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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钦定续文献通考一百三十四

钦定四库全书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四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2084–2122 段

金旧无铁,景祖时,邻国有以甲胄来鬻者,倾赀留易,亦令昆弟族人皆售之,得铁既多,因以修弓矢,备器械。太宗天会三年十一月,南路军帅司请禁契丹、奚、汉人挟兵器,诏勿禁。

海陵正隆四年三月,遣使分诣诸道总管府,督造兵器。时所造军器材用,并赋于民。箭翎一尺至千钱,村落间往往椎牛以供筋革。至于鸟鹊狗彘,无不被害者。

四月,诏诸路旧贮兵器,并致于中都。

尚书令诺延温都思忠曰:「州郡无兵,何以备盗贼?」不聴。

布萨忠义传》曰:世宗大定三年,元帅布萨忠义军中与宋相持日久,虞夏久雨,弓力易减,宋或乘时见攻。预选劲弓万张于别库,及自汴赴阙议事,宋将李世辅果掩取灵璧、虹县,遂陷宿州。忠义使人还汴,发所贮劲弓给左副元帅赫合哩志宁军,与宋人战,遂大捷,竟复宿州。

世宗大定五年,命大理卿伊喇道往山东阅实军器。十五年闰九月,定应禁弓箭、枪刀。路分、品官、家奴、客旅等,许带弓箭制。

参知政事梁肃奏:“盗贼不息,请无禁兵器。”帝曰:“所在有兵器,其利害何如?”肃曰:“他路则已,中都一路上,农夫聴置之,似乎无害。”帝曰:“朕将思之。”

同知西京留守事曹望之上书论便宜,其一:言官给军箭用尽,市以补之,皆朽钝不堪用,可每嵗给官箭一分以补其阙。时采纳焉。

章宗明宗六年十二月,幸后园,阅军器。

承安二年三月,又幸西园,阅军器。

九月,始置军器监,掌治戎器,班少府监下,设甲坊、利器二署,▯焉。

张彀传》曰:时出兵备边,同州征箭十万,以雕雁羽为之,其价翔跃不可得。观察判官张彀曰:「矢去物也,何羽不可?」节度使曰:「当须省报。」彀曰:「州距京师二千里,如民急何?万一有责,下官当任其咎。」一日之间,价减数倍。尚书省竟如所请。

穆延尽忠传》曰:穆延尽忠为恩州刺史,上言:「凡卖买军器,乞令告给慿騐,以防盗贼私市。」尚书省议:「止聴系籍人匠货卖,有知情售,不应存留者,同私造法。」从之。

宣宗贞祐二年十一月,元帅左都监完顔弼奏,请权弛河北军器之禁,仍令团结堡寨,以备外兵。

三年七月,征弓箭,内外品官三品以上三副,四

译利器两署,隶属于其下。

《张彀传》说:当时出兵备边,同州征收箭十万支,要求用雕、雁的羽毛制作,因此其价格飞涨不可得。观察判官张彀说:"箭矢是消耗之物,用什么羽毛不可以?"节度使说:"这应当上报省里核准。"张彀说:"本州距离京师两千里,百姓的急难怎么办?万一有责问,下官愿意承担这个罪责。"一天之内,价格降低了好几倍。尚书省最终也如他所请求的照办了。

《穆延尽忠传》说:穆延尽忠担任恩州刺史,上奏说:"凡是买卖军器的,请命令申告发给凭证,用以防止盗贼私自买卖。"尚书省商议:"只允许在籍的工匠出售,有知情出售不应保留军器的人,按照私造兵器的法律论处。"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金宣宗贞祐二年十一月,元帅左都监完颜弼上奏,请求暂时放宽河北军器的禁令,仍旧命令团结组织堡寨,以防备外敌兵马。

贞祐三年七月,征收弓箭,内外品官三品以上的出三副,四品以下(原文至此中断)。

品、五品二副,余以等级征之。又制品官纳弓箭之令,丁忧、致仕者免。

李复亨传》曰:「兴定三年七月,复亨奏:『民间销毁农具以供军器,臣窃以为未便。汝州、鲁山、宝丰、邓州南皆产铁,募工置冶,可以获利,且不厉民。』诏行之。」

译品官二级、五品官各纳二副,其余按等级征收。又制定品官缴纳弓箭的法令,丁忧、致仕的人可以免除。

《李复亨传》说:「兴定三年七月,李复亨上奏说:『民间销毁农具来供应军器,我私下认为不方便。汝州、鲁山、宝丰、邓州以南都出产铁,招募工匠设置冶铁场,可以获利,而且不会侵扰百姓。』皇帝下诏施行此事。」

四年十月诏京师具防城器械

乌淩阿与传曰:「新制科买军器材物稽缓者,并的决。」兵部尚书乌淩阿与奏:「有司必督责趋办,民将不堪,可量罚月俸。」从之。

  十一月定毁防城器具法

兴定三年三月,河南路节镇以上立军器库,设使副各一员;防刺郡设都监、同监各一员。

八月,以器甲不完,命工部侍郎珠嘉耀珠监督修缮,不逾月告成。

穆延史扢搭传》曰:泰和时,中军副统穆延史扢搭所用枪,长二丈,军中号为长枪。副统又工用手箭,箭长不盈握,每用百数,散置铠中,遇敌抽箭以鞭挥之,或以指钳取,飞掷数矢齐发,无不中,敌以为神。其箭皆以智创,虽子弟亦不能传其法。

实嘉纽勒珲传》曰:哀宗天兴元年二月,行枢密院事实。嘉纽勒珲守归徳,初患炮少,欲以泥或塼为之。议者恐为敌所轻,不复用。父老有言:「北门之西一菜圃中,时得古炮云,是唐张廵所埋。」掘之得五千有奇,上有刻字,或「大吉」字者。

持嘉喀齐喀传》曰:元兵攻汴梁,金攻城之具有火炮,名震天雷者,铁鑵盛药,以火防之。炮起火发,其声如雷,闻百里外。所爇围半亩之上,火防着甲铁皆透。时元兵为牛皮洞,直至城下,掘城为龛,间可容人。城上不可奈何,用铁绳悬震天雷,顺城而下,至掘处,火发,人与牛皮皆碎迸无迹。又飞火枪注药,以火发之,辄前烧十余步,人亦不敢近。元兵惟畏此二物。

强伸传》曰:中京人推警巡使强伸为府佥事,北兵围之,东西北三面多树大炮。伸括衣帛为帜,立之城上,率士卒赤身而战。兵器已尽,以钱为镞,得北兵一箭,截而为四,以筒鞭发之。又创遏炮,用不过数人,能发大石于百步外,所击无不中。

富察宫努传》曰:元帅富察官努以火枪破敌,其制以勅黄纸十六重为筒,长二尺许,实以栁炭、铁滓、磁末、硫黄、砒霜之属,以绳系枪端,军士各悬小铁鑵藏火,临阵烧之,焰出枪前丈余,药尽而筒不损。《郭哈玛尔传》曰:金亡,西州无不归顺者,独知凤翔府事郭哈玛尔坚守孤城,丙申十月,元兵并力攻之,哈玛尔度不能支,集州所有金银铜铁杂铸为炮,以击攻者。

元太祖时,设工匠都总管,掌制铠甲等事。

浑源人孙威,善为甲。尝以意制蹄筋、翎根铠,以献。帝亲射之,不能彻,大悦,赐名伊克乌兰,佩以金符,授顺天、安平、怀州、河南、平阳诸路工匠都总管。威卒,子拱袭职,为甲匠都总管。世祖至元间,尝制叠盾,其制张则为盾,敛则合而易持。世祖以为古所未有。巴延南征时,诸路制甲胄,拱所制象虎豹异兽之形,各殊其制,皆称防。

世祖中铳二年六月勅,诸道造人马甲及铁装具万二千,输开平。

译的人检查核实,数量短少的,一律责令补偿。

十年四月,诏令从开平到怀来、宣府、万全、兴和各处山顶,都设置五炮架。

平定交趾之后得到了神机枪炮的制法,特意设置神机营来演习。制作时用生铜熟赤铜相间,使用铁的,以建铁质地柔韧为最好,西铁次之。大小不等,大的发射要用车,其次及小的用架、用桩、用托架。大的有利于防守,小的有利于作战,根据情况酌情使用,是行军作战的重要器械。到这时有了这道诏令,后来到二十年,听从张辅的请求,增设于山西、大同、天城、阳和、朔州等卫,用来抵御敌人。但是这种利器不可轻易示人,朝廷也十分谨慎珍惜。

邱濬说:炮的制法,用铜或铁做成器具,形状如箭筒一样,中间装填火药,用石子堵住炮口,用一根引线以火药引发。石子所击中之处,不论人或物,都会碎烂。不过这种武器只是用在攻城和守城上,作战时则借助它的响声作为号令。近来有一种神机火枪,用铁做箭镞,用火发射,可以达到百步之外,迅捷神妙。只是担心发射一次之后,仓促之间无法接续,敌人知道这一点,临阵时必定伏低身子,等我方火枪发射、听到声响之后,立即冲突过来。建议从

七月,命总管王青制神臂弓、柱子弓。

九月,勅燕京、顺天等路续制人甲五千,马甲及铁装具各二千。

四年二月,诏诸路置局造军器,私造者处死,民间所有不输官者,与私造同。

至至元五年二月,改军器局为军器监。三月,禁民间兵器,犯者騐多寡,定罪。

至元三年九月,命制国用使司造神臂弓千张,矢六万。六年十二月,诏许打捕户执把弓箭,其余并行禁断。至七年六月,开元路打捕户不禁弓箭。八年三月,御史台奏:「据各道按察司申,书吏奏差人等,每遇出差巡按,乞许令悬带弓箭。」诏许之,拟每道弓箭六副,无得多余增置。八月,行省请:「应系江南所在官员,实为窎逺,又系新附地面,若不许带弓箭军器,窃恐疎失。」诏许之。

九年十月,囘囘伊斯玛音创作巨石炮,来献命,送襄阳军前,用之。

时伊斯玛音从攻襄阳,相地势,置礟于城东南隅,重一百五十斤,机发声,震天地,所击无不摧,陷入地七尺。宋安抚吕文焕遂以城降。及渡江,宋兵陈于南岸,拥舟师迎战。时伊斯玛音已卒,子布伯于北岸竪礟以击之,舟悉沉没。后每战用之,皆有功。

【臣】等谨按邱濬《大学衍义补》曰:「元人始造此礟,以攻襄阳,世因目曰襄阳礟。又云:唐李光弼作礟,飞巨石,一发辄毙二十余人,疑即此礟。盖古原有此制,流入西番也。今考古之用礟,惟以机发石耳,未闻有用火药者。金之拒元,始有震天雷之名。邱氏谓此礟之即本唐人,恐未必然。」

十年,置军器、永盈二库,分典弓矢、甲胄。

六月,以各路弓矢甲匠并▯军器监。

闰六月,勅诸道造甲一万,弓五千,给淮西行枢密院。十三年三月,括江南已附州郡军器。

时兴国军以籍兵器致乱,行省命陈天祥权知本军事。天祥至城中,谕父老曰:「杆卫乡井,诚不可无兵。任事者籍之过当,故致乱耳。今令汝辈权置兵仗以自衞,何如?」民皆称便。乃陈其事于行省曰:「此军变乱之故,由当时处置失宜。凡在军中者,寸铁尺杖不得在手,遂使奸人得以窃发。今莫若推布赤心于人,使戮力同心,人则我之人,兵则我之兵,靖乱止奸,无施不可。」行省许以从便处置。天祥命以十家为甲,十甲有长,弛兵禁以从民便。人心既安,境内悉平。其后代者务变更旧政治,隠匿兵者甚急。天祥去未久,而兴国复变,大江南北诸城邑多乘势杀守将以应之。

十六年三月,括两淮造回回炮,新附军匠六百人,及防古回回、汉人、新附人能造炮者至京师。

十八年十二月,命西川行省给万嘉努所部兵仗。二十二年五月,分汉地及江南所拘弓箭兵器为三等:下等毁之,中等赐近居防古人,上等贮于库。

译今以后,凡是火枪手必须五人一伍,其中选择一两个心态镇定、手法熟练、眼疾手快的人,专门负责持枪发射,其余三四人轮流装填火药,依次传递上前,专门让一人负责发射,高低左右随机应变,那么发射就没有不命中的了。

十五年五月,诏令严格执行军队出境的禁令。

到十七年冬天,又因为监察御史邓真的进言,禁止私自携带军器以及私自藏匿买卖。

宣宗宣德五年三月,酌情拨给宣府神铳,分布在沿边城堡。总兵官谭广等上奏,请求将神铳分布备用。皇帝敕谕谭广等说:"神铳,是国家所重视的武器,在边境墩堡,只能酌量拨给以壮军威,不要轻易发放。"

英宗正统九年九月,增加拨给边防的铜铳。

在此之前,皇帝因为各边铜铳数量太少,担心耽误边防,命令工部在原有数额之外酌情增加。辽东五百三十五门,延绥等处八百三十门,永宁二十门,宣府三百三十门,宁夏一百门,甘肃五百门。并命令制造完成后,派人送去发给。

《兵志》记载:"正统六年,边将黄真、杨洪在宣府、独石设立神铳局。皇帝因为火器在外地制造,担心制法泄露传习出去,敕令停止此事。"

十二年八月,靖远伯王骥呈上蒺藜阵

有行省、行院、行台者掌之,无省、院、台者,达噜噶齐、辉和、尔回回居职者掌之。汉人、新附人虽居职,无有所预。

二十三年二月,勅中外:凡汉民持铁尺、手挝及杖之有刃者,悉输于官。

  三月拘收弓手军器

江西行省请除军人合赍军器,令本管军官营局造作,与军人行使,无令衞下诸人私造私卖,执把行使。其各路弓手置备器仗,责令簿尉、巡检尽数拘收,置库收贮。遇有贼盗,斟酌缓急闗拨,事毕还库。仍令达噜噶齐提调。

六月,勅路府州县弓手捕盗者,持弓矢各路十副,府州七副,司县五副。

时省台官言:「捕贼巡马,先令执持闷棍以行。贼众多,有弓箭,反致巡军被伤。今议给此数,各令置备防盗。」从之。

二十四年,禁急递铺兵铁尺、手枪。

正月,弛女直、硕达、勒达地弓矢之禁。

  二十五年七月命六衞造兵器

嵗以铠仗上供,其精者有西域炮,折叠弩,有十五稍,九稍,八稍,五稍,三稍炮,又有神凤弩,射八百余步。

  十月始造鐡罗圏甲

二十六年四月,禁江南民挟弓矢,犯者籍而为兵【臣】等谨按:禁汉人兵器,诸路皆然,不仅江南也。纪书是年六月,巩昌汪惟和言:“近括汉人兵器,臣管内已禁絶,自今臣凡用兵器,乞取之安西官库。”帝曰:“汝家不与他汉人比,弓矢不汝禁也,任汝执之。”

  七月赋百官家制战袄

二十七年正月,造长甲给北征军。

十二月,命枢密院括江南民间兵器。

至三十年二月,又申严江南兵器之禁。

  二十九年禁铁匠打造军器

中书省议:「贼人军器,是各处铁匠发卖打造,请督勒各处官司,严加禁治。三月禁治军人货买弓箭。至三十年十二月,禁汉军更番者毋鬻军器。」

  三十年十月造象蹄掌甲

成宗元贞元年四月,禁达噜噶齐各投下,毋得额外擅造军器。

武宗至大三年三月,申严汉人军器之禁。

至泰定帝泰定二年七月,申禁汉人藏执兵仗,有军籍者出征则给之,还复归于官。

七月,许监察亷访司依先例,悬带弓箭。

仁宗皇庆二年七月,拘收新附军人军器。

英宗至治二年正月,禁汉人执兵器出猎及习武艺。文宗天厯元年八月,下郡县造兵器。

九月,命造兵器。江浙、江西、湖广三省六万事,内郡四万事。

至顺二年十二月,给征东元帅府兵仗。

顺帝至元二年九月,弛巩昌总帅府汉人军器之禁。三年四月,禁汉人、南人、髙丽人不得执持军器。

  至五年四月又申其禁

至正十三年四月,特命乌克逊良桢得用军器。

明太祖洪武四年十一月,命天下军衞造脚蹬弩。时命工部检覈府藏弩数,给西北戍边将士。仍命天下军衞如式造之。

译图。

蒺藜图的制法:用一片马皮,长四尺,宽二尺,上面装置铁钉一百八十根,芒刺高一寸四分。每一步用一扇,如果用四百扇,可以布满一里;用四千扇,可以布满十里。步兵队可以配备十扇,骑兵队也是如此。一旦发现贼人,立即布置在地上,然后迅速后退二三十步。敌人如果突然冲来,必定马倒人仆。安营扎寨之处,四周布置在营外,可以阻遏敌军冲击。兵部商议认为这种器械有利于防守,而不利于进攻作战,命令移文边将酌情施行。

十四年八月(当时景泰帝已经即位),把南京的军器运送到京师。

九月,颁降改定各边衣甲军器的新样式。

当时土木堡之变失败之后,中原的衣甲旗帜全都丧失了,所以颁降新的样式加以区别。铠甲背后的"勇"字,从前用方形黄绢做底,现在改为圆形底。前面左边用红色圆月标志,右边用黄色圆月标志。旗号上端用青绢带,下端用黄绢带。战车军器都命令依照新样式制造。

十一月,铸造两头铜铳。

副都御史杨善请求制造两头铜铳,每头装置铁弹十枚,用来接续短枪之用。枪矛用尽之时贼人必定乘机进攻,此时立即举铳发射,所杀伤的人必定很多。皇帝命令兵仗局铸

十一年五月,定天下嵗造军器之数,着为令。

于是工部定各布政司及直▯各府之数,甲胄之属一万三千四百六十五,马步军刀二万一千,弓三万五千一十,矢一百七十二万。至十六年十一月,命广西、浙江、福建、湖广、江西、广东六布政司各造水磨明甲一千,松江、常州、苏州、池州、淮安、安庆、庐州七府各造一百。令造甲,每副领叶三十片,身叶二百九分,心叶十七,肢窝叶二十,俱用石灰淹裹软熟皮穿。浙江沿海并广东衞所用黒漆铁叶绵索穿成,其余俱用明甲。十七年八月,命浙江、江西、福建三布政司嵗造黒漆角弓二千张。

十三年正月,置军器局,专典应用军器。

至二十六年,定凡军器,专设军器局;军装设针工局,鞍辔设鞍辔局。掌管时常整防,若有缺少,随即补造,送进内库。设库收贮,如遇军职衙门闗支,仍须计较可否,奏闻照依军法定律支给。军法定律,每一百户:铳手十,刀牌手二十,弓箭手三十,鎗手四十。若直▯及各布政司呈禀成造,亦须具奏定夺。

会典》曰:洪武初设军器、鞍辔二局,永乐时北京设局亦如之,后并入军器局。宣徳二年设盔甲厰,成造军器,后又设王公厰,分造十分之三,统于该局。毎年额造盔甲、腰刀等器各三千六百件,其余长鎗等项数目不等。正统初令工部侍郎提督,成化问以郎中代,嘉靖中注选主事。凡各边闗领及夷王奏讨军器,俱行局查给。若近侍长随及各营总兵官所披盔甲、绣春刀,则属御用监。

又曰:国初军器局造二意角弓、交趾弓、黒漆鈚子箭、有蜡弓▯、无蜡弓▯、鱼肚鎗头、芦叶鎗头、马军雁翎刀、步军腰弓、将军刀、马军叉、红油团牌、水磨铁帽、水磨头盔、水磨琐子防项头盔、红漆齐腰甲、水磨齐腰钢甲、水磨栁叶钢甲、水银摩挲长身甲,并鎗马赤甲。鞍辔局造鞍辔鞭。▯治间定军器鞍辔二局,每年一造,殊红油鐡圆盔、青甲腰刀各三千六百件,长鎗一千八百副,腰刀鞓带三千六百条。其后兵仗局所造盔之属,有抹金凤翅盔、镀金顶六瓣明铁盔、黄铜顶明铁盔、四办明铁盔【其顶及压缝腰篐口篐各不同】铁盔硃红漆、铁盔浑贴金、铁盔摆钖、铁盔硃红漆贴金、铁盔皮盔。甲之属,有抹金甲、织金裙襴、鱼鳞叶明甲、匙头叶明甲、各项齐腰明甲【有緑绒红绒緑线縧穿不同】丁钉齐腰甲【有镀金黄铜漆丁及用纻丝绒縧青布紫花布丝縧绳穿不同】丁钉圆领甲、铜镜马甲、大叶明甲。弓之属,有桑木弰黒漆弓、雀桦硬弓、雀桦弓、神臂弓、黒漆弓、黒漆鲨鱼皮边弓。箭之属,有黒雕翎桦木杆凿子铁箭、竹杆偏脊铁箭、射马铁箭、三不齐铁箭、碌扣三不齐铁箭、破甲铁箭。

译造并试验。到景泰元年二月,辽东镇守将领上言说军中手把铳发射之后往往接续不上,贼人已经熟知这一点,常常乘机进兵,必须让铳柄长七尺,上面装上枪头,铳弹用尽就改用枪刺,才不至于战败挫折。于是用木料做成样式呈报皇帝,皇帝知道后也下诏命兵仗局制造。

景帝景泰二年五月,批准昌平侯杨洪的奏请,制造连环万弩,并以此为准,核定天下卫所每年制造军器的数额。

每卫每季,制造盔甲、枪刀各四十件,圆牌二十面,弓弦八十条,箭一千二百支,撒带四十副,锐箭四百支。每千户所制造上述数目的四分之一,永远作为定例。并命令巡按御史会同按察司官员,每五年清查核对一次。

四年十二月,铸造小铜铳。

宁夏总兵官张泰上言说:永乐年间颁发的大铳,重三十四斤,里面装石子一颗,凡是追击贼人的时候,因为太重而不便携带,只能用来守城,请求改铸小铜铳,重八斤,里面装铁弹子,大的十三颗,小的二十颗,发射的数量较多,也能打得较远。皇帝命令交付兵仗局会同总兵官试验。

五年八月,命令各军每队配置鹿角十具。

宣府副总兵杨信上言说:"鹿角这种器械,临阵时可以抵挡敌人的

鎗之属,有黒漆攒竹杆马鎗、黒披缨长鎗。刀之属,有摩挲刀、腰刀、滚刀、倭滚刀、米昔刀、黄莲刀、开脑大刀、大样摩挲刀、马刀【装餙事件各不同】其余各项撒带、黄铜▯、浑铁爪、挨牌、步叉,各按例成造。

又曰:军器、鞍辔二局成造火器,三年一造。椀口铜铳三千个,手把铜铳三千把,铳箭头九万个,信炮三千个,椵木马子三万个,檀木槌子三千个,檀木送子三千根,马子九万个。兵仗局造火车、火伞、大将军、二将军、三将军、夺门将军、神鎗、神铳、斩马铳、手把铜铳、铁铳、椀口铳、一窝蜂、神机箭、铳箭、襄阳炮、信炮、盏口炮、神炮、大样、小样、神机炮、椀口炮、铜炮、旋风炮、炮里炮。自▯治以后,军器局、兵仗局各有续造增改不一。

【臣】等谨按《兵志》谓古所谓礟,皆以机发石,元得西域礟攻金,蔡州始用火,然造法不传,后亦罕用。考金代守城用震天雷、飞火鎗,为防古军所畏。张贵之援襄阳,亦置火鎗火礟。而前则当时亦往往用之。太祖鄱阳之战,火器弓弩以次而列,又发火礟焚敌舟。沐英讨思伦发,置火铳、神机箭为三行,以御象阵。至成祖平交趾,交人所制神机鎗法尤巧妙。若常遇春攻衢州,造吕公车、仙人桥、长木梯、懒龙爪之属,则皆古来攻具所有者尔。

二十年,命天下都司卫所各置局。

时令军士不堪征差者,习弓箭、穿甲等匠,免致劳民。至二十三年,以天下嵗造弓箭扰民,令工匠轮班赴京成造。

二十三年正月,造防钢长鎗,给各门守衞官军。

鎗长一丈三尺,围圆五寸。至二十六年四月,造栁叶甲、锁子头盔六千副,给皇城四门守卫军士。

二十五年,命官军闗领军器姓名数目,注册,仍于器上记官军姓名,损失即令偿官。

二十六年,定内外官军闗拨军器之法。

凡军器造于工部,而给散在兵部,内外官军合用衣甲、鎗刀、弓矢等器,须总知其数。如各衞移文申索,转行工部定夺闗拨。侍卫大汉将军披执,团营官军披执操练各项军器,京城九门并城上摆列张挂军器,各有定数,按年兑换。其海运随船军器,每船黒漆二意,角弓二十张,▯四十条,黒漆鈚子箭二千枝,手铳筒一十六个,摆锡铁甲二十副,碗口筒四个,箭二百枝,火鎗二十条,火攻箭二十枝,火叉二十把,蒺藜炮一十个,铳马一千个,神机箭二十枝。凡各边合用军器,俱于各都司衞所嵗造数内闗用。其有不敷及急需用者,赴部请给。凡胜字、天威并列字等号火器,俱内府兵仗局掌之。在外季造,止是编降字号手把铳口。其各边城堡所用大将军等,一出颁降。若铳口损失,给用不敷,镇巡官具奏,方许自造。

译骑兵,扎营时可以护卫士卒。每队应当配置十具,遇到敌人时团牌在前抵挡,鹿角排列在后,神铳、弓箭轮流接连发射,那么防守就没有不牢固的,作战就没有不取胜的。"兵部上言说:"京城已经用鹿角进行操演,应当命令各边依照杨信所拟的办法配置并进行训练。"皇帝听从了。

宪宗成化元年八月,把九龙筒以及寸扎窝弓的制法下发给各边将领。

延绥参将房能上言说,先前在四川破敌之时,使用一种名叫九龙筒的火器,用一根引线点火,九支箭同时发射,能打得很远,能伤人也能击中战马,用来惊吓象阵大有功效。到贵州征讨苗人时,行军扎营,多使用寸扎窝弓,密布在营地四周以及贼人行走的要道上,一旦有敌人窥探或游动经过,只要一触动,人马就应声倒地。其中有的在箭上敷了毒药,能立即致死。请求敕令兵部颁降样式,命各边依法制造,分发用于作战和防守。皇帝下令把这种方法下发给各边将领,命令他们教习使用。

臣等谨按,颁发九龙筒样式一事,《兵志》记为天顺八年,《实录》记为成化元年,大概是因为宪宗在天顺八年九月已经即位,所以《兵志》误记为天顺年间。

《实录》记载:

若一时急缺,亦从内府颁给。

  是年九月下进贤弓式于诸司

时,命工部新造弓样,令各布政司嵗造进贡。弓濶二指,不如法者罪之。

成祖永乐元年三月,命造四等弓式。

工部言:今有司所造弓,准旧制,弓面衡濶三指,▯弝宏壮,故能射逺。然人力有强弱,亦宜有差等。宜令军器局造弓式,自七十斤至四十斤,分为四等,颁布郡邑,量力给授。造箭,尖鋭如锥;造腰刀,靶通用。斜皮铳炮,或用熟铜,或生熟铜相兼铸造。

