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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钦定续文献通考一百零九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八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714–1724 段

其俗编栁为斗,大小不一,豪贾猾侩得以髙下其手,民咸病之。即饬有司厉防禁,称量诸物,乃毕集而价自平。

明太祖洪武元年,令铸造铁斛、斗、升,付戸部收粮用,以较勘,仍降其式于天下。

凡天下官民人等行使斛斗秤尺,俱有一定法则,颁行各司府州县收掌务如式,成造较勘相同,印烙给降,民间行使其在京仓库等处,户部较勘印烙发用。至二十六年,定凡使用斛斗秤尺,着令木秤等匠计算物料,如法成造。所用铁、力木、杉木板枋、生铁等项,行下龙江提举司等衙门,照数放支。其合用锤钩,行下寳源局督工铸造。如是成造完备,移咨户部较勘收用。

大明令曰:「斛斗秤尺,司农司照中书省原降铁斗、铁升较定则様,制造发直▯府各州及呈中书省,转发行省,令各府依法制造较勘,付各州县仓库收支行用。其牙行、市铺须赴官印烙,乡村人民所用与官降相同,方许行使。」

十二月,命在京兵马指挥司并管市司,毎三日一次,较勘街市斛秤尺。

邱濬《大学衍义补》曰:臣按,律者,▯气之管,所以作乐者也。而度量衡用以度长短,量多寡,称轻重,所用与律不同,而帝舜巡狩所至,同律而必及于度量衡,何哉?盖以度量衡皆受法于律,于此审之,三者之法制皆与律同,斯为同矣。诚以是三物者,其分寸龠合铢两皆起于黄钟,而与▯气之律同出于一。按律固可以制度量衡,而考度量衡亦可以制律,此圣人制律而及度量衡之本意也。然圣人不徒因律而作乐,而用之于郊庙朝廷之上,而又颁之于下,使天下之人用之,以为造作出纳交易之则焉。其作于上也有常制,其颁于下也有定法。茍下之所用者与上之所颁者不同,则上取于下者,当短者或长,当少者或多,当轻者或重;下输于上者,当长者或短,当多者或少,当重者或轻。下亏于民,上损于官,操执者有増减之弊,交易者有欺诈之害,监守出纳者有侵尅赔偿之患,其所闗系盖亦不少也。是虽唐虞之世,民淳俗厚,帝王为治尚不之遗,而况后世民伪日滋之时乎?乞饬所司,毎正岁申明旧制,自朝廷始,先校在官之尺度斗斛权衡,使凡收受民间租税器物不许过则,又于凡市场交易之处悬挂则様,以为民式。在内京尹及五域兵马司官,在外府州县官,每月一次校勘。宪臣出巡所至,必令所司具式呈騐,公私所用有不如式者,坐其所司及所造所用之人。是亦王政之一端也。

又曰:「臣按宋太宗,太宗皆起自民间,熟知官府出纳之弊,故其在位,首以谨权量为务。史谓比用大称如百斤者,皆悬钩于架,植镮于衡,或偃手,或抑按,则轻重之际,殊为悬絶。于是更铸新式,悉由累黍而齐其斤石,不可得而増损也。

译所使用的斛、斗、秤、尺,都要有统一确定的标准,颁发到各司、府、州、县收藏保管,务必要按照式样制造、校勘一致,用印烙上标记后再颁发使用,民间使用的以及在京城的仓库等处使用的,由户部校勘、印烙后发放使用。到二十六年,规定凡使用斛斗秤尺,命令制秤等工匠计算材料,依法制造。所用的铁、力木、杉木板材、生铁等物料,行文交由龙江提举司等衙门,按数额支付。所需用的秤锤秤钩,行文交由宝源局督工铸造。等到制造完成,移交咨文给户部校勘后收纳使用。

《大明令》说:「斛、斗、秤、尺,由司农寺依照中书省原先颁发的铁斗、铁升所定的标准式样,制造后发放给直隶各府和各州,并呈报中书省,转发各行省,命令各府依法制造并校勘,再交付各州县仓库收支使用。凡是牙行、市铺所用的量具,必须送官府用印烙上标记,乡村百姓所用的量具要与官方颁发的标准相同,才允许使用。」

十二月,命令京城的兵马指挥司和管理市场的官司,每隔三天校勘一次街市上的斛、秤、尺。

邱濬《大学衍义补》说:我认为,律是校正气候的管子,是用来制作音乐的。而度量衡是用来度量长短、称量多少、衡量轻重的,它的用途与律不同,但虞舜巡狩所到之处,统一了律却一定还要涉及度量衡,这是为什么呢?大概是因为度量衡都是取法于律的,从这一点来审察,三者的法度制度都与律相同,这才叫做"同"。确实因为这三种事物,它们的分寸、龠合、铢两都起源于黄钟,与调节气候的律出自同一个根本。按照律固然可以制定度量衡,而考察度量衡也可以用来制定律,这就是圣人制律又涉及度量衡的本来用意。然而圣人不只是根据律来制作音乐、用于郊庙朝廷之上,还要把它颁布到民间,让天下的人使用它,作为制造、交纳、交易的准则。朝廷制定它有固定的制度,颁发到民间有确定的法度。如果民间所用的标准与朝廷所颁发的标准不一致,那么朝廷向民间征收的东西,本应短的可能变长了,本应少的可能变多了,本应轻的可能变重了;民间向朝廷交纳的东西,本应长的可能变短了,本应多的可能变少了,本应重的可能变轻了。这样一来民间吃亏,朝廷也受损,掌管度量衡的人有从中增减舞弊的机会,交易的人有相互欺诈的危害,监守出纳的人有侵吞赔偿的隐患,这中间关系到的利害其实也不小。即使是在唐虞那样民风淳厚的时代,帝王治理国家尚且不敢忽视这个问题,何况是在后世民间作伪日益滋长的时代呢?请求命令有关部门,每年正月重申旧有的制度,从朝廷开始,先校正官府所用的尺度、斗斛、权衡,使凡是收受民间租税财物时不允许超过标准,又在各处市场交易的地方悬挂标准样式,作为百姓的准则。在京城的府尹以及五城兵马司的官员,在外地的府州县官员,每月校勘一次。巡按的官员巡视所到之处,一定要命令有关部门拿出标准样式来检验,公私所用的度量衡如果有不符合标准的,就追究相关部门以及制造、使用之人的责任。这也是王政的一个重要方面。

又说:「我认为宋太宗,他和太祖都是从民间起家的,深知官府在出纳方面的弊端,所以他在位期间,首先把校正权衡量度作为要务。史书记载,从前用的大秤如百斤重的,都是悬挂钩子在秤架上,把秤纽套在秤杆上,有的人故意压低手,有的人故意抑按秤杆,那么在轻重之间,差别就非常悬殊了。于是重新铸造新的秤具,全都根据累积黍粒的方法来使斤两齐一,不能随意增减。又规定每次使用大秤,必须用丝绳悬挂,放好要称的东西之后,就退后站立观看,不能再用手去抑按。由此看来,可以看出古代善于治理的君主,没有不爱护百姓

又令每用大称,必悬以丝防,既置其物,则却立以视,不可得而抑按。由是观之,可见古昔好治之君,莫不爱民。其爱民也,凡官吏可借以害民者,无不预为之禁革。则虽一毫之物,不使过取于民。彼其具文移着律例约束,非不备,刑罚非不严,然利之所在,人惟见利而不见害,往往外法以巧取,依法以为奸。孰若毎事皆立为一法,如宋人之于权衡,必齐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损,又俾操执者却立以视,而不得抑按。噫!使凡事事皆凖此以立法,则官吏无所容其奸,而小民不至罹其害矣。」

宣宗宣德三年三月,较凖各仓斗斛。

命各仓斗斛凖洪武中制度,官为较勘,印烙木筹,上刋年月及提调官吏姓名,亦用印烙。凡官斛筹非官印烙者不用,私造者问罪至七年,令重铸铁斛,毎仓各以一给之,永为法则。

周忱言行録》曰:宣德间,忱为工部右侍郎,巡抚南直▯。先是,欠粮,粮长往往私造斛斗,大入小出。忱奏行南京工部铸造铁斛,发属县依造木斛,较勘烙印,给与粮长收槩。于是出入均平。

