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订义卷十七 宋 王与之 撰
邦之教法矣,自此以下不闻设教之意,大抵皆是校登民数、整顿军赋,何也?先王之世,寓兵于农,养男以礼,以井邑丘甸易部伍之名,以搜田狝狩更战阵之习,教之之意正在于是。晋文公入教其民,出定襄王以示义,伐原以示信,大搜以示礼,故城濮之役,少长有礼,其可用也。卫灵公问陈,孔子答以俎豆,诸葛孔明出入行阵间,文中子以为可兴礼乐,殆是意欤?若将教民之事作清谈看了,最害事。」
译这是国家的教化之法啊,从这以下没有听说设立教化的意思,大抵都是校勘登记民数、整顿军赋,为什么呢?先王时代,把军队寓于农民之中,用礼制来养育男子,用井、邑、丘、甸来替代部伍的名称,用搜、田、狝、狩来更替战阵的训练,教化的意思正在于此。晋文公对内教化他的百姓,对外安定周襄王以显示道义,攻打原国以显示信用,大规模检阅军队以显示礼制,所以在城濮之战中,无论老少都讲究礼制,因此可以任用他们。卫灵公问孔子关于军阵的事,孔子用祭祀的礼器来回答,诸葛亮出入于行军布阵之间,文中子认为这样可以振兴礼乐,大概就是这个意思吧?如果把教化百姓的事情当作清谈来看待,是最有害于事情的。
乃颁比灋于六乡之大夫,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其物,以嵗时入其数,以施政教,行徴令。
王昭禹曰:颁比法者,颁校比之度数也【○杨谨仲曰:即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以至于相赒相救者】卿大夫以嵗时登其夫家之众寡,其校比则有法矣。其比法则自司徒而颁之,乡大夫则受其法于小司徒而用之。王氏曰:登者,上其籍也【○郑氏曰:登,成也。成,犹定也】○郑康成曰:众寡,民之多少。○贾氏曰:车,谓革车及大车,辇人挽行。○郑康成曰:物,家中之财【○贾氏曰:谓辨其家中财物多少】○史氏曰:物虽民之物,缓急有用,当辨其可用与否。○易氏曰:六畜以备公家之用车辇,以待师田之役,亦且登之以籍,而辨其可用之物,入其数,则众寡六畜车辇皆有一定之数。○贾氏曰:以嵗之四时,小司徒而施政教,徴索于民,及所施政令,皆据民物等数而行之。○易氏曰:施政教则据其数而举饮射之类,行徴令则据其数而起师田之类【○黄氏曰:徴令,贡赋之征令。政教必观其丰约而为之隆杀,征令必稽其有无而为之寛急,故入其众寡六畜车辇之数,而后施行之】
王氏曰:凡民数,有数之者,闾胥以时数其众寡,是也。有稽之者,乡师以时稽其夫家众寡,是也。数之则以所属之人寡,稽之则以其所属之人众。有校而登之者,族师以时属民而校登其夫家众寡,是也。有登而不校者,乡大夫以嵗时登其夫家众寡,是也。登之而不校,则其登之也,因族师之所校而已。○孙氏曰:先王之登民数,有讲其安养之实者,有明其爱敬之义者。讲安养之实,则利见于当时;明爱敬之义,则法传之万世。司徒之登民,所以讲安养之实;司寇之登氏,所以明爱敬之义。自司徒颁九比之法,使各以时而登之,又从而校之,故计口而田,度力而役,鳏寡▯独废疾者有所养,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知所舍,地足以容其民,民足以治其地,此所谓讲安养之实也。然司徒登其民而不献其数,司寇献其数而不掌其藏。盖司宼治刑之官,举生齿之数,悉登而献之,王拜而受之,则知民之重,其可轻杀乎?天府祖庙之司,受民数之登,与玉镇大宝器并藏之,则知国本所繋,其可轻视乎?君臣上下通知爱敬尔。民爱敬之义明于上,则安养之实达于下,常相表里。
及三年,则大比。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
郑氏曰: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郑司农曰: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今时八月案比是也】○刘执中曰:三年则大比,谓简去其老疾不任役者,补其阙落不成伍者○郑司农曰:要谓其簿○黄氏曰:邦国羣吏大比,县师攷之,小司农受其要而已,治之畧也。末言大比,六乡四郊之吏平教治正政事,攷夫屋及其众寡六畜兵器,则详治之。比法不施于六遂。郑曰:亦受乡遂,非也。比要在司徒,为民籍;简稽在司马,为军籍○郑锷曰:言邦国者,指天下诸侯之国,以别六乡之所入也。六乡内也,故入其数;邦国外也,故受其要。受其要者,民已分于诸侯,则不责其详欤。
乃防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
易氏曰》:「防,聚也。小司徒以军制聚万民,自五两以至军师,咸在焉。独言防万民之卒伍者,先王之军制,调兵必五数,出兵必百数。不五数不足以调兵,故积数起于五人之伍;不百数不足以出兵,故积数起于百人之卒。以百人之卒成一小阵,五百人之旅成一中阵,二千五百人之师成一大阵,万二千五百人之军成五大阵。」
郑氏曰:「用谓使民事之。」○贾氏曰:「小司徒佐大司徒,掌六乡六军之士,出自六乡,故须预配卒伍。用之者,即军旅田役是也。」
郑康成曰:「五两卒旅师军皆众之名。两,二十五人;卒,百人;旅,五百人;师,二千五百人;军,万二千五百人。此皆先王因农事而定军令者也。」○郑锷曰:「五家之比,即五人之伍;五比之闾,即五伍之两;四闾之族,
译于是将校比的法度颁布给六乡的大夫,让他们各自统计本乡人口的多少、六畜的数目以及车辆的数量,辨别其物资,按年岁时节上报其数目,以此来施行政教,推行征召的命令。
王昭禹说:颁布比法,就是颁布校比的等级标准【杨谨仲说:即五家为一比,让他们互相担保,以至于互相救济】。卿大夫按年岁时节统计其夫家人口的多少,其校比就有法度了。这比法是由司徒颁布的,乡大夫则从小司徒那里接受法度并加以使用。王氏说:登,就是上报其户籍【郑氏说:登,就是成。成,就是定】。郑康成说:众寡,就是民数的多少。贾氏说:车,指的是革车和大车,辇是人拉着的。郑康成说:物,就是家中的财物【贾氏说:就是辨别家中财物的多少】。史氏说:物虽然是民家的物品,但在紧急时有用,应当辨别其是否可用。易氏说:六畜是为了准备公家用车,辇是为了等待军事和田猎的役事,也将它们登记入籍,并辨别其中可用的物品,上报其数目,那么人口、六畜、车辆就都有了确定的数目。贾氏说:按年岁的四季,小司徒施行政教,向民众征索,以及所施行的政令,都依据民众和物资的数目来执行。易氏说:施行政教就依据其数目来举行饮酒射礼之类,推行征令就依据其数目来发动军事田猎之类【黄氏说:征令,就是贡赋的征令。政教必须观察其丰歉而决定其隆重或简略,征令必须核查其有无而决定其宽缓或紧急,所以要上报人口、六畜、车辆的数目,然后才施行】。
王氏说:凡是民数,有统计的,闾胥按时统计其人口的多少,就是这样。有稽查的,乡师按时稽查其夫家人口的多少,就是这样。统计是因为所属的人少,稽查是因为所属的人多。有校核并上报的,族师按时召集民众并校核上报其夫家人口的多少,就是这样。有上报而不校核的,乡大夫按年岁时节上报其夫家人口的多少,就是这样。上报而不校核,那么其上报,是依据族师所校核的结果罢了。孙氏说:先王统计民数,有讲求安养百姓的实际内容的,有阐明爱敬百姓的道义的。讲求安养的实际内容,利益就显现在当时;阐明爱敬的道义,法度就流传万世。司徒统计民数,是为了讲求安养的实际内容;司寇统计氏姓,是为了阐明爱敬的道义。自从司徒颁布九比之法,让各级按时统计,又进而校核,所以按人口分配田地,按能力征发徭役,鳏寡孤独废疾者有所供养,尊贵者、贤能者、服公事者知道可以免除,土地足以容纳其民众,民众足以治理其土地,这就是所说的讲求安养的实际内容。然而司徒统计其民数却不献报其数目,司寇献报其数目却不掌管其收藏。因为司寇是治理刑罚的官员,将出生人口的数目全部统计并献报,君王拜受,就知道民众的重要性,怎么可以轻易杀戮呢?天府祖庙的官员,接受民数的统计,与玉镇大宝器一起收藏,就知道国家根本所系,怎么可以轻视呢?君臣上下都通晓爱敬罢了。民爱敬的道义在上层阐明,那么安养的实际内容就在下层通达,常常互为表里。
到了三年,就进行大比。大比,就接受各邦国的比要。
郑氏说:大比是指让天下重新简阅民数及其财物【郑司农说:五家为一比,所以以比命名,现在八月案比就是这样】。刘执中说:三年就大比,是说简去那些老弱病残不能服役的人,补充那些缺漏不成伍的人。郑司农说:要,就是其簿册。黄氏说:邦国群吏大比,县师考核,小司农接受其概要罢了,这是简略的治理。最后说大比,六乡四郊的官吏平定教治、端正政事,考核夫屋及其人口、六畜、兵器,这是详细治理的。比法不施行于六遂。郑说:也接受乡遂,是不对的。比要在司徒,是民籍;简稽在司马,是军籍。郑锷说:说邦国,是指天下诸侯的国家,以区别于六乡所上报的。六乡在内部,所以上报其数目;邦国在外部,所以接受其概要。接受其概要,是因为民众已经分属诸侯,就不责求其详细了吧。
于是聚集万民的卒伍而使用他们,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
易氏说:“防,就是聚集。小司徒用军制聚集万民,从五两直到军师,都包括在内。只说聚集万民的卒伍,是因为先王的军制,调兵必以五为数,出兵必以百为数。不以五为数不足以调兵,所以积数起于五人的伍;不以百为数不足以出兵,所以积数起于百人的卒。用百人的卒组成一个小阵,五百人的旅组成一个中阵,二千五百人的师组成一个大阵,一万二千五百人的军组成五个大阵。”
