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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辽史五十五

第六十二卷  志第三十一

史藏 · 正史 · 已译 · 第 154–156 段

穆宗应历十二年,国舅帐郎君萧延之奴海里强陵拽剌秃里年未及之女,<一>以法无文,加之宫刑,仍付秃里以为奴。因着为令。十六年,谕有司:「自先朝行幸顿次,必高立标识以禁行者。比闻楚古辈,故低置其标深草中,利人误入,因之取财。自今有复然者,以死论。」然帝嗜酒及猎,不恤政事,五坊、掌兽、近侍、奉膳、掌酒人等,以獐鹿、野豕、鹘雉之属亡失伤毙,及私归逃亡,在告期,召不时至,或以奏对少不如意,或以饮食细故,或因犯者迁怒无辜,辄加炮烙铁梳之刑。甚者至于无算。或以手刃刺之,斩击射燎,断手足,烂肩股,折腰胫,划口碎齿,弃尸于野。且命筑封于其地,死者至百有馀人。京师置百尺牢以处系囚。盖其即位未久,惑女巫肖古之言,取人胆合延年药,故杀人颇众。後悟其诈,以鸣镝丛射、骑践杀之。及海里之死,为长夜之饮,五坊、掌兽人等及左右给事诛戮者,相继不绝。虽尝悔其因怒滥刑,谕大臣切谏;在廷畏懦,鲜能匡救,虽谏又不能听。当其将杀寿哥、念古,殿前都点检耶律夷腊葛谏曰「寿哥等毙所掌雉,畏罪而亡,法不应死。」帝怒,斩寿哥等,支解之。命有司尽取鹿人之在系者凡六十五人,斩所犯重者四十四人,馀悉痛杖之。中有欲置死者,赖王子必摄等谏得免。已而怒颇德饲鹿不时,致伤而毙,遂杀之。季年,暴虐益甚,尝谓太尉化葛曰:「朕醉中有处决不当者,醒当覆奏。」徒能言之,竟无悛意,故及於难。虽云虐止亵御,上不及大臣,下不及百姓,然刑法之制,岂人主快情纵意之具邪。

景宗在潜,已鉴其失。及即位,以宿卫失职,斩殿前都点检耶律夷腊葛。<二>赵王喜隐自囚所擅去械锁,求见自辩,语之曰:「枉直未分,焉有出狱自辩之理?」命复絷之。既而躬录囚徒,尽召而释之。保宁三年,以穆宗废钟院,穷民有冤者无所诉,故诏复之,仍命铸钟,纪诏其上,道所以废置之意。吴王稍为奴所告,有司请鞫,帝曰:「朕知其诬,若按问,恐馀人效之。」命斩以徇。五年,近侍实鲁里误触神,法应死,杖而释之。庶几宽猛相济。然缓于讨贼,应历逆党至是始获而诛焉,议者以此少之。

圣宗冲年嗣位,睿智皇后称制,留心听断,尝劝帝宜宽法律。帝壮,益习国事,锐意於治。当时更定法令凡十数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详慎。先是,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至是一等科之。统和十二年,诏契丹人犯十恶,亦断以律。<三>旧法,死囚尸市三日,至是一宿即听收瘗。二十四年,诏主非犯谋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无得告首;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无得擅杀。二十九年,以旧法,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罪,徒杖如齐民,惟免面,诏自今但犯罪当,即准法同科。开泰八年,以窃盗赃满十贯,为首者处死,其法太重,故增至二十五贯,其首处死,从者决流。尝敕诸处刑狱有冤,不能申雪者,听诣御史台陈诉,委官覆问。往时大理寺狱讼,凡关覆奏者,以翰林学士、给事中、政事舍人详决;至是始置少卿及正主之。<四>犹虑其未尽,而亲为录囚。数遣使诣诸道审决冤滞,如邢抱朴之属,<五>所至,人自以为无冤。

五院部民有自坏铠甲者,其长佛奴杖杀之,上怒其用法太峻,诏夺官。吏以故不敢酷。挞剌干乃方十因醉言宫掖事,法当死,特贳其罪。五院部民偶遗火,延及木叶山兆域,亦当死,杖而释之,因着为法。至於敌八哥始窃蓟州王令谦家财,及觉,以刃刺令谦,幸不死。有司拟以盗论,止加杖罪。又那母古犯窃盗者十有三次,皆以情不可恕,论弃市。因诏自今三犯窃盗者,额、徒三年;四则面、徒五年;至于五则处死。若是者,重轻适宜,足以示训。近侍刘哥、乌古斯尝从齐王妻而逃,以赦,後会千龄节出首,乃诏诸近侍、护卫集视而腰斩之。於是国无幸民,纲纪修举,吏多奉职,人重犯法。故统和中,南京及易、平二州以狱空闻。至开泰五年,诸道皆狱空,有刑措之风焉。