英宗正统元年,令部颁铁斛,等于仓库。

各布政司府州县仓,分嵗收粮五十万石,及折收仓库嵗收布绢等物十万匹以上者,工部各给铁斛一,铜尺木秤各一。又令各处斛斗秤尺,府州县正官照依原降式様较勘,相同官民通用,仍将式様常于街市县挂听令比较。

【臣】等谨按实録云:是年二月,陜西按察副使金濓奏,西安原降铁斛、铜尺、木秤,便于收支。今甘肃等卫仓库,因无前项斛与秤尺,作弊多端,乞行各布政司及直▯府州,悉照原降式様成造,以凭收支较勘。九月,儧运粮储总兵官各处巡抚侍郎至京,防议军民利便事宜。一,苏松诸处官仓,原有洪武中颁降铁斛、升斗,年久废矣,出纳之际,军民受弊,应令府县量计合用铁斛、升斗,备料送付南京工部防官,依式铸造颁给备用。命准行之,此即防典之所载也。

景帝景防二年,颁等秤天平于内外。

令工部成造等秤、天平各四十,颁给户部及在外收支衙门掌管用,使其所属各许依式成造应用。

宪宗成化二年题准,私造斛斗秤尺行使者,依律问罪,两邻知而不首者,事发一

译的。他们爱护百姓,凡是官吏可能借以害民的地方,没有不预先加以禁止革除的。这样一来,即使是极其微小的东西,也不会让官府过多地向百姓索取。那些具备条文法令、约束以法律条例的做法,不是不完备,刑罚不是不严厉,但是只要有利可图的地方,人们往往只看见利益而看不见害处,常常表面上遵守法律条文而暗地里巧取豪夺,甚至依据法律来做违法的事。这怎么比得上凡事都立下一套确定的办法,就像宋代对待权衡那样,一定要使斤两齐一,不能随意增减,又让掌管的人退后站立观看,而不能有所抑按呢。唉!如果凡事都能依照这个原则来立法,那么官吏就没有办法容纳他们的奸诈行为,而百姓也就不会遭受他们的祸害了。」

宣宗宣德三年三月,校准各仓库的斗斛。

命令各仓的斗斛都按照洪武年间所定的制度,由官府加以校勘,用木牌印烙标记,上面刻上年月以及提调官吏的姓名,也要加盖印烙。凡是官方的斛牌没有加盖官印烙记的一律不准使用,私自制造的则治罪。到七年,命令重新铸造铁斛,每个仓库各发给一个,永远作为标准。

《周忱言行录》说:宣德年间,周忱担任工部右侍郎,巡抚南直隶。此前,因为缺粮,粮长常常私自制造斛斗,收入时用大斛,支出时用小斛。周忱上奏,命令南京工部铸造铁斛,颁发到所属各县依照制造木斛,加以校勘印烙,发给粮长收槩(刮平斗斛的木板)使用。于是出入就变得公平均等了。

英宗正统元年,命令颁发部里制定的铁斛,配给各地仓库。

各布政司、府、州、县的仓库,凡是每年收粮五十万石以上,以及每年折收布绢等物十万匹以上的,工部各发给铁斛一个、铜尺木秤各一个。又命令各地的斛斗秤尺,由府州县的正官依照原先颁发的式样加以校勘,使之相同,官民通用,还要将标准式样经常悬挂在街市上,让人们比对校正。

【臣】等谨按《实录》记载:这一年二月,陕西按察副使金濂上奏说,西安原先颁发的铁斛、铜尺、木秤,便于收支使用。如今甘肃等卫的仓库,因为没有这些斛与秤尺,作弊的手法很多,请求命令各布政司及直隶府州,都依照原先颁发的式样制造,以便凭此进行收支和校勘。九月,负责漕运粮储的总兵官和各地巡抚侍郎到京城,共同商议军民有利便宜的事宜。其中一条:苏松等地的官仓,原本有洪武年间颁发的铁斛、升斗,年代久远已经损坏了,出纳的时候,军民深受其弊,应当命令府县衡量估计所需的铁斛、升斗数量,备齐材料送交南京工部主管官员,依照式样铸造后颁发使用。皇帝下令批准施行,这件事就记载在前面的典章制度之中。

景帝景泰二年,向朝廷内外颁发标准的秤和天平。

命令工部制造秤和天平各四十副,颁发给户部以及地方上负责收支的衙门掌管使用,并允许其所属机构依照式样自行制造以供使用。

宪宗成化二年题准,凡私自制造斛斗秤尺并加以使用的,依法治罪,邻居明知而不举报的,一旦事发……

体究问。

  五年命重发铁斛依法置造

以新旧铁斛大小不一,仍令工部照洪武年间铁斛式様,重新铸造,发江南、江北、山东、河南兑粮诸处,令兑粮官员依式置造木斛,送漕运衙门较勘,印烙给发,交兑。

译体究问。

五年,命令重新颁发铁斛,依照法式置备制造。

因新旧铁斛大小不一,于是命工部按照洪武年间铁斛的样式,重新铸造,发往江南、江北、山东、河南等兑粮各处,命令负责兑粮的官员依照样式置造木斛,送到漕运衙门校验勘定,烙印后发给,用以交兑。

防典曰:是年又令京城内外并顺天府所属地方,凡诸色货物行人,依式制造平等斛斗秤尺,天平等赴官较勘,印烙方许行使,违者如律治罪,知情扶同互相借用者,事发一体究问。

十五年五月,命添铸斛,给散所司为式。

先是,总督漕运总兵都御史等官奏:运粮官军告言,有司粮里长交兑粮米,多用小斛,不依原领印烙木斛,少米凡六七合。而粮里长又告称,官军印烙木斛较之本处铁斛,多米至五六合。今宜于山东、河南、浙江、江西、湖广五布政司,应天、苏松等十三府,及徐州、▯淮二水次兑粮处所,京通、天津、蓟州四収粮仓,淮安、徐州、临清、徳州四支粮仓,并两总督漕运十二把总兵共四十三处,各给一铁斛,就令漕运官军措置工料,如成化六年所降式铸之,送户部较勘相同,给发各处仓分,依式置造印烙木斛应用。敢有私造木斛大小不同者,皆治以罪。事下户部议,以为前此铁斛俱依式铸造,岂有大小不一?但有未及降到处,今拟京通二仓及江南北、山东、河南四处已有者不必另铸,其余合如所请铸造给降。毎斛识以“成化十五年奏准铸成永为法则”十三字及监铸官员匠作姓名,较定送部,仍取京仓旧斛重较,令漕运官顺带给发较造印烙木斛收用。从之。至九月,户部覆准漕运巡抚等官所奏事宜,将新铸铁斛给发各处遵用,仍尽收其旧斛。

  十七年八月较定权量

  武定正徳元年颁发铜法

时议准工部行寳源局如法制造铜法三十二副,毎副大小二十个,俱錾正徳元年寳源局造字号,送部印发浙江等布政司及各运司,并南直▯府州各依式様支给官钱,一体改造颁降行使。

  八年六月颁给广东斛斗秤尺

户部覆广东左布政司罗荣所奏地方军民利病事,其一言广东因非运粮去处,原无降给斛斗秤尺,宜行工部铸造较勘平凖,发回应用,以絶弊端,从之。

世宗嘉靖二年,定私造斛斗、秤尺等罪。

时定市易诸法,凡私造斛斗秤尺及作弊増减者,官降不如法者,提调官失勘者,其在市行使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仓库官吏私自増减官降支收不平者,监临官知而不举及失觉察者,各定罪有差。

  三年七月铸铁斛给诸边仓

巡抚直▯御史王官请命户部铸造铁斛颁给宣大诸仓以为出纳之凖,从之。因命户部并给诸边。

  八年六月新定天平铜法颁行

诏天下司府州县起解官银,俱照钦定天平铜法,不得妄増耗银,违者抚按官治罪。其两京内外各衙门,听科道查▯,仍勅内府将旧用铜法送工部改造如制,从都给事中蔡经议也。

防典曰:是年奏准制天平,法马一様七副,六副分给各司并监收内府银料科道官一副,留部堂为式。

译《大明会典》记载:这一年又命令京城内外以及顺天府所属地方,凡是各类货物商贩,都须依照规定样式制造标准的斛、斗、秤、尺、天平等器具,送交官府校验,加盖印烙后方准使用,违反者按律治罪;知情故意包庇、互相借用(不合格量器)的人,事发后一并追究。

