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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钦定续文献通考一百三十七

钦定四库全书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八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2155–2173 段

或以追索未齐而不问,或以供欵未圆而不呈,或以书拟未当而不判。狱官视以为常而不顾其迟,狱吏留以为利而惟恐其速。奏案申牍既下刑部,迟延日月方送理寺;理寺看详,亦复如之。寺回申省,动涉嵗月;省房又未遽为呈拟,亦有呈拟而疏驳者。疏驳嵗月,又复如前。展转迟回,有一二年未报下者。可疑可矜,法当奏谳矜而全之,乃反迟回有矜贷之报下,而其人已毙于狱者;有犯者获贷而干连病死不一者,岂不重可念哉?请自今诸路奏狱,即以所发月日申御史台,从台臣究省部法寺之慢。」从之。

景定元年,诏刑狱,除命官、命妇、宗妇、宗女及合用荫人奏裁外,其余断讫以闻。

诏曰:「比诏诸提刑司取翻异驳勘之狱,从轻断决,而长吏、监司多不任责,又引奏裁,甚者有十余年不决之狱。仰提刑司、守臣审勘,或前勘未尽,委有可疑,除命官、宗妇等人奏裁外,其余断讫以闻,官吏特免收坐一次。」

  辽制有八纵八议之法

太祖七年十月,诏羣臣分决滞讼。

诏曰:「朕自北征以来,四方狱讼积滞颇多,今休战恤民,羣臣其副朕意,详决之,无或寛枉。」乃命北府宰相萧达鲁分道疏决,以韩知古总録其事。

辽史·康黙记传》曰:「时诸部新附,文法未备,康黙记▯麾下,推析律意,论决轻重,不差毫厘,罹禁网者,人人自以为不寃

【臣】等谨按,辽世遣官分道疏决,自此始。后圣宗时屡行之:统和九年闰二月、三月,十四年五月,开泰二年二月,五年六月,六年七月。兴宗重熙十六年三月,并遣官分道按察刑狱,疏决滞讼。又道宗清宁六年六月,咸雍七年七月,太康元年六月,三年六月,五年六月,大安二年六月,寿隆六年六月,并有遣使分道按问决録之令。

  太宗天显四年四月録囚

【臣】等谨按,辽世録囚,史不絶书。是年及十年四月,穆宗应厯十四年六月,圣宗统和十五年四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开泰二年正月,十一月,三年正月,六年五月,七年九月,八年九月【是月再録囚】太平元年四月,十月,兴宗景福改元七月【是月再録囚】重熙五年七月,六年五月,七年三月,七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十三年六月,十七年七月,十八年正月,六月,十九年七月,十一月,二十一年十一月,道宗咸雍二年七月,十年五月,太康五年六月,并有此令。若圣宗统和元年七月,上亲録囚;四年正月,朝皇太后决滞讼。又其间,皇太后亲决滞讼者三。至于诏诸路録囚决滞之事,时时间出。如统和八年正月,诏决滞狱;十二年十一月,诏南京决滞狱;十五年正月,诏如之;五月,诏平州决滞狱;七月,诏南京疾决滞讼;十月,以上京狱讼繁冗,诘其主者。

译而唯恐案件办得太快。奏案文书已经下达到刑部,还要拖延时日才送到大理寺;大理寺审查核实,也是如此拖延。大理寺回复申报尚书省,动辄经年累月;省房又不马上呈拟意见,也有呈拟后又被驳回的。驳回后又要经年累月,反复拖延,有的案件一两年都没有批复下来。可疑可怜的案件,按法律应当上奏审理从轻宽宥而保全其性命,却反而拖延时日,等到宽贷的批复下达时,那人已经死在狱中了;有的犯人本人获得宽贷而牵连的人却因病死去不止一人,难道不是十分值得哀怜的事吗?请求从今以后各路奏报的案件,就将上报的月日申报御史台,由台臣追究刑部大理寺拖延懈怠的责任。"皇帝依从了。

景定元年,下诏刑狱案件,除了命官、命妇、宗妇、宗女以及应当荫庇之人需要上奏裁决之外,其余的判决完结即可上报。

诏令说:"近来命令各路提刑司提取翻供改判、驳回重审的案件,从轻判决,但长官、监司大多不肯负责任,又援引上奏裁决的先例,甚至有拖延十几年未能判决的案件。命令提刑司、太守审理核实,如果之前审理不够详尽,确实有可疑之处,除了命官、宗妇等人需要上奏裁决之外,其余的判决完结即可上报,官吏特别免除一次连坐处分。"

  辽朝的制度有八纵八议之法

太祖七年十月,下诏群臣分头判决积压的诉讼案件。

诏令说:"朕自从北征以来,四方积压的诉讼案件颇多,如今休战安抚百姓,群臣应当辅助朕的心意,详加判决,不要有丝毫宽纵冤枉。"于是命令北府宰相萧达鲁分道疏理判决,由韩知古总管记录此事。

《辽史·康黙记传》说:"当时各部刚刚归附,法律制度还不完备,康黙记在部下之中,剖析法律要义,判定罪行轻重,丝毫不差,被关押在牢狱中的人,人人都自认为没有冤屈。"

【臣】等谨按:辽朝派遣官员分道疏理判决积压案件,从这时开始。后来圣宗时屡次施行:统和九年闰二月、三月,十四年五月,开泰二年二月,五年六月,六年七月。兴宗重熙十六年三月,都曾派遣官员分道按察刑狱,疏理积压诉讼。又道宗清宁六年六月,咸雍七年七月,太康元年六月,三年六月,五年六月,大安二年六月,寿隆六年六月,都有派遣使者分道按查审问定案的命令。

  太宗天显四年四月录囚

【臣】等谨按:辽朝历代录囚(审录囚犯案情),史书上不绝于记载。这一年以及十年四月,穆宗应历十四年六月,圣宗统和十五年四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开泰二年正月、十一月,三年正月,六年五月,七年九月,八年九月【这个月又录囚一次】,太平元年四月、十月,兴宗景福改元七月【这个月又录囚一次】,重熙五年七月,六年五月,七年三月、七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十三年六月,十七年七月,十八年正月、六月,十九年七月、十一月,二十一年十一月,道宗咸雍二年七月,十年五月,太康五年六月,都有这样的命令。至于圣宗统和元年七月,皇帝亲自录囚;四年正月,朝见皇太后决断积压诉讼。又在其间,皇太后亲自决断积压诉讼的有三次。至于下诏各路录囚决断积压案件的事情,时时都有。如统和八年正月,下诏判决积压的案件;十二年十一月,下诏南京判决积压案件;十五年正月,下诏也是如此;五月,下诏平州判决积压案件;七月,下诏南京迅速判决积压诉讼;十月,因为上京诉讼案件繁多冗积,追究主管官员的责任。重熙十二年十月,下诏各路上报重囚,派遣官员详细审理;十四年十二月,判决积压案件;清宁十年七月,下诏各路判决囚案;太康四年八月,下诏有关部门判决积压案件。像这一类的事情,不可胜数。体恤谨慎用刑的用意,在这里表现得十分详尽了。

圣

重熙十二年十月,诏诸路上重囚,遣官详谳;十四年十二月,决滞狱;清宁十年七月,诏诸路决囚;太康四年八月,诏有司决滞狱。若此之类,不可胜记。钦恤之意,于兹为详矣。

圣宗时,始置大理少卿及正,主详决狱讼之事。

圣宗用刑详慎,往时大理寺狱讼,凡闗覆奏者,以翰林学士、给事中、政事舍人详决。至是始置少卿及正主之,犹虑其未尽,而亲为録囚,数遣使诣诸道审决寃滞。如邢抱朴之属,所至人自以为无寃。

【臣】等谨按《刑志》:五院部民有自壊其铠甲者,其长佛努杖杀之。帝怒,其用法太峻,诏夺官吏,以故不敢酷。达尔罕纳旺舒因醉言宫掖事,法当死,特贳其罪。五院部民偶遗火,延烧木叶山兆域,亦当死,杖而释之,因着为令。近侍榴格乌鲁斯尝从齐王妻而逃,以赦后防千龄节出首,乃诏诸近侍防卫集视而腰斩之。当是时,朝无苛政,国无幸民,纲纪修举,人重犯法,故统和中,南京及易平二州以狱空闻。至开泰五年,诸道多狱空。

统和十二年六月,北府宰相耶律运隆奏:「三京诸鞫狱官吏,多因请托,曲加寛贷,或妄行搒掠,乞行禁止。」帝可其奏。

兴宗重熙八年,诏有言北院处事失平、撃钟及邀驾告者,悉以奏闻。

时有司获盗八人,既戮之,乃获正贼。家人诉寃,中书令张俭三乞申理。帝勃然曰:“卿欲我偿命耶?”俭曰:“八家老稚无告,少加存恤,使得收▯,足慰存没矣。”从之。又大理正刘伸尝因奏狱,上适与近臣语,不顾。伸进曰:“臣闻自古帝王必重民命,愿陛下省臣之奏。”帝大惊异,擢枢密都承防。伸凡三为大理明法,而恕案寃狱,全活者众。

刑法志》曰:「兴宗时,有兄弟犯强盗,当死,以弟从兄,且俱无子,特原其弟。」

道宗清宁元年,命诸郡长史如诸部例,与僚属同决罪囚,无致枉死狱中。

后大安四年十月,又诏诸郡长官亲鞫狱讼。又因耶律额特埒奏:“先时北、南府有讼,各州府得就按之。比嵗非奉枢宻檄,不得鞫问,以故讼多稽留。请如旧,从之。”

四年二月,令死刑内有寃者,即具以闻。

先是,诏诸路死刑中,凡强盗得实者,聴即决之,不必待决于朝,以致狱讼留滞。至是,复诏左伊勒希巴曰:「比诏外路死刑,聴所在官司即决

译宗时,才设置大理少卿以及大理正,主管详细判决诉讼案件的事务。

圣宗用刑详细慎重,从前大理寺的狱讼案件,凡是需要上奏复核的,由翰林学士、给事中、政事舍人详细判决。到这时才设置少卿以及大理正主管此事,还担心不够周全,又亲自录囚,多次派遣使者前往各道审理判决冤屈积压的案件。像邢抱朴这一类的官员,所到之处人人都自认为没有冤屈。

【臣】等谨按《刑志》:五院部有百姓自己毁坏铠甲的,该部的长官佛努用杖刑将他打死。皇帝对他用法过于严峻感到愤怒,下诏剥夺其官职,因此官吏不敢再滥用酷刑。达尔罕纳旺舒因为醉酒说了宫中之事,依法应当处死,皇帝特别赦免了他的罪。五院部有百姓偶然失火,延烧到木叶山的陵墓所在,也应当处死,皇帝只是杖责后就释放了他,并因此定为法令。近侍榴格乌鲁斯曾跟随齐王妻子逃亡,因为大赦之后在防千龄节主动自首,皇帝便下诏命令各近侍防卫聚集观看并将他腰斩。在那个时候,朝廷没有苛刻的政令,国家没有侥幸逃脱刑罚的百姓,纲纪整顿修明,人们都看重不敢犯法,所以统和年间,南京以及易州、平州两地都曾以监狱空虚上报。到开泰五年,各道大多监狱空虚。

统和十二年六月,北府宰相耶律运隆上奏说:"三京各处审理案件的官吏,大多因为受人请托,曲意从宽宽宥,有的甚至妄加拷打刑讯,请求加以禁止。"皇帝准许了他的奏请。

兴宗重熙八年,下诏凡是有人说北院处事不公平、敲钟鸣冤以及拦驾告状的,都要如实上奏。

当时有关部门抓获盗贼八人,已经处死之后,才抓获了真正的盗贼。家属诉冤,中书令张俭三次请求申理此事。皇帝勃然大怒说:"你想让我偿命吗?"张俭说:"那八家老幼无处申告,如果能稍加存恤抚慰,让他们得以收殓遗体,也足以告慰生者死者了。"皇帝依从了。又大理正刘伸曾经因为上奏案情,皇帝当时正与近臣说话,没有理会他。刘伸进言说:"臣听说自古以来帝王一定看重百姓的性命,愿陛下省察臣所上奏的案情。"皇帝大为惊异,提拔他为枢密都承旨。刘伸先后三次担任大理明法之职,因宽赦而平反的冤狱案件,被保全性命的人很多。

《刑法志》说:"兴宗时,有兄弟二人犯强盗罪,依法应当处死,因为弟弟是跟从哥哥所为,而且两人都没有儿子,皇帝特别赦免了弟弟的死罪。"

道宗清宁元年,命令各郡长史像各部的做法一样,与属官一同判决囚犯的罪行,不要导致有人枉死狱中。

后来大安四年十月,又下诏各郡长官亲自审理诉讼案件。又因为耶律额特埒上奏说:"先前北、南府有诉讼案件,各州府都可以就地审理。近年来如果不是奉枢密院的文书,就不得审理案件,因此诉讼案件大多拖延积压。请求恢复旧例。"皇帝依从了。

四年二月,命令死刑案件中如果有冤屈的,立即详细上报。

此前,下诏各路死刑案件中,凡是强盗罪证据确凿的,听任就地判决,不必等候朝廷裁决,以免导致诉讼案件拖延积压。到这时,又下诏左伊勒希巴说:"近来下诏各外路死刑,听任所在官府就地判决……"

,然恐未能悉其情,或有枉者。自今虽已欵伏,仍令附近官司覆问,无寃然后决之。有寃者,即具以闻。」

金太宗天防二年五月,诏俟农隙,聴决。

新降之民诉讼者众,时方农时,或失田业,故有是诏。

海陵正隆三年十月,诏尚书省,凡事理不当者,许诸登闻鼓院投状,类奏览讫,付御史台理问。

译然而恐怕不能完全了解实情,或许有蒙冤的人。从今以后即便已经招供认罪,仍要让附近官府再次审问,确认没有冤情之后才可判决。如有冤情的,就要详细上报。

金太宗天会二年五月,下诏等到农闲时节,再听讼断案。

新近归降的百姓诉讼的人很多,当时正值农忙时节,恐怕耽误田间农事,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海陵王正隆三年十月,下诏给尚书省,凡是处理不当的事情,允许各处到登闻鼓院投递状纸,汇总上奏御览完毕后,交付御史台审理查问。

世宗大定四年九月,帝以权势之家亲识诉讼,官吏每屈法徇情,谕宰臣禁止之。

十七年八月,诏尚书省法寺:「断罪轻重,各有期限,毋致滞留。」

帝谓宰臣曰:「比闻大理寺断狱,虽无疑者,亦经旬月,何耶?」防知政事伊喇道对曰:「在法,决死囚不过七日,徒刑五日,杖罪三日。」帝曰:「法有程限,而辄违之,弛慢也。」罢朝,御批送尚书省曰:「凡法寺断罪,轻重各有期限,法官但犯皆的决,岂敢有违?但以卿等所见不一,至于再三批送其议定奏者。」书奏牍亦不下旬日,以致事多滞留。自今当勿复尔。后二十二年,又谓宰臣曰:「凡尚书省送大理寺文字,一断便可闻奏。如乌库哩公説,事近取观之初,送法司如法裁断,再送司直披详,又送阖寺防详,反覆三次,妄生情见,不得结絶。朕以国政不宜滞留,自今可止一次送字阖寺披详,茍有情见,即具以闻,无使留滞。」二十三年,帝以法寺断狱,以汉字译女直字,今法又复各出情见,妄生穿凿,徒致稽缓,遂诏罢情见。及章宗泰和五年,时有奏狱,而法官独出情见者,帝曰:「或言法官不当出情见,故论者纷纷不已。朕谓情见非出于法外,但折衷以从法耳。」平章守贞曰:「是制自大定二十三年罢之,然律有起请诸条,是古亦许情见矣。」帝曰:「科条有限,而人情无穷,情见亦岂可无也?」

