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儒藏周礼订义五十二

周礼订义卷六十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888–897 段

无由伸。」○王昭禹曰:「狱讼以辞为主,书曰:『师听五辞』,又曰:『察辞于差,以尽其情而已。』」

译没有途径得以伸张。」○王昭禹说:「审理诉讼以言辞为主,《尚书》说:『师氏听取五种言辞』,又说:『在言辞的差异中加以考察,以穷尽事情的真实情况罢了。』」

辩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郑锷曰:惟察辞已知其详,乃从而辨之。注:以辩为辨别之辨,今本字皆作辩,是辩论其狱与其讼之情状也。其有死罪者,则别异其文书,使与不死之刑异,不有以辩之,又安能异之耶【○贾氏曰:异其死刑之罪者,死与四刑轻重不同,文书亦异】○王氏曰:死刑之罪定,而又要之,若今责伏辩矣【○郑锷曰:罪之要辞谓之要,《尚书》曰:丕弊要囚,皆谓罪人所犯之定论也】○贾氏曰:虽得要实之辞,罪定,仍至十日,乃复以断刑之职听断于外朝,恐囚虚承其罪,十曰不飜,即是其实,然后向外朝对众更询,乃与之罪【○郑锷曰:入听于朝,必待一旬,则在已所思者欲审,容囚者亦得以反覆也○黄氏曰:职听谓典其狱者,典狱移而听于朝,司寇亲听之】

易氏曰:「外朝之位,羣臣羣士西面;诸侯羣吏东面,而三公北面。州长众庶在其后,职听于此。则将以尽人之情。」

  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

王昭禹曰:司宼听之者,以司寇正刑明辟也。弊其讼于朝,则无所容其私。○贾氏曰:弊,亦断也,异言耳。○陈及之曰:自方士以上,凡狱讼轻者得自断,必死刑然后职听于朝,司寇不敢专也。自春秋以来,凡死刑必请于上,然后杀。晋祁氏擅杀其家臣,而晋人杀之;赵鞅擅杀赵午,而晋人以为始乱,犹旧制也。至于诸侯将自専之,故讶士得谕刑罪于邦国,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耳。

羣士司刑,皆在各丽其灋,以议狱讼。

贾氏曰:吕刑之师听五辞是也。恐専有滥,故众狱官共听之【○易氏曰:又欲尽羣士司刑之情】○郑康成曰:丽附也。各附致其法以成议【○王氏曰:若司刑掌五刑之法,司刺掌三刺、三赦、三宥之法,又或掌官法,或掌官成,或掌官常,各丽其法】○郑锷曰:当听狱之时,羣士司刑皆在,各出所见,引法以为证,攷其人所犯之罪而附丽于法,共评议之,使罪与法相应也。

愚案:议之如何?《王制》曰:「凡听五刑之法,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聦明,致其忠爱,以尽之。」此足以想见当时之所议。

王氏详説曰:「乡遂县方皆云职听于朝,司寇聴之。羣士司刑皆在,而不及三公参听。羣士司刑皆在,则是三公亦在。但周公设官之意,不欲使卑者临尊,举卑以见尊耳。」

  狱讼成士师受中

王昭禹曰:狱讼成,谓狱讼之辞成而无亏。○郑锷曰:及议已定,然后士师受中成者,议已定而不变也。中者,所断之得中,无过不及也【○易氏曰:书谓之中,若书所谓咸中有庆,小司寇所谓登中于天府,葢狱讼至于中则无不当焉。○王昭禹曰:士师受中,谓受其事实之书】

  协日刑杀

郑司农曰:协合也,和也。和合支干,善日。若今时望后,利日【○贾氏曰:子丑等是支,甲乙等是干】○郑锷曰:择其可杀之日,然后行刑。刑欲期无刑,故择其支干皆利之日。

  肆之三日

贾氏曰:「肆,陈也。杀讫,陈尸【○郑司农曰:语曰『肆诸市朝』,《春秋》▯曰:『三日弃疾请尸】○郑锷曰:「逮三日之久,使人共知,然后弃之【○王昭禹曰:所以惩众】

  若欲免之则王防其期

郑康成曰:「免犹赦也。」○刘执中曰:「死刑而欲免之,用八议也。」○郑康成曰:「期谓乡士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日,王欲赦之,则用此时亲往议之。」

陈及之曰:「县士以上三官皆云,若欲免之,则防其期。夫人苟犯吾法,既委之司寇,且羣士司刑皆在议刺赦宥之已详,而又欲免之,亦不忍之心存焉耳。虽然,苟其罪不可赦,亦从有司之议焉【○李嘉防曰:「一人有罪,王与三公羣臣尽心协力以议其罪,果不可免,人亦何辞】

王氏详説曰:「王制有三宥,文王世子三宥之外又有必赦。书曰『宥』,而不曰『三宥』,又有所谓辟者焉。乡士、遂士、县士则曰『免』,而又不曰『三宥』,又有所谓防其期者。书为商顽

译辨别狱讼案件,将死刑案件的文书与其他案件区分开来,汇总后在十日内,由职官在朝堂上听取审理。郑锷说:只有察明了言辞,已经知道了详情,才进而进行辨别。注:这里的“辩”是辨别的意思,现在版本的字都写作“辩”,意思是辩论狱讼案件的情状。其中有死罪的,就将其文书分别开来,使之与不死之刑的文书不同,如果不加以辨别,又怎么能区分开来呢?【○贾氏说:区分死刑案件,是因为死刑与其他四种刑罚轻重不同,文书也不同】○王氏说:死刑案件定罪后,又加以汇总,就像现在要求犯人服罪认辩一样【○郑锷说:罪行的关键言辞叫做“要”,《尚书》说:丕弊要囚,都是指罪人所犯的定论】○贾氏说:虽然得到了确凿的言辞,罪行已定,仍然等到十日,才再次将断刑的职责在朝堂外听取审理,恐怕囚犯虚承其罪,十天内没有翻供,就是实情,然后向外朝对众人再次询问,才给他定罪【○郑锷说:在朝堂内听取审理,必须等待一旬,那么在已经思考想要审慎的时候,也允许囚犯反复申辩○黄氏说:职听是指掌管狱讼的人,典狱官移交案件在朝堂听取审理,由司寇亲自听取】

易氏说:“外朝的位置,群臣群士面向西;诸侯群吏面向东,而三公面向北。州长和众庶在他们后面,职官在这里听取审理。这将用来穷尽人的情状。”

