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王制第五
爵前者,禄是田财之物,班布在下,最是国之重事,须裁节得所,王者制度重之,故在於先,故此经下文先云天子之田,乃云诸侯之田,次云制农田,又云“下士视上农夫禄”,又云“君十卿禄”,并先言禄。下始云次国上卿当大国中卿,是后云爵也。熊氏、皇氏以为试功之禄,故在爵前。按此王者制度,必当举其正礼,何得唯明试功之禄?下云“君十卿禄”,岂试功乎?熊氏、皇氏之说,於义疑也。公者,按《元命包》云:“公者,为言平也,公平正直。侯者,候也,候王顺逆。伯者,伯之为言白也,明白於德也。子者,奉恩宣德。男者,任功立业。”此五等者,谓虞夏及周制。殷则三等,公、侯、伯也。此公、侯、伯、子、男,独以侯为名,而称诸侯者,举中而言,又《尔雅》侯为君,故以侯言之。伯亦居中,不言诸伯者,嫌是东、西二伯,及九州之伯故也。上大夫卿者,见下文云“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是下大夫之上则有卿,故知上大夫即卿也。此上大夫卿外,惟有下大夫,所以下文除卿之外,更有上大夫、下大夫者,谓就下大夫之中,更分为上下耳。卿者,《白虎通》云:“卿之言向也,为人所归向。”大夫者,达人,谓扶达於人。上者,事也,皇氏、熊氏皆为任职事。其大夫之称,亦得兼三公,故《诗》云“三事大夫”,谓三公也。上大夫卿,亦兼孤也,故《春秋》阳处父为大傅,经云“晋杀其大夫阳处父”是也。孤亦称公,故《乡饮酒礼》云“公三重”,是孤也。卿亦得称公,故《春秋》襄三十年传云郑伯有之臣,称伯有曰“吾公在壑谷”。士既命同,而分为三等者,言士职卑德薄,义取渐进,故细分为三。卿与大夫德高位显,各有别命,不复细分。其诸侯以下,及三公至士,总而言之,皆谓之官。官者,管也,以管领为名,若指其所主,则谓之职,故《周礼》云“设官分职”,通卿、大夫、士也。知诸侯亦为官者,《尚书 周官》云“唐虞稽古,建官惟百”,下云“外有州牧侯伯”,是州牧侯伯亦为官也。若细而言之,诸侯非偏有所主,则非官也,故《学记》云“大德不官”,注云“天子诸侯”是也。诸侯亦称职,故《左传》云“小有述职,大有巡功”,述职谓诸侯朝天子,是诸侯称职也。其爵,则殷以前大夫以上有爵,故《士冠礼》云“古者生无爵,死无谥”,谓士也。周则士亦有爵,故郑注“周制以士为爵,死犹不为谥耳”是也。
译爵列在前的,是因为禄位属于田地财物之类,等级分布在下位,是国家最为重要的事务,必须裁度节制得当,王者制度对此非常重视,所以把它放在前面。因此经文下文先说天子的田地,接着说诸侯的田地,然后说制定农田制度,又说“下士的禄位比照上等农夫”,又说“君主的禄位是卿的十倍”,这些都是先讲禄位。下面才开始说次等国家的上卿相当于大国的中卿,这是后来说爵位。熊氏、皇氏认为这是考核功劳的禄位,所以排在爵位之前。考察王者的制度,应当列举其正规的礼制,怎么能只说明考核功劳的禄位呢?下文说“君主的禄位是卿的十倍”,这难道是考核功劳吗?熊氏、皇氏的说法,在义理上是有疑点的。
所谓“公”,按照《元命包》说:“公,是说平,公平正直。侯,是候,观察王道的顺逆。伯,伯是说白,德行明白。子,是奉行恩德宣扬道德。男,是承担功业建立功绩。”这五等爵位,是指虞、夏以及周代的制度。殷代则是三等,即公、侯、伯。这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中,唯独以“侯”为名,而称为诸侯,是取其中间等级而言,又《尔雅》说侯就是君,所以用侯来指代。伯也处于中间,不称诸伯,是担心与东、西二伯以及九州之伯混淆的缘故。
上大夫即卿,是因为下文说“下大夫的禄位是上士的两倍,卿的禄位是上大夫的四倍”,可见下大夫之上就有卿,所以知道上大夫就是卿。除了上大夫即卿之外,只有下大夫,所以下文除去卿之外,还有上大夫、下大夫,是指在原下大夫之中,再细分为上、下两级。
所谓“卿”,《白虎通》说:“卿,是说向,是人们所归向的对象。”所谓“大夫”,是达人,意为扶持通达于人。所谓“上”,是事,皇氏、熊氏都认为是担任职事。大夫这个称呼,也可以兼指三公,所以《诗经》说“三事大夫”,指的就是三公。上大夫即卿,也可以兼指孤,所以《春秋》记载阳处父担任太傅,经文说“晋国杀了它的大夫阳处父”就是例证。孤也可以称为公,所以《乡饮酒礼》说“公三重”,指的就是孤。卿也可以称为公,所以《春秋》襄公三十年的传文中,郑国伯有的臣下,称伯有为“我的公在壑谷”。
士既然受命相同,却分为三等,是说士职位低微德行浅薄,义理上取渐进之意,所以细致地分为三等。卿与大夫德行高职位显赫,各有不同的任命,不再细致划分。诸侯以下,以及三公到士,总括来说,都称为官。官,就是管,以管辖统领为名,如果指他们所主管的事务,就称为职,所以《周礼》说“设官分职”,通指卿、大夫、士。知道诸侯也是官,是因为《尚书·周官》说“唐尧虞舜考察古道,建立官职只有百个”,下文说“外面有州牧侯伯”,可见州牧侯伯也是官。如果细致说来,诸侯没有专门主管的事务,就不是官,所以《学记》说“大德不官”,注解说“天子诸侯”就是这种情况。诸侯也可以称为职,所以《左传》说“小年有述职,大年有巡功”,述职指诸侯朝见天子,可见诸侯也称职。
至于爵位,殷代以前大夫以上有爵位,所以《士冠礼》说“古时活着没有爵位,死了没有谥号”,指的是士。周代则士也有爵位,所以郑玄注说“周制以士为爵位,死了仍然不给谥号”就是此意。
○注“二五”至“十日”。
○正义曰:知象阴阳者,按《元命包》云“周爵五等法五精”,注云“五精,是其总法五行,分之则法五刚,甲、丙、戊、庚、壬。其诸侯之臣法五柔,乙、丁、巳、辛、癸”是也。
天子之田方千里,象日月之大,亦取晷同也。此谓县内,以禄公、卿、大夫、元士。
○晷音轨,日影。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诸侯曰附庸。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皆象星辰之大小也。不合,谓不朝会也。小城曰附庸。附庸者,以国事附於大国,未能以其名通也。视犹比也。元,善也。善士谓命士也。此地,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殷有鬼侯、梅伯,《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合伯、子、男以为一,则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异畿内谓之子。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而犹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狭也。周公摄政致大平,斥大九州之界,制礼成武王之意,封王者之后为公,及有功之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其次侯四百里,其次伯三百里,其次子二百里,其次男百里。所因殷之诸侯,亦以功黜陟之,其不合者,皆益之地为百里焉。是以周世有爵尊而国小,爵卑而国大者,唯天子畿内不增,以禄群臣,不主为治民。
○朝,直遥反,卷内皆同。畿,求衣反。狭音洽,后文同。太平音泰。斥,昌石反。黜陟,上丑律反;下竹力反。主为,于伪反,下“为有”,“亦为有”同。
[疏]“天子”至“附庸”。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畿内之田及畿外五等诸侯,及畿内公、卿受地多少之法,各随文解之。
○注“象日”至“元士”。
○正义曰:按《元命包》云“日圆望之广尺,以应千里”,故云“象日月之大,亦取晷同也”者。按《考灵耀》云“地与星辰四游升降於茸茯里之中。夏至之景,尺有五寸,是半茸茯里,得万五千里”。故郑注《司徒》云“凡日景於地,千里而差一寸”,是千里同一寸也。细而言之,就千里之内,亦渐渐分数不同。此云同一寸者,大略而言之,非但象日月大小,又取晷同,故云亦。云“以禄公、卿、大夫元士”者,即下文“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以下是也。按下注云“待封王之子弟”,此唯言“公、卿、大夫、元士”者,举正者言之耳。
○注“皆象”至“治民”。
○正义曰:“皆象星辰之大小也”者,按《元命包》云“王者封之,上应列宿之位”,注云“若角亢为郑,房心为宋之比”。又云“其馀小国不中星辰者,以为附庸”,是象星辰大小也。非但象星辰,其百里者又象雷,故《援神契》云“王者之后称公,大国称侯,皆千乘,象雷震百里”,是取法於雷也。其七十里者倍减於百里,五十里者倍减於七十里,故《孝经》云德不倍者,不异其爵;功不倍者,不异其土,故转相半,别优劣。云“不合谓不朝会也”者,谓不得与诸侯集合朝会天子也。云“小城曰附庸”者,庸,城也,谓小国之城,不能自通、以其国事附於大国,故曰附庸。此不能五十里,故为小国之城。若《诗》“崇墉言言”,及《易》“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是大国之城亦名庸也。云“元,善也。善士谓命士也”者,按《易 文言》云“元者,善之长也”,故元为善也。按《周礼》注“天子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故云“善士谓命士”,则上中下之士,皆称元士也。天子之士所以称元者,异於诸侯之士也。《周礼》公侯伯之士,虽一命不得称元士,其夏、殷以上,诸侯之士皆不命也。故下文云“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是士不得命也。云“此地,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者,以夏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若不百里、七十里、五十里,则不得为万国也。故知夏爵三等之制,如此经文不直举夏时,而云殷所因者,若经指夏
译○注“二五”至“十日”。
○正义说:知道其象征阴阳的原因,按照《元命包》说“周朝爵位分为五等,效法五精”,注解说“五精,是总括效法五行,分开来则效法五刚,即甲、丙、戊、庚、壬。诸侯的臣子效法五柔,即乙、丁、巳、辛、癸”,就是这样。
天子的田地纵横千里,象征日月的宏大,也取日影相同的意思。这是指王畿之内,用来俸禄公、卿、大夫、元士。
○晷音轨,指日影。公侯的田地纵横百里,伯爵七十,子爵和男爵五十。不足五十里的,不合于天子,依附于诸侯称为附庸。天子的三公的田地比照公侯,天子的卿比照伯爵,天子的大夫比照子爵和男爵,天子的元士比照附庸。都象征星辰的大小。不合,是指不朝会。小城称为附庸。附庸,是指以国事依附于大国,未能以其名号直接通达天子。视,就是比照的意思。元,是善的意思。善士指命士。这土地制度,是殷朝沿袭夏朝爵位三等之制。殷朝有鬼侯、梅伯,《春秋》改变周朝的文饰,遵从殷朝的质朴,将伯、子、男合并为一,那么殷朝爵位三等,就是公、侯、伯。在王畿之内称为子。周武王刚平定天下,重新设立五等爵位,增加了子、男,但仍然沿袭殷朝的土地划分,因为九州的边界尚且狭窄。周公摄政达到大治,扩大九州的边界,制定礼乐以完成武王的意愿,封王者的后代为公,以及有功的诸侯,大的地方纵横五百里,其次侯四百里,其次伯三百里,其次子二百里,其次男百里。所沿袭的殷朝诸侯,也根据功劳升降,那些不合的,都增加土地为百里。因此周朝有爵位尊贵而国家小的,爵位卑下而国家大的,只有天子王畿之内不增加,用来俸禄群臣,不主要为了治理百姓。
○朝,直遥反,卷内皆同。畿,求衣反。狭音洽,后文同。太平音泰。斥,昌石反。黜陟,上丑律反;下竹力反。主为,于伪反,下“为有”,“亦为有”同。
[疏]“天子”至“附庸”。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天子王畿之内的田地以及王畿之外五等诸侯,以及王畿之内公、卿受地多少的法度,各自随文解释。
○注“象日”至“元士”。
○正义说:按照《元命包》说“太阳圆形,望之广一尺,以应千里”,所以说“象征日月的宏大,也取日影相同”。按照《考灵耀》说“地与星辰四游升降于茸茯里之中。夏至的日影,一尺五寸,是半茸茯里,得一万五千里”。所以郑玄注《司徒》说“凡是日影在地上,千里相差一寸”,就是千里同一寸。详细说来,在千里之内,也渐渐分数不同。这里说同一寸,是大略而言,不仅象征日月大小,又取日影相同,所以说也。说“用来俸禄公、卿、大夫、元士”,就是下文“三公的田地比照公侯,天子的卿比照伯爵”以下是。按下注说“等待封王之子弟”,这里只说“公、卿、大夫、元士”,是举主要者而言罢了。
○注“皆象”至“治民”。
○正义说:“都象征星辰的大小”,按照《元命包》说“王者封之,上应列宿之位”,注解说“如角亢为郑,房心为宋之类”。又说“其余小国不中星辰的,作为附庸”,这是象征星辰大小。不仅象征星辰,那百里的又象征雷,所以《援神契》说“王者之后称公,大国称侯,都千乘,象征雷震百里”,这是取法于雷。那七十里的加倍减少于百里,五十里的加倍减少于七十里,所以《孝经》说德行不加倍的,不区别其爵位;功劳不加倍的,不区别其土地,所以转相减半,区别优劣。说“不合是指不朝会”,是指不得与诸侯集合朝会天子。说“小城称为附庸”,庸,是城的意思,指小国的城,不能自己通达、以其国事依附于大国,所以叫附庸。这不足五十里,所以为小国的城。如果《诗经》“崇墉言言”,以及《易经》“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是大国的城也叫庸。说“元,是善的意思。善士指命士”,按照《易经·文言》说“元者,善之长也”,所以元为善。按照《周礼》注“天子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所以说“善士指命士”,那么上中下之士,都称元士。天子之士所以称元,是区别于诸侯之士。《周礼》公侯伯之士,虽一命不得称元士,那夏、殷以上,诸侯之士都不命。所以下文说“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是士不得命。说“这土地,是殷朝沿袭夏朝爵位三等之制”,因为夏朝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的万国。如果不百里、七十里、五十里,就不能为万国。所以知道夏朝爵位三等之制,如此经文不直接举夏时,而说殷所沿袭的,如果经指夏
时,则下当云万国,不得云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故以为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其国则少於夏也。云“殷有鬼侯梅伯”,按《明堂位》云“脯鬼侯”,又《吕氏春秋》云“昔纣为无道,杀梅伯而醢之,杀鬼侯而脯之,以礼诸侯於庙”,《楚辞》云“梅伯菹醢”,是殷有鬼侯梅伯也。郑引此者,证殷有侯有伯,二王之后称公,则殷亦有公可知也。云“《春秋》改周之文,从殷之质,合伯、子、男以为一”者,按《公羊传》桓十一年九月,“郑忽出奔卫。忽何以名?《春秋》伯、子、男一也,辞无所贬”,何休云“《春秋》改周之文,从殷之质,合伯、子、男为一,一辞无所贬,皆从子”。《春秋》之时,伯亦得称子,子亦得称伯。今郑是伯爵,忽若称子,与成君无异,则不见在丧之降贬,故在丧降而称名,非为贬责称名,故云辞无所贬。何休之意,合伯、子、男为一,皆从称子也。郑康成此注之意,合伯、子、男以为一,皆称伯也,与何休不同,故郑云“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若殷家夷狄之君,大者亦称伯,故《书序》云“巢伯来朝”,注云“伯,爵也。南方远国”。云“则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者,则公百里,侯七十里,伯五十里也。云“异畿内谓之子”者,畿外既有公、侯、伯,标异畿内,特谓之子爵。虽为子,若作三公,则受百里之地。若作卿,则受七十里之地。若作大夫,则受五十里之地。殷家虽因於夏,畿内之制,与夏不同。夏之畿内国,皆方五十里,故郑注《尚书》万国之数云“四百国,在畿内”,是皆五十里。殷之畿内,据下文“有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是与夏不同也。张逸问:“殷爵三等,公、侯、伯,《尚书》有微子、箕子何?”郑答云:“微子、箕子,实是畿内采地之爵,非畿外治民之君,故云子也。”云“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者,按《尚书 武成》云“列爵惟五,分土惟三”,既云“列爵惟五”,故知增以子、男也。云“而犹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狭也”者,解所以列爵既五,则应五等之土,上公五百里以下,犹因殷之地。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为三等,以虽伐纣,九州之地尚隘狭,未得五等之封故也。云“周公摄政致太平,斥大九州之界,制礼成武王之意”者,斥大谓开斥广大,於先中国方三千里,今方七千,是斥大九州之界也。武王既列爵惟五,是意欲为五等之封,但为界狭。今周公为五等之封,是成武王之意。云“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以下,皆《大司徒职》文。云“所因殷之诸侯,亦以功黜陟之”者,谓周之诸侯,既以有功封建其国,所因殷之诸侯,既无大罪,不可以绝灭。亦如周之诸侯,以勋多少黜退之,升陟之。殷之诸侯大者百里,今日有功则升陟,或二百里,或三百里,是陟之也。云黜者,谓於周家有过,诸侯党纣为恶者,皆黜退之,不复得为诸侯。或黜咸至七十、五十里,或有罪黜为附庸也。云“其不合者,皆益之地为百里焉”,谓其不以功过黜陟者,谓平常诸侯,皆益之地,使满百里焉。云“周世有爵尊而国小,爵卑而国大”者,张逸疑而不解,以问於郑,郑答之云:“设今有五十里之国於此,无功可进,无过可退,亦就益其地,为百里之国。爵尊而国小者,若虞虢之君,爵为公,地方百里。爵卑而国大者,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男二百里,皆大於虞虢。”郑通言男亦二百里者,据男有功,得附庸者言之耳,大於虞虢百里之意。云“惟天子畿内不增以禄群臣,不主为治民”者,解畿内之地,公、侯、伯、子、男皆增其地,今畿内、公卿大夫采地不增益之者,本以禄赐群臣,不须增益其地,以其不主为治民者也。外土诸侯本为治民,须使民利国,故须增益其封。周之畿内有百里之国,有五十里之国,有二十五里之国。郑注《小司徒》云:“百里之国凡四都,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二
译当时,下文应当说“万国”,而不能说“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所以认为这是殷朝沿袭夏朝爵位三等制度的缘故,其封国数量比夏朝少。文中说“殷朝有鬼侯、梅伯”,查《明堂位》记载“脯鬼侯”,又《吕氏春秋》记载“从前纣王无道,杀死梅伯并剁成肉酱,杀死鬼侯并制成肉干,在宗庙中以此礼待诸侯”,《楚辞》记载“梅伯被剁成肉酱”,由此可知殷朝确实有鬼侯、梅伯。郑玄引用这些记载,是为了证明殷朝有侯、有伯,既然二王之后称公,那么殷朝也有公爵就可以推知了。文中说“《春秋》改周朝的文饰,遵循殷朝的质朴,将伯、子、男合并为一”者,查《公羊传》桓公十一年九月记载:“郑忽出逃到卫国。忽为什么称名?《春秋》认为伯、子、男是一样的,用词没有贬低之意”,何休解释说“《春秋》改周朝的文饰,遵循殷朝的质朴,将伯、子、男合并为一,用词没有贬低之意,都称为子”。《春秋》时代,伯也可以称为子,子也可以称为伯。现在郑国是伯爵,忽如果称子,与成君没有区别,就看不出居丧期间的降等贬抑,所以居丧降等而称名,并非因为贬责才称名,所以说用词没有贬低之意。何休的意思是,将伯、子、男合并为一,都称为子。郑康成此注的意思是,将伯、子、男合并为一,都称为伯,与何休不同,所以郑玄说“殷朝爵位三等,是公、侯、伯”。如果殷朝夷狄的君主,大的也称作伯,所以《尚书序》说“巢伯来朝”,注解说“伯,是爵位。南方遥远的国家”。文中说“那么殷朝爵位三等,是公、侯、伯”者,那么公封地百里,侯封地七十里,伯封地五十里。文中说“不同于畿内称为子”者,畿外既然有公、侯、伯,为了区别畿内,特别称为子爵。虽然是子爵,如果担任三公,就受封百里之地。如果担任卿,就受封七十里之地。如果担任大夫,就受封五十里之地。殷朝虽然沿袭夏朝,但畿内的制度,与夏朝不同。夏朝畿内的封国,都是方圆五十里,所以郑玄注解《尚书》万国数量时说“四百个封国,在畿内”,都是五十里。殷朝畿内,根据下文“有百里封国九个,七十里封国二十一个,五十里封国六十三个,共九十三国”,这与夏朝不同。张逸问:“殷朝爵位三等,公、侯、伯,《尚书》中有微子、箕子是怎么回事?”郑玄回答说:“微子、箕子,实际上是畿内采邑的爵位,不是畿外治理百姓的君主,所以称为子。”文中说“周武王刚平定天下,重新设立五等爵位,增加了子、男”者,查《尚书·武成》记载“列爵只有五等,分土只有三等”,既然说“列爵只有五等”,所以知道增加了子、男。文中说“但仍然沿袭殷朝的土地,因为九州的疆界尚且狭窄”者,解释为什么列爵既然有五等,就应当有五等封土,上公五百里以下,仍然沿袭殷朝的土地。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为三等,因为虽然讨伐纣王,九州土地尚且狭隘,未能实行五等封爵的缘故。文中说“周公摄政达到太平,开拓广大九州的疆界,制定礼制完成武王的意愿”者,开拓广大指开扩广大,以前中国方圆三千里,现在方圆七千里,这是开拓广大九州的疆界。武王既然列爵只有五等,是意图实行五等封爵,只是因为疆界狭窄。现在周公实行五等封爵,是完成了武王的意愿。文中说“诸侯大的地方方圆五百里”以下,都是《大司徒职》的原文。文中说“所沿袭殷朝的诸侯,也根据功劳来升降”者,是说周朝的诸侯,既然因有功而封建其国,所沿袭殷朝的诸侯,既然没有大罪,不可以灭绝。也像周朝诸侯一样,根据功勋多少来降退或升迁。殷朝诸侯大的百里,今天有功就升迁,或二百里,或三百里,这是升迁。说降退,是指在周朝有过错,诸侯党附纣王作恶的,都降退他们,不再让他们做诸侯。有的降退到七十、五十里,有的有罪降退为附庸。文中说“那些不符合的,都增加土地为百里”者,是指那些不因功过升降的,指平常的诸侯,都增加土地,使其满百里。文中说“周朝有爵位尊贵而封国小的,爵位卑微而封国大的”者,张逸疑惑不解,向郑玄询问,郑玄回答说:“假设这里有五十里的封国,没有功劳可进,没有过错可退,也就增加其土地,成为百里的封国。爵位尊贵而封国小的,像虞、虢的君主,爵位是公,地方百里。爵位卑微而封国大的,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男二百里,都比虞、虢大。”郑玄通说男也有二百里,是根据男爵有功,得以成为附庸的情况来说的,比虞、虢大百里的意思。文中说“只有天子畿内不增加俸禄给群臣,不主要为了治理百姓”者,解释畿内的土地,公、侯、伯、子、男都增加其土地,现在畿内、公卿大夫的采邑不增加土地,本来是为了俸禄赏赐群臣,不需要增加其土地,因为他们不主要为了治理百姓。外地诸侯本来是为了治理百姓,必须使百姓有利国家,所以需要增加其封地。周朝畿内有百里封国,有五十里封国,有二十五里封国。郑玄注解《小司徒》说:“百里封国共有四个都,五十里封国共有四个县,二
十五里之国凡四甸。”故崔氏云:“畿内有百里之国,有五十里之国,有二十五里之国。”《元命包》云:“周爵五等法五精,《春秋》三等象三光。”说者因此以为文家爵五等,质家爵三等。若然,夏家文应五等,虞家质应三等。按《虞书》“辑五瑞”,“修五礼五玉”,岂复三等乎?又《礼纬含文嘉》云:“殷爵三等,殷正尚白,白者兼正中,故三等。夏尚黑,亦从三等。”按《孝经》夏制,而云公、侯、伯、子男,是不为三等也。《含文嘉》之文,又不可用也。
译方圆十五里的国家共有四个甸。”所以崔氏说:“王畿之内有方圆百里的国家,有方圆五十里的国家,有方圆二十五里的国家。”《元命包》说:“周朝的五等爵位效法五行精气,《春秋》的三等爵位象征日月三光。”解说的人因此认为,文治之家的爵位分为五等,质实之家的爵位分为三等。如果这样,那么夏朝作为文治之家应当有五等爵位,虞朝作为质实之家应当有三等爵位。查考《虞书》中记载“收集五种瑞玉”,“修治五种礼仪和五种玉帛”,难道还是三等爵位吗?又《礼纬含文嘉》说:“殷朝的爵位分为三等,殷朝的正色崇尚白色,白色兼有正中之意,所以分为三等。夏朝崇尚黑色,也遵循三等爵位。”查考《孝经》中夏朝的制度,却记载有公、侯、伯、子、男,这显然不是三等爵位。《含文嘉》的文字,又不可采用。
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农夫皆受田於公,田肥墽有五等,收入不同也。庶人在官,谓府史之属,官长所除,不命於天子国君者。分或为粪。
○分,扶问反。食音嗣,下同,徐音自。差,初佳反,徐初宜反,下注同。墝本又作墽,苦交反。长,丁丈反,下文及注皆同。粪,方运反。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小国之卿倍大夫禄,君十卿禄。此班禄尊卑之差。
[疏]“制农”至“卿禄”。
○正义曰:此一节论制农田有上中下,以禄庶人在官及士大夫,并卿及君之禄,各随文解之。
○注“农夫”至“为粪”。