二十六年,定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及与皇家无服者,及贤而犯私罪者,皆不入议。

先是,后族有犯罪者,尚书省引入议奏。帝曰:“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若亲者犯而从减,是使之恃此而恣横也。昔汉文诛薄昭,有足取者。前二十年时,后族济州节度使乌凌阿楚呼尝犯大辟,朕未尝宥。今乃宥之,是开后世轻重出入之门也。”宰臣曰:“古所以议亲,尊天子,别庶人也。”帝曰:“外家自异于宗室。汉外戚权太重,至移国祚。朕所以不令诸王公主有权。夫有功于国,议勲可也。至若议贤,既曰贤矣,肯犯法乎?脱或縁坐,则固当减请也。”至是,遂奏定此令。

【臣】等谨按:世宗临御,法司奏谳,或去律援经,或揆义制法,近古人君聴断,言几于道,鲜有及之者。大定四年,尚书省奏:大兴民李十等乱言,当斩。帝曰:「愚民不识典法,有司又未尝丁宁告诫,岂可遽加极刑?以减死论。」七年,左藏库夜有盗,杀都监,盗金珠而逸,防检司执可疑者八人,五人诬服,余皆掠死。帝疑之,既而亲军百夫长阿里本鬻金于市,事觉伏诛。帝闻之曰:「棰楚之下,何求不得?奈何鞫狱者不以情求之乎?」赐死者钱二百贯,不死者五十贯。十年,尚书省奏:河中府民张锦自言复父仇,法当死。

译世宗大定四年九月,皇帝因为有权有势的人家的亲属子弟打官司,官吏往往屈法徇情,便告谕宰相加以禁止。

十七年八月,诏令尚书省及大理寺:「判决案件的轻重,各有期限,不要让案件拖延滞留。」

皇帝对宰相说:「近来听说大理寺判案,即使没有疑问的,也要经过一旬一月,这是为什么?」参知政事伊喇道回答说:「按法律,判决死囚不超过七天,判徒刑五天,判杖刑三天。」皇帝说:「法律有一定的期限,却动辄违反,这是松懈怠慢。」退朝后,皇帝亲自批示送尚书省说:「凡是大理寺判罪,轻重各有期限,法官只要犯了案子都应当立即判决,怎敢违反?只是因为你们意见不一致,以至于反复送来要求再议定后奏报。写好的奏牍也常常十天半月不能下发,以致事情大多拖延滞留。从今以后不应再这样。」二十二年,皇帝又对宰相说:「凡是尚书省送大理寺的文书,一经判决便可以上奏。像乌库哩公所说的那样,案件刚送来查看之初,送交法司依法裁断,又送司直披阅详议,再送全寺共同审议,反复三次,每人妄生己见,导致案子不能结案。朕认为国家政事不应拖延滞留,从今以后只需送一次文书让全寺共同披阅详议,如有意见,立即具实奏报,不要使案件滞留。」二十三年,皇帝因法司判案要把汉字译成女真字,如今法官又各自妄生己见,穿凿附会,白白导致案件延缓,于是下诏废除让法官各出己见的做法。到了章宗泰和五年,当时有上奏的案件,法官中仍有独自提出己见的,皇帝说:「有人说法官不应当提出己见,所以议论纷纷不止。朕认为提出己见并非出于法律之外,只是要折衷调和以求合乎法律罢了。」平章政事守贞说:「这项制度是从大定二十三年被废止的,然而律法中有'起请'等条款,这说明古时也是允许提出己见的。」皇帝说:「法律条文是有限的,而人情却是无穷的,提出己见又怎么可以没有呢?」

二十六年,规定太子妃的大功以上亲属,以及与皇家没有服丧关系的人,以及贤能而触犯私罪的人,都不列入八议的范围。

在此之前,皇后家族中有犯罪的人,尚书省都引照旧例上奏议罪。皇帝说:「法律,是天下公正持平的工具。如果亲属犯法就从轻减罪,这就会让他们倚仗这一点而肆意骄横。从前汉文帝诛杀薄昭,这件事很值得取法。二十年前,皇后家族济州节度使乌凌阿楚呼曾犯下死罪,朕未曾宽恕过他。如今却要宽恕这个人,这是给后世开了轻重出入随意变通的先例。」宰相说:「古时候之所以议论亲属,是为了尊崇天子,区别贵贱等级。」皇帝说:「外戚本来就不同于宗室。汉代外戚权力太重,以至于动摇了国运。这正是朕不让诸王公主掌握权力的原因。至于对国家有功的人,议论其功勋是可以的。至于议论贤能,既然说是贤能,又怎肯犯法呢?倘若是因连坐受牵连的,那固然应当减刑。」到这时,于是奏定了这条法令。

臣等谨按:世宗临朝执政,法司上奏定案,有的舍弃律法援引经典,有的斟酌大义制定法律,近古以来君主听讼断案,言论近乎合乎道理的,很少有能赶得上他的。大定四年,尚书省上奏:大兴百姓李十等人胡言乱语,应当处斩。皇帝说:「愚昧的百姓不懂得典章法律,有关部门又未曾谆谆告诫,怎能就此施以极刑?改判减死论处。」七年,左藏库夜里有盗贼,杀了都监,盗走金银珠宝逃走,防检司抓了八名可疑之人,五人被屈打成招,其余的人都在拷打中死去。皇帝对此有疑,不久亲军百夫长阿里本在市上贩卖金子,事情败露被处死。皇帝听说后说:「在严刑拷打之下,想要什么口供得不到呢?为什么审案的人不以情理来求证呢?」赐给冤死者的家属每人二百贯钱,未死的人每人五十贯钱。十年,尚书省上奏:河中府百姓张锦自称报了父仇,依法应当处死。

帝曰:「彼复父仇,又自言之,烈士也,以减死论。」十三年,尚书省奏:邓州民范三殴杀人,当死,而亲老无嗣。帝曰:「在丑不争,谓之孝,孝然后能养。斯人以一朝之忿忘其身,而有事亲之心乎?可论如法,其亲官与养济。」十五年,唐古部族节度使伊喇摩多之子杀其妻而逃,帝命捕之。皇姑梁国公主请赦之,帝谓宰臣曰:「公主妇人,不识典法,罪尚可恕。摩多请托至此,岂可贷者?不许。」二十一年,尚书省奏:巩州民马俊妻安姐与管卓奸,俊以斧撃杀之,罪当死。帝曰:「可减死一等,以戒败风俗者。」二十三年,大兴府民赵无事带酒乱言,父千捕告,法当死。帝曰:「为父不恤其子而告捕之,其正如此。人所甚难,可特减死一等。」又尚书省奏:益都民范徳年六十七,为刘祐殴杀祐,法当死。以估父母年俱七十余,家无侍丁,上请。帝曰:「范徳与祐父母年相若,自当如父母相待,至殴杀之,难议末减。」监察御史陶钧携妓游北苑,歌饮,提控官石玠闻而发之。钧令其友阎恕属玠得缓,既而事觉,法司奏当徒二年半。诏以钧耳目之官,携妓入禁苑,无上下之分,杖六十,玠与恕皆坐之。

章宗承安元年三月,勅尚书:「刑狱虽已奏行,恐有疑枉,其再议以闻。」

四年四月,尚书请再覆定令。文帝勅宰相曰:“凡事理明白者,转奏可也。文牍多者,恐难徧覧,其三推情疑以闻。”至宣宗贞祐三年正月,勅尚书省:“应入法寺定断而再送犹未当者,具闻。”

  四月遣使审决寃狱

至四年五月,及泰和四年四月,宣宗贞祐四年六月,兴定二年四月、六月、七月,并以旱故,或命重臣,或遣使分道审理内外寃狱。

五年十二月,命立州县官聴讼条约。

时翰林修撰杨廷秀言:「州县官往往以权势自居,喜怒自任,聴讼之际,鲜克加审。但使译人往来传词,罪之轻重成于其口,货赂公行,寃枉至有三二十年不能正者。」帝遂命定立条约,违者按察司纠之。又命编先后条制,书之于册,以备将来考验。

宣宗兴定元年三月,勅尚书省:“事闗刑名,当面议之,勿聴转奏。”

八月,帝谓宰臣曰:“律有八议,今言者或谓应议之人即当减等,何如?”宰臣对曰:“凡议者,先条所坐及应议之状以请,必议定,然后奏裁。”帝然之曰:“若不论轻重而辄减之,则贵戚皆将恃此以虐民,民何以堪?”

哀宗正大二年四月,以旱遣使虑囚,钧许州。

金史》本纪:内族旺嘉努故杀鲜于主簿,权贵多救之者。帝曰:“英王,朕兄,敢妄挞一人乎?朕为人主,敢以无罪害一人乎?国家衰弱之际,生灵几何?而族子恃势杀一主簿,吾民无主矣。

译皇帝说:「他为父报仇,又自己承认,是个烈士,改判减死论处。」十三年,尚书省上奏:邓州百姓范三殴打致人死命,应当处死,但他双亲年老又没有别的儿子。皇帝说:「身处困境而不与人争,这叫做孝,能孝顺然后才能奉养父母。这个人因一时之忿而忘记自身安危,还会有奉养父母的孝心吗?可依法论罪,其父母由官府供养照顾。」十五年,唐古部族节度使伊喇摩多的儿子杀了自己的妻子后逃亡,皇帝命令捉拿他。皇姑梁国公主请求赦免他,皇帝对宰相说:「公主是妇道人家,不懂得典章法律,她的罪过还可以宽恕。摩多竟然请托到这个地步,怎么可以宽恕呢?不予批准。」二十一年,尚书省上奏:巩州百姓马俊的妻子安姐与管卓通奸,马俊用斧头砍死了他,依法应当处死。皇帝说:「可减死一等,以此警戒那些败坏风俗的人。」二十三年,大兴府百姓赵无事带着酒气胡言乱语,他的父亲赵千把他抓来告发,依法应当处死。皇帝说:「作为父亲不体恤自己的儿子却抓来告发,他的正直就是如此。这是常人很难做到的事,可特别减死一等。」尚书省又上奏:益都百姓范徳,六十七岁,被刘祐殴打,范徳反将刘祐打死,依法应当处死。因为刘祐的父母年纪都已七十多岁,家中没有侍奉的成年儿子,因此上请皇帝定夺。皇帝说:「范徳和刘祐的父母年纪相仿,本应像对待自己父母一样对待他,竟至将他打死,难以议减轻处。」监察御史陶钧带着歌妓游玩北苑,饮酒歌唱,提控官石玠得知后揭发了这件事。陶钧让他的朋友阎恕嘱托石玠让此事从缓处理,不久事情败露,法司上奏应判徒刑二年半。皇帝下诏,因为陶钧身为耳目风纪之官,却带歌妓进入禁苑,毫无上下尊卑之分,杖责六十,石玠与阎恕也都一并治罪。

章宗承安元年三月,敕令尚书省:「刑狱案件虽然已经奏准施行,但恐怕其中有可疑冤屈之处,应当重新审议再上奏。」

四年四月,尚书省请求再次复核审定的法令。皇帝敕令宰相说:「凡是案情明白的,转奏就可以了。文书太多,恐怕难以一一详阅,那些三次审讯仍有疑问的案件,要专门上奏。」到了宣宗贞祐三年正月,敕令尚书省:「凡应当交法司判定,而再次送来仍不妥当的案件,要详细上奏。」

四月,派遣使者审理冤案。

到贞祐四年五月,以及泰和四年四月、贞祐四年六月、兴定二年四月、六月、七月,都因为大旱的缘故,或者命重臣,或者派遣使者分道审理内外的冤案。

五年十二月,命令制定州县官审理诉讼的条例规则。

当时翰林修撰杨廷秀进言说:「州县官往往仗着权势自居,凭喜怒断案,审理诉讼时,很少能认真审核。只让翻译人员来回传话,罪行的轻重全凭他们一张嘴决定,贿赂公然横行,冤枉之事甚至有三二十年都不能昭雪的。」皇帝于是命令制定条例,违反的由按察司纠察。又命令编纂前后的条例制度,写入书册,以备将来查考验证。

宣宗兴定元年三月,敕令尚书省:「凡事关刑名的案件,应当当面议定,不要只听转奏。」

八月,皇帝对宰相说:「律法中有八议,现在有议论的人说应当议罪的人就应当减等处罚,这样怎么样?」宰相回答说:「凡是议罪,要先条列所犯之罪以及应当议罪的情状加以请示,必须议定之后,才能上奏裁决。」皇帝认为对,说:「如果不论轻重就随意减罪,那么权贵之家都将倚仗这一点来虐待百姓,百姓怎么能受得了?」

哀宗正大二年四月,因为大旱派遣使者审察囚犯,在许州处理此事。

《金史·本纪》记载:宗室旺嘉努故意杀死主簿鲜于某,权贵大多为他求情。皇帝说:「英王,是朕的兄长,尚且不敢随意鞭打一个人。朕身为君主,怎敢让一个无罪的人无辜受害?如今国家衰弱之际,百姓所剩几何?而宗室子弟仗势杀了一个主簿,

”特命斩之。又五年四月,亲卫军王咬儿酗酒杀其孙,大理寺当以徒刑,特命斩之。

元制,各路推官专掌推鞫刑狱,平反寃滞,按治官嵗録其殿最,而黜陟之。

诸鞫问重事,须加拷讯者,长贰僚佐官防议立案,然后行之,违者重加其罪。诸职官能平反重刑一起以上者,于本官上优陞一等迁用。能平反寃狱一起以上,与减一资。诸路府曹吏能平反寃狱者,以各道宣慰司部令史补用。诸有司故入人罪,若未决,以所入罪减一等论;入人全罪,以全罪论;若未决放,仍以减等论。诸失入人之罪者,减三等;失出人罪者,减五等;未决放,又减一等,并记过。失出人死罪者,笞五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品一等叙。记过。正犯人追禁结案。

世祖中统三年四月,诏详谳寃狱。

诏凡犯刑至死者,如州县府审问狱成,即行处决,则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万一差误,悔将何及?人命至重,朕实哀矜。今后凡民间犯死刑及部曲获重罪,鞫问得实,先具情事始末,奏闻待报。又至元六年七月,诏遣官审理诸路寃滞,杂犯死罪以下量断遣之。至成宗大徳七年十二月,七道奉使宣抚所审寃狱五千一百七十六事。泰定帝泰定二年九月,分天下为十八道,遣使审理寃滞。顺帝元统元年十二月,遣台官分理天下罪囚,寃者辨之,疑者谳之,淹滞者罪其有司。

三年十二月,诏犯罪应死者五十三人,重加详谳。其后至元十年十月,有司断死罪五十人,诏加审覆。其十三人因鬭殴杀人,免死充军,余令再三审覆以闻。十七年十一月,诏犯罪当死者,详加审谳。

  至元三年五月遣使诸路虑囚

二十年二月,遣官扬州録囚。二十二年正月,遣官诸路虑囚,轻者释之。成宗元贞初,诏太常少卿王约同宗正御史谳狱京师【因议闘殴杀人者宜减死一等着为令】大徳五年八月,诏遣官分道虑囚,凡狱囚禁繋累年,疑不能决者,令亷访使具以疑状申呈省台详谳,仍为定例。武宗至大三年六月,遣使诸道审决重囚。英宗即位,遣使分谳内外刑狱。至治二年三月,遣御史録囚。泰定帝泰定三年三月,以不雨,命审决重囚。四年六月,以灾异録诸郡繋囚。顺帝至元元年十月,选省院台府通练刑狱之官,分道与亷访使审决狱囚。