司寇听取审理,在朝堂上断决狱讼。

王昭禹说:司寇听取审理,是因为司寇正刑明辟。在朝堂上断决讼事,就没有地方容许私情。○贾氏说:弊,也是断决的意思,只是说法不同罢了。○陈及之说:从方士以上,凡是狱讼轻微的可以自行断决,一定是死刑才由职官在朝堂听取审理,司寇不敢专断。自从春秋以来,凡是死刑必须请示上级,然后才能处死。晋国祁氏擅自杀害他的家臣,晋国人杀了他;赵鞅擅自杀害赵午,晋国人认为这是动乱的开始,这还是旧制度。到了诸侯将要专断的时候,所以讶士得以在邦国中晓谕刑罪,凡是四方有治理狱讼事务的,都到那里去。

群士司刑,都在各自依据他们的法律,来评议狱讼。

贾氏说:吕刑中师听五辞就是这种情况。恐怕专断会有滥刑,所以众狱官共同听取审理【○易氏说:又想要穷尽群士司刑的情状】○郑康成说:丽是依附的意思。各自依附他们的法律来形成议决【○王氏说:如果司刑掌管五刑的法律,司刺掌管三刺、三赦、三宥的法律,又有的掌管官法,有的掌管官成,有的掌管官常,各自依据他们的法律】○郑锷说:当听取狱讼的时候,群士司刑都在,各自提出所见,引用法律作为证据,考察人所犯的罪行而依附于法律,共同评议,使罪行与法律相应。

愚案:如何评议?《王制》说:“凡是听取五刑的法律,必须推原父子的亲情,确立君臣的道义,以权衡心意,论述轻重的次序,谨慎测量深浅的程度,来区别它们;竭尽他们的聪明,致其忠爱,来穷尽它们。”这足以想象当时评议的情况。

王氏详説说:“乡遂县方都说职听于朝,司寇听取审理。群士司刑都在,而没有提到三公参与听取。群士司刑都在,那么三公也在。只是周公设官的意思,不想让卑者临尊,举卑者以见尊者罢了。”

狱讼成,士师受中。

王昭禹说:狱讼成,是说狱讼的言辞完成而没有缺失。○郑锷说:等到议决已定,然后士师接受中,成者,议决已定而不改变。中者,所断决的得中,没有过与不及【○易氏说:书称为中,像书所说的咸中有庆,小司寇所说的登中于天府,大概狱讼到了中就没有不恰当的。○王昭禹说:士师受中,是说接受其事实的文书】

协日刑杀。

郑司农说:协是合,是和。和合支干,选择吉日。像现在时望后,利日【○贾氏说:子丑等是支,甲乙等是干】○郑锷说:选择可以处死的日子,然后行刑。刑罚想要期望没有刑罚,所以选择支干都利的日子。

肆之三日。

贾氏说:“肆,是陈列。杀完后,陈列尸体【○郑司农说:语说‘肆诸市朝’,《春秋》〇说:‘三日弃疾请尸’】○郑锷说:“等到三天的时间,使人们共同知道,然后抛弃它【○王昭禹说:这是用来惩戒众人】

若欲免之,则王防其期。

郑康成说:“免是赦免的意思。”○刘执中说:“死刑想要赦免,是用八议。”○郑康成说:“期是说乡士职听于朝,司寇听取的日子,王想要赦免,就用这个时候亲自前往评议。”

陈及之说:“县士以上三官都说,若想要赦免,就防其期。人如果犯了我们的法律,既然委托给司寇,而且群士司刑都在评议刺赦宥之已经详细,又想要赦免,也是不忍之心存在罢了。虽然如此,如果其罪不可赦,也听从有司的议决【○李嘉防说:‘一人有罪,王与三公群臣尽心协力以评议其罪,果不可免,人亦何辞’】

王氏详説说:“王制有三宥,文王世子三宥之外又有必赦。书说‘宥’,而不说‘三宥’,又有所谓辟者。乡士、遂士、县士则说‘免’,而又不说‘三宥’,又有所谓防其期者。书为商顽

民设也,故曰『宥』,不曰『三宥』。又曰『在辟』,文王世子为公族设也,故又云『走出致刑于甸人』,而又有必赦之语。此不曰『三宥』者,三宥已见于司刺矣。若欲免之,且防其期,岂有不至三乎?」

译这是为平民设立的,所以说“宥”,而不说“三宥”。又说“在辟”,这是为文王世子所属的公族设立的,所以说“走出致刑于甸人”,并且又有必定赦免的话。这里不说“三宥”,是因为三宥已经在司刺的职掌中出现了。如果想要免除刑罚,并且防止其期限到来,难道会不到三次吗?

大祭祀、大丧纪、大军旅、大賔客,则各掌其乡之禁令,帅其属夹道而跸。

贾氏曰:大祭祀,若祭天、四时迎气,即于四郊;大丧纪,当葬所经道;大军旅,王出行所经过;大賔客,四方诸侯来朝,各由方而入,并过六乡路。以是故,各掌其郷之禁令。○郑康成曰:属中士以下。

王昭禹曰:「祭祀、丧纪、军旅、賔客之大者,与邦之大事、大役,掌其禁令,而跸则以狱官掌之。欲无敢犯,而其所掌则有尊卑故也。」

三公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

贾氏曰:三公有邦事,湏亲自入乡,则乡士为公作前驱,引道而辟止行人【○郑锷曰:使敬大臣】○王昭禹曰:公卿大夫教治政事之所自出,非刑官先而辟焉,则有所不行故也。

  其丧亦如之

贾氏曰:「公卿大夫之丧,死于此者,及葬,为之前驱而辟。」

  凡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贾氏曰:「谓征伐田猎之大事,故有犯命刑戮之事。」郑锷曰:「民虽乡官所治,刑戮则在乡士。」○黄氏曰:「权时之法。」

遂士中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郑锷曰:考遂士以中士十有二人为之。先儒谓乡士主六乡之狱,遂士主六遂之狱。所以乡士使上士官尊而人少,遂士使中士官卑而人多者,六遂去王国逺,故官卑;以六遂在逺郊外,兼主公邑,地广人众,故官多。今考乡士之官,虽用上士,止于八人,然又有中士十有六人,又有旅下士三十有二人。然则乡之官多于遂矣,先儒殆弗深考。