○正义曰:“农夫皆受田於公”者,以经云“制农田”,是王者制度;授农以田,是农夫受田於公也。云“肥墽有五等,收入不同也”者,按《周礼》地有九等,故《司徒》“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注云“有夫有妇,然后为家。自二人以至於十人为九等”,“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正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举中而言。如郑此言上地家七人者,为中地之上;家六人者谓中地之中;家五人者谓中地之下。以此推之,下地之上家四人,下地之中家三人,下地之下家二人,则上地之上家十人,上地之中家九人,上地之下家八人,是有九等,从十人而以至於二人。此经地惟五等,自九人而下至五人不同者,《大司徒》所云农夫授田,实有九等。此据准庶人在官之禄,最下者犹五人,故从上农夫至五人而已。《司徒》“上地家七人”,此云“上农夫食九人”者,谓上中之地亦为上地,即上农夫,不言上上者,欲取九人当下士禄,亦与《司徒》不异也。既有九等,按《大司徒》“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地惟有三等者,《大司徒》言其大纲,其实不易、一易、再易各为三等,则九等也。按《异义》:“《左氏》说山林之地,九夫为度,九度而当一井。薮泽之地,九夫为鸠,八鸠当一井。京陵之地,九夫为辨,七辨而当一井。淳卤之地,九夫为表,六表而当一井。疆潦之地,九夫为数,五数而当一井。偃猪之地,九夫为规,四规而当一井。原防之地,九夫为町,三町而当一井。隰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而当一井。衍沃之地,九夫为井。赋法积百井,除山川坑岸三十六井,定出赋者六十四井,则千里之畿,地方百万井,除山川坑岸三十六万井,定出赋者六十四万井,长毂万乘。”如《异义》此说,则方十里凡百井。三十六井为山川坑岸,六十四井为平地出税。按郑注《小司徒》成方十里,缘边一里,治为沟洫,则三十六井,其馀方八里为甸,六十四井出田税,与《异义》不同者,《异义》所云通山林薮泽九等而言之,郑注《小司徒》者,据衍沃平地而言之,所以不同也。《异义》九等者,据大略国中有山林,至衍沃之等言之。《周礼》九等者,据授民地肥瘠有九等,与《异义》不同也。《尚书 禹贡》注云:“一井上上,出九夫税,上中出八夫税,上下出七夫税,中上出六夫税,中中出五夫税,中下出四夫税,下上出三夫税,下中出二夫税,下下出一夫税。”所以又有此九等者,以《禹贡》九州有上中下九等。出没不同,故以井田计之,以一州当一井。假令冀州上上出九百万夫之税,兖州下下出一百万夫之税,是九州大较,相比如此,非谓冀州之民皆出上上,兖州之民皆出下下,与《周礼》九等又不同也。所以上农夫得食九人者,以《史记》云上地亩一钟,钟六斛四斗,百亩百钟,则六百四十斛。按《食货志》又云“上孰,其收自四斛”,则百亩四百斛也。按《廪人》中岁
译制度规定:农夫受田一百亩。一百亩的划分,上等农夫可养活九人,次一等的养活八人,再次一等的养活七人,再次一等的养活六人。下等农夫养活五人。在官府任职的庶人,其俸禄以此作为等级差别。农夫都从公家受田,田地肥沃与贫瘠分为五等,收入不同。在官府任职的庶人,指府史之类,由官长任命,不由天子或国君直接任命的。分,有的版本作粪。
○分,读作扶问。食,读作嗣,下文相同,徐邈读作自。差,读作初佳,徐邈读作初宜,下文注释相同。墝,原本又作墽,读作苦交。长,读作丁丈,下文及注释都相同。粪,读作方运。诸侯的下士俸禄相当于上等农夫,俸禄足以代替其耕种所得。中士俸禄是下士的两倍,上士俸禄是中士的两倍,下大夫俸禄是上士的两倍。卿的俸禄是四个大夫的俸禄,国君的俸禄是十个卿的俸禄。次等国家的卿俸禄是三个大夫的俸禄,国君的俸禄是十个卿的俸禄。小国的卿俸禄是两个大夫的俸禄,国君的俸禄是十个卿的俸禄。这是按俸禄区分尊卑的等级。
[疏]“制农”至“卿禄”。
○正义曰:这一节论述制定农田有上中下之分,以此确定在官府任职的庶人以及士大夫,还有卿和国君的俸禄,并随文解释。
○注“农夫”至“为粪”。
○正义曰:“农夫都从公家受田”,因为经文说“制定农田”,这是王者的制度;授予农夫田地,就是农夫从公家受田。说“肥沃与贫瘠分为五等,收入不同”,按照《周礼》,土地有九等,所以《司徒》篇说“上等土地一家七口人,中等土地一家六口人,下等土地一家五口人”,注释说“有夫有妇,然后称为家。从二人到十人分为九等”,“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就授予上等土地,因为供养的人多。男女五人以下,就授予下等土地,因为供养的人少。以七人、六人、五人为标准”,是举中等而言。按照郑玄所说,上等土地一家七口人,属于中等土地的上等;一家六口人,属于中等土地的中等;一家五口人,属于中等土地的下等。由此推论,下等土地的上等一家四口人,下等土地的中等一家三口人,下等土地的下等一家两口人,那么上等土地的上等一家十口人,上等土地的中等一家九口人,上等土地的下等一家八口人,共有九等,从十人到两口人。此经土地只有五等,从九人到五人不等的,《大司徒》所说农夫授田,实际上有九等。这里是依据在官府任职的庶人俸禄,最下等的还能养活五人,所以从上农夫到五人而已。《司徒》篇说“上等土地一家七口人”,此经说“上等农夫养活九人”,是指上中等土地也算作上等土地,即上等农夫,不说上上等,是想取九人对应下士的俸禄,也与《司徒》篇没有不同。既然有九等,按照《大司徒》“不易之地一家一百亩,一易之地一家二百亩,再易之地一家三百亩”,土地只有三等,《大司徒》说的是大纲,实际上不易、一易、再易各分为三等,就是九等。按照《异义》:“《左传》说山林之地,九夫为一度,九度相当于一井。薮泽之地,九夫为一鸠,八鸠相当于一井。京陵之地,九夫为一辨,七辨相当于一井。淳卤之地,九夫为一表,六表相当于一井。疆潦之地,九夫为一数,五数相当于一井。偃猪之地,九夫为一规,四规相当于一井。原防之地,九夫为一町,三町相当于一井。隰皋之地,九夫为一牧,二牧相当于一井。衍沃之地,九夫为一井。赋税制度积累百井,除去山川坑岸三十六井,确定出赋税的六十四井,那么千里之畿,地方百万井,除去山川坑岸三十六万井,确定出赋税的六十四万井,长毂万乘。”如果按照《异义》这种说法,那么方圆十里共百井。三十六井为山川坑岸,六十四井为平地出税。按照郑玄注释《小司徒》成方十里,边缘一里,治理为沟洫,就是三十六井,其余方圆八里为甸,六十四井出田税,与《异义》不同的原因是,《异义》所说的是通山林薮泽九等而言,郑玄注释《小司徒》是依据衍沃平地而言,所以不同。《异义》九等,是依据大略国中有山林,到衍沃等而言。《周礼》九等,是依据授予民地肥瘠有九等,与《异义》不同。《尚书·禹贡》注释说:“一井上上等,出九夫税,上中等出八夫税,上下等出七夫税,中上等出六夫税,中中等出五夫税,中下等出四夫税,下上等出三夫税,下中等出二夫税,下下等出一夫税。”之所以又有这九等,是因为《禹贡》九州有上中下九等。出产不同,所以用井田计算,以一州相当于一井。假设冀州上上等出九百万夫之税,兖州下下等出一百万夫之税,这是九州大略,相比如此,不是说冀州的民都出上上等,兖州的民都出下下等,与《周礼》九等又不同。所以上等农夫能养活九人,因为《史记》说上等土地每亩一钟,钟六斛四斗,百亩百钟,就是六百四十斛。按照《食货志》又说“上熟,其收自四斛”,那么百亩四百斛。按照《廪人》中岁
人食三鬴,其九人之内,老幼相通,不皆人食三鬴,故食九人也。其民之常税不过什一,又庶民丧祭费用又少,且年有丰俭,不恒上孰。崔氏以为亩皆一钟,人恒食四鬴,又为什二而税,又云祭用数之仂者,苟欲计筭使合其义,非也。云“庶人在官,谓府史之属”者,则《周礼 大宰》云“府六人,史十有二人。”云之属,谓工人、贾人及胥徒也。云“官长所除,不命於天子国君者”,官长谓冢宰为天官之长,司徒为地官之长,自所命,或若大府为府藏官之长,大司乐为乐官之长是也。言所除者,谓所命之官,除去其旧名籍。《周礼》注云“凡府史以下,官长所自辟除”,以其非九命之内,故知不命於天子国君也。若子男之士虽无命,亦当命於国君也,以其称士故也。
译每人吃三鬴粮食,这九个人当中,老人和小孩混在一起,并非每个人都吃三鬴,所以总共只够九个人吃。百姓的常规赋税不超过十分之一,而且平民丧葬祭祀的费用又很少,况且每年有丰年也有歉年,并不总是上等丰收。崔氏认为每亩地都产一钟粮食,每人常吃四鬴,并且按十分之二的比例征税,又说祭祀费用是总数的十分之一,这不过是想要通过计算来强行符合经义,是不对的。说“庶人在官,指的是府、史之类”的,那么《周礼·大宰》中说“府六人,史十二人”。所说的“之类”,指的是工人、商人以及胥徒。说“由官长任命,不由天子或国君任命”的,官长指的是冢宰作为天官之长,司徒作为地官之长,由他们自己任命,或者像大府作为仓库官之长,大司乐作为乐官之长,就是这种情况。说“所除”的,指的是所任命的官员,除去他们旧的名籍。《周礼》注说“凡是府、史以下,由官长自行征召任命”,因为他们不在九命官阶之内,所以知道不由天子或国君任命。至于子爵、男爵的士虽然无命,但也应当由国君任命,因为他们被称为“士”的缘故。
○注“此班”至“之差”。
○正义曰:经云“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则庶人在官者,虽食八人以下,不得代耕,故《载师》有官田,谓庶人在官之田,大夫以下,位卑禄少,故大小国不殊,卿与君禄重位尊,故禄随国之大小为节。按《周礼》天子卿、大夫、士,与诸侯之臣执贽同,则禄亦同也。此自下士至小国之卿倍大夫禄,皆据无采地者言之,故郑答临硕云:“王畿方千里者,凡九百万夫之地,三分去一,定受田者三百万夫。出都家之田,以其馀地之税,禄无田者,下士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三十六人,下大夫七十二人,中大夫百四十四人,卿二百八十八人。
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此诸侯使卿大夫覜聘并会之序也。其爵位同,小国在下,爵异,固在上耳。
○覜,吐吊反。
[疏]“次国”至“大夫”。
○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使卿、大夫、士覜聘班序行列之法,各随文解之。
○注“此诸”至“上耳”。
○正义曰:经文既称大国小国大小并在则非是特来故知使卿大夫覜聘并会也。云:“其位爵同小国在下者,爵同,谓同作卿也。据经文,小国卑於大国,故知小国之卿在大国之卿下。云“爵异,固在上耳”者,谓大国是大夫,小国是卿,则经云小国之卿,位当大国之上大夫,是小国之卿,爵异於大国之大夫。其爵既异,固当在大夫之上。必知爵异,小国在上者,以其卿执羔,大夫执雁,使卿絺冕,大夫玄冕,故知小国之卿,不得在大国大夫之下也。
其有中士下士者,数各居其上之三分。谓其为介,若特行而并会也。居犹当也。此据大国而言,大国之士为上,次国之士为中,小国之士为下。士之数,国皆二十七人,各三分之上九、中九、下九,以位相当,则次国之上士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小国之上士当大国之下。凡非命士,亦无出会之事。《春秋传》谓士为微。
○三分如字。为界音界。
[疏]“其有”至“三分”。
○正义曰:中士者,谓次国之士。下士者,谓小国之士。大国之士既分为三分,次国小国之士亦分为三分。今大国之士既定在朝会,若其有中国之士小国之士者,其行位之数,各居其上国之三分之二,谓次国以大国为上,而次国上九当大国中九,次国中九当大国下九,是当其大国之三分之二。小国以次国为上,小国上九当次国中九,小国中九当次国下九,亦是居上三分之二也。是各居上之三分。
○注“谓其”至“为微”。
○正义曰:言“谓其为介”者,若《聘礼》“士介四人”是也。若特行,则隐元年“及宋人盟於宿”是也。本国出使,其行至他国,与诸国并会也。云“此据大国而言”者,以经必云中士下士,不云上士,是文以大国为主,以中国下国来当之,故知据大国而言。云“大国之士为上,次国之士为中,小国之士为下”者,解经之中士为中国之士,下士为下国之士。经虽无上士之文,以中士下士类之,则上士为大国之士也。就上士中士下士之内,各分为上九、中九、下九。言大国之士为上,不解经之上字者,自谓次国以大国为上,小国以次国为上耳。云“凡非命士,亦无出会之事”者,即《祭法》庶士是也。云“《春秋传》谓士为微”者,隐元年“及宋人盟於宿”,《公羊传》云“孰及之?内之微者也”,是谓士为微也。
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名山大泽不以封,其馀以为附庸间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国。建,立也。立大国三十,十三公也。立次国六十,十六卿也。立小国百二十,十二小卿也。名山大泽不以封者,其民同财,不得障管,亦赋税之而已。此大界方三千里,三三而九,方千里者九也。其一为县内,馀八各立一州,
译○注“此班”至“之差”。
○正义说:经文说“下士的俸禄相当于上等农夫,俸禄足以代替他耕种”,那么庶人在官府任职的,虽然俸禄只够养活八人以下,也不能代替耕种,所以《载师》篇有官田,指的是庶人在官者的田地。大夫以下,地位低微俸禄少,所以大国小国没有区别;卿与国君俸禄重地位尊,所以俸禄随国家的大小作为节制。按照《周礼》,天子的卿、大夫、士,与诸侯的臣子执持贽礼相同,那么俸禄也相同。这里从下士到小国的卿加倍于大夫的俸禄,都是根据没有采邑的人而言的,所以郑玄回答临硕说:“王畿方圆千里,共有九百万夫的土地,去掉三分之一,实际受田的有三百万夫。除去都城和卿大夫的田地,用剩余土地的税收,来俸禄没有田地的人,下士养活九人,中士养活十八人,上士养活三十六人,下大夫养活七十二人,中大夫养活一百四十四人,卿养活二百八十八人。
次国的上卿,地位相当于大国的中卿,中卿相当于大国的下卿,下卿相当于大国的上大夫。小国的上卿,地位相当于大国的下卿,中卿相当于大国的上大夫,下卿相当于大国的下大夫。这是诸侯派遣卿大夫进行覜聘以及会盟时的次序。如果爵位相同,小国的人排在下面;爵位不同,小国的人自然排在上面。
○覜,音吐吊。
[疏]“次国”至“大夫”。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诸侯派遣卿、大夫、士进行覜聘时班列次序的方法,各自根据文意解释。
○注“此诸”至“上耳”。
○正义说:经文既然称大国小国大小都在,那么就不是单独前来,所以知道是派遣卿大夫进行覜聘并会盟。说:“如果爵位相同,小国的人排在下面”,爵位相同,指都担任卿。根据经文,小国比大国卑下,所以知道小国的卿排在大国的卿下面。说“爵位不同,自然排在上面”的,是指大国的是大夫,小国的是卿,那么经文说小国的卿,地位相当于大国的上大夫,是小国的卿,爵位不同于大国的下大夫。爵位既然不同,自然应当排在大夫上面。必定知道爵位不同,小国的人排在上面,是因为卿执持羔羊,大夫执持大雁,派遣卿穿絺冕,大夫穿玄冕,所以知道小国的卿,不能排在大国大夫的下面。
其中有中士、下士的,人数各自占据其上一级的三分之一。这是指他们作为副使,如果是单独出行而与会盟的人一起会合。居,相当于“当”的意思。这是根据大国而言,大国的士为上,次国的士为中,小国的士为下。士的人数,各国都是二十七人,各自分为上九、中九、下九,因为地位相当,那么次国的上士相当于大国的中士,中士相当于大国的下士,小国的上士相当于大国的下士。凡是未经任命为士的,也没有出会盟的事情。《春秋传》称士为微贱。
○三分,音如字。为介,音界。
[疏]“其有”至“三分”。
○正义说:中士,是指次国的士。下士,是指小国的士。大国的士既然分为三部分,次国小国的士也分为三部分。现在大国的士已经确定在朝会中,如果其中有次国的士、小国的士,他们的行列位次,各自占据上一级国家的三分之二,即次国以大国的士为上,而次国的上九相当于大国的中九,次国的中九相当于大国的下九,这是相当于大国的三分之二。小国以次国的士为上,小国的上九相当于次国的中九,小国的中九相当于次国的下九,这也是占据上一级的三分之二。这就是各自占据上一级的三分之一。
○注“谓其”至“为微”。
○正义说:说“谓其为介”的,像《聘礼》中“士作为副使四人”那样。如果是单独出行,那么隐元年“与宋人在宿地结盟”就是那样。本国出使,他们到达他国,与各国一起会盟。说“此据大国而言”的,因为经文必定说中士下士,不说上士,是文意以大国的士为主,用次国小国的士来对应,所以知道是根据大国而言。说“大国的士为上,次国的士为中,小国的士为下”的,是解释经文中的中士为次国的士,下士为小国的士。经文虽然没有上士的文字,用中士下士类推,那么上士就是大国的士。在上士、中士、下士之中,各自分为上九、中九、下九。说大国的士为上,不解释经文中的“上”字,自是指次国以大国的士为上,小国以次国的士为上。说“凡非命士,亦无出会之事”的,就是《祭法》中的庶士。说“《春秋传》谓士为微”的,隐元年“与宋人在宿地结盟”,《公羊传》说“谁与之结盟?国内微贱的人”,这就是称士为微贱。
凡四海之内有九州。州方圆千里,州建立百里的大国三十个,七里的次国六十个,五十里的小国一百二十个,共二百一十个国家。名山大泽不用于分封,其余作为附庸和间田。八州,每州二百一十个国家。建,就是立。立大国三十个,是十三公。立次国六十个,是十六卿。立小国一百二十个,是十二小卿。名山大泽不用于分封的,是因为那里的民众共同拥有财物,不能设置屏障管理,只是征收赋税罢了。这个大区域方圆三千里,三三得九,方圆千里的有九个。其中一个作为县内,其余八个各立一州,
此殷制也。周公制礼,九州大界方七千里,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有九也。其一为畿内,馀四十八。八州各有方千里者六,设法一州,封地方五百里者不过四,谓之大国。又封方四百里者不过六,又封方三百里者不过十一,谓之次国。又封方二百里者不过二十五,及馀方百里者,谓之小国。盈上四等之数,并四十六。一州二百一十国,则馀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凡处地方千里者五方,百里者五十九,其馀方百里者四十一,附庸地也。
译这是殷代的制度。周公制定礼制时,九州的大边界方圆七千里,七乘以七等于四十九,即方圆千里的区域有四十九个。其中一个作为王畿之内,其余四十八个。八个州各自拥有方圆千里的区域六个,规定一个州内,封地方圆五百里的不超过四个,称为大国。又封地方圆四百里的不超过六个,又封地方圆三百里的不超过十一个,称为次国。又封地方圆二百里的不超过二十五个,以及其余方圆百里的,称为小国。凑足上述四等国家的数量,总共四十六个。一个州二百一十个国家,那么其余方圆百里的就有一百六十四个。凡是地处方圆千里之内的五个方向,方圆百里的有五十九个,其余方圆百里的四十一个,是附庸之地。
○间音闲,章,之尚反。
[疏]“凡四”至“十国”。
○正义曰:此一节论四海之内九州,州别建国多少及附庸间田之法,如郑所注,此经云是殷法也。《周礼》则九服,夷镇蕃三服谓之四海,四海之内,谓要服以内。殷则服数无文,则必不与周同。按《尔雅 释地》云:“九夷八狄七戎六蛮,谓之四海。”孙炎云:“海之言晦,晦闇於礼义。”此言四海之内,谓夷狄之内也。地方三千里,以开方计之,三三如九,方千里者有九。其一为天子县内,下文具之。以外八州,州别方千里者有一。州建百里之国三十,是公国也;七十里之国六十,是侯国也;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是伯国也,是一州凡二百一十国。必二百一十国者,按《元命包》云:“阳成於三,列於七,三七二十一,故二百一十国也。”“其馀以为附庸间田”,谓置二百一十国外之馀地,为附庸间田也。若封人,附於大国谓之附庸。若未封人,谓之间田。每州二百一十国所馀之地者,则下文云“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是也。
○注“建立”至“地也”。
○正义曰:建是树立之义,故建为立也。云“立大国三十,十三公也”者,郑以天子县内三公之国亦百里,今畿外大国亦百里,是准拟畿内三公之地,故云“十三公”也。每十个国则准一公,是三十国准於三公也。云“立次国六十,十六卿也”者,亦以畿内六卿之地方七十里,今畿外次国亦七十里,故知准拟六卿,言十於六卿六十也。通三孤则谓之九卿,据有职事者言之,故为六卿也。云“立小国百二十,十二小卿也”者,小卿则天子畿内大夫,国方五十里,今畿外小国亦五十里,是准拟大夫,当十於十二小卿也。定本云“十十二小卿”,重有十字,俗本直云十二小卿,俗本误也。云“名山大泽不以封者,与民同财”者,若封诸侯,则诸侯为主,若不得取其财物,故不封诸侯,使民共取,故《山虞职》云“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是也。云“不得障管,亦赋税之而已”者,既不封诸侯,其诸侯不得障塞管领,禁民取物,民既取物,随其所取赋税而已,故《泽虞》云“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以时入之于王府”是也。定本云“不得不管,亦赋税而已”,谓虽不封诸侯,诸侯不得不管。若如此解,则於“而已”二字为妨,恐定本误也。云“此殷制也”者,以夏时万国,则地馀三千里,周又中国方七千里,今大界三千,非夏非周,故云“殷制也”。其实夏之末年,亦与殷同方三千里,故下云“天子之县内”,郑注云“县内,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又云“夏末既衰,夷狄内侵”,“土地减,国数少”是也。云“周公制礼,九州大界方七千里”者,按《大行人》“邦畿方千里,其外方五百里,谓之侯服”、甸服、男服、采服、卫服、要服,服五百里,通王畿四面相距为七千里。《大行人》要服已外,即云“九州之外,谓之蕃国”,是要服以内为中国也。云“设法一州,封地方五百里者不过四”者,言设法谓假设为法,非实封也,故《职方》云“千里封公,以方五百里则四公”,注云“每事言则者,设法也”,是不实封。必知不实封者,以每州有四公,八州则三十二公。周之上公,则惟杞、宋耳,故知非实封也。一州有千里之方六,则一个千里之方,为方百里者百;一个五百里之国,为方百里者二十五,四个二十五用千里之方一,是方五百里者不过四也。云“又封方四百里者不过六”者,以一个四百里之国,为方百里者一十六,六个一十六为九十六,是用百里之方九十六,为六个四百里之国,故云“方四百里者不过六”,用千里之方一,犹馀百里之方四。云“又封方三百里者不过十一”者,以一个三百里之国,为方百里者九,十一个九为九十九,是用百里之方九十九,故云“封方三百里者不过十一”,用千里之方一,犹馀百里之方一。云“又封方二百里者不过二十五”者,以一个二百里之国,为方百里者
译○间音闲,章,之尚反。
[疏]“凡四”至“十国”。
○正义曰:这一节论述四海之内九州,各州分别建立国家的数量以及附庸和间田的制度,如郑玄所注,此经文说的是殷代的制度。《周礼》则是九服,夷、镇、蕃三服称为四海,四海之内,指的是要服以内。殷代的服数没有文献记载,那么必定与周代不同。查考《尔雅·释地》说:“九夷八狄七戎六蛮,称为四海。”孙炎说:“海的意思是晦暗,晦暗于礼义。”这里所说的四海之内,指的是夷狄之内。地方三千里,用开方法计算,三三得九,方千里的区域有九个。其中一个为天子直辖的县内,下文详细列出。其余八个州,每州方千里的区域有一个。每州建立百里见方的国家三十个,这是公国;七十里见方的国家六十个,这是侯国;五十里见方的国家一百二十个,这是伯国,这样一州总共二百一十个国家。之所以是二百一十个国家,查考《元命包》说:“阳数成于三,列于七,三七二十一,所以是二百一十个国家。”“其余的土地作为附庸和间田”,指的是在设置二百一十个国家之外剩下的土地,作为附庸和间田。如果已经分封了人,依附于大国称为附庸。如果还没有分封人,称为间田。每州二百一十个国家所剩下的土地,下文说“方百里的有十个,方十里的有六十个”就是指的这些。
○注“建立”至“地也”。
○正义曰:建是树立的意思,所以建就是立。说“建立大国三十,对应十三公”的,郑玄认为天子县内三公的国家也是百里,现在畿外的大国也是百里,这是比照畿内三公的土地,所以说“十三公”。每十个国家就比照一个公,三十个国家就比照三公。说“建立次国六十,对应十六卿”的,也是以畿内六卿的土地为七十里,现在畿外的次国也是七十里,所以知道是比照六卿,说六十对应六卿。连同三孤则称为九卿,根据有职事的人来算,所以是六卿。说“建立小国一百二十,对应十二小卿”的,小卿就是天子畿内的大夫,国家为五十里见方,现在畿外的小国也是五十里,这是比照大夫,一百二十对应十二小卿。定本作“十十二小卿”,多了一个“十”字,俗本直接说十二小卿,俗本错了。说“名山大泽不用于分封,是与百姓共享财物”的,如果分封给诸侯,那么诸侯就是主人,如果不能获取它们的财物,所以不封给诸侯,让百姓共同获取,所以《山虞职》说“命令万民按时砍伐木材,有规定的日期”就是这个意思。说“不得阻塞管理,只是征收赋税罢了”的,既然不封给诸侯,那些诸侯就不能阻塞管理,禁止百姓获取物品,百姓既然获取物品,就随着他们获取的情况征收赋税罢了,所以《泽虞》说“让当地的人,守护他们的财物,按时上缴到王府”就是这个意思。定本作“不得不管,只是赋税罢了”,意思是虽然不封给诸侯,诸侯不能不管。如果这样解释,那么对“而已”二字有妨碍,恐怕定本错了。说“这是殷代的制度”的,因为夏代时万国,那么土地剩余三千里,周代又中国方七千里,现在大界三千里,不是夏代也不是周代,所以说“殷代的制度”。其实夏代末年,也与殷代一样方三千里,所以下文说“天子的县内”,郑玄注说“县内,是夏代天子所居州界的名称”。又说“夏代末年已经衰微,夷狄向内侵扰”,“土地减少,国家数量变少”就是这个意思。说“周公制定礼制,九州大界方七千里”的,查考《大行人》“邦畿方千里,其外方五百里,称为侯服”、甸服、男服、采服、卫服、要服,每服五百里,连同王畿四面相距为七千里。《大行人》要服以外,就说“九州之外,称为蕃国”,是要服以内为中国。说“假设一州,封地方五百里的不超过四个”的,说假设是指假设为法,不是实际分封,所以《职方》说“千里封公,以方五百里则四个公”,注说“每件事说‘则’的,是假设之法”,是不实际分封。必定知道不实际分封的,因为每州有四个公,八州就是三十二个公。周代的上公,只有杞、宋而已,所以知道不是实际分封。一州有方千里的六个,那么一个方千里的区域,为方百里的有一百个;一个五百里见方的国家,为方百里的有二十五个,四个二十五用一个方千里的区域,是方五百里的不超过四个。说“又封方四百里的不超过六个”的,以一个四百里见方的国家,为方百里的有十六个,六个十六为九十六,是用方百里的九十六个,为六个四百里见方的国家,所以说“方四百里的不超过六个”,用一个方千里的区域,还剩余方百里的四个。说“又封方三百里的不超过十一个”的,以一个三百里见方的国家,为方百里的有九个,十一个九为九十九,是用方百里的九十九个,所以说“封方三百里的不超过十一个”,用一个方千里的区域,还剩余方百里的一个。说“又封方二百里的不超过二十五个”的,以一个二百里见方的国家,为方百里的