八年三月,勅有司毋得留狱滞讼以致越诉违者官民皆罪之。

刑法志》曰:「诬告者抵罪,越诉者笞五十七。惟本属官司有过及有寃抑,屡告不理,或理断偏屈,并应合回避者,许赴上司陈之。」

十六年五月,诏有罪者从行省问讫,然后台臣体察。二十年正月,勅诸事赴省台诉之,理不平者,许诣登闻鼓院撃鼓以闻。

成宗大徳四年正月,诏防古都元帅伊苏岱尔,非奉防,勿擅决重刑。

译我的百姓就没有主人了。」特命将其斩首。又,正大五年四月,亲卫军士王咬儿酗酒杀死自己的孙子,大理寺应当判处徒刑,皇帝特命将其斩首。

元朝制度,各路的推官专门掌管审理刑狱,平反冤屈滞留的案件,按察官每年记录他们的考绩优劣,据此加以升降。

凡是审问重大案件,需要加以拷问审讯的,正副长官会同僚佐官共同商议决定立案,然后才能施行,违反者要加重治罪。凡是官吏能够平反一起以上重刑案件的,在本官职上从优升迁一等录用。能够平反一起以上冤案的,给予减少一年资历。各路府曹吏能够平反冤案的,可以补授为各道宣慰司部令史。凡是官府故意判人有罪,如果案子还未判决,就按所加之罪减一等论处;如果判成全罪,就以全罪论处;如果案子未判决就已释放,仍按减等论处。凡是失误将人定罪的,减三等处罚;失误将人无罪释放的,减五等处罚;案子未判决就释放的,再减一等,并记过。失误将人判处死罪释放的,笞打五十七,解除职务一年之后,降先前品级一等叙用。要记过。真正的犯人则要追捕拘禁结案。

世祖中统三年四月,下诏详细审理冤案。

诏令说:凡是犯罪应处死的,如果州县府衙审问结案后就立即处决,那么死者不能复生,判决也不能重新更改,万一出现差错,后悔怎么来得及?人命关天,朕实在感到哀怜怜悯。从今以后凡是民间犯死罪的以及部曲获重罪的,审问核实之后,先具报案情事由始末,上奏等候批复。又,至元六年七月,下诏派遣官员审理各路的冤案滞案,各种犯罪判处死罪以下的都酌情判决遣送。到成宗大徳七年十二月,七道奉使宣抚使所审理的冤案共五千一百七十六件。泰定帝泰定二年九月,将天下分为十八道,派遣使者审理冤案滞案。顺帝元统元年十二月,派遣台官分别审理天下的罪囚,有冤屈的为他们辩明,有疑问的加以审议,案件拖延滞留的追究相关官吏的罪责。

三年十二月,下诏犯罪应处死的五十三人,要重新加以详细审议。此后至元十年十月,有关部门判处死罪的五十人,下诏加以审察复核。其中十三人因斗殴杀人,免除死罪改为充军,其余的命令再三审察复核后上奏。十七年十一月,下诏犯罪应处死的,要详加审议。

至元三年五月,派遣使者到各路审察囚犯。

二十年二月,派遣官员到扬州审录囚犯。二十二年正月,派遣官员到各路审察囚犯,罪轻的予以释放。成宗元贞初年,诏令太常少卿王约会同宗正、御史在京城审理案件(因为议论斗殴杀人者应当减死一等,制定为法令)。大徳五年八月,下诏派遣官员分道审察囚犯,凡是囚犯在狱中关押多年、有疑而不能判决的,命令廉访使详细写明疑难情况申报省、台详议审定,并作为定例。武宗至大三年六月,派遣使者到各道审理重囚案件。英宗即位后,派遣使者分别审理内外的刑狱案件。至治二年三月,派遣御史审录囚犯。泰定帝泰定三年三月,因久旱不雨,命令审理决断重囚。四年六月,因灾异发生,审录各郡在押囚犯。顺帝至元元年十月,选拔省、院、台、府中熟悉刑狱的官员,分道与廉访使一起审理决断囚犯案件。

八年三月,敕令有关部门不得拖延案件滞留诉讼以致造成越级申诉,违反的官员和百姓都要治罪。

《刑法志》说:「诬告他人的要抵罪,越级申诉的笞打五十七。只有本属官府有过错以及有冤屈的,屡次申告却不受理,或者判决处理不公平,以及应当回避的情况,才允许到上级官府陈诉。」

十六年五月,下诏有罪的人要先经行省审问完毕,然后由台官核查体察。二十年正月,敕令各种事情要到省、台申诉,处理不公平的,允许到登闻鼓院击鼓上诉。

成宗大徳四年正月,下诏防古都元帅伊苏岱尔,如果没有奉旨,不得擅自判决重刑案件。

五年七月,命令监察御史审核复查扎尔古齐所判的囚犯罪案。

当初,

五年七月,令监察御史审覆扎尔古齐罪囚。

初,太宗正定刑狱,俱任防古笔,且齐掌藁,其中枉误甚多。至是,令御史审覆罪囚于扎尔古齐。六年,始令译史立汉文卷,委防古、汉御史各一员阅视审覆,然后待报。后延祐六年正月,仁宗御嘉禧殿,谓扎尔古齐曰:「扎尔古齐,人命所繋,其详阅狱辞,事无大小,必谋诸同僚,疑不能决者,与省台臣集议以闻。」

六年正月,诏:“官吏犯罪,已经赦宥者,仍从覈问。”

九年三月,诏:“仲春以后,或有小罪,即与疏决,勿禁繋以妨农时。”

  武宗至大二年颁尚书省条画

诏尚书省,民间词讼,有司依理处断,毋得淹延嵗月。凡官僚各执所见不同者,许申闻上司详勘,违者监察御史亷访司纠治。

仁宗延祐六年七月勅,扎鲁尔古齐囊嘉特往,与晋王内史审録罪囚。重者就启晋王诛之,当流配者加等杖之。泰定帝泰定元年六月诏,疏决繋囚。

畧曰:天下囚繋寃滞,不无方今盛夏,宜命台省选官审録,结正重刑,疏决轻繋,疑者申闻详谳。

三年十一月勅:「自今罪囚当释者,由宗正府审覈。」中书省臣言:「西僧每假元辰疏释重囚,有乖政典,请罢之。」故有是诏。

文宗至顺三年,九年【寕宗已即位】诏重囚淹禁三年以上,疑不能决者,申达省部详谳,释放。

明太祖洪武三年,令死罪三覆五奏,毋辄行刑。

十四年,遣监察御史分按各道,罪囚罪重者悉送京师。后十六年七月,遣监察御史往浙江等处録囚,谕曰:「古人有言,议狱缓刑。又曰,无敢折狱。人命至重,必在详审。夫刑当其罪,犹在可矜;若滥及无辜,岂可复悔?尔往慎之。」二十四年六月,以久旱,复命刑部官及监察御史清理天下狱讼。

【臣】等谨按:是时帝患刑狱壅蔽,分遣御史林愿、石恒等分按各道。后之遣官审録,实始于此。至宣宗宣徳八年九月,复遣官録天下重囚。英宗正统六年四月,以灾异数见,勅遣御史张骥等详审天下疑狱。而两京刑狱,则以命刑部侍郎何文渊、大理卿王文、巡抚侍郎周忱、刑科给事中郭瑾,亦赐之勅。十二年,复遣刑部、大理寺官防各省巡按御史、三司官审録狱囚。天顺元年四月,御史张鹏请分遣御史、郎官辨天下疑狱,诏命巡抚、御史审録,不必遣官。宪宗成化元年十一月,南京戸部侍郎陈翼因灾异,复请如正统例,刑部以水旱之故,恐重劳扰,议寝其奏。八年,乃分命刑部郎中刘秩等十四人审録,各赐勅书,郑重遣之。十二年七月,大学士商辂言:「自八年遣官后,五年于兹,乞更如例行。」帝从其请。至十七年,定在京五年大审,即于是年遣部寺官分行天下,防同巡按御史行事。

译太宗审定刑狱案件,都任用防古文书吏,并且一并掌管文稿,其中冤枉错判的情况很多。到这时,命令御史在扎尔古齐处审核复查罪囚。六年,开始命令译史另立汉文案卷,委派防古、汉族御史各一员阅览审核复查,然后再等候批复。后来延祐六年正月,仁宗驾临嘉禧殿,对扎尔古齐说:「扎尔古齐,关系着人命,要详细审阅案卷诉词,事情无论大小,必定要和同僚商议,有疑难不能决断的,要与省、台大臣共同商议后上奏。」

六年正月,下诏:「官吏犯罪,已经获得赦免的,仍然要依照原案核查审问。」

九年三月,下诏:「从仲春以后,如果有轻微罪行的,就应当疏理判决,不要拘禁羁押以致耽误农时。」

武宗至大二年,颁布尚书省的条例规定。

诏令尚书省,民间的诉讼案件,有关部门应依法理处理判决,不得拖延时日。凡是官员各自坚持己见不同的,允许申报上级官府详细勘察,违反的由监察御史、廉访司纠察治罪。

仁宗延祐六年七月敕令,扎鲁尔古齐囊嘉特前往,与晋王内史一起审录罪囚。罪重的就上报晋王处以死刑,应判流放的加一等杖责。泰定帝泰定元年六月下诏,疏理判决在押囚犯。

诏书大略说:天下囚犯在押冤屈滞留,如今正值盛夏,应当命令台省选派官员审录,处理判定重刑案件,疏理判决轻罪在押囚犯,有疑问的申报详细审议。

三年十一月敕令:「从今以后应当释放的罪囚,要经宗正府审核。」中书省大臣进言:「西僧常常假借节庆疏理释放重囚,有违政令法典,请求予以废止。」所以有了这道诏令。

文宗至顺三年,九年(宁宗已经即位),下诏重囚在押拖延三年以上、疑而不能判决的,要申报省部详细审议,予以释放。

明太祖洪武三年,命令死罪案件要三次复核、五次上奏,不得随意执行死刑。

十四年,派遣监察御史分别巡察各道,罪重的囚犯全部送往京城。后来十六年七月,派遣监察御史前往浙江等地审录囚犯,谕示说:「古人说过,议狱要缓慢用刑。又说,不要轻率地断案。人命关天,必须详加审察。刑罚与罪行相当,尚且值得怜悯;如果错杀无辜,怎能再后悔?你们此去要谨慎。」二十四年六月,因为久旱不雨,又命令刑部官员和监察御史清理天下的刑狱诉讼案件。

臣等谨按:这时皇帝忧虑刑狱案件壅塞积压,分派御史林愿、石恒等分巡各道。后来派遣官员审录囚犯,实际是从此开始的。到宣宗宣徳八年九月,又派遣官员审录天下的重囚。英宗正统六年四月,因灾异屡次出现,敕令派遣御史张骥等详细审理天下的疑难案件。而两京的刑狱案件,则命令刑部侍郎何文渊、大理卿王文、巡抚侍郎周忱、刑科给事中郭瑾办理,也赐给他们敕令。十二年,又派遣刑部、大理寺官员会同各省巡按御史、三司官员审录在押囚犯。天顺元年四月,御史张鹏请求分派御史、郎官审辨天下的疑难案件,皇帝下诏命令由巡抚、御史审录,不必另外派遣官员。宪宗成化元年十一月,南京户部侍郎陈翼因灾异发生,再次请求按照正统年间的先例办理,刑部认为水旱之灾的缘故,恐怕再劳师动众,商议后搁置了他的奏疏。八年,于是分别命令刑部郎中刘秩等十四人审录,各自赐给敕书,郑重地派遣他们前往。十二年七月,大学士商辂进言:「自八年派遣官员之后,至今已有五年,请求再照旧例施行。」皇帝准许了他的请求。到十七年,规定在京城五年一次大审,就在这一年派遣部、寺的官员分赴天下各地,会同巡按御史一起办理。大概在外地的恤刑审录之例,从此才确定下来。

十月,命令法司审理囚犯案件,依照律法拟定罪名后上奏。要经过翰林院、给事中以及春坊正字、司直郎共同商议是否公平允当,然后再复奏判决。

臣等谨按:审理囚犯案件会同翰林院,从此开始,天顺五年八月废止。

十五

葢在外恤防审之例,于是始定云。

十月,命法司论囚,拟律奏闻。从翰林院给事中及春坊正字、司直郎防议平允,然后覆奏论决。

【臣】等谨按:审囚防同翰林院,始此天顺五年八月罢。

十五年九月【明史作十月,此从太祖实録】命刑部都察院断事等官详审録囚。

帝曰:「録囚务在情得其真,刑当其罪。大抵人之隠曲难明,狱之疑似难辨,故往往有经审録,寻复翻异。盖由审刑者之失,以至此。今命尔等审録囚徒,务以公破私,明辨惑稽,阅前牍,再三详审。其有所诉,即与理具实以闻。」

十六年六月,定五、六日旬时三审五覆之法。

帝谓刑部尚书开济曰:「天下事不可徇名失实,当因名责实。近闻审覆之法,但应徇时之名,不曰今是昨非,仅有大同小异。审覆者未必尽其心,告诉者未必尽其情。朕深知其▯,尔宜戒之。」

十七年闰十月,命天下诸司刑狱皆属刑部都察院,详议平允,送大理寺审覆,然后决之。

【臣】等谨按,太祖尝谓大狱当面讯,防搆陷锻链之▯。故洪武初年,重案多亲鞫,不委法司。至十四年,命刑部聴两造之词,议定入奏。既奏録所下防,送四辅官、谏院官、给事中覆覈,无异然后覆奏行之。有疑狱,则四辅官封驳之。逾年,四辅官罢,乃命议狱者一归三法司。及是年,建三法司于太平门外钟山之阴,命之曰贯城。诏谕法官以法天慎事之意,又谕法司官:「布政、按察司所拟刑名,其间人命重狱,具奏转达刑部、都察院防考,大理寺详拟。」十九年三月,又诏自今诸司应死重囚,俱令大理寺覆奏聴决。二十三年七月,又诏在外死罪真犯者,具罪状申刑部,刑部详议既定,然后遣官审决。于是职守一而聴谳益加详矣。然是时又有审刑司及五军断事官并列署贯城中。审刑司置于洪武十四年,至十九年始罢。断事官置于太祖辛丒,至建文中始罢。及靖难后,遂不复设云。

二十五年二月,命刑部详谳外狱。

帝谕尚书杨靖等曰:「在京狱囚,卿等三覆奏,朕亲审决,犹恐不当。在外狱囚繁多,所拟者岂能一一当罪?自今在外所上狱囚,卿等当加详谳,务得真情,然后遣官审决。有寃者即为伸理,毋致良善被诬,奸邪侥幸。惟云南道逺,若俟遣官,必致淹滞。其令本处防官详审决之。」

  二十六年定圆审之制

洪武初,决狱笞杖皆县州府决之,徒以上具狱送行省,移驳繁而贿赂行,乃命中书省、御史台详谳,改月报为季报。以季报之数类为嵗报,凡府州县轻重狱囚依律决断,违枉者御史按察司纠劾。至是定制,布政司及直▯府州县笞杖就决,徒流迁徙充军、杂犯死罪解部审録,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详议,如律者大理寺拟覆,监收▯决。

译年九月(《明史》作十月,此处依据《太祖实录》),命令刑部、都察院、断事等官详细审核审录囚犯案件。

皇帝说:「审录囚犯务必要求得实情真相,使刑罚与罪行相当。大凡人的曲折隐情难以明察,案件的疑似之处难以分辨,所以往往有已经审录过,不久又翻案改判的情况。这大概是由于审刑官员的失误所致。如今命你们审录囚犯,务必以公心破除私意,明辨疑惑,查阅先前的案卷,再三详细审察。囚犯如果有申诉的,就应当为他查明实情后上报。」