故事,枢密使非国家重务,未尝亲决,凡狱讼惟夷离毕主之。及萧合卓、萧朴相继为枢密使,专尚吏才,始自听讼。时人转相效习,以狡智相高,风俗自此衰矣。故太平六年下诏曰:「朕以国家有契丹、汉人,故以南、北二院分治之,盖欲去贪枉,除烦扰也;若贵贱异法,则怨必生。夫小民犯罪,必不能动有司以达於朝,惟内族、外戚多恃恩行贿,以图苟免,如是则法废矣。自今贵戚以事被告,不以事之大小,并令所在官司按问,具申北、南院覆问得实以闻;其不按辄申,及受请托为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七年,诏中外大臣曰:「制条中有遗阙及轻重失中者,其条上之,议增改焉。」

※校勘记

一:强陵拽剌秃里年未及之女及下疑脱笄字。

译穆宗应历十二年,国舅帐郎君萧延之的奴仆海里,强行奸污拽剌秃里尚未成年的女儿。<一>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便加以宫刑,仍交给秃里作为奴婢。因此制定了这条法令。十六年,谕令有关官员说:“自从先朝出行驻营以来,必须高高竖立标志,禁止行人误入。近来听说楚古等人故意把标志低低放在深草中,使人误入,趁机索取财物。从今以后再有这种行为,一律处死。”然而,穆宗嗜酒打猎,不理政事。五坊、掌兽、近侍、奉膳、掌酒等人,因为獐、鹿、野猪、鹘、雉等牲畜禽鸟丢失、受伤或死亡,以及私自回家、逃亡,在被告期间,召唤不能按时到来,或者因为奏对稍不合意,或者因为饮食上的小事,或者因罪犯而迁怒无辜者,动辄施加炮烙、铁梳等刑罚。严重的,甚至无法计算。有的用刀刺杀,用斩、击、射、火烧等手段,砍断手脚,烧烂肩股,折断腰胫,划破嘴巴、打碎牙齿,把尸体扔在荒野。还命人在当地筑土封埋,死者多达一百余人。京城设置百尺高的牢狱,用来关押囚犯。大概是穆宗即位不久,受女巫肖古的迷惑,取人的胆来配制延年益寿的药物,因此杀人很多。后来他醒悟到这是欺骗,便用鸣镝箭乱射,又让骑兵践踏,将肖古杀死。海里死后,穆宗长夜饮酒,五坊、掌兽等人以及身边侍从被杀戮的,接连不断。穆宗虽然曾后悔因愤怒而滥施刑罚,并告诫大臣要极力进谏,但朝廷中的人畏惧怯懦,很少有人能够匡正救助;即使进谏,他也不能听从。当他将要杀寿哥、念古时,殿前都点检耶律夷腊葛进谏说:“寿哥等人因所掌管的雉鸟死亡,害怕获罪而逃走,按法律不应处死。”皇帝发怒,杀死寿哥等人,并把他们肢解。命有关官员把在押的鹿人全部抓来,共六十五人;将罪行严重的四十四人斩首,其余全部痛打。中间有些人本想置于死地,依靠王子必摄等人的进谏才得以免死。不久,穆宗又因颇德喂养鹿不及时,导致鹿受伤死亡,便把颇德杀了。晚年,他更加暴虐,曾对太尉化葛说:“我醉酒时如果有处决不当的人,醒来后你应当重新奏报。”这话只是说说而已,最终没有悔改之意,所以遭遇了灾祸。虽然可以说他的暴虐只停止于侮辱、杀害近侍,往上没有涉及大臣,往下没有涉及百姓,但刑法制度难道是君主用来满足私情、放纵意志的工具吗?景宗在未即位时,已经鉴于穆宗的过失而有所警惕。即位后,因为宿卫失职,斩杀殿前都点检耶律夷腊葛。<二>赵王喜隐从囚禁处擅自解开械锁,要求面见皇帝为自己辩解,景宗对他说:“是非曲直还没有分清,哪有出狱自行辩解的道理?”命令重新把他捆绑起来。随后,景宗亲自审录囚徒,把他们全部召来释放。保宁三年,因为穆宗废除了钟院,贫苦百姓有冤无处申诉,所以诏令恢复钟院,并命人铸钟,把诏令和设置、废止钟院的缘由刻在钟上。吴王稍被奴仆告发,有关官员请求审讯,景宗说:“我知道这是诬告;如果查问,恐怕其他人也会仿效。”