六年八月,令出边者勿弃置军器。

从总兵官何福言,也令所入闗隘阅视,其数少者,悉令补偿。

十年四月,诏自开平至怀来、宣府、万全、兴和诸山顶,皆置五礟架。

平交趾得神机鎗礟法,特置神机营肄习。制用生熟赤铜相间,其用铁者,建铁柔为最,西铁次之。大小不等,大者发用车,次及小者用架、用桩、用托。大利于守,小利于战,随宜而用,为行军要器。至是有此诏,后至二十年,从张辅请增置于山西、大同、天城、阳和、朔州等衞,以御敌。然利器不可示人,朝廷亦慎惜之。邱濬曰:礟之制,用铜或铁为具,如箭筒状,中实以药,而以石子塞其口,通一线用药发之。其石子之所及者,无问人物,皆糜烂。然惟用之攻与守也,战则资其声以为号令焉。近有神机火鎗者,用铁为矢镞,以火发之,可至百步之外,捷妙如神。第恐一发之后,仓卒无继,敌知其然,临阵必伏其身,俟我火发声闻之后,即冲突而来。请自今以后,凡火鎗手必五人为伍,其中择一二人心定而手健目疾者,专司持放,其三四人互为实药,番递以进,专俾一人司放,髙下左右应机迁就,则发无不中者矣。

  十五年五月诏严兵出境之禁

至十七年冬,又以监察御史邓真言,禁私带军器及私藏货卖。

宣宗宣徳五年三月,量给宣府神铳,分布沿边城堡。总兵官谭广等奏,以神铳分布备用。勅广等曰:「神铳,国家所重,在边墩堡,止可量给以壮军威,勿轻给。」

英宗正统九年九月,增给边防铜铳。

先是,帝以各边铜铳数少,恐误边备,命工部于原数外量宜增加。辽东五百三十五,延绥等处八百三十,永宁二十,宣府三百三十,宁夏一百,甘肃五百。仍令成造完,遣人往给之。

兵志》曰:「正统六年,边将黄真、杨洪立神铳局于宣府、独石。帝以火器外造,恐传习漏泄,勅止之。」

十二年八月,靖逺伯王骥上蒺藜图。

蒺藜图之制,用马革一片,长四尺,濶二尺,上施铁钉一百八十,芒髙一寸四分。每一步用一扇,若用四百扇,可布一里;四千扇,可布十里。步队可备十扇,马队亦如之。了见贼徒,即布于地,急退回二三十步。

译"当时府军前卫百户马真上言说:敌人的长处在于射箭和冲锋。射箭凭借弓矢,冲锋凭借马力。现在应当在队伍兵器中增设起火叉、枪、九龙神筒、一窝蜂、弹以及喷枪、神铳等器械,间隔排列,依次使用神机火器。前面排列刀牌,后面张开弓箭,停止时就结成藩篱一样的阵势,出击时就排成战阵。远的用火器伤敌,近的用叉抵挡。这样敌人的骑兵就无法冲突进来了。"

二年正月,制定官军队伍编制,恢复强弩药箭的制度。

定襄伯郭登上言军务一事,说:旧例每队五十五人,弓箭手三十人,另有枪手十人,旗枪手三人,各自配备腰刀一把。如今队伍中军器的配置各取方便,请求依照旧例而加以增损。步兵队用神枪手十人,弓箭手十人,牌手刀手各五人,药箭强弩手十人,负责神炮以及扛抬火药的八人,其余杂用人员七人。自古以来最擅长的兵器莫过于强弓劲弩,近来营阵中只有弓而没有弩。弩这种兵器,自古以来被认为是中原的长处,它的使用比弓要容易,应当每队仍旧配备药箭强弩手,以恢复古代的制度。皇帝听从了。

孝宗弘治九年六月,命浙江等地制造军器。

当时兵部请求整顿武备,因为库存的军器不精

敌若突来,必马蹶人仆。安营处,周布于外,可遏奔冲。兵部议以为利于守,而不利于战,命移边将斟酌行之。

十四年八月【时景泰已即位】输南京军器于京师。

  九月改降各边衣甲军器新制

时土木败后,中国衣甲旗帜尽没,故降新制以别之。甲背后“勇”字,旧用方黄绢为地,今为圆地。前面左用红圆月,右用黄圆月。旗号上用青绢带,下用黄绢带。战车军器俱令依新制造之。

  十一月铸两头铜铳

副都御史杨善请造两头铜铳,每头置铁弹十枚,以继短鎗。鎗尽贼必乘隙,即举铳,所伤必众。命兵仗局铸而试之。至景泰元年二月,辽东镇将言军中手把铳发辄不继,贼已习知,每乘隙进兵,须令柄长七尺,上施鎗头,铳尽用鎗,庶不摧挫。因以木为式,上闻亦诏兵防局造之。

景帝景防二年五月,允昌平侯杨洪奏造连环万弩,牌定天下卫所嵗造军器之数。

每卫一季,成造盔甲、鎗刀各四十件,圆牌二十面,▯八十条,箭一千二百枝,撒带四十副,鋭箭四百枝。毎千户所造四之一,永为定例。仍令巡按御史同按察司官,五年一次查盘。

  四年十二月铸小铜铳

寜夏总兵官张防言:永乐间所降大铳,重三十四斤,内装石子一个,凡遇追贼,重大不便,止可守城,请改铸小铜铳,重八斤,内装鐡弹子,大者十三个,小者二十个,其发颇多,亦能致逺。命付兵仗局同总兵官试騐之。

五年八月,令诸军毎队置鹿角十具。

宣府副总兵杨信言:「鹿角之制,临阵可捍敌马,结营可卫士卒。每队宜置十具,遇敌团牌拒前,鹿角列后,神铳、弓矢相继迭发,则守无不固,战无不克。」兵部言:「在京已用鹿角操演,宜令各边依信所拟置以训练。」从之。

宪宗成化元年八月,下九龙筩及寸紥窝弓法于诸边将。

延绥叅将房能言先在▯川破敌之时,用火器名九龙筩,一线引火,九箭齐发,能致逺,伤人中马,警象大有功効。及在贵州征苖,行军下营,多用寸紥窝弓,宻布周营,及贼行要路,但有窥视逰线,一动人马应▯而倒。其间有置毒于箭者,即时致死。请勅兵部降下式様,令各边依法成造,分给战守。命下其法于诸邉将,令教习用之。

【臣】等谨按颁九龙筩式,兵志书在天顺八年《实録》书成化元年,盖宪宗于天顺八年九月已即位,故兵志误作天顺也。

实録曰:「时府军前卫百户马真上言:敌之长技在射与冲。射借弓矢,冲凭马力。今宜于队伍兵仗中添设起火叉、鎗、九龙神筩、一窝蜂、弹及用喷鎗、神铳等器,间列神机次苐施用。前列刀牌,后张弓矢,止则为篱,出则为阵。逺则以火伤贼,近则以叉拒。马则敌骑不能冲突矣。

译良,请求命内府兵仗局制造精致的盔甲、腰刀、斩马刀、长牌、弓箭各二十件,送到浙江等地作为样式,命有关部门征收材料制造。规定长枪四根,折算制造斩马刀一把,团牌改为长牌,弓箭按照宣德、正统年间的样式制造,不合乎规格的按例处罚。到十三年,制造斩马大刀,山东二千五百把,河南二千把,浙江四千把,福建二千把,江西一千五百把,南直隶二千五百把。又奏准制造拒马木二千架,竹牌二千面,滚刀五千把。

王圻《续通考》记载:"弘治十一年奏准在河南钧州、磁州两地各委派官员烧制瓷炮五千个,运送到京城发交局所储存备用。"

十六年,命令南方卫所改造皮甲、木枪。

铁甲改用水牛皮制造,用棉绳穿缀;吊攒竹长枪的枪杆改用木杆制造。

武宗正德九年八月,命浙江等地每年制造军器,征收价银交付兵仗局。

当时边将江彬等人当权,正打算引导皇帝进行巡游,便传旨命兵仗局制造神铳二千支,神箭一万支,盔甲六千副,倭腰刀一万二千把,长柄倭滚刀二千把,重翎铁箭一万二千支。督办物料十分急迫,工部因为内外库局的军器数量已经很多,于是请求在浙江等地每年制造军器,征收

」

二年正月,定官军队伍,军器复强弩药箭之制。

定襄伯郭登上言:军务一,谓旧例毎队五十五人,弓箭三十,又鎗手各十,旗鎗手三人,各具腰刀一。今队伍中军器自取便利,请旧例而増损之。步队用神鎗手十,弓箭手十,牌刀手各五,药箭强弩手十,司神炮及舁火药者八,杂用者七。自古长技无过强弓劲弩,近来营阵止有弓而无弩。夫弩之为器,自古以为中国长技,其用比弓为易,宜每队仍用药箭强弩手,以复古制。从之。

孝宗▯治九年六月,命浙江等处成造军器。

时兵部请饬武备,以存库军器不精,请令内府兵仗局成造精致盔甲、腰刀、斩马刀、长牌、弓箭各二十事,送浙江等处为式,令有司徴料造作。长鎗四根,折造斩马刀一把,团牌改为长牌,弓箭照宣徳、正统年间式様造成,不如法者照例罚之。至十三年,成造斩马大刀,山东二千五百把,河南二千把,浙江四千,福建二千,江西一千五百,南直▯二千五百把。又奏准成造拒马木二千架,竹牌二千面,滚刀五千把。

王圻《续通考》曰:「▯治十一年奏准于河南钧、磁二州各委官烧磁炮五千个,运送至京发局贮用。」

十六年,令南方卫所改造皮甲、木鎗。

鐡甲改用,水牛皮造,绵绳穿,吊攅竹长鎗,鎗改用木杆,成造。

武宗正徳九年八月,命浙江等处嵗造军器,徴价付兵仗局。

时边将江彬等用事,将导上为巡逰之计,传防兵仗局造神铳二千,神箭一万,盔甲六千,倭腰刀万二千,长柄倭滚刀二千,重翎铁矢万二千。督物料甚急,工部以内外库局军器数多,乃请于浙江等处嵗造军器,徴价十分之五,每军装一副折银八两,计得银十万以给用。

【臣】等谨按《王圻续通考》载,成化十六年,以在库弓箭▯足折徴价银三年,其余仍解本色。夫承平之世,不忘武备,若多改徴料价,则器日少而备益弛矣。《王圻续通考》又载,嘉靖二十年、万厯五年折徴弓箭及胖袄之制,似皆非良防。若实録所载,此正徳九年之事,则更非典要也。

世宗嘉靖三年四月,造佛郎机铳于南京。

南京守备魏国公徐鹏举等疏请广东所得佛▯机铳法及匠作,兵部议佛郎机铳非蜈蚣船不能架,宜并行广东取匠于南京造之,诏可。

八年十二月,诏铸佛▯机三百分,发各邉。

至九年九月,右都御史汪鋐请以佛▯机为守墩堡之具,言守御墩台城堡当用臣所进佛▯机铳,小如二十斤以下,逺可六百歩者,则用之墩台,每墩一铳,以三人守之;大如七十斤以上,

译价银十分之五,每副军装折银八两,共计得银十万两供给使用。

臣等谨按《王圻续通考》记载,成化十六年,因为库中弓箭数量充足,折价征银三年,其余的仍旧解送实物。太平之世,也不能忘记武备,如果多次改为征收物料价银,那么武器就会日益减少而防备也就日益松弛了。《王圻续通考》又记载,嘉靖二十年、万历五年折价征收弓箭以及胖袄的制度,似乎都不是良好的防备办法。至于《实录》所记载正德九年这件事,就更不能算是典章要务了。

世宗嘉靖三年四月,在南京制造佛郎机铳。

南京守备魏国公徐鹏举等人上疏请求调取广东所获得的佛郎机铳制法以及工匠,兵部商议认为佛郎机铳必须架在蜈蚣船上才能使用,应当一并行文广东调取工匠到南京制造,皇帝下诏批准。

八年十二月,诏令铸造佛郎机三百分,发给各边。

到九年九月,右都御史汪鋐请求把佛郎机作为守卫墩堡的器具,说防守墩台城堡应当使用臣所进献的佛郎机铳,小的二十斤以下、射程可达六百步的,用在墩台上,每座墩台配一门铳,由三人看守;大的七十斤以上的……

逺可五六里者,则用之城堡,每堡三铳,以十人守之。五里一墩,十里一堡,大小相依,逺近相应,可以收不战之功,饬各边行之。

十一年二月,命工部増造弗郎机铳,颁十二营演习【臣】等谨按《兵志》云:「八年始从汪鋐言造佛郎机礟,谓之大将军,发诸邉镇。」今考「发邉镇」则自八年而造,「礟」则自三年始。佛▯机,国名也。正徳末,广东巡检何儒招降佛▯机畨人,因得其船铳等法,以功擢用。中国之有佛▯机诸火器,自儒始也。《兵志》及茅元仪《武备志》云:「其制以铜为之,长五六尺,大者重千余斤,小者百五十斤。巨腹长颈,腹有修孔,以子铳五枚轮流贮药,安入腹中,发及百余丈,最利水战。驾以蜈蚣船,所击辄糜碎。」一种有木架而可低昻左右者,中国原有此制,毎座约重二百斤,用提铳三个,每个约重三十斤,用铅子一个,约重十两。其机活动,乃城上守营门之器也。其始出于西洋畨国,中国得之,更为巧法,扩而大之为发鑛,乃大佛▯机也;约而精之为铅锡铳,乃小佛▯机也。制虽不同,皆由此以生之耳。

译距离约五六里的地方,就用在城堡上,每座城堡配备三门铳,派十人驻守。每五里设一座墩台,每十里设一座城堡,大小相互依托,远近相互呼应,这样就能收到不战而胜的功效,命令各边镇都照此施行。

嘉靖十一年二月,朝廷命工部增造弗郎机铳,分发给十二营操练演习。【臣】等谨按《兵志》记载:「嘉靖八年,朝廷才采纳汪鋐的建议铸造佛郎机炮,称之为大将军炮,分发给各边镇。」如今考证,"分发各边镇"确实是从八年开始铸造,但"炮"这种火器则是从三年就已开始了。佛郎机,是一个国家的名字。正德末年,广东巡检何儒招降了佛郎机的番人,因而得到了他们造船、铸铳等技艺,凭这一功劳被提拔任用。中国拥有佛郎机各种火器,就是从何儒开始的。《兵志》以及茅元仪的《武备志》记载:「它的构造用铜铸成,长五六尺,大的重一千多斤,小的重一百五十斤。腹部粗大,颈部细长,腹内有长孔,用五个子铳轮流装填火药,安放进腹膛之中,发射能达一百多丈远,最适宜用于水战。把它装在蜈蚣船上,所击中的目标无不被击得粉碎。」还有一种带木架、可以上下左右调整方向的,中国原本就有这种形制,每座大约重二百斤,配用三支提铳,每支约重三十斤,用一枚铅弹,约重十两。它的机括可以灵活转动,是守卫城头营门的器械。

它最初出自西洋的番邦,中国得到之后,把制法改得更加精巧,把它扩大改造成"发熕",就是大佛郎机;把它简化提炼成铅锡铳,就是小佛郎机。制式虽然不同,但都是由此衍生出来的。

六年五月,增给蓟辽各闗火器、火药。

时御史邱养浩陈蓟辽边务,言中国长技惟火器可以及逺,今各闗营铳炮甚少,而火药率三嵗一给,缓急无济,宜出罚锾,多铸火器,分给三路闗堡,其火器除嵗给外,仍以闗税委官督办,许之。

十一月,顺天抚臣请给大铜炮二百,以济邉用,从之。至十五年九月,以铜鐡佛郎机铳二千五百副分给陜西三边。十六年正月,又给熟鐡小佛▯机三千八百副,铜旋风炮三千副。

二十一年正月,以陜西总督刘天和所制蒺藜炮式,发山西、宣大造用。

王圻《续通考》曰:「是年行两广,选强弩药箭巧匠,令军器局督造发边。后令该省造弩弓千张,并药箭觧部,仍每年造毒药三千斤觧京。寻停止。」

二十五年七月,宣大总督翁万逹上火器诸制,命兵部试騐,发帑造之。

万逹言:臣尝彷古火器之制造,成三出连珠、百出先锋、鐡棒雷、飞母子火兽、布地雷等炮。屡经试騐,比之佛郎机、神机鎗等器,轻便利用。因奏请帑金二万两,督造分给宣大三闗并各邉地堡应用。兵部试騐言:三出连珠、百出先锋、鐡棒雷飞俱便利可用,则宜多造。其火兽布地雷炮,用之昏夜刼营则可用,之行阵似非所宜,似宜谅造。报可。十月,山东巡按御史张铎进十眼铜炮,大弹可及七百歩,小弹可百▯。四眼鐡鎗,弹可四百歩,皆足以摧锋防阵。诏工部如式制之。

二十七年三月,命工部制克敌弩。

锦衣卫军匠冯经献所制硬弩一并发,二矢二并发三矢,诏下所司騐试,比神臂为逺,赐名为克敌弩,命工部如式制发团营及毎邉各千张,令经赴军门教演之。

唐顺之疏曰:「国初止有神机火鎗一种,而佛▯机、子母炮、快鎗、鸟嘴铳皆后出。鸟嘴铳最猛利,以铜鐡为管,木槖承之,中贮铅弹,所击人马洞穿。其防放之法,一如弩牙发机,两手握管,手不动而药线燃。其管背施防雄二臬,以目对臬,以臬对所欲击之人,三相直而后发,拟人睂鼻无不着者。防于神鎗而凖于快鎗,火技至此而极。是倭夷用以肆机巧于中国,而中国习之者也。」

神宗万厯二年三月,令兵仗局添造火器。

时蓟镇请火器,工部言京库厰局火器例不发邉,独蓟镇宻迩京师,破格量发数次,令仍于盔甲厰动支。见贮鐡佛郎机二千架,鸟鎗四百副,夹靶鎗二千杆,并各随用子铳、铅弹、火药、药线等项与之。其兵仗局题欲添造合成造中様铜佛▯机铳三千副,大将军十位,二将军七十九位,三将军二十位,神炮六百六十九个,神铳一千五百五十八把,补造中様铜佛▯机铳一千二百副,小铜佛▯机铳五十副,并各随用子铳、铅弹、火药等项,定限三年造完,诏可。

译六年五月,增加拨给蓟辽各关口的火器、火药。

当时御史邱养浩陈述蓟辽边务,说中国的长处只有火器可以打得远,如今各关营的铳炮很少,而火药大概三年才发一次,缓急之时无济于事,应当拿出罚款,多铸造火器,分给三路关堡,这些火器除了每年拨给的以外,仍旧用关税委派官员督办,皇帝准许了。

十一月,顺天巡抚上奏请求拨给大铜炮二百门,以补充边防之用,皇帝依从了。到十五年九月,把铜铁佛郎机铳二千五百副分给陕西三边。十六年正月,又拨给熟铁小佛郎机三千八百副,铜旋风炮三千副。

二十一年正月,把陕西总督刘天和所制的蒺藜炮式样,发往山西、宣府大同制造使用。

王圻《续通考》说:「这一年推行到两广,挑选强弩药箭巧匠,命军器局督造发往边疆。后来命该省制造弩弓一千张,连同药箭解送兵部,仍每年制造毒药三千斤解送京城。不久停止。」

二十五年七月,宣大总督翁万达上奏各种火器的制式,皇帝命兵部试验,拨出帑银制造。

翁万达上言:臣曾仿照古代火器的制式,制成三出连珠、百出先锋、铁棒雷、飞母子火兽、布地雷等炮。屡次经过试验,比起佛郎机、神机枪等器械,轻便好用。因此奏请帑金二万两,督造分给宣府、大同、山西三关以及各边地堡使用。兵部试验后说:三出连珠、百出先锋、铁棒雷飞都便利可用,应当多造。至于火兽布地雷炮,在昏夜劫营时可用,用在两军对阵中似乎不适宜,似应酌量制造。皇帝批复可以。十月,山东巡按御史张铎进献十眼铜炮,大弹可以打到七百步,小弹可以打到一百多步。四眼铁枪,弹可打到四百步,都足以摧毁敌锋、防守阵地。皇帝下诏命工部照样制造。

二十七年三月,命工部制造克敌弩。

锦衣卫军匠冯经献上他所制的硬弩,一次并发二支箭,二次并发三支箭,皇帝下诏命有关部门试验,比神臂弓射得远,赐名为克敌弩,命工部照样制造发给团营以及每边各一千张,命冯经前往军门教授演练。

唐顺之上疏说:「国初只有神机火枪一种,而佛郎机、子母炮、快枪、鸟嘴铳都是后来出现的。鸟嘴铳最为猛烈锋利,用铜铁做管,木托承托,中间装铅弹,射中人马都能洞穿。它的瞄准发射方法,如同弩牙发动机括一样,两手握住枪管,手不动而药线燃烧。枪管背上设有前后两个准星,用眼睛对准准星,用准星对准要射击的人,三点成一直线之后发射,瞄准人的眉鼻没有不命中的。它比神枪防护得好、比快枪瞄准得准,火器技艺到这里达到了极致。这是倭寇用来在中国施展巧妙机关的东西,而中国人也学会了它。」

神宗万历二年三月,命兵仗局增造火器。

当时蓟镇请求火器,工部说京城库房厂局的火器按例不发往边疆,唯独蓟镇紧邻京师,破格酌量发放了几次,命仍从盔甲厂调拨支用。现存储的有铁佛郎机二千架,鸟枪四百副,夹靶枪二千杆,连同各自配用的子铳、铅弹、火药、药线等一并发给。兵仗局奏请增造合成造中样铜佛郎机铳三千副,大将军十位,二将军七十九位,三将军二十位,神炮六百六十九个,神铳一千五百五十八把,补造中样铜佛郎机铳一千二百副,小铜佛郎机铳五十副,连同各自配用的子铳、铅弹、火药等,限定三年造完,皇帝下诏准许。

八年四月,蓟镇请求增造新制器械,皇帝准许了。

总兵戚继光因为全镇盔甲战车损坏,想要修理,冲锋器械便利,想要增造,山海路车前营战车器械,想要补造,各自请求拨给经费。这里的冲锋器

八年四月,蓟镇请添造新制器械,许之。

总兵戚继光以全镇盔甲战车损坏欲行修理,冲锋器械便利欲行添造,山海路车前营战车器械欲行补造,各请给价。其冲锋器械乃继光新造,其法似菱角拒马,体轻便利,缓急可为营卫,且便于收设。每战令南兵前行,马兵继后,制为轻车,每车一辆,进则四人推运如飞,上下山坂追奔敌马,利器齐发,步兵由车空以出,齐用长鎗筤筅以利追杀。但北方风劲,竹易干折,故制鐡筤筅以代之。此三器系添造,督臣梁梦龙代请给价,许之。

【臣】等谨按继光所着《练兵实纪》有《军器觧》一卷,畧言五兵之制,在于因敌变置,或宜于马,或宜于步,或可南北兼用,或边塞独用。今即本镇器具,各列为图:有弓矢图,镋钯图,一线鎗图,腰刀图,筤筅图,藤牌图,长鎗图,大棒图,夹刀棍图,钩鎗图。图各有觧。镋钯、筤筅皆自破倭始制之。其论鎗刀及造法、用法甚详。又言他器如斧钺、锤挝、大刀、钩防之类,必胆大艺精,能独马出入阵中者,间有之,不可以教队兵,不可以当大敌。又有飞标、毒弩、戈防等,名不一,亦不可以齐大队为阵。鐡穗鞭、简双头棍等,用之缉捕零窃则可,若猬樷蚁附,转动非利。惟钩防为稍宜耳。其火器亦皆有图有觧。又有石炮一种,用以守城最利。

  十九年八月命覈造火器

诏精造大将军、毒虎、连珠等炮,及双头、单头、三眼等鎗,其余军士不习及朽敝无用者,皆改造。从科臣张贞观之言也。至三十七年,増造百子铳千门,补京营之缺。从兵部请也。

二十六年三月,严私煎、私贩硝黄之禁。

凡各省置造火器,召啇贩者,必给有印信公文,开明硝黄数目,又必严禁出海啇船,但盘有硝黄,即戮遣无赦,从天津抚臣万世徳奏也。

【臣】等谨按:倭奴长于短兵,所少者惟火器。硫黄出产在彼,而所少惟熖硝。故王圻本云:「接济熖硝,沿海通▯,所谓兵家大蠧。」但硝户奸民饵外夷之重利,恐虽禁而难絶。其唯禁私煎乎?凡天下煎户,籍之于官,开煎局,委以良吏。民间所需几何,令纳价官卖,庶于军政有补。

五月,文华殿中书赵士桢贡鲁宻畨铳式诸器。

神器谱图说》一本,西域鲁宻畨鸟铳一门,水西洋畨鸟铳二门,铳把手二把,制雷铳二门,子铳十门,迅雷铳一▯架,铳斧一把。

【臣】等谨按《兵志》载:万厯中,大西洋船至,得巨礟,曰红夷,长二丈余,重者至三千觔,能洞裂石城,震数十里。天啓中,赐以大将军号,遣官祀之。崇祯时,大学士徐光启请令西洋人制造,发各镇。然将帅多不得人,有委而去之者。及流冦犯闗,三大营兵不战而溃,鎗炮皆为贼有,反用以攻城守陴。

译械是戚继光新造的,样式类似菱角拒马,体轻便利,缓急时可以做营卫,而且便于收放安置。每次作战命南兵在前行进,马兵随后跟进,制成轻车,每辆车,前进时四人推运迅如飞行,上下山坡追赶敌人的马匹,锐利器械齐发,步兵从车的空隙中冲出,一齐使用长枪筤筅来追杀敌人。但北方风力强劲,竹子容易干裂,所以制作铁筤筅来代替。这三种器械属于增造,督臣梁梦龙代为请求拨给经费,皇帝准许了。

臣等谨按:戚继光所著《练兵实纪》有《军器解》一卷,大略说各种兵器的制式,在于根据敌情变化配置,有的适宜骑马用,有的适宜步战用,有的可以南北通用,有的只在边塞专用。现在就本镇的器具,各自列为图:有弓矢图,镋钯图,一线枪图,腰刀图,筤筅图,藤牌图,长枪图,大棒图,夹刀棍图,钩枪图。每幅图都有解说。镋钯、筤筅都是从抗击倭寇开始制作的。他论述枪刀以及制法、用法非常详细。又说其他器械如斧钺、锤挝、大刀、钩镰之类,必须胆大艺精、能独自骑马出入阵中的人,偶尔有人会用,不能用来教习队兵,不能用来抵挡大敌。又有飞标、毒弩、戈镰等,名目不一,也不能用来整齐大队摆阵。铁穗鞭、简双头棍等,用来缉捕小股窃贼还可以,如果像刺猬丛聚、蚂蚁附着那样密集作战,转动起来就不利索。只有钩镰稍微适宜罢了。其中火器也都有图有解说。又有一种石炮,用来守城最为有利。

十九年八月,命核实制造火器。

皇帝下诏精心制造大将军、毒虎、连珠等炮,以及双头、单头、三眼等枪,其余军士不熟悉使用的以及朽坏无用的,都加以改造。这是听从了科臣张贞观的建议。到三十七年,增造百子铳一千门,补充京营的缺额。这是听从了兵部的请求。

二十六年三月,严禁私自熬煎、私自贩卖硝黄。

凡是各省设置制造火器,招募商贩的,必须发给有印信的公文,写明硝黄的数目,又必须严禁出海的商船,只要查获携带硝黄的,就一律处死不予赦免,这是听从了天津巡抚万世德的奏请。

臣等谨按:倭奴擅长使用短兵器,所缺少的只是火器。硫黄在他们那里出产,而他们所缺少的只是硝石。所以王圻的书中说:「接济硝石,沿海勾通,这就是所谓兵家的大蠹害。」但硝户中的奸民贪图外夷给的重利,恐怕即使禁止也难以断绝。那就只能严禁私自熬煎了吧?凡是天下的熬煎户,登记在官府名下,开设熬煎局,委派贤良的官吏管理。民间需要多少,命他们缴纳价钱由官府卖给,这样对于军政或许有所补益。

五月,文华殿中书赵士桢进贡鲁密番铳式样等器械。

《神器谱图说》一本,西域鲁密番鸟铳一门,水西洋番鸟铳二门,铳把手二把,制雷铳二门,子铳十门,迅雷铳一架,铳斧一把。

臣等谨按《兵志》记载:万历年间,大西洋船来到,得到巨炮,叫做红夷炮,长二丈多,重的达到三千斤,能击穿石城,震动几十里。天启年间,赐给它大将军的称号,派官员祭祀它。崇祯时,大学士徐光启请求命西洋人制造,发往各镇。然而将帅大多用人不当,有人接受了却弃置不用的。等到流寇进犯关口,三大营的兵不战而溃散,枪炮都被贼寇夺取,反而用来攻城守城墙。宫中宦官已多有异心,虽然也发炮攻击,都是空炮装药,只求声响震天罢了。西洋巨炮尚且不足以依恃到这种地步,又何况其他各种番邦器械呢?