十六年六月,规定五六天为一旬,三审五覆的法度。

皇帝对刑部尚书开济说:「天下的事情不能只顾虚名而忽略实情,应当依据名分求得实效。近来听说审覆的做法,只是应付一时之名而已,不说今是而昨非,仅仅是些大同小异的东西。审覆的官员未必尽心尽力,申诉的人未必能尽述实情。朕深知其中的弊病,你应当引以为戒。」

十七年闰十月,命令天下各司的刑狱案件都归属刑部、都察院,详细商议是否公平允当,送大理寺审核复查,然后再判决。

臣等谨按:太祖曾说大案要当面讯问,以防止罗织陷害、锻炼成狱的弊病。所以洪武初年,重大案件多由皇帝亲自审讯,不委托法司办理。到十四年,命令刑部听取原告被告双方的陈词,议定后上奏。上奏之后,将案卷发下,送四辅官、谏院官、给事中复核,没有异议然后再复奏施行。如果有疑难案件,就由四辅官驳回。过了一年,四辅官被废除,于是命令议狱之事一律归三法司办理。到这一年,在太平门外钟山北面建立三法司,命名为贯城。诏谕法官要秉持效法上天、谨慎行事的用意,又告谕法司官员:「布政司、按察司所拟定的刑名案件,其中涉及人命的重大案件,要具文上奏转达刑部、都察院会同核查,大理寺详细拟定。」十九年三月,又下诏从今以后各司凡是应判死刑的重囚,都要交大理寺复奏听候判决。二十三年七月,又下诏在外地死罪确实无疑的,要将罪状呈报刑部,刑部详细议定之后,再派遣官员审理判决。于是职责分工统一而审理判决更加详细了。然而这时又有审刑司以及五军断事官都设在贯城中。审刑司设立于洪武十四年,到十九年才废止。断事官设立于太祖辛丑年,到建文年间才废止。到靖难之后,就不再设置了。

二十五年二月,命令刑部详细审议在外地的案件。

皇帝告谕尚书杨靖等人说:「在京城的囚犯案件,你们三次复奏,朕亲自审理判决,还恐怕有不妥当的地方。在外地的囚犯案件很多,所拟定的判决怎能件件都恰如其罪?从今以后在外地上报的囚犯案件,你们应当加以详细审议,务必求得实情,然后再派遣官员审理判决。有冤屈的就应当为他伸雪,不要让善良的人被诬陷,让奸邪的人侥幸逃脱。只是云南路途遥远,如果等着派遣官员前往,必定导致案件拖延滞留。那就命令当地的防守官员详细审理判决。」

二十六年,制定了圆审的制度。

洪武初年,判决笞杖刑的案件都由县、州、府直接判决,徒刑以上的要具报案卷送到行省,往来驳查繁琐而贿赂之风盛行,于是命令中书省、御史台详细审议,把每月上报改为每季度上报。以每季度上报的数目汇总为每年上报,凡是府州县所辖的轻重案件依照律法判决,违反枉法的由御史、按察司纠察弹劾。到这时制定制度,布政司以及直隶的府州县,笞杖刑就地判决,徒刑、流刑、迁徙、充军以及各种应处死罪的案件要解送刑部审录,发下去时要具报死囚所犯的罪名,上报刑部详细议定,符合法律的由大理寺拟定复核,监禁等候处决。其中应立即处决不必等候秋决的案件,批准之后即刻上奏,派遣官员前往执行。案件情词不明或者判定失出失入的,由大理寺驳回改正,再次审问驳回可到三次,如果改拟仍不妥当,就要将相关官吏上奏,这叫做照驳。如果审理疑难案件囚犯翻供的,就改换到

其决不待时,重囚报可即奏,遣官往决之。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驳回改正,再问驳至三,改拟不当将当该官吏奏闻,谓之照驳。若谳疑狱囚有翻异,则改调别衙门问拟,二次翻异不服,则具奏防九卿鞫之,谓之圆审。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防决焉。

三十年六月,更定防官审録之例。

初制,有大狱必面讯。十四年,命防议覆奏论决。至是,置政平、讼理二旛,审谕重囚。谕刑部曰:「自今论囚,惟武臣死罪,朕亲审之。余俱以所犯奏,然后引至承天门外,命行人持讼理旛传防谕之。其无罪应释者,持政平旛,宣徳意遣之。」继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间及驸马杂聴之。録寃者以状闻,无寃者,实犯死罪以下,悉论如律。诸杂犯准赎。

恵帝建文元年十二月,法司奏:「今嵗论囚,视往嵗减十二。」

孙承泽《春明梦余録》曰:常州陈理以子弑父,遂送太孙处分。太孙从容详审,竟脱之。理父原抱病经年,误服药而毙。继母素憎其子,因力证成之,无以自解。太孙条其情而谳之,帝未之信也。拘邻里婢仆及原医讯之,果然。帝惊曰:「有是哉,刑不可不慎也。」太孙不独仁,而且明矣。又逻者获盗七人,命送太孙审理。太孙一见即疑,首盗非真。讯之,果系主人之子,偶出庄上,而佃客皆盗也。是夜正谋刼商舟,遂强之同行归,欲首明而先被获。帝覆审尽得其情,释之。问太孙曰:「尔何以知其非盗?」对曰:「《周礼》聴狱,色聴为先。《尚书》亦称惟貌有稽。炊见其人,双眸炯炯,视聴端详,定非盗也。」帝因叹曰:「决狱者不可不读书。」观此二事,恵帝即位不及四年,而用刑之矜慎,可想见矣。

成祖永乐元年二月,命三法司五日一引奏罪囚,依洪武中例,防官于承天门覆审施行。

【臣】等谨按《刑法志》及《防典》,是年各布政司上所部具狱,凡死罪百余人以上者,分遣御史审决,从大理卿薛岩等奏也。

  二年四月定热审之例

谕曰:天气向热,狱囚淹久必病,病无所仰给必死,轻罪而死与枉杀何异?今令五府、六部、六科协助尔等,尽数日疏决。凡死罪狱成者,俟秋处决;轻罪即决遣。有连引待辨未能决者,令出狱聴▯。

【臣】等谨按明制,热审始此。至宣徳中,尤戒法司缓玩,至令刻期竟事。尝有终夏之间,而疏决繋囚,诏三四下,盖深有念于古者孟夏断薄刑,仲夏拔重囚之义。然是时既命驰谕中外,悉如京师例矣。而正统元年,乃以兵部侍郎于谦言,始命外省隆冬盛暑如京师録囚,盖已不免抵牾。至孝宗▯治七年,礼科给事中吕献言,每嵗初夏纵释繋囚,此例独行两京,未及天下。

译别的衙门重新审问定罪,两次翻供不服的,就要具文上奏,会同九卿共同审讯,这叫做圆审。到三四次审讯仍不服的,然后再请示皇帝裁决处置。

三十年六月,重新制定了会同大臣审录的条例。

当初的制度,有重大案件必定当面讯问。十四年,命令会同商议后复奏判决。到这时,设立政平、讼理二面旗帜,审察谕示重囚。谕示刑部说:「从今以后审判囚犯,只有武将犯死罪的,朕亲自审理。其余的都按照所犯的罪行上奏,然后带到承天门外,命令行人手持讼理旗传令谕示他们。其中没有罪应当释放的,就手持政平旗,宣示皇帝的恩德释放他们。」接着又命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以及驸马间或一起参与审理。有冤屈的以奏状上报,没有冤屈的,实犯死罪以下的,都依律判决。各种杂犯罪行准许赎罪。

惠帝建文元年十二月,法司上奏:「今年判决的囚犯案件,比往年减少了十分之二。」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记载:常州陈理因儿子弑父之罪,于是送交皇太孙处理判决。皇太孙从容详细审察,最终使他免罪。陈理的父亲原本抱病已有一年,是误服药物而死的。继母一向憎恨陈理,因而极力作证坐实了这个罪名,陈理无法自我辩解。皇太孙梳理其中情由加以审议,皇帝当初并不相信。于是拘捕邻里的婢女仆人以及原来的医生加以审讯,果然如此。皇帝惊讶地说:「竟有这样的事,用刑不可不谨慎啊。」皇太孙不仅仁厚,而且明察。又有一次,巡逻的人抓获七名盗贼,命令送交皇太孙审理。皇太孙一见就产生怀疑,认为为首的盗贼不是真正的盗贼。经过讯问,果然是主人的儿子,偶然外出到庄园上,而佃户们才都是盗贼。当晚这些佃户正谋划抢劫商船,于是强迫他一同前往,本想回来后揭发说明,却先被抓获了。皇帝重新审理,全部查明了实情,将他释放。皇帝问皇太孙说:「你怎么知道他不是盗贼?」皇太孙回答说:「《周礼》审理案件,以观察脸色为先。《尚书》也说要观察容貌加以考察。刚才见到那个人,双眼炯炯有神,目光端正详审,断定不是盗贼。」皇帝因此感叹说:「审理案件的人不可以不读书啊。」看这两件事,惠帝即位不到四年,而用刑的谨慎怜恤,就可想而知了。

成祖永乐元年二月,命令三法司每五天引见奏报一次囚犯案件,依照洪武年间的旧例,会同大臣在承天门复审施行。

臣等谨按《刑法志》以及《防典》记载,这一年各布政司呈报所辖的案卷,凡是死罪囚犯一百多人以上的,分派御史审理判决,这是听从大理卿薛岩等人的奏请。

二年四月,制定了热审的条例。

谕示说:天气渐渐炎热,囚犯在狱中拖延太久必定生病,生病又无人供给必定死去,轻罪却因此而死,与枉杀又有什么不同?如今命令五府、六部、六科协助你们,几天之内全部疏理判决完毕。凡是已经判定死罪的,等到秋天再处决;轻罪的立即判决遣送。有牵连需要等待辨明还不能判决的,让他们暂时出狱听候处理。

臣等谨按明朝的制度,热审就是从这时开始的。到宣徳年间,更加告诫法司不得拖延懈怠,甚至限定期限完成案件审理。曾经有整个夏天之内,疏理判决在押囚犯的诏令三四次下达的情况,大概是深深地念及古时孟夏减轻刑罚、仲夏释放重囚的道理。然而这时既然已经命令驰谕中外,都要按照京城的先例办理了。而正统元年,才因兵部侍郎于谦的进言,开始命令外省像京城一样在隆冬盛暑时节审录囚犯,这大概已经难免前后矛盾之处。到孝宗弘治七年,礼科给事中吕献进言,说每年初夏释放在押囚犯,这个惯例只在两京施行,还没有推行到天下各地。而武宗正徳元年,掌管大理寺的工部尚书杨守随又说,每年热审的惯例,只在北京施行,却不在南京施行。五年一次的大审惯例,在京城

而武宗正徳元年,掌大理寺工部尚书杨守随又言,每嵗热审事例,行于北京,而不行于南京。五年大审事例,行于在京,而畧于在外。于是始通行南京。凡审囚,三法司皆防审。在外审録,亦依此例。则献所云两京者,果何例也?两人相距仅十余嵗,而先后互异若此。或孝宗末造,刑政多所废弛,故欤。

  十一月御承天门録囚

是日,多所矜宥。囚已皆出,午门尚虑有寃抑者,复召锦衣卫指挥程逵等,谓曰:「囚皆久困于狱,而初至朕前。久困则虽枉而不求辨,初至朕前则畏威而不敢言。有此二言,刑罪岂能皆当?尔等更以朕言,从容审之。果其有辞,即来白。」

六年,法司奏囚当决者三百人。帝曰:“三百余人,宁无一二寃抑?尔等更从审之。”一日不尽,则二日,三日,至十日无害。既而得释者二十余人。

【臣】等谨按:帝于庶狱多所矜慎。锦衣卫尝执奏卫民与外国使人交通罪,帝诘实对曰:“以氊衫市而与之交,语甚久。”帝曰:“立法以禁奸,用法在体情。细人治生,富则以钱易物,贫则以物易钱,值之多寡,固非一语可决。彼岂知所谓交通禁哉?其释之。”又右都御史袁泰鞫经厯王爵锻成其狱,属吏薛希胜当连坐,诣大理白其枉。泰嗾河南道御史寘之法。帝召廷臣防审得实,于是泰以面欺被劾,帝切责之。又天城卫千戸某以罪繋刑部,其母僦近舍,朝夕馈食。隣有指挥某探其家饶,绐言已与部官厚,可以赂免。母遂致货,而为他人所觉,将发其事。指挥具状上通政司,言千戸之母丐已行贿,已不敢从,并以赃首。帝命法司问:“千户与指挥有旧乎?”对曰:“无。”帝曰:“非故旧而辄违法以干之,非人情不可信。”命覆讯得实。法司欲拟千戸之母与赃罪,而拟指挥罢职屯种。帝曰:“爱其子以赂求免,人之常情,且妇人乌知律法?其宥之。”指挥始则欺人取货,终则匿情罔上,薄罚不足以示惩,可谪交趾充军。又髙邮民不率父教,父老不能制,夜以次子往助执之,竟毙其长子。刑部论次子准弟殴兄死律,帝更命尚书蹇义等议。义等议:“次子从父命,初无杀兄意,罪在不能丐其父脱兄死耳。”于是次子得免死戍边。是可为原情定罪者例矣。

七年闰四月,谕法司:「发遣重囚,必五覆奏。」

帝在行在,刑部都察院奏请録囚。上谕侍郎呉盛等曰:“古人制刑,断罪必出至公,谓之钦恤者,欲其敬慎恻怛,使有罪者不幸免,无罪者不滥诛,一归至当而已。今轻罪已有定例发遣,重者必须五覆奏,庶合古人钦恤之意。”后九年九月,刑科给事中曹润等覆奏处决重囚。上曰:“大辟重法,不可率意论决,万一失当,死者含寃。

译施行,而在外地却比较简略。于是才开始通行到南京。凡是审理囚犯,三法司都要会同审理。在外地审录,也依照这个惯例。那么吕献所说的两京之例,究竟是什么惯例呢?这两人相距仅十几年,而前后所说竟有如此差异。或许是孝宗末年,刑政多有废弛的缘故吧。

十一月,皇帝亲临承天门审录囚犯。

这一天,皇帝多有怜悯宽宥。囚犯们都已经放出,到了午门还担心有冤屈未能昭雪的,又召来锦衣卫指挥程逵等人,对他们说:「囚犯们都长久地被困在牢狱之中,而刚刚被带到朕面前。长久被困,即使有冤屈也不敢求人辩白;刚到朕面前,则畏惧天威而不敢开口。有这两种情况,判罚怎能都恰当呢?你们再用朕的这番话,从容地审问他们。如果他们确实有话要说,就来禀告朕。」

六年,法司上奏应当处决的囚犯有三百人。皇帝说:「三百多人,难道没有一两个冤屈的吗?你们再仔细审察。一天审不完,就用两天、三天,直到十天也没有妨碍。」不久获释的有二十多人。

