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二 丧服小记第十五
有布、有露紒也,其形有异,同谓之“髽”也。今辨男女,并何时应著此免、髽之服。男子之免,乃有两时,而唯一种。妇人之髽,则有三,别其麻髽之形,与括发如一,其著之以对男子括发时也。前云“斩衰括发以麻”,则妇人于时髽亦用麻也。何以知然?按《丧服》:“女子子在室,为父髽衰三年。”郑玄云:“髽,露紒也,犹男子之括发。斩衰,括发以麻,则髽亦用麻。以麻者,自项而前,交於额上,卻绕紒,如著幓头焉。”依如彼注,既云犹男子括发,男子括发先去冠縰用麻,妇人亦去笄縰用麻,故云“犹”也。又同云“用麻”,不辨括发形异,则知其形如一也。以此证据,则知有麻髽以对男括发时也。又知有布髽者,按此云“男子免”对“妇人髽”,男免既用布,则妇人髽不容用麻也。是知男子为母免时,则妇人布髽也。又若成服后,男或对宾必踊免,则妇人理自布髽对之。知有露紒髽者,《丧服传》云:“布总、箭笄、髽、衰,三年。”明知此服并以三年,三年之内,男不恒免,则妇人不用布髽,故知恒露紒也。故郑注《丧服》云:“髽,露紒也。”且《丧服》所明,皆是成服后,不论未成服麻布髽也。何以然?《丧服》既不论男子之括免,则不容说女服之未成义也。既言髽衰三年,益知恒髽是露紒也。又就齐衰轻期,髽无麻布,何以知然?按《檀弓》:“南宫縚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髽曰:‘尔无总总尔,尔无扈扈尔。’”是但戒其高大,不云有麻布别物,是知露紒悉名髽也。又按《奔丧》云:“妇人奔丧,东髽。”郑云:“谓姑、姊、妹女子子也。去纚大紒曰髽。”若如郑旨,既谓是“姑、姊、妹女子子”等,还为本亲父母等,唯云“去纚大紒”,不言“布麻”,当知期以下无麻布也。然露紒恒居之髽,则有笄,何以知之?按笄以对冠,男在丧恒冠,妇则恒笄也。故《丧服》:“妇为舅姑,恶笄有首以髽。”郑云:“言以髽,则髽有著笄者明矣。”以兼此经注,又知恒居笄而露紒髽也。此王髽之殊,是皇氏之说。今考校以为正有二髽,一是斩衰麻髽,二是齐衰布髽,皆名露紒。必知然者,以《丧服》“女子子在室为父箭笄、髽、衰”,是斩衰之髽用麻。郑注以为露紒,明齐衰髽用布,亦谓之露紒髽也。
译有布髽、有露紒,它们的形状不同,但都称为“髽”。现在来辨析男女在何时应当穿戴这种免、髽的丧服。男子的免服,有两种场合,但只有一种形制。妇人的髽服,则有三种,其中麻髽的形状,与男子括发相同,这是为了对应男子括发时所穿戴的。前面说“斩衰括发以麻”,那么妇人在此时髽也使用麻。怎么知道是这样的呢?查《丧服》:“女子子在室,为父髽衰三年。”郑玄说:“髽,就是露紒,如同男子的括发。斩衰括发用麻,那么髽也用麻。用麻的,是从项部向前,在额上交叉,再绕回紒上,像戴幓头一样。”依照那篇注疏,既然说如同男子括发,男子括发是去掉冠和縰而用麻,妇人也是去掉笄和縰而用麻,所以说“如同”。又同样说“用麻”,不区分括发形状的差异,就知道它们的形状是一样的。凭借这些证据,就知道有麻髽来对应男子括发的场合。又知道有布髽,查这里说“男子免”对应“妇人髽”,男子免既用布,那么妇人髽就不可能用麻。由此知道男子为母亲戴免时,妇人就戴布髽。又如成服之后,男子面对宾客必须踊免,那么妇人按理自然戴布髽来对应。知道有露紒髽,《丧服传》说:“布总、箭笄、髽、衰,三年。”明确知道这些丧服都用于三年丧期,三年之内,男子不常戴免,那么妇人就不戴布髽,所以知道常戴的是露紒。所以郑玄注《丧服》说:“髽,就是露紒。”况且《丧服》所说明的,都是成服之后的情况,不论未成服时的麻布髽。为什么这样?《丧服》既然不论男子括发、戴免,那么就不可能说女子未成服时的情况。既然说髽衰三年,更知道常戴的髽是露紒。又就齐衰、期丧而言,髽没有麻布之分,怎么知道呢?查《檀弓》:“南宫縚的妻子为其姑母丧事,孔子教导她戴髽说:‘你不要戴得太高,不要戴得太乱。’”这只是告诫她不要高大杂乱,没说有麻布等别的东西,所以知道露紒都称为髽。又查《奔丧》说:“妇人奔丧,在东边戴髽。”郑玄说:“指的是姑母、姐姐、妹妹、女儿等。去掉纚和大紒称为髽。”如果按照郑玄的意思,既然说是“姑母、姐姐、妹妹、女儿”等,还为本亲父母等,只说“去掉纚和大紒”,不说“布麻”,应当知道期丧以下没有麻布。然而露紒常戴的髽,是有笄的,怎么知道呢?查笄对应冠,男子在丧期常戴冠,妇人则常戴笄。所以《丧服》:“妇人为舅姑,用有首的恶笄来戴髽。”郑玄说:“说用髽,那么髽是有戴笄的,这就明白了。”结合这些经文和注疏,又知道常戴笄而戴露紒髽。这种王髽的特殊之处,是皇氏的说法。现在考校认为只有两种髽,一是斩衰麻髽,二是齐衰布髽,都称为露紒。必定知道这样的,因为《丧服》“女子子在室为父箭笄、髽、衰”,这是斩衰的髽用麻。郑玄注认为是露紒,明确齐衰髽用布,也称为露紒髽。
○“其义:为男子则免,为妇人则髽”者,庾蔚云:“丧服往往寄异以明义,或疑免、髽亦有其旨,故解之以其义。言於男子则免,妇人则髽,独以别男女而已,非别有义也。贺玚云:“男去冠,犹妇人去笄,义尽於此,无复别义,故云其义也。”此经既论括发、免髽之异,须显所著之时。崔氏云:“立义既载五服变除,今要举变除之旨。凡亲始死,将三年者,皆去冠笄纚如故,十五升白布深衣,衱上衽,徒跣,交手而哭。”故《礼记 问丧》云:“亲始死,鸡斯徒跣,衱上衽。”又郑注《士丧礼》云:“始死将斩衰者,鸡斯是也。”其妇人则去纚衣,与男子同,不徒跣,不衱衽。知“不徒跣,不衱衽”者,《问丧》文。知“去纚”者,郑注《士丧礼》云:“始死,妇人将斩衰者,去纚。”知“著白布深衣”者,《曾子问》云:“女改服布深衣,缟总以趋丧。郑注云:“妇人始丧未成服之服。”其齐衰以下,男子著素冠,齐衰以下,妇人骨笄而纚。知者,郑注《士丧礼》文。男子妇人皆吉屦无絇,其服皆白布深衣。知者,郑注《丧服变除》文。至死之明日,士则死日袭,明日小敛,故《士丧礼》云:“小敛,主人髻发。”若大夫死之明日,袭而括发。故郑注《丧服变除》云:“尸袭,去纚括发,在二日小敛之前。”是据大夫也。大夫与士括发,於死者皆俱二日。故郑注《问丧》云:“二日去笄纚括发,通明大夫士也。”始死以后,小敛之前,大夫与士皆加素冠於笄纚之上,故《檀弓》云:“叔孙武叔之母死,既小敛,举者出户,出户袒,且投其冠括发。”是素冠也。以其始死哀甚,未暇分别尊卑,故大夫与士其冠皆同也。至小敛投冠括发之后,大夫加素弁。士加素委貌。”故《丧大记》云:“君大夫之丧,子弁绖。”又《丧服变除》云:“小敛之后,大夫以上冠素弁,士则素委貌。”其素弁素冠,皆加环绖。故《杂记》云:“小敛环绖,君大夫士一也。”郑注云“大夫以上素爵弁,士素委貌”是也。凡括发之后,至大敛成服以来,括发不改,故郑注《士丧礼》云:“自小敛以至大敛,括发不改,但死之三日,说髦之时,以括发因而坏损,更正其括发。故《士丧礼》既殡说髦。《丧大记》云:“小敛说髦,括发是正。”其故括发也,非更为之。但士之既殡,诸侯小敛,於死者皆三日说髦同也。其齐衰以下,男子於主人括发之时则著免,故《士丧礼》:“小敛主人髻发,众主人免”是也。而《丧服变除》“不杖齐衰”条云“袭尸之时云括发”者,误也。其妇人将斩衰者,於男子括发之时,则以麻为髽。故《士丧礼》云:“主人髻发,妇人髽于室。”其齐衰者,於男子免时,妇人则以布为髽,故此经云“男子免而妇人髽”是也。其大功以下无髽也,其服敛毕,至成服以来,白布深衣不改。士死后二日,袭带绖,故《士丧礼》小敛之前,陈苴绖大鬲,下本在左,要绖小焉。散带垂,长三尺。牡麻绖,亦散垂。敛讫,主人拜宾,乃袭绖于序东。《既夕礼》:“三日绞垂。”郑注云:“成服日绞要绖之散垂者。”是主人及众主人皆绞散垂,此袭带绖绞垂日数,皆士之礼也。其大夫以上成服,与士不同,其袭带绖之属,或与士同,或与士异,无文以言之。其斩衰,男子括发齐衰。男子免,皆谓丧之大事敛殡之时,若其不当敛殡,则大夫以上加素弁,士加素冠,皆於括发之上。天子七日成服,诸侯五日成服,大夫士三日成服。服之精粗,及日月多少,及葬之时节,皆具在《丧服》及《礼》文,不能繁说。其葬之时,大夫及士男子散带,妇人髽,与未成服时同,其服则如丧服,故《既夕礼》云:“丈夫髽,散带垂。”郑注云:“为将启变也。”此互文以相见耳。诸文言髽,见妇人也。若天子诸侯,则首服素弁,以葛为环绖,大夫则素弁加环绖,士则素委貌加环绖。故下《檀弓》云:“弁绖葛而葬。”郑注云:“接神不可以纯凶,天子诸侯变服而葬,冠素弁
译○“其义:为男子则免,为妇人则髽”这句话,庾蔚说:“丧服制度常常寄托差异来阐明义理,有人怀疑‘免’和‘髽’也有其深意,所以用‘其义’来解释。意思是说,男子戴‘免’,妇人戴‘髽’,仅仅是为了区别男女罢了,并没有其他的含义。贺玚说:‘男子去掉冠冕,就像妇人去掉发笄一样,义理到此为止,没有其他的含义,所以说‘其义’。’这段经文既然论述了括发、免、髽的区别,就必须明确它们佩戴的时间。崔氏说:‘确立义理既然记载在五服的变更与除服之中,现在要举出变更与除服的宗旨。凡是亲人刚死,将要服三年丧的,都去掉冠、笄、纚,像原来一样,穿着十五升白布做的深衣,衣襟向上,赤脚,交手而哭。’所以《礼记·问丧》说:‘亲人刚死,鸡斯(去冠)赤脚,衣襟向上。’又郑玄注《士丧礼》说:‘亲人刚死将要服斩衰的,鸡斯就是这样。’妇人则去掉纚衣,与男子相同,不赤脚,不衣襟向上。知道‘不赤脚,不衣襟向上’,是根据《问丧》的记载。知道‘去掉纚’,是根据郑玄注《士丧礼》说:‘亲人刚死,妇人将要服斩衰的,去掉纚。’知道‘穿着白布深衣’,是根据《曾子问》说:‘女子改穿布深衣,用白绢束发去奔丧。’郑玄注说:‘这是妇人刚丧尚未成服的服装。’至于齐衰以下的丧服,男子戴素冠,齐衰以下的妇人,用骨笄束发并加纚。知道这一点,是根据郑玄注《士丧礼》的记载。男子和妇人都穿吉屦(吉鞋),没有絇(鞋头饰),他们的服装都是白布深衣。知道这一点,是根据郑玄注《丧服变除》的记载。到了死者的第二天,士在死日穿衣,第二天小敛,所以《士丧礼》说:‘小敛时,主人髻发(括发)。’如果是大夫,在死者的第二天,穿衣并括发。所以郑玄注《丧服变除》说:‘尸体穿衣,去掉纚并括发,这是在第二天小敛之前。’这是依据大夫的情况。大夫和士括发,对于死者来说都是在第二天。所以郑玄注《问丧》说:‘第二天去掉笄、纚并括发,这是通指大夫和士。’亲人刚死以后,小敛之前,大夫和士都在笄、纚之上加戴素冠,所以《檀弓》说:‘叔孙武叔的母亲死了,已经小敛,抬棺的人出门,出门袒露左臂,并且扔掉他的冠冕而括发。’这就是素冠。因为亲人刚死时哀痛至极,来不及分别尊卑,所以大夫和士的冠冕都相同。到了小敛扔掉冠冕括发之后,大夫加戴素弁,士加戴素委貌。所以《丧大记》说:‘君、大夫的丧事,儿子戴弁绖。’又《丧服变除》说:‘小敛之后,大夫以上戴素弁,士则戴素委貌。’那素弁和素冠,都加戴环绖。所以《杂记》说:‘小敛时戴环绖,君、大夫、士都一样。’郑玄注说‘大夫以上戴素爵弁,士戴素委貌’就是这样。凡是括发之后,直到大敛成服以来,括发不改变,所以郑玄注《士丧礼》说:‘从小敛直到大敛,括发不改变,只是死者的第三天,说髦(剃除鬓发)的时候,因为括发而损坏,更正其括发。所以《士丧礼》既殡说髦。《丧大记》说:‘小敛说髦,括发是正。’那原来的括发,并不是重新做。只是士的既殡,诸侯的小敛,对于死者都是在第三天说髦,这是相同的。至于齐衰以下的丧服,男子在主人括发的时候则戴‘免’,所以《士丧礼》说:‘小敛时主人髻发,众主人戴免’就是这样。而《丧服变除》‘不杖齐衰’条说‘袭尸的时候说括发’,这是错误的。至于妇人将要服斩衰的,在男子括发的时候,就用麻做髽。所以《士丧礼》说:‘主人髻发,妇人在室内髽。’至于服齐衰的,在男子戴免的时候,妇人就用布做髽,所以这段经文说‘男子免而妇人髽’就是这样。大功以下的丧服没有髽。丧服收敛完毕,直到成服以来,白布深衣不改变。士死后第二天,穿衣、系带、戴绖,所以《士丧礼》在小敛之前,陈列苴绖大鬲,下本在左,腰绖小一些。散带下垂,长三尺。牡麻绖,也散垂。收敛完毕,主人拜谢宾客,然后在序东穿衣、系带、戴绖。《既夕礼》说:‘第三天绞垂。’郑玄注说:‘成服日绞紧腰绖的散垂部分。’这是主人及众主人都绞紧散垂部分,这穿衣、系带、戴绖、绞垂的天数,都是士的礼仪。至于大夫以上成服,与士不同,那穿衣、系带、戴绖之类,有的与士相同,有的与士不同,没有文献记载。至于斩衰,男子括发;齐衰,男子戴免,都是指丧事大事收敛、殡殓的时候,如果不处于收敛、殡殓的时候,那么大夫以上加戴素弁,士加戴素冠,都在括发之上。天子七天成服,诸侯五天成服,大夫、士三天成服。丧服的精细粗糙,以及日期的多少,以及安葬的时节,都详细记载在《丧服》及《礼》文中,不能繁琐地说。至于安葬的时候,大夫及士的男子散带,妇人髽,与未成服时相同,那服装则像丧服,所以《既夕礼》说:‘丈夫髽,散带垂。’郑玄注说:‘这是为了将启殡而改变。’这是互文见义。其他文献说髽,是指出妇人。如果是天子、诸侯,则首服素弁,用葛做环绖,大夫则素弁加环绖,士则素委貌加环绖。所以下文《檀弓》说:‘戴弁绖葛而安葬。’郑玄注说:‘迎接神灵不可以纯用凶服,天子、诸侯改变服装而安葬,戴素弁
