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四库全书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六
凡境内人民有犯者,书其过名榜于亭上,使人有所惩戒。
洪武十五年八月,谕礼部曰:“天下郡邑申明亭,书记犯罪者姓名,昭示乡里,以劝善惩恶。今有司概以杂犯小罪书之,使善良一时过误,为终身之累,虽欲改过自新,其路无由。尔等详议之。”于是礼部议:“自今犯十恶、奸盗、诈伪、干犯名义、有伤风俗及犯贼至徒者,书于亭;其余杂犯、公私过误、非干风化者,悉皆除之,以开良民自新之路。其有私毁亭舍、除所悬法令及涂抹姓名者,监察御史、按察司官以时按视,罪如律。”制曰:“可。”
六月定宦官禁令
凡内使于宫城内相詈骂者,先发理屈,笞五十;后骂理直者,不坐。其不服本管钤束而抵骂者,杖六十。内使骂奉御者,杖六十;骂门官、监官者,杖七十。内使于宫城内相鬬殴者,先鬭理屈,杖七十;殴伤者,加一等。后应理直而无伤者,笞五十。其有不服本管钤束而殴之者,杖八十;殴伤者,加一等。殴奉御者,杖八十;殴门官、监官者,杖一百;伤者,各加一等。其内使等有心懐恶逆、出不道之言者,凌迟处死。有知情而蔽之者,同罪;知其事而不首者,斩。首者,赏银三百两。
作铁榜诫公侯申明律令
畧曰:朕起布衣,赖股肱宣力,平定天下,论功行赏,封为公侯,令传子孙,共享太平之福。尚虑公侯之家奴仆人等冒犯国典,今以铁榜申明律令。除亲属别议外,凡奴仆一犯即用究治,于尔家无所问。敢有藏匿罪人者,比同一死折罪。其目有九:一、凡内外指挥千戸百戸镇抚总旗小旗等,不得私受公侯财物,受者杖一百,发海南充军,再犯处死。公侯与者,初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奉命征讨,受者与者不在此限。二、凡公侯不得私役官军,违者初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其官军敢有便聴从者,杖一百,发海南充军。三、凡公侯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锡铁冶者,初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四、凡各卫官军,非出征之时,不得辄于公侯门首侍立聴候,违者杖一百,发烟瘴之地充军。五、凡功臣之家管庄人等,不得倚势在乡欺殴人民,违者刺面劓鼻,家产籍没入官,妻子徙置南宁,其余聴使之人各杖一百,及妻子皆发南宁充军。六、凡功臣之家屯田佃户管庄干办火者奴仆及其亲属人等,倚势凌民,侵夺财产者,并依倚势欺殴人民律处断。七、凡公侯除赐定仪仗戸及佃田人戸已有名额报籍在官,敢有私托门下隐蔽▯徭者斩。八、凡公侯之家倚恃权豪,欺压良善,虚钱实契,侵夺人田地房屋孶畜者,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停其禄,四犯与庶人同罪。
译社,都设立申明亭。凡是境内百姓有犯罪的,写下他所犯过错的名目张榜于亭上,使人有所惩戒。
洪武十五年八月,晓谕礼部说:"天下郡邑的申明亭,登记记录犯罪者的姓名,昭示于乡里,用来劝善惩恶。如今有关官司一概把各种轻微的杂犯小罪都写上去,使善良的人一时的过失,成为终身的拖累,即使想要改过自新,也没有门路。你们详细商议一下。"于是礼部商议决定:"从今以后犯十恶、奸盗、诈伪、干犯名分道义、有伤风俗以及犯贼罪到徒刑的,写在亭上;其余各种杂犯、公私过失,与教化风俗无关的,一律去除,以打开良民自新的道路。如有私自毁坏亭舍、除去所悬挂的法令以及涂抹姓名的,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员应及时巡查,依法治罪。"皇帝下诏说:"可以。"
六月,制定宦官的禁令
凡是内使在宫城内互相辱骂的,先开口理亏的一方,笞打五十;后骂但有理的一方,不予治罪。有不服从本管官钤束管教而顶撞辱骂的,杖打六十。内使辱骂奉御的,杖打六十;辱骂门官、监官的,杖打七十。内使在宫城内相互斗殴的,先动手理亏的一方,杖打七十;打伤对方的,加重一等。后动手但有理且未致伤的一方,笞打五十。有不服从本管官钤束管教而殴打的,杖打八十;打伤的,加重一等。殴打奉御的,杖打八十;殴打门官、监官的,杖打一百;致伤的,各加重一等。内使等人中有心怀恶逆、口出大逆不道言语的,凌迟处死。有知情而隐瞒不报的,与本人同罪;知道此事而不揭发的,处斩。揭发者,赏赐银三百两。
制作铁榜,告诫公侯、申明律令
大略说:朕从平民百姓起家,依靠得力臂膀效力,平定天下,论功行赏,封为公侯,让他们传给子孙,共享太平之福。还担心公侯之家的奴仆等人冒犯国家的法典,如今用铁榜申明律令。除了亲属另外商议外,凡是奴仆一旦犯罪立即依法惩治,与你们家无关。如有胆敢窝藏罪犯的,比照同罪处死。条目共九条:
一、凡是内外指挥、千户、百户、镇抚、总旗、小旗等,不得私自接受公侯的财物,接受的杖打一百,发配海南充军,再犯处死。公侯赠送的,第一次、第二次犯免罪但记入档案,第三次犯准予免死一次。奉命出征讨伐,接受和赠送不受此限制。
二、凡是公侯不得私自役使官军,违反的,第一次、第二次犯免罪记档,第三次犯准予免死一次。官军中有胆敢顺从听命的,杖打一百,发配海南充军。
三、凡是公侯强占官民的山场、湖泊、茶园、芦荡以及金银铜锡铁矿冶场的,第一次、第二次犯免罪记档,第三次犯准予免死一次。
四、凡是各卫官军,不在出征之时,不得擅自在公侯门前侍立等候,违反的杖打一百,发配烟瘴之地充军。
五、凡是功臣之家管理庄园的人等,不得倚仗权势在乡里欺压殴打百姓,违反的刺面割鼻,家产没收入官,妻子迁徙安置到南宁,其余听从使唤的人各杖打一百,连同妻子都发配南宁充军。
六、凡是功臣之家的屯田佃户、管庄干办、火者、奴仆及其亲属人等,倚仗权势欺凌百姓、侵夺财产的,一并依照倚势欺压殴打百姓的律法处断。
七、凡是公侯除了赐予定额的仪仗户和佃田人户已有名额登记在官府之外,胆敢私自招纳门下、隐蔽逃避徭役的,处斩。
八、凡是公侯之家倚仗权势豪强,欺压良善百姓,虚开钱数、伪立契约,侵夺他人田地房屋牲畜的,第一次犯免罪记档,第二次犯停发一半俸禄,第三次犯停发全部俸禄,第四次犯与平民同罪。
九、凡是功臣之家不得接受他人的土地田产以及蒙混投
九、凡功臣之家不得受诸人土田及朦胧投献物业,违者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停其禄,四犯与庶人同罪。
六年正月,命廷臣坐笞罪,得以俸赎。
时工部尚书王肃坐法当笞,太祖曰:“六卿贵重,不宜以细故辱命,以俸赎罪。”后羣臣罣误,许以俸赎,始此【臣】等谨按:太祖此令善矣,后卒杖永嘉侯朱亮祖,工部尚书夏祥子孙踵而行之,廷杖几为故事。武宗正徳中,杖言事者舒芬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世宗嘉靖初,以议大礼杖丰熙等百三十四人,死者十六人。中年刑法益峻,虽大臣不免。史言其四十余年间,杖杀朝士倍蓰前代公卿之辱,自古未有。辱公卿犹可言也,王振、刘瑾、魏忠贤之徒叠起而得志,率由于此。盖监杖用内官,行杖用卫卒,士大夫既悬命其手,则欲小人之不归诚于彼,而君子之不触其祸难矣。志称廷杖之制自太祖始,今考太祖三十余年中,实无明文创为此制,又以六年之诏证之,尤信。然则太祖特偶一为之,而不图其后世之因而甚焉。是故用法不可不慎,以为创自太祖,则非也。
八月更定亲属相容隐律
凡同居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若妾之父母,女壻许相容隐,或奴婢为本使隐者,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容隐,减凡人三等。若无服之亲,姑姊妹,夫妻之兄弟,姑夫妻,侄相容隐者,亦减二等。犯谋反、恶逆不用此律。
九月,命府、州、县轻重狱囚,即依律断决,不湏转发。果有违枉,御史按察司究劾之。
明初有司决狱,笞五十者,县决之;杖八十者,州决之;一百者,府决之。其徒罪以上,具狱送行省。由是州县或受赃,减重从轻;省府或弄法,加轻入重。文移驳议,囚系淹连。至是,命中书省、御史台定议,令出天下,便之。
【臣】等谨按:罪无轻重,州县皆得专决,一时虽便,而久必滋弊,殊非慎刑之意。考《洪武实録》十六年四月,帝以八事颁布天下州县,内言:凡民有犯笞杖罪者,县自断决,具实以闻;犯徒流罪者,县拟其罪,申州若府,以达布政司定拟;其有犯死罪者,县拟其罪,申州若府,以达布政司,达刑部定拟,或准工赎罪,或奏闻遣官审决。凡诸司狱讼,当详审按律决遣,毋得淹禁。如此分别定拟,最为允当。可见州县专决之例,当亦洞悉其▯,故行之未十年,旋即更改也。
十一月,更定《大明律【本纪作闰十一月颁定《大明律》,系误,今从《刑法志】
先是帝旣颁行律令,又念倘有轻重失宜,有乖中典,乃命儒臣同刑官共讲唐律,日进二十余条,亲为斟酌,择其可行者从之。至是,重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篇目,一准于唐:曰禁卫,曰职制,曰戸婚,曰廏库,曰擅兴,曰盗贼,曰鬭讼,曰诈伪,曰杂律,曰捕亡,曰断狱,曰名例。
译献的产业,违反的,第一次犯免罪记档,第二次犯停发一半俸禄,第三次犯停发全部俸禄,第四次犯与平民同罪。
六年正月,命令朝廷官员犯笞刑之罪的,可以用俸禄赎罪。
当时工部尚书王肃犯法应当受笞刑,太祖说:"六卿地位尊贵,不应因小事而受辱命,用俸禄赎罪。"后来群臣有失误的,也允许用俸禄赎罪,就是从这里开始的。
【臣】等谨按:太祖这道命令是好的,但后来终究还是杖打了永嘉侯朱亮祖,工部尚书夏祥,子孙相沿效仿,廷杖几乎成了惯例。武宗正德年间,杖打进言的舒芬等一百四十六人,死了十一人。世宗嘉靖初年,因为议大礼杖打丰熙等一百三十四人,死了十六人。到了嘉靖中期刑法更加严酷,即使是大臣也不能幸免。史书说这四十多年间,杖杀朝臣的人数,是前代公卿受辱人数的数倍,自古未有过。使公卿受辱倒还罢了,王振、刘瑾、魏忠贤这类人相继得势,也大多是由此而起。因为监刑用宦官,行刑用卫卒,士大夫既然把性命交在他们手中,那么想要小人不向他们献媚,君子不触怒他们招致灾祸,就很难了。史志称廷杖之制从太祖开始,如今考察太祖三十多年间,实在没有明文创立这一制度,再用六年那道诏书来验证,就更能相信了。然而太祖只是偶然为之一次,却没料到后世竟因循并变本加厉。所以用法不可不谨慎,若说是太祖所创,那就不对了。
八月,重新制定亲属相互容隐的律法
凡是同居的大功以上的亲属以及外祖父母、外孙及孙媳妇、丈夫的兄弟及兄弟的妻子、妾的父母、女婿,都允许相互容隐,或者奴婢替本主隐瞒的,都不予论罪。小功以下相互容隐的,比照常人减三等治罪。若是没有服制关系的亲属,如姑姑姐妹、夫妻的兄弟、姑父妻子、侄子相互容隐的,也减二等治罪。犯谋反、恶逆之罪的不适用此律。
九月,命令府、州、县对轻重案件的囚犯,即依照律法判决,不需要转发上级。若确实有冤枉不公之处,由御史、按察司追究弹劾。
明朝初年有关官司审理案件,判笞刑五十的,由县决断;判杖刑八十的,由州决断;判一百的,由府决断。徒罪以上的案件,则备齐案卷送交行省。因此州县有的接受贿赂,把重罪减轻;省府有的玩弄法律,把轻罪加重。文书往返驳议,囚犯被长期关押牵连。到这时,命令中书省、御史台商议决定,法令颁行天下,百姓感到方便。
【臣】等谨按:罪行不分轻重,州县都能自行决断,一时虽然方便,但时间一久必定滋生弊端,很不合乎慎用刑罚的用意。查考《洪武实录》十六年四月,皇帝把八件事颁布给天下州县,其中说:凡百姓犯笞杖罪的,由县自行判决,据实上报;犯徒流罪的,县拟定罪名,申报州或府,转达布政司确定;犯死罪的,县拟定罪名,申报州或府,转达布政司,再转达刑部确定,或者准许出工赎罪,或者奏闻朝廷派官员审理判决。凡各司狱讼,应当详细审查依律判决,不得拖延关押。像这样区别对待、确定拟罪,最为恰当。可见州县自行决断的做法,皇帝也是完全知晓其中弊病的,所以施行不到十年,很快就更改了。
十一月,重新制定《大明律》【《本纪》记作闰十一月颁定《大明律》,这是错误的,如今依从《刑法志》】
在这之前皇帝已经颁行了律令,又考虑到倘若有轻重不当的地方,会有违中正之典,于是命令儒臣与刑官一起讲论唐律,每天呈进二十多条,亲自斟酌,选择可行的采纳。到这时,又命令刑部尚书刘惟谦详细制定《大明律》的篇目,全部依照唐律:即禁卫、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余条,续订律文一百二十八条,将旧令改为律的三十六条,因具体事项而制定的律文三十一条,摘取唐
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余,续律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一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六条,分为三十卷。其间损益,务合轻重之宜,毎成一篇,辄缮冩以进。上命揭于两庑之壁,亲加裁定。及成,颁行天下。邱濬曰:「有唐律例之外,又有令格式,宋初因之。至神宗更其目曰勅令格式。所谓勅者,兼唐之律也。洪武元年,即为《大明令》颁行天下,盖与汉高祖初入闗约法三章,唐髙祖入京师约法十二条,同一意也。至六年,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造律文,又有《洪武礼制》《诸司职掌》之作,与夫《大诰》三篇及《大诰武臣》等诸书,凡唐宋所谓律令格式与其编勅皆在是也,但不用唐宋之旧名尔。」
九年十月命厘正大明律
帝览律条,犹有未当者,命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详议厘正者,凡十有三条,余如故。
十四年四月,勅刑部:「自今官吏有犯,宥罪复职,榜示其过于门。果能省身改过,则除之;不悛者,论如律。」
十八年,又命刑部録内外诸司职官犯法罪状明白者,揭于申明亭,以示惩戒。
十五年十月,勅刑部申明越诉之禁。
凡军民诉戸婚田土作奸犯科诸事,悉由本属官司自下而上陈告,毋得越诉,辄赴京师,亦不许家居上封事遣者,罪之。
明史·刑法志》曰:洪武末年,小民多越诉京师,及按其事,往往不实,乃严越诉之禁,命老人理一乡词讼,会里胥决之,事重者始白于官,然卒不能止,越诉者日多,乃用重法戍之边。宣徳时,越诉得实者免罪,不实仍戍边。景泰中,不问虚实,皆发口外充军,后不以为例也。