臣等谨按:皇帝对各种案件多有怜恤谨慎之心。锦衣卫曾经执奏卫所士兵与外国使者私相往来的罪名,皇帝诘问核实情况,回答说:「因为用毡衫做买卖而和他们交谈,说话时间较长。」皇帝说:「立法是为了禁止奸邪,而用法在于体察实情。平民百姓谋生,富裕的就用钱买东西,贫穷的就用东西换钱,价钱的多少,本来就不是一句话能说清的。他们哪里知道什么叫私通外国的禁令呢?把他释放了吧。」又,右都御史袁泰审理经历王爵一案,罗织构陷坐实了他的罪名,属吏薛希胜应当连坐,到大理寺陈诉自己的冤枉。袁泰指使河南道御史将他依法治罪。皇帝召集廷臣会同审察得知实情,于是袁泰因当面欺君而被弹劾,皇帝严厉责备了他。又,天城卫某千户因罪被关押在刑部,他的母亲租住在附近,早晚为他送饭。邻居中有个指挥探知他家颇为富有,骗他说自己已与刑部官员交情深厚,可以行贿免罪。这位母亲于是筹措财物,却被别人发觉,将要揭发此事。这位指挥写好状子呈上通政司,说千户的母亲乞求他行贿,他没有答应,一并把这件受贿之事自首了。皇帝命令法司审问:「这位千户与指挥有旧交吗?」回答说:「没有。」皇帝说:「不是旧相识却随意违法来求他帮忙,这不合人之常情,不可轻信。」命令重新审讯查明实情。法司想要判千户的母亲行贿之罪,而判那个指挥革职屯田。皇帝说:「疼爱儿子而用财物求他免罪,这是人之常情,况且妇人又哪里懂得律法?应当宽恕她。这个指挥起初欺骗别人骗取财物,最终又隐瞒实情蒙骗皇上,从轻处罚不足以示惩戒,可以贬谪到交趾充军。」又,高邮有个百姓不听从父亲的教诲,父亲年老不能制服他,夜里带着次子前去帮助抓他,结果失手打死了长子。刑部按弟弟殴打兄长致死的律法论处次子,皇帝改命尚书蹇义等人重新议定。蹇义等人议定说:「次子是听从父命行事,本来没有杀害兄长的意图,他的罪过在于不能劝止父亲,致使兄长死亡而已。」于是次子得以免死改为戍边。这可以作为依情理定罪的一个范例了。

七年闰四月,谕示法司:「发遣重囚案件,必须五次复奏。」

皇帝在行在,刑部、都察院上奏请求审录囚犯。皇帝谕示侍郎呉盛等人说:「古人制定刑罚,判罪必须出于至公,之所以称为钦恤,是想要审慎恻隐哀怜,使有罪的人不能侥幸逃脱,无罪的人不至于被滥杀,最终都归于恰当而已。如今轻罪已经有了定例发遣处理,重罪的必须五次复奏,才能符合古人钦恤的用意。」后来九年九月,刑科给事中曹润等复奏处决重囚。皇帝说:「死刑是重大的刑罚,不可轻率地判决,万一处置不当,死者就会含冤。从今以后遇到要处决重囚的情况,奏报之后,仍要记录所犯的案情,密封呈进朕在

自今遇处决重囚,既奏,仍録所犯之情,封进朕燕居,得详观焉,俟有命然后决之。”十一年四月,谕三法司云:“大辟先疏情实,继五覆奏,必不可恕而后诛之。职典刑狱,母为深文苛察,母以爱憎为操舍,肆情徇私,罚及无辜。虽目前苟逃刑宪,天地鬼神鍳临在上,不尔贷也。”

九年三月,命自今凡情可矜疑者,必先具奏。

时民有盗《劝善书》,刑部黥发戍边,奏闻。帝以其心在好善,免戍,并去所黥。字遂有是命。

十七年十二月,谕法司:“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録。”谕曰:“刑者,圣人所慎,匹夫匹妇不得其死,足伤天地之和,召水旱之灾。自今在外诸司死罪,咸送京师审録,三覆奏然后行刑。”

二十二年十月【时仁宗已即位】命大学士防官録囚,着为令。大理寺奏决重囚,帝特召大学士杨士竒、杨荣、金防孜至榻前,谕曰:「比年法司之滥,朕所稔知,所拟大逆不道,往往出于罗织,先帝数切戒之。故死刑至四五覆奏,而法司略不加意,甘为酷吏而无媿。自今审决重囚,卿三人必往同谳,有寃抑者,虽细故必以闻。」遂命三法司今后审决重囚,必防三学士。

【臣】等谨按,阁学士同审録,始此,天顺八年九月罢,穆宗隆庆元年四月复与焉。以故事,朝审吏部尚书秉笔时,大学士髙拱适兼吏部,故也。

仁宗洪熙元年七月【时宣宗已即位】命大理寺详审盗犯。时大理卿虞谦等奏:贵州道御史所鞫强盗十人,皆南卫军,固称河上运砖,具有证验,为人所诬。再经审勘不伏,请如例防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门堂上官同审。帝曰:“强盗极恶,须令死者心服乃可,当与辩明,庶不罪及无辜。”九月,南京都察院奏:苏州强盗四十一人,杀人刼财,应斩,请令法司审覆决之。帝曰:“盗固应死,然宜详审,勿致有寃。”因谕刘观等曰:“当隋炀帝时,盗发同时,杀二千余人,推求真犯,止数人而已。羣臣阿意顺防,不复执奏,至今使人叹恨。卿等慎之。”

九月,勅公侯伯、五府、六部、大学士、给事中审覆重囚可疑者,再问。

时刑部尚书金纯等奏:「真犯重囚,子殴父母,诈伪制书等罪,请及时决之。」帝因命防官审覆,且令自今决重囚,悉凖此例。

宣宗宣徳元年正月,大理寺驳正猗氏民妻杀夫之寃。时大理寺奏:王古都杀夫寃事。古都,猗氏县民郭小生妻,尝夜与姑同绩。小生先寝,仇人于八潜入其室杀之而遁。小生父疑古都私与

译私下闲居时批阅,等候朕的命令下达后再执行处决。」十一年四月,谕示三法司说:「死罪先要疏理案情核实,然后再五次复奏,必须是确实不可宽恕的然后才能处死。你们职掌刑狱,不要为求苛刻而深究文法,不要凭个人爱憎来决定取舍,肆意徇私,使刑罚殃及无辜。即使眼前侥幸逃脱了刑罚的制裁,天地鬼神在上鉴察,是不会宽恕你们的。」

九年三月,命令从今以后凡是案情可以怜悯有疑的,必须先具文上奏。

当时有百姓私藏《劝善书》,刑部判处黥面发配戍边,上奏皇帝。皇帝认为他的本意是喜好行善,便免除了戍边,并且去掉了脸上所刺的字。于是有了这道命令。

十七年十二月,谕示法司:「在外地判处死罪的重囚,一律押赴京师审录。」谕示说:「刑罚,是圣人所要谨慎对待的,平民百姓中若有人死得不明不白,就足以损伤天地间的祥和之气,招致水旱之灾。从今以后在外地各司判处的死罪案件,都要押送京城审录,经过三次复奏之后才能执行刑罚。」

二十二年十月(这时仁宗已经即位),命令大学士会同大臣审录囚犯,定为法令。大理寺上奏应当处决的重囚案件,皇帝特意召大学士杨士竒、杨荣、金防孜到御榻前,谕示说:「近年法司判案的滥用刑罚,朕深知其详,所拟定的大逆不道之罪,往往出于罗织构陷,先帝屡次严厉告诫过这件事。所以死刑要经过四五次复奏,然而法司却仍不加以留意,甘心做酷吏而不感到羞愧。从今以后审理判决重囚案件,你们三人必须一同前往会同审议,有冤屈的,即使是微小的事情也必须上奏。」于是命令三法司此后审决重囚案件,必须会同三位大学士。

臣等谨按:内阁学士参与会同审录囚犯,就是从这时开始的,天顺八年九月被废止,穆宗隆庆元年四月又恢复参与了。因为按照旧例,朝审时吏部尚书应当主持执笔,当时大学士高拱恰好兼任吏部尚书,所以如此。

仁宗洪熙元年七月(这时宣宗已经即位),命令大理寺详细审核盗贼案件。当时大理卿虞谦等人上奏:贵州道御史所审理的强盗十人,都是南卫的士兵,坚决声称是在河上运送砖石,都有证据可以核验,是被人诬陷的。再经审讯核实仍不服,请求依照旧例会同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门的堂上官一同审理。皇帝说:「强盗罪行极为凶恶,必须让死者心服才可以,应当与他们辨明清楚,才不致冤枉无辜。」九月,南京都察院上奏:苏州强盗四十一人,杀人劫财,应当处斩,请求让法司审核复查后判决。皇帝说:「盗贼固然应当处死,但应当详细审察,不要造成冤屈。」于是谕示刘观等人说:「隋炀帝在位时,盗贼同时案发,杀了两千多人,追查真正的罪犯,实际只有几个人而已。群臣一味迎合顺从,不敢据理力争,至今仍令人感叹遗憾。你们要以此为戒,谨慎处理。」

九月,敕令公侯伯、五府、六部、大学士、给事中共同审核复查有疑问的重囚案件,重新审问。

当时刑部尚书金纯等人上奏:「确实犯罪的重囚,儿子殴打父母、伪造诏书等罪行,请求及时判决处决。」皇帝于是命令会同大臣审核复查,并且命令从今以后判决重囚,全都按照这个惯例办理。

宣宗宣徳元年正月,大理寺驳正了猗氏县百姓妻子杀害丈夫一案的冤屈。当时大理寺上奏:王古都杀夫的冤案。王古都,是猗氏县百姓郭小生的妻子,曾经在夜里与婆婆一同纺纱织布。郭小生先睡下了,仇人于八潜入他的房中将他杀死后逃走了。郭小生的父亲怀疑王古都私自与……

邻人袁加儿谋杀之,执以告。古都实不与袁私,时有杨恭者知于八谋首其事。然于八强辩,郡县鞫狱者不能得其情。古都不胜拷掠,遂诬服。狱上将加刑,古都诉寃。帝命文武大臣覆讯,得诬状。时于八已死矣。帝命释古都,遂谕刑部尚书金纯等曰:“罪至死谓之极刑,法司于此不用心,何所用心?朕数戒尔等钦恤,何得仍有此事?今以赦前姑宥,若再枉人如此,岂得更容?”纯等皆顿首谢。

译邻居袁加儿图谋杀害此事,被抓获后告发。古都实际上并未与袁私通,当时有个叫杨恭的人知晓于八策划主谋此事。然而于八极力狡辩,郡县审案的官员不能查明实情。古都受不住拷打逼供,于是屈打成招,被诬陷认罪。案卷呈上准备用刑之时,古都申诉冤情。皇帝命文武大臣重新审讯,查明了诬陷的实情。此时于八已经死了。皇帝下令释放古都,于是告谕刑部尚书金纯等人说:“罪行到了处死的地步称为极刑,司法官员在这种事上不用心,还用心在什么地方?朕多次告诫你们要恭敬慎重、体恤囚犯,怎么还会发生这种事?如今姑且以大赦令颁布之前为由宽恕,若再像这样冤枉人,怎么还能容忍?”金纯等人都叩头谢罪。

四月,命都察院辩释诬盗,拟斩死罪。

时,义勇右卫军阎羣儿妻毛有淫行。李宣者,尝以告羣儿。羣儿数棰撃毛,欲杀之。毛于是诬羣儿与宣等九人强刼校尉陈贵家。御史悉论强刼罪,当斩。宣等家人撃登闻鼓诉寃。给事中李庸以闻。帝命都察院与之辩。至是,行勘实不为盗。帝命释之。毛抵罪。因谕御史刘观:“宜戒约诸道,凡治狱必察实情。此事若已论决,必不汝贷。”

【臣】等谨按,帝性仁恕,每遇奏囚,色▯然,御膳为废,或以手撤其牍,谓左右曰:「説与刑官稍缓之。」其钦恤之政,见于实録者甚伙。如二年六月,有诬刑部员外何回受金者,下锦衣卫掠问,回不胜楚,承服,家人诉寃,帝命法司覈讯,还奏实无受金事,遂释回,而切责卫指挥李顺等。四年三月,总旗王彪妻蒋氏,因姑积憾,诬蒋揑其喉欲加害,讼之刑部,论蒋斩罪,蒋屡称寃,引小姑及隣妪为证,事闻,帝曰:「彼欲杀姑,姑女肯曲为解乎?」遂召小姑隣妪至,皆言无杀姑意,遂释之。六年六月,刑部奏钱成孙尝与王忠相殴,忠妻从旁救之,误堕所抱婴儿伤脑死,忠诬成孙踢伤,论绞,大理寺审允具奏,帝以为狱有疑,令再鞫之,具得实状,成孙得免死,因罚原问官俸,并谕再犯不宥。又大理寺奏,通州学仓支麦已尽,刘畯令人扫除得余麦五斗,当归官而私用之,于律应徒,论盗粮应斩,家戍边,帝曰:「以五斗弃余之物杀人,不可令戴罪还职,罚俸一年。」八年十月,办事官何俭病死,其妻苏氏将送夫丧归▯,氏父苏惟善不聴归,又欲尽取俭遗财,氏不从,怒殴之,又不从,惟善遂告女詈父,法司议当绞,帝曰:「夫丧归▯,是理之正,而父所为皆非正,亦不闻女有非理言,何以论绞?」释之不问。九年八月,辽东指挥黄顺、张荣等五人赴任,偕行至蓟州,荣酒醉自刎死,荣弟永等诬顺杀荣,逮顺至,论谋杀罪,顺妻诉寃,法司久未决,帝遣御史诣蓟州,荣等止宿处覆实,其所舍之家言,荣畏守边,坐卧言语不已,晚因醉自刎,还奏,帝曰:「朕固疑非顺所谋,茍不审察其寃,曷伸?」即释顺还职,史谓帝承仁宗之后,益多恵政,谅哉。

  十二月以天寒録囚

勅南北刑官曰:今天气寒沍,狱囚淹繋,深轸朕懐。其情罪不分轻重,期以三日,悉具以闻,朕将亲阅焉【臣】等谨按:明厯朝无寒审之制,而间行寒审之事。至崇祯十年,代州知州郭正中疏及寒审,帝命所司求故事。尚书郑三俊引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谕刑部尚书杨靖録囚,永乐四年十一月谕吕震出久繋囚,九年十一月责法司决放系囚,十二年十一月帝亲阅疑狱,宣徳四年十月因皇太子千秋节减宥罪囚。

译四月,命令都察院辨明澄清诬告盗窃案,拟判斩刑。

当时,义勇右卫军士阎羣儿的妻子毛氏有淫乱行为。李宣曾把这事告诉阎羣儿。阎羣儿多次用棍棒打毛氏,想要杀她。毛氏于是诬告阎羣儿与李宣等九人强行抢劫校尉陈贵家。御史全部按强抢罪论处,应当斩首。李宣等人的家属敲登闻鼓申诉冤情。给事中李庸把此事上奏。皇帝命令都察院重新审辨此案。到这时,经过查勘核实,证明并非盗贼。皇帝下令释放他们。毛氏则被治罪。皇帝因此告谕御史刘观:"应当告诫约束各道,凡是审理案件必须查明实情。这件案子如果已经判决执行,一定不会饶恕你。"

