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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周礼订义五十

周礼订义卷五十七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860–869 段

法也【○易氏曰:典常也。举皇极之道,时措于天下,故三者皆谓之典○刘执中曰:民失其常,则立法以治之,使复其常,乃谓之典。诸侯则治之以三典,万民则治之以五刑】○王昭禹曰:三典即大宰刑典,合而言之,故曰刑典;别而言之,则刑有三等○郑康成曰:诘,谨也。书曰:王耄荒,度作详刑,以诘四方○郑锷曰:四方与邦国一耳【○王昭禹曰:邦国谓中国也,四方谓四夷也】言刑又言诘何也?诸侯之邦有不率者,刑得而加之;至四方之逺,殊俗异域,或羁縻而处之,或不得而尽臣之,于其不率,诘责之有文告之辞,诘之不改,然后临以甲兵之大刑。或谓大宰言以诘邦国,以刑百官何也?大宰掌其典,以御邦国者緫其纲,尚寛,故言诘;治内者欲其详而尚严,故言刑。诘之寛也,刑之严也。又与刑官之事异【○吕氏曰:司完掌邦禁,凡邦之刑辟皆緫焉,曰诘。奸慝刑暴乱奸慝隠而难知,故谓之诘,葢推鞫穷诘而求其情;暴乱显而易见,直刑之而已。天下罪恶虽万状,要不出于隠显之两端,曰诘,曰刑,皆有以待之】

译法,就是典常。【易氏说:典常就是法度。将皇极之道,适时地施行于天下,所以这三者都称为典。刘执中说:百姓失去了常道,就制定法律来治理他们,使他们恢复常道,这才称为典。对于诸侯,就用三典来治理;对于万民,就用五刑来治理。】王昭禹说:三典就是大宰所掌管的刑典,合起来说,所以叫刑典;分开来说,刑罚就有三等。郑康成说:诘,就是审慎。《尚书》说:君王年老昏乱,制定详尽的刑罚,用来审慎地治理四方。郑锷说:四方和邦国其实是一样的。【王昭禹说:邦国指的是中原地区,四方指的是四方夷狄。】为什么既说刑又说诘呢?诸侯的邦国如果有不遵从的,刑罚可以直接施加;至于四方边远之地,风俗殊异、地域不同,有的只是羁縻相处,有的不能完全臣服,对于他们不遵从的情况,用文告的言辞去诘责,诘责后仍不改正,然后再用甲兵这样的大刑去临之。有人问:大宰掌管用诘来治理邦国,用刑来治理百官,这是为什么呢?大宰掌管法度,用来驾驭邦国的是总揽大纲,崇尚宽缓,所以说诘;治理内部的人希望详尽且崇尚严厉,所以说刑。诘是宽缓,刑是严厉。这又与刑官的职责不同。【吕氏说:司完掌管邦国的禁令,凡是邦国的刑律都总括于此,称为诘。奸恶隐藏而难以察觉,所以称为诘,大概是通过推究审问来穷尽诘责以求得实情;暴乱显而易见,直接施加刑罚就可以了。天下的罪恶虽然千姿百态,终究不出隐藏和显露这两端,所以说诘和刑,都有相应的对策。】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郑锷曰:国之新者,或乗衰乱之后,废故而立新,或辟荒逺之地,新立君以懐辑其民【○黄氏曰:新辟地立君,固有之始封初徙之国,如申伯封谢,齐徙临菑,皆新立也】教化未洽,习俗未一,苟有丽于刑辟,用轻刑以治之,悯其为未化之民【○陈及之曰:若周公告康叔以治殷民曰:勿庸杀之,姑惟教之】国之平者,教化已明,习俗已成,人心安和,风俗醇美,苟有丽乎刑辟,用中典以治之,惩其有过中之民可也【○易氏曰:若成王命君陈尹东郊之意○陈及之曰:平国之民素闲政教,苟有罪不可赦也,故三刺三宥,自有国家之常法,亦不得戾乎是,惟中而已,所谓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刑,是中典者一定而不可易】国之乱者,叛逆簒弑之国,其民顽暴不率训典,非严刑峻法以御之,未有能胜其凶暴之习,故用重典以治之,盖处之常法之外【○黄氏曰:不聼不讯,一切行是,盖军法欤○陈及之曰:凡在官在宫者杀无赦,班孟坚以中典为三千五百之刑,重典为三千之刑,非也】然制刑虽有一定之制,及观其所冝而用,犹医之用药,随病轻重而加减,要之使适于安而已。○王氏曰:用轻典以柔乂之,用中典以正直乂之,用重典以刚乂之。书曰:惟敬五刑以成三徳【○易氏曰:以圣人之意推之,轻典所以进其善,重典所以惩其恶,皆所以为中也】

  以五刑纠万民

郑康成曰:「刑亦法也。纠犹察异之。」○贾氏曰:「此五刑与墨劓等正刑别,或一刑之中而舍五,或此五列全不入五刑。」

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音狩】三曰乡刑,上徳,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音愿】纠暴。贾氏曰:「言野则国外,若乡大夫,野自六尺之类。」○王氏详説曰:「野刑之于六遂,乡刑之于六乡是也。然以军刑间于乡遂之间者,以乡遂之间军之所在也。其曰官刑,谓在官者设也;其曰国刑,谓王畿之内九十三国者设也,又非三典所以刑邦国之国。」○郑康成曰:「功,农功力,勤力;命,将命也;守,不失部伍;徳,六徳,善事父母为孝;能,能其事;职,职事修理;愿,慤慎。暴当为恭字之误。」○易氏曰:「上者各有所上也,纠者纠其涣散也。盖涣散非用刑之时,而刑之所纠,期于无涣散而已。」○王氏曰:「野刑为事,故上功,纠力,力所以致功;军刑为政,故上命,纠守,守所以致命;乡刑为教,故上徳,纠孝,孝所以致徳;官刑为治,故上能,纠职,职所以致能;国刑刑也,故上愿,纠暴,失愿而暴,刑所取也。」○刘执中曰:「以五刑纠万民者,建六典以为民极也。是故六卿各职其官,建之使必行于天下,行之使必范于后世者,大司寇正其刑典也。乃建事典,佐王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者,用野刑焉。农耕也,沟涂也,隄防也,井邑也,宫城也,百工也,凡役民以作其事而奉国家者,以成功为上,以不致力为纠,则冬官之职待之而后立焉。乃建政典,佐王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者,用军法焉。振旅也,苃舎也,治兵也,大阅也,伐国也,戍疆也,凡役民以立其政而尊国家者,以用命为上,以不死守为纠,则夏官之职待之而后立焉。乃建教典,佐王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扰万民者,用乡刑焉。六徳也,六行也,六艺也,五礼也,五品也,凡役民以行其教而佐邦国者,以成徳为上,以不致孝为纠,则地官之职待之而后立焉。乃建治典,佐王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者,用官刑焉。六官六属,百官府史也。凡役民以立其治,而造国家者,以贤能为上,以不称职为纠。则天官之治,待之而后立焉。乃建礼典,佐王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者,用国刑焉。君臣也,父子也,兄弟也,夫妇也,朋友也,家国也,祭祀也。凡役民以践其礼者,以恪愿为上,以不致其恭为纠。则春官之职,待之而后立矣