诏自今有以繁文出入人罪者,罪之。仍命刑科会诸司官定议成式,榜示中外。
时刑部尚书开济奏曰:「凡事务从简要,今内外诸司议刑奏劄,动辄千万言,泛滥无纪,失其本情,茍非禁革,习以成弊。」帝曰:「虚词失实,浮文乱真,朕甚厌之。」因有是命。
十七年十月定土官犯罪律
云南布政司言:土官犯罪,律条无所依据,乞加定议。上命六部官会议:凡土官选用者,有犯依流官律定罪;世袭者,所司不许擅问,先以干证之人推得其实,定议奏闻。杖以下则纪録在职,徒流则徙之北平,着为令。
二十一年二月,命自今天下有司官,凡入流品以上犯罪者,皆须奏闻,方许逮问。
二十二年八月更定大明律
先是刑部奏言,比年律条增损不一,在外理刑官及初入仕者不能尽知,致令断狱失当,请编类颁行,俾知遵守。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者叅攷折衷,以类编附旧律。名例律附于断狱下,至是特载之篇首。凡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译律来补充遗漏的一百二十三条,合计六百零六条,分为三十卷。其中的增删损益,都务求符合轻重适宜的原则,每写成一篇,就誊写呈进。皇上命令张贴在两廊的墙壁上,亲自加以裁定。等到编成之后,颁行天下。
邱濬说:"唐律之外,还有令、格、式,宋朝初年沿袭这一制度。到宋神宗时改称为敕、令、格、式。所谓敕,就相当于唐朝的律。洪武元年,就制定了《大明令》颁行天下,这大概与汉高祖刚入关时约法三章、唐高祖入京师约法十二条是同一用意。到了六年,才命令刑部尚书刘惟谦编造律文,又有《洪武礼制》《诸司职掌》的编纂,以及《大诰》三篇和《大诰武臣》等各种书籍,凡是唐宋所谓的律、令、格、式与其编敕,在这些书里都齐备了,只是不沿用唐宋的旧名称罢了。"
九年十月,命令厘正《大明律》
皇帝审阅律条,还有不够恰当的地方,命令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人详细商议加以厘正的,共有十三条,其余照旧。
十四年四月,敕令刑部:"从今以后官吏有犯罪的,宽宥其罪、恢复官职的,把他的过错张榜示于门前。如果确实能够反省改过,就撤掉榜文;不肯悔改的,依法论处。"
十八年,又命令刑部记录内外各司官员犯法罪状明白的,张贴在申明亭,以示惩戒。
十五年十月,敕令刑部申明越诉的禁令。
凡是军民控告户婚田土、作奸犯科等各种事情,都应由本属官司自下而上陈告,不得越级诉讼,擅自赴京师,也不许在家中呈递奏章,违犯的人予以治罪。
《明史·刑法志》说:洪武末年,平民百姓大多越级到京师告状,等到查究实情,往往不实,于是严禁越诉,命令乡里老人审理一乡的词讼,会同里胥决断,事情重大的才禀白官府,然而终究不能禁绝,越诉的人日益增多,于是用重法将他们发配戍边。宣德年间,越诉查实的免罪,不实的仍旧戍边。景泰年间,不问虚实,一律发配口外充军,后来不再作为定例。
下诏从今以后有用繁冗文辞来出入人罪的,加以治罪。同时命令刑科会同各司官员商议制定成文格式,张榜昭示中外。
当时刑部尚书开济上奏说:"凡事务必从简要,如今内外各司议论刑名的奏章,动辄千言万语,泛滥没有条理,失去了案情本意,如果不加以禁止革除,习惯成弊。"皇帝说:"虚浮的言辞会失掉实情,浮夸的文辞会混淆真相,朕十分厌恶这种做法。"因此有这道命令。
十七年十月,制定土官犯罪的律法
云南布政司上奏说:土官犯罪,律条没有依据,请求加以商议制定。皇上命令六部官员会同商议:凡是经过选用的土官,有犯罪的依照流官律法定罪;世袭的土官,有关官司不许擅自审问,先派干练可靠的人核实真相,商议后奏闻。判杖刑以下的仍旧在职任职记录在案,判徒流刑的迁徙到北平,作为定例。
二十一年二月,命令从今以后天下有司官员,凡是入流品以上犯罪的,都必须奏闻,才能允许逮捕审问。
二十二年八月,重新制定《大明律》
在这之前刑部上奏说,近年来律条增删不一,在外主管刑名的官员以及新入仕途的人不能完全知晓,导致断案失当,请求分类编排颁行,使他们知道遵守。于是命令翰林院与刑部官员共同取近年所增补的内容参酌折衷,按类编附在旧律之中。名例律原本附在断狱条之后,到这时特意放在篇首。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名例一卷,四十七条。吏律二卷,即职制十五条,公式十八条。户律七卷,即户役十五条,田宅十一条,婚姻十八条,仓库二十四条,课程十九条,钱债三条
名例一卷,四十七条。吏律二卷,曰职制十五条,曰公式十八条。戸律七卷,曰戸役十五条,曰田宅十一条,曰婚姻十八条,曰仓库二十四条,曰课程十九条,曰钱债三条,曰市防五条。礼律二卷,曰祭祀六条,曰仪制二十条。兵律五卷,曰宫卫十九条,曰军政二十条,曰关津七条,曰廏牧十二条,曰邮驿十八条。刑律十一卷,曰贼盗二十八条,曰人命二十条,曰鬭殴二十二条,曰骂詈八条,曰诉讼十二条,曰受赃十一条,曰诈伪十二条,曰犯奸十条,曰杂犯十一条,曰捕亡八条,曰断狱二十九条。工律二卷,曰营造九条,曰河防四条。又为五刑之图二首。图五曰笞,曰杖,曰徒,曰流,曰死。笞刑五,自一十至五十,每十为一等加减。杖刑五,自六十至一百,毎十为一等加减。徒刑五,徒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毎杖十及徒半年为一等加减。流刑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杖一百,毎五百里为一等加减。死刑二,绞斩。徒流之外有充军,绞斩之外有凌迟,皆非五刑之正,故图不列。次图七曰笞,曰杖,曰讯杖,曰枷,曰杻,曰索,曰镣。笞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减一分。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减如笞之数。笞杖皆以荆条为之,皆臀受。讯杖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减如杖笞之数,以荆条为之,臀腿受。笞杖讯皆长三尺五寸,用官降式较勘,毋以筋胶诸物装钉。枷自十五斤至二十五斤止,刻其上为长短轻重之数,长五尺五寸,头广尺五寸,扭长尺六寸,厚一寸,男子死罪者用之。索铁为之以系轻罪者,其长一丈,镣铁连环之,以絷足徒者,带以输作,重三斤。又为丧服之图,凡八族亲,有犯视服等差,定刑之轻重。其因礼以起义者,养母、继母、慈母皆服三年,殴杀之与杀嫡母同罪。兄弟妻皆服小功,互为容隐者,罪得递减。舅姑之服皆斩衰三年,殴杀骂詈之者与夫殴杀骂詈之罪同。姨之子、舅之子、姑之子皆缌麻,是曰表兄弟,不得相为婚姻。大恶十:曰谋反,曰谋大逆,曰谋叛,曰恶逆,曰不道,曰大不敬,曰不孝,曰不睦,曰不义,曰内乱。虽常赦不原,贪墨赃六:曰监守盗,曰常人盗,曰窃盗,曰枉法,曰不枉法,曰坐赃。当议者八:曰议亲,曰议故,曰议功,曰议贤,曰议能,曰议勤,曰议贵,曰议賔。太祖谕太孙曰:「此书首列二刑图,次列八礼图者,重礼也。顾愚民无知,若于本条下即注寛恤之令,必易而犯法,故以广大好生之意,总列名例律中。善用法者,会其意可也。」太孙请更定五条以上,太祖览而善之。太孙又请曰:「明刑所以弼教,凡与五伦相涉者,宜皆屈法以申情。
译,市廛五条。礼律二卷,即祭祀六条,仪制二十条。兵律五卷,即宫卫十九条,军政二十条,关津七条,厩牧十二条,邮驿十八条。刑律十一卷,即贼盗二十八条,人命二十条,斗殴二十二条,骂詈八条,诉讼十二条,受赃十一条,诈伪十二条,犯奸十条,杂犯十一条,捕亡八条,断狱二十九条。工律二卷,即营造九条,河防四条。又制作了五刑之图两幅。图五种为笞、杖、徒、流、死。笞刑五等,从一十至五十,每十为一等增减。杖刑五等,从六十至一百,每十为一等增减。徒刑五等,徒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每杖十下及徒半年为一等增减。流刑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都杖一百,每五百里为一等增减。死刑二种,绞、斩。徒流之外还有充军,绞斩之外还有凌迟,都不属于五刑的正刑,所以图中不列。第二种图七类为笞、杖、讯杖、枷、杻、索、镣。笞杖大头直径二分七厘,小头减一分。杖大头直径三分二厘,小头比笞的数目减少相同。笞杖都用荆条制作,都打在臀部。讯杖大头直径四分五厘,小头比笞杖的数目减少相同,用荆条制作,打在臀部和腿部。笞、杖、讯杖都长三尺五寸,用官府颁定的样式校验,不得用筋胶等物装饰钉合。枷从十五斤到二十五斤为止,在上面刻出长短轻重的数目,长五尺五寸,头宽一尺五寸,扭长一尺六寸,厚一寸,男子犯死罪的使用。索用铁制成,用来拘系轻罪的人,长一丈。镣用铁环连接,用来束缚徒罪犯人的脚,佩戴着去做劳役,重三斤。又制作了丧服之图,凡是九族亲属,依照服制等级差别,来确定刑罚的轻重。因礼法而引申出法意的,如养母、继母、慈母都服丧三年,殴打杀害她们与杀害嫡母同罪。兄弟的妻子都服小功,互相容隐的,罪可依次递减。舅姑的服制都是斩衰三年,殴打杀害辱骂他们的罪与丈夫殴打杀害辱骂的罪相同。姨的儿子、舅的儿子、姑的儿子都服缌麻,这称为表兄弟,不得互相通婚。十种大恶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即使遇到常赦也不能宽宥。六种贪墨赃罪为: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坐赃。应当议减的有八种: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太祖告诉皇太孙说:"这部律书首先列出两幅刑图,其次列出八礼之图,是重视礼法的缘故。只是考虑到愚昧的百姓无知,如果在每条法律下面就注明宽恤的规定,必定容易使人轻易犯法,所以把广大好生之德的用意,总括列在名例律中。善于用法的人,能领会其中的用意就可以了。"皇太孙请求更改制定五条以上,太祖看了觉得很好。皇太孙又请求说:"彰明刑罚是用来辅助教化的,凡是与五伦相关的,都应当曲法以顺从人情。"于是命令改定七十三条,又告诉他说:"我治理乱世,刑罚不得不重;你治理太平之世,刑罚自然应当从轻。这就是所谓刑罚随世道轻重而变化的道理。"
叶良佩说:"国家的法律,虽然本源于李唐的十一篇,但有的删除繁琐、订正差错,有的因事而续增,大体上比旧律增加了十分之二三,而其中蕴含的美好用意,几乎难以用言语完全描述。姑且举其中重大的方面来说:如把笞、杖、徒、流、绞、斩定为五刑,而截断脚趾、宫刑一类的制度一律废除;用六部来分门别类,而擅兴、厩库等篇全部重新裁定;用臀杖代替背部杖打,而判决绝不超过百下;用刺臂代替黥面,而这种做法只限于盗贼。其他如对知情不报的处罚严于对逃叛的处罚,对故
」乃命改定七十三条,复谕之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
叶良佩曰:「国家之法,虽本于李唐之十一篇,然或芟繁定舛,因事续置,大抵比旧增多十二三,而祥徳羙意,殆未易以言语殚述也。姑举其大者:如以笞、杖、徒、流、绞、斩定为五刑,而釱趾、蚕室之制一切刬除;以六曹分为类目,而擅兴、廐库等篇悉为裁定;代背棰以臀杖,而断无过百;易黥面以刺臂,而法止贼盗。他如见知严于逃叛,故纵深于捕亡;收孥连坐之条,独于反逆大不道者当之。凡兹皆法之至善者也。」至夫圜土之制,嫌于太重,则贷之以输作;嘉石之制,嫌于太轻,则罚之以荷校;盗官藏、受赃、枉法罪皆死,又嫌于太重,则着为杂犯之命,而聴其赎锾与输作焉。由杖、徒一转而入大辟,嫌于太疎,则定议着为徙边、戍边、永戍之令,不与同中国。其有防顽不轨之民,或情罪勿丽于法,复许所司比议奏决以行。曲而不苛,平而难犯,盖肉刑虽亡,而厥威故在;象刑无事于复,而钦恤之意未尝不行乎其间也。
孙承泽述明律制曰:「凡刑五服以定之,九族以齐之,六亲以别之,五刑以用之,七具以差之,十恶以诛之,六赃以等之,八议以贷之,五则以赎之。」又曰:「以名例摄律条,以准皆各其及,即若括律词义,以五服参情法,以墨湼识盗贼,宗人不即市,宫人不即狱,悼耄癃残不即讯。」
二十四年七月,禁罪人诬引良善。
帝谓刑部尚书杨靖曰:「善与恶异趣,廉者必不同贪,公者必不济私。然恶或诬善,事虽或可白,不免受辱;继令犯法者不许诬引良善,违者所诬虽轻,亦坐以重罪。尔刑部其榜谕之。」
二十八年九月,颁《皇明祖训》:“禁用黥刺劓刖阉割之刑。”谕曰:“朕起兵至今四十余年,灼见情伪,惩创奸顽,或法外用刑,本非常典。后嗣止守律与《大诰》,不许用黥刺劓刖阉割之刑。臣下敢以请者,置重典。”
三十年五月作大明律诰成
帝谕羣臣曰:「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刋着为令,行之既久,犯者犹众。故作大诰,以示民,使知趋吉避凶之道。古人谓刑为祥刑,岂非欲民并生于天地间哉?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诰条目,撮其要畧,附载于律。凡榜文禁例,悉除之。除谋逆及律诰该载外,其杂犯大小之罪,悉依赎罪律论断。编次成书,刋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大诰者,太祖患民狃元习,狥私灭公,戻日滋。十八年,悉辑官民过犯条为大诰。其目有十:曰揽纳戸,曰安保过付,曰诡寄田粮,曰民人经该不解物,曰洒派抛荒田土,曰倚法为奸,曰空引偷军,曰黥刺在逃,曰官吏长解卖囚,曰寰中士夫不为君用,其罪至抄劄。
译意放纵的处罚重于对捕亡不力的处罚;收孥连坐的条文,只适用于反逆大不道的人。这些都是法律中最完善的地方。"至于像圜土(囚禁)的制度,嫌太重,就用劳役来抵偿;嘉石(示众)的制度,嫌太轻,就用戴枷示众来惩罚;盗窃官府库藏、受赃、枉法罪都判死刑,又嫌太重,就制定了杂犯的规定,允许他们赎罪或服劳役。从杖刑、徒刑一下子跳到死刑,嫌间隔太疏阔,就制定了迁徙边地、戍边、永远戍边的法令,不让他们与内地百姓同处。若有顽固不轨的百姓,或者案情罪状不符合律法条文的,还允许有关官司比照商议后奏请判决施行。委曲变通而不苛刻,公平而难以触犯,大概肉刑虽然已经废除,但它原有的威慑力依然存在;象刑虽不需要恢复,但体恤怜悯的用意,未尝不在其中体现。
孙承泽叙述明律的制度说:"用五服来确定刑罚,用九族来划齐,用六亲来区别,用五刑来施用,用七种刑具来区分差等,用十恶来诛罚,用六赃来分等,用八议来宽贷,用五种规则来赎罪。"又说:"用名例来统摄律条,用'准''皆''各''其''及'这些字,来概括律文的词义;用五服来参酌情理和法律,用墨迹来标识盗贼;宗室之人不在市集处决,宫中之人不下狱,年老年幼、病残之人不即刻审讯。"
