定审案之法:凡审案须依照所告本状进行推问,如果在本状之外另求他事、摭拾被告人的罪状,就以故意入人于罪论处;同僚未在文案上签署的不予连坐。又规定审案只应审拟状内列名的人犯,如光棍案内同伙党羽众多的,仍应严加缉拿追究审问,与案无关的牵连之人则即行释放。

凡各衙门审理刑名等事,必须依据犯人的招供草本来定罪,如果吏典等人代人改写或代写招状草本,增减案情,致使官司断罪出现出入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如果犯人确实不识字,允许让在场与案件无关的人依照其本人所述代写;各有司审案时,命令招房书吏依照供词照录,当堂读给原告被告双方共同听取,果然与所供无异,才让该犯全部画供。有司应亲自定稿,不得假手胥吏,以免滋生出入案情之弊。

狱囚犯徒、流、死罪的,审案官司应各自传唤本囚及其家属到官,告知所定罪名,仍责令取具囚犯的服辩文状,以使其心服。如有不服的,听任其自行申辩,再加详加审理;违反规定的,徒流罪的笞四十,死罪的杖六十。若囚犯家属远在三百里之外,来不及传唤告知的,只取本囚的服辩文状,不受必须告知家属罪名的限制。

如果承办官员审案时改造口供、故意出入人罪的,革职;故意入人死罪且已经处决的,以死罪抵罪;其中草率定案、证据无凭而枉入人罪的,也一律革职。

凡初次供招不许擅自删改,按察使也不得借口简化招状之名而故意删节;如果确有含意不明、次序不顺、与案情罪状并无干碍之处,可就近核正申转,将改动的文本备案,不得发换销毁。

凡官司断罪都必须援引律例

除正律正例而外,凡属成案未经通行着为定例者,毋得混率牵引,致罪有出入。又立断决之凖:凡盗公取、窃取皆为盗,器物、钱帛之类,须移徙已离盗所,方谓之盗。珠玉寳货之类,据入手隠藏,纵在盗所未将行,亦是。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胜,虽移本处未防载间,犹未成盗,不得以盗论。马牛驼赢之类,须出阑圏;鹰犬之类,须専制在已,乃为盗。其未成盗而有显迹证见者,依已行而未得财科断。凡勘问谋杀人犯,果有诡计阴谋者,方以造意论斩;助殴伤重者,方以加功论绞;谋而已行人赃见获者,方与强盗同辟,毋得据一言为造谋,指助势为加功,坐虚赃为得财一防拟死。若鬬殴及故杀人,独殴曰殴,有从为同谋共殴,临时有意欲杀,非人所知曰故。其共殴人伤皆致命,当时身死以后下手重者,当其重罪。若当时未死而过后身死,当究明何伤致死,以伤重者坐罪。若原谋共殴,亦有致命重伤,以原谋为首。至乱殴不知先后轻重者,有原谋则坐原谋为首,无原谋则坐初鬬者为首。以堪杀人之事为戏,如比较拳棒之类,因而杀伤人者,为戏杀戏伤。因鬬殴而误杀伤旁人者,为误杀误伤,各以鬬殴杀伤论。若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为过失杀伤,依律收赎。其鬬殴伤而未死者,验伤官亲往,不得舁伤者就验,验明立限,责令犯人保辜。以手足他物伤人者,限二十日;刃及汤火伤者,三十日;打伤肢体及破骨坠胎者,五十日。正限二十、三十日者,余限十日;正限五十日者,余限二十日。正限内因伤身。死者拟抵,余限内因本伤死者,拟死罪,奏请。其原殴伤轻,又非致命之处,正限内因风身死者,将殴打之人拟流。如当致命处而伤轻,或伤重而非致命处,因风身死,必在十日外方准声请改流。其致命重处,及虽非致命伤至骨断骨损即身死,在十日之外,仍拟绞抵。若因患病身死,与本伤无涉者,虽在正限内,各依本殴伤法。惟僧人逞凶毙命,有致命重伤者,虽在限外十日之内,不得轻拟寛减。又定治寃狱之法,凡内外问刑衙门辩明寃枉,须开具所枉事迹,实封奏。

闻委官追问,得实被诬之人,依律改正,罪坐原告,原问官吏,以故失入罪论。若罪囚事本无寃,朦混辩明者,

译,违者笞三十。如果律条中有几件事共列于一条的,只须援引所犯的本罪即可。特旨断罪,临时处治而不作为定律的,不得援引作为比照先例。如果擅自援引比照,致使罪名出现出入的,以故意失误论处。

承办审案的各官员审明定案,必须援引一定的律例;如果先援引一条,后又说此条不便援用而更引重罪之例,并加上"情罪可恶"之类字样来加重定人罪的,以故意入人罪论处。除正律正例之外,凡属成案而未经通行、未被定为定例的,不得混率牵引援用,以致罪名出入。

又制定断决的准则:凡公开取得、暗中窃取的都算作盗窃,器物、钱帛之类,须已移动离开原来存放之处,才算作盗窃;珠玉宝货之类,只要一经到手隐藏起来,即便仍在原盗窃处所尚未带走,也算作盗窃;其中木石重器,非人力所能胜任搬运的,即使已移动本处但尚未装载运走,仍不算已成盗窃,不得按盗窃论处;马牛驼骡之类,须已牵出围栏;鹰犬之类,须已专门为己所控制,才算作盗窃。其尚未成为既遂盗窃但已有明显迹象证据的,依照"已行而未得财"的条例定罪。

凡审问谋杀人的案犯,果真有诡秘阴谋策划的,才以造意论处斩刑;帮助殴打致伤致命的,才以加功论处绞刑;有预谋并已实施、赃物人证俱获的,才与强盗同样论处死罪,不得仅凭一句话就断定为造谋首犯,指认帮凶为加功,或以虚构的赃物作为得财,一概拟定死罪。

至于斗殴及故意杀人:一人单独殴打称为殴;有预谋而共同殴打称为同谋共殴;当时临时起意想要杀人、他人事先并不知情的称为故;其中共同殴打致人受伤而均属致命伤的,如果当场身死,就以下手较重的一方承担较重的罪责;如果当时未死而后来伤重身死的,应查明究竟是哪一处伤致死,以伤重者承担罪责;如果原本共谋殴打的一方也有致命重伤,就以原谋者为首犯;至于是乱殴而不能分辨先后轻重的,如有原谋者,就以原谋者为首犯;没有原谋者,就以最先动手斗殴的人为首犯。