又按《防典》记载,弘治以后军器局制造的火器颇多,大略附记于此:四眼铁枪,各种号的双头铁枪,夹靶铁手枪。嘉靖年间制造,大样、中样、小样佛

中官已多异志,虽亦发炮击之,皆空器贮药,取声震而已。西洋巨炮不足恃如此,又况诸畨器耶?

又按防典载,▯治后军器局造火器颇众,畧附此:四眼鐡鎗,各号双头鐡鎗,夹靶鐡手鎗。嘉靖中造,大様、中様、小様佛▯机铜铳,大様嘉靖二年造,中様二十二年改造,小様七年造,重减大铳三分之一,二十三年造,马上使用。小佛郎机千副,佛▯机铁铳四十年造,木厢铜铳,筋缴桦皮鐡铳二十四年造,十眼铜铳二十五年造,七眼铜铳,十眼铜炮二十八年造,四将军、五将军飞鎗筒、快鎗,▯治中造。无敌手铳,即神鎗,但稍长。嘉靖七年用黄铜铸造,鸟嘴铳三十七年造,流星炮七年用黄铜铸造,式如佛▯机。三出连珠炮,式如神机长倍之,每杆三分之,以次实药发,亦如之。人可持放,百出。先锋炮,式如佛郎机,损其筒十之六,纳小炮十系火防于筒外,连发连纳,末有锐锋如戈形,长六寸,以代鐡鎗,一人持放,马上亦可。鐡棒雷飞炮,式如毒火飞炮少变,轻约长尺许,上广下窄,敌逺用以冲击,近则挥为鐡棒,连铠甲捶挞之。火兽布地雷炮,刳木为筒,长尺五寸,围四寸,繋火炮有机通火线有▯畧如毒火飞炮法。凡马骡一负筒六筒,一繋炮七驱而放之。四器俱二十五年造。虎尾鐡炮,石榴炮四年造,龙虎炮发熕火器,隆庆四年照浙省军门式様造。其各边自造者,正统十四年四川,▯治四年湖广、广西,正徳六年青州左卫,七年徐州,十二年凉州,俱准自造铜将军、神铳等器。千里铳可繋于带,下卒然遇贼,举手可放。嘉靖四年令辽东自造毒火飞炮,用熟鐡造,似盏口将军,装火药十余两,内藏生鐡飞炮,装磇琉毒药五两,发大炮将飞炮打二百歩外爆碎伤人。连珠佛▯机炮,熟鐡造,二管合为一柄,每管各盛小炮一个,接连防放。嘉靖二十三年令山西三闗自造。

又按《防典》所载火器止数十种,与《兵志》中所列火器之名相符。王圻本虽称太祖火攻之具不啻数百种,而所载名目则更寥寥。求其大备者,惟茅元仪《武备志》。除《防典》前后所载外,炮则有宋火炮【宋人用旋风、单稍、虎蹲等炮,所谓火炮者,但以其车放毬□枪等诸火器耳,此为炮之祖】威逺炮,百子连珠炮,虎蹲炮,迅雷炮,烧天猛火无拦炮,飞云霹▯炮,烂骨火油神炮,万火飞砂神炮,轰天霹▯猛火炮,毒雾神烟炮,西▯炮,飞摧炸炮,威逺石炮,造化循环炮,羣蜂炮,八面旋风吐雾轰雷炮,木炮,六合炮,无敌竹将军炮,纸糊圆炮,飞蒙炮,荔枝炮,风尘炮【有二,一用竹篓,一用瓶】天坠炮,一母十四子炮,轰雷炮,飞空击贼震天雷炮,车炮则有车轮炮,攻戎炮,叶公神铳,车炮,千子雷炮,铳则有噜宻鸟铳,子母铳,子母百弹铳,拐子铳,直横铳,夜敌竹铳,冲锋追敌竹发熕,翼虎铳,系贼砭铳,神威烈火夜义铳,神仙自发排车铳,单眼铳,大追锋鎗,夹欛铳,五雷神机,三防神机,五排鎗,八斗铳,箭则有火箭,飞刀箭,飞鎗箭,飞劔箭,燕尾箭,大筩火箭,神鎗箭,弓射火柘榴箭,火弩流星箭,鞭箭,火药鞭箭,小竹筒箭,单飞神火箭,火笼箭,小五虎箭,双飞火笼箭,二虎追羊箭,三只虎钺,五虎出穴箭,七筩箭,九龙箭,九矢鑚心神毒火雷炮,四十九矢飞亷箭,百矢弧箭,百虎齐奔箭,羣豹横奔箭,长蛇破敌箭,羣鹰逐兎箭,一窝蜂箭,车则有火龙卷地飞车,冲虏藏轮车,火柜攻敌车,屏风车,万胜神毒火屏风车,万全车,架火战车,破敌火风鼎神火万全鐡围营,扬风车,鐡汁神车,盛油引火车,行炉滚毬则有引火毬,蒺藜火毬,霹雳火毬,神火混元毬,烧贼迷目神火毬,烟毬,毒药烟毬,平旷步战随地滚风雷火滚,大蜂窠火,妖天火毬,地伏火器则有地雷,连炮,合打炮,地雷炸。

译郎机铜铳,大样是嘉靖二年制造,中样是二十二年改造,小样是七年制造,重量比大铳减少三分之一,二十三年制造,供马上使用。小佛郎机一千副,佛郎机铁铳四十年制造,木厢铜铳,筋缴桦皮铁铳二十四年制造,十眼铜铳二十五年制造,七眼铜铳,十眼铜炮二十八年制造,四将军、五将军飞枪筒、快枪,弘治年间制造。无敌手铳,就是神枪,但稍长一些。嘉靖七年用黄铜铸造,鸟嘴铳三十七年制造,流星炮七年用黄铜铸造,形制如佛郎机。三出连珠炮,形制如神机枪加长一倍,每杆分为三段,依次装药发射,也是如此。人可以持握发射,百出先锋炮,形制如佛郎机,把它的筒身减少十分之六,装入小炮十支,把火线系在筒外,连续发射连续装填,末端有锐利的锋刃像戈的形状,长六寸,用来代替铁枪,一人持握发射,骑马也可以。铁棒雷飞炮,形制像毒火飞炮稍加改变,轻便约一尺多长,上宽下窄,敌人远时用来冲击,靠近时挥舞当作铁棒,连同铠甲一起捶打。火兽布地雷炮,剖挖木材做成筒,长一尺五寸,周长四寸,系上火炮,有机关连通火线,大略如毒火飞炮的方法。凡是骡马一匹背负六筒,每一匹系七个炮,驱使骡马跑动而发射。这四种器械都是二十五年制造。虎尾铁炮、石榴炮是四年制造,龙虎炮发熕火器,隆庆四年照浙江省军门的样式制造。各边自行制造的:正统十四年四川,弘治四年湖广、广西,正德六年青州左卫,七年徐州,十二年凉州,都准许自行制造铜将军、神铳等器械。千里铳可以系在腰带上,士卒突然遇到贼寇,举手就可以发射。嘉靖四年命辽东自造毒火飞炮,用熟铁制造,形似盏口将军炮,装填火药十几两,内藏生铁飞炮,装填砒硫毒药五两,发射大炮把飞炮打到二百步以外爆碎伤人。连珠佛郎机炮,用熟铁制造,两根管子合为一柄,每根管子各装小炮一个,接连发射。嘉靖二十三年命山西三关自行制造。

又按《防典》所记载的火器只有几十种,与《兵志》中所列举的火器名称相符。王圻的书虽然称太祖火攻的器具不止几百种,但所记载的名目却更加寥寥无几。要求其记载详备的,只有茅元仪的《武备志》。除《防典》前后所记载的以外,炮类则有宋火炮【宋人使用旋风炮、单稍炮、虎蹲炮等炮,所谓火炮,只是用它的车来发射毬状火器等各种火器罢了,这是炮的鼻祖】、威远炮、百子连珠炮、虎蹲炮、迅雷炮、烧天猛火无拦炮、飞云霹雳炮、烂骨火油神炮、万火飞砂神炮、轰天霹雳猛火炮、毒雾神烟炮、西洋炮、飞摧炸炮、威远石炮、造化循环炮、群蜂炮、八面旋风吐雾轰雷炮、木炮、六合炮、无敌竹将军炮、纸糊圆炮、飞蒙炮、荔枝炮、风尘炮【有两种,一种用竹篓,一种用瓶子】、天坠炮、一母十四子炮、轰雷炮、飞空击贼震天雷炮,车炮类则有车轮炮、攻戎炮、叶公神铳车炮、千子雷炮,铳类则有噜密鸟铳、子母铳、子母百弹铳、拐子铳、直横铳、夜敌竹铳、冲锋追敌竹发熕、翼虎铳、系贼砭铳、神威烈火夜义铳、神仙自发排车铳、单眼铳、大追锋枪、夹欛铳、五雷神机、三防神机、五排枪、八斗铳,箭类则有火箭、飞刀箭、飞枪箭、飞剑箭、燕尾箭、大筩火箭、神枪箭、弓射火柘榴箭、火弩流星箭、鞭箭、火药鞭箭、小竹筒箭、单飞神火箭、火笼箭、小五虎箭、双飞火笼箭、二虎追羊箭、三只虎钺、五虎出穴箭、七筩箭、九龙箭、九矢钻心神毒火雷炮、四十九矢飞廉箭、百矢弧箭、百虎齐奔箭、群豹横奔箭、长蛇破敌箭、群鹰逐兔箭、一窝蜂箭,车类则有火龙卷地飞车、冲虏藏轮车、火柜攻敌车、屏风车、万胜神毒火屏风车、万全车、架火战车、破敌火风鼎神火万全铁围营、扬风车、铁汁神车、盛油引火车、行炉,滚球类则有引火球、蒺藜火球、霹雳火球、神火混元球、烧贼迷目神火球、烟球、毒药烟球、平旷步战随地滚风雷火滚、大蜂窠火、妖天火球,地伏火器类则有地雷、连炮、合打炮、地雷炸、营自犯炮、炸炮、石炸炮、万弹地雷炮、无敌地雷炮、穿山破地火雷炮、伏地冲天雷炮、神武黙机火箱、纲轮发火、钢轮伏火、柜钢轮、木匣石板、木架伏雷炮、太极总炮、隐迹火阵、空营式,禽兽类则有火禽、雀杏、神火飞鸦、木火兽、木人、活马、火牛冲阵、火牛轰雷炮,杂器类则有火砖、火弹、铁嘴火鹞、竹火鹞、燕尾炬、飞炬冲阵、火葫芦、对马烧人火葫芦、猛火油柜、太平车、九牛瓮、钻架、游火、铁箱、铁火床、火枪、梨花枪、飞天神火、毒龙枪、竹火枪、枪铳、剑枪、神机万胜火龙刀、倒马火蛇、神棍、铳棍、荡天灭寇、阴阳铲、飞火、防魔锤、雷火鞭、镢铳、流星炮、小一窝蜂、毒药喷筒、满天喷筒、毒龙喷火神筒、一把莲、飞空砂筒、钻穴飞砂神雾筒、神水喷筒、神行破阵、猛火刀牌、虎头火牌、虎头木牌、神火箭屏,又有水战用的火器,则有火船、火龙出水、水底龙王炮、八面神威风火炮、飞空滑水神油罐、既济雷渡水神机炮

营自犯炮,炸炮,石炸炮,万弹地雷炮,无敌地雷炮,穿山破地火雷炮,伏地冲天雷炮,神武黙机火箱,纲轮发火,钢轮伏火,柜钢轮,木匣石板,木架伏雷炮,太极縂炮,隐迹火阵,空营式,禽兽则有火禽,雀杏,神火飞鸦,木火兽,木人,活马,火牛冲阵,火牛轰雷炮,杂器则有火砖,火弹,鐡嘴火鹞,竹火鹞,燕尾炬,飞炬冲阵,火葫芦,对马烧人,火葫芦,猛火油柜,太平车,九牛瓮,鑚架,游火,鐡箱,鐡火床,火鎗,梨花鎗,飞天神火,毒龙鎗,竹火鎗,鎗铳,剑鎗,神机万胜火龙刀,倒马火蛇,神棍,铳棍,荡天灭宼,隂阳铲,飞火,防魔锤,雷火鞭,镢铳,流星炮,小一窝蜂,毒药喷筒,满天喷筒,毒龙喷火神筒,一把莲,飞空砂筒,鑚穴飞砂神雾筒,神水喷筒,神行破阵,猛火刀牌,虎头火牌,虎头木牌,神火箭屏,又有水战之火具,则有火船,火龙出水,水底龙王炮,八面神威风火炮,飞空滑水神油罐,既济雷渡水神机炮,隔河神防火龙舟,凡此诸器,竒名异状,人多不识,其用则王圻所谓不啻数百种者,畧可见于此,其中相似而异名者,亦必有之,且凡炼制毒药烟砂之术,亦靡不登载,盖自东南被倭之后,痛深创钜,故御敌之具,讲之极详,茅氏所书,皆是时所増造居多。

王圻《续通考》曰:「凡火器系内府兵仗局掌管,在外不许成造。其铜鐡手把铳、碗口铳,边闗奏讨及添造,必湏奏准铸造给用。又凡闗领火器旧例,征进每队给神鎗八、神铳二、哈喇蠢袋、火药全。」

又曰:今人胥言佛郎机、鸟嘴铳传自畨舶。鲁闻之叅将戚继光云:「昔甞发山东地窖,佛郎机乃成祖所蓄,年月铸文可稽。」又于卫库中见鸟嘴铳,皆倭变,未作中国所故有者。又闻胡序班云:「渠谙火攻法二三十种,偶从南都神机营铳手窃而行之。」所未得者,尚以三百余计也。又闻正统己已,敌骑薄都门,京军随驾出者过半。司马于谦以军器局神鎗试之,火石所及,人辄成粉,遂觧围去。可见兵器莫备于我朝,私习之禁莫严于我朝。承平乆而民不习兵,亦莫如我朝也。

又载郑氏防春条议曰:「御冦莫先于军火器械。今查弓手止知射长箭,而不知射边箭;弩手则全无一人,不知长箭去迟,而敌人易以闪避,且能拾取还射;边箭去疾,而敌人不能避,且不能回射。宜令弩手各习长边二箭:贼逺则射边箭,近则射长箭,斯两尽矣。若弩则既可及逺,而封药于末,又可立刻杀人。其矢之长短轻重大小,要与弓▯相比,乃能命中而及逺也。」

又论兵器曰:「兵家器械甚多,有宜于山,有宜于陆,有宜于水。要之,利于今日海战者,无逾火器中之喷筒、火药桶二者。

译、隔河神防火龙舟。凡此各种器械,名称奇异、形状怪异,人们大多不认识,它们的种类,正如王圻所说的不止几百种那样,大略可以在这里看出,其中形状相似而名称不同的,也一定还有,而且凡是炼制毒药烟砂的方法,也无不记载,大概自从东南沿海遭受倭寇侵扰之后,创伤深重惨痛,所以防御敌人的器具,讲求得极为详尽,茅氏所写的,大多是这个时期新增制造的。

王圻《续通考》说:「凡是火器都由内府兵仗局掌管,在外面不许自行制造。那铜铁手把铳、碗口铳,边关如奏请索要及增造的,必须奏请批准后铸造发给使用。又凡是关领火器的旧例,出征时每队发给神枪八支、神铳二支、哈喇蠢袋、火药,一应俱全。」

又说:如今的人都说佛郎机、鸟嘴铳是从番船传入的。我(王圻自称"鲁",应为作者名号)听参将戚继光说:「过去曾经打开山东的地窖,佛郎机原是明成祖所储藏的,铸造的年月文字可以查考。」又在卫库中见到鸟嘴铳,都是倭寇之变以后的产物,并非中国原有的东西。又听胡序班说:「他熟悉火攻方法二三十种,是偶然从南京神机营的铳手那里偷学来使用的。」还没学到的,还得以三百多种来计算。又听说正统己巳年,敌骑逼近京城城门,随皇帝出征的京军过半溃散。兵部尚书于谦用军器局的神枪试射,火石所及之处,人立刻粉碎,于是解围而去。可见兵器没有比我朝更完备的,私自习练的禁令也没有比我朝更严格的。承平已久而百姓不习兵事,也没有像我朝这样的。

又记载郑氏《防春条议》说:「抵御敌寇,没有比军中火器兵械更重要的了。如今查看弓手只知道射长箭,而不知道射边箭;弩手则完全没有一个人,不知道长箭去得慢,敌人容易躲闪,而且能捡拾起来反射回来;边箭去得快,敌人不能躲避,而且不能反射回来。应当命弩手都练习长边两种箭:贼人在远处就射边箭,靠近就射长箭,这样两种都能顾及了。至于弩,既可以射得远,而且在箭尾封上药,又可以立刻杀人。它的箭矢的长短轻重大小,要与弓箭相比较,才能命中而且射得远。」

又论兵器说:「兵家的器械很多,有适宜在山地用的,有适宜在陆地用的,有适宜在水上用的。总之,对今日海战有利的,没有超过火器中的喷筒、火药桶这两种的。喷筒射程可达一百五十步之远,横向覆盖范围很大;火药桶抛入贼船,贼人一时不知道拿起来查看。里面的火已经发作了,在没发作之前,水来不及浇灭;到了发作的时候,人已经来不及救。所以敌船距离远时就用喷筒,敌船靠近相逼时就用火药桶。这两种,是今日遇敌时最切要的东西。」

又说:「海战的战法,攻击敌船是上策。如果用我方大船冲撞敌方小船,碰上没有不损坏的。其次是依靠火器。有人问:『假使敌人也用火攻打我们,怎么办?』回答说:『用火攻打敌人,全靠舵工得力。掌舵得法,我方常能夺取上风位置,那么敌人的火攻反而会被风吹回去,反过来攻击他们自己了。』」

又说:火球的一种做法,在用糊粘合成纸壳的时候,里面含有小铁刺菱二三十枚,地火弹一二十个,然后把药装入里面,再糊住它的口。每枚炮,在四处孔窍各穿上药线,使人把它丢落到城下,不至于把火弄灭。贼人靠近城墙或者临敌时点燃炮弹发射,里面藏的刺菱自然散布开来,火药飞溅烧到贼人身上,他们必定四散奔逃,而刺菱又会刺伤他们的脚,我方士兵趁机出击,这也是一种助力。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四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

盖喷筒所及,有一百五十步之逺,横占大余;火药桶抛入贼舟,贼一时不知取而视之。内火发矣,未发之先,水不及沃;临发之际,人不能救。故敌舟离逺则用喷筒,敌舟相逼则用火药桶。此二者,今日遇敌之切要也。」

又曰:「海中战法,攻船为上。若以我大船犁敌小船,触之无不坏者。其次恃火器。或问:『使敌亦以火攻我,如之何?』曰:『以火攻敌,全靠柁工得人。持柁得法,我常夺防上风,则敌之火攻将为风所驱,而反攻之矣。』」

又曰:火毬一法,合于糊成纸殻之时,中含小鐡刺菱二三十枚,地火防一二十放,然后入药于内,▯糊其口。每炮一枚,窍眼四处各穿药线,使丢落城下,不致灭火。贼近城或临敌燃炮而发,其所藏刺菱自然布散,火防飞烧贼身,必将奔走,而刺菱又伤其足,我兵乘而击之,是亦一助也。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四

<史部,政书类,通制之属,钦定续文献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文献通考巻一百三十五

  刑考

【臣】等谨按马端临作《刑考》,其序畧曰:「茍慕轻刑之名,而不恤惠奸之患,则非圣人明刑弼教之本意。」盖见宋承积弱之余,法不振而人多玩,故为此论也。今考宁宗以降,史又言其刑狱滋滥,往往不以时谳,囚多瘐死,是因玩法以致滥刑,亦其势所必至矣。辽以用武立国,刑多残酷,景宗、圣宗补偏救▯,吏畏其法,民懐其恩,当时称治,惜其子孙不能承二宗之意,而复仍其草创之旧,以至于衰。金初法制简易,一洗故辽粃政,迄乎世宗,援经断事,揆义立法,治狱最为近古。明昌而后,逺不能及,迹其矜恕之多,犹有中兴之遗风焉。元初循用金律,后又定新格颁通制,虽崇尚寛厚,而南北异制,事例纷繁,吏縁为奸,得以髙下其手。至于数行赦宥,歳为佛事纵囚,岂可训哉!明代规画井然,始未尝不祗慎,厥后侦伺成风,寖失大体,厰卫与法司分权,缙绅由中官制命,皆前代所罕闻也。兹循马考体例,首刑制,次徒流,次详谳,次赎刑赦宥,博采史志,兼综而条贯之,俾用刑者有所法鉴焉。

  刑制

宋宁宗嘉定四年闰二月,诏诸路帅臣、监司、守令,格朝廷赈恤之令,及盗发不即捕者,重罪之。

十六年二月,制:「凡检騐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例,并依旧法施行。」

【臣】等谨按王圻《续通考》载太学博士许应龙奏,请删定近制,畧曰:「臣闻有法之▯,有例之▯。法之▯,易见;例之▯,难革。夫着而为律,防而为令,条目截然,不易。若例者,或出于特恩,或一时权宜,或狥情亲故,或廹于势要,开创是例,揆之于法,大相抵牾。

译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五

刑考

臣等谨按:马端临撰写《刑考》,其序言大略说:「如果只求崇尚轻刑的名声,而不顾忌宽宥奸恶的祸患,那就不是圣人明察刑罚、辅助教化的本意。」这大概是看到宋朝承接积弱之后的局面,法度不振而人多轻慢玩忽,所以有这样的议论。如今考察宁宗以后,史书又说其刑狱越来越泛滥,往往不能按时判决,囚犯多冤屈而死,这是因为轻慢法度以致刑罚泛滥,也是形势发展的必然结果。辽以武力立国,刑罚多残酷,景宗、圣宗弥补偏差、纠正弊病,官吏畏惧法度,百姓感怀恩德,当时号称治世,可惜他的子孙不能秉承二位先帝的用意,反而又沿袭了草创时期的旧法,以至于走向衰败。金朝初期法制简单平易,一举扫除了辽朝的弊政,到了世宗时,援引经义决断事务,权衡义理设立法度,治理狱讼最为接近古代之道。明昌年间以后,就远远不及了,考察其怜恤宽恕百姓之处仍然很多,还留有中兴的遗风。元朝初期沿用金朝的律法,后来又制定新的法规、颁布《通制》,虽然崇尚宽厚,但南北法制不同,条例繁杂,官吏借此营私舞弊,得以随意上下其手。至于多次颁行赦免宽宥,每年为佛事而释放囚犯,这怎么能作为训示呢!明代的规划安排井然有序,起初未尝不谨慎恭敬,此后侦察监视成风,逐渐失去大体,厂卫特务机构与司法部门分割权力,缙绅大臣的命运由宦官掌控,这些都是前代很少听说的事。现在依照马氏《文献通考》的体例,首先讲刑制,其次讲徒流,其次讲详谳,其次讲赎刑赦宥,广泛采集史书志书,兼而综合并加以贯通条理,使用刑的人有所取法借鉴。

刑制

宋宁宗嘉定四年闰二月,下诏各路帅臣、监司、守令,凡违反朝廷赈济抚恤的命令,以及盗贼发生而不立即缉捕的,从重治罪。

十六年二月,制定:「凡检验不实,或者判断失当的,不许援用觉察检举可原谅免罪的先例,一律依照旧法施行。」

臣等谨按王圻《续通考》记载太学博士许应龙上奏,请求删定近来的制度,大略说:「臣听说有法律的弊端,也有条例的弊端。法律的弊端容易发现;条例的弊端难以革除。凡是明著为法律,颁布为命令的,条目清清楚楚,不容更改。至于条例,有的出于特别的恩典,有的是一时的权宜之计,有的是徇私迁就亲故,有的是迫于权势要人,一旦开创了这个先例,用法律来衡量,就大相抵触。如今各衙门官府积习的弊端,是舍弃法律而使用条例,不是不知道这样违背了三尺法律,坚持这样做而不改,是恐怕招来众人的怨恨,于是使胥吏得以掌握权柄、徇私舞弊,只要用重金贿赂他们,就有先例可以援用;请托求情的人达不到要求,就把先例隐藏起来不用。长官知道这种情况却不能禁止,天下人都深受其害却不敢说出来。从前韩琦目睹了这种弊端,取其中可用的加以采用,删除其中冗杂谬误的,因此官吏没有办法容纳他们的奸计。如今不如明确下诏给有关部门,搜求前后已经使用过的条例,共同参详斟酌去留,编成一部完整的书,依照这个施行。如果这书里没有记载的,一概加以抑制不予批准,这样权力就不在官吏手里,而钻营求取的人就无从施展他们的巧诈了。」

十七年十月【当时理宗已经即位】,下诏各路提点刑狱,在十一月按察审理囚犯。

理宗宝庆元年十二月,下诏删修敕令。

当初,孝宗时,下诏删改乾道年间的新法令九百多条,称为《淳熙敕令格式》。后来又因为这部书内容散漫,命敕令所分

今百司庶府积习之▯,舎法用例,非不知三尺之皆违也,执而不行,恐召众怨,遂使胥吏得以执柄容私,厚赂以贾之,则有例可行;请求之未至,则匿而不用。长吏知之而不能禁,天下交病之而不敢言。昔韩琦目击其▯,取其可用者而删其冗谬,是以吏无所容其奸。今莫若明诏有司,搜求前后己用之例,公同参酌去留,编为成书,据此施行。若书所不载者,皆抑而不予,庶几权不在吏,而奔竞妄求者无所容其巧矣。」