  掌四郊

郑康成曰:「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以外至二百里。言掌四郊者,此主四郊狱也。六遂之狱在四郊【○贾氏曰:亦若六乡地在王城外,狱在城中。○王氏曰:所谓四郊,非乡地;所谓野,非遂地。葢公邑之在郊野者】

  各掌其遂之民数而纠其戒令

郑康成曰:「遂士十二人,言各者二人,分主一遂。」○王氏曰:「乡士言纠戒之,而遂士言纠其戒令者,乡治详故,乡士不特纠之而已,又戒焉;县遂治略,无所戒也,违其戒令则纠之而已。」

听其狱讼,察其辞辩,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二旬,而职听于朝。

贾氏曰:去王城渐逺,恐多枉滥,故至二旬,容其反覆也【○王氏曰:乡士一旬而职听于朝,谨用刑也;遂士以二旬,县士以三旬,则逺故也】

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羣士司刑皆在,各丽其灋,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就郊而刑杀,各于其遂肄之三日。

郑康成曰:「就郊而刑杀者,遂士也。遂士择刑杀日,至其时往涖之,如乡士为之矣。」○贾氏曰:「乡士狱在国中,不湏言就此去郊差逺,故云就郊也。六乡之狱并在国中,不得言各六遂之狱分在四郊之外,故湏言各也。」

  若欲免之则王令三公防其期

郑康成曰:「令犹命也。王欲赦之,则用遂士职听之。时命三公往议之。」○王昭禹曰:「乡之狱,则王亲防之;遂之狱,则王令三公防之;县之狱,则王令六卿防之。所以听而议之,以逺近为之差也。」

王氏曰:「士师为王前驱,乡士为三公前驱,遂士为六卿前驱,县士为大夫前驱。今乡士以王防其期,遂士以三公防其期,县士以六卿防其期,至于大夫则不复防其期。此所防之期,以尊者为先,可知矣。」

若邦有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遂之禁令,帅其属而跸。黄氏曰:大事即大祭祀、大丧纪、大军旅、大賔客也。乡举其目,遂举其凡,不必言王所亲也。邦之大事,遂未必尽与政令及之,则聚其众庶,遂士掌其禁令【○贾氏曰:四郊之外无大祭祀、大丧纪,惟有大军旅、大賔客出入所经二者有聚众庶之事故,緫云大事聚众庶耳】贾氏曰:此虽不言夹道,亦当夹道跸也。

六卿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

贾氏曰:「六乡近,则使三公;六遂差逺,使六卿。」

  凡郊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黄氏曰:「其事在郊,有犯命者,遂士専戮之。遂狱在郊也。」

县士中士三十有二人,府八人,

译在举行重大祭祀、重大丧事、重大军事行动、接待重大宾客时,遂士各自掌管其所属区域的禁令,率领其下属官员在道路两旁清道戒严。

贾公彦说:重大祭祀,如祭天、四季迎气,都在四郊举行;重大丧事,指下葬时经过的道路;重大军事行动,指君王出行所经过的地方;重大宾客,指四方诸侯来朝见,各自从不同方向进入,都经过六乡的道路。因此,各自掌管其乡里的禁令。○郑玄说:下属官员指中士及以下人员。

王昭禹说:“祭祀、丧事、军事、宾客等重大事务,与国家的重大事务、重大劳役,由遂士掌管禁令,而清道戒严则由狱官掌管。这是为了使人不敢违犯,且所掌管的对象有尊卑区别的缘故。”

三公如果有国家事务,遂士就作为他们的前导,为他们开路并清除障碍。

贾公彦说:三公如果有国家事务,需要亲自进入乡里,那么乡士就为三公担任前导,引导道路并阻止行人通行。【○郑锷说:这是为了表示对大臣的尊敬。】○王昭禹说:公卿大夫是教化治理政事的源头,如果不是由刑官先行开路,那么政令就无法推行,所以如此。

在丧事时也是如此。

贾公彦说:“公卿大夫的丧事,死者在此地,等到下葬时,遂士作为前导,为他们开路并清除障碍。”

凡是国家有重大事务时,就处死那些违抗命令的人。

贾公彦说:“指的是征伐、田猎等重大事务,所以有违抗命令而受刑戮的事情。”郑锷说:“百姓虽然由乡官治理,但刑戮之事则由乡士掌管。”○黄氏说:“这是权宜之法。”

遂士设中士十二人,府史六人,史十二人,胥十二人,徒一百二十人。

郑锷说:考察遂士,以中士十二人担任。先儒认为乡士主管六乡的狱讼,遂士主管六遂的狱讼。所以乡士任用官职尊贵的上士而人数少,遂士任用官职卑微的中士而人数多,是因为六遂距离王都较远,所以官职卑微;因为六遂在远郊之外,兼管公邑,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所以官员多。现在考察乡士的官员,虽然使用上士,只有八人,但又有中士十六人,又有旅下士三十二人。那么乡的官员比遂多了,先儒大概没有深入考察。

掌管四郊。

郑玄说:“所说的地域,是指距离王城百里以外到二百里的地方。说掌管四郊,这是主管四郊的狱讼。六遂的狱讼在四郊。【○贾公彦说:也像六乡地在王城外,狱讼在城中。○王氏说:所说的四郊,不是乡地;所说的野,不是遂地。大概是指位于郊野的公邑。】”

各自掌管其遂的户口数目,并纠察其禁令。

郑玄说:“遂士十二人,说‘各’,意思是两人分主一遂。”○王氏说:“乡士说纠察并告诫,而遂士说纠察其禁令,是因为乡里治理详细,所以乡士不仅纠察,还加以告诫;县遂治理简略,没有什么可告诫的,违犯禁令就纠察而已。”

审理其狱讼,考察其言辞辩解,其狱讼情况不同,对于死刑的罪案,要经过二十天,然后在朝廷上由职官听取审理。

贾公彦说:距离王城逐渐变远,恐怕多有冤滥,所以等到二十天,允许其反复申辩。【○王氏说:乡士十天就在朝廷听取审理,是谨慎用刑;遂士用二十天,县士用三十天,是因为距离远的缘故。】

司寇听取审理,判决狱讼,在朝廷上断决诉讼。众士和司刑都在场,各自依照法律,来议论狱讼。狱讼判决后,士师接受中协。在郊外执行刑杀,各自在其遂地演习三天。

郑玄说:“在郊外执行刑杀的是遂士。遂士选择刑杀的日子,到那时前往监刑,就像乡士所做的那样。”○贾公彦说:“乡士的狱讼在国中,不需要说‘就’,因为去郊外较远,所以说‘就郊’。六乡的狱讼都在国中,不能说‘各’,六遂的狱讼分在四郊之外,所以需要说‘各’。”