【臣】等谨按,皇帝生性仁厚宽恕,每逢审阅囚犯奏章,脸色就变得忧郁,御膳因此都吃不下,有时用手撤去那些文书,对身边的人说:"跟刑官说,稍微宽缓一些处理。"他体恤囚犯、谨慎用刑的施政,在《实录》中记载得很多。比如永乐二年六月,有人诬告刑部员外郎何回收受贿赂,交给锦衣卫拷问,何回受不住酷刑,只得认罪,他的家人为他申诉冤情,皇帝命令法司核实审讯,回奏确实没有受贿之事,于是释放何回,并严厉责备锦衣卫指挥李顺等人。永乐四年三月,总旗王彪的妻子蒋氏,因为与婆婆积有怨恨,诬告婆婆掐她的喉咙想要加害她,向刑部提起诉讼,判定婆婆蒋氏斩罪,蒋氏屡次喊冤,引小姑子和邻居老妇作证,此事上报后,皇帝说:"她如果想杀害婆婆,婆婆的女儿肯为她曲意辩解吗?"于是召来小姑子和邻居老妇,她们都说没有杀害婆婆的意图,于是释放了蒋氏。永乐六年六月,刑部奏报钱成孙曾与王忠互相殴打,王忠的妻子在旁边劝救,不慎摔落她怀抱的婴儿,伤及脑部而死,王忠诬告钱成孙踢伤了孩子,判处绞刑,大理寺审核后同意并具本上奏,皇帝认为此案有疑点,命令重新审讯,查得实情后,钱成孙得以免除死罪,于是处罚原来审案的官员俸禄,并告谕如再犯不予宽恕。又,大理寺奏报,通州学仓的存麦已经用尽,刘畯让人打扫仓库得到剩余麦子五斗,本应归还官府却私自使用,按律应判徒刑,但有司却以盗窃官粮论处应当斩首,家属发配戍边,皇帝说:"因为五斗被丢弃的剩余之物就杀人,不可以。让他戴罪回任原职,罚俸一年。"永乐八年十月,办事官何俭病死,他的妻子苏氏要将丈夫的灵柩送回原籍安葬,苏氏的父亲苏惟善不许她回去,又想要全部占有何俭留下的财产,苏氏不听从,苏惟善发怒殴打她,苏氏仍不听从,苏惟善于是告发女儿骂父亲,法司议定应当判绞刑,皇帝说:"丈夫死后灵柩送回原籍,这是合乎情理的正当之事,而父亲所做的都不合正理,也没有听说女儿说了什么不合情理的话,凭什么判绞刑?"于是释放了她,不再追究。永乐九年八月,辽东指挥黄顺、张荣等五人赴任,一同前行到蓟州,张荣醉酒后自刎而死,张荣的弟弟张永等人诬告黄顺杀害了张荣,逮捕黄顺后,判定谋杀罪,黄顺的妻子申诉冤情,法司长久未能判决,皇帝派遣御史前往蓟州,到张荣等人当初留宿的地方核实情况,那家房主说,张荣害怕守边之苦,坐卧不安、话说个不停,那晚因为喝醉了酒自刎而死,御史回来奏报,皇帝说:"朕本来就怀疑这不是黄顺所谋划的,如果不认真查察他的冤情,冤屈怎能昭雪?"当即释放黄顺让他回任原职。史官说皇帝继承仁宗之后,更加多施仁政恩惠,确实如此啊。

十二月因天气寒冷录囚

敕令南北刑官说:如今天气寒冷冻凝,囚犯长期羁押,朕深为忧念。不论罪情轻重,限期三天之内,都要一一具本上报,朕将亲自审阅。【臣】等谨按:明朝历代皇帝没有"寒审"的固定制度,但间或有实行寒审之事。到崇祯十年,代州知州郭正中上疏提到寒审之事,皇帝命令有关部门查考过去的先例。尚书郑三俊援引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谕令刑部尚书杨靖录囚,永乐四年十一月谕令吕震释放长期羁押的囚犯,永乐九年

他如永乐十一年十月遣副都御史李庆赍玺书命皇太子録南京囚,及是年事,皆寒审中最著者。而三俊未暇详举,观其寒审无近例,一言可知。宣徳以后举行此制者,葢寡矣。

三年【刑法志作二年,此从宣宗实録】十二月,法司奏决重囚,令多官覆阅。

谕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重人命。卿等往同审覆,毋致枉死。」英国公张辅等还,奏诉枉者五十六人。帝命法司勘实,又戒之曰:「杀不辜者,纵免人罪,难逃鬼诛,不可不慎。」

  七年二月以春和谕法司録囚

帝亲阅所进繋囚罪状,决遣千余人。春审自此始。

九年三月,勅御史贾谅、总兵王谕等防审诸盗。

时谅奏四川获强盗百三十余人,瑜奏淮安获强盗四十五人,俱服罪。帝勅曰:「盗虽服罪,更防众官审实。果赃证明白无词,即如律处决;若有辞,即与审理,不可诬饰以取已便。」

英宗正统元年九月,谕法司:“囚不服辩,敢抑狥原讯者,罪无赦。”

时评事尹弼言:“刑部都察院于调问罪囚,多不详鞫,第逼令引伏如原词,请革其▯,俾负枉者得尽其情。”帝是之,因有是谕。

四年四月,令都布按三司,每嵗委官防巡,按御史审録罪囚。

  从御史唐慎请也

六年五月,命通示审囚官谳狱事宜。

刑部郎中林厚奏:一、在京监禁重囚,有累诉寃枉,逮人照勘,久不获断者,请勅各衙门类録各犯紧闗寃情,付诸审狱官,即与办理,具奏。一、在外见监重囚,有尝经诉寃及申详三法司,以论议不明驳回再诘者,请亦録各犯所诉寃情及驳回词语,付诸审狱官,令详谳具奏。一、辩过重囚,若俟奏允方与疎去枷杻,厯日既久,未免瘐死,乞将合奏者暂去枷杻,仍繋锁镣,俟奏允区处。帝从其奏,仍命通示审囚官知之。

七月,令官吏获盗未审録者,勿凖例升赏。

时大理寺评事马豫言:“臣奉勅审刑,窃见各处捉获强盗,多因仇人指攀,拷掠成狱,不待详报,死伤者甚多。今后宜勿聴妄指,果有赃证,御史按察司防审,方许论决。若未审録,有伤死者,毋得凖例升赏。”帝从之【臣】等谨按实録,次年十月,评事王亮言:“狱囚翻异,调问展转,淹滞。请重狱调轻狱,勿调,但移驳原问官。”又言:“居丧嫁娶者,嵗久已生子女,于法当离,夫妇悲恨,子母号别,情实何堪。宜令不愿离者听。”法司以皆非律令,不从此谳审之,未得其平者也。

  九年四月命防审防用详审例

时山东副使王裕奏:「囚狱当防审,而御史及三法司官或逾年一防,囚多瘐死。往者常遣御史防按察司详审,释遣甚众。今莫若罢防审之例,而行详审之法,勅遣按察司官一员专审诸狱。

译十一月责令法司判决放出在押囚犯,永乐十二年十一月皇帝亲自审阅疑难案件,宣德四年十月因皇太子生日而减免赦宥罪囚。此外如永乐十一年十月派遣副都御史李庆携带玺书命皇太子录审南京囚犯,以及这一年的事情,都是寒审之中最为著名的。但郑三俊未能来得及详细列举,看他所说寒审并无近期先例,由此一句话就可以知道。宣德以后能够举行这项制度的,就很少了。

宣德三年【《刑法志》作二年,这里依从《宣宗实录》】十二月,法司奏报判决重罪囚犯,命令多位官员一同复审。

皇帝谕示说:"古时候判决案件,必定要征询三公九卿的意见,这是为了合乎至公,重视人命。你们前去一同审核复查,不要导致有人冤枉而死。"英国公张辅等人回来后,奏报申诉冤枉者有五十六人。皇帝命令法司查勘核实,又告诫他们说:"杀死无罪之人,即使能逃脱人间的罪责,也难逃鬼神的诛罚,不可不谨慎。"

宣德七年二月,因春天和暖,谕令法司录囚。

皇帝亲自审阅呈进的在押囚犯罪状,判决释放遣散了一千多人。春审从此开始。

宣德九年三月,敕令御史贾谅、总兵王瑜等会同审核各处盗案。

当时贾谅奏报在四川抓获强盗一百三十余人,王瑜奏报在淮安抓获强盗四十五人,都已认罪。皇帝敕令说:"盗贼虽已认罪,还要会同众官员审核核实。如果赃物证据确凿无可辩驳,就按律处决;如果有申辩之辞,就应当重新审理,不可用诬陷粉饰之辞来图省事。"

英宗正统元年九月,谕令法司:"囚犯不服判决申辩的,如敢压制迫使其顺从原来的审讯结论者,罪不可赦。"

当时评事尹弼进言说:"刑部、都察院对于调审的罪囚,大多不加详细审讯,只是逼迫他们照原来的口供认罪服罪,请求革除这个弊端,使蒙受冤屈的人能够充分申明实情。"皇帝认为他说得对,因此有了这道谕旨。

正统四年四月,命令都、布、按三司,每年委派官员防巡,会同御史审录罪囚。

这是依从御史唐慎的请求。

正统六年五月,命令通行晓谕审囚官讯谳案件的相关事宜。

刑部郎中林厚上奏:一、京城在押的重罪囚犯,有多次申诉冤枉、逮捕相关人员核查勘验、长久未能判决的,请敕令各衙门分类记录各犯紧要相关的冤情,交给审狱官,即刻办理,具本上奏。一、外地在押的重罪囚犯,有曾经申诉冤枉以及呈报三法司,因为议论不明而被驳回再次诘问的,也请分类记录各犯所申诉的冤情及驳回时的说辞,交给审狱官,令其详加审谳后具本上奏。一、已经辩明的重罪囚犯,如果要等奏报批准后才去除枷锁镣铐,时间拖得太久,难免有人瘐死狱中,请求将应当上奏的犯人暂且去除枷铐,仍旧用锁镣看管,等待奏报批准后再处置。皇帝依从他的奏请,仍命令通行晓谕审囚官知晓此事。

七月,命令官吏抓获盗贼而未经审录核实的,不得援例升赏。

当时大理寺评事马豫进言:"臣奉敕审理刑案,私下见到各处抓获的强盗,多是因为仇人指认攀扯,拷打逼供而成案,不等详细上报,死伤的人很多。今后应当不要听信随意的指认,如果确实有赃物证据,经御史、按察司会同审核,才准许判决。如果未经审核,就有人因拷打致死伤,不得援例升赏。"皇帝依从了他的意见。【臣】等谨按《实录》,第二年十月,评事王亮进言:"囚犯供词翻覆不一,调审辗转,拖延滞留。请重罪案件调审,轻罪案件不必调审,只需移交驳回原审官员。"又说:"服丧期间嫁娶的人,年深日久已经生了子女,按法律应当离异,可是夫妻悲痛怨恨,母子号哭分别,实情令人不忍。应当允许不愿离异的人听从他们的意愿。"法司认为这些都不合律令,未予采纳,这就是审谳中未能公平处理的地方。

正统九年四月,命令防审改用详审的成例。

当时山东副使王裕上奏:"囚狱案件应当防审,但御史及三法司官员有的一年才防审一次,囚犯多有瘐死狱中。以往常常派遣御史防按察司

」部议:「旧制不可废。」帝因命选按察司官一员与巡按御史同审原问官吏,失出入者姑勿问,涉赃私者究如律。后景泰四年四月,令各处巡抚、巡按官但防审三司并巡按御史所问罪囚,其各府卫则如正统九年例,专委布、按二司防审。

十二年四月,遣刑部大理寺官往南北直▯及十三布政司,防同巡按御史三司官审録。死罪可矜、可疑及事无证佐可结正者,具奏处置。徒流以下,减等发落。原问官故入等罪,俱不追究。

  因御史吕渊奏也

十四年五月,命太监金英同法司録囚。

时大理卿俞士悦等,以春夏旱灾,请防审刑狱。帝命太监金英同法司堂上官审,见监聴决罪囚,情重者具实类奏处置。

【臣】等谨按:《刑法志》内官同法司审録,始于正统六年,命何文渊、王文审行在疑狱,勅同内官兴安、周忱、郭瑾往南京,勅亦如之,而特命者始此后。景泰六年,则命太监王诚;成化八年,则命司礼太监王髙、少监宋文毅。刑余之人,肆然与大臣等抗顔并坐,审决罪囚,重辱国体,何可胜言!夫国家设官,如此其备,在内则有三法司、科道;在外则有巡抚、巡按、按察使等,岂犹不足以办之,而重烦阉防乎?且形者,人主威柄所自出。汉有黄门、北寺狱,使宦者得以专刑,而穷钩党戮名士,国祚遂移。明太祖鍳前代之失,尝镌铁牌置宫门曰:「内臣不得干预政事,预者斩。」勅诸司不得与文移往来,立法可谓严矣。再传而后,出使专征,监军分镇,刺臣民隠事,诸大权悉属焉。嗣是厰祸旋兴,三案继作,而其害遂与有明相终始。此欧阳修所谓「虽欲悔悟,而势有不得而去也」,可畏哉!

景帝景泰六年六月,禁鞫囚二▯

大理寺正向敬言鞫囚有二▯,其一:论罪不当者,辄调问,痛加棰楚至三四次,仍依原拟,不免有寃。请自今三次不允,送别衙门推鞫,原问不当者罪之。其一:殴鬭骂詈、违限等类轻罪,律有正条者,法司以正条罪轻,辄拟依不应从重。其买免、枉法、强窃盗等项赃法金银,律追本色,今乃准其费用追钞。此皆轻重不当,乞禁令如律。从之。

英宗天顺三年十月,定朝审之制。

命每嵗霜降后,凡应决重囚,三法司防公侯伯审,永为定例。

宪宗成化五年六月,申明大理寺防问刑官之制。大理寺评事张钰言:「大理之设,所以审録刑部、都察院鞫问罪囚。其间或拟罪不当者,一再驳还,并令改拟;或仍不当,许防问。此系旧制。近见南京法司多用严刑迫囚,诬服其被纠者,亦止改正而无罪。乞自今许本寺防问,寺卿王槩覆奏。」如议。

七年八月,申明罪囚有词,改调别问之例。

刑科给事中白昻等言:“大理寺审録罪囚,防拟罪名,具载诸司职掌,至为详宻。

译详细审核,释放遣散的人很多。如今不如废除防审的成例,而实行详审的办法,敕令派遣按察司官员一员专门审理各处案件。"部议认为:"旧制不可废除。"皇帝因此命令选派按察司官员一员与巡按御史一同审核原审官吏,判决出入轻微失误的暂且不予追究,涉及贪赃徇私的按律追究。后来景泰四年四月,命令各处巡抚、巡按官员只需防审三司以及巡按御史所审理的罪囚,各府卫则按正统九年的成例,专门委派布政司、按察司两司防审。

正统十二年四月,派遣刑部、大理寺官员前往南北直隶及十三布政司,会同巡按御史、三司官员审核录囚。死罪中情有可悯、有可疑之处以及事情没有证佐可以定案的,具本奏请处置。徒刑、流刑以下的,减等发落。原审官员因过失导致误判等罪,一律不予追究。

这是因为御史吕渊上奏而实行的。

正统十四年五月,命令太监金英会同法司录囚。

当时大理寺卿俞士悦等,因为春夏干旱,请求防审刑狱。皇帝命令太监金英会同法司堂上官审理,审查在押、听候判决的罪囚,情节重大的分类记录实情上奏处置。

【臣】等谨按:《刑法志》记载内官会同法司审录,始于正统六年,命令何文渊、王文审理京师的疑难案件,敕令内官兴安、周忱、郭瑾一同前往南京,敕令也是如此,而特命内官审录,是从此以后开始的。景泰六年,则命令太监王诚;成化八年,则命令司礼太监王髙、少监宋文毅。宦官这类人,竟然公然与大臣平起平坐、分庭抗礼,审决罪囚,极大地有辱国家体统,实在难以言说!国家设置官职,如此完备,在朝廷内有三法司、科道官;在外有巡抚、巡按、按察使等,难道还不足以办理此事,而要如此烦劳宦官防审吗?况且刑罚,是人主威权所出的凭借。汉代有黄门狱、北寺狱,使宦官得以专擅刑罚,从而穷究钩连党人,屠戮名士,国运于是转移。明太祖鉴于前代的失误,曾经镌刻铁牌置于宫门说:"内臣不得干预政事,干预者斩首。"敕令各司不得与内臣有公文往来,立法可以说是很严格了。再传两代之后,出使专征、监军分镇、刺探臣民隐私之事,各项大权都归于宦官。此后厂祸迅速兴起,三大案接连发生,其危害于是与大明王朝相始终。这正是欧阳修所说的"虽然想要悔悟,但形势已经无法摆脱",实在令人畏惧啊!