译第一说:治理新建立的国家,使用轻缓的法典;第二说:治理太平的国家,使用适中的法典;第三说:治理动乱的国家,使用严重的法典。

郑锷说:新建立的国家,有的乘着衰乱之后,废除旧制而建立新制,有的开拓荒远之地,新立君主来安抚团结百姓【黄氏说:新开拓土地并立君主,原本就是开始分封或初次迁徙的国家,比如申伯被封在谢地,齐国迁都临淄,都是新建立的】教化尚未普及,习俗尚未统一,如果有人触犯刑律,就用轻刑来治理他,怜悯他们是尚未教化的百姓【陈及之说:就像周公告诫康叔治理殷商百姓时说:不要杀他们,姑且只教育他们】太平的国家,教化已经彰明,习俗已经形成,人心安定和顺,风俗淳朴美好,如果有人触犯刑律,就用适中的法典来治理他,惩戒那些有过失的百姓就可以了【易氏说:就像成王命令君陈治理东郊的意思。陈及之说:太平国家的百姓平时就熟悉政教,如果有罪不可赦免,所以有“三刺”“三宥”的制度,自有国家的常法,也不能违背这个原则,只是适中罢了,所谓探求民情,判断民心的中正而施加上等或下等的刑罚,这就是适中的法典,是一定不可改变的】动乱的国家,是叛逆篡位弑君的国家,那里的百姓顽固凶暴不遵从训导,如果不以严刑峻法来抵御他们,没有谁能战胜他们凶暴的习气,所以用重典来治理他们,这大概是在常法之外【黄氏说:不审讯不讯问,一概执行,大概是军法吧。陈及之说:凡是在官府在宫廷的人杀了都不赦免,班固认为中典是三千五百条刑律,重典是三千条刑律,这是不对的】然而制定刑罚虽然有一定的制度,但观察适宜的情况而使用,就像医生用药,随着病情的轻重而加减,总之是为了使百姓归于安定罢了。王氏说:用轻典来柔和地治理,用中典来正直地治理,用重典来刚强地治理。《尚书》说:只有恭敬地运用五刑才能成就三德【易氏说:以圣人的心意推论,轻典是用来增进善行的,重典是用来惩戒恶行的,这都是为了达到中正】

用五种刑罚来纠察万民

郑康成说:“刑也就是法。纠就是察异。”贾氏说:“这五种刑罚与墨、劓等正刑不同,或者在一刑之中舍弃五种,或者这五种完全不属于五刑。”

第一说野刑,崇尚功绩,纠察不力;第二说军刑,崇尚服从命令,纠察不守纪律【音狩】;第三说乡刑,崇尚德行,纠察不孝;第四说官刑,崇尚才能,纠察失职;第五说国刑,崇尚恭谨【音愿】,纠察暴戾。贾氏说:“说野就是指国外,像乡大夫,野外从六尺之类。”王氏详细解释说:“野刑对应六遂,乡刑对应六乡是这样的。然而军刑夹杂在乡遂之间,是因为乡遂之间是军队所在的地方。所说的官刑,是指为在官者设立的;所说的国刑,是指为王畿之内九十三国设立的,又不是三典中用来刑罚邦国的国。”郑康成说:“功,是农功之力,勤勉之力;命,是将领的命令;守,是不失部伍;德,是六德,善事父母为孝;能,是胜任其事;职,是职事修理;愿,是诚慎。暴应当是恭字的误写。”易氏说:“上者各自有所崇尚,纠者纠察其涣散。大概涣散不是用刑的时候,而刑所纠察的,期望没有涣散罢了。”王氏说:“野刑是为了做事,所以崇尚功绩,纠察不力,力是用来成就功绩的;军刑是为了政事,所以崇尚服从命令,纠察不守纪律,守是用来传达命令的;乡刑是为了教化,所以崇尚德行,纠察不孝,孝是用来成就德行的;官刑是为了治理,所以崇尚才能,纠察失职,职是用来成就才能的;国刑是刑罚,所以崇尚恭谨,纠察暴戾,失去恭谨而暴戾,是刑罚所取的对象。”刘执中说:“用五种刑罚纠察万民,是建立六典作为百姓的准则。所以六卿各自担任其官职,建立它使它必定行于天下,实行它使它必定规范后世,大司寇端正其刑典。于是建立事典,辅佐君王以富强邦国,以任用百官,以养育万民,使用野刑。农耕、沟渠、堤防、井邑、宫城、百工,凡是役使百姓来做事情而奉养国家的,以成功为上,以不尽力为纠察,那么冬官的职事等待它而后确立。于是建立政典,辅佐君王以平定邦国,以端正百官,以均平万民,使用军法。振旅、苃舍、治兵、大阅、伐国、戍疆,凡是役使百姓来确立政事而尊崇国家的,以服从命令为上,以不坚守为纠察,那么夏官的职事等待它而后确立。于是建立教典,辅佐君王以安定邦国,以教化官府,以安抚万民,使用乡刑。六德、六行、六艺、五礼、五品,凡是役使百姓来实行教化而辅佐邦国的,以成就德行为上,以不致孝为纠察,那么地官的职事等待它而后确立。于是建立治典,辅佐君王以经营邦国,以治理官府,以纪理万民,使用官刑。六官六属,百官府史,凡是役使百姓来确立治理,而造就国家的,以贤能为上,以不称职为纠察。那么天官的治理,等待它而后确立。于是建立礼典,辅佐君王以和睦邦国,以统领百官,以和谐万民,使用国刑。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家国、祭祀,凡是役使百姓来践行礼仪的,以恭谨为上,以不致恭为纠察。那么春官的职事,等待它而后确立了。”

。五者,国之大典。圣人建极于天下,以参天地而賛化育,待之以成焉。然非刑典之正,莫得以成之。不曰「诘邦国,刑百官,纠万民」乎?

译这五项,是国家的重要法典。圣人在天下确立准则,以配合天地并辅助化育万物,依靠这些法典来成就治理。然而,如果没有刑罚法典的公正,就无法成就这一治理。不正是说“责问诸侯国,惩处百官,纠察万民”吗?