郑氏说:“用,就是让民众从事其事。”贾氏说:“小司徒辅佐大司徒,掌管六乡六军的士,出自六乡,所以必须预先配置卒伍。使用他们,就是指军旅田役。”
郑康成说:“五两、卒、旅、师、军都是众的名称。两,二十五人;卒,百人;旅,五百人;师,二千五百人;军,一万二千五百人。这都是先王根据农事而制定军令的。”郑锷说:“五家之比,就是五人之伍;五比之闾,就是五伍之两;四闾之族,
即四两之卒;五族之党,即五卒之旅;五党之州,即五旅之师;五州之乡,即五师之军也。万二千五百人为乡,合之以为一军。王之六军出于六乡,举一军之制,则六军之制皆可得而知。」
译四两组成一个卒;五族组成一个党,相当于五卒组成一个旅;五党组成一个州,相当于五旅组成一个师;五州组成一个乡,相当于五师组成一个军。一万二千五百人组成一个乡,合并起来就构成一个军。天子的六军出自六乡,只要阐明一个军的编制制度,那么六军的编制制度就都可以知道了。
杨氏曰:先王之制,民居则为比、闾、族、党、州、乡,故比卦,众在内,一阳在上,为之主,君象也。出则为伍、两、卒、旅、师、军,故师卦,众在外,一阳在下,为之主,将帅之象也。○陈君举曰:军旅之法,立于伍,成于卒。五夫数也。五人为伍,则手足耳目以相及,不待徽帜可以别识,不待旌旗可以指挥。五伍为两,则以人为伍,以卒为旅,以旅为师,以师为军,则手足耳目不相及,而徽帜旌旗用焉。故以四两为卒,纵横皆两,参两什伍之法定于此,其为军赋,因此而已。○郑锷曰:说者谓五人为伍,则左右前后四人,而一人居其中,五伍则二十五人矣。两两相比,则谓之两。二十五人纵横皆五,何以谓之两耶?盖自二十五人而四之以为卒,则横纵皆两矣。唯卒之横纵皆两也,其法起于五人之伍,故以两名之。○朱氏曰:出军之制,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到第三便着一个四,成一百人。若又是五,则成百二十五人,便有竒零不整齐处。
陈君举曰:小司徒防万民之卒伍而用之,士不特选,皆吾民也。将不改置,皆吾吏也。有事致之行阵,无事归之田里,无招收之扰,无廪给之费。故曰:先王足兵而未尝有兵也。李景齐曰:天子曰万乘,诸侯曰千乘。天子六军,大国不过三军,此定制也。然尝攷司徒卒伍之制,而约之以司马法,不能无疑。司马法曰: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是则一乘者,七十五人之所容也。约而计之,兵车一乘,则三两之数【五伍为两,则二十五人;三两则七十五人】四乘则三卒之数【四两为卒,则百人;三卒则三百人也】百乘则三师之所合【五旅为师,则二千五百人;三师则七千五百人】五百乘则三军之所合【三万七千五百人】积而至于千乘,则六军聚焉【七万五千人】是则六军之数,适足以容千乘。以天子之六军言之,则不足于万乘;以诸侯之千乘言之,则不应有六军。是何也?大抵悉天子之畿内以为军,则足以容万乘。而所谓六军者,特寓于六乡,乃天子宿卫之兵尔。其余六遂都鄙之兵,盖不与焉。悉诸侯之国以为军,则大国有千乘,而所谓不过三军者,仅止于五百乘耳。非其不足于千乘也,亦可以天子宿卫之兵数约之。此周人居重驭轻之法,唐人府卫君子,谓其得乡遂之遗者,盖出此。
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
郑锷曰:军制已定,则有征伐之时,起之以为军旅;四时之间,作之使趋田役;有盗之际,比之使作追胥;闲暇之时,令之使出贡赋,无不可也。○刘氏曰:贡赋,制军须也。○黄氏曰:乡之军制,寓于比、闾、族、党、州、乡,故防其卒伍而为伍、两、卒、旅、军,盖常自为六军也。用之于起军旅、作田役、比追胥、令贡赋,皆乡法也。军旅曰起,部伍素定,由是而起也。田役曰作,田竭作,车少人多,役随事多少,车不出,皆临时作之。田虽为六军,盖不止七万五千人矣。追胥亦竭作,当时比之,不使临事纷错也。野皆不如此,不防卒伍,大抵乡车人不相须,其用在人,而或竭作,故防之于卒伍;野车人相得,其用在车,无竭作之事故,合之于五乘。此其所以不同也。六军为车千乘,以《司马法》三百家共一车约之,七万五千家止得车二百五十乘,不能充其赋也。大抵六乡皆守兵,防同征伐,其出甚少,故六军备其人而已。车马之赋不尽出于民,则以公车充之。校人有马牛,人有牛,皆以共公车。乡赋,闾师征之。○郑锷曰:遂人言贡赋、师田、政役与此先后不同,何也?盖小司徒防六乡之万民以为卒伍,军法起于乡,故先言以起军旅,而后及于贡赋。遂人治邦之野,以供财用,财用出于野为多,故先言颁职作事以令贡赋,而后及于师田、政役也。然防卒伍以为军法,宜属之大司马,而小司徒掌之,何也?盖事不预备,不可以应卒。司马主于用兵,茍非司徒教之有素,合之有法,司马一旦欲合而用之,不可得矣。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
译杨氏说:先王的制度,百姓居住时分为比、闾、族、党、州、乡,所以比卦是众人聚集在内,一个阳爻在上,作为他们的主宰,这是君王的象征。百姓出征时分为伍、两、卒、旅、师、军,所以师卦是众人分布在外,一个阳爻在下,作为他们的主宰,这是将帅的象征。
陈君举说:军队的编制,确立于伍,完成于卒。五是人数。五个人组成一伍,那么手脚耳目可以互相照应,不需要标记旗帜就可以辨别识别,不需要旌旗就可以指挥。五个伍组成一两,那么以人为伍,以卒为旅,以旅为师,以师为军,那么手脚耳目就不能互相照应,而标记旗帜和旌旗就派上用场了。所以用四个两组成一卒,纵横都是两,参伍和什伍的法则就确定在这里,它的军赋制度,也就因此而确立了。
郑锷说:解说的人认为五个人组成一伍,那么左右前后四个人,而一个人处在中间,五个伍就是二十五个人了。两个伍相互并列,就叫做两。二十五个人纵横都是五,为什么叫做两呢?大概是从二十五个人乘以四来组成一卒,那么纵横就都是两了。只有卒的纵横都是两,它的法则起源于五人的伍,所以用两来命名它。
朱氏说:出征的制度,五个人组成一伍,五个伍组成一两,四个两组成一卒,到第三层就加入一个四,凑成一百人。如果又是五,那就成为一百二十五人,就会有零散不整齐的地方。
陈君举说:小司徒整顿万民的卒伍来使用他们,士兵不是特别选拔的,都是我们的百姓。将领不是另外任命的,都是我们的官吏。有事时召集他们进入行军作战的阵势,无事时让他们回归田间乡里,没有招募骚扰的困扰,没有粮饷供给的费用。所以说:先王兵源充足却未曾拥有常备军队。
李景齐说:天子称为万乘,诸侯称为千乘。天子有六军,大国不超过三军,这是确定的制度。然而曾经考察司徒卒伍的制度,并用司马法来约略推算,不能没有疑问。司马法说: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这样看来,一乘兵车,是七十五个人所能容纳的。约略计算,兵车一乘,就是三两的人数【五伍为两,就是二十五人;三两就是七十五人】,四乘就是三卒的人数【四两为卒,就是一百人;三卒就是三百人】,百乘就是三师所合并的人数【五旅为师,就是二千五百人;三师就是七千五百人】,五百乘就是三军所合并的人数【三万七千五百人】,累积到千乘,那么六军就聚集了【七万五千人】。这样看来,六军的人数,恰好足以容纳千乘。以天子的六军来说,就不够万乘;以诸侯的千乘来说,就不应该有六军。这是什么原因呢?大概是将天子京畿内的全部土地编为军队,就足以容纳万乘。而所谓的六军,只是寄寓在六乡之中,是天子的宿卫之兵罢了。其余六遂和都鄙的军队,大概不包括在内。将诸侯的国家全部编为军队,那么大国有一千乘,而所谓不超过三军的,仅仅止于五百乘罢了。不是因为不够千乘,也可以用天子宿卫之兵的数量来约略推算。这是周人重视根本、驾驭轻末的方法,唐代人府兵制中的君子,说它得到了乡遂制度的遗意,大概出于此。
用来兴起军旅,用来兴作田役,用来比集追胥,用来命令贡赋。
郑锷说:军制已经确定,那么就有征伐的时候,兴起他们作为军旅;四季之间,兴作他们去从事田役;有盗贼的时候,比集他们去从事追胥;闲暇的时候,命令他们去缴纳贡赋,没有不可以的。
刘氏说:贡赋,是制作军队所需要的。
黄氏说:乡的军制,寄寓在比、闾、族、党、州、乡之中,所以整顿他们的卒伍而成为伍、两、卒、旅、军,大概常常自成六军。用在兴起军旅、兴作田役、比集追胥、命令贡赋,都是乡法。军旅说兴起,部伍平时就确定,由此而兴起。田役说兴作,田地全力耕作,车少人多,役使随着事情多少而定,车不出动,都是临时兴作的。田地虽然为六军,大概不止七万五千人。追胥也全力耕作,当时比集他们,不使临事时纷乱错杂。野外都不像这样,不整顿卒伍,大概乡里的车和人不需要互相依赖,其作用在于人,而有时全力耕作,所以在卒伍中整顿;野外的车和人互相配合,其作用在于车,没有全力耕作的事情,所以合并于五乘。这就是它们不同的原因。六军为车千乘,用《司马法》三百家共一车来约略推算,七万五千家只得到车二百五十乘,不能充满足够的赋税。大概六乡都是守兵,防备如同征伐,他们出动很少,所以六军只具备人员罢了。车马的赋税不全出自百姓,就用公家的车马来补充。校人有马牛,人有牛,都用来供给公家的车马。乡的赋税,由闾师征收。
郑锷说:遂人谈论贡赋、师田、政役与此先后不同,为什么呢?大概小司徒整顿六乡的万民作为卒伍,军法兴起于乡,所以先说用来兴起军旅,而后才说到贡赋。遂人治理邦国的野外,以供给财用,财用出自野外的较多,所以先说颁布职事兴作以命令贡赋,而后才说到师田、政役。然而整顿卒伍作为军法,应该属于大司马,而小司徒掌管它,为什么呢?大概事情不预先准备,就不能应对突发状况。司马主要在于用兵,如果司徒没有平时教导,没有合法地合并,司马一旦想要合并使用他们,是做不到的。
