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订义卷六十一
后。亦其理也。○易氏曰:诸侯羣臣之并列于位者,外朝之法;断狱弊讼于九棘之下者,外朝之位。初不必诸侯羣臣之咸集,而后听之也【○黄氏曰:外朝询民讯狱,诸侯适来朝,则与焉。小司宼羣臣西面询讯,不必备诸侯也。适来朝,则其位在此询讯及之,与羣臣为一等欤】
译后来。这也是其中的道理。○易氏说:诸侯和群臣并列在位,这是外朝的制度;在九棘之下审理案件、解决诉讼,这是外朝的位置。起初并不需要诸侯和群臣全部聚集,然后才进行审理【○黄氏说:外朝咨询民意、审讯案件,诸侯正好来朝见,就参与其中。小司寇带领群臣面向西咨询审讯,不必非要诸侯都在场。诸侯正好来朝见,那么他们的站位在此,咨询审讯时涉及他们,是否与群臣处于同一等级呢】
緫论
陈君举曰:内重外轻之患,自古然矣。滕、薛两君争长于鲁。滕侯曰:「我周之卜正,卜正无足道焉者,而夸大言之。」五叔无官,则蔡不得以髙年先衞。人情重内,虽圣人不能御。此周人所以汲汲致意也。外朝之法,以王官位左棘之下,以诸侯位右棘之下,使若敌然,不以朝廷临寰外。至于賔射,则诸侯在朝与三公皆北面,虽朝士位着有不设者矣。至于燕,则诸侯以齿叙,虽射人之位着有不设者矣。至于飨,唯诸侯具十有二牢,而诸侯之长独得用十有再献。是则王礼之数,何其过厚也?又不徒为是文具止也。典命之法,虽天子之三公毋过八命,而九命必以待州伯。卿大夫苟出封也,皆加一等。攷之于▯,蔡仲,周公之卿士也,而封蔡;虞遏父为陶正,而封陈,亦甚宠矣。宣王之时,申伯徂申,韩侯徂韩,为之赋诗,悦其就国之意,抚绥慰劳。及其私人,及其诸娣,而雅颂诸诗自《鹿鸣》至《彤弓》,自《臣工》至《有客》,皆为下国来者作也。夫然后内外之势一,而士无觖望,所谓不泄迩不忘逺者如此。若夫王臣过国君,则三公眡上公之礼,卿眡侯伯之礼,大夫眡子男之礼,士眡诸侯卿之礼,庶子壹眡其大夫之礼,皆以爵为差。葢卿不得逾上公,大夫不得逾诸侯伯。孔子作《春秋》,「王人虽防,必序乎诸侯之上」,始不以爵为差。凡以尊王,非周之旧典也。
左嘉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达,穷民焉。
王昭禹曰:地道尊右而卑左,嘉石必在外朝之左者,卑之而示其辱焉;肺石必在外朝之右者,佑之而欲其伸也【○项氏曰:左嘉石,抑罢民也;右肺石,伸穷民也。平者,平治之平也。○李嘉防曰:人之有病,欲平安;物平则安,安则和也】
郑锷曰:「或谓嘉石与肺石,其一以耻罢倦不能自强之人,其一以通下情,使穷困无告之民得以上达。必设于外朝者,葢自雉门而内,则有禁其出入者矣。惟外朝得入而至焉,庶使坐者有耻于其类,穷者得至而无壅遏也。」
帅其属而以鞭呼趋,且辟禁;慢朝错,立族谈者。
贾氏曰:帅其属,当是徒六十人为之。○郑康成曰:趋朝,辟行人,执鞭以威之【○王氏曰:以鞭呼趋,则呼朝者使趋,戒以肃也;辟则使人避焉】慢朝,谓临朝不肃敬也。错立族谈,违其位僔语也。○郑锷曰:野众庶羣至于外朝之地,则有路塞而不知避所尊者矣。必示以威,乃知畏也。彼其生长于田野之间,不知有朝仪,则慢而不敬矣。未尝有班序之列,不知所当立之地,则错而不定矣。未尝识朝廷之人,则就其族类相与私语而谈时事矣。不有以禁之于未然,至其有犯而加诛焉,岂忍为之哉?此所以帅其属执鞭以威之,又从而辟之,又从而禁之也。易氏曰:王朝有三,皆所以聴政。此言外朝之政,特详于治朝、燕朝。葢不特诸侯羣臣之咸在,虽州长众庶与夫穷民罢民之类,皆得羣至于左右前后之列,其可忽乎?朝士以鞭呼趋,则呼朝者之趋于位也。且为之辟,则使人避焉而止其位也。位定,然后为之禁其慢朝者、错立者、族谈者,尊君故也。
陈及之曰:「朝士司寇之属,葢法官也。而掌朝仪位着,葢法官佐司寇,议狱讼,诘邦国刑四方。其风采足以肃百僚,振纪纲。以之典朝仪,则可以仪刑百辟矣。汉时御史中丞,外总部刺史,内领侍御史,举劾百官,自丞相以下,举法无所避。每朝防,则禁弹不肃者,亦先王旧制哉。」
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王昭禹曰:彼失而我有之之谓得,伺度而得之之谓获【○郑康成曰:俘而取之曰获】故《易》曰得,难曰获。左▯所谓得器曰得,得人曰获。《春秋》书获麟,得宝玉、大弓,凡此皆难易之辨。○易氏曰:古者建国,面朝后市,市近利而朝近义,惟义可以正天下之利。葢人民有常业而或至于亡逸者【○郑锷曰:谓奴婢之逃亡者,或幼小童穉不能自言其所在者】货贿六畜有常守而或至于遗失者,于是凡得获者,则
译总论
陈君举说:内重外轻的祸患,自古以来就是这样。滕国和薛国的国君在鲁国争位次。滕侯说:“我是周朝的卜正,卜正没什么可说的,却夸大其词。”五叔没有官职,那么蔡国就不能凭年长排在卫国前面。人情看重内部,即使是圣人也不能阻挡。这就是周人所以急切表达心意的原因。外朝的制度,让王官位在左棘之下,让诸侯位在右棘之下,使他们像对等一样,不拿朝廷的姿态凌驾于境外诸侯之上。至于宾射之礼,诸侯在朝中与三公都面朝北,即使是朝士的席位也有不设的。至于宴饮,诸侯按年龄排序,即使是射人的席位也有不设的。至于飨礼,只有诸侯具备十二牢,而诸侯之长独自可以使用十二献。那么王礼的规格,为什么如此优厚呢?又不只是作为形式上的仪节而已。典命的制度,即使是天子的三公不超过八命,而九命必定用来等待州伯。卿大夫如果出外受封,都加一等。考察历史,蔡仲是周公的卿士,却封于蔡;虞遏父担任陶正,却封于陈,也是非常受宠了。宣王的时候,申伯前往申国,韩侯前往韩国,为他们赋诗,喜悦他们就国的意愿,安抚慰劳。以及他们的私属,以及他们的众妾,雅颂中的诗从《鹿鸣》到《彤弓》,从《臣工》到《有客》,都是为来自下国的诸侯所作。这样之后内外的气势统一,士人没有怨恨,所谓不疏近不遗忘远的人就是这样。至于王臣经过国君的地盘,那么三公比照上公的礼节,卿比照侯伯的礼节,大夫比小子男的礼节,士比照诸侯卿的礼节,庶子一律比照其大夫的礼节,都按爵位来区分等级。大概卿不能超过上公,大夫不能超过侯伯。孔子作《春秋》,“王人虽然卑微,必定排在诸侯之上”,开始不按爵位来区分等级。这都是为了尊崇周王,不是周朝的旧典。
左边的嘉石,用来安置疲困的百姓。右边的肺石,用来通达穷困的百姓。
王昭禹说:地道尊右而卑左,嘉石必定在外朝的左边,是贬低它来显示羞辱;肺石必定在外朝的右边,是保佑它来希望伸张正义【○项氏说:左嘉石,是抑制疲困的百姓;右肺石,是伸张穷困的百姓。平,是平治的平。○李嘉防说:人有了病,希望平安;物体平正就安定,安定就和谐】
郑锷说:“有人说嘉石和肺石,一个用来羞辱疲困不能自强的人,一个用来疏通下情,使穷困无告的百姓能够上达。必定设置在外朝,大概是从雉门以内,就有禁止出入的人了。只有外朝可以进入并到达那里,或许使坐着的人对自己的同类感到羞耻,穷困的人能够到达而没有阻碍。”
率领他的属员用鞭子呼喊催促,并且避开禁令;怠慢朝仪、错乱站立、聚众谈话的人。
贾氏说:率领他的属员,应当是六十个徒役来做。○郑康成说:趋朝,避开行人,拿着鞭子来威慑他们【○王氏说:用鞭子呼喊催促,就是呼喊上朝的人让他们快走,告诫要严肃;避开就是让人躲避】怠慢朝仪,是指临朝不严肃恭敬。错立族谈,是离开自己的位置聚在一起说话。○郑锷说:郊野的众百姓群集到外朝的地方,那么道路堵塞而不知道躲避所尊敬的人了。必定展示威严,才知道畏惧。他们生长在田野之间,不知道有朝仪,那么怠慢而不恭敬。不曾有班列次序,不知道应当站立的地方,那么错乱而不定。不曾认识朝廷的人,那么就同自己的族类私下交谈时事。如果不预先禁止,等到他们犯了罪才加以诛杀,难道忍心这样做吗?这就是率领他的属员拿着鞭子来威慑他们,又从而避开他们,又从而禁止他们的原因。易氏说:王朝有三个朝,都是用来听政的。这里说的外朝之政,特别详细于治朝、燕朝。大概不只是诸侯群臣都在,即使是州长众百姓以及穷民疲民之类,都能群集到左右前后的行列,怎么可以忽视呢?朝士用鞭子呼喊催促,就是呼喊上朝的人让他们走向自己的位置。并且为他们避开,就是让人躲避而停止在自己的位置。位置确定,然后禁止他们怠慢朝仪的、错乱站立的、聚众谈话的,是为了尊崇君主。
陈及之说:“朝士是司寇的属员,大概是法官。而掌管朝仪位次,大概法官辅助司寇,议论狱讼,诘问邦国刑罚四方。他的风采足以肃清百官,振兴纪纲。用他来掌管朝仪,就可以为百官树立榜样了。汉朝时御史中丞,对外统率部刺史,对内统领侍御史,举劾百官,从丞相以下,执法无所回避。每次朝会,就禁止弹劾不严肃的人,这也是先王的旧制吧。”
凡是得到或捕获财物、人口、六畜的,放在朝堂,报告给士,十天之后公布。大的归公,小的归庶民私有。
王昭禹说:别人丢失而我拥有的叫做得,伺机推测而得到的叫做获【○郑康成说:俘获而取之叫做获】所以《易经》说得到,难说获得。左丘明所谓得到器物叫做得,得到人叫做获。《春秋》记载获麟,得宝玉、大弓,凡此都是难易的区别。○易氏说:古代建国,前面是朝后面是市,市接近利而朝接近义,只有义可以端正天下的利。大概人民有常业而有时至于逃亡的【○郑锷说:指奴婢的逃亡者,或者幼小童稚不能自己说明所在地的】财物六畜有常守而有时至于遗失的,于是凡是得到或捕获的,就
委于听狱讼之朝,告于议讼之士,而不敢私焉,以待其人而反之,不使人之见利而忘义也。至于旬亦既久矣,物不可反,亦不可弃,于是举之大者入于公,小者归于庶民之私,是又以上下轻重而制其义也。若司市言得货贿六畜者三日而举之,与此异者,市民之所集,其亡易得,其求宜速,故三日而举。若外朝之所委,则求者或逺亡不易得,待之宜缓,故必至于旬而后举,各当于义而已【○郑锷曰:外朝人所罕至,故必十日而后举。市之所举者,不以予民而尽以入官,以其物人之所自失,非得者之功,此大者公之,小者与民,亦以劳其能得获之效,不忘人功之意也】
译将遗失之物委托给审理诉讼的朝堂,告知议论诉讼的士人,而不敢私自占有,等待失主前来认领归还,不让人们因见到利益而忘记道义。等到十天时间已经很久了,物品既不能永远保留,也不能随意丢弃,于是将贵重的大件物品上交官府,轻微的小件物品归还给庶民私用,这是根据物品价值的高低轻重来制定其归属的道义准则。至于司市规定,拾得货物、牲畜者三天后上交,这与上述规定不同,是因为市场是市民聚集的地方,丢失的物品容易找回,寻找应当迅速,所以三天后上交。如果是在外朝委托保管的物品,那么寻找者或许路途遥远,丢失的物品不容易找回,等待应当缓慢,所以必须等到十天之后才上交,各自符合道义罢了【○郑锷说:外朝是人迹罕至的地方,所以必须十天之后才上交。市场上上交的物品,不给予拾得者而全部归入官府,因为这些物品是失主自己丢失的,并非拾得者的功劳;这里大件归公,小件给民,也是通过奖励拾得者获得的效果,体现不忘记他人功劳的意思】
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
黄氏曰:「凡士,谓自乡士已下;治,谓狱有过误;各以其期理于朝,则听之。」
郑锷曰:「外朝正为听断狱讼耳。苟不为之期,非所当听者亦为之听,欲使民无讼不可得也。故立为期日:国中一旬,谓乡士也;郊二旬,谓遂士也;野三旬,谓县士也;邦国朞,谓讶士也。地有逺近,故期有寛廹。过期则不为受理,所以省烦息讼也。或谓外朝正以听讼,逾期而不听,无乃不能使民伸其枉乎?不知事之抑而不直者,彼固不能久安也。若过期然后反覆,是其变诈或生于意外,又为之听,则其证逮所及,扰民多矣。此其所以不听欤?」质人之官,谓治质剂者: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朞。朞外不听,所以省市中之文书,息民之好讼。先王之治,所以措于无事之域者,葢如此。
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
郑锷曰:「责如今之理欠也。然必有判书可为证验,则听其事。判书谓两书一札,一书所与之数,一书所偿之数,人各执其半者也。苟无判书,则不听。小宰所谓听称责以傅别是也。」○刘执中曰:「所以养信而省讼。」○李嘉防曰:「以治者,先经所属,如乡遂县士,而后致朝士。由是而观,亦不许越诉明矣。」