如果想要赦免,就命令三公监督其期限。

郑玄说:“令就是命的意。君王想要赦免,就使用遂士在朝廷听取审理。当时命令三公前往议论。”○王昭禹说:“乡的狱讼,君王亲自监督;遂的狱讼,君王命令三公监督;县的狱讼,君王命令六卿监督。之所以听取并议论,是根据远近来区分等级的。”

王氏说:“士师为君王担任前导,乡士为三公担任前导,遂士为六卿担任前导,县士为大夫担任前导。现在乡士由君王监督期限,遂士由三公监督期限,县士由六卿监督期限,至于大夫就不再监督期限了。这监督期限的人,以尊贵者为先,是可以知道的。”

如果国家有重大事务,聚集民众,就各自掌管其遂的禁令,率领其下属官员清道戒严。黄氏说:重大事务就是重大祭祀、重大丧事、重大军事行动、重大宾客。乡里列举其具体项目,遂里列举其总类,不必说君王亲自参与。国家的重大事务,遂未必都涉及政令,那么聚集民众,遂士掌管其禁令。【○贾公彦说:四郊之外没有重大祭祀、重大丧事,只有重大军事行动、重大宾客出入所经过的两种情况有聚集民众的事,所以总说重大事务聚集民众。】贾公彦说:这里虽然没有说夹道,但也应当夹道戒严。

六卿如果有国家事务,遂士就作为他们的前导,为他们开路并清除障碍,在丧事时也是如此。

贾公彦说:“六乡较近,就派三公;六遂稍远,派六卿。”

凡是郊外有重大事务,就处死那些违抗命令的人。

黄氏说:“事务在郊外,有违抗命令的人,遂士专门处死他们。遂的狱讼在郊外。”

县士设中士三十二人,府史八人,

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黄氏曰:县士所掌,野狱自三百里至五百里,稍县都之余邑,王自使人治之者也。家都之狱,方士治之;稍不为家县都,则为余邑,其狱县士治之,谓之县士。乡法成于州,野法成于县。稍县都余邑,皆行县法。如遂緫称之曰野,各掌其县之民数,合稍县都之余邑,分为三十二,而各主其民数也。康成之説是。

译史官十六人,胥吏十六人,徒役一百六十人。

黄氏说:县士所掌管的是郊野的狱讼,范围从三百里到五百里,包括稍县、都邑之外的余邑,这些地方的狱讼由王亲自派人治理。家邑和都邑的狱讼,由方士治理;稍县不属于家邑和都邑,就属于余邑,其狱讼由县士治理,因此称为县士。乡里的法令在州一级制定,郊野的法令在县一级制定。稍县、都邑和余邑,都实行县的法令。就像遂和緫统称为野一样,各自掌管其县的民数,将稍县、都邑和余邑合并,分为三十二个单位,各自主管其民数。康成的说法是正确的。

掌野

王氏详説曰:乡士、上士八人,郑氏以为四人,分主三乡,是二分治其六乡之狱。遂士、中士十二人,郑氏以为二人,分主一遂,是六分治其六遂之狱。县士、中士三十二人,贾氏以为三百里之稍地,地狭人寡,以十人治其公邑之狱;四百里之县,地五百里之都,地地广人多,以二十二人分治公邑之狱。方士十有六人,郑氏以为四人主一方,是四人分治其三等采地之狱。然县士之説,贾氏失之,贾氏亦本郑氏之意而为是説也。县之名不一而足:大司徒四甸为县,是二十里之县也;遂人五鄙为县,是二千五百家之县也;载师小都之田任县地,是四百里之县也。县师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夫外而邦国内而郊里,系之县师者,是天下亦得谓之县也;中而都鄙稍甸系之县师者,是四等公邑亦得谓之县也。乡士掌乡狱,遂士掌遂狱,方士掌采地之狱,则知县士掌四等公邑之狱矣。惟六乡无公邑之田,自遂达畿,自二百里至五百里而公邑之田在是矣。先郑乡士、遂士之説,谓百里、二百里与后郑同,而以三百里至四百里为县,非也;以四百里至五百里为方,亦非也。后郑乡、遂、县、方之説最合于经,但以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为都、县、野之狱焉。其意以为四等公邑,而二百里之甸所有公邑之狱,遂士兼之,故止于三等公邑也。殊不知遂士之不可兼治公邑,犹乡之不可兼治六遂,况县士三十有二人,则是以八人主一等公邑,是四分治公邑之狱,设官之数岂不晓然乎?郑氏得之于县师而失之于县士,学者所未喻。

  各掌其县之民数

贾氏曰:「序官,县士三十二人。县狱既有三处,葢三百里地狭人少,当十人;四百里、五百里地广民多,当各十一人。故云各掌。」

纠其戒令,而听其狱讼;察其辞辩,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职听于朝。

贾氏曰:去王又逺,故加至三旬。○林椅曰:乡遂县士纠其民数而戒之,当其未犯有司之时,其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意至矣。所谓民讼以地比正之,葢有狱讼则乡遂都家之长同听之,丽于刑则归之士。

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羣士司刑皆在,各丽其灋,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各就其县肆之,三日。

郑康成曰:「刑杀各就其县者,亦谓县士也。」

  若欲免之则王命六卿防其期

郑康成曰:「期亦谓县士职听之时。」○贾氏曰:「以其差逺,不使三公。」

若邦有大役,聚众庶,则各掌其县之禁令。若大夫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

贾氏曰:「直言大役,不言大事,又不言帅属,而跸则非王行征伐之事,谓起大役使民众,故直言各掌县之禁令而已。」○黄氏曰:「自稍以往,惟共邦役。」

  凡野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郑康成曰:「野距王城二百里以外及县都。」○黄氏曰:「野有大事,谓其事在野者。」

方士中,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易氏曰:掌都家之狱讼者,谓之都士。家士狱讼成,则告于方士。方士掌都家,亦以都家在王畿之四方故也。

  掌都家

郑康成曰:「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大都在畺地,小都在县地,家邑在稍地。」○贾氏曰:「县士自掌三等公邑之狱,方士自掌三等采地之狱。且县士亲掌之,若方士遥掌之。采地自有都家之士掌狱,有事上于方士耳。」