命令将告发者斩首示众。五年,近侍实鲁里误触神灵,依法应当处死,景宗只杖打后释放了他。这样或许可以使宽刑和严刑相互配合。然而,景宗讨伐叛贼迟缓,应历年间的叛党到这时才被捕获诛杀,议论者因此稍稍贬低他。圣宗年幼即位,由睿智皇后临朝称制。她留心审理政务,曾劝皇帝应当放宽法律。圣宗成年后,更加熟悉国家事务,决心治理国家。当时重新制定法令共十多项,大多符合民心;他施用刑罚也能够详慎。此前,契丹人与汉人互相殴打致死,法律规定轻重不一;到这时,统一按同一标准定罪。统和十二年,诏令契丹人犯十恶之罪,也依照法律判决。<三>旧法规定,死囚的尸体要陈列在市中三天;到这时,停放一夜便允许收殓埋葬。二十四年,诏令规定,主人不是犯谋反、大逆以及流刑、死刑等罪,奴婢不得告发;如果奴婢犯罪至死,允许送交有关官府,主人不得擅自杀死。二十九年,按照旧法,宰相、节度使等世代选任之家族的子孙犯罪,徒刑、杖刑与平民相同,只免除脸上刺字;诏令规定,从今以后只要犯罪应当判刑,便依法律与平民同样定罪。开泰八年,原来规定盗窃赃物满十贯,为首者处死,法律过重,因此提高到二十五贯;为首者处死,跟从者杖责后流放。曾经下令各地,如果刑狱中有冤屈而无法申雪,允许到御史台陈诉,并交给官员复查。过去大理寺审理案件,凡涉及复奏的案件,由翰林学士、给事中、政事舍人详细审定;到这时,才设置少卿和正来主持此事。<四>仍然担心审理不够周全,于是亲自审录囚徒。多次派使者到各道审查判决积压的冤案,如邢抱朴这类人,<五>使者所到之处,人们都认为没有冤案了。五院部的百姓有人自行毁坏铠甲,部长佛奴把他杖杀。皇帝恼怒他用法过于严酷,下诏剥夺其官职。官吏因此不敢残酷执法。挞剌干乃方十因醉酒谈论宫中事情,依法应当处死,皇帝特意赦免了他的罪。五院部的百姓偶然失火,火势延烧到木叶山的陵墓禁地,依法也应处死,皇帝只杖打后释放,并因此制定为法令。后来八哥先偷窃蓟州王令谦家的财物,事情被发现后,又用刀刺王令谦,幸而没有刺死。有关官员拟按盗窃罪论处,只加杖刑。又有那母古犯盗窃十三次,都认为情理上不可宽恕,判处弃市。于是诏令规定,从今以后盗窃三次,额上刺字并处徒刑三年;四次,脸上刺字并处徒刑五年;达到五次,处死。这样轻重适当,足以用来警戒。近侍刘哥、乌古斯曾随齐王的妻子逃亡,遇到赦免;后来千龄节时他们出来自首,于是诏令近侍、护卫全部集合观看,将二人腰斩。从此国内没有侥幸逃法的人,纲纪得到整顿,官吏大多履行职守,人人更加重视不犯法。因此统和年间,南京以及易州、平州两州以狱中没有囚犯而闻名。到开泰五年,各道都没有囚犯,出现了刑罚搁置不用的景象。按照旧例,枢密使如果不是处理国家重大事务,从来不亲自裁决;所有狱讼只由夷离毕主持。到萧合卓、萧朴相继担任枢密使时,专门崇尚吏治才能,才开始亲自审理诉讼。当时的人纷纷仿效,互相以狡猾机智自夸,风俗从此衰败。所以太平六年下诏说:“朕因为国家中有契丹人、汉人,所以分设南院、北院分别治理,本来是想除去贪污冤枉、消除烦扰;如果贵贱适用不同法律,怨恨一定会产生。平民犯罪,一定不能轻易撼动官府以达到朝廷,只有内族、外戚大多倚仗恩宠行贿,企图侥幸免罪。这样一来,法律就废弛了。从今以后,贵戚因事情被告发,不论事情大小,都命令所在地官府查问,详细申报南院、北院复查,查明属实后奏闻;如果不查问就上报,或者接受请托替人奏言,就按照原犯之人的罪名治罪。”七年,诏令中外大臣说:“法令条文中有遗漏、缺失,或者轻重失当的,把这些条文上报,议定增删修改。” 校勘记 一:‘强陵拽剌秃里年未及之女’以及下文,疑似脱漏‘笄’字。