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灋行之。犯令者,刑罚之。
郑司农曰:同货财,谓合钱共贾者也。○王昭禹曰:司闗曰:凡货不出于闗者,举其货,罚其人,所谓国法也。若二人同,而一人犯令,则并举其货财,而刑罚施于犯令者,一人而已【○郑康成曰:谓同货财者,富人畜积者,多时收敛之,乏时以国服之法出之,虽有腾跃,其赢不得过此。以利出者与取者,过此则罚之。若今时加贵取息,坐赃】
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
王昭禹曰:属责,谓以已之财属之于人而使责也。○王氏曰:以责属人,必使有傅;傅必有地着。其相抵冐而讼,以其地傅来,乃为之听治。属责而无傅,有傅而无地着,不知所在,不可追证,则弗听也【○李嘉会曰:地傅者,当土之人当时为傅别者,若今牙保也。属责于人,有地傅为之证,则听其辞而理之。○黄氏曰:属责,以货财相委属而有逋逸侵货讼于官者,犹以傅别之傅为名。地傅葢五家相受所能共知】
【郑锷曰:属字当为亲属,以财相贷,葢有不用判书而与之者。及其有责而相讼,不可以其所亲之人为证。何则?彼以亲故,或不能无相容隠之情,证其曲直,或至于伤恩。故于法,亲不为证,但以其地相傅近之人证之,乃为之听其辞。如地傅之人有不知其事实,则不听矣。○愚案:黄、郑二説俱通,若参以小宰听称责以傅别之言,不若黄、李为平易】
黄氏曰:「有责治以判书,同货行以国法,属责听以地傅,皆着听讼之法也。皆细事也,无不得上达,则民情无壅矣。然教化素行,民讼简少,畿外委之诸侯,畿内委之家都,朝士所治者甚寡。朝廷虽尊,而事势常与民接,故其法可行,非后世所能为也。」
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郑锷曰:军谓屯为军旅,以攻围人也。盗贼或羣辈军屯于乡邑,至于犯及家人,其炽如此。凡能杀之者皆无罪。王安石乃以为攻围乡邑及家,则人得杀之。其意谓既围乡邑矣,又及吾之私家,故人杀之无罪。然与下杀之无罪为不叶。良由考之不详,强为之説【○易氏曰:专杀固圣人之所禁,凡盗贼结集徒党已成军伍,而害及乡邑及家人者,苟禁其杀,势将猖獗而不可御,杀之无罪,去天下之害也】
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
郑康成曰:「谓同国不相辟者,将报之,必先言于士。」○贾氏曰:「士即朝士也。」○郑锷曰:「报仇者必告于士,已书于士而士得之,则以刑而论其罪;已书于士而士不得其人,苟是人后自得而杀之,则无罪。谓已告于公,故也许之以报仇。雠所以伸人之私恩,必使先告于公,然后得以行其事,所以杜人之专杀
译凡士人审理案件,都有规定的期限。国都城内为十天,郊外为二十天,野外为三十天,都邑为三个月,诸侯国为一年。在规定期限内的案件,予以受理;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黄氏说:“凡士,是指乡士以下的官员;治,是指案件审理中有过错或延误;各自按照规定的期限在朝廷处理,就予以受理。”
郑锷说:“外朝正是用来审理诉讼的。如果不规定期限,不该受理的也去受理,想要使百姓没有诉讼是不可能的。所以设立期限:国都城内十天,是指乡士;郊外二十天,是指遂士;野外三十天,是指县士;诸侯国一年,是指讶士。地方有远近,所以期限有宽紧。超过期限就不再受理,这是为了减少烦扰、平息诉讼。有人问:外朝正是用来审理诉讼的,超过期限却不受理,恐怕不能让百姓伸张冤屈吧?不知道事情被压抑而不公正的,他们本来就不能长久安心。如果超过期限才反复申诉,那是变诈或许出于意外,如果还去受理,那么牵连到的证人所及之处,扰民就多了。这就是不予受理的原因吧?”质人的官职,是管理契约凭证的:国都城内十天,郊外二十天,野外三十天,都邑三个月,诸侯国一年。一年以外不予受理,这是为了减少市中的文书事务,平息百姓好讼的风气。先王治理天下,之所以能达到无事的状态,大概就是这样。
凡是有债务纠纷的,如果有判书作为凭证来审理,就予以受理。
郑锷说:“责,就像现在的理欠一样。但必须有判书可以作为证据,才受理其事。判书是指一式两份的契约,一份记录借出的数目,一份记录偿还的数目,双方各执一半。如果没有判书,就不受理。小宰所说的‘听称责以傅别’就是这个意思。”○刘执中说:“这是为了培养诚信而减少诉讼。”○李嘉防说:“以治者,是指先经过所属机构,如乡遂县士,然后才到朝士。由此看来,也不允许越级上诉是明显的了。”
凡是共同经营货财的人,命令他们按照国法执行。违反法令的,予以刑罚。
郑司农说:同货财,是指合钱共同做买卖的人。○王昭禹说:司关说:凡货物不出关的,没收其货物,处罚其人,这就是所谓的国法。如果两人共同经营,而一人违反法令,就一并没收其货财,但刑罚只施加于违反法令的那一个人【○郑康成说:是指共同经营货财的人,富人积蓄多时收敛,匮乏时按国法支出,即使价格波动,其利润不得超过此限。以利出者和取者,超过此限就处罚他们。就像现在加价取息,坐赃】
凡是委托他人追债的,依据当地的地傅来审理其言辞。
王昭禹说:属责,是指把自己的钱财委托给别人去追债。○王氏说:委托他人追债,必须让有地傅;地傅必须有当地的人作证。他们互相抵赖而诉讼,依据当地的地傅来审理,才为之审理。委托追债而没有地傅,有地傅而没有当地的人作证,不知所在,无法追证,就不受理【○李嘉会说:地傅,是当地的人当时作为傅别的人,就像现在的牙保。委托他人追债,有地傅作为证据,就审理其言辞并处理。○黄氏说:属责,是委托货财而有拖欠、侵吞货财诉讼于官的,仍然以傅别的傅为名。地傅大概是五家相受所能共知的】
【郑锷说:属字应当是亲属,以钱财相借贷,大概有不用判书而给予的。等到有债务而相讼,不可以用其亲人为证。为什么呢?他们因为亲情,或许不能没有包庇隐瞒之情,证明其曲直,或许会伤害恩情。所以在法律上,亲人不做证,只用当地相近的人作证,才审理其言辞。如果地傅的人不知道事实,就不受理了。○愚案:黄、郑二说都通,如果参看小宰听称责以傅别的话,不如黄、李的说法平易】
黄氏说:“有债务用判书审理,共同经营按国法执行,委托追债用地傅审理,都是明确审理诉讼的法律。这些都是小事,没有不能上达的,那么民情就不会壅塞了。然而教化素来施行,百姓诉讼简少,畿外委托给诸侯,畿内委托给家都,朝士所审理的很少。朝廷虽然尊贵,但事势常与百姓接触,所以其法律可行,不是后世所能做到的。”
凡是盗贼、军队、乡邑以及家人杀之,无罪。
郑锷说:军,是指屯驻为军旅,以攻围人。盗贼或许成群结队屯驻于乡邑,以至于侵犯家人,其猖獗如此。凡是能杀之者皆无罪。王安石却认为是攻围乡邑及家,则人得杀之。他的意思是既然围乡邑了,又及吾之私家,故人杀之无罪。然而与下杀之无罪不相符合。这是由于考之不详,强为之说【○易氏说:专杀固然是圣人所禁止的,凡是盗贼结集徒党已成军伍,而害及乡邑及家人者,如果禁止其杀,势将猖獗而不可御,杀之无罪,去天下之害也】
凡是报仇的人,向士报告,杀之无罪。
郑康成说:“是指同国不相避的人,将要报仇,必须先向士报告。”○贾氏说:“士就是朝士。”○郑锷说:“报仇者必须告于士,已书于士而士得之,则以刑而论其罪;已书于士而士不得其人,苟是人后自得而杀之,则无罪。谓已告于公,故也许之以报仇。雠所以伸人之私恩,必使先告于公,然后得以行其事,所以杜人之专杀”
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贾氏曰:「县鄙谓六遂,不言六乡者,举遂则乡在其中。」○刘迎曰:「刑之贬而以朝士虑之者,葢凶荒札丧寇戎之际,法不寛减,则民滋不安,而盗贼之变起,正朝士所当虑,而令邦国都家县鄙议刑贬也。先儒以减用为虑贬,朝士何与于减用哉?」
司民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林椅曰:「外朝有司民,犹司士之在治朝。」○郑锷曰:「天子为天牧民,则民者天子之所司。官曰司民,葢天子司其牧养之事。司民司其多寡之数而登之耳。」○王氏详説曰:「天府云:『若祭天之司民司禄,而献民数谷数,则受而藏之。』祭之同其时,掌之异其属。司禄为地官之属,固然矣。司民不属地官而属秋官者,秋官主刑,圣人用刑本为好生耳【○陈君举曰:「司徒处繇役不时,教化不至,征赋不均,则民犯法者众,故于刑官中设司民之官,知其多寡与司徒相闗。今戸部刑部不相闗】○薛平仲曰:「五刑皆戕民者也,知所以爱其民,则知所以谨其刑,此司民所以列于司刑之上。」
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
郑康成曰:「登上也。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齿【○郑锷曰:生齿则能食能食,则成人,戸口之所始也】版,今戸籍也。○贾氏曰:「国中,据六乡在城中者;都鄙,据三等采地及其郊野者。郊,谓六乡之民在四郊者;野,谓六遂及四等公邑是徧畿内矣。」○郑锷曰:「不辨其国中、都鄙、郊野,无以知其地之人数;辨之,使不相杂,则其地之戸口众寡皆可见。不异其男女,无以知其生之种类;异之而各从其类,则他日嫁娶之年髙下皆可知也。每岁有死者则下之,有生者则登之,以知其存没也【○吕氏曰:案《周官》媒氏,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成名,子生三月,父名之也。《内则》:子生三月之末,男角,女羁,以见于父,父名之。宰书曰:「某年某月某日生」而藏之。宰告闾史,闾史书为二,其一藏诸闾府,其一献诸州史,州史献诸州伯,州伯命藏诸州府。其制详密如此,重民之生也。秦始皇令男子书年,此特恐民避征役耳,岂有三代重民之意】
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
郑锷曰:司寇刑官也,宜无预于民数。大比之年,则以戸口之数诏之,何也?以刑之繁简,民之息耗系焉,所以告之者,使省刑而已。司寇既得其数,俟至孟冬祀天司民之日,则献于王,以为民之所以生者属乎天,亦隠有神者相之,而其权在王。王能恤天之所生,则已得以省刑矣。司民,天之星也。王者以名官,所以法之也。小司寇孟冬祀司民,献民数于王。葢小司宼每岁祀司民,则献每岁之数,此则大比之岁,于祀司民之时,乃献三年之大数也。○王氏详説曰:司禄为文昌三台之第六星,司民为轩辕角。葢轩辕十七星,两角有大民、小民,天文志所载明矣。先郑以司禄、司民为文昌星,何所经见?○郑康成曰:天府主祖庙之藏者【○孙氏曰:天府受民数、谷数之藏,司寇献民数而不及谷数,以图国用观之,则谷数必与民数俱上。司禄与司民亦同祭也,葢民数自生齿以上俱登之,不得谷数之实,则国用亦无所稽矣】○贾氏曰:王拜受之,登于天府者,重此民数,民为邦本故也。
内史司防冢宰贰之以賛王治
郑康成曰:賛佐也。○贾氏曰:内史掌八柄,司防掌天下大计,冢宰贰王治事,皆掌大事故,皆写一通副贰民数,藏之所以賛助王之治民也。○郑锷曰:内史、司防、冢宰贰之以见民,非特王之事,而为大臣者不可不任其责;小司寇贰之以制国用,此言贰之以賛王治者,司宼刑官也。民至于犯刑,以其贫穷而抵冐尔,故言制国用,意欲使三官知为民富之术,不至使之犯刑也。司民掌民数之官耳,民之贫而犯刑,非已所得而知也。以为民者,王所当
译如果国家遭遇凶年、荒年、瘟疫、丧事或战争等灾祸,就命令邦国、都邑、家邑、县鄙等地方考虑减轻刑罚。贾公彦说:“县鄙指的是六遂,没有提到六乡,是因为举出六遂,六乡也就包含在内了。”刘迎说:“因为减轻刑罚而由朝士来考虑,大概是因为在凶荒、瘟疫、丧事、战争的时候,如果法律不宽减,百姓就会更加不安,从而引发盗贼之变,这正是朝士应当考虑并命令邦国、都邑、家邑、县鄙商议减轻刑罚的原因。先儒把‘虑贬’解释为减少用度,朝士怎么会参与减少用度的事呢?”