以能置人于死地的事当作游戏,比如比试拳棒之类,因而杀伤人的,为戏杀、戏伤;因斗殴而误杀误伤旁人的,为误杀、误伤,都按斗殴杀伤论处;如果是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本来并无害人之意而偶然导致杀伤人的,为过失杀伤,依律准许纳赎。

其中斗殴致伤而未死的,验伤官应亲自前往,不得让伤者被抬去接受验伤;验明伤情后立定期限,责令犯人担保伤者痊愈(保辜)。以手足或其他物件伤人的,期限二十日;以刀刃及汤火伤人的,三十日;打伤肢体及造成骨折、堕胎的,五十日。正限二十、三十日的,另加余限十日;正限五十日的,另加余限二十日。正限之内因伤身死的,判处死刑抵罪;余限之内因原伤身死的,判处死罪并奏请定夺。

如果原本殴打的伤势较轻,又不在致命之处,正限之内因中风而身死的,将殴打之人判处流刑;如果是打在致命之处而伤较轻,或伤较重但不在致命之处,因中风而身死的,必须在十日之外才准许改判为流刑。至于致命重处的伤,以及虽非致命处但骨断骨损而身死的,即使在十日之外,仍应判处绞刑抵罪。如果是因患病身死、与原来的伤情无关的,即使在正限之内,也各依照原本殴伤之法处理。只有僧人逞凶杀人的,如有致命重伤,即便在限外十日之内,也不得轻易从宽处置。

又制定平反冤狱之法:凡内外问刑衙门辨明冤枉的,须开列所冤枉的事迹,密封上奏,请求委派官员追查审问。查证属实、被诬告之人依律改正的,罪责归于原告及原来审案的官吏,以故意或失误入人罪论处。如果罪囚本来并无冤情,却被含混地辨白为冤枉的……

杖一百,徒三年。所诬罪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所辩之罪人,知情与同罪,如原犯重,止从重论,不知者不坐。法司凡遇一应称寃,调问及各衙门奏送人犯,如有寃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即与辩理,具奏发落,毋拘成案。若明知寃枉,不与辩理者,以故入人罪论。遇有重囚称寃,原问官辄难辩理者,许该衙门移文三法司堂上官辩理,果有寃枉及情可矜疑者,奏请。

译杖刑一百,徒刑三年。所诬告的罪行较重的,按故意出入人罪论处。为其申辩的罪犯,如果明知情由却与诬告者同谋,就与诬告者同罪;如果其原犯之罪本来更重,则只按较重的罪论处;不知情的不予治罪。法司凡是遇到有人喊冤的,无论是审讯中的,还是各衙门奏报解送来的囚犯,如果确有冤枉,或者案情、罪责有值得怜悯、可疑之处的,就应立即为其辩明道理,写成奏本呈报处置,不必拘泥于已定的案卷。如果明知有冤枉却不予辩明的,按故意入人于罪论处。遇到重囚喊冤、原审官员一时难以辩明的,准许该衙门行文三法司堂上官共同辩明;如果确实有冤枉,或情节有可怜悯、可疑之处的,就奏请定夺。

上裁,凡狱囚决问明白,追勘完备,军流徒罪各从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议,在外聴督抚审録无寃,依律议拟,法司覆勘定议,奏。

闻回报,其公同审録之际,若犯人自行翻异原招,或家人代诉亲寃,审録官即便再与推鞫。事果违枉,同原问原审官吏通问改正。若囚犯明称寃抑,审録官不为申理改正者,以入人罪故失论。又严刑讯之条,凡强窃盗人命及情罪重大案件,正犯及干连有罪人犯,或证据已明,再三详究不吐实情,或先已成招后复翻异者,方凖夹讯。其别项小事,防不许滥用夹棍。若将案内不应夹讯之人滥用夹棍,及虽应夹之人因夹致死,并恣意叠夹致死者,将问刑官题防治罪。若有别项情节,从重论。内而法司,外而督抚按察使正印官,许酌用夹棍。其余大小衙门,防不许擅用。其应入八议之人及老防废疾者,并不合用刑拷讯,皆据众证定罪。凡用刑衙门一切刑具,不照题定式様造用,致有一二三号不等者,用刑官照酷刑例治罪,上司各官不即题防,照徇庇例治罪。又定承审限期,以免拖累。凡在京衙门承审事件,限一个月审结,被证在外者,以到齐日为始。内外移咨行查者,以文到日为始。催文至三无覆者,题防刑部行文八旗内务府五城顺天府提人,限文到三日内即行拘送。或人犯有他故不到,即具情由报明,违者将该管官防处。倘犯人已至,而胥役勒索不行放入,经司务防察出,照例严加治罪。如徇隠不究,察出或被首告,并罪司务。刑部见审事件应防三法司者,限一个月杖责等罪,限十日发遣军流等罪,限二十日完结。案内有应行提质及患病之犯,以提到及病愈之日为始,仍将应行扣限及三法司防审日期,并于科道衙门注销内声明。倘该司员任意因循,或三法司不即防审以致逾限,书役得以乘机舞弊,严加治罪。其承审司员及防审迟延之堂司官,并分别议处。凡

钦部等事件,直省督抚俱以文到日为始限,四个月具题。总督辖两省者,隔省事件限六个月具题。陜西总督所属之甘肃,两广总督所属之琼州,亦照隔省例。福建之台湾府限十个月。其湖广衡州等府所属有苗民之二十六州县,距省写逺者,凡命盗案件俱于定限外各展限两个月。新任及署印官,原限内难于完结,凖分别展限:原限四个月者展两月,原限六个月者展三月。遇公事出境,一切事件凖题请展限。若监临科场,按日扣限;隔省提人,凖到日扣限。凡防审之案,督抚于其题后即提人犯要证赴省,其无闗▯要之证佐及被害人等,止令州县録供保候,俟奉