【郑锷曰:观此五刑之用,而有所上、所纠之意,则爱人而不忍刑,可见。墨、劓、刖、宫、大辟五者,刑之名也。五刑之名固不可改,而此有野刑、军刑、乡刑、官刑、国刑,亦以五刑称之。盖或有野民犯焉,有军中犯焉,有乡民犯焉,有在官者犯焉,有在国者犯焉,故也。野中之民犯刑,曰野刑,刑其不率于田野之中者也。然野中所上者,勤于农功尔。苟其人在野,常自力不怠,今虽犯刑,又当纠其平日能勤力于农而宥之可也。军中之人犯刑,曰军刑,刑其不率于军中者也。然军中所上者,能用命尔。苟其人在军,常谨守部伍而不散离,今日犯刑,又当纠其平日能坚守之故而宥之也。不率于郷中而犯刑,则曰乡刑。然乡中所上者,徳尔。苟其人平日乡党称其孝,今虽犯刑,又察其在家能孝其亲而宥之可也。不谨于官职而犯刑,曰官刑。然在官所上者,才能尔。苟其人修举职事,事成效着,今虽犯刑,又察其能足称职而宥之可也。不率于国中而犯刑,曰国刑,刑其不恭谨于国中者。然国中所上者,愿慤而已。苟其人平日能恭敬而不慢,今虽犯刑,又当察其在国有恭敬之实而宥之可也。暴字,郑康成以为当作恭,篕言纠暴,则与上纠力、纠孝之文不类也。五刑各有所纠如此。经言纠其徳行、纠其过恶之类,皆谓其难知,故纠之也。民有不幸而犯刑者,苟不察其平日有可取之善,遂从而刑之,抑何无决择欤?故纠之如此,纠而无可取,则刑之无愧。大宰亦曰:以纠万民,正谓是也。○李嘉防曰:用刑虽贵当其情,然必以事之所尚为重。如今治主仆之讼,必以名分为先。有如大体所关,不先因其事之所尚,则一情之得、一法之当,未必不妨其余,岂可不随冝而施】

以圜土聚教罢【音皮】民,凡害人者,寘【之豉反】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郑康成曰:圜土,狱城也。○郑锷曰:天之体圜,而大徳曰生,狱城必圜,主于仁而已。民为不善,有致死之道,圣人之心,常欲生之【○王昭禹曰:以两仪言之,则干为圜;以五则言之,则规为圜】○郑康成曰:聚罢民其中,困苦以教之为善也。民不愍作劳,有似于罢【○刘执中曰:罢,谓不服教而困于礼义之民,言其拂于中也】○郑锷曰:民不能自强于为善者,谓之罢民。夜纳之圜土,而昼则施以职事。何以谓之教?盖民有过失者,其害人之罪虽非故为,然其罪已着。夜寘于圜土以囚之,昼施职事以役之。明书其所犯之罪于大方版,加诸背而耻之【○刘执中曰:书其罪状与姓名,表示于人,则明刑也】使之犹有人之心焉,则变恶为善,殆不旋踵,是乃以不教教之也。

  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

贾氏曰:能改,谓在圜土不出自思已过也。○郑康成曰:反于中国,谓舎之还于故乡里也。司圜职曰:上罪三年而舎,中罪二年而舎,下罪一年而舎,不齿者不得以年次列于平民。○易氏曰:乡里谓之中国者,周以圜土代五流之法,有絶于中国之义,于是反于中国,三年不齿,则虽可与为善,未能保其必善。当是时也,州长属民而读法者屡矣,而罢民不在所聼;党正属民而饮酒者屡矣,而罢民不在所序。年运而往,亦既乆矣。昔之不善,固将自化,然后齿之伦类,不为幸民【○郑锷曰:其能改过,则得反乎乡里,与其迁善之意也。犹使不得以齿于平民者三年,盖御恶人者不一而足,三年之外则乆矣,故必释之也】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郑锷曰:既不能迁善,又逃遁而出于圜土,不畏甚矣。如斯人者,杀之而已。○李氏曰:先王之时,虽用肉刑,然人之丽刑者,实未尝遽用之。故司寇以圜土教罢民,其害人也,实法之所当诛,而先王之心有所不忍。悯其不能自强于为善,无以开其改过自新之路,则人道絶矣。是以凡害人者,姑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所以役使劳苦之,使知所自强。以明刑耻之所以书其罪恶而污辱之,使知所自好。彼其能改,则释之可也;其不能改,则诛之未晚。先王用刑

译郑锷说:观察这五刑的运用,以及其中有所推崇、有所纠正的意图,就可以看出爱护百姓而不忍心施加刑罚的心意。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这五种,是刑罚的名称。五刑的名称固然不可更改,但这里又有野刑、军刑、乡刑、官刑、国刑,也用五刑来称呼它们。这是因为有野外百姓犯法,有军中人员犯法,有乡里百姓犯法,有在官府任职者犯法,有在国都居住者犯法,所以如此。野外百姓犯法,称为野刑,是惩罚那些在田野中不遵从法令的人。然而野外所推崇的是勤于农事。如果那个人在野外,平时常常自力更生而不懈怠,现在虽然犯了刑,又应当纠正他平日能勤于农事的表现而宽恕他。军中人员犯法,称为军刑,是惩罚那些在军中不遵从法令的人。然而军中所推崇的是能服从命令。如果那个人在军中,平时常常谨守部伍而不离散,现在犯了刑,又应当纠正他平日能坚守部伍的表现而宽恕他。在乡里不遵从法令而犯法,称为乡刑。然而乡里所推崇的是德行。如果那个人平时乡党称赞他孝顺,现在虽然犯了刑,又应当考察他在家能孝顺父母而宽恕他。在官职上不谨慎而犯法,称为官刑。然而在官府所推崇的是才能。如果那个人修举职事,办事成效显著,现在虽然犯了刑,又应当考察他能胜任职责而宽恕他。在国都中不遵从法令而犯法,称为国刑,是惩罚那些在国都中不恭敬谨慎的人。然而国都中所推崇的是诚恳而已。如果那个人平时能恭敬而不傲慢,现在虽然犯了刑,又应当考察他在国都有恭敬的实情而宽恕他。“暴”字,郑康成认为应当作“恭”,如果说是纠正暴虐,那就与上文纠正勤力、纠正孝行的文义不类似了。五刑各自有所纠正,就是这样的。经文说纠正德行、纠正过恶之类,都是说这些难以知晓,所以要加以纠正。百姓有不幸而犯法的,如果不考察他平日有可取的善行,就随之施加刑罚,这难道没有抉择吗?所以要这样纠正,纠正后如果没有可取之处,那么施加刑罚也就无愧了。大宰也说:用来纠正万民,正是指这个意思。○李嘉防说:用刑虽然贵在符合情理,但必须以事情所推崇的重点为重。如今审理主仆的诉讼,必定以名分为先。如果关系到大体,不先根据事情所推崇的重点,那么即使一时的情理得当、法律适宜,未必不会妨碍其他方面,怎么能不因地制宜地施行呢?

用圜土聚集并教化懒惰的百姓,凡是害人的人,把他们关进圜土,而让他们从事职事,用明确的刑罚使他们感到羞耻。

郑康成说:圜土,是圆形的监狱城墙。○郑锷说:天的形体是圆的,而最大的德行是生养万物,监狱城墙必定是圆的,主旨在于仁爱而已。百姓做不善的事,有导致死刑的道理,圣人的心意,常常想要让他们活下去【○王昭禹说:从两仪来说,乾为圆;从五则来说,规为圆】○郑康成说:把懒惰的百姓聚集在其中,使他们困苦以教化他们向善。百姓不怜悯劳作,好像懒惰一样【○刘执中说:罢,是指不服从教化而困于礼义的百姓,说他们内心违背正道】○郑锷说:百姓不能自强于行善的,称为懒惰的百姓。晚上把他们关进圜土,白天就让他们从事职事。为什么称为教化?大概百姓有过失的,他们害人的罪行虽然不是故意做的,但罪行已经显著。晚上关在圜土里囚禁他们,白天让他们从事职事来役使他们。明确地写下他们所犯的罪行在大方形的木板上,加在背上使他们感到羞耻【○刘执中说:写下他们的罪状和姓名,展示给人看,就是明刑】使他们还存有人的良心,那么由恶变善,几乎不用多久,这就是用不教化的方式来教化他们。