司民设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林椅说:“外朝设有司民,就像治朝设有司士一样。”郑锷说:“天子作为天来牧养百姓,那么百姓就是天子所管辖的。官职叫司民,大概是因为天子掌管牧养百姓的事务。司民则掌管百姓多寡的数目并登记上去。”王应麟说:“《天府》篇说:‘祭祀天时,司民、司禄向天府进献百姓和粮食的数目,天府就接收并收藏。’祭祀的时间相同,掌管的部门不同。司禄属于地官系统,这是理所当然的。司民不属于地官而属于秋官,是因为秋官主管刑罚,圣人使用刑罚的根本目的是好生恶杀。”陈君举说:“司徒如果徭役征发不及时,教化不到位,赋税征收不均衡,那么百姓犯法的就会很多,所以在刑官中设置司民之官,了解百姓的多寡,这与司徒有关。现在户部和刑部互不关联。”薛平仲说:“五种刑罚都是伤害百姓的,知道如何爱护百姓,就知道如何谨慎使用刑罚,这就是司民排在司刑之上的原因。”
掌管登记全国百姓的数目,从长出牙齿的婴儿以上,都登记在户籍版上,区分国中、都鄙以及郊野,区别男女,每年登记死亡和出生的情况。
郑玄说:“登,就是登记。男孩八个月长牙,女孩七个月长牙。”郑锷说:“长出牙齿就能进食,能进食就视为成人,这是户籍的开始。”贾公彦说:“国中,指的是居住在城中的六乡;都鄙,指的是三等采地以及郊野。郊,指的是居住在四郊的六乡百姓;野,指的是六遂以及四等公邑,这样遍及畿内了。”郑锷说:“不区分国中、都鄙、郊野,就无法知道各地的人数;区分开来,使它们不混杂,那么各地的户口多寡就都能看清。不区别男女,就无法知道生育的种类;区别开来各自归入同类,那么日后嫁娶年龄的高低就都能知道。每年有死亡的就把名字注销,有新生的就登记上去,以此来了解百姓的存亡。”吕氏说:“查考《周官》媒氏篇,男女从取名以上都登记年月日名。取名,是婴儿出生三个月,父亲给他取名。《内则》说:婴儿出生三个月末,男孩戴角饰,女孩戴发饰,去见父亲,父亲给他取名。宰官记录说:‘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并收藏起来。宰官告知闾史,闾史记录两份,一份藏在闾府,一份献给州史,州史献给州伯,州伯命令藏在州府。制度如此详细周密,是因为重视百姓的生命。秦始皇命令男子登记年龄,这只是为了防止百姓逃避徭役罢了,哪里有三代重视百姓生命的用意呢?”
等到三年进行一次大比,就把全国百姓的数目告诉司寇。司寇在孟冬祭祀司民的日子,把百姓的数目献给天子。天子拜受,登记在天府。
郑锷说:“司寇是刑官,按理不应参与百姓数目。大比之年,却把户口数目告诉他,为什么呢?因为刑罚的繁简,与百姓的增减有关,所以告诉他,是为了让他减少刑罚。司寇得到数目后,等到孟冬祭祀司民的日子,就献给天子,认为百姓之所以生存属于天,也有神灵辅助,而其权柄在天子。天子能体恤天所生的百姓,司寇就能减少刑罚了。司民是天上的星宿。天子以星宿命名官职,是为了效法它。小司寇在孟冬祭祀司民,把百姓数目献给天子。大概小司寇每年祭祀司民,就献当年的数目,这是大比之年,在祭祀司民的时候,才献三年的总数。”王应麟说:“司禄是文昌三台的第六星,司民是轩辕角。大概轩辕十七星,两角有大民、小民,《天文志》记载得很清楚。郑玄认为司禄、司民是文昌星,有什么经典依据呢?”郑玄说:“天府是主管祖庙收藏的。”孙氏说:“天府接收百姓数目、粮食数目的收藏,司寇献百姓数目而不献粮食数目,从图谋国用来看,那么粮食数目必定与百姓数目一起上报。司禄与司民也是同祭的,大概百姓数目从长出牙齿以上都登记,如果没有粮食数目的实情,那么国用也就没有依据了。”贾公彦说:“天子拜受,登记在天府,是因为重视这百姓数目,百姓是国家的根本。”
内史、司会、冢宰作为副贰,来辅助天子治理。
郑玄说:“赞,就是辅助。”贾公彦说:“内史掌管八柄,司会掌管天下大计,冢宰作为天子的副贰处理政务,都掌管大事,所以都抄录一份副本作为副贰的百姓数目,收藏起来,用来辅助天子治理百姓。”郑锷说:“内史、司会、冢宰作为副贰来了解百姓,表明百姓不仅仅是天子的事,大臣也不可不承担责任;小司寇作为副贰来制定国用,这里说作为副贰来辅助天子治理,是因为司寇是刑官。百姓至于犯刑,是因为贫穷而触犯法律,所以说制定国用,意思是想让这三个官知道使百姓富裕的方法,不至于让他们犯刑。司民只是掌管百姓数目的官,百姓贫穷而犯刑,不是他能知道的。治理百姓,是天子应当做的。”
治,民有登耗,则为公卿大臣者,当据是数佐王以治之,使之繁庶而已,故曰以賛王治【○易氏曰:此言贰之以賛王治,小司寇言贰之以制国用者,葢财之丰耗出于民,民之繁简系乎刑。小司寇既敬刑以为生民之本,故冢宰资之以制国用。若司民专掌万民之数,故泛言賛王治而已】
译治理国家,百姓人口有增减,那么身为公卿大臣的人,应当依据这些数目辅佐君王来治理,使百姓繁衍众多罢了,所以说用来辅佐君王治理【○易氏说:这是说用副职来辅佐君王治理,小司寇说用副职来制定国家用度,大概是因为财物的丰歉出自百姓,百姓的繁简取决于刑罚。小司寇既然敬畏刑罚以作为生养百姓的根本,所以冢宰凭借它来制定国家用度。至于司民专门掌管百姓的数目,所以泛泛地说是辅佐君王治理罢了】
司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郑锷曰:刑者,民命所系,大小司寇司之,而士师以下行之,非中士二人所独得而私也。名曰司刑者,使掌五刑之书。
掌五刑之灋,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
郑锷曰:「刑当与罪相应,掌其刑书于此,因其罪而附丽之,则国法不滥,而民亦无寃矣。」五刑之属二千五百,其至轻者墨刑也,劓重于墨,宫重于劓,刖重于宫。○郑康成曰:「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劓,截其鼻也;今东西夷或以墨劓为俗。古刑人亡逃者之世,类与宫者,丈夫则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若今宦男女也。刖,断足也。周改膑作刖,杀死刑也。」书▯曰:「决闗梁,逾城郭而略盗者,其刑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触易君命,革舆服制度,奸宄盗攘,伤人者,其刑劓;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详之辞者,其刑墨;降畔寇贼,刼略夺攘挢防者,其刑死。」此二千五百罪之目略也。其刑书则亡。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周则变焉,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王氏详説曰:「此言掌五刑之法案。」左▯文十八年,季文子曰:「昔周公作誓命曰:『在九刑不忘。』」郑氏以正刑五,流宥鞭扑赎刑之四者为九刑;贾服以为五刑一,与八议为九刑,二説皆非也。从郑氏之説,则是虞舜之世已有九刑矣,不必周公时也。从贾服之説,则八议非刑矣,况五刑之外不止八议,如士师之五禁五戒,司刺之三刺三宥三赦,如大司徒之乡八刑,大司寇之三典,与夫纠万民之五刑,又非墨劓刖宫大辟之五刑,果若是刑与司刑之五刑,又不止于九刑也。且以叔向之言明之,叔向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九当为甫声之误也。既曰禹刑、汤刑,以当代名其刑,则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即甫刑也,甫声讹为九也,明矣。周之甫刑与周公之五刑自不同,周公之五刑,其属二千五百,大辟小辟,每刑各五百也。穆王之甫刑,其属三千,又以五等轻重而为属之多寡,轻者属多,如墨劓之属各千是也,重者属少,如宫属三百,大辟之属二百,是已?则是周公之重刑入重,而穆王之重刑入轻矣。又况穆王之刑赎刑也,训夏后氏之肉辟三千,而作世轻世重,其是之谓欤【○陈及之曰:《春秋》▯晋叔向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然则司刑五刑之属凡二千五百,非周公之旧典,其九刑之书乎?穆王训夏作吕刑,五刑之属凡三千,而大辟二百而已。今杀罪至五百,比穆王为又重,然则九刑又穆王后所修律令欤?虽然司刑所掌五刑而已,其四刑安在?葢五刑者皆肉刑也,而司刑掌之。若夫男子入于罪隷,女子入于舂稾,见于司厉;敢不闗鞭五百,见于条狼氏;金罚货罚,见于司金;皆轻刑也,与五刑并为九耳。其详不可得闻也。班孟坚谓司刑之属二千五百为中典,吕刑之属三千为重典,以中典为成周之制,以重典为穆王之刑,非矣。周公之制安有刑书?其杀罪至五百,安在为中典也?孔子曰:「五刑之属三千,其罪莫大于不孝。」以司刑二千五百为周公之刑,则孔子不应舎周公而称穆王之制矣。二千五百之刑,决穆王后所修律令无疑矣。使周公果有刑书,而叔向不应曰:「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书序》谓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今以《周礼》考之,自有金罚即赎刑,葢又承穆王之制耳。穆王训夏赎刑而不言其先世,则周公无刑书明矣。有罪而赎,亦非周公之旧矣。世清则刑轻,世乱则刑重,自汉以后及今皆然,岂有周公之际轻刑少而重刑多,穆王之际轻刑多而重刑少耶?汉儒所言皆未达也】