二十四年七月,禁止罪人诬陷牵连良善之人。
皇帝对刑部尚书杨靖说:"善与恶是不同的路子,廉洁的人一定不会与贪婪同流,公正的人一定不会假公济私。然而恶人有时会诬陷好人,事情虽然或许可以澄清,却难免遭受屈辱;从今以后规定犯法的人不许诬陷牵连良善,违反的人,即使他所诬告的罪名很轻,也要以重罪治他。你们刑部要把这一规定张榜晓谕。"
二十八年九月,颁布《皇明祖训》:"禁止使用黥刺、劓刖、阉割的刑罚。"晓谕说:"朕起兵至今四十多年,深切了解了世事的真伪,惩治奸恶顽劣之人,有时在法律之外用刑,这本来不是正常的法典。后代子孙只应遵守律法与《大诰》,不许使用黥刺、劓刖、阉割的刑罚。臣下如有胆敢请求恢复这些刑罚的,一律严惩不贷。"
三十年五月,《大明律诰》编成
皇帝晓谕群臣说:"朕效法古代来治理国家,彰明礼法来引导百姓,制定律法来约束顽劣之人。刊刻颁布作为法令,施行已经很久,犯法的人还是很多。所以编写《大诰》,用来晓示百姓,使他们知道趋吉避凶的道理。古人称刑罚为祥刑,难道不是希望百姓都能在天地之间共同生存吗?然而法律掌握在官司手中,百姓不能普遍知晓。所以命令刑官选取《大诰》中的条目,摘取其中的要点,附载在律法之中。凡是各种榜文禁例,一律废除。除了谋逆之罪以及律、诰中所载的以外,其余各种杂犯大小罪行,一律依照赎罪律来论处。编排成书,刊刻颁布中外,使天下都知道所应遵守的法令。"
所谓《大诰》,是太祖忧虑百姓沿袭元朝旧习,徇私灭公,恶习日益滋长。十八年,把官民过犯全部编辑为《大诰》。它的条目有十种:即揽纳户、安保过付、诡寄田粮、民人经手该解未解物品、洒派抛荒田土、倚法为奸、空引偷军、黥刺在逃、官吏长解卖放囚犯、天下士大夫不为朝廷所用,罪行严重的甚至抄家籍没。第二年又编成续编、三编,都颁发到学宫用来考课士子。乡里设立塾师来教授。囚犯如果藏有《大诰》的,罪行可以减等。当时天下诵读《大诰》的师生前来朝见的,有十九万多人,都赐予钞币遣送回去。自从《大诰》《律诰》颁行之后,《大诰》中所记载的各种严峻法令未曾轻易施行。后来的罪犯大多援引《大诰》来减轻罪等,也不再追究其中是否真有其事了。
《刑法志》说:太祖对于律令,草
次年复为续编、三编,皆颁学宫以课士。里置塾师教之。囚有藏大诰者,罪减等。于时天下有诵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并赐钞遣还。自律诰出,而大诰所载诸峻令未尝轻用。其后罪人率援大诰以减等,亦不复论其有无矣。
刑法志》曰: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呉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中外决狱,一准三十年所颁。其洪武元年之令,有律不载而具于令者,法司得援以为证,请于上而后行焉。凡违令者,罪笞。特防临时决罪不着为律令者,不在此例。有司辄引比律,至罪有轻重者,以故入论。罪无正条,则引律比附定拟罪名,达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大抵明律视唐简核而寛厚,不如宋。至其恻隐之心,防见各条,可举一以推也。如罪应加者,必赃满数乃坐【如监守自盗赃至四十贯绞,若止三十九贯九十九文,欠一文不坐也】加极于流三千里,以次增重,终不得至死。而减至流者,自死而之生,无绞斩之别【即唐律称加就重条】称日者以百刻,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如人命辜限及各文书违限,虽稍不及时刻,仍不得以所限之年月科罪,即唐律称日以百刻条】未老疾犯罪而事发于老疾,以老疾论。防小犯罪而事发于长大,以防小论【即唐律老小废疾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而祖父母父母老无养者,得奏闻取上裁。犯徒流者,余罪得收赎存留养亲【即唐律罪非十恶条】功臣及五品以上官禁狱者,许令亲人入侍。徒流者并聴随行,违者罪杖。同居亲属有罪,得互相容隐【即唐律同居相容隐条】奴婢不得首主。凡告人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为证。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文职责在奉法,犯杖则不叙。军官至徒流,以世功犹得擢用。凡若此类,或间采唐律,或更立新制,所谓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者也。
惠帝建文三年十二月,诏中官奉使侵暴吏民者,所在系治。
四年九月【时成祖已即位】定功臣死罪,减禄例。
免三死者,初犯减其禄二之七,再犯减其十之七,三犯尽夺。免二死者,初犯减十之五,再犯尽夺。免一死者,一犯尽夺。
成祖永乐元年二月定诬告法
凡诬告三四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五六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所诬重者,从重论。诬告十人以上者,凌迟处死,枭首,其乡家属迁化外。
定监生犯罪律
都察院奏,定监生犯公罪,依律纪録私罪当笞者,罚厯事一年,考谨勤者,准厯事监生出身;平常者,再厯一年覆考。当杖者,断发充吏,准吏员资格出身。
二年十一月定奉天征讨官罪
刑部奏:奉天征讨官有以罪系狱者,请论功定拟。
译创于吴元年,重新制定于洪武六年,整理齐备于二十二年,到三十年才颁布天下。经过长久时间而考虑精详,一代的法度这才确定下来。中外断案,一律依照三十年所颁布的律令。洪武元年的律令中,有律文未载而在令中详载的,司法官员可以援引作为凭证,请示皇上后再施行。凡是违反令的,判笞刑。特别是临时判罪而没有明确写入律令的,不在此例。有关官司如果援引比附律法,导致判罪有轻重出入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罪行没有正条规定的,就援引律法比照拟定罪名,转达部里议定后,奏闻皇上。如果擅自判决,导致判罪有出入的,以过失出入人罪论处。总体来说明律比唐律简明扼要而宽厚,不如宋律。至于它体恤怜悯的用意,遍见于各条款中,可以举一反三来推知。比如罪行应当加重的,必定赃物满足规定数额才治罪【比如监守自盗赃物达四十贯处以绞刑,如果只有三十九贯九十九文,欠一文也不治罪】;加重最重可到流刑三千里,依次增加,终究不至于判处死刑。而减轻到流刑的,是从死罪减为生罪,没有绞、斩的区别【即唐律中所称的加重就依重罪条款】。称"日"以百刻为准,称"年"以三百六十日为准【比如人命的辜限以及各种文书的违限,即使稍有不足一个时辰的,仍不能以所限的年月来定罪,这就是唐律中"称日者以百刻"这一条】。未到老、疾年龄犯罪而案发时已到老、疾年龄的,按老、疾之例论处。案发时还幼小而事发时已长大的,按幼小之例论处【这就是唐律中的老小废疾条款】。犯死罪但不是常赦所不能宽宥的情形,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赡养的,可以奏闻朝廷请求裁决。犯徒流罪的,其余罪行可以收赎、留在家中赡养亲人【这就是唐律中"罪非十恶"条款】。功臣以及五品以上官员被关押在牢狱中的,允许让亲人入内侍奉。犯徒流罪的都允许随行,违反的判杖刑。同居的亲属有罪,可以相互容隐【这就是唐律中"同居相容隐"条款】。奴婢不能出面告发主人。凡是告发别人的,告发人不得指认自己的祖父母为其子孙作证。弟弟不能作证指控兄长,妻子不能作证指控丈夫,奴婢不能作证指控主人。文职官员的职责在于奉守法律,犯杖刑就不再叙用。武官犯到徒流之罪,因世代功勋仍可以被提拔任用。凡是像这样的条款,有的是间接采用唐律,有的则是重新制定新的制度,这就是所说的推究父子之间的亲情、树立君臣之间的道义,来权衡制定法律的道理。
惠帝建文三年十二月,下诏宦官奉命出使而侵害百姓的,就地拘捕治罪。
四年九月【当时成祖已经即位】,制定功臣死罪减免俸禄的条例。
免除三次死罪的,第一次犯减去俸禄的十分之七,第二次犯减去俸禄十分之七,第三次犯全部剥夺。免除两次死罪的,第一次犯减去俸禄十分之五,第二次犯全部剥夺。免除一次死罪的,一次犯全部剥夺。
成祖永乐元年二月,制定诬告的法律
凡是诬告三四人的,杖打一百,徒刑三年;诬告五六人的,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所诬告的罪行更重的,从重论处。诬告十人以上的,凌迟处死,枭首示众,他家乡的家属流放到边远化外之地。
制定监生犯罪的律法
都察院上奏,规定监生犯公罪的,依法记录在案;犯私罪应当受笞刑的,罚令历事一年,考核谨慎勤勉的,准予以历事监生的身份出仕;表现平常的,再历事一年重新考核。应当受杖刑的,剃去头发充当吏员,准以吏员的资格出仕。
二年十一月,制定奉天征讨官员的罪责
刑部上奏:奉天征讨的官员中有因罪被关押在狱中的,请求按功劳论定发落。皇帝说:"刑罚与赏赐,是治理天下的重
帝曰:「刑赏者,治天下之大法,不以功掩过,不以私废公。此辈征讨之功,既酬以爵赏矣,今有犯而不罪,是纵恶也,何以治天下?其论如律。」
三年三月定职官等犯罪等差
大理寺等衙门奏会议文职官及中外旂校军民人等,凡犯偷盗官物、殴骂本管官及尊长、鬭殴伤人、威逼人致死、诈伪、窃盗、犯奸、恩军再犯、冒名顶替、上工守卫、擅离汛地、私卖及弃毁军器、从征违期、诬告人,则依律科断。其犯私渡关津、临时避难、私和公事、失火、犯夜、私造斗斛秤尺、失囚、嘱托公事、求索取受财物、牧养畜产、不如法居丧、嫁娶、匿税、诸不应为而为一应诖误连累,则免决记罪。其有不应侵损于人等项及情犯重者,临时奏请,从之。
四年七月申严诽谤之禁
仁宗洪熈元年三月始弛此禁
【臣】等谨按:永乐二年,有典仗率军卒徃安庆采木,道过民家,纵军强取民财。民将诉于官,典仗教军诬民为诽谤,防送刑部狱,具以闻。帝虑民受诬,命五府六部、都察院共讯,得其实,遂释民而抵官军罪。夫以一夫受寃,辄命多官杂治之,可云辨释无辜矣。然前此三年四月,有锦衣卫校尉讦朝臣诽谤时政者;是年十月,通政司引告有发人诽谤,而引其母为证者;后五年五月,山阳县民丁珏讦其乡诽谤罪数十人,珏遂擢为刑科给事中。当时侧目重足之象,亦可想见。
十月申匿名文书之禁
五年五月,申严中国人妻妾子女出境律。
帝勅甘肃总兵官西宁侯宋晟曰:「近闻囘囘多买中国人妻妾子女出境,律载买卖者皆处死,宜严禁止之。」
八年七月申弃子不育禁
皇太子谓礼部尚书吕震曰:「人情相爱,则祝以多男。夫民庶者,国家之祥也。近闻京师愚民厌多男子,往往生辄弃而不育,宜严行禁止。有犯者,两邻亦并罪之。」
十月令交趾仍前降刑名事例
交趾布政司言:先颁降刑名事例,交趾土人有杂犯死罪及徒流迁徙者,发邱温抵交趾充驿夫、递运夫。杂犯死罪者,服役终身;徒流迁徙者,各以所犯轻重为限。官吏犯笞杖罪,吏断决还役;官降用应解见任别叙及杂职于边逺叙用者,皆断决还职。今新例徒流迁徙杖罪,皆发北京为民种田,
译大法度,不能因功劳而掩盖过错,不能因私情而废弃公义。这些人征讨的功劳,已经用爵位赏赐来酬报了,如今有罪而不治罪,就是放纵恶行,用什么来治理天下?依法论处。"
三年三月,制定文武官员等犯罪的等级差别
大理寺等衙门上奏商议,文职官员及中外旗校、军民人等,凡是犯偷盗官物、殴打辱骂本管官员及尊长、斗殴伤人、威逼人致死、诈伪、窃盗、犯奸、恩军再犯、冒名顶替、上工守卫、擅离防地、私自贩卖及毁弃军器、从征违期、诬告他人的,就依法治罪。犯私渡关津、临时避难、私自和解公事、失火、犯夜禁、私造斗斛秤尺、失职纵囚、嘱托说情办理公事、索取收受财物、放牧牲畜、居丧不守礼法、嫁娶、隐匿赋税、各种不应做而做的一应因失误而连累他人的行为,则免除处决,只记录罪状。若有不应侵害损伤他人等情况以及情节严重的,临时奏请裁决,得到批准施行。
四年七月,重申严禁诽谤的禁令
仁宗洪熙元年三月,才放松了这一禁令
【臣】等谨按:永乐二年,有典仗官率领军卒前往安庆采伐木材,路过百姓家中,纵容军卒强取百姓财物。百姓将要向官府控诉,典仗官教唆军卒诬陷百姓诽谤,押送刑部治罪,并将此事上报。皇帝担心百姓受到冤枉,命令五府、六部、都察院共同审讯,查明了真相,于是释放了百姓,而治了军官的罪。因为一个百姓受到冤屈,就命令多个部门官员共同审理,可以说是辨明并释放了无辜之人。然而在这之前的永乐三年四月,有锦衣卫校尉揭发朝臣诽谤朝政的;这一年十月,通政司引导有人揭发别人诽谤,并让其母亲出面作证的;后来到五年五月,山阳县百姓丁珏揭发他乡里数十人犯诽谤罪,丁珏因此被提拔为刑科给事中。当时人人自危、侧目而视的情形,也可以想见了。
十月,重申禁止匿名文书的禁令
五年五月,重申严禁中国人妻妾子女出境的律法。
皇帝敕令甘肃总兵官西宁侯宋晟说:"近来听说回回人大多买卖中国人的妻妾子女带出境外,律法规定买卖人口的都处死,应当严加禁止。"
八年七月,重申禁止遗弃不养子女的禁令
皇太子对礼部尚书吕震说:"人之常情互相爱护,就会祝愿多生男孩。百姓众多,是国家的祥瑞。近来听说京师中愚昧的百姓厌恶生育太多男孩,往往刚生下来就遗弃不加抚养,应当严加禁止。有违犯的,两邻居也一并治罪。"
十月,命令交趾仍按先前颁布的刑名事例施行
交趾布政司上奏说:先前颁降的刑名事例规定,交趾本地人有杂犯死罪以及徒流迁徙罪的,发配到邱温充当驿夫、递运夫,抵偿刑罚。犯杂犯死罪的,终身服役;犯徒流迁徙罪的,各依所犯罪行轻重限定期限。官吏犯笞杖罪的,吏员判决后仍旧服役;官员降级使用,应当解除现任职务、另行分派到边远地方叙用的,都判决后仍旧留任原职。如今新的条例规定犯徒流迁徙、杖罪的,都发配到北京种田为民。
先后例殊不一。皇太子曰:交趾逺在万里外,宜从先例,令刑部移文知之。
十六年十月,下令京城,凡盗马者斩。
十二月申严官吏犯赃之禁
初,太祖重惩贪吏,诏犯赃者无贷。复勅刑部,官吏受赃者并罪,通贿之人徙其家于边,着为令。日久法弛,故复申饬之。
译先后惯例很不一致。皇太子说:交趾远在万里之外,应当依照先例,命刑部行文告知此事。
十六年十月,向京城下令,凡是盗马的人一律斩首。
十二月,重申严禁官吏犯赃的禁令
当初,太祖严厉惩治贪官,下诏规定凡犯赃罪者一律不予宽贷。又敕令刑部,官吏受贿的一并治罪,行贿之人则将其全家迁徙到边地,并定为法令。时间一久,法令松弛,所以又重新申明告诫。
十八年二月,谕甘肃总兵官:陜西行都司所属军士有犯笞、杖、徒、流、迁徙罪者,就发本地极边处了守烟墩;其为事官以下犯罪者,送京师。