,以葛为环绖。”是王侯与卿大夫士异也。至既虞卒哭之时,乃服变服,故郑注《丧服》云:“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其受服之时,首绖要带,男子皆以葛易之,齐斩之妇人则易首绖,不易要带。大功小功妇人,则易要带为葛。虽受变麻为葛,卒哭时亦未说麻,至祔乃说麻服葛。故《士虞礼》云:“妇人说首绖,不说带。”郑云:“不说带,齐斩妇人也。妇人少变而重带。”大功小功者,葛带,时亦不说者,未可以轻文变於主妇之质也,至祔,葛带以即位。按文直云妇人不辨轻重,故郑为此解。其斩衰,至十三月,练而除首绖。练冠素缨,中衣黄里,縓为领袖缘,布带,绳屦无絇。若母三年者小祥,亦然。斩衰二十五月大祥,朝服缟冠,故《杂记》云:“祥,主人之除也。於夕为期,朝服。”又《丧服小记》云:“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既祥,乃服十五升布,深衣领缘皆以布,缟冠素纰,故《间传》云“大祥,素缟麻衣”。二十七月而禫,服玄冠玄衣黄裳而祭,祭毕服朝服,以黑经白纬为冠,所谓纤冠。而练缨吉屦,逾月服吉。《间传》所谓“禫而纤”,父没为母与父同。父在,为母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大祥,十五月而禫,其服变除,与父没为母同。其不杖齐衰及大功以下服毕,皆初服朝服素冠,逾月服吉也。此皆崔氏准约《礼》经及记而为此说,其有乖僻者,今所不取。
译用葛藤制作环形绖带。”这是王侯与卿大夫、士不同的地方。到了虞祭和卒哭的时候,就改穿变服,所以郑玄注《丧服》说:“天子、诸侯、卿大夫在虞祭之后,士在卒哭之后,才改穿变服。”改穿变服的时候,头上的绖带和腰间的带子,男子都用葛藤替换原来的麻,齐衰和斩衰的妇人只替换头上的绖带,不替换腰间的带子。大功和小功的妇人,则把腰间的带子换成葛藤。虽然改穿变服时将麻换成葛,但在卒哭时也没有摘下麻绖,直到祔祭时才摘下麻绖,改穿葛服。所以《士虞礼》说:“妇人摘下头上的绖带,不摘下腰间的带子。”郑玄说:“不摘下带子,是指齐衰和斩衰的妇人。妇人变化较少,而重视腰带。”大功和小功的妇人,虽然用的是葛带,当时也不摘下,是因为不能因为轻薄的文饰而改变主妇质朴的本质,等到祔祭时,才戴着葛带就位。按照经文,只说妇人而不区分丧服的轻重,所以郑玄做出这样的解释。斩衰之服,到第十三个月,举行小祥祭时除去头上的绖带。戴上练冠,系着素色的缨,中衣用黄色的里子,用浅绛色做领、袖和边缘,用布做腰带,穿没有鞋头的绳底鞋。如果为母亲服三年丧,在小祥祭时,也是这样。斩衰之服到第二十五个月举行大祥祭,穿朝服,戴缟冠,所以《杂记》说:“大祥祭,是主人除去丧服的时候。在晚上确定日期,早上穿朝服。”又《丧服小记》说:“除去成丧之服的人,祭祀时穿朝服,戴缟冠。”大祥祭之后,就穿十五升的布,深衣的领子和边缘都用布,戴缟冠,系素色的纰,所以《间传》说“大祥祭,穿素缟麻衣”。第二十七个月举行禫祭,戴玄冠,穿玄衣,下着黄裳来祭祀,祭祀完毕后穿朝服,用黑经白纬做冠,这就是所谓的纤冠。而练制的缨和吉礼的鞋,过了一个月就穿吉服。《间传》所说的“禫祭穿纤冠”,父亲去世为母亲服丧与为父亲服丧相同。父亲在世,为母亲服丧,十一个月举行小祥祭,十三个月举行大祥祭,十五个月举行禫祭,其服饰的变更和除去,与父亲去世为母亲服丧相同。不杖齐衰以及大功以下的丧服,服满后,起初都穿朝服,戴素冠,过了一个月就穿吉服。这些都是崔氏依据《礼》经和记传而提出的说法,其中有些乖谬偏僻的,现在不予采纳。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
[疏]“苴杖”至“桐也”。
○正义曰:此一经解丧服苴杖削杖也。然杖有苴、削异者。苴者,黯也。夫至痛内结,必形色外章,心如斩斫,故貌必苍苴,所以衰裳绖杖,俱备苴色也。必用竹者,以其体圆性贞,履四时不改,明子为父礼中痛极,自然圆足,有终身之痛故也。故断而用之,无所厌杀也。
○“削杖”者,削,杀也,削夺其貌,不使苴也。必用桐者,明其外虽被削,而心本同也,且桐随时凋落。此谓母丧,示外被削杀,服从时除,而终身之心当与父同也。
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
[疏]“祖父”至“三年”。
○正义曰:此一经论適孙承重之服。
○“祖父卒”者,谓適孙无父而为祖后,祖父已卒,今又遭祖母丧。故云“为祖母后”也。事事得中,如父卒为母,故三年。若祖父卒时父已先亡,亦为祖父三年。若祖卒时父在,已虽为祖期,今父没,祖母亡时,已亦为祖母三年也。
○注“祖父”至“没也”。
○正义曰:言亦谓无父者,若父在则不然也。
为父母、长子稽颡。丧尊者及正体,不敢不尽礼。
○为,于伪反,下“为夫”、注“为无后”并同。长,丁丈反,篇内并同。稽音启。颡,素党反。大夫吊之,虽緦必稽颡。尊大夫,不敢以轻待之。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馀则否。恩杀於父母。
○杀,所戒反,徐所例反,后文注同。
[疏]“为父”至“则否”。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合稽颡之事,各依文解之。
○“为父母、长子稽颡”者,谓重服先稽颡而后拜者也。父母长子,并重故也。其馀期以下,先拜后稽颡也。
○“大夫吊之,虽緦必稽颡”,前文“为父母、长子稽颡”,谓平等来吊,故先稽颡而后拜。若为不杖齐衰以下,则先拜宾后稽颡。今大夫吊士,虽是緦麻之亲,必亦先稽颡而后拜,故皇氏载此稽颡,谓“先拜而后稽颡”,若平等相吊,小功以下,皆不先拜后稽颡;若大夫来吊,虽緦麻,必为之先拜而后稽颡,今删定。云“小功以下不稽颡”,文无所出。又此稽颡与上文稽颡是一,何得将此为先拜后稽颡?其义非也。
○“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馀则否”,亦先稽颡而后拜,“其馀否”者,谓父母也。以受重他族,其恩减杀於父母也。
男主必使同姓,妇主必使异姓。谓为无主后者为主也。异姓,同宗之妇也。妇人外成。
[疏]“男主”至“异姓”。
○正义曰:此一经论妇人外成之事,庾氏云:“丧有男主以接男宾,女主以接女宾。若父母之丧,则適子为男主,適妇为女主也。”今或无適子適妇为正主,遣他人摄主。若摄男主,必使丧家同姓之男。若摄妇主,必使丧家异姓之女。
○注“谓为”至“外成”。正义曰:“知谓为无主后者为主也”者,以经云“必使同姓”,“必使异姓”,故知先无主后。云“异姓,同宗之妇也”者,同宗谓丧家同宗,其妇必与丧家异姓,故云“异姓,同宗之妇”。云“妇人外成”者,解妇主使异姓之意。今与死者同姓妇人,不得与丧家为丧主,以其外成,適於他族,故不得自与已同宗为主。此云“异姓”者,与夫家为异姓。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不敢以已私废父所传重之祭祀。
○为出,于伪反,下注“为其族人”、“为其兄弟”同。传,丈专反,下“传重”皆同。
[疏]“为父”至“无服”。
○正义曰:此一经论適子承重,不得为出母著服之事。出母,谓母犯七出,为父所遣。而母子至亲,义不可绝。父若犹在,子皆为出母期。若父没后,则適子一人不复为母服,所以然者,已系嗣烝尝,不敢以私亲废先祖之祀,故无服。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已上亲父,下亲子,三也。以父亲祖,以子亲孙,五也。以祖亲高祖
译苴杖,是竹子做的。削杖,是桐木做的。
[疏]“苴杖”到“桐也”。
○正义说:这一经解释丧服中的苴杖和削杖。然而杖有苴、削不同的原因。苴,是暗色。极度的悲痛郁结在内,必然在神色外表显现,心如刀割,所以面色必定苍暗,因此丧服、绖带、手杖,都具备苴色。必定用竹子,是因为它形体圆润、性质坚贞,经历四季而不改变,表明儿子为父亲守丧,礼制中悲痛至极,自然圆满充足,有终身的悲痛。所以砍断后使用,不加任何削减修饰。
○“削杖”,削,是削减,削去它原本的样子,不使它保持苴色。必定用桐木,表明它外表虽然被削去,但内心本质相同,况且桐木随季节凋落。这是指母亲去世,表示外表被削减,服丧随着时间除去,但终身的心意应当与为父亲守丧相同。
祖父去世,而后作为祖母的继承人守丧三年。祖父在世,那么服丧就像父亲在世时为母亲守丧一样。
[疏]“祖父”到“三年”。
○正义说:这一经论述嫡孙承重之服。
○“祖父卒”,是指嫡孙没有父亲而继承祖父,祖父已经去世,现在又遭遇祖母去世。所以说“为祖母的继承人”。事事合乎中道,如同父亲去世为母亲守丧,所以守丧三年。如果祖父去世时父亲已经先亡,也为祖父守丧三年。如果祖父去世时父亲还在,自己虽然为祖父守丧一年,现在父亲去世,祖母去世时,自己也为祖母守丧三年。
○注“祖父”到“没也”。
○正义说:说也指没有父亲的人,如果父亲在世就不是这样。
为父母、长子稽颡。为尊者和正体守丧,不敢不竭尽礼节。
○为,音于伪,下文“为夫”、注“为无后”都相同。长,音丁丈,篇内都相同。稽,音启。颡,音素党。大夫来吊唁,即使是緦麻之亲也必定稽颡。尊重大夫,不敢以轻慢的态度对待他。妇人为丈夫和长子稽颡,其余则不稽颡。恩情比父母减弱。
○杀,音所戒,徐音所例,后文注相同。
[疏]“为父”到“则否”。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丧礼中应当稽颡的事情,各自依照文义解释。
○“为父母、长子稽颡”,是指重服先稽颡而后拜。父母和长子,都很重要所以如此。其余期以下,先拜后稽颡。
○“大夫吊之,虽緦必稽颡”,前文“为父母、长子稽颡”,是指平辈来吊唁,所以先稽颡而后拜。如果为不杖齐衰以下,则先拜宾客后稽颡。现在大夫吊唁士人,虽然是緦麻之亲,也必定先稽颡而后拜,所以皇氏记载此稽颡,说“先拜而后稽颡”,如果平辈相吊,小功以下,都不先拜后稽颡;如果大夫来吊唁,虽然是緦麻,必定为他先拜而后稽颡,现在删定。说“小功以下不稽颡”,文中没有出处。又此稽颡与上文稽颡是一样的,怎么能将此作为先拜后稽颡?其义理不对。
○“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馀则否”,也是先稽颡而后拜,“其馀否”者,是指父母。因为接受其他族人的重服,其恩情比父母减弱。
男主必定让同姓的人担任,妇主必定让异姓的人担任。是指为没有主持丧事的人担任主持者。异姓,是同宗的妇女。妇人嫁到外族成家。
[疏]“男主”到“异姓”。
○正义说:这一经论述妇人嫁到外族成家的事,庾氏说:“丧事有男主来接待男宾,女主来接待女宾。如果是父母的丧事,那么嫡子为男主,嫡妇为女主。”现在如果没有嫡子嫡妇作为正主,派遣他人代理主持。如果代理男主,必定让丧家同姓的男子。如果代理妇主,必定让丧家异姓的女子。
○注“谓为”到“外成”。正义说:“知道是指为没有主持丧事的人担任主持者”者,因为经文说“必定让同姓”,“必定让异姓”,所以知道先前没有主持丧事的人。说“异姓,是同宗的妇女”者,同宗是指丧家同宗,其妇女必定与丧家异姓,所以说“异姓,是同宗的妇女”。说“妇人嫁到外族成家”者,解释妇主让异姓担任的意思。现在与死者同姓的妇女,不能与丧家作为丧主,因为她嫁到外族成家,嫁到他族,所以不能自己与已同宗的人作为主持者。这里说“异姓”者,是与夫家为异姓。
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为被休弃的母亲不服丧。不敢因为自己的私亲废掉父亲所传承的重要祭祀。
○为出,音于伪,下注“为其族人”、“为其兄弟”相同。传,音丈专,下“传重”都相同。
[疏]“为父”到“无服”。
○正义说:这一经论述嫡子承重,不得为被休弃的母亲穿丧服的事。出母,是指母亲犯了七出之条,被父亲休弃。而母子至亲,道义上不可断绝。父亲如果还在,儿子都为出母守丧一年。如果父亲去世后,那么嫡子一人不再为母亲服丧,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自己继承宗庙祭祀,不敢因为私亲废掉先祖的祭祀,所以不服丧。
亲爱亲人以三代为五,以五代为九。向上递减,向下递减,向旁递减,而亲疏关系就完备了。自己向上亲父亲,向下亲儿子,是三代。以父亲亲祖父,以儿子亲孙子,是五代。以祖父亲高祖父
[疏]“亲亲”至“毕矣”。
○正义曰:此一经广明五服之轻重,随人之亲疏,著服之节。
○“亲亲以三”者,以上亲父,下亲子,并已为三,故云“亲亲以三”。“为五”者,又以父上亲祖,以子下亲孙,曏者三,今加祖及孙,故言五也。
○“以五为九”者,已上祖下孙则是五也,又以曾祖故亲高祖,曾孙故亲玄孙,上加曾高二祖,下加曾玄两孙,以四笼五,故为九也。然已上亲父,下亲子,合应云“以一为三”,而云“以三为五”者,父子一体,无可分之义,故相亲之说不须分矣。而分祖孙,非已一体,故有可分之义,而亲名著也。又以祖亲曾祖,以孙亲曾孙,应云“以五为七”,今言“九”者,曾祖、曾孙,为情已远,非已一体所亲,故略其相亲之旨也。庾氏云:“由祖以亲曾、高二祖,由孙以亲曾、玄二孙。服之所同,义由於此也。”