那些能够改正的人回到中原地区,三年不予齿列。

贾氏说:能够改正,是指在圜土中不出逃,自己思考自己的过错。○郑康成说:回到中原地区,是指释放他们回到故乡里。《周礼·司圜》说:重罪三年后释放,中罪两年后释放,轻罪一年后释放,不齿是指不能按年龄次序排列在平民之中。○易氏说:乡里称为中原地区,周代用圜土代替五流之法,有断绝于中原地区的意义,于是回到中原地区,三年不予齿列,那么虽然可以与他一起行善,但不能保证他一定行善。在这个时候,州长召集百姓宣读法令多次了,而懒惰的百姓不在听令之列;党正召集百姓饮酒多次了,而懒惰的百姓不在序位之中。岁月流逝,也已经很久了。过去的不善,本来就会自我感化,然后才将他列入平民的行列,不把他当作侥幸的百姓【○郑锷说:那些能够改过的人,就可以回到乡里,顺应他们迁善的心意。还让他们三年不能列入平民之中,大概防范恶人的方法不止一种,三年之外时间就长了,所以必定释放他们】

那些不能改正而逃出圜土的人处死。

郑锷说:既然不能迁善,又逃跑逃出圜土,太不畏惧了。像这样的人,杀了他而已。○李氏说:先王的时候,虽然使用肉刑,但那些触犯刑罚的人,实际上并没有立即使用。所以司寇用圜土教化懒惰的百姓,那些害人的人,确实是法律应当诛杀的,而先王的心意有所不忍。怜悯他们不能自强于行善,没有开辟改过自新的道路,那么人道就断绝了。所以凡是害人的人,暂且关进圜土,而让他们从事职事,以此来役使劳苦他们,使他们知道自强。用明确的刑罚使他们感到羞耻,以此来写下他们的罪恶而污辱他们,使他们知道自好。他们如果能够改正,那么释放他们是可以的;如果不能改正,那么诛杀他们也不晚。先王用刑

,其委曲至此。

译其曲折竟到了这种地步。

以两造【七报反】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聼之。

郑康成曰:「造至也,使讼者两至【○项氏曰:讼谓以货财相告,必使两人皆至于公庭】○王氏曰:「两造听之而无所偏受,则不直者自反而民讼禁矣【○易氏曰:禁则止其刑于未然】○郑康成曰:「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则百个。与《诗》曰:『其直如矢,必入矢者』,取其直也。」○郑锷曰:「讼以直为主,入矢所以自明其直也。不入矢是自服不直矣。入矢而辞屈,又因而没入于官以罚之,如是,可以致民于无讼。」

以两剂【子随反】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郑康成曰:剂,今劵书也。使狱者各赍劵书。○郑锷曰:以罪相证,必两者皆有契劵,然后可用。一有而一无,则无以断其狱矣。无两剂则不听,是乃所以禁之。书曰:无简不听,惟有简书,然后听也。

王昭禹曰:方言于公者,讼也;因而守之者,狱也。盖争而不已,必讼;讼而不已,必狱【○王氏曰:以两剂聼之,无所偏信,则不直者自反而民狱自禁矣】○刘迎曰:钧金三十斤,铜也;金百锾,三百锾,则罚于赦刑之后。钧金三十斤,盖入于未听之前。若今先立罪赏,以信其辞,使不敢轻犯,所谓禁民狱也【○郑锷曰:狱以坚为主。金之为物,至坚。入金,所以明其坚;不入金,是自服其狱之不坚矣。入而不坚,又从没入于官以罚之。如是可致民于无狱】○王氏曰:必三日而后听者,重致民于狱。

黄氏曰:两造禁讼,两剂禁狱,其防耻之素行乎?故入束矢钧金而后听之,欲其自悔也。小曰讼,大曰狱。郑谓以货财相告为讼,非也。货财固亦有狱。士师职曰:「凡以财狱讼者,案小司寇,上服下服。」若今杖以下为轻罪,徒以上为重罪,此狱讼之别。○郑锷曰:罚其矢以为武备,罚其金以足国用,既以止狱讼,又以利乎国。

愚案:井田之民,财入有限,傥非理直而辞坚,必不肯废财以好争。聼民狱讼,先使入束矢与钧金,此亦禁止之一端。至于不可得而禁,而甘入于官,必其情之大不得已,然后上之人不容不聼其情。至齐桓患无兵器,管仲使民之讼者入束矢以为兵,始失先王之意。

  以嘉石平罢民

郑康成曰:「嘉石,文石也。树之外朝门左【○贾氏曰:嘉,善也。有文乃称嘉,故知文石也。欲使罢民思其文理,以自改悔】平成也,成之使善。○易氏曰:「上经罢民,害人而丽于法者,此则未丽于法,而不可以法加者也。虽无大罪,可寘圜土。若舎而弗治,亦有害于州里之善俗。于是平之以嘉石,谓石虽嘉,而抑之于外朝之左,所以耻之。」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灋,而害于州里者,桎【音质】梏【古毒反】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郑康成曰:「有罪过,谓邪恶之人所罪过者,丽附也,未附着于法也【○黄氏曰:未丽于法则刑不当施,害于州里不可直舎,盖今所谓法轻情重者】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役诸司空,坐日讫,使给百工之役【○刘执中曰:桎梏其手足而坐,外累其形也;役诸司空,内苦其心也】

郑锷曰:“罢民以为可罪耶?其罪未丽于法,以为可恕耶?然所为之罪过,又有害于州里,是故加以手足之桎梏,使坐嘉石以耻之。坐日已满,又役诸司空以劳之,所以激其为善之心【○王氏曰:“先王着是法以为刑人也,不亏体,罚人也不亏财。非特如此而已,司空之役不可废也。与其滛平民而苦之,孰若役此以安州里之为利】

重罪,旬有三日,坐朞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舎之。

郑锷曰:重罪十三日,坐役之朞年,其次或九日,或七日,或五日,或三日,役则或九月,或七月,或五月,或三月,随其轻重为五等,而有乆近焉。役讫而州里任之,则宥而舎之;州里不任,是乡人所不容。苟或舍之,又将为害于州里。任则舎之,乃使州里相安【○贾氏曰:州里任之者,恐习前为非而

译用“两造”来禁止民间的诉讼;让诉讼双方向朝廷缴纳一束箭,然后才审理案件。

郑康成说:“‘造’是到的意思,让诉讼的双方都来到公庭。”项氏说:“诉讼是指因财物互相告发,必须让两人都来到公庭。”王氏说:“对双方都公正审理而不偏袒任何一方,那么理亏的人就会自我反省,民间的诉讼也就被禁止了。”易氏说:“禁止,就是在罪行尚未发生时就加以制止。”郑康成说:“古代一张弓配一百支箭,‘束矢’就是一百支。这与《诗经》所说‘其直如矢,必入矢者’一样,是取其正直之意。”郑锷说:“诉讼以理直为主,缴纳箭矢是为了表明自己理直。不缴纳箭矢,就是自己承认理亏。缴纳了箭矢却理屈,进而将箭没收入官府作为惩罚,这样,就可以使民众达到无诉讼的境界。”