听其狱讼之辞,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狱讼于国。

易氏曰:「听都士、家士所告之辞,又辨其一死、四刑轻重之书,言上于国而不言听于朝。葢乡士、遂士、县士自以其职而列于九棘下,故曰职听于朝。方士掌都家,不必职听上狱讼于国而已。」○王昭禹曰:「三月而后上于国者,则以其所掌又逺,其待之又宜久也。」郑康成曰:「三月乃上,要者又变朝言国,以其自有君,异之【○贾氏曰:「异之谓异于郷遂县士

译掌野

王氏《详説》说:乡士是上士八人,郑氏认为是四人,分别主管三乡,这是将六乡的狱讼分为两部分来审理。遂士是中士十二人,郑氏认为是二人,分别主管一遂,这是将六遂的狱讼分为六部分来审理。县士是中士三十二人,贾氏认为三百里的稍地,地域狭小人口稀少,用十人审理公邑的狱讼;四百里的县地,五百里的都地,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用二十二人分别审理公邑的狱讼。方士十六人,郑氏认为四人主管一方,这是四人分别审理三等采地的狱讼。然而关于县士的说法,贾氏有误,贾氏也是本于郑氏的意思才这样说。县的名目不一而足:大司徒以四甸为县,这是二十里的县;遂人以五鄙为县,这是二千五百家的县;载师小都的田地属于县地,这是四百里的县。县师掌管邦国、都鄙、稍甸、郊里的地域,既然外至邦国内至郊里都隶属于县师,那么天下也可以称为县;中间都鄙稍甸隶属于县师,那么四等公邑也可以称为县。乡士掌管乡的狱讼,遂士掌管遂的狱讼,方士掌管采地的狱讼,那么就知道县士掌管四等公邑的狱讼了。只有六乡没有公邑的田地,从遂到畿内,从二百里到五百里,公邑的田地都在这里。先郑关于乡士、遂士的说法,认为百里、二百里与后郑相同,而将三百里至四百里定为县,这是不对的;将四百里至五百里定为方,也是不对的。后郑关于乡、遂、县、方的说法最符合经文,但他认为距离王城二百里以外到三百里叫野,三百里以外到四百里叫县,四百里以外到五百里叫都,审理都、县、野的狱讼。他的意思是四等公邑,而二百里甸地的公邑狱讼由遂士兼理,所以只限于三等公邑。殊不知遂士不能兼理公邑的狱讼,就像乡士不能兼理六遂的狱讼一样,何况县士有三十二人,这就是以八人主管一等公邑,将公邑的狱讼分为四部分审理,设置官员的数量难道不很清楚吗?郑氏从县师那里得到了道理,却在县士那里出了差错,这是学者所不明白的。

各掌其县之民数

贾氏说:“《序官》记载,县士三十二人。县狱既然有三处,大概三百里地域狭小人口稀少,应当十人;四百里、五百里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应当各十一人。所以说‘各掌’。”

纠察他们的戒令,而审理他们的狱讼;考察他们的言辞辩解,对于狱讼中判处死刑的罪行,要等到三十天,而在朝廷上依职责进行审理。

贾氏说:因为距离王城更远,所以增加到三十天。○林椅说:乡遂县士纠察民数并告诫他们,在他们尚未触犯官府的时候,他们明晓五刑以辅助五教的意思非常深远。所谓民讼以地比来纠正,大概有狱讼时,乡遂都家的长官一同审理,涉及刑罚则归由士官处理。

司寇审理,断决狱讼,在朝廷上,群士司刑都在,各自依照法律,来议论狱讼。狱讼判决后,士师接受判决文书,协调日期执行刑杀,各自在其县市的刑场执行,为期三天。

郑康成说:“刑杀各自在其县执行,也是指县士而言。”

如果要想赦免,则王命令六卿防备其期限

郑康成说:“期限也是指县士依职责审理的时候。”○贾氏说:“因为距离较远,不派三公。”

如果国家有大役,聚集众庶,则各自掌管其县的禁令。如果大夫有邦事,则作为前驱,而清道禁行,遇到丧事也是如此。

贾氏说:“只说大役,不说大事,又不说率领属官,而清道禁行则不是王出行征伐的事,是说兴起大役役使民众,所以只说各自掌管县的禁令罢了。”○黄氏说:“从稍地以外,只供邦国役使。”

凡是野外有大事,则诛杀违犯命令的人

郑康成说:“野指距离王城二百里以外以及县都。”○黄氏说:“野有大事,是说事情发生在野外。”

方士,中士十六人;府八人;史十六人;胥十六人;徒一百六十人。

易氏说:掌管都家狱讼的,称为都士。家士狱讼判决后,则报告给方士。方士掌管都家,也是因为都家在王畿的四方。

掌管都家

郑康成说:“都指王子弟及公卿的采地,家指大夫的采地,大都在疆地,小都在县地,家邑在稍地。”○贾氏说:“县士自掌三等公邑的狱讼,方士自掌三等采地的狱讼。而且县士亲自掌管,方士则是遥领。采地自有都家之士掌管狱讼,有事上报给方士罢了。”

审理狱讼的言辞,辨别死刑的罪行,而要等到三个月,然后将狱讼上报到国都。

易氏说:“听取都士、家士所报告的言辞,又辨别一死、四刑轻重的文书,说上报到国都而不说在朝廷审理。大概乡士、遂士、县士各自以其职责列于九棘之下,所以说依职责在朝廷审理。方士掌管都家,不必依职责审理,将狱讼上报到国都罢了。”○王昭禹说:“三个月后上报到国都,是因为他所掌管的又远,等待的时间也应当更久。”郑康成说:“三个月才上报,‘要’字又变‘朝’为‘国’,因为都家自有君主,以示区别【○贾氏说:‘以示区别是指区别于乡遂县士

等】

司寇听其成于朝,羣士司刑皆在,各丽其灋以议狱讼。郑康成曰:「成,平也【○郑司农曰:「春秋▯曰: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贾氏曰:「上三处言司寇听之,此独云听其成,成谓采地之士所平断文书,亦异于上也。」

译司寇在朝廷审理案件的最终裁决,众位负责刑罚的士官都在场,各自依据法律来评议狱讼。郑康成说:“成,就是平断。”郑司农说:“《春秋》记载:晋国的邢侯与雍子争夺鄐地田地,很久没有平断。”贾氏说:“上面三处都说司寇审理,这里唯独说审理其平断,‘成’指的是采邑的士官所平断的文书,这也与上面不同。”