○“上杀”者,据已上服父祖而减杀故服父三年,服祖减杀至期,以次减之,应曾祖大功,高祖小功,而俱齐衰三月者,但父祖及於已,是同体之亲,故依次减杀。曾祖、高祖非已同体,其恩已疏,故略从齐衰三月,曾、高一等,所以《丧服》注云:“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不可以大功小功旁亲之服加至尊,故皆服齐衰也。
○“下杀”者,谓下於子孙而减杀。子服父三年,父亦宜报服,而父子首足,不宜等衰,故父服子期也。若正適传重,便得遂情,故《丧服》云“不敢降”是也。父服子期,孙卑,理不得祖报,故为九月。若传重者,亦服期也。为孙既大功,则曾孙宜五月,但曾孙服曾祖正三月,故曾祖报亦一时也。而曾祖是正尊,自加齐衰服,而曾孙正卑,故正服緦麻。曾孙既緦麻三月,玄孙理不容异。且曾孙非已同体,故服不依次,减杀略同三月。
○“旁杀”者,世叔之属是也。父是至尊,故以三年。若据祖期年,则世叔宜九月,而世叔是父一体,故加至期也;从世叔既疏,加所不及,据期而杀,是以五月;族世叔又疏一等,故宜緦麻;此外无服也。此是发父而旁渐至轻也。又祖是父一体,故加至期,而祖之兄弟非已一体,故加亦不及,据於期之断杀,便正五月;族祖又疏一等,故宜緦麻;此外无服。是发祖而旁渐杀也。又曾祖据期本应五月,曾祖之兄弟谓族曾祖,既疏一等,故宜三月也。自此以外,及高祖之兄弟悉无服矣。又至亲期断,兄弟至亲一体,相为而期;同堂兄弟疏於一等,故九月;从祖兄弟又疏一等,故小功;族之昆弟又杀一等,故宜三月;此外无服。是发兄弟而旁杀也。又父为子期,而兄弟之子但宜九月,而今亦期者,父为其子,本应报以三年,特为尊,是故降至期;而兄弟之子为世叔,本应九月,但言世叔与尊者一体,而加至期,世叔旁尊,不得自比彼父祖之重,无义相降,故报兄弟子期,且已与兄弟一体,兄弟之子,不宜隔异,欲见犹子之义,与己子等,所以至期,故《檀弓》云“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是也;又同堂兄弟之子,服从伯叔无加,则从伯叔亦正报五月也;族兄弟之子又疏,故宜緦耳。此发子而旁杀也。又孙服祖期,祖尊,故为孙大功;兄弟之孙服从祖五月,故从祖报之小功也;同堂兄弟之孙既疏,为之理自緦麻;其外无服矣。曾祖为曾孙三月,为兄弟曾孙以无尊降之,故亦为三月。
○“而亲毕矣”者,结亲亲之义也。始自父母,终於族人,故云“亲毕”矣。且五属之亲,若同父则期,同祖则大功,同曾祖则小功,同高祖则緦麻,高祖外无服,亦是毕也。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禘,大祭也。始祖感天神灵而生,祭天则以祖配之。自外至者,无主不上。
○王如字,又于况反,下同。禘,大计反。而立四庙。高祖以下与始祖而五。庶子王亦如之。世子有废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祭天立庙,亦如世子之立也。春秋时,卫侯元有兄絷。
○兄絷,知急反。
译[疏]“亲亲”到“毕矣”。
○正义说:这一经文广泛阐明五服轻重的道理,根据人与人的亲疏关系,制定服丧的等级。
○“亲亲以三”的意思是,向上亲近父亲,向下亲近儿子,加上自己共为三人,所以说“亲亲以三”。“为五”的意思是,又由父亲向上亲近祖父,由儿子向下亲近孙子,先前是三人,现在加上祖父和孙子,所以说五。
○“以五为九”的意思是,已经向上到祖父、向下到孙子就是五人,又因为曾祖父的缘故而亲近高祖父,因为曾孙的缘故而亲近玄孙,向上加上曾祖、高祖两位祖先,向下加上曾孙、玄孙两位子孙,用四人涵盖五人,所以成为九。然而已经向上亲近父亲,向下亲近儿子,按理应该说是“以一为三”,却说是“以三为五”,这是因为父子是一体的,没有可以分割的意义,所以相亲的说法不需要区分。而区分祖父和孙子,并不是与自己一体,所以有可以分割的意义,因而亲的名目就显出来了。又因为祖父亲近曾祖父,孙子亲近曾孙,按理应该说是“以五为七”,现在却说“九”,这是因为曾祖父、曾孙,恩情已经疏远,不是与自己一体所亲近的,所以省略了相亲的宗旨。庾氏说:“由祖父来亲近曾祖、高祖两位祖先,由孙子来亲近曾孙、玄孙两位子孙。服丧等级之所以相同,道理就在于此。”
○“上杀”的意思是,根据自己以上的人,服丧于父亲、祖父而逐渐减轻,所以服父亲三年,服祖父减轻到一年,依次递减,按理曾祖父应服大功,高祖父应服小功,却都服齐衰三个月,这是因为父亲、祖父关系到自己,是同体的亲人,所以依次递减。曾祖父、高祖父不是与自己同体,恩情已经疏远,所以大致都服齐衰三个月,曾祖、高祖降低一等,所以《丧服》注说:“加重衰麻的规格,是表示尊尊。减少服丧的日月,是表示恩情递减。”不能用大功、小功这种旁系亲属的服制加在至尊的祖先身上,所以都服齐衰。
○“下杀”的意思是,指对子孙逐渐减轻。儿子为父亲服丧三年,父亲按理也应该回报服丧,但父子如首足一体,不宜服同样的丧服,所以父亲为儿子服丧一年。如果是正嫡继承宗庙重责,就可以尽情表达哀思,所以《丧服》说“不敢降等”就是这样。父亲为儿子服丧一年,孙子地位卑下,按理祖父不应回报,所以服丧九月。如果是继承宗庙重责的,也服丧一年。为孙子既服大功,那么曾孙理应服五月,但曾孙为曾祖父正服是三月,所以曾祖父回报也服三月。而曾祖父是正尊,自己加服齐衰,而曾孙正卑,所以正服是緦麻。曾孙既服緦麻三月,玄孙按理不容有别。况且曾孙不是与自己同体,所以服丧不依次递减,大致都同三月。
○“旁杀”的意思是,世叔之类就是这样。父亲是至尊,所以服三年。如果根据祖父服一年,那么世叔理应服九月,但世叔与父亲是一体的,所以加至一年;从世叔开始就疏远了,加恩不及,根据一年而递减,所以是五月;族世叔又疏远一等,所以应服緦麻;此外就没有服丧了。这是从父亲出发而旁系逐渐减轻。又祖父与父亲是一体的,所以加至一年,而祖父的兄弟不是与自己一体的,所以加恩也不及,根据一年的断限而递减,就正服五月;族祖父又疏远一等,所以应服緦麻;此外没有服丧。这是从祖父出发而旁系逐渐递减。又曾祖父根据一年本应服五月,曾祖父的兄弟即族曾祖父,既然疏远一等,所以应服三月。从此以外,以及高祖父的兄弟全都无服了。又至亲断限是一年,兄弟是至亲一体,互相为对方服一年;同堂兄弟疏远一等,所以服九月;从祖兄弟又疏远一等,所以服小功;族兄弟又递减一等,所以应服三月;此外没有服丧。这是从兄弟出发而旁系递减。又父亲为儿子服一年,而兄弟的儿子只应服九月,现在也服一年,这是因为父亲为自己的儿子,本应回报三年,特别因为尊贵,所以降至一年;而兄弟的儿子是世叔,本应服九月,只说世叔与尊者一体,而加至一年,世叔是旁系尊贵,不能自己比作那父亲、祖父的重责,没有理由相降,所以回报兄弟的儿子服一年,况且自己与兄弟是一体的,兄弟的儿子,不宜隔绝区别,想要体现犹子(如同己子)的意义,与自己儿子同等,所以服一年,因此《檀弓》说“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就是这样;又同堂兄弟的儿子,服从伯叔没有加等,那么从伯叔也正回报五月;族兄弟的儿子又疏远,所以应服緦麻。这是从儿子出发而旁系递减。又孙子为祖父服一年,祖父尊贵,所以为孙子服大功;兄弟的孙子服从祖父五月,所以从祖父回报服小功;同堂兄弟的孙子既然疏远,为他们按理自然服緦麻;此外没有服丧了。曾祖父为曾孙服三月,为兄弟的曾孙因为没有尊降的理由,所以也服三月。
○“而亲毕矣”的意思是,总结亲亲的道理。开始于父母,终结于族人,所以说“亲毕”了。况且五属的亲人,如果同父则服一年,同祖父则服大功,同曾祖父则服小功,同高祖父则服緦麻,高祖父以外无服,这也是终结了。
王者禘祭其祖先所从出的天神,用他的祖先配享。禘,是大祭。始祖感应天神灵秀而生,祭天就用祖先配享。从外部到来的,没有主祭者不上祭。
○王读如字,又音于况,下文相同。禘,音大计。而立四庙。高祖以下与始祖共五庙。庶子称王也同这样。世子有废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祭天立庙,也同世子立时一样。春秋时,卫侯元有兄长絷。
○兄絷,知急反。
○正义曰:此一节论王者庶子之郊天立庙,与適子同之义,各依文解之。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者,禘,大祭也,谓夏正郊天。自,从也。王者夏正,禘祭其先祖所从出之天,若周之先祖出自灵威仰也。“以其祖配之”者,以其先祖配祭所出之天。
○“而立四庙”者,既有配天始祖之庙,而更立高祖以下四庙,与始祖而五也。
○“庶子王亦如之”者,天位尊重,故虽庶子而为王者,则郊天立祀五庙事,事亦如適子为王也。嫌其不得,故特明之。
○注“禘大”至“不上”。
○正义曰:禘,大祭也,《尔雅 释天》文。云“自外至者,无主不上”,《公羊》宣三年传文,“外至”者,天神也,“主”者,人祖也。故祭以人祖配天神也。
○注“世子”至“兄絷”。
○正义曰:以其庶子为主,明知世子有废疾不可立也。云“春秋时,卫侯元有兄絷”者,按昭七年《左传》称长子孟絷之足不良,而立次子元,元即卫灵公也。
别子为祖,诸侯之庶子,别为后世为始祖也。谓之别子者,公子不得祢先君。继别为宗。别子之世长子,为其族人为宗,所谓百世不迁之宗。继祢者为小宗。别子,庶子之长子,为其昆弟为宗也。谓之小宗者,以其将迁也。
○祢,乃礼反。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谓小宗也。小宗有四,或继高祖,或继曾祖,或继祖,或继祢,皆至五世则迁。是故祖迁於上,宗易於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宗者,祖、祢之正体。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明其尊宗以为本也,祢则不祭矣。言不祭祖者,主谓宗子、庶子,俱为適士,得立祖祢庙者也。凡正体在乎上者,谓下正犹为庶也。
○適,丁历反,篇内同。
[疏]“别子”至“宗也”。
○正义曰:此一节并论尊祖敬宗之义,各依文解之。
○“别子为祖”者,谓诸侯適子之弟,别於正適,故称“别子”也。“为祖”者,别与后世为始祖,谓此别子子孙为卿大夫,立此别子为始祖。
○注“谓之”至“先君”。
○正义曰:郑云此者,决上文“庶子王”,今诸侯庶子乃谓之别子,是别为始祖。若称庶子及公子,若世子不立,则庶子公子皆得有祢先君之义。今言“别子”,明適子在,故云“谓之别子者,公子不得祢先君”。
○“继别为宗”。
○谓别子之世世长子,恒继别子,与族人为百世不迁之大宗。
○“继祢者为小宗”。
○祢谓别子之庶子,以庶子所生长子,继此庶子,与兄弟为小宗。谓之“小宗”者,以其五世则迁,比大宗为小,故云“小宗”也。
○“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
○“五世”者,谓上从高祖,下至玄孙之子。此玄孙之子,则合迁徙,不得与族人为宗。故云“有五世则迁之宗,其继高祖者”。此五世合迁之宗,是继高祖者之子,以其继高祖之身,未满五世,而犹为宗。其继高祖者之子,则已满五世,礼合迁徙,但《记》文要略,唯云“继高祖”,其实是继高祖者之子也。
○注“谓小”至“则迁”。
○正义曰:言“或继高祖,或继曾祖,或继祖,或继祢”者,以别子之后,族人众多,或有继高祖者,与三从兄弟为宗,或有继曾祖者,与再从兄弟为宗,或有继祖者,与同堂兄弟为宗,或有继祢者,与亲兄弟为宗,不废族人。一身凡事四宗:事亲兄弟之適,是继祢小宗也;事同堂兄弟之適,是继祖小宗也;事再从兄弟之適,是继曾祖小宗也;事三从兄弟之適,是继高祖小宗也。於族人唯一俱时事四小宗,兼大宗为五也。又云“皆至五世则迁”者,继高祖者,至子五世。继曾祖者,至孙五世。继祖者,至曾孙五世。继祢者,至玄孙五世也。是皆五世,不复与四从兄弟为宗,故云“皆至五世则迁”,各自随近相宗。然则小宗所继非一,前文独云“继祢者为小宗”,虽四初皆继祢为始,据初为元,故特云“继
译○正义说:这一节论述王者庶子郊祭天帝、建立宗庙,与嫡长子相同的意义,各自依据文意进行解释。
○“王者禘祭其祖先所从出的天帝”者,禘,是大祭,指夏历正月郊祭天帝。自,是从。王者在夏历正月,禘祭其祖先所从出的天帝,就像周朝的祖先出自灵威仰一样。“以其祖先配享”者,用其祖先配享祭祀所从出的天帝。
○“而立四座宗庙”者,既然有配享天帝的始祖之庙,又另外建立高祖以下四座宗庙,加上始祖共为五座。
○“庶子称王也如此”者,天位尊贵,所以即使是庶子而称王者,那么郊祭天帝、建立五座宗庙的事,也像嫡长子称王一样。担心人们认为庶子不能这样做,所以特意说明。
○注“禘是大”到“不上”。
○正义说:禘,是大祭,这是《尔雅·释天》中的文句。说“从外面来的,没有主人就不上祭”,这是《公羊传》宣公三年的文句,“外至”者,是天神,“主”者,是人间的祖先。所以祭祀时用人间祖先配享天神。
○注“世子”到“兄絷”。
○正义说:因为以庶子为主,可知世子有废疾不能立为继承人。说“春秋时,卫侯元有哥哥絷”者,查考昭公七年《左传》称长子孟絷脚有残疾,而立次子元,元就是卫灵公。