于是平均土地,以稽查其人民,而周知
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译其数额如下。上等土地,每户七人,可服劳役的,每户三人;中等土地,每户六人,可服劳役的,两户五人;下等土地,每户五人,可服劳役的,每户二人。
郑康成曰:均平也,周犹徧也。○贾氏曰:均上地下地等,使得均平,故曰均土地。既给土地,则据土地计考其人民可任不可任之事,而周徧知其人数。○郑锷曰:上文于嵗时入数大比受要之后而言,乃防万民之卒伍,则民数既定,然后军法可制也。军法既成,乃言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何耶?盖防万民之卒伍者,所以起军旅也;此言可任之人数者,所以作田役也。将作田役,必先知其可任之人;将以知其可任之人,必先稽其受地之等。家有七人者,必授以上地,观其所受者上地,则知其可任者一家可出三人矣。家有六人者,必授以中地,观其所受者中地,则知其可任者二家可出五人矣。家有五人者,必授以下地,观其所受者下地,则知其可任者一家可出二人矣。盖因其受地之优劣,足以知其力之有余不足也。说者谓受田有九等之法,此以七五六为三等者,盖因中以▯明上下之义【○贾氏曰:案《王制》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次食七人,次食六人,次食五人,彼言五等,此言七五六三等,其人不同,故郑云有夫有妇乃成家,自二人至十人为九等,二人三人四人是下地三等,五人六人七人是中地三等,八人九人十人是上地三等,此经唯言七六五者,据中地三等,则知有上地中地下地三等】余以为此言六乡受地之法,学礼者见遂人颁田里,自上地夫一防田百亩至余夫亦如之,乃谓六乡受田之法与六遂同,特因中以▯明上下之义,殊不知经之所载,自王畿之乡遂都鄙至于诸侯之邦国,凡授田之法自有四节:大司徒言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此一节也。小司徒言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此又一节也。遂人言上地夫一防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防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防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此又一节也。大司马言上地食者三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三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此又一节也。即是四节攷之,大司徒言都鄙之制,小司徒言六乡之制,遂人言六遂之制,大司马言诸侯国之制。何以明之?司徒言凡造都鄙而继以不易、一易、再易之地,其为都鄙之制明矣。小司徒言上地、中地、下地之制,不与遂同,又不与都鄙、大司马同,非六乡田制而何?何则上地当食十人、九人、八人,中地当食七人、六人,下地当食五人,此固常法也。六乡在内不及十人、九人,但家有七人则授以上地,家有六人则授以中地,家有五人则授以下地,所以然者,将以强内故也。若六遂所授则不可与乡同,故别言之曰:上地夫一防田百亩,中地夫一防田百亩,下地夫一防田百亩,见其如常法而已。然又有莱五十亩、莱百亩、莱二百亩,不与乡同,则以遂地逺而瘠,授之莱乃所以饶逺而已。又以爵位攷之,乡大夫爵与遂大夫同,乡师爵与遂师同,小司徒爵与遂人同。遂人掌授遂田,则小司徒掌授乡田矣。遂人言六遂之制,则小司徒所言为六乡授田之制,何疑之有?若夫外造都鄙,则大司徒事故,都鄙之田于大司徒言之,施政职于九畿之外,而令其军赋则大司马事故,邦国之田于大司马言之。以是观之,谓因中以▯明上下之义者,妄说也。
吕氏曰:司马法曰: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以小司徒参之,司徒之可任者如此其多。司马法之出士徒数如彼其少。古人用兵,皆为不胜计,以虑败也,故不尽用之,虽败尚可扶持。故小司徒只言其可任者,非实数也。自此以后调▯者,皆用实数。幸而一胜,不幸而一败,则皆不可救矣。晋作州兵,乃是尽数调▯,甚非先王之制。他如鲁成作丘甲,曹操案户籍得三十万众,苏秦以齐王临淄之中七万户,不下户三男子,而卒以二十一万。而曹
译郑康成说:“均”是平的意思,“周”是遍的意思。贾公彦说:上等土地和下等土地等级不同,要使它们均平,所以称为“均土地”。既然已经分配了土地,就根据土地来考核人民中可以任职和不可以任职的情况,从而普遍地知道人口的数量。郑锷说:上文在岁末统计人口、大比之年接受各地方上报的户口册之后,接着说编组万民的军队编制,那么人口数量已经确定,然后才可以制定军法。军法已经制定,接着说均平土地以考核人民并普遍知道其数量,这是为什么呢?因为编组万民的军队编制,是为了兴起军旅;这里说可以任职的人数,是为了征发田役。将要征发田役,必须预先知道可以任职的人;想要知道可以任职的人,必须先考核他们所受土地的等级。家有七人的,必定授予上等土地,看他们受的是上等土地,就知道可以任职的是一家出三人。家有六人的,必定授予中等土地,看他们受的是中等土地,就知道可以任职的是两家出五人。家有五人的,必定授予下等土地,看他们受的是下等土地,就知道可以任职的是一家出二人。因为根据他们所受土地的优劣,足以知道他们力量的有余和不足。解说的人认为受田有九等的方法,这里用七、六、五作为三等,是因为以中等来推明上、下的意义。贾公彦说:按《王制》所说,上等农夫供养九人,其次供养八人,再次供养七人,再次供养六人,再次供养五人,那里说的是五等,这里说的是七、六、五三等,因为人员不同,所以郑康成说有丈夫有妻子才构成家庭,从二人到十人是九等,二人、三人、四人是下等土地的三等,五人、六人、七人是中等土地的三等,八人、九人、十人是上等土地的三等,这部经文只说七、六、五,是依据中等土地的三等,从而知道有上等、中等、下等土地三等。我认为这里说的是六乡受田的方法,学习礼制的人看到遂人颁布田里制度,从上等土地一夫受田百亩到余夫也如此,于是认为六乡受田的方法与六遂相同,只是以中等来推明上、下的意义,却不知道经书记载的,从王畿的乡、遂、都、鄙直到诸侯的邦国,凡是授田的方法自有四个部分:大司徒说不易之地,一家百亩;一易之地,一家二百亩;再易之地,一家三百亩,这是第一部分。小司徒说上等土地一家七人可任职的,一家出三人;中等土地一家六人可任职的,两家出五人;下等土地一家五人可任职的,一家出二人,这是第二部分。遂人说上等土地一夫受田百亩,莱地五十亩;余夫也如此。中等土地一夫受田百亩,莱地百亩;余夫也如此。下等土地一夫受田百亩,莱地二百亩;余夫也如此。这是第三部分。大司马说上等土地供养者占三分之二,其民可使用的是一家出三人;中等土地供养者占一半,其民可使用的两家出五人;下等土地供养者占三分之一,其民可使用的是一家出二人。这是第四部分。即从这四部分来考察,大司徒说的是都鄙的制度,小司徒说的是六乡的制度,遂人说的是六遂的制度,大司马说的是诸侯国的制度。怎么证明呢?司徒说凡是建造都鄙接着说不易、一易、再易之地,其为都鄙的制度明显了。小司徒说上等、中等、下等土地的制度,不与六遂相同,又不与都鄙、大司马相同,不是六乡的田制又是什么?为什么?因为上等土地应当供养十人、九人、八人,中等土地应当供养七人、六人,下等土地应当供养五人,这本来是常法。六乡在内不及十人、九人,但家有七人就授予上等土地,家有六人就授予中等土地,家有五人就授予下等土地,之所以这样,是为了加强内部。如果六遂所授就不能与乡相同,所以另外说:上等土地一夫受田百亩,中等土地一夫受田百亩,下等土地一夫受田百亩,显示其如同常法而已。然而又有莱地五十亩、莱地百亩、莱地二百亩,不与乡相同,是因为遂地遥远而贫瘠,授予莱地是为了使远方富足。又从爵位来考察,乡大夫的爵位与遂大夫相同,乡师的爵位与遂师相同,小司徒的爵位与遂人相同。遂人掌管授予遂田,那么小司徒就掌管授予乡田了。遂人说六遂的制度,那么小司徒所说的就是六乡授田的制度,有什么可怀疑的呢?至于在外建造都鄙,是大司徒的事,都鄙的田在大司徒那里说,施政职于九畿之外,而令其军赋是大司马的事,邦国的田在大司马那里说。由此看来,说以中等来推明上、下的意义,是妄说。
吕氏说:《司马法》说:六尺为步,百步为亩,百亩为夫,三夫为屋,三屋为井,十井为通,通为匹。三十家出一士,二徒。以小司徒来参证,司徒所说的可任职者如此之多。《司马法》出士、徒的数量如彼之少。古人用兵,都按不胜来计划,以考虑失败,所以不全部使用,即使失败还可以扶持。所以小司徒只说可任职者,不是实际数量。自此以后调发兵员的,都用实际数量。侥幸一次胜利,不幸一次失败,就都不可挽救了。晋国作州兵,乃是尽数调发,非常不符合先王的制度。其他如鲁成公作丘甲,曹操按户籍得到三十万军队,苏秦说齐王临淄城中七万户,不下每户三男子,而最终用二十一万。而曹
操谓崔琰曰:「昨案户籍可得三十万众,故为大州。」是皆以实数调▯。惟诸葛孔明仅有此意,一蜀之大,其兵多不过十二万。孔明所用八万,常留四万以为更代。蜀之所以强者,以孔明不尽用之。及蜀之亡,尚有十万,二千数年之间,所折者不过二万耳。