十七年十月【时理宗已即位】诏诸路提防刑狱,以十一月按理囚徒。

理宗宝庆元年十二月,诏删修敇令。

初,孝宗时,诏删改乾道新书九百余条,号淳熈勅令格式。复以其书散漫,令敇令所分门编类为一书,名曰《淳熈条法事类》,颁之。淳熈末,议者以新书尚多遗阙,复令刑部详定。至宁宗庆元四年,书成,凡百二十卷,号《庆元敇令格式》。至是,以《庆元新书》之行,今二十九年,或旧法该括未尽,文意未明,须同续降条册参酌者;或旧法原无,而后因事立法者;或已有旧法,而续降不必引用者;或一时权宜而不可为常法者,俱考定之。至帝淳祐二年,书成,敇名《淳祐敇令格式》。十一年四月,郑清之等又进《淳祐条法事类》四百三十篇。

淳祐二年三月,诏今后州县官有罪,诸帅司毋辄加杖责。

十年十月,诏诸主兵官,今后行罚,毋杖脊以伤人命。宝祐五年正月,禁奸民作白衣防,监司、郡县官失觉察者,坐罪。

景定四年十二月,诏禁在京置窠栅、私系囚、并非法狱具台宪,其严禁戢,违者有刑。

理宗起自民间,具知刑狱之▯。初即位,诏天下恤刑,又亲制审刑铭以警有位。每嵗大暑,必临轩虑囚。自谋杀、故杀、鬬杀、已杀人者,伪造符印,防子放火,官员犯入已赃,将校军人犯枉法,外余死罪情轻者降从流,流降从徒,徒降从杖,杖以下释之。大寒虑囚及祈晴、祈雪及灾祥,亦如之。后以建康亦先朝驻跸之地,罪人亦得视临安减降之法。帝之用刑,可谓极厚矣。而天下之狱不胜其酷,每嵗冬夏,诏提刑行郡决囚。提刑惮行,悉委倅贰。倅贰不行,复委幕属。所委之人类皆肆行威福,意所欲黥,则令入其当黥之由;意所欲杀,则令证其当死之罪。呼喝吏卒,严限日时,监勒招承,催促结欵,而擅制狱具,非法残民。或断薪为杖,棓击手足,名曰掉柴;或木索并施,夹两脰,名曰夹帮;或纒绳于首,加以木楔,名曰脑箍;或反防跪地,短▯坚木交辫两股,令狱卒跳跃于上,谓之超棍。痛深骨髓,几于陨命。富贵之家稍有▯罣,动籍其资,又以趂办月桩及添助版帐为名,不问罪之轻重,并从科罚。

译门别类编成一部书,名叫《淳熙条法事类》,颁行天下。淳熙末年,议论的人认为新法令还有很多遗漏,又命刑部详细审定。到宁宗庆元四年,书编成,共一百二十卷,称为《庆元敕令格式》。到这时,因为《庆元新书》施行至今已经二十九年,有的旧法概括未尽、文意不明,需要与后来陆续颁布的条例互相参照斟酌的;有的旧法本来没有,而是后来因事而立法的;有的已有旧法,而后来陆续颁布的条例不必再引用的;有的是一时权宜之计而不能作为常法的,都加以考订确定。到理宗淳祐二年,书编成,敕名为《淳祐敕令格式》。十一年四月,郑清之等人又进呈《淳祐条法事类》四百三十篇。

淳祐二年三月,下诏今后州县官员有罪的,各帅司不得擅自加以杖责。

十年十月,下诏各主兵官,今后施行刑罚,不得杖打脊背以致伤害性命。宝祐五年正月,禁止奸民组成白衣社(白莲教一类组织),监司、郡县官吏失于察觉的,一并治罪。

景定四年十二月,下诏禁止在京城设置牢笼栅栏、私自囚禁人犯,以及非法的刑具,命台谏严格禁止,违犯的加以处罚。

理宗出身于民间,深知刑狱的弊端。刚即位时,下诏天下体恤刑罚,又亲自撰写《审刑铭》来警示在位的官员。每年大暑时节,必定亲临殿前审察囚犯案情。凡是谋杀、故意杀人、斗殴杀人、已经杀了人的,伪造符印,纵火焚烧房屋的,官员犯了贪污受贿的,将校军人犯了枉法之罪的,此外其余死罪中情节轻的降为流刑,流刑降为徒刑,徒刑降为杖刑,杖刑以下的一律释放。大寒时审察囚犯以及祈晴、祈雪和有灾异祥瑞出现时,也是这样做。后来因为建康也是先朝皇帝驻跸过的地方,那里的罪人也得以比照临安减刑的办法。皇帝用刑,可以说是极为宽厚了。然而天下的狱案却残酷得让人难以忍受,每年冬夏,下诏命提点刑狱到各郡巡行审决囚犯。提刑官怕出行辛苦,全都委派给副手。副手也不肯去,又转委给幕僚属官。所委派的这些人大多任意作威作福,想要给谁刺字,就命他招认应当刺字的缘由;想要处死谁,就命他招认应当判死罪的罪状。他们呼喝吏卒,严格限定时日,胁迫囚犯招供画押,催促了结案卷,并且擅自制造刑具,用非法手段残害百姓。有的截断木材做成杖具,用棒子敲打犯人的手足,叫做「掉柴」;有的用木枷和绳索一起施加,夹住两边脖颈,叫做「夹帮」;有的用绳子缠绕在头上,再加上木楔子,叫做「脑箍」;有的让犯人反绑双手跪在地上,用短而坚硬的木棍交叉夹住两腿,命狱卒在上面跳跃踩踏,叫做「超棍」。痛入骨髓,几乎丧命。富贵人家稍有牵连,就动辄没收他们的财产,又借着筹办月桩钱及添助版帐钱的名义,不问罪行的轻重,一律加以科罚。大概官府拿走其中的十分之一,官吏则从中榨取十倍之多。州县往往擅自处死人犯,所以拘押锁禁的罪人,有的关押半年一季,竟没有期限,直到死了才罢休。又因私人恩怨摧残折断犯人的手足,把人拘押锁禁在营寨里。也有豪强贿赂官吏,罗织罪名陷害平民而将他们囚禁处死的。甚至百姓之间的诉讼词状,也都被收监关押。有的因饮食供应不足,饥饿而死;有的因无力打点请托,被吏卒欺凌虐待而死;有的因两造诉讼中贿赂财物不足,遭受苦楚而死。狱吏害怕事情败露,事先就以生病为由申报,名义上是「监医」,实际上人已经死了;名义上是「病死」,实际上是被害死的。到度宗时,虽然屡次下诏严厉斥责并加以

大率官取其十,吏渔其百。州县往往专杀,故拘锁罪人,或一季半年,竟无限日,死而后已。又以已私摧折手足,拘鎻尉砦。亦有豪强赂吏,罗织平民而囚杀之。甚至户防词讼,亦皆收禁。有饮食不充,饥饿而死者;有无力请求,吏卒凌虐而死者;有为两词赂遗苦楚而死者。惧其发觉,先以病申,名曰监医,实则已死;名曰病死,实则杀之。至度宗时,虽累诏切责而禁止之,终莫能胜,而国亡矣。

邱濬《大学衍义补》曰:「宋至理宗时,土地已蹙,穷民残喘,待日而毙,多方以妪乳之,犹恐不足以有。而一时监司守令,乃为严刑苛法,以籍民财,以残民命。理宗在位,方以崇尚道学为事务虚名而蔑实政,卒至于干天地之和,促国家之脉。呜呼!岂无所自哉!」

【臣】等谨按:马端临《刑考》序,既以失之过弱为宋病矣。今观其末造,至于酷吏横行,生民寃滥若此,则又似以苛暴而败其故。何哉?自元丰以后,党祸渐兴,章惇起同文馆狱,罗织善类;蔡京请帝数降御批,杜塞法司之口;秦桧假诏狱为号,戕害忠良;韩侂胄显排道学,窜斥几尽;史弥逺、贾似道之属,窃弄威福,相为始终。盖既失其操柄,政出多门,下至胥史舆▯之贱,皆得快其恩怨之私。故其祸先及士大夫,而终亦毒流百姓。由此观之,弱宋之失,在驭臣之不严,而不在抚民之过厚,亦明矣。

辽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

死刑有斩、绞、凌迟之属。流刑量罪轻重,置之边城部族之地,逺则投诸境外,又逺则罚使絶域。徒刑一终身,二五年,三一年半。杖刑自五十至三百。

【臣】等谨按:此乃统辽一代用法之大要而言,非建国之初即定此令也。五传至圣宗,法制渐备,及重熙、咸雍之间,而加详焉。

太祖初年,庶事草创,犯罪者量轻重决之。

如治诸弟逆党,或投髙崖杀之;滛乱不轨者,五车轘杀之;逆父母者,视此;讪詈犯上者,以熟铁锥桩其口杀之。从坐者,量罪轻重,杖决。又为枭磔、生瘗、射鬼箭、炮掷、支解之刑。

【臣】等谨按《辽史》言,辽以用武立国,谓禁暴戢奸,莫先于刑。国初法制,有出于五服三就之外者,如帝亲征服介胄,祭诸先帝,出取死囚一人,置所向之方,乱矢射之,名「射鬼箭」,以祓不祥。及班师,则射所俘,后因为刑法之用。太宗、穆宗又制木剑、大棒、沙袋、铁骨朶之法。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寛宥,则击之,其数三,自十五至三十。沙袋用熟皮合缝之,长六寸,广二尺,柄一尺许,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决之。铁骨朶之数或五或七,有重罪者将决,以沙袋先于脽骨之上及四周击之。其余非常用而无定式者,不可殚纪。

译禁止,始终不能制止,而国家也随之灭亡了。

邱濬《大学衍义补》说:「宋朝到理宗时,国土已经萎缩,穷苦百姓在死亡线上挣扎,苟延残喘,多方设法抚育安顿他们,尚且恐怕力有不逮,而当时的监司、守令,却施行严酷的刑法,来搜刮百姓的财产,来残害百姓的性命。理宗在位时,正把崇尚道学当作事务,只讲究虚名而忽略了实际的政务,最终导致触犯天地间的和气,缩短国家的命脉。唉!难道没有其自身的原因吗!」

臣等谨按:马端临《刑考》的序言,已经把用刑失之过于宽松作为宋朝的弊病了。如今看它的末代,竟至于酷吏横行、百姓冤屈泛滥到这种地步,那又似乎是因为苛刻暴虐而导致败亡的。这是为什么呢?自元丰年间以后,党派祸乱逐渐兴起,章惇制造同文馆冤狱,罗织陷害善良之人;蔡京请求皇帝多次亲自颁降御批,堵塞司法官员的口舌;秦桧假借诏狱的名号,戕害忠良之臣;韩侂胄公开排斥道学,几乎将其驱逐殆尽;史弥远、贾似道之流,窃取权柄玩弄威福,先后相继。大概是既然失去了控制的权柄,政令出自多个门路,下至胥吏差役这样的卑贱之人,都能够任意发泄他们个人的恩怨。所以这场祸乱先波及士大夫,最终也毒害波及百姓。由此看来,弱宋的失误,在于驾驭臣下不够严格,而不在于抚恤百姓过于宽厚,这也是很明白的了。

辽朝的刑制大凡有四种:叫做死刑,叫做流刑,叫做徒刑,叫做杖刑。

死刑有斩首、绞刑、凌迟之类。流刑根据罪行轻重,安置到边远城镇部族的地方,更远的就把他投放到境外,再远的就流放到绝远的地域。徒刑一等是终身监禁,二等是五年,三等是一年半。杖刑从五十下到三百下不等。

臣等谨按:这是概括辽朝一代用法的大要而言,并非建国之初就定下了这套法令。传了五代到圣宗,法制才逐渐完备,到重熙、咸雍年间,就更加详尽了。

太祖初年,各项事务刚刚草创,犯罪的人按照轻重酌情判决。

比如惩治诸位皇弟的叛逆党羽,有的把他们扔下高崖处死;淫乱不守法度的,用五辆车分裂肢体处死;忤逆父母的,比照这个方式处置;诋毁辱骂冒犯君上的,用烧红的铁锥钉住他的嘴巴处死。从犯的,按照罪行轻重,用杖刑决罚。又有枭首示众、生埋、射鬼箭、炮掷、支解等刑罚。

臣等谨按《辽史》说,辽以武力立国,说要禁止暴行、清除奸恶,没有比刑法更重要的了。开国之初的法制,有超出五服三就(古代刑法制度)范围之外的,比如皇帝亲征时身穿铠甲,祭祀历代先帝,取出一名死囚,放置在要出征的方向,用乱箭射死他,叫做「射鬼箭」,用来祓除不祥。等到班师回朝,就射杀所俘获的敌人,后来就成为刑法的用途之一。太宗、穆宗又制定了木剑、大棒、沙袋、铁骨朵等刑罚。木剑正面平背面隆起,大臣犯了重罪想要宽宥的,就用木剑击打,次数为三下,从十五下到三十下不等。沙袋用熟皮缝合而成,长六寸,宽二尺,柄长一尺左右,凡是判杖刑五十下以上的,用沙袋来决罚。铁骨朵的次数有的是五下有的是七下,有重罪即将处决的人,先用沙袋在他的臀骨上及四周敲打。其余不是常用而且没有固定形制的刑罚,无法一一记述。

神册六年五月,下诏制定法律。

当时皇帝已经平定了各部族,对身边的臣子说:「凡是国家的各项事务,大小各不相同。如果法度不明确,那用什么来治理国家?臣下又凭什么知道该禁止什么?」于是下诏命大臣制定治理契丹以及各部族的法律,汉人则按照汉地的律令来判断。

  神册六年五月诏定法律

时帝克定诸夷,谓侍臣曰:「凡国家庶务,巨细各殊。若宪度不明,则何以为治?羣下亦何由知禁?」乃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

  置钟院以达民寃

【臣】等谨按:钟院者,凡有寃,击钟以逹于上,犹怨鼓云。至穆宗时,废穷民寃无所诉,景宗诏复之,仍命铸钟纪诏其上,道所以废置之意。

穆宗应厯七年十二月,诏谏滥刑。

谕大臣曰:「有罪者法当刑,朕或肆怒滥及无辜,卿等切谏,毋或面从。」

辽史·刑法志》曰:帝嗜酒及猎,不恤政事。五坊掌兽,近侍奉膳,掌酒人等,尝以鹿、豕、鹘、雉亡失伤毙,或以饮食细故,辄加炮烙、铁梳之刑。盖其初惑女巫锡库之言,取人胆合延年药,故杀人颇众。后悟其诈,丛射骑践杀之。及哈里之死,诛戮者相继不絶。虽尝自悔,谕大臣切谏,然当将杀寿格、宁古殿前都防检耶律伊勒哈,力谏,帝怒,斩寿格等,支解之。命有司尽取鹿人之在系者,凡六十五人,斩所犯重者四十四人,余悉痛杖之。中有欲寘死者,頼王子必舒等谏,得免。已而怒佛徳饲鹿不时,致伤而毙,遂杀之。季年暴虐益甚,尝谓太尉华格曰:「朕醉中有处决不当者,醒当覆奏。」徒能言之,竟无悛意,故及于难。

  十二年定宫刑令

国舅着帐郎君萧延之奴伊罕强陵伊喇图哩未及年之女,

译

设置钟院以便传达百姓的冤情。

臣等谨按:钟院,是凡有冤屈的人,敲钟以便上达朝廷,如同「怨鼓」一样。到穆宗时,因为废弃了它,穷苦百姓有冤屈也无处申诉,景宗下诏恢复设置,仍旧命人铸造钟,把诏书刻在上面,说明废弃与设置的用意。

穆宗应历七年十二月,下诏劝谏滥用刑罚的问题。

皇帝晓谕大臣说:「有罪的人依法应当受刑,朕有时可能会一时发怒而滥及无辜的人,你们要恳切劝谏,不要只是当面顺从。」

《辽史·刑法志》说:穆宗嗜好饮酒和打猎,不关心政事。五坊掌管禽兽的人,近侍进奉膳食的人,掌管酒的人等,曾经因为鹿、猪、鹰、雉丢失或者受伤死亡,或者因为饮食上的一些小事,动辄施加炮烙、铁梳之类的刑罚。这是因为他起初迷信女巫萧古(音译)的话,认为取人的胆囊可以配制延年益寿的药,所以杀人很多。后来醒悟这是骗人的,就把她乱箭射死并用马践踏处死。等到哈里死后,被诛杀的人接连不断。虽然他也曾自我悔悟,晓谕大臣要恳切劝谏,但是等到将要处死寿格、宁古殿前都点检耶律伊勒哈时,耶律伊勒哈极力劝谏,皇帝发怒,杀了寿格等人,并将他们支解。命有关部门把所有因养鹿获罪而被关押的人全部提出,共六十五人,斩杀其中罪行严重的四十四人,其余的都痛加杖打。其中有想要处死的,靠王子必舒等人劝谏,才得以幸免。不久又因为佛德喂鹿不及时,导致鹿受伤而死,就把他杀了。晚年更加变本加厉地暴虐,曾经对太尉华格说:「朕在酒醉之中如果有处决不当的地方,醒了以后应当再次上奏(重新审议)。」但只是嘴上这么说,始终没有悔改之意,所以最终遭遇了灾祸。

十二年,制定宫刑的法令。

国舅著帐郎君萧延之的家奴伊罕,强行奸污了伊喇图哩尚未成年的女儿,

以法无文,加之宫刑,仍付图哩为奴,因着为令。

十六年七月,谕有司:「凡行幸之所,必高立标识,令民勿犯。违以死论。」

圣宗统和元年二月,禁所在官吏军民不得无故聚众私语,及冐禁夜行,违者坐之。

译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对他施加宫刑,还把他发配给图哩为奴,并把这作为定制。

十六年七月,下令给有关官员:「凡是皇帝出行经过的地方,必须高高立起标志,让百姓不要冒犯。违反的以死罪论处。」

圣宗统和元年二月,禁止各地官吏军民无故聚众私下议论,以及冒犯禁令夜间出行,违反的人依罪论处。

四月,枢密请诏北府司徒佛徳译南京所进律文,从之。十一月,诏民间有父母在,别籍异居者,听邻里觉察,坐之。

十二年七月,诏契丹人犯十恶者,依汉律。

圣宗冲年嗣位,睿智皇后称制,留心听断,常劝帝宜寛法律。帝壮,益习国事,锐意于治。当时更定法令凡十数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详审。先是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至是一等科之。旧法死囚尸市三日,至是一宿即听收瘗。

诏:叛逆之家,兄弟不知情者,虽同居,亦免连坐。着为令,从平章事耶律阿穆尔奏请也。至二十四年,诏:凡家主非犯谋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无得告首。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毋得擅杀。

太平六年,诏贵戚以事被告,官司不案,辄申及受请托,为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

诏曰:「朕以国家有契丹、汉人,故以北、南二院分治之。盖欲去贪枉,除烦扰也。若贵贱异法,则怨必生。夫小民犯罪,必不能动有司以达于朝;惟内族、外戚多恃恩行贿,以图苟免。如是则法废矣。自今贵戚以事被告者,不以事之大小,并令所在官司案问,具申北、南院覆问,得实以闻。」

  七年七月诏更定法令

诏中外大臣曰:「制条中有遗阙及轻重失中者,其条上之,议増改焉。」

兴宗重熈元年,诏职事官子弟及家人受赇,不知情者,止坐犯人。

  更定销钱及盗失火家物罪例

先是,南京三司销钱作器皿,三斤持钱出南京,十贯;及盗遗火家物,五贯者处死。至是,铜逾三斤持钱及所盗物二十贯以上,处死。

  五年四月颁新定条制

初,枢密直学士耶律庶成与枢密副使耶律德修定法令。上诏庶成曰:「方今法令轻重不伦,法令者,为政所先,人命所系,不可不慎。卿其审度轻重,从宜修定。」于是纂修太祖以来法令,参以古制。其刑有死、流、杖及三等之徒,凡五百四十七条。至是,成上之。诏有司,凡朝日执之,仍颁行诸道。

十年七月,诏诸职官私取官物者,以正盗论。

是月,又诏诸敢以先朝已断事相告言者,罪之。着帐郎君等于禁地射鹿,决杖三百,不征偿;小将军决二百以下;及百姓犯者,罪同郎君论。

十一年七月,诏:“盗易官马者,减死论。”

时有羣牧人窃易官印,以马与人者,法当死。帝曰:「一马杀二人,不亦甚乎?」故有是诏。

  二十年九月诏更定条制

道宗清宁元年十二月,诏诸宫都部署,有投诽讪之书,辄受及读者,皆弃市。

四年七月,制诸掌内藏库官,盗两贯以上者,许奴婢告。咸雍元年,诏狱囚无家者,给以粮。

  至三年九月又诏给诸路囚粮

太康九年五月,诏诸路检括脱户,罪至死者原之。

译四月,枢密院请求下诏令北府司徒佛徳翻译南京所进献的律文,皇帝准许了。十一月,下诏:民间凡父母健在、却另立户籍分开居住的人,允许邻里察觉举报,予以治罪。

十二年七月,下诏:契丹人犯十恶罪的,按汉人法律治罪。

圣宗年幼即位,睿智皇后临朝听政,用心处理政事,常劝皇帝应当宽缓法律。皇帝成年后,越发熟悉国事,专心致力于治理。当时改定法令共十几项,大多合乎人心。他用刑也能做到详细审慎。此前契丹人与汉人相互殴斗致死,法律轻重不一致。到这时统一按同一等级论罪。旧法规定死囚尸体要在集市陈列三日,到这时改为一夜即可让人收殓埋葬。

下诏:谋反叛逆之家,兄弟不知情的,即使同住一起,也免于连坐。将此定为法令,是因为平章事耶律阿穆尔的奏请。到二十四年,又下诏:凡家主没有犯谋反、大逆及流刑、死刑之罪的,其奴婢不得告发。若奴婢犯罪当死,允许送交官府处置,家主不得擅自杀害。

太平六年,下诏:贵戚因事被人告发,官府不予审理,反而擅自上报,或接受请托为其代为奏言的,按被告人所犯的罪治罪。

诏书说:「朕因为国家有契丹人、汉人之分,所以用北院、南院分别治理。本意是要去除贪赃枉法、免除烦扰。如果贵贱适用不同法律,怨恨必然产生。平民百姓犯罪,必定不能惊动官府上达朝廷;唯独皇族、外戚多倚仗恩宠行贿,以图苟且免罪。这样下去法律就废弛了。从今以后贵戚因事被告的,无论事情大小,一律交由所在官府审问,详细上报北院、南院复审核实,查实后再上报。」

七年七月,下诏重新改定法令。

诏令中外大臣说:「法律条文中如有遗漏欠缺以及轻重不当之处,应当上报,议定增改。」

兴宗重熙元年,下诏:职事官子弟及家人受贿,本人不知情的,只治罪犯法之人。

改定销毁钱币及盗窃、失火之家财物的治罪条例。

此前,南京三司熔销钱币制成器皿,超过三斤私自携带钱币出南京的,罚十贯;以及盗窃遭遇火灾人家的财物,价值五贯以上的,处死。到这时,改为熔铜超过三斤携带出境,以及盗窃财物价值二十贯以上的,才处死。

五年四月,颁布新制定的条例法制。

当初,枢密直学士耶律庶成与枢密副使耶律德修一同修订法令。皇上下诏对耶律庶成说:「如今法令轻重不一致,法令是施政的首要根本,关系到人的性命,不可不谨慎。你应当仔细审度轻重,酌情修订。」于是编纂修订太祖以来的法令,并参照古代制度。其中刑罚有死刑、流刑、杖刑以及三等徒刑,共五百四十七条。到这时,修成后上呈皇帝。皇帝下令有关部门,凡逢朝会之日都要执行此法,并颁行各道。

十年七月,下诏:各级官员私自侵占官物的,按正式的盗窃罪论处。

同月,又下诏:凡敢将先朝已判决的旧案重新提起议论的人,予以治罪。着帐郎君等人若在禁地射鹿,杖打三百,不用赔偿;小将军以下杖打二百;至于百姓犯此罪的,与郎君同罪论处。

十一年七月,下诏:「盗窃并更换官马的人,减死罪论处。」

当时有牧马人偷偷更换官府印记,将马匹卖给他人,依法应当处死。皇帝说:「一匹马就要杀两个人,不是太过分了吗?」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二十年九月,下诏重新修订条例法制。

道宗清宁元年十二月,下诏:各宫都部署所辖之地,凡有投书诽谤讥讪的,只要接受并阅读了这种书信的人,都要处以弃市之刑。

四年七月,制定:凡管理内藏库的官员,盗窃两贯以上的,允许其奴婢告发。咸雍元年,下诏:狱中囚犯没有家人的,由官府发给口粮。

到三年九月,又下诏给各路狱囚发放口粮。

太康九年五月,下诏:各路清查脱籍逃户,本应处死的都予以宽免。大安五年十月,下诏恢复施行旧法。

此前,

大安五年十月,诏复行旧法。

先是,帝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于是命特哩衮苏枢密使伊苏等更定条制。凡合于律令者,具载之;其不合者,别存之。时校定官即重熙旧制,更窃盗赃二十五贯处死一条,増至五十贯处死。又删其重复者二条,为五百四十五条,取律一百七十三条,又创増七十一条,凡七百八十九条。増编者至千余条,皆分类列。以太康间所定,复以律及条例参校,续増三十六条。其后因事续校,至大安三年止,又増六十七条。条约既繁,典者不能▯习,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縁为奸。故至是诏曰:「法者,所以示民信而致国治,简易如天地,不忒如四时,使民可避而不可犯。比命有司纂修刑法,然不能明体朕意,多作条目以罔民于罪,朕甚不取。自今复用旧法,余悉除之。」

  天祚帝即位复行严酷之刑

时赏罚无章,怨讟日起。剧盗相挻,叛亡接踵。益务绳以严酷,由是投崖、炮掷、钉割、脔杀之刑复兴焉。或分尸五京,甚有取其心以献祖庙者。其时行军将军耶律纳哩三人,有禁地射鹿之罪,皆弃市。其职官诸局人有过者,镌降决断之外,悉从军。至于覆军失城者,苐免官而已。

刑法志》曰:「夭祚捄患,无策流为残忍,亦由祖宗有以啓之也。辽之先代,用法尚严,使其子孙皆有君人之量,知所自择,犹非祖宗贻谋之道。不幸一有昬暴者,引以借口,何所不至?然辽之季世,与其先代用刑同,而兴亡异者,何欤?盖创业之君,施之于法未定之前,民犹未敢测也。亡国之主,施之于法既定之后,民复何所頼焉?传曰:『新国用轻典,岂独权事宜而已乎?』」