四,二十五个二百里国,用千里之方一,故云“封方二百里者不过二十五”。云“盈上四等之数”者,谓将此百里小国一百六十四,添盈公、侯、伯、子四等之数四十六,则为一州二百一十国也。云“则馀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者,以其上惟云“馀方百里者,谓之小国”,不显其数多少,直言盈上四等之数。四等既有四十六,若添满二百一十,必须百六十四,故云“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云“凡处地方千里者五,方百里者五十九”者,封公则四,是用千里之方一;封侯则六,又用千里之方一;封伯十一,又用千里之方一;封子二十五,又用千里之方一,封男百,又用千里之方一。是处地方千里者五,男国更须六十四,则应须百里之方六十四,但千里之方六,封侯之外,犹馀百里之方四,千里之方封伯十一之外,犹馀百里之方一,是五个千里之方内,总馀百里之方五,得为五个男国,则五个千里之方,更得五十九外个百里之方,是满六十四也。云“其馀方百里者四十一,附庸地也”者,以百里之方百,去其五十九,故馀四十一也。按郑注《大司徒》云“侯附庸九同,伯附庸七同,子附庸五同,男附庸茸墁。”今一州,惟有方百里者四十一,得备侯、伯、子、男一百一十国附庸者。郑注《司徒》云“凡诸侯为牧正帅长,及有德者,乃有附庸”,非国国皆有。且此云州别二百一十国,及侯附庸九同,皆设法而言,非实事也。注“侯附庸九同”者,诸侯有功可进为公,为四百里之上加九同,得进为五百里也。伯於三百之上加七同,得为四百里,进为侯也。子於二百里之上加五同,得为二百里,进为伯也。男於百里之上加茸墁,得为二百里,进为子也。言同者,谓积累众附庸而满同也,非谓一附庸居一同也。郑注《司徒》云“公无附庸”,以其尊极故也。故郑云鲁以周公之故,得兼四等,加二十四附庸,方七百里也。
译四,二十五个二百里见方的诸侯国,占用一个千里见方的区域,所以说“封地二百里见方的诸侯国不超过二十五个”。所谓“凑足上面四等的数量”,是指将这一百六十四个小国,加上公、侯、伯、子这四等诸侯国共四十六个,就构成了一州二百一十个诸侯国的总数。所谓“那么剩下的百里见方的诸侯国,有一百六十四”,是因为上文只说“剩下的百里见方的诸侯国,称为小国”,没有明确说明具体数量,只是直接说凑足上面四等的数量。既然上面四等共有四十六个,如果要凑满二百一十个,就必须有一百六十四个小国,所以说“百里见方的诸侯国,有一百六十四”。所谓“凡是占据千里见方区域的有五处,占据百里见方区域的有五十九个”,是指封公需要四个,占用一个千里见方的区域;封侯需要六个,又占用一个千里见方的区域;封伯需要十一个,又占用一个千里见方的区域;封子需要二十五个,又占用一个千里见方的区域;封男需要一百个,又占用一个千里见方的区域。这就是占据千里见方区域有五处。男爵国还需要六十四,按理需要六十四个百里见方的区域,但六个千里见方的区域中,封侯之外,还剩下四个百里见方的区域;千里见方的区域封伯十一个之外,还剩下一个百里见方的区域,这五个千里见方的区域内,总共剩下五个百里见方的区域,可以成为五个男爵国,那么这五个千里见方的区域,除了五十九个百里见方的区域外,还多出五个百里见方的区域,正好凑满六十四个。所谓“其余百里见方的区域有四十一,是附庸之地”,是因为百里见方的区域有一百个,减去五十九个,所以剩下四十一。根据郑玄对《大司徒》的注释说“侯爵的附庸有九同,伯爵的附庸有七同,子爵的附庸有五同,男爵的附庸有茸墁”。现在一州之中,只有四十一处百里见方的区域,足以配备侯、伯、子、男共一百一十个诸侯国的附庸。郑玄注释《司徒》说“凡是诸侯作为牧正帅长,以及有德行的人,才有附庸”,并不是每个诸侯国都有。况且这里说每州二百一十个诸侯国,以及侯爵附庸九同,都是按制度设定的说法,并非实际存在的情况。注释“侯爵附庸九同”的意思是,诸侯有功可以晋升为公爵,在四百里的基础上增加九同,得以晋升为五百里。伯爵在三百里的基础上增加七同,得以成为四百里,晋升为侯爵。子爵在二百里的基础上增加五同,得以成为二百里,晋升为伯爵。男爵在百里的基础上增加茸墁,得以成为二百里,晋升为子爵。所说的“同”,是指积累众多附庸之地凑满一同,并不是说一个附庸占据一同。郑玄注释《司徒》说“公爵没有附庸”,是因为其地位尊贵至极的缘故。所以郑玄说鲁国因为周公的缘故,得以兼有四等爵位,增加二十四处附庸,方圆七百里。
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名山大泽不以朌,其馀以禄士,以为间田。县内,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殷曰畿,《诗 殷颂》曰:“邦畿千里,维民所止。”周亦曰畿,畿内大国九者,三公之田三,为有致仕者副之为六也,其馀三,待封王之子弟。次国二十一者,卿之田六,亦为有致仕者副之为十二,又三为三孤之田,其馀六,亦待封王之子弟。小国六十三,大夫之田二十七,亦为有致仕者副之为五十四,其馀九,亦以待封王之子弟。三孤之田不副者,以其无职,佐公论道耳,虽有致仕,犹可即而谋焉。朌读为班。
○朌音班,赋也。
[疏]“天子”至“间田”。
○正义曰:此经明天子县内之国数多少及禄士之法。按殷之与周称,畿唐虞称服,无云县者,今此特云县内,故郑云“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按郑注《益稷》云“禹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四百国在畿内”。今此畿内惟有九十三国者,盖夏之一代畿内称县,当夏禹之初有四百国,至夏之末,土地既咸,故与禹世不同,未知於时县内国数多少,汤承夏末之后,制为九十三国。记者言县,明其承夏之馀,国数是殷汤之制,故与四百国不同也。“名山大泽不以朌”者,畿外列土诸侯有封建之义,故云不以封;畿内之臣,既不世位,有朌赐之义,故云不以朌。所以不朌者,亦为与民共财,不障管也。虽不障民,取其财物,亦入之王府,即《周礼》山虞、泽虞所掌是也。“其馀以禄士,以为间田”者,谓九十三国之馀,则下文云“其馀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是也。以九十一国以封公卿大夫,故特云以禄士。其实公卿之子,父死之后,既不世爵,得食父禄,故下文云“大夫不世爵”,“未赐爵,视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国”,是九十三国之外,既云视元士,则此禄士包之也。其不封公卿大夫及禄士之外,并为间田,则《周礼》云“公邑也”。不云附庸者,以县内无附庸也。所以畿外州建二百一十国之外,则间田少,畿内立九十三国之外间田多者,以畿外诸侯有大功德,始有附庸,故间田少,畿内每须朌赐,故间田多。依《周礼》,间田自二百里之外,以至五百里,其大夫则於三百里为采地,卿则於四百里为采地,公则於五百里为采地,故《载师》云“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畺地”是也。未知殷制如甸?其周之畿内采邑大小未闻,则郑注《小司徒》云“百里之国凡四都”,“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是谓畿内大国百里,次国五十里,小国二十五里。又注《大司徒》云“畿内之制未闻”,是知疑而不定。此云禄士,谓无地之士,给之以地而当其禄,不得为采邑耳。其实春秋之时,公卿亦有无地者,故《春秋》经刘子、单子,是有地者称爵;“王子虎卒”,是无地者不称爵也。
○注“诗殷”至“谋焉”。
○正义曰:引《诗 殷颂》者,是《玄鸟》“祀高宗”之篇,证殷称畿也。云“周亦曰畿”者,《周礼 职方》云“千里曰王畿”是也。云“为有致仕者副之”者,以三公在朝,既有正田,今身既致仕,不可仍食三公采邑,身又见存,不可全无其地,故公卿大夫皆有正职之田,又有致仕副邑。云“其馀三,待封王之子弟”者,《礼运》云“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又《周礼》有都宗人、家宗人祭祀,皆致福於王,是有封王之子弟也。但王之子弟有同毋异毋有亲疏之异,亲宠者封之与三公同,平常者与六卿同,疏远者与大夫同,故有三等之差也。云“三孤之田不副”者,自上差之,三公之外,其馀有三;卿之外,其馀有六;大夫之外,其馀有九,皆以次相三。若三孤有致仕之副,则卿与公同,其馀三,非差次也。云“以其无职,佐公论道耳。虽其致仕,犹可即而谋焉”者,按《周礼》三公虽无正职,犹列於官
译天子直辖的县内,方圆百里的国家有九个,方圆七十里的国家有二十一个,方圆五十里的国家有六十三个,总共九十三个国家。名山大泽不用于分赐,其余的土地用来作为士的俸禄,并作为间田。县内,是夏代天子所居州界的名称。殷代称为畿,《诗经·殷颂》说:“邦畿千里,是百姓所居住的地方。”周代也称畿,畿内九个大国的土地,其中三个是三公的田地,因为考虑到有退休的人,所以加倍为六个;其余的三个,是用来等待分封给天子的子弟。二十一个次等国家的土地,其中六个是卿的田地,也因为考虑到有退休的人,所以加倍为十二个;另外三个是三孤的田地,其余的六个,也是用来等待分封给天子的子弟。六十三个小国的土地,其中二十七个是大夫的田地,也因为考虑到有退休的人,所以加倍为五十四;其余的九个,也是用来等待分封给天子的子弟。三孤的田地不加倍,是因为他们没有什么具体职务,只是辅助三公议论治国之道罢了,即使他们退休,仍然可以就近咨询谋划。朌,读音为班。
○朌音班,意思是分赐。
[疏]从“天子”到“间田”。
○正义说:这段经文说明天子县内国家的数量多少以及禄士的方法。按照殷代和周代的称呼,称为畿;唐尧虞舜时期称为服,没有称为县的。现在这里特别称为县内,所以郑玄说“这是夏代天子所居州界的名称”。按照郑玄对《尚书·益稷》的注释说“禹在涂山会合诸侯,拿着玉帛的有万国,其中四百个国家在畿内”。现在这里畿内只有九十三个国家,大概夏代一代畿内称为县,在夏禹初年有四百个国家,到了夏代末年,土地已经缩减,所以与禹的时代不同,不知道当时县内国家的数量有多少,商汤继承夏末之后,制定为九十三个国家。记录者说县,表明它继承夏代的余绪,国家的数量是殷汤的制度,所以与四百个国家不同。“名山大泽不以朌”的意思是,畿外分封土地的诸侯有封建的意义,所以说不用来分封;畿内的臣子,既然不世袭职位,有分赐的意义,所以说不用来分赐。之所以不分赐,也是因为与百姓共享财富,不垄断管理。虽然不垄断百姓,但收取的财物,也进入王府,就是《周礼》中山虞、泽虞所掌管的那样。“其余用来禄士,作为间田”的意思是,九十三国之外的土地,就是下文说的“其余方圆百里的有六十四,方圆十里的有九十六”。用九十一国来分封公卿大夫,所以特别说用来禄士。其实公卿的儿子,父亲死后,既然不世袭爵位,能够享受父亲的俸禄,所以下文说“大夫不世袭爵位”,“没有赐予爵位的,比照天子的元士,来统治他们的国家”,这是九十三国之外,既然说比照元士,那么这里的禄士就包括在内了。那些没有分封给公卿大夫以及禄士之外的土地,都作为间田,就是《周礼》所说的“公邑”。不说附庸,是因为县内没有附庸。所以畿外州建立二百一十国之外,间田少;畿内建立九十三国之外间田多,是因为畿外的诸侯有大功德,才开始有附庸,所以间田少;畿内经常需要分赐,所以间田多。依照《周礼》,间田从二百里之外,一直到五百里,大夫在三百里作为采地,卿在四百里作为采地,公在五百里作为采地,所以《载师》说“用公邑的田地承担甸地,用家邑的田地承担稍地,用小都的田地承担县地,用大都的田地承担畺地”。不知道殷代的制度是否像甸?周代畿内采邑的大小没有听说,那么郑玄注释《小司徒》说“方圆百里的国家共有四个都”,“方圆五十里的国家共有四个县”,“方圆二十五里的国家共有四个甸”,这是说畿内大国方圆百里,次国方圆五十里,小国方圆二十五里。又注释《大司徒》说“畿内的制度没有听说”,这是知道有疑问而不能确定。这里说禄士,是指没有封地的士,给他们土地以充当俸禄,不能成为采邑。其实春秋时期,公卿也有没有封地的,所以《春秋》经中刘子、单子,是有封地的称爵;“王子虎卒”,是没有封地的不称爵。
○注从“诗殷”到“谋焉”。
○正义说:引用《诗经·殷颂》,是《玄鸟》“祀高宗”的篇章,证明殷代称畿。说“周代也称畿”,《周礼·职方》说“千里称为王畿”就是这样。说“为有致仕者副之”,因为三公在朝廷,既然有正式的田地,现在身体已经退休,不可以仍然享用三公的采邑,身体又还活着,不可以完全没有土地,所以公卿大夫都有正式职务的田地,又有退休后的副邑。说“其余三个,等待分封给天子的子弟”,《礼运》说“天子有田地,用来安置他的子孙”。又《周礼》中有都宗人、家宗人祭祀,都将福佑献给王,这是有分封给天子的子弟。但是天子的子弟有同母异母、亲疏的不同,亲近受宠的与三公相同,平常的与六卿相同,疏远的与大夫相同,所以有三等的差别。说“三孤的田地不加倍”,从上往下推算,三公之外,其余有三个;卿之外,其余有六个;大夫之外,其余有九个,都依次相差三倍。如果三孤有退休的副邑,那么卿就与公相同,其余的三个,就不符合差次了。说“因为他们没有具体职务,只是辅助三公议论治国之道罢了。即使他们退休,仍然可以就近咨询谋划”,按照《周礼》三公虽然没有正式职务,仍然列在官员之中
,参六卿之事,故《司徒》云“乡老二乡,则公一人”。三孤则不列於官,故云无职,但佐公论道,在朝在家,其事一等,虽退致仕,犹可就而谋事,不须致仕之后,朝上更别立官,故知不有致仕之副。
译参与六卿的事务,所以《司徒》篇说“每两乡设一位乡老,则由一位公来统领”。三位孤卿则不列入具体官职序列,所以说他们无固定职掌,只是辅佐三公讨论治国大道,无论是在朝廷还是在私宅,其地位待遇等同,即使退居二线致仕,仍然可以前往咨询谋划事务,不需要在致仕之后,朝廷再另外设立官职,因此知道不存在致仕后的副职。
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天子之元士,诸侯之附庸,不与。不与,不在数中也。《春秋传》云:“禹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言执玉帛,则是惟谓中国耳。中国而言万国,则是诸侯之地有方百里,有方七十里,有方五十里者,禹承尧舜而然矣。要服之内,地方七千里,乃能容之。夏末既衰,夷狄内侵,诸侯相并,土地减,国数少。殷汤承之,更制中国方三千里之界,亦分为九州,而建此千七百七十三国焉。周公复唐虞之旧域,分其五服为九,其要服之内,亦方七千里,而因殷诸侯之数广其土,增其爵耳。《孝经说》曰:“周千八百诸侯,布列五千里内。”此文改周之法,关盛衰之中,三七之间以为说也。终此说之意,五五二十五,方千里者二十五,其一为畿内,馀二十四州,各有方千里者三,其馀诸侯之地,大小则未得而闻。
○与音预,注及下注“不与”同。涂音徒。要,一遥反,下“要服”皆同。并,必政反,又如字。减,古斩反。关盛衰,并读如字。
[疏]“凡九”至“不与”。正义曰:此一节总明殷之畿内畿外国数之法。前文云“凡四海之内”,明殷之畿外诸侯。次经明天子县内殷之畿内国数。此经总明殷之畿内畿外,故云“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天子之元士、诸侯之附庸不在数中,故云“不与”。商王大计地方三千里,畿外八州,每一州二百一十国,封爵三等,八州一千六百八十国,并王畿内九十三国,计千七百七十三国。“天子之元士”,则下云“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是天子之元士。又下云“其馀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是诸侯附庸,不在千七百七十三之数。
○注“春秋”至“而闻”。
○正义曰:引《春秋传》者,哀七年《左传》文。时鲁欲伐邾,孟孙不欲,诸大夫答孟孙云:“禹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今其存者无数十焉。”又襄二十五年传云:“若无侵小,何以至焉?”杜预云:“涂山在寿春东北,与会稽别也。”若郑康成之意,涂山则会稽也,故注《尚书》云“禹朝群臣於会稽,执玉帛者万国”。是以张逸疑而问郑:“按《左传》‘禹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外传》云‘禹朝群臣於会稽,防风氏后至’,不与注相应何?”郑答云“欲明诸侯守土之祀,故兼用《外传》、《内传》语”者,郑意以涂山、会稽为一,以诸侯为守土之祀,故云“禹朝群臣,群臣则诸侯也”。郑云“兼用《外传》、《内传》语”者,“禹朝群臣於会稽”,是《外传》语;“执玉帛者万国”,是《内传左氏》语。云“言执玉帛,则是惟谓中国耳”者,按《觐礼》诸侯享王璧以帛,是执玉帛也。按《大行人》侯、甸、男、采、卫、要,各以其服贡物,下云“九州之外谓之蕃国,各以其所贵宝为挚”,郑注贵宝,若白狼白鹿,夷狄不执玉帛,故云“执玉帛惟谓中国耳”。云“中国而言万国,则是诸侯之地有方百里,有方七十里,有方五十里”者,郑言此者,以周之大国方五百里而下,则不得有万国,故云然也。按万国之数,郑注《皋陶谟》:“尧初制五服,更五百里,禹所弼每服五百里,故始有百里之封焉。犹用要服之内为九州,州立十二人为诸侯师,盖百国一师,则州十有二师,则每州千二百国也。八州九千六百国,其馀四百国在畿内。”郑又云:“百里者三,封国七有奇。所以百里三封国七者,以百里之方一,为公侯之国一;又以百里之方一,为伯七十里之国二;又以百里之方一,为子男五十里之国四。”是百里之方三封国七也。言有奇者,谓百里之方一,封七十里之国二。有奇者,以百里之方一,为十里之方百,七十里之国一,用十里之方四十九,七十里之国二,用十里之方九十八,馀有十里之方二,故云有奇。以此计之,州有千里之方六,以千里之方二为公侯之国二百,又以千里之方二为伯七十里之国四百有奇,又以千里之方二为子男五十里之国八百
译大凡九州,共有千七百七十三国。天子的元士、诸侯的附庸,不计算在内。不计算在内,就是不在这个数目之中。《春秋传》说:“大禹在涂山会合诸侯,手持玉帛的有一万个国家。”说手持玉帛,那么只是指中原地区罢了。中原地区说有一万个国家,那么诸侯的土地有方圆百里的,有方圆七十里的,有方圆五十里的,大禹继承尧舜的制度就是这样的。要服以内的地区,方圆七千里,才能容纳这些国家。夏朝末年已经衰微,夷狄从内部侵扰,诸侯互相兼并,土地减少,国家数目变少。殷汤继承夏朝,重新划定中原方圆三千里的疆界,也分为九州,并建立了这千七百七十三国。周公恢复唐尧虞舜的旧有疆域,将五服分为九服,其中要服以内的地区,也是方圆七千里,因而沿袭殷朝诸侯的数目,扩大他们的土地,增加他们的爵位。《孝经说》说:“周朝有一千八百个诸侯,分布在方圆五千里以内。”这篇文章改动了周朝的制度,根据盛衰的变化,取三和七之间的数目来说明。最终这种说法的意思是,五五二十五,方圆千里的地区有二十五个,其中一个为王畿以内,其余二十四个州,每个州各有方圆千里的地区三个,其余诸侯的土地,大小就不得而知了。
○“与”音预,注及下文注“不与”相同。“涂”音徒。“要”,音遥,下文“要服”都相同。“并”,音必政,又读如本字。“减”,音古斩。“关盛衰”,都读如本字。
[疏]“凡九”至“不与”。正义说:这一节总说殷朝王畿以内和以外国家数目的制度。前文说“大凡四海之内”,说明殷朝王畿以外的诸侯。接着经文说明天子县内殷朝王畿以内的国家数目。此经文总说殷朝王畿以内和以外,所以说“大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天子的元士、诸侯的附庸不在数目之中,所以说“不与”。商王大致计算土地方圆三千里,王畿以外有八州,每一州二百一十国,封爵分为三等,八州共一千六百八十国,加上王畿以内的九十三国,共计千七百七十三国。“天子的元士”,就是下文说的“方圆百里的六十个”,“方圆十里的九十六个”,是天子的元士。又下文说“其余方圆百里的十个,方圆十里的六十个”,是诸侯的附庸,不在千七百七十三的数目之中。
○注“春秋”至“而闻”。
○正义说:引用《春秋传》,是哀公七年《左传》的记载。当时鲁国想要讨伐邾国,孟孙不愿意,众大夫回答孟孙说:“大禹在涂山会合诸侯,手持玉帛的有一万个国家,现在存在的不到几十个。”又襄公二十五年传说:“如果不侵扰小国,怎么能达到这个地步呢?”杜预说:“涂山在寿春东北,与会稽不同。”如果按照郑康成的意思,涂山就是会稽,所以他在注《尚书》时说“大禹在会稽朝见群臣,手持玉帛的有一万个国家”。因此张逸疑惑而问郑康成:“按照《左传》‘大禹在涂山会合诸侯,手持玉帛的有一万个国家’,《外传》说‘大禹在会稽朝见群臣,防风氏最后到达’,与您的注解不相符合,为什么呢?”郑康成回答说:“想要说明诸侯守护土地的祭祀,所以兼用《外传》、《内传》的话。”郑康成的意思是将涂山、会稽视为一处,将诸侯视为守护土地的祭祀,所以说“大禹朝见群臣,群臣就是诸侯”。郑康成说“兼用《外传》、《内传》的话”,“大禹在会稽朝见群臣”,是《外传》的话;“手持玉帛的有一万个国家”,是《内传左氏》的话。说“手持玉帛,那么只是指中原地区罢了”,按照《觐礼》诸侯向天子进献璧玉和帛,就是手持玉帛。按照《大行人》侯、甸、男、采、卫、要,各自按照自己的服制进贡物品,下文说“九州以外称为蕃国,各自用他们所珍视的宝物作为见面礼”,郑康成注说珍视的宝物,如白狼白鹿,夷狄不手持玉帛,所以说“手持玉帛只是指中原地区罢了”。说“中原地区说有一万个国家,那么诸侯的土地有方圆百里的,有方圆七十里的,有方圆五十里的”,郑康成这样说,是因为周朝的大国方圆五百里以下,就不能有一万个国家,所以这样说。按照一万个国家的数目,郑康成注《皋陶谟》:“尧起初制定五服,每服五百里,大禹辅佐时每服五百里,所以开始有方圆百里的封地。仍然用要服以内的地区作为九州,每州设立十二人作为诸侯的师长,大概一百个国家一个师长,那么每州有十二个师长,那么每州有一千二百个国家。八州共九千六百个国家,其余四百个国家在王畿以内。”郑康成又说:“方圆百里的地方三个,封国七个有余。之所以方圆百里的地方三个封国七个,是因为方圆百里的地方一个,作为公侯的国家一个;又方圆百里的地方一个,作为伯爵方圆七十里的国家两个;又方圆百里的地方一个,作为子男爵方圆五十里的国家四个。”这是方圆百里的地方三个封国七个的意思。说有余,是指方圆百里的地方一个,封方圆七十里的国家两个。有余,是因为方圆百里的地方一个,作为方圆十里的地方一百个,方圆七十里的国家一个,用方圆十里的地方四十九个,方圆七十里的国家两个,用方圆十里的地方九十八个,剩余有方圆十里的地方两个,所以说有余。按照这样计算,每州有方圆千里的地方六个,用方圆千里的地方两个作为公侯的国家二百个,又用方圆千里的地方两个作为伯爵方圆七十里的国家四百个有余,又用方圆千里的地方两个作为子男爵方圆五十里的国家八百个
