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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礼记正义四十五

卷四十四 丧大记第二十二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1307–1339 段

卷四十四 丧大记第二十二

 卷四十四 丧大记第二十二

  陆曰:“郑云‘以其记人君以下始死、小敛、大敛、殡葬之大事’,故以《大记》为名。”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丧大记》者,以其记人君以下始死、小敛、大敛、殡葬之事,此於《别录》属《丧服》。”《丧大记》者,刘元云“记谓之大者,言其委曲、详备、繁多,故云大”。

  疾病,外内皆埽。为宾客将来问病也。疾困曰病。

  ○埽,悉报反。为,于伪反。下“为其”、“为宾”、“为主人”皆同。

  [疏]“外内皆埽”者,为宾客来问病者,以寻常每日皆埽,案《内则》云“鸡初鸣,咸盥漱,酒埽室堂”者,此是平生无事时,每日恒埽。今既疾病,不应更有华饰,故知埽者,为宾客来也。

  ○注“疾病曰困”。

  ○正义曰:按《既夕礼》云有疾病者齐。乃云疾病内外皆埽,是疾困曰病。此对文耳,散则通也。《檀弓》云“孔子寝疾,七日而没”是也。

  君、大夫彻县,士去琴瑟。声音动人,病者欲静也。凡乐器,天子宫县,诸侯轩县,大夫判县,士特县。去琴瑟者,不命之士。

  ○县音玄,注同。去,起吕反,注及下注同。寝东首於北牖下,谓君来视之时也,病者恒居墉北下,或为北墉下。

  ○首,手又反,下注“南首”同。牖音酉,旧音容。下注“牖下”放此。墉音容。废床,彻亵衣,加新衣,体一人。废,去也,人始生在地,去床庶其生气反。彻亵衣,则所加者新朝服矣,互言之也。加朝服者,明其终於正也。体,手足也,四人持之,为其不能自屈伸也。

  ○床,仕良反,本或作床字。亵,息列反。新朝,直遥反,后“朝服”皆同。男女改服。为宾客来问病,亦朝服也,庶人深衣。属纩以俟绝气。纩,今之新绵,易动摇,置口鼻之上以为候。

  ○属音蜀。纩音旷,一音古旷反。易,以豉反。男子不死於妇人之手,妇人不死於男子之手。君子重终,为其相亵。

  [疏]“君大”至“之手”。

  ○正义曰:此明君及大夫等疾困去乐之事。君,谓诸侯也,及大夫等彻县,知不包天子者,以此篇所记,皆据诸侯以下也。

  ○注“天子”至“之事”。

  ○正义曰:案《周礼 小胥》“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郑云:“宫县,四面象宫室。轩县去其一面,判县又去其一面,特县又去其一面。县於东方,或於阶间而已。”又云“凡县锺磬,半为堵,全为肆”。郑云:“诸侯之大夫半,天子之大夫西县钟,东县磬,士亦半。天子之士县磬而已。”案《典命》:“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壹命,其士不命。”此云不命之士,谓子、男之士。

  ○注“谓君”至“墉下”。

  ○正义曰:知“谓君来视之时也”者,案《论语 乡党》云“疾,君视之,东首,加朝服”。此云东首,故知是君来视之时也。以东方生长,故东首乡生气。云“病者恒居北牖下”者,《士丧》下篇云“东首于北牖下”,是恒在北牖下也。若君不视之时,则不恒东首,随病者所宜此熊氏所说也。今谓病者虽恒在北牖下,若君来视之时,则暂时移乡南墉下,东首,令君得南面而视之。

  ○注“废去”至“伸也”。

  ○正义曰:“人始生在地,去床庶其生气反”者,释所以病困而除床取地义也。人初生时在地,今病困而反在地,冀生气还反,得活如初生时也。云“彻亵衣,则所加者新朝服矣,互言之也”者,上云“彻亵衣”,则知所加者正也。下云“加新衣”,则知所彻者亵衣,故云互也。朝服云衣素裳也,云加朝服者,明其终於正也者,解所以加朝服义也。明君子虽卒,必以正自处也。

  ○注“为宾”至“服也”。

  ○正义曰:案《既夕礼》云“养者皆齐”。案《文王世子》云“则世子亲齐玄而养,至病困易之以朝服”,故《檀弓》云“亲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

译卷四十四 丧大记第二十二

陆德明说:“郑玄认为,因为这篇记载了从国君以下的人,从刚死、小敛、大敛到殡葬的大事,所以以《大记》为名。”

[疏]正义说:查郑玄《目录》说:“名为《丧大记》,是因为它记载了从国君以下的人,从刚死、小敛、大敛到殡葬的事,这在《别录》中属于《丧服》类。”《丧大记》这个“大”字,刘元说:“‘记’之所以称为‘大’,是说其内容委曲详尽、完备繁多,所以称‘大’。”

人患病时,内外都要打扫。这是为了迎接将来问病的宾客。病重称为“病”。

○埽,音悉报。为,音于伪。下文“为其”、“为宾”、“为主人”的“为”字读音都相同。

[疏]“外内皆埽”说:为了迎接来问病的宾客,因为平常每天也都打扫,查《内则》说“鸡刚叫时,大家都洗脸漱口,打扫室堂”,这是平时无事时,每天常规打扫。现在既然患病,不应该再有华丽的装饰,所以知道打扫是为了宾客到来。

○注“疾病曰困”。

○正义说:按《既夕礼》说有患病的人要斋戒。接着说患病时内外都要打扫,这就是说病重称为“病”。这是对比而言,散文中则通用。《檀弓》说“孔子卧病,七天就死了”就是例子。

国君、大夫撤去悬挂的乐器,士去掉琴瑟。声音动人,病人想要安静。凡是乐器,天子用宫县,诸侯用轩县,大夫用判县,士用特县。去掉琴瑟的,是不受命之士。

○县,音玄,注同。去,音起吕,注及下注同。寝东首於北牖下,是说国君来探视的时候,病人通常住在北墙下,或者说是北墙下。

○首,音手又,下注“南首”同。牖,音酉,旧音容。下注“牖下”仿此。墉,音容。废床,撤去贴身衣服,加上新衣服,由一人扶持手足。废,是去掉的意思,人刚生时在地上,去掉床铺希望他的生气能返回。撤去贴身衣服,那么所加的就是新的朝服了,这是互文见义。加上朝服,表明他终结于正道。体,是手足,由四人扶持,因为他不能自己屈伸。

○床,音仕良,本或作床字。亵,音息列。新朝,音直遥,后文“朝服”都同。男女更换衣服。为了迎接来问病的宾客,也穿朝服,庶民穿深衣。属纩以等待断气。纩,是现在的新绵,容易动摇,放在口鼻之上作为候气的标志。

○属,音蜀。纩,音旷,一音古旷。易,音以豉。男子不死在妇人的手中,妇人不死在男子的手中。君子重视临终,为了避免相互亵渎。

[疏]“君大”至“之手”。

○正义说:这是说明国君及大夫等人病重时撤去乐器的事情。国君,是指诸侯,以及大夫等人撤去乐器,知道不包括天子,因为这篇所记载的,都是依据诸侯以下的人。

○注“天子”至“之事”。

○正义说:查《周礼 小胥》“天子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郑玄说:“宫县,四面像宫室。轩县去掉一面,判县又去掉一面,特县又去掉一面。悬挂在东方,或者在阶间而已。”又说“凡是悬挂钟磬,一半称为堵,全部称为肆”。郑玄说:“诸侯的大夫是一半,天子的大夫西边悬钟,东边悬磬,士也是一半。天子的士只悬磬而已。”查《典命》:“子、男的卿再命,他们的大夫壹命,他们的士不受命。”这里说不受命之士,是指子、男的士。

○注“谓君”至“墉下”。

○正义说:知道“是说国君来探视的时候”的原因,查《论语 乡党》说“患病,国君探视,头朝东,盖上朝服”。这里说头朝东,所以知道是国君来探视的时候。因为东方主生长,所以头朝东向着生气。说“病人通常住在北牖下”,《士丧》下篇说“头朝东在北牖下”,是通常在北牖下。如果国君不来探视的时候,就不一定头朝东,随病人适宜而定,这是熊氏所说的。现在认为病人虽然通常在北牖下,如果国君来探视的时候,就暂时移到南墙下,头朝东,让国君能面南而探视他。

○注“废去”至“伸也”。

○正义说:“人刚生时在地上,去掉床铺希望他的生气能返回”,是解释为什么病重时去掉床铺取地的意义。人初生时在地上,现在病重而返回在地上,希望生气还返,能像初生时那样活过来。说“撤去贴身衣服,那么所加的就是新的朝服了,这是互文见义”,上文说“撤去贴身衣服”,就知道所加的是正服。下文说“加上新衣服”,就知道所撤去的是贴身衣服,所以说互文。朝服是衣素裳,说加上朝服,表明他终结于正道,是解释为什么加上朝服的意义。表明君子虽然去世,也一定要以正道自处。

○注“为宾”至“服也”。

○正义说:查《既夕礼》说“侍奉的人都要斋戒”。查《文王世子》说“那么世子亲自斋戒穿玄色衣服侍奉,到病重时换成朝服”,所以《檀弓》说“亲人刚死,穿羔裘戴玄冠的人,换掉就可以了”。

。易羔裘玄冠,即朝服也。

  君、夫人卒於路寝。大夫、世妇卒於適寝。内子未命,则死於下室,迁尸于寝。士、之妻皆死于寝。言死者必皆於正处也。寝、室通耳,其尊者所不燕焉。君谓之路寝,大夫谓之適寝,士或谓之適室。此变命妇言世妇者,明尊卑同也。世妇以君下寝之上为適寝。内子,卿之妻也。下室,其燕处也。

译改换羔皮袍、黑色冠,这就是朝服。

国君、夫人死于路寝。大夫、世妇死于正寝。内子如果尚未受命,则死于下室,将尸体迁至正寝。士及其妻子都死于正寝。这是说死者必定都在正式的地方。寝、室是通用的,只是尊贵者不在那里安闲居住。国君称为路寝,大夫称为正寝,士有时称为正室。这里将命妇改称为世妇,是为了表明尊卑等级相同。世妇以国君路寝之上的正寝为正寝。内子,是卿的夫人。下室,是她安闲居住的地方。

○適,丁历反,注同。处,昌虑反,下同。

  [疏]“君夫”至“于寝”。

  ○正义曰:此一经明贵贱死寝不同也。君,谓诸侯也,诸侯三寝,一正者,曰路寝,馀二曰小寝,卒归於正,故在路寝也。夫人亦有三寝,一正二小,亦卒正者也。

  ○“大夫世妇卒於適寝”者,適寝,犹今听事处也,其制异诸侯也。大夫死適寝,其妻亦死適寝也。大夫妻曰命妇,而云“世妇”,世妇是诸侯之次妇,今既明诸侯世妇尊与命妇敌,故互言见义。今命妇死於正寝,则世妇死女君次寝之上也。

  ○“内子未命,则死於下室,迁尸於寝”者,内子,卿妻也。若未为夫人所命,则初死在下室,至小敛后迁尸,乃复还其正寝也。

  ○“士之妻皆死于寝”者,亦各死其正室也,夫妻俱然,故云皆也。

  ○注“言死”至“处也”。

  ○正义曰:“寝、室通耳”者,案《士丧礼》云“死于適室”,此云卒於適寝,是寝、室通也。云“其尊者所不燕焉”者,谓尊严之处,不就而燕息焉。云“君谓之路寝,大夫谓之適寝,士或谓之適室”者,此云士死於寝,《士丧礼》云“死于適室”,故云“或”也。云“世妇以君下寝之上为適寝”者,皇氏云“君谓女君,而世妇以夫人下寝之上为適寝”。熊氏云“诸侯夫人、大夫妻及士之妻卒,皆於夫之正寝”,解此“世妇以君下寝之上为適寝”者,夫人卒於君之正寝,世妇卒於君之下寝之上者,与皇氏异。虽卒夫寝,皆妇人供视之,是亦妇人不死男子之手也。案服虔注《左传》义与皇氏同。夫人之卒在於夫人路寝,比君路寝为小寝,故僖八年:夫人不薨于寝,则不殡于庙。服虔注云“寝,谓小寝也”。皇氏、熊氏,其说各异,未知孰是,故两存焉。知死正寝者,案《春秋》成公薨於路寝道也。僖公薨於小寝,讥即安,谓夫人寝也。隐公薨,不书地,失其所。文公薨於台下,襄公薨於楚宫,定公薨于高寝,皆非礼也。案庄公三十二年《公羊传》何休注云:“天子诸侯皆有三寝,一曰高寝,二曰路寝,三曰小寝。孙从王父之寝。”案《周礼》掌正之六寝之修,何休云:“天子三寝,与《周礼》违,不可用。”

  复,有林麓则虞人设阶,无林麓则狄人设阶。复,招魂复魄也。阶,所乘以升屋者。虞人,主林麓之官也。狄人,乐吏之贱者。阶,梯也,簨虡之类。

  ○麓音鹿。梯,他兮反。簨,恤尹反。虡音巨。

  [疏]正义曰:自此至“复而后行死事”,明复是招魂之礼也。

  ○“复,有林麓则虞人设阶”者,复,谓升屋招魂,其死者所封内若有林麓,则所主林麓虞人设阶梯而升屋。

  ○“无林麓则狄人设阶”者,谓官职卑小,不合有林麓,无虞人可使。狄人是家之乐吏之贱者,掌设簨龚,簨虡,阶梯之类,故狄人设阶也。

  小臣复,复者朝服。君以卷,夫人以屈狄,大夫以玄赪,世妇以襢衣,士以爵弁,士妻以税衣,皆升自东荣,中屋履危,北面三号。扌卷衣投于前,司命受之,降自西北荣。小臣,君之近臣也。朝服而复,所以事君之衣也。用朝服而复之者,敬也。复用死者之祭服,以其求於神也。君以卷,谓上公也。夫人以屈狄,互言耳。上公以衮,则夫人用祎衣;而侯伯以鷩,其夫人用榆狄;子、男以毳,其夫人乃用屈狄矣。赪,赤也。玄衣赤裳,所谓卿大夫自玄冕而下之服也,其世妇亦以襢衣。荣,屋翼。升东荣者,谓卿大夫、士也。天子、诸侯言东霤。危,栋上也。号,若云“皋禁复”也。司服以箧待衣於堂前。

  ○卷,本又作衮,同古本反,注同。屈音阙,注同。赪,敕贞反。襢,知彦反。税,他乱反。荣,如字,屋翼也,刘昌宗音营。号,户高反,注同。扌卷,俱勉反,徐纪阮反。袆音辉。鷩,必列反。榆音遥。毳,昌锐反。霤,力又反。箧,苦牒反。

  其为宾,则公馆复,私馆不复。其在野,则升其乘车之左毂而复。私馆,卿大夫之家也。不於之

译○“适”字读作丁历反,注音相同。“处”字读作昌虑反,下文相同。

[疏]“君夫”至“于寝”。

○正义说:这一条经文阐明贵贱之人死在寝宫的不同。君,指的是诸侯。诸侯有三座寝宫,其中一座正寝,叫做路寝,其余两座叫做小寝,最终归于正寝,所以死在路寝。夫人也有三座寝宫,一座正寝两座小寝,也是最终归于正寝。

○“大夫、世妇死在适寝”者,适寝,就像现在的听事处,其规制与诸侯不同。大夫死在适寝,他的妻子也死在适寝。大夫的妻子称为命妇,而这里说“世妇”,世妇是诸侯的次妃,现在既然阐明诸侯的世妇尊贵程度与命妇相当,所以互相提及以显明义理。现在命妇死在正寝,那么世妇就死在女君次寝的上层。

○“内子未被任命,则死在下室,迁移尸体到寝宫”者,内子,是卿的妻子。如果未被夫人任命,那么刚死时在下室,等到小敛之后迁移尸体,才又回到正寝。

○“士的妻子都死在寝宫”者,也是各自死在自己的正室,夫妻都是这样,所以说“都”。

○注“言死”至“处也”。

○正义说:“寝、室通用”者,查考《士丧礼》说“死在适室”,这里说死在适寝,是寝、室通用的意思。说“那是尊者所不燕息的地方”者,指的是尊严之处,不去那里安逸休息。说“君称为路寝,大夫称为适寝,士或者称为适室”者,这里说士死在寝宫,《士丧礼》说“死在适室”,所以说“或者”。说“世妇以君下寝的上层为适寝”者,皇氏说“君指的是女君,而世妇以夫人下寝的上层为适寝”。熊氏说“诸侯夫人、大夫的妻子以及士的妻子死,都在丈夫的正寝”,解释这“世妇以君下寝的上层为适寝”者,夫人死在君的正寝,世妇死在君的下寝的上层,这与皇氏不同。虽然死在丈夫的寝宫,都是妇人侍奉照料,这也是妇人不死在男子手中的意思。查考服虔注释《左传》义理与皇氏相同。夫人的死处在夫人的路寝,相比君的路寝是小寝,所以僖公八年:夫人不薨于寝,就不殡于庙。服虔注说“寝,指的是小寝”。皇氏、熊氏,他们的说法各不相同,不知道哪个正确,所以两说并存。知道死在正寝者,查考《春秋》成公死在路寝,合乎道义。僖公死在小寝,被讥讽为即安,指的是夫人的寝宫。隐公死,不记载地点,失其所。文公死在台下,襄公死在楚宫,定公死在高寝,都不合乎礼。查考庄公三十二年《公羊传》何休注说:“天子诸侯都有三座寝宫,一曰高寝,二曰路寝,三曰小寝。孙从王父之寝。”查考《周礼》掌正六寝的修治,何休说:“天子三座寝宫,与《周礼》违背,不可采用。”

复,有树林山麓就让虞人设置阶梯,没有树林山麓就让狄人设置阶梯。复,是招魂复魄。阶,是用来登屋的器具。虞人,是主管树林山麓的官员。狄人,是乐吏中的贱者。阶,是梯子,类似簨虡。

○麓音鹿。梯,他兮反。簨,恤尹反。虡音巨。

[疏]正义说:从这里到“复而后行死事”,阐明复是招魂的礼仪。

○“复,有林麓则虞人设阶”者,复,指的是登屋招魂,死者所封疆域内如果有树林山麓,那么主管树林山麓的虞人设置阶梯登屋。

○“无林麓则狄人设阶”者,指的是官职卑小,不配有树林山麓,没有虞人可派遣。狄人是家中的乐吏中的贱者,掌管设置簨虡,簨虡,是阶梯之类的器具,所以狄人设置阶梯。

小臣复,复者穿朝服。君用卷衣,夫人用屈狄,大夫用玄赪,世妇用襢衣,士用爵弁,士妻用税衣,都从东荣登上屋顶,站在屋脊上,面向北呼喊三声。卷起衣服投掷到前面,司命接受它,从西北荣降下。小臣,是君的近臣。穿朝服复,是用来侍奉君的衣物。用朝服复,是因为恭敬。复用死者的祭服,是因为向神祈求。君用卷衣,指的是上公。夫人用屈狄,是互相提及而言。上公用衮衣,那么夫人用祎衣;而侯伯用鷩衣,他们的夫人用榆狄;子、男用毳衣,他们的夫人就用屈狄了。赪,是红色。玄衣赤裳,所谓卿大夫自玄冕以下的服饰,他们的世妇也用襢衣。荣,是屋翼。升东荣者,指的是卿大夫、士。天子、诸侯说东霤。危,是屋脊上。号,如同说“皋禁复”。司服用箱子在堂前准备衣物。

○卷,本又作衮,同古本反,注同。屈音阙,注同。赪,敕贞反。襢,知彦反。税,他乱反。荣,如字,屋翼也,刘昌宗音营。号,户高反,注同。扌卷,俱勉反,徐纪阮反。袆音辉。鷩,必列反。榆音遥。毳,昌锐反。霤,力又反。箧,苦牒反。

如果是宾客,那么在公馆复,在私馆不复。如果在野外,就登上乘车左边的车毂复。私馆,是卿大夫的家。不在那里

复,为主人之恶。

  ○乘,绳证反。毂,工木反。恶,乌路反。

译复,是为主人的恶行。

○乘,音绳证。毂,音工木。恶,音乌路。

[疏]“小臣”至“而复”。

  ○正义曰:此一节明复时所用之衣及招魂升降之节。

  ○“小臣复,复者朝服”者,此明诸侯小臣、君之近臣与君为招魂复魄。既是君之亲近,与君所为招魂之时,冀君魂神来依之,则大夫士以下,皆用近臣也。所复之人,皆著朝服,奉事君之魂神,故朝服。

  ○“君以卷”者,谓上公以衮冕而下。

  ○“夫人以屈狄”者,谓子、男之夫人,自屈狄而下。

  ○“大夫以玄赪”者,玄,纁也。言大夫招魂用玄冕玄衣纁裳,故云“玄赪”也。

  ○“世妇以襢衣”者,世妇,大夫妻也。其上服唯襢衣,故用招魂也。言世妇者,亦见君之世妇服与大夫妻同也。

  ○“士以爵弁”者,士亦用助祭上服以招魂。大冕明以衣名冠,诸侯爵弁,则以冠名衣。今言爵弁者,但用其衣,不用其弁也。

  ○“士妻以税衣”者,税衣,六衣之下也。上妻得服之,故死用以招魂也。

  ○“皆升自东荣”者,此复者初上屋时也。荣,屋翼也。天子、诸侯,四注为屋。而大夫以下,不得四注,但南北二注,而为直头,头即屋翼也。复者,升东翼而上也。贺玚云:“以其体下於屋,故谓上下在屋,两头似翼。故名屋翼也。”

  ○“中屋履危”者,中屋者,当屋东西之中央。履危者,践履屋栋上高危之处而复也。

  ○“北面三号”者,复者,北面求阴之义也,鬼神所乡也。三号,号呼之声三遍也。必三者,一号於上,冀神在天而来也。一号於下,冀神在地而来也。一号於中,冀神在天地之间而来也。号辄云“皋某复”矣。郑注《士丧礼》云:“皋,长声也。”

  ○“扌卷衣投于前,司服受之”者,三招既竟,扌卷敛所复之衣,从屋前投与司服之官,司服以箧待衣於堂前也。前谓阳生之道,复是求生,故云从生处来也。然如《杂记》所言,则应每衣三号也。