用“两剂”来禁止民间的狱讼,让诉讼双方缴纳三十斤铜,三天后,才将案件呈报朝廷,然后才审理。郑康成说:“‘剂’,就是现在的券书。让打官司的人各自携带券书。”郑锷说:“用罪行互相举证,必须双方都有契约券书,然后才能使用。如果一方有而另一方没有,就无法判决案件。没有两剂就不审理,这就是禁止狱讼的方法。《尚书》说:没有简册记录就不审理,只有具备简册记录,才予以审理。”

王昭禹说:“在公庭上争辩言语的,叫讼;进而拘禁审理的,叫狱。大概争执不止,必然诉讼;诉讼不止,必然成狱。”王氏说:“用两剂来审理,不偏信任何一方,那么理亏的人就会自我反省,民间的狱讼也就被禁止了。”刘迎说:“钧金是三十斤,即铜;金百锾、三百锾,是在赦免刑罚之后的处罚。钧金三十斤,是在未审理之前缴纳的。就像现在先设立罪赏,以证实言辞,使人不敢轻易犯法,这就是所谓的禁止民间狱讼。”郑锷说:“狱讼以理坚为主。金这种物质,极其坚硬。缴纳铜金,是为了表明自己的理坚;不缴纳铜金,就是自己承认狱讼之理不坚。缴纳了铜金却理不坚,进而将铜金没收入官府作为惩罚。这样,就可以使民众达到无狱的境界。”王氏说:“一定要三天后才审理,是因为重视使民众陷入狱讼。”

黄氏说:“用两造禁止诉讼,用两剂禁止狱讼,这种防范耻辱的措施是平时就实行的吗?所以要缴纳束矢和钧金后才审理,是想让他们自我悔改。小的叫讼,大的叫狱。郑康成认为因财物互相告发叫讼,这是不对的。财物纠纷也有狱讼。《士师职》说:‘凡以财狱讼者,案小司寇,上服下服。’就像现在杖刑以下为轻罪,徒刑以上为重罪,这就是狱和讼的区别。”郑锷说:“惩罚他们的箭矢作为武备,惩罚他们的铜金以充实国用,既制止了狱讼,又对国家有利。”

我认为:井田制下的民众,财物收入有限,如果不是理直且言辞坚定,必定不肯耗费财物去争讼。审理民间狱讼,先让缴纳束矢和钧金,这也是禁止狱讼的一个方面。至于那些无法禁止,而甘愿将财物没入官府的,必定是情有重大不得已之处,然后上级才不得不审理他们的情由。到了齐桓公担心没有兵器时,管仲让诉讼的人缴纳束矢作为兵器,才开始背离先王的用意。

用嘉石来安抚罢民。

郑康成说:“嘉石,就是有花纹的石。树立在外朝门的左边。”贾氏说:“嘉,是善的意思。有花纹才称为嘉,所以知道是文石。想让罢民思考它的文理,从而自我改悔。”“平”是成的意思,使之成为善人。易氏说:“上文提到的罢民,是害人而触犯法律的人,这里则是未触犯法律,但不能用法律加以制裁的人。虽然无大罪,可以安置在圜土。如果放任不管,也会对州里的好风俗造成危害。于是用嘉石来安抚他们,意思是石头虽然美好,却把它压在外朝的左边,以此来羞辱他们。”

凡是万民中有罪过,而未触犯法律,但危害州里的人,戴上脚镣手铐坐在嘉石上,并在司空那里服劳役。

郑康成说:“有罪过,是指邪恶之人所犯的罪过,‘丽’是附着的意思,未附着于法律。”黄氏说:“未触犯法律则刑罚不当施加,危害州里又不能直接放过,这就是现在所说的法轻情重。”木在脚上叫桎,在手上叫梏。“役诸司空”,坐满日子后,让他们供给百工的劳役。刘执中说:“桎梏他们的手脚让他们坐着,是从外形上累赘他们;役使他们在司空那里,是从内心上困苦他们。”

郑锷说:“罢民可以定罪吗?他们的罪未触犯法律;可以宽恕吗?然而他们所犯的罪过,又危害州里,所以加上手脚的桎梏,让他们坐在嘉石上羞辱他们。坐满日子后,又在司空那里服劳役来劳累他们,以此来激发他们向善的心。”王氏说:“先王制定这个法律来惩罚人,不损伤身体;惩罚人也不损耗财物。不仅如此,司空的劳役也不能废除。与其让平民受淫乱之苦,不如役使他们来安定州里更有利。”

重罪,坐十三天,服一年劳役;次一等的,坐九天,服九个月劳役;次一等的,坐七天,服七个月劳役;次一等的,坐五天,服五个月劳役;最轻的罪,坐三天,服三个月劳役。让州里的人担保他们,就宽恕并释放他们。

郑锷说:“重罪坐十三天,服一年的劳役;次一等的或坐九天,或坐七天,或坐五天,或坐三天,劳役则或九个月,或七个月,或五个月,或三个月,根据轻重分为五等,而有长短之别。劳役结束后,如果州里的人担保他们,就宽恕并释放他们;州里的人不担保,就是乡里人所不容。如果释放他们,又将在州里造成危害。担保就释放,才能使州里相安无事。”贾氏说:“州里人担保他们,是担心他们习惯以前的恶行而

不改,故使州长里宰保任而舎之】○郑康成曰:宥,寛也。李氏曰:万民有罪过及害于州里者,冝法所不贷,今不过桎梏而坐诸嘉石以耻之。虽罪之重者不过旬有三日而去矣,役诸司空以疲之。虽罪之重者不过一朞而去矣,五刑盖未之及也。何以惩一而戒百哉?呜呼!此万民之有罪过,又曰未丽于法。盖其罪之轻者,吾观已丽于法而寘诸圜土者,犹姑惟教之而未遽加以刑,况未丽于法而坐诸嘉石者,岂不尚在可教之域?

译不改变(其本性),所以让州长、里宰担保并释放他们。○郑康成说:“宥”,是宽恕的意思。李氏说:万民中有罪过以及危害州里的人,按法律本不应宽贷,现在不过是用桎梏拘禁并让他们坐在嘉石上以示羞辱。即使是重罪,也不过十三天就释放了;让他们在司空那里服役以使其疲惫。即使是重罪,也不过一年就释放了,五刑大概还没有施加到他们身上。这怎么能起到惩罚一人而警戒百人的作用呢?唉!这万民中的罪过,又说没有触犯法律。大概那些罪行较轻的人,我看那些已经触犯法律而被关进圜土的人,尚且只是教育他们而不立即施加刑罚,何况那些没有触犯法律而坐在嘉石上的人,难道还不在可以教育的范围内吗?