十五年五月,命令增铸斛器,分发给主管衙门作为标准样式。

此前,总督漕运的总兵、都御史等官员上奏说:运粮官军反映,各衙门粮长、里长在交兑粮米时,多使用小斛,不依照原先领用的加盖印烙的木斛,每次短缺米粮六七合;而粮长、里长又反映称,官军所用加盖印烙的木斛,比当地铁斛多出五六合米。如今应当在山东、河南、浙江、江西、湖广五布政司,应天、苏松等十三府,以及徐州、〇淮两处水路转粮之地,京通、天津、蓟州四处收粮仓,淮安、徐州、临清、德州四处支粮仓,以及两位总督漕运下辖十二把总,共四十三处,各发给铁斛一件,命漕运官军筹措工匠材料,依照成化六年颁降的样式铸造,送户部校验相符后,发给各处仓分,依样制造加盖印烙的木斛使用。若有胆敢私造大小不合规格的木斛者,一律治罪。此事交户部商议,户部认为此前铁斛都依样铸造,怎会大小不一?只是有些地方尚未颁发到位,如今拟定京通二仓以及江南北、山东、河南四处已有铁斛的地方不必另铸,其余各处应依所请铸造颁发。每斛刻上"成化十五年奏准铸成永为法则"十三字,以及监铸官员、匠人姓名,校验核定后送户部,仍取京仓旧斛重新比对校验,命漕运官员顺便携带发给各处,校造加盖印烙的木斛收用。皇帝准许了。到九月,户部批复同意漕运巡抚等官所奏事宜,将新铸铁斛发给各处遵照使用,并将旧斛全部收回。

十七年八月,校定权量。

正德元年,颁发铜法马。当时议定批准工部行文宝源局按规定制造铜法马三十二副,每副大小二十个,都刻上"正德元年宝源局造"字号,送户部盖印后发往浙江等布政司及各转运司,以及南直隶各府州,各自依样支给官钱,一律改造后颁发施行。

八年六月,颁给广东斛、斗、秤、尺。户部批复广东左布政使罗荣所奏地方军民利弊之事,其中一条说广东因不是运粮之地,原本没有颁发斛、斗、秤、尺,应当行文工部铸造校勘、校准,发回广东应用,以杜绝弊端。皇帝准许了。

世宗嘉靖二年,制定私造斛、斗、秤、尺等罪责。当时制定各种市场交易法规:凡私造斛、斗、秤、尺以及作弊增减分量的,官府颁发器具不合规格的,提调官失于校验的,在市面上使用未经官府校验加盖印烙器具的,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降支收不公平的,监督官明知而不举报以及失察的,各按情节轻重分别定罪。

三年七月,铸造铁斛发给各边境仓库。巡抚直隶御史王官请求命户部铸造铁斛,颁发宣府、大同各仓库,作为出纳粮米的标准,皇帝准许了。因此又命户部一并颁发各边地区。

八年六月,新定的天平、铜法马颁行。诏令天下各司、府、州、县在起解官银时,都要按照钦定的天平、铜法马为标准,不得妄自增加耗银,违反者由抚按官治罪。京师内外各衙门,听凭科道官查核,并敕令内府将旧用的铜法马送交工部按规制改造,这是采纳都给事中

二十四年十月,补置铁斛,分给该兑地方,令运军到时赴官告领。

四十五年,题准南京供用库斛斗升秤等,行南京工部拨匠料造三千八百七十六副。

  穆宗隆庆四年新铸法马颁行

防典曰:旧法马轻重参差,令户、工二部公同较勘,行寳源局铸造。节慎库、太仓、光禄寺、太仆寺、荆杭抽分两厰、两直▯、十三省及七边郎、七钞闗、五运司各法马一様四十副,仍行抚按转行各府州县照依新降式様铸造。

神宗万厯十年六月,工科给事中傅来鹏奏:「准各处库用法马,以部降为准,旧者一槩解部销毁。」

十九年闰三月,令收解钱粮,俱照嘉靖年颁行法马。先是,嘉靖年颁行旧法马,轻重与民相同。隆庆年有新钦降法马,毎百两重一两二钱,收纳通行,民不胜困。科臣叶初春上疏曰:「新法马之设,非制也。各省钱粮,斛官者十之三,杂用者十之七,一概加増,而火耗又复不减。兹欲铸而颁降,日乆更改,不无动扰。若京解用新法马,杂派用旧法马,又非画一之法。宜照原降法马,平收平解,分外不得加増,违者访实▯究。」诏可。

【臣】等谨按,明代遣使外夷时,有记其权量之制者,附録于后。

陈诚【永乐时人】使西域记曰:「哈烈国不置斗斛,惟用权衡。」

马欢【永乐时人】瀛涯胜览》曰:古里国用番秤,名番剌失。秤之权钉定于衡,未称凖则活动于衡中,提起平为定盘星。称物则移凖向前,其量法铸铜为升,行使番名党戞黎。

又按乐考之载,度量衡以其皆本于律,而其制可参考耳。如祗载宋辽以来校勘颁行诸事,似于乐都不相闗。特马考及王圻续考体例有之,兹亦编年排列,实于三者制度槩阙如也。窃意宋制粗具,前考即末造或不至悬殊。辽金元则简册鲜徴矣。明代去今差近,其説有可旁稽者,随所见録之,以资考订。于制度仍不能详也。

  愍帝崇祯十四年诏定律尺

时命工部察周尺之制,工部不能定,移问礼部。礼部覆云:周尺之説,古今推求不一,有用累黍者。《汉书·律厯志》云:“以子谷秬黍中者度之,九十分为黄钟之长,一黍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尔雅》云:“秬,黑黍也。”顔师古云:“中者,不大不小。”后周时牛▯等议曰:“上党羊头山黍,其色至乌,其形圆重。”《唐礼乐志》曰:“黍真则尺定,尺定则律均。”宋窦俨、司马光等考定周尺,用上党黍,十黍为一寸是也。有用指者,古人按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臂知寻。大禹声为律,身为度,用左手中指三节三寸,谓之君指,裁为宫声之管。许慎《説文》曰:“中,妇人手长八寸,谓之咫,尺即周尺也。”有用璧羡者,《考工记》曰:“璧羡度尺,好三寸以为度。

译蔡经的建议。《大明会典》记载:这一年奏请批准制造天平、法马,同样规格共七副,六副分给各司以及监收内府银料的科道官,一副留在部堂作为标准样式。

二十四年十月,补充制造铁斛,分给应当交兑粮米的地方,命运军到达时前往官府申领。

四十五年,题请批准南京供用库所用的斛、斗、升、秤等器具,行文南京工部拨给工匠材料制造三千八百七十六副。

穆宗隆庆四年,新铸的法马颁行。《大明会典》记载:旧法马轻重不一,命户部、工部两部共同校验,行文宝源局铸造。节慎库、太仓、光禄寺、太仆寺、荆州杭州抽分两厂、两直隶、十三省以及七边镇、七钞关、五转运司,各制同样规格的法马四十副,并行文抚按转行各府州县依照新颁样式铸造。

神宗万历十年六月,工科给事中傅来鹏上奏:请批准各处库房所用法马以户部颁发的为准,旧的一律解送户部销毁。

十九年闰三月,命收解钱粮都依照嘉靖年间颁行的法马为准。此前,嘉靖年间颁行的旧法马,轻重与民间通用的相同;隆庆年间有新颁的钦定法马,每百两多重一两二钱,收纳通行,百姓不堪其苦。科臣叶初春上疏说:"新法马的设立,不合旧制。各省钱粮,用官斛校验的占十分之三,杂用的占十分之七,如今一概加重,而火耗又不减少。如今若重铸颁发,长久屡次更改,难免造成骚扰。若解京钱粮用新法马,各种杂派用旧法马,又不是统一划一的办法。应依照原颁法马,平收平解,不得额外增加,违者访实追究。"皇帝下诏准许。

臣等谨按:明代派遣使者出使外国夷邦时,有记载当地权衡度量之制的,附录于后。

陈诚(永乐年间人)《使西域记》记载:"哈烈国不设斗、斛,只用权衡。"