  ○“降自西北荣”者,复者投衣毕,而回往西北荣而下也。初复是求生,故升东荣而上。求既不得,不忍虚从所求不得之道还,故自阴幽而下也。不正西而西北者,因彻西北厞为便也,必彻西北厞者,亦用阴杀之所也。故郑注《士丧礼》云“不由前降,不以虚反也”。降因彻西北厞,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

  ○注“小臣”至“堂前”。

  ○正义曰:“君以卷,谓上公也,夫人以屈狄,互言耳”者,男子举上公,妇人举子男之妻,男子举上以见下,妇人举下以见上,是互言也。云“升东荣”者,谓卿大夫士也者,以乡饮酒、乡射是大夫、士之礼。云设洗当东荣,此云东荣,故知是卿大夫、士礼。今之两下屋,云“天子诸侯言东霤”者,霤谓东西两头为屋檐霤下。案《燕礼》云:设洗当东霤,人君殿屋四注。《燕礼》是诸侯礼,明天子亦然也。

  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不以衣尸,谓不以袭也。复者,庶其生也,若以其衣袭敛,是用生施死,於义相反。《士丧礼》云:“以衣衣尸,浴而去之。”

  ○衣尸,於既反,注“衣尸”同。敛,力验反,后不出者皆同。去,起吕反。妇人复,不以袡。袡,嫁时上服,而非事鬼神之衣。

  ○袡,而廉反,妇人嫁时上服。凡复,男子称名,妇人称字。妇人不以名行。唯哭先复,复而后行死事。气绝则哭,哭而复,复而不苏,可以为死事。

  [疏]“复衣不以衣”至“以敛”。

  ○正义曰:复是求生,若用复衣而袭敛,是用生施死,於义为反,故不得将衣袭尸及敛也。

  ○“妇人复,不以袡”者,袡是嫁时上服,乃是妇人之盛服,而非是事神之衣,故不用招魂也。绛襈衣下曰袡。

  ○“凡复”至“称字”者,自殷以上,贵贱复同呼名。周则天子,称天子;诸侯称某甫,且字矣;大夫、士称名。而妇人并称字。

  ○“唯哭”至“死事”者,唯哭先复者,气绝而孝子即哭,哭讫乃复,故云“唯哭先复”也。“复而后行死事”者,复而后望生,若复而不生,故得

译【疏】“小臣”到“而复”。

○正义说:这一节阐明招魂时所用的衣物以及招魂升降的礼节。

○“小臣招魂,招魂者穿朝服”的意思是,这是说明诸侯的小臣、国君的亲近之臣为国君招魂。既然是国君的亲近之人,在为国君招魂时,希望国君的魂魄能依附于他,那么大夫、士以下的人,都使用亲近之臣。被招魂的人,都穿着朝服,侍奉国君的魂魄,所以穿朝服。

○“国君用卷冕”的意思是,指上公使用衮冕及以下等级的礼服。

○“夫人用屈狄”的意思是,指子爵、男爵的夫人,使用屈狄及以下等级的礼服。

○“大夫用玄赪”的意思是,玄,即纁色。是说大夫招魂使用玄冕、玄衣、纁裳,所以说“玄赪”。

○“世妇用襢衣”的意思是,世妇,是大夫的妻子。她们最尊贵的礼服只有襢衣,所以用来招魂。提到世妇,也是表明国君的世妇所穿的衣服与大夫妻子相同。

○“士用爵弁”的意思是,士也使用助祭时的上等礼服来招魂。大冕明显是以衣服名称来命名冠冕,诸侯的爵弁,则是以冠冕名称来命名衣服。现在说爵弁,只是使用它的衣服,不使用它的冠冕。

○“士妻用税衣”的意思是,税衣,是六种礼服中等级最低的。士的妻子可以穿它,所以死后用它来招魂。

○“都从东荣上升”的意思是,这是招魂者最初上屋顶的时候。荣,是屋脊两端的翼角。天子、诸侯,屋顶四面悬山。而大夫以下,不能四面悬山,只有南北两面悬山,做成直头的形状,头就是屋脊的翼角。招魂者,从东翼角登上屋顶。贺玚说:“因为屋顶两端下垂,所以称上下在屋顶,两头像翅膀。所以叫屋翼。”

○“在屋顶中央踩在高处”的意思是,中屋,是指在屋顶东西方向的中央。履危,是指踩踏在屋梁上高危的地方进行招魂。

○“面向北呼喊三声”的意思是,招魂者,面向北是求阴的意义,是鬼神所朝向的地方。三号,是呼喊的声音三遍。一定要三遍,第一遍向上呼喊,希望神灵在天上而来;第二遍向下呼喊,希望神灵在地上而来;第三遍向中间呼喊,希望神灵在天地之间而来。呼喊时都说“皋某复”了。郑玄注《士丧礼》说:“皋,是长声。”

○“卷起衣服投到前面,司服官接受它”的意思是,三次招魂结束后,卷起收敛所招魂的衣服,从屋顶前面投给司服官,司服官在堂前用箱子等待衣服。前,是指阳气生长的方向,招魂是求生,所以说从生的地方来。然而像《杂记》所说的,那么应该每换一件衣服呼喊三声。

○“从西北荣下降”的意思是,招魂者投下衣服后,转而走向西北荣角下降。起初招魂是求生,所以从东荣角上升。求得不得,不忍心空虚地从所求不得的道路返回,所以从阴幽的地方下降。不直接向西而是向西北,是因为撤去西北角的厞(屋檐)比较方便,一定要撤去西北角的厞,也是使用阴杀的地方。所以郑玄注《士丧礼》说“不从前面下降,不因为空虚而返回”。下降时撤去西北角的厞,如果说这个房间凶险不能居住。

○注“小臣”到“堂前”。

○正义说:“国君用卷冕,指上公而言,夫人用屈狄,是互文而言”的意思是,男子举上公为例,妇人举子男之妻为例,男子举上位以见下位,妇人举下位以见上位,这是互文。说“升东荣”是指卿大夫士而言,因为乡饮酒、乡射是大夫、士的礼仪。说设置盥洗器对着东荣,这里说东荣,所以知道是卿大夫、士的礼仪。现在的两坡屋顶,说“天子诸侯说东霤”的意思是,霤是指东西两头的屋檐下。查《燕礼》说:设置盥洗器对着东霤,人君的殿屋四面悬山。《燕礼》是诸侯的礼仪,说明天子也是如此。

招魂的衣服不用于给尸体穿衣,不用于收敛。不用于给尸体穿衣,是指不用于袭(给尸体穿衣)。招魂,是希望他活着,如果用这些衣服给尸体穿衣收敛,是用生者的方式对待死者,在义理上是相反的。《士丧礼》说:“用衣服给尸体穿衣,沐浴后去掉它。”

○给尸体穿衣,在返回之后,注“给尸体穿衣”相同。敛,音力验反,后面不再出现的都相同。去,音起吕反。妇人招魂,不使用袡。袡,是出嫁时的上等礼服,而不是侍奉鬼神的衣服。

○袡,音而廉反,妇人出嫁时的上等礼服。凡是招魂,男子称名,妇人称字。妇人不用名行世。只有哭泣在招魂之前,招魂之后才进行死者的事务。气绝就哭泣,哭完就招魂,招魂而不苏醒,才可以进行死者的事务。

【疏】“招魂的衣服不用于”到“收敛”。

○正义说:招魂是求生,如果用招魂的衣服给尸体穿衣收敛,是用生者的方式对待死者,在义理上是相反的,所以不能将衣服用于给尸体穿衣及收敛。

○“妇人招魂,不使用袡”的意思是,袡是出嫁时的上等礼服,是妇人的盛服,而不是侍奉神灵的衣服,所以不用于招魂。绛襈衣下面叫袡。

○“凡是招魂”到“称字”的意思是,从殷代以上,贵贱招魂都呼唤名字。周代则天子,称天子;诸侯称某甫,并且称字了;大夫、士称名。而妇人都称字。

○“只有哭泣”到“死者的事务”的意思是,只有哭泣在招魂之前,气绝后孝子就哭泣,哭完才招魂,所以说“只有哭泣在招魂之前”。“招魂之后才进行死者的事务”的意思是,招魂之后希望活着,如果招魂而不活,才可以

行於死事,谓正尸於床乃浴袭之属也。

  始卒,主人啼,兄弟哭,妇人哭踊。悲哀有深浅也。若婴儿中路失母,能勿啼乎?

译所谓在死者身上施行礼仪,是指将尸体端正地安放在床上,然后进行沐浴、穿衣等仪式。

刚去世时,主人号啕大哭,兄弟痛哭,妇女哭得捶胸顿足。这是因为悲哀的程度有深有浅。就像婴儿在半路上失去了母亲,难道能不啼哭吗?

○啼,大兮反。

  [疏]“始卒”至“人哭踊”。

  ○正义曰:主人,孝子男子女子也。亲始死,孝子哀痛呜咽不能哭,如婴儿失母,故啼也。

  ○“兄弟哭”者,有声曰哭,兄弟情比主人为轻,故哭有声也。

  ○“妇人哭踊”者,妇人,众妇也。宗妇亦啼,众妇人轻,则哭也。然妇人雀踊,而此云踊者,通自上诸侯并踊也。

  既正尸,子坐于东方,卿、大夫、父、兄、子姓立于东方,有司、庶士哭于堂下,北面。夫人坐于西方,内命妇、姑、姊妹、子姓立于西方,外命妇卒外宗哭于堂上,北面。正尸者,谓迁尸牖下,南首也。子姓谓众子孙也,姓之言生也。其男子立於主人后,女子立於夫人后。世妇为内命妇,卿大夫之妻为外命妇。外宗,姑、姊妹之女。

  [疏]“既正”至“北面”。

  ○正义曰:此经明人君初丧,子及夫人以下哭位也。

  ○“子坐于东方”者,子谓世子,世子尊,故坐于东方,谓室内尸东,故《士丧礼》云“主人入坐于床东”是也。

  ○“卿、大夫、父、兄、子姓立于东方”者,案《士丧礼》“众主人在其后”,又云“亲者在室”,郑云:谓大弓以上依唯士礼,父、兄、子姓大功以上,正立于室内东方。今此经总云卿、大夫、父、兄、子姓立于东方,以士礼言之,当在室内,但诸侯以上位尊,不可不正定世子之位,故《顾命》康王之“人翼室,恤宅宗”,不宜与卿、大夫、父、兄、子姓俱在室内也。卿、大夫等或当在户外之东方,遥继主人之后。

  ○“有司、庶士哭于堂下,北面”者,以其卑,故在堂下、北面,不云东方稍近西而当户,以堂下西方无妇人位故也。案《士丧礼》云小功以下,“众兄弟堂下北面”,此经直云有司、庶士在堂下,则诸父、兄、子姓等虽小功以下,皆在堂上西面也。

  ○“夫人坐于西方”者,亦近尸,故《士丧礼》云“妇人侠床东面”,但士礼略,但言侠床,人君则当以帷鄣之也。

  ○“内命妇、姑、姊妹、子姓立于西方”者,内命妇则子妇也。姑、姊妹谓君姑、姊妹也。子姓,君女孙。皆立于西方也。

  ○“外命妇率外宗哭于堂上,北面”者,外命妇谓卿大夫妻,外宗谓姑、姊妹之女。外命妇、外宗等疏於内命妇,故在尸外。妇人无堂下之位,故皆堂上北面。

  ○注“正尸”至“之女”。

  ○正义曰:知“正尸,谓迁尸牖下,南首也”者,《既夕礼》云“设床策当牖,及迁尸”是也。知“南首”者,按《士丧礼》“将含之时,商祝入,当牖北面,受具奠于尸西”。郑注云“如商祝之事位,则尸南首明矣”是也。云“子姓,谓众子孙也”者,谓子孙所生也。云“其男子立於主人后,女子立於夫人后”者,约《士丧礼》文,或诸侯位尊,男子等当立于户外东方,已具前说。云“世妇为内命妇,卿大夫之妻为外命妇”者,前文云大夫世妇,则世妇与大夫妻相敌。此经内命妇与外命妇相当,故知内命妇是世妇也。案《丧服传》云命妇者大夫之妻,故云外命妇卿大夫妻。又《周礼》命及於士,则其妻亦为命妇,故郑注《内宰》云“士妻亦为命妇”,士妻与女御相对,俱褖衣,则君之女御,内命妇中兼之也。云“外宗,姑姊妹之女”者,但姑、姊妹必嫁於外族,其女是异姓所生,故称外宗。案《周礼》“外宗,外女之有爵者”,若其有爵则为外命妇,此别云“外宗”,容无爵者。女之女亦是异姓所生,而不云者,则上文所谓子姓是也。《周礼》有“内宗,内女之有爵者”,此不言者,则前文姑、姊妹是也。但姑、姊妹已嫁国中,则为命妇,别云姑、姊妹者,各在室女未嫁及嫁於他国,或虽嫁国中,从本亲之位,故别云姑、姊妹也。不云舅之女及从母之女者,外宗中兼之,略可知也。

  大夫之丧,主人坐于东方,主妇坐于西方,其有命夫命妇则坐,无则皆立。命夫命妇来哭者,同宗父、兄、子姓、姑、姊妹,子姓也。凡此哭

译○啼,音大兮反。

[疏]从“始卒”到“人哭踊”。

○正义说:主人,指孝子中的男子和女子。亲人刚死,孝子哀痛哽咽不能出声哭泣,如同婴儿失去母亲,所以只是啼哭。

○“兄弟哭”的意思是,发出声音叫做哭,兄弟的情谊比主人稍轻,所以哭泣时有声音。

○“妇人哭踊”的意思是,妇人,指众妇人。宗妇也啼哭,众妇人关系较疏远,就哭泣。然而妇人本应雀踊,这里说踊,是通指从诸侯以上都踊。

安顿好尸体后,世子坐在东方,卿、大夫、父亲、兄长、子姓站在东方,有司、庶士在堂下哭泣,面朝北。夫人坐在西方,内命妇、姑、姊妹、子姓站在西方,外命妇率领外宗在堂上哭泣,面朝北。安顿尸体,是指将尸体移到窗下,头朝南。子姓指众子孙,姓的意思是生。男子站在主人后面,女子站在夫人后面。世妇是内命妇,卿大夫的妻子是外命妇。外宗,是姑、姊妹的女儿。

[疏]从“既正”到“北面”。

○正义说:这段经文说明国君刚去世时,世子及夫人以下众人的哭位。

○“世子坐在东方”的意思是,世子指太子,太子尊贵,所以坐在东方,指室内尸体的东侧,所以《士丧礼》说“主人进入坐在床东”就是这样。

○“卿、大夫、父亲、兄长、子姓站在东方”的意思是,查《士丧礼》说“众主人在其后”,又说“亲近的人在室内”,郑玄说:指大弓以上依照只有士的礼仪,父亲、兄长、子姓大功以上,正当站在室内东方。现在这段经文总说卿、大夫、父亲、兄长、子姓站在东方,以士礼来说,应当在室内,但诸侯以上地位尊贵,不能不正定世子的位置,所以《顾命》康王时“人翼室,恤宅宗”,不宜与卿、大夫、父亲、兄长、子姓都在室内。卿、大夫等人或许应当在户外的东方,远远地跟在主人后面。

○“有司、庶士在堂下哭泣,面朝北”的意思是,因为他们地位卑下,所以在堂下、面朝北,不说东方稍近西而对着门,因为堂下西方没有妇人的位置。查《士丧礼》说小功以下,“众兄弟在堂下面朝北”,这段经文只说有司、庶士在堂下,那么诸父、兄长、子姓等虽然是小功以下,都在堂上面朝西。

○“夫人坐在西方”的意思是,也靠近尸体,所以《士丧礼》说“妇人夹床面朝东”,但士礼简略,只说夹床,国君则应当用帷帐遮挡。

○“内命妇、姑、姊妹、子姓站在西方”的意思是,内命妇就是子妇。姑、姊妹指君姑、姊妹。子姓,是君的女孙。都站在西方。

○“外命妇率领外宗在堂上哭泣,面朝北”的意思是,外命妇指卿大夫的妻子,外宗指姑、姊妹的女儿。外命妇、外宗等比内命妇疏远,所以在尸体外侧。妇人没有堂下的位置,所以都在堂上面朝北。

○注从“正尸”到“之女”。

○正义说:知道“安顿尸体,指将尸体移到窗下,头朝南”的理由,《既夕礼》说“设置床铺和席子对着窗,以及移动尸体”就是这样。知道“头朝南”的理由,查《士丧礼》“将要含殓的时候,商祝进入,对着窗面朝北,接受器具放在尸体西侧”。郑玄注说“像商祝的职务位置,那么尸体头朝南就很明白了”就是这样。说“子姓,指众子孙”的意思是,指子孙所生的人。说“男子站在主人后面,女子站在夫人后面”的意思是,约略根据《士丧礼》的文字,或许诸侯地位尊贵,男子等人应当站在户外东方,前面已经详细说过。说“世妇是内命妇,卿大夫的妻子是外命妇”的意思是,前文说大夫世妇,那么世妇与大夫的妻子相当。这段经文内命妇与外命妇相对,所以知道内命妇是世妇。查《丧服传》说命妇是大夫的妻子,所以说外命妇是卿大夫的妻子。又《周礼》命及于士,那么他们的妻子也是命妇,所以郑玄注《内宰》说“士的妻子也是命妇”,士的妻子与女御相对,都穿褖衣,那么君的女御,在内命妇中也包括在内。说“外宗,是姑姊妹的女儿”的意思是,姑、姊妹必定嫁到外族,她们的女儿是异姓所生,所以称为外宗。查《周礼》“外宗,是外女中有爵位的人”,如果有爵位就是外命妇,这里另外说“外宗”,或许是没有爵位的人。女儿的女儿也是异姓所生,而不说的,就是上文所说的子姓。《周礼》有“内宗,是内女中有爵位的人”,这里不说的,就是前文说的姑、姊妹。姑、姊妹已经嫁到国中,就是命妇,另外说姑、姊妹,各自指在室未嫁的女子以及嫁到他国的人,或者虽然嫁到国中,跟随本亲的位置,所以另外说姑、姊妹。不说舅的女儿及从母的女儿的,外宗中包括她们,略可知晓。

大夫去世,主人坐在东方,主妇坐在西方,如果有命夫命妇就坐着,没有就都站着。命夫命妇来哭泣的,同宗的父亲、兄长、子姓、姑、姊妹,是子姓。凡是这些哭泣

者,尊者坐,卑者,立。士之丧,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东方;主妇、姑、姊妹、子姓皆坐于西方。士贱,同宗尊卑皆坐。凡哭尸于室者,主人二手承衾而哭。承衾哭者,哀慕若欲攀援。

译尊者坐着,卑者站着。士人治丧时,主人、父亲、兄长、同宗子弟都坐在东面;主妇、婆婆、姐妹、同宗女眷都坐在西面。士人地位低贱,同宗族中无论尊卑都坐着。凡是在室内对着尸体哭丧的,主人双手捧着被角哭泣。双手捧被角哭泣,是因为哀痛眷恋,好像想要攀拉住逝者一般。

○扳,本又作攀,普班反,一音班。援音爰,徐于原反。

  [疏]“大夫”至“而哭”。

  ○正义曰:此一经明大夫初有丧,哭位之礼。

  ○“其有命夫命妇则坐,无则皆立”者,谓哭位之中,有命夫命妇,虽有卑於死者,以其位尊,故坐哭。若其无命夫命妇,能尊於死者,亦皆立哭。

  ○注“命夫”至“者立”。

  ○正义曰:知“命夫命妇来哭者,同宗父、兄、子姓姑、姊妹,子姓也”者,案《左氏传》“士逾月,外姻至”。今大夫初丧,正尸,无容即有异姓,故知是同宗之亲来哭者。知非异姓卿大夫来吊者,以其与主人等并列哭位,故知是为丧来哭者。若有吊者,当立哭,不得坐也。此大夫之丧,不显父、兄、子姓及姑、姊妹哭位者,约上文君丧及下文士丧略可知也。云“凡此哭者,尊者坐,卑者立”,皇氏云:凡,谓君与大夫,其哭者若爵位尊者则坐,故上文君丧,子及大夫坐;大夫之丧,主人主妇、命夫命妇皆坐是也。君之丧,卿大夫皆立;大夫之丧,非命夫命妇者皆立是也。此云尊卑,非谓对死者为尊卑也。若其今所行之礼,与古异也。成服之后,尊於死者,则坐。卑於死者,则立也。

  ○注“士贱”至“皆坐”。

  ○正义曰:君与大夫位尊,故坐者殊其贵贱。士既位下,故坐者等其尊卑,无所异也。

  君之丧未小敛,为寄公、国宾出。大夫之丧未小敛,为君命出。士之丧,於大夫不,当敛而出。父母始死悲哀,非所尊不出也。出者,或至庭,或至门。国宾,聘大夫。不当敛,其来非敛时。

  ○为寄,于伪反,下皆同,下注“为母”、“为其罢倦”皆同。

  [疏]正义曰:此一经明君、大夫、士等未小敛之前,主人出迎宾之节。

  ○“士之丧,於大夫,不当敛则出”者,谓士之丧,大夫来吊,其主人於大夫来吊之时不当小敛之时,则出迎大夫。

  ○注“出者”至“敛时”。

  ○正义曰:云或至庭者,谓世子迎寄公及国宾,士出迎大夫、士也,皆至庭,故下文云“降自西阶”。又云“上於大夫亲吊,则与之哭,不逆於门外”是也。云或至门者,谓大夫於君命,故下文云“大夫於君命,迎于寝门外”是也。以此言之,则世子於天子之命,士於君命,亦皆然也。云“不当敛,其来非敛时”者,上君与大夫。云“未小敛”,谓未敛之前去小敛远也。士云“不当敛”,谓去小敛近,大夫与士至小敛相逼也。士於大夫,虽与小敛相逼,不当敛之时尚为大夫出,若未小敛之前,为大夫出可知也。案《檀弓》云“大夫吊,当事而至,则辞焉”。注云“辞,犹告也,摈者以主人有事告也。主人无事,则为大夫出”,彼亦谓小敛之事,与此同。敛讫,大夫至,即拜之。故《杂记》云“当袒,大夫至,绝踊而拜之,反改成踊”是也。此但云敛,不云袭者,未袭之前,唯士为君命出,其馀则不出,故《士丧礼》未袭之前,“君使人吊,主人迎於寝门外,见宾不哭,先入门右,北面”是也。君使退,主人哭拜,送于外门外。於时宾有大夫,则特拜之。因送君使而拜之,非谓特出迎宾也。此云不当敛则出迎宾,《杂记》云“士丧当袒,大夫至,绝踊而拜之”,与此违者,皇氏云:若正当敛时不出,若敛后而有大夫至,则绝踊而拜之。