林椅曰:「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然司刑五刑之属,各五百,则三刺三宥八议之余,不必尽用也。」
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灋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
郑锷曰:「若司寇断狱弊讼之时,则执五刑之法往
译司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郑锷说:刑罚关系到百姓的生命,由大小司寇主管,而士师以下的人执行,并不是中士二人所能独自专断私行的。名叫司刑,是让他掌管五刑的文书。
掌管五刑的法律,用来判定万民的罪行:墨刑五百条,劓刑五百条,宫刑五百条,刖刑五百条,死刑五百条。
郑锷说:“刑罚应当与罪行相称,在此掌管刑罚的文书,根据罪行来附丽相应的刑罚,那么国家法律就不会滥施,百姓也就没有冤屈了。”五刑的条目共有二千五百条,其中最轻的是墨刑,劓刑重于墨刑,宫刑重于劓刑,刖刑重于宫刑。○郑康成说:“墨,就是黥刑,先在脸上刻字,用墨填入;劓,就是割掉鼻子;现在东夷和西夷有的以墨刑、劓刑为习俗。古代刑罚中,逃亡者的后代,大多与宫刑者一样,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关在宫中,就像现在的宦官和宫女。刖,就是砍断脚。周代把膑刑改为刖刑,杀是死刑。”《尚书》说:“毁坏关梁,翻越城墙而抢劫盗窃的人,判处膑刑;男女不按礼义交合的人,判处宫刑;触犯更改君命,改变车服制度,作奸犯科、盗窃抢劫、伤害他人的人,判处劓刑;无事生非,出入不守正道,宣扬不祥言辞的人,判处墨刑;投降叛乱、寇贼、抢劫掠夺、破坏堤防的人,判处死刑。”这是二千五百条罪名的概要。具体的刑罚文书已经失传。夏代的刑罚,死刑二百条,膑刑三百条,宫刑五百条,劓刑、墨刑各一千条。周代则有所改变,这就是所说的刑罚随世道轻重的变化。王氏详细解说:“这是说掌管五刑的法案。”○《左传》文公十八年,季文子说:“从前周公作誓命说:‘在九刑中不可忘记。’”郑氏认为正刑五种,加上流放、宽宥、鞭扑、赎刑四种为九刑;贾逵、服虔认为五刑一种,加上八议为九刑,这两种说法都不对。如果采纳郑氏的说法,那么虞舜时代就已经有九刑了,不必等到周公时代。如果采纳贾服的说法,那么八议就不是刑罚了,况且五刑之外不止八议,比如士师的五禁五戒,司刺的三刺三宥三赦,比如大司徒的乡八刑,大司寇的三典,以及纠察万民的五刑,又不是墨、劓、刖、宫、大辟这五刑,果真如此,刑罚与司刑的五刑,就不止九刑了。而且用叔向的话来阐明,叔向说:“夏代有乱政而制定禹刑,商代有乱政而制定汤刑,周代有乱政而制定九刑。”三种法典的兴起,都是衰世。九应当是甫字的误写。既然叫禹刑、汤刑,以当代命名其刑罚,那么穆王训示夏代赎刑而作吕刑,就是甫刑,甫字误写为九字,很明显了。周代的甫刑与周公的五刑自然不同,周公的五刑,其条目二千五百,大辟小辟,每种刑罚各五百条。穆王的甫刑,其条目三千,又以五等轻重来划分条目的多少,轻的条目多,如墨刑、劓刑的条目各一千,重的条目少,如宫刑的条目三百,死刑的条目二百,是这样吗?那么周公的重刑归入重类,而穆王的重刑归入轻类了。何况穆王的刑罚是赎刑,训示夏后氏的肉刑三千,而制定世轻世重的制度,说的就是这个吧【○陈及之说:《春秋》晋叔向说:周代有乱政而制定九刑。那么司刑五刑的条目共二千五百条,不是周公的旧典,而是九刑的文书吗?穆王训示夏代作吕刑,五刑的条目共三千条,而死刑只有二百条。现在死刑多达五百条,比穆王时代更重,那么九刑又是穆王之后所修订的律令吗?虽然司刑所掌管的只是五刑,那四种刑罚在哪里呢?大概五刑都是肉刑,由司刑掌管。至于男子沦为罪隶,女子从事舂米,见于司厉;敢不关涉鞭刑五百,见于条狼氏;金罚货罚,见于司金;都是轻刑,与五刑合起来为九。其详情无法得知。班固认为司刑的条目二千五百为中典,吕刑的条目三千为重典,以中典为成周的制度,以重典为穆王的刑罚,这是错误的。周公的制度哪有刑书?其死刑多达五百条,怎么算是中典呢?孔子说:‘五刑的条目三千,其罪没有比不孝更大的。’以司刑二千五百条为周公的刑罚,那么孔子不应该舍弃周公而称引穆王的制度。二千五百条刑罚,决然是穆王之后所修订的律令无疑。假如周公真有刑书,那么叔向不应该说:‘三种法典的兴起,都是衰世。’《书序》说穆王训示夏代赎刑作吕刑,现在用《周礼》考证,自有金罚即赎刑,大概是又继承了穆王的制度。穆王训示夏代赎刑而不提及其先世,那么周公无刑书是很明显的。有罪而赎,也不是周公的旧制了。世道清明则刑罚轻,世道混乱则刑罚重,自汉代以后直到今天都是如此,难道周公时代轻刑少而重刑多,穆王时代轻刑多而重刑少吗?汉代儒者的言论都没有通达事理】
林椅说:“先王议事以制定刑罚,不预先制定刑律。然而司刑五刑的条目,各五百条,那么在三次审讯、三次宽宥、八议之余,不必全部使用。”
如果司寇断案审理诉讼,就用五刑的法律来宣告刑罚,并以此辨别罪行的轻重。
郑锷说:“如果司寇断案审理诉讼的时候,就拿着五刑的法律前往
,而诏之以刑罚之等,而以辨人罪之轻重,使轻不至于失其罪,重不至于滥无辜,一以书为断而已。用刑书如伯州犂之欲上下其手,张汤之欲轻重其心,胡可得哉【○王昭禹曰:「以五刑之法诏刑罚,所谓惟察惟法其审克之也;而以辨罪轻重,所谓上下比罪,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也】
译并告知他们刑罚的等级,用来辨别人们罪行的轻重,使得轻罪不至于漏掉该受的惩罚,重罪不至于滥加于无辜之人,一律以法典作为判决的依据罢了。如果在使用刑书时,像伯州犂那样想要上下其手,像张汤那样想要随意轻重其心,怎么可能做到呢?【○王昭禹说:“用五刑的法度来告知刑罚,这就是所说的‘惟察惟法’中审慎克制的含义;而用来辨别罪行的轻重,这就是所说的‘上下比罪’,即上刑若适宜从轻则服轻刑,下刑若适宜从重则服重刑。”】
周礼订义卷六十二
<经部,礼类,周礼之属,周礼订义》>
钦定四库全书
周礼订义》卷六十三宋王与之撰
司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刘迎曰:名官司刺,而掌三刺、三宥、三赦。刺,盖刺举之刺也。刺史谓之刺,以其掌刺举故耳。讯羣臣谓之刺,讯羣吏、讯万民,亦谓之刺。既曰讯矣,而又曰刺,犹三覆、五覆而问之。讯其果无罪,则刺举于上而行赦宥也【○李嘉防曰:小司寇既有三刺、三宥,司刺加以三赦,而以刺名官,专主刺取人情之当否,而后施上下所服之刑。虽曰下士二人,圣人审刑之意详矣】
掌三刺三宥三赦之灋,以賛司宼,听狱讼。
郑锷曰:刺取其实,然后杀之,无愧矣【○黄氏曰:其罪已正,臣吏民皆以为当杀,则杀之,故谓之三刺。以刺名官,以讯为职,先王之意可见。康成言讯而有罪则杀之,非也】○郑康成曰:宥,寛也;赦,舎也。
王昭禹曰:「人之犯罪,重者有至于杀,故有三刺之法。其罪有被之以五刑,为已重;加之鞭扑,为已轻,则宥以寛之,故有三宥之法。至于其情可矜,而五刑疑于无罪,则从而赦之,故有三赦之法。此三者皆有法,而所谓法者,内以求民情,外以断民中而巳司刺以是法賛,司宼听狱讼也。小司寇所谓『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以至于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是也。司寇不言赦,言刺宥,则赦可知矣。舜典言『钦恤五刑,先眚灾肆赦,而后怙终贼刑』,先轻而后重,所以示上有好生之徳。周官司刺,先三刺而后三宥三赦,先重而后轻,所以示有司执法之坚。上有好生之仁,则知所以恤民焉;有司有执法之坚,则民莫之敢犯。仁之至,义之尽也。」
壹刺曰:「讯羣臣。」再刺曰:「讯羣吏。」三刺曰:「讯万民。」
刘执中曰:讯,问也。掌以司寇巳成之狱讼,问于众人。○郑锷曰:先王非有心于用刑,大抵以赦宥为心。三刺:一则先讯羣臣,询诸公卿之尊者也;二则讯羣吏,询诸府史之卑者也。以为左右及诸大夫皆曰可杀,为未足信。三则讯万民,万民以为可杀,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
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郑司农曰:不识,谓愚民无所识,则宥之【○黄氏曰:谓不知其义者也。汲黯曰:愚民安知市买长安中,而文吏绳以为阑出财物如边闗乎】过失,若今律过失杀人不坐死【○郑康成曰:若举刃欲斫伐而轶中人者】○郑康成曰:遗忘,若间帷薄忘有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王昭禹曰:若律在宫殿中作罢而不出之类也】○郑锷曰:罪虽可刺,又以三宥之法求以寛之,岂其人之所不知识乎?岂其人之过误乎?岂其人之遗失偶忘之乎?