以肺石逹穷民

郑康成曰:肺石,赤石也【○贾氏曰:坐赤石者,使之赤心,不妄告也】○郑锷曰:人之气由肺而通,石之形似肺而色赤者,使穷而无告之民立于其上,寃抑之气由此而通【○王氏曰:肺在五脏,其情为忧,其窍为鼻。穷民以忧在内而不能自逹,则立于肺石而逹之】或谓大仆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以待逹穷者;大司寇又以肺石置于外朝门之右,以逹穷民。穷民有告于朝,其事一耳,孰冝击鼓,孰当坐肺石耶?以二官攷之,路鼓掌于大仆,大仆政官也;肺石掌于司寇,司寇刑官也。穷民之击鼓者,岂以政之不善之故?而坐肺石者,无乃以刑之寃枉欤?先儒以为穷民先在肺石,朝士逹之,乃得击鼓,奚为哉?

凡逺近惸【其营反】独老防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丁丈反】弗逹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贾氏曰:「言逺近者无间畿内畿外。」○郑康成曰:「无兄弟曰惸,无子孙曰独。复犹报上,谓王与六卿。报之者若上书诣公府言事。长谓诸侯若乡遂大夫。」○郑锷曰:「惸独老防欲告愬于上,长吏不以上闻,其立也必及三日之乆,士师听其辞以告于朝,而罪其长吏。盖君门万里,不有肺石之逹,则无告之民无由知;不俟三日之乆,则非诚实。无告者或妄得以渎朝廷。立法如是,此先王之世所以无穷民【○易氏日:「大仆建路鼓欲穷民速逹,甚于遽令。此则三日而后听,何也?为罪其长者设也。罪其长而不迟之以待其辞之定,则下渎其上,而上无以信于下。非此设也,速逆以逹,何容心焉】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灋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

王昭禹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冝无所加损,亦量时而有轻重。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为是故也。先王之法,若江河,贵乎易避而难犯,使民观象者,凡使之知所避而已。」○易氏曰:「布之,使民有逺罪之心;敛之,使民无凟刑之心。圣人重刑,尤有甚于治教与政也。」

凡邦之大盟约【于妙反】涖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大史、内史、司防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

郑康成曰「涖临也」○贾氏曰「大盟约者谓王与诸侯因大防同而与盟所有约誓之辞【○易氏曰「盟约二事也约为之信书而已盟则防牲焉大司寇兼言之则冝兼掌其事今以盟书为重而不及乎约以司约大史见之】○郑康成曰「天府祖庙之藏六官六卿之官贰副也」○郑锷曰「大盟约所以结诸侯之信司盟掌其书刑官不亲涖之则人无所畏涖其盟要于天地鬼神乃登而藏于天府与贤能之书民谷之数同大史掌邦之典法则之贰以待逆者也内史掌八枋之法以诏王治者也司防掌邦之典法则之贰以逆治者也六官六卿之长皆使受盟书之贰重其事故藏之也谨备其失坠故贰之者众【○王氏曰「大史内史司会皆受其贰而藏之者各以攷事焉非特备失亡而已」○黄氏曰「大史内史史官也受盟约之贰职也司防六官皆受之何也盟所以息争不信而后有盟苟或不可恃而刑不能禁必至于生事费财隳体败德无所不有故使司防六官俱受其贰岂徒为有司存藏攷覆之事而已哉故其事属大司宼」○李嘉防曰「司寇所涖天府所登太史内史司会六官所受皆大盟约也非大盟约则不若是】

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灋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必世反】之。

刘迎曰:诸侯之狱讼,定之以邦典。盖有轻典、中典、重典之不同,以此三典定其罪也。卿大夫之狱讼,断之以八法。盖八辟之丽邦法,有议亲、议故、议贤之不同,以此八法断其罪也。万民之狱讼,弊之以八成。盖有邦汋、邦贼、邦谍之不同,以此八成弊其罪也。先儒以邦典为邦之六典,以邦法为官府之八法,以邦成为万民之八成。此盖冢宰之治法,非司寇刑官之所得与?不知大司寇自有邦之三典,以刑邦国,非此邦典而何?小司寇自有八辟,以丽邦法,非此邦法而何?士师自有士之八成,非此邦成而何?惜乎先儒不攷,误以冢宰之六

译用肺石来传达穷困百姓的冤情。

郑康成说:肺石,是红色的石头。【贾氏说:坐在红石上,是让他赤诚忠心,不胡乱告状。】郑锷说:人的气息由肺通达,石头的形状像肺而颜色发红,让穷困而无门申诉的百姓站在上面,冤抑之气由此而通达。【王氏说:肺在五脏中,其情志为忧,其窍为鼻。穷困百姓因忧愁在内而不能自我表达,就站在肺石上表达出来。】有人说,大仆在大寝门外设置路鼓,用来接待传达穷困者的诉求;大司寇又把肺石放在外朝门的右边,用来传达穷困百姓的冤情。穷困百姓向朝廷申诉,事情是一样的,谁适合击鼓,谁应当坐肺石呢?从两个官职来考察,路鼓由大仆掌管,大仆是行政官员;肺石由司寇掌管,司寇是刑狱官员。穷困百姓击鼓,难道是因为行政不善的缘故?而坐肺石的,莫非是因为刑罚冤屈吗?先儒认为穷困百姓先在肺石上,朝士传达后,才能击鼓,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凡是远近的孤老、幼弱想要向上申诉而其长官不传达的,站在肺石上三天,士师听取他们的言辞上报给上级,并治其长官的罪。贾氏说:“说远近,是指不分京畿内和京畿外。”郑康成说:“没有兄弟叫惸,没有子孙叫独。复就是上报,指国王和六卿。上报的方式就像上书到公府陈述事情。长指诸侯或者乡遂大夫。”郑锷说:“孤老幼弱想要向上控告,长官不向上汇报,他们站立必须达到三天之久,士师听取他们的言辞上报给朝廷,并治其长官的罪。大概是因为君主之门万里之遥,如果没有肺石来传达,那么无门申诉的百姓就没有办法让上面知道;如果不等待三天之久,那么就不是诚实。无门申诉者或许会胡乱进言以亵渎朝廷。立法如此,这就是先王时代没有穷困百姓的原因。【易氏说:大仆设置路鼓想让穷困百姓迅速传达,比紧急命令还急。这里却要三天后才听,为什么呢?是为了治其长官的罪而设立的。治其长官的罪如果不延迟等待其言辞确定,那么下级就会亵渎上级,而上级就无法取信于下级。如果不是这样设立,迅速接纳并传达,哪里还有心思呢?】

正月吉日,开始调和,把刑罚颁布到邦国都鄙,于是把象征刑罚的法律悬挂在象魏,让万民观看刑罚象征,太阳偏西时就收起。

王昭禹说:“刑,就是侀。侀,就是成。适宜没有增减,也衡量时势而有轻重。正月吉日,开始调和把刑罚颁布到邦国都鄙,是为了这个缘故。先王的法律,像江河一样,贵在容易避开而难以触犯,让百姓观看象征,大都是让他们知道所应避开的罢了。”易氏说:“颁布,让百姓有远离罪过的心;收起,让百姓没有亵渎刑罚的心。圣人重视刑罚,尤其比治理教化与政事更甚。”