二:斩殿前都点检耶律夷腊葛斩,原误「监」。据纪保宁元年二月及卷七八本传改。

三:亦断以律按纪统和十二年七月作「依汉律」。

四:至是始置少卿及正主之按纪统和十二年十月,大理寺置少卿及正主之。

五:如邢抱朴之属按纪邢抱朴等分决诸道滞狱,在统和九年闰二月。

第六十二卷  志第三十一

刑法志下

兴宗即位,钦哀皇后始得志,昆弟专权。冯家奴等希钦哀意,诬萧浞卜等谋反,连及嫡后仁德皇后。浞卜等十馀人与仁德姻援坐罪者四十馀辈,皆被大辟,仍籍其家。幽仁德于上京,既而遣人弑之。迫殒非命,中外切愤。钦哀後谋废立,迁于庆州。及奉迎以归,颇复预事,其酷虐不得逞矣。然兴宗好名,喜变更,又溺浮屠法,务行小惠,数降赦宥,释死囚甚众。

重熙元年,诏职事官公罪听赎,私罪各从本法;子弟及家人受赇,不知情者,止坐犯人。先是,南京三司销钱作器皿三斤,持钱出南京十贯,及盗遗火家物五贯者处死;至是,铜逾三斤,持钱及所盗物二十贯以上处死。二年,有司奏:「元年诏曰,犯重罪徒终身者,加以捶楚,而又面。是犯一罪而具三刑,宜免。其职事官及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奸罪至徒者,未审否?」止谕曰:「犯罪而悔过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其面,终身为辱,朕甚悯焉。」後犯终身徒者,止刺颈。奴婢犯逃,若盗其主物,主无得擅其面,刺臂及颈者听。犯窃盗者,初刺右臂,再刺左,三刺颈之右,四刺左,至于五则处死。五年,新定条制成,诏有司凡朝日执之,仍颁行诸道。盖纂修太祖以来法令,叁以古制。其刑有死、流、杖及三等之徒,而五凡、五百四十七条。<一>

时有群牧人窃易官印以马与人者,法当死,帝曰:「一马杀二人,不亦甚乎?」减死论。又有兄弟犯强盗当死,以弟从兄,且俱无子,特原其弟。至於枉法受赇,诈敕走递,伪学御书,盗外国贡物者,例皆免死。郡王贴不家奴弭里吉告其主言涉怨望,鞫之无验,当反坐,以钦哀皇后言,竟不加罪,亦不断付其主,仅籍没焉。宁远军节度使萧白强掠乌古敌烈都详稳敌鲁之女为妻,亦以后言免死,杖而夺其官。梅里狗丹使酒杀人而逃,会永寿节出首,特赦其罪。皇妹秦国公主生日,帝幸其第,伶人张隋,本宋所遣者,大臣觉之以闻。召诘,款伏,乃遽释之。後诏诸职官私取官物者,以正盗论。诸帐郎君等於禁地射鹿,决杖三百,不徵偿;小将军决二百已下;至百姓犯者决三百。圣宗之风替矣。

道宗清宁元年,诏诸宫都部署曰:「凡有机密事,即可面奏;馀所诉事,以法施行。有投诽讪之书,其受及读者皆弃市。」二年,命诸郡长吏如诸部例,与僚属同决罪囚,无致枉死狱中。下诏曰:「先时诸路死刑皆待决于朝,故狱讼留滞;自今凡强盗得实者,听即决之。」四年,复诏左夷离毕曰:「比诏外路死刑,听所在官司即决。然恐未能悉其情,或有枉者。自今虽已款伏,仍令附近官司覆问。无冤然後决之,有冤者即具以闻。」咸雍元年,诏狱囚无家者,给以粮。六年,帝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於是命惕隐苏、枢密使乙辛等更定条制。凡合于律令者,具载之;其不合者,别存之。时校定官即重熙旧制,更窃盗赃二十五贯处死一条,增至五十贯处死;又删其重复者二条,为五百四十五条;取律一百七十三条,又创增七十一条,凡七百八十九条,增重编者至千馀条。皆分类列。以大康间所定,复以律及条例叁校,续增三十六条。其後因事续校,至大安三年止,又增六十七条。条约既繁,典者不能遍习,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故五年诏曰:「法者所以示民信,而致国治。简易如天地,不忒如四时,使民可避而不可犯。比命有司纂修刑法,然不能明体朕意,多作条目,以罔民于罪,朕甚不取。自今复用旧法,馀悉除之。」

然自大康元年,北院枢密使耶律乙辛等用事。宫婢单登等诬告宣懿皇后,乙辛以闻,即诏乙辛劾状,因实其事。上怒,族伶人赵惟一,斩高长命,皆籍其家,仍赐皇后自尽。三年,乙辛又与其党谋构昭怀太子,阴令右护卫太保耶律查剌,告知枢密院事萧速撒等八人谋立皇太子。<二>诏按无状,出速撒、达不也外补,流护卫撒拨等六人。诏告首谋逆者,重加官赏;否则悉行诛戮。乙辛教牌印郎君萧讹都斡自首「臣尝预速撒等谋」,因籍姓名以告。帝信之,以乙辛等鞫按,至杖皇太子,囚之宫中别室,杀挞不也、撒剌等三十五人,又杀速撒等诸子;其幼稚及妇女、奴婢、家产,皆籍没之,或分赐群臣。燕哥等诈为太子爰书以闻,上大怒,废太子,徙上京,乙辛寻遣人弑于囚所。帝犹不寤,朝廷上下,无复纪律。