译曹操对崔琰说:“昨天核查户籍,可以得到三十万兵力,所以魏国是大州。”这都是按照实际人数来征调的。只有诸葛亮有这样的想法,整个蜀国那么大,他的军队最多不过十二万人。诸葛亮使用了八万人,经常留下四万人作为轮换替补。蜀国之所以强大,是因为诸葛亮没有把兵力全部用尽。等到蜀国灭亡时,还有十万军队,在两三百年的时间里,损耗的不过两万人罢了。
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郑司农曰:「羡,饶也。」○王氏曰:「可任者,或家三人,二家五人,家二人,而起徒役,无过家一人。盖用徒役不必一时皆徧,计所役乆近,取劳佚均而已。不于一役家起二人,所以寛民也。」○王昭禹曰:「以其余为羡,则所用者正卒而已。然正卒又有可代者为之备,此民所以有余力而不困于役也。」○郑司农曰:「田,谓猎也;追,追寇贼也。」
陈及之曰:“竭作,郑氏谓尽行,非也【○程氏曰:竭作如唯为社事,单出里唯为社田,国人毕作,单毕皆尽,互言之也】田猎所以教民习兵事,则不可不皆教之。及其当田也,今日▯某甲,明日▯某甸,亦不一时俱起,所以休民力而互教也。至其追胥,则不案籍起人,其家丁男皆可行矣。故曰‘竭作’,若曰尽行,不胜其扰也。○王氏曰:唯田与追胥竭作,则猎取禽兽与众同欲,逐向盗贼与众同恶,所役近且不久故也。”
李景齐曰:因地之上中下以处其民,因民数之多寡以任其力,此周家均民之良法。以司徒之制约之三农八家,四十有八而可任止于二十人者,以一家之中老幼常居七分之四,少壮常居五分之贰也。平居而耕,有故而战者,皆其家之少壮也。曰:平居而耕可也,有故而战而少壮者悉任之,则无乃妨农事乎?无乃阙于仰事俯育乎?盖家之可任者,虽或二人或三人,而凡起役徒无过家一人,则农桑之不费,仰事俯育之无所挠者,以其有羡卒不之征也。若夫田猎以习战,追胥以捕盗贼,则竭作何也?盖田与追胥其暂耳,则不妨于尽征也。虽然,司徒之制率三农八家,其可任者二十人,而又有羡卒之法,此其用民力至寛也。以一井八家而任二十人,则甸六十四井为夫一千二百八十八人矣。司马法则曰:甸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司徒通籍民数如彼其众,而征于司马不能十之一。若曰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则以甸计之一井八家,则六十四井为家五百一十有二,宜士徒滋多也,而仅止于七十五人。民尽可以为兵而不尽以为兵也。不特是耳,司马法又曰: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百里三百家,士十人,徒二十人。此百里之成,自甸之外又加三十六井,宜其所任者益多,而今特三十人,又何耶?籍民以为兵者甚备,而至于征调则不过此耳。然则民之可伍者不悉以为兵,而▯之以为兵者比征调则又益损焉。先王之休民力如此。
凡用众庶,则掌其政教,与其戒禁,聴其辞讼,施其赏罚。易氏曰:「用众庶者,正之以政,导之以教,则无殃民之失;饬之以戒,止之以禁,则无视成之暴。如是不服而有辞讼,则为之聴其词讼,用命者有功,而不共命者有过,又为之施其赏罚焉。」
郑锷曰:平居无事,族师掌其戒令,政事党正掌其政令教治,州长掌其教治政令之法,乡大夫掌其政教禁令,乡师掌其教与其戒令纠禁。非不素明而熟晓矣,及起众庶而用之,小司徒又掌其政教与其戒禁,何耶?能以政教训治之者,未必能制驭之;能以戒禁制驭,未必能训治之。惟位尊爵高者,合政教与戒禁而兼掌之,则民服而且畏之矣。
诛共犯命者
郑康成曰:「命所以誓告之。」○贾氏曰:「谓若大司马羣吏聴誓于陈前,司徒北面以誓之。」
凡国之大事致民大故致余子
郑氏曰:大事、戎事、大故、灾、寇。○郑司农曰:当徴召防聚百姓,则小司徒召聚之余子,谓羡也。○郑锷曰:经文言大事,又言大故者,不一以理推之。大事乃国之常事,特于常事为大耳。若夫大故,则事起于意外,患生于不测,其所以处之,宜出于常理之外。是故周人设为致民之法,又别为致余子之法。民则一家受田之夫也,余子则家之羡卒也。常事之大,如田役之类,家起一人足矣,故止致其平时授田之夫。至于变故之大,家出一人不足以御之,故致其余为羡之卒也。徒役言起,追胥言作,此则以致为言。余以为自邦法言之,则宜曰起、曰作;自司徒言之,则曰致。
译凡是征发民夫服役,每家不得超过一人,把其余的人作为预备役。只有田猎和追捕盗贼时才全力出动。郑司农说:“羡,就是多余、富余的意思。”○王氏说:“能够服役的人,有的家庭有三人,两户人家有五人,每户有两人,但征发民夫服役,不超过每家一人。大概是因为使用民夫不必一次性全部征调,计算服役时间的长短,取劳逸均衡罢了。不在一次征发中每家出两人,是为了宽待百姓。”○王昭禹说:“把其余的人作为预备役,那么正式使用的只是正卒罢了。然而正卒又有可以替代的人作为后备,这就是百姓之所以有余力而不被劳役所困的原因。”○郑司农说:“田,指的是田猎;追,指的是追捕寇贼。”
陈及之说:“竭作,郑氏解释为全部出动,这是不对的【○程氏说:竭作就像‘唯为社事,单出里’、‘唯为社田,国人毕作,单毕皆尽’那样,是互相补充的说法】。田猎是为了教导百姓熟悉军事,所以不能不全部教导他们。等到应当田猎时,今天某甲,明天某甸,也不是一次性全部出动,这是为了休养生息民力而互相轮替教导。至于追捕盗贼,就不按名册征发人员,家中的成年男子都可以出动。所以说‘竭作’,如果说全部出动,那就会扰乱不堪。○王氏说:只有田猎和追捕盗贼才全力出动,这是因为猎取禽兽与众人愿望相同,追逐盗贼与众人厌恶相同,而且所役使的时间短且不久。”
李景齐说:根据土地的肥沃程度来安置百姓,根据人口的多寡来任用他们的劳力,这是周朝均衡民力的好方法。用司徒的制度来约束三农八家,四十八人中能够服役的只有二十人,这是因为一家之中老幼常年占七分之四,少壮常年占五分之二。平时耕种,有变故时作战,都是家中的少壮之人。有人说:平时耕种可以,有变故时作战让少壮者全部服役,那岂不是妨碍农事吗?岂不是无法供养父母、抚养子女吗?大概家中能够服役的人,虽然有的两人或三人,但凡是征发民夫不超过每家一人,那么农桑之事不废,供养父母、抚养子女之事不受干扰,是因为有预备役不被征调。至于田猎以练习作战,追捕盗贼,为什么全力出动呢?大概田猎和追捕盗贼是暂时的,所以不妨碍全部征调。虽然如此,司徒的制度率领三农八家,能够服役的二十人,又有预备役的办法,这是使用民力非常宽厚的表现。以一井八家而任用二十人,那么一甸六十四井就是一千二百八十八人了。司马法则说:一甸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司徒登记民数那么多,而征调给司马的不到十分之一。如果说凡是征发民夫不超过每家一人,那么以一井八家计算,六十四井就是五百一十二家,应该士卒更多,却仅仅只有七十五人。百姓都可以成为士兵,但不全部成为士兵。不仅如此,司马法又说:十井为通,十通为成,成方圆百里三百家,士十人,徒二十人。这百里的成,在一甸之外又增加了三十六井,应该所任用的士兵更多,而现在特别只有三十人,又是为什么呢?登记百姓作为士兵非常完备,而到了征调时不过如此罢了。那么百姓可以编入伍队的并不全部作为士兵,而编入伍队作为士兵的在征调时又进一步减少。先王休养生息民力就是这样。
凡是使用众庶,就掌管他们的政教,以及戒律禁令,审理他们的诉讼,施行赏罚。易氏说:“使用众庶,用政令来规范他们,用教化来引导他们,就不会有殃及百姓的过失;用戒律来整顿他们,用禁令来制止他们,就不会有视成暴虐的行为。像这样如果不顺从而有诉讼,就为他们审理诉讼,听从命令的有功,不听从命令的有过,又为他们施行赏罚。”
郑锷说:平时无事,族师掌管戒令,政事由党正掌管政令教治,州长掌管教治政令之法,乡大夫掌管政教禁令,乡师掌管教化以及戒令纠禁。不是不平时就明白而熟晓,等到征发众庶使用他们,小司徒又掌管政教以及戒律禁令,为什么呢?能够用政教训治的人,未必能够制驭他们;能够用戒禁制驭的人,未必能够训治他们。只有地位尊贵爵位高的人,合并政教与戒禁而兼管,那么百姓既信服又畏惧了。
诛杀共同违抗命令的人。
郑康成说:“命,是用来誓告的。”○贾氏说:“说的是像大司马群吏在阵前听誓,司徒面向北来誓告他们。”
凡是国家的大事召集百姓,大的变故召集余子。
郑氏说:大事、戎事、大故、灾、寇。○郑司农说:应当征召聚集百姓,那么小司徒召聚的余子,指的是羡卒。○郑锷说:经文说大事,又说大故,不能一概而论。大事是国家的常事,只是在常事中算是大的罢了。至于大故,则是事情出于意外,祸患生于不测,处理它的方法,应当出于常理之外。所以周人设立了召集百姓的法令,又另外设立了召集余子的法令。百姓是每家受田的成年男子,余子是家中的羡卒。常事中的大事,如田役之类,每家出一人足够了,所以只召集平时授田的成年男子。至于变故中的大事,每家出一人不足以抵御,所以召集其余作为羡卒的人。徒役说‘起’,追胥说‘作’,这里用‘致’来说。我认为从国家法律来说,应当说‘起’、说‘作’;从司徒来说,就说‘致’。
致之为言,使自致也。司徒立大旗于此,使之趋令自至。盖均土地、稽人民之法,既已素定,当供公家之役者,则闻令自至,非一一号召之。大小司徒俱以致为言,可见矣。
译“致”的意思是,让(他们)自己前来。司徒在这里树立大旗,让他们听到号令便自行到来。因为均分土地、统计人口的法令,早已预先确定,那些应当为公家服役的人,听到号令便自行前来,不需要逐一号召。大小司徒的职事都以“致”来表述,由此可见。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