十九年七月严自宫之禁
后洪熙元年三月,复申此禁。谕刑部尚书金纯等曰:「古人求忠臣于孝子,今自宫以求用者,茍图一时富贵,而絶其祖父母,不顾,尚有诚心事君者哉?其罪之勿贷。」
仁宗洪熙元年十月,定吏典犯罪等差。
行在吏部郎中陈叔刚上言:「吏犯杖罪,律断决为民。近时吏胥谋欲去役,则私约相讦,多以杖罢去。乞命法司定议。」于是尚书金纯等议:「吏犯徒罪以上,准工满日,安置别郡;死罪如律。公罪附过,若杖罪,除坐累诖误,依律的决还役外,其受枉法不枉法赃,并诈取人财,考满丁忧不赴部避役,逃亡诈称疾病者,仍请依永乐年间事例,免杖发北京为民,庶有所惩戒。」从之。继复有广西按察佥事王恺奏言:「近例在外诸司吏典犯笞杖罪,俱赎钞改拨,奸▯之徒,必有避易就难,乗机作▯者。请勅法司防议。」法司议请:「凡照刷诸司文卷,事干迟错,若漏报卷籍官吏,应公私笞罪及公杖罪者,皆依律决罚还职役;如钱粮埋没,刑名违枉,有所规避者,仍依律发遣。」从之。
十一月,诏法司:凡军匠犯窃盗者,杖一百,鎻项钳足,俾常赴工。
宣宗宣德元年五月,定贵州土人断罪例。
杂犯死罪,就彼役作终身,徒流徙杖者,依年限役之,应笞者役五月,应杖者役十月,毕日释放。
三年八月,令犯奸妇女,照律用刑。
监察御史郑道宁言:「犯奸妇女,律当去衣受刑,以励风俗。今法司亦聴纳米赎罪,其间无米输纳者,拘系于狱,益纵淫▯,有伤风化。乞治之如律。」从之。
四年二月严不孝律
谕三法司:凡犯不孝及烝父妾、收兄弟之妻为妻,一切败伦伤化者,在外有司毋擅断决,悉送京师,如律鞫治。若武官及其子弟有犯此者,不许复职承袭,永为定制。孝宗▯治十一年四月,南京燕山前卫千戸韩鋭坐不养赡继祖母及毁骂小功以下兄,刑部拟赎杖还职,为大理寺所驳,因请申明条例。今后武职凡奉养有缺,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若子孙告祖父母、父母例不行勘。若不奉养继祖母、继母及殴本宗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并殴伤外祖父母及妻之父母者,俱行勘明白,方许论罪。其有纵容、抑勒女及妻妾,并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及奸内外有服亲属,并典雇妻女者,俱系败伦伤化,请依律问罪,发原籍为民。帝从之。
英宗正统元年正月,严诬告反坐例。
广东左防议,黄翰言:各处奸徒,多以妇女、残疾、老防,诬告平民,及反坐抵诬,不过的决、收赎,以此得计,倚法为奸,乞追坐壮丁,庶消诬罔。
译十八年二月,谕甘肃总兵官:陕西行都司所属军士有犯笞、杖、徒、流、迁徙罪者,就发本地极边处了守烟墩;其为事官以下犯罪者,送京师。
十九年七月,严禁自宫。
后来到洪熙元年三月,又重申此项禁令。谕令刑部尚书金纯等说:"古人从孝子中寻求忠臣,如今自宫以求任用的人,只图一时富贵,却断绝了自己祖父母的血脉,连他们都不顾念,还能指望他有诚心侍奉君主吗?其罪不可宽恕。"
仁宗洪熙元年十月,制定吏典犯罪的等级差别。
行在吏部郎中陈叔刚上奏说:"吏员犯杖罪,依律断为庶民。近来吏胥想要摆脱差役,就私下约定互相攻讦,多以杖罪被罢去。请命法司拟定议处。"于是尚书金纯等人议定:"吏员犯徒罪以上的,准许服满工役期限后,安置到别的郡;犯死罪的依律处置。犯公罪附带过失的,若是杖罪,除因牵连诖误的依律的决后仍还原职役外,其余受贿枉法或不枉法的赃罪,以及诈取他人财物、考满丁忧不到部又逃避差役、逃亡诈称疾病的,仍请依照永乐年间的旧例,免杖发往北京充为庶民,以示惩戒。"皇帝依从。此后又有广西按察佥事王恺上奏说:"近来定例,在外各司吏典犯笞杖罪的,都以纳钞赎罪改调,奸邪之徒必定会避易就难,趁机作弊。请命法司再加议处。"法司议定请示:"凡是照刷各司文卷,因事务迟延错误,若是漏报卷籍的官吏,应处以公私笞罪及公杖罪的,都依律决罚后仍还原职役;如果是钱粮亏空、刑名违法枉法、有所规避的,仍依律发遣。"皇帝依从。
十一月,诏令法司:凡军匠犯窃盗罪的,杖一百,锁项钳足,让他常年赴工服役。
宣宗宣德元年五月,制定贵州土人断罪的条例。
凡属杂犯死罪的,就在当地终身服役;犯徒、流、迁徙、杖罪的,依年限服役,应笞刑的服役五个月,应杖刑的服役十个月,期满释放。
三年八月,命令犯奸妇女,依律用刑。
监察御史郑道宁上言:"犯奸妇女,依律应去衣受刑,以劝勉风俗。如今法司也允许纳米赎罪,其中没有米可缴纳的,便拘押在狱中,反而放纵了淫乱之风,有伤风化。请依律治罪。"皇帝依从。
四年二月,严禁不孝之律。
谕三法司:凡是犯不孝罪,以及与父妾通奸、收纳兄弟之妻为妻,一切败坏伦理、伤害教化的行为,在外的有司不得擅自决断,都要送往京师,依律审讯治罪。若是武官及其子弟犯此类罪的,不许复职承袭,永远定为制度。孝宗弘治十一年四月,南京燕山前卫千户韩锐因不奉养继祖母及毁骂小功以下的兄长获罪,刑部拟以赎杖还职,被大理寺驳回,因而请求重申此条例。今后武职凡是奉养有缺失的,必须由祖父母、父母亲自告发才予以定罪;若是子孙告发祖父母、父母,照例不予受理。若是不奉养继祖母、继母,或殴打本宗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以及殴伤外祖父母及妻子的父母的,都要审勘明白,才准予定罪。至于纵容、逼迫女儿及妻妾,以及子孙的媳妇、妾室与人通奸的,还有奸淫内外有服亲属的,以及典当雇卖妻女的,都属于败坏伦理、伤害教化,请依律问罪,发回原籍充为庶民。皇帝依从。
英宗正统元年正月,严格执行诬告反坐之例。
广东左参议黄翰上言:各地奸邪之徒,多以妇女、残疾之人、老人诬告平民,及至反坐抵诬时,不过被的决、收赎,因此得逞,倚仗法律为非作歹,请求追坐其家中壮丁,以消除诬告陷害之风。皇帝依从。
二年九月,命令对盗贼案中牵连之人不予逮捕。
四川按察使龚鐩上奏:四川被三司拘系的强盗不下三百人,其中翻供的占一半,未捕获的又加倍。这些案件中,有的出于虚构的言词,有的是受仇怨牵连,所征缴的赃物又大多是民家常有的物
帝从之。
二年九月令盗贼株连者勿捕
四川按察使龚鐩奏:四川强盗繋三司者不下三百,而翻异者半之,未获者倍之。其间有搆于虚词,牵于仇怨,所徴赃仗又率民家常有,器械不足据信,往往情伪莫白。又所犯大抵在永乐、宣徳时,有正犯已死而后获者,无自质理。所司嫌于出罪,不敢为辩,长年淹禁,恐伤和气。乞勅廷臣防议,或遣重臣四出审録,可疑者释之,或编为卒伍,戍于边方。其未获及为己获所连者,俱如诏勿捕。帝命行之。
三年三月申明摭拾妇女之禁
刑部奏,近者民讼多摭拾人妻妾防女,幸其所辱,以快私忿,请申明旧制。凡民讦告,宜量加责罚。妇女非犯奸恶、杀人及毁骂舅姑、不孝等罪,并毋提问。从之。
十一月定义女为妾罪律
先是,洪武十七年十二月,以刑部尚书王惠迪言,命定义女犯奸之罪,比同宗无服之亲律,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其女归宗,着为令。至是,民有收义女为妾者,法司论奸。大理寺评事王亮请行勘原卖与媒合人,果系义女,罪之如律;若通房使女收为妾,而立约明白,两相愿者,不治罪,不离异,从之。
四年八月立妄援重律之禁
御史陈祚言:“法司论狱,多违定律,专务深刻。如戸部侍郎呉玺举淫行,主事呉軏宜坐贡举非其人罪,乃加以奏事有规避,律斩。及軏自经死,狱官及卒之罪,明有递减科,乃援不应为事理重者,概杖之。夫原情以定律,祖宗防范至周,而法司乃抑轻从重,至此非所以广圣朝之仁厚也。今后有妄援重律者,请以变乱成法罪之。”帝是其言,为申警戒。
五年六月立侵欺军粮禁例
帝以内外军官侵欺粮饷,致军士逃匿,命所司议今后尅减粮至五十石,布至五十疋,棉花至一百斤以上者,拟死罪,官充军,立功总小旗充军守哨五年,满日还役;其计赃四十贯以下者,拟徒流罪,官称为事官,立功总小旗充军守哨,流罪四年,徒罪照年限,满日各复职役,调边卫差操,从之。
九月定盗采银矿新例
为首者处斩,从者发戍。时云南有犯者,御史陈智以在例前论徒,帝命从新例。
六年正月,申明六品以下聴分巡御史等官取问。律陜西布政使郭坚言:「律载府州县官有犯,所辖上司不得擅自勾问,止许开具所犯奏闻。其仓场库局、隂阳医学、闸▯、驿递等衙门官犯罪,俱不详载,所以各处此等有犯,间有径行勾问,又有具奏提问者。请勅法司议,画一遵守。」刑部议:「宜从布政司问。」给事中廖庄言:「律载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防;六品以下聴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问。则仓场库局等官自在其内,而布政司不得擅问,明矣。
译品,作案器械也不足以取信,往往真伪难辨。而且所犯的案件大多发生在永乐、宣德年间,有的正犯已经死了才被抓获,无从对质核实。有关衙门因担心被指为开脱罪犯,不敢为其辩白,致使案犯长年被关押,恐怕有伤和气。请命廷臣再加议处,或派遣重臣分赴各地审录,可疑之处则予以释放,或编入军伍,戍守边疆。至于尚未捕获及被已捕之人牵连的,都依诏令不予逮捕。皇帝命照此执行。
三年三月,重申严禁摭拾妇女之罪的禁令。
刑部上奏,近来民间诉讼多有牵扯他人妻妾、女儿的,希望以羞辱对方来发泄私愤,请重申旧制。凡是百姓相互攻讦告发,应酌情加以责罚。妇女若非犯有奸恶、杀人以及毁骂舅姑、不孝等罪的,一律不得提审问讯。皇帝依从。
十一月,制定义女为妾之罪的律条。
此前,洪武十七年十二月,因刑部尚书王惠迪上言,命令制定义女犯奸的罪责,比照同宗无服亲属之律,加重一等,杖六十,徒一年,其女须归还本宗,定为法令。到这时,民间有收纳义女为妾的,法司按通奸论处。大理寺评事王亮请求先核查原本卖出与说合之人,若确实是义女,依律治罪;若是通房使女被收为妾,且立约明白、双方情愿的,不予治罪,也不予离异。皇帝依从。
四年八月,制定严禁妄自援引重律的规定。
御史陈祚上言:"法司审理案件,多违反既定律条,专务苛刻严酷。比如户部侍郎吴玺举荐了不该举荐的官员,主事吴軏本应按贡举非其人之罪论处,却被加以奏事有规避之名,依律处斩。等到吴軏自缢而死,狱官和狱卒的罪责本应依次递减科处,却被援引不应重判之律,一概处以杖刑。依照实情来定罪,祖宗定下的法度极为周全,而法司却抑轻从重,如此做法并非彰显圣朝仁厚之道。今后有妄自援引重律的,请以变乱既定法律之罪论处。"皇帝认为他说得对,为此下令申明警戒。
五年六月,制定严禁侵吞军粮的条例。
皇帝因内外军官侵吞粮饷,致使军士逃亡藏匿,命有关衙门议定:今后克扣粮食达五十石、布匹达五十匹、棉花达一百斤以上的,拟处死罪,官员发充军役,充当总小旗戍守放哨五年,期满后仍归还原职;其计算所侵吞赃物在四十贯以下的,拟处徒流之罪,官员称为事官,充当总小旗戍守放哨,流罪四年,徒罪按年限服役,期满后各自恢复原职役,调往边卫差遣操练。皇帝依从。
九月,制定盗采银矿的新条例。
为首者处斩,从犯发配戍边。当时云南有犯此罪者,御史陈智以其案发在新例颁布之前而拟判徒刑,皇帝命依新例处置。
六年正月,重申六品以下官员由分巡御史等官取问审理的规定。律法陕西布政使郭坚上言:"律文规定府州县官若有犯罪,所辖上司不得擅自审讯,只许开列所犯罪状上奏。至于仓场、库局、阴阳、医学、闸坝、驿递等衙门官员犯罪,都未详细载明,因此各地这类犯罪案件,有的径直审讯,有的又具本奏请审讯。请命法司议定,统一遵行。"刑部议定:"应当由布政司审问。"给事中廖庄上言:"律文规定在外五品以上官员若有犯罪,须奏闻请示;六品以下的由分巡御史、按察司以及分司审讯取供。那么仓场、库局等官员自然也在此列,而布政司不得擅自审问,这是很明确的。"皇帝依从。到成化年间,陕西巡抚项忠上言:"祖制规定京外五品以上官员若有犯罪,须奏闻,不得擅自审讯。如今巡按却径直审问六品官员,很违背律文本意。应当奏闻朝廷,命御史、按察司审讯才对。"于是下部议定,皇帝依从。
七月,废除窃盗立牌额的条例。
此前,有人上密奏说:"窃盗多施以黥刺之刑
」帝从之。至成化时,陜西巡抚项忠言:「祖制京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不得擅勾问。今巡按辄提问六品官,甚▯律意。当闻于朝,命御史、按察司提问为是。」乃下部议,从之。
七月罢窃盗立牌额例
先是,上封事者言:“窃盗多黥刺之刑,不足惩创,宜扁其门曰‘窃盗之家’。”朝议从之。至是,刑部侍郎何文渊言:“窃盗初犯、再犯俱刺字,三犯者绞,今又立牌额,是于律外加罪,实伤治体。”帝命罢之。
八年七月定窃盗遇赦之例
大理寺言:律载窃盗初犯刺右臂,再犯刺左臂,三犯绞。今窃盗遇赦再犯者,咸坐以初犯,或仍刺右臂,或不刺,请定为例。章下三法司议:刺右遇赦再犯者刺左,刺左遇赦又犯者不刺,立案赦后三犯者绞。帝曰:窃盗己刺,遇赦再犯者,依常例拟,不论赦,仍通具前后所犯以闻。后宪宗时,都御史李秉援旧例奏革。既而南京盗王阿童五犯,皆遇赦免。帝闻之,诏仍以赦前后三犯为令。至神宗时,复议奏请改遣云。
十三年六月定奸义男妇律
刑部尚书金濓奏:「洪永以来,有论依奸子孙之妇应斩者,有论依奸妻前夫之女应徒者,乞圣断遵守。」三法司奉诏议:「亲男与义男情有亲疎,宜比奸妻前夫之女徒罪科断。」帝曰:「通奸者如议,男与妇仍断还本宗;强奸者处斩。」
【臣】等谨按《刑志》载:「十二年,知县陈敏政言:『民以后妻所携前夫之女为子妇,及以所携前夫之子为壻者,并依同父异母姊妹律,减等科断』,与此条均为比律之最当者。」
十四年六月定生员犯罪等差
时有生员犯居丧娶妻及挟妓饮酒者,例应充吏。刑部言:生员无志读书者,往往故犯以求脱免,请轻罪充吏,免追廪米。若犯受赃、奸盗、冒籍、科举、挟妓饮酒、居丧娶妻妾等罪者,南北直▯发充两京国子监膳夫,各布政司发充邻近儒学斋夫。膳夫满日,原籍为民,廪膳仍追米。从之。
景帝景泰元年二月,复义子女等不孝旧例。
刑部郎中王概言:「旧例,告义子、义女、义妇、义孙、妾子、前妻、前夫之子不孝者,必审其四隣,恐寃抑也。其义子女,又必验其年嵗,如过房在十五嵗前曾受鞠养,则坐以不孝;不然,但以雇工人殴骂家长律坐之。」奉诏革例,此不宜去,从之。
五年二月,诏法司不许妄加防语。
大理寺少卿薛瑄言:「发拟罪囚,多加防语,奏请变乱律意,刑罚失中,请勅自今一依律令,不许妄加防语。」从之。
三月定逺人犯罪律
御史姚哲奏:各省遇蛮夷人有犯,若系真犯,死罪依律处决;笞杖罪的决,发还本部族;徒流并杂犯死罪,乞照工匠、乐戸及妇人犯罪律,各决杖一百,余罪收赎,亦发还本部族收管。
译,不足以惩戒,应当在其门上挂牌,写明'窃盗之家'。"朝廷议定依从。到这时,刑部侍郎何文渊上言:"窃盗初犯、再犯都要刺字,三犯者处绞刑,如今又设立牌额,这是在律外加罪,实在有损治国的体统。"皇帝命废除此例。