译二:‘斩殿前都点检耶律夷腊葛’中的‘斩’,原文误作‘监’,据《纪》保宁元年二月及卷七八本传改正。三:‘亦断以律’,据《纪》统和十二年七月记载作‘依汉律’。四:‘至是始置少卿及正主之’,据《纪》统和十二年十月记载,大理寺设置少卿和正来主持此事。五:‘如邢抱朴之属’,据《纪》记载,邢抱朴等人在统和九年闰二月分别审决各道积压的狱案。第六十二卷,志第三十一。刑法志下。兴宗即位后,钦哀皇后开始得势,她的兄弟掌握大权。冯家奴等人迎合钦哀皇后的心意,诬告萧浞卜等人谋反,并牵连嫡后仁德皇后。萧浞卜等十余人以及因与仁德皇后有婚姻、姻亲关系而获罪的四十余人,都被处死,并没收了他们的家产。把仁德皇后幽禁在上京,随后派人将她杀害。她被迫非正常死亡,朝廷内外都深感愤怒。钦哀皇后后来谋划废立皇帝,被迁居庆州。等到奉迎她返回后,她又颇多干预政事,但她的残酷暴虐再也不能施展了。然而兴宗好名,喜欢变更制度,又沉溺于佛法,专门施行小恩小惠,多次颁布赦令,释放的死囚很多。重熙元年,诏令规定,职事官因公犯罪允许赎罪,因私犯罪各依本法处理;子弟和家人接受贿赂,不知情的,只追究受贿犯本人。此前,南京三司熔铸铜钱制作器皿,超过三斤者;携钱出南京达到十贯者;以及盗窃、纵火,盗取别人家中财物五贯者,都处死。到这时,铜超过三斤、携带钱币,以及盗取财物达到二十贯以上者,才处死。二年,有关官员上奏说:“元年诏令规定,犯重罪、判终身徒刑的人,要加以鞭打,又要在脸上刺字。这是一项罪行而同时具备三种刑罚,应当免除其中一种。至于职事官以及宰相、节度使世代选任之家族的子孙,犯奸罪达到徒刑,还不知道是否也这样处理。”皇帝只谕令说:“犯罪后悔过自新的人,也有可以任用的;一旦刺面,终身都是耻辱,朕对此很怜悯。”后来犯终身徒刑的,只刺颈部。奴婢犯逃亡罪,或者偷盗主人财物,主人不得擅自在他们脸上刺字;可以刺手臂和颈部。犯盗窃罪的,第一次刺右臂,第二次刺左臂,第三次刺右颈,第四次刺左颈,到第五次处死。五年,新定的法令制度编成,诏令有关官员在每日朝会时执掌,并颁行各道。这是汇集、修订太祖以来的法令,参照古代制度制定的。刑罚有死刑、流刑、杖刑以及三等徒刑,共有五类、五百四十七条。〔一〕 当时有群牧人偷换官印,用马匹送给别人,依法应当处死。皇帝说:“一匹马的事情要杀两个人,不也太严重了吗?”于是减免死刑,改按其他罪论处。又有兄弟二人犯强盗罪,依法都应处死;因为弟弟是跟随哥哥一起作案,而且两人都没有子嗣,特意赦免了弟弟。至于枉法受贿、伪造诏书传递、冒充学习御书、盗窃外国贡物等,按惯例都免除死刑。郡王贴不家的奴仆弭里吉告发主人,说主人言语涉及怨恨和不满;审讯没有证据,按法律本应反坐告发者,但因钦哀皇后说情,最终没有治他的罪,也没有把他交还主人,只没收了他的家产。宁远军节度使萧白强行掳掠乌古敌烈都详稳敌鲁的女儿作妻子,也因钦哀皇后说情免除死刑,只杖打并夺去官职。梅里狗丹借酒杀人后逃亡,恰逢永寿节时自首,特意赦免了他的罪。皇妹秦国公主过生日,皇帝到她府第去;伶人张隋原是宋朝派来的人,被大臣察觉后上报。皇帝召来审问,他供认了,于是立即释放。后来诏令规定,各职事官私自取用官物的,按正式盗窃罪论处。各帐郎君等在禁地射鹿,杖责三百,不要求赔偿;小将军杖责二百以下;百姓犯法,杖责三百。圣宗时期的风气衰败了。道宗清宁元年,诏令各宫都部署说:“凡有机密事情,可以当面奏报;其余诉讼之事,依法办理。有人投递诽谤、讥刺的书信,接受和阅读的人都弃市。”二年,命令各郡长官按照各部的惯例,与属官共同判决罪囚,不得使他们冤死狱中。下诏说:“从前各路死刑都要等候朝廷裁决,所以案件积压;从今以后,凡强盗罪证确实的,允许立即处决。”四年,又诏令左夷离毕说:“近来诏令外路死刑允许当地官府立即处决,但恐怕不能完全查明实情,可能有冤枉。从今以后,即使已经供认,仍命令附近官府复查审问;确认没有冤屈后才能处决,有冤屈的立即详细奏报。”咸雍元年,诏令给狱中没有家属的囚犯供应粮食。六年,皇帝认为契丹人与汉人的风俗不同,但国家法律不能有不同施行,于是命令惕隐苏、枢密使乙辛等重新制定法令。凡与律令相合的,全部载入;不合的,另行保存。当时校定官以重熙旧制为基础,把盗窃赃物二十五贯处死的一条改为五十贯处死;又删去重复的两条,成为五百四十五条;取律文一百七十三条,另行创制增加七十一条,共七百八十九条,增重编排的条文达到一千多条。这些条文都分类排列。以大康年间所定的法令为基础,又与律文和条例参照校订,续增三十六条。此后又因事情需要继续校订,到大安三年为止,又增加六十七条。条文既然繁多,掌管法令的人不能全部熟悉,愚昧百姓也不知道应当躲避什么,犯法的人很多,官吏得以借机作奸。所以大安五年诏令说:“法律是用来向百姓显示信用、使国家得到治理的。应当像天地一样简明,像四时运行一样不差,使百姓能够避开犯罪而不是防不胜防。近来命令有关官员编修刑法,但他们不能明白朕的本意,制定了很多条目,使百姓陷入罪网,朕非常不赞成。从今以后重新采用旧法,其余全部废除。” 然而从大康元年起,北院枢密使耶律乙辛等人掌权。宫婢单登等诬告宣懿皇后,耶律乙辛把这件事奏报皇帝,皇帝随即诏令乙辛弹劾并陈述罪状,乙辛便把事情坐实。皇帝发怒,灭伶人赵惟一的族,斩杀高长命,并没收他们的家产,又赐宣懿皇后自尽。三年,耶律乙辛又与党羽谋划构陷昭怀太子,暗中让右护卫太保耶律查剌告发知枢密院事萧速撒等八人谋立皇太子。<二>诏令审查后发现没有事实,把萧速撒、达不也调任外地,流放护卫撒拨等六人。诏令规定,告发首谋逆乱者,重重加官赏赐;否则全部诛杀。耶律乙辛教唆牌印郎君萧讹都斡自首说:“我曾参与萧速撒等人的谋划。”于是他登记姓名上报。皇帝相信了他,命耶律乙辛等审讯查办,甚至杖打皇太子,把他囚禁在宫中另一间房里;杀死达不也、撒剌等三十五人,又杀死萧速撒等人的儿子;他们年幼的子女、妇女、奴婢和家产,也全部没收入官,有的分赐给群臣。燕哥等人伪造太子的供状上报,皇帝大怒,废黜太子,迁往上京;耶律乙辛不久派人到囚禁处把太子杀死。皇帝仍然没有醒悟,朝廷上下再也没有纪律。