,总为一千四百国。以二百国及奇馀为附庸山泽,故州有千二百国。郑云“四百国在畿内”者,以大略据子男为言,非实法也。赵商不达郑旨,而问郑云:“以《王制》论之,畿内之国有百里,有七十里,有五十里。今率以下等计之,又有王城关遂郊郭,卿大夫之采地,数不在中。今就四百,似颇不合。郑答之云:“三代异物,《王制》之法,唐虞或不尽然。尧舜之德,守在四疆,乡遂有无,无以言也。公卿大夫有田禄者,其四百国,非采地为何?王城之大,郊关之处几何?而子责急也。此郑亦随问而答,非事实也。必知非实者,以地形不可方平如图,又有山泽不封之地,何有同积釭无空缺之处?故知略计地为四百国耳。云“禹承尧舜而然矣”者,以尧未遭洪水之前,帝德宽广,不制以法,故中国五千。禹因治水之后,德化渐大,故中国更广,而有万国。云“要服之内,地方七千,里乃能容之”者,王畿内五百里,又五百里外侯服,去城外五百里是一千里。又五百里甸服,是一千五百里。又五百里男服,是二千里。又五百里采服,是二千五百里。又五百里卫服,是三千里。又五百里为要服,是三千五百里。要服去王畿三千五百里,四面相距为七千里,是九州之内,此云要服之内,地方七千里也。按《尚书 咎繇》注:“禹弼成五服,去王城五百里曰甸服。其弼当侯服,去王城千里。其外五百里为侯服,当甸服,去王城一千五百里。其弼当男服,去王城二千里。又其外五百里为绥服,当采服,去王城二千五百里。其弼当卫服,去王城三千里。又其外五百里为要服,与周要服相当,去王城三千五百里。四面相距为七千里,是九州之内也。”故此云要服之内,地方七千里。《咎繇》注又云:“要服之弼,当其夷服,去王城当四千里。又其外五百里曰荒服,当镇服,其弼当蕃服,去王城五千里。四面相距,为方万里也。”云“夏末既衰,夷狄内侵,诸侯相并,土地减,国数少”者,以汤承於夏末,中国惟方三千里,明所因有渐,承夏末之地。上云“天子县内”,是夏末殷初,其界相似也。必知此《王制》之文以为殷制者,正以百里、七十里、五十里之国与周不同,又千七百七十三国与禹万国数复异。又虞夏及周皆曰牧,此经称伯,故知大略皆据殷而言也。其天子七庙,及下杂论虞夏商周四代之制,亦兼载焉。云“周公复唐虞之旧域,分其五服为九,其要服之内,亦方七千里”者,言复唐虞旧域,谓治水之后旧域也。按《周礼 职方》云:“方千里曰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卫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藩服。”蛮服则要服。是分其五服为九,以要服之内方七千里也。云“因殷诸侯之数,广其土,增其爵耳”者,按《洛诰》传云“天下诸侯之来,进受命於周,退见文武尸者,千七百七十三诸侯”,其数与此同,是周因殷诸侯之数也。按《大司徒》公五百里,侯四百里,与此公侯百里不同,是广其土也。殷爵三等,周爵五等,是增其爵耳。云“《孝经说》曰‘周千八百诸侯,布列五千里内’”者,此《孝经纬》文。云“千八百”者,举成数,其实亦千七百七十三诸侯也,布列在中国五千里之内。云“此文改周之法,关盛衰之中,三七之间以为说也”者,此文谓此《孝经纬》文。改周之法,谓改周公盛时之法,盛谓地方七千里,衰谓地方三千里,故云“关盛衰之中,三七之间”。若指文言之,盛谓周公制礼太平时也,衰谓夏末殷初之时也。盛衰之中,谓武王时也。若以当代言之,衰谓周末幽、厉之时,与夏末同。盛衰之中,谓昭王、恭王之时,与武王同。云“终此说之意”者,谓终竟此《孝经纬》所说之意。云“其馀诸侯之地,大小则未得而闻”者,谓一州之内,千里之方有三,而一州建二
译总计为一千四百个国家。将二百个国家以及零余的部分作为依附于山泽的附庸,所以州内有千二百个国家。郑玄说“四百个国家在王畿之内”,这是大致依据子男爵位而言,并非确切的制度。赵商没有理解郑玄的意思,于是问郑玄说:“根据《王制》来讨论,王畿之内的国家有百里、七十里、五十里。现在如果按最低等级来计算,再加上王城、关、遂、郊、郭,以及卿大夫的采邑,这些都不在统计之中。现在就算四百个国家,似乎也不太符合实际。”郑玄回答说:“夏、商、周三代制度不同,《王制》所记载的制度,唐尧虞舜时期或许并不完全如此。尧舜的德行,守御在于四方边疆,乡遂制度是否存在,无法确知。公卿大夫有田禄的,那四百个国家,如果不是采邑又是什么呢?王城如此之大,郊关所占的地方有多少?而你却责备得如此急切。”这也是郑玄顺着问题而回答,并非确指事实。必定知道这不是确切事实的原因,是因为地形不可能像地图那样方正平坦,又有山泽不封疆的土地,哪里会有面积相同且没有空缺的地方呢?所以知道只是大概计算土地为四百个国家罢了。说“禹继承尧舜而如此”的原因,是因为尧在遭遇洪水之前,帝王的德行宽广,不制定严格的制度,所以中国有五千个国家。禹因为治水之后,德化逐渐扩大,所以中国更加广阔,而有万国。说“要服之内,地方七千里才能容纳”的原因,是王畿之内五百里,再向外五百里是侯服,距离城外五百里是一千里。再向外五百里是甸服,是一千五百里。再向外五百里是男服,是二千里。再向外五百里是采服,是二千五百里。再向外五百里是卫服,是三千里。再向外五百里是要服,是三千五百里。要服距离王畿三千五百里,四面相距为七千里,这是九州之内,这里说要在服之内,地方七千里。查考《尚书·咎繇》的注解:“禹辅助完成五服制度,距离王城五百里叫甸服。其辅助者相当于侯服,距离王城千里。其外五百里为侯服,相当于甸服,距离王城一千五百里。其辅助者相当于男服,距离王城二千里。再其外五百里为绥服,相当于采服,距离王城二千五百里。其辅助者相当于卫服,距离王城三千里。再其外五百里为要服,与周代的要服相当,距离王城三千五百里。四面相距为七千里,这是九州之内。”所以这里说要在服之内,地方七千里。《咎繇》注又说:“要服的辅助者,相当于夷服,距离王城应当四千里。再其外五百里叫荒服,相当于镇服,其辅助者相当于蕃服,距离王城五千里。四面相距,为方圆万里。”说“夏末已经衰败,夷狄向内侵扰,诸侯相互兼并,土地减少,国家数量变少”的原因,是因为商汤继承夏末,中国只有方圆三千里,明显说明有所继承是逐渐的,继承的是夏末的土地。上面说“天子县内”,是夏末殷初,其边界相似。必定知道这篇《王制》的文字是殷代制度的原因,正是因为百里、七十里、五十里的国家与周代不同,又一千七百七十三个国家与禹的万国数目又不同。又虞、夏及周都称牧,这篇经文称伯,所以知道大致都是依据殷代而言的。其中天子七庙,以及下面杂论虞、夏、商、周四代制度的内容,也兼载其中。说“周公恢复唐尧虞舜的旧有疆域,将五服分为九服,其要服之内,也是方圆七千里”的意思,是说恢复唐尧虞舜的旧有疆域,指的是治水之后的旧有疆域。查考《周礼·职方氏》说:“方圆千里叫王畿,其外方圆五百里叫侯服,再其外方圆五百里叫甸服,再其外方圆五百里叫男服,再其外方圆五百里叫采服,再其外方圆五百里叫卫服,再其外方圆五百里叫蛮服,再其外方圆五百里叫夷服,再其外方圆五百里叫镇服,再其外方圆五百里叫藩服。”蛮服就是要在服。这是将五服分为九服,以要服之内方圆七千里。说“依据殷代诸侯的数量,扩大其土地,增加其爵位”的意思,查考《洛诰》传文说“天下诸侯前来,进见接受周王的命令,退下拜见文王武王的灵位者,有一千七百七十三位诸侯”,其数量与此相同,这是周代依据殷代诸侯的数量。查考《大司徒》公五百里,侯四百里,与此公侯百里不同,这是扩大其土地。殷代爵位三等,周代爵位五等,这是增加其爵位。说“《孝经说》曰‘周千八百诸侯,布列五千里内’”的意思,这是《孝经纬》的文字。说“千八百”的原因,是举整数,其实也是一千七百七十三位诸侯,布列在中国五千里之内。说“此文改周之法,关盛衰之中,三七之间以为说也”的意思,此文指的是这篇《孝经纬》的文字。改周之法,指的是改变周公盛世时的制度,盛指的是地方七千里,衰指的是地方三千里,所以说“关乎盛衰之中,三七之间”。如果指文字而言,盛指的是周公制礼太平时,衰指的是夏末殷初之时。盛衰之中,指的是武王时。如果以当代言之,衰指的是周末幽王、厉王之时,与夏末相同。盛衰之中,指的是昭王、恭王之时,与武王相同。说“终此说之意”的意思,是谓终竟这篇《孝经纬》所说的意思。说“其馀诸侯之地,大小则未得而闻”的意思,是谓一州之内,千里之方有三,而一州建二
百一十国,但未知国之大小及封建制度,故云未闻。《异义》:“《公羊》说‘殷三千诸侯,周千八百诸侯’。《古春秋左氏传》说‘禹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唐虞之地万里,容百里地万国。其侯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馀为天子间田。许慎谨按:《易》曰:‘万国咸宁。’《尚书》云:‘协和万邦。’”从《左氏》说。郑駮之云:“而诸侯多少,异世不同。万国者,谓唐虞之制也。武王伐纣,三分有二,八百诸侯,则殷末诸侯千二二百也。至周公制礼之后,准《王制》千七百七十三国,而言周千八百者,举其全数。”又《异义》:“《今尚书》欧阳夏侯说‘中国方五千里’,《古尚书》说‘五服旁五千里,相距万里’。许慎谨按:以今汉地考之,自黑水至东海,衡山之阳至於朔方,经略万里。”从《古尚书》说‘郑氏无駮,与许同。按《易 下系》云:“一君二民,君子之道。二君一民,小人之道。”郑注:“一君二民,谓黄帝尧舜,谓地方万里为方千里者百,中国之民居七千里,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九。夷狄之民居千里者五十一,是中国夷狄,二民共事一君。二君一民,谓三代之末,以地方五千里,一君有五千里之土,五五二十五,更足以一君二十五,始满千里之方五十,乃当尧舜一民之地,故云二君一民。”实无此二君一民,假之以地广狭为优劣也。
译有一百一十个国家,但不知道这些国家的大小以及封建制度的具体情况,所以说没有听说过。《异义》记载:“《公羊传》说‘商朝有三千个诸侯,周朝有一千八百个诸侯’。《古文春秋左氏传》说‘大禹在涂山会合诸侯,手持玉帛的有一万个国家’。唐尧虞舜时期的疆域方圆万里,容纳百里见方的土地有一万个国家。其中侯爵、伯爵的封地七十见方,子爵、男爵的封地五十见方,其余的土地作为天子之间的公田。许慎恭敬地考察:《易经》说:‘万国安宁。’《尚书》说:‘协调万国。’”许慎采纳了《左氏传》的说法。郑玄驳斥他说:“然而诸侯的数量,不同时代是不一样的。所谓万国,是指唐尧虞舜时期的制度。周武王讨伐商纣王时,拥有天下的三分之二,有八百个诸侯,那么商朝末期的诸侯应该有一千二百个。到了周公制定礼制之后,依据《王制》有一千七百七十三个国家,而说周朝有一千八百个诸侯,是举其整数而言。”又《异义》记载:“《今文尚书》欧阳氏、夏侯氏说‘中原地区方圆五千里’,《古文尚书》说‘五服每边五千里,相距万里’。许慎恭敬地考察:用现在的汉朝疆域来考证,从黑水到东海,从衡山以南到朔方,纵横万里。”许慎采纳了《古文尚书》的说法。郑氏没有驳斥,与许慎观点相同。考察《易经·系辞下》说:“一个君主两个民众,是君子之道;两个君主一个民众,是小人之道。”郑玄注解说:“一个君主两个民众,是指黄帝、尧、舜时期,指方圆万里的土地划分为一百个方千里,中原地区的民众居住在七千里范围内,七乘七等于四十九,即方千里的有四十九个。夷狄地区的民众居住在方千里的有五十一,这就是中原和夷狄,两种民众共同侍奉一个君主。两个君主一个民众,是指夏、商、周三代末期,因为方圆五千里的土地,一个君主拥有五千里的土地,五乘五等于二十五,再足以让另一个君主拥有二十五,才满方千里的五十个,这才相当于尧舜时期一个民众所居住的土地,所以说两个君主一个民众。”实际上并没有这种两个君主一个民众的情况,只是借用地域的广狭来评判优劣罢了。
天子,百里之内以共官,千里之内以为御。谓此地之田税所给也。官谓其文书财用也。御谓衣食。
○共音恭。
[疏]“天子”至“为御”。
○正义曰:此一节论畿内千里之地田税所共给之事。
○注“谓此”至“衣食”。
○正义曰:经云“百里之内”者,谓去王城百里,四面相距则二百里。经云“千里之内以为御”者,谓四面相距为千里,去王城四面五百里,二者相互。云“此地之田税所给也”者,依《周礼》有口率出泉,恐此是口率之泉,故云“此地之田税所给也”。知非口率出泉所给者,按《周礼》大府九赋之泉,各有所给,故其职云“关市之赋,以醋荃之膳服。邦中之赋,以待宾客。四郊之赋,以待稍秣。家削之赋,以待匪颁。邦甸之赋,以待工事。邦县之赋,以待币帛。邦都之赋,以待祭祀。山泽之赋,以待丧纪。币馀之赋,以待赐予”,是口率出泉,各有所用也。知“官谓其文书财用也”者,以其称官,是官府所须,故为文书财用。御是进御所须,故为衣食。但官卑亵,故用近物;御为尊重,故用远物,此为殷法也。但未知有口率出泉以否。
千里之外设方伯,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属、连、卒、州,犹聚也。伯、帅、正,亦长也。凡长皆因贤侯为之。殷之州长曰伯,虞夏及周皆曰牧。
○帅,色类反,注及下同。卒,子忽反,下及注同。牧音木。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帅,三百三十六长。八伯各以其属,属於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为左右,曰二伯。老谓上公。《周礼》曰:“九命作伯。”《春秋传》曰:“自陕以东,周公主之。自陕以西,召公主之。”
○陕,失冉反,一音古洽反。召,诗照反。
[疏]“千里”至“二伯”。
○正义曰:此一节论千里之外设方伯及连帅卒正兼二伯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属连”至“曰牧”。
○正义曰:属是系属,连是连接,卒是卒伍,州是聚居,故云“属、连、卒、州,犹聚也”。伯、帅、正俱是长,但异其名。云“凡长皆因贤侯为之”者,既长诸侯,非贤不可,故知贤侯为之。言因者,因其州内贤侯,非州外别取州牧,则知以贤侯为之,故下《曲礼》以侯为牧。周制牧下有二伯,则侯伯皆得为之,故《诗 旄丘》“责卫伯也”。卫是侯爵,而为州伯。张逸疑而问郑,郑答云:“侯德適任之,谓卫侯之德,適可任州伯也。”然则伯之贤者,亦可进为牧,故《周礼 宗伯》“八命作牧”,注云“谓侯伯有功德者,加命得专征伐,是伯得为牧也”。郑必知州牧之下,更有二伯者,以《左传》云五侯九伯,服、杜皆为五等诸侯,九州之伯。《郑志》云:“若征五等诸侯九州之伯,何夹辅之有?大公为王官伯,分主自陕以东,不可分为四侯半,故称五侯。四州有八伯,畿内有一伯,故为九伯也。”按《郑志》注《尚书》为八伯,张逸问云:“九州而八伯者何?”郑答云:“畿内之州不置伯,有乡遂之吏主之。”伯即牧也。故《周礼 大宰》云“施典于邦国,建其牧,立其监”,是畿外邦国有牧,畿内不置也。畿内既不置牧,则应无牧下之伯。而立五侯九伯,畿内有一伯者,但比拟畿外应有而言之,其实无也。州长既用贤侯为之,则卒正、连帅、属长,节级用伯、子、男贤者而为之。郑注《曲礼》云“二王之后不为牧”,则殷亦当然。殷既亦有连、属、卒等,则周亦然也。故《诗 旄丘》责卫伯不能修方伯连率之职是也。云“虞夏及周皆曰牧”者,按《尚书 舜典》云“觐四岳群牧”,又云“咨十有二牧“,是虞称牧也。虞虽称牧,亦称伯,故《书传》云“惟元祀,巡此四岳八伯”。按《左传》宣三年云夏之方有德也,贡金九牧”,是夏称牧也。《大宰》云“建其牧”,是周称牧也。故云“虞夏及周皆曰牧”。
○注“周礼”至“
译天子在百里以内的地区,用那里的赋税供给官府开支;在千里以内的地区,用那里的赋税供给天子衣食。这是说这些地方的田税所供给的用途。所谓“官”,是指文书和财用;所谓“御”,是指衣食。
○“共”字读音同“恭”。
[疏]“天子”到“为御”。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畿内千里之地田税所供给的事项。
○注“谓此”到“衣食”。
○正义说:经文说“百里之内”,是指距离王城百里,四面相距则是二百里。经文说“千里之内以为御”,是指四面相距为千里,距离王城四面各五百里,这两者是相互对应的。说“此地之田税所给也”,依据《周礼》有按人口征收货币的规定,恐怕这里是按人口征收的货币,所以说“此地之田税所给也”。知道不是按人口征收的货币所供给的,查考《周礼》大府九赋的货币,各有其供给的对象,所以其职责说:“关市之赋,用来供给膳食服装。邦中之赋,用来接待宾客。四郊之赋,用来供给马匹饲料。家削之赋,用来供给赏赐。邦甸之赋,用来供给工程事务。邦县之赋,用来供给币帛。邦都之赋,用来供给祭祀。山泽之赋,用来供给丧事。币馀之赋,用来供给赐予”,可见按人口征收的货币,各有其用途。知道“官谓其文书财用也”,因为称为“官”,是官府所需要的,所以是文书财用。“御”是进奉天子所需要的,所以是衣食。只是官府之事琐碎细微,所以使用近处的物资;御用之事尊贵重要,所以使用远处的物资,这是殷代的制度。但不知道是否有按人口征收货币的情况。
千里以外设置方伯,五国组成一个属,属设有长官。十国组成一个连,连设有统帅。三十国组成一个卒,卒设有正官。二百一十国组成一个州,州设有伯长。属、连、卒、州,都是聚集的意思。伯、帅、正,也都是长官的意思。凡是长官都由贤能的诸侯担任。殷代的州长称为伯,虞、夏及周代都称为牧。
○“帅”字读音同“色类”,注及下文同。“卒”字读音同“子忽”,下文及注同。“牧”字读音同“木”。八州有八伯,五十六个正官,一百六十八个帅,三百三十六个长。八伯各自率领其属下的诸侯,隶属于天子身边的两位老臣,将天下分为左右两部分,称为二伯。老臣是指上公。《周礼》说:“九命者担任伯。”《春秋传》说:“从陕地以东,由周公主持;从陕地以西,由召公主持。”
○“陕”字读音同“失冉”,另一读音同“古洽”。“召”字读音同“诗照”。
[疏]“千里”到“二伯”。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千里以外设置方伯及连帅、卒正兼二伯的事项,分别随文解释。
○注“属连”到“曰牧”。
○正义说:属是系属,连是连接,卒是卒伍,州是聚居,所以说“属、连、卒、州,都是聚集的意思”。伯、帅、正都是长官,只是名称不同。说“凡长皆因贤侯为之”,既然统领诸侯,非贤能不可,所以知道由贤侯担任。说“因”,是因为本州内的贤侯,不是从州外另外选取州牧,就知道由贤侯担任,所以下文《曲礼》以侯为牧。周制牧之下有二伯,那么侯、伯都可以担任,所以《诗·旄丘》“责备卫伯”。卫国是侯爵,却担任州伯。张逸疑惑而问郑玄,郑玄回答说:“侯的德行恰好胜任,是说卫侯的德行,恰好可以担任州伯。”那么伯中贤能者,也可以晋升为牧,所以《周礼·宗伯》“八命者担任牧”,注说“是指侯、伯有功德者,加命得以专征伐,这是伯可以担任牧”。郑玄必定知道州牧之下,还有二伯,因为《左传》说五侯九伯,服虔、杜预都认为是五等诸侯,九州之伯。《郑志》说:“如果征召五等诸侯九州之伯,哪里有夹辅天子的人?太公为王官伯,分主自陕以东,不可分为四侯半,所以称五侯。四州有八伯,畿内有一伯,所以为九伯。”查考《郑志》注《尚书》为八伯,张逸问说:“九州而八伯者何?”郑玄回答说:“畿内之州不设置伯,有乡遂之吏主管。”伯就是牧。所以《周礼·大宰》说“施典于邦国,建其牧,立其监”,这是畿外邦国有牧,畿内不设置。畿内既不设置牧,那么应该没有牧之下的伯。而设立五侯九伯,畿内有一伯,只是比拟畿外应有的情况而言,其实是没有的。州长既然用贤侯担任,那么卒正、连帅、属长,就依次用伯、子、男中的贤者担任。郑玄注《曲礼》说“二王之后不为牧”,那么殷代也当然如此。殷代既然也有连、属、卒等,那么周代也当然如此。所以《诗·旄丘》责备卫伯不能修方伯连率之职是正确的。说“虞夏及周皆曰牧”,查考《尚书·舜典》说“觐四岳群牧”,又说“咨十有二牧”,这是虞代称牧。虞代虽然称牧,也称伯,所以《书传》说“惟元祀,巡此四岳八伯”。查考《左传》宣公三年说夏之方有德也,贡金九牧”,这是夏代称牧。《大宰》说“建其牧”,这是周代称牧。所以说“虞夏及周皆曰牧”。
○注“周礼”到“
主之”。
○正义曰:“九命作伯”,《大宗伯职》文。“《春秋传》曰”以下,《春秋》隐五年公羊传文。故传云“三公者何?天子之相也。自陕而东者,周公主之。自陕而西者,召公主之,一相处乎内”是也。
译“主之”。
○正义说:“九命作伯”,是《大宗伯职》中的文句。“《春秋传》曰”以下,是《春秋》隐公五年《公羊传》中的文句。所以传文说“三公是什么?是天子的宰相。陕地以东,由周公主管;陕地以西,由召公主管,一位宰相在朝廷内任职”,就是这样的意思。
千里之内曰甸。服治田,出穀税。
○甸,大荐反。千里之外曰采,九州之内地,取其美物,以当穀税。
○采,苍改反。当,丁浪反,又如字。曰流。谓九州之外也,夷狄流移,或贡或不。《禹贡》荒服之外,“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蛮,莫还反。
[疏]“千里”至“曰流”。
○正义曰:此一节总论畿内畿外九州治田及采取美物,并九州之外或贡或否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服治”至“穀税”。
○正义曰:定本直云“服治田,出穀税”,无甸字。知甸是服治田出穀税者,按《禹贡》“五百里曰甸服”,下又云“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及秸、粟、米之等,是甸为治田也。
○注“九州”至“穀税”。
○正义曰:经云“千里之外曰采”,谓规方千里之外,若於王城五百里之外,以殷制言之,中国方三千里,而面别去王城千五百里。今五百里以为畿内,千里之外,惟千里耳。采取美物,故言曰采。周则王畿之外,面别三千里,采取美物,则《大行人》侯服其贡祀物,甸服其贡嫔物,男服其贡器物,采服其贡服物,卫服其贡材物,要服其贡货物是也。
○注“谓九”至“里流”。
○正义曰:流谓九州之外,或贡或否,流移不定。殷则面别千五百里之外,二千五百里之内,谓之为流。周三千五百里之外,五千里之内为流也。
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此夏制也。《明堂位》曰“夏后氏之官百”,举成数也。
[疏]“天子”至“元士”。
○正义曰:此一经论夏天子设公卿大夫元士之数。
○注“此夏”至“数也”。
○正义曰:以《周礼》,其官三百六十,此官百二十,故云夏制。以夏制不明,更引《明堂位》“夏后氏之官百”以证之,直云百不云百二十,故云“举成数也”。《王制》之文,郑皆以为殷法。此独云夏制者,以《明堂》殷官二百,与此百二十数不相当,故不得云殷制也。记者,故杂记而言之,或举夏,或举殷也。
大国三卿,皆命於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次国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小国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命於天子者,天子选用之,如今诏书除吏矣。小国亦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此文似误脱耳,或者欲见畿内之国二卿与?
○选,宣恋反。见,贤遍反。与音馀。
[疏]“大国”至“七人”。
○正义曰:此一节论夏家天子命诸侯之国卿、大夫及士之数。前既云夏官,此亦夏礼。卿、大夫、士数,五等之国悉同,但大国三卿,并受命於天子也。夏之大国,谓公与侯也。殷、周大国,并公也。崔氏云:“三卿者,依周制而言,谓立司徒兼冢宰之事,立司马兼宗伯之事,立司空兼司寇之事。”故《春秋左传》云季孙为司徒,叔孙为司马,孟孙为司空,此是三卿也。以此推之,故知诸侯不立冢宰、宗伯、司寇之官也。下大夫五人者,崔氏云“三卿命於天子”,则大夫以下,皆其君自命之也。三卿,则上中下三品而含上下。今云“下大夫五人”者,取卿为言耳。知大夫有上下者,按前云次国之下卿,位当大国之上大夫是也。何以五人者?谓司徒之下,置小卿二人,一是小宰,一是小司徒。司空之下,亦置二小卿,一是小司寇,一是小司空也。司马之下惟置一小卿,小司马也。故《公羊》襄十一年“作三军,三军者何?三卿也”,“古者上卿下卿,上士下士”,何休云“古者诸侯有司徒、司空,上卿各一,下卿各二。司马事省,上下卿各一。若有军事,上士相上卿,下士相下卿,足以为治”,今襄公乃益司马,故云作三军,逾王制,故讥之。下卿即大夫也,故此云“下大夫五上,士二十七人”者,云上士者,对府、史之属也。《周礼》五等国悉三卿、五大夫、二十七士,皆
译千里以内的地区称为甸服。甸服治理农田,缴纳谷物税。
甸,音大荐。千里以外的地区称为采服,在九州范围内的土地,征收美好的物产,用来抵当谷物税。
采,音苍改。当,音丁浪,又读原字。称为流服。指的是九州以外的地区,夷狄迁徙不定,有的进贡,有的不进贡。《禹贡》荒服之外,“三百里为蛮服,二百里为流服”。
蛮,音莫还。
[疏]“千里”至“曰流”。
○正义说:这一节总论王畿以内、王畿以外九州治理农田及征收美好物产,以及九州以外或进贡或不进贡的事情,各自随文解释。
○注“服治”至“穀税”。
○正义说:定本只说“服治田,出穀税”,没有“甸”字。知道甸是治理农田、缴纳谷物税的原因,是依据《禹贡》“五百里称为甸服”,下面又说“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以及秸、粟、米等等级,所以知道甸是治理农田。
○注“九州”至“穀税”。
○正义说:经文说“千里以外称为采服”,指的是方圆千里以外,如果从王城五百里以外算起,按照殷代的制度来说,中国方圆三千里,而每面距离王城一千五百里。现在五百里作为王畿以内,千里以外,只剩下一千里。征收美好的物产,所以说称为采服。周代则在王畿以外,每面三千里,征收美好的物产,那么《大行人》中侯服进贡祭祀用品,甸服进贡嫔妃用品,男服进贡器物,采服进贡服饰,卫服进贡材木,要服进贡货物,就是这种情况。
○注“谓九”至“里流”。
○正义说:流服指的是九州以外,或进贡或不进贡,迁徙不定。殷代则在每面一千五百里以外,二千五百里以内,称为流服。周代则在三千五百里以外,五千里以内为流服。
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这是夏代的制度。《明堂位》说“夏后氏的官员一百”,是举整数而言。
[疏]“天子”至“元士”。
○正义说:这一经论述夏天子设置公、卿、大夫、元士的数量。
○注“此夏”至“数也”。
○正义说:因为《周礼》的官员有三百六十,这里的官员有一百二十,所以说这是夏制。因为夏制不明确,又引用《明堂位》“夏后氏的官员一百”来证明,只说一百不说一百二十,所以说“举整数而言”。《王制》的文字,郑玄都认为是殷法。这里唯独说是夏制,是因为《明堂》中殷代官员二百,与这里的一百二十数量不相符合,所以不能说这是殷制。记录者,所以杂乱地记载,有的举夏制,有的举殷制。
大国三卿,都由天子任命,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次国三卿,两卿由天子任命,一卿由其国君任命,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小国二卿,都由其国君任命,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由天子任命的,是天子选拔任用,就像现在的诏书任命官吏一样。小国也有三卿,一卿由天子任命,两卿由其国君任命。这段文字似乎有脱误,或者是想要表明王畿以内的国家只有两卿吗?