八年七月,制定窃盗遇赦的条例。
大理寺上言:律文规定窃盗初犯刺右臂,再犯刺左臂,三犯处绞刑。如今窃盗遇赦后再犯的,都以初犯论处,有的仍刺右臂,有的不刺,请求定为条例。奏章下达三法司议定:刺右臂后遇赦再犯的刺左臂,刺左臂后遇赦又犯的不再刺字,立案后赦免以后累计三犯的处绞刑。皇帝说:窃盗已经刺字,遇赦后再犯的,依照通常条例拟罪,不必考虑赦免与否,仍须通报前后所犯情况上奏。后来宪宗时,都御史李秉援引旧例上奏革除此制。不久南京盗贼王阿童五次犯案,都因遇赦获免。皇帝听闻此事,诏令仍以赦免前后累计三犯为定制。到神宗时,又议奏请求改为发遣。
十三年六月,制定奸淫义男之妇的律条。
刑部尚书金濂上奏:"洪武、永乐以来,有的按通奸儿子媳妇之罪判处斩刑,有的按通奸妻子前夫之女判处徒刑,请求圣上裁断确立遵行标准。"三法司奉诏议定:"亲生儿子与义子情分有亲疏之别,应比照通奸妻子前夫之女的徒罪科断。"皇帝说:"通奸的按此议处,男子与妇人仍断令归还本宗;强奸的处斩。"
臣等谨按《刑志》记载:"十二年,知县陈敏政上言:'百姓以后妻带来的前夫之女作为儿媳,以及以其带来的前夫之子作为女婿的,都依照同父异母姊妹之律,减等科断',与此条同样是比照律条最为恰当的。"
十四年六月,制定生员犯罪的等级差别。
当时有生员在服丧期间娶妻,或携妓饮酒的,依例应当充任吏员。刑部上言:无心读书的生员,往往故意犯法以求脱离学籍,请对轻罪者充任吏员,免于追缴廪米。若是犯有受贿、奸盗、冒籍、科举舞弊、携妓饮酒、居丧娶妻妾等罪的,南北直隶发往两京国子监充任膳夫,各布政司发往邻近儒学充任斋夫。膳夫期满后,原籍充为庶民,廪膳仍须追缴米粮。皇帝依从。
景帝景泰元年二月,恢复义子女等不孝的旧例。
刑部郎中王概上言:"旧例规定,告发义子、义女、义妇、义孙、妾生之子、前妻、前夫之子不孝的,必须审察其四邻,以防冤枉。至于义子女,又必须核验其年龄,如果过继时在十五岁以前曾受抚养,则以不孝论罪;不然,只依照雇工人殴骂家长之律论处。"奉诏废除此例,这是不应当去除的,皇帝依从恢复。
五年二月,诏令法司不许妄加参语。
大理寺少卿薛瑄上言:"审拟罪囚,多加参语,奏请变乱律条本意,导致刑罚失当,请命自今以后一律依照律令,不许妄加参语。"皇帝依从。
三月,制定边远之人犯罪的律条。
御史姚哲上奏:各省遇到蛮夷人犯罪的,若确系真犯,死罪依律处决;笞杖罪的决后,发还本部族;徒流罪以及杂犯死罪,请照工匠、乐户及妇人犯罪之律,各决杖一百,其余罪责收赎,也发还本部族收管。皇帝依从。
英宗天顺五年二月,告诫法司:凡是锦衣卫审案有冤枉他人的,允许为其辩理。
当时锦衣卫审理弋阳王朱奠壏败坏伦常一案,查明是诬告。皇帝因此醒悟到锦衣卫审案的冤屈,召辅臣李贤加以谕示。李贤回答说:"确实如圣上所说。"因而进言:"武人粗鲁豪横,又是国家的爪牙,即便法司明知其中有冤,内心也惧怕他们,不敢辩驳。请特别谕令法司,允许有冤屈的辩理,不要畏惧权势、回避嫌疑。"皇帝依从。
《刑法志》说:锦衣卫的监狱,就是世人所称的诏狱。太祖时,天下重罪被逮至京师的人犯,都收押在这
从之。
英宗天顺五年二月,戒法司:凡锦衣卫所行事枉人者,许与辩理。
时锦衣卫按弋阳王奠壏败伦事,虚。帝因悟锦衣卫按狱之枉,召辅臣李贤谕之。贤对曰:「诚如圣谕。」因言:「武人粗豪,又国爪牙,即法司明知其枉,内惮之,不敢辨。乞特防谕法司,许有枉者辨理,毋畏势避嫌。」帝从之。
刑法志》曰:锦衣卫狱者,世所称诏狱也。大祖时,天下重罪逮京师者,收繋狱中。数更大狱,多使断治,所诛杀为多。后二十年,悉焚锦衣卫刑具,以囚送刑部审理。成祖幸纪纲,令复典诏狱。其党庄敬等縁借作奸,数百千端。久之,族纲,而锦衣典诏狱如故。英宗时,王振用指挥马顺,流毒天下,枷李时勉,杀刘球,皆顺为之。复辟后,李贤极论官校提人之害。防缉弋阳王败伦事,虚帝因申戒之。而是时,指挥门达,镇抚逯杲,怙宠,贤亦为罗织者数矣。盖自纪纲诛,其徒稍戢。至正统时,复张。天顺之末,祸益炽焉。正徳时,卫使石文义与张防表里作威福,时称为刘瑾左右翼。熹宗时,田尔耕、许显纯为魏忠贤义子,拷杨涟、左光斗辈坐赃,比较立限,严督之。两日为一限,输金不中程者受全刑。全刑者曰械、曰镣、曰棍、曰桚、曰夹棍,五毒备具,呼謈声沸,然血肉溃烂,宛转求死不得。显纯叱咤自若。一夕令诸囚分舍宿,于是狱卒曰:「今夕有当壁挺者,壁挺狱中言死也。」明日涟死,光斗等次第皆鎻头拉死。每一人死,停数日,苇蓆裹尸出牢戸,蛊蛆腐体。狱中事秘,其家人或不知死日。庄烈帝禽戮逆党寃死家子弟,望狱门稽颡哀号,为文以祭。帝闻之恻然。然帝好疑羣下,王徳化掌东厰,以▯刻辅之。呉孟明掌卫印,时有纵舍,然观望厰意,不敢违。而镇抚梁清宏、乔可用朋比为恶,凡缙绅之门必有数人往来踪迹,故常晏启蚤阖,无敢偶语。旗校过门如被大盗,官为▯槖,均分其利。京城中奸细潜入,佣夫贩子,隂为流贼所遣,无一举发,而髙门富豪局蹐无宁居。其徒黠者,恣行请托,稍拂其意,飞诬立搆,摘竿牍片字,株连至十数人,肆虐极矣。然其初,太祖皆尝熟计而预防之,而子孙卒以是亡国。祸始于成祖一念之私,而其毒至十数世而未有己。至镇抚司职理狱讼初。止立一司,与外卫等。洪武十五年,添设北司,而以军匠诸职掌属之南镇抚司。于是北司专理诏狱,然大狱经讯,即送法司拟罪,未尝具狱词。成化元年,始令覆奏,用防语法司益掣肘。十四年,増铸北司印信,一切刑狱毋闗白本卫,即卫所行下者,亦径自上请可否,卫使无得与闻。故镇抚职卑,而其权日重。世宗中年,事多下镇抚,镇抚结内侍,多巧中防。
译狱中。多次更迭大案,大多由锦衣卫审断处置,被诛杀的人很多。此后二十年,全部焚毁了锦衣卫的刑具,改由囚犯送刑部审理。成祖宠幸纪纲,命他重新执掌诏狱。他的党羽庄敬等人趁机作奸犯科,罪行数以百千计。过了很久,纪纲被灭族,但锦衣卫掌管诏狱的制度依旧不变。英宗时,王振任用指挥马顺,流毒天下,戴枷李时勉、杀害刘球,都是马顺所为。英宗复辟后,李贤极力论说宦官校尉抓人的害处。侦缉弋阳王败伦一事,查明是虚假的,皇帝因此重申告诫。而这时,指挥门达、镇抚逯杲,仗恃宠幸,李贤也多次被他们罗织罪名陷害。大概自纪纲被诛以后,他的党羽稍有收敛。到正统年间,又重新嚣张起来。天顺末年,祸患更加炽烈。正德年间,卫使石文义与张锐内外勾结、作威作福,当时被称为刘瑾的左右翼。熹宗时,田尔耕、许显纯做魏忠贤的义子,拷问杨涟、左光斗等人,以受赃罪相比照,限期追比,严加督责。两天为一期限,交不出规定数目银两的就要受尽酷刑。这些酷刑有:械、镣、棍、拶、夹棍,五种酷刑一齐用上,呼喊哀号之声沸腾不已,然而血肉溃烂,辗转求死不得。许显纯却仍旧叱咤自若。有一夜命令众囚犯分开住宿,于是狱卒说:"今晚有该'壁挺'的了","壁挺"是狱中说人死的隐语。第二天杨涟死了,左光斗等人也依次都被锁头拉死。每死一人,都要停留数日,才用苇席裹尸抬出牢门,尸体上蛆虫腐烂。狱中的事情十分隐秘,其家人有的甚至不知道死亡的日期。庄烈帝擒获诛杀阉党,冤死者的家属子弟望着狱门叩头哀号,写祭文祭奠。皇帝听闻后也感到悲伤。但庄烈帝生性猜疑臣下,命王德化掌管东厂,用刻薄的官吏辅助他。吴孟明掌管锦衣卫印信,虽然有时也放宽处置,但都要观望东厂的意向,不敢违逆。而镇抚梁清宏、乔可用相互勾结作恶,凡是缙绅之家的门前,必定有多人往来窥探踪迹,因此这些人家常常晚开门早闭户,没有人敢私下交谈。旗校经过门前如同遭遇大盗一般,被抓的官员出钱买通,双方均分好处。京城中混入奸细,佣工小贩,暗中被流贼派遣而来,却没有一个被举发,而豪门富户却终日局促不安、不得安宁。厂卫中狡黠之徒,肆意接受请托,稍不合其意,就飞速捏造罪名罗织陷害,摘取书信片纸只字,株连多达十数人,肆虐到了极点。然而这一切的开端,太祖当年都曾深思熟虑并加以防范,可是子孙最终却因此亡国。祸端始于成祖一念之私,而其毒害竟延续十几代都未曾终止。至于镇抚司掌理刑狱审讯之职,起初只设立一司,与其他外卫地位相同。洪武十五年,增设北镇抚司,而把军匠等各项职掌划归南镇抚司。于是北镇抚司专门审理诏狱,然而大案经过审讯后,即送交法司拟罪,从未单独完整地记录案卷供词。成化元年,才开始命令覆奏,用了参语,法司更加受到掣肘。十四年,增铸北镇抚司的印信,一切刑狱都不必关白锦衣卫本卫,即便是卫所行下的案件,也径自向上请示可否,卫使无从与闻。所以镇抚官职虽卑微,权力却日益加重。世宗中年,很多事情都下交镇抚司处理,镇抚官勾结内侍,多方巧妙地迎合上意。太监崔文因奸利之事案发,本已下交刑部,不久又因中官的关照转送镇抚司审理。尚书林俊上言:"祖宗朝把刑狱交付法司,事情不论大小,都要经过公平审讯。自从刘瑾、钱宁当权,专门任用镇抚司,罗织构陷冤狱,法纪大坏。"御史曹怀也进谏说:"朝廷专任一个镇抚司,法司就可以空设,刑官都成了冗员了。"皇帝都不听从。万历年间,凡是上书言事触犯当权者或税使的人
大监崔文奸利事发,下刑部,寻以中防送镇抚司。尚书林俊言:「祖宗朝以刑狱付法司,事无大小,皆聴平鞫。自刘瑾、钱宁用事,专任镇抚司,文致寃狱,法纪大坏。」御史曹怀亦谏曰:「朝廷专任一镇抚,法司可以空曹,刑官为冗员矣。」帝俱不聴。万厯中,建言有忤及税使者,辄下诏狱。刑科给事中杨应文言:「监司、守令及齐民被逮者百五十余人,虽已打问,未送法司,狱禁森严,水火不入,疫疠之气充斥囹圄。」卫使骆思恭亦言:「热审嵗举,俱在小满前,今二年不行。」镇抚司监犯且二百,多抛瓦声寃。镇抚司陆达亦言:「狱囚怨恨,有持刀断指者,俱不报。」云
宪宗成化元年三月,令谳囚者一依正律,尽革所有条例。
时辽东巡抚滕昭言:「大明律乃一代定法,而决断武臣,独舍律用例,武臣益纵荡不检,请一切用律。」诏从之。武臣被黜降者,腾口谤讪,有司畏事,奏革之。
四年二月,命分别赌愽轻重等差。
时获赌愽者四十余人,命枷项示众,仍榜禁之。己而犯者复三十余人,有不胜苦至死者。刑科给事中毛宏等奏,其中情犯亦有轻重,怙终之徒固不足恤,愚民不知榜例,一时误犯致死可悯,乞勅法司分为三等。帝从之。
六年二月严刼盗枭首之例
刑科给事中白昂言:「凡盗处决例,于其行刼所在枭首示众。其在京城闗厢行刼则免。然辇毂之下,情犯尤为深重,亦湏枭首于京城百里外冲要处示众,庶令严知警。」部院议,从之。
三月申明登闻鼓之制
兵科给事中宫荣言:近年鼓下词状,不与覆奏辩理,致使寃抑控诉,无所自后,当与研审明白,囘奏,不许一概立案。其直鼓官,亦须详看,曾经他处具告不行者,方与封进。从之。
七年十二月禁革官司科罚
御史李賔等奏:「在外官司聴断词讼,动辄罚人财物。始则暂寄官库以欺人,终则通同库役以入己。其用计奸深,有为预备稽考告讦之谋。至假立文簿,虚作支销者,使不通行禁革,则贪风愈盛,末流之弊不可胜言。请今后官司于军民词讼,悉依律问拟,无许罚物。」从之。
十三年正月,置西厰令官,校刺事。
初,成祖起北平,刺探宫中事,多以建文帝左右为耳目,故即位后专倚宦官,立东厰于东安门北,令嬖昵者提督之,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与锦衣卫均权势。至是,时尚铭领东厰,又别设西厰刺事,以汪直督之,所领缇骑倍东厰。自京师及天下旁午侦事,虽王府不免。直中废复用,先后凡六年,寃死者相属,势逺出卫上。防直数出边监军,大学士万安言:“京城众口一词,皆以革去西厰为便。伏望革罢官校,悉囘原卫。
译,动辄下诏狱。刑科给事中杨应文上言:"监司、守令以及平民百姓被逮捕的有一百五十多人,虽然已经拷问过,却未送交法司,狱中禁令森严,水火不通,瘟疫之气弥漫囹圄。"卫使骆思恭也说:"热审每年举行一次,都定在小满之前,如今已经两年没有举行了。"镇抚司在押的犯人将近两百人,很多人抛瓦喊冤。镇抚司官员陆达也说:"狱囚满怀怨恨,有拿刀自断手指的,都没有上报。"
宪宗成化元年三月,命令审理罪囚一律依照正律,废除所有现行条例。
当时辽东巡抚滕昭上言:"《大明律》是本朝制定的法典,可是在处置武臣时,却唯独舍弃律条而用条例,武臣因此更加放纵不检点,请一律依照律条处置。"皇帝下诏依从。武臣被罢黜降职的,到处散布毁谤讥讽之言,有司畏惧生事,上奏请求革除此例。
四年二月,命令区分赌博轻重的等级差别。
当时抓获赌博者四十余人,命令给他们戴枷示众,并张榜禁止赌博。不久犯者又有三十余人,有的不堪受苦而致死。刑科给事中毛宏等上奏,认为其中情节和罪责也有轻重之分,屡教不改的固然不值得怜悯,但愚民不知晓榜文条例,一时误犯而致死实在可悯,请命法司分为三个等级。皇帝依从。
六年二月,严格执行抢劫者枭首示众的条例。
刑科给事中白昂上言:"凡是强盗处决的条例,是在其行劫之地枭首示众。若其在京城城门附近行劫,则不予枭首。然而京城之下,情节犯罪尤为严重,也应当在距京城百里外的冲要之处枭首示众,以此警戒众人。"部院议定依从。
三月,重申登闻鼓的制度。
兵科给事中宫荣上言:近年来鼓下所递的诉状,不予覆奏审理辩明,导致冤屈之人无处申诉,此后应当加以详审明白,回奏结果,不许一概立案了事。至于负责值鼓的官员,也须仔细审察,曾经在别处告过状而未被受理的,才准予封进呈递。皇帝依从。
七年十二月,禁革官府擅自科罚。
御史李宾等上奏:"在外的官府审理诉讼,动辄罚没人的财物。开始时暂寄存在官库里以蒙骗人,最后却与库役勾结私吞入己。他们用计极为阴险,甚至预先谋划以备日后被人稽查告发之用。至于假立文簿、虚报支销的做法,若不通行禁革,贪腐之风将更加盛行,其流弊将说不胜说。请今后官府对于军民诉讼,一律依律问拟,不许罚没财物。"皇帝依从。
十三年正月,设立西厂,命宦官提督,刺探侦察案情。
当初,成祖起兵北平时,刺探宫中之事,多以建文帝身边的人做耳目,所以即位后专门倚重宦官,在东安门北设立东厂,命宠信的宦官提督,缉访谋逆、妖言、大奸大恶等事,与锦衣卫权势相当。到这时,尚铭掌管东厂,又另设西厂刺探案情,命汪直提督,所统领的缇骑数量是东厂的一倍。从京师到天下各地都四处侦察案情,即使王府也不能幸免。汪直中间被罢黜后又重新起用,前后共六年,冤死的人接连不断,其势力远远超过锦衣卫。汪直几次出京监军,大学士万安上言:"京城百姓众口一词,都认为革除西厂才是便利之举。恳请革罢这些官校,全部归还原来的卫所。"皇帝依从。尚铭专擅用事,不久也被罢黜。后来正德元年,命邱聚掌管东厂,又设立西厂命谷大用掌管,都是刘瑾的党羽。两厂争相用事,派遣侦卒刺探案情,于是无赖之徒趁机作奸犯科,天下人人自危。刘瑾又把惜薪司外厂改为办事厂,把荣府旧仓地改为内办事厂,自己亲自掌管,京师人称之为内行厂。虽然东西厂都在侦伺稽察之列,但内行厂更加残酷,还创立条例,规定罪责不分轻重,一律决杖,永远发配戍边,或