黄氏曰:此治野之法,乃者继之辞乡法备,又着野法焉。必着野法者,贡赋当自司徒出,师役则相因矣。康成曰:造都鄙采地井田,异于乡遂,其说最乖误。野纯农夫,故为公田九一之法,以出租税;为丘乘四一之法,以治车马。○郑锷曰:经野则分其田野而井牧之,可耕之地则为井田之制,可畜之地则为牧养之区。《左传》所谓“井衍沃,牧隰臯,各相其地所宜而已”。愚案: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公田处其中,而私田包乎外,是之谓井其田野也。上地授莱,视田半;下地授莱,视田倍;比中地田莱之相等,是之谓牧其田野也。
【王氏详说曰:受地之法,大率三夫受六夫之地,上地百亩,不易;中地百亩,一易则为二百亩;下地百亩,再易则为三百亩。通率计之,是三夫受六夫之地,二牧而当一井。○黄氏曰:牧居髙崖下隰,不井,今所在犹有繋官牧地。郑曰:九夫为牧,二牧而当一井,非也】
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
郑锷曰:井地之法始于一夫之受田百亩,积而至于九夫,则地方一里,凡三百步,为田九百亩,是为一井【○黄氏曰:孟子所谓八家皆私百亩,其中为公田是也○王氏曰:九夫为井,则九夫之地所饮同井故也】积四井,三十六夫之田,纵横皆二井,则地方二里,为田三千六百亩,是为一邑【○王氏曰:民以里居,四井同邑故也○黄氏曰:邑合也,言民之合于此也】积四邑,一百四十四夫之田,则地方四里,为田一万四千四百亩,是为一丘【○王氏曰:民以族葬,四邑同丘故也○黄氏曰:丘聚也,言民之聚于此也】积四丘,五百七十六夫之田,则地方八里,为田五万七千六十亩,是为一甸。田至于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乃得方十里,斯为一成。甸又谓之乘,言车乘之法至是始成【○王氏曰:田包于洫,名之曰甸○黄氏曰:丘乘之制成于此,《汉志》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是也】田至于一成,则四成积为四百井,四百井三千六百夫,则方二十里矣,于是为县【○王氏曰:未成为都,故取名于大夫所治县也○陈及之曰:一甸之中,以五百十有二家为凖,而籍于公上者七十五人,必七十五人者为一乘之人也。至于田税,则一以井计之○李景齐曰:成公作丘甲,《春秋》讥之者,葢甲当赋于一甸,而鲁于一丘为之,则军赋极重耳】至于四县,则方四十里矣,于是为都。田至于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斯为一同【○王氏曰:未成为国,故取名于公卿王子弟所治都也】
愚案郑氏以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则方十里为一成,积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税,三十六井三百三十四夫治洫。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百里为一同,积万井九万夫,其中四千九十六井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税,二千三百四井一万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万二千四百夫治浍【○黄氏曰:见遂人凡治野】虽横渠亦从其说,殊不知小司徒四井为邑,至四县为都,皆以四数言之,言田之实数。司马法自井十为通,至终十为同,皆以十数言之,兼山川城池而言。小司徒四丘为甸,即司马法通十为成,甸六十四井而成百井者,其三十六井为山川城郭也。小司徒四都之地,即司马法一同之地,四都方八十里,止六千四百井,而同乃万井者,其三千六百井为山川城郭。大约小司徒之法,比司马法皆是三分之二实地。郑氏旁加之说,其算法则是,但不必谓旁加之人专治沟洫。陈君举亦曰:沟洫之事,嵗嵗有之,而军赋不常有,若专以某人治沟洫,某人出军赋,则不均矣。至以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邦国用商之助法,公田不税。王氏详说,复为之说曰:畿内用贡法者,以乡遂及公邑之吏旦夕从事于民耳;邦国用助法者,诸侯专一国之政,恐其税民无艺耳。都鄙虽在畿内,然实诸侯,此所以用助法。郑伯谦疑此,岂有天子之国自税民田,而令诸
译于是规划土地,将田野划分为井田和牧场。
黄氏说:这是治理郊野的方法,“乃”是承接上文的连词,乡遂的制度已经完备,又接着设立郊野的制度。之所以必须设立郊野的制度,是因为贡赋应当由司徒掌管,军队的役使也就随之确定了。康成说:建立都鄙采地的井田,与乡遂不同,这种说法最为乖谬错误。郊野全是农夫,所以实行公田九分取一的制度,用来征收租税;实行丘乘四分取一的制度,用来治理车马。○郑锷说:规划郊野,就是将田野分开,实行井田和牧场制度,可以耕种的土地实行井田制,可以放牧的土地作为牧养区。《左传》所说的“在平坦肥沃的地方实行井田,在低湿高燥的地方实行牧场,各自根据土地的适宜情况而已”。我认为:一平方里划分为井,井田共九百亩,公田在中间,私田包围在外面,这就叫做“井其田野”。上等土地授予休耕地,面积是耕地的二分之一;下等土地授予休耕地,面积是耕地的两倍;相比中等土地休耕地与耕地面积相等,这就叫做“牧其田野”。
【王氏详说曰:授地的方法,大致是三户人家受领六户人家的土地,上等土地百亩,不需休耕;中等土地百亩,休耕一次则为二百亩;下等土地百亩,休耕两次则为三百亩。总体计算,是三户人家受领六户人家的土地,两牧相当于一井。○黄氏说:牧场位于高崖和低湿之地,不实行井田制,现在各地仍有系官牧地。郑氏说:九夫为牧,两牧相当于一井,这是不对的】
九夫为一井,四井为一邑,四邑为一丘,四丘为一甸,四甸为一县,四县为一都。
郑锷说:井田制度始于每户受田百亩,累积到九户,则地方一里,纵横各三百步,田地九百亩,这是一井【○黄氏说:孟子所说的八家各自私田百亩,中间是公田,就是这个意思○王氏说:九夫为一井,是因为九户人家的土地共用一口井】累积四井,三十六户的田地,纵横都是两井,则地方二里,田地三千六百亩,这是一邑【○王氏说:百姓以里居住,四井同属一邑所以叫邑○黄氏说:邑是聚合的意思,是说百姓聚合在这里】累积四邑,一百四十四户的田地,则地方四里,田地一万四千四百亩,这是一丘【○王氏说:百姓以族埋葬,四邑同属一丘所以叫丘○黄氏说:丘是聚集的意思,是说百姓聚集在这里】累积四丘,五百七十六户的田地,则地方八里,田地五万七千六十亩,这是一甸。田地到了甸,方八里,旁边加上一里,才得到方十里,这是一成。甸又叫做乘,是说车乘的制度到这里才完备【○王氏说:田地包围在洫中,命名为甸○黄氏说:丘乘的制度在这里形成,《汉书·地理志》说甸六十四井,出一辆长毂战车,就是这个意思】田地达到一成,那么四成累积为四百井,四百井三千六百户,则方二十里了,于是称为县【○王氏说:未成为都,所以取名为大夫所治理的县○陈及之说:一甸之中,以五百一十二家为标准,而登记在公家名册上的有七十五人,必定这七十五人是一辆战车的人员。至于田税,则一律以井来计算○李景齐说:成公作丘甲,《春秋》讥讽他,大概是因为甲应当在一甸征收,而鲁国在一丘就征收,那么军赋就极重了】到了四县,则方四十里了,于是称为都。田地到了都,方八十里,旁边加上十里,才得到方百里,这是一同【○王氏说:未成为国,所以取名为公卿王子弟所治理的都】
我认为郑氏认为甸方八里,旁边加上一里,则方十里为一成,累积百井九百户,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户出田税,三十六井三百三十四户治理洫。四都方八十里,旁边加上十里,才得到百里为一同,累积万井九万户,其中四千九十六井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户出田税,二千三百四井一万七百三十六户治理洫,三千六百井三万二千四百户治理浍【○黄氏说:见《遂人》凡治野】虽然横渠也跟随他的说法,却不知小司徒四井为邑,到四县为都,都是以四为数来说,说的是田地的实数。《司马法》从井十为通,到终十为同,都是以十为数来说,兼及山川城池而言。小司徒四丘为甸,就是《司马法》通十为成,甸六十四井而成百井的,那三十六井是山川城郭。小司徒四都之地,就是《司马法》一同之地,四都方八十里,只有六千四百井,而同却有万井的,那三千六百井是山川城郭。大致小司徒的制度,相比《司马法》都是三分之二的实地。郑氏旁加的说法,其算法是对的,但不必说旁加的人专门治理沟洫。陈君举也说:沟洫的事情,年年都有,而军赋不常有,如果专门让某人治理沟洫,某人出军赋,就不公平了。至于认为周制畿内用夏的贡法,税夫没有公田,邦国用商的助法,公田不税。王氏详说,又为之解释说:畿内用贡法,是因为乡遂及公邑的官吏早晚从事于民;邦国用助法,是因为诸侯专一国之政,恐怕其税民无度。都鄙虽然在畿内,然而实为诸侯,所以用助法。郑伯谦怀疑这个,哪有天子之国自己税民田,而让诸