马欢(永乐年间人)《瀛涯胜览》记载:古里国使用外国秤,名叫"番剌失"。秤砣钉定在秤杆上,未称量校准时可在秤杆中活动,提起使秤杆平衡处就是定盘星。称量物品时把秤砣向前移动,量器方面则铸铜为升,通行使用,外国话叫"党戛黎"。

又按:《乐考》所载度量衡,因其都本源于乐律,其制度可供参考罢了。像只记载宋、辽以来校勘颁行等事,似乎与乐律都不相关。只是《文献通考》以及王圻《续文献通考》体例中有这些内容,如今也按年编排列出,实际上对度量衡三者的制度大致都还欠缺完备。窃以为宋代制度大致齐备,前人考证到宋末大概不至相差太远;辽、金、元三代典籍简略,少有可考之处;明代距今较近,其中说法有可旁加考证的,就随所见记录,以供考订,但对制度本身仍不能详尽了解。

愍帝崇祯十四年,下诏审定律尺。当时命工部考察周尺制度,工部不能确定,转而咨询礼部。礼部批复说:关于周尺的说法,古今推求各有不同,有用累积黍粒的。《汉书·律历志》说:"用黑黍中等大小的度量,九十分为黄钟律管之长,一粒黍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十寸为一尺。"《尔雅》说:"秬,是黑黍。"颜师古说:"中,就是不大不小。"后周时牛弘等人议论说:"上党羊头山的黍,颜色极为乌黑,形状圆而饱满。"《唐礼乐志》说:"黍种真实,尺度才能确定;尺度确定,律吕才能均齐。"宋代窦俨、司马光等人考定周尺,用上党黍,十黍为一寸,就是这个方法。

有用手指定尺度的

”盖璧径九寸,羡而长之,纵十寸,横八寸,周谓之度。尺则周之十寸、八寸皆为尺也。有用蔈粟者,蔈,禾穗芒也。《淮南子》曰:“律数十二,故十二蔈当一粟,十粟而当一寸。”是也。有用▯丝者,《孙子筭术》云:“▯吐丝为忽,自丝毫厘分而成一寸。”是也。有用马尾者,《易纬》以十马尾为分是也。详考之,窃谓人指则长短不同,璧羡则古璧难得,粟有重轻,马尾有巨细,▯丝秒忽亦难辨,惟絫黍之法为正。而又有谓圭璧之属用▯尺,冠冕尊彛之属用黍尺者。又有谓岁有丰歉,地有肥硗,絫黍较騐亦复有不齐者。故前代制尺,非特用絫黍,又必求古器以杂较焉。《隋书》所载厯代之尺,十有五种。第一种即周尺,与西汉刘歆铜斛尺、东汉建武铜尺、晋荀勗律尺、祖冲之铜尺皆合。今去古既逺,欲求确据,惟我髙皇帝时命宋濓、冷谦等所定乐律及刘基等所定钦天监晷景可凭,而晷景尤其显者。宋和岘用西京铜望臬,即司天台影表臬下石尺也。影表上可测天度数,不爽,况其他乎?唐顺之曰:“今钦天监表尺,乃元郭守敬所造,比市尺止得八寸强。守敬精于律厯,决非妄作。”尝取其黑黍中者一千二百粒,日干之,秤量重五钱者,以九十粒横之,命为九寸,与表尺果合。于今欲求周尺,似不能舍是而他求矣。抑又有説焉:髙皇帝创制垂法,诒谋万世,当时制为镇圭,定按周尺,莫若以镇圭之尺为主。若欲别造凖尺,是必博搜古器,如表尺之属,兼求真黍,参互考定,非可悬虗臆决也。工部据以回奏,奉防既説周尺,即镇尺,着照镇圭式造尺桞。贯答宋景濓书曰:承问尺法,盖自宋徽庙制大晟乐时,礼官用声律身度之説,请以天子中▯为寸,于是所制器服,悉取之以为长短广袤之节。当时固有非之者矣。然紫阳文公编类家礼,于深衣制度条明言度用▯尺,复注云中指中节为寸。而秦溪杨氏又引説文云:周制寸尺咫寻皆以人之体为法,似亦凖之▯尺矣。至于造木主条,谓身髙尺二寸,博三寸,厚寸二分,释者即援文公之説曰:周尺当省尺七寸五分弱。程集与书仪误注五寸五分弱。温公圗所谓三司布帛尺,即省尺。程沙随尺,即布帛尺。今以周尺较布帛尺,正是七寸五分弱,即是二説同出一书,已不能归一,况诸家互有异同者乎?往在礼院时,因更造时飨祭器,尝与议斯时,而及于尺,法院之老吏云:库中有前代玉尺,下库检索得之,其制作极工,然较之周尺、省尺,又复微有强弱。廷议以为玉尺厯代袭传盖乆,尤有据依,遂凖用玉尺定下其议。乃若淮尺、浙尺,随方所用,殊难凖以为法。然是尺法非有声律髙下之差,不若且从文公之说周尺七寸五分弱者,庶有据依。

译:古人按手指便知寸长,展开手掌知尺长,伸展手臂知寻长。大禹以自己的声音为律,以自身为度,用左手中指三节共三寸,称为"君指",裁定为宫音律管。许慎《说文》说:"中等身材妇人手长八寸,称为咫,尺就是周尺。"

有用璧羡定尺度的:《考工记》说:"璧羡度尺,孔径三寸为度。"大概璧径九寸,加长延伸,纵十寸、横八寸,周代称之为"度";尺,则周代的十寸、八寸都可称为一尺。

有用蔈粟定尺度的:蔈,是禾穗上的芒。《淮南子》说:"律数十二,所以十二根蔈芒相当一粒粟,十粒粟相当一寸。"就是这个说法。

有用蚕丝定尺度的:《孙子算术》说:"蚕吐丝为忽,从丝、毫、厘、分累积成一寸。"就是这个说法。

有用马尾定尺度的:《易纬》以十根马尾为一分,就是这个说法。

详细考察,窃以为手指长短各不相同,璧羡则古璧难得,粟粒有轻重之别,马尾有粗细之分,蚕丝秒忽也难以分辨,唯有累积黍粒之法最为准确。又有说圭璧一类用某尺,冠冕、尊彝一类用黍尺的;又有说年成有丰歉,土地有肥瘦,累黍校验也会有不一致的情况。所以前代制尺,不单用累黍之法,还必须寻求古器交叉比对校验。《隋书》所载历代之尺,共十五种。第一种即周尺,与西汉刘歆铜斛尺、东汉建武铜尺、晋代荀勖律尺、祖冲之铜尺都相合。如今距古已远,想求确凿依据,唯有我朝高皇帝时命宋濂、冷谦等人所定乐律,以及刘基等人所定钦天监晷影可以凭据,而晷影尤其显明可靠。宋代和岘用西京铜望臬,就是司天台影表臬下的石尺。用影表测量天体度数,丝毫不差,何况其他?唐顺之说:"如今钦天监的表尺,是元代郭守敬所造,比市面通用的尺只多八寸多一点。郭守敬精通律历,绝非随意制作。"曾取中等大小黑黍一千二百粒,晒干后,称重五钱,用九十粒黍横向排列定为九寸,与表尺果然相合。如今想求周尺,似乎不能舍弃此法而另求他法了。

不过还有一种说法:高皇帝创制垂法,为万世子孙作长远打算,当时制作镇圭,是依周尺确定的,不如以镇圭之尺为主。若想另造标准尺,就必须广泛搜求古器,如表尺一类,同时寻求真黍,相互参照考定,不能凭空臆断决定。工部据此回奏,奉旨既说是周尺,就是镇圭之尺,命依镇圭样式制造尺柳。

(有信)回答宋景濂说:承蒙询问尺法,本自宋徽宗制大晟乐时,礼官用声律、身度之说,请以天子中指某处为一寸,于是所制器物服饰,都以此为长短宽窄的标准。当时本就有非议的人。但是紫阳文公朱熹编纂《家礼》,在深衣制度一条中明言度用某尺,又注解说以中指中节为一寸。而秦溪杨氏又引《说文》说:周代制度中寸、尺、咫、寻都以人体为标准,似乎也是以某尺为准的。至于制作木主一条,说身高一尺二寸,宽三寸,厚一寸二分,注释者便援引朱文公的说法,说:周尺相当于省尺七寸五分弱。《程氏文集》与《书仪》误注为五寸五分弱。司马温公图中所说三司布帛尺,即省尺;程沙随所用之尺,即布帛尺。如今用周尺与布帛尺相较,正好是七寸五分弱,这两种说法即使同出一书,尚不能统一,何况各家又互有异同呢?以往在礼院任职时,因更造四时祭器,曾参与议论,谈到尺度问题,礼法院老吏说:库