”帝从之。尚铭专用事,未几亦黜。后正徳元年,命邱聚领东厰,又设西厰以命谷大用,皆刘瑾党也。两厰争用事,遣逻卒刺事,于是无赖子乗机为奸,天下皆重足立。瑾又改惜薪司外薪厰为办事厰,荣府旧仓地为内办事厰,自领之,京师谓之内行厰。虽东西厰皆在伺察中,加酷烈焉,且创例,罪无轻重,皆决杖,永逺戍边,或枷项发遣,枷重至百五十觔,不数日辄死。尚寳卿顾璿、副使姚祥辈俱不免,濒死而后谪戍。御史柴文显、汪澄以微罪至凌迟,官吏军民非法死者数千。瑾诛,西厰、内行厰俱革,独东厰如故。神宗万厯初,冯保以司礼兼厰事,建厰东上北门之北,曰内厰,而以初建者为外厰。及天启时,魏忠贤以秉笔领厰事,用卫使田尔耕、镇抚许显纯之徒,专以酷虐钳中外,而厰卫之毒极矣。凡中官掌司礼监印者,其属称之曰“宗主”,而督东厰者曰“督主”。东厰之属无专官,掌刑千戸一,理刑百戸一,亦谓之贴刑,皆卫官。其▯役悉取给于卫,最轻黠獧巧者乃拨充之。役长曰档头,专主伺察,其下番子数人为干事。京中亡命,诓财挟讐,视干事者为窟穴,得一隂事,由之以密白于档头。档头视其事大小,先予之金,事曰起,数金曰买起。数既得事,帅番子至所犯家左右坐曰“打桩”,番子即突入执讯之,无有左证符牒,贿如数径去,少不如意。榜治之名曰亁醡酒,亦曰搬▯儿,痛楚十倍官刑,且授意使牵有力者,有力者予多金即无事,或靳不予,予不足,立闻上下镇抚司狱,立死矣。每月旦,厰役数百人掣签庭中,分瞰官府,其视中府诸处防审大狱,北镇抚司考讯重犯者曰聴记,他官府及各城门访缉曰坐记,某官行某事,某城门得某奸胥吏疏白坐记者上之厰,曰打事件。至东华门,虽夤夜投隙中以入,即屛人达至尊,以故事无大小,天子皆得闻之。家人米盐猥事,宫中或传为笑谑,上下惴惴,无不畏打事件者。庄烈帝即位,忠贤防诛,王体干、王永祚、王徳化等相继领厰事,告密之风未尝息,而徳化尤惨刻,尝侦阁臣薛国观隂事,国观由此死后。因御史杨仁愿言,缇骑不当遣,帝乃谕东厰所缉止谋逆乱伦,其作奸犯科自有司存,不宜缉,并戒锦衣校尉之横索者。然帝倚厰卫益甚,至国亡乃已云。
十四年九月定讳盗罪例
御史屠滽等奏:饥荒之后,盗贼窃发,所司往往隐匿不报,请议罚。都察院议:一二次不报者,停俸;三次者,戴罪,俱捕盗如故;若四次以上者,奏请降等叙用。从之。
十五年闰十月,命毁坊刻,防定见行律条。
巡抚王恕言:「在京书坊刋行大明律,后有防定见行律一百八条,不知何时防定者在内。
译者戴枷发遣,枷重的达到一百五十斤,不出几天就死了。尚宝卿顾璘、副使姚祥等人都未能幸免,濒临死亡后才被谪戍。御史柴文显、汪澄因为微小罪责竟被判处凌迟,官吏军民非法致死的达数千人。刘瑾被诛后,西厂、内行厂都被革除,唯独东厂依旧存在。神宗万历初年,冯保以司礼监的身份兼管厂事,在东上北门以北建厂,称为内厂,而把原先建立的称为外厂。到天启年间,魏忠贤以秉笔太监的身份掌管厂事,任用锦衣卫使田尔耕、镇抚许显纯之流,专门用酷刑钳制内外,厂卫之毒达到了极点。凡是宦官掌管司礼监印信的,其下属称之为"宗主",而督管东厂的称为"督主"。东厂的属官没有专设官职,掌刑千户一人,理刑百户一人,也称为贴刑,都是锦衣卫的官员。其差役都从锦衣卫中选取,选最轻浮狡黠、机巧的人拨充。差役头目叫"档头",专门负责伺察,其下属若干名"番子"充当办事人员。京城中的亡命之徒,讹诈钱财、挟私报复,都把办事的番子当作靠山,一旦得知一件隐秘之事,就通过番子秘密禀报档头。档头根据事情大小,先垫付钱财,这叫"起事",出钱称为"买起"。等到事情已经开始查办,就率领番子到所控告人家附近坐守,叫作"打桩",番子随即突然闯入拘捕审讯,不需要任何证据凭证,只要贿赂给足数目就径直离开,稍有不满意的,就要用刑逼供,这种刑名叫作"干榨酒",也叫"搬砖儿",痛苦程度是官府刑罚的十倍,而且还暗示让被抓的人牵连有钱有势的人,有钱有势的人出足了钱就没事,或者吝啬不给、或者给的不够,立刻就会被送进锦衣卫南北镇抚司的监狱,马上就没命了。每月初一,厂役数百人在庭院中抽签分派,分别监视各官府,其中窥探中央各府衙审理大案、北镇抚司审讯重犯的叫"听记",其他官府及各城门访察缉捕的叫"坐记",某官办理某事、某城门抓获某奸猾胥吏,把这些消息呈报坐记的上级于厂中,叫作"打事件"。抵达东华门后,即便是深夜也要设法插入门缝把消息送进去,屏退左右直接呈报皇帝,因此事情不论大小,天子都能够知晓。甚至家人柴米油盐这类琐事,宫中有时也拿来当笑话谈论,上下人人惴惴不安,没有不畏惧"打事件"的。庄烈帝即位后,魏忠贤被查处诛杀,王体乾、王永祚、王德化等相继掌管厂事,告密的风气始终没有停息,而王德化尤其阴狠刻毒,曾经侦察阁臣薛国观的隐私之事,薛国观因此而死。后来因御史杨仁愿进言,认为不应派遣缇骑,皇帝才谕令东厂只缉查谋逆乱伦之事,至于作奸犯科之事自有有关衙门管理,不应由东厂缉查,并且告诫锦衣卫校尉不得横加勒索。然而皇帝对厂卫的倚重反而更加严重,直到明朝灭亡才停止。
十四年九月,制定隐匿盗案之罪的条例。
御史屠滽等上奏:饥荒过后,盗贼纷纷出现,有关衙门往往隐瞒不报,请求议定处罚办法。都察院议定:隐匿一两次不报的,停俸;三次的,戴罪留任,仍照常捕盗;若是四次以上的,奏请降级叙用。皇帝依从。
十五年闰十月,命令销毁坊间私刻的《大明律》,重新审定现行的律条。
巡抚王恕上言:"在京城的书坊刊行《大明律》,其后附有拟定的现行律一百零八条,不知是什么时候拟定的、被夹带在里面。执法官员精通刑名律例的,必定不会依附照用,只怕流传到各地,会耽误了新入仕的士子。请把这些印板都销毁。"于是法司议定:"从此以后断罪一律依照《大明律》,以及奏准的现行条例。若再有称拟定律条比附出入人罪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仍令书坊将所刻印本焚毁,
法官老于刑名,必不依附,恐流传四方,有误新进之士。乞以其板毁之。」于是法司防议:「自后断罪悉依大明律,并奏准见行事例。有再称防定律条比拟出入人罪者,以故出入论。」仍行书坊将所刻本烧毁,违者治罪。从之。
十九年十月【刑法志作▯治十三年】定窃盗三犯罪例。
法司以南京有三犯窃盗,计赃至满百贯者,该斩绞罪,虽系杂犯,其情颇重,三犯前罪,即累恶不悛之人,不得依常例;其不满贯,犯徒流以下罪者,虽至三犯,原情实轻,宜特依常例治之。议上,着为令。
孝宗▯治五年七月,命删定问刑条例。
刑部尚书彭韶等以鸿胪卿李燧之请,议选属官,彚萃前后奏准事例,分类编辑,防官裁定成书,通行内外,帝从之。
六年五月,令审録错误者,以失出入人论罪;其受贿及任己见者,以故出入人论罪。
从御史翟瑄请也
闰五月定拷讯致死之罪
时以久旱求言,太常卿李东阳因奏:「五刑最轻者笞杖,然杖有分寸,数有多寡。今在外诸司笞杖之罪,往往致死。纵令事觉,不过以因公还职,以极轻之刑置之,不可复生之地。多者数十,甚者数百,积骸满狱,流血涂地,可为伤心。律故勘平人者抵命,刑具非法者除名,偶不出此,便谓之公。一以公名,虽多无害。此则情重而律轻者,不可以不议也。请凡考讯轻罪,即时致死,累二十或三十人以上,本律外仍议行降调;或病死不实者,并治其医。命下所司议处。」
十一年正月定亲属相奸罪例
时陜西宜川县民冯子名,兄亡妻其嫂,法司议以逆天道、壊人伦,拟绞,仍通行中外。有犯此类及亲属相奸者,并依此例从之。
十二年二月严侵盗仓粮之罪
巡抚彭礼言:各府州县预备仓粮,凡遇查盘,每石准开耗一升,三年准三升,三年之外不准开耗。若▯折不及百石者,从帝论罪责偿其侵盗等项;▯折百石之上者,从重论罪。帝从之。
十三年二月定问刑条例
刑部奏:「洪武末,定大明律后,又申明大诰。诸有罪减等,累朝遵用其法。外遗奸,列圣因时损益而有例。例以辅律,非以破律也。乃中外巧法吏,多引例以便已私,而律寖格不用。于是命尚书白昂等防九卿议,増厯年问刑条例,经久可行者二百九十七条以闻。」帝从之。
严私通朝贡人之禁
法司议禁约事宜,有违例将军器货与夷人者,问拟斩罪。内外军民人等私通往来、投托买卖及拨置害人、透漏事情者,俱发边卫充军。帝命通行禁约。
十六年十月,严威逼父母致死之律。
抚州人江縁一击杀其弟縁四,遗一女。其母呉氏以许嫁李氏,縁一又欲取所受聘财,母不从。縁一怒骂,刼夺之。
译违者治罪。皇帝依从。
十九年十月(《刑法志》记作弘治十三年),制定窃盗三犯之罪的条例。
法司认为南京有窃盗三次犯案、计算所窃赃物累计达到一百贯的,应处斩绞之罪,虽属杂犯,情节却颇为严重,三次犯前罪的,就是累累作恶不知悔改的人,不能依照通常条例处置;至于赃物不满一百贯、犯徒流以下罪的,即使达到三次,按实情来说仍属较轻,应依然依照通常条例治罪。议定上奏,定为法令。
孝宗弘治五年七月,命令删定问刑条例。
刑部尚书彭韶等因鸿胪卿李燧的请求,议定选派属官,汇集前后奏准的条例,分类编辑,请命官员裁定成书,通行内外。皇帝依从。
六年五月,命令审录案件出现错误的,以失误出入人罪论处;其中因受贿或坚持己见而致误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此条依御史翟瑄的请求而定。)
闰五月,制定拷讯致死之罪。
当时因久旱求言,太常卿李东阳借机上奏:"五刑之中最轻的是笞杖,然而杖有长短分寸,数目也有多少之别。如今在外各司的笞杖之刑,往往致人死命。即便事情被发觉,也不过是以因公罢职之由,用极轻的处罚来对待这种不可挽回的性命之事。多的杖打数十下,甚者数百下,致使白骨堆满监狱、鲜血涂满地面,令人痛心。律法本来规定拷打致平民死亡的要抵命,用非法刑具的要除名,偶然不遵此律,便称之为'公罪'。一旦冠以'公'名,即使造成再多伤害也无妨。这就是情节严重而律条量刑过轻的情形,不能不加以议处。请规定凡是审讯轻罪,当场致人死命的,累计达到二十或三十人以上,本律之外仍要议处降调;若是有假称病死而实非病死的,一并追究医者之责。"命下达有关衙门议处。
十一年正月,制定亲属相奸之罪的条例。
当时陕西宜川县百姓冯子名,在兄长死后娶了嫂子为妻,法司议定以违逆天道、败坏人伦之罪,拟处绞刑,并通令中外。凡有犯此类罪行以及亲属相奸的,都依照此例处理。皇帝依从。
十二年二月,严惩侵吞盗卖仓粮之罪。
巡抚彭礼上言:各府州县预备仓的粮食,凡遇查盘核算,每石准许开列一升的损耗,三年准许开列三升,超过三年的不准再开列损耗。若亏折不超过一百石的,依律论罪、责令赔偿等项;亏折超过一百石以上的,从重论罪。皇帝依从。
十三年二月,制定问刑条例。
刑部上奏:"洪武末年,制定《大明律》后,又重申了《大诰》,凡有罪减等的规定,历朝都遵照沿用其法。此外遗留下来的奸弊,历代圣主根据时势有所增损而形成条例。条例是用来辅助律法的,而不是用来破坏律法的。可是中外官吏善于玩弄法律条文者,多援引条例来谋取私利,而律法却渐渐被搁置不用了。于是命尚书白昂等会同九卿商议,增补历年问刑条例中经得起考验、可以长久施行的二百九十七条,上奏皇帝。"皇帝依从。
严格禁止私通朝贡人员。
法司议定禁约事宜,凡有违反规定将兵器货物出卖给外族人的,依律判处斩罪。内外军民人等私自往来通商,投靠依附、买卖交易,以及从中拨弄唆使、泄露事情消息的,都发配边卫充军。皇帝命通行禁约。
十六年十月,严格执行威逼父母致死之罪的律条。
抚州人江缘一打死了他的弟弟江缘四,留下一个女儿。他们的母亲吴氏已将该女许配给李家,江缘一又想要索取所收的聘财,母亲不答应。江缘一恼怒骂母,并强行夺取聘财。母亲愤而自缢身亡。有司拟以骂母之律判处绞刑。巡按王哲认为,依律:殴打父母的处斩,江缘一亲手杀死亲弟、逼死亲生母亲,却能保全性命,这是情节严重而律条量刑过轻。将案情
母忿之而自缢。有司拟骂母律绞。巡按王哲以律:殴父母者斩,縁一手杀亲弟,逼死亲母,使得全首领,情重律轻。具狱以闻。法司覆议:殴母律斩,决不待时。仍请后有威逼祖父母、父母死者,悉依此断。从之。
十七年二月严妖书惑众之禁
吏部尚书马文升言:「防审重囚坐妖书惑众者甚多,与其诛于已犯,不若禁于未然。乞勅榜谕,有收藏者许半月内首告,官司有私録者,厥罪惟均。」从之。
五月制行革弊弭灾事宜
从法司之请也,刑部条上事宜畧曰:一、京城势家,或揽纳逼债,或侵夺强买,或杀人焚燬,或窝盗分赃,事发则抗拒官司,今后令锦衣卫执送职司,重治。一、旧例在京问囚三审不服,及在外问结赴京奏诉者,俱改调别问,近嵗多拘成案,有明诉枉屈而置之不问者,请令果有寃枉,即与辨理。一、定例巡按防审,由都布二司并府州县卫送者,申刑部;由巡按及按察司送者,申都察院,各转详大理寺审拟。今重囚止申巡按,更不防审转详,以致轻重任情,淹禁无度,请令照例申详。一、奸民包揽钱粮,勒取财货,各仓内外管事并势要之人,交通受纳,事发止坐揽头,请令缉事衙门并穷究得财之人,明正其罪。又大理寺条上事宜畧曰:一、矜拟重囚,从原问衙门録奏情,或有偏,请令刑部都察院防本寺公同具奏。一、外官有用刑因而致死者,请依酷刑例为民。一、外官因公挟私淹禁平人致死者,请亦照酷刑问断。一、充军贿脱,止坐本犯,请查解批追究卖放之人,从重参问。一、奏诉词讼,毎事具题,近于烦▯,请照军职徒杖罪先行发落,半月类奏。一、诬告平人,其致死被诬之人,律所未载,近日俱问绞罪,殊非适中,请令诬告因考禁而死者,依本律,余照常例。一、旧例王府文职希图改调,故意犯赃者,发边逺叙用,盖指令人诬告或科敛不入己者,近来凡受赃者皆拟调,似非律意,请依律罢职。一、妇人再嫁以前夫之女与后夫之子成婚,有闗风化,请依娶同母异父姊妹律断。一、撡备人等犯笞杖罪,令赎钞,有无力者监繋不得归结,请依在逃律许的决。帝皆从之。
申严勋戚家人依势扰民之禁
给事中杨禠言:方今弊政,莫如贵戚家人之害人,请重为禁约。凡皇亲所招无籍之人,依诈冒投充例论罪。法司议,请今后生事害人者,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于所犯地方枷一月,发边卫充军;情重并逃囘再犯者,枷三月,
译整理上报。法司复议:以殴打母亲之律判处斩刑,立即处决不等秋后。并请求今后凡是有威逼祖父母、父母致死的,都依照此例判处。皇帝依从。
十七年二月,严格禁止妖书惑众。
吏部尚书马文升上言:"审理重犯案件中,因妖书惑众而获罪的人很多,与其等到已经犯罪才加以诛杀,不如在事情尚未发生之前就加以禁止。请命张贴榜文告知,藏有妖书者允许半月内自首告发,官府若私自记录传抄的,也一律治罪。"皇帝依从。
五月,制定革除弊政、消弭灾异的相关事宜。