  凡主人之出也,徒跣,扱衽,拊心,降自西阶。君拜寄公、国宾于位。大夫於君命,迎于寝门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于下。士於大夫亲吊,则与之哭,不逆於门外。“拜寄公、国宾於位”者,於庭乡其位而拜之。此时寄公位在门西,国宾位在门东,皆北面。小敛之后,寄公东面,国宾门西,北面。士於大夫亲吊,谓大夫身来吊士也。与之哭,既拜之,即位西阶东面哭。大夫特来则北面。

  ○跣,悉典反。扱,初洽反。衽,而审反,又而鸩反。裳,际也。拊音抚。使,色吏反。乡,许谅反。

  [疏]“凡主”至“门外”。

  ○正义曰:前经明

译○“扳”字,原本又写作“攀”,音普班,另一读音为班。“援”音爰,徐邈音于原。

[疏]“大夫”至“而哭”。

○正义曰:这一经文阐明大夫刚遭遇丧事时,哭位的礼仪。

○“其有命夫命妇则坐,无则皆立”的意思是,在哭位之中,如果有受君主册封的命夫命妇,虽然他们身份比死者低,但因为地位尊贵,所以坐着哭。如果没有命夫命妇,即使有比死者地位尊贵的人,也都站着哭。

○注“命夫”至“者立”。

○正义曰:知道“来哭的命夫命妇,是同宗的父、兄、子姓、姑、姊妹,属于子姓”的依据,查考《左传》说“士人丧事满一个月,外姻才来”。现在大夫刚办丧事,刚陈设尸体,不可能立刻就有异姓人来,所以知道是同宗亲属来哭。知道不是异姓卿大夫来吊唁,是因为他们与主人等并列在哭位中,所以知道他们是来哭丧的。如果是来吊唁的人,应当站着哭,不能坐着。这大夫的丧事,没有明确说明父、兄、子姓以及姑、姊妹的哭位,大约可以根据上文君丧和下文士丧略知一二。说“凡是这些哭丧的人,尊者坐,卑者立”,皇氏说:凡,指君与大夫,其中爵位尊贵的就坐,所以上文君丧,太子及大夫坐;大夫之丧,主人主妇、命夫命妇都坐,就是这样。君之丧,卿大夫都站;大夫之丧,非命夫命妇的都站,也是这样。这里说的尊卑,不是指相对于死者而言的尊卑。如果按照现在实行的礼仪,与古代不同。成服之后,比死者尊贵的,就坐;比死者卑贱的,就站。

○注“士贱”至“皆坐”。

○正义曰:君与大夫地位尊贵,所以坐着的人区分贵贱。士既然地位低下,所以坐着的人不分尊卑,没有区别。

君之丧未小敛,为寄公、国宾出迎。大夫之丧未小敛,为君命出迎。士之丧,对于大夫,不在小敛之时则出迎。父母刚死时悲哀,除非是所尊重的对象,否则不出迎。出迎的人,有的到庭院,有的到门口。国宾,指聘问的大夫。不当敛,指他们来吊唁的时间不是小敛的时候。

○“为寄”音于伪,以下皆同,下注“为母”、“为其罢倦”皆同。

[疏]正义曰:这一经文阐明君、大夫、士等在未小敛之前,主人出迎宾客的礼节。

○“士之丧,对于大夫,不当敛则出”的意思是,士的丧事,大夫来吊唁,主人对于大夫来吊唁的时候,如果不恰在小敛之时,就出迎大夫。

○注“出者”至“敛时”。

○正义曰:说有的到庭院,是指世子迎寄公及国宾,士出迎大夫、士,都到庭院,所以下文说“从西阶降下”。又说“对于大夫亲自吊唁,就与他一起哭,不在门外迎接”就是这样。说有的到门口,是指大夫对于君命,所以下文说“大夫对于君命,在寝门外迎接”就是这样。由此说来,那么世子对于天子之命,士对于君命,也都是这样。说“不当敛,他们来吊唁的时间不是小敛的时候”,上文君与大夫说“未小敛”,是指距离小敛还远的时候。士说“不当敛”,是指距离小敛很近,大夫与士到达小敛的时间很紧迫。士对于大夫,虽然与小敛时间紧迫,在不小敛的时候尚且为大夫出迎,如果在未小敛之前,为大夫出迎就更不用说了。查考《檀弓》说“大夫吊唁,赶上办事时到达,就辞谢”。注说“辞,就是告知,摈者以主人有事告知。主人无事,就为大夫出迎”,那也指小敛之事,与此相同。小敛完毕,大夫到达,就拜谢他。所以《杂记》说“当袒露臂膀时,大夫到达,停止踊跳而拜谢他,返回改成踊跳”就是这样。这里只说敛,不说袭,因为在未袭之前,只有士为君命出迎,其余都不出迎,所以《士丧礼》未袭之前,“君派人吊唁,主人在寝门外迎接,见宾客不哭,先入门右,面向北”就是这样。君使退下,主人哭拜,送到外门外。当时宾客中有大夫,就特别拜谢他。借送君使而拜谢他,并不是说特别出迎宾客。这里说不当敛则出迎宾客,《杂记》说“士丧当袒露臂膀时,大夫到达,停止踊跳而拜谢他”,与此相违背,皇氏说:如果正当小敛时不出迎,如果小敛后有大夫到达,就停止踊跳而拜谢他。

凡主人出迎时,赤脚,衣襟掩至膝下,拍着胸口,从西阶降下。君在位上拜谢寄公、国宾。大夫对于君命,在寝门外迎接。使者升堂传达命令,主人在下面拜谢。士对于大夫亲自吊唁,就与他一起哭,不在门外迎接。“拜谢寄公、国宾于位”的意思是,在庭院中朝着他们的位次拜谢。此时寄公的位次在门西,国宾的位次在门东,都面向北。小敛之后,寄公面向东,国宾在门西,面向北。士对于大夫亲自吊唁,是指大夫亲自前来吊唁士。与他一起哭,拜谢之后,就位在西阶东面哭。大夫单独前来就面向北。

○“跣”音悉典。“扱”音初洽。“衽”音而审,又音而鸩。“裳”,下摆的意思。“拊”音抚。“使”音色吏。“乡”音许谅。

[疏]“凡主”至“门外”。

○正义曰:前经阐明

出迎宾远近,此经更辨拜迎委曲之仪。

译出迎远近宾客,此经更详细辨析拜迎的细微礼仪。

○“降自西阶”者,不忍当主位,降自西阶。

  ○“君拜寄公、国宾于位”者,寄公,谓失位之君也。国宾,谓邻国大夫来聘者。遇主国君之丧拜于位者,於庭乡其位而拜之。

  ○“士於大夫亲吊,则与之哭,不逆於门外”者,谓士之丧,大夫亲来吊,立于西阶下东面,主人则降自西阶下,南面拜之。拜讫,即位西阶下,与大夫俱哭,不迎大夫於门外。

  ○注“拜寄”至“北面”。

  ○正义曰:“此时寄公位在门西,国宾位在门东,皆北面”者,熊氏云“凡宾吊,北面,是其正”。故《檀弓》云“曾子北面而吊焉”,且尸在堂上,乡之可知也。知寄公在门西者,寄公有宾义,故在宾位,故知在门西。知国宾在门东者,宾虽为君命使,或本是吉使,而遭主国之丧,而行私吊之礼,故从主人之位,故知在门东。云“小敛之后,寄公东面,国宾门西北面”者,熊氏云“小敛之后,主人位於阼阶下西面,寄公稍依吉礼,渐就宾位,东面乡主人也。国宾亦以小敛后渐吉,转就门西宾位,但爵是卿大夫,犹北面也”。又《士丧礼》云“他国之异爵者,门西少进”是也。云“既拜之,即位西阶东面哭”者,以大夫身来吊士之时,在西阶之南,主人降自西阶,乡其位而拜之。拜讫,主人即位於西阶下,东面哭之,故《士丧礼》云“宾有大夫,则特拜之。即位于西阶下,东面不踊”。郑注云“即位西阶下”,未忍在主人位,是据主人也。而皇氏云“即位西阶东面哭,谓大夫之位也”。下云“大夫特来则北面”,皇氏即云“是大夫之位”,俱与《士丧礼》违,又与郑注《士丧礼》不同,其义非也。云“大夫特来则北面”者,以大夫与士若俱来,皆东面,故主人即位西阶,在大夫之北俱东面而哭。今大夫独来,不与士相随,故大夫北面也。必知北面者,以凡特吊皆北面,故《檀弓》云“曾子北面而吊”,是特吊也。

  夫人为寄公夫人出,命妇为夫人之命出,士妻不当敛则为命妇出。出,拜之於堂上也。此时寄公夫人、命妇位在堂上,北面。小敛之后,尸西,东面。

  [疏]正义曰:前经明男子迎宾,此经明妇人迎宾也。

  ○“夫人为寄公夫人出”者,出,谓出房也。妇人不下堂,但出房而拜於堂上也,妇人尊卑与夫同,故所为出者亦同也。

  ○“命妇为夫人之命出”者,亦同其夫为君命也,此出亦不下堂耳。

  ○“士妻不当敛则为命妇出”者,前经明士於大夫不当敛出,故此士妻於命妇亦不当敛而出也。

  ○注“出拜”至“东面”。

  ○正义曰:知拜於堂上者,男子降阶,拜宾於庭,妇人无外事,故知拜於堂上。云“此时寄公夫人、命妇位在堂上北面”者,以前文云君之丧,外命妇率外宗哭於堂上,北面,故知此命妇在堂上,北面。知寄公夫人亦然者,以《士丧礼》“他国异爵者门西”,北堂,与己国大夫同,则知寄公夫人亦与命妇同也。云“小敛之后,尸西,东面”者,以小敛之后,迁尸於堂,故知从妇人之位,在尸西,东面也。

  小敛,主人即位于户内,主妇东面,乃敛。卒敛,主人冯之踊,主妇亦如之。主人袒,说髦,括发以麻。妇人髽,带麻于房中。士既殡,说髦,此云小敛,盖诸侯礼也。士之既殡,诸侯之小敛,於死者但三日也。妇人之髽、带麻於房中,则西房也。天子、诸侯有左右房。

  ○冯,皮冰反,本或作凭,后皆同。袒,大旱反。说髦,本作税,同他活反,徐他外反,注同。髦音毛。髽,侧瓜反。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人君、大夫、士等小敛之节,及拜迎於宾及奠祭吊者之仪,各随文解之。

  ○“主人即位于户内”者,以初时尸在牖下,主人在尸东,今小敛当户内,故主人在户内稍东,西面。

  ○“主人冯之踊”者,敛讫,主人冯尸而踊。

  ○“主妇亦如之”者,冯尸竟,亦踊,与男子同也。

  ○“主人袒”者,向小敛不袒,今方有事,故袒衣也。《

译○“降自西阶”的意思是,因为不忍心处于主人的位置,所以从西阶走下。

○“君主在位置上拜谢寄公和国宾”的意思是,寄公,指的是失去君位的诸侯。国宾,指的是邻国前来聘问的大夫。遇到主国君主丧事而在位置上拜谢的情况,是在庭院中面向他们的站位而拜谢。

○“士对于大夫亲自前来吊唁,就与他一起哭泣,不在门外迎接”的意思是,士人去世,大夫亲自前来吊唁,大夫站在西阶下东面,主人就从西阶走下,南面拜谢大夫。拜谢完毕,主人回到西阶下的位置,与大夫一起哭泣,不在门外迎接大夫。

○注“拜寄”至“北面”。

○正义说:“此时寄公的位置在门西,国宾的位置在门东,都面向北”的意思是,熊氏说“凡是宾客吊唁,都面向北,这是正礼”。所以《檀弓》说“曾子面向北而吊唁”,而且尸身在堂上,面向尸身是可以推知的。知道寄公在门西,是因为寄公有宾客的含义,所以在宾客的位置,因此知道在门西。知道国宾在门东,是因为国宾虽然是奉君主命令出使,或者原本是吉礼的使者,却遭遇主国的丧事,而行私人的吊唁之礼,所以跟随主人的位置,因此知道在门东。说“小敛之后,寄公面向东,国宾在门西面向北”的意思是,熊氏说“小敛之后,主人位于阼阶下西面,寄公稍微依照吉礼,逐渐靠近宾客的位置,面向东对着主人。国宾也因为小敛后逐渐转为吉礼,转而靠近门西的宾客位置,但因为爵位是卿大夫,仍然面向北”。又《士丧礼》说“他国不同爵位的人,在门西稍前”就是这个道理。说“拜谢之后,回到位置在西阶东面哭泣”的意思是,因为大夫亲自前来吊唁士人的时候,在西阶的南面,主人从西阶走下,面向他的位置而拜谢。拜谢完毕,主人就位于西阶下,面向东哭泣,所以《士丧礼》说“宾客中有大夫,就单独拜谢他。回到位置在西阶下,面向东不跳跃”。郑注说“回到位置在西阶下”,是不忍心在主人的位置,这是根据主人而言的。而皇氏说“回到位置在西阶东面哭泣,是说大夫的位置”。下文说“大夫单独来就面向北”,皇氏就说“是大夫的位置”,都与《士丧礼》相违背,又与郑注《士丧礼》不同,这种解释是不对的。说“大夫单独来就面向北”的意思是,因为大夫与士如果一起来,都面向东,所以主人回到位置在西阶,在大夫的北面都面向东而哭泣。现在大夫独自前来,不与士人相随,所以大夫面向北。必定知道面向北,是因为凡是单独吊唁都面向北,所以《檀弓》说“曾子面向北而吊唁”,这就是单独吊唁。

夫人为了寄公的夫人而出,命妇为了夫人的命令而出,士的妻子如果不应当参加小敛,就作为命妇而出。出,是在堂上拜谢。此时寄公的夫人、命妇的位置在堂上,面向北。小敛之后,尸身在西,面向东。

[疏]正义说:前文阐明男子迎接宾客,此文阐明妇人迎接宾客。

○“夫人为寄公夫人出”的意思是,出,指的是走出内室。妇人不下堂,只是走出内室而在堂上拜谢,妇人的尊卑与丈夫相同,所以她们出的原因也相同。

○“命妇为夫人之命出”的意思是,也同她的丈夫为了君主的命令一样,这种出也不下堂。

○“士妻不当敛则为命妇出”的意思是,前文阐明士对于大夫不应当参加小敛而出,所以这里士的妻子对于命妇也不应当参加小敛而出。

○注“出拜”至“东面”。

○正义说:知道在堂上拜谢,是因为男子下阶,在庭院拜谢宾客,妇人没有外事,所以知道在堂上拜谢。说“此时寄公夫人、命妇位置在堂上面向北”的意思是,因为前文说君主的丧事,外命妇率领外宗在堂上哭泣,面向北,所以知道这里的命妇在堂上,面向北。知道寄公夫人也一样的,是因为《士丧礼》“他国不同爵位的人在门西”,北堂,与本国大夫相同,就知道寄公夫人也与命妇相同。说“小敛之后,尸西,东面”的意思是,因为小敛之后,将尸身迁到堂上,所以知道跟随妇人的位置,在尸身西面,面向东。

小敛,主人回到位置在门内,主妇面向东,于是进行小敛。小敛完毕,主人扶着尸身跳跃,主妇也这样做。主人袒露左臂,摘下发髻,用麻束发。妇人在房中用麻束发,系上麻带。士人已经殡殓,摘下发髻,这里说小敛,大概是诸侯的礼仪。士人的已经殡殓,诸侯的小敛,对于死者来说都是三天。妇人的束发、系麻带在房中,就是西房。天子、诸侯有左右房。

○冯,音皮冰,本或作凭,后面都相同。袒,音大旱。说髦,本作税,同他活反,徐他外反,注相同。髦音毛。髽,音侧瓜。

[疏]正义说:这一节阐明人君、大夫、士等小敛的礼节,以及拜谢迎接宾客和奠祭吊唁者的礼仪,各自随文解释。

○“主人即位于户内”的意思是,因为起初尸身在窗下,主人在尸身东面,现在小敛在门内,所以主人在门内稍东,面向西。

○“主人冯之踊”的意思是,小敛完毕,主人扶着尸身而跳跃。

○“主妇亦如之”的意思是,扶着尸身完毕,也跳跃,与男子相同。

○“主人袒”的意思是,以前小敛不袒露左臂,现在正要做事,所以袒露衣服。

士丧礼》冯尸已竟而云“髻发袒”,此未括发先云袒者,或人君礼也。

译《士丧礼》中,在伏尸仪式结束后才说“结发袒露”,而这里在未束发之前就先说“袒露”,这或许是君主的礼仪。

○“说髦”者,髦,幼时翦发为之,至年长则垂著两边,明人子事亲,恒有孺子之义也。若父死说左髦,母死说右髦,二亲并死则并说之,亲没不髦是也。今小敛竟,丧事已成,故说之也。案郑注“士既殡,说髦”,今小敛而说者,人君礼也。

  ○“括发以麻”者,以,用也。人君小敛,说髦竟,而男子括发,括发用麻也。士小敛后亦括发,但未说髦耳。

  ○“妇人髽”者,妇人髽亦用麻也,对男子括发也。

  ○“带麻于房中”者,带麻,麻带也,谓妇人要绖也。《士丧礼》云“妇人之带牡麻,结本在房”,郑云:“妇人亦有苴绖,但言带者,记其异,此齐衰妇人。斩衰妇人,亦苴绖也。”带,男子带绖于东房,而妇人带绖在西房。既与男子异处,故特记其异也。妇人重带,故云带而略於绖也。于房中者,谓男子说髦、括发在东房,妇人髽、带麻於西房也。

  ○注“士既”至“右房”。

  ○正义曰:“士之既殡,诸侯之小敛,於死者俱三日也”者,谓数往日也。云“妇人之髽、带麻於房中,则西房也”者,案《士丧礼》“主人髻发袒,众主人免于房”,郑注云“释髻发宜於隐”者,是主人等括发在东房。《士丧礼》又云“妇人髽于室”,以男子在房,故妇人髽于室。大夫士唯有东房故也。此经兼明诸侯之礼有东西房,男子既括发於东房,故知妇人髽及带麻于西房。云“天子诸侯有左右房”者,欲明经中房是西房也。天子路寝制如明堂,熊氏云:“左房则东南火室也,右房则西南金室也。诸侯路寝室在於中房,在室之东西也。”

  彻帷,男女奉尸夷于堂,降拜。夷之言尸也,於迁尸,主人、主妇以下从而奉之,孝敬之心。降拜,拜宾也。

  ○奉,芳勇反,注同。夷于堂,如字,陈也,本或作侇,同音移,一本作奉尸于堂。从,才用反,又如字。

  [疏]正义曰:此一经明士之丧,小敛讫,彻帷夷尸之节。

  ○“彻帷”者,初死恐人恶之,故有帷也。至小敛衣尸毕,有饰,故除帷也。此士礼耳,诸侯及大夫宾出乃彻帷,事见於下文。

  ○“男女奉尸夷于堂”者,夷,陈也。小敛竟,相者举尸将出户,往陈于堂,而孝子男女亲属并而扶捧之至堂,以极孝敬之心也。

  ○“降拜”者,降,下也,既陈於堂,则適子下堂拜宾也。

  君拜寄公、国宾、大夫、士拜卿大夫於位,於士旁三拜。大夫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大夫内子、士妻特拜命妇,氾拜众宾於堂上。众宾,谓士妻也。尊者皆特拜,拜士与其妻皆旅之。

  ○氾,芳敛反。主人即位,袭带绖、踊。即位,阼阶之下位也。有袭绖乃踊,尊卑相变也。母之丧,即位而免。记异者,礼:斩衰括发,齐衰免,以至成服而冠。为母重,初亦括发,既小敛则免。

  ○免音问,后放此。乃奠。小敛,奠也。吊者袭裘,加武带绖,与主人拾踊。始死,吊者朝服裼裘如吉时也。小敛则改袭而加武与带绖矣。武,吉冠之卷也。加武者,明不改冠,亦不免也。《檀弓》曰:“主人既小敛,子游趋而出,袭裘带绖而入。”

  ○拾,其劫反。裼,思历反。卷,起权反。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君、大夫、士小敛讫拜宾也。

  ○“君拜寄公,国宾”者,君,谓嗣君也。小敛毕,尸出堂,嗣君下堂,拜宾也。寄公尊,故先言之也。拜寄公及国宾,并就於其位卿而拜之,故郑注《士丧礼》云“拜宾,乡宾位拜之”是也。

  ○“大夫,士”者,嗣君又次拜大夫、士也。大夫、士既是先君之臣,皆同有斩衰之服,而小敛讫,出庭列位,故嗣君出拜之也。

  ○“拜卿大夫於位”者,此更申明拜卿大夫、士之异,卿大夫则就其位乡而拜之也。

  ○“於士旁三拜”者,旁,犹面也。若拜於士,士贱,不可人人拜之,故每一面并唯三拜也。必三拜者,士有三等,故三拜之。故《士丧礼》云“大夫特拜,士旅之”。《隐义》云:“士有三等,一等一

译○所谓“说髦”,髦是幼年时剪下的头发,等到年长后垂在两边,表明为人子女侍奉双亲,始终保有孩童般的纯孝之义。如果父亲去世,就除去左边的髦;母亲去世,就除去右边的髦;双亲都去世,就两边都除去,这就是双亲亡故后不再留髦的道理。现在小敛仪式完毕,丧事已经办妥,所以除去髦。查考郑玄注解说“士人既殡之后,才除去髦”,现在小敛时就除去髦,这是人君的礼制。