别子作为始祖,是诸侯的庶子,另外作为后世的始祖。称为别子的原因,是公子不能祢祭先君。继承别子的是大宗。别子的世代长子,为其族人作为大宗,这就是所谓百世不迁移的大宗。继承父亲的是小宗。别子,是庶子的长子,为其兄弟作为小宗。称为小宗的原因,是因为它将迁移。
○祢,音乃礼反。有五世而迁移的宗,是继承高祖的。指小宗。小宗有四种,有的继承高祖,有的继承曾祖,有的继承祖父,有的继承父亲,都到五世就迁移。因此祖父迁移到上面,宗法在下面更替。尊崇祖先所以敬重宗子,敬重宗子是为了尊崇祖先、父亲。宗,是祖先、父亲的正式代表。庶子不祭祀祖先的原因,是为了明确其宗子。明确其尊崇宗子作为根本,那么父亲就不祭祀了。说不祭祀祖先者,主要指宗子、庶子,都是嫡士,能够建立祖父、父亲宗庙的人。凡是正式代表在上面的,指下面正式的还算是庶出。
○適,音丁历反,篇内同。
[疏]“别子”到“宗也”。
○正义说:这一节一并论述尊崇祖先、敬重宗子的意义,各自依据文意进行解释。
○“别子作为始祖”者,是指诸侯嫡长子的弟弟,区别于正嫡,所以称为“别子”。“作为始祖”者,另外作为后世的始祖,是说这别子的子孙成为卿大夫,立这别子为始祖。
○注“称为”到“先君”。
○正义说:郑玄说这个,是为了决断上文“庶子称王”,现在诸侯的庶子却称为别子,是另外作为始祖。如果称庶子及公子,如果世子不立,那么庶子、公子都有祢祭先君的意义。现在说“别子”,明确嫡子在,所以说“称为别子的原因,是公子不能祢祭先君”。
○“继承别子的是大宗”。
○指别子的世代长子,恒常继承别子,与族人作为百世不迁移的大宗。
○“继承父亲的是小宗”。
○祢指别子的庶子,以庶子所生的长子,继承这庶子,与兄弟作为小宗。称为“小宗”的原因,是因为它五世就迁移,比大宗小,所以说“小宗”。
○“有五世而迁移的宗,是继承高祖的”。
○“五世”者,指上从高祖,下到玄孙的儿子。这玄孙的儿子,就应当迁移,不能与族人作为宗。所以说“有五世就迁移的宗,是继承高祖的”。这五世应当迁移的宗,是继承高祖者的儿子,因为他继承高祖的身体,未满五世,还作为宗。那继承高祖者的儿子,就已经满五世,礼制应当迁移,但《礼记》文字简略,只说“继承高祖”,其实是继承高祖者的儿子。
○注“指小”到“则迁”。
○正义说:说“有的继承高祖,有的继承曾祖,有的继承祖父,有的继承父亲”者,因为别子之后,族人众多,有的继承高祖,与三从兄弟作为宗,有的继承曾祖,与再从兄弟作为宗,有的继承祖父,与同堂兄弟作为宗,有的继承父亲,与亲兄弟作为宗,不废弃族人。一个人凡事侍奉四个宗:侍奉亲兄弟的嫡子,是继承父亲的小宗;侍奉同堂兄弟的嫡子,是继承祖父的小宗;侍奉再从兄弟的嫡子,是继承曾祖的小宗;侍奉三从兄弟的嫡子,是继承高祖的小宗。对于族人唯一同时侍奉四个小宗,加上大宗共为五个。又说“都到五世就迁移”者,继承高祖的,到儿子五世。继承曾祖的,到孙子五世。继承祖父的,到曾孙子五世。继承父亲的,到玄孙子五世。这都是五世,不再与四从兄弟作为宗,所以说“都到五世就迁移”,各自随近相宗。然而小宗所继承的不止一个,前文只说“继承父亲的是小宗”,虽然四种起初都继承父亲为开始,据起初为元,所以特说“继承
祢”也。
○“是故”至“祢也”。
○四世之时,尚事高祖,至五世之时,谓高祖之父,不为加服,是“祖迁於上”。四世之时,仍宗三从族人,至五世,不复宗四从族人,各自随近为宗,是“宗易於下”。宗是先祖正体,所以“尊祖故敬宗”。更覆说云“敬宗所以尊祖祢”,覆结尊祖之文也。
译祢”也。
○“是故”至“祢也”。
○到了第四代的时候,仍然为高祖服丧;到了第五代的时候,对于高祖的父亲,不再加重丧服,这就是“祖先的牌位迁升至上位”。在第四代的时候,仍然尊奉三从族人作为宗子;到了第五代,不再尊奉四从族人作为宗子,各自就近尊奉宗子,这就是“宗子在下位更易”。宗子是先祖正统血脉的继承者,所以“尊崇祖先因此敬重宗子”。接着再次解释说“敬重宗子是为了尊崇祖先和父辈”,这是对尊崇祖先这一论述的再次总结。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此犹尊宗之义也。庶子適子,俱是人子,并宜供养,而適子烝尝,庶子独不祭者,正是推本崇適,明有所宗,故云“明其宗”也。
○注“祢则”至“庶也”。
○正义曰:郑据子名对父,此言庶子,则是父庶。父庶即不得祭父,何假言祖?故云“祢则不祭”也。而《记》不应言“不祭祖”,祖是对孙。今既云“庶子不祭祖”,故知是宗子庶子俱为適士。適士得立二庙,自祢及祖,是適宗子得立祖庙祭之,而已是祖庶,虽俱为適士,得自立祢庙,而不得立祖庙祭之,故云“庶子不祭祖”。云“凡正体在乎上者,谓下正犹为庶也”者,解所以谓祢適为庶子之义也。正体谓祖之適也,下正谓祢之適也。虽正为祢適,而於祖犹为庶,故祢適谓之为庶也。五宗悉然。
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尊先祖之正体,不二其统也。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
○为,于伪反,下注“为君母”、“自为已”同。
[疏]“庶子”至“故也”。
○正义曰:此亦尊宗之义也。然此所明,与《丧服》中义同而语异也。《丧服》明父是適,为长子斩,此明父是庶子,不得为长子服斩者也,是互相明也。但经、记文混,正不知几世之適得遂兹极服,马季长注《丧服》云:“此为五世之適,父乃为之斩也。”而郑注此云:“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矣。”庾氏云:“用恩则祢重,用义则祖重。父之与祖,各有一重,故至己承二重,而为长子斩。若不继祖,则不为长子斩也。”如庾氏此言,则父適二世承重,则得为长子三年也。而郑不明言世数者,郑是马季长弟子,不欲正言相非,故依违而言曰“不必”也。然孙系於祖,乃为长子三年,而此不云庶孙不得为长子,必云庶子者,孙语通远,嫌或多世。今欲明比祖非远,故言子以示近。既义须继礻尔,言不继祖自足,又曰“与祢”者,庾氏云:“若直云不继祖,恐人谓据庶子长子死者之身不继祖,故更言‘不继祖与祢’,欲明死者之父不继祖与祢,非据死者之身。”郑注《丧服》云:“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则是父之適子,即得为长子三年,此经云“必为父適祖適,乃得为长子斩”者,但礼有適子者无適孙,虽已是祖正,若父犹在,则已未成適,未成適则不得重长,重长必是父没后者,故云“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也。然己身虽是祖庶,而是父適,则应立庙,立庙则已长子传重。当祭而不为斩者,以是祖庶厌降,故不敢服斩。且死者其父见在,父自供祭。然礼,为后者有四条皆不为斩,何者?有“体而不正,有正而不体,有传重而非正体,有正体而不传重”是也。“体而不正”,庶子为后是也。“正而不体”,適孙为后是也。“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正体不传重”,適子有废疾不立是也。四者皆期,悉不得斩也。唯正体又传重者,乃极服耳。
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不祭殇者,父之庶也。不祭无后者,祖之庶也。此二者,当从祖祔食。而已不祭祖,无所食之也。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体焉。祖庶之殇,则自祭之。凡所祭殇者,唯適子耳。“无后”者,谓昆弟诸父也。宗子之诸父无后者,为墠祭之。
○殇音伤。祔,徐音附。所食,音嗣。共音恭。墠,皇音善,徐徒丹反。
[疏]“庶子”至“祔食”。
○正义曰:此事与《曾子问》中义同而语异也。《曾子问》中是明宗子所得祭,就宗子之家,宗子主其礼。今此所言,是庶子不得在当家祭者也。
○“庶子”者,谓父庶及祖庶也。“殇”者,未成人而死者也。“无后”,谓成人未婚,或已娶无子而死者。“不得祭殇”者,谓父庶也。“不祭无后”者,谓祖庶也。
○“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者,解庶所以不自祭义也。已不得祭父祖,而以此诸亲皆各从其祖祔食,祖庙在宗子之家,故已不得自祭之也。
译○“庶子不祭祖,是为了彰显宗法的大义”。
○这同样是尊崇宗法的原则。庶子和嫡子都是人子,都应当供养,但嫡子主持冬夏两季的祭祀,庶子却独自不祭祖,这正是推崇根本、尊崇嫡系,明确有所宗奉,所以说“彰显宗法的大义”。
○注解说“祢则”到“庶也”。
○正义说:郑玄依据子名对应父名,这里说庶子,那就是父亲的庶子。父亲的庶子就不能祭祀父亲,何必再提祖父呢?所以说“祢则不祭”。而《礼记》不应说“不祭祖”,祖是相对于孙而言的。现在既然说“庶子不祭祖”,就知道这是宗子和庶子都是嫡士。嫡士可以设立两座庙,从父庙到祖庙,嫡宗子可以设立祖庙祭祀,而自己是祖父的庶子,虽然同为嫡士,可以自立父庙,但不能立祖庙祭祀,所以说“庶子不祭祖”。说“凡正体在上位的,谓下位正体仍为庶”者,是解释为什么称父之嫡子为庶子的含义。正体是指祖父的嫡子,下正是指父亲的嫡子。虽然身为父亲的嫡子,但在祖父那里仍算是庶子,所以称父亲的嫡子为庶子。五宗的情况都是如此。
庶子不为长子服斩衰,是因为不继承祖父和父亲的宗统。尊崇先祖的正统,不使宗统有二。说不继承祖父和父亲,那么长子不必限定在五世之内。
○“为”,音伪,下文注“为君母”、“自为己”同。
[疏]“庶子”到“故也”。
○正义说:这也是尊崇宗法的原则。然而这里所阐明的,与《丧服》中的义理相同而用语不同。《丧服》阐明父亲是嫡子,为长子服斩衰;这里阐明父亲是庶子,就不能为长子服斩衰,这是互相阐明的。但经文、记文混杂,正不知道几世的嫡子才能服这种极重的丧服,马季长注《丧服》说:“这是指五世的嫡子,父亲才为他服斩衰。”而郑玄注这里说:“说不继承祖父和父亲,那么长子不必限定在五世。”庾氏说:“按恩情算,父庙重;按义理算,祖庙重。父亲和祖父,各有一重,所以到自己承受两重,才为长子服斩衰。如果不继承祖父,就不为长子服斩衰。”如庾氏所说,那么父亲嫡子二世承重,就可以为长子服三年丧。而郑玄不明确说出世数的原因,郑玄是马季长的弟子,不想正面反驳他,所以含糊其辞说“不必”。然而孙子系于祖父,才为长子服三年丧,而这里不说庶孙不得为长子服丧,必定说庶子,是因为孙的语意通远,嫌疑多世。现在想要说明比照祖父并非遥远,所以说子以示近。既然义理必须继承父庙,说不继承祖父已经足够,又说“与祢”者,庾氏说:“如果只说不继承祖父,恐怕人们认为据庶子长子死者的身份不继承祖父,所以再说‘不继承祖父与父’,想要说明死者的父亲不继承祖父与父,不是据死者本人的身份。”郑玄注《丧服》说:“这里说作为父亲后嗣的人,然后才为长子服三年丧。”那就是父亲的嫡子,就可以为长子服三年丧,这里经文说“必须是父亲的嫡子、祖父的嫡子,才得为长子服斩衰”,但礼制中有嫡子就没有嫡孙,虽然已经是祖父的正统,如果父亲还在,那么自己还未成为嫡子,未成为嫡子就不能加重丧礼,加重丧礼必定是父亲去世后的后嗣,所以说“作为父亲后嗣的人,然后才为长子服三年丧”。然而自己虽然是祖父的庶子,但是父亲的嫡子,就应当立庙,立庙那么自己的长子就传承重任。应当祭祀而不为长子服斩衰的原因,是因为是祖父的庶子被压制降等,所以不敢服斩衰。况且死者其父尚在,父亲自会供奉祭祀。然而礼制中,作为后嗣的有四种情况都不服斩衰,为什么呢?有“体而不正,有正而不体,有传重而非正体,有正体而不传重”。“体而不正”,庶子作为后嗣是也。“正而不体”,嫡孙作为后嗣是也。“传重非正体”,庶孙作为后嗣是也。“正体不传重”,嫡子有废疾不被立为后嗣是也。这四种情况都服期年,都不能服斩衰。只有正体又传重的,才服极重的丧服。
庶子不祭祀殇子和无后嗣的人,殇子和无后嗣的人跟随祖父附祭。不祭殇子的,是父亲的庶子。不祭无后嗣者的,是祖父的庶子。这两类人,应当跟随祖父附祭。而自己不能祭祖,没有地方让他们附食。共同提供祭品,而宗子主持祭祀的主体。祖父庶子的殇子,则自己祭祀。凡是所祭祀的殇子,只有嫡子才行。“无后”者,是指兄弟和伯叔父。宗子的伯叔父无后嗣的,为他们筑坛祭祀。
○殇音伤。祔,徐音附。所食,音嗣。共音恭。墠,皇音善,徐徒丹反。
[疏]“庶子”到“祔食”。
○正义说:这件事与《曾子问》中的义理相同而用语不同。《曾子问》中是阐明宗子所得祭祀,在宗子家中,宗子主持礼仪。现在这里所说,是庶子不能在自家祭祀。
○“庶子”,是指父亲的庶子和祖父的庶子。“殇”,是指未成年而死的人。“无后”,是指成年未婚,或已娶无子而死的人。“不得祭殇”,是指父亲的庶子。“不祭无后”,是指祖父的庶子。
○“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是解释庶子所以不自祭的义理。自己不能祭祀父祖,而这些亲属都各自跟随他们的祖父附食,祖庙在宗子家中,所以自己不能自行祭祀他们。