侯但为公田而不税哉?又谓周之畿内以及天下诸侯一用贡法,税夫无公田也。公田商礼也,文王为商诸侯,其田犹依商礼,至武王得天下,周公摄政,遂变之。此皆泥于康成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及公邑之说。至黄文叔以此为遂法,谓六乡之民职业不同,而其授地或多或寡,或不授地,参差不齐,故不为井田之法,必使备六军而人徒车。辇不相须,故不为丘乘之法。大约乡教士,野教农。郑言井法备于甸,而止于都者,食采地者皆四之一。盖以此为都鄙井田之制,其说转乖。司马法成三百家一车,七十五人而调一人也。小司徒四甸为县,为四车,四车亦三百人而调一车,一车七十五人亦四而调一也。故丘甸县都皆自四而登,至都止者十六车而调四车,自足为行列。故丘乘之法备于此。野法皆四而调一。乡三百家出一车十马,见《司马法》。野七十五家出一车四马十二牛,见《汉志》。轻重不同,乡役多,野役少;乡授田多,野授田少。大抵先王之制常优内,殊不知井田之法通行于天下,安有内外之异?孟子曰:「乡田同井,则乡未尝不以井授也。」特乡之地近内,多沃壤,可耕而放牧者少,则有井而无牧。至于野外之地,不无媺恶肥硗之差,岂必如指掌之平,碁局之画?惟有井有牧,比折而行,方是井田活法。故小司徒之经田野,必兼井牧而言,而井牧之法于遂言之为加详。井以九起数,邑以四成之,则制地之数可于是通行矣。若夫县都之名偶同于公卿采地之名,亦非以此为采地。薛氏之说分明。
译难道侯爵只拥有公田而不征收赋税吗?又有人说周王畿内以及天下诸侯都一律实行贡法,按夫征税而没有公田。公田是商代的礼制,文王作为商朝的诸侯,他的田制还依照商礼,到了武王取得天下、周公摄政时,才加以变革。这些说法都是拘泥于郑玄(康成)关于采邑制度、井田制不同于乡遂及公邑的说法。至于黄文叔认为这是遂法,说六乡的百姓职业不同,他们受授的土地或多或寡,有的甚至不授地,参差不齐,所以不实行井田之法;必须凑足六军,而人、徒、车、辇不相须求,所以不实行丘乘之法。大抵上是乡中教习士人,野外教习农民。郑玄说井田之法完备于甸,而止于都,是因为食采地者都是四取其一。大概他把这当作都鄙井田的制度,他的说法反而背离了正道。《司马法》规定三百家出一车,七十五人中征调一人。小司徒规定四甸为一县,出四车,四车也是三百人中征调一车,一车七十五人也是四征调一。所以丘、甸、县、都都是从四进位,到都为止是十六车中征调四车,足以组成行列。所以丘乘之法完备于此。野外的制度都是四征调一。乡中三百家出一车十马,见于《司马法》。野外七十五家出一车四马十二牛,见于《汉书·地理志》。轻重不同,乡的役务多,野的役务少;乡授田多,野授田少。大抵先王的制度常常优待内部,殊不知井田之法通行于天下,怎么会有内外之别?孟子说:“乡田同井,那么乡里未曾不以井田授地。”只是乡里的土地靠近王畿内部,多是肥沃的土地,可以耕种而适合放牧的少,所以有井田而没有牧场。至于野外的土地,难免有美恶肥瘠的差异,难道一定像手掌那样平坦、像棋盘那样规整吗?只有既有井田又有牧场,按比例折算施行,才是井田的活法。所以小司徒规划田野,必定兼井田和牧场而言,而井田和牧场的制度在遂地中说得更加详细。井田以九为基数,邑以四为成数,那么制定土地的数量就可以由此通行了。至于县、都的名称偶然与公卿采地的名称相同,也不是因此就把它当作采地。薛氏的说法很明确。
薛氏曰:「自九夫之井以至四县之都,特多寡之异名耳。丘甸则用之,乡遂及公邑、县都则用之于采地。夫乡遂、公邑非无县都也,有县都之制,而民之受地者特一夫之田与夫宅田、士田、贾田、公邑之类,未至于县都也。此所以用者止于井邑、丘甸而已。采地之所受,亦非无井邑、丘甸也,井邑、丘甸固在县都之中。惟卿大夫之所受者,或四十里,或八十里,此所以画为县都之制也。」
总论井田
愚案:周家井田之法,惟小司徒见之。谓八家皆私百亩,同种公田百亩,此孟子之说也。谓八家各耕百十亩,以十亩为公田,余二十亩为庐舍,此汉志之说也。今因录诸家之说于后。
王氏曰:田亩有类于井,而公田之中又凿井焉,故谓之井田。一井之田九百亩,八家八百亩,公田居中,亦百亩。除二十亩,八家分之,得二亩半,以为庐舎,合在城之地二亩半。孟子所谓五亩之宅是也。公田八十亩,八家耕之,是为助法。庐舎居中,贵人也。私田环列于公田之外,盖卫王之意。八家私百亩,至于兴兵之际,乃八阵图之法。○陈及之曰:一井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舎。所谓什一而税,通王畿之内,至天下诸侯皆然。孟子曰:「周人百亩而彻。」又曰:「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张横渠曰:「百亩而彻,是透彻之彻。透彻而耕,则功力相驱,无一得惰者。及已收获,则计亩数衮分之,以衮分之数取什一之数而归诸公,是亦一说。要之,公家但取什一之税,看民如何耕耳。或一家耕百十亩亦可,或一家合耕八十亩亦可,而征敛税必视年之丰耗。故司稼云:「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
愚案此主汉志说为是
图说曰:「汉志引孟子说,失其防。由是何休注《公羊》,范▯解《谷梁》,赵岐注《孟子》,宋均说《乐纬》,以为然。理不可通。何则?言井九百亩中为公田,则百亩共为公田,不得家取十亩。言八家皆私百亩,则百亩皆属于公,何得复以二十亩为庐舍?言同养公田,则八家共理公田,何得家分十亩自治?若家取十亩自治,安得谓之同养?若二亩半为庐舎,则家别二亩半亦入私矣,何得八家皆私百亩?」
愚案此谓汉志之说非
林氏曰:井方一里,是谓九夫。古者制井之法,有以地里名,方里为井,是也;有以田夫名,九夫为井,是也。以地里名者,所以正地界;以田夫名者,所以定征赋。周时皆用井田,凡田皆用彻法。孟子曰:「乡田同井,则是乡皆用井。」哀公问年饥用不足,有若告以盍彻,是邦国亦用彻法。《周礼》一书,皆通率而言,所谓互见者,以班固之言攷,孟子九夫为井,全无亏欠。后世为图,亦以纵横成列,不知九夫为井,除山川林麓三分去一,则是六百亩,又有一易再易之地,三分去一,则一井地止三百亩。若如孟子、班固所计,则是一井之田皆平地,其说皆不通。盖周公之井地,特以通率备言之。案《左氏异议》说:山林之地,九夫为度,九度当一井;薮泽之地,九夫为鸠,八鸠当一井;京陵之地,九夫为辨,七辨当一井;淳卤之地,九夫为表,六表当一井;疆潦之地,九夫为薮,五薮当一井;偃猪之地,九夫为规,四规当一井;原防之地,九夫为町,三町当一井;隰臯之地,九夫为牧,二牧当一井;衍沃之地,九夫为井。《左传》楚蒍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町原防牧隰臯井衍沃。今曰井九百亩,非必皆平土皆上地也,因地之所寓而为之计度,可以知井田之说,且知夫天下通行之理。若据图言井九百亩,亦徒见其不同耳。《礼运》说:「大道既隐,而曰以立田里。」是三王之初,已有井甸田里之法。《信南山》序:「成王能疆理天下,以奉禹功。」而其诗曰:「信彼南山,维禹甸之。」《论语》说:「禹尽力乎沟洫。」与《匠人》井间有沟同;《臯陶谟》「畎浍距川」,与《匠人》
译薛氏说:“从九夫共耕的井田,到四县组成的都邑,不过是数量多寡的不同名称罢了。丘、甸的划分用于乡遂和公邑、县都,则用于采地。乡遂、公邑并非没有县都的建制,但百姓所受的土地,仅限于一夫之田以及宅田、士田、贾田、公邑之类,并未达到县都的规模。因此所使用的制度,只限于井邑、丘甸罢了。采地所受的土地,也并非没有井邑、丘甸,井邑、丘甸本来就在县都之中。只是卿大夫所受的土地,有的四十里,有的八十里,所以才划定县都的制度。”
总论井田
我按:周代井田的法度,只有《小司徒》中有所记载。说八家各自私耕百亩,共同耕种公田百亩,这是孟子的说法。说八家各自耕种一百一十亩,以十亩作为公田,其余二十亩作为庐舍,这是《汉书·食货志》的说法。现在将各家的说法记录在后面。
王氏说:“田亩的形状像井,而在公田之中又挖掘水井,所以称为井田。一井的田地九百亩,八家占八百亩,公田在中间,也是一百亩。除去二十亩,八家分配,每家得二亩半,作为庐舍,加上在城中的土地二亩半。这就是孟子所说的‘五亩之宅’。公田八十亩,由八家共同耕种,这就是‘助法’。庐舍在中间,是为了尊重人。私田环绕在公田之外,大概是保卫王者的意思。八家私耕百亩,到了出兵的时候,就是八阵图的法度。”○陈及之说:“一井九夫,八家共同拥有,各自受领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总共是八百八十亩,剩余二十亩作为庐舍。所说的‘什一而税’,通用于王畿之内,直到天下诸侯都是如此。孟子说:‘周人实行百亩而彻。’又说:‘《诗经》说:“雨水滋润我的公田,随后也滋润我的私田。”’由此看来,即使是周代也是实行助法。张横渠说:‘百亩而彻,这个“彻”是透彻的彻。透彻地耕种,那么劳力相互督促,没有一个人敢懒惰。等到收获之后,就计算亩数平均分配,按照平均分配的数量取出十分之一的数量归给公家,这也是一种说法。总之,公家只收取十分之一的税收,看百姓如何耕种罢了。或者一家耕种一百一十亩也可以,或者一家共同耕种八十亩也可以,而征收赋税一定要看年成的丰歉。所以《司稼》说:‘巡视田野观察庄稼,根据年成的好坏制定征收的法度。’”
我按:这里主张《汉书·食货志》的说法是正确的。
图说曰:“《汉书·食货志》引用孟子的说法,失去了界限。因此何休注释《公羊传》,范宁解释《谷梁传》,赵岐注释《孟子》,宋均解说《乐纬》,都认为是这样。道理行不通。为什么呢?说井田九百亩中间是公田,那么一百亩共同作为公田,不能每家取十亩。说八家各自私耕百亩,那么一百亩都归属于公家,怎么能再用二十亩作为庐舍?说共同耕养公田,那么八家共同管理公田,怎么能每家分十亩自己治理?如果每家取十亩自己治理,怎么能叫共同耕养?如果二亩半作为庐舍,那么每家另外的二亩半也归入私田了,怎么能说八家各自私耕百亩?”