天祚乾统元年,凡大康三年预乙辛所害者悉复官爵,籍没者出之,流放者还乡里。至二年,始发乙辛等墓,剖棺戮尸,诛其子孙,馀党子孙减死,徙边,其家属奴婢皆分赐被害之家。如耶律挞不也、萧达鲁古等,党人之尤凶狡者,皆以赂免。至于覆军失城者,第免官而已。行军将军耶律涅里三人有禁地射鹿之罪,皆弃市。其职官诸局人有过者,镌降决断之外,悉从军。赏罚无章,怨日起;剧盗相,叛亡接踵。天祚大恐,益务绳以严酷,由是投崖、炮掷、钉割、脔杀之刑复兴焉。或有分尸五京,甚者至取其心以献祖庙。虽由天祚救患无策,流为残忍,亦由祖宗有以启之也。

辽之先代,用法尚严。使其子孙皆有君人之量,知所自择,犹非祖宗贻谋之道;不幸一有昏暴者,少引以藉口,何所不至。然辽之季世,与其先代用刑同,而兴亡异者何欤?盖创业之君,施之于法未定之前,民犹未敢测也;亡国之主,施之于法既定之後,民复何所赖焉。此其所为异也。传曰:「新国轻典。」岂独权事宜而已乎?

天祚末年,游畋无度,颇有倦勤意。诸子惟文妃所生敖卢斡最贤。萧奉先乃元妃兄,深忌之。会文妃之女兄适耶律挞曷里,女弟适耶律余睹,奉先乃诬告余睹等谋立晋王,尊天祚为太上皇。遂戮挞曷里及其妻,赐文妃自尽。敖卢斡以不与谋得免。及天祚西狩奉圣州,又以耶律撒八等欲劫立敖卢斡,遂诛撒八,尽其党与。敖卢斡以有人望,即日赐死。当时从行百官、诸局承应人及军士闻者,皆流涕。

盖自兴宗时,遽起大狱,仁德皇后戕于幽所,辽政始衰。道宗杀宣懿皇后,迁昭怀太子,太子寻被害。天祚知其父之冤,而己亦几殆,至是又自杀其子敖卢斡。传曰:「於所厚者薄,无所不薄矣。」辽二百馀年,骨肉屡相残灭。天祚荒暴尤甚,遂至于亡。噫!