○正义曰:云“不得祭殇”者,父之庶也”者,谓已是父之庶子,及馀兄弟亦是父之庶子庶子。所生之適子为殇而死者,不得自祭之,以其已是父庶,不合立父庙,故不得自祭其子殇也。殇尚不祭,成人无后,不祭可知。云“不祭无后者,祖之庶也”者,已是祖庶,不合立祖庙,故兄弟无后者,不得祭之。已若是曾祖之庶,亦不得祭诸父无后者。诸父无后,当於曾祖之庙而祭。已是曾祖庶,不合立曾祖之庙,故不祭之。此直云“祖之庶”,不云“曾祖之庶”者,言祖兼曾祖也。此“无后”者,身并是庶,若在殇而死,则不合祭也。云“此二者当从祖祔食。已不祭祖,无所食之也”者,一是殇,二是无后,此二者当从死者之祖而附食,祖庙在宗子之家,故已不得祭祖,无所食,以私家不合祭祖,无处食之也。云“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礼焉”者,谓殇者之亲,共其牲物,而宗子直掌其礼。庾氏云:“此殇与无后者所祭之时,非唯一度四时,随宗子之家而祭也。”但牲牢不得同於宗子祭享之礼,故《曾子问》注云:“凡殇特豚。”其义具《曾子问》疏。云“祖庶之殇,则自祭之”者,已於祖为庶,故谓已子为祖庶之殇。已是父適,得立父庙,故自祭子殇在於父庙也。云“无后者,谓昆弟诸父也”者,昆弟谓已之昆弟,已是祖庶,祭无后昆弟,当就祖庙,已无祖庙,故不祭无后昆弟。云“诸父也”者,已是曾祖之庶,祭诸父当於曾祖之庙。已无曾祖之庙,故不祭无后诸父。云“宗子之诸父无后者,为墠祭之”者,宗子合祭诸父,诸父当於宗子曾祖之庙,宗子是士,唯有祖、祢二庙,无曾祖庙,故诸父无后者,为墠祭之。若宗子为大夫得立曾祖庙者,则祭之於曾祖庙,不於墠也。若宗子有太祖者,不立曾祖庙,亦祭之於墠,按《祭法》云:“先坛后墠。”今祭之墠者,皇氏云:“以其无后,贱之,故於墠也。”
“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谓宗子庶子俱为下士,得立祢庙也。虽庶人亦然。
[疏]“庶子”至“宗也”。
○正义曰:解庶所以不祭殇义也。祢適故得立祢庙,故祭祢,祢庶不得立祢庙,故不得祭其祢,明其有所宗。既无祢庙,故不得祭子殇也。
○注“谓宗”至“亦然”。
○正义曰:前文云“不祭祖”,以有祖庙,故注云:“宗子庶子,俱为適士。”此文云“不祭祢”,唯有祢庙,故注云:“宗子庶子,俱为下士。”若庶子是下士,宗子是庶人,此下士立庙於宗子之家,庶子共其牲物,宗子主其礼,虽庶人是有祭义。若宗子为下士,是宗子自祭之,庶子不得祭也。
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言服之所以隆杀。
[疏]“亲亲”至“者也”。
○正义曰:此一经论服之降杀之义。亲亲谓父母也,尊尊谓祖及曾祖、高祖也,长长谓兄及旁亲也。不言卑幼,举尊长则卑幼可知也。“男女之有别”者,若为父斩为母齐衰,姑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为夫斩,为妻期之属,是男女之有别也。
○“人道之大者也”,言此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人间道理最大者。皇氏云:“亲亲,结上‘以三为五’。尊尊,结上‘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长长,结上‘庶子不祭祖’。按郑注云:“言服之所以隆杀。”为服发文,记者别言其事,非是结成上义,上文自论尊祖敬宗,不论服之降杀。皇氏说非也。
从服者,所从亡则已。谓若为君母之父母、昆弟、从母也。
○巳音以。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谓若自为己之母党。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妾为女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而今俱出,女君犹为子期,妾於义绝无施服。
○则不为、于伪反,注“妾为”、“犹为”皆同。期音期,下文及注“不及期”皆同。施,以豉反。
[疏]“从服”至“子服”。正义曰:此一节论从服之事,各依文解之。
○“从服”者,按服术有六,其一是“徒
译○正义说:经文说“不得祭祀殇者”,意思是说自己是父亲的庶子。所谓“父之庶也”,是指自己已经是父亲的庶子,其余兄弟也都是父亲的庶子。如果所生的嫡子未成年而死,自己不能亲自祭祀他,因为自己已是父亲的庶子,不合乎设立父亲宗庙的规定,所以不能亲自祭祀自己未成年而死的儿子。未成年而死的尚且不能祭祀,成年而无后嗣的,不能祭祀也就可想而知了。经文说“不祭祀无后嗣者,是祖父的庶子”,意思是自己已是祖父的庶子,不合乎设立祖父宗庙的规定,所以兄弟中无后嗣的,自己不能祭祀他们。如果自己已是曾祖父的庶子,也不能祭祀伯叔父中无后嗣的人。伯叔父无后嗣,应当在曾祖父的宗庙里祭祀。自己已是曾祖父的庶子,不合乎设立曾祖父宗庙的规定,所以不能祭祀他们。这里只说“祖父的庶子”,不说“曾祖父的庶子”,是说祖父一词兼指曾祖父。这里说的“无后嗣”,是指本人也是庶子,如果在未成年时死去,就不合乎祭祀的规定了。经文说“这两类人应当跟随祖父附祭。自己不祭祀祖父,就没有地方附祭”的意思是,一是未成年而死者,二是无后嗣者,这两类人应当跟随死者祖父附祭,祖父的宗庙在宗子家中,所以自己不能祭祀祖父,就没有地方附祭,因为私家不合乎祭祀祖父,没有地方可以附祭。经文说“共同提供牺牲祭品,而由宗子主持礼仪”的意思是,未成年而死者亲属,共同提供牺牲祭品,而宗子只掌管礼仪。庾氏说:“这里未成年而死者与无后嗣者祭祀的时候,并非只有四季一次,而是随着宗子家的祭祀而祭祀。”只是牺牲祭品不能与宗子祭祀享用的礼仪相同,所以《曾子问》注说:“凡是未成年而死者只用一头小猪。”其义理详载于《曾子问》的疏证中。经文说“祖父庶子的未成年而死者,则自己祭祀他”的意思是,自己在祖父那里是庶子,所以称自己的儿子为祖父庶子的未成年而死者。自己是父亲的嫡子,可以设立父亲宗庙,所以自己在父亲宗庙里祭祀自己未成年而死的儿子。经文说“无后嗣者,是指兄弟和伯叔父”的意思是,兄弟是指自己的兄弟,自己是祖父的庶子,祭祀无后嗣的兄弟,应当到祖父宗庙,自己没有祖父宗庙,所以不能祭祀无后嗣的兄弟。经文说“伯叔父”的意思是,自己是曾祖父的庶子,祭祀伯叔父应当在曾祖父宗庙。自己没有曾祖父宗庙,所以不能祭祀无后嗣的伯叔父。经文说“宗子的伯叔父无后嗣的,为之设坛祭祀”的意思是,宗子合当祭祀伯叔父,伯叔父应当在宗子曾祖父的宗庙祭祀,宗子是士,只有祖父、父亲两座宗庙,没有曾祖父宗庙,所以伯叔父无后嗣的,为之设坛祭祀。如果宗子是大夫,可以设立曾祖父宗庙的,就在曾祖父宗庙祭祀,不在坛上祭祀。如果宗子有太祖,不设立曾祖父宗庙,也在坛上祭祀,按《祭法》说:“先设坛后设墠。”现在在墠上祭祀,皇氏说:“因为无后嗣,地位低贱,所以在墠上祭祀。”
“庶子”不祭祀父亲,是为了明确宗法制度。是说宗子和庶子都是下士,都可以设立父亲宗庙。即使是庶民也是这样。
[疏]“庶子”到“宗也”。
○正义说:解释庶子之所以不祭祀未成年而死者以及不祭祀父亲的意义。父亲是嫡子所以可以设立父亲宗庙,所以祭祀父亲,父亲是庶子不能设立父亲宗庙,所以不能祭祀自己的父亲,以此明确有所尊奉的宗主。既然没有父亲宗庙,所以不能祭祀自己未成年而死的儿子。
○注“谓宗”到“亦然”。
○正义说:前文说“不祭祀祖父”,因为有祖父宗庙,所以注说:“宗子庶子,都是嫡士。”这里说“不祭祀父亲”,只有父亲宗庙,所以注说:“宗子庶子,都是下士。”如果庶子是下士,宗子是庶民,这下士的宗庙设在宗子家中,庶子共同提供牺牲祭品,宗子主持礼仪,即使是庶民也有祭祀的意义。如果宗子是下士,是宗子自己祭祀,庶子不能祭祀。
亲爱亲人、尊敬尊长、尊重长辈,男女有所区别,这是人伦大道中最重要的。这是说明丧服之所以有轻重等级的原因。
[疏]“亲亲”到“者也”。
○正义说:这一经论述丧服降等减杀的意义。亲爱亲人是指父母,尊敬尊长是指祖父及曾祖父、高祖父,尊重长辈是指兄长及旁系亲属。不说卑幼,举出尊长则卑幼可知。“男女有所区别”的意思是,如为父亲服斩衰,为母亲服齐衰,姑母姐妹在室服期年,出嫁服大功,为丈夫服斩衰,为妻子服期年之类,这是男女有所区别。
○“人伦大道中最重要的”,是说这亲爱亲人、尊敬尊长、尊重长辈,男女有别,是人间道理中最大的。皇氏说:“亲爱亲人,承接上文‘以三为五’。尊敬尊长,承接上文‘王者禘祭其祖先所由出的神’。尊重长辈,承接上文‘庶子不祭祀祖父’。按郑注说:‘说明丧服之所以有轻重等级。’这是为丧服条文而发,记录者另外说明其事,不是承接上文义理,上文自论尊祖敬宗,不论丧服的降等减杀。皇氏的说法不对。”
因跟随他人而服丧的,所跟随的人不存在了,就停止服丧。比如为君母的父母、兄弟、姨母服丧。
○巳音以。属于跟随服丧的,所跟随的人即使去世了,也要服丧。比如为自己母亲的娘家人服丧。妾跟随女君被休弃,就不为女君的儿子服丧。妾为女君的亲属服丧,可以与女君相同。而现在都离开了,女君还为儿子服期年,妾在道义上已断绝,没有服丧的理由。
○则不为、于伪反,注“妾为”、“犹为”皆同。期音期,下文及注“不及期”皆同。施,以豉反。
[疏]“从服”到“子服”。正义说:这一节论述跟随服丧的事,各自依据文义解释。
○“从服”的意思是,按服丧法则有六种,其中一种是“徒
从”者,徒,空也,与彼非亲属,空从此而服彼。徒中有四:一是妾为女君之党,二是子从母服於母之君母,三是妾子为君母之党,四是臣从君而服君之党。就此四徒之中,而一徒所从虽亡,则犹服。如女君虽没,妾犹服女君之党,其馀三途,则所从亡而已,谓君母死,则妾子不复服君母之党,及母亡,则子不复服母之君母,又君王,则臣不服君党亲也。其中又有妾摄女君,为女君党,各有义故也。今上云“所从亡则已”,已,止也,止谓徒从亡则止而不服者。
译“从”是指随从、空无,与对方没有亲属关系,只是空自随从而服丧于对方。随从中有四种情况:一是妾为女君的亲属服丧,二是儿子随从母亲为母亲的君母服丧,三是妾的儿子为君母的亲属服丧,四是臣随从君主为君主的亲属服丧。在这四种随从情况中,有一种随从即使所随从的人已经去世,仍然要服丧。比如女君虽然去世,妾仍然要为女君的亲属服丧;其余三种情况,则是所随从的人去世就罢了,即君母死了,妾的儿子就不再为君母的亲属服丧;母亲死了,儿子就不再为母亲的君母服丧;君王死了,臣子就不再为君主的亲属服丧。其中又有妾摄行女君之职,为女君的亲属服丧,各自有其中的道理。现在上面说“所从亡则已”,“已”是停止的意思,停止是指随从的人去世就停止而不服丧的情况。
○注“谓若”至“母也”。
○正义曰:郑此谓略举一隅也。
○“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此,明属从也。属者骨血连续,以为亲也,亦有三:一是子从母服母之党,二是妻从夫服夫之党,三是夫从妻服妻之党。此三从,虽没犹从之,服其亲也。注特云“谓若自为己之母党”者,亦举一隅也。
○“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
○妾服女君之子,皆与女君同,此云“从而出”,谓侄娣也。侄娣从女君而人,若女君犯七出,则侄娣亦从而出。母自为子犹期,侄娣不复服出女君之子,巳义绝故也。
礼,不王不禘。禘谓祭天。
[疏]“礼不王不禘”。
○正义曰:此一节论王者郊天之事。王,谓天子也。禘,谓郊天也。礼,唯天子得郊天,诸侯以下否。故云:“礼,不王不禘。”此经上下皆论服制,记者乱录不禘之事厕在其间,无义例也。以承上文“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故知谓郊天也,非祭昊天之禘也。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適子同。世子,天子诸侯之適子也,不降妻之父母,为妻故亲之也。为妻亦齐衰不杖者,君为之主,子不得伸也。主,言“与大夫之適子同”,据《丧服》之成文也。本所以正见父在为妻不杖,於大夫適子者,明大夫以上虽尊,犹为適妇为主。
○其为妻,于伪反,注“为妻”、“犹为”皆同。伸音申。正见,贤遍反。以上,时掌反,凡“以上”皆同。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则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士服。祭以天子诸侯,养以子道也。尸服士服,父本无爵,子不敢以己爵加之,嫌於卑之。
○养,以尚反。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谓父以罪诛,尸服以士服,不成为君也。天子之子,当封为王者后,以祀其受命之祖。云“为士”,则择其宗之贤者若微子者,不必封其子为王者后,及所立为诸侯者,祀其先君以礼卒者,尸服天子诸侯之服。如遂无所封立,则尸也祭也,皆如士,不敢僣用尊者衣物。
[疏]“世子”至“士服”。
○正义曰:“世子不降妻之父母”者,世子谓天子诸侯之適子,与君连体,故不降妻之父母,亲亲之故也。