我按:这里认为《汉书·食货志》的说法不对。
林氏说:“井田方圆一里,称为九夫。古代制定井田的法度,有用土地面积命名的,方圆一里为井,就是这样;有用田夫数量命名的,九夫为井,也是这样。用土地面积命名,是为了确定地界;用田夫数量命名,是为了确定征赋。周代都使用井田,所有田地都使用彻法。孟子说:‘乡田同井,’意思是乡里都使用井田。鲁哀公问年成饥荒用度不足,有若建议实行彻法,意思是邦国也使用彻法。《周礼》一书,都是通率而言,所谓互相参照,根据班固的话考察,孟子说的九夫为井,完全没有亏欠。后世画地图,也以纵横成列,不知道九夫为井,除去山川林麓三分之一,那么就是六百亩,又有一易再易之地,除去三分之一,那么一井之地只剩三百亩。如果按照孟子、班固的计算,那么一井的田地都是平地,他们的说法都不通。大概周公的井田,只是以通率备言罢了。查《左氏异议》说:山林之地,九夫为度,九度相当于一井;薮泽之地,九夫为鸠,八鸠相当于一井;京陵之地,九夫为辨,七辨相当于一井;淳卤之地,九夫为表,六表相当于一井;疆潦之地,九夫为薮,五薮相当于一井;偃猪之地,九夫为规,四规相当于一井;原防之地,九夫为町,三町相当于一井;隰臯之地,九夫为牧,二牧相当于一井;衍沃之地,九夫为井。《左传》记载楚国的蒍掩登记土田,度量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町原防、牧隰臯、井衍沃。现在说井田九百亩,并非一定是平土都是上等地,而是根据土地所处的位置来规划,可以知道井田的说法,而且知道天下通行的道理。如果根据地图说井田九百亩,也只是看到它们的差异罢了。《礼运》说:‘大道既隐,而曰以立田里。’这是三王之初,就已经有井甸田里的法度。《信南山》序说:‘成王能够治理天下,以奉行禹的功业。’而诗中说:‘信彼南山,维禹甸之。’《论语》说:‘禹尽力于沟洫。’与《匠人》中井间有沟相同;《臯陶谟》‘畎浍距川’,与《匠人》”
井间有浍专达于川同。观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商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以贡彻,皆天下之什一。」若非丘甸之法,何以能行什一之法?故井田之法,始于唐虞,以至夏商,稍稍葺治,大备于周。
译井田之间有沟渠专门通向河流。看孟子说:“夏代五十亩实行贡法,商代七十亩实行助法,周代百亩实行彻法,其实都是十分之一的税率。无论是贡法还是彻法,都是天下十分之一的税率。”如果不是丘甸的田制,怎么能实行十分之一的税率呢?所以井田制度,始于唐尧虞舜时期,直到夏商两代,逐渐修治完善,在周代达到了完备。
愚案此说却贯通
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
郑锷曰:井邑丘甸县都之制已立,乃以之授民,而任以地事,令之出贡赋,与夫凡税敛之事,俾皆供上之求。盖治地有法则民可得而任,民任其事则上可得而取。○黄氏曰:乡野皆以军法令贡赋,贡赋皆有定制,不容有不供者,故以军法令之。野有税敛、杂征、薪刍、疏材之属,乡无之,委人可攷。贡赋税敛,民食必参相得,而后其令可行。郑曰:地事农牧虞衡,地贡九谷、山泽之材,亦非此自九夫立法,则皆为农事。薮牧虞衡,视农为别。农定法,而后薮牧虞衡皆可立也。
乃分地域而辨其守,施其职而平其政。
黄氏曰:域界也。井邑丘甸县都各有界域。○郑康成曰:守谓虞衡之属【○王昭禹曰: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为之守禁;泽虞掌国泽之政令,为之厉禁,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所以辨山林川泽之守】职谓九职【○王昭禹曰:先王制职以任民,若三农、园圃、虞衡之属,皆因地以有职】政税也【○王昭禹曰:三农则使之贡九谷,园圃则使之贡草木,虞衡则使之贡山泽之物,所以平地职之政】○郑锷曰:分其地域则曰邑、曰丘,有邑丘之限曰县、曰都,有县都之殊,因其所至而辨其守,则不敢以相逾。盖井邑之制在是,一乱其守则井地坏矣。施其九职则农圃之民有农圃之职,工商之民有工商之职,施其所职而平其政赋,则各适于其宜。盖征赋本出于此,一失其平则怨怒生矣。康成谓政当作征,是也。○易氏曰:六乡六遂公邑都鄙之地域,皆有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之地,守既分其域,必奠其守,然后施之以职。王畿如此,邦国亦然。如是皆以贡赋税敛令之,则逺近轻重各得其均,故曰平其政。
凡小祭祀奉牛牲羞其肆
黄氏曰:大司徒祀五帝,奉牛牲,羞其肆,享先王,亦如之。外此,大司徒不奉不羞,皆小司徒为之,谓之小祭祀,自与大司徒相对为大小。大宰杞五帝,賛玉币爵之事,祀大神示,享先王,亦如之。小宰凡祭祀,赞玉币爵之事。大宗伯祀大神,享大鬼,祭大示,卜日,视涤濯,涖玉鬯,省牲镬,奉玉齍,诏大号。小宗伯小祭祀,掌事如大宗伯之礼,皆可具攷。此皆有精意,郑以王▯冕所祭为小祭祀,非也。
小宾客令野脩道委积
郑氏曰小宾客诸侯之使臣
大军旅帅其众庶
郑锷曰:「大军旅,则大司徒以旗致民,小司徒帅其众庶以趋大司徒之所致。」
小军旅巡役治其政令
黄氏曰:役卒,役也。小雅曰:劳还役。○贾氏曰:小军旅,谓使臣征伐,大军旅,天子亲行,小功役之事,小司徒巡行;若大功役,则大司徒巡行之。○郑锷曰:小军旅之时,人徒虽寡,然战危事也,安得无筑军垒、修城堑之役?宜有政令以齐一之,小司徒巡行其役而治其政令,则人畏威而趋事,无敢慢矣。○黄氏曰:六乡不与于司马之征▯,有王命起之,则小司徒帅而致之;司徒、司马调▯郊军,则其吏帅之,小司徒巡察之而治其政令。○王氏详说曰:小司徒于大军旅,帅众庶而不言治政令;于小军旅,言治政令而不言帅众庶。是众庶之事,小司徒可帅而致于大司徒,而不可得而治也;政令之事,小司徒可用于小军旅,而不可用于大军旅也。
大丧帅邦役治其政教
郑康成曰:「丧役,正棺引▯复土。」○史氏曰:「兴土工以为因山之役。」
黄氏曰:「对遂人为野役,治其政教,爱敬行焉。」
凡建邦国,立其社稷,正其畿疆之封。
贾氏曰:诸侯亦有三社三稷,谓国社、侯社、胜社,皆有稷配之。言立其社稷,谓以文书法度与之,不可国国身往。○郑锷曰:大司徒设其社稷之壝,制其畿疆之封矣。小司徒又立之正之。盖地官掌贰,权重位尊,诸侯受土以置社,或为之设壝,或为之立祠,分土以建国,或为之制封,或为之正封,则权在朝廷,而诸侯不敢以自擅矣。
凡民讼以地比正之
贾氏曰:「民有争讼,是非难辨,故以地之比邻知其是
译我按此说却贯通:
以土地事务来任用民众,从而征收贡赋。凡是赋税征收的事。
郑锷说:井、邑、丘、甸、县、都的制度已经确立,于是用它来授田给民众,并让他们承担土地事务,命令他们缴纳贡赋,以及凡是赋税征收的事,都使他们供给上级的需求。大概治理土地有法则,民众就可以被任用;民众承担了事务,上级就可以从中取用。○黄氏说:乡和野都按照军法来命令缴纳贡赋,贡赋都有固定的制度,不允许有不缴纳的人,所以用军法来命令他们。野有赋税、杂征、薪草、木材之类,乡没有这些,可以从《委人》篇考证。贡赋和赋税,民众的饮食必须三者相协调,然后命令才能施行。郑说:地事指农、牧、虞、衡,地贡指九谷、山泽的材用,也不仅仅是这九夫(井田)立法,都归于农事。薮牧虞衡,与农业有别。农业确定了法则,然后薮牧虞衡都可以确立。
于是划分地域并辨别其守卫,施行其职务并平定其政令。
黄氏说:域是边界。井、邑、丘、甸、县、都各有边界。○郑康成说:守指虞、衡之类【○王昭禹说:山虞掌管山林的政令,为物产设立禁令,为守卫设立禁制;泽虞掌管国家沼泽的政令,设立禁制,让当地的人守卫财物,以此来辨别山林川泽的守卫】职指九职【○王昭禹说:先王制定职务来任用民众,如三农、园圃、虞衡之类,都是根据土地而设立职务】政指赋税【○王昭禹说:三农就让他们缴纳九谷,园圃就让他们缴纳草木,虞衡就让他们缴纳山泽之物,以此来平定各职务的赋税】○郑锷说:划分地域则称为邑、称为丘,有邑丘的界限称为县、称为都,有县都的区别,根据所到达的地方来辨别守卫,就不敢互相逾越。大概井邑的制度就在这里,一旦扰乱了守卫,井田制度就破坏了。施行九职,那么农民和园圃人有农民和园圃人的职务,工商人有工商人的职务,施行他们所承担的职务并平定其赋税,就各自适合其宜。大概征赋本来出于此,一旦失去公平,怨恨愤怒就产生了。康成认为“政”应当是“征”,是对的。○易氏说:六乡六遂、公邑都鄙的地域,都有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等地,守卫既然划分了地域,必定确定守卫,然后施行职务。王畿如此,邦国也如此。这样都用贡赋赋税来命令他们,那么远近轻重各自得到均衡,所以说平定其政令。
凡是小祭祀,捧着牛牲,进献其尸肉。
黄氏说:大司徒祭祀五帝,捧着牛牲,进献其尸肉;享祭先王,也如此。除此之外,大司徒不捧不献,都由小司徒来做,称为小祭祀,这是与大司徒相对而言的大小。大宰祭祀五帝,赞玉币爵之事;祭祀大神大示,享祭先王,也如此。小宰凡是祭祀,赞玉币爵之事。大宗伯祭祀大神,享祭大鬼,祭祀大示,占卜日期,视察涤濯,临视玉鬯,省视牲镬,捧着玉齍,宣告大号。小宗伯小祭祀,掌管事务如同大宗伯的礼仪,都可以详细考证。这些都有精微的意旨,郑认为王冕所祭为小祭祀,是不对的。
小宾客,命令野外修治道路,储备物资。
郑氏说:小宾客指诸侯的使臣。
大军旅,率领其众庶。
郑锷说:“大军旅,那么大司徒用旗帜召集民众,小司徒率领其众庶以趋向大司徒所召集的地方。”
小军旅,巡视役事,治理其政令。