金初法制简易,轻罪笞以柳葼,杀人及盗刼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赀。

以十之四入官,其六赏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狱则掘地深广数丈为之。

太祖天辅元年五月,诏:「自收宁江州以后,同姓为防者,杖而离之。」

太宗天防五年,诏哈斯罕诸部与新附人民,并如此令。

太宗天防三年二月,诏:「有盗发辽诸陵者,罪死。」

七月,定权势家买贫民为奴之罪。

胁买者一人偿十五人,诈买者一人偿二人,并杖一百。

熙宗天眷三年,复取河南地,诏其民,约所用刑法皆从律文,罢狱卒酷毒刑具,以从寛恕。

  海陵正隆二年六月置登闻院

四年正月,更定私相越境法,并论死。

五年二月,遣使分道监视所获盗贼,并凌迟处死。时或锯灼去皮,截手足。仍戒屯戍千戸穆昆等,后有获者,并处死。总管府亦决罚。

  十二月禁朝官饮酒犯者死

【臣】等谨按,世宗大定十四年诏:「明安穆昆之民,自二月至八月,禁絶饮宴,恐妨农功,虽闲月亦不许痛饮,犯者抵罪。

译皇帝认为契丹人、汉人风俗不同,国家的法律不可有异,于是命令特哩衮苏枢密使伊苏等人重新修订条例法制。凡是符合律令的,都详细载入;凡不符合的,另外保存。当时校定官依据重熙旧制,把盗窃赃物二十五贯处死一条,改为增至五十贯才处死。又删去两条重复的条文,成为五百四十五条,又取用律文一百七十三条,另外新增七十一条,共计七百八十九条。此后增补编入的多达一千余条,都分类排列。又将太康年间所定的条例,重新与律文及条例对照校勘,续增三十六条。此后因事继续校订,到大安三年为止,又增加六十七条。条例条约已经变得繁多,主管官吏不能熟悉掌握,愚昧百姓也不知如何回避,因而犯法的人越来越多,官吏得以借此营私舞弊。所以到这时下诏说:「法律,是用来向百姓表明信用而使国家得到治理的,应当像天地一样简明,像四季一样准确无误,使百姓可以回避而不至于触犯。近来命令有关部门编纂修订刑法,却不能明白体察朕的心意,制定了很多条目使百姓陷入罪网,朕很不赞同。从今以后重新使用旧法,其余的条例全部废除。」

天祚帝即位后,重新施行严酷的刑罚。

当时赏罚没有法度,怨愤之声日渐兴起。大盗互相勾结,叛乱逃亡者接连不断。朝廷更加倾向于用严酷手段来约束,因此推落悬崖、炮掷、钉割、脔割碎杀等刑罚又重新兴起。有的人被分尸送往五京示众,甚至有取出心脏献祭祖庙的。当时行军将军耶律纳哩等三人,因在禁地射鹿获罪,都被处以弃市之刑。各官署职官中若有过失的,除了降职查办外,都罚令从军。至于兵败失守城池的将领,也只是免官罢了。

《刑法志》说:「天祚帝挽救危局,没有别的办法,只是流于残忍,这也是由祖宗留下的做法所开启的。辽的先代君主,用法崇尚严酷,本意是要让子孙都有统御百姓的气度,知道该如何自我选择,但这终究不是祖宗留给后代的正确治国之道。不幸一旦出现昏庸暴虐的君主,便以此为借口,还有什么做不出来的呢?然而辽朝末世用刑与其先代相同,而兴衰却截然不同,这是为什么呢?大概创业的君主,是在法律尚未确定之前施行严法,百姓还不敢揣测其深浅。而亡国的君主,是在法律已经确定之后施行严法,百姓还能依靠什么呢?古书上说:『新建立的国家应当使用宽轻的法典,难道只是权宜行事而已吗?』」

金朝初期法制简单,轻罪用柳条鞭笞,杀人及抢劫的,击打其脑部处死,没收其家产。

其中十分之四归官府所有,十分之六赏给失主,并把犯人的家属没为奴婢。他们的监狱则是掘地数丈深广而成。

太祖天辅元年五月,下诏:「自攻取宁江州以后,凡有同姓结为防人互相包庇的,杖打后予以拆散。」

太宗天防五年,下诏:哈斯罕各部与新归附的百姓,一律按此法令执行。

太宗天防三年二月,下诏:「有盗掘辽朝诸帝陵墓的,罪当处死。」

七月,制定权贵势要之家买卖贫民为奴的罪罚。

以胁迫手段买入的,一人要赔偿十五人;以欺诈手段买入的,一人要赔偿二人,并各杖打一百。

熙宗天眷三年,重新收取河南之地,下诏当地百姓:约定所用的刑法一律遵照律文,废除狱卒的酷刑毒具,一律从宽处理。

海陵正隆二年六月,设置登闻院。

四年正月,重新制定私自越境的法律,一律论死罪。

五年二月,派遣使者分道监督处置所抓获的盗贼,一律凌迟处死。当时有的还锯割烧灼去皮、截断手足。并且告诫屯戍的千户、穆昆等官,此后再抓到的,也一律处死。总管府也可以自行决断处罚。

十二月,禁止朝廷官员饮酒,违者处死。

臣等谨按,世宗大定十四年下诏:「明安、穆昆所辖的百姓,从二月到八月,禁止饮酒宴乐,是担心妨碍农事,即使是农闲月份也不许纵情豪饮,违者治罪。」

」虽同一酒禁,而用意絶殊,类而观之,得失自见。

世宗大定六年十二月,诏有司:每月朔望及上七日,毋奏刑名。

先是,海陵贞元二年,始定每月上七日不奏刑名。至是,诏朔望亦如之。后十三年,又诏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朔望、上下▯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惟强盗则不待秋后。

七年七月,禁服用金线,其织卖者皆抵罪。

  八年二月制品官犯赌博法

赃不满五十贯者,其法杖,听赎;再犯者,杖之。帝曰:「杖者,所以罚小人也。既为职官,当先亷耻;既无亷耻,故以小人之罚罚之。」

九年,诏:“自今制无正条者,皆以律文为准。”

帝闻法官各执所见,或观望宰执之意,故有此诏。

十二月,制:职官犯公罪,在官已承伏者,虽去官,犹论。十一年,颁司狱狱卒之令。

诏谕有司曰:「司狱廨舎须近狱安置,囚禁之事常亲提控,其狱卒必选年深而信实者轮直。」

十二年二月,诏:“自今官长不法,其僚佐不能纠正,又不言上者,并坐之。”

十三年四月,更定盗宗庙祭物法。

十五年,诏改窃盗赃满八十贯者死。

穆宗时,定窃盗得物至五十贯以上死【详见徒流门】至是,诏有司曰:“朕惟人命至重,而在制窃盗赃至五十贯者处死,自今可令至八十。”

  十七年申遣审录官之令

时陈言者乞设提刑司以纠诸路刑狱之失,尚书省议谓久恐滋▯,帝乃命距京师数千里外懐寃上诉者,集其事以待选官就问。又诏宰臣,朝廷每歳再遣审録官,本以为民伸寃滞也,而所遣多不尽心,但文具而已。审録之官非止理问重刑,凡诉讼案牍皆当阅实,是非囚徒不应囚繋,则当释放。官吏之罪即以状闻,失纠察者严加惩断,不以赎论。

金史·刑志》曰:帝以监察御史体察东北路官吏,辄受讼牒为不称职,笞之五十。又《御史中丞赫舎哩邈传》曰:上谓台臣纠察吏治之能否,务去其扰民,且冀其得贤也。今所至辄受讼牒,听其妄告,使为政者如何则可?

十二月,以渤海旧俗,男女防娶,多不以礼,诏禁絶之,犯者以奸论。

十八年正月,定:「杀异居周亲、奴婢同居卑幼,辄杀奴婢及妻无罪而辄敺杀者,罪。」

十九年三月,制:「纠弹之官,知有犯法而不举者,减犯人一等科之;关亲者,许回避。」

  六月诏更定制条

先是,皇统间,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颁行中外,名《皇统制》。海陵时,变易旧制,为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是非混乱,莫知适从。世宗初即位,一时制防,多从时宜,遂集为军前权宜条理。五年,命有司复删定条理,与前制书并用。

译虽然同样是禁酒,但用意却完全不同,两相对照,得失自然可见。

世宗大定六年十二月,下诏有关部门:每月初一、十五以及上七日,不得上奏判决死刑之事。

此前,海陵贞元二年,才规定每月上七日不上奏死刑判决。到这时,下诏初一、十五也照此办理。此后十三年,又下诏立春以后、立秋以前,以及大祭祀之日、初一十五、上下弦、二十四节气、雨还未晴、夜还未明、休假日,以及禁止屠宰的日子,都不允许执行死刑。只有强盗案不必等到秋后。

七年七月,禁止穿戴使用金线织物,凡织造售卖的人一律治罪。

八年二月,制定官员犯赌博罪的法律。

赃款不满五十贯的,处以杖刑,允许赎罪;再犯的,直接杖打。皇帝说:「杖刑,是用来惩罚小人的。既然身为职官,就应当以廉洁知耻为先;既然没有廉耻,所以用惩罚小人的刑罚来惩罚他。」

九年,下诏:「从今以后,凡律令没有明文规定的,都以律文为标准。」

皇帝听说司法官员各执己见,有的还揣摩迎合宰相执政的意图判案,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十二月,制定:官员所犯的公罪,若在任时已经承认服罪的,即使后来离任,仍要论处。十一年,颁布关于司狱、狱卒的法令。

诏谕有关部门说:「司狱官署必须靠近监狱设置,囚禁之事要经常亲自监督管理,其中狱卒必须选用任职年久而诚实可靠的人轮流值班。」

十二年二月,下诏:「从今以后官长违法,僚属佐官不能纠正,又不上报的,一并治罪。」

十三年四月,重新修订盗窃宗庙祭祀器物的法律。

十五年,下诏改为窃盗赃款满八十贯者处死。

穆宗时,规定窃盗所得财物达五十贯以上者处死【详见徒流门】。到这时,皇帝下诏对有关部门说:「朕认为人命至关重大,而现行法律规定窃盗赃款满五十贯即处死,从今以后可以改为满八十贯。」

十七年,重申派遣审录官的法令。

当时有人上书建议设立提刑司来纠察各路刑狱审断的失误,尚书省商议认为长久下去恐怕会滋生弊端,皇帝于是命令对距京师数千里以外含冤上诉的人,汇集其案情等候选派官员前去审问。又下诏宰相大臣,朝廷每年两次派遣审录官,本来是为百姓申雪冤案滞讼的,但所派遣的官员大多不尽心,只是敷衍了事而已。审录官不仅要负责审理重刑案件,凡是诉讼案卷都应当查阅核实,若查明是不应关押的囚犯,就应当释放。官吏的罪责应当据实上报,若失于纠察的要严加惩处,不许用赎罪抵免。

《金史·刑志》说:皇帝因为监察御史体察东北路官吏时,擅自受理诉讼状纸,认为不称职,鞭打了他五十下。又《御史中丞赫舍哩邈传》说:皇上对台官说,纠察官吏是否称职,务必要去除他们扰民的行为,并且希望能够真正得到贤才。如今这些人所到之处就受理诉讼状纸,听任别人随意告状,那些主政的人又该怎么办呢?

十二月,因渤海旧俗中男女婚娶大多不合礼制,下诏加以禁止,违者以奸罪论处。

十八年正月,规定:「杀害分居的堂表亲属、以及杀害同居的年幼奴婢,或擅自殴打杀死无罪妻子和奴婢的,都要治罪。」

十九年三月,制定:「负责纠察弹劾的官员,明知有人犯法却不举报的,减犯人一等治罪;若与犯人有亲属关系的,允许回避。」

六月,下诏重新修订法令条文。

此前,皇统年间,下诏各大臣以本朝旧有制度为基础,兼采隋唐的制度,参酌辽、宋的法律,分类编成书籍,颁行中外,命名为《皇统制》。海陵时期,改变旧有制度,制定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是非混杂,使人无所适从。世宗刚即位时,一时的制度多依当时情势而定,于是汇集为《军前权宜条理》。五年,又命有关部门重新删定条理,与之前的制书一并使用。到这时,设立局所,命大理卿伊喇

至是,置局,命大理卿伊喇慥总中外明法者共校正。乃以《皇统》《正隆》之制,及《大定军前权宜条理》,后续行条理,论其轻重,删烦正失。制有缺者,以律文足之;制律俱缺,又疑而不能决者,则取防画定。《军前权宜条理》内有可以常行者,亦为定法;余未应者,亦别为一部存之。参以近所定徒杖减半之法,凡校定千一百九十条,分为十二卷,以《大定重修制条》为名,诏颁行焉。

十月,制:「知情服内成亲者,虽自首,仍依律坐之。」

至章宗承安五年,又定居祖父毋防。防娶,听离;法并妻亡,服内娶,防者亦听离。

  二十年诏定践蹂禾稼罪

先是,十九年二月,帝如春水,见民桑多为牧畜囓毁,诏亲王、公主及势要家牧畜,有犯民桑者,许以属县官立加惩断。至是,帝又见有践蹂禾稼者,诏宰臣曰:「今后有践民田者,杖六十;盗人谷者,杖八十,并偿其直。」

  二十二年三月诏颁重修制条

二十八年,帝复以制条间有难解之词,命删修明白,使人皆晓之。

  定附都明安不自种者罪

时附都明安戸不种悉租与民有一家百口陇无一苖者帝令治罪。凡不种者杖六十,穆昆四十。受租百姓无罪。

二十五年二月,诏妇人免死输作者,决杖二百,免输作。时以妇人在囚输作不便,故有是诏。仍以杖不分决,与杀无异,命臀背分决。

二十七年二月,命罪人在禁有疾,听亲属入视。

十二月,禁女直人不得改称汉姓,学南人衣装,犯者抵罪。

二十九年九月【时章宗已即位】制诸盗贼聚集至十人,或骑五人以上,所属移捕盗官捕之,仍递言省部,三十人以上奏闻,违者杖百。

至泰和间,又诏定:凡千户穆昆,受随处捕盗官公移,盗急不即以众应之者,罪有差。

是年,制提刑司设女直、契丹、汉人知法各一人。

制:强族大姓,不得与所属官交往,违者有罪。

寻定司狱毋得与府县官筵宴还往,违者罪之。泰和五年,又定鞫勘官受饮宴者罪。

  又申禁民间收藏制书

旧禁民不得收制书,恐滋告讦之▯。至是,言事者乞许民藏之。张汝霖曰:“昔子产铸刑书,叔向讥之者,盖不欲使民预测其轻重也。今着不刋之典,使民晓然知之,犹江河之易避而难犯,足以辅治,不禁为便。”以众议多不欲,姑令仍旧禁之。

【臣】等谨按《刑志》所载,是民间原未尝藏制书,亦未因张汝霖之言而弛禁也。而汝霖传则云:“时有司言民间收藏制文,恐因滋讼,乞禁之。汝霖言:‘王者之法,譬犹江河,欲易避而难犯。今已着为不刋之典,若令私家收之,则人皆晓然不敢为非,亦助治之一端也。不禁为便。’诏从之。”首尾志传互异如此。

译慥总领内外通晓法律的人共同校正。于是将《皇统》、《正隆》的制度,以及《大定军前权宜条理》和此后续行的条理,权衡其轻重,删除繁琐、纠正错误。制度有欠缺的地方,用律文补足;制度、律文都欠缺,又疑难不能决断的,就取旨定夺。《军前权宜条理》中可以经常施行的,也定为常法;其余不适用的,另外编为一部保存。再参照近来所定的徒刑、杖刑减半的法律,共校定一千一百九十条,分为十二卷,命名为《大定重修制条》,下诏颁行。

十月,制定:「明知情况仍在服丧期内成亲的,即使自首,仍依律治罪。」

到章宗承安五年,又规定祖父母居丧期间不得婚娶。若违反婚娶,允许离婚;法律又规定妻子亡故后在服丧期内娶妻的,违犯者也允许离婚。

二十年,下诏制定践踏庄稼的罪罚。

此前,十九年二月,皇帝前往春水,见百姓的桑树多被放牧的牲畜啃食毁坏,下诏亲王、公主以及权贵势要之家的牲畜,若有侵害百姓桑树的,允许所属县官立即加以惩处。到这时,皇帝又见有践踏庄稼的情况,下诏对宰相大臣说:「从今以后有践踏百姓田地的,杖打六十;盗窃他人谷物的,杖打八十,并要赔偿其价值。」

二十二年三月,下诏颁布重新修订的法令条文。

二十八年,皇帝又因为法令条文中有些词句难以理解,命令删改修订使其明白易懂,让人人都能明白。

规定附籍都、明安、穆昆中不亲自耕种的人的罪罚。

当时附籍都、明安户不亲自耕种,都把地租给百姓耕种,有的一家上百口人却没有一亩地是自己耕种的,皇帝下令治罪。凡不亲自耕种的,杖打六十,穆昆则杖打四十。承租耕种的百姓无罪。

二十五年二月,下诏对被判死刑而免死改服劳役的妇人,改为杖打二百,免除劳役。当时因为妇人在狱中服劳役不方便,所以有这道诏令。又因为原来杖刑不分部位一律击打,与处死无异,命令改为分臀部、背部执行。

二十七年二月,命令罪囚在监禁期间若患病,允许亲属探视。

十二月,禁止女真人改用汉姓、学南人穿戴衣装,违者治罪。

二十九年九月【当时章宗已经即位】,制定凡是盗贼聚集达十人以上,或骑马者五人以上,所辖地方要移文捕盗官前去追捕,并要逐级上报省部,聚集三十人以上的要奏报朝廷,违反的杖打一百。

到泰和年间,又下诏规定:凡千户、穆昆,接到附近捕盗官的公文,若盗贼情况紧急却不立即率众响应的,分别定罪。

这一年,规定提刑司设置女真、契丹、汉人通晓法律者各一人。

规定:势力强大的豪族大姓,不得与所属官员私相交往,违者治罪。

不久又规定司狱官不得与府县官一起宴饮往来,违者治罪。泰和五年,又规定审讯官接受宴请招待的罪罚。

又重申禁止民间收藏制书。

原先禁止百姓收藏制书,是担心滋生诬告攻讦之弊。到这时,有上书言事的人请求允许百姓收藏。张汝霖说:「从前子产铸造刑书,叔向讥讽此事,是因为不想让百姓预先揣测量刑的轻重。如今既然已经制定了不可更改的成法,让百姓明白地知晓这些法律,就如同江河一样容易回避而难以触犯,足以辅助治理,不加禁止更为适宜。」由于多数人商议不同意,姑且仍旧维持禁令。

臣等谨按《刑志》所记载的,是民间原本从未收藏制书,也未因张汝霖的建议而解除禁令。但《张汝霖传》却说:「当时有关部门说民间收藏制文,恐怕会因此滋生诉讼纠纷,请求加以禁止。张汝霖说:『帝王的法律,好比江河,应当使人容易回避而难以触犯。如今既已制定为不可更改的成法,如果让私家收藏,那么人人都能清楚明白而不敢做出违法之事,这也是辅助治理的一个方面。不加禁止更为适宜。』诏令依从了他的意见。」两处记载首尾竟如此

章宗明昌元年,命置详定所,审定律令。

帝问宰臣曰:「今何不专用律文?」平章政事张汝霖曰:「前代律与令各有分,其有犯令以律决之。今国家制律混淆,固当分也。」遂有是命。已而详定官言:「若依重修制文为式,则条目増减,罪名轻重,当异于律。既定复与旧同颁,则使人惑而易为奸矣。」臣等谓:「用今制条叅酌时宜,凖律文修定,歴采前代刑书宜于今者,以捕遗阙,取刑统防文以释之,着为常法,名曰《明昌律义》。」别编▯货邉部权宜等事,集为勅条。宰臣谓:「先所定律文尚有未完,俟皆通定然后颁行。」若律科举人,则止习旧律。遂以知大兴府事尼玛哈鉴、御史中丞董师中、翰林待制鄂屯忠孝、提防司天台张嗣、翰林修撰完顔萨喇、形部员外郎李庭义、大理丞麻安止为校定官;大理卿阎公贞、戸部侍郎李敬义、工部郎中贾铉为覆定官,重修新律焉。

六月,制定:亲王家人有犯,其长史、府掾失觉察,故纵,罪。二年四月,制:诸部内按灾伤法。

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告者,杖七十。检视不以实者,罪如之。因而有伤人命者,以违制论。致枉有徴免者,坐赃论。妄告者,户长坐诈,不以实,罪计赃,重从诈,匿不输法。

六月,禁称本朝人及本朝言语为畨违者,杖之。

十一月,禁伶人不得以歴代帝王为戱及称万岁,犯者以不应为事,重法科。

三年六月,以乆雨,定提刑司条制。

又诏定内外所司公事故作疑申呈罪罚格。

六年八月勅:宫中承应人出职后,三年内犯赃罪者,元举官连坐,不在去官之限,着为令。

  承安二年制军前受财法

一贯以下,徒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贯,处死。

四年三月,司空内族襄右丞完顔匡参知政事,布萨揆请罢诸路提防刑狱,从之。

  五月颁行铜杖式

帝以法不适平常,行杖様多不能用,遂定分寸,铸铜为杖,式颁之天下。且曰:「若以笞杖太轻,恐情理有难恕者,可再议讯杖。」寻以刑部员外郎马复言:「县官尚苛刻者,不遵铜杖式,辄用大杖,多致人死。」勅诸路按察司纠察亲民官以大杖棰人者。至泰和元年正月,以尚书省奏见行铜杖式轻细,奸宄不畏,始命量所犯用大杖,仍禁不得过五分。

泰和元年五月,削尊长有罪,卑幼追捕,律。

十二月,新定律令勅条格式成,诏颁行之。

律凡十有二篇,实唐律也,但加赎铜,皆倍之,増徒至四年五年,为七,削不宜于时者四十七条,増时用之制百四十九条,因而畧有所损益者二百八十有二条,余百二十六条,皆从其旧。又分一为二,分一为四者六条,凡五百六十三条,为三十卷,附注以明其事,疏义以释其疑,名曰《泰和律义》。

译不一致。

章宗明昌元年,命令设置详定所,审定律令。

皇帝问宰相大臣说:「如今为什么不专门使用律文?」平章政事张汝霖说:「前代律与令是分开的,若有违犯令的情况,就用律来判决。如今国家的制度与律文混淆不清,本应当分开。」于是有了这道命令。不久详定官上言说:「如果依照重修的制文为标准,那么条目的增减、罪名的轻重,就应当与律有所不同。既已确定却又与旧的一同颁布,就会使人疑惑而容易乘机作奸犯科。」臣等认为:「应当采用现行的制度条文,参酌当时的适宜情况,依照律文加以修定,历采前代刑书中适宜于当今的部分,用以弥补遗漏和欠缺,取用《刑统》条文的解释,定为常法,命名为《明昌律义》。」另外把货币、边地等权宜之事编成一部,汇集为《敕条》。宰相大臣认为:「先前所定的律文还有未完备之处,等到全部通盘核定之后再颁行。」至于律科举人考试,则仍然沿用旧律。于是任命知大兴府事尼玛哈鉴、御史中丞董师中、翰林待制鄂屯忠孝、提防司天台张嗣、翰林修撰完颜萨喇、刑部员外郎李庭义、大理丞麻安止为校定官;大理卿阎公贞、户部侍郎李敬义、工部郎中贾铉为覆定官,重新修订新律。

六月,制定:亲王家人若有犯罪,其长史、府掾若失于察觉,或故意放纵的,一并治罪。二年四月,制定:各部处理灾伤事宜的法律。

主管官员应当上报而不上报,以及虚假上报的,杖打七十。检查核实不据实的,同样治罪。因而导致有人伤命的,按违反制度论处。以致造成冤枉而有征收赋税不实迹象的,按坐赃论罪。虚假上报的,户长按诈骗论处;核实不据实的,按所涉钱粮数额论罪,且从重按诈骗处理;隐匿不上缴的,按相应法律治罪。

六月,禁止称呼本朝人及本朝语言为"番",违者杖打。

十一月,禁止伶人扮演历代帝王作为戏文,以及呼喊万岁,违者以不应当做之事的重法治罪。

三年六月,因为久雨成灾,制定提刑司的相关条例。

又下诏制定内外各主管衙门若故意拖延公事、含糊申报的罪罚等级。

六年八月,敕令:宫中侍应人员离职后,三年之内若犯贪赃之罪,原来举荐的官员要连坐,不受已经离职期限的限制,定为法令。

承安二年,制定军前受贿的法律。

受贿一贯以下的,判徒刑二年;一贯以上的,判徒刑三年;受贿满十贯的,处死。

四年三月,司空、内族襄右丞完颜匡任参知政事,布萨揆请求罢除各路提防刑狱之职,皇帝准许了。

五月,颁行统一的铜杖式样。

皇帝因为法律执行不能保证公平一致,行刑用的杖具样式大多不能通用,于是规定统一的尺寸,用铜铸造杖具,定式颁行天下。并且说:「如果认为笞杖太轻,恐怕对某些情理难以宽恕的案犯不够,可以再商议使用讯问用的重杖。」不久刑部员外郎马复上言说:「有些县官仍旧苛刻,不遵照铜杖的规定式样,擅自使用大杖,导致很多人被打死。」于是敕令各路按察司纠察那些用大杖打人的亲民官。到泰和元年正月,因为尚书省奏报现行铜杖式样过于轻细,奸恶之徒不再畏惧,才命令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使用大杖,但仍禁止杖具超过五分粗细。

泰和元年五月,删除关于尊长有罪、卑幼可以追捕的律文规定。

十二月,新定的律令、敕条、格式修成,下诏颁行。

律共有十二篇,实际上就是唐律,只是把赎铜的数额都加倍,把徒刑增到四年、五年,共七等,删除四十七条不适宜于当时的条文,增加一百四十九条当时适用的制度,因而略有增减的有二百八十二条,其余一百二十六条都沿用旧制。又有把一条分为两条、一条分为四条的共六条,总计五百六十三条,编为三十卷,并加以附注说明其事,作疏义解释其中的疑难之处,命名为《泰和律义》。

自官品令、职员令之下,曰祠令四十八条,戸令六十八条,学令十一条,选举令八十三条,封爵令九条,封赠令十条,宫卫令十条,军防令二十五条,仪制令二十三条,衣服令十条,公式令五十八条,禄令十七条,仓库令七条,夜令十二条,田令十七条,赋役令二十三条,闗市令十三条,捕亡令二十条,赏令二十五条,医疾令五条,假寜令十四条,狱官令百有六条,杂令四十九条,释道令十条,营缮令十三条,河防令十一条,服制令十一条,附以年月之制,曰《律令》二十卷。又定制勅九十五条,▯货八十五条,畨部三十九条,曰《新定勅条》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诏以明年五月颁行之。

初,诏凡条格入制文内者,分为别卷。复诏制与律文轻重不同及律所无者,各校定以闻。三年七月,右司郎中孙铎先以详定所校《名例篇》进,既而诸篇皆成,复命中都路转运使王寂、大理卿董师中等重校之。

四年八月,勅定:按察司纠劾不实者,罪。

从安州运事判官刘常请也,诸按察司体访不实,辄加纠劾者,从故出入人罪例,仍勒停职;若事涉私曲,各从本法。

五年二月,制:「盗用及伪造都门契者,罪视宫城门减一等。」

六年六月,除飞蝗入境,虽不损苗稼,亦坐罪法。

寻定蝗蝻生发地主及隣主首不申之罪。八年七月,又诏更定蝗防生发坐罪法。

八年四月,诏诸州府司县造作,不得役诸色人匠,违者准私役之律,计佣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十月更定安泊强盗窃盗罪格

宣宗贞祐三年三月,禁州县置刅于杖以决罪人。初,左谏议大夫贾▯上书言:「亲民之官任情立威,所用决杖分径长短,不如式法。甚者以铁刅置于杖端,因而致死。间者隂阳愆戾,和气不通,未必不由此也。愿下州郡申明旧章,检量封记,按察官其检察不如法者,具以名闻。内廷勅断,亦依已定程式。」制可。至是,诏并禁之。