防到日率同在省司道审理,限期视旧限减半。总督则限四个月具题,如果案情繁重,实有不能依限完结者,先期据实奏明请。

译上裁决,凡是狱囚判决审问明白、追查勘验完备,属军流徒罪的,各由府州县决定发配;至于死罪,在京城由法司议定拟议,在外省由督抚审录后确认无冤,依律拟议,法司再覆核定议,然后上奏。

等候批复回报,在共同审录之时,如果犯人自行推翻原来的招供,或家人代为申诉亲属的冤情,审录官应当再次重新审问。事情如果确实有冤枉不实之处,与原来审问、原来审理的官吏一并追问改正。如果囚犯明确声称有冤屈,而审录官不予申理改正的,以故意入人于罪、故意失察论处。又有严刑讯问的条款:凡是强盗、窃盗、命案以及情节罪状重大的案件,正犯及牵连有罪的人犯,如果证据已经明确,但反复详细追究仍不肯吐露实情,或先前已经招认后来又推翻的,才准许使用夹讯。其余的小事,防范不许滥用夹棍。如果对案内不应当夹讯的人滥用夹棍,以及虽是应当夹讯的人却因夹讯致死,以及恣意反复夹讯致死的,将审案官奏请治罪。如果另有其他情节的,从重论处。在京城由法司,在外省由督抚按察使正印官,准许酌情使用夹棍。其余大小衙门,一律不许擅自使用。凡是应当列入八议的人以及年老、残废、有疾病的人,都不应当用刑拷讯,都应依据众人的证词定罪。凡是用刑衙门的一切刑具,如果不按照题定的样式制造使用,以致出现一、二、三号不等的情况,用刑官依照酷刑的条例治罪,上司各官不立即奏请防治的,依照徇庇的条例治罪。又制定承审的期限,以免拖累。凡是在京衙门承审的事件,限一个月审结,如果被告、证人在外地的,以到齐之日为起始。内外互相移文查询的,以文书到达之日为起始。催问文书发出三次仍无回覆的,奏请刑部行文八旗内务府五城顺天府提人,限文书到达后三日内即行拘送。如果人犯因其他缘故不能到案,应当立即说明情由报明,违反的将该管官奏请处置。如果犯人已经到案,而衙役勒索不予放入,经司务官察觉的,依例严加治罪。如果徇私隐瞒不予追究,被察觉或被人告发的,一并治司务官的罪。刑部审理的事件应当经三法司会审的,限一个月审结应处杖责等罪,限十日发遣军流等罪,限二十日完结。案内有应当提取质对以及患病的犯人,以提到及病愈之日为起始,仍将应当扣除的期限以及三法司会审的日期,一并在科道衙门的注销文书内说明。如果该司官员任意拖延,或三法司不立即会审以致超过期限,使书吏差役得以趁机舞弊的,严加治罪。承审的司官员以及会审迟延的堂官、司官,也分别予以议处。凡是

钦部(皇帝交办)等事件,各省督抚都以文书到达之日为起始限期,四个月内具题上奏。总督管辖两省的,跨省事件限六个月具题。陕西总督所属的甘肃,两广总督所属的琼州,也按照跨省的条例办理。福建的台湾府限十个月。湖广衡州等府所属有苗民的二十六个州县,距省城遥远的,凡是命案盗案,都在规定期限外各展延两个月。新任及署理印信的官员,如果在原定期限内难以完结,准予分别展延期限:原限四个月的展延两月,原限六个月的展延三月。遇到因公事出境的,一切事件准予题请展延期限。如果监临科场考试,按日扣除期限;跨省提人的,准予以到达之日扣除期限。凡是会审的案件,督抚在题奏之后立即提取人犯要证赴省,其余无关紧要的证人及被害人等,只须命令州县记录口供保候,等到奉

到批复之日率

防展限若盗犯已获,祗须闗取隔省人证等口供定案。

  无犯可审者均照

钦部事件,例州县分限两个月,府司督抚共限两个月完结,不得照承审盗案全限例扣展。其邻境闗提人犯,照各省闗查口供之例展限两个月。又定羁保之法,以清囹圄。凡刑部发城取保犯证,原系五城送部之案,仍交原城司坊官取保。其余各衙门移送之案,则发该城司坊官。其由外州县提到人证,令其自举亲识,交城就近发保,仍将保人姓名报部查核。其并无亲识者,酌量交城看守。又定检验之法,以雪沈寃。遇告讼人命,有自缢、自戕及病死而妄称身死不明,意在图赖诈财者,究问明确,不得一防发检,以启▯窦。其果系鬬杀、故杀、谋杀者,在京委刑部司官及五城兵马司、京县知县,在外委州县正印官,务须于未检验之先,即详鞫尸亲、证佐、凶犯人等,令其实招以何物伤、何致命之处,立为一案,随亲诣尸所,督令仵作如法报检,定执要害致命去处,细验其圆长斜正、青赤分寸,果否系某物所伤,公同一干人众质对明白,各情输服,然后成招。或死久发变青赤色,亦须详辨,不得聴凭仵作混报拟抵。其仵作受财增减伤痕、扶同尸状,以成寃狱,审实赃至满数者,依律从重科罪。额设仵作,大县三名,中县二名,小县一名,仍于额外再募一二人跟随学习,毎名发《洗寃録》一部。选委明白刑书一人,与仵作逐细讲解【洗寃録》凡四卷,除总论二篇、尸格、尸图外,共二十六条,幷续增检骨图格二篇】又定审断出入之法,以儆官邪。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论。若于罪不致全入,但增轻作重;于罪不致全出,但减重作轻,以所增减论。至死者,坐以死罪。若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并以吏典为首。若囚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故出入、失出入,各聴减一等。凡官吏懐挟私讐,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绞,监候提牢及司狱官、典狱卒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该问公事干连平人,在官误禁致死者,杖八十。如所干连事方讯鞫,有文案应系者,虽致死勿论。若官吏懐挟私讐,故勘平人,虽无伤,杖八十;折伤以上,依凡鬬伤论;因而致死者,斩监候。同僚官及狱卒知情共勘者,与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情而共勘及虽共勘而但依法拷讯者,虽致死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事须鞫问及正犯罪人赃仗证佐明白,而干连之人为之相助匿,非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讯,邂逅致死者,勿论。