壹赦曰:防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憃愚。
王昭禹曰:防弱,则防而又弱也。记所谓七年曰悼,是也【○郑锷曰:防弱者,安得犯刑?意其连坐之人尤为可悯,故一赦则先之】老耄,则老而又耄也。记所谓八十九十曰耄,是也【○郑司农曰:防弱、老耄,若今时律令,年未满八嵗、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郑锷曰:憃者,痴騃而不辨菽麦之人也。憃而又愚,则无知甚矣,故亦可赦,然比老耄又宜次之。○王氏曰:防而不弱,老而不耄,愚而非憃,则不在所赦。○贾氏曰:三赦与前三宥所以异者,上三宥不识过失、遗忘非是,故心过误所作虽非故为比,三赦为重。据今仍使出赎,此三赦之等比上为轻,全赦无赎。
李氏曰:古之所谓赦宥,如斯而已。大赦之与郊赦,自汉唐以来见之【○胡氏曰:舜典口眚灾肆赦,易于解封曰君子以赦过宥罪。吕刑曰: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周官司刺三赦三宥,止及于此,未闻肆大眚也。大眚皆肆,则废天讨,亏国典,纵有罪虐,无辜恶人得以幸免。春秋肆大眚,讥失刑也】
以此三灋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
王昭禹曰:「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则情尽于内,而辞孚于外
译周礼订义卷六十二
<经部,礼类,周礼之属,周礼订义》>
钦定四库全书
周礼订义卷六十三 宋 王与之 撰
司刺设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刘迎说:官职名为司刺,掌管三刺、三宥、三赦。刺,大概是刺举的刺。刺史称为刺,是因为他掌管刺举的缘故。讯问群臣称为刺,讯问群吏、讯问万民,也称为刺。既然已经说了讯问,又说是刺,就像三覆、五覆那样反复审问。讯问确认确实无罪,就向上刺举并施行赦宥【○李嘉防说:小司寇既有三刺、三宥,司刺又增加了三赦,并以刺来命名官职,专门主管刺取人情的是非,然后施行上下所服的刑罚。虽然只是下士二人,圣人审慎用刑的意图非常详尽】
掌管三刺、三宥、三赦的法度,以辅助司寇,审理狱讼。
郑锷说:刺取实情,然后处死,就没有愧疚了【○黄氏说:罪行已经审定,臣、吏、民都认为应当处死,就处死他,所以称为三刺。以刺来命名官职,以讯问为职责,先王的意图可见。郑康成说讯问后如果有罪就处死,是不对的】○郑康成说:宥,是宽恕;赦,是释放。
王昭禹说:“人犯罪,重的有至于处死的,所以有三刺的法度。罪行被判处五刑,已经太重;加上鞭扑,已经太轻,就用宥来宽恕他,所以有三宥的法度。至于情理值得怜悯,而五刑在无罪与有罪之间可疑,就从而赦免他,所以有三赦的法度。这三者都有法度,而所谓的法度,对内用来探求民情,对外用来判定民情的中正罢了。司刺用这些法度辅助司寇审理狱讼。小司寇所说的‘用三刺判定庶民狱讼的中正,以至于听从民意的刺宥,来施行上服、下服的刑罚’就是如此。司寇不说赦,说刺宥,那么赦就可以知道了。《舜典》说‘敬慎五刑,先对过失灾祸肆赦,然后对怙恶不悛的贼人用刑’,先轻后重,所以显示君主有好生的德行。周朝司刺,先三刺而后三宥三赦,先重后轻,所以显示执法官吏执法的坚定。君主有好生的仁爱,就知道如何体恤百姓;执法官吏有坚定的执法,百姓就没有敢犯法的。仁爱的极致,道义的尽善。”
第一刺说:“讯问群臣。”第二刺说:“讯问群吏。”第三刺说:“讯问万民。”
刘执中说:讯,是问。掌管用司寇已经审定的狱讼,向众人询问。○郑锷说:先王并非有心使用刑罚,大体以赦宥为心。三刺:一是先讯问群臣,询问公卿等尊贵的人;二是讯问群吏,询问府史等卑贱的人。认为左右及诸大夫都说可以处死,还不足以相信。三是讯问万民,万民认为可以处死,然后才处死。所以说“国人杀之”。
第一宥说:不识。第二宥说:过失。第三宥说:遗忘。
郑司农说:不识,是指愚民无所知晓,就宽恕他【○黄氏说:是指不知道其义理的人。汲黯说:愚民哪里知道在长安城中买卖,而文吏却按阑出财物如边关的罪名来绳之以法呢】过失,就像现在律法中过失杀人不判死刑【○郑康成说:比如举刀想要砍伐却误中人的情况】○郑康成说:遗忘,比如隔着帷帐忘记有人在那里,而用兵器箭矢投射【○王昭禹说:比如律法中在宫殿中作罢却不出来的情况】○郑锷说:罪行虽然可以刺举,又用三宥的法度来寻求宽恕,难道是他所不知识的吗?难道是他过误的吗?难道是他遗失偶忘的吗?
第一赦说:防弱。第二赦说:老耄。第三赦说:憃愚。
王昭禹说:防弱,就是年幼而又弱小。《礼记》所说的七岁称为悼,就是如此【○郑锷说:防弱者,怎么会犯刑?大概是被连坐的人尤为可怜,所以第一赦就先赦免他们】老耄,就是年老而又昏聩。《礼记》所说的八九十岁称为耄,就是如此【○郑司农说:防弱、老耄,就像现在律令,年龄未满八岁、八十岁以上,除非亲手杀人,其他都不判罪】○郑锷说:憃,是痴呆而不能分辨菽麦的人。憃而又愚,就非常无知了,所以也可以赦免,但比起老耄应该排在后面。○王氏说:年幼而不弱小,年老而不昏聩,愚笨而非痴呆,就不在赦免之列。○贾氏说:三赦与前三宥不同的地方,在于前三宥的不识、过失、遗忘并非故意,所以心过误所作虽非故意,三赦为重。根据现在仍然让他们出赎金,这三赦的等级比起上面较轻,完全赦免无需赎金。
李氏说:古代所谓的赦宥,就像这样罢了。大赦与郊赦,是从汉唐以来才出现的【○胡氏说:《舜典》说对过失灾祸肆赦,《易经》说君子以赦过宥罪。《吕刑》说: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周朝司刺三赦三宥,只到此为止,没听说过肆大眚。大眚都肆赦,就废除了天讨,亏损了国典,纵容有罪虐的人,无辜恶人得以幸免。春秋时肆大眚,是讥讽失刑】
用这三法,探求民情,判定民情的中正,然后施行上服、下服的罪行,然后才刑杀。
王昭禹说:“用这三法,探求民情,判定民情的中正,那么内里的情理就穷尽了,而外部的言辞就使人信服了
矣。情重者上服,情轻者下服。或刑或杀,各得其罪,而无疑也【○郑康成曰:「上服杀与墨劓,下服宫刖也。」司约职曰:「其不信者服墨刑。凡行刑,必先规识所刑之处,乃后行之】
译罢了。罪行重的服上等刑罚,罪行轻的服下等刑罚。有的受刑,有的被杀,各自得到应有的惩罚,没有疑问。【○郑康成说:“上等刑罚包括死刑和墨刑、劓刑,下等刑罚包括宫刑和刖刑。”《司约》的职掌说:“那些不守信用的人服墨刑。凡是执行刑罚,必须先规划标记出受刑的部位,然后才执行。”】
司约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郑康成曰:「约,言语之约束。」○薛平仲曰:「或以司约、司盟非盛世之事,遂因以疑《周官》之书,风气之开久矣。使天下或私相为约,私相为盟,以纷纷于下,孰若设官于上以司之,使不可逾乎?盟约不逾,则狱讼可息;狱讼可息,则刑法可措。甚矣,先王之不得巳也。」
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
郑康成曰:「六约者,诸侯以下至于民皆有焉。剂谓券书也。」○郑锷曰:「约者,以言而书其约者,以剂。剂如质剂之剂,盖两书一札,同而别之。买卖之约,长曰质,短曰剂。此则名曰约剂,盖亦两书一札也。先王之于臣民,以为一时之言,虽相与以无疑,万世之后,或无所质证,故为之约,而设官以司之。」
治神之约为上
易氏曰:六者,大约剂也,其中又有轻重存焉。○郑康成曰:治者,理其相抵冒上下之差。○刘迎曰:神约若盟诅载誓是也【○刘执中曰:谓先王创有基祚,必因辅佐之功,若文王之周公、召公,武王之太公,皆封之大国,约以子孙百世与周无疆者也。其人虽亡,其神犹在七世之庙,亲尽而犹可迁,其约不可渝焉】
【易氏曰:宗庙有位,山川有域,有社禝之壝,有五祀之次,所以祀神者不待约矣。至于非其所祀而命之祀,则书其所以命之者以为约,若鲁用郊禘之类是也】
治民之约次之
刘迎曰:民约若诰誓训祝是也。郑以征税迁移仇雠既和为民约。非【○易氏曰:分乡以寓军制,邑以授农,以旌节而辨迁徙,以萃逋迅为显戮,所以容民者不待约矣。至于非其所当有而分以授之,则书其所以分之者以为约。若分卫以殷民七族,分鲁以殷民六族,分唐叔以懐姓九宗,是也】
治地之约次之
刘迎曰:地约则传,别契券之属。郑以经界所至,田莱之比为地约,非
【郑锷曰:若昭九年,周甘人与晋间嘉争阎田,王使詹桓伯言:“吾东西南北之土,何迩封之有?”定四年,载衞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以防王之东搜之类】
【刘执中曰:谓公侯伯子男所封之土,各有定制,而封疆之存,不可以大而侵小,用强以陵弱,吞并其地也】
治功之约次之
刘迎曰:功约则铭誓带砺之属。郑以王功、国功之爵赏为功约。非【○黄氏曰:功约,水土之功。郑下注“讼约”,引《春秋》“将城成周,宋仲几不受功”,即此功也。今民间受沟洫、桥梁先后小大之差,亦有约,但其事固不可指状,而大防如此】
愚案:功约不必专为水土,如勲在王室,藏于盟府也。
治器之约次之
郑康成曰:「器约,谓礼乐吉凶、车服所得用也【○郑锷曰:如鲁得用四代之服器,六瑚、四琏、崇牙、八翣之类。○刘执中曰:谓若诸侯之有勲劳,则赐之弓矢、斧钺,俾专征伐者,后世不可以渝之也】
治挚之约次之
项氏曰:挚约,谓玉帛禽鸟相往来,凡防姻之属也。若公孙黒使强委禽焉【○刘执中曰:治挚之约,谓若五玉三帛二生一死贽,先王以之叙诸侯,分贵贱,莫不依其爵禄髙下以为之贽也】
郑锷曰:「自神而民,自地而功。曰器,曰挚。上许之,下承之。或为上,或为次,以事之大小轻重为次序耳【○易氏曰:「即大以推小,万民之约剂,亦可知矣】
王氏曰:「凡此诸治,皆有许与之约焉。不信而讼,则司约掌之。」
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
郑康成曰:「大约剂,邦国约也。书于宗庙之六彞,欲神监焉。小约剂,万民约也。丹图未闻,或有雕器簠簋之属有图象者与?」《春秋传》曰:「斐豹,隷也,着于丹书。」今俗语有铁劵丹书,此岂旧典之遗言【○王昭禹曰:「自治神至治挚,其事皆有大有小。大则书于宗彞盟诸鬼神示无疑也。小则书于丹圗,丹图以书之,而其色则丹,示其宣布着尽而无隠昧也】