狱讼成士师受中

王氏曰:「又言狱讼成,前所谓成都家听断之成也;后所谓成司寇羣士司刑听议之成也。」

  书其刑杀之成与其听狱讼者

郑康成曰:「都家之吏,自协日刑杀,但书其成,与治狱之吏姓名。备反覆有失实者【○王昭禹曰:书其刑杀之成,则知其所犯之罪;书其听狱讼者,则知其听狱讼之人。先王欲其狱成而孚,输而孚者】○黄氏曰:「书其成,以与都家之听狱讼者,葢都士、家士也。」

凡都家之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方之禁令。

郑康成曰:「方士十六人,言各掌其方者,四人而主一方也。其方以王之事动众,则为班禁令焉。」

以时脩其县灋,若岁终,则省之而诛赏焉。

郑康成曰:「县法,县师之职也。其职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野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莱之数,及其六畜车辇之稽。方士以四时脩此法,岁终又省之。则与掌民数亦相近【○黄氏曰:县法即甸法也。后郑谓县师之法是也。都鄙比法,小司徒掌之,此独省其治野法。然则都鄙有乡有遂可知。都家各有主者,使方士省之。因其聚众庶,掌禁令,故使掌修其法,犹驭众也】

【刘迎曰:县法司宼,所县象魏之法,自挟日既敛之后,方士以时修之。至岁终,则省其功过而诛赏焉,以待来岁之再县耳。先儒乃谓修县师之法,夫县师,地官之属,所掌不过邦国甸稍郊里之地域,与方士之士治,了无干豫。况方士掌公卿王子弟采地之刑,凡有罪则书其刑之成于国,此正县象魏之法也。非以为县师五百里,恐民之久而易犯,故以时修之,至岁终而行诛赏也。先儒误以县为县,又以为县师之法,亦已妄矣】○郑锷曰:彼既不属乡遂,虑其法易以废壊,岁终将廵省之,以行诛赏,则不可不以时使之脩也。

  凡都家之士所上治则主之

易氏曰:「都士、家士,上所治之狱,方士主之,以上于国。」○黄氏曰:「都家后,郑説是。言民不纯属王,非司徒教法颁之于邦国都鄙,使之各以教其所治民。教之不至,而入于罪戾,治之者当任其咎。故其民数,其长各主之,独上其狱讼于国,而羣士议法,则冢宰所谓刑以驭其威。畿内当有统也。」○又曰:「罪与法疑而谳者也,讶士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郑谓之谳,此乃谓之小事不附罪,何耶?」

讶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黄氏曰:案其职,邦有賔客,则与行人送逆之,故郑遂以为逆迓之。迓与掌迓同,掌迓固为迓賔客也。讶士狱官,而送逆賔客者,葢有前驱辟跸,与司寇以下分其事。賔客自外至,则使讶士主之。至其称讶士者,本为迎受四方之狱云尔【○李嘉防曰:讶,迎也。王氏、易氏皆云:以言逆人谓之讶。有賔客与行人逆,逆则讶也。而掌诸侯之狱者,罪刑所当谕乱狱,当往成,亦以言为上也。然大体以迎候防衞賔客为急,读誓命及五禁亦言也】

  掌四方之狱讼

  郑司农曰四方诸侯之狱讼

  谕罪刑于邦国

郑锷曰:「谕其人所坐之罪与王朝行刑之意于邦国,使四方知王朝所以断此事者意如此也【○黄氏曰:「罪疑于重轻,法疑于进退,则皆谕之。」○刘执中曰:「非其民之狱讼,故曰谕罪刑于邦国】

  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

郑锷曰:「四方狱事有疑者,来治于王朝之士师,则先造于讶士。讶士乃为之通于士师,使其事无不达。」

  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

郑锷曰:乱狱,其国之臣下干名犯分。彼内自乱,无自致其事以上达之理,则奉王命以往而成之,谓断定其非常之罪【○郑康成曰:往而成之,犹吕歩舒使治淮南狱】○王昭禹曰:成者,使两议皆成而莫之亏也。

邦有賔客,则与行人送逆之。入于国,则为之前驱而辟野,亦如之。居馆则帅其属而为之跸

郑康成曰:「送逆,谓始来及去也。」○郑锷曰:「邦有賔客至,则与行人之官送逆之,行人掌其礼,而讶士治其刑,使人畏也。賔入国,为之前驱而辟,在野亦然,以刑先焉,使人不暴客也。客已入馆

译狱讼判决后,士师接受其中正的结果。

王氏说:“又说狱讼判决,前面所说的‘成’,是指都家听断的完成;后面所说的‘成’,是指司寇、众士、司刑听议的完成。”

记录刑杀的判决结果以及审理狱讼的人员。

郑康成说:“都家的官吏,自协日执行刑杀,只记录判决结果,以及审理狱讼的官吏姓名。以备反复核查时有失实之处【○王昭禹说:记录刑杀的判决结果,就知道所犯的罪行;记录审理狱讼的人员,就知道审理狱讼的人。先王希望狱讼判决令人信服,令人信服者】○黄氏说:“记录判决结果,是与都家审理狱讼的人,大概是指都士、家士。”

凡是都家的大事,聚集民众,就各自掌管其方面的禁令。

郑康成说:“方士十六人,说各自掌管其方面,是四人主管一方面。其方面因王事而动员民众,就颁布禁令。”

按时修定其县法,如果年终,就省察它并实施诛赏。

郑康成说:“县法,是县师的职责。其职责掌管邦国都鄙、稍甸郊野的地域,而辨别其夫家人民、田莱的数量,以及六畜车辇的稽查。方士按四季修定此法,年终又省察它。则与掌管民数也相近【○黄氏说:县法就是甸法。后郑说县师的法是对的。都鄙比法,小司徒掌管,这里只省察其治野法。那么都鄙有乡有遂可知。都家各有主管者,让方士省察。因其聚集民众,掌管禁令,所以让方士掌管修定其法,如同驾驭民众】

【刘迎说:县法司寇,所悬挂于象魏的法,自挟日既敛之后,方士按时修定它。到年终,就省察其功过而实施诛赏,以待来岁再次悬挂。先儒竟说修定县师的法,县师,是地官的属官,所掌管的不过是邦国甸稍郊里的地域,与方士的士治,毫无关联。况且方士掌管公卿王子弟采地的刑,凡有罪就记录其刑的判决于国,这正是悬挂于象魏的法。不是认为县师五百里,恐怕民众久了容易犯法,所以按时修定它,到年终而实施诛赏。先儒误把县当作县,又认为是县师的法,也太荒谬了】○郑锷说:他们既不属乡遂,担心其法容易废坏,年终将巡省它,以实施诛赏,那么不可不按时让他们修定。

凡是都家之士所上报的治狱情况就由他主管。

易氏说:“都士、家士,上报所治的狱,方士主管它,以上报于国。”○黄氏说:“都家后,郑说是对的。说民众不纯属王,非司徒教法颁布于邦国都鄙,让他们各自以教其所治民。教之不至,而入于罪戾,治之者当任其咎。所以其民数,其长各主管它,只上报其狱讼于国,而众士议法,则冢宰所谓刑以驭其威。畿内当有统也。”○又说:“罪与法疑而谳者也,讶士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郑谓之谳,此乃谓之小事不附罪,何耶?”