○“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適子同”者,世子既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亦不降,与大夫之適子为妻同也。
○注“世子”至“为主”。
○正义曰:知“世子是天子诸侯之適子”者,以其《春秋》王与诸侯適子皆称“世子”。云“为妻亦齐衰不杖者,君为之主,子不得伸也”者,言世子为妻,亦齐衰不杖。“亦”者,亦如大夫之適子为妻。知“齐衰不杖”者,以《丧服》齐衰不杖者,称大夫適子为妻,故知“齐衰不杖”。所以“不杖”者,父为主,其子不得伸。今世子为妻亦不杖,故云“君为主,子不得伸也”。云“主,言与大夫之適子同,据《丧服》之成文也”者,此解经所以言世子与大夫適子同齐衰,以大夫適子,《丧服》齐衰不杖,有成文,故云据《丧服》之成文也。云“本所以正见父在为妻不杖,於大夫適子者,明大夫以上虽尊,犹为適妇为主”者,言“本”主谓《丧服》本文也。《丧服》若举世子为妻,嫌大夫以下有降,《丧服》若举士子为妻,其士既职卑,本无降理,大夫是尊降之首,恐其为適妇而降,故特显之。
○注“祭以”至“卑之”。
○正义曰:云“尸服士服”者,谓尸服玄端。若君之先祖为士大夫,则服助祭之服。故《曾子问》云:“尸弁冕而出。”是为君尸,有著弁者,有著冕者。若为先君士尸,则著爵弁,若为先君大夫尸,则著玄冕是也。若大夫士之尸,则服家祭之服。故郑注《士虞记》“尸服,卒者之上服,士玄端”是也。
○注“谓父”至“衣物”。
○正义曰:知“谓父以罪诛”者,以其尸服士服故也。以其尝为天子诸侯,不可以庶人之礼待之。士是爵之最卑,故服其士服。云“若微子者,不必封
译○注“谓若”至“母也”。
○正义说:郑玄这是略举一个方面来说明。
○“属从”是指,所跟随的人虽然已经去世,但仍要为其服丧,这明确表明是亲属相从的关系。所谓“属”,是指骨血相连,以此作为亲属关系,也有三种情况:一是儿子跟随母亲,为母亲的亲属服丧;二是妻子跟随丈夫,为丈夫的亲属服丧;三是丈夫跟随妻子,为妻子的亲属服丧。这三种跟随关系,即使所跟随的人已经去世,仍然要跟随其服丧,为其亲属服丧。注中特别说“谓若自为己之母党”(比如为自己母亲的亲属),这也是举一个方面来说明。
○“妾跟随女君被休弃而出,就不为女君的儿子服丧”。
○妾为女君的儿子服丧,都与女君相同。这里说“跟随而出”,是指侄娣(随嫁的妹妹或侄女)。侄娣跟随女君进入夫家,如果女君犯了“七出”之条被休弃,那么侄娣也跟随她一起被休弃。母亲为自己儿子服丧尚且为期年,但侄娣不再为被休弃的女君的儿子服丧,这是因为她们之间的道义已经断绝的缘故。
礼制规定,不是王者就不能举行禘祭。禘祭是指祭天。
[疏]“礼不王不禘”。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的是王者在郊外祭天的事情。王,是指天子。禘,是指郊祭上天。礼制规定,只有天子才能郊祭上天,诸侯及以下的人不可以。所以说:“礼制规定,不是王者就不能举行禘祭。”这段经文上下都在论述丧服制度,记录者杂乱地记录了禘祭的事情夹杂在其中,没有特定的义例。因为承接上文“王者禘祭其祖先所由出的神”,所以知道这里是指郊祭上天,而不是祭昊天的禘祭。
世子不降低为妻子父母服丧的等级,他为妻子服丧的情况,与大夫的嫡长子相同。世子,是天子和诸侯的嫡长子,不降低为妻子父母服丧的等级,是因为为了妻子而亲近她的父母。为妻子服丧也是齐衰不杖期,因为君主是丧主,儿子不能伸展自己的哀情。所谓“主”,说“与大夫的嫡长子相同”,是依据《丧服》篇的成文规定。本来是为了明确显示父亲在世时,为妻子服丧不执杖,在大夫嫡长子身上体现这一点,是为了说明大夫及以上的人虽然尊贵,仍然以嫡妇为丧主。
○其为妻,于伪反,注“为妻”、“犹为”都相同。伸音申。正见,贤遍反。以上,时掌反,凡“以上”都相同。父亲是士,儿子是天子和诸侯,那么祭祀就按天子和诸侯的规格,但代表死者受祭的尸穿着士的服饰。祭祀按天子和诸侯的规格,是用儿子的道来奉养父亲。尸穿着士的服饰,是因为父亲本来没有爵位,儿子不敢把自己的爵位加在父亲身上,以免显得轻视父亲。
○养,以尚反。父亲是天子和诸侯,儿子是士,祭祀就按士的规格,尸穿着士的服饰。这是指父亲因罪被诛杀,尸穿着士的服饰,不再以君主的身份对待。天子的儿子,应当被封为前代王者的后代,来祭祀其受命的祖先。说“为士”,是指选择宗族中贤能的人,像微子那样,不一定封他的儿子为前代王者的后代,以及所立为诸侯的,祭祀其先君以礼终老的人,尸穿着天子和诸侯的服饰。如果最终没有封立,那么尸和祭祀,都像士一样,不敢僭越使用尊者的衣物。
[疏]“世子”至“士服”。
○正义说:“世子不降低为妻子父母服丧的等级”,世子是指天子和诸侯的嫡长子,与君主同体,所以不降低为妻子父母服丧的等级,这是出于亲近亲属的缘故。
○“他为妻子服丧的情况,与大夫的嫡长子相同”,世子既然不降低为妻子父母服丧的等级,那么他为妻子服丧也不降低,与大夫的嫡长子为妻子服丧相同。
○注“世子”至“为主”。
○正义说:知道“世子是天子和诸侯的嫡长子”,是因为《春秋》中王和诸侯的嫡长子都称为“世子”。说“为妻子服丧也是齐衰不杖期,因为君主是丧主,儿子不能伸展自己的哀情”,是说世子为妻子服丧,也是齐衰不杖期。“也”字,是也像大夫的嫡长子为妻子服丧一样。知道“齐衰不杖期”,是因为《丧服》篇中齐衰不杖期,称大夫嫡长子为妻子服丧,所以知道是“齐衰不杖期”。之所以“不执杖”,是因为父亲是丧主,他的儿子不能伸展自己的哀情。现在世子为妻子服丧也不执杖,所以说“君主是丧主,儿子不能伸展自己的哀情”。说“主,说与大夫的嫡长子相同,是依据《丧服》篇的成文规定”,这是解释经文为什么说世子与大夫嫡长子同样齐衰,因为大夫嫡长子,《丧服》篇中齐衰不杖期,有成文规定,所以说依据《丧服》篇的成文规定。说“本来是为了明确显示父亲在世时,为妻子服丧不执杖,在大夫嫡长子身上体现这一点,是为了说明大夫及以上的人虽然尊贵,仍然以嫡妇为丧主”,是说“本”主要指《丧服》篇的原文。《丧服》篇如果举世子为妻子服丧的例子,恐怕大夫以下的人会有降等,《丧服》篇如果举士的儿子为妻子服丧的例子,士既然职位卑微,本来就没有降等的道理,大夫是降等的首位,恐怕他为嫡妇而降等,所以特别显示这一点。
○注“祭以”至“卑之”。
○正义说:说“尸穿着士的服饰”,是指尸穿着玄端。如果君主的先祖是士或大夫,那么就穿着助祭的服饰。所以《曾子问》说:“尸戴着弁冕出来。”这是作为君主的尸,有戴著弁的,有戴著冕的。如果作为先君士的尸,就戴爵弁,如果作为先君大夫的尸,就戴玄冕。如果是大夫或士的尸,就穿着家祭的服饰。所以郑玄注《士虞记》“尸的服饰,是死者生前的上等服饰,士穿玄端”就是这样。
○注“谓父”至“衣物”。
○正义说:知道“是指父亲因罪被诛杀”,是因为尸穿着士的服饰。因为他曾经是天子和诸侯,不可以用庶人的礼对待他。士是爵位中最卑微的,所以穿着士的服饰。说“像微子那样,不一定封
其子”者,按《尚书序》云“成王既黜殷,命杀武庚,命微子启代殷后,是择其贤者,不立封纣子”是也。云“祀其先君以礼卒者,尸服天子诸侯之服”者,按《左传》云:“宋祖帝乙。”帝乙是以礼卒者,而宋祀以为祖,明其服天子之服,推此则诸侯亦然。
译所谓“其子”,依据《尚书序》所说:“成王既然废黜了殷商,命令杀掉武庚,命令微子启继承殷商的宗嗣,这是选择贤能之人,而不封立纣王的儿子”,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所谓“以礼制安葬其先君的人,主祭者穿着天子、诸侯的礼服”,依据《左传》所说:“宋国以帝乙为祖。”帝乙是以礼制安葬的,而宋国祭祀他作为祖先,这就明确表明他穿着天子的礼服,由此推知诸侯也是如此。
妇当丧而出,则除之。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巳,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当丧,当舅姑之丧也。出,除丧,绝族也。
○为,于伪反,下文“不为”、注“不相为”同。
[疏]“妇当”至“遂之”。
○正义曰:此一经明妇人遭丧出入之节。“当丧而出”者,谓正当舅姑之服时,被夫遣出者也。恩情既离,故出即除服也。
○“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者,谓妻自有父母丧时也。女出嫁为父母期,若父母丧未小祥,而妻被夫遣归,值兄弟之小祥,则随兄弟服三年之受。既巳绝夫族,故其情更隆於父母也。故云“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者,巳,止也,若父母丧巳小祥,而女被遣,其期服巳除,今归,虽在三年内,则止,不更反服也。所以然者,若反本服,须随兄弟之节,兄弟小祥之后,无服变节,故女遂止也。
○“未练而反则期”者,此谓先有父母丧,而为夫所出,今丧犹未小祥,而夫命巳反,则还夫家,至小祥而除,是依期服也。
○“既练而反则遂之”者,若被遣之还家,巳随兄弟小祥,服三年之受,而夫反命之,则犹遂三年乃除,随兄弟故也。
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言丧之节,应岁时之气。
○应,应对之应。故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此谓练祭也。礼:正月存亲,亲亡至今而期,期则宜祭。期,天道一变,哀恻之情益衰,衰则宜除,不相为也。
○衰衰,并色追反,下“益衰”同。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再祭,练、祥也。间不同时者,当异月也。既祔,明月练而祭,又明月祥而祭,必异月者,以葬与练、祥本异岁,宜异时也。而除丧,已祥则除,不禫。
○禫,大感反。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谓死者之从父昆弟来为丧主。有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大功为之再祭,则小功、緦麻为之练祭可也。
○必为,于伪反。注“为之”,下注“父为之”,下“为君”皆同。少,诗照反。士妾有子而为之緦,无子则已。士卑,妾无男女,则不服,不别贵贱。
[疏]“再期”至“丧也”。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遭丧时节除降之义。“故期而祭,礼也”者,孝子之丧亲,应岁时之气,岁序改易,随时凄感,故一期而为练祭,是孝子存亲之心,故云“礼”也。言於礼当然。
○“期而除丧,道也”者,言亲终一期,天道故变,哀情益衰,而除说其丧,天道当然。故云“道”也。
○“祭不为除丧也”者,言为此练祭,自为存念其亲,不为除丧而设,除丧、祭,自为天道感杀,不为存亲,两事虽同一时,不相为也,故云“祭不为除丧也”。此除丧谓练时除丧也,男子除首绖,女子除要带,与小祥祭同时,不相为也。若至大祥除丧,此除丧亦兼之也。大祥祭除丧,亦与大祥同日,不相为元意各别也。但祭为存亲,除丧为天道之变。庾氏、贺氏并云:“祭为存亲,幽隐难知。除丧事显,其理易识。”恐人疑之祭为除丧而祭,故记者特明之,云“祭不为除丧也”。然祭虽不为除丧,除丧与祭同时,总而言之,练祭、祥祭,亦名除丧也。故下文云:“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也。”又云“除成丧者,朝服缟冠”。是练祥之祭,总名除丧。
○注“礼正”至“为也”。
○正义曰:按庄元年三月,夫人孙于齐。《公羊传》云“其言孙于齐何?念母也。正月以存君,念母以首事”是也。
○“三年”至“除丧”。
○此谓身有事故,不得及时而葬,故三年而后始葬。必再祭者,谓练祥祭也。既三年未葬,尸柩尚存,虽当练祥之月,不可除亲服,故三年葬后,必为此练祥。
○“其祭之间不同时”者,练之与祥,本是别年别
译妇人若在服丧期间被休弃,就除去丧服。如果是为父母服丧,在未满一年(未练)时被休弃,则仍服丧三年;若已满一年(既练)后被休弃,则停止服丧。如果在未满一年时被休弃后又返回夫家,则服丧一年;若已满一年后被休弃又返回夫家,则继续服完原本的丧期。“当丧”,指的是正当为公婆服丧的时候。“出”,指除去丧服,断绝与夫家的宗族关系。
○“为”,音“伪”,下文“不为”、注“不相为”同此音。
[疏]“妇当”至“遂之”。
○正义曰:这一条经文阐明妇人遭遇丧事时出入夫家的礼节。“当丧而出”,是指正当为公婆服丧期间,被丈夫休弃的人。既然恩情已经断绝,所以被休弃后立即除去丧服。
○“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是指妻子自有父母丧事的时候。女子出嫁后为父母服丧一年,如果父母的丧事未满一年(未小祥),妻子被丈夫休弃回家,恰逢兄弟举行小祥祭,就跟随兄弟服三年的丧。既然已经断绝了夫家的宗族关系,所以对父母的情义更加隆重。所以说“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已”是停止的意思。如果父母的丧事已满一年(已小祥),妻子被休弃,她的一年丧服已经除去,现在回家,虽然在三年内,就停止,不再重新服丧。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如果重新服本来的丧服,必须跟随兄弟的礼节,兄弟在小祥祭之后,没有丧服变化的礼节,所以女子也就停止了。