○选,音宣恋。见,音贤遍。与,音馀。
[疏]“大国”至“七人”。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夏代天子任命诸侯国的卿、大夫及士的数量。前面既然说是夏官,这里也是夏礼。卿、大夫、士的数量,五等诸侯国都相同,只是大国三卿,都受命于天子。夏代的大国,指的是公与侯。殷、周的大国,都是公。崔氏说:“三卿,是依照周制而言,指设立司徒兼管冢宰的事务,设立司马兼管宗伯的事务,设立司空兼管司寇的事务。”所以《春秋左传》说季孙为司徒,叔孙为司马,孟孙为司空,这就是三卿。由此推知,诸侯不设立冢宰、宗伯、司寇的官职。下大夫五人,崔氏说“三卿由天子任命”,那么大夫以下,都是其国君自行任命的。三卿,则包含上、中、下三品。现在说“下大夫五人”,是取卿来说的。知道大夫有上下之分,是依据前面所说次国的下卿,地位相当于大国之上大夫。为什么是五人呢?指的是司徒之下,设置小卿二人,一是小宰,一是小司徒。司空之下,也设置二小卿,一是小司寇,一是小司空。司马之下只设置一小卿,即小司马。所以《公羊传》襄公十一年“作三军,三军是什么?是三卿”,“古者有上卿、下卿,上士、下士”,何休说“古者诸侯有司徒、司空,上卿各一,下卿各二。司马事务较少,上下卿各一。如果有军事行动,上士辅佐上卿,下士辅佐下卿,足以治理”,现在襄公增加司马,所以说作三军,逾越王制,所以讥讽他。下卿就是大夫,所以这里说“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说上士,是相对于府、史之类而言。《周礼》五等诸侯国都是三卿、五大夫、二十七士,都
与此同。但公国长有四命,孤一人,故《典命》云“公之孤四命,以皮帛小国之君。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壹命,其士不命”。而郑注再引《王制》,以成彼义。当恐周之人数,与《王制》同也。且《曾子问》是明当时周法,而云国家五官,则五大夫,大夫若五,则知馀亦不异也。且《曾宰》云“施典於邦国”,“设其参,傅其伍”,郑云“参谓卿三人,伍谓大夫五人”。“次国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者,次国者,夏则伯,殷则侯也,周则侯伯也。而卿、大夫、士之命及人之数,与大国同。但一卿其君自命为异也,下文备也。“小国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者,小国者,殷谓伯,夏、周同子男也。按郑注言“小国亦三卿”,差次而言,应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此惟言二卿,则似误也。郑何以得知应三卿?按前云小国又有上中下三卿,位当大国之下大夫,若无三卿,何上中下之有乎?故知有三卿也。按《周礼》“三命受位”,郑云“谓此列国之卿,始有列位於王,为王之臣也”。若三命卿始得列位於王,则子男之卿再命,不应得一卿命於王。而郑今云一卿命於王者,谓子男之卿亦得王命。而彼注三命,下云列国卿三命者,此自据侯伯为言,以会彼“三命受位”者耳。
译这与前文相同。只是公国的孤有四命,而侯伯国的孤只有一命,所以《典命》说:“公国的孤有四命,与拥有皮帛的小国之君相当。其卿有三命,其大夫有两命,其士有一命”,侯伯国的卿、大夫、士也与此相同。子男国的卿有两命,其大夫有一命,其士没有命数。”而郑玄又引用《王制》来成就上述义理。应当是担心周代的人数,与《王制》相同。况且《曾子问》明确记载了当时的周代制度,其中提到国家有五个官职,即五位大夫,如果大夫是五人,那么就知道其余的官职人数也没有不同。况且《曾宰》说“在邦国施行典制”,“设置三卿,配备五大夫”,郑玄解释说:“‘参’指卿三人,‘伍’指大夫五人”。“次国设三卿,其中两卿由天子任命,一卿由其国君任命,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这里的次国,夏朝称为伯,殷朝称为侯,周朝称为侯伯。其卿、大夫、士的命数及人数,与大国相同。只是有一卿由其国君自行任命这一点不同,下文对此有详细记载。“小国设两卿,都由其国君任命,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这里的小国,殷朝称为伯,夏朝和周朝都称为子男。根据郑玄的注释说“小国也有三卿”,按照等级次序来说,应当是一卿由天子任命,两卿由其国君任命。这里只说两卿,似乎有误。郑玄怎么知道应当是三卿呢?根据前文所说小国又有上、中、下三卿,地位相当于大国之下大夫,如果没有三卿,哪里会有上、中、下之分呢?因此知道有三卿。根据《周礼》“三命受位”,郑玄解释说:“这是指列国的卿,开始在王廷拥有职位,成为王的臣属”。如果三命的卿才开始在王廷拥有职位,那么子男国的卿只有两命,就不应该有一卿由天子任命。而郑玄现在说有一卿由天子任命,意思是子男国的卿也能得到天子的任命。而他注释中说的“三命”,下文说列国卿三命,这是专门依据侯伯国而言,以契合“三命受位”的说法罢了。
○注“或者”至“卿与”。正义曰:郑又为一说,畿内之国,唯置二卿,并是其君自命之。今记者或欲因子男此文以见畿内之法,故舍去子男一卿命於王者,而不言也。
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於方伯之国,国三人。使佐方伯领诸侯。
○监,古蹔反。监於,古御反,卷末同。
[疏]“天子使其”至“三人”。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遣大夫往监方伯之国,州别各置三人之事。“天子使其大夫”者,谓使在朝之大夫,往监於方伯,每一州辄三人,三八二十四人。崔氏云:“此谓殷之方伯,皆有三人以辅之。佐其伯,谓监所领之诸侯也。”周则於牧下置二伯,亦或因殷使大夫为三监,故《燕礼》云设诸公之坐,郑云公,孤也。大国孤公一人,而云诸公者,容牧有三监。然则天子於州牧之国,则置三大夫以辅之,其尊卑之差,则下文其禄视诸侯之卿,其爵视次国之君。其禄视诸侯之卿者,谓公之孤也,故《燕礼》谓之诸公,与公孤同也。《尚书》使管叔、蔡叔、霍叔为三监者,为武庚也。与此别也。
天子之县内诸侯,禄也。选贤置之於位,其国之禄如诸侯,不得位。
[疏]“天子”至“禄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县内食采邑诸侯得禄不得继世之事。此言县内,则夏法也。言诸侯禄者,得采国为禄而不继世,故云禄也。故下云“大夫不世爵”是也。此谓畿内公卿大夫之子,父死之后,得食父之故国采邑之地,不得继父为公卿大夫也,故经直云禄也。则子孙恒得食之,有罪乃夺之。此云诸侯,下云“大夫不世爵”,则诸侯总据大夫以上,而《司裘》“诸侯,则共熊侯、豹侯”,郑注云“诸侯,谓三公及王子弟”。郑惟据三公及王子弟者,以下别云“卿大夫,则共麋侯”,故诸侯惟止三公及王子弟而已。此父死子禄者,不在九十三国之数。此虽论夏法,殷、周亦然。畿内诸侯,父死视元士,若有贤德,乃复父位。若畿外诸侯,父死未赐爵,亦视元士,除服则得袭父故位,故下文云“未赐爵,视天子元士,以君其国”,注云“列国及县内之国也”。必知列国未赐爵,亦视元士者,以《诗》云“韎韐有奭,以作六师”,是诸侯世子未爵命,服士之韎韐之服是也。
外诸侯,嗣也。有功乃封之,使之世也。《冠礼记》曰:“继世以立诸侯,象贤也。”
○冠,古乱反。
[疏]“外诸侯,嗣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外诸侯父死子得嗣位之事。此畿外诸侯,世世象贤传嗣其国也,故下云“诸侯世子世国”。所以畿内诸侯不世爵,而畿外得世者,以畿内诸侯,则公卿大夫辅佐於王,非贤不可,故不世也。畿外诸侯尝有大功,报其劳效,又在外少事故得世也。《异义》:“按《公羊》、《穀梁》说云‘卿大夫世则权并一姓,妨塞贤路,经讥尹氏崔氏’是也。古《春秋左氏》说‘卿大夫得世禄不世位,父为大夫,死,子得食其故采地,如有贤才,则复父故位’。许慎谨按:《易》爻位三为三公,食旧德,谓食父故禄。《尚书》云:‘世选尔劳’,《论语》云‘兴灭国,继绝世’,《诗》云‘凡周之士,不显亦世’,《孟子》云‘文王之治岐也,仕者世禄’。知周世禄也,从《左氏》义。郑氏无駮,与许同。殷之大夫亦世禄,故《祭义》云“殷人贵富而尚齿”,注云“臣能世禄曰富”是也。其诸侯之大夫,则下文云不世爵禄,谓殷礼也。若周制,诸侯之大夫有功者,亦得世禄,故隐公八年“无骇卒”,《左传》云“官有世功,则有官族”。《论语》云“管氏夺伯氏骈邑三百”,以无功而夺之。若有功则不夺也。
制: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则赐也,不过九命。次国之君,不过七命。小国之君,不过五命。卷,俗读也,其通则曰衮。三公八命矣,复加一命,则服龙衮,与王者之后同。多於此,则赐,非命服也。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周礼》曰:“诸公之服,自衮冕而下,如
译○注“或者”到“卿与”。正义说:郑玄又提出一种说法,王畿之内的诸侯国,只设置两位卿,并且都是由国君亲自任命。现在记录者或许想借子男这一条文来显示王畿之内的制度,所以舍弃了子男的一位卿由天子任命这一说法,而不予提及。
天子派遣他的大夫担任三监,在方伯的封国进行监察,每个国家三人。让他们辅助方伯统领诸侯。
○监,读作古蹔。监於,读作古御,卷末相同。
[疏]“天子派遣他”到“三人”。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天子派遣大夫前往监察方伯的封国,每个州分别设置三人的事情。“天子派遣他的大夫”,是指派遣在朝廷任职的大夫,前往监察方伯,每一州就设置三人,三个州共二十四人。崔氏说:“这是指殷代的方伯,都有三人来辅佐他。辅助方伯,是指监察所统领的诸侯。”周代则在州牧之下设置两位伯,或许也是沿袭殷代派遣大夫担任三监的制度,所以《燕礼》说设置各位公的席位,郑玄说公是指孤卿。大国的孤卿公一人,而说各位公,是考虑到州牧有三监。那么天子在州牧的封国,就设置三位大夫来辅佐他,他们的尊卑等级,下文说他们的俸禄比照诸侯的卿,爵位比照次等国的国君。俸禄比照诸侯的卿,是指公的孤卿,所以《燕礼》称他们为各位公,与公孤相同。《尚书》中派遣管叔、蔡叔、霍叔担任三监,是为了监视武庚。这与这里的情况不同。
天子王畿之内的诸侯,是领取俸禄的。选拔贤能的人安置在职位上,他们的封国俸禄如同诸侯,但不能世袭职位。
[疏]“天子”到“俸禄”。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天子王畿之内享有采邑的诸侯获得俸禄而不能世袭的事情。这里说县内,是指夏代的制度。说诸侯领取俸禄,是指获得采邑作为俸禄而不能世袭,所以说俸禄。所以下文说“大夫不世袭爵位”就是这样。这是指王畿之内公卿大夫的儿子,父亲死后,得以享用父亲原来的采邑土地,但不能继承父亲成为公卿大夫,所以经文只说俸禄。那么子孙永远可以享用它,有罪才剥夺它。这里说诸侯,下文说“大夫不世袭爵位”,那么诸侯是总括大夫以上,而《司裘》说“诸侯,就提供熊侯、豹侯”,郑玄注说“诸侯,是指三公及天子的子弟”。郑玄只依据三公及天子的子弟,是因为下文分别说“卿大夫,就提供麋侯”,所以诸侯只限于三公及天子的子弟。这种父亲死后儿子领取俸禄的情况,不在九十三国的数目之内。这里虽然论述夏代制度,殷代、周代也是这样。王畿之内的诸侯,父亲死后比照元士,如果有贤德,才恢复父亲的职位。如果是王畿之外的诸侯,父亲死后尚未赐予爵位,也比照元士,除去丧服后就能继承父亲原来的职位,所以下文说“尚未赐予爵位,比照天子元士,以国君身份治理他的国家”,注说“列国及县内之国”。必定知道列国尚未赐予爵位,也比照元士,是因为《诗经》说“韎韐有奭,以作六师”,这是诸侯世子尚未受爵命,穿着士的韎韐服饰的证明。
外诸侯,是世袭的。有功劳才封赏他们,让他们世代相传。《冠礼记》说:“世袭继承来确立诸侯,是效法贤能。”
○冠,读作古乱。
[疏]“外诸侯,世袭”。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外诸侯父亲死后儿子得以继承职位的事情。这些王畿之外的诸侯,世代效法贤能,传袭他们的国家,所以下文说“诸侯世子世袭国家”。所以王畿之内的诸侯不世袭爵位,而王畿之外得以世袭,是因为王畿之内的诸侯,是公卿大夫辅佐天子,不贤能不行,所以不世袭。王畿之外的诸侯曾经有大功劳,报答他们的劳绩,又因为在外面事务较少,所以得以世袭。《异义》:“按照《公羊》、《穀梁》的说法说‘卿大夫世袭则权力集中于一姓,堵塞贤能之路,经文讥讽尹氏崔氏’就是这样。古《春秋左氏传》说‘卿大夫得以世袭俸禄而不世袭职位,父亲是大夫,死后,儿子得以享用他原来的采地,如果有贤才,就恢复父亲原来的职位’。许慎谨慎地按:《易经》爻位三为三公,享用旧德,是指享用父亲原来的俸禄。《尚书》说:‘世代选拔你们的劳绩’,《论语》说‘复兴灭亡的国家,延续断绝的世系’,《诗经》说‘凡是周朝的士人,不显赫也世袭’,《孟子》说‘文王治理岐地时,做官的人世袭俸禄’。知道周代世袭俸禄,遵从《左氏传》的意思。郑氏没有驳斥,与许慎相同。殷代的大夫也世袭俸禄,所以《祭义》说‘殷人重视富贵而崇尚年长’,注说‘臣能世袭俸禄叫富’就是这样。那些诸侯的大夫,则下文说不世袭爵位俸禄,是指殷代礼制。如果是周代制度,诸侯的大夫有功劳的,也得以世袭俸禄,所以隐公八年‘无骇去世’,《左传》说‘官职有世袭功劳,就有官族’。《论语》说‘管氏夺取伯氏骈邑三百’,是因为没有功劳而夺取。如果有功劳就不夺取。
制度:三公一命穿卷服,如果有加赐则赏赐,不超过九命。次等国的国君,不超过七命。小国的国君,不超过五命。卷,是俗读,其通称叫衮。三公已经是八命了,再加一命,就穿龙衮,与天子的后裔相同。多于这个,就赏赐,不是命服。虞夏的制度,天子服饰有日月星辰。《周礼》说:“各位公的服饰,从衮冕以下,如同
[疏]“制三”至“五命”。
○正义曰:此一经论王制三公已下,次国小国之君爵命之数。制谓王者制度,言王者制度,三公八命,身著鷩冕,若加一命,则为上公,与王者之后齐同,而著衮冕,故云“一命卷”。“若有加则赐也”者,谓九命卷龙之外,依制不合有其服,若有加益者,则是君之特赐,非礼法之常也,则《杂记》谓之褒衣也。此则《礼纬》九赐之衣服也,与《宗伯》“再命受服”不同。此篇之作,皆是王者之制,而於此特言制者,以三公位尊,又加一命,其事极重,记者以其重,故特云制也。“不过九命”,“不过七命”,“不过五命”者,此谓夏、殷之制也,亦与周同。
○注“卷俗”至“之服”。
○正义曰:《礼记》文皆作“卷”字,是记者承俗人之言,故云“卷,俗读也”。云“其通则曰衮”者,谓以通理正法言之,则曰衮,故《周礼 司服》及《觐礼》皆作衮,是礼之正经也,故云“其通则曰衮”。云“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者,以此经虽以殷为主,亦杂记虞夏之事,故郑引虞夏之制言之。按“有虞氏皇而祭之”下,注云“夏、殷未闻”,此云“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者,此云特谓虞舜与禹相接,事相关穿,故《尚书》尧舜禹之书谓之《虞》、《夏书》,伏生《书传》有《虞夏传》,以《皋陶谟》云“予欲观古人之象”,《皋陶谟》是虞夏之书,故云“虞夏之制”,其实虞也。下文有虞夏殷周四代并陈,故云“夏殷未闻”也。云“《周礼》曰诸公之服,自皋冕而下,如王之服”者,是《司服》文。引之者,证三公一命衮。然则此经三公一命衮,谓周制也,故以周制解之。若周以前,则山在衮上,不得云一命衮也。衣服之制,历代不同。按《易 系辞》云:“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盖取诸乾坤。”玄衣法天,黄裳法地,故《易 坤 六五》“黄裳元吉”是也。衣裳从黄帝以来而有也。虞氏以来,其裳用纁,故下文历陈虞夏殷周,注云“其服皆玄,上纁下裳”。用纁者,郑注《易 下系辞》云:“土记位南方,南方色赤,黄而兼赤,故为纁也。”按礼祭地,牲玉用黄,以放地色。裳既法地而用纁者,凡衣服著其身,有章采文物,以黄色太质,故用纁也。衣为天色玄,礼天牲玉用苍者,以天色昼则苍,夜则玄,衣不用苍,亦以其太质故也。然祭天亦有牲用玄者,《尚书》及《论语》云“敢用玄牡,敢昭告于皇皇后帝”是也。虞夏之制,天子祭服,自日月而下十有二章,故《尚书 皋陶》云“予欲观古人之象,日、月、星、辰、山、龙、华虫,作会;宗彝、藻、火、粉米、黼、黻,絺绣”是也。日,一也。月,二也。星辰,三也。山,四也。龙,五也。华虫,六也。此六者皆画於衣,故言作会,以法於天。其数六者,法天之阳气之六律也。宗彝,七也。藻,八也。火,九也。粉米,十也。黼,十一也。黻,十二也。此六者皆绣於裳,故云絺绣。絺,紩也。谓紩剌以为绣文,以法地之阴气六吕也。按郑注《司服》云至周“登龙於山,登火於宗彝,尊其神明也”。龙取其神,火取其明。然则诸物各有所象,故说日月星辰取其明。山者,安静养物,画山者必兼画山物,故《考工记》云“山以章”。龙者,取其神化。龙是水物,画龙必兼画水,故《考工记》云“水以龙”。华虫者,谓雉也。取其文采,又性能耿介。必知华虫是雉者,以《周礼》差之,而当鷩冕,故为雉也。雉是鸟类,其颈毛及尾似蛇,兼有细毛似兽,故《考工记》云“鸟兽蛇”。此六者,以高远在上,故画於衣。宗彝者,谓宗庙彝尊之饰,有虎蜼二兽。虎有猛,蜼能辟害,故象之。不言虎蜼,而谓之宗彝者,取其美名。按《周礼》有六彝,有鸡彝、鸟彝、斝彝、黄彝、虎彝、蜼彝。此直云宗彝,知非鸡彝、鸟、斝。黄必为虎、蜼者,按《明堂位》云“夏后氏鸡彝,殷以斝,周以黄目”。又《周礼》陈六尊六彝,皆远代者在
译[疏]“制三”至“五命”。
○正义说:这一经论述的是王制中三公以下,以及次国、小国国君的爵位命数。制,指王者的制度。说王者制度,三公为八命,身穿鷩冕,如果加一命,就成为上公,与王者的后裔同等,而穿衮冕,所以说“一命卷”。“若有加则赐也”的意思是,在九命卷龙之外,按制度不应该有那种服饰,如果有增加,那是君主的特别赏赐,不是礼法的常规,这在《杂记》中称为褒衣。这就是《礼纬》所说的九赐衣服,与《宗伯》中“再命受服”不同。这篇著作,都是王者的制度,而在这里特别提到“制”,是因为三公地位尊贵,又加一命,这件事极其重要,记录者因为重视,所以特别说“制”。“不过九命”,“不过七命”,“不过五命”,这是指夏、殷的制度,也与周朝相同。
○注“卷俗”至“之服”。
○正义说:《礼记》的文本都写作“卷”字,这是记录者沿袭俗人的说法,所以说“卷,是俗读”。说“其通则曰衮”,意思是按照通理正法来说,则称为衮,所以《周礼·司服》和《觐礼》都写作衮,这是礼法的正经,所以说“其通则曰衮”。说“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因为这一经虽然以殷朝为主,但也杂记虞夏的事情,所以郑玄引用虞夏的制度来说明。查看“有虞氏皇而祭之”下面,注解说“夏、殷未闻”,这里说“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这里特指虞舜与禹相接,事情相关联,所以《尚书》中尧舜禹的书称为《虞》、《夏书》,伏生的《书传》有《虞夏传》,因为《皋陶谟》说“予欲观古人之象”,《皋陶谟》是虞夏的书,所以说“虞夏之制”,其实是指虞朝。下文有虞夏殷周四代并列陈述,所以说“夏殷未闻”。说“《周礼》曰诸公之服,自皋冕而下,如王之服”,这是《司服》的原文。引用它,是为了证明三公一命穿衮。然而这一经中三公一命穿衮,是指周制,所以用周制来解释。如果在周朝以前,山在衮上,就不能说一命穿衮了。衣服的制度,历代不同。查看《易·系辞》说:“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大概取法于乾坤。”玄衣效法天,黄裳效法地,所以《易·坤·六五》“黄裳元吉”就是这样。衣裳从黄帝以来就有了。虞氏以来,下裳用纁色,所以下文历陈虞夏殷周,注解说“其服皆玄,上纁下裳”。用纁色,郑玄注《易·下系辞》说:“土记位南方,南方色赤,黄而兼赤,所以为纁。”按礼祭地,牺牲和玉器用黄色,以仿效地色。下裳既然效法地而用纁色,凡是衣服穿在身上,有章采文物,因为黄色太质朴,所以用纁色。上衣为天色玄,祭天牺牲和玉器用苍色,因为天色白天是苍色,夜晚是玄色,上衣不用苍色,也是因为太质朴的缘故。然而祭天也有牺牲用玄色的,《尚书》和《论语》说“敢用玄牡,敢昭告于皇皇后帝”就是这样。虞夏的制度,天子祭服,从日月以下有十二种章纹,所以《尚书·皋陶》说“予欲观古人之象,日、月、星、辰、山、龙、华虫,作会;宗彝、藻、火、粉米、黼、黻,絺绣”就是这样。日,是一。月,是二。星辰,是三。山,是四。龙,是五。华虫,是六。这六种都画在上衣上,所以说作会,以效法天。其数为六,效法天的阳气六律。宗彝,是七。藻,是八。火,是九。粉米,是十。黼,是十一。黻,是十二。这六种都绣在下裳上,所以说絺绣。絺,即紩。指用紩刺做成绣文,以效法地的阴气六吕。查看郑玄注《司服》说至周朝“登龙於山,登火於宗彝,尊崇其神明”。龙取其神,火取其明。那么各种物品各有象征,所以说日月星辰取其明。山,安静养育万物,画山必定兼画山上的物产,所以《考工记》说“山以章”。龙,取其神化。龙是水物,画龙必定兼画水,所以《考工记》说“水以龙”。华虫,指雉。取其文采,又取其性格耿介。必定知道华虫是雉,因为按《周礼》推究,对应鷩冕,所以是雉。雉是鸟类,其颈毛和尾巴像蛇,兼有细毛像兽,所以《考工记》说“鸟兽蛇”。这六种,因为高远在上,所以画在上衣上。宗彝,指宗庙彝尊的装饰,有虎和蜼两种兽。虎有猛,蜼能辟害,所以取象。不说虎蜼,而称为宗彝,是取其美名。查看《周礼》有六彝,有鸡彝、鸟彝、斝彝、黄彝、虎彝、蜼彝。这里只说宗彝,知道不是鸡彝、鸟彝、斝彝。黄彝必定是虎彝、蜼彝,查看《明堂位》说“夏后氏鸡彝,殷以斝,周以黄目”。又《周礼》陈列六尊六彝,都是远代的在
后,故六尊之次,牺、象、著、壶、大、山,大是虞氏之尊,山是夏后之尊。六彝之次,亦虎彝、蜼彝在后,故知虎、蜼,虞夏已饰於尊,但舜时已称宗彝,不得有鸡、斝之等,以周礼差之,而当毳冕,故知虎、蜼有毛之物也,虎、蜼浅毛细毳故也。藻者,取其絜清有文。火者,取其明照烹饪。粉米,取其絜白生养。黼谓斧也,取其决断之义。黻谓两已相背,取其善恶分辨。大意取象如此,而皇氏乃繁文曲说,横生义例,恐非本旨。此是天子之服,其诸侯以下,未得而闻。按《皋陶谟》云:“五服五章哉!”郑注云:“五服,十二也、九也、七也、五也。三也。”如郑之意,九者谓公侯之服,自山而下。七也是伯之服,自华虫而下。五也谓子男之服,自藻而下。三也卿大夫之服,自粉米而下。与《孝经》注不同者,《孝经》举其大纲,或云《孝经》非郑注。以上所云虞舜之制,而夏殷,注云未闻。至周则日月星辰画於旌旗,又登龙於山,登火於宗彝,故注《司服》云“王者相变,至周而以日月星辰画於旌旗,所谓三辰旂旗,昭其明也。而冕服九章,初一曰龙,次二曰山,次三曰华虫,次四曰火,次五曰宗彝,皆画以为缋。六曰藻,次七曰粉米,次八曰黼,次九曰黻,皆希以为绣,则衮之衣五章,裳四章,凡九也。鷩之衣三章,裳四章,凡七也。毳之衣三章,裳二章,凡五也。希之衣一章,裳二章,凡三也。玄者衣无文,裳剌黻而已,是以谓玄焉”。郑必知日月星辰画於旌旗者,以《司服》王自衮冕而下,则衮服最尊,尚无日月星辰,故知日月星辰不在衣服,画於旌旗也。知登龙於山者,依旧山在龙上。若不登龙,则衮冕不为最尊,故知登龙於山也。知登火於宗彝者,若不登火,则五章之服,自藻而下,不得称为毳冕。若登火於宗彝之上,则五章自宗彝而下,与毳冕相当。然宗彝之下,有藻、火两章,知不登藻,而必登火者,火有光明之盛。《春秋传》云“火龙黼黻”,《礼记》“殷火周龙章”,是火贵於藻也,故知登火不登藻。自九章而下,以次相差,故知衮之衣五章,鷩衣毳衣者三章,絺衣一章。衣法天,故章数奇。裳法地,章数偶。以下其数渐少,则裳上之章渐胜於衣,事势须然,非有义意。皇氏每事曲为其说,恐理非也。衣章并画,絺冕之衣独绣者,以粉米地物养人,服之以祭社稷。又地祗并是阴类,故衣章亦绣也。周之衣服既无日月,而《郊特牲》云“衮冕日月之章”者,谓鲁礼也。鲁以周公之故,衮冕亦日月之章。其周之天子所用祭服,则《司服》云“王祀昊天上帝,则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享先王则衮冕,享先公飨射则鷩冕,祀四望山川则毳冕,祭社稷五祀则希冕,祭群小祀则玄冕”。郑司农云:“大裘,羔裘也。”知羔裘者,以祭天至质,故知羔裘。以天色玄,谓黑羔裘。其六冕所祀,依冕之先后,祭神之尊卑,以衮冕之服华,故祭先王;以絺冕阴类,故祭社稷五祀;以玄冕质素,故祭群小祀。日月虽尊,以天神从质,故亦玄冕。故《玉藻》云“天子玄端以朝日”,郑注云“端当为冕”。其祭地之服无文。按《诗 昊天有成命》“郊祀天地也”,天地相对,则祭地亦用大裘,故《孝经援神契》云“祭地之礼,与祭天同”,亦据衣服同也。又有皮弁以日视朝,韦弁以即戎,冠弁以田猎,故《司服》云“凡兵事韦弁服”,注云“韦弁,以韎韦为弁,又以为衣裳”。《诗 采芑》注云“韦弁服,朱衣裳”,则韎,韦也,其事同。郑志又以韦弁为素裳,未知孰是。《司服》又云:“眡朝,则皮弁服。”郑注云:“视朝,视内外朝之事。皮弁之服,十五升白布衣,积素以为裳。王受诸侯朝觐於庙,则衮冕。”其皮弁又以燕诸公,故《诗》云“有頍者弁”,注云“弁,皮弁”,诗人责王不以皮弁燕诸公,此则朝服燕也。又以食,故《玉藻》云“皮弁以日视朝,遂以食”。又郊祭之前服之,以听祭报,故《郊特牲》云“皮弁以听祭报