律吕精义》曰:厯代尺法,皆本诸黄钟,而损益不同。有以黄钟之长均作九寸,而寸皆九分者,此黄帝命伶伦始造律之尺也,是名古律尺,又名纵黍尺。选中式之秬黍,一黍之纵长命为一分,九分为一寸,九寸共计八十一分,是为一尺。有以黄钟之长均作十寸,而寸皆十分者,此舜同律度量衡之尺,至夏后氏而未尝改,故名夏尺。传曰:「禹夏十寸为尺」,盖▯此尺也,又名古度尺,又名横黍尺。选中式之秬黍,一黍之横广命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十寸共计百分,是为一尺。有以黄钟之长均作四叚,加出一叚而为尺者,此商尺也,适当夏尺十二寸五分。传曰:「成汤十二寸为尺」,盖▯此尺也。有以黄钟之长均作五叚,减去一叚而为尺者,此周尺也,适当夏尺八寸。传曰:「武王八寸为尺」,盖指此尺也。有以黄钟之长均作九寸,外加一寸为尺,此汉尺也。有以黄钟之长均作八寸,外加二寸为尺,此唐尺也。有以黄钟之长均作八十一分,外加十九分为尺,此宋尺也。唐尺即成汤尺,而唐人用之,故又名唐尺。宋尺即黄帝尺,而宋人用之,故又名宋尺。七代尺凡有五种,互相考证,要之皆有补于律也。又《律学新説》曰:按唐虞及夏后氏之制,歩也皆以夏尺六尺为歩。商以夏尺一尺二寸五分为尺,而以商尺五尺为歩。周以夏尺八寸为尺,而以周尺八尺为歩。置一尺二寸五分为实,五因得六尺二寸五分。置八寸为实,八因得六尺四寸。然则商之一歩,乃夏尺六尺二寸五分也。周之一歩,乃夏尺六尺四寸也。秦复古制,六尺为歩。自汉以来,歩法或从六尺二寸五分,或从六尺四寸。今工部收藏寳源局所铸量地铜尺,五尺为歩。今之五尺,乃夏尺之六尺四寸,周尺之八尺也。用纸条长五尺,置铜尺上,照铜尺两端裁齐,将纸条折作八叚,墨匙界令相均,于毎叚内界。作八寸,共为六尺四寸,即夏尺六尺四寸也。夏尺八寸,均作十寸,即周尺也。夏尺一尺二寸五分,均作十寸,即商尺也。商尺者,即今木匠所用曲尺。盖自鲁般传至于唐,唐人谓之大尺,由唐至今用之,名曰今尺,又曰营造尺。古所谓车工尺。韩邦竒曰:今尺惟车工之尺最准,万家不差毫厘,少不同则不利载。是孰使之然哉?古今相沿,自然之度也。然今之尺,则古之尺二寸也。所谓二尺之轨,天下皆同,是也。以木工尺去二寸,则古尺也。盖鲁般家相传之久,乃舜时同度之也【臣】谨按:韩氏所谓车工,即造骡车之匠人也。语云:闭门造车,出门合辙,▯此尺而言也。此尺即唐人所谓大尺,大尺去二寸,唐人所谓黍尺。《唐六典》曰: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

译中藏有前代玉尺,到库中检索找到,制作极为精工,但与周尺、省尺相较,又稍有出入。朝廷商议认为玉尺历代相传已久,尤有依据,于是以玉尺为标准确定了这项决议。至于淮尺、浙尺,是各地随其所用,实难作为统一标准。但这些尺法本身并无声律高低之差,不如姑且依从朱文公所说周尺七寸五分弱的说法,还算有所依据。

《律吕精义》说:历代尺法,都本源于黄钟,但增损各不相同。有把黄钟律管长度均分为九寸、每寸都是九分的,这是黄帝命伶伦最初造律所用之尺,名叫"古律尺",又叫"纵黍尺":选取合格黑黍,把一粒黍纵向长度定为一分,九分为一寸,九寸共八十一分,为一尺。有把黄钟律管长度均分为十寸、每寸都是十分的,这是虞舜统一律度量衡所用之尺,到夏后氏也未曾改变,故名"夏尺";传曰"大禹以夏尺十寸为一尺",说的大概就是这种尺,又叫"古度尺",又叫"横黍尺":选取合格黑黍,把一粒黍横向宽度定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十寸共一百分,为一尺。有把黄钟律管长度均分为四段、再加出一段作为一尺的,这是"商尺",恰好相当夏尺十二寸五分;传曰"商汤以十二寸为一尺",说的大概就是这种尺。有把黄钟律管长度均分为五段、减去一段作为一尺的,这是"周尺",恰好相当夏尺八寸;传曰"周武王以八寸为一尺",说的大概就是这种尺。有把黄钟律管长度均分为九寸、外加一寸为尺的,这是"汉尺"。有把黄钟律管长度均分为八寸、外加二寸为尺的,这是"唐尺"。有把黄钟律管长度均分为八十一分、外加十九分为尺的,这是"宋尺"。唐尺就是商汤尺,唐人使用它,故又叫唐尺;宋尺就是黄帝尺,宋人使用它,故又叫宋尺。七代之尺共有五种,互相参照考证,总之对律吕都各有裨益。

又《律学新说》说:按唐虞及夏后氏的制度,一步都以夏尺六尺为一步。商代以夏尺一尺二寸五分为一尺,而以商尺五尺为一步。周代以夏尺八寸为一尺,而以周尺八尺为一步。设一尺二寸五分为被除数,以五乘之得六尺二寸五分;设八寸为被除数,以八乘之得六尺四寸。这样,商代的一步是夏尺六尺二寸五分,周代的一步是夏尺六尺四寸。秦代恢复古制,以六尺为一步。自汉代以来,步法有的依从六尺二寸五分,有的依从六尺四寸。如今工部收藏的宝源局所铸量地铜尺,以五尺为一步。现今的五尺,就是夏尺的六尺四寸,周尺的八尺。用纸条量出五尺长,放在铜尺上,照铜尺两端裁齐,将纸条折成八段,用墨笔均匀标界,每段之内再标界作八寸,共为六尺四寸,即夏尺六尺四寸。夏尺八寸均分作十寸,即周尺;夏尺一尺二寸五分均分作十寸,即商尺。商尺,就是如今木匠所用的曲尺,大概自鲁班传下,到唐代唐人称之为大尺,沿用至今称"今尺",又叫"营造尺",即古代所说的"车工尺"。

韩邦奇说:如今的尺中,只有车工尺最为准确,千家万户丝毫不差,稍有不同就不利于装载。这是什么使它如此呢?是古今相沿、自然形成的度量标准。但如今的尺,就是古代的尺加二寸,所谓"车轨二尺,天下皆同"就是这个。用木工尺去掉二寸,就是古尺了。这大概是鲁班家世代相传已久,正是虞舜时统一度量的遗制。臣谨按:韩氏所说的车工,就是制

臣尝取秬黍极大者校之,则与《六典》合;取中者校之,则不相合也。《六典》又云:凡积黍为度者,调钟律,测晷景,则用之;内外官司悉用大者。盖唐制加黍尺二寸为一尺,今尺去二寸为古一尺无疑。韩氏之言信矣。尺中最古而可常用者,惟此尺耳。盖此尺即殷汤之尺也,去二寸即夏禹之尺,夏禹之尺去二寸即周武王之尺。是今一曲尺中,包括三代之制,不待累黍而自明矣。臣尝依据古法,拟造三种歩尺,谨附载于左方:夏尺六尺为歩【比营造五尺短二寸】裁纸条与寳源局铜五尺一般长,乃界为六十四叚,毎叚为夏尺之一寸,十寸为尺,六十寸为一歩,外余四寸不用。商尺五尺为歩【即今营造五尺是也】裁纸条与寳源局铜