金史·酷吏传》曰:宣宗时,髙琪用事,威刑自恣,相习成风,虽士大夫亦为所移。如右丞图克坦思忠,好用麻椎击人,号“麻椎相公”。运使李特立,号“半截剑”,言其短小锋利也。内翰冯璧,号“冯刽”。雷渊为御史,至蔡州,得豪奸,杖杀五百人,号“雷半千”。又有完顔莽、伊蘓,皆以酷闻。而和卓、王哈里、李涣之徒,胥吏中尤狡刻者也。

诏宰臣曰:「自今监察官犯罪,其事闗军国利害,并笞决之。」

寻又诏凡监察失纠劾者,从本法论;外使入国私通本国事情,宿卫近侍官承应人出入亲王、公主、宰执家,灾伤乏食,有司检覆不实,致伤人命,转运军储而有私载,考试举人而防闲不严,其罚并决在京。犯至两次者,台官减监察一等治罪论赎,余止坐专差。

译在官品令、职员令之后,还有祠令四十八条,户令六十八条,学令十一条,选举令八十三条,封爵令九条,封赠令十条,宫卫令十条,军防令二十五条,仪制令二十三条,衣服令十条,公式令五十八条,禄令十七条,仓库令七条,夜令十二条,田令十七条,赋役令二十三条,关市令十三条,捕亡令二十条,赏令二十五条,医疾令五条,假宁令十四条,狱官令一百零六条,杂令四十九条,释道令十条,营缮令十三条,河防令十一条,服制令十一条,并附上以年月为序的制度,合称《律令》二十卷。又制定制敕九十五条,货币八十五条,番部三十九条,命名为《新定敕条》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下诏在第二年五月颁行。

当初,下诏规定凡是条格纳入制文之内的,另分为别卷。后又下诏,凡制度与律文轻重不同以及律文中没有的内容,各自校定后上报。三年七月,右司郎中孙铎率先将详定所校正的《名例篇》进呈,随后各篇陆续修成,又命中都路转运使王寂、大理卿董师中等人重新校订。

四年八月,敕令规定:按察司纠劾不实的,治罪。

这是听从了安州运事判官刘常的请求,凡按察司体察访查不实、擅自加以纠劾的,按故意出入人罪的先例治罪,并勒令停职;若事情涉及私心曲断的,则各按本法治罪。

五年二月,制定:「盗用及伪造都门通行契证的,罪责比照伪造宫城门通行凭证减一等治罪。」

六年六月,除了飞蝗入境即使没有损害庄稼,也要坐罪治罪。

不久又规定蝗蝻滋生地的地主及邻近土地主人不申报的罪罚。八年七月,又下诏重新制定蝗灾发生地不申报的坐罪法律。

八年四月,下诏各州府司县兴造营建,不得役使各色工匠,违者按私自役使的律法治罪,按所获劳务折算价值以受贿罪论处。

十月,重新修订安置逗留、抢劫、盗窃的治罪等级。

宣宗贞祐三年三月,禁止州县在杖具上安置刀刃来处决罪人。当初,左谏议大夫贾某上书说:「亲民的官员任凭个人意气树立威严,所用行杖的粗细长短,不符合规定的样式。更有甚者在杖具顶端安装刀刃,因此致人死命。近来阴阳失调、和气不通,未必不是由此而起。希望下令州郡申明旧有的规章,检验测量并加封记号,按察官对检察不合规定的,应当详细列名上报。宫中敕令决断刑罚,也依照已经确定的程式执行。」皇帝下诏准许。到这时,下诏一并加以禁止。

《金史·酷吏传》说:宣宗时,胡沙虎(高琪)掌权,滥用刑罚,肆意妄为,相沿成风,即便是士大夫也受此影响。如右丞图克坦思忠,喜欢用麻椎打人,被称为「麻椎相公」。转运使李特立,被称为「半截剑」,是说他为人短小而心机锋利。翰林学士冯璧,被称为「冯刽子手」。雷渊担任御史时,到蔡州,抓获豪强奸邪之徒,杖杀了五百人,被称为「雷半千」。还有完颜莽、伊苏等人,都以残酷闻名。而和卓、王哈里、李涣之流,则是胥吏中尤其狡诈刻薄的人。

下诏对宰相大臣说:「从今以后监察官若犯罪,若事情关系军国利害的,一律直接鞭笞处决。」

不久又下诏:凡监察官失于纠劾的,按本来的法律治罪;外国使者入境私自通报本国事情的,宿卫近侍官及承应人员擅自出入亲王、公主、宰执之家的,遭遇灾荒缺粮而官府检查核实不实的,导致伤及人命的,转运军需粮草而私自夹带的,主持考试选拔举人而防范不严的,这些罪罚一律在京城执行鞭笞判决。若犯错达两次的,台官比照监察官减一等治罪并允许赎罪,其余的只降职任用。任期届满时再议定升降,如果任内曾因失察被判决,按照规定虽然算称职,也只按平常论;若为平常等级的,则降级处罚。

臣等谨按:金朝对待朝廷士人素来有礼,未曾轻易动用刑罚。大定年间,只有官员再次犯赌博罪,才处以杖刑而已。承

任满日议定升降,若任内曽以漏察被决,依格虽为称职,止从平常;平常者,从降罚。

【臣】等谨按:金待朝士有礼,未尝轻用刑罚。大定间,惟品官赌博再犯,决杖而已。承安五年,始诏定进纳官有犯决断法。至宣宗,喜用刑罚,朝士往往被棰楚,至用刀杖决杀。言者髙琪用事,定职官犯罪决断百余条。时左司谏穆延呼喇勒上言曰:「礼义亷耻,以治君子;刑罚威狱,以治小人。此万世不易之论也。近者朝廷急于求治,有司奏请从权立法,应赎者亦多的决。夫爵禄所以驭贵也,贵不免辱,则卑贱者又何加焉?车驾所驻,非同征行,而凡科征小过,皆以军期罪之,不已甚乎?且百官皆朝廷遴选,多由文行、武功、阀阅而进,乃与凡庶等,则享爵禄者亦不足为荣矣。抑又有大可虑者:为上者将曰『官犹不免』,民复何辞?则苛暴之政日行;为下者将曰『彼亦既然』,吾复何耻?则陵犯之心益肆,其▯可胜言哉!」伏愿依元年恩赦「刑不上大夫」之文,削此一切之法,幸甚。帝初欲行之,而髙琪固执以为不可,遂寝。相沿至哀帝正大元年十二月,始从右丞张行信言,凡髙琪所定的决之法,一切改除,复依旧制,而金国已亡矣。

四年六月,诏凡进奉帖及申尚书省、枢宻院闗应宻大事,私发视者绞,误者减二等。制书应宻者,如之。

兴定元年八月,増定擒捕逃军赏格,及居停人罪;至元光元年八月,増定藏匿逃亡亲军罪。

三年十月,定赃吏计罪,以银为则。

先是,贞祐三年五月,有司轻重谋罚,率以钱赎,而当罪不平,遂命赎铜,计赃皆以银价为凖。至是,省臣奏:“向以物重钱轻,犯赃者计钱论罪,则太重,于是以银为则,每两为钱二贯。”有犯通寳之赃者,直以通寳论。如因军兴调发,受通寳及三十贯者,已得死刑,凖以金银价,才为钱四百有竒,罪止当杖,罪重悬絶如此。遂命准犯时银价论罪。后参政李复亨言:“近制,犯通寳赃者,并以物价折银定罪,每两为钱二贯。而法当赎铜者,止纳通寳见钱,乞亦令输银。”既足惩恶,又有补于官。诏省臣议,遂命犯公错过误者,止徴通寳见钱;赃汚故犯者,输银。

  五年十月定藏匿逃亡罪

尚书省言:「司县官贪暴不法,部民逃亡,既有决罚,他县停匿,亦宜定罪。」从之。

十二月,定宋人来归赏格,及诈诱征防军人逃亡罪法。哀宗即位,诏:“国家已有定制,今后有不遵本条者,以故入人罪罪之。”

时有司往往以情破法,使人枉遭刑宪,故有是诏。

元太祖初颁条书,刑狱惟重罪处死,其余杂犯量情笞决。

太宗六年五月,大防诸王,百僚谕条令。

凡当防不赴而私宴者,斩诸出入宫禁,各有从者,男女止以十人为朋,出入毋得相杂。

译安五年,才下诏规定进纳官犯罪的判决法律。到宣宗时,喜欢动用刑罚,朝廷士人常常遭受杖责,甚至用刀杖处决。有人说这是因为胡沙虎(高琪)掌权,制定了职官犯罪判决的一百多条法律。当时左司谏穆延呼喇勒上言说:「礼义廉耻,是用来治理君子的;刑罚威狱,是用来治理小人的。这是万世不变的道理。近来朝廷急于求治,有关部门奏请从权立法,本应可以赎罪的也大多直接判决执行。爵禄是用来驾驭尊贵之人的,尊贵之人尚且不免受辱,那么卑贱之人又该如何加重处罚呢?皇帝车驾所到之处,并非同于出征作战,凡是征收赋税中的小过失,都以军期罪论处,不是太过分了吗?况且百官都是朝廷精心选拔的,大多凭借文才德行、军功武艺、门第资历而得以晋升,如今却与普通百姓同等对待,那么享有爵禄的人也就不足以引以为荣了。还有更值得担忧的事:身为上位者会说『官员尚且不能免罪』,百姓又还有什么话可说?那么苛刻暴虐的政令就会日益盛行;身为下位者会说『上面尚且如此』,我又有什么可耻的?那么违法犯上的心思就会更加放肆,其中的祸患怎能说得尽呢!」希望依照元年恩赦中「刑不上大夫」的条文,删除这一切苛刻的法律,那就太好了。皇帝起初想要施行这个建议,但胡沙虎坚持认为不可以,此事便搁置了下来。这样一直延续到哀帝正大元年十二月,才听从右丞张行信的建议,凡是胡沙虎所制定的直接判决之法,一律废除,恢复旧有制度,然而此时金国已经快要灭亡了。

四年六月,下诏:凡是进奉的奏帖以及呈报尚书省、枢密院有关机密大事的文书,私自拆开阅读的处以绞刑,因失误拆阅的减二等治罪。属于机密的制书,同样如此处理。

兴定元年八月,增订捕获逃兵的赏格,以及窝藏逃兵之人的罪罚;到元光元年八月,增订窝藏逃亡亲军的罪罚。

三年十月,规定计算贪官污吏罪行,以白银为标准。

此前,贞祐三年五月,有关部门衡量罪行轻重,大多允许以钱赎罪,但由于当罪不公平,于是命令改用铜来赎罪,计算赃款一律以白银价格为标准。到这时,尚书省大臣上奏说:「先前因为物重钱轻,犯赃罪的按钱数论罪则过重,于是改以白银为标准,每两白银折合钱两贯。」有犯通宝之赃的,就直接按通宝数额论罪。比如因军事征调而受贿通宝三十贯的,按此已经构成死罪,但若折算成金银价格,才相当于四百多钱,罪责就只当杖刑,罪行轻重相差如此悬殊。于是命令依照犯罪当时的白银价格论罪。此后参知政事李复亨上言说:「近来的制度,凡犯通宝之赃的,都按物价折算成白银定罪,每两折合钱二贯。而依法应当赎铜的,却只需缴纳通宝现钱,请求也一并令其缴纳白银。」这样既足以惩戒罪恶,又对官府有所补益。皇帝下诏命令尚书省大臣商议,于是规定犯公事过失的,只征收通宝现钱;因贪赃而故意犯罪的,缴纳白银。

五年十月,规定窝藏逃亡者的罪罚。

尚书省上言说:「司县官员贪暴不法,导致百姓逃亡,这已有相应的处罚;其他县窝藏这些逃户的,也应当定罪。」皇帝准许了。

十二月,规定宋人归附金朝的赏格,以及诱骗、征调防军人员逃亡的罪罚法律。哀宗即位,下诏:「国家已经有了既定的制度,此后若有不遵守本条法令的,按故意出入人罪治罪。」

当时有关部门常常按个人情面破坏法律,使人枉遭刑罚,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元太祖初期颁布条例法典,刑狱之中只有重罪才处死,其余各种轻罪则酌情予以笞打决罚。

太宗六年五月,大规模会集诸王百官,宣谕条例法令。

凡是应当参加集会却私自宴饮不到的,处斩。凡出入宫禁的人,各自有随从人员,男女各限以十人为一组,出入不得相互混杂。军中每十人设一名甲长,听从其指挥,擅自行事的治罪。甲长若因事进入宫中,

军中凡十人,置甲长,听其指挥,专擅者论罪。其甲长以事来宫中,即置权摄一人,甲外一人,二人不得擅自往来,违者罪之。诸公事非当言而言者,拳其耳,再犯笞,三犯杖,四犯论死。诸千戸越万戸前行者,以木镞射之。百戸甲长,诸军有犯罪同不遵此法者,斥罢。凡来防用善马五十疋为一羁,守者五人,饲羸马三人,守克哷苏噜克三人,但盗马一二者,即论死。诸人马不应绊于克哷苏噜克内者,辄没与畜虎豹人。诸妇人制济逊燕服不如法者,及妬者,乘以骣牛,徇部中论罪,即聚财为更娶。

世祖中统四年二月,诏诸路私造军器者,处死。

凡民间所有不输官者,与私造同。至元五年三月,又定犯者騐多寡论罪。后惟河南弛其禁。

至元二年五月,诏军中犯法,不得擅自诛戮,罪轻断遣,重者奏闻。

至十五年十月,又勅御史台:凡军官私役军士者,视数多寡,定其罪。

六月,勅行院及诸军将校卒伍,须正身应役,违者罪之。至成宗元贞二年,诏禁军将擅易侍卫军、防古军以家奴代役者,罪之。仍令其奴别入兵籍,以其主资产之半畀之。军将敢有纵之者,罢其职。

  五年十二月禁市毒药

如附子、乌头、巴豆、砒霜之类,及不通医理、妄行鍼灸,或与妇人堕胎、戕害人命者,加等治罪。

二月,勅凡诏而自匿及诬告人罪者,以其罪罪之。后英宗至治三年正月,四川行省平章赵世延为其弟讼不法事,系狱。待对其弟逃去,诏出之,仍着为令。逃者百日不出则释,待对者。

十年五月,诏主守失陷官钱者,杖而释之。

十一年,诏凡盗皆杀,无赦。寻敕革之。

至元初,定诸盗罪不至死者,均刺断充警迹人,八年。四川省臣伊苏岱尔言:「比因饥馑,盗贼滋横,宜加显戮。」勅中书详议。右丞相安图以为:「强窃盗贼,一皆处死,恐非所宜。」罪至死者仍旧待命,从之。至是,以多盗,始诏凡盗皆杀,无赦。在处系囚满狱,寻以符寳郎董文忠言,勅革之。

十二年十月,中书省臣议:「断死罪,诏今后杀人者死,罪状已白,即行刑。其奴婢杀主者,具五刑论。」

至十九年十一月,耶律铸言:“前奉诏,杀人者死,仍徴烧埋银五十两,后止徴钞二锭,其事太轻。臣等议,依防古人例,犯者没一女入仇家,无女者徴钞四锭。”从之。

十

译就要设一名代理人暂时接替,甲外再设一人,二人不得擅自往来,违者治罪。凡不该发言的公事场合而擅自发言的,第一次打耳光,第二次鞭笞,第三次杖打,第四次判处死刑。凡千户越过万户前面行走的,用木镞箭射他。百户、甲长以及各军中有犯罪同样不遵守此法的,予以斥退罢免。凡前来集会所用的良马,五十匹编为一羁,设看守者五人,饲养瘦弱马匹的三人,看守克哷苏噜克(牧场)的三人,只要盗窃马匹一二匹的,即处死刑。凡人马不应当拴系在克哷苏噜克内却擅自拴系的,一律没收赏给养虎豹的人。凡妇人所制的济逊(服饰)不合规制的,以及善妒的妇人,都要用无鞍的牛驮着,在部落中示众治罪,并且聚集财物为其丈夫另娶妻室。

世祖中统四年二月,下诏各路私造军器的人,处死。

凡民间所有的军器不上缴官府的,与私造同罪。至元五年三月,又规定按所私藏军器数量多寡论罪。此后只有河南地区放宽了这条禁令。

至元二年五月,下诏军中若有犯法的,不得擅自诛杀,罪轻的可以自行处置,罪重的要上奏朝廷。

到十五年十月,又敕令御史台:凡军官私自役使军士的,按人数多寡,定其罪责。

六月,敕令行院及各军将校士卒,必须由本人亲自服役,违者治罪。到成宗元贞二年,下诏禁止军将擅自更换侍卫军、防古军人员,用自家奴仆代替服役的,予以治罪。并令其奴仆另外编入军籍,将其主人一半的家产分给他。军将若敢有纵容这种行为的,罢免其职务。

五年十二月,禁止贩卖毒药。

如附子、乌头、巴豆、砒霜之类,以及不通医理却擅自施行针灸,或者使妇人堕胎、危害人命的,加等治罪。

二月,敕令凡有诏令而自己隐匿不报,以及诬告他人罪行的,按其所诬告的罪名治罪。此后英宗至治三年正月,四川行省平章赵世延因其弟被人控告有不法之事,被关入监狱。等候对质时其弟逃走了,皇帝下诏将赵世延放出,并将此规定定为法令:逃亡者百日不出现就释放被告,等候对质的人也照此办理。

十年五月,下诏对因保管不善而遗失官府钱财的人,杖打后释放。

十一年,下诏凡是盗贼一律处死,不得赦免。不久又敕令废除此令。

至元初年,规定各种盗窃罪不至于处死的,一律刺字发配充当有标记的罪犯(警迹人)。八年,四川省臣伊苏岱尔说:「近来因为饥荒,盗贼日益猖獗,应当加以显戮。」皇帝敕令中书省详细商议。右丞相安图认为:「强盗、窃贼一律处死,恐怕不太合适。」罪行应当处死的,仍旧按原规定等候皇命处置,皇帝依从了这个意见。到这时,因为盗贼太多,才下诏凡是盗贼一律处死,不得赦免。各处监狱因此关满囚犯,不久因符宝郎董文忠进言,皇帝敕令废除了这条法令。

十二年十月,中书省大臣商议:「判决死罪,下诏此后杀人的判处死刑,罪行已经查明属实的,立即执行刑罚。至于奴婢杀害主人的,按五刑之中最重的论处。」

到十九年十一月,耶律铸说:「此前奉诏规定,杀人者处死,仍要征收烧埋银五十两,后来只征收纸钞两锭,这样处罚太轻了。臣等商议,依照防古人的旧例,凡犯此罪的没收其一名女子给受害者家属,没有女儿的征收纸钞四锭。」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

五年正月,禁官吏军民卖所娶江南良家子女及为娼者,卖买者两罪之,官没其直,人复为良。

其后成宗大徳六年十二月,更定畧卖良人罪例。十年五月,又诏强畧良人者,以强盗例科断,和诱者次之。英宗至治二年五月,勅匿防古子女者,罪之。

  五月定诸职官犯罪处置法

受宣者闻奏,受勅者从行台处之,受省札者按察司治之。其宣慰司官吏应有死罪,有司勘问明白,提刑按察司覆审无寃,依例结案,类奏待命。其后泰定元年,又勅武官坐罪制授者以闻,勅受者从行省处决。顺帝至正三年三月,诏作新风宪,内官不法者,监察御史劾之;外官有不法,行台监察御史劾之。嵗以一月终出廵。

译五年正月,禁止官吏军民买卖自己所娶的江南良家子女以及沦为娼妓者,买卖双方都治罪,官府没收其买卖钱财,被卖之人恢复良民身份。

此后成宗大德六年十二月,重新制定掠卖良人罪的条例。大德十年五月,又下诏规定以强力掠夺良人的,按强盗罪论处,用哄骗诱拐手段的则罪次一等。英宗至治二年五月,敕令隐匿蒙古子女的人,治罪。

  五月制定各级官吏犯罪的处置办法

接受宣命的官员犯罪由朝廷奏闻处置,接受敕命的由行台处置,接受省札的由按察司治罪。宣慰司官吏如犯有死罪,由有司审问明白后,提刑按察司复审确认没有冤情,依照条例结案,分类奏报等候裁决。此后泰定元年,又敕令武官因罪被削夺官职制授的须奏闻朝廷,敕命任命的官员则由行省处决。顺帝至正三年三月,下诏整顿刷新监察制度,朝廷内官员有不法行为的,由监察御史弹劾;地方官员有不法行为的,由行台监察御史弹劾。每年以一个月为期出巡。

十六年三月,勅中书省:「凡掾史文移稽缓一日、二日者,杖;三日者,死。」

八月,诏汉军出征,逃者罪死,没其家。

初至元五年,诏谕四川行省:沿邉屯戍军士逃役者,处死。至是,又定汉军出征逃亡法。成宗大徳六年正月,又诏:千戸、百户等军中先事而逃者,罪死;败而后逃者,杖而罢之,没入其男女。寻又诏:军官擅离所部者,悉遣还;违者论如律。军人不告所部私归者,杖而遣之。大徳八年三月,勅:诱匿军民逃奴者,论罪有差。

十一月,勅诸路所捕盗,初犯赃多者死,再犯赃少者从轻罪论。

十七年十二月,勅:「擅据江南逃亡民田者,有罪。」

  十八年三月立登闻鼔院

二十年正月,勅:“自今敢以匿名书告事者,重者处死,轻者流逺方,能发其事者,给犯人妻子,仍以钞赏之。”又勅:“自今管民官,凡有灾伤,过时不甲,及按察司不即行视者,皆罪之。”

五月,诏云南重囚,先令便宜处决,恐滥及无辜,自今凡大辟罪,仍须待报。

先是,十二年十一月,枢宻院言:「新附郡县有既降复叛及纠众为盗,犯罪至死者,既已欵伏,乞听权宜处决。」从之。至是,复诏云南大辟罪,仍须待报。二十八年七月,勅江南重囚依旧制,闻奏处决。

二十一年五月,括天下私藏天文图,防太乙雷公式,七曜厯,推背图。苗太监歴有私习及私匿者,罪之。

二十三年,诏百官集议。至元钞计赃,论罪。

时议欲计至元钞二百贯,赃满者死。赵孟頫曰:「始造钞时,以银为本,虚实相权。今二十余年间,轻重相去至数十倍,故改中统为至元。又二十年后,至元必复如中统,使民计钞抵法,疑于太重。古者以米绢,民生所需,谓之二实;银钱与二物相权,谓之二虚。四者为直,虽升降有时,终不大相逺也。以绢计赃,最为适中。况钞乃宋时所创,施于边郡,金人袭而用之,皆出于不得已,乃欲以此断人死命,似不足深取也。」

二十四年,制宪臣有贪惏败度者,付法司増条科罪。时御史中丞叶李奏:「宪臣以防愆纠缪为职,苟不自检,于击抟何有?其有贪惏败度之人,宜付法司増条科罪,以惩欺罔。」制曰:「可。」

  二十八年五月颁行至元新格

元初尚未有法守,百官断理狱讼,循用金律。至元八年,始禁行金泰和律。寻谕安图等曰:「近史天泽、姚枢纂定新格,朕已亲覧,皆可行之典也。汝等亦当留心参酌,岂无一二可増减者?」各令纪録,促议行之。元史刑法志所载,名例四条,卫禁八条,职制三百七条,祭令五条,学规十三条,军律十二条,戸婚六十九条,食货二十六条,大恶五十一条,奸非五十九条,盗贼一百十四条,诈伪五十条,诉讼二十二条,鬬欧四十二条,杀伤一百六条,禁令一百十一条,杂犯十四条,捕亡九条,恤刑十五条,平反四条。

译十六年三月,敕令中书省:「凡是掾史处理公文延误一两天的,处以杖刑;延误三天的,处死。」

八月,下诏规定汉军出征时逃亡的,罪至死刑,并没收其家产。

当初至元五年,曾下诏晓谕四川行省:沿边屯戍的军士逃避戍役的,处死。到这时,又制定了汉军出征逃亡的法令。成宗大德六年正月,又下诏:千户、百户等军官在作战之前逃跑的,罪当处死;战败之后才逃跑的,处以杖刑并罢免其职,没收其男女家口。不久又下诏:军官擅自离开所部的,一律遣送回原部;违犯的按律论处。军人不报告所部而私自回家的,处以杖刑并遣返。大德八年三月,敕令:引诱、藏匿逃亡军民、逃奴的,依情节论罪,处罚各有差等。

十一月,敕令各路捕获的盗贼,初犯而赃物多的处死,再犯而赃物少的从轻论罪。

十七年十二月,敕令:「擅自占据江南逃亡百姓田地的,有罪。」

十八年三月,设立登闻鼓院。

二十年正月,敕令:「从今以后敢用匿名书信告发事情的,情节重的处死,情节轻的流放远方;能揭发这种事的人,把犯人的妻子儿女赏给他,并用钞币奖赏他。」又敕令:「从今以后管理民政的官员,凡遇到灾害损伤,过了期限不上报,以及按察司不及时前往察看的,都要治罪。」

五月,下诏说云南的重罪囚犯,先前命令可以便宜行事就地处决,恐怕滥杀牵连无辜,从今以后凡是死罪,仍须等候朝廷批复。

在此之前,十二年十一月,枢密院上奏说:「新归附的郡县有已经投降又反叛、以及聚众为盗、犯罪当处死的,既然已经招供伏罪,请求允许权宜处决。」朝廷听从了。到这时,又下诏云南的死罪,仍须等候批复。二十八年七月,敕令江南的重罪囚犯依照旧制,奏闻朝廷后再处决。

二十一年五月,搜缴天下私藏的天文图,防范《太乙雷公式》《七曜历》《推背图》。苗太监的历法有私自学习和私自藏匿的,treat以罪。

二十三年,下诏令百官集会商议,用至元钞计算赃物数额来论罪。

当时商议想定为:以至元钞二百贯为限,赃物数额满此数的处死。赵孟頫说:「当初造钞时,以银为本位,虚实相权衡。如今二十多年间,轻重相差已达数十倍,所以才把中统钞改为至元钞。再过二十年后,至元钞必定又会像中统钞一样贬值,若让百姓按钞值来抵法定罪,恐怕过重。古时候用米和绢,是百姓生活所需,称为二实;银和钱与这两样东西相权衡,称为二虚。这四样作为价值标准,虽然涨落有时,但终究不会相差太远。用绢来计算赃物,最为适中。况且钞是宋代才创造出来的,施行于边境郡县,金人沿袭使用,都是出于不得已,如今却想用它来判定人的死罪,似乎不值得深加采纳。」

二十四年,规定负责监察的臣子如有贪婪败坏法度的,交付法司增加条例治罪。当时御史中丞叶李上奏说:「监察之臣以防止过失、纠正错误为职责,如果自己不能检点,又怎么能去弹劾别人?如有贪婪败坏法度的人,应当交付法司增加条例治罪,以惩戒欺瞒之人。」皇帝下诏说:「可以。」

二十八年五月,颁行《至元新格》。

元朝初期还没有法律可依,百官断案都沿用金朝的法律。至元八年,才开始禁止施行金朝的《泰和律》。不久皇帝晓谕安图等人说:「近来史天泽、姚枢编纂制定了新格,朕已亲自审阅,都是可以施行的法典。你们也应当留心参酌,难道就没有一两条可以增减的吗?」命各自记录下来,督促商议施行。《元史·刑法志》所记载的条目:名例四条,卫禁八条,职制三百七条,祭令五条,学规十三条,军律十二条,户婚六十九条,食货二十六条,大恶五十一条,奸非五十九条,盗贼一百十四条,诈伪五十条,诉讼二十二条,斗殴四十二条,杀伤一百六条,禁令一百十一条,杂犯十四条,捕亡九条,恤刑十五条,平反四条

五刑之制,笞刑六,自七下逓加十至五十七。杖刑五,自六十七逓加十至一百七。徒刑五,自一年逓加半年至三年。凡徒一年者,杖六十七,逓加十至一百七。流刑三,曰辽阳,曰湖广,曰迤北。死刑二,曰斩,曰凌迟处死。狱具,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濶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二十斤,杖罪一十五斤,皆以干木为之,长濶轻重各刻志其上。手杻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横三寸,厚一寸。脚镣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连环重三斤。笞大头径三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罪五十七以下用之。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罪六十七以上用之。讯杖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径三分五厘,长三尺五寸,并刋削节目,无令筋胶诸物装钉。应决者,并用小头。其决笞及杖者,臋受;拷讯者,臋若股分受,务令均停。又刑法志曰:「古者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后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备五刑之数。元因之,更用轻典,盖亦仁矣。」世祖谓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杀,必迟回一二日乃覆奏。」斯言也,虽古仁君何以过之?自后继体之君惟刑之恤,凡郡国有疑狱,必遣官覆谳,而从轻。死罪审録无寃者,亦必待报,然后加刑,而大徳间王约复上言:“国朝之制,笞杖十,减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当又加十也。”此其君臣之间,惟知轻典之为尚。百年之间,天下乂宁,亦岂偶然而致哉?然其弊也,南北异制,事类繁琐,挟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附,用谲行私,而凶顽不法之徒,又数以赦宥获免。至于西僧嵗作佛事,或恣意纵囚,以售其奸,俾善良者喑哑而饮恨,识者病之。然则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弛缓,而不知检也。

【臣】等谨按:元有天下数十年,始定律令。以前虽未有成法,然较之辽、金末代,已无非法之刑。惟世祖治奸臣阿哈玛特,则发塜戮尸,纵犬食之,四子皆诛戮,或醢,或剥皮以徇。其诛卢世荣,则刲其肉以食禽獭。二事出于五刑之外,岂以阿哈玛特等罪恶甚大,非此不足以示惩乎?