译后来,所以六种尊器的次序,是牺尊、象尊、著尊、壶尊、大尊、山尊,大尊是虞代的尊器,山尊是夏后氏的尊器。六种彝器的次序,也是虎彝、蜼彝排在后面,所以知道虎、蜼,在虞夏时期已经装饰在尊器上,只是舜时已经称为宗彝,不能有鸡彝、斝彝等,用周礼来推度,应当对应毳冕,所以知道虎、蜼是有毛的动物,因为虎、蜼的毛浅细如毳的缘故。藻纹,取它洁净有文采的意思。火纹,取它明亮照耀烹饪的意思。粉米纹,取它洁白生养的意思。黼纹即斧纹,取它决断的意思。黻纹即两个己字相背,取它分辨善恶的意思。大致的取象意义如此,而皇氏却繁琐地曲解,凭空生出义例,恐怕不是原本的宗旨。这是天子的服饰,至于诸侯以下,没有听说过。查考《皋陶谟》说:“五服五章哉!”郑玄注说:“五服,是指十二章、九章、七章、五章、三章。”按照郑玄的意思,九章是指公侯的服饰,从山纹以下。七章是指伯的服饰,从华虫纹以下。五章是指子男的服饰,从藻纹以下。三章是指卿大夫的服饰,从粉米纹以下。这与《孝经》注不同的地方,《孝经》是举其大纲,或者有人说《孝经》不是郑玄所注。以上所说的是虞舜的制度,而夏、殷,注解说没有听说。到了周代,则将日月星辰画在旌旗上,又将龙纹升于山纹之上,将火纹升于宗彝之上,所以注《司服》说“王者制度相变,到了周代而将日月星辰画在旌旗上,所谓三辰旗旗,昭示其光明。而冕服九章,第一是龙,第二是山,第三是华虫,第四是火,第五是宗彝,都画成缋纹。第六是藻,第七是粉米,第八是黼,第九是黻,都绣成希纹,那么衮服的衣有五章,裳有四章,总共九章。鷩服的衣有三章,裳有四章,总共七章。毳服的衣有三章,裳有两章,总共五章。希服的衣有一章,裳有两章,总共三章。玄服的衣没有纹饰,裳只刺黻纹而已,所以称为玄服”。郑玄必定知道日月星辰画在旌旗上,是因为《司服》中王从衮冕以下,那么衮服最为尊贵,尚且没有日月星辰,所以知道日月星辰不在衣服上,而是画在旌旗上。知道龙纹升于山纹之上,是依据原先山纹在龙纹之上。如果不将龙纹升于山纹之上,那么衮冕就不成为最尊贵,所以知道龙纹升于山纹之上。知道火纹升于宗彝之上,是因为如果不将火纹升于宗彝之上,那么五章的服饰,从藻纹以下,就不能称为毳冕。如果将火纹升于宗彝之上,那么五章从宗彝以下,与毳冕相当。然而宗彝之下,有藻、火两章,知道不升藻纹,而必定升火纹,是因为火有光明盛大的意义。《春秋传》说“火龙黼黻”,《礼记》说“殷火周龙章”,是火比藻尊贵,所以知道升火不升藻。从九章以下,依次相差,所以知道衮服的衣有五章,鷩服、毳服的衣有三章,希服的衣有一章。衣法象天,所以章数是奇数。裳法象地,所以章数是偶数。以下章数逐渐减少,那么裳上的章纹逐渐胜过衣,事理势必要这样,并非有特殊的义理。皇氏每件事都曲为其说,恐怕道理不对。衣上的章纹都是画,希冕的衣唯独绣,是因为粉米是地物养人,穿着它祭祀社稷。又地祇都是阴类,所以衣上的章纹也绣。周代的衣服既然没有日月,而《郊特牲》说“衮冕日月之章”的,是指鲁国的礼仪。鲁国因为周公的缘故,衮冕也有日月之章。那周代天子所用的祭服,则《司服》说“王祭祀昊天上帝,就穿大裘戴冕,祭祀五帝也这样。享祭先王就穿衮冕,享祭先公、飨射就穿鷩冕,祭祀四望山川就穿毳冕,祭祀社稷五祀就穿希冕,祭祀群小祀就穿玄冕”。郑司农说:“大裘,是羔裘。”知道是羔裘,是因为祭天极其质朴,所以知道是羔裘。因为天色玄黑,说是黑羔裘。那六冕所祭祀的对象,依据冕的先后,祭祀神灵的尊卑,因为衮冕的服饰华丽,所以祭祀先王;因为希冕属阴类,所以祭祀社稷五祀;因为玄冕质朴素雅,所以祭祀群小祀。日月虽然尊贵,因为天神崇尚质朴,所以也用玄冕。所以《玉藻》说“天子穿玄端以朝日”,郑玄注说“端应当是冕”。那祭祀地的服饰没有纹饰。查考《诗·昊天有成命》“郊祀天地也”,天地相对,那么祭地也用大裘,所以《孝经援神契》说“祭地的礼仪,与祭天相同”,也是依据衣服相同。又有皮弁用来在白天视朝,韦弁用来出征,冠弁用来田猎,所以《司服》说“凡军事穿韦弁服”,注说“韦弁,用韎韦做弁,又用韎韦做衣裳”。《诗·采芑》注说“韦弁服,朱色衣裳”,那么韎,就是韦,其事相同。郑志又认为韦弁是素色裳,不知道哪个正确。《司服》又说:“视朝,就穿皮弁服。”郑玄注说:“视朝,是视察内外朝的事务。皮弁的服饰,是十五升白布衣,积素布做裳。王在庙里接受诸侯朝觐,就穿衮冕。”那皮弁又用来宴饮诸公,所以《诗》说“有頍者弁”,注说“弁,是皮弁”,诗人责备王不用皮弁宴饮诸公,这就是朝服宴饮。又用来进食,所以《玉藻》说“皮弁在白天视朝,接着用来进食”。又在郊祭之前穿着它,用来听取祭祀的回报,所以《郊特牲》说“皮弁用来听取祭祀的回报
”。又著以舞大夏,故《明堂位》云“皮弁素积,以舞大夏”。虽是鲁礼,王所同之。其宾射燕射时,亦皮弁也。知者,按《射人职》宾射在朝,故知用朝服也。《燕礼记》云“燕朝服於寝”,明天子燕亦以朝服,故知宾射燕射亦皮弁也。《司服》又云“凡甸,冠弁服”,注云“甸,田猎也。冠弁,委貌。其服缁布衣,亦积素以为裳”,“王卒食而居则玄端”。此玄端亦缁衣朱裳,故《玉藻》注云“天子诸侯,玄端朱裳”。谓之端者,已外之服,其袂三尺三寸,其袪尺八寸,其玄端则二尺二寸,祛尺二寸。端,正也。以幅广二尺二寸,袂广二尺二寸,与之正方,故云玄端也。哭诸侯则爵弁,故《檀弓》云“天子之哭诸侯也,爵弁纣衣”。爵弁者,加爵头色。又有素服,凶荒则服之,故《司服》云“大札、大荒、大灾,素服”。其衣服首饰大裘之冕,其冕无旒,故注《弁师》云“冕服有六,而言五冕者,大裘之冕,盖无旒,不联数也“。凡冕之制,皆玄上纁下,故注《弁师》云“皆玄覆朱里”。师说以木版为中,以三十升玄布衣之於上,谓之延也。以朱为里,但不知用布缯耳。当应以缯为之,以其前后旒用丝故也。按《汉礼器制度》广八寸,长尺六寸也。又董巴《舆服志》云:“广七寸,长尺二寸。”皇氏谓此为诸侯之冕,应劭《汉官仪》广七寸,长八寸,皇氏以为卿大夫之冕服也。若如皇氏言,岂董巴专记诸侯,应劭专记卿大夫?盖冕随代变异,大小不同。今依《汉礼器制度》为定也。今天子五冕之旒,皆用五采之丝为旒,垂五采之玉,故《弁师》云“掌王之五冕”,五采缫,十有二就,皆五采玉十有二“,郑注云“每就间盖一寸,旒别有五采玉十有二。衮冕,故前后各十二旒,用玉二百八十八。鷩冕九旒,用玉二百一十六。毳冕七旒,用玉一百六十八。絺冕五旒,用玉百二十。玄冕三旒,用玉七十二”。皮弁缝中亦五采玉十二,故《弁师》云“王之皮弁,会五采玉璂”,郑注云“会,缝中也”,“缝中,每贯结五采玉十二以为饰”。韦弁亦然,故《弁师》云“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韦弁皮弁,弁绖各以其等为之”,则知天子韦弁与皮弁同也。其冠弁亦与皮弁同,故注《弁师》云“不言冠弁,冠弁兼於韦弁皮弁矣”。自此以前,皆王者之服。祭服则以衣名冕,象上古先有衣后有冕。皮弁以下,则以弁名衣。馀服既轻,举为重故也。其诸侯以下,则《司服》云:公之服自鷩冕而下,侯伯之服白鷩冕而下,子男之服自毳冕而下,孤之服自希冕而下,卿大夫之服自玄冕而下,士之服自皮弁而下,公之衮冕数与王同,其就数则异。故郑注《觐礼》云“上公衮无升龙”,其旒则九,不十二也。其三公,《司服》无文。按《射人》三公执璧与子男同,则服毳冕也。凡此诸侯所著之服,皆为助祭於王,若助王祭天地,及祭先王大祀之等,皆服已上之服。若其从王祭祀小祀,虽有应著上服,皆逐王所著之服,不得逾王也。自在国祭其先君,则皆玄冕,故《玉藻》云“诸侯玄端以祭”,郑云“端当为冕”。其二王之后,祭受命之王,各服已上之服,其自祭馀庙与诸侯同。有孤之国,其孤则絺冕,卿大夫玄冕,士爵弁,此皆谓助君祭服也。无孤之国,卿絺冕,大夫玄冕,以注《玉藻》云“诸侯之臣,皆分为三等:其夫卿也,则服鞠衣;其夫大夫,则服襢衣;其夫士,则服禒衣”。以此言之,卿絺冕,大夫玄冕,士爵弁也,此服皆谓助祭君也。若其自祭,则皆降焉。诸侯士则玄端,大夫则朝服,故《仪礼 特牲》士祭玄端,《少牢》,上大夫祭朝服,公之孤爵弁以自祭。故《杂记》云“大夫冕而祭於公,弁而祭於已。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已”。郑注云“爵弁而祭於已,唯孤尔”,其天子卿大夫则无文。诸侯当玄冕以祭,其孤卿之等当爵弁也,大夫则皮弁。知者,以诸侯大夫朝服自祭,故知天子大夫亦用朝服自祭,朝服则皮弁,故郑注《玉藻》云“四命以上,齐
译又穿着皮弁素积来跳大夏舞,所以《明堂位》说“穿着皮弁素积,来跳大夏舞”。这虽然是鲁国的礼制,但也是周王所同用的。在宾射和燕射的时候,也穿着皮弁。怎么知道的呢?按照《射人职》的说法,宾射在朝廷举行,所以知道使用朝服。《燕礼记》说“在寝宫穿着朝服宴饮”,表明天子宴饮也穿着朝服,所以知道宾射和燕射也穿着皮弁。《司服》又说“凡是田猎,戴冠弁服”,注解说“田猎,就是打猎。冠弁,就是委貌冠。它的衣服是黑色布衣,也用白色布做下裳”,“君王吃完饭闲居时就穿玄端”。这玄端也是黑衣红裳,所以《玉藻》的注解说“天子和诸侯,玄端配红裳”。称为端,是因为这是外面的衣服,它的袖子宽三尺三寸,袖口宽一尺八寸,而玄端的袖子宽二尺二寸,袖口宽一尺二寸。端,就是正的意思。因为幅宽二尺二寸,袖子宽二尺二寸,与它方正相合,所以叫玄端。哭诸侯时戴爵弁,所以《檀弓》说“天子哭诸侯时,戴爵弁穿纁色衣服”。爵弁,就是加上像爵头一样的颜色。还有素服,遇到凶荒时就穿它,所以《司服》说“发生大瘟疫、大饥荒、大灾害,就穿素服”。其衣服首饰是大裘之冕,这种冕没有旒,所以注解《弁师》时说“冕服有六种,而说五冕的原因,是大裘之冕大概没有旒,不列入计数中”。凡是冕的制度,都是上面黑色下面赤黄色,所以注解《弁师》时说“都是黑布覆盖,朱色衬里”。师说认为用木板做中间部分,用三十升的黑布覆盖在上面,叫做延。用朱色做衬里,只是不知道是用布还是用缯。应当是用缯做的,因为前后旒用丝的缘故。按照《汉礼器制度》,延宽八寸,长一尺六寸。又董巴《舆服志》说:“宽七寸,长一尺二寸。”皇氏认为这是诸侯的冕,应劭《汉官仪》说宽七寸,长八寸,皇氏认为这是卿大夫的冕服。如果像皇氏所说,难道董巴专门记载诸侯,应劭专门记载卿大夫吗?大概冕随着时代变化,大小不同。现在依据《汉礼器制度》作为定论。今天子的五冕的旒,都用五彩丝做旒,垂挂五彩玉,所以《弁师》说“掌管天子的五冕”,五彩缫,十二就,都有十二颗五彩玉,郑注说“每就之间大概一寸,旒另外有十二颗五彩玉。衮冕,所以前后各十二旒,用玉二百八十八颗。鷩冕九旒,用玉二百一十六颗。毳冕七旒,用玉一百六十八颗。絺冕五旒,用玉一百二十颗。玄冕三旒,用玉七十二颗”。皮弁的缝中也用十二颗五彩玉,所以《弁师》说“天子的皮弁,缝合处用五彩玉璂”,郑注说“会,就是缝中”,“缝中,每处贯穿结十二颗五彩玉作为装饰”。韦弁也是这样,所以《弁师》说“诸侯及孤卿大夫的冕,韦弁皮弁,弁绖各自按照等级制作”,就知道天子的韦弁与皮弁相同。其冠弁也与皮弁相同,所以注解《弁师》时说“不说冠弁,冠弁包含在韦弁皮弁中了”。自此以前,都是君王的衣服。祭服就用衣服来命名冕,象征上古先有衣服后有冕。皮弁以下,就用弁来命名衣服。其余的衣服既然较轻,就举重的来说。其诸侯以下,则《司服》说:公爵的衣服从鷩冕以下,侯伯的衣服从鷩冕以下,子男的衣服从毳冕以下,孤的衣服从希冕以下,卿大夫的衣服从玄冕以下,士的衣服从皮弁以下,公爵的衮冕数量与王相同,其就数则不同。所以郑注《觐礼》说“上公衮冕没有升龙”,其旒是九,不是十二。其三公,《司服》没有记载。按照《射人》的说法,三公执璧与子男相同,则穿毳冕。凡是这些诸侯所穿的衣服,都是为了协助君王祭祀,如果协助君王祭祀天地,以及祭祀先王的大祀等,都穿上述的衣服。如果跟随君王祭祀小祀,虽然有应该穿的上服,都跟随君王所穿的衣服,不能超过君王。如果在自己的国家祭祀自己的先君,则都穿玄冕,所以《玉藻》说“诸侯穿玄端祭祀”,郑说“端应当是冕”。其二王之后,祭祀受命的君王,各自穿上述的衣服,其自己祭祀其他庙宇与诸侯相同。有孤的国家,其孤穿絺冕,卿大夫穿玄冕,士穿爵弁,这都是指协助君主祭祀的衣服。没有孤的国家,卿穿絺冕,大夫穿玄冕,因为注解《玉藻》说“诸侯的臣子,都分为三等:其夫卿,则穿鞠衣;其夫大夫,则穿襢衣;其夫士,则穿禒衣”。由此说来,卿穿絺冕,大夫穿玄冕,士穿爵弁,这些衣服都是指协助君主祭祀。如果其自己祭祀,则都降低等级。诸侯的士则穿玄端,大夫则穿朝服,所以《仪礼·特牲》说士祭祀穿玄端,《少牢》说上大夫祭祀穿朝服,公爵的孤穿爵弁自己祭祀。所以《杂记》说“大夫戴冕在公处祭祀,戴弁在自己处祭祀。士戴弁在公处祭祀,戴冠在自己处祭祀”。郑注说“戴爵弁在自己处祭祀,只有孤如此”,其天子卿大夫则没有记载。诸侯应当穿玄冕祭祀,其孤卿等应当穿爵弁,大夫则穿皮弁。怎么知道的呢?因为诸侯大夫穿朝服自己祭祀,所以知道天子大夫也用朝服自己祭祀,朝服就是皮弁,所以郑注《玉藻》说“四命以上,齐
祭异冠”。按《玉藻》云:“玄冠丹组缨,诸侯之齐冠也。”诸侯既用玄冠而齐,则孤卿大夫以下并用玄冠齐也。诸侯玄冕而祭,天子孤卿及公之孤卿爵弁而祭,天子大夫皮弁而祭之,皆与齐时玄冠不同,故云“四命以上,齐祭异冠”。其三命以下玄冠齐、玄冠祭,是齐、祭同冠。其诸侯则皮弁以视朔,朝服以视朝,韦弁以即戎,与天子同。诸侯田猎亦用韦弁,故《左传》卫献公射鸿於囿,不释皮冠而与孙林父言;又昭十二年“楚子狩於州来”,皮冠豹舄。诸侯又以皮弁受聘享,故《聘礼》“公皮弁”。天子诸侯亦以玄端燕居,故《玉藻》注云“天子诸侯,玄端朱裳”是也。诸侯亦以朝服食,夕则深衣,故《玉藻》云“朝服以食”,“夕深衣,祭牢肉”。又大祥之祭服朝服,故《丧服小记》“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大祥以后则麻衣。麻衣,则白布深衣也,但缘之以布耳。又有长衣,遭丧权时所服,故《聘礼》云“主国之丧,主人长衣待宾”是也。其长衣制与深衣同,但缘之以素,长衣之袂稍长,故《玉藻》注云“长衣中衣,继揜尺,深衣则缘而已”。其中衣制如长衣,在上服之,自天子以下皆有。若祭服中衣用素,故《诗》云“素衣朱襮”。其他服中衣用布,故《玉藻》云“以帛里布,非礼也”。其天子卿大夫士,以皮弁为朝服,诸侯卿大夫士,以玄冠缁衣素裳为朝服。凡在朝,君臣上下同服,但士服则谓之玄端,袂广二尺二寸故也。其大夫以上则皆侈袂,袂三尺三寸故也。其大夫以上所论玄端者,皆其制与士同。其大夫士,按《玉藻》云“朝玄端,夕深衣”。其大祥朝服及既祥麻衣,并与诸侯同。天子祥禫,其服无文,或亦与诸侯无异。其首饰,诸侯皆以三采为藻,垂三采之玉,公衮冕九旒,鷩冕七旒,毳冕五旒,絺冕三旒,玄冕盖无旒,旒皆九玉。侯伯鷩冕七旒,以下与公同,旒皆七玉。子男毳冕五旒,以下与公同,旒皆五玉。若熊氏之义,公以下诸冕,其旒并依命数不减,其韦弁、皮弁、冠弁缝中之玉,各依命数,玉皆三采,朱、白、苍也。孤絺冕而下,其旒及玉皆二采,朱绿各依命数。其皮弁、韦弁、冠弁,玉亦二采,各依其命数。其一命大夫玄冕,及士则爵弁,皆无旒。知诸侯以下首饰藻旒玉数如此者,按《弁师》云“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韦弁皮弁,各以其等为之”,故郑注云“缫斿玉璂,如其命数也。冕则侯伯缫七就,用玉九十八;子男缫五就,用玉五十,缫玉皆三采;孤缫四就,用玉三十二;命之卿缫三就,用玉十八;再命之大夫缫再就,用玉八,藻玉皆朱绿。韦弁皮弁,则侯伯璂饰七,子男璂饰五,玉亦三采;孤则璂饰四,三命之卿璂饰三,再命之大夫璂饰二,玉亦二采;一命之大夫冕而无斿,士变冕为爵弁。其韦弁皮弁之会,无结饰”,“不言冠弁,冠弁兼於韦弁皮矣”是也。
译祭祀时使用的冠与斋戒时不同。查《玉藻》记载:“玄冠配上红色的丝带,是诸侯斋戒时戴的冠。”诸侯既然用玄冠来斋戒,那么孤、卿、大夫以下也都用玄冠来斋戒。诸侯祭祀时戴玄冕,天子的孤、卿以及公的孤、卿祭祀时戴爵弁,天子的大夫祭祀时戴皮弁,这些都与斋戒时戴的玄冠不同,所以说“四命以上,斋戒和祭祀戴不同的冠”。三命以下的人,斋戒时戴玄冠,祭祀时也戴玄冠,这是斋戒和祭祀戴相同的冠。诸侯用皮弁来视朔,用朝服来视朝,用韦弁来临战,这与天子相同。诸侯田猎也使用韦弁,所以《左传》记载卫献公在园囿射鸿,不脱皮冠而与孙林父说话;又昭公十二年记载“楚子在州来狩猎”,戴皮冠穿豹皮鞋。诸侯还用皮弁来接受聘问和享礼,所以《聘礼》记载“国君戴皮弁”。天子和诸侯也用玄端来闲居,所以《玉藻》注解说“天子和诸侯,穿玄端配朱裳”就是这样。诸侯也用朝服来进食,晚上则穿深衣,所以《玉藻》记载“穿朝服进食”,“晚上穿深衣,祭祀用牢肉”。大祥之祭的祭服是朝服,所以《丧服小记》记载“除去丧服完成丧礼的人,祭祀时穿朝服戴缟冠”,大祥之后则穿麻衣。麻衣,就是白布做的深衣,只是用布镶边罢了。又有长衣,是遭遇丧事权宜时所穿的,所以《聘礼》记载“主国有丧事,主人穿长衣接待宾客”就是这样。长衣的形制与深衣相同,只是用素色镶边,长衣的袖子稍长,所以《玉藻》注解说“长衣和中衣,袖口掩下尺许,深衣则只是镶边而已”。其中衣的形制像长衣,穿在上衣里面,从天子以下都有。如果祭服的中衣用素色,所以《诗经》说“素衣朱襮”。其他服饰的中衣用布,所以《玉藻》说“用帛衬里布,是不合礼的”。天子的卿、大夫、士,以皮弁为朝服;诸侯的卿、大夫、士,以玄冠、缁衣、素裳为朝服。凡在朝廷上,君臣上下穿相同的衣服,只是士的服装称为玄端,因为袖子宽二尺二寸的缘故。大夫以上则都穿宽袖,因为袖子宽三尺三寸的缘故。大夫以上所论的玄端,其形制都与士相同。大夫和士,查《玉藻》记载“早上穿玄端,晚上穿深衣”。大祥时的朝服以及既祥后的麻衣,都与诸侯相同。天子祥禫时的服饰没有记载,或许也与诸侯没有差异。至于首饰,诸侯都以三采为藻,垂挂三采的玉,公爵的衮冕有九旒,鷩冕有七旒,毳冕有五旒,絺冕有三旒,玄冕大概没有旒,旒上的玉都是九颗。侯、伯的鷩冕有七旒,以下与公相同,旒上的玉都是七颗。子、男的毳冕有五旒,以下与公相同,旒上的玉都是五颗。如果按照熊氏的解释,公以下的各种冕,其旒数都依据命数不减少,韦弁、皮弁、冠弁缝中的玉,各依命数,玉都是三采,即朱、白、苍三色。孤的絺冕以下,其旒和玉都是二采,朱、绿各依命数。其皮弁、韦弁、冠弁,玉也是二采,各依其命数。一命的大夫戴玄冕,以及士戴爵弁,都没有旒。知道诸侯以下首饰、藻、旒、玉的数量是这样,查《弁师》记载“诸侯及孤、卿、大夫的冕,韦弁、皮弁,各按其等级制作”,所以郑玄注解说“缫、斿、玉璂,都按照其命数。冕的话,侯伯缫七就,用玉九十八颗;子男缫五就,用玉五十颗,缫和玉都是三采;孤缫四就,用玉三十二颗;命之卿缫三就,用玉十八颗;再命的大夫缫再就,用玉八颗,藻和玉都是朱、绿二色。韦弁、皮弁,则侯伯璂饰七颗,子男璂饰五颗,玉也是三采;孤则璂饰四颗,三命之卿璂饰三颗,再命的大夫璂饰两颗,玉也是二采;一命的大夫有冕而无斿,士变冕为爵弁。其韦弁、皮弁的会合处,没有结饰”,“不说冠弁,因为冠弁包含在韦弁、皮弁之中了”就是这样。
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下卿再命。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不著次国之卿者,以大国之下互明之。此卿命则异,大夫皆同。《周礼》公侯伯之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
[疏]“大国”至“一命”。
○正义曰:此一节论大国小国卿大夫命数多少不同之事。
○注“不著”至“一命”。
○正义曰:经直云大国之卿及小国之卿,不云次国,故云“不著次国之卿”。云“以大国之下互明之”者,以大国之卿不过三命,则知次国之卿不过再命,大国下卿再命,则知次国下卿一命,故云“互明之”。云“此卿命则异“者,以大国上卿三命,下卿再命,次国上卿再命,下卿一命,小国上下卿并皆一命,故云“卿命则异”。云“大夫皆同”者,谓大国次国小国,大夫皆同一命。今经云“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既与小国连文,知非直据小国。下大夫一命者,以经云大国“下卿再命”,以次差之,明大夫一命,自然次国大夫亦一命,故云“大夫皆同”。此夏、殷制也。按《周礼》云“公国之孤四命”,与馀卿不同,则知此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亦谓孤也。大国下卿再命者,谓除孤以外之卿,就再命之中,分为中卿、下卿也,故前文云“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中”是也。次国之卿再命,亦谓上卿执政者,若鲁之季孙。下卿一命,亦分为中下二等,故前文云“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是也。小国之卿虽同一命,亦分为三等,故前文云“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其大国次国小国,大夫虽同一命,当皆分为上下二等,文已具於上。今总云下大夫者,对卿言之。云“《周礼》公侯伯之卿三命”以下者,皆《周礼 典命》文。以经云“大国之卿不过三命”,故引公侯伯之卿三命以对之。《周礼》“公之孤四命”,不与三命相当,故不引之也。
凡官民材,必先论之。论,谓考其德行道艺。
○行,下孟反。论辨,然后使之。辨,谓考问得其定也。《易》曰:“问以辨之。”任事,然后爵之。爵,谓正其秩次。
○任,而鸩反。位定,然后禄之。与之以常食。
○与如字,又音预。
[疏]“凡官”至“禄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择贤材任以爵禄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辨谓”至“辨之”。
○正义曰:“辨,谓考问得其定也”者,谓官其人,必先论量德行道艺。今论量考问,事已分辨,得其定实,故云“辨,谓考问得其定也”。引《易》曰“问以辨之”,是《易 文言》文。
○“任事然后爵之”。
○正义曰:“爵,谓正其秩次”,言虽考问,知其实有德行道艺,未明其幹能,故试任以事事,事又干了,然后正其秩次。除授位定,然后与之以禄。
爵人於朝,与士共之。刑人於市,与众弃之。必共之者,所以审慎之也。《书》曰:“克明德慎罚。”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士遇之涂,弗与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亦弗故生也。屏犹放去也。已施刑则放之弃之,役赋不与,亦不授之以田,困乏又无周饩也。《虞书》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是也。周则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
○畜,许六反。涂音徒,本又作涂。屏,必政反。去,羌吕反。赒音周。饩,许既反。有宅,王肃注《尚书》如字,郑音知嫁反,惩艾也,下同。劓,鱼气反。刖,五刮反,又音月。囿音又。髡,五忽反,本又作完,音同,徐户官反。积,子智反。
[疏]“爵人”至“生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爵人及刑人之事,各依文解之。此云“爵人於朝”,谓殷法也。周则天子特假祖庙而拜授之,故《洛诰》云“烝祭岁,文王骍牛一,武王骍牛一”,时册命周公,故特祭文、武。若诸侯爵人,因尝祭之日,故《祭统》云“祭之日一献,君降立于阼阶之南,南乡,