○所谓“括发以麻”,以,是用。人君小敛,除去髦之后,男子就用麻束发,括发是用麻来束发。士人在小敛后也用麻束发,只是没有除去髦罢了。

○所谓“妇人髽”,妇人用麻束发成髽,也是用麻,这与男子括发相对。

○所谓“带麻于房中”,带麻,就是麻带,指妇人腰间的麻绖。《士丧礼》说“妇人的麻带用牡麻,结头在房中”,郑玄说:“妇人也有苴绖,但这里只说带,是记载其不同之处,这是齐衰的妇人。斩衰的妇人,也是用苴绖。”带,男子在东房系绖,而妇人在西房系绖。既然与男子所在之处不同,所以特别记载其不同之处。妇人重视腰带,所以说带而略去绖。在房中,是说男子在东房除去髦、括发,妇人在西房髽发、系麻带。

○注解说“士既殡”到“右房”。

○正义说:“士人既殡,诸侯小敛,对于死者来说都是三天”这句话,是说计算过去的日子。说“妇人的髽发、系麻带在房中,那就是西房”,查考《士丧礼》说“主人束发袒露,众主人在房中免冠”,郑玄注解说“解开束发适宜在隐蔽处”,这是主人等人在东房括发。《士丧礼》又说“妇人在室内髽发”,因为男子在房中,所以妇人在室内髽发。这是因为大夫和士只有东房。这段经文兼明诸侯的礼制有东房和西房,男子既然在东房括发,所以知道妇人在西房髽发和系麻带。说“天子诸侯有左右房”,是为了说明经文中的房是西房。天子的路寝制度像明堂,熊氏说:“左房就是东南的火室,右房就是西南的金室。诸侯的路寝在中房,在室的东边和西边。”

撤去帷帐,男女扶着尸体陈放在堂上,下堂拜谢。夷,就是陈放的意思。在迁移尸体时,主人、主妇及以下的人跟着扶着尸体,这是孝敬的心意。降拜,是拜谢宾客。

○奉,音芳勇,注同。夷于堂,音如字,陈放的意思,有的版本作侇,音同移,有的版本作奉尸于堂。从,音才用,又如字。

[疏]正义说:这一节说明士人的丧礼,小敛完毕,撤去帷帐陈放尸体的礼节。

○所谓“彻帷”,刚死时怕人厌恶,所以有帷帐。等到小敛给尸体穿衣完毕,有了装饰,所以撤去帷帐。这是士的礼制,诸侯和大夫是宾客出去后才撤去帷帐,事情见下文。

○所谓“男女奉尸夷于堂”,夷,是陈放。小敛完毕,相者抬着尸体将要出户,去陈放在堂上,孝子男女亲属一起扶捧到堂上,以表达极致的孝敬之心。

○所谓“降拜”,降,是下。既然陈放在堂上,嫡长子就下堂拜谢宾客。

君主拜谢寄公、国宾,大夫、士拜谢卿大夫在位,在士旁边拜三次。大夫也在堂上拜谢寄公夫人,大夫的内子、士的妻子单独拜谢命妇,在堂上泛拜众宾客。众宾客,指的是士的妻子。尊贵的人都单独拜谢,拜谢士和他的妻子都一起拜。

○氾,音芳敛。主人回到原位,穿好衣服系上麻带、踊跳。即位,是阼阶下的位置。有穿好衣服系上麻带才踊跳,这是尊卑相变。母亲的丧事,即位后免冠。记载不同之处,礼制规定:斩衰括发,齐衰免冠,直到成服才戴冠。为母亲服丧重,起初也括发,小敛后就免冠。

○免,音问,后面同此。然后设奠。小敛,设奠。吊唁的人穿好皮衣,加上武和麻带,与主人轮流踊跳。刚死时,吊唁的人穿朝服露出皮衣,像吉时一样。小敛就改穿皮衣加上武和麻带了。武,是吉冠的卷边。加上武,表明不改变冠,也不免冠。《檀弓》说:“主人小敛后,子游快步出去,穿好皮衣系上麻带进来。”

○拾,音其劫。裼,音思历。卷,音起权。

[疏]正义说:这一节说明君主、大夫、士小敛完毕拜谢宾客。

○所谓“君拜寄公,国宾”,君,指的是嗣君。小敛完毕,尸体出堂,嗣君下堂,拜谢宾客。寄公尊贵,所以先说。拜谢寄公和国宾,就对着他们的位次拜谢,所以郑玄注《士丧礼》说“拜谢宾客,对着宾客的位次拜谢”就是这样。

○所谓“大夫,士”,嗣君接着拜谢大夫、士。大夫、士既然是先君的臣子,都同样穿斩衰的丧服,小敛完毕,走出庭院列位,所以嗣君出来拜谢他们。

○所谓“拜卿大夫於位”,这是进一步申明拜谢卿大夫、士的不同,卿大夫就对着他们的位次拜谢。

○所谓“於士旁三拜”,旁,就是面的意思。如果拜谢士,士地位低贱,不能每个人单独拜谢,所以每一面只拜三次。必定拜三次,是因为士有三个等级,所以拜三次。所以《士丧礼》说“大夫单独拜谢,士一起拜谢”。《隐义》说:“士有三个等级,一等一

拜,故三下膝也。”一云:旁,犹不正也,或云众士都共三拜也。

译拜,因此是三次下跪。”另一种说法认为:旁,就是不端正的意思;又有一种说法认为,是众位士人共同行了三次拜礼。

○“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者,妇人无下堂位,并在堂上,故夫人拜寄公妻於堂上也。

  ○“大夫内子、士妻”者,夫人亦拜大夫、士之妻也。卿妻曰内子,大夫妻曰命妇。此不云“命妇”者,欲见卿妻与命妇同也。

  ○“特拜命妇”者,此更申明拜命妇与士妻之异也。特,犹独也,谓人人拜之,尊故也。特拜命妇,则内子亦然也。

  ○“氾拜众宾”者,谓不待也。众宾、士妻贱,故氾拜之,亦旁三拜也。

  ○“於堂上”者,拜命妇及士妻,亦并於堂上也。此经唯举君丧拜宾,不云大夫士丧拜宾者,文不具也。其大夫士之丧拜宾亦然也。故《士丧礼》云“主人拜宾,大夫特拜,士旅之”是也。按上注小敛之后,寄公门西东面,国宾门西北面,大夫当在门东北面,士当在门西国宾之南,东面,嗣君於阼阶之下,少南乡其位而拜之。案上注云寄公夫人、命妇小敛之后,尸西东面,其嗣君夫人本位在西房,当在西房之外,南面拜女宾也。若士妻於阼阶上西面拜宾也,以无西房故也。以上皆是皇氏所说。熊氏以为,大夫、士拜卿大夫、士者,是卿大夫、士家自遭丧,小敛后拜卿大夫於位,士旁三拜。大夫内子、士妻,亦谓大夫、士妻家自遭丧,小敛后拜命妇及拜士妻之礼。大夫、士各自遭丧,并言之者,以其大夫、士家丧,小敛后拜宾同故也。此即君、大夫、士之丧,小敛后拜宾,且与上文未小敛时文类,其义逾於皇氏矣。

  ○“主人即位”。

  ○正义曰:主人拜宾之后,稍近北,即阼阶下位。

  ○“袭带绖,踊”者,拜宾时袒,今拜讫,袭衣加要带首绖於序东,复位,乃踊也。

  ○注“即位”至“变也”。

  ○正义曰:前经注云未小敛,主人即位西阶下东面位,恐此亦然,故明之。云“阼阶之下”,必知然者,以《士丧礼》小敛后“众主人东即位”,又云主人“即位踊,袭绖于序东,复位”,故知此即位在阼阶下也。云“有袭绖乃踊,尊卑相变也”者,案《士丧礼》先踊乃袭绖,此先袭绖乃踊,士为卑,此据诸侯为尊,故云“尊卑相变”也。

  ○“母之丧,即位而免”。

  ○正义曰:为父丧,拜宾竟而即阼阶下位,又序东带绖,犹括发。若为母丧,至拜宾竟,即位时不复括发,以免代之。免以袭绖,至大敛乃成服也。所以异於父也。

  ○“乃奠”者,奠,谓小敛奠也。拜宾、袭绖、踊竟后始设小敛之奠也。

  ○“吊者”至“拾踊。

  ○“吊者”,谓小敛之后来吊者,揜袭裘之上裼衣。若未小敛之前来吊者,裘上有裼衣,裼衣上有朝服,开朝服,露裼衣。今小敛之后,吊者以上朝服揜袭,裘上裼衣加武者,贺氏云:“武,谓吉冠之卷。主人既素冠素弁,故吊者加素弁於武。”

  ○“带绖”者,带谓要带,绖谓首绖。緦之绖带,以朋友之恩,故加带与绖也。若无朋友之恩,则无带,唯绖而已。

  ○“与主人拾踊”者,拾,更也。谓主人先踊,妇人踊,吊者踊,三者三,是与主人更踊。

  ○注“始死”至“而入”。

  ○正义曰:知“始死,吊者朝服裼裘”者,《檀弓》云“子游裼裘而吊”是也。知朝服者,《论语》云“羔裘玄冠不以吊”是也。小敛之后不用吊,则小敛之前可以吊。云“小敛则改袭而加武与带绖”者,约子游之吊也。云“加武者,明不改冠,亦不免也”者,凶冠则武与冠连,不别有武免,亦无武。今云“加武”,明不改作凶冠,亦不作免吊,所以有免。以四代袒免亲及朋友皆在他邦,嫌有免理,故云“亦不免”。引《檀弓》曰以下者,证小敛之前裼裘,小敛之后袭裘。贺氏以为加素弁於吉冠之武,解经文似便,与郑注不改冠其义相妨。熊氏云:“加武带绖,谓有朋友之恩,以经加於武,连言带耳。”熊氏又云:“小敛之时,君於臣,大夫之士,士於朋友之恩,若两大夫不假朋友之恩,皆朝服、袭裘加绖於玄冠之上。若大夫、士无朋友之恩,皆玄冠、

译○“夫人也在堂上拜寄公夫人”的原因,是因为妇人没有下堂的位置,都在堂上,所以夫人在堂上拜寄公的妻子。

○“大夫的内子、士的妻子”,是指夫人也拜见大夫和士的妻子。卿的妻子称为内子,大夫的妻子称为命妇。这里不称“命妇”,是为了表明卿妻与命妇地位相同。

○“特意拜见命妇”,这是进一步说明拜见命妇与士妻的不同。特,就是独的意思,指每个人都拜见,是因为她们尊贵。特意拜见命妇,那么拜见内子也是如此。

○“泛拜众宾客”,是指不等待(特定对象)。众宾客和士妻地位卑贱,所以泛拜她们,也是向旁边拜三次。

○“在堂上”,是指拜见命妇和士妻,也都在堂上。这段经文只列举了国君丧礼中拜见宾客,没有说大夫、士丧礼中拜见宾客,是因为文字简略不全。大夫、士丧礼中拜见宾客也是这样的。所以《士丧礼》说“主人拜见宾客,大夫特意拜见,士则集体拜见”就是这个意思。根据上面的注疏,小敛之后,寄公在门西向东面,国宾在门西向北面,大夫应当在门东北面,士应当在门西国宾的南面,向东面,嗣君在阼阶之下,稍微偏南面向他们的方位拜见他们。根据上面的注疏,寄公夫人、命妇在小敛之后,在尸的西面向东面,嗣君夫人的本位在西方房间,应当在西方房间之外,向南面拜见女宾。如果是士妻,则在阼阶上向西面拜见宾客,这是因为没有西方房间的缘故。以上都是皇氏所说的。熊氏认为,大夫、士拜见卿大夫、士,是指卿大夫、士家中自己遭遇丧事,小敛后在位拜见卿大夫,士则向旁边拜三次。大夫的内子、士的妻子,也是指大夫、士的妻子家中自己遭遇丧事,小敛后拜见命妇及拜见士妻的礼节。大夫、士各自遭遇丧事,合并叙述,是因为大夫、士家中丧事,小敛后拜见宾客的礼节相同。这就是国君、大夫、士的丧事,小敛后拜见宾客,而且与上文未小敛时的文辞类似,其义理胜过皇氏。

○“主人回到原位”。

○正义说:主人拜见宾客之后,稍微靠近北面,即阼阶下的位置。

○“穿衣系带戴绖,踊脚”是指,拜见宾客时袒露身体,现在拜见完毕,穿衣加上腰带和头绖,在序东复位,然后踊脚。

○注“回到原位”到“变化”。

○正义说:前面的经文注解说未小敛时,主人回到原位在西阶下向东面,担心这里也是如此,所以加以说明。说“阼阶之下”,必定知道是这样,因为《士丧礼》小敛后“众主人向东回到原位”,又说主人“回到原位踊脚,在序东穿衣戴绖,回到原位”,所以知道这里回到原位是在阼阶下。说“有穿衣戴绖然后踊脚,是尊卑的变化”是指,考察《士丧礼》是先踊脚然后穿衣戴绖,这里是先穿衣戴绖然后踊脚,士是卑贱的,这里依据诸侯是尊贵的,所以说“尊卑变化”。

○“母亲的丧事,回到原位时免冠”。

○正义说:为父亲办丧事,拜见宾客完毕后即回到阼阶下的位置,又在序东系带戴绖,如同括发。如果是为母亲办丧事,到拜见宾客完毕,回到原位时不再括发,用免冠代替。免冠时穿衣戴绖,到大敛时才成服。这就是与父亲不同的原因。

○“于是设奠”是指,奠,是指小敛的奠礼。拜见宾客、穿衣戴绖、踊脚完毕后,才开始设置小敛的奠礼。

○“吊唁者”到“依次踊脚。

○“吊唁者”,是指小敛之后来吊唁的人,遮盖在裘衣上的裼衣。如果是未小敛之前来吊唁的人,裘衣上有裼衣,裼衣上有朝服,打开朝服,露出裼衣。现在小敛之后,吊唁者以上朝服遮盖裘衣,裘衣上的裼衣加上武饰,贺氏说:“武,是指吉冠的卷边。主人已经戴素冠素弁,所以吊唁者在武上加素弁。”

○“系带戴绖”是指,带是指腰带,绖是指头绖。因为朋友的情谊,所以加上带和绖。如果没有朋友的情谊,就没有带,只有绖而已。

○“与主人依次踊脚”是指,拾,是更替的意思。指主人先踊脚,妇人踊脚,吊唁者踊脚,三者各三次,是与主人更替踊脚。

○注“刚死”到“而入”。

○正义说:知道“刚死,吊唁者穿朝服露裼衣穿裘衣”的,是因为《檀弓》说“子游露裼衣穿裘衣而吊唁”就是这样。知道是朝服的,是因为《论语》说“羔裘玄冠不用于吊唁”就是这样。小敛之后不吊唁,那么小敛之前可以吊唁。说“小敛就改穿裘衣加上武饰和带绖”的,是约略子游的吊唁。说“加上武饰,表明不改帽子,也不免冠”的,是因为凶冠则武饰与冠相连,不另外有武饰和免冠,也没有武饰。现在说“加上武饰”,表明不改作凶冠,也不作免冠吊唁,所以有免冠。因为四代袒免亲以及朋友都在他邦,怀疑有免冠的道理,所以说“也不免冠”。引用《檀弓》以下的,证明小敛之前露裼衣穿裘衣,小敛之后穿裘衣。贺氏认为在吉冠的武饰上加素弁,解释经文似乎方便,但与郑注不改帽子其义理相妨碍。熊氏说:“加上武饰带绖,是指有朋友的情谊,把经加在武饰上,连带说带而已。”熊氏又说:“小敛的时候,国君对臣子,大夫对士,士对朋友的情谊,如果两个大夫不假借朋友的情谊,都穿朝服、穿裘衣加绖在玄冠之上。如果大夫、士没有朋友的情谊,都戴玄冠、

朝服,袭裘而已。”若士大敛之时有朋友之恩者,及两大夫相为,并君於大夫皆皮弁服,袭裘加弁绖。故《杂记》云“大夫与殡亦弁绖”,殡则大敛也。君於士大夫,士自相於无朋友恩者,视大敛则亦皮弁服、袭裘,无弁、绖也。故《士丧礼》云君於士视大敛,注云“皮弁服,袭裘,无绖也”。故《服问》云“公为卿大夫钖衰”,若“当事,则弁、绖”。不云士,则士虽当事,不弁绖。君於士尚皮弁,明君於卿大夫亦皮弁。当事弁绖,与士异也。比所云皆谓未成服之前吊服也。若成服之后,其锡衰、緦衰之等已具上《檀弓》疏。然熊氏以武上加绖与带,带文相妨,其义未善。两家之说,未知孰是,故备存焉。

译早晨穿戴朝服,只是穿着皮衣罢了。”如果士人在大敛时有朋友之恩,以及两位大夫互相为对方治丧,并且国君对待大夫,都穿着皮弁服,穿着皮衣并加上皮弁和丧带。所以《杂记》说“大夫参与殡礼也戴皮弁系丧带”,殡就是大敛。国君对待士大夫,士人之间互相治丧而没有朋友之恩的,观看大敛时也穿着皮弁服、穿着皮衣,但不戴皮弁、不系丧带。所以《士丧礼》说国君对待士人观看大敛,注解说“穿着皮弁服,穿着皮衣,不系丧带”。所以《服问》说“国君为卿大夫穿锡衰”,如果“处理丧事,则戴皮弁、系丧带”。没有提到士人,那么士人即使处理丧事,也不戴皮弁、不系丧带。国君对待士人尚且穿皮弁,说明国君对待卿大夫也穿皮弁。处理丧事时戴皮弁系丧带,这与士人不同。以上所说的都是指尚未正式穿丧服之前的吊唁服饰。如果正式穿丧服之后,其锡衰、缌衰等等级已在上面《檀弓》的疏中详述。然而熊氏认为在武冠上加丧带与腰带,腰带与纹饰互相妨碍,其义理并不完善。两家的说法,不知道哪个正确,所以都保留下来。

君丧,虞人出木、角,狄人出壶,雍人出鼎,司马县之。乃官代哭。代,更也。未殡,哭不绝声,为其罢倦,既小敛可以为漏刻,分时而更哭也。木,给爨灶。角,以为<奭斗>水斗。壶,漏水之器也。冬漏以火爨鼎,沸而后沃之。此挈壶氏所掌也,属司马,司马莅县其器。

  ○壶音胡。县音玄,及下注同。更,古行反,下同。罢音皮。倦,其卷反。漏音陋。爨,七乱反,下七官反。下“爨鼎”同。<奭斗>音俱,水斗也,《隐义》云“容四升也”。挈,苦结反,又音结。大夫,官代哭,不县壶。下君也。

  ○下,户嫁反。“下成君”、“不相下”、“下大夫”同。士,代哭不以官。自以亲疏哭也。君堂上二烛,下二烛。大夫堂上一烛,下二烛。士堂上一烛,下一烛。烛,所以照馔也,灭燎而设烛。

  ○馔,仕眷反。燎,力召反,又力吊反。

  [疏]“君丧”至“一烛”。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及大夫、士小敛后代哭之异。

  ○“君丧,虞人出木角”者,虞人,主山泽之官,故出木与角。

  ○“狄人出壶”者,狄人,乐吏,主挈壶漏水之器,故出壶。

  ○“雍人出鼎”者,雍人主亨饪,故出鼎也。所以用鼎及木者,冬月恐水冻,则鼎漏迟,迟更无准,则故取鼎暖水,用虞人木爨鼎煮之,故取鼎及木也。

  ○“司马县之”者,司马,夏官卿也。其属有挈壶氏,掌知漏事,故司马自临视县漏器之时节,故《挈壶氏》云“凡丧,县壶以代哭者”。

  ○“乃官代哭”者,县漏分时,使均其官属,更次相代而哭,使声不绝也。

  ○注“烛所”至“设烛”。

  ○正义曰:有丧则於中庭终夜设燎,至晓灭燎,而日光未明,故须烛以照祭馔也。

  宾出,彻帷。君与大夫之礼也。士卒敛,即彻帷,彻或为废。

  [疏]正义曰:士小敛竟而彻帷。此至小敛竟,下阶拜宾,宾出,后乃除帷,是人君及大夫礼舒也。注云:“士卒敛,即彻帷”者,《士丧礼》文。

  哭尸于堂上,主人在东方,由外来者在西方,诸妇南乡。由外来,谓奔丧者也。无奔丧者,妇人犹东面。

  ○乡,许亮反。

  [疏]正义曰:此一节通明小敛后尸出在堂时法也。

  ○“主人在东方”者,主人之位,犹在尸东。妇人之位,亦犹在尸西,如室中也。

  ○“由外来者在西方”者,由,从也,从外来,谓新奔丧者,若於时有新奔丧从外来者,则居尸西方也。所以尔者,阼阶有事,故升自西阶,乃就西方。又一通云:欲见异于在家者,故在西方也。若未小敛而奔者,则在东方也。故《奔丧》注云“其未小敛而至,与在家同”是也。

  ○“诸妇南乡”者,诸妇,主妇以下在家者,若无奔丧者,则妇人位本在西方,东乡。今既有外新奔者,故移辟之,而近北以乡南也。

  妇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男子出寝门见人,不哭。妇人所有事,自堂及房,男子所有事,自堂及门。非其事处而哭,犹野哭也。出门见人,谓迎宾客者也。

  ○处,昌虑反。其无女主,则男主拜女宾于寝门内;其无男主,则女主拜男宾于阼阶下。子幼,则以衰抱之,人为之拜。为后者不在,则有爵者辞,无爵者,人为之拜。在竟内则俟之,在竟外则殡葬可也。丧有无后,无无主。拜者,皆拜宾於位也。为后者有爵,摄主为之辞於宾耳,不敢当尊者礼也。

  ○衰,七雷反。人为,于伪反,下“人为”、注“为下”、“为君”皆同。竟音境,下同。

  [疏]“妇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至“丧有无后,无无主”。

  ○正义曰:此一节明小敛之后,男主女主迎送吊宾及拜宾之位,又广明丧主不在之义。妇人质,故迎客送客不下堂。

  ○“下堂不哭”者,敌者不下堂,若有君夫人吊,则主妇下堂至庭,稽颡而不哭也。

  ○“男子出寝门见人,不哭”者,男子遭丧,敌者来吊,不出门。若有君命,

译国君去世,虞人拿出木柴和角,狄人拿出壶,雍人拿出鼎,司马悬挂起来。于是由官员轮流哭丧。“代”就是更替的意思。在未入殓之前,哭声不断,因为担心人们疲倦;等到小敛之后,就可以使用漏刻计时,划分时间轮流哭丧了。木柴,用于烧火做饭。角,用来制作舀水的斗。壶,是漏刻计时的器具。冬天用火烧鼎,水沸腾后再注入壶中。这是挈壶氏所掌管的事务,隶属于司马,司马亲临现场悬挂这些器具。