凡邦国的大盟约,临视盟书,把它登记在天府。大史、内史、司会以及六官,都接受副本而收藏。

郑康成说:“涖,临视。”贾氏说:“大盟约,是指国王与诸侯因大朝会而结盟,所有约誓的言辞。【易氏说:盟约是两件事,约是作为信用的文书罢了,盟则要杀牲。大司寇兼提这两件事,就应当兼管这两件事。现在以盟书为重而不及约,从司约大史可以看出。】郑康成说:‘天府,祖庙的储藏处;六官,六卿的官职;贰,副本。’”郑锷说:“大盟约用来结诸侯的信用,司盟掌管盟书,刑官不亲自临视,那么人们就没有所畏惧。临视盟约于天地鬼神,于是登记收藏在天府,与贤能之书、百姓谷物之数相同。大史掌管邦国的典法,法则的副本用来核查;内史掌管八柄之法,用来诏告国王治理;司会掌管邦国的典法,法则的副本用来核查治理;六官六卿之长,都让他们接受盟书的副本,重视这件事所以收藏,谨慎防备其遗失,所以副本众多。【王氏说:大史、内史、司会都接受副本而收藏,各自用来考核事务,不仅仅是防备丢失而已。】黄氏说:‘大史、内史是史官,接受盟约副本是职责。司会、六官都接受,为什么呢?盟约用来平息争讼,不信而后有盟约。如果盟约不可依赖而刑罚不能禁止,必然导致生事、费财、毁坏身体、败坏道德,无所不有。所以让司会、六官都接受副本,难道仅仅是为了有司存藏考核的事情而已吗?所以这件事归属大司寇。’李嘉祐说:‘司寇所临视、天府所登记、太史内史司会六官所接受的,都是大盟约。如果不是大盟约,就不会像这样。’”

凡诸侯的狱讼,用邦典来判定;凡卿大夫的狱讼,用邦法来断决;凡庶民的狱讼,用邦成来决断。

刘迎说:诸侯的狱讼,用邦典来判定。大概有轻典、中典、重典的不同,用这三典来判定其罪。卿大夫的狱讼,用八法来断决。大概八辟附丽于邦法,有议亲、议故、议贤的不同,用这八法来断决其罪。万民的狱讼,用八成来决断。大概有邦汋、邦贼、邦谍的不同,用这八成来决断其罪。先儒把邦典当作邦的六典,把邦法当作官府的八法,把邦成当作万民的八成。这大概是冢宰的治法,不是司寇刑官所能参与的?不知道大司寇自有邦的三典,用来刑罚邦国,不是这邦典又是什么?小司寇自有八辟,用来附丽邦法,不是这邦法又是什么?士师自有士的八成,不是这邦成又是什么?可惜先儒不考察,误把冢宰的六

典、八法、八成附防之。○王昭禹曰:弊详于断,断详于定。诸侯尊于卿大夫,故言定;卿大夫贵于庶民,故言断;万民卑贱,其治之为愈详,故言▯【○郑锷曰:弊轻于断,断轻于定。定则一定而不可移。若夫万民之讼,亦可以言断,故大司徒言万民之田则曰断其争禽之讼;百官亦可以言弊,故小宰言以六计弊羣吏之治】○贾氏曰:大宰有八则治都鄙,此不言者,都鄙狱讼,都家之士告于方士治之。

译用典、八法、八成来辅助防范。○王昭禹说:弊的详情在于断,断的详情在于定。诸侯比卿大夫尊贵,所以说定;卿大夫比庶民高贵,所以说断;万民卑贱,对他们的治理应当更加详细,所以说弊〇【○郑锷说:弊比断轻,断比定轻。定就是一旦确定便不可更改。至于万民的诉讼,也可以说断,所以《大司徒》篇讲到万民的田地时就说断决他们争夺禽兽的诉讼;百官也可以说弊,所以《小宰》篇说用六计来考核群吏的政绩】○贾氏说:《大宰》中有八则来治理都鄙,这里不说的原因是,都鄙的狱讼,由都邑的士人报告给方士来治理。

大祭祀奉犬牲

郑康成曰:「奉犹进也。」○郑锷曰:「六官奉六牲,各因其类以明其义。犬之为物,金性而能守,西方之畜,司寇,秋官,西方之义也。故祭祀奉犬牲。」

若禋祀五帝,则戒之日,涖誓百官,戒于百族。

项氏曰:禋者,精意以享祀五帝【○王氏曰:于天地二官未尝言禋,则所以佐王事上帝有在于此】

郑锷曰:大宰祀五帝,前期十日而卜日,比谓戒之日,则既得吉卜而戒以斋戒,不钦将待以刑。○王氏详説曰:郊特牲曰:「卜之日,王立于泽,亲聼誓命,受教谏之义。」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太庙之内,戒百姓也。百官云者,百执事也;百族云者,王之族姓也。族姓之与于祭,为重于百官矣,故戒百官于库门之内,而戒百姓于太庙之内,正所以辨亲踈之义【○王昭禹曰:百官,凡官府之执事者;百族,凡百官之族姓与祭者。○陈氏曰:库门之内,象法之所示,戒百官于此,所以谨之也;太庙,先祖之所在,戒百姓于此,所以亲之也】祭之前期十日,而有誓有戒,誓则重于戒也。大宰云:「祀五帝,则掌百官之誓戒与其具修。」小宰云:「以法掌祭祀之戒具。」小宰言戒而不及誓言,具而不及修,则誓为重于戒明矣。夫祭莫重于斋,斋又莫重于誓戒。誓百官者,大宰也;涖其誓者,大司寇也。大司寇涖百官之聼誓于大宰云尔。贾氏以大司寇不得涖大宰,遂以为大宰掌其誓而誓者余小官,是有见于大宰而无见于大祭祀也。百官言誓,百族言戒,又知百族无预于执事,有预于从祭,此所以聼戒而不聼誓也。王氏谓互文见义,又失之。

  及纳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

贾氏曰:纳亨,致牲,谓将祭之辰,祭之日,谓旦明也。此二者,大司寇为王引道,故云亦如之【○郑锷曰:纳亨,将祭之时,是时大宰賛王牲事,司寇则前王以刑禁先焉,则人知畏禁而自入于礼】

易氏曰:「大司宼以刑官,前王礼也。尊天子之威仪,一臣下之志虑而已。」

  奉其明水火

刘执中曰:「以阳燧得火于日,谓之明火;以隂鉴得水于月,谓之明水。隂阳之精义,以见圣人精意于鬼神▯也。」○贾氏曰:「明水火,司烜氏所掌者,水以酌郁鬯与五齐,火以给防亨。」○郑锷曰:「明者,洁也。言主人明洁,故成水火也。刑官以清而察狱讼之辞,必明而烛蔽欺之情,故使之奉之以明其义【○王昭禹曰:「书曰『明清于单辞』,此亦刑官明清之事】

  凡朝觐防同前王大丧亦如之

郑锷曰:「朝觐防同賔客,所在刑官先焉,然后人知尊王。」○郑康成曰:「大丧所前,或嗣王。」

易氏曰:「纳亨及祭,尚严也;朝觐防同,尚肃也;大丧之事,尚哀也。此前王之礼所系,为甚重。然明水火之奉,与否者,朝觐防同丧纪,以人道言之;祭祀之礼,以神道言之,各当于礼而已。」