黄氏说:役卒,是役事。《小雅》说:劳还役。○贾氏说:小军旅,指使臣征伐;大军旅,天子亲自出行。小功役之事,小司徒巡视;如果是大功役,那么大司徒巡视。○郑锷说:小军旅的时候,人徒虽然少,然而战争是危险的事,怎能没有筑军垒、修城堑的役事?应该有政令来统一他们,小司徒巡视其役事而治理其政令,那么人们畏惧威严而趋向事务,不敢怠慢了。○黄氏说:六乡不参与司马的征伐,有王命起用他们,那么小司徒率领并召集他们;司徒、司马调遣郊军,那么其官吏率领他们,小司徒巡察他们而治理其政令。○王氏详说:小司徒在大军旅,率领众庶而不说治理政令;在小军旅,说治理政令而不说率领众庶。这是众庶的事,小司徒可以率领并致于大司徒,而不能治理;政令的事,小司徒可以用于小军旅,而不能用于大军旅。
大丧,率领邦役,治理其政教。
郑康成说:“丧役,指正棺、引柩、复土。”○史氏说:“兴土工以进行因山的役事。”
黄氏说:“与遂人治理野役的政教相对,爱敬之情施行其中。”
凡是建立邦国,设立其社稷,端正其畿疆的封界。
贾氏说:诸侯也有三社三稷,指国社、侯社、胜社,都有稷配享。说设立其社稷,指用文书法度给予他们,不能每个国家都亲自前往。○郑锷说:大司徒设置了社稷的围墙,制定了畿疆的封界。小司徒又设立并端正它。大概地官掌管副职,权重位尊,诸侯受土以置社,或者为他们设置围墙,或者为他们建立祠堂;分土以建国,或者为他们制定封界,或者为他们端正封界,那么权力在朝廷,而诸侯不敢擅自专断。
凡是民众诉讼,用土地比邻来纠正它。
贾氏说:“民众有争讼,是非难以辨别,所以用土地的比邻来知晓是非”
非者共正断之【○史氏曰:「地比者,相亲相保之法,可以情义断也。」○易氏曰:「即大宰八成比居之法】
译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人,共同进行公正的裁决。【○史氏说:“地比,是邻里之间相亲互助、互相担保的制度,可以用情义来裁决。”○易氏说:“这就是大宰八法中比居之法。”】
地讼以图正之
郑氏曰:地讼争疆界者。○史氏曰:图者,道里疆界之形。○贾氏曰:凡量地以制邑,初封之时,即有地图在官府,于后民有讼者,则以本图正之【○易氏曰:即太宰八成版图之法】
嵗终则攷其属官之治成而诛赏。
郑康成曰:「治成治事之计。」○刘执中曰:「施其政典政令禁戒而不躬行刑罚者,大司徒宜然也。是以属官之诛赏,小司徒得以专之。」
黄氏曰:嵗终则攷其属官之治成。自乡郊至都鄙,有地治者皆为属官。地治详悉,事亦多细小,故小司徒攷其日成,得自行诛赏。月要嵗防则致之▯宰,治成盖冡宰所施之八法也。
令羣吏正要防而致事
贾氏曰:羣吏谓当职六十官【○王昭禹曰:凡言吏,皆指贱者,自士以下皆是,不特府史胥徒之属】上经治成,据日小成之计,此言要防,谓月计嵗计,总为簿书,而致其事之功状,以待攷也。○易氏曰:小司徒致事,致之于大司徒;大司徒致事,致之于▯宰。
正嵗则帅其属而观教象之灋,徇以木铎曰:「不用灋者,国有常刑。」令羣吏宪禁令,脩灋纠职,以待邦治。
王昭禹曰:「禁令将使民避行之,宜表楬之,使知故。宪之脩法,则使各脩其所守之法,防亏废也。纠职则使各纠其所治之人,防缓散也。」
及大比,六乡四郊之吏平教治,正政事,攷夫屋及其众寡,六畜兵器,以待政令。
贾氏曰:大比亦三年大挍,比户口,六乡四郊之吏,谓比长、闾胥以上布列在四郊者。○王昭禹曰:言六乡而兼四郊,乃六乡之闲田,县师所治之地。○林氏曰:教治者所主在教,若十二教之属【○项氏曰:平其所掌之教治。○刘执中曰:平章其教治之优劣】政治者所主在政,若土地之政之属【○项氏曰:正其所行之政事。○刘执中曰:论正其政事之得失】○王氏曰:攷夫屋,攷其受田之夫居里之屋,亟其乘屋,令其及时乘之,以正治其怠惰,宜矣【○郑康成曰: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出地贡者三三相任。○刘执中曰:稽攷其夫屋之羸不足也。○黄氏曰:六乡余民居于四郊之内,专以处工商薮牧之属,故敬仲治齐有士乡有工商之乡,放于先王为之,攷夫屋其无公田可知】○王氏曰:攷其众寡、六畜、兵器,则亦以知登耗有无,以待征役、施舍、诛赏之政令【○贾氏曰:以待国家政令所须则供之也。○项氏曰:政令即大比有所钩考也】
周礼订义卷十七
<经部,礼类,周礼之属,周礼订义》>
钦定四库全书
周礼订义卷十八 宋 王与之 撰
乡师之职,各掌其所治乡之教,而聴其治。
王昭禹曰:乡师,教官之长也,所以教其属,故谓之师。○易氏曰:乡师,下大夫四人,则二人共主三乡,故曰各掌其所治乡之教。
郑康成曰:聴谓平察之。○刘执中曰:六乡大夫既专其乡之治矣,此又聴其治者大事,非乡大夫之可断者。乡师受而聴其治,大司徒审而聴其断【○贾氏曰:自乡大夫以下至伍长,各自聴断其民,今乡师又聴其治者,恐乡官有滥失】
以国比之,灋以时稽其夫家众寡,辨其老幼、贵贱、废疾、马牛之物,辨其可任者与其施舍者,掌其戒令,纠禁,聴其狱讼。
郑锷曰:小司徒有九比之法,以稽夫家之数,谓之比法。乡师用法则谓之国比之法,言其法乃国之法,而非乡师之所制也【○林氏曰:即大司徒五家为比之法】○项氏曰:小司徒先贵贱,乡师先老幼。盖朝廷莫如爵,乡党莫如齿。可任为军,所谓可任者,家三人之类。戒之使谨,令之使行,纠之使不肆,禁之使勿为。○易氏曰:稽其夫家众寡,谓其可任者;辨其老幼贵贱废疾,谓其可施舍者。牛以力而载,马以力而驾,不能无老壮强弱之异,亦有可任可施舍者。乡师皆从而辨之【○王氏曰:小司徒使登六畜,辨其物,而乡师止辨马牛之物者,以帅田役为事,则所须马牛而已】先之以戒令,次之以纠禁,终之以聴狱讼。是固聴其治,而非所以为教。然逆折其萌于未争未有过之始,乃所以为
译土地发生诉讼时,用地图来纠正它。
郑氏说:地讼,是争辩疆界的人。○史氏说:图,是道路里程和疆界形状的图。○贾氏说:凡是丈量土地以建立城邑,在最初分封的时候,官府中就有地图,后来百姓有诉讼的,就用原本的地图来纠正它【○易氏说:这就是太宰八成中版图的方法】
年终就考核他所属官员的治理成效,并施行惩罚和奖赏。
郑康成说:“治成,是治理事务的统计。”○刘执中说:“施行政典政令禁戒而不亲自执行刑罚的,大司徒应当如此。因此所属官员的惩罚奖赏,小司徒可以专断。”
黄氏说:年终就考核他所属官员的治理成效。从乡郊到都鄙,有土地治理的都算是所属官员。土地治理详细,事情也多细小,所以小司徒考核他们的日常成效,能够自行施行惩罚奖赏。月要和岁成则呈报给○宰,治成大概是冡宰所施行的八法。
命令众官吏整理月计岁计的簿册,呈报事务。
贾氏说:众官吏指当值的六十名官员【○王昭禹说:凡是称吏,都指地位低下的人,从士以下都是,不只是府史胥徒之类】上文讲治成,是依据日常小成的统计,这里说月计岁计,是说月计岁计,汇总为簿册,而呈报他们事务的功绩状况,等待考核。○易氏说:小司徒呈报事务,是呈报给大司徒;大司徒呈报事务,是呈报给○宰。
正岁就率领他的属官观察教化法度,拿着木铎巡行说:“不遵守法度的人,国家有固定的刑罚。”命令众官吏公布禁令,修明法度,纠察职事,以等待国家的治理。
王昭禹说:“禁令是让百姓避开并遵守的,应当树立标志,让他们知道缘故。公布禁令修明法度,是让各自修明他们所遵守的法度,防止亏缺废弃。纠察职事是让各自纠察他们所治理的人,防止松懈散漫。”
等到大规模考核时,六乡四郊的官吏平定教化治理,端正政事,考核夫屋以及人口多少,六畜兵器,以等待政令。
贾氏说:大比也是三年大考核,考核户口,六乡四郊的官吏,是指比长、闾胥以上分布在四郊的人。○王昭禹说:说六乡而兼带四郊,是六乡之间的闲田,县师所治理的地方。○林氏说:教治是所主管在教化,如十二教之类【○项氏说:平定他所主管的教治。○刘执中说:评定他教治的优劣】政治是所主管在政令,如土地之政之类【○项氏说:端正他所施行的政事。○刘执中说:论定他政事的得失】○王氏说:考核夫屋,考核接受田地的夫和居住里的屋,催促他们及时居住,以端正治理他们的怠惰,是适宜的【○郑康成说: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出地贡的三人相互担保。○刘执中说:稽查考核他们夫屋的盈余不足。○黄氏说:六乡余民居住在四郊之内,专门用来安置工商薮牧之类,所以敬仲治理齐国有士乡有工商之乡,仿效先王这样做,考核夫屋可知没有公田】○王氏说:考核人口多少、六畜、兵器,也就能够知道增减有无,以等待征役、施舍、惩罚奖赏的政令【○贾氏说:以等待国家政令所需要的就供给它。○项氏说:政令就是大比有所稽查考核】
周礼订义卷十七
<经部,礼类,周礼之属,周礼订义》>
钦定四库全书
周礼订义卷十八 宋 王与之 撰
乡师的职责,各自掌管他所治理乡的教化,而听断他的治理。
王昭禹说:乡师,是教官的首领,所以教化他的属官,所以称为师。○易氏说:乡师,下大夫四人,那么两人共同主管三乡,所以说各自掌管他所治理乡的教化。
郑康成说:听断是平定察验。○刘执中说:六乡大夫已经专断他们乡的治理了,这里又听断他的治理的是大事,不是乡大夫可以断定的。乡师接受并听断他的治理,大司徒审察并听断他的判定【○贾氏说:从乡大夫以下到伍长,各自听断他们的百姓,现在乡师又听断他的治理,是担心乡官有滥失】
用国家的考核法,按时稽查他们夫家人口的多少,辨别他们的老幼、贵贱、废疾、马牛等物,辨别可以服役的和可以施舍的,掌管他们的戒令,纠察禁令,听断他们的狱讼。
郑锷说:小司徒有九比之法,用来稽查夫家的数目,称为比法。乡师用法则称为国比之法,说这法是国家之法,而不是乡师所制定的【○林氏说:就是大司徒五家为比之法】○项氏说:小司徒先贵贱,乡师先老幼。大概朝廷没有比爵位更重要的,乡党没有比年龄更重要的。可以服役为军队,所谓可以服役的,是家三人之类。告诫他们使谨慎,命令他们使执行,纠察他们使不放肆,禁止他们使不做。○易氏说:稽查他们夫家人口的多少,是说可以服役的;辨别他们的老幼贵贱废疾,是说可以施舍的。牛靠力气来载,马靠力气来驾,不能没有老壮强弱的不同,也有可以服役可以施舍的。乡师都跟着辨别【○王氏说:小司徒使登记六畜,辨别它们的物,而乡师只辨别马牛之物,是因为率领田役为事,那么所需要的只是马牛而已】先之以戒令,次之以纠禁,最后以听断狱讼。这固然是听断他的治理,而不是用来作为教化。然而在未争未有过之初就预先折服其萌芽,这才是用来作为教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