○壶,音胡。县,音玄,下文及注释同。更,音古行,下文同。罢,音皮。倦,音其卷。漏,音陋。爨,音七乱,下文“七官”同。下文“爨鼎”同。<奭斗>,音俱,即水斗,《隐义》说“容量四升”。挈,音苦结,又音结。大夫由官员轮流哭丧,不悬挂壶。这是低于国君的礼制。

○下,音户嫁。“下成君”、“不相下”、“下大夫”同。士由亲属轮流哭丧,不由官员。根据亲疏关系哭丧。国君堂上两盏烛,堂下两盏烛。大夫堂上一盏烛,堂下两盏烛。士堂上一盏烛,堂下一盏烛。烛,是用来照明祭品的,熄灭火炬后设置烛。

○馔,音仕眷。燎,音力召,又音力吊。

[疏]“君丧”到“一烛”。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国君以及大夫、士在小敛后轮流哭丧的不同之处。

○“君丧,虞人出木角”的意思是,虞人是主管山泽的官员,所以拿出木柴和角。

○“狄人出壶”的意思是,狄人是乐官,主管挈壶漏刻的器具,所以拿出壶。

○“雍人出鼎”的意思是,雍人主管烹饪,所以拿出鼎。之所以使用鼎和木柴,是因为冬天担心水结冰,导致漏刻迟缓,迟缓就失去标准,所以取鼎来暖水,用虞人的木柴烧鼎煮水,所以取鼎和木柴。

○“司马县之”的意思是,司马是夏官的卿。其下属有挈壶氏,掌管漏刻事务,所以司马亲自监督悬挂漏刻器具的时间,所以《挈壶氏》说“凡是丧事,悬挂壶来轮流哭丧”。

○“乃官代哭”的意思是,悬挂漏刻划分时间,让官员下属平均分配,依次轮流哭丧,使哭声不断。

○注“烛所”到“设烛”。

○正义说:有丧事就在中庭整夜设置火炬,到天亮熄灭火炬,但日光还未明亮,所以需要烛来照亮祭品。

宾客退出,撤去帷帐。这是国君和大夫的礼制。士在小敛后,就撤去帷帐,“彻”有时也写作“废”。

[疏]正义说:士小敛结束后就撤去帷帐。这里到小敛结束,下阶拜谢宾客,宾客退出,然后才撤去帷帐,这是国君和大夫礼节舒缓。注释说:“士卒敛,即彻帷”,这是《士丧礼》的原文。

在堂上对着尸体哭丧,主人在东方,从外面来的人在西方,众妇人面向南。从外面来,指奔丧的人。没有奔丧的人,妇人仍然面向东。

○乡,音许亮。

[疏]正义说:这一节通晓小敛后尸体抬到堂上时的规矩。

○“主人在东方”的意思是,主人的位置,还在尸体的东边。妇人的位置,也在尸体的西边,如同在室内一样。

○“由外来者在西方”的意思是,“由”即从,从外面来,指新来奔丧的人,如果当时有新来奔丧的人,就位于尸体的西边。之所以这样,是因为阼阶有事,所以从西阶上,然后到西边。另一种解释说:为了显示与在家的人不同,所以在西边。如果未小敛就来奔丧的,就在东边。所以《奔丧》注说“未小敛而至,与在家同”就是这个意思。

○“诸妇南乡”的意思是,诸妇,指主妇以下在家的人,如果没有奔丧的人,妇人的位置本来在西边,面向东。现在既然有外面新来的人,所以移开避让,靠近北边面向南。

妇人迎接宾客、送别宾客不下堂,下堂不哭。男子走出寝门见人,不哭。妇人的事务,从堂到房;男子的事务,从堂到门。不在该哭的地方哭,就像在野外哭一样。出门见人,指迎接宾客的人。

○处,音昌虑。如果没有女主人,就由男主人拜谢女宾于寝门内;如果没有男主人,就由女主人拜谢男宾于阼阶下。儿子年幼,就穿着丧服抱着他,别人替他拜谢。继承宗庙的人不在,有爵位的人代为辞让,没有爵位的人,别人替他拜谢。在国境之内就等待他,在国境之外就可以殡葬了。丧事可以没有继承人,但不能没有主人。拜谢的人,都是在位子上拜谢宾客。继承宗庙的人有爵位,代理主人只是向宾客辞让罢了,不敢承受尊者的礼节。

○衰,音七雷。人为,音于伪,下文“人为”、注“为下”、“为君”都同。竟,音境,下文同。

[疏]“妇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到“丧有无后,无无主”。

○正义说:这一节阐明小敛之后,男主女主迎送吊唁宾客及拜谢宾客的位置,又广泛阐明丧主不在的意义。妇人质朴,所以迎送宾客不下堂。

○“下堂不哭”的意思是,地位相当的人不下堂,如果有国君夫人来吊唁,主妇就下堂到庭院,叩头但不哭。

○“男子出寝门见人,不哭”的意思是,男子遭遇丧事,地位相当的人来吊唁,不出门。如果有国君的命令,

则出门迎,亦不哭也。故《士丧礼》“君使人吊,彻帷。主人迎于寝门外,见宾不哭”是也。

译于是出门迎接,也不哭泣。所以《士丧礼》中记载“国君派人来吊唁,撤去帷帐。主人在寝门外迎接,见到宾客不哭泣”,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其无女主,则男主拜女宾於寝门内”者,此以下明丧无主而使人摄者礼也。若有主,则使男主拜男宾,女主拜女宾。若无女主者,则男主拜女宾于寝门内也。

  ○“其无男主,则女主拜男宾于阼阶下”者,若无男主者,亦使女主拜男宾於阼阶下位也。乡云女有下堂,明谓此也。男拜女宾于门内少远阶下,而犹不出门也。

  ○“子幼,则以衰抱之,人为之拜”者,若有子,虽幼小,则以衰抱之为主,而人代之拜宾也。

  ○“为后者不在”者,谓主出行不在,而家有丧。

  ○“则有爵者辞”者,谓不在家之主有官爵,其摄主无官爵,则辞谢於宾云:己无爵,不敢拜宾。

  ○“无爵者,人为之拜”者,谓不在之主无官爵,其摄主之人而为主拜宾也。

  ○“在竟内则俟之”者,若主行近在国竟之内,则俟其还乃殡葬也。

  ○“在竟外则殡葬可也”者,若主行在国外,计不可待则殡,殡后又不可待则葬可也。

  ○“丧有无后,无无主”者,释所以必使人摄及其衰抱幼之义。无后,已自绝嗣,无阙於人,故可无后也。若无主则相对宾有阙,故四邻、里尹主之,是无得无主也。

  君之丧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大夫、世妇杖。子、大夫寝门之外杖,寝门之内辑之。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即位则使人执之。子有王命则去杖,国君之命则辑杖,听卜、有事於尸则去杖。大夫於君所则辑杖,於大夫所则杖。三日者,死之后三日也。为君杖不同日,人君礼大,可以见亲疏也。辑,敛也。敛者,谓举之不以柱地也。夫人、世妇次於房中,即位堂上。堂上近尸殡,使人执杖,不敢自持也。子於国君之命辑杖,下成君,不敢敌之也。卜,卜葬,卜日也。凡丧祭,虞而有尸。大夫於君所辑杖,谓与之俱即寝门外位也。独焉则杖。君,谓子也。於大夫所杖,俱为君,杖不相下也。

  ○辑,侧立反,下同,敛也。去,起吕反,后“去杖”皆同。见,贤遍反。敛,力检反,下同。柱,知主反。近,附近之近。

  [疏]“君之”至“则杖”。

  ○正义曰:此一节广明君及大夫、士三日之后杖之节制,各依文解之。

  ○“子、大夫寝门之外杖”者,子,谓兼適、庶及世子也。寝门,殡官门也。子、大夫庐在寝门外,得持杖柱地行以至寝门也。

  ○“寝门之内辑之”者,敛之不柱地,殡柩在门内,神明所在,故入门敛之,不敢柱地也。若庶子至寝门则去杖,不得持入也。此大夫与子同者,谓大夫特来,不与子相随也。若与子相随,子杖则大夫辑,子辑则大夫去杖,故下文云“大夫於君所则辑杖”是也。“”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者,次,谓妇人居丧之地,在房内则得持杖柱地也。

  ○“即位则使人执之”者,妇人之位在堂,堂上有殡。若出房即位,则不复自执,但使人代执之自随,不柱地也。

  ○“子有王命则去杖”者,子亦谓世子也。世子若有天子之命则对之,则不敢杖,故之以尊王命也。

  ○“国君之命则辑杖”者,国君若邻国之君,使人来吊,虽为敌国,而世子自卑,未敢比成君,故自敛杖以敬彼君命也。

  ○“听卜、有事於尸则去杖”者,听卜,谓卜葬、卜日也。有事於尸,谓虞及卒哭、祔祭事尸时也。敬卜及尸,故去杖也。

  ○“大夫於君所则辑杖”者,君,谓世子也。若大夫与世子俱来在门外,位大夫则辑杖,敬嗣君也。

  ○“於大夫所则杖”者,大夫若不与世子俱来,而与诸大夫俱在门外位。既同是为君杖,无相敬下,故并得执杖柱地也。

  ○注“三日”至“下也”。

  ○正义曰:知死后三日者,下文云“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则知君、大夫三日者,与士同,故知死后三日也。云“为君杖不同日,人君礼大,可以见亲疏也”者,以下云大夫之丧既殡,“主人、主妇、室老皆杖”。今君丧,亲疏杖不同日,是人君礼大,可以见亲疏也。熊

译○“如果没有女主人,则由男主人拜见女宾客于寝门内”这一条,是用来阐明在丧礼中没有主事人而让人代理时的礼仪。如果有主事人,就让男主人拜见男宾客,女主人拜见女宾客。如果没有女主人,就由男主人拜见女宾客于寝门内。

○“如果没有男主人,则由女主人拜见男宾客于阼阶下”这一条,是指如果没有男主人,也让女主人拜见男宾客于阼阶下的位置。前文说女子有下堂的礼节,指的就是这种情况。男主人拜见女宾客在门内稍远离台阶的地方,但仍然不出门。

○“如果儿子年幼,就穿着丧服抱着他,由别人代为拜客”这一条,是指如果有儿子,虽然年幼,就穿着丧服抱着他作为主人,而由别人代替他拜见宾客。

○“继承宗庙的后嗣不在”这一条,是指主事人外出不在家,而家中发生了丧事。

○“如果有爵位的人辞谢”这一条,是指不在家的主事人有官爵,而代理主事的人没有官爵,就向宾客辞谢说:我没有爵位,不敢拜见宾客。

○“如果没有爵位的人,由别人代为拜客”这一条,是指不在家的主事人没有官爵,就由代理主事的人作为主人拜见宾客。

○“如果在国境之内就等待他”这一条,是指如果主事人出行在国境之内,就等待他回来才进行殡殓和安葬。

○“如果在国境之外就可以殡殓安葬”这一条,是指如果主事人出行在国外,估计无法等待,就先殡殓,殡殓后如果还是无法等待,就可以安葬。

○“丧事可以有后嗣断绝的情况,但不能没有主事人”这一条,是解释为什么一定要让人代理以及抱着幼子的意义。后嗣断绝,是自己绝了后代,对别人没有亏欠,所以可以没有后嗣。如果没有主事人,那么面对宾客就有亏欠,所以由四邻、里尹来主持,这是不能没有主事人的原因。

国君去世,三天后,儿子和夫人持杖。五天后殡殓完毕,授予大夫和世妇手杖。儿子和大夫在寝门外持杖拄地行走,在寝门内则收敛手杖不拄地。夫人和世妇在居丧的次舍中持杖,到了正式位置就让人拿着手杖。儿子如果有天子的命令就放下手杖,如果有国君的命令就收敛手杖,听候占卜、有事于尸柩时就放下手杖。大夫在国君所在的地方就收敛手杖,在大夫所在的地方就持杖。三天,是指死后第三天。为君持杖的时间不同,是因为国君的礼仪重大,可以显示亲疏关系。辑,就是收敛。收敛,是指举着手杖不拄地。夫人和世妇在房中的次舍持杖,到了堂上的正式位置,因为堂上靠近尸柩殡棺,让人拿着手杖,不敢自己持杖。儿子对国君的命令收敛手杖,是成全国君的尊严,不敢与之对等。卜,是占卜安葬日期。凡是丧祭,虞祭时有尸。大夫在国君所在的地方收敛手杖,是指与国君一起在寝门外就位。独自一人的时候就持杖。君,是指儿子。在大夫所在的地方持杖,都是为国君持杖,手杖不互相谦让。

○辑,音侧立反,下文相同,意为收敛。去,音起吕反,下文“去杖”都相同。见,音贤遍反。敛,音力检反,下文相同。柱,音知主反。近,音附近之近。

[疏]“君之”到“则杖”。

○正义曰:这一节广泛阐明国君以及大夫、士在三天之后持杖的节制,各自依照文意解释。

○“儿子、大夫在寝门外持杖”这一条,儿子,是指兼指嫡子、庶子以及世子。寝门,是殡宫的门。儿子和大夫的丧庐在寝门外,可以持杖拄地行走直到寝门。

○“在寝门内收敛手杖”这一条,是指收敛手杖不拄地,因为殡柩在门内,是神明所在的地方,所以入门后收敛手杖,不敢拄地。如果是庶子到了寝门就放下手杖,不能持杖进入。这里大夫与儿子相同,是指大夫单独前来,不跟随儿子。如果跟随儿子,儿子持杖则大夫收敛手杖,儿子收敛手杖则大夫放下手杖,所以下文说“大夫在国君所在的地方就收敛手杖”就是这样。“夫人、世妇在其次舍则持杖”这一条,次舍,是指妇人居住守丧的地方,在房内就可以持杖拄地。

○“到了正式位置就让人拿着手杖”这一条,妇人的位置在堂上,堂上有殡柩。如果出房到正式位置,就不再自己拿着手杖,只是让人代拿着跟随自己,不拄地。

○“儿子如果有天子的命令就放下手杖”这一条,儿子也是指世子。世子如果有天子的命令就对着命令,就不敢持杖,所以是因为尊重天子的命令。

○“如果有国君的命令就收敛手杖”这一条,国君如果是指邻国的国君,派人来吊唁,虽然是敌国,但世子自卑,不敢与成年的国君相比,所以自己收敛手杖以敬重那位国君的命令。

○“听候占卜、有事于尸柩时就放下手杖”这一条,听候占卜,是指占卜安葬、占卜日期。有事于尸柩,是指虞祭、卒哭、祔祭侍奉尸柩的时候。敬重占卜和尸柩,所以放下手杖。

○“大夫在国君所在的地方就收敛手杖”这一条,君,是指世子。如果大夫与世子一起来在门外,就位时大夫就收敛手杖,是敬重嗣君。

○“在大夫所在的地方就持杖”这一条,大夫如果不与世子一起来,而与各位大夫一起在门外就位。既然都是为国君持杖,没有互相敬让,所以都可以持杖拄地。

○注“三天”到“下也”。

○正义曰:知道是死后三天,是因为下文说“士的丧事两天殡殓,第三天早晨,主人持杖”,就知道国君、大夫的三天,与士相同,所以知道是死后三天。说“为君持杖的时间不同,是因为国君的礼仪重大,可以显示亲疏关系”,是因为下文说大夫的丧事殡殓后,“主人、主妇、室老都持杖”。现在国君的丧事,亲疏持杖的时间不同,这是国君的礼仪重大,可以显示亲疏关系。

氏云:“经云子杖,通女子在室者,若嫁为他国夫人则不杖,嫁为卿夫夫之妻,与大夫同五日杖也。”《丧服四制》“七日授士杖”,君之女及内宗外宗之属,嫁为士妻,及君之女御,皆十日杖。云“夫人、出妇次於房中”者,谓西房也,故上文云“妇人髽、带麻于房中”是也。云“即位堂上”者,前文云“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是即位堂上也。云“卜,卜葬,卜日也”者,以经文卜在有事於尸之前,虞而立尸,虞祭之前,卜者唯卜葬日耳。故知卜,谓卜葬日也。云“凡丧祭,虞而有尸”者,《檀弓》云“虞而立尸”,又《上虞礼》有尸,是虞有尸也。云“大夫於君所辑杖,谓与之俱即寝门外位也”者,以经云“子、大夫寝门之外杖”,故知是寝门外位。若寝门内位,则君亦辑之,大夫当去杖也。云“君,谓子也”者,以经前云子,后云君,嫌是别人,故云“君,谓子也”者。

译氏说:“经文中说‘子持杖’,是通指未出嫁的女子;如果嫁给他国国君为夫人,则不持杖;如果嫁为卿大夫的妻子,则与大夫一样,持杖五日。”《丧服四制》说“第七天授予士持杖”,国君的女儿以及内宗、外宗之类的人,嫁为士的妻子,以及国君的女儿作为妾侍,都持杖十日。说“夫人、被休弃的妇人依次在西房中”的,是指西房,所以上文说“妇人在房中结发髻、系麻带”就是证明。说“在堂上就位”的,前文说“夫人也在堂上拜见寄公夫人”,就是在堂上就位的证据。说“占卜,是占卜安葬日期”的,因为经文中占卜在有事于尸之前,虞祭时才立尸,虞祭之前,占卜的只有安葬日期罢了。所以知道占卜,是指占卜安葬日期。说“凡是丧祭,虞祭时有尸”的,《檀弓》说“虞祭时立尸”,又《上虞礼》中有尸,所以知道虞祭有尸。说“大夫在国君那里敛杖,是指与他一起到寝门外的位置”的,因为经文说“子、大夫在寝门外持杖”,所以知道是寝门外的位置。如果在寝门内的位置,那么国君也会敛杖,大夫就应当去掉手杖了。说“君,是指子”的,因为经文前面说子,后面说君,恐怕是另一个人,所以说“君,是指子”。

○“於大夫所杖,俱为君杖,不相下也”者,谓大夫於大夫所,是两大夫相对,故云“俱为君”,不相降下也。

  大夫之丧,三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妇、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则去杖,大夫之命则辑杖。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为世妇之命授人杖。大夫有君命去杖,此指大夫之子也。而云大夫者,通实大夫有父母之丧也。授人杖,与使人执之同也。

  ○为夫,于伪反,下及注“妾为君”、“为人得”并同。

  [疏]“大夫”至“人杖”。

  ○正义曰:此一节明大夫杖节。

  ○“三日之朝既殡”者,谓死后三日,既殡之后乃杖也。

  ○“主人、主妇、室老皆杖”者,应杖者,三日悉杖也。

  ○“大夫有君命则去杖”者,大夫,即大夫嗣子也。嗣子而云大夫者,郑云“通实大夫有父母之丧也”,对君命亦然也,大夫及嗣子有君命则去杖以敬之也。

  ○“大夫之命则辑人”者,若嗣子对彼大夫之使,则敛杖,以自卑下之也。若两大夫自相,对则不去杖,敌,无所下也。

  ○“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者,内子,卿妻。若卿大夫妻,有夫及长子丧,君夫人有命吊己者,皆为夫人之命去杖也。

  ○“为世妇之命授人杖”者,若有君之世妇命吊,内子敬之,则使人执杖以自随也。世妇卑於夫人,随而不去也。经云“大夫之丧”,不举命妇,而举内子、卿妻者,举内子则命妇可知也,文相互也。欲见卿丧与大夫同。

  ○注“通实”至“丧也”。

  ○正义曰:经云“大夫之丧”,则其子非大夫也。今云大夫有君命,是谓子为大夫。经虽以子为主,兼通身实为大夫有父母丧也。

  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妇人皆杖。於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於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士二日而殡者,下大夫也。士之礼,死与往日,生与来日,此二日於死者,亦得二日也。妇人皆,杖谓主妇,容妾为君、女子子在室者。子皆杖,不以即位。子,谓凡庶子也。不以即位,与去杖同。大夫、士哭殡则杖,哭柩则辑杖。哭殡,谓既涂也。哭柩,谓启后也。大夫、士之子於父,父也,尊近,哭殡可以杖。天子、诸侯之子於父,父也,君也,尊远,杖不入庙门。弃杖者,断而弃之於隐者。以丧至尊,为人得而亵之也。

  ○棄,本亦作古弃字。断,下管反,注“断瓜”同。

  [疏]“士之”至“隐者”。

  ○正义曰:此一节明士之杖节。

  ○“二日而殡”者,除死日为二日也。

  ○“三日之朝”者,谓殡之明日是也。

  ○“於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者,谓士之子於君命,其妻於夫人之命,如大夫之礼,君命、夫人之命皆去杖。

  ○“於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者,谓士之子於大夫之命,其妻於世妇之命,如大夫,於大夫之礼,大夫之命则辑杖,世妇之命则授人杖也。“於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定本“如大夫”作“如夫人”,二字异义,亦通。

  ○注“士二日”至“室者”。

  ○正义曰:案前文大夫三日殡,此士二日殡,是降下大夫也。云“士之礼,死与往日,生与来日”者,殡是为死者,故首荠日为三日。杖是为生者,故数来日为三日。云“主妇,容妾为君、女子子在室”者,前经“大夫之丧”云“主人、主妇”,此士之丧直云“妇人皆杖”,妇人是众群妇,故知容妾为君及妻子子在室者也,以其皆杖故也。

  ○“子皆杖,不以即位”。

  ○正义曰:皇氏云:“子谓大夫、士之庶子也。不以杖即位,辟適子也。所以知此是大夫、士庶子者,见下有大夫、士適子哭殡哭柩,推此大夫、士適子,故知此是大夫、士之庶子也。”然案郑注此云“子,谓凡庶子也”,凡於贵贱则庶子是也。容人君適子入门辑杖,犹得即位,庶子宜在门外之位去之,故无即门内之位理也。大夫、士之適子则得哭殡哭柩,如下所说,其庶子则宜与人君之庶子同,并不得以杖即