五尺一般长,乃界为五十一寸二分,取其十寸,是为商之一尺。五尺为歩,外余一寸二分不用。周尺八尺为歩【比管造五尺长一寸二分】裁纸条与寳源局铜五尺一般长,乃界为八十叚,每叚为周尺之一寸,十寸为尺,通长八十寸,是为一歩,无欠无余。右乃三代歩尺:夏尺六尺为歩,当商尺之四尺八寸,当周尺之七尺五寸;商尺五尺为歩,当夏尺之六尺二寸五分,当周尺之七尺八寸一分二厘五毫;周尺八尺为歩,当夏尺之六尺四寸,当商尺之五尺一寸二分。其周歩尺即今工部寳源局铜五尺是也。商歩尺即今工部营缮所营造五尺是也。将寳源局铜尺均作六尺四寸,除去四寸,即是夏尺一歩;将寳源局铜尺均作五尺一寸二分,除去一寸二分,即是商尺一歩;将寳源局铜尺均作八叚,毎叚均作十寸,不必増损,即是周尺一歩也。

又曰防典云洪武八年诏中书省造大明寳钞其制方髙一尺濶六寸许又云凡织造叚疋濶二尺长三丈五尺【臣】谨按见今常用官尺有三种皆国初定制寓古法于今尺者也世人止知今尺而已岂知寓古法哉请详言之:一曰钞尺即裁衣尺前所谓织造叚疋尺也此尺与寳钞纸边外齐是为衣尺又名钞尺;二曰曲尺即营造尺前所谓方髙一尺者也此尺与寳钞黒边外齐是为今尺又名曲尺;三曰寳源局铜五尺即上条所谓量地五尺也此尺比钞黒边长比钞纸边短当衣尺之九寸有六分【臣】家收藏宝钞数万大率同者多而不同者少是以取其同者校尺其不同者不可校也校尺之法亦用纸条自钞纸边外齐用刀裁作一尺均为十寸毎寸均为十分是名衣尺别取纸条自钞近边黒道外齐裁作一尺均为十寸毎寸均为十分是名营造尺营造尺之八寸裁衣尺之七寸五分乃稽古度尺也求古尺防法钞外纸边取齐折为四折去一取三是为一尺又法钞内黒边取齐折为五折去一取四亦得一尺宜知防法则校对尤便也

又曰:「汉度量衡其制皆小,唐度量衡其制皆大。昩者以为汉制近古,殊不知似是而非,未若唐制虽与古异,而古法寓于中也。

译造骡车的匠人。俗话说"闭门造车,出门合辙",说的就是这种尺。这种尺就是唐人所说的大尺,大尺去掉二寸,就是唐人所说的黍尺。《唐六典》说:"凡度,以北方黑黍中等大小的,一粒黍的宽度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十寸为一尺,一尺二寸为大尺。"臣曾取极大的黑黍来校验,与《六典》相合;取中等大小的来校验,则不相合。《六典》又说:"凡累积黍粒定度量的,用于调校钟律、测量日影,就用(小尺);朝廷内外官署都用大尺。"大概唐制是在黍尺上加二寸为一尺,如今的尺去掉二寸就是古代的一尺,这是无疑的。韩氏之言可信。各种尺当中,最古老又可常用的,只有这种尺了。这种尺就是商汤之尺,去掉二寸就是夏禹之尺,夏禹之尺再去掉二寸就是周武王之尺。这样看来,如今这一把曲尺当中,就包含了夏商周三代的制度,不用累黍也自然明白了。臣曾依据古法,拟定制造三种步尺,谨附录如下:

夏尺六尺为一步(比营造五尺短二寸):裁一根纸条与宝源局铜五尺一样长,分为六十四段,每段是夏尺一寸,十寸为一尺,六十寸为一步,剩四寸不用。

商尺五尺为一步(即如今的营造五尺):裁一根纸条与宝源局铜五尺一样长,分为五十一寸二分,取其中十寸为商代一尺,五尺为一步,剩一寸二分不用。

周尺八尺为一步(比营造五尺长一寸二分):裁一根纸条与宝源局铜五尺一样长,分为八十段,每段是周尺一寸,十寸为一尺,通长八十寸为一步,不多不少。

以上是三代的步尺:夏尺六尺为一步,相当商尺四尺八寸,相当周尺七尺五寸;商尺五尺为一步,相当夏尺六尺二寸五分,相当周尺七尺八寸一分二厘五毫;周尺八尺为一步,相当夏尺六尺四寸,相当商尺五尺一寸二分。周代步尺就是如今工部宝源局的铜五尺,商代步尺就是如今工部营缮所的营造五尺。将宝源局铜尺均分作六尺四寸,除去四寸,即夏尺一步;均分作五尺一寸二分,除去一寸二分,即商尺一步;均分作八段,每段再均分十寸,不必增减,即周尺一步。

又说:《大明会典》记载,洪武八年下诏中书省制造《大明宝钞》,其规格方形高一尺,宽约六寸;又说:凡织造段疋,宽二尺,长三丈五尺。臣谨按:如今常用的官尺有三种,都是国初制定、把古法寓于今尺之中的,世人只知今尺,却不知其中寓含古法,请容许详细说明:一是"钞尺",即裁衣尺,就是前面所说织造段疋所用之尺,这种尺与宝钞纸边外沿齐平,为衣尺,又叫钞尺;二是"曲尺",即营造尺,就是前面所说方高一尺者,这种尺与宝钞黑边外沿齐平,为今尺,又叫曲尺;三是宝源局铜五尺,即上文所说的量地五尺,这种尺比宝钞黑边长,比宝钞纸边短,相当衣尺九寸六分。臣家中收藏数万张宝钞,大多相同,不同的很少,因此取相同的来校对,不同的就不能用来校对。校尺之法也用纸条:从钞纸边外沿取齐,用刀裁作一尺,均分十寸,每寸均分十分,这叫衣尺;另取纸条从钞近边黑道外沿取齐裁作一尺,均分十寸,每寸均分十分,这叫营造尺。营造尺的八寸相当裁衣尺七寸五分,这才是稽考古度之尺。求古尺的方法:从钞纸边外取齐,折成四折,去一取三,就是一尺;另一法:从钞内黑边取齐,折成五折,去一取四,也得一尺。了解这两种方法,校对起来就更

」《唐六典》曰:「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度,一尺二寸为大尺,十尺为丈。凡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为龠,二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十斗为斛。凡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觔。凡积秬黍为度量权衡者,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冠冕之制,则用之。内外官司悉用大者。」今以秬黍考之,则古度当唐十分之八,古量当唐十分之三,古权当唐十分之六。是度量稍与《六典》合,惟权则不合。按杜氏《通典》:「唐以其尺之八分为开元钱之径,以开元钱十枚之重为一两。尝以其钱较今之秤,尺全与唐同,不差分毫。惟量则无所考。」然房元龄注《管子》曰:「古一石推今三斗三升三合。」今校铁斛一石,亦与唐制大同小异。九百余年而度量衡无变,非其法之最善,岂能如是哉!

又曰:大眀颁降铁斛,今在有司者,其前面有铭曰:「成化十五年奏准铸成,永为法则」十三字,其后面有铭曰:「监铸官直▯大河卫指挥仲纲,直▯淮安府同知夏祈,铸匠袁宗范斌等」二十八字。依寳源局量地铜尺,斛口外方一尺,内方九寸,斛底外方一尺六寸,内方一尺五寸,深一尺,厚三分,平秤量一百斤。依古横黍度尺,斛口外方一尺二寸八分,内方一尺一寸五分有竒,底外方二尺零五分,内方一尺九寸二分,深一尺二寸八分,厚四分。按古人未尝以五斗为斛,五斗为斛者,盖自唐宋始也。算法依寳源局尺量,斛口内方九寸,底内方一尺五寸,深一尺,置口九寸自乗得八十一寸,置底一尺五寸自乗得二百二十五寸,又以口底相乗得一百三十五寸,三宗相并得四百四十一寸,三归得一百四十七寸,以深一尺乗之得一千四百七十寸,是为铁斛五斗实积,倍之得二千九百四十寸,是两铁斛即十斗实积。然则今之斛法非二千五百也,民间俗传算术多以二千五百为斛法者,疑术士杜撰也。或曰:此钞尺也,钞尺即裁衣尺,算法置量地尺一尺当裁衣尺九寸六分,自乗得九十二寸一十六分,再乗得八百八十四寸七百三十六分为实,以量地尺斛法二千九百四十寸乗之,一千除之,得裁衣尺二千六百一寸一百二十三分八百四十厘,减去二千五百多一百寸有竒也。如欲算古横黍度尺,求今铁斛十斗之积者,置古度尺十寸当裁衣尺七寸五分,自乗得五十六寸二十五分,再乗得四百二十一寸八百七十五分为法,置裁衣尺斛法二千六百一寸一百二十三分八百四十厘,一千乗之为实,却以前法除之,得六千一百六十五寸六百二十六分八百八十厘,是为铁斛十斗横黍尺积分也。