译大国的卿,最高不超过三命,下卿为再命。小国的卿与下大夫均为一命。不记载次国卿的命数,是借大国下卿的命数来互相说明。这是卿的命数不同,而大夫的命数都相同。《周礼》规定公、侯、伯的卿为三命,他们的大夫为再命;子、男的卿为再命,他们的大夫为一命。
[疏]“大国”到“一命”。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大国与小国卿、大夫命数多寡不同的情况。
○注“不著”到“一命”。
○正义说:经文只说大国之卿和小国之卿,没有说次国,所以说“不记载次国之卿”。说“借大国下卿的命数来互相说明”,是因为大国之卿不超过三命,由此可知次国之卿不超过再命;大国下卿为再命,由此可知次国下卿为一命,所以说“互相说明”。说“卿的命数不同”,是因为大国上卿三命,下卿再命;次国上卿再命,下卿一命;小国上下卿都为一命,所以说“卿的命数不同”。说“大夫都相同”,是指大国、次国、小国的大夫都同一命。现在经文说“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既然与小国连在一起说,就知道不只是针对小国而言。下大夫为一命,是因为经文说大国“下卿再命”,依此递减,明白大夫为一命,自然次国的大夫也为一命,所以说“大夫都相同”。这是夏、殷的制度。查《周礼》说“公国的孤四命”,与其他卿不同,由此可知这里说大国之卿不超过三命,也是指孤而言。大国下卿再命,是指除孤以外的卿,在再命之中,又分为中卿、下卿,所以前文说“次国的上卿,地位相当于大国的中卿”就是这样。次国之卿再命,也是指上卿执政者,像鲁国的季孙那样。下卿一命,也分为中、下二等,所以前文说“中卿相当于次国的下卿,下卿相当于次国的上大夫”就是这样。小国之卿虽然都为一命,也分为三等,所以前文说“次国的上卿,地位相当于大国的下卿,中卿相当于大国的上大夫,下卿相当于大国的下大夫”。大国、次国、小国的大夫虽然都为一命,应当都分为上、下二等,文中前面已经详细说了。现在总称下大夫,是相对于卿而言的。说“《周礼》公侯伯之卿三命”以下的话,都是《周礼·典命》篇的原文。因为经文说“大国之卿不超过三命”,所以引用公侯伯之卿三命来对应它。《周礼》中“公之孤四命”,与三命不相等,所以不引用它。
凡选用民众中的贤才,必须先加以评议。评议,是指考核他们的德行、道义和才艺。
○行,音下孟。评议分辨之后,然后任用他们。分辨,是指考核询问得到确定的结果。《易经》说:“通过询问来分辨清楚。”承担事务之后,然后授予爵位。爵,是指确定他们的等级次序。
○任,音而鸩。职位确定之后,然后给予俸禄。给予他们固定的衣食。
○与,读如字,又音预。
[疏]“凡官”到“禄之”。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选拔贤才并授予爵禄的事情,分别依据文意解释。
○注“辨谓”到“辨之”。
○正义说:“分辨,是指考核询问得到确定的结果”,意思是任用某人,必须先评议衡量其德行、道义和才艺。现在评议衡量、考核询问,事情已经分辨清楚,得到确定的事实,所以说“分辨,是指考核询问得到确定的结果”。引用《易经》说“通过询问来分辨清楚”,这是《易经·文言》篇的原文。
○“任事然后爵之”。
○正义说:“爵,是指确定他们的等级次序”,意思是虽然经过考核询问,知道他们确实有德行、道义和才艺,但还不清楚他们的办事能力,所以试着让他们处理事务,事务又处理好了,然后才确定他们的等级次序。除授职位确定之后,然后给予他们俸禄。
在朝廷上授予爵位,与士人共同决定。在市集上施行刑罚,让众人共同抛弃他。一定要共同决定的原因,是为了审慎。《尚书》说:“能够彰明德行,谨慎刑罚。”因此,公家不蓄养受过刑的人,大夫不供养他们,士人在路上遇到他们,不与他们说话。将他们放逐到四方,任凭他们去留,不让他们参与政事,也不故意让他们生存。屏,同“放”,放逐的意思。已经施行了刑罚就放逐抛弃他们,不服役赋税,也不授予田地,困乏时也没有周济救济。《虞书》说“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就是这样。周朝则是让受墨刑的人守门,受劓刑的人守关,受宫刑的人守内宫,受刖刑的人守园囿,受髡刑的人守仓库。
○畜,音许六。涂,音徒,本又作途。屏,音必政。去,音羌吕。赒,音周。饩,音许既。有宅,王肃注《尚书》读如字,郑玄音知嫁,意为惩艾,下同。劓,音鱼气。刖,音五刮,又音月。囿,音又。髡,音五忽,本又作完,音同,徐邈音户官。积,音子智。
[疏]“爵人”到“生也”。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授予爵位和施行刑罚的事情,分别依据文意解释。这里说“在朝廷上授予爵位”,是指殷代的制度。周朝则是天子特意在祖庙拜授,所以《洛诰》说“每年祭祀,用一头红牛祭文王,用一头红牛祭武王”,当时册命周公,所以特意祭祀文王、武王。如果是诸侯授予爵位,就在尝祭之日进行,所以《祭统》说“祭祀那天第一次献酒,君主走下台阶站在东阶之南,面向南,
所命北面”是也。“刑人於市,与众弃之”者,亦谓殷法,谓贵贱皆刑於市,周则有爵者刑於甸师氏也。“是故公家不畜刑人”者,既与众弃之,以是之故,天子诸侯之家不畜刑人也。大夫不得育养,士遇刑人於涂,弗与言也,谓逢遇於途,不与之言。“屏之四方,惟其所之”者,屏犹放去也,谓已施刑暴,故放逐弃去,使乡四方,量其罪之轻重,合所之適处而居之。既是罪人被放,不干及以政教之事,谓不以王政赋役驱使,非但不使,意在亦不欲使生,困乏又无周饩,直放之化外,任其自死自生也。
译“所命北面”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刑人於市,与众弃之”,也是指殷代的法律,意思是无论贵贱都在市集执行刑罚;而周代则有爵位的人在甸师氏那里受刑。“是故公家不畜刑人”,既然已经与众人共同抛弃他们,因此天子、诸侯之家不蓄养受过刑罚的人。大夫不得养育他们,士人在路上遇到受过刑罚的人,不与他们说话,意思是如果在途中相逢,就不和他们交谈。“屏之四方,惟其所之”,“屏”就是放逐的意思,意思是已经施加了刑罚并示众,所以放逐抛弃他们,让他们流向四方,根据罪行的轻重,适合去的地方就在那里居住。既然罪人已经被放逐,就不再用政教之事去干涉他们,意思是不用王政的赋税徭役去驱使,不仅是不让他们服役,意在也不希望他们活下去,困乏时又没有周济供给,只是将他们放逐到教化之外,任其自生自灭罢了。
○注“役赋”至“守积”。
○正义曰:“役赋不与“,谓役赋之事,不干与於刑人,解经“不及以政”。云“亦不授之以田,困乏又无周饩也”者,解经“亦弗故生也”。田里所以安其身,周饩所以养其命,皆是为生之具,今并不与,是不故欲使其生也。云“《虞书》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是也”者,证经“屏之四方”。此云《虞书》者,《舜典》文。郑注云“宅读曰咜,惩刈之器”,谓五刑之流皆有器。惩刈五咤者,是五种之器,谓桎一梏二拲二。三居谓周之夷服、镇服、蕃服。云“周则墨者使守门”以下,是《周礼 掌戮》文。按《掌戮》“墨者使守门”,注云“黥者无妨於禁御”;云“劓者使守关”,注云“截鼻亦无妨以貌丑远之”;云“宫者使守内”,注云“以人道绝也”;云“刖者使守囿”,注云“断足驱卫禽兽,无急行”;云“髡者使守积”,注云“王之同族,不宫之者髡头而已。守积,积在隐者宜也”。引之者,欲明周家畜刑人,异於夏殷法也。
诸侯之於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比年,每岁也。小聘使大夫,大聘使卿,朝则君自行。然此大聘与朝,晋文霸时所制也。虞夏之制,诸侯岁朝。周之制,侯、甸、男、采、卫、要服六者,各以其服数来朝。
○一朝,直遥反。数,色角反,又所具反。。
○天子五年一巡守。天子以海内为家,时一巡省之。五年者,虞、夏之制也。周则十二岁一巡守。
○守,手又反,本又作狩,后“巡守”皆同。省,色景反。
[疏]“诸侯”至“一朝”。正义曰:此一经论诸侯遣卿大夫聘问及自亲朝之事。
○注“小聘”至“来朝”。正义曰:知“小聘使大夫”者,按《聘礼记》云“小聘曰问,三介,大聘使卿,为介有五人,其小聘唯三介”,故知“小聘使大夫”。云“此大聘与朝,晋文霸时所制也”者,按昭三年《左传》,郑子大叔曰“文、襄之霸也,其务不烦诸侯,令诸侯三处而聘,五岁而朝”,故云“晋文霸时所制”。而晋文霸时,亦应有比年大夫之聘,但子大叔略而不言,此亦据传文,直云大聘与朝,不云比年小聘。按《左传》文三年聘,五年朝,诸侯相朝之法,今此经文云“诸侯之於天子,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则文、襄之制,诸侯朝天子,与自相朝同也。如郑此注,唯据文、襄,故郑云此“晋文霸时所制”。又郑《駮异义》云:“《公羊》说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以为文、襄之制。录《王制》者,记文、襄之制耳,非虞夏及殷法也。”熊氏或以此为虞夏法,或以为殷法,文义杂乱,不复相当,曲为解说,其义非也。云“虞夏之制,诸侯岁朝”者,按《尚书 尧典》云“五载一巡守,群后四朝”,郑注云“巡守之年,诸侯朝於方岳之下,其间四年,四方诸侯分来朝於京师,岁遍”是也。按《孝经》注“诸侯五年一朝天子,天子亦五年一巡守”。熊氏以为虞、夏制法,诸侯岁朝,分为四部,四年又遍,总是五年一朝,天子乃巡守,故云“诸侯五年一朝天子,天子亦五年一巡守”。按郑注《尚书》“四方诸侯分来朝於京师,岁遍”,则非五年乃遍。又《孝经》之注,多与郑义乖违,儒者疑非郑注,今所不取,熊氏之说非也。虞夏之制,但有岁朝之文。其诸侯自相朝聘及天子之事则无文,不可知也。郑此注虞夏之制,即云周之制,不云殷者,虞夏及周,经有明文,故指而言之,殷则经籍不见,故不言也。按《春秋》文十五年《左传》云:“诸侯五年再相朝,以脩王制,古之制也。”按《郑志》孙皓问云:“诸侯五年再相朝,不知所合典礼。”郑答云:“古者据时而道前代之言,唐虞之礼,五载一巡守。夏、殷之时,天子盖六年一巡守,诸侯间而朝天子。其不朝者朝罢朝,五年再朝,似如此制,礼典不可得而详。”如《郑志》之言,则夏、殷天子六年一巡守,其间诸侯分为五部,每年一部来朝天子,朝罢还
译○注“役赋”至“守积”。
○正义说:“役赋不与”,是说劳役赋税之事,不涉及刑徒,这是解释经文“不及以政”。说“也不授予他们田地,贫困匮乏又没有周济的粮食”者,是解释经文“也不故意让他们生存”。田地是用来安顿身体的,周济粮食是用来养活生命的,这些都是维持生存的条件,现在全都不给予,这是不故意想要让他们生存。说“《虞书》说‘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就是这样”者,是证明经文“放逐到四方”。这里说《虞书》,是《舜典》的文字。郑玄注说“宅读作咜,是惩罚割除的器具”,是说五刑流放的人都有器具。惩罚割除五种咜的,是五种器具,指桎一个、梏两个、拲两个。三居是指周朝的夷服、镇服、蕃服。说“周朝则让受墨刑的人守门”以下,是《周礼·掌戮》的文字。查考《掌戮》“墨刑的人守门”,注解说“受黥刑的人不妨碍警戒防御”;说“劓刑的人守关”,注解说“割去鼻子也不妨碍,因为相貌丑陋而远离”;说“宫刑的人守内”,注解说“因为断绝了人道”;说“刖刑的人守囿”,注解说“砍断脚驱赶守卫禽兽,不需要急行”;说“髡刑的人守积”,注解说“王的同族,不施宫刑的只剃去头发。守积,仓库在隐蔽处,适宜”。引用这些,是想说明周朝蓄养刑徒,与夏、殷的法律不同。
诸侯对于天子,每年进行一次小聘,每三年进行一次大聘,每五年进行一次朝见。比年,是每年。小聘派遣大夫,大聘派遣卿,朝见则国君亲自前往。然而这里的大聘与朝见,是晋文公称霸时所制定的制度。虞、夏的制度,诸侯每年朝见。周朝的制度,侯、甸、男、采、卫、要服这六类,各自按照其服数的规定来朝见。
○一朝,直遥反。数,色角反,又所具反。
○天子每五年巡视一次。天子以天下为家,时常巡视省察。五年,是虞、夏的制度。周朝则是每十二年巡视一次。
○守,手又反,本又作狩,后文“巡守”都相同。省,色景反。
[疏]“诸侯”至“一朝”。正义说:这一经论述诸侯派遣卿大夫聘问以及亲自朝见的事。
○注“小聘”至“来朝”。正义说:知道“小聘派遣大夫”者,查考《聘礼记》说“小聘叫问,有三个介者,大聘派遣卿,介者有五人,小聘只有三个介者”,所以知道“小聘派遣大夫”。说“这个大聘与朝见,是晋文公称霸时所制定的制度”者,查考昭三年《左传》,郑子大叔说“文公、襄公称霸时,他们的政令不烦扰诸侯,命令诸侯每三年聘问一次,每五年朝见一次”,所以说“晋文公称霸时所制定”。而在晋文公称霸时,也应该有每年大夫的聘问,但子大叔简略而没有说,这里也是根据传文,只说大聘与朝见,不说每年小聘。查考《左传》文三年聘问,五年朝见,是诸侯互相朝见的制度,现在这里经文说“诸侯对于天子,每三年一次大聘,每五年一次朝见”,那么文公、襄公的制度,诸侯朝见天子,与诸侯互相朝见相同。如果按照郑玄的这个注,只依据文公、襄公,所以郑玄说这是“晋文公称霸时所制定”。又郑玄《駮异义》说:“《公羊》解释每年一次小聘,每三年一次大聘,每五年一次朝见,认为是文公、襄公的制度。记录《王制》的,是记载文公、襄公的制度罢了,不是虞、夏及殷朝的法律。”熊氏有时认为这是虞、夏的法律,有时认为是殷朝的法律,文义杂乱,不再相当,勉强解说,其义理不对。说“虞、夏的制度,诸侯每年朝见”者,查考《尚书·尧典》说“每五年巡视一次,群后四次朝见”,郑玄注说“巡视的年份,诸侯在方岳之下朝见,中间四年,四方诸侯分别来京师朝见,每年轮遍”就是这样。查考《孝经》注“诸侯每五年朝见天子一次,天子也每五年巡视一次”。熊氏认为虞、夏制定法律,诸侯每年朝见,分为四部,四年又轮遍,总共是每五年朝见一次,天子才巡视,所以说“诸侯每五年朝见天子一次,天子也每五年巡视一次”。查考郑玄注《尚书》“四方诸侯分别来京师朝见,每年轮遍”,那么不是五年才轮遍。又《孝经》的注,多与郑玄义理违背,儒者怀疑不是郑玄的注,现在不予采纳,熊氏的说法不对。虞、夏的制度,只有每年朝见的记载。至于诸侯互相朝见聘问以及天子的事则没有记载,不可知。郑玄这个注虞、夏的制度,接着就说周朝的制度,不说殷朝者,虞、夏及周朝,经书有明文,所以指明说,殷朝则经籍没有看见,所以不说。查考《春秋》文十五年《左传》说:“诸侯每五年两次互相朝见,以修明王制,是古制。”查考《郑志》孙皓问说:“诸侯每五年两次互相朝见,不知道符合什么典礼。”郑玄回答说:“古人根据时势称说前代的话,唐虞的礼仪,每五年巡视一次。夏、殷的时候,天子大概每六年巡视一次,诸侯间隔着朝见天子。那些不朝见的朝见罢朝,每五年两次朝见,似乎像这样的制度,礼典不能详细得知。”如果按照《郑志》的话,那么夏、殷天子每六年巡视一次,中间诸侯分为五部,每年一部来朝见天子,朝见罢
国,其不朝者朝罢朝诸侯,至后年不朝者,往朝天子而还,前年朝者,今既不朝,又朝罢朝诸侯,是再相朝也,故郑云“朝罢朝也”。如郑之意,此为夏、殷之礼。而郑又云“虞、夏之制,诸侯岁朝”,以夏与虞同,与《郑志》乖者,以群后四朝,文在《尧典》。《尧典》是虞、夏之书,故连言夏,其实虞也。故《郑志》云:“唐虞之礼,五载一巡守。”今知诸侯岁朝,唯指唐虞也。其夏、殷朝天子,及自相朝,其礼则然,其聘天子及自相聘,则无文也。云“周之制”以下,《周礼 大行人》文。故《大行人》云:侯服岁壹见,甸服二岁壹见,男服三岁壹见,采服四岁壹见,卫服五岁壹见,要服六岁壹见。是六者各以其服数来朝,皆当方分为四部分,随四时而来。郑注《大行人》云“朝贡之岁,四方各四分,趋四时而来”,是方别各为四分也。近东者,朝春近南者,宗夏近西者,觐秋近北者,遇冬故韩侯是北方诸侯而近於西,故称韩侯入觐。郑云“秋见天子曰觐”。又郑注《明堂位》云:“鲁在东方,朝必以春,鲁於东方,近东故也。”以此言之,则侯服朝者,东方以秋,南方以冬,西方以春,北方以夏,以其近京师,举此一隅,自外可知悉。按《大宗伯》云“春见曰朝”,注云“朝犹朝也,欲其来之早”;“夏见曰宗”,注云“宗,尊也,欲其尊王”;“秋见曰觐”,注云“觐之言勤也,欲其勤王之事”;“冬见曰遇”,注云“遇,偶也,欲其若不期而俱至”;“时见曰会”,注云“时见者,言无常期,诸侯有不顺服者,王将有征讨之事”,即《春秋左传》云“有事而会也”;“殷见曰同”,注云“殷,众也,十二岁王如不巡守,则六服尽朝”,“四方四时分来,岁终则遍”。每当一时一方总来,不四分也。此六者诸侯朝王之礼。又诸侯有聘问王之礼,故《宗伯》云“时聘曰问”,注云“时聘者,亦无常期,天子有事乃聘之焉”;“殷覜曰视”,注云“殷覜,谓一服朝之岁,以朝者少,诸侯乃使卿以大礼众聘焉。一服朝在元年、七年、十一年”。其诸侯自相朝,则《大行人》云“凡诸侯之邦交,岁相问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注云“小聘曰问。殷,中也。久无事,又於殷朝者,及而相聘也。父死子立曰世。凡君即位,大国朝焉,小国聘焉”。郑知久无事而相聘者,按昭九年《左传》称“孟僖子如齐,殷聘礼也”。知“凡君即位,大国朝焉,小国聘焉”者,以襄元年“邾子来朝”,“卫子叔晋知武子来聘”,《左传》云“凡诸侯即位,小国朝之,大国聘焉”。邾是小国,故称朝。卫晋是大国,故称聘。若俱是敌国,亦得来聘朝,故《司仪》云“诸侯相为宾”是也。若已初即位,亦朝聘大国,故文公元年“公孙敖如齐”,《左传》云“凡君即位,卿出并聘”。若已是小国,则往朝大国,故文十一年“曹伯来朝”,《左传》云“即位而来见也”。其天子亦有使大夫聘诸侯之礼,故《大行人》云“间问以谕诸侯之志”,“岁遍存,三岁遍覜,五岁遍省”,间年一聘,以至十一岁。按昭十三年《左传》云:“岁聘以志业,间朝以讲礼,再朝而会以示威,再会而盟以显昭明。”贾逵、服虔皆以为朝天子之法,崔氏以为朝霸主之法,郑康成以为不知何代之礼,故《异义》云:“《公羊》说诸侯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天子。《左氏》说十二年之间八聘、四朝、再会、一盟。许慎谨按:《公羊》说,虞、夏制。《左氏》说,周礼。传曰三代不同物,明古今异说。”郑駮之云:“三年聘,五年朝,文、襄之霸制。《周礼 大行人》‘诸侯各以服数来朝’,其诸侯岁聘间朝之属,说无所出。晋文公强盛诸侯耳,非所谓三代异物也。”是郑以岁聘间聘朝,文无所出,不用其义也。言晋文公但强盛诸侯耳,何能制礼?而云三代异物乎?是难许慎之辞也。《异义》:“朝名,《公羊》说诸侯四时见天子,及相聘皆曰朝。以朝时行礼,卒而相逢於路曰遇
译国家中,那些不朝见天子的诸侯,在朝见天子后返回,次年仍不朝见的,便前往朝见天子后回来;而前年曾朝见的,如今既不朝见,又去朝见那些罢朝归国的诸侯,这是互相朝见,所以郑玄说“朝见罢朝归国的诸侯”。按照郑玄的意思,这是夏、殷时期的礼制。而郑玄又说“虞、夏的制度,诸侯每年朝见”,将夏与虞等同,这与《郑志》相违背,是因为“群后四朝”的记载出自《尧典》。《尧典》是虞、夏时期的书,所以连带提及夏,其实是指虞。因此《郑志》说:“唐虞之礼,五年一次巡守。”现在知道诸侯每年朝见,仅指唐虞时期。至于夏、殷时期诸侯朝见天子以及互相朝见,其礼制确实如此,但朝见天子以及互相聘问,则没有记载。
所谓“周之制”以下,是《周礼·大行人》的原文。所以《大行人》说:侯服每年朝见一次,甸服每两年朝见一次,男服每三年朝见一次,采服每四年朝见一次,卫服每五年朝见一次,要服每六年朝见一次。这六种诸侯各自按照其服属的数目来朝见,都应当按方位分为四部分,随着四季而来。郑玄注《大行人》说“朝贡的年份,四方各分四批,顺应四季而来”,这是指每个方位各分为四批。靠近东方的,春季朝见;靠近南方的,夏季宗见;靠近西方的,秋季觐见;靠近北方的,冬季遇见。所以韩侯是北方诸侯而靠近西方,所以称韩侯入觐。郑玄说“秋季朝见天子叫觐”。又郑玄注《明堂位》说:“鲁在东方,朝见必定在春季,因为鲁在东方,靠近东方。”由此说来,那么侯服朝见的,东方在秋季,南方在冬季,西方在春季,北方在夏季,因为他们靠近京师,举出这一隅,其余自然可知。
查考《大宗伯》说“春季朝见叫朝”,注说“朝就是早,希望他们来得早”;“夏季朝见叫宗”,注说“宗,尊也,希望他们尊王”;“秋季朝见叫觐”,注说“觐就是勤,希望他们勤于王事”;“冬季朝见叫遇”,注说“遇,偶也,希望他们像不期而遇一样到来”;“按时朝见叫会”,注说“按时朝见,是说没有固定日期,诸侯有不顺服的,王将有征讨之事”,即《春秋左传》说“有事而会”;“大规模朝见叫同”,注说“殷,众也,十二年如果王不巡守,那么六服全部朝见”,“四方分四季而来,年终则遍及”。每当一个季节一个方位总来,不分四批。这六种是诸侯朝见天子的礼制。
又有诸侯聘问天子的礼制,所以《宗伯》说“按时聘问叫问”,注说“按时聘问,也没有固定日期,天子有事才聘问”;“大规模聘问叫视”,注说“殷覜,是指一服朝见的年份,因为朝见的人少,诸侯便派卿以大礼众聘。一服朝见在元年、七年、十一年”。诸侯互相朝见,那么《大行人》说“凡诸侯之间的邦交,每年互相问,每三年互相聘,每世互相朝”,注说“小聘叫问。殷,中也。长久无事,又在殷朝的时候,到期互相聘问。父死子继叫世。凡君主即位,大国去朝见,小国去聘问”。郑玄知道长久无事而互相聘问,是查考昭九年《左传》称“孟僖子如齐,是殷聘的礼节”。知道“凡君主即位,大国去朝见,小国去聘问”,是因为襄元年“邾子来朝”,“卫子叔晋知武子来聘”,《左传》说“凡诸侯即位,小国朝之,大国聘焉”。邾是小国,所以称朝。卫、晋是大国,所以称聘。如果都是敌国,也可以来聘朝,所以《司仪》说“诸侯互相为宾”就是这样。如果刚即位,也朝聘大国,所以文公元年“公孙敖如齐”,《左传》说“凡君主即位,卿出并聘”。如果已经是小国,则去朝见大国,所以文十一年“曹伯来朝”,《左传》说“即位而来见”。
天子也有派遣大夫聘问诸侯的礼制,所以《大行人》说“间问以晓谕诸侯的心志”,“每年遍存,三年遍覜,五年遍省”,隔年一次聘问,直到十一年。查考昭十三年《左传》说:“岁聘以志业,间朝以讲礼,再朝而会以示威,再会而盟以显昭明。”贾逵、服虔都认为是朝见天子的法度,崔氏认为是朝见霸主的法度,郑康成认为不知道是哪个朝代的礼制,所以《异义》说:“《公羊》说诸侯每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见天子。《左氏》说十二年之间八聘、四朝、再会、一盟。许慎谨按:《公羊》说,是虞、夏的制度。《左氏》说,是周礼。传曰三代不同物,说明古今说法不同。”郑玄驳斥说:“三年聘,五年朝,是文公、襄公的霸制。《周礼·大行人》‘诸侯各以服数来朝’,那些诸侯岁聘间朝之类,说法没有出处。晋文公只是使诸侯强盛罢了,不是所说的三代不同物。”这是郑玄认为岁聘间朝的说法没有出处,不采用其义。说晋文公只是使诸侯强盛罢了,怎么能制定礼制?却说三代不同物呢?这是驳难许慎的话。《异义》:“朝的名称,《公羊》说诸侯四季朝见天子,以及互相聘问都叫朝。以朝时行礼,结束后在路上相逢叫遇
。《古周礼》说‘春曰朝,夏曰宗,秋曰觐,冬曰遇’。许慎按:《礼》有觐经,《诗》曰:‘韩侯入觐。’《书》曰:‘江汉朝宗于海。’知有朝觐宗遇之礼。”从《周礼》说。郑駮之云:“此皆有似不为古昔。按《觐礼》曰:‘诸侯前朝,皆受舍于朝。朝通名。’”如郑此言,《公羊》言其总号,《周礼》指其别名。《异义》:“天子聘诸侯。《公羊》说天子无下聘义。”《周礼》说间问以谕诸侯之志。许慎谨按:礼,臣疾,君亲问之。天子有下聘之义。”从《周礼》说。郑无駮,与许慎同也。
译《古周礼》说:“春天叫朝,夏天叫宗,秋天叫觐,冬天叫遇。”许慎按语说:“《礼》中有觐礼,《诗经》说:‘韩侯入觐。’《尚书》说:‘江汉朝宗于海。’由此可知有朝、觐、宗、遇的礼仪。”采纳《周礼》的说法。郑玄驳斥说:“这些似乎都不符合古昔的用法。查《觐礼》说:‘诸侯前来朝见,都在朝堂接受馆舍。朝是通称。’”按照郑玄这话,《公羊传》说的是总称,《周礼》指的是别名。《异义》记载:“天子聘问诸侯。《公羊传》认为天子没有向下聘问的道理。”《周礼》说通过间问来晓谕诸侯的心志。许慎谨按:“礼制规定,臣子生病,君主亲自慰问。天子有向下聘问的道理。”采纳《周礼》的说法。郑玄没有驳斥,与许慎观点相同。
○注“五年”至“巡守”。