刘迎曰:「约剂之设,信之不足故也。此所以书于宗彞丹图。」
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
郑康成曰
译司约设有下士二人,府史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郑康成说:“约,是言语上的约束。”薛平仲说:“有人因为司约、司盟不是太平盛世的事情,就因此怀疑《周官》这本书,这种风气已经流行很久了。假如天下人私下互相订立契约,私下互相结盟,在下面造成纷乱,哪里比得上在上面设立官职来管理它们,使人们不敢逾越呢?盟约不被逾越,那么诉讼就可以平息;诉讼可以平息,那么刑法就可以搁置不用。先王的做法真是不得已啊。”
掌管邦国以及万民的契约文书。
郑康成说:“六种契约,从诸侯以下直到百姓都有。剂,指的是券书。”郑锷说:“约,是用言语订立的;剂,是用券书记录的。剂就像质剂中的剂,大概是将两份文书写在一块木简上,内容相同但分开保存。买卖的契约,长的叫质,短的叫剂。这里称为约剂,大概也是两份文书写在一块木简上。先王对于臣民,认为一时的言语,虽然彼此没有怀疑,但万世之后,或许没有凭证可以质证,所以订立契约,并设立官职来管理它。”
治理神灵的契约最为重要。
易氏说:这六种,是大的契约文书,其中又有轻重的区别。郑康成说:治,是理清相互抵牾、上下之差。刘迎说:神约,比如盟誓载誓之类。【刘执中说:是指先王开创基业,必定依靠辅佐的功臣,像文王的周公、召公,武王的太公,都封给他们大国,约定子孙百世与周朝一样没有穷尽。这些人虽然去世,他们的神灵还在七代宗庙中,亲尽还可以迁出,但他们的契约不可改变。】
【易氏说:宗庙有固定的位置,山川有固定的区域,有社稷的围墙,有五祀的次序,所以祭祀神灵不需要契约。至于不是应当祭祀的对象却命令去祭祀,就把命令的原因写下来作为契约,比如鲁国使用郊祭和禘祭之类就是这样。】
治理百姓的契约次之。
刘迎说:民约,比如诰誓训祝之类。郑康成认为征税、迁移、仇敌和解属于民约,这是不对的。【易氏说:划分乡里以寓含军制,授予城邑给农民,用旌节来辨别迁徙,将逃税者公开处死,所以容纳百姓不需要契约。至于不是应当拥有的却分给他们的,就把分配的原因写下来作为契约。比如分给卫国殷民七族,分给鲁国殷民六族,分给唐叔怀姓九宗,就是这样。】
治理土地的契约次之。
刘迎说:地约,就是传、别契券之类。郑康成认为经界所至、田莱的比例属于地约,这是不对的。
【郑锷说:比如昭公九年,周甘人与晋间嘉争夺阎田,周王派詹桓伯说:“我国东西南北的土地,哪里有近处的封界?”定公四年,记载卫国从有阎之地取得土地,以供奉王职;从相土之东取得土地,以防备王在东边的巡狩之类。】
【刘执中说:是指公侯伯子男所封的土地,各有定制,而封疆的存在,不可以以大侵小,用强凌弱,吞并他们的土地。】
治理功绩的契约次之。
刘迎说:功约,就是铭誓带砺之类。郑康成认为王功、国功的爵赏属于功约,这是不对的。【黄氏说:功约,是水土之功。郑康成在下面注“讼约”时,引用《春秋》“将城成周,宋仲几不受功”,就是这个功。现在民间接受沟洫、桥梁先后大小的差别,也有契约,但事情固然不能具体指状,大体的界限就是这样。】
我按:功约不一定专门指水土,比如勋劳在王室,藏在盟府中,也属于此类。
治理器物的契约次之。
郑康成说:“器约,是指礼乐吉凶、车服所允许使用的。”【郑锷说:比如鲁国得以使用四代的服器,六瑚、四琏、崇牙、八翣之类。刘执中说:是指如果诸侯有勋劳,就赐给他们弓矢、斧钺,让他们专断征伐,后世不可以改变。】
治理挚礼的契约次之。
项氏说:挚约,是指玉帛禽鸟相互往来,凡是防止姻亲之类的事情。比如公孙黑派强委禽。【刘执中说:治挚之约,是指像五玉三帛二生一死这样的贽礼,先王用它来排列诸侯,区分贵贱,无不依据爵禄的高低来规定贽礼。】
郑锷说:“从神到民,从地到功,再到器,再到挚。上面允许,下面承受。有的列为上,有的列为次,只是根据事情的大小轻重来排序罢了。”【易氏说:“由大推小,万民的契约文书,也可以知道了。”】
王氏说:“所有这些治理,都有许与的契约。如果不信任而发生诉讼,就由司约掌管。”
凡是大的契约文书,书写在宗彝上;小的契约文书,书写在丹图上。
郑康成说:“大约剂,是邦国的契约。书写在宗庙的六彝上,希望神灵监察。小约剂,是万民的契约。丹图没有听说过,或许有雕刻的簠簋之类带有图象的器物?”《春秋传》说:“斐豹,是隶臣,名字写在丹书上。”现在俗语有铁券丹书,这难道是旧典的遗言吗?【王昭禹说:“从治神到治挚,事情都有大有小。大的就书写在宗彝上,向鬼神盟誓以示无疑。小的就书写在丹图上,丹图用来书写,颜色是丹红色,表示宣布详尽而没有隐晦。”】
刘迎说:“设立契约文书,是因为信任不足。所以书写在宗彝丹图上。”
如果有诉讼的人,就戴上珥饰并避开,收藏那些不守信用的契约,对不守信的人处以墨刑。
郑康成说
:「讼讼约,若宋仲几、薛宰者也。」○郑锷曰:「如诸侯万民有因此而讼者,当用旧约剂以质证之,故为之珥而辟藏,视诸故府也。珥者,杀鸡取血以衅涂其户,所以祓去不祥也【○郑康成曰:「珥读曰衈。」○贾氏曰:「谓争约剂不决者,则以血涂户,乃开辟其户以出本约剂之书勘之。」○王氏曰:「珥而辟藏,重其事也】已见故府之文,而尚不信,则昏墨甚矣,故服墨刑,以示其昏墨无识之意。
译“诉讼中的契约纠纷,就像宋仲几、薛宰那样。”郑锷说:“如果诸侯万民因此发生诉讼,应当用旧的契约文书来质证,所以要杀鸡取血涂在门上,然后打开藏书的府库,查看旧日的档案。珥,就是杀鸡取血来涂门,用来祓除不祥。郑康成说:‘珥读作衈。’贾氏说:‘意思是争讼契约无法决断的,就用血涂门,然后打开门取出原本的契约文书来核对。’王氏说:‘珥而辟藏,是重视这件事。’已经看到了旧档案的文书,仍然不相信,那就昏庸糊涂到极点了,所以要施加墨刑,来显示他们昏庸糊涂、没有见识的意思。”
若大乱,则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杀。
王昭禹曰:「有讼则辨讼而已,大乱则僣忒而变先王之政刑。」○郑康成曰:「六官辟藏,明罪大也。六官初受盟约之贰。」○郑锷曰:「大史言约剂,乱则辟法不信者刑之,但其约之差错而已,故言辟法而刑其不信者。此则为大乱而辟藏,非特约剂之乱而已,僣礼犯分为乱已大,不可不杀也。」
司盟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郑康成曰:「盟以约辞告神,杀牲防血,明着其信也。」《曲礼》曰:「涖牲曰盟。」
郑锷曰:「说者见《春秋》书盟,谓为衰世之事,其说出于《礼记》,所谓盟诅不及三王也。考之《书》载苖民罔中于信以覆诅盟,则五帝之世已有是事,苐苖民覆之,故数之以为罪也。《诗》云:『君子屡盟,乱是用长』,非谓不可盟,谓其盟之屡而无信。学者不察,以《周官》太平之书,胡为玉府有珠盘、玉敦之事,戎右有賛牛耳、桃茢之文,于此又设司盟之官,遂信何休战国阴谋之说,不考之于《诗》《书》尔。古者结绳足以示信,盟诅虽有而未必用。去古稍逺,淳厚一散,世未尝皆君子而无小人,皆善良而无嵬琐,此司盟之官所由设【○王昭禹曰:「世之治也,人以心相与,家以诚相示,知畏于神而不敢欺也,知敬于神而不敢慢也。先王因其有畏敬鬼神之心,而躬信畏以先之,而因以覆诅盟为大戮。至其成俗,则盟邦国之不协焉,万民之犯命而诅其不信者,有狱讼者使之盟诅,弭乱息争,岂小补哉】
掌盟载之灋
郑康成曰:「载盟辞也。盟者,书其辞于防,杀牲取血,坎其牲,加书于上而埋之,谓之载书。」《春秋传》曰:「宋寺人惠墙伊戾,坎用牲,加书为世子痤与楚客盟【○易氏曰:「以法行之谓之盟,载之法盟而加之以约,又谓之盟。约之载】
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义。
郑康成曰:「有疑不协也。」○郑锷曰:「此谓合诸侯而盟,将与之有所作为,而未知其心之同否,此所以有疑,必有防。同防同,必有盟。盟则司盟掌其法与礼义焉。」○王昭禹曰:「礼,其物;义,其容也。」
北面诏明神
郑康成曰:「明神,神之明察者,谓日月山川也。觐礼加方明于坛上,所以依之也。」○郑锷曰:「神之明者,吉凶祸福必审。神向幽,以神为幽而南面,人将告幽,故北面也。诏之者,使神察背盟之人,是诛是殛也【○郑康成曰:「诏之者,读其载书以告之也】
王昭禹曰:「幽则质诸神而盟者,神之所为也;明则证诸人而约者,人之所为也。盟诸神,约诸人,所以结信之道。」
既盟则贰之
郑锷曰:「左传襄十一年载亳盟之文甚悉,而可考已。盟则司盟藏其贰,盖诸侯各受其盟誓之辞,而此有副贰以为异日之证。」
王昭禹曰:「其正则藏于天府,司盟则藏其贰也。大司寇曰:『大史、内史、司防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则藏其贰者,非特司盟而已。」
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亦如之。
郑锷曰:此谓合万民而盟。民有犯禁令者,既待之以刑矣。又虑有敢效而为之者,于是盟其犯分之人,盖与共盟,戒以无或如彼犯命者所为也。《左传》:鲁人盟臧纥曰:「无或如臧纥犯门斩闗以出,是其类也。」万民有不信者,谓向已结言而今背之,无复信义,则与众共诅之。诅者,詋之以言,欲使背信之人必防其祸也。盟与诅异,盟者戒其未然,诅者惩其已往。《左传》:郑伯使卒出豭豚,行出犬鸡,以诅射颍考叔者,谓已射之后,故追诅之也。盟诅虽异,礼仪皆北面以诏明神,故曰「亦如之」。
【黄氏曰:犯命不信,皆当刑。郑引臧纥斩闗,罪当连坐,而众不可施刑,故乃盟臧纥。氏又引诅射颍考叔者,射考叔当坐,而子都谪以避罪,庄公不能正其罪,故诅之。狱讼覆情,匿诈无质证,不可推究者多矣。雀角防牙,非召公之明,安能听之?是故株连则恐其枉,故为盟诅以止之。诗苏公刺暴公之语曰:「出此三物以诅尔,斯
译如果发生大乱,就废除六官的刑罚,逮捕那些不守信的人,予以处死。