译方便了。

又说:"汉代度量衡制度都偏小,唐代度量衡制度都偏大。昏昧的人认为汉制接近古制,殊不知这是似是而非,不如唐制虽与古制不同,但古法却寓含在其中。"《唐六典》说:"凡度,以北方黑黍中等大小的,一粒黍的宽度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十寸为一度,一尺二寸为大尺,十尺为一丈。凡量,以中等大小黑黍,容一千二百为一龠,二龠为一合,十合为一升,十升为一斗,三斗为大斗,十斗为一斛。凡权衡,以中等大小黑黍,一百粒的重量为一铢,二十四铢为一两,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一斤。凡累积黑黍定度量权衡的,用于调校钟律、测量日影、配制汤药以及冠冕之制,就用(小标准);朝廷内外官署都用大标准。"如今用黑黍考察,古度相当唐制十分之八,古量相当唐制十分之三,古权相当唐制十分之六。这样度量大致与《六典》相合,只有权衡不相合。按杜佑《通典》:唐代以其尺的八分作开元钱的直径,以开元钱十枚的重量作一两。曾用这种钱校对如今的秤,尺完全与唐代相同,丝毫不差;只是量器方面无从考证。然而房玄龄注《管子》说:"古代一石,相当现今三斗三升三合。"如今校验铁斛一石,也与唐制大同小异。九百多年来度量衡没有变化,若不是这个方法最为完善,怎能如此!

又说:大明颁发的铁斛,如今在各衙门的,前面刻有铭文"成化十五年奏准铸成,永为法则"十三字,后面刻有铭文"监铸官直隶大河卫指挥仲纲,直隶淮安府同知夏祈,铸匠袁宗、范斌等"二十八字。依宝源局量地铜尺,斛口外沿方一尺,内沿方九寸;斛底外沿方一尺六寸,内沿方一尺五寸;深一尺,厚三分,平秤重一百斤。依古横黍度尺,斛口外沿方一尺二寸八分,内沿方一尺一寸五分有余;底外沿方二尺零五分,内沿方一尺九寸二分;深一尺二寸八分,厚四分。按古人未曾以五斗为一斛,以五斗为一斛,大概自唐宋才开始。

算法:依宝源局尺量,斛口内沿方九寸,底内沿方一尺五寸,深一尺。设口九寸自乘得八十一寸,设底一尺五寸自乘得二百二十五寸,又以口、底相乘得一百三十五寸,三项相加得四百四十一寸,以三除之得一百四十七寸,用深一尺乘之得一千四百七十寸,这是铁斛五斗的实积,加倍得二千九百四十寸,是两个铁斛即十斗的实积。这样看来如今的斛法并非二千五百寸,民间流传的算法多以二千五百为斛法,恐怕是术士杜撰的。有人说:这是钞尺的算法,钞尺即裁衣尺。算法:设量地尺一尺相当裁衣尺九寸六分,自乘得九十二寸一十六分,再乘得八百八十四寸七百三十六分为被除数,用量地尺斛法二千九百四十寸乘之,再以一千除之,得裁衣尺二千六百零一寸一百二十三分八百四十厘,比二千五百多出一百多寸。若要计算古横黍度尺,求如今铁斛十斗的容积,设古度尺十寸相当裁衣尺七寸五分,自乘得五十六寸二十五分,再乘得四百二十一寸八百七十五分为除数,设裁衣尺斛法二千六百零一寸一百二十三分八百四十厘,以一千乘之为被除数,再用前数除之,得六千一百六十五寸六百二十六分八百八十厘,这是铁斛十斗按横黍尺计算的容积分数。以此数为被除数,以古斛法一千九百六十四寸一百八十五

就置为实,以古斛法一千九百六十四寸,一百八十五分半为法,除之,得古三石一斗三升九合,是今一石之数。为法以除一石,得今三斗一升八合半,是古十斗。比唐量少一升四合半,民间私量随时损益,在处不同,难为凭据,只凖铁斛算之可也。先儒宗古《九章》,以一千六百二十寸为粟一石之积,此乃前汉王莽斛法,今不可用也。

又曰:「国语吴韦氏注曰:衡有斤两之数,生于黄钟。黄钟之管容秬黍千二百粒,是为一龠。龠二为合,合重一两,故曰律度量衡于是乎生。则三代之制,权衡之起,信亦出于律矣。夫黄钟之龠容千二百黍之重,是为半合,即半两也。合龠为合,两龠为两,俱二千四百黍,是乃一合黍之重,即一两也。然则一升黍之重,即为十两;一斗黍之重,即为百两;一斛黍之重,即为千两,明矣。一斤之重,乃一升六合黍也。一均之重,乃四斗八升也。一石之重,乃一斛九斗二升也。权量二法,配合整齐,未有得其量者,不得其权者。书曰:『关石和钧』,此之谓欤?今者羊头山秬黍,以时制等子秤之,其大者百粒在二分六厘上下,其小者百粒在二分四厘上下,其中者百粒为二分五厘整。积至两龠二千四百粒,秤重六钱。然则今之六钱为古一两,今之六两为古十两,今之六斤为古十斤,其余可以例推矣。古之一斤,今之九两六钱也;古之一均,今之十八斤也;古之一石,今之七十二斤也;古之一鼔,今之二百八十八斤也。大率古之于今,乃五分之三耳。先儒以为三分之一,非也。置今求古,则用六归;以古求今,则用六因。若斤两互见者,各以其法通之,此算家所易晓,不必细解。求度量亦如之,但率法不同耳。度以八为率,量以三为率,权以六为率。者今之八寸即古一尺,今之三斗即古一斛,今之六钱即古一两,故也。凡度量衡,以今求古,皆用归法;以古求今,皆用因法。故附见于此云。」

又曰:今按时俗权衡之法,小数则一两作为十钱,而钱之下借为分厘毫丝忽之名;大数则十五斤为一秤,八秤为一防,二斤为一里,百里为一引。盖分厘毫丝忽引本皆尺度之名,借作权名也。古人所谓六铢为分,四分为两之类,今既参差而亦不复晓矣。以钱为名,不知始于何代,意者自唐武徳开元之钱始乎?然以黍秤较之,汉钱五铢,失之太轻;唐钱二铢四絫,失之太重,皆不与黍秤合。要之,合于时俗之秤者,开元等钱,殆近之矣。宋史载其权衡之制最详,今以古人千二百黍之法较之,与宋不同。宋人所定,乃今世俗秤也。依其法以淳化钱较之,正与今同,然与黄钟度量乖矣。宗皇祐中,阮逸、胡瑗累黍定尺,既大于汉尺,姑欲合其量,然竟于权不合,乃谓黍秤二两已得官秤一两,而疑史书之误。

译分半为除数除之,得古制三石一斗三升九合,这是如今一石所相当的数目;以此为准去除一石,得如今三斗一升八合半,就是古代的十斗,比唐代量制少一升四合半。民间私自使用的量器随时增减,各地不同,难以为凭,只应以铁斛为准计算。先儒宗奉古代《九章算术》,以一千六百二十立方寸为粟一石的容积,这是前汉王莽斛的算法,如今不可采用。