译○“在大夫那里所执的丧杖,都因为国君而执杖,彼此不谦让”的意思是,说大夫在大夫那里,是两位大夫相对,所以说“都因为国君”,彼此不谦让。

大夫的丧事,三天早晨既已停殡,主人、主妇、室老都执杖。大夫有国君的命令就放下丧杖,有大夫的命令就收敛丧杖。内子因为夫人的命令放下丧杖,因为世妇的命令把丧杖交给别人拿着。大夫有国君的命令放下丧杖,这是指大夫的儿子。而说大夫,是通指实际上大夫有父母丧事。把丧杖交给别人拿着,与让人拿着是一样的。

○为夫,音伪,下面及注“妾为君”、“为人得”都相同。

[疏]“大夫”到“人杖”。

○正义说:这一节说明大夫执杖的节度。

○“三天早晨既已停殡”的意思是,死后三天,既已停殡之后才执杖。

○“主人、主妇、室老都执杖”的意思是,应该执杖的人,三天都执杖。

○“大夫有国君的命令就放下丧杖”的意思是,大夫,就是大夫的嫡子。嫡子而说大夫,郑玄说“通指实际上大夫有父母丧事”,对于国君的命令也是这样,大夫及嫡子有国君的命令就放下丧杖来尊敬他。

○“有大夫的命令就收敛丧杖”的意思是,如果嫡子面对那位大夫的使者,就收敛丧杖,以此来表示谦卑。如果两位大夫自己相对,就不放下丧杖,因为地位相等,没有谁谦让谁。

○“内子因为夫人的命令放下丧杖”的意思是,内子,是卿的妻子。如果是卿大夫的妻子,有丈夫及长子的丧事,国君夫人有命令来吊唁自己,都因为夫人的命令放下丧杖。

○“因为世妇的命令把丧杖交给别人拿着”的意思是,如果有国君的世妇命令来吊唁,内子尊敬她,就让人拿着丧杖跟随自己。世妇比夫人地位低,跟随而不放下丧杖。经文说“大夫的丧事”,不列举命妇,而列举内子、卿妻,列举内子那么命妇就可以知道了,文义互相补充。想要表明卿的丧事与大夫相同。

○注“通实”到“丧事”。

○正义说:经文说“大夫的丧事”,那么他的儿子不是大夫。现在说大夫有国君的命令,是说儿子是大夫。经文虽然以儿子为主,也通指身体实际上是大夫有父母丧事。

士的丧事,两天就停殡。三天早晨,主人执杖,妇人都执杖。对于国君的命令、夫人的命令,像大夫一样。对于大夫、世妇的命令,像大夫一样。士两天就停殡,是低于大夫。士的礼仪,死者与过去的一天,生者与未来的一天,这两天对于死者,也得到两天。妇人都执杖,是说主妇,包括妾为君、女子子在室的人。儿子都执杖,不拿着丧杖就位。儿子,是说所有的庶子。不拿着丧杖就位,与放下丧杖相同。大夫、士哭殡就执杖,哭柩就收敛丧杖。哭殡,是说既已涂饰棺木。哭柩,是说启殡之后。大夫、士的儿子对于父亲,父亲是尊亲,哭殡可以执杖。天子、诸侯的儿子对于父亲,父亲是尊亲,又是国君,尊而远,丧杖不进入庙门。丢弃丧杖的人,是折断并丢弃在隐蔽的地方。因为丧事至尊,怕别人得到而轻慢它。

○弃,本也作古弃字。断,音管,注“断瓜”相同。

[疏]“士之”到“隐者”。

○正义说:这一节说明士执杖的节度。

○“两天就停殡”的意思是,除去死的那天为两天。

○“三天早晨”的意思是,是说停殡的第二天。

○“对于国君的命令、夫人的命令,像大夫”的意思是,是说士的儿子对于国君的命令,他的妻子对于夫人的命令,像大夫的礼仪,国君的命令、夫人的命令都放下丧杖。

○“对于大夫、世妇的命令,像大夫”的意思是,是说士的儿子对于大夫的命令,他的妻子对于世妇的命令,像大夫,对于大夫的礼仪,大夫的命令就收敛丧杖,世妇的命令就把丧杖交给别人拿着。“对于大夫、世妇的命令,像大夫”,定本“像大夫”作“像夫人”,两个字意义不同,也通。

○注“士两天”到“室的人”。

○正义说:根据前文大夫三天停殡,这里士两天停殡,是低于大夫。说“士的礼仪,死者与过去的一天,生者与未来的一天”,停殡是为死者,所以首荠日为三天。执杖是为生者,所以数未来的一天为三天。说“主妇,包括妾为君、女子子在室”,前经文“大夫的丧事”说“主人、主妇”,这里士的丧事只说“妇人都执杖”,妇人是众群妇,所以知道包括妾为君及妻子子在室的人,因为他们都执杖。

○“儿子都执杖,不拿着丧杖就位”。

○正义说:皇氏说:“儿子是说大夫、士的庶子。不拿着丧杖就位,是避开嫡子。所以知道这是大夫、士庶子,因为下面有大夫、士嫡子哭殡哭柩,推知这是大夫、士的庶子。”然而根据郑注这里说“儿子,是说所有的庶子”,凡对于贵贱那么庶子就是。容人君嫡子入门收敛丧杖,还得以就位,庶子应该在门外之位去掉,所以没有就门内之位的道理。大夫、士的嫡子则得以哭殡哭柩,如下所说,他们的庶子则应该与人君的庶子相同,都不得以丧杖就

位也。熊氏云:“此文承注君、大夫、士之丧下,则此谓君、大夫、士之庶子,故注云:子谓凡庶子。”义亦通也。

译这是关于“位”的讨论。熊氏说:“这段文字承接在注释‘君、大夫、士之丧’的下面,那么这里所说的就是指君、大夫、士的庶子,所以注释说:‘子’泛指所有的庶子。”这种解释在义理上也是通顺的。

○注“不以”至“杖同”。

  ○正义曰:不以杖即位,郑恐人疑庶子虽不得以杖即位,犹得辑之人门,故明之也。言与去杖同,凡去杖者不复辑也。

  ○“夫夫、士哭殡则杖,哭柩则辑杖”。

  ○正义曰:大夫、士,谓大夫、士之適子。“哭殡则杖”者,既攒涂之后,於父,父也,其尊逼近,故哭殡可以杖也。“哭柩则辑杖”者,谓将葬,既启之后,对柩为尊,则敛去其杖。

  ○注“哭殡”至“庙门”。

  ○正义曰:“哭柩,谓启后也”者,启谓将葬启殡而出柩也,知非未殡之前而哭柩者,大夫、士之丧未殡之前则未杖也。云“天子诸侯之子於父,父也,君也,尊远,杖不入庙门”者,天子、诸侯,其尊广远,庙门之内则去杖。庙门,谓殡宫之门,柩之所在,故云庙也。

  ○“弃杖者,断而弃之於隐”者,杖是丧至尊之服,虽大祥弃之,犹恐人亵慢,断之不堪他用,弃於幽隐之处,使不秽污。

  君设大盘,造冰焉。大夫设夷盘,造冰焉。士并瓦盘,无冰。设床,襢第。有枕,含一床,袭一床,迁尸于堂又一床,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此事皆沐浴之后,宜承“濡濯弃於坎”下,札烂脱在此耳。造犹内也。襢第,祖箦也,谓无席,如浴时床也。礼:自仲春之后,尸既袭,既小敛,先内冰盘中,乃设床於其上,不施席而迁尸焉。秋凉而止。士不用冰,以瓦为盘,并以盛冰耳。汉礼:大盘广八尺,长丈二,深三尺,赤中。夷盘小焉。《周礼》天子夷盘,《士丧礼》君赐冰亦用夷盘。然则其制宜同之。

  ○盘,本又作槃,步于反。造,七报反,下及注皆同。并,步顶反,注同。襢,之善反,单也,注同。第,侧里反。含,胡暗反。濡,奴乱反,下文同。濯,直孝反,下文同。坎,口感反。札,侧八反。烂,力旦反。箦音责。盛音成。广,古旷反。长,直亮反。深,尸鸩反。

  [疏]“君设”至“一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初死沐浴之节。

  ○“造冰焉”者,谓造内其冰於盘中也。

  ○“大夫设夷盘”者,小於大盘,亦内冰焉。

  ○“上并瓦盘,无冰”者,瓦盘既小,故并盘。士卑,故无冰。

  ○“设床,襢第”者,置冰於下,设床於上,去席襢,袒第箦。

  ○“有枕,含一床,袭一床,迁尸于堂又一床”者,言此三节各自有床也。

  ○“皆有枕席”者,唯含一时暂彻枕,使面平,故《士丧礼》云“商祝彻枕设巾”是也。含竟而并有枕也,而含、袭、及堂皆有席,故郑注《士丧礼》“商祝袭衣於床,床次含床之东,衽如初”。又注《士丧礼》“设床第於两楹之间,衽如初,有枕”。云“衽,寝卧之席也”,亦下莞上簟是也。

  ○“君、大夫、士一也”者,自设床襢策至此以下,贵贱同然也。

  ○注“造犹”至“同之”。

  ○正义曰:造是造诣。凡造诣者,必入於内,故云造犹内也。云“襢策,袒箦也,谓无席,如浴时床也”者,浴时无席,为漏水也;设冰无席,为通寒气也。云“礼:自仲春之后,尸既袭,既小敛,先内冰盘中”者,若人君仲春则用冰,若命夫命妇则火出之后而用冰,故昭四年《左传》云“献羔而启之,公始用之”,谓仲春也。又云“火出而毕赋”。《周礼 凌人》:“夏颁冰。”是卿大夫以下,三月以后而得用冰也。云“既袭,既小敛”者,谓大夫、士也。既袭,谓大夫也。既小敛,谓士也。皆是死之明日。若天子、诸侯亦三日而设冰也,在袭、敛之前也。云“夷盘小焉”者,谓小於大盘。云“《周礼》天子夷盘”者,案《周礼 凌人》云“大丧,共夷盘冰”是也。但天子之夷盘,即此之大盘也。依尸而言,则曰夷盘。此云夷盘者,据大夫所用,对君大盘为小。云“《士丧礼》君赐冰亦用夷盘”者,案《士丧礼》云“士有冰,用夷盘”。何不言君赐,知君赐者,诸侯之士既卑,若无君赐,何得用冰?云“其制宜同之”者,以天子夷

译○注“不以”到“杖同”。

○正义说:如果不持杖就位,郑玄担心人们疑惑庶子虽然不能持杖就位,但或许还能在入门时辑杖,所以加以阐明。说与去杖相同,凡是去杖的人就不再辑杖了。

○“大夫、士哭殡就持杖,哭柩就辑杖”。

○正义说:大夫、士,指的是大夫、士的嫡长子。“哭殡就持杖”的意思是,在棺木涂泥之后,对于父亲,父亲既是父又是君,其尊贵且接近,所以哭殡时可以持杖。“哭柩就辑杖”的意思是,指将要下葬,启殡之后,面对棺柩为尊,就收起并去掉手杖。

○注“哭殡”到“庙门”。

○正义说:“哭柩,指启殡之后”的意思是,启殡是指将要下葬时启开殡宫移出棺柩,知道不是在未殡之前哭柩的,因为大夫、士的丧事在未殡之前是不持杖的。说“天子诸侯的儿子对于父亲,既是父又是君,尊贵且疏远,手杖不进入庙门”的意思是,天子、诸侯的尊贵广大而疏远,在庙门之内就要去掉手杖。庙门,指的是殡宫的门,棺柩所在的地方,所以称为庙。

○“弃杖的人,折断后丢弃在隐蔽处”的意思是,手杖是丧礼中最尊贵的服饰,即使在大祥祭时丢弃它,还担心人们轻慢,折断它使其不能再用,丢弃在幽暗隐蔽的地方,以免被污秽玷污。

君主设置大盘,放入冰。大夫设置夷盘,放入冰。士使用瓦盘,没有冰。设置床,铺上祖箦。有枕头,含殓时用一张床,袭衣时用一张床,将尸体移到厅堂又用一张床,都有枕头和席子。君主、大夫、士都是一样的。这些事都在沐浴之后,应该承接在“濡濯弃于坎”之下,这里是因为简札散乱脱落而误置在此。造,就是放入的意思。襢第,就是祖箦,指没有席子,像沐浴时的床一样。礼制规定:从仲春之后,尸体已经袭衣,已经小敛,先放入冰在盘中,然后在其上设置床,不铺席子而移动尸体。到了秋天凉爽就停止。士不使用冰,用瓦做盘,一并用来盛放冰罢了。汉代礼制:大盘宽八尺,长一丈二尺,深三尺,中间涂红。夷盘比它小。《周礼》中天子用夷盘,《士丧礼》中君主赐冰也用夷盘。那么它们的形制应该是一样的。

○盘,原本又写作槃,音步于。造,音七报,下面及注中都相同。并,音步顶,注相同。襢,音之善,单的意思,注相同。第,音侧里。含,音胡暗。濡,音奴乱,下文相同。濯,音直孝,下文相同。坎,音口感。札,音侧八。烂,音力旦。箦音责。盛音成。广,音古旷。长,音直亮。深,音尸鸩。

[疏]“君设”到“一也”。

○正义说:这一节说明初死时沐浴的礼节。

○“造冰焉”的意思是,把冰放入盘中。

○“大夫设夷盘”的意思是,比大盘小,也放入冰。

○“士并瓦盘,无冰”的意思是,瓦盘既然小,所以一并使用。士地位低,所以没有冰。

○“设床,襢第”的意思是,把冰放在下面,床设在上面,去掉席子,铺上祖箦。

○“有枕,含殓用一张床,袭衣用一张床,移尸到厅堂又用一张床”的意思是,说这三个阶段各自有床。

○“都有枕头和席子”的意思是,只有含殓时暂时撤去枕头,使面部平正,所以《士丧礼》说“商祝撤去枕头铺上巾”就是这样。含殓完毕后又有枕头,而含殓、袭衣以及移到厅堂都有席子,所以郑玄注《士丧礼》“商祝在床上给尸体穿袭衣,床在含殓床的东边,衽如初”。又注《士丧礼》“在两楹之间设置床和箦,衽如初,有枕头”。说“衽,是睡觉用的席子”,也是下面用莞草上面用竹席的意思。

○“君主、大夫、士都是一样的”的意思是,从设置床和祖箦到这里以下,贵贱都是相同的。

○注“造犹”到“同之”。

○正义说:造是造诣的意思。凡是造诣,必定进入内部,所以说造就是放入的意思。说“襢策,就是袒箦,指没有席子,像沐浴时的床”的意思是,沐浴时没有席子,是为了漏水;设冰没有席子,是为了流通寒气。说“礼制:从仲春之后,尸体已经袭衣,已经小敛,先放入冰在盘中”的意思是,如果是人君,仲春就用冰,如果是命夫命妇,则在火出之后用冰,所以昭公四年《左传》说“献羔而启之,公始用之”,指的是仲春。又说“火出而毕赋”。《周礼·凌人》:“夏天分发冰。”这是卿大夫以下,三月以后才能用冰。说“已经袭衣,已经小敛”的意思是,指大夫、士。已经袭衣,指大夫。已经小敛,指士。都是在死后的第二天。如果是天子、诸侯,也是三天后设冰,在袭衣、小敛之前。说“夷盘小”的意思是,指比大盘小。说“《周礼》天子用夷盘”的意思是,查《周礼·凌人》说“大丧,供给夷盘和冰”就是这样。但天子的夷盘,就是这里的大盘。依照尸体来说,就称为夷盘。这里说夷盘,是依据大夫所用的,相对于君主的大盘来说较小。说“《士丧礼》君主赐冰也用夷盘”的意思是,查《士丧礼》说“士有冰,用夷盘”。为什么不说是君主赐的,知道是君主赐的,是因为诸侯的士地位低,如果没有君主赐给,怎么能用冰?说“它们的形制应该相同”的意思是,因为天子的夷

盘,此大夫云夷盘,《士丧礼》又云夷盘,三者俱有夷名,是其制宜同,但大小稍异也。

译“盘”这一器物,有的大夫称之为“夷盘”,《士丧礼》中也称为“夷盘”,这三者都带有“夷”的名称,说明它们的形制应当相同,只是大小略有差异罢了。

始死,迁尸于床,幠用敛衾,去死衣。小臣楔齿用角柶,缀足用燕几,君、大夫、士一也。床,谓所设床第当牖者也。《士丧礼》曰:“士死於適室。”幠用敛衾,去死衣,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也,去之以俟沐浴。

  ○幠,荒胡反。去死,起吕反,注同。楔,桑结反。柶音四。缀,丁劣反,又丁卫反,下注同。適室,丁历又。

  [疏]正义曰:此一节又明初死沐浴之节,此经论初死之时,下经论死后而沐浴,前经论浴后设冰,经文颠倒,故郑注前经云“此事皆沐浴之后,宜承濡濯弃於坎下”,今依郑次随文解之。

  ○“迁尸于床”者,尸初在地,冀生气复。而既不生,故更迁尸于床,而离初死处以近,南当牖也。即前所谓“既正尸”也。

  ○“幠用敛衾”者,幠,覆也。敛衾者,将拟大敛之时衾被也。既迁尸在床,而用敛衾覆之也。

  ○“去死衣”者,既覆之,故除去死时衣所加新衣及复衣,为尸将浴故也。

  ○“小臣楔齿用角柶”者,楔,柱也。柶以角为之,长六寸,两头曲屈。为将含,恐口闭急,故使小臣以楔柱张尸齿,令开也。

  ○“缀足用燕几”者,为尸应著屦,恐足辟戾,亦使小臣用燕几缀拘之,令直也。案《既夕礼》云“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郑注云“尸南首,凡胫在南,以拘足”。如郑此言,则侧几於足,令几脚南出,以拘尸足两边,不令足戾。崔氏云:“燕几,今之燕几,其形曲仰而拘足。”与郑违,其义非也。

  ○“君、大夫、士一也”者,自始死至此,贵贱同。

  ○注“床谓”至“者也”。

  ○正义曰:笫,床箦也。初废床者,床在北壁当户。至复魄后迁之在床,而当牖南首,所以死后必迁当牖南首者,以平生寝卧之处。故《士昏礼》同牢在奥。又云:“御衽于奥,胜衽良席在东,北上。”又《曲礼》云:“为人子者,居不主奥。”是尊者常居之处。若昼日常居,则当户。故《玉藻》云“君子之居恒当户。若病时亦当户,在北牖下,取乡明之义”。故郑前注“病者恒居北牖下”,明不病不恒居北牖下也。

  管人汲,不说繘,屈之。尽阶,不升堂,授御者。御者入浴,小臣四人抗衾,御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浴用絺巾,挋用浴衣,如它日。小臣爪足,浴馀水弃于坎。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抗衾而浴。抗衾者,蔽上,重形也。挋,拭也。爪足,断足瓜也。

  ○管人,如字,掌管籥之人;又古乱反,掌馆舍之人也,下同。汲音急。说,吐活反。繘,均必反。汲,水绠也。抗,苦浪反,举也。盆,蒲奔反。沃,乌谷反。枓音主,又音斗。絺,敕其反,一本作绤,去逆反。挋音震。它音他,下同。拭音式。

  [疏]“管人”至“而浴”。

  ○正义曰:此一经明浴时也。

  ○“管人”,主馆舍者,故郑注《士丧礼》:“管人,有司主馆舍者。”“汲”,谓汲水。

  ○“不说繘,屈之”者,繘,汲水瓶索也。遽促於事,故不说去井索,但萦屈执之於手中。

  ○“尽阶,不升堂”者,以水从西阶而升,尽,不上堂。知西阶者,以《士丧礼》云“为垼于西墙下”,故知从西阶而升也。

  ○“浴水用盆”者,用盆盛於浴水也。

  ○“沃水用枓”者,用枓酌盆水沃尸。熊氏云:“用盘於床下承浴水。”

  ○“浴用絺巾”者,絺是细葛,除垢为易,故用之也。《士丧礼》云:“浴巾二,皆用绤。”熊氏云:“此盖人君与大夫礼。”或可大夫上絺下绤,故《玉藻》云“浴用二巾,上絺下绤”是也。

  ○“挋用浴衣”者,挋拭也,用生时浴衣拭尸肉,令燥也。贺氏云:“以布作之。”生时有此也。《士丧礼》云“浴衣於箧”,注云“浴衣,已浴所衣之衣,以布为之,其制如今通裁”是也。

  ○“如它日”者,它日,谓平生寻常之日也。

  ○“小臣爪足”者,尸浴竟而小臣翦尸足之爪也。

  ○“浴馀水弃于坎”

译人刚死时,将尸体移到床上,用敛衾覆盖,脱去死衣。小臣用角制的柶楔住牙齿,用燕几固定双脚,国君、大夫、士的礼仪是一样的。床,是指设置在窗户下面的床铺。《士丧礼》说:“士死在正室。”用敛衾覆盖,脱去死衣,是指病人时所加的新衣及招魂复魄时穿的衣服,脱去这些衣服是为了等待沐浴。

○幠,音荒胡。去死,音起吕,注同。楔,音桑结。柶,音四。缀,音丁劣,又音丁卫,下注同。適室,音丁历又。

[疏]正义说:这一节又说明初死时沐浴的礼节,这段经文论述初死之时,下段经文论述死后沐浴,前段经文论述浴后设冰,经文顺序颠倒,所以郑玄注前段经文说“这些事都在沐浴之后,应当承接在濡濯弃于坎之下”,现在依照郑玄的次序随文解释。