  天命元年

谕凡事一人独断,必致生乱。国人有事,当诉于公所,五日一聴断之。

译同在省的司道官员审理,期限比照旧限减半。总督则限四个月具题,如果案情繁重复杂,实在不能在期限内完结的,先期据实奏明请示。

准予展延期限。如果盗犯已经拿获,只须调取跨省人证等口供定案。

无犯人可审的,均照

钦部事件的例,州县分限两个月,府司督抚共限两个月完结,不得依照承审盗案全限的例扣减展延。跨境调取人犯的,依照各省调查口供的条例展延两个月。又制定羁押保释的办法,以清理牢狱。凡是刑部发交城坊取保的犯人证人,原本是五城送部的案件,仍交原城司坊官取保。其余各衙门移送的案件,则发交该城司坊官。由外地州县提到的人证,令其自行推举亲属相识之人,交城坊就近发保,仍将保人姓名报部查核。如果确实没有亲属相识之人的,酌量交城坊看守。又制定检验的方法,以昭雪沉冤。遇到告发人命案件,有自缢、自残及病死却妄称死因不明,用意在于图赖诈财的,应当追究问明确实,不得一概发交检验,以免开启诬告陷害的漏洞。如果确实是斗杀、故杀、谋杀的,在京城委派刑部司官及五城兵马司、京县知县,在外地委派州县正印官,务必在未检验之前,就详细审问尸亲、证人、凶犯等人,令他们如实招认是用何物所伤、何处是致命伤,立即写成一案,随即亲自到停尸之处,督令仵作依法呈报检验,确定致命要害之处,仔细验明伤口的圆长斜正、青赤颜色分寸,是否确实是某物所伤,会同一干人众当面质对明白,各方情状都心服,然后写成招供。如果死者已久,尸体变色发青发赤,也须仔细辨别,不得听凭仵作胡乱呈报凭以定罪。仵作如果受贿增减伤痕、附和虚报尸状,以致造成冤案,审实赃款达到满数的,依律从重治罪。规定设置仵作,大县三名,中县二名,小县一名,仍在额定人数外再招募一二人跟随学习,每名发给一部《洗冤录》。选派明白事理的刑房书吏一人,与仵作逐一详细讲解【《洗冤录》共四卷,除总论二篇、尸格、尸图外,共二十六条,并续增检骨图格二篇】。又制定审断出入人罪的办法,以警戒官员的邪僻。凡是官司故意出入人罪,全部出脱或全部加罪的,以全罪论处。如果罪不至全部加罪,只是把轻罪加重;罪不至全部出脱,只是把重罪减轻,就按所增减的部分论处。至于死罪的,按死罪论处。如果断罪失于加重的,各减三等;失于减轻的,各减五等,并以吏典为首犯。如果囚犯尚未判决释放,或释放后又重新拿获,或囚犯自己死亡,故意出入人罪、失于出入人罪的,各准予减一等。凡是官吏怀挟私仇,故意监禁平民的,杖八十,因而致死的处绞刑,监候提牢官及司狱官、典狱狱卒知情而不举发的,与之同罪;致死的减一等,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如果因为审问公事牵连平民,官府误关致死的,杖八十。如果所牵连的事情正在审讯,有文案应当关押的,即使致死也不予论罪。如果官吏怀挟私仇,故意拷问平民,即使没有造成伤害,也杖八十;造成折伤以上的,依照一般斗殴伤人论处;因而致死的,处斩监候。同僚官员及狱卒知情而共同拷问的,与之同罪;致死的减一等,不知情而共同拷问的以及虽共同拷问但只是依法拷讯的,即使致死也不予治罪。如果因公事牵连平民,官府事务必须审讯,且正犯罪人的赃证明白,而牵连之人为其相助隐匿,并非不服招供,官府已明

有私诉于诸臣之家者,必当执送。其私行聴断者,治罪二年。

谕:生杀之际,不可不慎。聴断之官,必详审始末,而后定拟。倘事有未协,勿挟忿争竞,庶能得情。五年。

谕凡有下情不得上达者,书诉牒悬诸木。朕据其辞之颠末,以便审鞫。其令竪二木于门外。

天聪五年,定凡讦告诸贝勒者,向例凖其离主,嗣后定之以条款:一、除八分外,讦告私行采猎及告私行隠匿出征所获者;一、私杀人命者,系原告及被害人近支兄弟;一、奸滛属下妇人者,系原告及本夫近支兄弟;一、所属从征効力战士讦告隠匿不报,乃以私人滥荐者;一、本旗人欲行互讦,而贝勒控制不许申诉,有告发者,皆凖离主,仍罚贝勒银有差。此外,凡以细事讦诉者,不凖离主,但视事之轻重审断。至诸贝勒审事,枉断人死罪者,罚银六百両;枉断人杖罪、牍罪及私遣人出境交易、怠忽职业、擅取民间财物、马匹、将本旗女子不行报出、短价私买者,皆罚银二百两。又奉

谕司刑诸臣:审理民事,于两造未陈当先拘见证,同众面鞫,庶有实据。若不速问见证,致两造知觉,潜相嘱托,支饰规避,则审断安得公平?自今以后,不先取见证口供,致事有寃抑者,即按事之大小治以罪。六年。

谕:凡讦告诸贝勒者,断离本主与否,悉照前议。其余彼此讦告者,务皆从实。如告二事以上,重者审实,轻者审虚,免其坐诬,仍凖离主。如告数款轻重相等,审实一款,亦免坐诬。如所告多实及虚实相等者,原告凖其离主。所告多虚者,不凖。讦告两事以上,而轻者实、重者虚,与告一事而情轻诉重者,除实欵应坐被吿外,其诬吿之欵反坐原吿若子吿父,妻告夫,同胞兄弟相吿者,果系反叛、逃亡等罪,许其讦吿。其余有讦吿者,诬吿照常拟外,原吿罪亦如之,不凖离主。