王昭禹说:“有诉讼就辨别诉讼罢了,大乱则僭越乖戾,改变了先王的政令刑罚。”郑康成说:“六官废除刑罚并逮捕,说明罪行重大。六官最初接受盟约的副本。”郑锷说:“大史掌管盟约,大乱就废除法律,惩罚不守信的人,但这只是盟约的差错而已,所以说废除法律而惩罚不守信的人。这里说的是因大乱而废除法律并逮捕,不仅仅是盟约的混乱,而是僭越礼制、触犯名分,混乱已经很大,不可不杀。”
司盟设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郑康成说:“盟是用约定的言辞告知神明,杀牲取血,明确显示其诚信。”《曲礼》说:“临牲口曰盟。”
郑锷说:“解说者看到《春秋》记载盟誓,认为是衰败时代的事,这种说法出自《礼记》,所谓盟诅不及三王。考察《尚书》记载苗民不守信用以违背诅盟,那么五帝时代已有此事,只是苗民违背了,所以列举为罪行。《诗经》说:‘君子屡次盟誓,祸乱因此滋长’,不是说不可盟誓,是说盟誓屡次而无信用。学者不考察,认为《周官》是太平之书,为什么玉府有珠盘、玉敦的事,戎右有赞牛耳、桃茢的文字,在这里又设立司盟的官职,于是相信何休战国阴谋的说法,不考察《诗经》《尚书》罢了。古代结绳足以显示信用,盟诅虽然有但不一定使用。距离古代稍远,淳厚之风一散,世间不曾都是君子而没有小人,都是善良而没有卑劣,这是设立司盟官职的原因【王昭禹说:‘世道治平,人们以心相交,家庭以诚相待,知道畏惧神明而不敢欺骗,知道尊敬神明而不敢怠慢。先王顺应他们有畏惧尊敬鬼神的心,而亲身以诚信畏惧为先,因而把违背诅盟作为大罪。等到成为习俗,那么盟邦国中不协调的,万民中违犯命令而诅咒其不守信的,有狱讼的让他们盟诅,平息混乱止息争端,难道是小补吗?’】
掌管盟誓文书的法律。
郑康成说:“载是盟誓的言辞。盟誓,书写其言辞于方版,杀牲取血,挖坑埋牲,把文书放在上面然后埋掉,称为载书。”《春秋传》说:“宋国寺人惠墙伊戾,挖坑用牲,加书为世子痤与楚国客人盟誓【易氏说:‘以法行之称为盟,载入法盟而加上约定,又称为盟。约定的载入’】
凡是邦国之间有疑虑会同,就掌管其盟约的载入,以及其礼仪道义。
郑康成说:“有疑虑就是不协调。”郑锷说:“这是说会合诸侯而盟誓,将要和他们有所作为,而不知道他们的心是否相同,所以有疑虑,必须有防备。同防同,必有盟誓。盟誓则司盟掌管其法律与礼仪道义。”王昭禹说:“礼,是物品;义,是仪容。”
面向北方告知明神。
郑康成说:“明神,神明中明察的,指日月山川。觐礼把方明加在坛上,用来依靠它。”郑锷说:“神明中明察的,吉凶祸福必定审察。神向幽暗,以神为幽暗而南面,人要告知幽暗,所以北面。告知他,使神明察知背盟之人,是诛杀是殛灭【郑康成说:‘告知他,是宣读其载书以告知神明’】
王昭禹说:“幽暗就质诸神明而盟誓,是神明所为;光明就证诸众人而约定,是人之所为。盟诸神明,约诸众人,是结信的方法。”
盟誓之后就保存副本。
郑锷说:“左传襄公十一年记载亳盟的文字很详细,可以考证。盟誓则司盟收藏其副本,大概诸侯各自接受其盟誓的言辞,而这里有副本来作为异日的证据。”
王昭禹说:“正本收藏于天府,司盟则收藏其副本。大司寇说:‘大史、内史、司防及六官都接受其副本而收藏。’那么收藏副本的,不只是司盟而已。”
盟誓万民中违犯命令的人,诅咒那些不守信的人,也如同这样。
郑锷说:这是说会合万民而盟誓。民有违犯禁令的,已经用刑罚对待他了。又担心有敢效仿而为之的人,于是盟誓那些违犯名分的人,大概与他们共同盟誓,告诫不要像那些违犯命令的人所为。《左传》:鲁国人盟誓臧纥说:“不要有人像臧纥那样破门斩关而出,是这类情况。”万民中有不守信的,指先前已经结言而现在违背,没有再守信义,就与众人共同诅咒他。诅咒,是用言语谴责他,想要使背信之人必定防备其祸患。盟与诅不同,盟是警戒其未然,诅是惩戒其已往。《左传》:郑伯使卒出豭豚,行出犬鸡,以诅咒射颍考叔的人,是说已经射了之后,所以追诅咒他。盟诅虽然不同,礼仪都面向北方以告知明神,所以说“也如同这样”。
【黄氏说:违犯命令不守信,都应当受刑。郑引臧纥斩关,罪当连坐,而众人不可施刑,所以盟誓臧纥。黄氏又引诅咒射颍考叔的人,射考叔当坐罪,而子都受责以避罪,庄公不能正其罪,所以诅咒他。狱讼覆查实情,隐匿欺诈无质证,不可推究的很多。雀角鼠牙,非召公之明,安能听之?所以株连则恐其冤枉,所以用盟诅来止息。诗苏公刺暴公的话说:‘拿出这三样东西来诅咒你,这
」是盖耻格之风犹在,不敢自欺其心,敬畏昭明,故其事可行也。苗民罔中于信,以覆诅盟,则以乱济乱而已。左丘明论郑事曰:「政以正民,刑以止邪。邪而诅之,将何益哉?反诸本之谓也】
译这大概是因为耻于违背礼法的风气尚存,不敢自欺其心,敬畏神明昭察,所以那件事才能施行。苗民不守信用,违背盟誓,那不过是助长混乱罢了。左丘明评论郑国的事说:“政教用来端正百姓,刑罚用来制止邪恶。对邪恶之人施加诅咒,有什么益处呢?这就是回归根本的意思。”
王昭禹曰:「邦国有疑,防同掌其盟约之载者,贵者之盟也。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亦如之。贱者之盟也。」
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
郑锷曰:民之有约,剂书于丹图,司约掌之。此则藏其贰,以备遗失【○贾氏口:此谓司约副写一通,来入司盟】
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
郑锷曰:「有约剂而不信,至于狱讼者,使之诅盟,则中有所愧者不敢听,而狱讼自息矣。此乃省刑狱之术。」
凡盟诅,各以其地域之众庶共其牲,而致焉。旣盟,则为司盟共祈酒脯。
郑锷曰:民有盟诅,则邻里当共其牲。旣使众庶共质之,而邻里共牲之人必能诘责之者,彼将知愧而自悔也【○黄氏曰:使众人共牲、共酒脯等,以昭告于众,诡诈不信,人皆耻之矣】已盟,又与司盟共酒脯以祈神,祈其盟之必验也。神之小者,用酒脯,故祭侯之礼以酒脯醢也。考经之所载,窃疑周家之于狱讼者,先使之盟诅,已讫乃使之入矢钩金。既入金矢,乃为之受理而听之。然则刑措之术,本诸此乎?
职金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郑康成曰:职主也。○郑锷曰:金、玉石、锡皆国家之用物,而名官特以金者,玩好之至贵者莫如玉,故玉府虽有金玉,特以玉名府,国之所用而用金为尤多,五行皆金也,故职金虽掌金玉锡石,而以金名职。○黄氏曰:职金属司寇,金行杀戮也,矛防弓矢斧钺刀锯,其用一也,玉石丹青其类也,故兼主之,是亦一府藏也。职金以上皆听断,其下则施刑。
掌凡金玉锡石丹青之戒令
郑康成曰:青空青也【○郑锷曰:荀卿言南海则有曾青、丹干,注云:曾青铜之精,可绘画及化黄金者,亦出蜀山、越隽所谓青者,殆此类耳】○贾氏曰:此数种同出于山,故职金緫主其戒令,然地官卝人已主,又职金主之者,彼官主取,此官主藏也【○薛平仲曰:金、玉、锡、石之利,皆人情易诱而竞趋者也,司徒盖有卝人以掌其厉禁矣,职金从受其入征焉,货利之所自出,而有官以职之,则下不敢逞其竞利之私,上有以弭其竞利之患,天下谁为有司之犯哉】○郑锷曰:戒则欲其物之不苟取,令则欲其入之以时
受其入征者
郑司农曰:受其入,征者,谓主受采金玉锡石丹青者之租税【○郑锷曰:受其入,则取诸地而官所自入者;受其征,则取诸民而官所税赋者】○王昭禹曰:取于有地者之征而已,上以政取,谓之征。
辨其物之媺恶,与其数量,褐而玺之。
郑锷曰:辨其美恶,以知其精麤;辨其数量,以知其多少。楬以表之,玺以封之【○郑司农曰:玺者,印也】所以谨其藏。
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入其玉石丹青于守藏之府。郑锷曰:「卝人则掌其所产之地,此则掌其入焉。金锡可以为兵器,而玉石丹青可以为器用修饰之资,故所入之府各异也。」○王昭禹曰:「金锡则入于槀人,玉石丹青则入于玉府【○王氏详说曰:「有兵器之府,又有为兵器之府。玉府云掌兵器,内府云掌兵器,此兵器之府也。今曰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又曰入其玉石丹青于守藏之府,守藏之府为内府玉府矣。是知为兵器之府,非兵器之府也。考工记曰:『攻金之工六,筑、冶、鳬、防、段、桃』,所谓为兵器之府,其此欤?要知职金一官,与天地夏冬之官并相为聨事。其曰守藏之府,是与天官通;其曰为兵器之府,是与冬官通;受其金于卝人,是与地官通;入其金于司兵,是与夏官通。职金如此,他可知也】
入其要
郑康成曰:「要,凡数也。」○郑锷曰:「既颁入之,则入其防计之要职。金为刑官之属,则要当入于司寇,非入太府。」○李嘉会曰:「物之与书,各有所司,不相混杂。」
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
黄氏曰:金罚,即民入钧金而理曲,遂罚之;货罚,司闗所谓举其货也。郑说非,舜有赎刑,周于经无所见。其后穆王始训夏赎刑,舜、穆王赎刑不同,舜渐轻之,穆王渐重之,此闗世变【○郑
译王昭禹说:“邦国遇到疑难之事,防同掌管盟约的记载,这是贵人的盟约。让违背命令的万民盟誓,诅咒那些不守信的人,也是这样。这是贱人的盟约。”
凡是百姓中有契约凭证的,其副本由司盟保管。
郑锷说:百姓的契约,写在丹图上,由司约掌管。这里则收藏副本,以防遗失【○贾氏口说:这是说司约副写一份,送到司盟那里】。
有争讼案件时,就让他们盟誓诅咒。
郑锷说:“有契约凭证却不守信,以至于发生争讼的,让他们盟誓诅咒,那么心中有所愧疚的人就不敢听从,争讼自然平息了。这是减少刑狱的方法。”
凡是盟誓诅咒,各自按照地域的民众共同提供牺牲,并送到那里。盟誓结束后,就为司盟提供祭祀用的酒和干肉。
郑锷说:百姓有盟誓诅咒,邻里应当共同提供牺牲。既然让众人共同作证,那么共同提供牺牲的邻里必定能责问他们,他们将感到羞愧而自行悔改【○黄氏说:让众人共同提供牺牲、共同提供酒脯等,以昭告众人,诡诈不守信的人,大家都以之为耻】。盟誓结束后,又与司盟共同提供酒脯来祈祷神灵,祈祷盟誓必定灵验。神灵较小的,用酒脯祭祀,所以祭祀侯的礼仪用酒脯醢。考察经书所载,我私下怀疑周朝对于有争讼的人,先让他们盟誓诅咒,结束后才让他们进入矢钩金的程序。既入了金矢,才为他们受理并审理。那么,刑罚搁置不用的方法,原本就源于此吗?