○“迁尸于床”者,尸体最初在地上,希望生气恢复。既然没有恢复,所以再将尸体移到床上,而离开初死的地方靠近南面窗户。这就是前面所说的“既正尸”。

○“幠用敛衾”者,幠,是覆盖的意思。敛衾,是将要在大敛时用的衾被。既然将尸体移到床上,就用敛衾覆盖它。

○“去死衣”者,既然覆盖了,就除去死时所加的新衣及复衣,因为尸体将要沐浴的缘故。

○“小臣楔齿用角柶”者,楔,是柱的意思。柶用角制成,长六寸,两头弯曲。因为将要行含礼,恐怕口闭紧,所以让小臣用楔柱撑开尸体的牙齿,使口张开。

○“缀足用燕几”者,因为尸体应当穿鞋,恐怕脚弯曲,也让小臣用燕几固定约束它,使脚伸直。查《既夕礼》说“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郑玄注说“尸体头朝南,凡是小腿在南面,用来约束脚”。如郑玄这样说,则将几侧放在脚边,让几脚向南伸出,以约束尸体双脚两边,不让脚弯曲。崔氏说:“燕几,就是现在的燕几,它的形状弯曲向上而约束脚。”与郑玄相违背,其义理不对。

○“君、大夫、士一也”者,从初死到这里,贵贱相同。

○注“床谓”至“者也”。

○正义说:笫,是床箦。最初废除床,床在北壁对着门。等到招魂复魄后移到床上,而对着窗户头朝南,所以死后一定要移到对着窗户头朝南的地方,因为这是平生寝卧的地方。所以《士昏礼》同牢在奥。又说:“御衽在奥,胜衽良席在东,以北为上。”又《曲礼》说:“做儿子的,居住不占据奥位。”这是尊者常居的地方。如果白天常居,则对着门。所以《玉藻》说“君子居住常对着门。如果生病时也对着门,在北窗下,取面向光明的意思”。所以郑玄前注“病人常居北窗下”,说明不生病不常居北窗下。

管人打水,不解开绳索,将其弯曲。走到台阶尽头,不上堂,交给御者。御者入内沐浴,小臣四人举着衾被,御者二人沐浴。沐浴用水用盆盛,浇水用枓,沐浴用细葛巾,擦拭用浴衣,像平常一样。小臣剪断脚趾甲,沐浴剩下的水弃于坎中。如果是母亲的丧事,则由内御者举着衾被而沐浴。举着衾被,是遮蔽上面,重视形体。挋,是擦拭。爪足,是剪断脚趾甲。

○管人,如字,掌管籥的人;又音古乱,掌馆舍的人,下同。汲,音急。说,音吐活。繘,音均必。汲,水绠。抗,音苦浪,举。盆,音蒲奔。沃,音乌谷。枓,音主,又音斗。絺,音敕其,一本作绤,音去逆。挋,音震。它,音他,下同。拭,音式。

[疏]“管人”至“而浴”。

○正义说:这一经说明沐浴的时候。

○“管人”,主管馆舍的人,所以郑玄注《士丧礼》:“管人,是有司主管馆舍的人。”“汲”,是说打水。

○“不说繘,屈之”者,繘,是打水用的瓶索。因为事情紧迫,所以不取下井索,只是缠绕弯曲拿在手中。

○“尽阶,不升堂”者,因为水从西阶而上,尽,是不上堂。知道是西阶,因为《士丧礼》说“为垼于西墙下”,所以知道从西阶而上。

○“浴水用盆”者,用盆盛沐浴的水。

○“沃水用枓”者,用枓舀盆中的水浇在尸体上。熊氏说:“用盘在床下承接沐浴的水。”

○“浴用絺巾”者,絺是细葛,去除污垢容易,所以用它。《士丧礼》说:“浴巾二,皆用绤。”熊氏说:“这大概是国君与大夫的礼。”或者可以大夫用上絺下绤,所以《玉藻》说“沐浴用二巾,上絺下绤”就是这样。

○“挋用浴衣”者,挋是擦拭,用生前沐浴的衣服擦拭尸体,使其干燥。贺氏说:“用布制作。”生前有这样的衣服。《士丧礼》说“浴衣在箧中”,注说“浴衣,是沐浴后穿的衣服,用布制作,其形制像现在的通裁”就是这样。

○“如它日”者,它日,是说平生寻常的日子。

○“小臣爪足”者,尸体沐浴完毕而小臣剪断尸体的脚趾甲。

○“浴馀水弃于坎”

者,浴盆馀汁弃之於坎中。坎者,是甸人所掘於阶间取士为灶之坎。甸人,主郊野之官。

译这浴盆里剩下的汁水,被倒进了坑中。这个坑,是甸人在台阶之间挖土用来做灶的坑。甸人,是主管郊野事务的官员。

○“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抗衾而浴”者,内外宜别,故用内御举衾也。内御,妇人,亦管人汲,事事如前,唯浴用人不同耳。

  管人汲,授御者。御者差沐于堂上。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甸人为垼于西墙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管人授御者沐,乃沐。沐用瓦盘,挋用巾,如它日。小臣爪手翦须,濡濯弃于坎。差,淅也,淅饭米,取其潘以为沐也。浴沃用枓,沐於盘中,文相变也。《士丧礼》沐稻,此云“士沐梁”,盖天子之士也。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黍与?

  ○差,七何反,注“差淅”同。沐音木。甸,田遍反。垼音役。郑注《仪礼》云:“块,灶也。”陶音桃。重,直龙反。鬲音历。煮,诸许反。厞,扶味反,隐也,旧作扉,音非,门扉也。爨,七逭反。淅,先历反。潘,方袁反,米汁也。差,初隹反。率音律,又音类。上,时掌反。

  [疏]“管人”至“于坎”。

  ○正义曰:此一节明沐也。

  ○“管人汲,授御者。御者差沐于堂上”者,差,谓淅米取其潘汁也。

  ○“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者,皆谓用其米取其汁而沐也。

  ○“甸人为垼于西墙下”者,谓将沐之时,甸人之官为垼于西墙下,士垼,堑灶,甸人具此为垼灶以煮沐汁。

  ○“陶人出重鬲”者,陶人,作瓦器之官也。重鬲者,谓县重之罂也,是瓦瓶受三升,以沐米为粥实於瓶,以疏布幂口,系以篾,县之,覆以苇席。

  ○“管人受沐,乃煮之”者,淅於堂上,管人亦升,尽等,不上堂,而就御者受淅汁,下往西墙於垼灶鬲中煮之也。

  ○“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者,爨,然也。甸人为灶竟,又取复魄人所彻正寝西北厞以然灶,煮沐汁也。谓正寝为庙,神之也。然旧云厞是屋檐也,谓抽取屋西北檐也。熊氏云“厞谓西北隅厞隐之处,彻取屋外当厞隐处薪”,义亦通也。何取此薪而用者?示主人已死,此堂无复用,故取之也。

  ○“管人授御者沐”者,煮汁孰,而管人又取以升阶,授堂上御者,使沐也。

  ○“乃沐”者,御者授汁,入为尸沐也。

  ○“沐用瓦盘”者,盘贮沐汁,就中沐也。

  ○“挋用巾”者,用巾拭发及面也。《士丧礼》云“沐巾一”,又云“挋用巾”,注云:“巾,晞也,清也。”

  ○“如它日”者,事事亦如平生也。

  ○“小臣爪手翦须”者,沐竟而翦手爪,又治须,象平生也。

  ○“濡濯弃于坎”者,皇氏云:“濡,谓烦润其发,濯,谓不净之汁也。”言所濡濯汁弃於坎中。郑注《士丧礼》云:“巾栉浴衣,亦并弃之其坎。”案《既夕礼》云:“掘坎南,顺广尺,轮二尺,深三尺,南其襄。”此沐汁弃於坎,则浴汁亦然。

  ○注“差淅”至“黍与”。

  ○正义曰:差是差摩,故云淅。《诗》云“泽之叟叟”,是释,淅米也。云“取其潘以为沐也”者,《士丧礼》云“受潘煮于垼,用重鬲”。云“浴沃用枓,沐於盘中,文相变也”者,谓沐与浴俱有枓,俱有盘。浴云“用枓”,沐云“用盘”是文相变也。云“《士丧礼》沐稻,此云士沐粱,盖天子之士也”者,若《士丧礼》云是诸侯之士而沐稻,今此云“士沐粱”,故疑天子之士也。云“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黍与”者,案《公食大夫礼》“黍稷为正馔,稻粱为加”,是稻粱卑於黍稷。就稻粱之内,粱贵而稻贱,是稻人所常种,梁是穀中之美,故下《曲礼》云“岁凶,大夫不食粱”。故诸侯之士用稻,天子之士用粱。黍稷相对,稷虽为重,其味短,故大夫用之。黍则味美而贵。故特牲、少牢“尔黍于席”,以其味美故也。《诗 颂》云:“其饟伊黍。”郑注:“丰年之时,虽贱者犹食黍。”是黍贵也。故天子用之,无正文,故疑而云“与”也。

  君之丧,子、大夫、公子、众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公子食粥,纳财,朝一溢米,莫

译○“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抗衾而浴”的意思是,内外应当有别,所以用内御来举衾。内御是妇人,也由管人汲水,各项事务都如前所述,只是沐浴所用的人不同罢了。

管人汲水,交给内御。内御在堂上淘米取汁用于沐发。国君用粱米,大夫用稷米,士用粱米。甸人在西墙下筑灶,陶人拿出重鬲。管人接受淘好的米汁,便去煮它。甸人取来撤除宗庙西北角隐蔽处的柴薪,用来烧火。管人把煮好的米汁交给内御,于是进行沐发。沐发用瓦盘,擦干用巾,如同平日一样。小臣用指甲掐断手指甲并剪去胡须,将沾湿的脏水弃入坎中。差,就是淘洗,淘洗饭米,取其米汁用来沐发。沐浴浇水用枓,沐发在盘中,这是文字表述上的变化。《士丧礼》记载沐发用稻米,这里说“士沐粱”,大概是天子的士吧。按照等级类推而上,天子沐发用黍米吗?

○差,音七何,注“差淅”同。沐,音木。甸,音田遍。垼,音役。郑注《仪礼》说:“垼,灶也。”陶,音桃。重,音直龙。鬲,音历。煮,音诸许。厞,音扶味,意为隐蔽,旧作扉,音非,指门扉。爨,音七逭。淅,音先历。潘,音方袁,指米汁。差,音初隹。率,音律,又音类。上,音时掌。

[疏]“管人”至“于坎”。

○正义说:这一节说明沐发之事。

○“管人汲,授御者。御者差沐于堂上”的意思是,差,指淘米取其米汁。

○“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的意思是,都是指用这些米取其米汁来沐发。

○“甸人为垼于西墙下”的意思是,指将要沐发的时候,甸人这个官职在西墙下筑灶,士的灶,是挖坑为灶,甸人准备这些作为灶来煮沐发的米汁。

○“陶人出重鬲”的意思是,陶人,是制作瓦器的官。重鬲,指悬挂的重罂,是瓦瓶,容量三升,把淘好的米煮成粥装入瓶中,用疏布盖住瓶口,用竹篾系住,悬挂起来,上面覆盖苇席。

○“管人受沐,乃煮之”的意思是,在堂上淘米,管人也登上台阶,但等级不够,不上堂,就在堂下接受内御给的米汁,下去到西墙的灶中煮它。

○“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的意思是,爨,就是烧火。甸人筑好灶后,又取来复魄人撤除正寝西北角隐蔽处的柴薪来烧灶,煮沐发的米汁。称正寝为庙,是神化它。然而旧说认为厞是屋檐,指抽取屋西北的屋檐。熊氏说“厞指西北角隐蔽之处,撤取屋外当隐蔽处的柴薪”,义理也通。为何取这些柴薪使用呢?表示主人已死,这厅堂不再使用,所以取用这些柴薪。

○“管人授御者沐”的意思是,米汁煮熟,管人又取来登上台阶,交给堂上的内御,让他沐发。

○“乃沐”的意思是,内御接过米汁,进入室内为尸体沐发。

○“沐用瓦盘”的意思是,盘盛放沐发的米汁,在其中沐发。

○“挋用巾”的意思是,用巾擦拭头发和面部。《士丧礼》说“沐巾一”,又说“挋用巾”,注说:“巾,是干燥,是清洁。”

○“如它日”的意思是,各项事务也如同生前一样。

○“小臣爪手翦须”的意思是,沐发完毕后剪去手指甲,又整理胡须,模仿生前的样子。

○“濡濯弃于坎”的意思是,皇氏说:“濡,指湿润头发,濯,指不干净的汁水。”说所湿润和洗涤的汁水弃入坎中。郑注《士丧礼》说:“巾栉浴衣,也一并弃入坎中。”查《既夕礼》说:“掘坎在南,宽一尺,深二尺,深三尺,南面其襄。”这沐发的汁水弃入坎中,那么沐浴的汁水也是如此。

○注“差淅”至“黍与”。

○正义说:差是差摩,所以说淅。《诗经》说“泽之叟叟”,是解释,淘米。说“取其潘以为沐也”的意思是,《士丧礼》说“受潘煮于垼,用重鬲”。说“浴沃用枓,沐於盘中,文相变也”的意思是,指沐发与沐浴都有枓,都有盘。沐浴说“用枓”,沐发说“用盘”,这是文字表述上的变化。说“《士丧礼》沐稻,此云士沐粱,盖天子之士也”的意思是,如果《士丧礼》说的是诸侯的士而沐发用稻,现在这里说“士沐粱”,所以怀疑是天子的士。说“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黍与”的意思是,查《公食大夫礼》“黍稷为正馔,稻粱为加”,是稻粱低于黍稷。在稻粱之中,粱贵而稻贱,是稻人所常种的,粱是谷物中的佳品,所以下文《曲礼》说“岁凶,大夫不食粱”。所以诸侯的士用稻,天子的士用粱。黍稷相对,稷虽然贵重,但味道短,所以大夫用之。黍则味道美而贵。所以特牲、少牢“尔黍于席”,因为味道美。《诗经·颂》说:“其饟伊黍。”郑注:“丰年之时,虽贱者犹食黍。”是黍贵。所以天子用之,没有正文,所以怀疑而说“与”。

国君去世,子、大夫、公子、众士都三天不进食。子、大夫、公子喝粥,纳财,早晨一溢米,傍晚

一溢米,食之无筭。士疏食水饮,食之无筭。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饮,食之无筭。纳财,谓食穀也。二十两曰溢。於粟米之法,一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诸妻,御妾也。同言无筭,则是皆一溢。米,或粥或饭。

译一溢米,吃它没有定数。士人吃粗粮喝清水,吃它没有定数。夫人、世妇、诸妻都吃粗粮喝清水,吃它没有定数。纳财,指的是吃谷物。二十两叫做一溢。按照粟米的折算方法,一溢等于一升又二十四分之一升的米。诸妻,是指侍御的妾室。都说没有定数,那么都是一溢。米,或是煮成粥,或是做成饭。

○粥,之育反,又音育,下同。溢音逸,刘昌宗又音实,下同。莫音暮。疏食音嗣,下及下注“疏食”皆同。

  [疏]“君之”至“无筭”。

  ○正义曰:此一节广明五服之丧,自初死至除服君及大夫、士食敛之节,今各依文解之。今此经特明君丧,食之礼。

  ○“纳财”者,财,谓穀也,谓所食之米也,言每日纳用之米,朝唯一溢米,莫唯一溢米也。“食之无筭”者,言居丧困病,不能顿食,随须则食,故云“无筭”。

  ○“士疏食水饮”者,疏,粗也。食,饭也。士贱病轻,故疏食粗米为饭,亦水为饮。

  ○“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饮”者,妇人质弱,恐食粥伤性,故言“疏食水饮”也。

  ○注“纳财,谓食穀也,二十两曰溢”至“是皆一溢,米,或粥或饭”。

  ○正义曰:财,谓穀也,故《大宰》云“以九赋敛财贿也”,注云“财谓泉穀”,是穀为财。但米由穀出,经已称米,故郑云食穀必言纳财者,以一日之中,或粥或饭,虽作之无时,不过朝夕二溢之米,当须豫纳其米,故云“纳财”也。云“一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案《律历志》:“黄锺之律,其实一籥。”《律历志》合籥为合,则二十四铢合重一两,十合为一升,升重十两,二十两则米二升。与此不同者,但古秤有二法,说《左传》者云“百二十斤为石”,则一斗十二斤,为两则一百九十二两,则一升为十九两有奇。今一两为二十四铢,则二十两为四百八十铢,计一十九两有奇为一升,则总有四百六十铢八参,以成四百八十铢,唯有十九铢二参在,是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此大略而言之。云“同言无筭,则是皆一溢,米,或粥或饭”者,粥与疏食,俱言无筭,是疏食与粥者皆一溢米。或粥,谓食粥者,或饭,谓疏食也。

  大夫之丧,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众士疏食水饮,妻妾疏食水饮。室老,其贵臣也。众士,所谓众臣。士亦如之。如其子食粥,妻妾疏食水饮。

  [疏]“大夫”至“如之”。

  ○正义曰:此经明大夫礼也。

  ○“室老、子姓皆食粥”者,室老,谓贵臣。子姓,谓孙也。不云众子者,主人中兼之。

  ○“众士疏食”者,谓非室老也。案《丧服传》云“卿大夫室老,士贵臣,其馀皆众臣”,郑注云:“士邑宰。”此不云者,邑宰虽贵,以其远於君,与众臣同。案《檀弓》主人、主妇歠粥,此夫人、世妇、妻皆疏食者,熊氏云“《檀弓》云主妇,谓女主,故食粥也。

  既葬,主人疏食水饮,不食菜果,妇人亦如之,君、大夫、士一也。练而食菜果,祥而食肉。果,爪桃之属。

  [疏]“既葬”至“食肉”。

  ○正义曰:此一节明既葬至练祥,君、大夫、士之食节也。

  ○“主人疏食水饮”者,熊氏云“既葬,哀杀,可以疏食,不复用一溢米也”。

  食粥於盛,不盥,食於篹者盥。食菜以醯、酱。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始饮酒者,先饮醴酒。盛,谓今时杯杅也。篹,竹筥也。歠者不盥,手饮者盥。篹或作簨。

  ○盥,古缓反。篹,本又作匴,又作算,悉缓反,又苏管反。醯,呼鸡反。杅音于。筥,居吕反。歠,昌悦反。饭,扶晚反。簨,息尹反,徐音撰。

  [疏]“食粥”至“醴酒”。

  ○正义曰:此一节明食之杂礼。“食粥於盛,不盥”者,以其歠粥不用手,故不盥。

  ○“食於篹者盥”者,篹,谓竹筥,饭盛於篹,以手就篹取饭,故盥也。

  ○“食菜以醯、酱”者,谓练而食菜果者,食之时以醯、酱也。

  ○“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始饮酒者,先饮醴酒”,文承既祥之下,谓祥后也。然《间传》曰“父母之丧”,“大祥有醯酱”,“禫而饮醴酒”,二文不同。文庾氏云:“盖记者所闻之异。大祥既鼓琴,亦可食乾肉矣。食菜用醯酱,於情为安。且既祥食果,则食醯酱无嫌矣。”熊氏云:“此据病而不能食者,练而食醯酱,

译○“粥”字,读作“育”,又读作“育”,下文相同。“溢”字读作“逸”,刘昌宗又读作“实”,下文相同。“莫”字读作“暮”。“疏食”的“疏”字读作“嗣”,下文及下注中的“疏食”都相同。

[疏]“君之”到“无算”。

○正义说:这一节广泛阐明五服丧礼中,从初死到除服期间,国君以及大夫、士在进食和敛葬方面的节制,现在分别依据经文进行解释。现在这段经文特别阐明国君丧礼中进食的礼仪。

○“纳财”:财,指谷物,即所食用的米,意思是每天纳入使用的米,早晨只用一溢米,晚上只用一溢米。“食之无算”:意思是居丧者困顿生病,不能一次性吃很多,随需要就吃,所以说“无算”。

○“士疏食水饮”:疏,粗劣的意思。食,指饭。士地位低贱且病情较轻,所以吃粗米做的饭,也喝水作为饮料。

○“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饮”:妇人本质柔弱,担心喝粥伤及身体,所以说“疏食水饮”。

○注“纳财,指食用谷物,二十两称为一溢”到“都是一溢米,或是粥或是饭”。

○正义说:财,指谷物,所以《周礼·天官·大宰》说“用九赋来征收财贿”,注解说“财指钱币和谷物”,可见谷物就是财。但米是由谷物加工而来,经文已经称其为米,所以郑玄说食用谷物必须说“纳财”,是因为一天之中,有时喝粥有时吃饭,虽然制作没有固定时间,但不过早晚两溢米,应当预先纳入这些米,所以说“纳财”。说“一溢米等于一升又二十四分之一升”:查考《汉书·律历志》:“黄钟律管的容量是一籥。”《律历志》将籥合为合,那么二十四铢合重一两,十合一升,一升重十两,二十两就是二升米。这与经文不同的原因,是因为古代秤量有两种方法,解说《左传》的人说“一百二十斤为一石”,那么一斗重十二斤,换算成两就是一百九十二两,那么一升重十九两有余。现在一两等于二十四铢,那么二十两就是四百八十铢,计算十九两有余为一升,总共是四百六十铢又八参,凑成四百八十铢,只剩下十九铢又二参,这就是米一升又二十四分之一升。这是大致而言。说“同样说无算,那么都是一溢米,或是粥或是饭”:喝粥和吃疏食,都说无算,意思是疏食和粥都是一溢米。或粥,指喝粥的人;或饭,指吃疏食的人。

大夫的丧礼,主人、室老、子姓都喝粥,众士吃粗饭喝水,妻妾吃粗饭喝水。室老,是贵臣。众士,就是所谓的众臣。士的丧礼也如此。如果他的儿子喝粥,妻妾吃粗饭喝水。

[疏]“大夫”到“如之”。

○正义说:这段经文阐明大夫的礼仪。

○“室老、子姓都喝粥”:室老,指贵臣。子姓,指孙子。不说众子,是因为主人中已经包含了他们。

○“众士吃粗饭”:指不是室老的人。查考《丧服传》说“卿大夫的室老,士的贵臣,其余都是众臣”,郑玄注说:“士的邑宰。”这里不说的原因,是邑宰虽然尊贵,但因为远离国君,与众臣相同。查考《檀弓》说主人、主妇喝粥,这里夫人、世妇、妻都吃粗饭,熊氏说“《檀弓》说主妇,是指女主,所以喝粥。