○“未练而反则期”,这是指先前有父母丧事,被丈夫休弃,现在丧事还未满一年,而丈夫命令她返回,就回到夫家,到小祥祭时除去丧服,这是依照一年丧服的礼节。
○“既练而反则遂之”,如果被休弃回家后,已经跟随兄弟举行了小祥祭,服了三年丧的受服,而丈夫命令她返回,那么仍然服满三年才除去丧服,这是跟随兄弟的缘故。
再期之丧,即三年丧。期之丧,即二年丧。九月、七月之丧,即三时丧。五月之丧,即二时丧。三月之丧,即一时丧。说丧事的节次,应当顺应岁时的气候。
○“应”,应对的应。所以满一年举行祭祀,是礼制。满一年除去丧服,是天道。祭祀不是为了除去丧服。这是指小祥祭。礼制:正月存念亲人,亲人去世到现在满一年,满一年就适宜祭祀。满一年,天道发生一次变化,哀痛之情逐渐减弱,减弱就适宜除去丧服,这两者互不相关。
○“衰”,音“追”,下“益衰”同此音。三年后才安葬的,必定举行两次祭祀。这两次祭祀的时间不同,而除去丧服。再祭,指小祥祭和大祥祭。间不同时,指在不同的月份。已经合祭于祖庙后,下一个月举行小祥祭,又下一个月举行大祥祭,必定在不同月份,是因为安葬与小祥、大祥本来在不同年份,适宜在不同时间。而除去丧服,大祥祭后就除去,不再举行禫祭。
○“禫”,音“感”。大功丧的主人,如果有三年丧的人,就必定为他举行两次祭祀。朋友只举行虞祭和祔祭。这是指死者的从父兄弟来担任丧主。有三年丧的人,是指妻子或子女年幼,大功亲属为他举行两次祭祀,那么小功、缌麻亲属为他举行小祥祭也是可以的。
○“必为”,音“伪”。注“为之”,下注“父为之”,下“为君”都同此音。“少”,音“照”。士的妾如果有儿子,就为她服缌麻;如果没有儿子,就停止。士地位卑微,妾如果没有子女,就不服丧,不区分贵贱。
[疏]“再期”至“丧也”。
○正义曰:这一节总说遭遇丧事时时节除降的道理。“故期而祭,礼也”,孝子为亲人服丧,顺应岁时的气候,岁序更替,随时感到凄切感伤,所以满一年举行小祥祭,这是孝子存念亲人的心意,所以说“礼”。说在礼制上应当如此。
○“期而除丧,道也”,是说亲人去世满一年,天道本来发生变化,哀痛之情逐渐减弱,而除去丧服,是天道当然。所以说“道”。
○“祭不为除丧也”,是说举行这个小祥祭,是为了存念亲人,不是为了除去丧服而设立,除去丧服和祭祀,各自是因为天道感伤减弱,不是为了存念亲人,两件事虽然在同一时间,互不相关,所以说“祭不为除丧也”。这除去丧服是指小祥时除去丧服,男子除去首绖,女子除去腰带,与小祥祭同时,互不相关。如果到了大祥除去丧服,这除去丧服也兼指大祥。大祥祭除去丧服,也和大祥同日,互不相关,本意各自不同。只是祭祀为了存念亲人,除去丧服为了天道的变化。庾氏、贺氏都说:“祭祀为了存念亲人,幽深隐秘难以知晓。除去丧服事情明显,其道理容易识别。”恐怕人们怀疑祭祀是为了除去丧服而举行,所以记录者特别阐明,说“祭不为除丧也”。然而祭祀虽然不是为了除去丧服,除去丧服与祭祀同时,总的来说,小祥祭、大祥祭,也总称为除去丧服。所以下文说:“三年后才安葬的,必定举行两次祭祀。这两次祭祀的时间不同,而除去丧服。”又说“除去丧服的人,穿朝服戴缟冠”。这是小祥、大祥的祭祀,总称为除去丧服。
○注“礼正”至“为也”。
○正义曰:按照《春秋》庄公元年三月,夫人孙于齐。《公羊传》说“说孙于齐是什么意思?是念母。正月存君,念母以首事”就是这样。
○“三年”至“除丧”。
○这是指自身有事故,不能及时安葬,所以三年后才开始安葬。必定举行两次祭祀,是指小祥祭和大祥祭。已经三年未安葬,尸柩尚存,虽然到了小祥、大祥的月份,不可以除去亲人的丧服,所以三年安葬后,必定举行这些小祥、大祥。
○“其祭之间不同时”,小祥与大祥,本是不同年份不同
月。今虽三年之后,不可同一时而祭,当前月练后月祥,故云“不同时”。於练祥之时而除丧,谓练时男子除首绖,妇人除要带,祥时除衰杖。
译月。如今虽然是在三年丧期之后,也不能在同一时间举行祭祀,应当是前一个月举行练祭,后一个月举行祥祭,所以说“不在同一时间”。在练祭和祥祭的时候除去丧服,指的是在练祭时男子除去头上的麻绖,妇人除去腰间的麻带,在祥祭时除去丧服和哭丧棒。
○注“再祭”至“不禫”。
○正义曰:“知再祭,练、祥”者,下云:“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再祭,非虞、祔。又《杂记》云:“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故知再祭谓练、祥也。云“既祔,明月练而祭,又明月祥而祭”者,如郑此言,则虞、祔依常礼也。必知虞、祔依常礼者,以经云“必再祭”,恐不为练、祥,故特云“必再祭”,明虞、祔依常礼可知。云“已祥则除,不禫”者,以经直云“必再祭”,故知不禫。禫者本为思念情深,不忍顿除,故有禫也。今既三年始葬,哀情巳极,故不禫也。
○“大功”至“而巳”。
○此明为人主丧法也。大功,从父兄弟也。“主人之丧”者,谓死者无近亲,而从父昆弟为之主丧,故云主人丧也。“有三年者”,谓死者有妻若子,妻不可为主,而子犹幼少,未能为主,故大功者主之,为之练、祥再祭。
○“朋友虞、祔而已”者,朋友疏於大功,不能为练、祥,但为之虞祔而已。然则大功尚为练、祥,则虞、祔亦为之可知。
○注“大功”至“可也”。
○正义曰:亲重者为之远祭,亲轻者为之近祭。故大功为之祥及练,小功、緦麻为之练,朋友但为之虞、祔也。皇氏云:“死者有三年之亲,大功主者为之练、祥。若死者有期亲,则大功主者为之至练。若死者但有大功,则大功主者至期,小功、緦麻至祔。若又无期,则各依服月数而止。”故《杂记》云:“凡主兄弟之丧,虽疏亦虞之。”谓无三年及期者也。
○注“士卑”至“贵贱”。
○正义曰:云“不别贵贱”者,大夫贵妾,虽无子犹服之,故《丧服》云:“大夫为贵妾緦。”是别贵贱也。士妾贱,士妾无子则不服,不殊别妾之贵贱。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已则否。谓子生於外者也。父以他故居异邦而生己,己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今其死,於丧服年月巳过乃闻之。父为之服,巳则否者,不责非时之恩於人所不能也,当其时则服。税,读如“无礼则税”之税。税丧者,丧与服不相当之言。
○说丧,皇他活反,徐他外反,注及下同。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君巳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臣之恩轻也,谓卿大夫出聘问,以他故久留。降而在緦、小功者,则税之。谓正亲在齐衰大功者,亲緦小功,不税矣。《曾子问》曰:“小功不税,则是远兄弟,终无服也。”此句补脱误在是,宜承“父税丧,已则否”。
○补税,音夺。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馀从而服,不从而税。谓君出朝觐,不时反而不知丧者。近臣,阍寺之属也。其馀,群介、行人、宰、史也。
○朝,直遥反。阍音昏。介音界。君虽未知丧,臣服已。从服者,所从虽在外,自若服也。
[疏]“生不”至“不税”。
○正义曰:此一节明税服之礼。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者,郑意云:谓父先本国有此诸亲,后或随宦出游,居於他国,更取而生此子。此子生则不及归与本国祖父以下诸亲相识,故云“不及”,谓不及归见也。而“父税丧,已则否”者,若此诸亲死,道路既远,丧年限已竟,而始方闻,父则税之,税之谓追服也。父虽追服,而此子否,故云“已则否”也。所以否者,郑言“不责非时之恩於人所不能也”。若时年未竟,则税服其全服。然已在他国后生,得本国有弟者,谓假令父后又適他国,更取所生之子,则为已弟,故有弟也。王云:“以为计已之生,不及此亲之存,则不税。若此亲未亡之前而已生,则税之也。”又谓:“昆弟为诸父之昆弟也。”刘知、蔡谟等解“生”义与王同,而以“弟”为衍字。庾氏以为已谓死者为昆,则谓已为弟。已不能税昆,则昆亦不能税已。昆弟尚不能相税,则馀疏者不税可知也。此等并非郑义,今所不取。
○注“当其”至“之言”。
○正义曰:知“当其时则服”者,以税是不相
译○注“再祭”到“不禫”。
○正义说:“知道‘再祭’是指‘练祭’和‘祥祭’的原因,下文说:‘主人所服丧期有三年的,就必须为他举行再祭;朋友只举行虞祭和祔祭而已。’再祭,不是虞祭和祔祭。又《杂记》说:‘服三年之丧的,在既顈之后,他的练祭和祥祭都要举行。’所以知道再祭是指练祭和祥祭。说‘已经祔祭,下一个整月举行练祭,又下一个整月举行祥祭’,按照郑玄的说法,那么虞祭和祔祭是依照常礼进行的。必定知道虞祭和祔祭依照常礼的原因,是因为经文说‘必须再祭’,担心人们不认为是练祭和祥祭,所以特别说‘必须再祭’,这就表明虞祭和祔祭依照常礼是可以推知的。说‘已经祥祭就除服,不再举行禫祭’,是因为经文只说‘必须再祭’,所以知道不再举行禫祭。禫祭本来是因为思念情深,不忍心立刻除服,所以有禫祭。现在既然三年后才安葬,哀痛之情已经极深,所以不再举行禫祭。
○“大功”到“而已”。
○这是阐明为人主持丧礼的法则。大功,是指堂兄弟。“主人之丧”,是指死者没有近亲,由堂兄弟为他主持丧事,所以说主人的丧事。“有三年者”,是指死者有妻子或儿子,妻子不能主持丧事,而儿子还年幼,不能主持丧事,所以由服大功丧的人主持,为他举行练祭和祥祭这再祭。
○“朋友只举行虞祭和祔祭而已”,朋友比服大功丧的关系疏远,不能为他举行练祭和祥祭,只为他举行虞祭和祔祭而已。既然服大功丧的尚且为他举行练祭和祥祭,那么为他举行虞祭和祔祭也是可以推知的。
○注“大功”到“可也”。
○正义说:亲属关系重的为他举行远期的祭祀,亲属关系轻的为他举行近期的祭祀。所以服大功丧的为他举行祥祭和练祭,服小功、缌麻丧的为他举行练祭,朋友只为他举行虞祭和祔祭。皇氏说:“死者有服三年丧的亲属,服大功丧的主持者为他举行练祭和祥祭。如果死者有服期年丧的亲属,那么服大功丧的主持者为他举行到练祭。如果死者只有服大功丧的亲属,那么服大功丧的主持者为他举行到期年祭,服小功、缌麻丧的为他举行到祔祭。如果连期年丧的亲属都没有,那么就各自依照服丧的月数停止。”所以《杂记》说:“凡是主持兄弟的丧事,即使关系疏远也要为他举行虞祭。”这是指没有三年丧和期年丧亲属的情况。
○注“士卑”到“贵贱”。
○正义说:说“不区别贵贱”,大夫的贵妾,即使没有儿子也要为她服丧,所以《丧服》说:“大夫为贵妾服缌麻。”这是区别贵贱。士的妾地位低贱,士的妾没有儿子就不为她服丧,不特别区分妾的贵贱。
生前来不及见到祖父母、伯叔父、兄弟,而父亲追服丧,自己却不追服。这是指儿子出生在国外的情况。父亲因为其他原因居住在异国而生下自己,自己来不及在这些亲人健在时回国相见,现在他们去世,在丧服期限已经过后才听到消息。父亲为他们追服丧,自己却不追服,这是因为不要求人们在无法做到的时候去尽非时之恩,如果在当时就能服丧,那么就服丧。税,读音同“无礼则税”的税。税丧,是指丧期与服丧期限不相当的说法。
○说丧,皇氏读作他活反,徐氏读作他外反,注及下文相同。对于君主的父亲、母亲、妻子、长子,君主已经除服后才听到丧讯,就不追服。因为臣下的恩情较轻,是指卿大夫出使访问,因其他原因久留。降等服缌麻、小功的,就追服。是指原本应服齐衰、大功的亲属,亲等降到缌麻、小功,就不追服了。《曾子问》说:“小功不追服,那么远兄弟,最终就没有服丧了。”这句话补脱误在此处,应该承接在“父亲追服丧,自己却不追服”之后。
○补税,音夺。近臣,君主服丧他也服丧;其余的人跟随服丧,不跟随追服。是指君主出朝觐见,没有按时返回而不知道丧讯的情况。近臣,是指守门人、宦官之类的人。其余的人,是指群介、行人、宰、史等。
○朝,读作直遥反。阍音昏。介音界。君主虽然还不知道丧讯,臣下已经服丧。跟随服丧的人,所跟随的对象虽然在国外,自己也照常服丧。
[疏]“生不”到“不税”。
○正义说:这一节阐明追服丧的礼仪。
○“生前来不及见到祖父母、伯叔父、兄弟”,郑玄的意思是说:指父亲原本在本国有这些亲属,后来或许随官职出游,居住在他国,再娶妻生下这个儿子。这个儿子出生后来不及回国与本国的祖父以下亲属相识,所以说“来不及”,是指来不及回国相见。而“父亲追服丧,自己却不追服”,如果这些亲属去世,道路遥远,丧期已经届满,才刚刚听到消息,父亲就追服丧,追服丧是指追服丧服。父亲虽然追服丧,而这个儿子却不追服,所以说“自己却不追服”。之所以不追服,郑玄说“不要求人们在无法做到的时候去尽非时之恩”。如果丧期尚未届满,就追服完整的丧服。然而自己在后来到他国出生,得到本国的弟弟,是指假如父亲后来又到他国,再娶妻生下的儿子,就是自己的弟弟,所以有弟弟。王氏说:“认为计算自己出生的时间,来不及见到这些亲人健在,就不追服。如果这些亲人未死之前自己已经出生,就追服。”又说:“兄弟是指伯叔父的兄弟。”刘知、蔡谟等人解释“生”的意义与王氏相同,而认为“弟”是衍文。庾氏认为自己称死者为兄,那么死者称自己为弟。自己不能追服兄,那么兄也不能追服自己。兄弟尚且不能互相追服,那么其余关系疏远的不能追服就可以推知了。这些都不是郑玄的意思,现在不予采纳。