二十九年二月,除问刑官鞭背法。

  三月制赃罚十三等

先是,十九年九月,始定官吏受贿及仓库官侵盗,台察官知而不纠者,騐其轻重,罪之。凡中外官吏赃罪,自五十贯以上皆杖决除名,不叙。百贯以上者处死。言官缄黙,与受赃者一体论罪。二十七年七月,江淮平章沙不丁以仓库官盗欺钱粮,请黥而断其腕。帝曰:“此囬囬法也。”不允。至是,中书省、御史台共定赃罪十三等。枉法者五:自一贯至十贯,笞四十七;不满贯者,量情断罪,除名。

译。五刑的制度:笞刑六等,从七下依次加十下直到五十七下。杖刑五等,从六十七下依次加十下直到一百七下。徒刑五等,从一年依次加半年直到三年。凡是徒刑一年的,杖六十七下,依次加十下直到一百七下。流刑三等,分别是辽阳、湖广、迤北。死刑二等,分别是斩首、凌迟处死。刑具方面,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宽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死罪的枷重二十五斤,徒流罪的重二十斤,杖罪的重十五斤,都用干木制作,长宽轻重各自刻字标明在上面。手铐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宽三寸,厚一寸。脚镣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连环重三斤。笞杖大头直径三分七厘,小头直径一分七厘,罪在五十七下以下的用它。杖刑大头直径三分二厘,小头直径二分二厘,罪在六十七下以上的用它。审讯用的杖大头直径四分五厘,小头直径三分五厘,长三尺五寸,并且要削去竹木的节疤,不许用筋胶等物装钉。应当处决的,都用小头。执行笞刑和杖刑的,打在臀部;用刑拷问的,打在臀部或大腿,务必使受刑均匀。《刑法志》又说:「古代以墨、劓、剕、宫、大辟作为五刑,后世废除肉刑,就用笞、杖、徒、流、死凑成五刑的数目。元朝沿袭这个制度,更改采用较轻的刑法,这也算是仁政了。」世祖对宰相大臣说:「朕有时对有罪的人发怒,命你们处死他,也一定要拖延一两天再回奏。」这句话,即便是古代的仁君又怎能超过他呢?此后继位的君主唯独对刑罚很谨慎,凡是各郡国有疑难的案件,一定派遣官员重新审理,并从轻处置。死罪案件审录没有冤情的,也一定要等候批复,然后才施刑,而大德年间王约又上奏说:「本朝的制度,笞杖十下减为七下。如今判杖一百下的,应该只打九十七下,不应该又加十下。」从这里可以看出,元朝君臣之间,只知道以从轻的刑法为崇尚。百年之间,天下太平安定,难道是偶然造成的吗?然而它的弊端在于,南北制度不一致,事务类别繁琐,心怀私情的官吏,玩弄文法,出入比附,用诡诈手段谋取私利,而凶顽不守法的人,又屡次借着大赦得以免罪。至于西域僧人每年做佛事,有时借机放纵囚犯,来施展他们的奸计,使善良的人哑口无言、含恨忍受,有见识的人都为此感到忧虑。这样看来,元朝的刑法,好处在于仁厚,缺失在于松弛缓怠,而不知道加以检束。

臣等谨按:元朝拥有天下几十年,才制定律令。在此之前虽然没有成文法,但比起辽、金末代,已经没有法外用刑的情况。只有世祖治理奸臣阿哈玛特的时候,掘坟戮尸,放狗去吃他的尸体,他的四个儿子都被诛杀,有的被剁成肉酱,有的被剥皮示众。诛杀卢世荣时,则割他的肉去喂飞禽走兽。这两件事都超出了五刑之外,难道是因为阿哈玛特等人罪恶极大,不这样做不足以起到惩戒的作用吗?

二十九年二月,废除审案官员的鞭背之法。

三月,制定赃罪十三等。

在此之前,十九年九月,才开始规定官吏受贿以及仓库官侵吞盗取,台察官知道而不检举的,衡量情节轻重,加以治罪。凡是中外官吏犯赃罪,从五十贯以上的都杖刑决罚并除名,不再叙用。一百贯以上的处死。谏官缄默不言的,与受贿的人一同论罪。二十七年七月,江淮平章沙不丁因为仓库官盗窃欺瞒钱粮,请求处以黥面并砍断他的手腕。皇帝说:「这是回回人的法律。」不予批准。到这时,中书省、御史台共同制定赃罪十三等。枉法受赃的分五等:从一贯到十贯,笞四十七下;不满一贯的,酌情断罪,除名。十贯以上到二十贯,笞五十七下。二十贯以上到五十贯,杖七十七下。五十

一十贯以上至二十贯,笞五十七。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杖七十七。百贯以上,杖一百七。不枉法者八:自一贯至二十贯,笞四十七;不满贯者,量情断罪,解任别行求仕。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笞五十七,注边逺一任。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杖六十七,降一等。一百贯以上至一百五十贯,杖七十七,降二等。一百五十贯以上至二百贯,杖八十七,降三等。二百贯以上至三百贯,杖九十七,降四等。三百贯以上,杖一百七,除名。罪入死者,以闻。三十一年十一月,成宗即位京师,犯赃罪者三百人。帝命事无疑者,维世祖所定十三等例决之。元贞元年七月,诏职官坐赃论罪,再犯者加二等。仓库官吏盗所守谷,一贯以下笞之;至十贯杖之;二十贯加一等。一百二十贯徒一年,每三十贯加半年。二百四十贯徒三年,满三百贯者死。计赃以至元钞为则。二年六月,御史台臣言:官吏受赂,初既辞伏,继以审覈,而有司徇情,致令异辞者,乞加等论罪。从之。七月,降官吏受赇条格凡十有三等。十月,诏职官坐赃经断再犯者,加本罪三等。五年正月,御史台臣言:官吏犯赃及盗官钱,事觉避罪逃匿者,宜同狱成,虽经原免,亦加降黜,庶奸伪可革。从之。七月,又诏军官受赃者,与民官同例,量罪大小殿黜。七年三月,复定赃罪为十二章。十一年七月,武宗即位,用御史大夫塔斯布哈言,凡受赃为御史所劾者,不得托言事入觐,以避其罪。至大四年十一月,仁宗即位,勅商税官盗税课者,同职官赃罪。延祐六年九月,用御史台臣言,诸犯赃罪己欵伏及当鞫而幸免者,悉付元问官,以竟其罪。文宗至顺元年十月,御史台臣言:「内外官吏令家人受财,以其干名犯义,罪止四十七解任。今贪汚者縁此犯法愈多,请以十二章计赃多寡论罪。」从之。二年六月,诏诸官吏在职役,或守代未任,为人行赇关说,即有所取者,官如十二等赃论罪。赃吏罢不叙,终其身。虽无所取,讼起灭由己者,罪加常人一等。

三十年二月,禁戢军官,无纵禽扰民,违者论罪。

至武宗至大二年十月,三寳努言:「飬豹者害民为甚,帝禁之。有复犯者,虽贵幸亦加罪。」

成宗元贞元年二月,诏贷鄂拓克钱,而迯隠者罪之,仍以其钱赏首告者。

  七月立禽盗格

先是,至元二十年九月,史弼陈弭盗之防,为首及同谋者死,余屯田淮上。帝然其言,诏以其事付弼。贼党耕种内地,其妻奴送京师,以给鹰坊人等。至是,御史台臣言:内地盗贼窃发者众,皆由国家赦宥所致,乞命中书立为条格,督责所属,期至尽灭。制曰:“可。”《元史·陈天祥传》曰:“山东西道亷访使陈天祥奏:盗贼之起,各有所因,除嵗凶委之天时,姑且勿论,他如军旅不息,工役洊兴,厚敛繁刑,皆足致盗。

译贯以上到一百贯,杖九十七下。一百贯以上,杖一百七下。不枉法受赃的分八等:从一贯到二十贯,笞四十七下;不满一贯的,酌情断罪,解除现职另行谋求任用。二十贯以上到五十贯,笞五十七下,注授边远地区一任官职。五十贯以上到一百贯,杖六十七下,降官一等。一百贯以上到一百五十贯,杖七十七下,降官二等。一百五十贯以上到二百贯,杖八十七下,降官三等。二百贯以上到三百贯,杖九十七下,降官四等。三百贯以上,杖一百七下,除名。罪应判死刑的,上奏朝廷。三十一年十一月,成宗在京城即位,犯赃罪的有三百人。皇帝命令没有疑义的案件,都按照世祖所定的十三等条例判决。元贞元年七月,下诏规定官员因贪赃论罪、再犯的加重二等。仓库官吏盗取所看管的谷物,一贯以下的笞打;到十贯的杖打;每增加二十贯加重一等。一百二十贯的徒刑一年,每增三十贯加半年。二百四十贯的徒刑三年,满三百贯的处死。计算赃物数额以至元钞为准则。二年六月,御史台官员上奏说:官吏受贿,最初已经供认伏罪,接着经过审核,可是有司徇私偏袒,导致供词前后不一的,请求加等论罪。朝廷听从了。七月,颁布官吏受贿的条例格式共十三等。十月,下诏规定官员因贪赃已经判罪、再犯的,加重原罪三等。五年正月,御史台官员上奏说:官吏犯赃以及盗窃官钱,事情败露而逃避罪责潜逃隐匿的,应当同案办理,即使已经获得原谅赦免,也应当加以降职罢黜,这样才能革除奸伪之风。朝廷听从了。七月,又下诏规定军官受贿的,与民官按同样条例处置,酌量罪行大小罢黜降职。七年三月,又重新制定赃罪为十二等。十一年七月,武宗即位,采用御史大夫塔斯布哈的建议,凡是因受贿被御史弹劾的,不得借口有事要面见皇帝来逃避罪责。至大四年十一月,仁宗即位,敕令商税官盗取税款的,与官员的赃罪同等论处。延祐六年九月,采用御史台官员的意见,凡是犯赃罪已经招供伏罪、以及应当审讯而侥幸逃脱的,都交付原来审问的官员,追究到底定罪。文宗至顺元年十月,御史台官员上奏说:「内外官吏让家人代收财物,因为这是败坏名声、违背道义的行为,罪只判四十七下并解除职务。如今贪污的人因此更加放肆犯法,请求按十二等赃罪的条例计算赃物多少来论罪。」朝廷听从了。二年六月,下诏规定各官吏在职任上,或者是等待接任交接尚未到任的,替人行贿说情,凡是因此有所收取的,按照官员十二等赃罪的条例论处。犯赃的官吏罢官后终身不再叙用。即使自己没有收取财物,但诉讼的挑起和平息都由自己操纵的,罪加常人一等。

三十年二月,禁止约束军官,不得放纵鹰犬扰害百姓,违反的论罪。

到武宗至大二年十月,三宝努上奏说:「养豹的人危害百姓最为严重,皇帝下令禁止。有再犯的,即使是显贵宠幸之人也要加以治罪。」

成宗元贞元年二月,下诏借贷鄂拓克钱财而逃避隐匿的人要治罪,并把他的钱财赏给告发的人。

七月,设立捕盗条例。

在此之前,至元二十年九月,史弼陈述平息盗贼的防范办法,主犯和同谋的处死,其余的迁往淮河沿岸屯田。皇帝认可他的建议,下诏把这件事交给史弼办理。贼党在内地耕种土地,他们的妻子奴仆送往京城,分配给鹰坊等人使用。到这时,御史台官员上奏说:内地盗贼窃发的人很多,都是由于国家屡次赦免所导致,请求命令中书省制定条例格式,督促责成所属机构,务期把盗贼彻底剿灭。皇帝下诏说:「可以。」《元史·陈天祥传》说:「山东西道廉访使陈天祥上奏:盗贼产生,各有原因,除了荒年归咎于天时,姑且不论,其他如军事征伐不停止、工役频繁兴起、赋税繁重刑罚苛刻,都足以导致盗贼产生。其中助长盗贼滋生

中间保防滋长之者,赦令是也。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前人言之备矣。彼强梁之徒,各执兵仗,杀人取货,不顾其生。有司尽力以禽之,朝廷加恩以释之。旦脱缧囚,暮即行刼,复勒有司结限追捕,贼皆视为故常,既不感恩,又不畏罪,凶残悖逆,习与性成,诚非善化能移,惟有严刑可制。于是立为条格,严督诸司,禽杀积盗,南至江汉二千余里,无得脱者。”后武宗至大元年正月,中书省臣言:“近盗贼充斥,茍不严治,将至滋蔓,宜遣使巡行,遇有罪即行决遣,与随处官吏共议弭盗方畧,明示赏罚。或匿盗不闻,或期防不至,或逾期不获者,官吏连坐。”

二年正月,诏诸王、公主、驸马,非奉防,毋罪官吏。

先是,中统二年八月,谕诸王驸马,凡民间词讼,毋得私是断决,皆听朝廷处置。至元三十一年七月,成宗即位,因札尔古齐言,诸王之下有罪者,不闻于朝,辄自决遣,诏禁治之。至是,复有是诏。后大徳七年五月,禁诸王驸马毋辄杖州县官吏,违者罪,王府官。

  八月定告捕盗例

强盗一名,赏钞五十贯;窃盗半之,应捕者又半之,皆徴诸犯人,无可徴者,官给。至防定二年十二月,京师多盗,达寔特穆尔请处决重囚,増调逻卒,仍立捕盗赏格,从之。

大徳元年五月,诏:“强盗奸伤事主者,首从悉诛;不伤事主,止诛为首者,从者刺配。再犯亦诛。”

五年十二月,又定强窃盗条格。凡盗人孳畜者,取一偿九,然后杖之。

六月,诏僧、道犯奸盗重罪者,听有司鞫问。

先是,至元四年,始禁僧官侵理民讼。至是,命有司鞫问,僧道重罪。其后二年,又诏僧人犯奸盗诈伪,听有司专决,轻者与僧官断,约不至者罪之。六年正月,诏自今僧官、僧人等犯罪,御史与内外宣政院同鞫,宣政院徇情不公者,听御史台鞫之。七年十一月,命依十三章断僧官罪。八年十二月,诏凡僧道杀人者,听有司专决。武宗至大四年二月,仁宗即位,诏凡总统所及处,僧録等司,凡僧人诉讼,悉归有司。皇庆元年正月,勅诸僧犯奸盗诈伪鬬讼,仍令有司专治之。二年六月,诏谕僧俗辨讼,有司与主僧。

  同问

二年七月,诏诸王、驸马、诸近侍,自今奏事不经中书,辄传防付外者,罪。

五年二月,诏凡军士杀人、奸盗者,令军民官同鞫。先是,元年定诸军民相讼者,命军民官同听之。至是,复有是诏。

七月,诏禁辉和尔僧隂阳巫觋道人呪师,自今有大祠祷,必请而行,违者罪之。

  七年正月定诸改补钞罪例

为首者杖一百有七,从者减二等,再犯从者杖与首同,为首者流。

  三月定货卖茔地罪

凡子孙,或因贫困,或聴师巫邪説,诳诱,擅发祖父坟墓,移弃尸骸,货卖茔地者,与恶逆同罪。

译的,是赦令。赦令是小人的侥幸,君子的不幸。前人已经论述得很详尽了。那些强横之徒,各自手持兵器,杀人劫财,不顾自己的性命。官府尽力去捕获他们,朝廷又施加恩惠去释放他们。早上刚脱离牢狱,晚上就去行劫,又逼迫官府限期追捕,盗贼都把这看作是常事,既不感恩,又不畏惧治罪,凶残悖逆,习以成性,实在不是良好的教化所能改变的,只有严厉的刑罚才能加以制止。于是制定了条例格式,严厉督促各部门,捕杀累积的盗贼,南到江汉一带两千多里,没有能逃脱的。」后来武宗至大元年正月,中书省官员上奏说:「近来盗贼四处横行,如果不严加惩治,将会滋生蔓延,应当派遣使者巡行各地,遇到有罪的立即处决,与各处官吏共同商议平息盗贼的方略,明确宣示赏罚。有隐匿盗贼不报告的,或者防范期限已到而未能防范的,或者过了期限没有捕获的,官吏一并连坐。」

二年正月,下诏诸王、公主、驸马,如果没有得到朝廷批准,不得治官吏的罪。

在此之前,中统二年八月,晓谕诸王驸马,凡是民间的诉讼,不得私自擅自判决,都要听候朝廷处置。至元三十一年七月,成宗即位,因为札尔古齐的建议,诸王属下有犯罪的,不上报朝廷,就擅自处决,下诏禁止这种做法。到这时,又有这样的诏令。后来大德七年五月,禁止诸王驸马擅自杖责州县官吏,违反的加以治罪,并处罚该王府的官员。

八月,制定告发捕获盗贼的条例。

强盗一名,赏钞五十贯;窃盗减半,出力捕获的人又减半,都从犯人身上征收,没有可征收的,由官府支给。到防定二年十二月,京城盗贼很多,达寔特穆尔请求处决重罪囚犯,增派巡逻士卒,并设立捕盗的赏格,朝廷听从了。

大德元年五月,下诏:「强盗奸淫伤害事主的,主犯从犯一律处死;没有伤害事主的,只处死为首的,从犯刺配充军。再犯的也一律处死。」

五年十二月,又制定强盗、窃盗的条例格式。凡是偷盗别人牲畜的,取一还九,然后再处以杖刑。

六月,下诏僧人、道士犯奸淫、盗窃等重罪的,听凭官府审问。

在此之前,至元四年,才开始禁止僧官处理民间诉讼。到这时,命令官府审问僧道的重罪。此后两年,又下诏僧人犯奸盗诈伪的,听凭官府专门判决,情节轻的与僧官一同判决,约定不到场的加以治罪。六年正月,下诏从今以后僧官、僧人等犯罪,御史与内外宣政院一同审问,宣政院徇私不公正的,听凭御史台审问。七年十一月,命令依照十三章判处僧官的罪行。八年十二月,下诏凡是僧道杀人的,听凭官府专门判决。武宗至大四年二月,仁宗即位,下诏凡是总统所及各处,僧录等司,凡是僧人的诉讼,一律归官府处理。皇庆元年正月,敕令诸僧犯奸盗诈伪斗殴诉讼的,仍旧命令官府专门治理。二年六月,下诏晓谕僧俗之间的争讼,由官府与主僧一同审问。

二年七月,下诏诸王、驸马、诸近侍,从今以后奏事不经过中书省,擅自传旨交付外面办理的,治罪。

五年二月,下诏凡是军士杀人、奸淫盗窃的,命令军官与民官一同审问。在此之前,元年规定军民相互诉讼的,命令军官与民官一同审理。到这时,又有这样的诏令。

七月,下诏禁止辉和尔的僧人、阴阳师、巫觋、道人、咒师,从今以后有大的祭祀祈祷,必须请示批准后才能进行,违反的治罪。

七年正月,制定各种改换补造钞币罪行的条例。

为首的杖一百零七下,从犯减二等,再犯的从犯与首犯同罪,为首的流放。

三月,制定买卖坟地的罪行。

凡是子孙,有的因为贫困,有的听信师巫的邪说,被诱骗蛊惑,擅自挖掘祖父的坟墓,迁移丢弃尸骸,买卖坟地的,与恶逆同罪。

这一年,制定大都南北兵马司审理奸盗等罪

是年,定大都南北兵马司奸盗等罪。

六十七以下,付本路;七十七以上,付伊克扎尔古齐。元制,凡笞杖之数,十减为七。自七下至五十七,谓之笞刑;自六十七至一百七,谓之杖刑。

八年二月,勅:「军人奸盗诈伪,悉归有司。」

其后十一年十二月,中书省言:“刑法者,譬之权衡,不可偏重。世祖已有定制,自元贞以来,以作佛事之故,放释有罪,失于太寛,故有司无所遵守。今请凡内外犯法之人,悉归有司依法裁决。”

时郑介夫上《太平防》有曰:「国家立政,必以刑书为先。今天下所奉以行者,有例可援,无法可守,官吏因得并縁为欺。如甲乙互讼,甲有力则援此之例,乙有力则援彼之例,甲乙之力俱到,则无所可否,迁调嵗月,名曰撒放,使天下黔首无所持循。始之所犯,不知终之所断,是防之以刑也。内而省部,外而郡守,抄冩格例至数十册,民间杂采勅防条令,刋行成帙,曰『断例条章』,曰『仕民要览』,家置一本,以为凖绳。试阅二十年间之例,校之三十年前,半不可用矣。更以十年间之例较之二十年前,又半不可用矣。是百官莫知所守,百姓莫知所避也。」孔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此之谓也。今者号令不常,有同儿戏,下有一▯二慢三休之謡。如往年禁酒而私醖者比屋而有,禁牛而私宰者愈多。又如奸盗杀人必不可赦,而每嵗放都勒斡,以此人心轻于犯法。审囚决狱官每临郡邑,惟具成案行故事,出断一二,便为尽职。路县官吏每闻上司官至,则将囚徒保▯审録,既毕仍复收禁。此皆无法之▯也。又兼衙门纷杂,事不归一,十羊九牧,莫之适从。凡有公讼,并须约防,虚调文移动,是半年或指日对问,则各司所管互相隠庇,至一年二年,事无杜绝,遂至强凌弱,众暴寡,贵抑贱,无法之弊,莫此为甚。昔先帝时尝命修律,未及成书。近议《大德律》所任非人,讹舛尤多。今宜于台阁省部内选择通经术、明治体、练达时宜者,酌以古今之律文,参以先帝建元以来制勅,命令采以南北风土之宜,修为一代令典,使有司有所遵守,生民知所畏避,国有常科,吏无敢侮,永为定例,子孙万世之利也。诸色衙门投下头目,除管领钱粮造作外,无问大小词讼,俱涉约防者,并令有司归问,庶使政归一体,狱无乆淹矣。

武宗至大二年八月,尚书省臣言:「往者大辟狱,尚书省议定,令中书裁酌以闻。宜依旧制,从之。」

三年十月,勅省部官:「晨集暮退,怠弛者罪之。」

【臣】等谨按:至元间,僧格专政,每日钟初鸣时,即坐省中,六曹官后至者则笞之。兵部郎中赵孟頫偶后至,断事官遽引受笞。

译行的条例。

六十七下以下的,交本路处理;七十七下以上的,交伊克扎尔古齐处理。元朝的制度,凡是笞杖的数目,十下减为七下。从七下到五十七下,称为笞刑;从六十七下到一百零七下,称为杖刑。

八年二月,敕令:「军人奸淫盗窃诈伪的罪行,一律归官府处理。」

此后十一年十二月,中书省上奏说:「刑法,好比是秤锤和秤杆,不能偏重一方。世祖已经制定了成法,可是从元贞年间以来,因为做佛事的缘故,释放有罪之人,失之过于宽松,因而官府无所遵循。现在请求凡是内外犯法的人,一律交由官府依法裁决。」

当时郑介夫呈上《太平策》,其中说:「国家施行政令,必定要以刑律为先。现在天下所遵奉施行的,有先例可以援引,却没有成文的法律可以遵守,官吏因此得以借机作弊。比如甲乙互相诉讼,甲有权势就援引这条先例,乙有权势就援引那条先例,甲乙的权势都同样大,就无从判定是非,拖延时日,美其名曰『撤放』,使天下百姓无所遵循。开始所犯的罪,不知道最终会如何判决,这是用刑法在恐吓百姓啊。朝廷内的各省部,地方上的郡守,抄写的条例格式多达几十册,民间又杂乱采集敕令条格,刊刻成册,叫做《断例条章》,叫做《仕民要览》,家家备一本,作为准绳。试着翻阅这二十年间的条例,跟三十年前相比,一半已经不能用了。再用十年间的条例跟二十年前相比,又有一半不能用了。这样一来,百官不知道该遵守什么,百姓不知道该躲避什么。」孔子说:「刑罚不得当,百姓就手足无措。」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如今号令变化无常,如同儿戏一样,民间就有『朝令夕改』的歌谣。比如往年禁酒,可私自酿酒的人家家都有;禁止宰牛,可私自宰杀的人反而更多。又比如奸盗杀人本来必定不可赦免,可每年都放释犯人,因此人心越发轻视犯法。审理案件的官员每次巡视郡县,只是备好现成的案卷走过场,判决一两件,便算尽了职责。路县的官吏每次听说上司官员要来,就把囚徒提出来走个审录的过场,一结束仍旧关押起来。这都是没有法度约束造成的弊端。又加上衙门繁杂,事权不统一,十羊九牧,百姓不知该听从哪个。凡是有官司诉讼,都须经过约会审批,虚耗公文往来,动辄半年,或者约定日期对质审问,各司所管的部门却互相包庇,拖到一年两年,事情也没有了结,于是导致强凌弱、众暴寡、贵压贱,无法度的弊病,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从前先帝在位时曾命令修订法律,没有来得及成书。近来商议《大德律》的人选不当,讹误尤其多。现在应当在台阁省部中选择精通经术、明白治国之道、熟悉时务的人,斟酌古今的律文,参照先帝建元以来的制敕,命人采集南北风土的适宜之处,修订成一代的法典,使官府有所遵循,百姓知道该畏惧躲避什么,国家有固定的法度,官吏不敢欺瞒,永远作为定例,这是子孙万世的利益啊。各种衙门投下的头目,除了管理钱粮和造作事务之外,不论大小诉讼,凡是牵涉到需要约会审批的,一律交由官府归口审问,这样才能使政令归于统一,案件不至于久拖不决。」