※校勘记

一:其刑有死流杖及三等之徒而五凡五百四十七条按上卷言制刑之凡有四:死、流、徒、杖。此亦称死、流、杖、徒。五凡之「五」字,设非「四」字之讹,则杖前应脱「笞」字,检纪辽亦有笞刑。

二:知枢密院事萧速撤按纪大康三年五月作知北院枢密使事。

第六十三卷  表第一

世表

天开於子,地辟於丑,人生於寅。天地人之初,一焉耳矣。天动也,有恒度;地静也,有恒形;人动静无方,居止靡常。天主流行,地主蓄泄,二气无往而弗达,亦惟人之所在而畀付焉。

庖牺氏降,炎帝氏、黄帝氏子孙众多,王畿之封建有限,王政之布无穷,故君四方者,多二帝子孙,而自服土中者本同出也。考之宇文周之书,辽本炎帝之後,而耶律俨称辽为轩辕後。俨志晚出,盍从周书。盖炎帝之裔曰葛乌菟者,世雄朔陲,後为冒顿可汗所袭,保鲜卑山以居,号鲜卑氏。既而慕容燕破之,析其部曰宇文,曰库莫奚,曰契丹。契丹之名,见于此。

隋、唐之际,契丹之君号大贺氏。武后遣将击溃其众,大贺氏微,别部长过折代之。过折寻灭,迭剌部长涅里立迪辇组里为阻午可汗,更号遥辇氏。唐赐国姓,曰李怀秀。既而怀秀叛唐,更封楷落为王。而涅里之後曰耨里思者,左右怀秀。楷落至于屈戍几百年,国势复振。

至耨里思之孙曰阿保机,<一>功业勃兴,号世里氏,是为辽太祖。於是世里氏与大贺、遥辇号「三耶律」。自时厥後,国日益大。起唐季,涉五代、宋,二百馀年。

名随代迁,字传音转,此其言语文字之相通,可考而知者也。其所不可知者,有若奇首可汗、胡剌可汗、苏可汗、昭古可汗,皆辽之先,而世次不可考矣。摭其可知者,作辽世表。

帝统契丹先世。

汉冒顿可汗以兵袭东胡,灭之。馀众保鲜卑山,因号鲜卑。

魏青龙中,部长比能稍桀骜,为幽州刺史王雄所害,散徙潢水之南,黄龙之北。

晋鲜卑葛乌菟之後曰普回。普回有子莫那,自阴山南徙,始居辽西。九世为慕容晃所灭,<二>鲜卑众散为宇文氏,或为库莫奚,或为契丹。

元魏契丹国在库莫奚东,异族同类,东部鲜卑之别支也,至是始自号契丹。为慕容氏所破,俱窜松漠之间。道武帝登国间,大破之,遂与库莫奚分背。经数十年,稍滋蔓,有部落於和龙之北数百里。太武帝太平真君以来,岁致名马。献文时,使莫弗纥何辰来献,始班诸国末,欣服。<三>万丹部、何大何部、伏弗郁部、羽陵部、日连部、匹部、黎部<四>吐六于部以名马文皮来贡,得交市于和龙、密云之间。太和三年,高句丽与蠕蠕谋取地豆于以分之,契丹惧,莫弗贺勿于率其部落车三千乘、众万馀口内附,止於白狼水东。