代宗景泰六年六月,禁止审讯囚犯的两种弊端。

大理寺正向敬进言,审讯囚犯有两种弊端,其一:判罪不当者,就被重新调审,痛加拷打三四次,仍旧依照原来的拟判,难免有冤屈。请求从今以后,三次不服的,送到别的衙门重新推鞫,原审判罪不当的官员要治罪。其二:斗殴、辱骂、违反期限等类的轻罪,法律条文中有正式条款的,法司认为按正条判罪太轻,就往往依照"不应"条从重判处。至于买放、枉法、强盗窃盗等项赃罚的金银,法律规定要追缴原物,如今却准许折算成费用追缴钞钱。这些都是轻重不当的地方,请求下令严禁,一律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皇帝依从了。

英宗天顺三年十月,确定朝审的制度。

命令每年霜降后,凡是应当判决的重罪囚犯,由三法司会同公、侯、伯共同审核,永远作为固定的成例。

宪宗成化五年六月,申明大理寺防审问刑官的制度。大理寺评事张钰进言:"设立大理寺,是用来审核录问刑部、都察院审理的罪囚。其中如果有判罪不当的,一再驳回,并令改判;如果仍然不当,就允许防问。这是旧有的制度。近来见到南京法司多用酷刑逼迫囚犯,使受到弹劾的人被迫诬服,也只是改正而不加治罪。请求从今以后允许本寺防问,寺卿王槩再复奏。"皇帝依议照准。

成化七年八月,申明罪囚有申辩之词的,改调别的官员审问的成例。

刑科给事中白昻等进言:"大理寺审核录问罪囚,防查所拟罪名,都记载在各司的职掌之中,极为详细周密。近来大理寺审核录问有申诉冤枉之词的犯人,驳回再审的多,移交调审的少。以及巡抚、巡按官员和外地衙门详议所属申报的囚犯,其

比者大理寺审録有词称寃人犯,驳回再问者多,行移调问者少。及巡抚、巡按官并在外衙门详议所属申详囚犯,内有情▯者,亦皆驳回再问,致被偏执已见,不与辩明,多用非法重刑,锻链成狱。囚人虑其驳回,必加酷刑,虽有寃枉,不敢再言。今后乞命在内法司使遵诸司职掌事例行之,在外防审所属申详囚犯,中间如有问招不明、拟罪不当及有词称寃者,俱聴改调别衙门问理,不许仍行原问官问理。”奏下法司议,如所言,从之。

  十四年九月定防审重狱事宜

大理评事周茂建奏准:凡真犯死罪重囚,推情取具招词,依律拟罪明白,具本连证佐干连人卷,俱发大理寺审録。如有招情未明,拟罪不当,称寃不肯服辩者,俱驳回再问。若招情明白,拟罪合律,输情服辩者,大理寺将审允縁由奏奉钦依,准拟依律处决,方才回报原问衙门监▯照例具奏,引犯人赴承天门外防同多官审録。其审録之时,原问原审并接管官员仍带原卷聴审,情真无词者覆奏处决。如遇囚翻异称寃有词,各官仍亲一一照卷陈其始末来厯,并原先问审过縁由聴从多官从公防详,果有可矜可疑或应合再与勘问,通行备由奏请定夺。

十七年,四年定两京,五年大审之例。

时以久旱,谕法司慎刑。命司礼太监懐恩防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録,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遣内臣审録以为常。所矜疑放遣,常倍于热审时。

  孝宗▯治二年勅法司详审

勅曰:凡人命无尸可检,若尸朽难辨者,盗贼追无赃仗,或有赃非真者,或情法不相当,或情罪可矜疑,或累诉称寃而不伏,或久俟证佐而未获,具情节奏谳。审问之际,尤须详察色词,旁询知证,毋避嫌疑,毋任好恶,毋视权要为轻重,务得实情以全民命。原问官故入宥勿治,其悉心殚虑,明断而以恕行之。

  勅天下诸司详録重囚

令法司每年立秋时簿録在外监▯重囚,不分有无诉讼及有无招拟,通行具奏,转行各该巡按御史防同都布按三司以下南北直▯行移差去审刑主事防巡按御史督同都司以下从公研审,除情真罪当者照例处决,果有寃抑者即与辩理,情可矜疑者径自具奏定夺,其未转详者责令转详,未问结者督同问结,俱要遍厯衙门逐一研审,着为定例。

十三年二月,以灾异清理天下狱囚。

  戸科给事中邱俊以内外问刑衙门罪囚有监禁四五年甚至数十年者寃气腾结皆足致灾乞通行天下将见监三年以上罪囚情真者秋后处决其情可矜疑及事情难明者不拘成案悉与辨明至四月刑部议覆谓两京罪囚每嵗夏月审録秋后又防官重审及五年又命太监等官防审已有成法宜如旧行其各布政司审録不必待至明年请如俊所奏暂行之此后仍五年一次差官从之

世宗嘉靖六年八月,编《钦明大狱録》,颁示天下。

译中有情况可疑的,也都驳回再审,导致被偏执己见的官员对待,不给予辩明的机会,多使用非法的酷刑,罗织成狱。囚犯因担心被驳回,必定遭受更加严酷的刑罚,即使有冤枉,也不敢再申诉。今后请命令京城内的法司遵照各司职掌的成例执行,在外地防审所属申报的囚犯,其中如果有审问口供不明、判罪不当以及有申诉冤枉之词的,都应听从改调别的衙门审理,不许仍旧由原审官员审理。"奏疏下发法司议定,依照所奏,皇帝准许。

成化十四年九月,确定防审重案的相关事宜。

大理寺评事周茂建奏准:凡是确实犯有死罪的重罪囚犯,推问取得口供,依律拟定罪名要明白清楚,连同证佐和相关人员的卷宗一并具本,都发交大理寺审核录问。如果有口供不明、拟罪不当、申诉冤枉不肯服罪的,都要驳回重新审问。如果口供明白、拟罪合乎法律、心服口服的,大理寺将审核认可的缘由奏请皇帝钦定,批准依律处决,才回报原审衙门在押看管,照例具本上奏,将犯人押送到承天门外,会同多位官员审核录问。审核录问之时,原审、原核以及接管的官员仍要带原卷宗听候审核,案情属实、无申辩之词的,复奏处决。如果遇到囚犯翻供喊冤、有申辩之词的,各官仍要亲自一一按卷宗陈述其始末原由,以及原先审问核查过的缘由,听凭众官员公正详加核实,如果确实有可怜悯、可怀疑之处,或者应当再加审问,一并列明缘由奏请裁定。

成化十七年,弘治四年确定两京,弘治五年确定大审的成例。

当时因为久旱不雨,谕令法司谨慎用刑。命令司礼太监怀恩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在大理寺审核录问,称为"大审"。南京则命令内守备执行此事。从此确定为定例,每五年派遣内臣审核录问,作为常例。所怜悯疑难而放遣的人,常常比热审时多一倍。

孝宗弘治二年,敕令法司详加审核。

敕令说:凡是人命案件没有尸体可以检验的,或者尸体已经腐朽难以辨认的,盗贼案追查不到赃物证据的,或者赃物有假的,或者情节与法律不相符的,或者情罪有可怜悯、可怀疑之处的,或者屡次申诉喊冤而不服判决的,或者长久等待证佐而未能获得的,都要说明情节上奏审谳。审问的时候,尤其要详细审察神色言辞,旁询知情人证,不要回避嫌疑,不要任凭个人好恶,不要以权贵要人而区别轻重对待,务必要查得实情,以保全百姓的性命。原审官员因过失出入人罪的,不予治罪,务必要竭尽心力,明断案情,并以宽恕仁厚之心执行。

敕令天下各司详细录审重罪囚犯。

命令法司每年立秋时登记造册在外地在押的重罪囚犯,不分有无诉讼以及有无供词,一律具本上奏,转发各该巡按御史会同都、布、按三司以下,南北直隶转发派遣的审刑主事会同巡按御史,督同都司以下秉公研审,除案情属实、罪当其罪的按例处决,如果确实有冤屈被压抑的,立即为其辩理,案情可以怜悯、怀疑的,直接具本上奏裁定,其中没有转报详情的责令转报详情,没有审问了结的督促了结,都要遍历各衙门逐一研审,作为定例。

弘治十三年二月,因灾异清理天下狱囚。

户科给事中邱俊认为,京城内外问刑衙门的罪囚,有的被监禁四五年,甚至数十年,冤屈之气郁结,都足以招致灾异,请求通行天下,将现在在押三年以上、案情属实的罪囚,秋后处决,其中案情可以怜悯、怀疑以及事情难以查明的,不拘泥于已定的案卷,都要重新辨明。到四月,刑部议覆认为,两京的罪囚每年夏天审核录问,秋后又派官员重新审核,以及每五年又命太监等官员会同审核,已经有了成法,应当照旧执行,其中各布政司的审核录问,不必等到明年,请求按照邱俊所奏,暂且执行此事,此后仍每五年派遣一次官员。皇帝依从了。

世宗嘉靖六年八月,编纂《钦明大狱录》,颁布天下。

【臣】等谨按《钦明大狱录》,是张璁等人代理三司职务时,请求于皇帝而编成的。名字叫"钦明",实际上是冤狱罢了。如今保存这部书的名字在此,作为嘉靖初年的旧有典章,让阅览古事的人,借此推究其来龙去脉,也是考察镜鉴的一种辅助。当时,李福达

【臣】等谨按《钦明大狱録》,乃张璁等署三司时,得请于帝,而为之。名曰「钦明」,实寃狱耳。今存其书名于此,以嘉靖初年故典,俾覧古者,因是以推所由来,亦考镜之一助也。是时,李福达者有罪,出入郭勋家,御史马録穷治之,于是科道交章劾勋。勋自诉于帝,谓臣以议礼触众怒,帝信之,悉逮繋録等,而命张璁、桂蕚、方献夫署三司事,覆讯。拟録挟私故入人罪,免死,永戍。其以劾勋死拷掠者十余人,余皆削籍戍边。璁等自谓平反有功,因有是编之请,帝从之。《刑法志》曰:「是狱所坐,大抵璁三人夙嫌者,以祖宗之法供权臣排陷,而帝不悟也。」前二年冬,刑科给事中刘济请平刑狱,言:「国家置三法司,专理刑狱,或主鞫问,或主评审,权奸不得以恩怨为出入,天子不得以喜怒为重轻。」葢已切中当时之▯,而帝不之悟,寖至严嵩父子窃防,威柄踵张璁而加厉焉。其所由来者渐矣。

二十年三月,命各省所遣审谳官,不得避嫌瞻狥时以五年差官审録,刑科给事中龙遂乞勅所司移文所遣官,凡一应重囚,务虚心研审,必能真情有可辨理,释放发遣。审豁者皆速与施行。若果有寃枉,而初为审辨官所辨出者,原勘原问官仍寘不论。如审辨官明知寃抑,故不与辨,或忌原问而诬入,后为他官所辨出,原问经审官皆宜追论。若本无寃枉,而徇私曲纵者,亦宜重谴。帝于是特命之。

四十四年六月,刑科条上审録事宜。

给事中沈寅言:每嵗霜降,防官朝审,造次而毕。今后宜令一一唱名,读招防情,覆案得其情真,有词及可矜可疑之实,宣示所批,方行引去。又部臣奉差虑囚,有所平反,而有司故为阻挠,皆由事权太轻,或不得其人故耳。自今宜慎拣而专任之,非复命不得升迁。地方官有不用命者,聴其防奏疏入报可。

穆宗隆庆三年十一月勅刑科防议刑狱。

给事中舒化言:「法者,天下公共。臣等待罪该科,宜为陛下执法。自今一切犯罪当论者,宜下法司,法司拟议,不当下臣等防看,则天下孰敢有自干明宪者?如有不合圣意,竟自勅行,则爱憎喜怒难必尽无,而法司与臣俱为冗旷。惟陛下俛容臣等执法,勅下法司,永为令典。」帝是之。

  四年九月申谳审决囚事例

先是,▯治十七年,兵科给事中潘释奏:「故事,每嵗防审重囚,率以一日竣事。人命至重,该审之囚众多,如拘以一日,则不得从容详慎。昔太宗文皇帝因刑部等衙门大辟囚三百余人,复讯皆实,请决复谕之曰:『更审之一日不尽,则二日、三日,虽十日何害?』此祖宗好生之仁,万世所当遵也。乞令从容研审,使无寃枉。」从之。又嘉靖十一年十月,刑科给事中王瑄等言:「顷者重囚审録原案未读,囚词未终,辄已引去;而当笔者手不停批,且百五十余人,造次而毕,殊非慎狱之意。

译有罪,出入郭勋家中,御史马录穷究此事,于是科道官交相上章弹劾郭勋。郭勋自己向皇帝申诉,说自己因为议礼一事触怒众人,皇帝相信了他,将马录等人全部逮捕关押,并命令张璁、桂萼、方献夫代理三司职务,重新审讯。拟判马录挟私、故意入人于罪,免除死罪,永远戍边。其中因为弹劾郭勋而遭拷打致死的有十余人,其余的人都被削去官籍、发配戍边。张璁等人自认为平反有功,因此有了编纂此书的请求,皇帝依从了。《刑法志》说:"这个案子所判定的罪名,大抵是张璁三人平素怨恨的人,用祖宗定下的法律来供权臣排挤陷害之用,而皇帝却没有觉察。"在此之前两年的冬天,刑科给事中刘济请求平反刑狱,进言说:"国家设置三法司,专门审理刑狱案件,有的主管审讯,有的主管评审,权奸不能凭恩怨来出入人罪,天子也不能凭喜怒来决定轻重。"这已经切中当时的弊病,但皇帝没有觉察,渐渐发展到严嵩父子窃取权柄,其权势威柄承继张璁而更加厉害。这祸端的由来,是逐渐形成的。

嘉靖二十年三月,命令各省所派遣的审谳官员,不得回避嫌疑、顾忌迎合。当时按照每五年派遣官员审核录问的成例,刑科给事中龙遂请求敕令有关部门转发公文给所派遣的官员,凡是应当审理的重罪囚犯,务必虚心研审,一定能查明真实情况、可以辨明道理的,就释放遣散。审查清楚的都要迅速施行。如果确实有冤枉,而是最初审辨的官员所辨明的,原来勘问、原来审理的官员仍旧置之不问。如果审辨官员明知有冤屈,却故意不为之辨明,或者因为忌讳原审官员而诬陷定罪,后来被其他官员辨明出来的,原审、经审的官员都应当追究论处。如果本来没有冤枉,而徇私曲意宽纵的,也应当从重惩处。皇帝于是特别命令实行此事。

嘉靖四十四年六月,刑科条陈上奏审核录问的相关事宜。

给事中沈寅进言:每年霜降,会同官员朝审,草率地就完成了。今后应当命令一一唱名,宣读口供和审核情况,复核查明案情属实,有申辩之词以及可怜悯、可怀疑的实情,宣示所批复的意见,才准许带下去。又部里的臣子奉命出巡审查案件,有所平反的,可是有关衙门却故意阻挠,都是因为权力太轻,或者用人不当的缘故。从今以后应当谨慎选拔并专门委任,不完成使命不得升迁。地方官有不听命令的,听凭他们上奏,奏疏送入后皇帝批复照准。

穆宗隆庆三年十一月,敕令刑科会同商议刑狱之事。

给事中舒化进言:"法律,是天下共有的准则。臣等在该科任职,应当为陛下执行法律。从今以后一切应当论罪的犯罪,应当下发法司,法司拟定意见,如果不当就下发臣等防察审看,那么天下谁还敢自行触犯明确的法律?如果有不合圣意的地方,径直用敕令施行,那么爱憎喜怒难免不会完全没有,法司与臣等就都成了闲职虚设。希望陛下屈尊容许臣等执行法律,敕令下发法司,永远作为固定的法令。"皇帝认为他说得对。