○正义曰:知五年是虞、夏之制者,《尧典》云“五载一巡守”,此正谓虞也。以虞、夏同科,连言夏耳。若夏与殷,依《郑志》,当六年一巡守也。云“周则十二岁一巡守”者,《大行人》云“十有二岁,王巡守殷国”,故知周制十二年也。按《白虎通》云:“所以巡守者何?巡者循也,守者牧也。为天子循行守土,收民道德大平,恐远近不同化,幽隐不得其所者,故必亲自行之,谦敬重民之至也。所以不岁巡守何?为大烦。过五年,为其大疏。因天道三岁一闰,天道小备,五岁再闰,天道大备,故五年一巡守。”以此言之,夏、殷六岁者,取半一岁之律吕也。周十二岁者,象岁星一周也。
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岱宗,东岳。
○岱音代。柴而望,祀山川。柴,祭天告至也。
○柴,仕佳反,依字作祡。觐诸侯,觐,见也。
○觐见,如字,旧贤遍反。问百年者就见之。就见老人。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陈诗,谓采其诗而视之。
○大音泰,后“大学”、“大祖”、“大子”、“大乐正”、“大史”皆同。命市纳贾,以观民之所好恶,志淫好辟。市,典市者。贾,谓物贵贱厚薄也。质则用物贵,淫则侈物贵。民之志淫邪,则其所好者不正。
○贾音嫁,注同。好,呼报反,下及注同。恶,乌路反。辟,匹亦反,徐芳亦反。侈,昌氏反,又式氏反。邪,似嗟反。命典礼,考时月,定日,同律、礼、乐、制度、衣服,正之。同阴律也。山川神祗,有不举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举犹祭也。
○削,息约反。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以爵。不顺者,谓若逆昭穆。
○绌,丑律反,退也。昭,常遥反,凡言昭穆放此。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流,放也。
○乐音岳。革制度衣服者为畔,畔者君讨。讨,诛也。有功德於民者,加地进律。律,法也。五月南巡守,至于南岳,如东巡守之礼。八月西巡守,至于西岳,如南巡守之礼。十有一月北巡守,至于北岳,如西巡守之礼。归假于祖祢,用特。假,至也。特,特牛也。祖下及祢皆一牛。
○岳音岳,下同。假,音格祢乃礼反父庙也。
[疏]“岁二”至“用特”。
○正义曰:此一经论王者巡守四岳,柴望及绌陟之事,各依文解之。
○“岁二月,东巡守”者,皆以夏之仲月,以夏时仲月者,律历常得其中也。二月八月,又昼夜分。五月十一月者,阴阳终,故取四仲月也。
○注“岱宗东岳”。
○正义曰:岳者何?岳之为言桷也,桷,功德也。必先於此岱山者,言万物皆相代於东方,故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宗者,尊也。岱为五岳之首,故为尊也。
○注“柴,祭天告至也”。
○正义曰:“柴,祭天告至“,谓燔柴以祭上天而告至,其祭天之后,乃望祀山川。所祭之天,则苍帝灵威仰。
○“觐诸侯”。
○觐,见也,谓见东方诸侯。其见之礼,按《觐礼》云“诸侯觐於天子,为宫方三百步,四门坛十有二寻,深四尺”,郑注云“王巡守至于方岳之下,诸侯会之,亦为此宫以见之”是也。《觐礼》又云“天子乘龙,载大旂”,“拜日於东门之外,反祀方明”,郑注引《朝事仪》曰“天子冕而执镇圭,尺有二寸”,云“帅诸侯而朝日於东郊,所以教尊尊也,退而朝诸侯。由此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会同之礼见诸侯也。凡会同者,不协而盟,盟时设方明於坛上,乃以载辞告焉”。如《觐礼》及郑注所云,既告至之后,为宫加方明於坛。天子出宫东门外拜日,反祀方明,祀方明之后,乃彻去方明,故郑云“由此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会同之礼见诸侯”。云二者,谓《觐礼》经文“朝日东门”,“反祀方明”。《朝事仪》云“朝日东郊,退而朝诸侯“,故云“由此云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会同之礼见诸侯也”。今於《觐礼》,未
译○注“五年”到“巡守”。
○正义说:知道五年是虞、夏的制度,是因为《尧典》说“五年一次巡守”,这正是指虞代。因为虞、夏同类,所以连带说了夏代。如果夏代和殷代,依照《郑志》,应当是六年一次巡守。说“周代则是十二年一次巡守”,是因为《大行人》说“十二年,天子巡守殷国”,所以知道周代的制度是十二年。查考《白虎通》说:“为什么要巡守呢?巡是循行的意思,守是牧养的意思。作为天子巡行守土,收取百姓的道德太平,担心远近教化不同,幽隐之处的人得不到安顿,所以一定要亲自去做,这是谦敬重视百姓的极致。为什么不每年巡守呢?因为太烦扰。超过五年,又太疏远。因为天道三年一闰,天道小备,五年两闰,天道大备,所以五年一次巡守。”根据这个说法,夏、殷六年一次,是取半岁律吕的意思。周代十二年一次,是象岁星绕天一周的意思。
岁二月,东巡守,到达岱宗。岱宗,是东岳。
○岱音代。柴祭并望祭,祭祀山川。柴,是祭天告知到达。
○柴,仕佳反,依字作祡。觐见诸侯,觐,是见。
○觐见,如字,旧贤遍反。询问百岁老人,就去见他。去见老人。命令大师陈诗,来观察民风。陈诗,是说采集他们的诗并审视。
○大音泰,后文“大学”、“大祖”、“大子”、“大乐正”、“大史”都相同。命令市官纳贾,来观察百姓所喜好和厌恶的,志向淫邪喜好邪僻。市,是掌管市场的人。贾,是说物价的贵贱厚薄。质朴则用物贵,淫邪则奢侈品贵。百姓的志向淫邪,那么他们所喜好的就不正。
○贾音嫁,注同。好,呼报反,下文及注同。恶,乌路反。辟,匹亦反,徐芳亦反。侈,昌氏反,又式氏反。邪,似嗟反。命令典礼官,考定时月,确定日期,统一律、礼、乐、制度、衣服,纠正它们。同阴律也。山川神祗,有不祭祀的为不敬,不敬的人君主削减他的土地。举犹祭也。
○削,息约反。宗庙有不顺的为不孝,不孝的人君主贬黜他的爵位。不顺的人,是说如果违背昭穆次序。
○绌,丑律反,退也。昭,常遥反,凡言昭穆放此。改变礼制、更易音乐的为不从,不从的人君主流放他。流,是放逐。
○乐音岳。变革制度衣服的为叛,叛的人君主讨伐他。讨,是诛杀。有功德于百姓的人,增加土地进升爵位。律,是法。五月南巡守,到达南岳,如同东巡守的礼仪。八月西巡守,到达西岳,如同南巡守的礼仪。十一月北巡守,到达北岳,如同西巡守的礼仪。归来告祭于祖祢,用特牛。假,是至。特,是特牛。祖下及祢皆一牛。
○岳音岳,下同。假,音格祢乃礼反父庙也。
[疏]“岁二”到“用特”。
○正义说:这一经论述王者巡守四岳,柴望及贬黜升降之事,各自依照文义解释。
○“岁二月,东巡守”,都是以夏代的仲月,用夏时仲月,是因为律历常得其中。二月八月,又是昼夜平分。五月十一月,是阴阳终结,所以选取四仲月。
○注“岱宗东岳”。
○正义说:岳是什么?岳是说桷,桷,是功德。必须先在这岱山,是说万物都在东方相代,所以岁二月东巡守,到达岱宗。宗,是尊。岱为五岳之首,所以为尊。
○注“柴,祭天告至也”。
○正义说:“柴,祭天告至”,是说焚烧柴薪以祭上天而告知到达,祭天之后,才望祭山川。所祭的天,则是苍帝灵威仰。
○“觐诸侯”。
○觐,是见,是说见东方诸侯。那见的礼仪,按《觐礼》说“诸侯觐见天子,建宫方三百步,四面门坛高十二寻,深四尺”,郑注说“王巡守到达方岳之下,诸侯会聚,也建此宫以见之”就是这样。《觐礼》又说“天子乘龙,载大旂”,“在东门之外拜日,返回祭祀方明”,郑注引《朝事仪》说“天子戴冕执镇圭,长十二寸”,说“率领诸侯在东郊朝日,是用来教导尊尊,退而朝见诸侯。由此二者来说,已经祭祀方明,才以会同之礼见诸侯”。凡会同,不协而盟,盟时设方明于坛上,才以载辞告知。如《觐礼》及郑注所说,既告至之后,建宫加方明于坛。天子出宫东门外拜日,返回祭祀方明,祭祀方明之后,才撤去方明,所以郑说“由此二者来说,已经祭祀方明,才以会同之礼见诸侯”。说二者,是说《觐礼》经文“朝日东门”,“返回祭祀方明”。《朝事仪》说“朝日东郊,退而朝诸侯”,所以说“由此云二者来说,已经祭祀方明,才以会同之礼见诸侯”。现在在《觐礼》,未
祀方明之前,未有见诸侯之事,皇氏以为未祀方明之前,己见诸侯,非也。其祀方明之后,见诸侯之时,王升立於坛上南面,诸公中阶之前北面,诸侯东阶之东西面,诸伯西阶之西东面,诸子门东北面,诸男门西北面。王降阶南面而见之,三揖,既升坛,使诸侯升,公拜於上等,侯伯於中等,子男於下等。见诸侯讫,若有不协,更加方明於坛上。诸侯等俱北面,戎石传敦血以授歃者,司盟主其职,故《司盟》云:“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於时王立无文,不可与诸侯同北面,当於阼阶上西面。此是见诸侯之礼,祀方明之时,祭天则燔柴也。天谓日也。与此岱宗柴所用事别。《觐礼》云“祭天燔柴”,谓天子之盟也;“祭地瘗”,谓王官之伯盟也;“祭山丘陵升及祭川沈”者,是诸侯之盟也。此是巡守及诸侯之盟祭也,故注云“升沈必就祭者也。就祭则是谓王巡守,及诸侯之盟祭也”,“祭天柴,谓祭日也”,“祭地瘗者,祭月也”,“王巡守之盟,其神主日”,诸侯之盟,其神主山川”,则“王官之伯,会诸侯而盟,其神主月”。与今此《王制》所注岱宗柴者,谓祭天告至,而《觐礼》注引《王制》云“王巡守,至于岱宗”,柴是王巡守之盟,其神主日。又以柴为盟之所用不同者,告至与盟,必非一事。郑意证巡守盟时有柴,故引岱宗以证之,其实别也。《觐礼》云为宫即言加方明,经文相连,郑注云“王巡守至於方岳之下,诸侯会之,亦为此宫”,则亦有方明,但文不具耳。故巡守祭天燔柴,祭地瘗埋,皆是祭方明也。故郑於方明“设六玉”之下,注云“上宜以苍璧,下宜以黄琮。而不以者,则上下之神,非天地之至贵者也”。以此言之,明天子巡守之祭有方明也。而皇氏云“诸侯来就王会同有方明,王巡守见诸侯无方明”,皇氏用之为说,其义非也。
译在祭祀方明之前,并没有会见诸侯的事,皇氏认为在祭祀方明之前,已经会见了诸侯,这是不对的。在祭祀方明之后,会见诸侯的时候,君王登上坛位,站在南面;诸公站在中阶之前,面向北面;诸侯站在东阶之东,面向西面;诸伯站在西阶之西,面向东面;诸子站在门的东北,面向北面;诸男站在门的西北,面向北面。君王走下台阶,面向南面会见他们,三次作揖,然后登上坛位,让诸侯也登上坛位,公爵在上等位置行拜礼,侯爵和伯爵在中等位置行拜礼,子爵和男爵在下等位置行拜礼。会见诸侯完毕,如果有不和谐的情况,就在坛上再次设置方明。诸侯等都面向北面,用戎石传递盛有血的敦器给歃血的人,司盟主管这项职责,所以《司盟》篇说:“掌管盟约的记载,以及相关的礼仪,面向北面宣告明神。”当时君王站立没有特定的方位规定,不能与诸侯一同面向北面,应当在阼阶上面向西面。这是会见诸侯的礼仪,祭祀方明的时候,祭天则焚烧柴薪。天指的是太阳。这与在岱宗焚烧柴薪所用的事物不同。《觐礼》说“祭天焚烧柴薪”,指的是天子的盟誓;“祭地埋藏”,指的是王官之伯的盟誓;“祭山丘陵升祭以及祭川沉祭”的,是诸侯的盟誓。这是巡守以及诸侯盟誓时的祭祀,所以注解说“升祭和沉祭必定是就着祭祀的对象。就着祭祀对象,就是指君王巡守,以及诸侯的盟誓祭祀”,“祭天焚烧柴薪,指的是祭日”,“祭地埋藏,指的是祭月”,“君王巡守的盟誓,其主神是日”,诸侯的盟誓,其主神是山川”,那么“王官之伯,会合诸侯而盟誓,其主神是月”。这与现在这篇《王制》所注释的岱宗焚烧柴薪,指的是祭天报告到达,而《觐礼》注引用《王制》说“君王巡守,到达岱宗”,焚烧柴薪是君王巡守的盟誓,其主神是日。又因为焚烧柴薪作为盟誓所用不同,报告到达与盟誓,必定不是一件事。郑玄的意思是为了证明巡守盟誓时有焚烧柴薪,所以引用岱宗来证明,其实这是两回事。《觐礼》说建造宫室接着就说加上方明,经文相连,郑玄注解说“君王巡守到达方岳之下,诸侯会合,也建造这样的宫室”,那么也有方明,只是文字不完整罢了。所以巡守时祭天焚烧柴薪,祭地埋藏,都是祭祀方明。所以郑玄在方明“设置六玉”之下,注解说“上面适宜用苍璧,下面适宜用黄琮。而不使用的原因,是因为上下之神,不是天地中最尊贵的神”。由此说来,明白天子巡守的祭祀有方明。而皇氏说“诸侯来就君王会合有方明,君王巡守会见诸侯没有方明”,皇氏用这个作为解说,其义理是不对的。
○“问百年者就见之”。
○此谓到方岳之下,见诸侯之后,问百年者就见之。若未至方岳,於道路之上,有百年者,则亦王先见之。故《祭义》云“天子巡守,诸侯待於竟,天子先见百年者”,下云“八十九十者,东行,西行者弗敢过”,道经之则见之,则知百年者,道虽不经所在,就见之,与此少别。
○“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
○此谓王巡守,见诸侯毕,乃命其方诸侯。大师是掌乐之官,各陈其国风之诗,以观其政令之善恶。若政善,诗辞亦善;政恶,则诗辞亦恶。观其诗,则知君政善恶,故《天保》诗云“民之质矣,日用饮食”,是其政和。若其政恶,则《十月之交》“彻我墙屋,田卒汙莱”是也。
○“命市”至“好辟”。
○命典市之官,进纳物贾之书,以观民之所有爱好,所有嫌恶。若民志淫邪,则爱好邪辟之物,民志所以淫邪,由在上教之不正。此陈诗纳贾,所以观民风俗,是欲知君上善恶也。
○“命典”至“正之”。
○典礼之官,於周则大史也。考校四时,及十二月之大小,时有节气早晚,月有弦望晦朔,考之使各当其节。又正定甲乙之日,阴管之同,阳管之律,玉帛之礼,锺鼓之乐,及制度衣服,各有等差,当正之使正。《尧典》云:“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文虽小异,大意与此同也。
○注“同阴律也”。
○正义曰:郑以先儒以同为齐同此律,故辨之云“同阴律也”。故《大师》云“执同律以听军声”。又《典同》注云“同阴律也”。不以阳律名管者,因其先言耳。所以先言者,以同为平声,平为发语之本,今古悉然,故先言耳。
○“山川”至“以爵”。
○山川是外神,故云“不举”。不举,不敬也。山川在其国竟,故削以地。宗庙是内神,故云“不顺”。不顺,不孝也。宗庙可以表明爵等,故绌以爵。
○注“不顺”至“昭穆”。
○正义曰:按文二年秋“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逆祀也”,《左传》曰“夏父弗忌为宗伯”,“曰,吾见新鬼大,故鬼小,先大后小,顺也”,於是跻僖公於闵公之上,是逆昭穆也。
○“变礼”至“君讨”。
○礼乐虽为大事,非是切急所须,故以为不从,君惟流放。制度衣服,便是政治之急,故以为畔,君须诛讨。此四罪先轻后重。
○注“律,法也”。
○正义曰:“律,法”,《释诂》文。法谓法度,诸事皆是,即《大行人》上公九命”缫藉九寸,冕服九章,建常九斿”之等是也。“五月”至“用特”。
○言“五月南巡,至于南岳”者,孔注《尚书》云“自东岳南巡守,五月至”,则是从东岳而去,故郑注《尚书》云“每归格于祖”。既言每归,似是岳别一归。若岳别一归而更去,便是路远,无由可至。《尚书》既云“巡守四岳”,即云“五载一巡守”,郑云“每归者,谓每五年巡守而归也”。其南岳、西岳、北岳者,按《尔雅 释山》云“泰山为东岳”,郭景纯注云“泰山为东岳,在奉高县西北”。“霍山为南岳”,郭注“山在衡阳湘南县南”,郭又云“今在庐江潜县西,汉武帝以说衡山辽旷,因谶纬皆以霍山为南岳,故移其神於此,其土俗人皆呼为南岳。南岳本自两山为名,非从近也”。如郭此言,则南岳衡山自有两名,一名衡山,一名霍山。自汉武帝以来,始徙南岳之神於庐江霍山耳。“华山为西岳”,郑注云“在弘农华阴县西南”。“恒山为北岳”,郭注云“在常山上曲阳县西北”。
○注“假至”至“一牛”。
○正义曰:“假,至也”,《释诂》文也。云“祖下及祢皆一牛”者,谓从始祖下及於祢庙,别皆一牛。郑以经云“祖祢用特”,恐同用一牛。必知每庙皆一牛者,以《尚书 尧典》云“归格于艺祖,用特”,祖既用特,明知各用特也。唐、虞及夏五庙,则用五特也。殷用六,周用七也。又《尚书 洛诰》云“文王骍牛一,武王
译○“问百年者就见之”。
○这是说,天子到达方岳之下,会见诸侯之后,去询问百岁老人,便前往他们那里相见。如果还没有到达方岳,在道路上遇到百岁老人,那么也是天子先去相见。所以《祭义》说:“天子巡视守土,诸侯在边境等候,天子先去会见百岁老人”,下文又说:“八九十岁的老人,向东行走的,向西行走的不敢超越”,道路经过他们那里就相见,由此可知,对于百岁老人,即使道路不经过他们所在的地方,也要前往相见,这与前文稍有不同。
○“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
○这是说,天子巡视守土,会见诸侯完毕后,于是命令该方的诸侯。大师是掌管音乐的官员,各自陈述其国风之诗,用来观察其政令的善恶。如果政治良好,诗歌的言辞也良好;政治恶劣,那么诗歌的言辞也恶劣。观察他们的诗歌,就知道君主政治的善恶,所以《天保》诗说:“百姓质朴,日常饮食”,这是政治和谐的表现。如果政治恶劣,那么《十月之交》中“拆毁我的墙屋,田地最终荒芜”就是例子。
○“命市”至“好辟”。
○命令掌管市场的官员,进呈记录物价的簿册,用来观察百姓所喜爱和所厌恶的事物。如果百姓心志淫邪,就会喜爱邪僻之物,百姓心志之所以淫邪,是因为在上位者教化不正。这陈述诗歌、进呈物价,是为了观察百姓风俗,是想了解君主善恶的缘故。
○“命典”至“正之”。
○掌管礼仪的官员,在周朝就是大史。考校四时,以及十二个月的大小,时节有节气早晚,月亮有弦望晦朔,考校它们使各自符合节令。又校正甲乙等日期,阴管的同,阳管的律,玉帛的礼仪,钟鼓的音乐,以及制度衣服,各有等级差别,应当校正它们使之正确。《尧典》说:“协调时月,校正日期,统一律度量衡。”文字虽然稍有差异,大意与此相同。
○注“同阴律也”。
○正义说:郑玄认为先儒将“同”解释为齐同此律,所以辨析说“同阴律也”。所以《大师》篇说“执同律以听军声”。又《典同》注说“同阴律也”。不用阳律命名管的原因,是因为它先被提及。之所以先提及,是因为“同”是平声,平声是发声的根本,古今都是如此,所以先提及。
○“山川”至“以爵”。
○山川是外神,所以说“不举”。不举,就是不敬。山川在其国境之内,所以削减其土地。宗庙是内神,所以说“不顺”。不顺,就是不孝。宗庙可以表明爵位等级,所以贬抑其爵位。
○注“不顺”至“昭穆”。
○正义说:按照文公二年秋天“八月,丁卯,在大庙举行大事,提升僖公,是逆祀”,《左传》说“夏父弗忌担任宗伯”,“说,我看见新鬼大,故鬼小,先大后小,是顺”,于是将僖公提升到闵公之上,这是违背昭穆次序。
○“变礼”至“君讨”。
○礼乐虽然是大事,但不是切急所需,所以认为是不从,君主只流放。制度衣服,就是政治的急务,所以认为是背叛,君主必须诛讨。这四条罪行先轻后重。
○注“律,法也”。
○正义说:“律,法”,是《释诂》中的文句。法指法度,各种事情都是,即《大行人》中上公九命“缫藉九寸,冕服九章,建常九斿”之类就是。“五月”至“用特”。
○说“五月南巡,到达南岳”,孔安国注《尚书》说“从东岳南巡守,五月到达”,那么是从东岳离去,所以郑玄注《尚书》说“每次回归都告祭祖先”。既然说每次回归,似乎是每座山分别回归。如果每座山分别回归然后再离去,就是路途遥远,无法到达。《尚书》既然说“巡视四岳”,又说“五年一次巡视守土”,郑玄说“每次回归,是指每五年巡视守土后回归”。至于南岳、西岳、北岳,按照《尔雅·释山》说“泰山为东岳”,郭景纯注说“泰山为东岳,在奉高县西北”。“霍山为南岳”,郭注“山在衡阳湘南县南”,郭又说“现在在庐江潜县西,汉武帝因为衡山辽旷,依据谶纬都将以霍山为南岳,所以将神移到这里,当地土著人都称为南岳。南岳本来以两座山为名,不是从近处算起”。如郭所说,那么南岳衡山自有两个名称,一个名衡山,一个名霍山。自汉武帝以来,才开始将南岳的神移到庐江霍山。“华山为西岳”,郑玄注说“在弘农华阴县西南”。“恒山为北岳”,郭注说“在常山上曲阳县西北”。
○注“假至”至“一牛”。
○正义说:“假,至也”,是《释诂》中的文句。说“祖下及祢皆一牛”,是指从始祖下到祢庙,各自都用一头牛。郑玄因为经文说“祖祢用特”,担心是共用一头牛。必定知道每座庙都用一头牛的原因,是因为《尚书·尧典》说“回归告祭艺祖,用特”,祖先既然用特,明显知道各自都用特。唐、虞及夏五座庙,就用五头特牛。殷用六头,周用七头。又《尚书·洛诰》说“文王骍牛一,武王
骍牛一”,是各用一牛也。自此以上皆是巡守之礼,虽未大平得为之,故《诗 时迈》“巡守告祭柴望也”。《时迈》是武王诗。迈,行也。时未大平而巡守也。故《大司马》云“及师,大合军,以行禁令,以救无辜,伐有罪”,郑注云“师所谓王巡守,若会同”,“不言大者,未有敌,不尚武”,又注云“大师王出征伐也”,以此故知未大平,得巡守。皇氏以为未大平,不巡守,非也。其封禅者,必因巡守大平,乃始为之,故《中候准谶哲》云:“桓公欲封禅,管仲曰:‘昔圣王功成道洽符出,乃封泰山。今皆不至,凤皇不臻,麒麟逃遁,未可以封。’”又《礼器》云:“升中於天,凤皇降,龟龙假。”又《钩命决》云:“刑罚藏,颂声作,凤皇至,麒麟应,封泰山,禅梁甫。”《管子》又云:“封禅者,须北里禾,鄗上黍,江淮之间三脊茅以为藉,乃得封禅。”是大平祥瑞总至,乃得封禅也。然武王之时未大平。而《时迈》“巡守”之下注云:“天子巡行邦国,至于方岳之下而封禅也。”似武王得封禅者,郑因巡行连言封禅耳,不谓当时封禅也。《白虎通》云:“封禅所以必於泰山何?万物之始,交代之处,必於其上何?因高告高,顺其类也。故升封者,增高也。下禅梁甫之基,广厚也。天以高为尊,故增泰山之高以报天。地以厚为德,附梁甫之基以报地。刻石纪号者,著已之功迹。或曰封以金泥银绳,或曰石泥金绳,封之印玺。”《孝经纬》云:“封於泰山,考绩燔燎,禅於梁甫,刻石纪号。”又《管子》云:“昔古封禅七十二家,夷吾所识,十有二焉。无怀氏封太山,伏牺、神农、少皞、黄帝、颛顼、帝喾、帝尧、帝舜、禹、汤、周成王皆封泰山,惟禹禅会稽、成王禅社首为异。自外皆禅云云。”《白虎通》云:“三皇禅於绎绎之山,明已成功而去,有德者居之。绎绎者无穷之意。五帝禅於亭亭之山。亭亭者,制度审谛,道德著明也。茸荃禅於梁甫之山。梁者信也。甫者辅也。信辅天地之道而行之。”所禅之山,与《管子》不同者,异人之说,未知孰是云云。亭亭、绎绎、梁甫,并泰山旁小山名也。
译“骍牛一”,这是指各用一头牛。从这以上都是巡守的礼仪,虽然天下尚未完全太平,也可以实行,所以《诗经·时迈》说“巡守时告祭、柴祭、望祭”。《时迈》是周武王的诗。迈,就是行的意思。当时天下尚未完全太平就进行巡守。所以《大司马》说“到了军队集结时,大规模会合军队,用来施行禁令,用来救助无辜,讨伐有罪之人”,郑玄注解说“师,就是所说的王巡守,如同会盟”,“不说‘大’字,是因为没有敌人,不崇尚武力”,又注解说“大师,是王出征讨伐”,因此知道天下未完全太平时,也可以巡守。皇氏认为天下未完全太平就不巡守,这是错误的。至于封禅,必须趁着巡守且天下完全太平,才开始进行,所以《中候准谶哲》说:“齐桓公想要封禅,管仲说:‘从前圣王功业成就、道义融洽、符瑞出现,才封泰山。现在这些都未达到,凤凰不来,麒麟逃遁,不可以封禅。’”又《礼器》说:“升中于天,凤凰降临,龟龙出现。”又《钩命决》说:“刑罚隐藏不用,颂声兴起,凤凰到来,麒麟应和,封泰山,禅梁甫。”《管子》又说:“封禅,需要北里的禾、鄗上的黍、江淮之间的三脊茅作为垫席,才能封禅。”这是说天下太平、祥瑞全部到来,才能封禅。然而武王之时天下尚未完全太平。而《时迈》“巡守”之下注解说:“天子巡行邦国,到达方岳之下而封禅。”似乎武王得以封禅,郑玄是因为巡行而连带说到封禅罢了,并不是说当时真的进行了封禅。《白虎通》说:“封禅为什么一定要在泰山?因为泰山是万物起始、阴阳交替的地方,为什么一定要在上面?因为凭借高处向高处报告,顺应其同类。所以升封,是增高。下面禅于梁甫的基址,是宽广厚重。天以高为尊,所以增高泰山来报答天。地以厚为德,依附梁甫的基址来报答地。刻石记载名号,是彰显自己的功绩。有人说封禅用金泥银绳,有人说用石泥金绳,封上印玺。”《孝经纬》说:“在泰山封禅,考核政绩并焚烧祭品,在梁甫禅祭,刻石记载名号。”又《管子》说:“从前古代封禅的有七十二家,管夷吾所知道的,有十二家。无怀氏封太山,伏羲、神农、少皞、黄帝、颛顼、帝喾、帝尧、帝舜、禹、汤、周成王都封泰山,只有禹禅会稽、成王禅社首不同。其余都禅于云云。”《白虎通》说:“三皇禅于绎绎之山,表明功业已成而离去,有德者居之。绎绎,是无穷的意思。五帝禅于亭亭之山。亭亭,是制度审慎详密,道德显著明耀。茸荃禅于梁甫之山。梁,是信的意思。甫,是辅的意思。诚信辅助天地之道而施行。”所禅之山,与《管子》不同的,是不同人的说法,不知道谁对谁错云云。亭亭、绎绎、梁甫,都是泰山旁边小山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