职金设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郑康成说:职,主管。○郑锷说:金、玉、石、锡都是国家使用的物品,而官名特别以“金”命名,是因为玩好之物中没有比玉更珍贵的,所以玉府虽然有金玉,却特别以玉命名府库;国家所用之物中以金为最多,五行都属金,所以职金虽然掌管金玉锡石,却以金命名官职。○黄氏说:职金属于司寇管辖,金行主杀戮,矛、防、弓、矢、斧、钺、刀、锯,其用途是一致的,玉、石、丹、青是其同类,所以兼管它们,这也是一个府库。职金以上的官员负责听断,其下的官员负责执行刑罚。
掌管所有金、玉、锡、石、丹、青的禁令和法令。
郑康成说:青,是空青【○郑锷说:荀子说南海有曾青、丹干,注解说:曾青是铜的精华,可用于绘画及化黄金,也出产于蜀山、越隽,所谓的青,大概就是这类东西】○贾氏说:这几种物品都出自山中,所以职金总掌它们的禁令和法令,然而地官的卝人已经主管,职金又主管它们,是因为卝人主管开采,职金主管收藏【○薛平仲说:金、玉、锡、石的利益,都是人情容易诱惑而竞相追求的,司徒大概有卝人来掌管其严厉禁令,职金从中接收征收的赋税,货利之所出,有官员来主管,那么下面的人不敢逞其竞利的私心,上面的人可以消除竞利的祸患,天下谁还会触犯有司呢?】○郑锷说:禁令是为了让物品不被随意获取,法令是为了让物品按时入库。
接收征收上来的物品。
郑司农说:接收征收上来的物品,是指主管征收金、玉、锡、石、丹、青的租税【○郑锷说:接收入库的,是从土地中获取而官府自己收入的部分;接收征收的,是从百姓中获取而官府征收的赋税】○王昭禹说:只是从有地的人那里征收罢了,用政令获取,称为征。
辨别物品的优劣,以及它们的数量,贴上标签并加盖印玺。
郑锷说:辨别优劣,以知道其精粗;辨别数量,以知道其多少。用标签标明,用印玺封存【○郑司农说:玺,就是印】,以此来谨慎地收藏。
将金、锡送入制造兵器的府库,将玉、石、丹、青送入守藏的府库。郑锷说:“卝人掌管它们出产的地方,这里则掌管它们的入库。金、锡可以制造兵器,而玉、石、丹、青可以作为器用修饰的材料,所以送入的府库各不相同。”○王昭禹说:“金、锡送入槀人,玉、石、丹、青送入玉府【○王氏详说曰:‘有兵器之府,又有为兵器之府。玉府说掌管兵器,内府说掌管兵器,这是兵器之府。现在说将金、锡送入为兵器之府,又说将玉、石、丹、青送入守藏之府,守藏之府就是内府和玉府了。由此可知为兵器之府,不是兵器之府。《考工记》说:‘攻金之工六,筑、冶、鳬、防、段、桃’,所谓的为兵器之府,大概就是这些吧?要知道职金这一官职,与天地夏冬的官职相互关联。它说守藏之府,是与天官相通;它说为兵器之府,是与冬官相通;从卝人接收金,是与地官相通;将金送入司兵,是与夏官相通。职金如此,其他可想而知】”。
登记它们的总数。
郑康成说:“要,就是总数。”○郑锷说:“既然已经分发入库,就登记其防计的要职。金属于刑官的属官,那么总数应当送入司寇,而不是送入太府。”○李嘉会说:“物品和文书,各有主管,不相混杂。”
掌管接收士人的金罚和货罚,送入司兵。
黄氏说:金罚,就是百姓缴纳钧金来辩白曲直,于是处罚他们;货罚,是司关所说的举其货。郑说的不对,舜有赎刑,周朝在经书中没有见到。后来穆王才开始训示夏朝的赎刑,舜和穆王的赎刑不同,舜逐渐减轻,穆王逐渐加重,这关乎世道的变迁【○郑
锷曰:士有过而被罚,谓赎刑也。货罚,士非闗之人,安得罚其货?盖或以货而当金者也。司市则有帷盖幕帟之罚,亦货罚之类欤?士之在官者,或有过则罚之,不言大夫,则刑不上大夫也】○项氏曰:金罚、货罚,皆士官掌之。士入于职金,职金入于司兵【○郑康成曰:入于司兵,给冶兵及工直也】○陈及之曰:齐管仲令有罪者以甲兵赎,自此始。
译锷说:士人有过错而受到处罚,这叫做赎刑。所谓货罚,士人并非掌管货物的人,怎么能够处罚他们的货物呢?大概是用货物来抵当金罚的吧。司市有对帷盖幕帟的处罚,这也是货罚的一类吗?在官府任职的士人,如果有过错就处罚他们,这里没有提到大夫,这是因为刑罚不施于大夫。○项氏说:金罚、货罚,都由士官掌管。士官将罚金上交职金,职金再上交司兵。○郑康成说:上交司兵,是用来供给冶炼兵器以及工匠工钱的。○陈及之说:齐国管仲下令让有罪的人用甲兵来赎罪,就是从这时开始的。
旅于上帝,则共其金版;飨诸侯,亦如之。
项氏曰:金版,盖皇邸之饰;为后版屏风者,金以示依于义。飨诸侯,亦如之。承賔,如承祭。
凡国有大故,而用金石,则掌其令。
贾氏曰:用金石而云大故,止谓寇戎为御捍之器,有用金石者也【○郑康成曰:用金石者,作枪、雷、椎、椁之属】○郑康成曰:主其取之令也【○郑锷曰:大故则非常时所用,或有湏于金石多寡轻重,出于常数之外,不可以无法度也,故掌其令】
司厉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郑锷曰:厉,凶暴之名。司厉,所以察凶恶暴戾之人【○王昭禹曰:《春秋传》曰:「鬼有所归,乃不为厉。」盗贼之厉于人,犹鬼之厉也。故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谓之司厉】○薛平仲曰:鬼物之病民者,谓之厉。则厉,盖人之所共恶。今以官之治盗贼者命曰「司厉」,则恶而絶之,殆亦甚矣。
掌盗贼之任器货贿
易氏曰:「非其有而取之者,谓之盗;因盗而肆害于人者,谓之贼。」
郑锷曰:「任器者,所用以伤害人之器也;货贿者,杀越人而刼剽其所有之财物也。」
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楬之,入于司兵。
刘执中曰:「盗贼之器与物入于司兵,非数莫知其多少,非量莫知其短长,非贾莫知其贵贱。楬是三者,则物与器常存而不可移易。」○郑锷曰:「入于司兵,使以其物充兵器之用,取诸盗贼以为除盗贼之具而已【○郑司农曰:「若今时伤杀人所用兵器,盗贼赃加责没入县官】士有罪而罚之,取其金货以入于司兵者,义也;盗贼有罪而罚之,取其任器货财以入于司兵者,亦义也。
其奴男子入于罪,隷女子入于舂槀。
郑锷曰:古者父子罪不相及,然罚之大者,则有孥戮之法。既服刑矣,其从坐之人有不可加以刑者,则没入官为奴。男子入于罪隷,使为隷以役于百官府;女子入于地官之舂人、槀人,使共舂抌饮食之事。所入不同,其名曰奴,则一也。○刘执中曰:罪恶之重,虽没其身,未足偿也。又奴其男女而隷役舂槀,皆有常养以存其生焉。
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齓者,皆不为奴。
郑康成曰:「有爵者,谓命士以上。齓毁齿,男八月生齿,八嵗毁齿;女七月生齿,七嵗毁齿。」○郑锷曰:「有爵而不为奴,贵贵也;七十不为奴,老老也;未齓不为奴,慈防也。盗贼之罪,冝加以无余刑,故凡亲戚皆从其家。有爵者,有老防者,特免为奴而已。」○易氏曰:「先王之于天下,固有杀未足以惩恶,亦有不刑可以劝善者,此之谓夫。」
犬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十有六人。郑锷曰:犬,金畜也。其性皆守,属乎义也。故犬人属于秋官【○黄氏曰:犬逐盗,故以犬人次司厉。六牲之官,皆以义类相从。如春官鸡人掌鸡牲,而以呼旦,序于郁鬯之后】
掌犬牲。凡祭祀,共犬牲,用牷物。伏瘗【于例反】亦如之。郑锷曰:司寇祭祀,奉犬牲;犬人则掌共其可以为牲者。牲必用纯牷之色,贵纯一也【○郑司农曰:牷,纯也;物,色也】王行乗车,则有祀軷之礼,用犬伏于车下,以车轹之而去,谓之伏【○贾氏曰:伏,谓王将祭而出国軷道之祭,即大驭所云者,但軷祭时犬羊俱得,故《生民》诗云:取羝以軷】祭地必瘗【○郑司农曰:瘗,谓埋祭也。《尔雅》曰:祭地曰瘗埋】祀軷、祭地,皆礼之盛者,亦贵纯全,故亦如之。
凡几珥沈辜用駹可也
易氏曰:几,祈也;珥,衈也【○王昭禹口几、珥,士师所谓刉珥则奉大牲是也】沈以祭川,辜以磔门【○郑司农曰:大宗伯职曰:以貍沉祭山林川泽,以疈辜祭四方百物】四者用牷正也,无则以駹代之,亦可也【○郑司农曰:駹谓不纯色也。○王昭禹曰:用駹不若用牷之为善,故曰可也】
凡相犬牵犬者属焉掌其政治
贾氏曰:犬有三种,一田犬,二吠犬,三食犬。若田犬、吠犬,观其善恶;若食犬,观其肥瘠。故皆相之。牵犬谓呈见之,《少仪》云:「犬则执绁」是也【○郑锷曰:牵
译在上帝处举行旅祭,就供给金版;在飨宴诸侯时,也这样做。
项氏说:金版,大概是皇邸的装饰;作为后版屏风,用金来显示依从义理。飨宴诸侯,也这样做。接待宾客,如同接待祭祀。
凡是国家有重大变故,需要使用金石,就掌管其政令。
贾氏说:使用金石而称为重大变故,只是指寇贼戎狄作为抵御防御的器具,有用到金石的【○郑康成说:使用金石的,是制作枪、雷、椎、椁之类】○郑康成说:主管其取用的政令【○郑锷说:重大变故则不是平常时候所用,有时需要金石的多少轻重,超出常规之外,不可以没有法度,所以掌管其政令】
司厉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郑锷说:厉,是凶暴的名称。司厉,是用来察知凶恶暴戾之人的【○王昭禹说:《春秋传》说:“鬼有所归,才不成为厉。”盗贼对人民的危害,如同鬼对人民的危害。所以掌管盗贼的职责,器物财货称为司厉】○薛平仲说:鬼物危害人民的,称为厉。那么厉,大概是人们共同厌恶的。现在用治理盗贼的官命名为“司厉”,那么厌恶并断绝他们,大概也很严厉了。
掌管盗贼的任器、货贿
易氏说:“不是自己的却取走的,称为盗;因为盗窃而肆意危害他人的,称为贼。”
郑锷说:“任器,是用来伤害人的器物;货贿,是杀害越人并抢劫其财物的财物。”
辨别其物品,都有数量和重量,估定价格并标记它,送入司兵。
刘执中说:“盗贼的器物和物品送入司兵,不计数就不知道其多少,不计量就不知道其短长,不估价就不知道其贵贱。标记这三者,那么物品和器物常存而不可移易。”○郑锷说:“送入司兵,使其用这些物品充作兵器的用途,从盗贼那里取来作为清除盗贼的工具而已【○郑司农说:“如同现在伤害杀人所用的兵器,盗贼赃物加责没入县官】士人有罪而惩罚他,取其金货送入司兵,是合乎义的;盗贼有罪而惩罚他,取其任器货财送入司兵,也是合乎义的。
其奴男子送入罪隶,女子送入舂槀。
郑锷说:古时候父子罪不相及,然而惩罚重大的,则有孥戮之法。已经服刑了,其连坐的人中有不可加以刑罚的,就没入官府为奴。男子送入罪隶,使其为隶役于百官府;女子送入地官的舂人、槀人,使其供给舂抌饮食之事。所入不同,其名称叫奴,则是一样的。○刘执中说:罪恶之重,虽然没入其身,还不足以偿还。又奴役其男女而隶役舂槀,都有常养以保存其生命。
凡有爵位的,与七十岁的,与未换牙的,都不作为奴。
郑康成说:“有爵位的,指命士以上。齓毁齿,男八月生齿,八岁毁齿;女七月生齿,七岁毁齿。”○郑锷说:“有爵位而不作为奴,是尊重尊贵;七十岁不作为奴,是尊重老人;未换牙不作为奴,是慈爱防范。盗贼的罪,应当加以无余刑,所以凡亲戚都跟随其家。有爵位的,有老防的,特别免除为奴而已。”○易氏说:“先王对于天下,固然有杀不足以惩恶的,也有不刑可以劝善的,这就是所说的。”
犬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十有六人。郑锷说:犬,是金畜。其性都守,属于义。所以犬人属于秋官【○黄氏说:犬逐盗,所以以犬人次司厉。六牲之官,都以义类相从。如春官鸡人掌鸡牲,而以呼旦,序于郁鬯之后】
掌管犬牲。凡祭祀,供给犬牲,用纯色的。伏瘗【于例反】也这样做。郑锷说:司寇祭祀,奉犬牲;犬人则掌管供给可以作为牲的。牲必用纯牷之色,贵纯一也【○郑司农说:牷,纯也;物,色也】王出行乘车,则有祀軷之礼,用犬伏于车下,以车轹之而去,谓之伏【○贾氏说:伏,谓王将祭而出国軷道之祭,即大驭所云者,但軷祭时犬羊俱得,故《生民》诗云:取羝以軷】祭地必瘗【○郑司农说:瘗,谓埋祭也。《尔雅》曰:祭地曰瘗埋】祀軷、祭地,皆礼之盛者,亦贵纯全,故亦如之。
凡几珥沈辜用駹可也
易氏说:几,祈也;珥,衈也【○王昭禹口几、珥,士师所谓刉珥则奉大牲是也】沈以祭川,辜以磔门【○郑司农说:大宗伯职曰:以貍沉祭山林川泽,以疈辜祭四方百物】四者用牷正也,无则以駹代之,亦可也【○郑司农说:駹谓不纯色也。○王昭禹说:用駹不若用牷之为善,故曰可也】
凡相犬牵犬者属焉掌其政治
贾氏说:犬有三种,一田犬,二吠犬,三食犬。若田犬、吠犬,观其善恶;若食犬,观其肥瘠。故皆相之。牵犬谓呈见之,《少仪》云:“犬则执绁”是也【○郑锷说:牵
则不失其左右之防,皆不可无,政治也】○王昭禹曰:相犬者属焉,以其属有贾四人,牵谓用则系而导之,以其属有徒十有六人也。○王氏曰:掌其政治,则并掌田犬。
译这样就不会失去对左右两侧的防范,这些职责都不可或缺,这属于政治管理的范畴。○王昭禹说:相犬的官职隶属于此,因为它的属官中有四名贾人,“牵”是指在使用时拴住并引导犬只,因为它的属员中有十六名徒役。○王氏说:掌管其政治管理,也就同时掌管田猎用的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