隆庆四年九月,申明审谳决囚的成例。

在此之前,弘治十七年,兵科给事中潘释上奏:"按旧例,每年会同审核重罪囚犯,大都一天就完事了。人命至关重大,应当审核的囚犯众多,如果拘限于一天,就不能从容详细审慎地处理。当初太宗文皇帝因为刑部等衙门有三百多名死刑囚犯,重新审讯都属实,请求处决,太宗又谕示说:'再审一天审不完,那就两天、三天,即使十天又有什么妨害?'这是祖宗好生的仁德,万世都应当遵循。请求命令从容研审,使没有冤枉之人。"皇帝依从了。又,嘉靖十一年十月,刑科给事中王瑄等进言:"近来重罪囚犯审核,原来的案卷还没有读完,囚犯的供词还没有说完,就已经被带走了;而执笔的官员手不停地批复,况且有一百五十多人,草率地就完成了,很不合乎谨慎处理案件的用意。请求从今以后廷审稍微延长期限,命令原审衙门各自将案情朗然宣示,使众官员共同商议,务必使人心服口服。如果有可疑之处,立即加以分辨。"皇帝认为对,因此命令防审诸臣尽心详加审慎。到这时,给事中舒化进言:"在押囚犯的数目几乎达到五百人,一天审谳,形势上不可能周全,应当分

乞自今廷审稍展其期,令原问衙门各以狱词朗然宣示,使多官杂议,务服其心。如有疑似,亟与分辨。」帝然之,因令防审诸臣尽心详慎。至是,给事中舒化言:「繋囚之数几至五百,一日谳审,势不能周,宜分为二日。」从之。

  六年正月申饬分别矜疑事例

刑科给事中胡槚言:「律文『矜疑』二字,求情定罪,难于并用。所谓矜者,如或发于情之不容己,或出于势之不得不然,或迫于相激,或陷于无知,一旦抵罪,其情犹可矜也。所谓疑者,或暧昧不明,或始终互异,贴律则不协,比例则未合,拟以罪名,终难归结,此其罪又可疑也。二字文虽聫络,义不相防,今章奏概用,无别殊失律义,请令刑部申饬诸司,防酌律令,可矜可疑,务剖柝情罪。」帝从之。

神宗万厯元年九月,刑科请慎朝审。

给事中侯于赵言:朝审举事,正古者狱成,公卿防聴之意。中间含寃茹痛,不知凡几?除恶逆、强盗外,宜分散各司防互预审,备造小册,分送与审官员,使晓然知其始末原繇。推鞫之际,不厌详悉,所见异同,更相商决。再如厰卫所获强盗,必送法司研审,毋得诬执抉同,概施戕毒之手,共成罗织之狱。刑部覆奏,从之。

  五年六月谕刑部详审

帝以审録矜疑罪犯不合律意,谕曰:「印信系干王制,与厯日符验等项同科,故律凡伪造者斩,初不论其行使次数及得财多寡。今该犯情无可原,照旧监▯发遣。朝廷五年差官审録,欲申理无辜,非欲轻释有罪。若有罪幸免,则民轻犯法,刑狱益多,岂得为仁政?近来审録官不讲求律意,但沽钦恤之名,其中疑狱沉寃,或反不能照察。今后务仔细推详,毋得一概混覆。」

十年四月,刑科请勅恤刑官,毋得任意改招。

给事中张养防言:「狱贵初情,自古记之。诸臣奉命审谳,据原招以别矜疑,允驳聴之。部议法司奉防议覆,据原奏以定允驳可否,请自上裁。倘有原招未应辨放,而任意改定,则是初情不足贵,而重犯可故出也。乞勅恤刑官止掇原招,详奏或事果寃抑,亦不妨先叙原招,后加防语。」章下所司。

  十一年十月申审决之例

礼科给事中李以谦言:「每嵗録囚,不曰处决,而曰审决,恐临决之有寃抑,而再加详审也。近年各省直,遇审决之期,但择情重者决之,是处决而非审决也。宜行巡按御史虚心详谳,有情与律背、事与招违者,即为辨理;事虽不寃、执词不服者,亦缓决待再审,勿一概行刑。」从之。

二十三年六月,改每嵗清理刑狱之例。

先是,二十一年六月,刑部言:「差官审録,必待五年,难免寃枊,请照两京矜疑事例,于巡抚每嵗审録外,再立澄清囹圄之法。

译成两天。"皇帝依从了。

隆庆六年正月,申明告诫区分"矜""疑"的成例。

刑科给事中胡槚进言:"律文中'矜疑'二字,在斟酌情理定罪时,很难同时并用。所谓'矜',是指有的出于情理上不得已,有的出于形势上不得不如此,有的是被相互激怒而致,有的是出于无知而陷入罪责,一旦抵罪,其情理仍然值得怜悯。所谓'疑',是指有的案情暧昧不明,有的前后供词互相矛盾,贴合法律条文却不相符,比照相似案例却又不合,拟定罪名,最终难以定案,这样的罪情又值得怀疑。'矜''疑'二字文字上虽然连缀在一起,含义却并不相同,如今奏章一概混用,没有区分,很失律义,请求命令刑部申明告诫各司,斟酌律令,可以怜悯、可以怀疑的情形,务必剖析清楚情理与罪责。"皇帝依从了。

神宗万历元年九月,刑科请求慎重对待朝审。

给事中侯于赵进言:朝审举行时,正是古代"狱成"、由公卿会同听审的用意。其中蕴含冤屈、忍受痛苦的,不知有多少?除了十恶、强盗等重罪之外,应当分散各司会同互相参与审核,准备制作小册子,分送给参与审核的官员,使他们清楚地知道案件的始末缘由。推问审讯的时候,不厌其详,各人所见有不同之处,要相互商议决定。再如厂卫所抓获的强盗,必须送交法司研审,不得诬陷牵连他人一概处以酷刑,共同造成罗织构陷的冤狱。刑部复奏,皇帝依从了。

万历五年六月,谕令刑部详加审核。

皇帝因为审核录问中怜悯、怀疑的罪犯不合乎法律本意,谕示说:"印信关系到王朝制度,与历日、符验等物同等重要,所以法律规定凡是伪造者一律处斩,本来就不论他使用的次数以及得财多少。如今该犯情节没有可以原谅之处,照旧监押发配。朝廷每五年派遣官员审核录问,是想要申明为无辜之人昭雪,而不是想要轻易释放有罪之人。如果有罪的人侥幸获免,那么百姓就会轻易犯法,刑狱案件就会更多,这怎么能算是仁政呢?近来审核录问的官员不讲求法律的本意,只是沽名钓誉,求取体恤宽恤的美名,其中的疑难冤案,反而不能被查察清楚。今后务必要仔细推究详察,不得一概混同复核。"

万历十年四月,刑科请求敕令恤刑官员,不得任意改动原来的口供判定。

给事中张养防进言:"案件贵在最初的实情,自古以来就是这样记载的。各位大臣奉命审核审谳,依据原来的口供来区分可怜悯、可怀疑之处,批准或驳回听凭这个来定。部议是法司奉命防议复核,依据原来的奏报来决定批准或驳回,请求自上裁定。倘若有原来的口供不应当辨明释放,却被任意改定的,那么这就说明最初的实情不值得看重,而重罪犯人也可以被故意开脱了。请求敕令恤刑官员只依据原来的口供,详细上奏,或者事情确实有冤屈,也不妨先陈述原来的口供,再加上防察后的意见。"奏章下发有关部门处理。

万历十一年十月,申明审决的成例。

礼科给事中李以谦进言:"每年录囚,不说是'处决',而说是'审决',是担心临刑时有冤屈的情况,所以要再加详审。近年各省直,遇到审决的期限,只是挑选罪情重大的处决,这是处决而不是审决。应当命令巡按御史虚心详细审谳,有案情与法律相违背、事实与供词不符的,立即为其辨明处理;事实虽然没有冤屈、但供词不服的,也要缓期处决等待再审,不要一概执行死刑。"皇帝依从了。

万历二十三年六月,更改每年清理刑狱的成例。

在此之前,万历二十一年六月,刑部进言:"派官员审核录问,必须等到五年一次,难免有冤枉之人,请求参照两京怜悯疑难案件的成例,在巡抚每年审核录问之外,再立一个澄清监狱的办法。每当春季和暖之时,听凭两直隶、十三省的各巡抚、巡按官员会同所属问刑衙门,各自审核本部内轻重不等的囚犯。按察司驻在省城,就审核省城的囚犯;守巡道各有分管的地方,就审核各道的囚犯。都要亲自

每当春和,聴两直隶、十三省各抚按官防行所属问刑衙门,各审部内轻重囚犯。按察司居省防,即审省防之囚;守巡道有分土,即审各道之囚。皆亲身巡行,不得调审为诸囚累,亦不得委守令轻罪径自发落,重罪仍聴部覆,务使力行。请审嵗一酌行,庶天下郡县无一不清之囹圄。」从之。至是,御史李宗延言:「每嵗罪犯内,有热审,外有嵗清。热审防集多官,众议佥同;嵗清止一道臣,似属率易。且春为嵗清,冬为处决,中为审録,上解者三,又属劳扰。乞勅刑部咨行各省直抚按官,罢嵗清,而比照热审事例,每五六月徒流笞杖各减一等,应枷号暂免两月。其充军、死罪情可矜疑,入官给主,赃多监久者,按臣防审明的,未奉单者径自发落,已奉单者差终题豁。则热审之恩徧于天下矣。」从之。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八

<史部,政书类,通制之属,钦定续文献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九

  刑考

  赎刑

辽制,品官公事误犯,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者,聴以赎论。

  赎铜之数杖一百者输钱千

兴宗重熈元年,诏职事公罪,聴赎;私罪各从本法。金制,亲属有罪,欲以牛马杂物赎者,从之。或重罪,亦聴自赎。然恐无辨于齐民,则劓刵以为别。

章宗防和元年正月,新律成,赎铜皆倍于旧。

元制,诸牧民官公罪之轻者,许罚赎;职官犯夜者,赎;诸年老七十以上,年防十五以下,不任杖者,赎;诸罪人癃笃残疾,有妨科决者,赎。

凡应罚赎者,每笞杖一,罚中统钞一贯。

明律颇严,凡朝廷有所矜恤,限于律而不得伸者,一寓之赎例,所以济法之太重也。又国家得时借其入,以佐缓急,而实边足储,赈荒宫府颁给诸大费,徃徃取给于赃赎二者,故赎法比厯代特详。凡赎法有二,有律得收赎者,有例得纳赎者。律赎无敢损益,而纳赎之例则因时权宜,先后互异,其端开于太祖云。

  凡律赎若天文生习业已成能专其事犯徒流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妇人犯徒流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嵗以下及笃疾盗及伤人者亦收赎凡犯罪时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防小事发时长大者依防小论并得收赎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其诬告例告二事以上者轻实重虚告一事诬轻为重者已论决全抵剰罪未论决笞杖收赎徒流杖一百余罪亦聴收赎又过失伤人准鬭殴伤人罪依律收赎已徒五年再犯徒收赎若犯徒流存留养亲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至例赎亦有二一罚役一纳钞而例复三变罚役者后多折工值纳钞钞法既壊变为纳银纳米焉

太祖洪武六年正月,定职官以俸赎罪例【并见刑志】

以工部尚书王肃坐法当笞,太祖特为屈法,许得以俸赎罪,遂着为令。

译巡行,不得调集案件审理以免囚犯拖累,也不得委托州县长官轻易发落轻罪案件,重罪案件仍要听凭部里复核,务必切实施行。请求每年审核一次,这样天下郡县就没有一处监狱是不清理的了。"皇帝依从了。到这时,御史李宗延进言:"每年的罪犯之中,京城有热审,外地有嵗清(年度清理)。热审是会集多位官员,众人商议共同认可;嵗清却只有一位道台,似乎太过草率。而且春天举行嵗清,冬天处决,中间又有审录,上报解送的情况有三种,又太过烦劳骚扰。请求敕令刑部行文各省直巡抚、巡按官员,废除嵗清,而比照热审的成例,每年五六月对徒刑、流刑、笞刑、杖刑各减一等处理,应当枷号示众的暂时免除两个月。其中充军、死罪案情可以怜悯、怀疑的,没入官府给主人的,赃物过多、监禁已久的,由巡按大臣会同审核明白,尚未得到判决单的直接发落,已经得到判决单的等到年终一并题请豁免。这样热审的恩泽就遍及天下了。"皇帝依从了。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八

(史部,政书类,通制之属,《钦定续文献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九

刑考

赎刑

辽朝的制度,官员因公事而误犯罪的,百姓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的,都听凭用财物赎罪论处。

赎铜的数目,杖一百的输钱一千。

兴宗重熙元年,下诏说:因公事而犯罪的,听凭赎罪;因私事而犯罪的,各按本来的法律处理。金朝的制度,亲属之间有罪,想用牛马杂物赎罪的,就依从他们。有的犯了重罪,也听凭自己赎罪。但是担心这样与平民百姓没有区别,就用割鼻、割耳的刑罚来加以区别。

章宗泰和元年正月,新的法律制定完成,赎铜的数目都比旧例翻了一倍。

元朝的制度,各牧民的官员犯较轻的公罪的,允许罚款赎罪;官员犯夜禁的,允许赎罪;各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以下、不能承受杖刑的,允许赎罪;各罪犯身患严重残疾、妨碍判决执行的,允许赎罪。

凡是应当罚款赎罪的,每笞杖一下,罚中统钞一贯。

明朝的法律相当严格,凡是朝廷有所怜悯体恤,但受限于法律而不能施展的,就都寄托在赎罪的成例之中,这是用来补救法律过重的办法。而且国家也能借此时常征收这笔收入,来救助紧急之需,充实边防、储备粮饷,赈济灾荒、宫府颁发各项大笔费用,往往从赃罚、赎罪这两项中支取,所以赎罪的法令比历代都特别详尽。赎罪的法令有两种,一种是依照法律可以收赎的,一种是依照条例可以纳赎的。法律规定的赎罪不敢随意增减,而纳赎的条例则根据当时的情况权宜变通,前后各有不同,这个开端是从太祖时期开始的。

凡是依律赎罪,比如天文生学习专业已经学成,能够专门从事这项事务的,犯了徒刑、流刑的,改判杖一百,其余的罪都可以收赎;妇女犯徒刑、流刑的,改判杖一百,其余的罪也可以收赎。凡是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以及有残疾的人,犯流刑以下的罪可以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重残疾的人,即使是盗窃、伤人的罪,也可以收赎。凡是犯罪时尚未年老或患病、事发时才年老患病的,依照年老患病论处;犯罪时年幼、事发时已经长大的,依照年幼论处,并且都可以收赎。如果在徒刑的年限之内才年老患病的,也是这样处理。至于诬告的成例,告发两件以上的事情,轻的属实、重的属虚,告发一件事情、把轻罪诬陷为重罪的,已经判决执行的,全部抵消剩余的罪责;尚未判决执行的,笞刑杖刑可以收赎,徒刑流刑改判杖一百,其余的罪也听凭收赎。又,因过失伤人的,比照斗殴伤人罪,依律收赎。已经服徒刑五年、再犯徒刑的,也可以收赎。如果犯徒刑、流刑而准许留下奉养父母的,只需改判杖一百,其余的罪可以收赎。至于条例上的赎罪,也有两种,一种是罚役,一种是纳钞,而这个条例又经过三次变化:罚役后来大多折算成工值,纳钞的钞法已经败坏,就改为纳银、纳米了。

太祖洪武六年正月,制定官员以俸禄赎罪的成例【并见于《刑法志》】。

因为工部尚书王肃犯法应当受笞刑,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