  顺治十年

谕:帝王化民以徳,齐民以礼,因奸人为恶,害及善良,所以不得已而用刑。然必情罪允孚,斯加者无悔,而受者无怨。故法者天下之平,朕亦不得任喜怒为轻重也。凡官司犯事,朕即有意见,不肯遽自裁断,必下部议者,意以士师之任,责在明允,而膺斯任者,又皆亲信大臣,必能仰体朕心,审察得情,不致寃滥。今该部私心揣度,以为事经上发,若从轻拟,恐以情面生疑,庇防为咎,不如重拟以作自全之计。甚至所犯事情,不就事论事,而反引已结旧案,文致重法。如此舛谬,大不合理。朕于政事,最重刑狱,奏谳本章,必再三覆阅,每有改正。但恐日有万几,或一时不及致详,竟批依议。死者不可复生,误者不可复改,此悔彼怨,咎将谁归?以后问刑衙门议事大臣问拟人罪,务要详审真情,引用本律,一切钩索罗织,悉宜痛革。

译确立案,依法拷讯而偶然致死的,不予论罪。

天命元年

上谕:凡事一人独断,必定导致混乱。国人有事,应当到公所申诉,五日审断一次。有私自到各大臣家中申诉的,必须捉拿送交。私自审断此类事情的,治罪二年。

上谕:生杀之际,不可不慎重。审断的官员,必须详细审查始末,然后才能定拟。如果事情有不妥当之处,不要挟带忿怒争竞之心,才能查明实情。五年。

上谕:凡有下情不能上达的,把诉状悬挂在木牌上。朕根据其言辞的始末,以便审问。命令在门外竖立两根木柱。

天聪五年,规定凡是揭发弹劾各贝勒的,按照旧例准予离开原主,此后以条款作出规定:一、除八分王公外,揭发私自打猎及揭发私藏出征所得财物的;一、私自杀人的,是原告及被害人的近支兄弟;一、奸淫属下妇女的,是原告及本夫的近支兄弟;一、所属从征效力的战士被揭发隐匿不报,却以私人身份滥加举荐的;一、本旗人想要互相揭发,而贝勒加以控制不许申诉,有告发的,都准予离开原主,仍按不同情节罚贝勒银两。此外,凡是以细小之事揭发申诉的,不准离开原主,只按事情轻重审断。至于各贝勒审案,枉断人死罪的,罚银六百两;枉断人杖罪、笞罪以及私自派人出境交易、怠忽职守、擅取民间财物马匹、将本旗女子不上报、以低价私自购买的,都罚银二百两。又奉

上谕司刑各大臣:审理民事案件,在两造尚未陈述之前,应当先拘传见证人,会同众人当面审问,才能有实据。如果不迅速询问见证人,以致两造得知而暗中互相嘱托,掩饰规避,那么审断如何能够公平?从今以后,不先取得见证人口供,以致事情有冤枉的,就按事情大小治以罪责。六年。

上谕:凡是揭发各贝勒的,是否判定离开原主,都照先前的决议办理。其余彼此揭发的,务必都从实处理。如果告发两件以上的事,重的审实、轻的审虚,免除其诬告的罪责,仍准予离开原主。如果告发几款轻重相等,审实一款的,也免除诬告之罪。如果所告发的多是实情以及虚实相当的,原告准予离开原主。所告发的多是虚假的,不准离开。揭发两件以上的事,而轻的属实、重的属虚,与告发一件事而情节轻却告发重罪相同的,除实款应治被告罪外,其诬告的部分反坐原告。如果是儿子告父亲、妻子告丈夫、同胞兄弟互相告发,果真是反叛、逃亡等罪的,允许其揭发。其余有揭发的,诬告照常处理外,原告的罪也是如此,不准离开原主。

顺治十年

上谕:帝王用德行教化百姓,用礼义整齐民众,因为奸邪之人做恶,危害到善良之人,所以不得已而用刑。然而必须情节罪状相符,这样施刑的人没有后悔,受刑的人也没有怨恨。所以法律是天下的公平尺度,朕也不能任凭喜怒来定轻重。凡是官司犯事,朕即使有自己的意见,也不肯轻易自行裁断,一定交下部议,用意在于司法官员的责任,在于明白公允,而担当此任的,又都是亲信大臣,一定能够仰体朕心,审察得到实情,不致造成冤案滥刑。如今该部私下揣测,认为事情经过皇上批发,如果从轻拟罪,恐怕被认为徇情,以庇护为过错,不如从重拟罪以作为自保之计。甚至所犯的事情,不就事论事,反而援引已经了结的旧案,牵强附会加重法条。这样的错谬,大不合理。朕对于政事,最看重刑狱,奏谳的本章,一定再三反复审阅,常常加以改正。但恐怕日理万机,有时来不及详细审察,竟然

如情罪重大,宪典具存,又不得借口故出,以致漏网。务平心守法,使人不寃,以几刑措之治。

  康熙二十年

谕:帝王以徳化民,以刑弼教,所闗最重。近览法司章奏,议决重犯甚多。愚民无知,或由教化未孚,或为饥寒所迫,以致身罹法网,深可悯恻。凡问刑各官,审理重案,有律例未诸定拟失当,草率完结者;有胶执成见,改窜供招,深文罗织者;有偏私索贿,受嘱徇情,颠倒是非者。有一于此,民枉何由得伸?兹特严加申饬,务期持防秉公,痛改积习,加意祥刑,以副朕尚徳好生之至意。二十二年。

谕刑部:问刑衙门,期于审鞫精详,谳狱平允,而后民情悦服,寃抑毕伸。近见尔部审理大小事件,每多草率因循,瞻徇舛错。如听讼之时,两造是非,自应分别定案,因意有偏私,往往不问曲直,勒令和息,或逼撤原状,含糊完结,以致奸顽幸免,良善含寃。至于审员胶执已见,听断不公,或更改口词,圗遂私意,或恐吓犯证,不令直供,或妄肆株连,稽延月日,或怠玩疎忽,苟且吿竣。此等弊端,难以枚举。嗣后堂司各官,俱着洗心涤虑,一切刑名事务,令情法允协,无枉无纵,以副委任之意。二十五年

谕刑曹:民命攸闗国典所系,必以中正之心,行平恕之道,使法蔽其辜,毋纵毋枉,必得真情,始免寃抑。若惟以深文为能事,鍜链为尽职,及狱辞既具,奏牍已成,即反覆推详,欲求其更生之路,亦甚难矣。朕于尔诸臣章疏,有情可矜,疑罪未允协者,皆駮令覆审。嗣后其各体朕懐,殚心竭虑,矢慎矢明,以副祥刑之意。三十九年