下葬后,主人吃粗饭喝水,不吃菜和水果,妇人也一样,国君、大夫、士都是一样的。练祭后吃菜和水果,祥祭后吃肉。水果,指爪桃之类。

[疏]“既葬”到“食肉”。

○正义说:这一节阐明下葬后到练祭、祥祭期间,国君、大夫、士进食的节制。

○“主人吃粗饭喝水”:熊氏说“下葬后,哀痛减轻,可以吃粗饭,不再使用一溢米的定量了”。

喝粥用盛器,不洗手;吃饭用竹筐则洗手。吃菜用醋和酱。刚开始吃肉时,先吃干肉;刚开始喝酒时,先喝甜酒。盛,指现在的杯杅。篹,指竹筐。用勺子喝的人不洗手,用手捧饮的人洗手。篹也写作簨。

○盥,读作“古缓反”。篹,原本又写作匴,又写作算,都读作“悉缓反”,又读作“苏管反”。醯,读作“呼鸡反”。杅,读作“于”。筥,读作“居吕反”。歠,读作“昌悦反”。饭,读作“扶晚反”。簨,读作“息尹反”,徐音读作“撰”。

[疏]“食粥”到“醴酒”。

○正义说:这一节阐明进食的各种杂礼。“喝粥用盛器,不洗手”:因为用勺子喝粥不用手,所以不洗手。

○“吃饭用竹筐则洗手”:篹,指竹筐,饭盛在篹里,用手从篹里取饭,所以洗手。

○“吃菜用醋、酱”:指练祭后吃菜果的人,吃的时候用醋和酱。

○“刚开始吃肉时,先吃干肉;刚开始喝酒时,先喝甜酒”,文承接在祥祭之后,指祥祭后。然而《间传》说“父母的丧礼”,“大祥祭有醋酱”,“禫祭后喝甜酒”,两处文字不同。文庾氏说:“大概是记录者所听到的不同。大祥祭已经可以弹琴,也可以吃干肉了。吃菜用醋酱,在情理上是安适的。况且既已祥祭吃水果,那么吃醋酱也没有嫌疑了。”熊氏说:“这是依据生病而不能进食的人,练祭后吃醋酱,

祥而饮酒也。

  期之丧,三不食。食疏食水饮,不食菜果。三月既葬,食肉饮酒。期,终丧不食肉,不饮酒。父在,为母为妻,九月之丧,食饮犹期之丧也。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食肉饮酒,亦谓既葬。

译祥祭之后就可以饮酒了。

为父母服一年之丧,前三天不进食。之后只吃粗粮、喝白水,不吃蔬菜和水果。三个月下葬之后,可以吃肉饮酒。为期一年的丧礼,整个丧期都不吃肉、不饮酒。如果父亲健在,为母亲或妻子服九个月的丧,饮食规矩与为期一年的丧礼相同。吃肉饮酒,是不与人一同享乐。吃肉饮酒,也是指下葬之后。

○期音基,下同。为母、为妻,并于伪反,下注“为其”同。与音预,下同。

  [疏]“期之”至“乐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期与大功丧食之节也。

  ○“期之丧,三不食”者,谓大夫、士旁期之丧,三不食者,谓义服也。其正服则二日不食也。故《间传》云“齐衰二日不食”。

  ○“九月”至“丧也”者,谓事同期也。

  五月,三月之丧,壹不食,再不食,可也。比葬,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叔母、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饮酒。义服恩轻也。故主,谓旧君也,言故主者,关大夫及君也。

  ○比,必利反。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谓性不能者,可食饭菜羹。有疾,食肉饮酒可也。为其气微。五十不成丧。成犹备也,所不能备,谓不致毁不散送之属也。

  [疏]“五月”至“成丧”。

  ○正义曰:此一经明五月、三月丧食之节。

  ○“壹不”至“可也”者,壹不食,谓緦麻。再不食,谓小功。并言之也,容殇降之,緦麻再不食,义服小功壹不食,故总以“壹不食,再不食”结之。故《间传》去“小功緦麻,再不食”,殇降者也。

  ○注“故主”至“君也”。

  ○正义曰:若是诸侯,当云旧君。主者,大夫之称,经云“故主”,关大夫、君也。

  ○注“谓不致毁不散送之属也”。

  ○正义曰:致毁,谓致极哀毁,散送谓绖带垂散麻以送葬。故《杂记》云“五十不致毁”。《玉藻》云:“五十不散送。”注云:“送丧不散麻。”

  七十唯衰麻在身。言其馀居处饮食与吉时同也。既葬,若君食之则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则辞。尊者之前可以食美也,变於颜色亦不可。

  ○食音嗣。辟音辟。粱音良。

  [疏]“既葬”至“则辞”。

  ○正义曰:此一经明已有丧,既葬,尊者赐食之礼,葬后情杀,可从尊者夺也。

  ○“君食之”,谓君食臣也,“大夫”,谓大夫食士也,父友,谓父同志者也,其人并尊,若命食孝子,则可从之食也。

  ○“不辟粱肉”者,粱,粱米也。虽以粱米之饭及肉命食,孝子食之。

  ○“若有酒醴则辞”者,若酒醴饮之,则变见颜色,故辞而不饮也。

  小敛於户内,大敛於阼。君以簟席。大夫以蒲席。士以苇席。簟,细苇席也。三者下皆有莞。

  ○簟,徒点反。苇,于鬼反。莞音官,又音完。

  [疏]“小敛”至“苇席”。

  ○正义曰:此一节明君、大夫、士小敛大敛所用之席也。士以苇席,与咀墁者,士卑不嫌,故得与咀墁用簟也。

  ○注“三者下皆莞”。

  ○正义曰:“知下皆有莞”者,案《士丧礼记》云“设床,当牖,下莞上簟”,《士丧经》云“布席于户内,下莞上簟”,谓小敛席也。大敛云“布席如初”,注云“亦下莞上簟,如士始死”,至大敛,用席皆同也。士尚有莞,则知君及大夫皆有莞也。但此大夫辟君,上席以蒲也。若吉礼祭祀,则蒲在莞下,故《司几筵》“诸侯祭祀,席蒲筵、缋纯,加莞席、纷纯”,与此异也。

  小敛:布绞,缩者一,横者三。君锦衾,大夫缟衾,士缁衾,皆一,衣十有九称。君陈衣于序东,大夫、士陈衣于房中,皆西领,北上。绞,紟不在列。绞,既敛所用束坚之者。缩,从也。衣十有九称,法天地之终数也。《士丧礼》“小敛陈衣於房中,南领,西上”,与大夫异。今此同,亦盖天子之士也。绞、紟不在列,以其不成称,不连数也。小敛无紟,因绞不在列见之也。或曰缩者二。

  ○绞,户交反,后同。缩,所六反。缟,古老反。称,尺证反,杜预云:“衣单复具曰称。”后於此。紟,其鸩反,后皆同。从,足容反。数,色主反。见,贤遍反。

  [疏]“小敛”至“在列”。

  ○正义曰:此以下至“絺、绤、纻不入”,广明君、大夫、士小敛大敛及襚所用之衣并所陈之处,各随文解之。此一经

译○“期”读作“基”,下文相同。“为母”、“为妻”中的“为”读作“伪”,下文注疏中“为其”的“为”也同此读音。“与”读作“预”,下文相同。

[疏]从“期之”到“乐之”。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期丧和大功丧在饮食方面的节制。

○“期之丧,三不食”,是指大夫、士的旁系期丧,三天不进食,这是指义服。如果是正服,则两天不进食。所以《间传》说“齐衰两天不进食”。

○“九月”到“丧也”,是指服丧期限同为九个月的情况。

五个月、三个月的丧期,一次不进食,或两次不进食,都可以。在安葬之前,可以吃肉喝酒,但不与人同乐。为叔母、世母、故主、宗子服丧,可以吃肉喝酒。这是因为义服的恩情较轻。故主,指旧君。说故主,是兼指大夫和国君。

○“比”读作“必利”。如果身体不能喝粥,用菜做羹是可以的。这是指本性上不能喝粥的人,可以吃饭菜和菜羹。如果有病,吃肉喝酒是可以的。因为此时正气微弱。五十岁的人不必完备丧礼。成,就是完备的意思。所不能完备的,是指不极度哀毁、不散送麻带之类。

[疏]从“五月”到“成丧”。

○正义说:这一经文明确五个月、三个月丧期的饮食节制。

○“壹不”到“可也”,一次不进食,指緦麻丧;两次不进食,指小功丧。这里一并提及,是考虑到殇降的情况,緦麻降为两次不进食,义服的小功降为一次不进食,所以总括为“一次不进食,两次不进食”。所以《间传》去掉“小功緦麻,两次不进食”,是因为殇降的缘故。

○注“故主”到“君也”。

○正义说:如果是诸侯,应当说旧君。“主”是大夫的称呼,经文说“故主”,是兼指大夫和国君。

○注“谓不致毁不散送之属也”。

○正义说:致毁,指极度哀毁;散送,指绖带垂散麻带以送葬。所以《杂记》说“五十岁不极度哀毁”。《玉藻》说:“五十岁不散送。”注解说:“送丧时不分散麻带。”

七十岁的人只有衰麻穿在身上。意思是其余的居处饮食与吉时相同。安葬后,如果国君赐食就吃,大夫、父亲的朋友赐食就吃。不回避精美的饭食和肉,如果有酒醴则推辞。在尊者面前可以吃美食,脸色改变也是不可以的。

○“食”读作“嗣”。“辟”读作“辟”。“粱”读作“良”。

[疏]从“既葬”到“则辞”。

○正义说:这一经文明确已有丧事,安葬后,尊者赐食的礼仪。安葬后哀情减轻,可以顺从尊者的命令。

○“君食之”,指国君赐食臣下;“大夫”,指大夫赐食士;父友,指父亲志同道合的朋友。这些人地位都尊贵,如果命令孝子进食,就可以顺从他们进食。

○“不辟粱肉”,粱,指粱米。虽然是用粱米饭和肉命令进食,孝子也吃。

○“若有酒醴则辞”,如果喝酒醴,就会脸色改变,所以推辞不喝。

小敛在户内举行,大敛在阼阶举行。国君用簟席,大夫用蒲席,士用苇席。簟,是细苇席。这三种席下面都有莞席。

○“簟”读作“徒点”。“苇”读作“于鬼”。“莞”读作“官”,又读作“完”。

[疏]从“小敛”到“苇席”。

○正义说:这一节明确国君、大夫、士小敛大敛所用的席子。士用苇席,与咀墁者相比,士地位低微不嫌,所以得以与咀墁者一样用簟席。

○注“三者下皆莞”。

○正义说:“知道下面都有莞席”,依据《士丧礼记》说“设床,对着窗户,下面铺莞席上面铺簟席”,《士丧经》说“在户内铺席,下面铺莞席上面铺簟席”,这是指小敛的席子。大敛说“铺席如前”,注解说“也是下面铺莞席上面铺簟席,像士刚死时一样”,到大敛,用席都相同。士尚且有莞席,就知道国君和大夫都有莞席。只是这里大夫避讳国君,上面的席子用蒲席。如果是吉礼祭祀,则蒲席在莞席下面,所以《司几筵》说“诸侯祭祀,铺蒲席、绘边,加上莞席、纷边”,与此不同。

小敛:铺绞,纵向的一条,横向的三条。国君用锦衾,大夫用缟衾,士用缁衾,都只有一条,衣服十九套。国君在堂前东面陈列衣服,大夫、士在房中陈列衣服,都衣领朝西,以北为上。绞、紟不在行列中。绞,是小敛后用来束紧尸体的。缩,是纵向的意思。衣服十九套,取法天地终数的含义。《士丧礼》说“小敛在房中陈列衣服,衣领朝南,以西为上”,与大夫不同。现在这里相同,大概也是天子的士。绞、紟不在行列中,因为它们不成套,不连在一起计数。小敛没有紟,通过绞不在行列中可以看出。有人说纵向的是两条。

○“绞”读作“户交”,后文相同。“缩”读作“所六”。“缟”读作“古老”。“称”读作“尺证”,杜预说:“衣服单复具备称为称。”后文在此之后。“紟”读作“其鸩”,后文都相同。“从”读作“足容”。“数”读作“色主”。“见”读作“贤遍”。

[疏]从“小敛”到“在列”。

○正义说:从这里到“絺、绤、纻不入”,广泛说明国君、大夫、士小敛大敛及襚所用衣服以及陈列的地方,各自随文解释。这一经

明小敛之衣。

  ○“布绞,缩者一,横者三”者,以布为绞,缩,从也。谓从者一副竖置於尸下,横者三幅亦在尸下。从者在横者之上,每幅之末析为三片,以结束为便也。

译说明小敛时所用衣物的情况。

“布绞,缩者一,横者三”的意思是,用布制作绞带,缩,就是纵。是说纵向的一幅布竖直放置在尸体下方,横向的三幅布也放在尸体下方。纵向的布在横向布的上面,每幅布的末端分开成三片,以便于捆扎收束。

○“君锦衾,大夫缟衾,士缁衾,皆一”者,谓大夫、士等各用一衾,故云“皆一”,舒衾於此绞上。

  ○“衣十有九称”者,君、大夫、士同用十九称衣,布於衾上,然后举尸於衣上,屈衣裹,又屈衾裹之,然后以绞束之。

  ○“君陈衣于序东,大夫、士陈衣于房中”者,谓将小敛,陈衣也。房中者,东房也。大夫、士唯有东房故也。

  ○“绞紟不在列”者,谓不在十九称之列,不入数也。小敛未有紟,因绞不在列而言紟耳。

  ○注“衣十”至“之也”。

  ○正义曰:“衣十有九称,法天地之终数”者,案《易 系辞》云“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数终於九也,地数终於十也,人既终,故云以天地终数敛衣之也。云“亦盖天子之士”者,以前文“士沐粱”,与《士丧礼》不同,已云“此盖天子之士”,此经陈衣与《士丧礼》衣不同,故云“亦盖天子之士”也。云“以其不成称,不连数也”者,上衣下裳相对,故为成称。绞、紟非衣,故云“不成称”。经云“不在列”,郑恐今不布列,故云“不连数”,谓不连为十九称之列。其实亦布陈也。云“小敛无紟”者,以下文大敛始云“布紟”,今此经直云“布绞”,故知无紟也。

卷四十五 丧大记第二十二

 卷四十五 丧大记第二十二

  大敛:布绞,缩者三,横者五。布紟,二衾。君、大夫、士一也。君陈衣于庭,百称,北领,西上。大夫陈衣于序东,五十称,西领,南上。士陈衣于序东,三十称,西领,南上。绞、紟如朝服。绞一幅为三,不辟。紟五幅,无紞。二衾者,或覆之,或荐之。如朝服者,谓布精粗朝服十五升。小敛之绞也,广终幅,析其末,以为坚之强也。大敛之绞,一幅三析用之,以为坚之急也。紞,以组类为之,缀之领侧,若今被识矣。生时襌被有识,死者去之,异於生也。《士丧礼》“大敛亦陈衣於房中,南领,西上”,与大夫异,今此又同,亦盖天子之士。紞,或为点。

  ○幅,本又作畐,方服反。“为三”绝句,“不辟”绝句,补麦反,又音壁,徐扶移反。紞,丁览反。广,古旷反。析,思历反,下同。强,其丈反。识,式志反,又音志,又音式,下同。去,起吕反,下注同。

  [疏]“大敛”至“无紞”。

  ○正义曰:此一节明大敛之事。

  ○“大敛布绞,缩者三”者,谓取布一幅,分裂之作三片,直用之三片,即共是一幅也。两头裂,中央不通。

  ○“横者五”者,又取布二幅,分裂之作六片,而用五片,横之於缩下也。

  ○“布紟”者,皇氏云“紟,襌被也,取置绞束之下,拟用以举尸也。《孝经》云‘衣衾而举之’是也”。今案,经云紟在绞后,紟或当在绞上,以绞束之。且君衣百称,又通小敛与袭之衣,非单紟所能举也。又《孝经》云衾不云紟,皇氏之说未善也。

  ○“二衾”者,小敛,君、大夫、士各一衾。至大敛,又各加一衾,为二衾,其衾所用与小敛同。但此衾一是始死覆尸者,故《士丧礼》云“幠用敛衾”,注“大敛所并用之衾”,一是大敛时复制。又注《士丧礼》云“衾二者,始死敛衾”,今又复制。士既然,则大夫以上亦耳。

  ○“君陈衣于庭,百称,北领西上”者,衣多,故陈在庭为荣显。案郑注《杂记篇》以为,袭礼,大夫五,诸侯七,上公九,天子十二称,则此大敛,天子当百二十称,上公九十称,侯伯子男七十称。今云君百称者,据上公举全数而言之,馀可知也。或大敛袭五等,同百称也。“北领”者,谓尸在堂也。

  ○“西上”者,由西阶取之便也。

  ○大夫、士陈衣于序东,“西领,南上”,异於小敛北上者,小敛衣少,统於尸,故北上。大敛衣多,故南上,取之便也。

  ○“绞紟如朝服”者,言绞之与紟,二者皆以布精粗皆如朝服,俱十五升也。

  ○“绞一幅为三”者,谓以一幅之布分为三段

译○“君用锦衾,大夫用白布衾,士用黑布衾,都是各一具”这句话,是说大夫、士各自只用一具衾,所以说“都是各一具”,把衾铺展在绞带之上。

○“衣服十九套”这句话,是说君、大夫、士都同样使用十九套衣服,铺在衾的上面,然后把尸体举到衣服上面,屈折衣服包裹尸体,再屈折衾包裹起来,最后用绞带捆束。

○“君在堂阶东面陈列衣服,大夫、士在房中陈列衣服”这句话,是说将要小敛时,陈列衣服。房中,是指东房。因为大夫、士只有东房,所以如此。

○“绞、紟不在行列之中”这句话,是说它们不在十九套衣服的行列里,不计算在内。小敛时还没有紟,是因为提到绞不在行列中,所以连带提到紟罢了。

○注解说“衣服十”到“之也”。

○正义说:“衣服十九套,取法天地终结的数字”,查考《易·系辞》说“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数的终结是九,地数的终结是十,人既然死亡,所以说用天地终结的数字来敛衣。说“这也大概是天子之臣的士”这句话,是因为前文说“士洗头用粱米”,与《士丧礼》不同,已经说过“这大概是天子之臣的士”,这里经文陈列衣服与《士丧礼》的衣服不同,所以说“这也大概是天子之臣的士”。说“因为它们不成套,不连在一起计数”这句话,上衣和下裳相对,所以称为成套。绞、紟不是衣服,所以说“不成套”。经文说“不在行列中”,郑玄恐怕现在不铺陈列举,所以说“不连在一起计数”,意思是不连入十九套衣服的行列中。其实也是铺陈列举的。说“小敛没有紟”这句话,是因为下文大敛才开始说“铺紟”,现在这里经文只说“铺绞”,所以知道没有紟。

卷四十五 丧大记第二十二

卷四十五 丧大记第二十二

大敛:铺绞带,纵向的三条,横向的五条。铺紟,两具衾。君、大夫、士是一样的。君在庭院陈列衣服,一百套,衣领向北,以西为上。大夫在堂阶东面陈列衣服,五十套,衣领向西,以南为上。士在堂阶东面陈列衣服,三十套,衣领向西,以南为上。绞、紟的质地如同朝服。绞用一幅布做成三条,不缝边。紟用五幅布,没有系带。两具衾,一具用来覆盖,一具用来垫衬。如同朝服,是说布的精细粗糙如同朝服,十五升。小敛的绞带,宽度占满整幅,析开末端,是为了使捆束坚固有力。大敛的绞带,一幅布析成三条使用,是为了使捆束坚固紧密。系带,用丝带类材料制作,缀在衣领侧面,如同现在的被子标记。活着的时候单被有标记,死了之后去掉,以区别于活着的时候。《士丧礼》说“大敛也在房中陈列衣服,衣领向南,以西为上”,与大夫不同,现在这里又相同,这也大概是天子之臣的士。系带,有的版本作点。

○幅,原本也作畐,音方服。“为三”断句,“不辟”断句,音补麦,又音壁,徐音扶移。紞,音丁览。广,音古旷。析,音思历,下文相同。强,音其丈。识,音式志,又音志,又音式,下文相同。去,音起吕,下文注相同。

[疏]“大敛”到“无紞”。

○正义说:这一节阐明大敛的事情。

○“大敛铺绞带,纵向的三条”这句话,是说取一幅布,分裂做成三片,纵向使用这三片,总共是一幅布。两头裂开,中间不通。

○“横向的五条”这句话,是又取两幅布,分裂做成六片,而使用五片,横向铺在纵向的下面。

○“铺紟”这句话,皇氏说“紟,是单被,取来放在绞带捆束之下,打算用来举尸。《孝经》说‘穿衣盖被而举尸’就是这样”。现在查考,经文说紟在绞之后,紟或许应当在绞之上,用绞带捆束。况且君的衣服一百套,又通算小敛与袭时的衣服,不是单靠紟所能举起的。又《孝经》说衾不说紟,皇氏的说法不妥善。

○“两具衾”这句话,小敛时,君、大夫、士各一具衾。到了大敛,又各加一具衾,成为两具衾,衾的使用与小敛相同。但这其中一具衾是刚死时覆盖尸体的,所以《士丧礼》说“覆盖用敛衾”,注解说“大敛所并用的衾”,另一具是大敛时再制作的。又注《士丧礼》说“两具衾,是刚死时的敛衾”,现在又再制作。士既然如此,那么大夫以上也是这样。

○“君在庭院陈列衣服,一百套,衣领向北以西为上”这句话,衣服多,所以陈列在庭院中显得荣耀显赫。查考郑注《杂记篇》认为,袭礼,大夫五套,诸侯七套,上公九套,天子十二套,那么这里大敛,天子应当是一百二十套,上公九十套,侯伯子男七十套。现在说君一百套,是根据上公举全数而言,其余可以类推。或者大敛袭五等,同为一百套。“衣领向北”,是说尸体在堂上。

○“以西为上”这句话,是从西阶取用方便。

○大夫、士在堂阶东面陈列衣服,“衣领向西以南为上”,不同于小敛以北为上,小敛衣服少,统属于尸体,所以以北为上。大敛衣服多,所以以南为上,取用方便。

○“绞、紟如同朝服”这句话,是说绞与紟,两者布的精细粗糙都如同朝服,都是十五升。

○“绞一幅布做成三条”这句话,是说用一幅布分成三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