讶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黄氏说:案其职,邦有宾客,就与行人送逆之,所以郑就认为是逆迓之。迓与掌迓同,掌迓固为迓宾客也。讶士狱官,而送逆宾客者,大概有前驱辟跸,与司寇以下分其事。宾客自外至,就让讶士主管它。至于称讶士者,本为迎受四方之狱云尔【○李嘉防说:讶,迎也。王氏、易氏皆云:以言逆人谓之讶。有宾客与行人逆,逆则讶也。而掌诸侯之狱者,罪刑所当谕乱狱,当往成,亦以言为上也。然大体以迎候防卫宾客为急,读誓命及五禁亦言也】

掌管四方之狱讼。

郑司农说四方诸侯之狱讼。

向邦国谕告罪刑。

郑锷说:“谕告其所坐之罪与王朝行刑之意于邦国,使四方知王朝所以断此事者意如此也【○黄氏说:“罪疑于重轻,法疑于进退,则皆谕之。”○刘执中说:“非其民之狱讼,故曰谕罪刑于邦国”】

凡是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

郑锷说:“四方狱事有疑者,来治于王朝之士师,则先造于讶士。讶士乃为之通于士师,使其事无不达。”

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

郑锷说:乱狱,其国之臣下干名犯分。彼内自乱,无自致其事以上达之理,则奉王命以往而成之,谓断定其非常之罪【○郑康成说:往而成之,犹吕步舒使治淮南狱】○王昭禹说:成者,使两议皆成而莫之亏也。

邦有宾客,则与行人送逆之。入于国,则为之前驱而辟野,亦如之。居馆则帅其属而为之跸。

郑康成说:“送逆,谓始来及去也。”○郑锷说:“邦有宾客至,则与行人之官送逆之,行人掌其礼,而讶士治其刑,使人畏也。客入国,为之前驱而辟,在野亦然,以刑先焉,使人不暴客也。客已入馆

,则环其外而跸止行人【○易氏曰:「行人以礼言,讶士以刑言,刑以肃其礼而已】

译那么就在外围环绕警戒,清道禁止行人通行。【○易氏说:“‘行人’是从礼仪的角度来说的,‘讶士’是从刑罚的角度来说的,刑罚只是为了严肃礼仪罢了。”】

诛戮暴客者

王昭禹曰:「客者,国之所礼,而暴客则刑之所取也,故诛戮之。」

  客出入则道之有治则賛之

郑康成曰:「出入,谓朝觐于王时也。」《春秋》▯曰:「晋侯受防以出,出入三觐。」○郑锷曰:「客之出入,恐人得而犯,故道而引之。有事当治于王朝,则賛而相之。此所以名官曰讶。」

凡邦之大事,聚众庶,则读其誓禁。

贾氏曰:大事者,自是在国征伐之等,聚众庶非诸侯之事,则讶士读其誓命之辞及五禁之法【○王昭禹曰:誓禁之所施,讶士读之而已,非掌之也。必使讶士者犯誓禁,则施刑故也】

  周礼订义卷六十一

  钦定四库全书

周礼订义》卷六十二宋王与之撰

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贾氏曰:其职掌外朝之法,左右九棘之事,主询众庶,谳疑狱,故属秋官。

  掌建邦外朝之灋

郑锷曰:天子有三朝,一曰治朝,司士所掌是也;二曰内朝,大仆所掌是也;三曰外朝,朝士掌之。其官谓之朝士。葢天子五门:外曰臯门,二曰雉门,三曰库门,四曰应门,五曰路门。外朝在库门外,嫌其非朝,故名官特曰朝士。法立则位正而仪肃,然后君臣上下可以议狱断讼于此矣。或谓宰夫掌治朝之法,不言建司士正朝仪之位;大仆王眡燕朝,则正位而不言建其法;独朝士言掌建邦外朝之法,何耶?葢治朝乃日日所视之朝,其法素明,不待建而后立;燕朝大仆正王之服位而诏其法仪,亦不待建也。惟外朝聚众庶,凡厥臣民咸造王庭,事非常有欲,其勿防尤虑其体之不严,此外朝之法所以特谓之建焉。○王昭禹曰:外朝询众庶,听狱讼之朝,其位有左右,有前后,不得以相逾越,所谓法也。○易氏曰: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而小司寇掌外朝之政者,政所以正其法者也。小司寇主于询天下之政,故其位止于公卿大夫庶民而已;若朝士专掌外朝之法则,诸侯以至羣士羣吏咸在焉,欲肃其仪,所以必建其法。

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羣士在其后;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羣吏在其后;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

郑锷曰:左右皆植九棘者,三孤六卿,其数九。公侯伯子男,其服九。棘之为物,其心赤,其刺外向,其华白。欲孤卿诸侯忠赤诚实以事上,而以洁白为义。又欲其外示威仪,使人无敢犯也。槐数三者,上公三人也。槐之为物,其华黄,其实▯,其文在中。坤大臣之位,以黄裳为元吉,故取其黄。论道佐王,欲其入道之妙,故取其▯。隂虽有美,含之以从王事,无成而代有终,故有取于文在其中。○易氏曰:孤卿大夫待之以臣道,故列其位于九棘之左。公侯伯子男待之以賔道,故列其位于九棘之右【○李嘉防曰:孤卿诸侯蕃卫王室,故居左右。○郑锷曰:賔主之礼,左为主,右为客。公侯伯子男其爵虽尊,有为君之道。入在王朝,则宜以王人为先。列公卿大夫于左,则左为主矣。羣士亦在左焉,左之所以尊之也。羣吏乃在乎右,右之以见其卑尔】三公北面,则以答王为义,故列其位于三槐之前。以至羣吏、州长、众庶之徒,皆所以断庶民狱讼之中,故亦各以位序而列于后,所谓外朝之法,其严葢如此。○郑锷曰:或谓自士师以下名曰士者,皆羣士也。或以谓上士、中士、下士之緫名。羣吏则府史胥徒是也。众庶则六乡之民是也。三公面王为最尊矣,乃使州长帅六乡之民在其后,亦得同三公之尊,何耶?葢外朝之设,正为询众庶也。王将询之,则三公引之以前而正王面,王得以亲问焉,其在三公之后宜矣。以乡老观之,二乡则公一人,公在前而众庶从其后,亦其宜也。独使州长帅之,葢其平日属民读法而劝戒之有素,民所听从而不敢咈者也。若夫羣士在孤卿大夫之后者,乃上士、中士、下士,而非士师以下之官明矣。王朝之官,上有孤卿大夫,下有元士,是其常也。安有士师得预其后,而元士反不在列之理?元士在孤卿大夫之后,则府史胥徒在诸侯之