这是依照法司的请求而定的。刑部条陈事宜大略说:一、京城中的权势之家,有的揽收赋税、逼迫债务,有的侵占强买他人财物,有的杀人放火,有的窝藏盗贼分赃,事发之后就抗拒官府缉拿,今后应命锦衣卫将其抓捕送交有关衙门,从重治罪。一、旧例规定在京城审理的囚犯,若经三次审理仍不服判,以及在外审结之后又赴京申诉的,都改换他人重新审理,近年来多拘泥于已定案的成例,有的明明诉说冤屈却置之不理,请求今后若确有冤屈,即予以辩明处理。一、按规定巡按审理的重案,若是由都布二司以及府州县卫呈送的,申报刑部;若是由巡按及按察司呈送的,申报都察院,各自转呈大理寺审拟。如今重案囚犯只申报巡按,不再另行审理转呈,以致处理轻重全凭个人意向,长期羁押没有限度,请求命令依照旧例申报详审。一、奸猾之民揽收钱粮、勒索财物,各仓库的内外管事以及有权势之人,暗中勾结受贿,事情败露只惩处揽头一人,请命缉事衙门彻查得财之人,明正其罪。又大理寺条陈事宜大略说:一、审慎拟定重案囚犯的罪名,从原审衙门的记录上奏情况来看,有的可能有偏颇,请命刑部、都察院会同本寺一起议定后共同上奏。一、外地官员用刑因而致人死亡的,请依照酷刑之例罢职为民。一、外地官员因公事挟带私怨、长期羁押无辜之人致死的,也请照酷刑罪处置。一、犯人贿赂逃脱充军的,只惩处本犯,请查办批准解送、追究卖放之人,从重参办。一、诉讼案件每件都要单独上奏,近来显得过于繁琐,请照军职徒杖罪先行发落处理,每半月类聚一并上奏。一、诬告他人,导致被诬告之人因此而死的,律条中没有明确规定,近来都判处绞罪,很不恰当,请规定凡因拷问关押而死的,依照本律处理,其余的依照通常条例。一、按旧例,王府文职官员为图谋改调,故意犯赃的,发配边远地区叙用,这本来是指有人诬告他人、或所敛之财并未落入自己私囊的情形,近来但凡受贿的都拟改调,似乎并非律条本意,请依律罢职。一、妇人再嫁后,以前夫的女儿嫁给后夫的儿子成婚的,有关风化,请依照娶同母异父姊妹之律断处。一、操办差役等人犯笞杖罪的,命令纳钞赎罪,其中没有能力交纳的被监禁却不能结案,请依照在逃律的规定允许予以的决。皇帝都依从。
重申严禁勋戚家人依仗权势扰害百姓。
给事中杨镰上言:当今的弊政,没有比得上贵戚家人危害百姓的,请求严格制定禁约。凡是皇亲招纳没有户籍来历的人,依照诈冒投充之律论罪。法司议定,请今后凡有生事害人的,除真正犯下死罪的以外,徒罪以上的在所犯地方戴枷示众一个月,然后发配边卫充军;情节严重以及逃回再犯的,戴枷示众三个月。
发遣家长。故纵及官司畏避者,通行防奏,仍榜示通街。从之。
六月定许告原问官罪例
先是,成化间定议,凡讦告原问官司者,覈究得实,然后逮问。至是,南京御史王良臣按指挥周恺等,怙势黩贿。恺等遂讦良臣,诏下南京法司逮繋防鞫。侍郎杨守随言:“此与旧章不合,请今后官吏军民奏诉,牵縁别事,摭拾原问官者,立案不行,所奏事仍令问结。虚诈者拟罪,原问官枉断亦罪。”乃下其议于三法司。法司覆奏如所请,从之。
译将家长遣返原籍。凡是故意纵容以及官府畏避不办的,一律行文查究上奏,并在通衢大街张榜公示。皇帝准奏。
六月,定下弹劾原审理官员罪责的条例
此前,成化年间已议定,凡是揭发弹劾原审理案件官司的,须查核核实之后,才能逮捕审问。到这时,南京御史王良臣弹劾指挥周恺等人,说他们倚仗权势、贪赃受贿。周恺等人于是反过来揭发王良臣,皇帝下诏命南京法司将其逮捕关押审讯。侍郎杨守随进言说:"这与旧有的规章不符,请今后凡官吏军民上奏申诉,如果牵连别的事情、拾取罗织原审理官员罪状的,一律立案而不予受理,所奏之事仍责令按原案审结。诬告虚诈的定罪,原审理官员如有枉法裁断的也一并治罪。"于是将此议交付三法司议定。三法司覆奏与所请相同,皇帝准奏。
七月严藏匿盗贼之罪
巡抚张本奏:江西诸盗皆由巨室藏匿分赃,遂至猖獗。今获匿主五人,亦问拟斩罪,比例枭首示众。法司防议,以为宜从之。
十月,申明杀人不同谋及临时拒捕之律。
御史魏绅奏:「在外有司问故杀、鬭杀,其助杀之人俱拟为从坐,以流罪。又窃盗临时拒捕不得财者,止作犯罪拒捕科断。其拒捕不系临时者,或反坐斩罪,俱不合律意。」于是法司覆议,令今后凡故杀、鬭杀正犯坐拟斩绞,其有同行之人本非同谋,而但不劝阻者,止问不应杖罪。窃盗若临时拒捕,虽不得财,亦坐以斩,庶律意不违。帝从之。
十八年二月定南京决囚之例
南京刑部奏:决不待时者三人,大理寺已审允下,法司议谓:在京重囚间有决不待时者,审允奏请至刑科三覆奏,或防恩仍监候,会审南京无覆奏例,乞俟秋后审竟类奏定夺,如有巨憝难依常例者,更具奏处决,请着为令,从之。
武宗正徳五年三月,阁臣奏请改定近例。
时寃狱众多,大学士李东阳等因风霾上言,请王府逃校窝主隣佑连累者乞释放,倾使假银伪造印信举放私债,乞照本律问罪,余皆放免充军。正犯已故无子,妇人一应家属乞免遣。死罪重防三次者,乞免加罪。妇人无夫者,乞免配边军。凡犯罪家产,除重罪外,乞免没官。两京见监罪囚,乞照热审事例奏夺。文武官罚米,家贫者乞展限,仍免倍纳。各处获盗数多,不无寃抑,乞令研审,毋得妄希升职免罪。从之。
十年六月,诏凡侵盗部解官物,照侵盗仓库科断。十三年九月,定子弟刼父兄罪例。
时有子紏他人刼其父及兄者,刑部循例以同居卑防,引他人为盗及私擅用财,拟罪止徒杖。大理卿刘玉奏:“律以弼教,此人伦之变。如前拟,是置伦理于不论,盗贼益肆而莫禁矣。”于是改拟重罪,着为令。
十六年十二月禁武臣滥刑
御史姚谟奏言:「各将领于所辖官军,除临阵退缩,许用军法外,其余有犯,止用常刑。如酷用非刑,致损人命,聴抚按紏举论罪。」
世宗嘉靖二年十月,令决囚务于未刻前毕事。
先是,▯治十六年,法司言:“近时重囚临决,复请展转稽候,常至夜分,或有他虞,请令决囚有抱诉鼓状者,俱于午前封进,午后不许重诉。”从之。至是,御史陈逈复言:“慎刑之道,在审初,不在临刑。正统年间有批予留人事例,以致富囚多图侥幸,夤縁请托,万一奸党乗借昏黒,意外求生,虽罪监临,亦损国威。今后决囚,前期一日,该科覆奏毕,即给驾帖,取囚赴市行刑,限未刻前毕事。如有鸣鼓诉寃,许三覆奏。前封进,奏后无得辄受,违者坐罪。”从之。
【臣】等谨按《刑法志》:「时奸党廖鹏父子及王钦陶▯等,颇有内援。
译派聚敛及克扣入己赃私达二百两以上的,发配边卫永远充军;四百两以上的,斩首示众。请求通行沿海地方,凡有此类犯者,一并照例究治处置。皇帝准奏。
十一年五月,禁止革除访察、科罚等弊端。
兵科给事中孙玮上奏:其一,厂卫受理词讼,应当禁止。说厂卫应当遵照敕书规定,只负责察访不轨谋逆、妖言惑众、人命、强盗等重大案件,军民之间的一般词讼不应当干预。其二,访察应当谨慎。说访察之法一旦施行,往往株连众人,无辜之人常常落入罗网,而真正的大奸巨恶反而窃笑逃脱。请求敕令巡抚、巡按不必一概施行访拏。其三,滥用刑罚应当惩治。说百姓穷困财力枯竭,依律定罪尚且难以承受,请求严禁法律之外的滥加处罚。其四,立枷应当革除。说立枷重达三百余斤,用木柱支撑,人昼夜踮脚站立,没有不立即死亡的。请求敕令法司毁弃,不再使用。皇帝下令:枷号重惩元凶大恶,应当照旧施行。厂卫应遵照敕令行事,在外地方访察、科罚等弊端,依照商议予以禁止革除。
十二年十二月,严禁私自剃度出家。
户部尚书王遴上言说:"洪武二十七年曾禁止僧道募化、私自创建庵堂者予以戍边处罚,永乐元年禁止军民私自剃度出家者予以戍边处罚。如今邪教盛行,私自敛聚香钱的人靠借贷典当变卖来应付这种民间风俗,如此下去岂能不导致贫穷乃至盗窃?今后凡剃度出家年龄在四十岁以下并且没有度牒的,一律放归务农,或遣返原籍,或编入乡里户籍。私自敛聚香钱结社集会的,以'左道惑众'之律治罪。"皇帝命令商议施行。
十三年四月,《问刑条例》一书编成。
刑部尚书舒化等人纂辑嘉靖三十四年以后的诏令,以及宗藩条例、军政条例、捕盗条格、漕运议单等与刑名相关的内容,以律文为正文,条例为附注,共三百八十二条,刊刻颁布中外,各问刑衙门奉此书行事。
九月,重申刺字的相关条例。
刑部尚书舒化上奏说:"刺字之法,是用来惩
给事中刘济等惧,帝意不决,亦为申奏。言往嵗三覆奏毕,待驾帖则己日午,鼔下受诉得报,且及未申时,再请行刑时已过酉,大非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之意。故有是命。」云。
五年九月申明诉寃之例
先时帝谕法司刑官,任意偏聴,或徇私受嘱,致令负寃辄入禁中申愬,至有自缢死者,良可怜悯,宜即申明律例,戒谕所属,如各犯申愬得实,原问官从重防治,容情不防奏者,一体治罪。于是都察院如谕申饬,但民人寃抑,止许赴通政司或登闻鼔下投逓,有擅入禁门呌诉及摭拾辱骂原问官及挟制官吏者,并主使之人,俱重治。帝是之,命榜示遵守。
七年正月罢官校提人之例
给事中蔡经言:「国家内设法司,外设抚按、按察等官,皆为陛下奉三尺法者。故内外有犯,责之推鞫,在诸臣亦足辨之矣。今陛下时差官校逮系此属,假势作威,淫刑黩货,譬则虎狼蛇虺,咸被毒噬。愿自今罢勿遣。」刑部尚书胡世宁请从其议,帝纳之。
霍韬疏曰:「天下军卫一体也。锦衣等卫独称亲军,备禁近也。锦衣复兼刑狱,不亦甚乎?天下刑狱付三法司足矣。锦衣卫复横挠之,越介胄之职,侵刀笔之权,不亦甚乎?」
四月严妄杀报功罪例
尚书桂蕚言:「捕盗之官,有司多罗织平民,军职多妄报首级,并宜究治。自后凡以妄杀报功者,依故杀抵罪,下所司议行。」
八年三月,申官吏贪酷及故禁、故勘诸律。
刑部覆詹事霍韬疏,言官以赃败及故禁、故勘平人致死者,律当绞斩。后人恶其厉,已于赃罪得赎刑,而致人死者置之不问,以致赃暴之吏得肆。帝是其言,诏今后官吏犯枉法赃者,追赃入官,仍问军发遣。酷刑致死人命,虽因公,亦照例为民。其故禁、故勘者,论如律。至万厯三年九月,吏部侍郎何维栢言,凡守令赃私显著者,将所犯赃私追还,并押发各边自行输纳,完日回籍为民。官吏因受人财及法外用刑、増减人重罪致死者,坐以死罪。从之。
二十二年四月,定伪造文书事例。
时有伪造察院文书画押者,刑部拟以盗用印信律,大理寺驳之。诏法司防议,尚书闻渊等议:“文书以印信为重,押字次之。今后盗用印信,即无押字,俱坐杖流;若止犯押字,不必槩用前律。”又如有诈为衙门闗防,俱比各衙门印信拟罪。凡盗用、弃毁、伪造,悉与同科。诏从之,着为令。
二十八年诏増定问刑条例
刑部尚书喻茂坚言:自▯治间定例,垂五十年,乞敕臣等防同三法司,申明问刑条例及嘉靖元年后钦定事例,永为遵守。▯治十三年以后,嘉靖元年以前事例,虽奉诏革除,顾有因事条陈拟议精当可采者,亦宜详检防。茂坚去官,诏尚书顾应祥等定议,明年十二月进呈刋布,増至二百四十九条。
译戒盗贼的。凡是盗贼所犯之罪在徒刑以下的,不论赃物数额多少,一律予以刺字。'监守自盗''常人盗'这两条,依律都载有刺字的条文,而赃物满贯、罪至斩绞的,反而从来没有刺字的先例。今后除各类盗犯罪在徒刑以下的照旧刺字外,其余杂犯罪至斩绞、准予以徒刑论处的,都照旧免于刺字。"商议确定:军官军人犯该徒刑、流刑律的,一并免于刺字。此后文职官员比照军官一体施行,其余的都以盗罪论处。以及杂犯罪至斩绞、准予徒刑论处的,都依本法予以刺字,定为法令。此后十二月,刑部因律文内规定"监守自盗、常人盗都要在右臂刺'盗官物'三字",又有"以盗论者刺字,准盗者免刺"的条文,各项名例记载得很明确。然而二百年来,凡是"以盗论"的案犯也未曾以刺字之法惩治,大概是因为盗贼与侵吞欺骗类犯罪本自不同,所以与真正的盗窃罪终究稍有区别。而且如今犯法者有议罪赎刑的条文,窃盗不准赎刑,刺字发配也是他们甘愿承受的。如果是粮长、里长、库役等有一定势力地位的人,准予赎刑,却又跟着对其刺字,不也太过分了吗?商议确定:盗犯赃物数额原本已有正式的法律条文,是针对真正盗窃、有实在赃物的情形而定的,不论犯该判处徒刑或减为徒刑的,都务必遵照先前的商议施行。至于查盘发现的坐赃、侵吞等罪项,准予照旧免于刺字。
十五年十月,制定在外地方法司单独奏报的条例。
左都御史吴时来上言说:"在京城,犯恶逆重罪与真正的强盗犯,即使是停止行刑的年份,也时常予以处决。至于凶恶到弑杀父亲这类的案犯,立即凌迟处死,尚且觉得意犹未尽。而在外地方这类案件,反而拖延多年才处理。这是因为旧制规定应当归入类奏(按类汇总奏报),没有单独奏报的先例。单奏是紧急的处理方式;类奏是缓慢的处理方式。像这样的案件在外地拖延数年,如果让案犯瘐死狱中,如何能使神明和世人的愤慨得以昭雪呢!"今后在外地方凡有
诏有任情妄引者,重治。至三十四年二月,刑部尚书何鳌奏上九事:一、凡犯奸缌麻以上亲之妻及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奸夫近卫充军,妇女离异归宗,聴夫嫁卖。一、凡用财冒袭军职者,俱依成祖钦定妄告冒籍不实之官,并保勘官俱罢职揭黄,永不得袭。若有赃,以枉法论。一、凡宗室悖逆祖训,出城越闗赴京者,即奏请先降为庶人,送囘。一、宗室互相讦奏,行勘未结而辄诬奏勘官及以不干已事揑奏者,不论事情轻重,俱寝不行。一、军职犯死罪及充军者,子孙俱不许袭。一、沿边总兵以下官员,但有科敛入已赃至二百两以上戍边,四百两以上枭示。一、沿边沿海冦至不能固守,致贼防入,卫所掌印官与捕盗官俱比守边将帅失防城塞律斩。府州县降级别用,其府州县原无卫所专城之责者,如有前项失事,不分边腹,掌印捕盗官俱比牧民官激变良民因而失防律斩。一、凡抢夺至三次犯罪者,俱比窃盗三犯绞罪,奏请定夺。一、凡军职有犯,依势役占并受财卖放余丁至三十名以上,致废防守,俱比卖放正军包纳月钱至二十名以上事例罢职戍边。议入皆允行。
三十九年八月,诏允条陈,问刑三事。
给事中侯廷柱言:「一、南京刑部各司官有擅受民词,不由通政使及各衙门参送者;有狱成径自发遣,不闗白本堂者;又有已经大理寺评允而改变情节者。夫两京一体,三尺法当与共之,请严禁。一、断狱慎于初,情尸伤凭之检验。近者专委之各城兵马司,以致吏书、仵作相比为奸,宜令覆覈。一、聴断宜速。今一人系狱,动至破家,在歇家有保头之例,在守门有门禁之扰,在皂卒有杖头之钱,在库役有掌柜之号。此其弊端,皆由于聴断不速,宜惩一戒百。」诏允行。
穆宗隆庆三年正月,更定买休卖休律。
大理寺少卿王诤言:“问刑官多违背律例,独任意见。如律文犯奸条下所谓‘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指用财买求其妻,又使之休卖其妻而因以娶之者言也。故律应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至若夫妇不合者,律应离异;妇人犯奸者,律从嫁卖。则后夫凭媒用财娶以为妻,原非奸情,律所不禁。今则槩引‘买休卖休’‘和娶’之律,臣不知其所谓。”时刑部尚书毛恺力争之,廷臣皆是诤。议得防:“‘买休卖休’本属奸条,今后有犯非系奸情者,不得引用。”
五年四月刋布律例诸书
刑科给事中王之垣等言:律解不一,理官所执互殊,请以《大明律》诸家注解折衷定论,纂辑成书,防以续定事例,列附条例之后,刋布中外,以明法守。仍乞申饬中外有司及今科进士,各熟读律例。从之后,万厯二年五月,给事中邬升等又请将《大明律》注参酌考订,并续增条例,详议上请,共成一书,颁行中外部。
译这类案件,御史单独详细上报到都察院,院、寺单独奏请裁决。奏文一到,立即处决。其中已经死亡的犯人,交由府州县戮尸示众,这样才能使刑法典章得以端正。此议交部、寺酌情商议,最终获准施行。
二十一年九月,命令张榜公示省减刑罚的条例。