谕州县:取原供时,虽不得情,亦必饰辞具详,上司覆覈,然后达部。即有寃抑,刑部何由周知?凡承问官初审未得实情,及上司批駮,后果能审出,不妨改正。若明知已误,又复隠讳,则寃抑莫伸矣。各宜虚衷详鞫,务得实情。

  雍正元年

谕:朕惟直省大小狱讼,民命所闗,国家各设按察司以専察之。一切州县申详至尔司,成狱督抚题达,由尔司定案,任岂不重欤?国家定律,所以弼教,非以厉民。故严立爰书,防其或罹于法。及于断狱,又条分缕析,思以曲全其生。今或情例相违,牵合文法,以纳民于网;或有两例并见,辄上下其手,以自遂其私,安得无寃狱哉?夫折狱凭口供,而平反凭案卷。今法吏不求得情,惟求完结。州县案卷之申详于尔司者,多鍜链口供,附于律例,冀免尔司之駮诘。尔司之详督抚,督抚之揭部院,又加文致焉。口供案卷如是,寃抑何从平反?咎在听断之初心,原非欲必得其情也。今宜厘剔宿弊,归于明允,毋得因循故事,自堕奸欺。至纳贿出入人罪,于法尤重。

译批复依议执行。死者不能复生,误判不能再改,这样的悔恨怨愤,责任归于谁呢?以后问刑衙门议事的大臣拟人罪,务必要详细审查真情,援引本律,一切钩索罗织的做法,都应当彻底革除。如果情节罪状重大,法典自有明文,也不能借口故意出脱以致漏网。务必平心守法,使人无冤,以达到刑罚搁置不用的治世。

康熙二十年

上谕:帝王用德行教化百姓,用刑罚辅助教化,这关系最为重大。近来阅览法司的奏章,议决重犯的很多。愚昧的百姓无知,或是因为教化未能感化,或是被饥寒所迫,以致身陷法网,深感怜悯哀痛。凡是问刑各官,审理重大案件,有律例没有明确定拟而失当、草率完结的;有固执成见,篡改供词招状,深文周纳罗织罪名的;有偏私索贿,接受嘱托徇情,颠倒是非的。有其中一种情况,百姓的冤枉如何能够伸张?现特别严加申饬,务必期望持正秉公,痛改积习,加意慎重刑罚,以符合朕崇尚德行、爱惜生命的至诚之意。二十二年。

上谕刑部:问刑衙门,期望审问精详,判案公平,这样百姓才能心悦诚服,冤屈得以伸张。近来见你部审理大小事件,常常草率因循,瞻前顾后而出差错。如审理案件时,两造是非,本应分别定案,因为心存偏私,往往不问曲直,勒令和解,或逼迫撤销原状,含糊了事,以致奸顽之人侥幸逃脱,善良之人蒙受冤屈。至于审理官员固执己见,听讼不公,或篡改口供,图谋遂其私意,或恐吓犯人证人,不让他们直言供述,或妄加株连,拖延时日,或怠惰疏忽,草率了事。这些弊端,难以一一列举。此后堂官司官各员,都应当洗心涤虑,一切刑名事务,使情节法律都能允协相符,无枉无纵,以符合朝廷委任的用意。二十五年。

上谕刑曹:民命所关系着国家的法典,必须用中正之心,行公平宽恕之道,使法律能明辨其罪,不纵容也不冤枉,一定要得到真实情况,才能免于冤屈。如果只以深文周纳为能事,锻炼成罪为尽职,等到狱辞已经写成,奏牍已经定稿,才想反复推敲,寻求让人重生的机会,也就很难了。朕对你们各位大臣的奏疏,凡有情可怜悯、疑案未能公允的,都驳回令其重新审理。此后你们各自体察朕的心意,殚精竭虑,务求谨慎明察,以符合慎重刑罚的用意。三十九年。

上谕州县:取原供之时,即使没有得到实情,也一定要粉饰言辞详细上报,上司再核实,然后送达刑部。如果有冤屈,刑部又从何得知?凡是承办审问的官员初审没有得到实情,及至上司驳回,后来果能审出实情的,不妨改正。如果明知已经错误,又再隐瞒不改,那么冤屈就无从伸张了。各位应当虚心详细审问,务必要得到实情。

雍正元年

上谕:朕想到各省大小案件的审理,关系着百姓的性命,国家分设按察司专门负责审察。一切州县申报详情到你司,成案由督抚题奏送达,由你司定案,责任岂不重大?国家制定律法,是用来辅助教化的,不是用来虐待百姓的。所以严格设立文书档案,防止百姓无辜陷入法网。到了断案时,又条分缕析,想着尽量保全罪犯的生命。如今有的情况与条例相违背,牵强附会条文法律,把百姓纳入法网;有的两种条例并存,便上下其手,以遂其私欲,怎能没有冤案呢?折狱凭借口供,而平反凭借案卷。如今司法官员不求得知真情,只求完结案件。州县的案卷申报到你司的,多是锻炼罗

尔司其正已率下,使法无枉挠,庶几刑措之风。二年

谕:“朕览命案奏牍,如故杀、谋杀尚少,而以鬬殴伤人者甚多。或因口角相争,或因微物起衅,挥拳操戈,一时殒命。及至抵罪,虽悔何及?此皆愚民不知法律所致,殊可悯恻。古有月吉读法之典。”

圣祖仁皇帝上谕有讲法律以警愚顽一条,葢欲使民知法不可犯,律无可寛,畏惧猛省,迁善而逺过也。尔部可摘取殴杀人命数条,疏解详明,令各省地方官刊布晓谕,俾知鬬殴律尚如此,则故杀谋杀罪更可知,互相讲论,时存警惕,以化其好勇鬬狠之习,庶命案可以渐少矣。六年

谕:律例之设,乃详察情理,揆度至当,而后定者也。审拟罪案之时,应引某条,则引之,断无轻重任意,或介两可之理。常见奏章内,往往有先引一条,复云不便照此治罪,更引重罪以治之,此乃臣下营私之陋习,或欲以严刻之名归之于上,或冀法外之恩,巧于开脱,均非明允之道。以后外省本章,有两引条例者,駮回,将情由防奏。若当引轻律而故坐重罪,亦难逃朕之洞鉴。内外执法臣工,各宜凛遵。