译诛杀暴虐的宾客。

王昭禹说:“宾客是国家以礼相待的人,而暴虐的宾客则是刑罚所应制裁的对象,所以要诛杀他们。”

宾客出入时引导他们,有事务需要处理时协助他们。

郑康成说:“出入,是指朝见和觐见天子的时候。”《春秋》记载:“晋侯接受防地的任命而出,出入三次觐见。”郑锷说:“宾客出入时,恐怕有人冒犯他们,所以引导并引路。有事务需要在王朝处理,就协助并辅佐他们。这就是官职命名为‘讶’的原因。”

凡是国家的大事,聚集民众,就宣读誓命和禁令。

贾氏说:“大事,是指在国内征伐之类的事情,聚集民众不是诸侯的事,那么讶士就宣读誓命的言辞以及五禁的法律【王昭禹说:誓禁的施行,只是由讶士宣读而已,并非由他掌管。一定要让讶士宣读,是因为违反誓禁就要施加刑罚的缘故】

周礼订义卷六十一

钦定四库全书

《周礼订义》卷六十二 宋王与之撰

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贾氏说:“他们的职责掌管外朝的法律,左右九棘的事务,主要询问民众,审理疑难案件,所以隶属于秋官。”

掌管建立国家外朝的法律。

郑锷说:“天子有三朝,一是治朝,由司士掌管;二是内朝,由大仆掌管;三是外朝,由朝士掌管。这个官职称为朝士。大概天子有五门:外面叫皋门,第二叫雉门,第三叫库门,第四叫应门,第五叫路门。外朝在库门外,嫌它不像朝堂,所以官职特别称为朝士。法律建立则位次端正而仪容严肃,然后君臣上下可以在此议论案件、断决诉讼。有人说宰夫掌管治朝的法律,不说建立;司士端正朝仪的位次;大仆侍奉天子燕朝,就端正位次而不说建立法律;只有朝士说掌管建立国家外朝的法律,为什么呢?大概治朝是每天所视朝的朝堂,其法律向来明确,不待建立而后确立;燕朝大仆端正天子的服饰位次而诏告其法律仪节,也不待建立。只有外朝聚集民众,所有臣民都来到王庭,事情非常规,想要防止意外,尤其担心体制不严肃,所以外朝的法律特别称为建立。王昭禹说:外朝是询问民众、听取狱讼的朝堂,其位次有左右,有前后,不得互相逾越,这就是所谓的法律。易氏说:朝士掌管建立国家外朝的法律,而小司寇掌管外朝的政治,政治是用来端正法律的。小司寇主要询问天下的政治,所以其位次只限于公卿大夫庶民;如果朝士专门掌管外朝的法律,那么诸侯以至群士群吏都在其中,想要严肃其仪容,所以必须建立其法律。”

左边九棘,孤、卿、大夫的位次在那里,群士在他们后面;右边九棘,公、侯、伯、子、男的位次在那里,群吏在他们后面;前面三槐,三公的位次在那里,州长、众庶在他们后面。

郑锷说:“左右都种植九棵棘树,三孤六卿,其数目是九。公侯伯子男,其服饰等级是九。棘这种植物,其心红色,其刺向外,其花白色。希望孤卿诸侯忠诚赤诚以侍奉君主,而以洁白为义。又希望他们对外显示威仪,使人不敢冒犯。槐树数目是三,上公三人。槐这种植物,其花黄色,其实黑色,其纹理在中间。坤是大臣的位次,以黄裳为大吉,所以取它的黄色。论道辅佐君王,希望他们入道的精妙,所以取它的黑色。阴虽然有美,含藏以顺从王事,无成而代有终,所以取它的纹理在中间。易氏说:孤卿大夫以臣道对待,所以排列他们的位次在九棘的左边。公侯伯子男以宾客之道对待,所以排列他们的位次在九棘的右边【李嘉防说:孤卿诸侯藩卫王室,所以居左右。郑锷说:宾主的礼仪,左为主,右为客。公侯伯子男其爵位虽然尊贵,有做君主的道理。进入王朝,就应当以王人为先。排列公卿大夫在左边,那么左边就是主位了。群士也在左边,左边之所以尊贵他们。群吏却在右边,右边以显示他们的卑微】三公面向北方,就以回答君王为义,所以排列他们的位次在三槐的前面。以至群吏、州长、众庶之类,都是用来断决庶民狱讼的,所以也各自按位次排列在后面,所谓外朝的法律,其严肃大概就是这样。郑锷说:有人说从士师以下名叫士的,都是群士。有人说上士、中士、下士的总称。群吏就是府史胥徒。众庶就是六乡的百姓。三公面向君王是最尊贵的,却让州长率领六乡的百姓在他们后面,也得以同三公一样尊贵,为什么呢?大概外朝的设置,正是为了询问民众。君王将要询问他们,那么三公引导他们到前面而正对君王,君王得以亲自询问,他们在三公后面是适宜的。以乡老来看,二乡则公一人,公在前面而众庶跟随在后面,也是适宜的。唯独让州长率领他们,大概他们平日属民读法而劝诫他们向来如此,民众所听从而不敢违背的。至于群士在孤卿大夫后面的,乃是上士、中士、下士,而不是士师以下的官员,这是明显的。王朝的官员,上有孤卿大夫,下有元士,这是常理。哪有士师得以参与其后,而元士反而不在列的道理?元士在孤卿大夫后面,那么府史胥徒在诸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