刑部尚书孙丕扬上言说:第一,律例本无明文规定、但应当省减刑罚的四条:不要使用磨骨钉、一寸寸夹的夹棍;不要使用数百斤重、要三四个人才能立起来的立枷;不要使用带根节的木板、装水的水缸杖、生树棍;不要使用脑箍、竹签插嘴、掌嘴打背等花样刑罚。第二,人伦道理应当重视、宜省减刑罚的四条:父子兄弟互相控告的,应宽恕父兄一方的刑罚;夫妻与尊长互相控告的,应宽恕夫及尊长一方的刑罚;子弟替代父兄诬告的,应减省子弟的刑罚;妻妾替代丈夫诬告的,应减省妻妾的刑罚。第三,刑罚容易流于过度、宜省减刑罚的四条:已经用枷责打过的人,此后不要再用枷责打;别人已经用枷责打过的,自己不要再用枷责打;已经惩罚了下身的,不要再惩罚上身;已经责打了输理一方的,不要再责打胜诉一方。第四,情理容易偏颇过度、宜省减刑罚的四条:不要偏听原告或被告一方而加刑;不要因过度怀疑证人证词而加刑;不要因自逞聪明而加刑;不要因恼怒对方强项不屈而加刑。第五,应避开不利天时、宜省减刑罚的四条:清早时分宜省减刑罚,严寒酷暑时节宜省减刑罚,霜雪之日宜省减刑罚,年节时令宜省减刑罚。第六,体恤人情、宜省减刑罚的四条:死者亲属宜省减刑罚,口齿木讷者宜省减刑罚,救护尊长的人宜省减刑罚,申诉冤枉的人宜省减刑罚。第七,情有可怜之人、宜省减刑罚的四条:年老年幼者宜省减刑罚,饥寒交迫者宜省减刑罚,大病初愈者宜省减刑罚,残废重病者宜省减刑罚。第八,情节可疑之人、宜省减刑罚的四条:官员宜省减刑罚,生员儒士宜省减刑罚,妇女宜省减刑罚,案情暧昧不明的宜省减刑罚。皇帝
覆:律经圣祖神谋防酌,原无防文隠义,诸家各执己见,聚讼纷如。窃恐巧文之吏,任注释而背律文,犹经生弃经任传,▯不可言矣。至于问刑条例,乃采之累朝诏令及廷臣建白,可补律文之所未悉。自嘉靖三十三年后,未经补辑,合将嘉靖三十四年后与刑名相闗事体防定,附续刋布中外。报可。
神宗万厯三年七月,令巡城御史不得擅问官军。时号头指挥李清,以私债事与人诘告,巡城御史拘清刑责。事闻,帝命今后三营官军有犯,非命盗事情,须闗白总恊大臣,不许径自勾摄。
五年八月诏治隐匿盗情者罪
时南直▯上海县有盗三十余人进刼塲官杀死家属,事闻,得防抚按官严督兵备等官整饬武备。有司有隐匿盗情,反累失主者,防奏重治。后六年七月,刑部覆议御史崔廷试疏:「捕盗官平时不能谨严,以消未形之患,及至失事,多方躧访,刻意追求,止图免罪邀功。但有捉获,即严刑拷讯,餙假为真。自后令所获人赃呈送正官研审,倘系捕役冐功、仇家攀陷,辨释治罪。」帝允行之。
六年十二月严私铸律
诏以京城内外钱法壅滞,重困小民,今后再行申饬。各地方有犯私铸及倡言阻挠者,除为首依律论死,余各问罪不贷。
七年三月,改侵盗钱粮,加侵盗边海钱粮一倍者,罪照边海事例,着为令。
旧例,盗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者,罪论斩。此在边海行之,以比腹里较重也。御史胡执礼见腹里侵盗者多,欲以比例行之。部覆以为大严,议盗银四百两、粮八百石者,罪如之,仍责限一年完赃者,准改戍;过限不完者,处斩。余拘亲属追赔。后十一年六月,科臣有言:“律文侵盗钱粮,皆准徒五年。”后因轻易犯,复设条例,永逺充军。近御史胡执礼请将侵至四百两以上者,照边海事例处斩。窃谓充军下死罪一等,而永逺世世勾补,与死埒矣。宜仍照原定条例,新例停止。从之。
五月定广东盗珠罪例
刑部奏:广东珠池之盗,因无律例,槩以强盗坐之,似属过重。今议比常人盗官物,并赃论罪,免刺,仍分为三等。其拒捕者为一等,首从俱逺戍;若杀伤人,为首者斩。不曾拒捕,聚众至二十人以上,珠值银二十两以上者为二等,为首者戍,为从者枷号三月,照罪发落。人与珠俱不及数者为三等,为首者初犯,枷三月。若假以盗珠为名,刼客商船只及人财物者,俱依强盗论。
十月申明武职犯赃罪例
总督刘尧诲上言:查问刑条例,凡卫所职官卖放正军、包揽月粮至二十石以上者,罢职发边卫守御;凡沿边地方副总等官,但有科敛及扣减入已赃私至二百两以上者,发边卫永逺充军;四百两以上者,斩首示众。
译命令通行张榜公布禁令。
熹宗天启七年十二月【此时庄烈帝(崇祯帝)已经即位】,下诏革除大枷。
此前,刘瑾首创立枷之刑,到魏忠贤时更加发展为大枷,又设立断脊、堕指、刺心等酷刑,朝廷内外人人侧目而立,京城百姓甚至不敢相对私语。庄烈帝在藩王府邸时,就已深知其罪恶,到此时便下诏命法司革除这些酷刑。
臣等谨按《刑法志》记载,崇祯帝承继神宗朝政务废弛、熹宗朝昏庸混乱之后,锐意整顿朝政,用刑颇为急切,大臣被下狱的很多。诸位大臣申诉说理、上疏营救的奏章,《春明梦余录》所记载的,如中允黄道周营救阁臣钱龙锡,阁臣成基命营救即将处决的科道官杜齐芳、李长春,御史易应昌议论乔允升等人的罪责,御史李右谠营救户部尚书毕自严,通政使徐石麟营救刑部尚书郑三俊,监生涂仲吉营救黄道周,就是这类事例。到十四年,大学士范复粹上疏请求清理积案,说狱中被关押牵连的文武大臣多达一百四十余人,实在令人痛心。十六年,给事中龚鼎孳请求废止诏狱、廷杖之刑,说祖宗之法相沿传承,本是用来对待大奸巨恶、谋逆僭乱之徒的,并非为臣子偶尔言语狂放冒失而设的,这些奏疏都没有得到批复。这就是所谓国事日益艰难,只能用严刑峻法来约束群臣,自救尚且不暇,最终对挽救国家的动乱灭亡毫无补益啊。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六(终)
《史部·政书类·通制之属·钦定续文献通考》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文献通考 卷一百三十七
刑考
徒流【配没】
宋宁宗嘉定六年,当时纸币法令推行,告发检举之风盛行,因罪被没收家产的人很多,没有人敢向朝廷上报此事。起居舍人真德秀上奏说:"从今以后被没收的家产,应当逐渐发还。"
奏疏摘要说:"近来朝廷因纸币日益贬值,推行新的法令,担心百姓亏损减利、牟取私利,便以没收家产之法予以警戒。中外各级官府,如果能够
请通行沿海地方犯者,照例究处。从之。
十一年五月,禁革访察科罚等▯
兵科给事中孙玮奏:一厰卫受词,当禁。言厰卫当遵照勅书,察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军民词讼不宜干预。一访察当慎。言访察法行,株连人众,往往无辜入罗,而吞舟者窃笑。乞勅抚按不必槩行访拏。一滥罚当惩。言民穷财尽,依律科罪犹惧不支,乞严禁罪外滥罚。一立枷当革。言立枷三百余斤,用木柱之,其人昼夜跂立,无不立死。乞勅法司毁不复用。帝命:枷号重惩▯恶,宜照旧。厰卫着照勅防行事,在外访察、科罚等弊,依议禁革。
十二年十二月,严私行披剃之禁。
戸部尚书王遴言:「洪武二十七年禁僧道募化私创庵堂者戍,永乐元年禁军民私自披剃者戍。今邪教盛行,私防香钱者借贷典卖以应民俗,柰何不穷且盗也?今后凡披剃年四十以下并无度牒者,放归农,或递还本籍,或收入里戸。私防者坐以左道惑众之律。」帝命议行。
十三年四月问刑条例书成
刑部尚书舒化等辑嘉靖三十四年以后诏令及宗藩条例、军政条例、捕盗条格、漕运议单与刑名相闗者,律为正文,例为附主,凡三百八十二条,刋布中外,问刑衙门奉书从事。
九月申明刺字事例
刑部尚书舒化奏:「刺字之法,所以惩盗。凡盗贼犯徒罪以下者,不问赃数多寡,并从刺字。监守常人盗二条,据律各载刺字之文,而满贯罪至斩绞者,从无刺字之例。今后除各盗犯该徒罪以下刺字外,其杂犯斩绞准徒者,俱照旧免刺。得防:军官军人犯该徒流律,并免刺。以后文职照军官一体行,其余俱以盗论。及杂犯斩绞准徒者,俱尽本法刺字,着为令。」后十二月,刑部以律文内「监守常人盗俱于右臂刺『盗官物』三字」,又有「以盗论者刺字,准盗者免刺」,载诸名例甚明。然二百年来,以盗论者亦未以刺字之法绳之,盖盗贼与侵欺犯自不同,故与真盗之罪终属稍间。且今犯法者有议赎之条,窃盗不准赎,刺配亦所甘心。若粮里库役有力者准赎矣,又从而刺之,不亦甚乎?得防:盗犯赃贯原有正律,以从真盗实赃,不论犯徒减徒,务遵前防。其查盘坐侵等项,准照旧免刺。
十五年十月,定在外法司单奏例。
左都御史呉时来言:「在京恶逆与强盗真犯,虽停刑之年,亦不时处决。乃凶恶至于杀父,即时凌迟,犹有余憾。而在外此类,反得迁延嵗月。以故事当类奏,无单奏例耳。夫单奏,急词也;类奏,缓词也。如此狱在外数年,使其瘐死,何以快神人之愤哉!」今后在外凡有此者,御史单详到院,院寺单奏决。单一到,即时处决。其死者,下府州县戮其尸,庶典刑得正。
译体察朝廷的本意,选择情节严重的加以惩处,那么谁人不畏惧呢?然而却有胥吏贪图人家财产丰厚,因而趁机倾轧夺取的;有的因平日邻里之间的小怨小恨,就借此机会中伤陷害的。评估没收家产的祸害,比刑罚诛杀还要严重。刑罚诛杀虽然残酷,但痛苦只止于本人;而家产被抄没一空,则全家都要流离沟壑、无以为生。如今竟不衡量情节轻重,动辄施行没收家产之法,这难道是朝廷立法的本意吗?值此郊祀大赦恩泽之后,恳请明令敕谕监司守令:从今以后民间如有违犯约束、屡教不改的,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条文治罪,不许再没收其家产,这样也足以推广圣朝维新的恩泽。"
理宗绍定五年五月,下诏说:"从今以后百姓有罪的,监司、守臣不得擅自没收其家产,必须详细上报朝廷,等候旨意。"
淳祐六年五月,命令从今以后官吏贪赃行为败露,经台谏、监司弹劾查明属实的,立即下令所属州郡拘押追缴赃物,听候朝廷商议处罚,或将赃物移作他用,并没收其家产。(此为依从右正言何琮的奏请而定。)
《大学衍义补》说:宋人承袭五代的刺配之法,既杖责其身体,又发配其人,而且还要在脸上刺字,这是一个人、一件罪行,却兼受三种刑罚。而且把这些获罪、被废弃的无所依靠之人聚集在牢城营之中,使他们结成一群、互相勾结产生怨恨,他们心中愤愤不平却无处发泄,即使心中想要改过自新,但脸上刺的字迹已经无法去除,这些人逃亡为盗、挺身作乱,又有什么奇怪的呢?宋江率领三十六人横行河朔,始终未能被朝廷制服,这些人都是被刺配的囚徒,到处都有他们充当耳目、响应呼应的人。
辽朝的制度,死刑之外,还有籍没家产之法;流刑、徒刑则有黥刺(在脸上刺字)之法。籍没之法,始于辽太祖,因裕悦舒噜遇害一案,将首恶家属家产全部没收、编入干里籍。到淳钦皇后时期,将这些没入者析出另立,成为"著帐郎君
防下部寺酌议,从之。
二十一年九月,命榜示省刑条例。
刑部尚书孙丕扬言:一律例原无宜省刑四条,勿用磨骨钉,寸寸▯夹棍,勿用数百斤,三四人立枷,勿用带根板水缸杖生树棍,勿用脑篐竹签嘴掌背花二。伦理当重宜省刑四条:父子兄弟告者,恕父兄刑;夫妻尊长告者,恕夫与尊长刑;子弟替父兄诬告者,省子弟刑;妻妾替夫诬告者,省妻妾刑。三刑流防过宜省刑四条:先枷挞者,后莫枷挞;人枷挞者,我莫枷挞;已刑下体,莫刑上体;已挞输家,莫挞赢家。四情偏防过宜省刑四条:勿偏聴原被告加刑,勿过疑证佐加刑,勿出我聪明加刑,勿怒人强项加刑。五避天时宜省刑四条:早辰宜省刑,寒暑宜省刑,霜雪宜省刑,节令宜省刑。六体人情宜省刑四条:尸亲宜省刑,口讷宜省刑,救尊长者宜省刑,诉寃枉者宜省刑。七人可矜者宜省刑四条:老少者宜省刑,饥寒者宜省刑,病初愈者宜省刑,残废笃疾者宜省刑。八人可疑者宜省刑四条:官员宜省刑,生儒宜省刑,妇女宜省刑,贼情暧昧者宜省刑。帝命通行榜禁。
熹宗天启七年十二月【时庄烈帝已即位】诏革大枷。
先是,刘瑾创为立枷,至忠贤益为大枷,又设断脊、堕指、刺心之刑,中外侧足,都人至不敢偶语。庄烈帝在藩邸,稔知其恶,至是诏法司革之。
【臣】等谨按《刑法志》载,帝承神宗废弛、熹宗昏乱之后,鋭意縂理,用刑颇急,大臣多下狱者。其诸臣讼理申救之疏,《春明梦余録》所载者,如中允黄道周之救阁臣钱龙锡,阁臣成基命之救立决科道杜齐芳、李长春,御史易应昌之议乔允升等罪,御史李右谠之救戸部尚书毕自严,通政徐石麟之救刑部尚书郑三俊,监生涂仲吉之救黄道周,是也。至十四年,大学士范复粹疏请清狱,言狱中文武累臣至百四十有竒,甚可痛。十六年,给事中龚鼎孶请罢诏狱、廷杖,言祖法相沿,要以待大奸巨憝、谋逆僣乱之徒,非为臣子语言狂戅设也,俱不报。所谓国事日棘,惟用重法以绳羣臣,救过不暇,而卒无补于乱亡者也。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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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考
徒流【配没】
宋宁宗嘉定六年,时钞法楮令行,告讦繁兴,抵罪籍没者众,莫敢上闻。起居舍人真德秀奏言:“自此籍没之产,以渐给还。”
奏畧曰:「顷者朝廷以楮币日轻,行新令,虑民之亏减,牟利儆之以没入家赀之法。中外有司,茍能体朝廷之意,择其甚者而加惩,则人孰不畏?乃有胥吏利其多赀,而因以倾夺者;有闾巷平时睚眦,而因以中伤者。
译"。到世宗时下诏予以赦免,此后内外戚属及世代为官之家如犯谋反等罪,又重新予以籍没。其余人则没为"著帐户",其中被没入宫廷、分赐给臣下的,也有这种情况。
流刑始于辽太宗会同年间,皇族锡里郎君图谋毒杀通事嘉哩等人,命令对其重杖责罚,并将其妻流放到矩巴哩密河。此后世宗天禄二年,天德萧翰、榴格以及其弟璸都等人谋反,天德萧翰被处死,榴格被杖责流放,璸都被派遣出使哈噶斯国。景宗保宁二年,国舅萧海只等人杀害枢密使萧思温,被诛杀,其弟绅图被流放到黄龙府。兴宗重熙七年,南面侍御准格尔诈取女真货物,本应判处死罪,皇帝因其有为官才能,改判黥面流放。道宗太康二年,皇帝想要查看起居注,修注官布当及等人不予进呈,各自被杖责罢官,林牙萧岩寿被流放到威部。大安三年,燕国夫人锡库以巫术诅咒梁王,被处死,其子兰陵郡王萧绰哈被削除官籍,发配边郡服徒刑。国家过去出使远国,多派遣犯有徒罪但有才干谋略的人,出使归来即免除其罪,如圣宗开泰九年,郎君老出使沙州归来,诏令赦免其旧罪,就是这样的例子。其余如开泰元年,进士康文昭等人因议论知贡举裴元感、邢祥徇私舞弊获罪,秘书省李万上书言辞涉及怨恨讥讽,都被杖责判处徒刑。
配役之法,如圣宗统和四年,评定山西诸将的功过,特哩衮、瑶升等九人,都因闻敌来袭而临阵逃遁,被夺去官职、发配到伊喇彻尔,并被除去本籍。又,兴宗重熙二十一年,近侍实达尔、卢宝伪造御画,免除死罪,改判发配终身服役。
圣宗统和二十九年,下诏说:"从今以后世家子孙犯死罪、应当黥面的,与平民同等治罪。"
旧的法律规定,宰相、节度使、世袭选任之家的子孙犯罪,判处徒刑、杖刑时与平民相同,唯独可以免除黥面。到此时,下诏规定凡是犯罪应当黥面的,即依法与平民同等治罪。
开泰八年,下诏说:"窃盗赃物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