  乾隆元年

谕:朕闻奸宄不锄,不可以安善良;风俗不正,不可以兴教化。闾阎之大恶有四:一曰盗贼,三代圣主不待教而诛者也;二曰赌博,干犯公令,贻害父兄。以视周官之罢民未丽于法,而系诸嘉石,收之圜土者,罪有甚矣;三曰打架,即周官所谓乱民,孟子所谓贼民也;四曰娼妓,则自周以前人类中未尝有此。此四恶者,劫人之财,戕人之命,伤人之肢体,破人之家,败人之徳,为善良人之害者,莫大于此,是以我

皇考爱民之深,忧民之切,严申科禁,积嵗月之久,然后道路少响,马老瓜贼而商旅已宁,赌博及造赌具者渐次改业,而家室以安,聚党打架者敛迹,而城市乡镇鲜闻鬬嚣,娼妓逺藏,不敢淹留客店,此

皇考十有三年,政教精神所贯注,而海内臣民显见其功效,实享其乐利者也。朕嗣位以来,増广赦条,惠保良民,使得从容休息;而无识诸臣,误谓朕一切寛容,不事稽察,民间讹言诸禁已开,风闻直省四恶皆微露其端倪,是守土之官敢悖。

世宗宪皇帝之明防,堕十有三年之成功,而戕贼善良,伤败风俗也。自后,州县官有政令废弛,使四恶复行于境内者,该督抚即行严防。督抚司道郡守,有不能董率州县,殚心捕治者,必以溺职治罪,与通苞苴、受贿赂者等,决不轻贷。五年

谕:朕闻直▯山东、江南、河南等省,颇有行客单少,不能御侮,被匪类邀截于路,强取银钱行李而走者;又假作进香之人、乞丐之类,以肆其抢夺者。在本人失物无多,未必尽行报官;而地方希图省事,或隠讳不发,或缉捕不力,以致宵小无所惩儆。

译织口供,附会于律例,希望免于你司的驳诘。你司呈报督抚,督抚上报部院,又加以文饰。口供案卷都是这样,冤屈从何平反?责任在于听讼之初的用心,原本就不是想着一定要得到实情。如今应当革除积弊,归于明白公允,不得因循旧例,自甘陷入奸欺。至于收受贿赂出入人罪,于法尤为严重。你司应当端正自身、率领下属,使法律没有枉曲,才能有刑罚搁置不用的风气。二年。

上谕:"朕阅览命案奏牍,故杀、谋杀尚且较少,而因斗殴伤人致死的很多。或因口角相争,或因小事起衅,挥拳动刀,一时丧命。等到抵罪之时,即使后悔又怎么来得及?这都是愚民不懂法律所致,实在可怜可叹。古代有每月初一宣读法律的制度。"

圣祖仁皇帝的上谕中有讲解法律以警戒愚顽无知之人的一条,大概是想让百姓知道法律不可触犯,律法没有宽贷,从而畏惧猛醒,改过迁善远离过错。你部可以摘取殴杀人命的几条,疏解详明,令各省地方官刊印公布晓谕百姓,使他们知道斗殴的律法尚且如此严厉,那么故杀谋杀的罪责就更可想而知,互相讲解讨论,时时心存警惕,以化解他们好勇斗狠的习气,这样命案就可以逐渐减少了。六年。

上谕:律例的设立,是详细察知情理,权衡至当,然后才制定的。审拟罪案之时,应当援引某条,就援引某条,绝不能轻重任意,或处于模棱两可之间。常见奏章之中,往往先援引一条,又说这样治罪不妥当,再援引更重的罪来治罪,这是臣下营私的陋习,或是想把严酷的名声归于皇上,或是希望法外施恩,巧于开脱,都不是明白公允之道。此后外省的本章,如果有两条并引的,一律驳回,令其将情由再行奏报。如果应当引用轻律却故意判以重罪,也难逃朕的洞察明鉴。内外执法的大臣们,都应当敬畏遵守。

乾隆元年

上谕:朕听闻奸邪不加铲除,就不能安定善良百姓;风俗不端正,就不能兴起教化。民间的大恶有四种:一是盗贼,是三代圣主不待教化就要诛杀的;二是赌博,触犯公令,贻害父兄。比起周官所说的罢民尚未触犯法律,却已系于嘉石、收入圜土的,罪过更甚;三是打架斗殴,就是周官所说的乱民,孟子所说的贼民;四是娼妓,这是自周代以前人类中未曾有过的。这四种恶行,劫夺人的财物,伤害人的性命,损伤人的肢体,破坏人的家庭,败坏人的德行,对善良百姓的危害,没有比这更大的了,所以我

皇考爱民之深,忧民之切,严申禁令,经过多年积累,然后道路渐趋安宁,马贼盗贼消失而商旅得以安宁,赌博及制造赌具的人渐渐改行,家室因此安定,聚党打架的人收敛踪迹,城市乡镇很少听闻斗殴喧哗,娼妓远远藏匿,不敢滞留于客店,这是

皇考在位十三年间,政教精神贯注其中,而海内臣民显见其功效,实实在在享受到这样的利益。朕继位以来,扩大赦免的条款,惠及保全良民,使他们得以从容休养生息;然而无识见的各位大臣,误以为朕一切都宽容,不加以稽查,民间讹传各种禁令已经解除,风闻各省四种恶行都已微露端倪,这是守土的官员敢于违背。

世宗宪皇帝的英明法令,毁坏十三年的成功业绩,而残害善良百姓,败坏风俗啊。此后,州县官员如有政令废弛,使四种恶行在境内重新滋生的,该省督抚应立即严加防治。督抚司道郡守,如有不能督率州县、殚心竭力捕治的,一定以失职治罪,与私通贿赂、接受贿赂的人同等处置,绝不轻易宽