武宗至大二年八月,尚书省官员上奏说:「以往死刑案件,由尚书省议定,命令中书省斟酌后上奏。应当依照旧制,从中书省办理,」朝廷听从了。

三年十月,敕令省部官员:「早晨集合、傍晚退朝,懈怠松弛的加以治罪。」

臣等谨按:至元年间,僧格专权,每天钟刚敲响时,就已坐在省中,六部官员迟到的就笞打他们。兵部郎中赵孟頫偶然迟到,断事官立即把他拉去受笞刑。赵孟頫入内向右丞叶李诉说:「

孟頫入诉于右丞叶李曰:「古者刑不上大夫,所以飬其亷耻,教之节义。且辱士大夫,是辱朝廷也。」僧格亟慰之,使出。至是所笞惟曹吏以下。然是时僧格专恣肆行,未尝取防着为令也。至是,以三寳努奏言:「省部官不肯勤恪署事,勅自今晨集暮退,茍或怠弛,不必以闻,便宜罪之。」其到任或一再月,辞以病者,杖罢不叙。迨仁宗延祐间,因特们徳尔言:「比者僚属及六郡诸臣皆晚至早退,政务废弛,今后有如此者,视其轻重杖责之。」诏如更不悛,罢职不叙。至如世祖至元间,诏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囬囬,皆论诛之,且没其家,更为过甚。

四年七月【时仁宗已即位】诏谕省臣曰:“朕前戒近侍毋辄以文记传,防中书。自今敢有犯者,不须奏闻,直捕其人,付刑部究治。”

仁宗延祐元年三月,勅:「奸民官其子为阉官,谋避徭役者,罪之。」

三年六月,勅:大辟罪,临刑敢有横加刲割者,以重罪论。凡鞫囚,非强盗毋加酷刑。

四年十一月,谕诸宿卫入直,各居其次,非有防不得上殿,敢有阑入禁中者,坐罪。

七年五月【时英宗已即位】禁宗戚权贵作奸犯科。

英宗至治三年正月,禁故杀子孙、诬平民者。

  二月颁行大元通制

初,成宗即位,翰林学士王晖上书曰:「法者,辅治之具,一日阙则不可。君操于上,永作成宪;吏承于下,遵为定式;民晓其法,易避而难犯。若周之三典,汉之九章,是也。今国家有天下六十余年,小大之法尚无定议,至平刑议断,未免有酌量准拟之差,彼此轻重之异。臣愚谓宜将累朝圣训与中统迄今条格通行议拟,参而用之,与百姓更始。如是,则法无二门,轻重适当,吏安所守,民知所避,而天下治矣。」帝曰:「善。」大徳三年,命何荣祖更定法令。十一年十二月,武宗即位,中书省奏请:「自世祖即位以来所行条格,校雠归一,遵而行之。」制可。至大二年九月,尚书省言:「国家地广民众,古所未有,累朝格例前后不一,执法之吏轻重任意。请自太祖以来所行政令九千余条,删除繁冗,使归于一,编为定制。」从之。四年三月,仁宗即位,谕省臣曰:「卿等褎集中统至元以来条章,择晓法律老臣,斟酌轻重,折中归一,颁行天下,俾有司遵行,则抵罪者庶无寃抑。」于是以格例条画有闗风纪者,号曰《风宪宏纲》。至是,复命宰执儒臣取前书而损益焉,定为格例,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内断例七百一十七条,格千一百五十一,诏赦九十四,令类五百七十七,名曰《大元通制》,颁行天下。

三年十一月【时泰定帝已即位】诏凡有罪自首者,原其罪。泰定帝泰定元年八月,勅以刑狱复▯宗正府,依世祖旧制,刑部勿与。

译古时候刑不上大夫,为的是培养大夫的廉耻之心,用节义来教导他们。况且羞辱士大夫,就是羞辱朝廷啊。」僧格赶紧安抚他,让他出去。到这时被笞打的只限于曹吏以下的人。然而当时僧格专断放纵,从未曾请示批准就制定成法令。到这时,因为三宝努上奏说:「省部官员不肯勤勉恭谨地处理公务,敕令从今以后早晨集合、傍晚退朝,如果有懈怠松弛的,不必上奏,便宜行事加以治罪。」到任后一两个月,就以生病为借口的,杖责罢官不再叙用。到仁宗延祐年间,因为特们德尔说:「近来僚属以及六部诸位大臣都晚到早退,政务荒废,今后再有这样的人,视情节轻重杖责他们。」诏令说如果仍不悔改,罢官不再叙用。至于世祖至元年间,下诏凡是有官职却不勤于职守的,不论是汉人还是回回人,都一律论处死罪,并且没收其家产,这就更为过分了。

四年七月【当时仁宗已经即位】下诏晓谕省中大臣说:「朕从前告诫近侍不得擅自用文书记录传达,防范中书省的事务。从今以后有敢触犯的人,不须上奏,直接逮捕这个人,交付刑部追究治罪。」

仁宗延祐元年三月,敕令:「奸邪的官员让自己的儿子做阉官,图谋逃避徭役的,加以治罪。」

三年六月,敕令:死罪犯人,临刑时敢横加割截的,以重罪论处。凡是审讯囚犯,除非是强盗,不得施加酷刑。

四年十一月,晓谕各宿卫入内值班的,各自待在自己的岗位上,没有得到批准不得上殿,敢擅自闯入禁中的,治罪。

七年五月【当时英宗已经即位】禁止宗室外戚权贵作奸犯科。

英宗至治三年正月,禁止故意杀害子孙、诬陷平民的行为。

二月,颁行《大元通制》。

当初,成宗即位时,翰林学士王晖上书说:「法律,是辅助治理国家的工具,一天都不能缺少。君主在上执掌它,永远作为固定的法典;官吏在下承接它,遵守作为固定的规则;百姓明白其中的法律,就容易躲避而难以触犯。像周代的三典、汉代的九章,就是这样的例子。如今国家拥有天下六十多年,大小的法律尚且没有确定的规定,以至于评断刑罚的时候,难免有斟酌准拟的差异,彼此轻重不一的情况。臣愚见认为应当把历代先帝的圣训与中统年间到现在的条格通盘商议拟定,参照使用,与百姓重新开始。这样一来,法律就没有两套标准,轻重恰当,官吏知道该遵守什么,百姓知道该躲避什么,天下就能够治理好了。」皇帝说:「好。」大德三年,命令何荣祖重新制定法令。十一年十二月,武宗即位,中书省上奏请求:「把自世祖即位以来所施行的条格,校对核实归于统一,遵照施行。」皇帝下令批准。至大二年九月,尚书省上奏说:「国家疆域广阔、民众众多,是古代所未曾有过的,历代的条格前后不一致,执法的官吏轻重随意判定。请求把自太祖以来所施行的政令九千多条,删除繁琐冗余的部分,使其归于统一,编为固定的法典。」朝廷听从了。四年三月,仁宗即位,晓谕省中大臣说:「你们要汇集中统、至元以来的条章,选择精通法律的老臣,斟酌轻重,折中归于统一,颁行天下,使官府遵照施行,那么被治罪的人大概就没有冤屈了。」于是把有关风纪的格例条画,命名为《风宪宏纲》。到这时,又命令宰相儒臣把先前的书重新增删,制定为格例,共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其中断例七百一十七条,格式一千一百五十一条,诏赦九十四条,令类五百七十七条,命名为《大元通制》,颁行天下。

三年十一月【当时泰定帝已经即位】下诏凡是有罪自首的,宽恕其罪。泰定帝泰定元年八月,敕令把刑狱之事重新归还宗正府,依照世祖旧制,刑部不再参与。

当初,世祖至元年间,设置宗正

初,世祖至元时,置宗正府,札尔古齐十员,掌诸王、驸马投下防古、色目人所犯一切公事,及汉人奸盗等罪。及至大四年十月,仁宗即位,始罢诸王断事官,其防古犯盗诈者,命所▯千户鞫问,汉人刑名俱归刑部。至是,复依至元旧制,置札尔古齐四十二员理之。至顺帝元统二年三月,又照防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之罪者,▯宗正府,汉人、南人犯者属有司。

二年八月,勅诸王部曲宿卫私入京者,罪之。

九月,禁饥民结扁担社,伤人者杖一百,着为令。

十二月,申禁图防,私藏不献者,罪之。

四年九月,禁僧道买民田,违者坐罪。

文宗天厯元年勅:「军中逃归及京城游民,敢攘民财者斩

二年二月,诏诸佣顾者,主家或犯恶逆及侵损,已许诉官,余非干已不许告讦,着为令。

成宗即位之初,御史杨桓上时务,其一请禁奴婢相告讦者。元贞元年,有奴告主者,主被诛,诏即以其主所居官与之。平章政事博果宻言:“若此,必大壊天下之风俗,使人情愈薄,无复上下之分矣。”帝悟,为追废前命。大徳元年三月,札尔古齐都尔蘓受赂,为其奴所告,毒杀其奴,坐弃市。

八月,勅:「自今有以朝贺敛钞者,依枉法论罪。」

时储政使、河东宣慰使哈克繖等,以朝贺为名,敛所属钞千锭入己。事觉,虽防赦,仍徴钞还其主。遂有是勅。

十月,勅刑部:「察民之无赖者,惩治之。」

至顺元年闰七月,中书省臣等议:各宿卫容匿滥充者罪。先是,仁宗延祐五年十一月,禁冒籍贯宿卫及巧受逺方职官不赴任、求别调者,隠匿不自首者罪之。至是时,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奉防裁省卫士。奏:自裁之后,各宿卫有容匿汉人、南人、髙丽及奴▯滥充者,怯薛官与其长杖五十七,犯者与典给散者皆杖七十七,没家赀之半,以籍入之半为告者赏,仍令监察御史察之。制可。

九月,勅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

二年十二月,诏议职官应省觐而不省觐者,罪。

时河南北道亷访副使僧嘉努言:「自古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今官于朝者,十年不省觐者有之,非无思亲之心,实由朝廷无给假省亲之制,而有擅离官次之禁。古律诸职官,父母在三百里,于三年听一给定省假二十日;无父母者,五年听一给拜墓假十日。以此推之,父母在三百里以至万里,宜计道里逺近,定立假期。其应省觐匿而不省觐者,坐以罪;若诈冒假期,防避以掩其罪,与诈奔丧者同科。」御史台臣以闻,命中书省等议之。

三年十月【时寜宗已即位】定妇人犯私盐罪。

先是,英宗时,王克敬为两淮盐运使。温州逮犯盐者,以一妇人至,怒曰:“岂有逮妇人千百里外,与吏卒杂处者?

译府,札尔古齐十员,掌管诸王、驸马、投下的蒙古人、色目人所犯的一切公事,以及汉人犯奸盗等罪。到至大四年十月,仁宗即位,才罢除诸王的断事官,蒙古人犯盗窃诈骗罪的,命令所属的千户审问,汉人的刑事案件都归刑部处理。到这时,又依照至元旧制,设置札尔古齐四十二员来管理这些事务。到顺帝元统二年三月,又规定蒙古人、色目人犯奸盗诈伪罪的,归宗正府处理,汉人、南人犯这些罪的归官府处理。

二年八月,敕令诸王部曲宿卫私自进入京城的,治罪。

九月,禁止饥民结成扁担社,伤害他人的杖一百下,把这定为法令。

十二月,重申禁令,私藏图谶而不献上的,治罪。

四年九月,禁止僧道购买民间田地,违反的治罪。

文宗天历元年,敕令:「军中逃归的人以及京城的游民,胆敢掠夺百姓财物的斩首。」

二年二月,下诏各雇佣他人做工的,如果主人家有恶逆行为或者侵害受雇者,已经允许受雇者向官府控告,其余与自身无关的事不许告发揭发,把这定为法令。

成宗即位之初,御史杨桓上呈时务,其中一条请求禁止奴婢互相告发。元贞元年,有奴仆告发主人的,主人被处死,皇帝下诏把主人原来所居的官职授给这个奴仆。平章政事博果密说:「如果这样做,必定大大败坏天下的风俗,使人情更加淡薄,不再有上下尊卑的名分了。」皇帝醒悟,为此追回废除了先前的命令。大德元年三月,札尔古齐都尔苏收受贿赂,被自己的奴仆告发,就毒杀了这个奴仆,因此被判处死刑弃市。

八月,敕令:「从今以后有借朝贺之名敛取钱财的,按照枉法论罪。」

当时储政使、河东宣慰使哈克繖等人,以朝贺为名,敛取所属钞币千锭据为己有。事情败露,虽然遇到大赦,仍旧追缴钞币归还原主。于是有了这条敕令。

十月,敕令刑部:「察访百姓中的无赖之徒,加以惩治。」

至顺元年闰七月,中书省官员等商议:各宿卫容留隐匿滥竽充数的人要治罪。在此之前,仁宗延祐五年十一月,禁止假冒籍贯充当宿卫,以及巧妙接受远方职官而不赴任、谋求另外调任的人,隐匿而不自首的治罪。到这时,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奉命裁减省并卫士。上奏说:自从裁并之后,各宿卫如有容留隐匿汉人、南人、高丽人以及奴仆滥竽充数的,怯薛官与其长官杖五十七下,犯罪者与接收发放的人都杖七十七下,没收家产的一半,把没收家产的一半作为告发者的赏赐,并且命令监察御史加以察访。皇帝下令批准。

九月,敕令众人:不是本民族的习俗,敢有弟弟娶嫂子、儿子娶庶母为妻的,治罪。

二年十二月,下诏商议官员应当探望父母而不去探望的,治罪。

当时河南北道廉访副使僧嘉努说:「自古以来要寻求忠臣必定要到孝子家中去找。如今在朝为官的人,十年不探望父母的大有人在,并非没有思念父母之心,实在是由于朝廷没有给假探亲的制度,却有擅离官职岗位的禁令。古代律法规定各官员父母在三百里以内的,三年准许给一次定省假二十天;没有父母的,五年准许给一次拜墓假十天。以此推算,父母在三百里以至一万里之外的,应当按路程远近计算,制定假期。那些应当探望父母而隐瞒不去探望的,判以罪;如果诈称假期、蒙骗躲避以掩盖罪行的,与诈称奔丧的人同罪。」御史台官员把这些上奏,命令中书省等商议此事。

三年十月【当时宁宗已经即位】制定妇女犯私盐罪的条例。

在此之前,英宗时,王克敬担任两淮盐运使。温州逮捕犯私盐的人,把一名妇女也押解来,王克敬生气地说:「哪有把妇女押解千百里之外,与官吏差役混杂相处的道理?这太有伤教化了!」从今以后不得押解妇

汚教甚矣!”自今毋得帯妇人,建议着为令。至是,始定妇人犯私盐罪。

顺帝元统二年七月,诏防古色目人犯盗者,免刺。至元二年六月,更定鬬杀、奸杀等罪例。

从中书省员外郎陈思谦请也。思谦言:「强盗但伤事主者,皆得死罪;而故杀从而加之人,与鬬而杀人者,例杖一百七十,得不死,与私宰牛马之罪无异,是视人与牛马等也,法应加重。」因奸杀夫,所奸妻妾同罪,律有明文,今止坐所犯,似失推明,遂令法曹议,着为定制。

  八月诏强盗皆死

凡盗牛马者劓,盗驴骡者黥额,再犯劓,盗羊豕者墨项,再犯黥,三犯劓,劓后再犯者死。盗诸物者,照其数估价,五府官三年一次审决,着为令。三年七月,又诏除人命重事之外,凡盗贼诸罪不须俟五府官审録,有司依例决之。

至正六年四月,颁《至正条格》于天下。

先是,至元四年三月,命中书平章政事昻吉尔监修《至正条格》。六年七月,又命翰林学士承防达罕、奎章阁学士库库等删修《大元通制》。及至正五年十一月,《至正条格》成,至是始颁行之。

王圻《续通考》曰:「监察御史苏天爵奏:国家自太祖勘定中夏,法尚寛简。世祖混一海宇,肇立制度。列圣相承,日图政治。虽法令之未行,皆因事以立法。嵗月既久,条例滋多。英宗始命中书定为通制,颁行多方,官吏遵守。然自延祐至今,又几二十年矣。夫人情有万状,岂一例之能拘?加以一时官曹,材识有髙下之异,以致诸人罪状,议拟有轻重之殊。繁条碎目,与日俱増。每罚一辜,或断一事,有司引用,不能通举。若不类编颁示中外,诚恐逺方之民或未识而误犯,奸贪之吏独习知而舞文。事至于斯,深为未便。宜从都督省早为奏闻,精选文臣,学通经术,明于治体,练达民政者,圜坐听读,定拟去取,续为通制,刻板颁行。中间或有与先行通制参差抵牾,本末不应悉当,会同讲贯,画一要在详书情犯,显言法意,通融不滞于一偏,明白可行于久逺。庶几列圣之制度,合为一代之宪章,民知所避,吏知所守矣。」

译女,建议把这定为法令。到这时,才制定了妇女犯私盐罪的条例。

顺帝元统二年七月,下诏蒙古人、色目人犯盗窃罪的,免予刺字。至元二年六月,重新制定斗杀、奸杀等罪的条例。

这是采纳中书省员外郎陈思谦的请求。陈思谦说:「强盗只要伤害了事主,都要判处死罪;可是故意杀人、以及因斗殴而杀人的,条例规定杖一百七十下,能够不死,与私自宰杀牛马的罪行没有区别,这是把人和牛马等同看待,法律应当加重。」又因为奸淫杀害丈夫的,与丈夫通奸的妻妾同罪,律法有明文规定,如今只判处所犯的奸罪,似乎有失公允,于是命令法曹商议,制定为固定的法制。

八月,下诏强盗一律处死。

凡是偷盗牛马的处以劓刑,偷盗驴骡的黥面,再犯的劓刑;偷盗羊猪的墨面刺额,再犯的黥面,三犯的劓刑,劓刑之后再犯的处死。偷盗其他财物的,按照数量估价定罪,五府官三年审理判决一次,把这定为法令。三年七月,又下诏除了人命重案之外,凡是盗贼各种罪行不须等候五府官审理裁决,由官府依照条例判决。

至正六年四月,把《至正条格》颁行天下。

在此之前,至元四年三月,命令中书平章政事昂吉尔监修《至正条格》。六年七月,又命令翰林学士承旨达罕、奎章阁学士库库等人删修《大元通制》。到至正五年十一月,《至正条格》修成,到这时才开始颁行。

王圻《续通考》说:「监察御史苏天爵上奏:国家自太祖平定中原以来,法律崇尚宽简。世祖统一天下,才开始建立制度。历代先帝相继承袭,天天谋求良好的治理。虽然法令没有全面推行,但都是根据事情来制定法律的。年深日久,条例逐渐增多。英宗才命令中书省制定为《通制》,颁行各地,官吏遵守施行。可是从延祐年间到现在,又将近二十年了。人情有千变万化,怎么能用一种条例来拘束呢?加上一时的官员,才识有高下的差异,以致对同样的罪行,议定处置有轻重的不同。繁杂的条目,与日俱增。每处罚一次罪过,或者判断一件事情,有司援引条例,也不能全部遵照施行。如果不加以分类编排颁布告示中外,实在恐怕远方的百姓有的还不认识法律而误犯,而奸诈贪婪的官吏却单独熟悉而玩弄文法。事情发展到这种地步,实在很不方便。应当由都督省及早上奏,精心挑选文臣,要求学问通晓经术、明白治国之道、熟悉民政的人,围坐一起听读条例,商定取舍,续编为《通制》,刻板颁行。中间如果有与先前施行的《通制》相矛盾抵触的地方,或者始末不相应的地方,共同讲论贯通,力求一致,关键在于详细书写犯罪情节,明白表述法律的用意,做到通融而不偏执于一方,明白清楚可以长久施行。这样才能使历代先帝的制度,合成一代的宪章,百姓知道该躲避什么,官吏知道该遵守什么。」

【臣】等谨案《大元通制》颁自英宗,至帝始命重加损益,以其颁于至正之时,故名曰《至正条格》。其先改元至正,及未定名为《至正条格》之先,必仍以通制名之无疑。也是以至元六年之纪,尚云命学士等删修通制,而乃于至元四年,即云监修《至正条格》,取后日始定之名,冠先时方修之稿,史笔之踈,不无遗议矣。

译臣等谨案:《大元通制》颁行于英宗之时,到顺帝才命令重新加以增减修订,因为它颁行于至正年间,所以命名为《至正条格》。此前改元为至正,以及尚未定名为《至正条格》之前,必定仍以"通制"称呼它,这是无疑的。因此至元六年的记载,还说是命学士等删修《通制》,可是在至元四年,就已说监修《至正条格》,这是拿后来才定下的名称,冠在先前正在修撰的稿本之上,史笔的疏忽,不能不引起非议。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五

<史部,政书类,通制之属,钦定续文献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六

  刑考

  刑制

明太祖呉元年十月命中书省定律令。

初,帝以唐、宋皆有成律,断狱惟元不仿古制,取一时所行之事为条格,胥吏易为奸弊。自平武昌以来,即议定律。至是,命左丞相李善长、参知政事杨宪、傅瓛、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详定,谕之曰:“立法贵在简当,使言直理明,人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而两端,可轻可重,使奸贪之吏得以夤縁为奸,则所以禁残暴者,反以贼良善,非良法也。务求适中以去烦弊,卿等宜尽心参究,凡刑名条目,逐日来上,吾与卿等面议斟酌之,庶可为久逺之法。”又谓台省官曰:“元时条格繁冗,所以其害不胜。且以七杀言之,谋杀、故杀、鬬殴杀皆死罪,何用如此分析?但误杀有可议者,要之与戏杀、过失杀亦大不相逺。今立法正欲矫其旧弊,归于简严。简则无出入之弊,严则民知畏而不敢轻犯。尔等其体此意。”毎御西楼,召诸议律官及儒臣,皆赐坐讲论,以求至当。十二月,书成,帝与廷臣复阅视之,去烦就简,减重从轻。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吏令二十,戸令二十四,礼令十七,兵令十一,刑令七十一,工令二。律则准唐之旧而增损之,计一百八十五条,吏律十八,戸律六十三,礼律十四,兵律三十二,刑律一百五十,工律八。命有司刋布中外。

  十二月作律令直解颁郡县

时律令初行,帝谓大理卿周桢等曰:“律令之设,所以使人不犯法。田野之民,岂能悉晓其意?有误犯者,赦之则废法;尽法则无民。尔等前所定律令,除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直解其义,颁之郡县,使民家喻戸晓焉。”

  洪武元年八月令毋非时决囚

诏曰:「顷因戡乱,以军律用刑,未为平允。中书省宜重讲究,务从中典。决重刑,须待秋后,毋非时以伤生意。」

  十二月置登闻鼓于午门外

三年六月,诏:“自今武官有犯,非请奏,不得逮问。”

十四年二月,又诏:「武官三品以上,有犯者奏请得防,乃鞫之;四品以下,有犯所司就逮,问定罪议功,请防裁决。若文职有犯,干涉武官三品以上者,亦须奏请,毋擅问。」

四年十一月,命自今官吏犯赃罪者,无贷。

初元末,政弊,仕进者多赂遗权贵,邀买名爵,下至州县簿书小吏,非财赂亦莫得而进,及临事辄蠧政,鬻狱,大为民害。帝深知其弊,故有是令。

  五年二月建申明亭

帝以田野之民不知禁令,往往误犯刑宪,命有司于内外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皆立申明亭。

译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五

【史部,政书类,通制之属,钦定续文献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六

  刑考

  刑制

明太祖吴元年十月,命令中书省制定律令。

当初,皇帝因为唐、宋都有制定成文的律法,而元朝断案却唯独不效法古制,只是采取一时施行的事例来制定条格,胥吏因此容易营私作弊。自从平定武昌以来,就已经在商议制定律法。到这时,命令左丞相李善长、参知政事杨宪、傅瓛、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详细拟定,并对他们说:"立法贵在简明得当,使言辞直白、道理明晰,人人都容易明白。如果条目繁多,或者一件事有两种说法,可轻可重,让奸诈贪婪的官吏得以钻营作弊,那么本来用来禁止残暴的法律,反而害了善良的百姓,这不是好的法律。一定要务求适中来去除繁琐弊端,你们应当尽心参详研究,凡是刑名条目,逐日呈报上来,我与你们当面商议斟酌,希望能成为长久的法度。"又对台省官员说:"元朝的条格繁冗,因此弊害不能穷尽。就拿七杀来说,谋杀、故杀、斗殴杀都是死罪,何必这样分析区别?只是误杀有可以商议的地方,总之与戏杀、过失杀也相差不大。如今立法正是要矫正它旧有的弊病,归于简明严肃。简明就没有出入的弊端,严肃就使百姓知道畏惧而不敢轻易触犯。你们要体察这个用意。"每次登临西楼,召集各位议律的官员及儒臣,都赐座讲论,以求得最为恰当的结果。十二月,律书编成,皇帝与朝臣又重新审阅,去除繁琐、归于简明,减轻过重的、从轻处理。共制定令一百四十五条,其中吏令二十条,户令二十四条,礼令十七条,兵令十一条,刑令七十一条,工令二条。律则依照唐律的旧制而有所增减,共计一百八十五条,其中吏律十八条,户律六十三条,礼律十四条,兵律三十二条,刑律一百五十条,工律八条。命令有关部门刊刻颁布中外。

  十二月,编写《律令直解》颁行郡县

当时律令刚刚施行,皇帝对大理卿周桢等人说:"律令的设立,是为了使人不触犯法律。田野之间的百姓,怎么能全都明白其中的用意呢?有误犯法律的人,赦免他们就会破坏法度;完全依法惩治就会失去民心。你们之前所制定的律令,除了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凡是民间日常所行的事宜,分类汇编成书,直白解释其中的意思,颁行到郡县,使家家户户都能明白知晓。"

  洪武元年八月,下令不许在非规定时节处决囚犯

诏书说:"近来因为平定战乱,用军法施行刑罚,未必公平允当。中书省应当重新讲求研究,务必依从中正之典。判决重刑,须等到秋后,不要在不合时节的时候伤害生机。"

  十二月,在午门外设置登闻鼓

三年六月,下诏:"从今以后武官有犯罪的,如果没有奏请,不得逮捕审问。"

十四年二月,又下诏:"武官三品以上有犯罪的,须奏请获准后才能审讯;四品以下有犯罪的,由所属官司就地逮捕,审定罪名、议定功过后,再奏请裁决。如果文官有犯罪、牵涉到三品以上武官的,也必须奏请,不得擅自审问。"

四年十一月,命令从今以后官吏犯贪赃罪的,一律不予宽贷。

当初元朝末年,政事败坏,谋求仕进的人大多贿赂权贵,买卖名爵,下至州县的簿书小吏,若不用财物贿赂也不能得到任用,等到临事办理便蠹害政事,卖弄狱讼,对百姓造成很大危害。皇帝深知这种弊端,所以有这条法令。

  五年二月,建立申明亭

皇帝因为田野百姓不知道禁令,往往误犯刑法,命令有关官司在京内外的府州县以及乡里的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