  大军旅涖戮于社

郑康成曰:「社,谓社主在军者。」○郑司农曰:「书曰:『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王氏曰:「涖戮,刑官之事。」

  凡邦之大事使其属跸

郑康成曰:「属士师以下跸,止行也。」○刘执中曰:「邦之大事,役民众矣,难以致其肃,使刑官之属跸之,则罔不肃【○黄氏曰:「不肃不清,违礼犯禁,刑辟施焉。跸与前王一义】

王氏曰:「小司寇,国之大事,使其属跸,则事在国中而已;大司寇,邦之大事,使其属跸,则事之所在,通国野焉。」

  周礼订义卷五十八

  钦定四库全书

周礼订义》卷五十九宋王与之撰

  小司寇中大夫二人

  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

愚案:天子诸侯有三朝,说已见司士。此外朝即朝士所掌,乃在库门之外。郑谓雉门外,非也。

王氏详说曰:三朝之制,有掌其位者,有掌其政者。朝士掌外朝之位,掌其政者,小司寇、司士掌治朝之位,掌其政者,大宰、小司寇掌外朝之政。而大宰云:「王眡治朝,则賛治」,是也。外朝言政,而治朝言治,岂非大宰尊于司寇,而治尊于政乎?但

译大祭祀时,进献犬牲。

郑康成说:“奉,就是进献的意思。”郑锷说:“六官进献六种牺牲,各自依据其类别来彰显其意义。犬这种动物,具有金的属性且能守御,是西方的畜类;司寇是秋官,对应西方的义理。所以祭祀时进献犬牲。”

如果是禋祀五帝,那么在告诫的那一天,亲临监督百官宣誓,并向百族发布告诫。

项氏说:“禋,是用精诚的心意来享祀五帝。”王氏说:“对于天地二官不曾提到禋,那么辅助君王侍奉上帝的重点就在这里。”

郑锷说:“大宰祭祀五帝,提前十天占卜日期,这里所说的告诫之日,就是已经得到吉利的占卜后,告诫大家斋戒,不恭敬将要等待刑罚。”王氏详说:“《郊特牲》说:‘占卜的日子,君王站在沼泽边,亲自听取誓命,接受教谏的意义。’在库门之内发布命令,是告诫百官;在太庙之内发布命令,是告诫百姓。百官,是指百官中负责事务的人;百族,是指王室的宗族姓氏。宗族姓氏参与祭祀,比百官更为重要,所以在库门之内告诫百官,而在太庙之内告诫百姓,正是为了辨别亲疏的意义。”王昭禹说:“百官,是所有官府中负责事务的人;百族,是所有百官的宗族姓氏中参与祭祀的人。”陈氏说:“库门之内,是象征法度的地方,在这里告诫百官,是为了使他们谨慎;太庙,是祖先所在的地方,在这里告诫百姓,是为了使他们亲近。”祭祀前十天,既有誓命又有告诫,誓命比告诫更重。大宰说:“祭祀五帝,就掌管百官的誓命告诫以及器具的整治。”小宰说:“依照法度掌管祭祀的告诫和器具。”小宰只提到告诫而没有提到誓命,只提到器具而没有提到整治,这就明显表明誓命比告诫更重要。祭祀没有比斋戒更重的,斋戒又没有比誓命告诫更重的。向百官发布誓命的是大宰;亲临监督誓命的是大司寇。大司寇亲临监督百官在大宰处听取誓命罢了。贾氏认为大司寇不能亲临监督大宰,于是认为大宰掌管誓命而发布誓命的是其他小官,这是只看到了大宰而没看到大祭祀的情况。百官说的是誓命,百族说的是告诫,又可知百族不参与执事,只参与随从祭祀,这就是他们只听取告诫而不听取誓命的原因。王氏认为是互文见义,又错了。

等到纳亨,以及在君王祭祀的那一天,也都像这样。

贾氏说:“纳亨,是进献牺牲,指即将祭祀的时候;祭之日,指天亮的时候。这两件事,大司寇为君王引路,所以说也都像这样。”郑锷说:“纳亨,是将要祭祀的时候,这时大宰辅助君王处理牺牲事务,司寇则在君王前面用刑禁先行警示,那么人们就知道畏惧禁令而自然合乎礼制。”

易氏说:“大司寇作为刑官,在君王前面引导,是礼制。尊崇天子的威仪,统一臣下的意志和思虑罢了。”

进献明水明火。

刘执中说:“用阳燧从太阳取得火,叫做明火;用阴鉴从月亮取得水,叫做明水。阴阳的精义,由此体现圣人对鬼神精诚的心意。”贾氏说:“明水明火,是司烜氏所掌管的,水用来斟郁鬯和五齐,火用来供给烹饪。”郑锷说:“明,就是洁净。说主人明洁,所以成就了水火。刑官以清正来明察狱讼的言辞,必须明亮地烛照遮蔽欺骗的情况,所以让他进献明水明火来彰显其意义。”王昭禹说:“《尚书》说‘明察单辞’,这也是刑官明察的事情。”

凡是朝觐、会同,以及君王的大丧,也都像这样。

郑锷说:“朝觐会同宾客,所在之处刑官先行,然后人们才知道尊崇君王。”郑康成说:“大丧时在前面引导的,可能是嗣王。”

易氏说:“纳亨和祭祀,崇尚严敬;朝觐会同,崇尚肃穆;大丧之事,崇尚哀戚。这些是前面引导君王的礼制所关联的,非常重大。然而进献明水明火,与否决,朝觐会同丧纪,是从人道来说的;祭祀的礼制,是从神道来说的,各自合乎礼制罢了。”

大军旅时,亲临在社坛执行杀戮。

郑康成说:“社,是指军队中的社主。”郑司农说:“《尚书》说:‘服从命令,在祖庙赏赐;不服从命令,在社坛杀戮。’”王氏说:“亲临杀戮,是刑官的职责。”

凡是国家的大事,让他的属官清道戒严。

郑康成说:“属官士师以下清道戒严,停止通行。”刘执中说:“国家的大事,役使民众众多,难以达到肃穆,让刑官的属官清道戒严,就没有不肃穆的了。”黄氏说:“不肃穆就不清正,违背礼制触犯禁令,刑罚就施行了。清道戒严与在前面引导君王是一个意思。”

王氏说:“小司寇,国家的大事,让他的属官清道戒严,那么事情就在国都之中;大司寇,邦国的大事,让他的属官清道戒严,那么事情所在之处,通达国都郊野。”

《周礼订义》卷五十八

钦定四库全书

《周礼订义》卷五十九 宋 王与之 撰

小司寇,中大夫二人。

小司寇的职责掌管外朝的政治。

我按:天子诸侯有三朝,说法已见于司士。这外朝就是朝士所掌管的,位于库门之外。郑玄说是雉门外,不对。

王氏详说:“三朝的制度,有掌管其位置的,有掌管其政治的。朝士掌管外朝的位置,掌管其政治的是小司寇;司士掌管治朝的位置,掌管其政治的是大宰;小司寇掌管外朝的政治。而大宰说:‘君王视察治朝,就辅助治理’,就是这样。外朝说政治,而治朝说治理,难道不是大宰尊于司寇,而治理尊于政治吗?只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