译天祚帝乾统元年,凡是大康三年参与被耶律乙辛害死的人,全部恢复官爵;被没收的家产予以发还,被流放的人遣返回乡。到二年,才挖掘耶律乙辛等人的坟墓,剖开棺材戮尸,诛杀他们的子孙;其余党羽的子孙减免死刑,迁往边地,他们的家属、奴婢都分赐给被害者之家。像耶律挞不也、萧达鲁古等党羽中尤其凶狠狡猾的人,都用贿赂免罪。至于覆灭军队、丢失城池的人,只免官而已。行军将军耶律涅里等三人犯有在禁地射鹿的罪,都弃市。职官和各局属人有过错的,除了削职降级、杖打裁决之外,全部发往军中。赏罚没有章法,怨恨日益产生;大盗相继出现,叛乱逃亡接连不断。天祚帝非常恐惧,更加致力于用严酷手段约束,于是投崖、炮掷、钉割、脔杀等刑罚又兴盛起来。有时把尸体分割后分送五京,严重的甚至取出心脏献给祖庙。虽然这是由于天祚帝没有拯救祸患的办法,逐渐流于残忍,也因为祖宗早已为此开了先例。辽朝前代施用法律崇尚严酷。假如后代子孙都有统治者的器量,知道自行选择,仍然不是祖宗留下的治国谋略;一旦不幸出现一个昏庸暴虐的君主,稍稍引用这些先例作为借口,就没有什么暴行做不出来了。然而辽朝末世与前代施刑相同,兴亡结果却不同,为什么呢?大概是因为创业之君在法律尚未确定以前施行刑罚,百姓还不敢揣测;亡国之君在法律已经确定之后施行刑罚,百姓又还能依靠什么呢?这就是两者不同的原因。《传》说:“新建立的国家应当采用轻刑。” 难道只是权衡事情、采取适宜措施而已吗?天祚帝末年,游猎没有节制,已经很有厌倦勤政的意思。诸子中只有文妃所生的敖卢斡最贤能。萧奉先是元妃的兄长,深深忌恨他。恰逢文妃的姐姐嫁给耶律挞曷里,妹妹嫁给耶律余睹,萧奉先于是诬告耶律余睹等人谋立晋王、尊天祚帝为太上皇。于是杀死耶律挞曷里及其妻子,赐文妃自尽。敖卢斡因为没有参与谋划而得以免罪。等到天祚帝向西巡幸奉圣州,又以耶律撒八等人企图劫持并拥立敖卢斡为由,诛杀耶律撒八及其全部党羽。敖卢斡因为很得人望,当天就被赐死。当时随行的百官、各局承应人和士兵听到这件事,都流下眼泪。大概从兴宗时期突然兴起大规模冤狱,仁德皇后在幽禁处被杀,辽朝政局开始衰败。道宗杀死宣懿皇后,迁徙昭怀太子,太子不久又被杀害。天祚帝知道父亲所受的冤屈,自己也几乎遭到危险,到这时又亲手杀死自己的儿子敖卢斡。《传》说:“对于自己厚待的人尚且薄待,就没有什么人不会薄待了。” 辽朝二百多年间,骨肉亲属屡次相互残杀。天祚帝荒淫暴虐尤其严重,终于导致国家灭亡。唉!校勘记 一:‘其刑有死、流、杖及三等之徒,而五凡、五百四十七条’,按上一卷所说,刑罚类别共有四种:死、流、徒、杖;这里也称死、流、杖、徒。‘五凡’的‘五’字,如果不是‘四’字的讹误,那么杖刑之前应当脱漏‘笞’字;查《辽史》也有笞刑。二:‘知枢密院事萧速撒’,据《纪》大康三年五月记载,作‘知北院枢密使事’。第六十三卷,表第一。世表 天在子时开始运行,地在丑时开始开辟,人在寅时开始产生。天地人的起始,本来就是一体。天是运动的,有恒定的运行规律;地是静止的,有恒定的形态;人的动静没有固定方式,居住行动也没有常态。天主宰流动运行,地主宰蓄积疏泄,阴阳二气无论到哪里都能通达,也只是随着人的所在而给予、承受。庖牺氏之后,炎帝氏、黄帝氏的子孙众多。王畿之内的封建土地有限,而王政的施行没有穷尽,所以统治四方的人,大多是二帝的子孙;至于亲自居住在中原土地上的人,本来也是同一祖先分出的。考察宇文周的书,辽本是炎帝的后代;而耶律俨却称辽是轩辕的后代。耶律俨的记载出现较晚,姑且依从《周书》吧。炎帝的后裔中有个叫葛乌菟的人,世代在朔方边陲称雄,后来被冒顿可汗袭击,退保鲜卑山居住,号称鲜卑氏。后来慕容燕攻破他们,把他们分成宇文、库莫奚、契丹三部。契丹这个名称,就是在这时出现的。隋、唐之际,契丹的君主称大贺氏。武后派将领击溃他们的部众,大贺氏衰弱,另一部的部长过折取代了他。过折不久被灭,迭剌部部长涅里拥立迪辇组里为阻午可汗,改称遥辇氏。唐朝赐国姓为李,名李怀秀。后来李怀秀背叛唐朝,唐朝改封楷落为王。涅里的后代中有个叫耨里思的人,辅佐李怀秀。楷落传到屈戍,经过几百年,国势又振兴起来。到了耨里思的孙辈阿保机,<一>功业蓬勃兴起,号称世里氏,这就是辽太祖。于是世里氏与大贺氏、遥辇氏合称“三耶律”。从此以后,国土日益扩大。从唐朝末年开始,历经五代、宋朝,共二百多年。姓名随着朝代而变迁,字音也随着传承而转变;其中语言文字相互沟通的情况,可以考察而知。那些无法考知的,如奇首可汗、胡剌可汗、苏可汗、昭古可汗,都是辽朝的先祖,但世系次序无法考证。现将可以知道的部分采录出来,编成《辽世表》。本表记载契丹帝王的先世。汉朝的冒顿可汗率兵袭击东胡,将其消灭。余下的部众退保鲜卑山,因此号称鲜卑。魏青龙年间,部长比能逐渐桀骜不驯,被幽州刺史王雄杀死;其部众分散迁徙到潢水以南、黄龙以北。晋朝时,鲜卑葛乌菟的后代有个叫普回的人。普回有个儿子叫莫那,从阴山向南迁徙,开始居住在辽西。传到第九代时被慕容晃消灭,<二>鲜卑部众分散成为宇文氏,有的成为库莫奚,有的成为契丹。北魏时,契丹国在库莫奚以东,是不同族而同一类别,属于东部鲜卑的旁支;到这时才开始自称契丹。后来被慕容氏击败,一同逃到松漠之间。道武帝登国年间,大败他们,于是与库莫奚分开。经过几十年,部众逐渐繁衍扩张,在和龙以北数百里有了部落。太武帝太平真君年间以来,每年进献名马。献文帝时,派莫弗纥何辰来朝贡,开始在各国末位接受朝见班列,契丹人欣然归服。<三>万丹部、何大何部、伏弗郁部、羽陵部、日连部、匹部、黎部、吐六于部带着名马和文皮来进贡,获准在和龙、密云之间进行贸易。太和三年,高句丽与蠕蠕谋划夺取地豆于并分割其地,契丹害怕,莫弗贺勿于率本部落车辆三千乘、人口一万余人归附北魏,停居在白狼水以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