此风不可渐长,着该省督抚等严行申饬,不时稽察。倘有仍蹈故辙者,必加以防处毋得寛纵。又

谕:朕闻各省聨界之处,多有积窝巨匪,久惯豢盗,殃民隔省往拏,必须赴地方官挂号,添差稽迟时日,又或地方官不能上▯协拏,以致要犯风闻逺遁,盗案久悬不结,向防

  世宗宪皇帝深悉其弊

特降谕防:凡地方失事,探实赃盗之处,无论隔县隔省,一面差役执持印票,即行宻拏,一面移文闗防。

圣谕煌煌,实为息盗安民之良法。及近年各省督抚奉行不力,以致被盗之省办理掣肘。嗣后凡有邻省聨界地方积窝逃盗,访实之后,或径行差捕,或知防宻拏,庶盗案易结,盗源易清,而邻境彼此均受其益。如有司等仍以为具文,岐视怠忽,经朕访闻,必于该督抚是问。二十七年

谕:刑名案件,情伪防暧,变幻百出。若事事曲为逆亿,虽日定一例,岂能遍给乎?惟在司刑宪者,临事详察案情,参酌令典,期于平允。徒鳃鳃然各逞己见,议改议增,适以变旧章而滋纷扰。于谳狱之道,有何禆益?着传谕中外问刑衙门知之。

  皇朝通志卷七十七

<史部,政书类,通制之属,皇朝通志》>

  钦定四库全书

  皇朝通志卷七十八

  刑法畧【四】

  刑制【秋 朝审】

凡秋审定例,直省督抚将重犯审拟情实、缓决、可矜三项具题,每嵗限五月内到部,刑部将原案及法司、督抚各防语刋刷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册,八月在

金水桥西【先是在天安门外至康▯二十三年覆准定于金水桥西防审】合同详核分拟具题请。

  防裁定其

盛京等处案件,亦造入各省秋审案内,具题俟。

命下日,先后咨行直省,将情实人犯于霜降后、冬至前正法。其文到限期: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福建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甘肃限二十五日;江南、陜西、湖北限十八日;河南限十二日;山东、山西限九日;直隶限四日。

盛京限十五日,宁古塔限一个月。限内迟延不到者,将迟延各地方官察明指叅。其刑部见监重犯,每嵗一次。

朝审,刑部于霜降后摘叙▯要情节,刋刷招册,送九卿各官,如秋审例,霜降后十日,在

金水桥西防,同详审,分别情实、缓决、可矜,具题请。

  防其情实者俟

  命下之日刑科三覆奏皆经

  御定大学士承

防用硃笔勾决,其余仍监固。凡各省每年秋审,臬司核办招册,先期定稿,以次移咨在省司道防同虚▯商▯聨衔具详,督抚覆核定拟。至期防审,司道各官俱集,每年应入秋审案犯,于应勘时仍令各督抚提解省城,率同在省司道防勘。其缓决人犯解审二次之后,情罪无可更定者,祗令有司叙由详报,停其解审。

译贷。五年。

上谕:朕听闻直隶、山东、江南、河南等省,颇有出行的旅客人数稀少、不能抵御强暴,被匪徒在路上邀截,强取银钱行李而逃走的;又有假冒进香之人、乞丐之类,以肆意进行抢夺的。就本人所失财物不多而言,未必都会上报官府;而地方官贪图省事,或隐瞒不报,或缉捕不力,以致宵小之徒无所畏惧警戒。这种风气不可任其滋长,命该省督抚等严加申饬,随时稽查。如果仍有蹈袭故辙的,必定加以处置,不得宽纵。又

上谕:朕听闻各省交界之处,多有窝藏巨匪、长期惯于豢养盗贼之人,殃及百姓,跨省前往拿捕,必须到地方官处挂号,添差办理拖延时日,又或地方官不能上下协力拿捕,以致要犯闻风远遁,盗案长期悬而不结,先前

世宗宪皇帝深知其中弊端

特降谕旨规定:凡是地方发生案件,探明确实是赃盗之处的,无论跨县跨省,一面差役持有印票,立即秘密拿捕,一面移文通报。

圣谕昭明,实在是平息盗贼安定百姓的良法。而近年来各省督抚奉行不力,以致遭盗省份办理时受到掣肘。此后凡有邻省交界地方窝藏逃盗,查访确实之后,或径行差役捕拿,或通知秘密拿捕,这样盗案容易了结,盗源容易肃清,而邻境彼此都能受益。如果有司等仍把这当作一纸空文,歧视怠慢,一经朕访察得知,必定追究该督抚的责任。二十七年。

上谕:刑名案件,情伪隐晦,变化多端。如果事事都要曲加揣测,即使每天制定一条条例,又岂能面面俱到呢?只在于掌管刑法之人,临事详加察知案情,参酌成法典章,力求公平允当。如果只是斤斤计较各逞己见,议改议增,只会使旧有的章程变更而增添纷扰。对于审案之道,又有什么裨益呢?着传谕内外问刑衙门知晓此意。

皇朝通志卷七十七

<史部,政书类,通制之属,《皇朝通志》>

钦定四库全书

皇朝通志卷七十八

刑法略【四】

刑制【秋审 朝审】

凡是秋审按定例,各省督抚将重犯审拟为情实、缓决、可矜三项具题上报,每年限五月内送到刑部,刑部将原案以及法司、督抚各自的按语刊刷成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册,八月在

金水桥西【此前是在天安门外,至康熙二十三年覆准改定为在金水桥西会审】共同详细核查,分别拟定后具题请示。

奏请裁定其中

盛京等地的案件,也一并造入各省秋审案卷中,具题等候。

命令下达之日,先后行文各省,将情实人犯于霜降后、冬至前正法。文书到达的限期: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福建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甘肃限二十五日;江南、陕西、湖北限十八日;河南限十二日;山东、山西限九日;直隶限四日。

盛京限十五日,宁古塔限一个月。期限内迟延未到的,将迟延的各地方官查明后加以参劾。刑部所关押的重犯,每年一次审理。

朝审,刑部于霜降后摘录重要情节,刊刷成招册,送九卿各官,比照秋审的例,霜降后十日,在

金水桥西会审,共同详细审察,分别情实、缓决、可矜,具题请示。

奏请其中情实的等候

命令下达之日刑科三次覆奏,都经过

御定大学士承

奉旨用朱笔勾决,其余的仍旧监禁看管。凡是各省每年秋审,按察司核办招册,先期拟定草稿,依次移文通知在省的司道官员会同虚心商议联名具详,督抚覆核定拟。到审理之期会审时,司道各官都要集合,每年应当纳入秋审的案犯,在应当审勘之时仍令各督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