又说:《国语》吴国韦氏注说:秤有斤两之数,源于黄钟。黄钟律管能容黑黍一千二百粒,这就是一龠。两龠为一合,一合重一两,所以说度、量、衡由此产生。这样说来,三代的制度,权衡的起源,确实也出自律吕。黄钟一龠所容一千二百粒黍的重量,是半合,也就是半两;两龠合为一合,共二千四百粒黍,是一合黍的重量,即一两。这样说,一升黍的重量就是十两,一斗黍的重量就是一百两,一斛黍的重量就是一千两,是很明显的。一斤的重量,是一升六合黍的重量;一钧的重量,是四斗八升黍的重量;一石的重量,是一斛九斗二升黍的重量。权与量两种标准配合十分整齐,没有得其量而不得其权的情况。《尚书》说"关石和钧",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吧?如今羊头山的黑黍,用当时的秤称量,大的一百粒重二分六厘上下,小的一百粒重二分四厘上下,中等的一百粒恰好二分五厘。累积到两龠共二千四百粒,秤重六钱。这样说来,如今的六钱就是古代的一两,如今的六两就是古代的十两,如今的六斤就是古代的十斤,其余可以类推。古代的一斤,相当如今九两六钱;古代的一钧,相当如今十八斤;古代的一石,相当如今七十二斤;古代的一鼓,相当如今二百八十八斤。大体说,古与今是五分之三的关系,先儒认为是三分之一,是不对的。用今数求古数,就用六来除;用古数求今数,就用六来乘。若是斤两互相换算,各自用这个方法推算,这是研习算学的人容易明白的,不必细解。求度量也是同理,只是比率不同:度以八为率,量以三为率,权以六为率,就是说如今的八寸相当古代一尺,如今三斗相当古代一斛,如今六钱相当古代一两,就是这个道理。凡度量衡,用今数求古数都用除法,用古数求今数都用乘法,所以附记于此。

又说:如今按时俗权衡的方法,小数则一两分作十钱,钱以下借用分、厘、毫、丝、忽的名称;大数则十五斤为一秤,八秤为一防,二斤为一里,百里为一引。大概分、厘、毫、丝、忽、引这些名称本来都是尺度的名称,这里借用作权衡的名称。古人所说"六铢为一分,四分为一两"之类的说法,如今已参差不齐,也不再明白了。用"钱"作名称,不知始于哪个朝代,猜想大概是从唐代武德、开元年间的钱币开始的吧?但用黍粒秤来比较,汉代五铢钱失之太轻,唐代二铢四絫钱失之太重,都与黍粒秤不相合。总之,与时俗之秤相合的,大概开元等钱币差不多接近了。《宋史》记载权衡制度最为详细,如今用古人一千二百粒黍的方法比较,与宋制不同;宋人所定,就是当今世俗所用的秤。依这个方法用淳化年间钱币校对,正与今制相同,但与黄钟度量却不相合。宋代皇祐年间,阮逸、胡瑗累黍定尺,既然大于汉尺,姑且想使其量制相合,但最终权衡方面不相合,于是说黍秤二两才相当官秤一两,并怀疑是史书记载有误,愚见也认为如此。也许是如今的黍

愚见亦以为然。或今黍秤与隋书黍秤不同,隋唐之秤一斤当黍秤三斤,今秤一斤只当黍秤一斤十两三分两之二。盖隋唐黄钟之龠既短且狭,虽以二龠所容黍作一两,而其实不满千二百数,无疑矣。宋沈括笔谈曰:予受诏考定乐律,古秤三斤当今十三两,一斤当今四两三分两之一,一两当今六铢半。若然,则古秤适当宋秤四分之一,又与胡阮之説不同。夫沈与胡阮相去不逺便乃相悬,是又可疑也。今术选羊头山秬黍中者一千二百枚,实于黄钟之龠,无欠无余,以天平秤之,整有三钱,乃古半两也。两龠之黍当天平六钱,为古一两。然则古秤一斤当天平九两六钱,今之平秤一斤是古一斤十两三分两之二也。

春眀梦余録》曰:审度嘉量权衡皆出于律。自积黍之法不明,黄钟之説始纷然如聚讼。近代郑世子考羊头山秬黍以时等,则称之百粒得二分五厘。至两龠二千四百重六钱,则今之六钱为古一两。以约度量,今之八寸即古一尺,今之三斗即古之一斛。度以八为率,量以三为率,权以六为率。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八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九

  乐考

  乐器

  金之属【雅部】

  钟

金登歌乐钟一虡,乐设于殿上前楹间。金钟一在东北,向宫县乐。大钟四虡。初,太宗取汴,得宋之钟磬乐虡,挈之以归。后就用宋乐,有司以钟磬刻晟字者,犯太宗讳,皆以黄纸封之。

元宪宗二年,命东平万戸严忠济立局,制钟磬笋虡。世祖至元元年,括金乐器散在寺观民家者,先括到燕京钟磬等器凡三百九十有九事。大兴府又以所括钟磬乐器十事来进,又于各道括到钟三百六十有七,又括到大小钟磬五百六十有九。其完者,大声钟十,中声钟一,小声钟二十有七;其不完者,大声钟十有三,中声钟一,小声钟四十有五。元初钟用宋金旧器,其识曰「大晟」「大和」「景定」者是也。后増制,兼用之。明初定乐,祗命冷谦制编钟编磬。嘉靖中,太常寺卿张鹗乃议设特钟特磬,以为乐节,后卒不行。

王圻《续通考》曰:明制钟式,正音八口,一黄钟之钟,重十二觔,中髙七寸八分,旁髙八寸四分,口径五寸,口横七寸,上径四寸一分,上横五寸二分,梁髙二寸四分;一太蔟,重九觔七两,髙六寸六分,口

译秤与《隋书》所载黍秤不同:隋唐的秤一斤相当黍秤三斤,如今的秤一斤只相当黍秤一斤十两三分之二两。大概隋唐黄钟的龠既短又窄,虽然以两龠所容黍作一两,但实际不满一千二百粒之数,这是毫无疑问的。宋代沈括《梦溪笔谈》说:"我奉诏考定乐律,古秤三斤相当如今十三两,一斤相当如今四又三分之一两,一两相当如今六铢半。"如果这样,古秤恰好相当宋秤的四分之一,这又与胡瑗、阮逸的说法不同。沈括与胡、阮二人时代相去不远,说法却相差悬殊,这也令人生疑。如今的方法是:选取羊头山中等大小的黑黍一千二百粒,装入黄钟律管的龠中,不多不少,用天平秤量,恰好三钱,这是古代的半两;两龠的黍相当天平六钱,为古代一两。这样说来,古秤一斤相当天平九两六钱,如今平秤一斤是古代一斤十两三分之二两。

《春明梦余录》说:审定度、量、权衡,都出自律吕。自从累积黍粒的方法不明确以来,关于黄钟的说法就纷纷聚讼不休。近代郑世子考察羊头山黑黍,用当时的秤具称量,一百粒得二分五厘,累积到两龠共二千四百粒重六钱,那么如今的六钱就是古代的一两。以此推算度量:如今的八寸就是古代的一尺,如今的三斗就是古代的一斛。度以八为率,量以三为率,权以六为率。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八。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九。乐考。乐器。金属类【雅部】。钟。

金代登歌乐所用的钟一虡,设在殿上前柱之间。金钟一件设在东北方向,面向宫悬之乐。大钟四虡。当初,金太宗攻取汴京,得到宋代的钟磬乐架,携带回国。后来沿用宋代乐制,有关部门发现钟磬上刻有"晟"字的,因犯太宗名讳,都用黄纸封住。

元宪宗二年,命东平万户严忠济设立局所,制作钟磬和悬架。元世祖至元元年,搜集散落在寺观、民家中的金代乐器,先在燕京搜集到钟磬等器物共三百九十九件;大兴府又将所搜集的钟磬乐器十件进呈,又在各道搜集到钟三百六十七件,又搜集到大小钟磬五百六十九件。其中完好的,大声钟十件,中声钟一件,小声钟二十七件;不完好的,大声钟十三件,中声钟一件,小声钟四十五件。元代初期的钟沿用宋、金旧器物,上面标识"大晟""大和""景定"字样的就是;后来又增加铸造,两者兼用。明代初期制定乐制,只是命冷谦制作编钟编磬。嘉靖年间,太常寺卿张鹗建议设置特钟特磬,作为乐曲节拍之用,但后来终究没有施行。

王圻《续文献通考》说:明代钟的形制,正音共八口:一是黄钟之钟,重十二斤,中央高七寸八分,两旁高八寸四分,口径五寸,口部横宽七寸,上部直径四寸一分,上部横宽五寸二分,钟梁高二寸四分;一是太蔟之钟,重九斤七两,高六寸六分,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