○注“当其”到“之言”。
○正义说:知道“在当时就服丧”的原因,是因为追服是不相
当之言。若服未除,则犹是服内服,故知则服,谓服其全服。按《礼论》云“有服其丧服者”,庾氏以为非也。云“税,读如无礼则税之税”者,按《左传》僖三十三年,“秦师袭郑,过周北门,超乘者三百人。王孙满尚幼,观之,言於王曰:秦师轻而无礼,必败。轻则寡谋,无礼则税”。今读从之也。云“税丧者,丧与服不相当之言”者,税是轻税,或前后不与正时相当,故云“税”也。
译这是关于“当”字的解释。如果丧服期限未满,那么仍然属于服丧期内,因此知道所谓“服”,是指服完整个丧期。查考《礼论》说“有服其丧服者”,庾氏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文中说“税,读音如同‘无礼则税之’的‘税’”,查考《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记载:“秦军偷袭郑国,经过周都北门,有三百人跳跃上车。王孙满当时还年幼,观看后对周王说:秦军轻浮而无礼,必定失败。轻浮就缺乏谋略,无礼就会懈怠。”现在读音依从这一说法。文中说“税丧者,是丧期与丧服不相称的说法”,税意为轻慢懈怠,或者前后时间与正式丧期不相符合,所以说“税”。
○“降而在緦、小功者,则税之”,此句广释《檀弓》中曾子所说也。曾子所云“小功不税”,是正小功耳。若本大功以上,降而在緦、小功者,则为税之,本情重故也。
○注“此句”至“则否”。
○正义曰:郑玄此云,一则为此句应连亲属之下,不应孤在君服中央也。二则若此诸父昆弟在下殇死者,则父亦税之,故知宜承“父税丧,已则否”之下也。
○“为君”至“服已”。
○正义曰:此一节明臣为君亲税之与否,今各依文解之。
○“为君之父母”者,此谓臣出聘不在,而君诸亲丧,而臣后方闻其丧时,若君未除,则从为服之。若君已除,则臣不税之。所以然者,恩轻故也。
○“近臣,君服斯服矣”者,曏明臣独行不税,此明贱臣从君出朝觐在外,或遇险阻,不时反国,比反而君诸亲丧,君自税之,而臣之卑近者,则从君服之,非税义也。其馀为臣之贵者,群介、行人、宰、史之属,若君亲服限未除,而君既服之,则臣下亦从而服之也。若限已竟,而君税之,此臣不从君而税。
○“君虽未知丧,臣服已”者,此谓君出而臣不随君,而君之亲於本国内丧,君虽未知,而在国之臣即服之也。嫌从君之未服,臣不先服,故明得先服也。
○注“从服”至“服也”。
○正义曰:若,如也,谓自如寻常,依限著服也。凡从服者,悉然也。
卷三十三 丧服小记第十五
卷三十三 丧服小记第十五
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哀益衰,散弥多也。虞於寝,祔於祖庙。
[疏]“虞杖”至“於堂”。
○正义曰:此论哀杀去杖之节也。
○注“虞於寝,祔於祖庙”。
○正义曰:按《士虞礼》:“虞於寝。”又按《檀弓》云:“明日祔於祖。”是祔於祖庙也。
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徒从也,所从亡则巳。
○不为,于伪反,下“妾为君”、注“大夫为庶子”同。
[疏]“为君”至“党服”。
○正义曰:此经论徒从、所从亡则巳之事。“为君母后者”,谓无適立庶为后也。妾子於君母之党悉徒从,若君母卒,则不服君母之党,今既君母没,为后者嫌同於適,服君母之党,故特明之徒从也。“所从亡则巳”,谓与不为后同也。
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如要绖也。
○去,起吕反,下“去杖”并注同。绖,大结反。要,一遥反,下文“要绖”、注“上至要”皆同。
[疏]“绖杀”至“如绖”。
○正义曰:此一节论杖大如要绖之义。“绖杀”者,按《丧服传》云:“苴绖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为带。”是首尊而要卑,卑宜小,故五分而去一,象服数有五也。
○“杖大如绖”者,谓如绖也。郑所以知然者,以其同在下之物故也。
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不敢以恩轻,轻服君之正统。
[疏]“妾为”至“君同”。
○正义曰:此一经论妾从女君服同。女君为长子三年,妾亦为女君长子三年,故云“与女君同”也。
除丧者,先重者,谓练,男子除乎首,妇人除乎带。易服者,易轻者。谓大丧既虞卒哭,而遭小丧也,其易丧服,男子易乎带,妇人易乎首。
[疏]“除丧”至“轻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服之轻重相易,及除脱之义。“重”谓男首绖,女要绖。男重首,女重要。凡所重者,有除无变,所以卒哭不受以轻服,至小祥,各除其重也,“谓练,男子除乎首,妇人除乎带”是也。
○“易服者,易轻者”,易,谓先遭重丧,后遭轻丧。变先者轻,则谓男子要,妇人首也。谓先遭斩服,虞卒哭巳变葛绖,大小如齐衰之麻。若又遭齐衰之丧,齐衰要、首皆牡麻,牡麻则重於葛服,宜从重,而男不变首,女不易要,以其所重故也。但以麻易男要女首,是所轻故也。男子易乎要,妇人易乎首,若未虞卒哭,则后丧不能变也
译○“降而在緦、小功者,则税之”,此句广释《檀弓》中曾子所说也。曾子所云“小功不税”,是正小功耳。若本大功以上,降而在緦、小功者,则为税之,本情重故也。
○“降而在緦麻、小功服制的人,则补行丧服”,这句话是广泛解释《檀弓》中曾子所说的话。曾子所说的“小功服不补行”,是指原本就是小功服的情况。如果原本是大功以上的服制,因降等而处于緦麻、小功服制的,则补行丧服,这是因为原本的情义深重。
○注“此句”至“则否”。
○正义曰:郑玄此云,一则为此句应连亲属之下,不应孤在君服中央也。二则若此诸父昆弟在下殇死者,则父亦税之,故知宜承“父税丧,已则否”之下也。
○正义说:郑玄这样说,一是因为这句话应当连接在亲属服制的下面,不应该孤立地处在君主服制的中间。二是如果这些伯叔父、兄弟死于下殇,那么父亲也补行丧服,所以知道这句话适宜承接在“父亲补行丧服,自己则不补行”的下面。
○“为君”至“服已”。
○正义曰:此一节明臣为君亲税之与否,今各依文解之。
○正义说:这一节阐明臣子为君主的亲属是否补行丧服,现在分别依据文意进行解释。
○“为君之父母”者,此谓臣出聘不在,而君诸亲丧,而臣后方闻其丧时,若君未除,则从为服之。若君已除,则臣不税之。所以然者,恩轻故也。
○“为君主的父母”这一条,是说臣子出使外国不在国内,而君主的亲属去世,臣子后来才听到丧讯的时候,如果君主还没有除服,臣子就跟随君主服丧。如果君主已经除服,臣子就不补行丧服。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恩情较轻的缘故。
○“近臣,君服斯服矣”者,曏明臣独行不税,此明贱臣从君出朝觐在外,或遇险阻,不时反国,比反而君诸亲丧,君自税之,而臣之卑近者,则从君服之,非税义也。其馀为臣之贵者,群介、行人、宰、史之属,若君亲服限未除,而君既服之,则臣下亦从而服之也。若限已竟,而君税之,此臣不从君而税。
○“近臣,君主服丧他们就服丧”这一条,先前阐明臣子独自行动不补行丧服,这里阐明地位低下的臣子跟随君主出外朝觐,或者遇到险阻,不能按时回国,等到回来时君主的亲属去世,君主自己补行丧服,而地位低下亲近的臣子,就跟随君主服丧,这不是补行丧服的意义。其余地位尊贵的臣子,如众副使、行人、宰、史之类,如果君主服丧的期限尚未结束,君主已经服丧,臣下也跟随服丧。如果期限已经结束,君主补行丧服,这些臣子不跟随君主补行丧服。
○“君虽未知丧,臣服已”者,此谓君出而臣不随君,而君之亲於本国内丧,君虽未知,而在国之臣即服之也。嫌从君之未服,臣不先服,故明得先服也。
○“君主虽然还不知道丧讯,臣子已经服丧”这一条,是说君主外出而臣子不跟随君主,君主的亲属在国内去世,君主虽然还不知道,在国内的臣子就服丧。担心人们认为跟随君主未服丧,臣子就不先服丧,所以阐明可以先服丧。
○注“从服”至“服也”。
○正义曰:若,如也,谓自如寻常,依限著服也。凡从服者,悉然也。
○正义说:“若”,就是“如”的意思,是说如同平常一样,依照期限穿着丧服。凡是跟随服丧的人,都是这样。
卷三十三 丧服小记第十五
卷三十三 丧服小记第十五
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哀益衰,散弥多也。虞於寝,祔於祖庙。
[疏]“虞杖”至“於堂”。
○正义曰:此论哀杀去杖之节也。
○注“虞於寝,祔於祖庙”。
○正义曰:按《士虞礼》:“虞於寝。”又按《檀弓》云:“明日祔於祖。”是祔於祖庙也。
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徒从也,所从亡则巳。
○不为,于伪反,下“妾为君”、注“大夫为庶子”同。
[疏]“为君”至“党服”。
○正义曰:此经论徒从、所从亡则巳之事。“为君母后者”,谓无適立庶为后也。妾子於君母之党悉徒从,若君母卒,则不服君母之党,今既君母没,为后者嫌同於適,服君母之党,故特明之徒从也。“所从亡则巳”,谓与不为后同也。
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如要绖也。
○去,起吕反,下“去杖”并注同。绖,大结反。要,一遥反,下文“要绖”、注“上至要”皆同。
[疏]“绖杀”至“如绖”。
○正义曰:此一节论杖大如要绖之义。“绖杀”者,按《丧服传》云:“苴绖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为带。”是首尊而要卑,卑宜小,故五分而去一,象服数有五也。
○“杖大如绖”者,谓如绖也。郑所以知然者,以其同在下之物故也。
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不敢以恩轻,轻服君之正统。
[疏]“妾为”至“君同”。
○正义曰:此一经论妾从女君服同。女君为长子三年,妾亦为女君长子三年,故云“与女君同”也。
除丧者,先重者,谓练,男子除乎首,妇人除乎带。易服者,易轻者。谓大丧既虞卒哭,而遭小丧也,其易丧服,男子易乎带,妇人易乎首。
[疏]“除丧”至“轻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服之轻重相易,及除脱之义。“重”谓男首绖,女要绖。男重首,女重要。凡所重者,有除无变,所以卒哭不受以轻服,至小祥,各除其重也,“谓练,男子除乎首,妇人除乎带”是也。
○“易服者,易轻者”,易,谓先遭重丧,后遭轻丧。变先者轻,则谓男子要,妇人首也。谓先遭斩服,虞卒哭巳变葛绖,大小如齐衰之麻。若又遭齐衰之丧,齐衰要、首皆牡麻,牡麻则重於葛服,宜从重,而男不变首,女不易要,以其所重故也。但以麻易男要女首,是所轻故也。男子易乎要,妇人易乎首,若未虞卒哭,则后丧不能变也
虞祭时,丧杖不进入室内;祔祭时,丧杖不登上厅堂。这是因为悲哀之情逐渐减弱,散去的程度越来越多。虞祭在寝宫举行,祔祭在祖庙举行。
[疏]“虞杖”至“於堂”。
○正义说:这是论述悲哀减弱、去掉丧杖的节度。
○注“虞於寝,祔於祖庙”。
○正义说:根据《士虞礼》:“虞祭在寝宫举行。”又根据《檀弓》说:“第二天祔祭于祖庙。”这就是祔祭在祖庙举行。
为君主母亲立嗣的人,君主母亲去世,就不为君主母亲的亲属服丧。这是单纯跟随服丧,所跟随的人不存在了,服丧也就停止。
○不为,于伪反,下“妾为君”、注“大夫为庶子”同。
[疏]“为君”至“党服”。
○正义说:这段经文论述单纯跟随服丧、所跟随的人不存在则停止的事情。“为君主母亲立嗣的人”,是指没有嫡子而立庶子为嗣。妾的儿子对于君主母亲的亲属全部是单纯跟随服丧,如果君主母亲去世,就不为君主母亲的亲属服丧,现在既然君主母亲去世,立嗣的人恐怕被看作等同于嫡子,为君主母亲的亲属服丧,所以特别阐明这是单纯跟随服丧。“所跟随的人不存在则停止”,是说与不为嗣子相同。
丧带减细,五分之一去掉一分,丧杖的粗细如同丧带。如同腰间的丧带。
○去,起吕反,下“去杖”并注同。绖,大结反。要,一遥反,下文“要绖”、注“上至要”皆同。
[疏]“绖杀”至“如绖”。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丧杖粗细如同腰间丧带的意义。“丧带减细”,根据《丧服传》说:“苴绖粗大,左端在下,去掉五分之一作为腰带。”这是因为头部尊贵而腰部卑贱,卑贱的适宜细小,所以五分之一去掉一分,象征服制有五种等级。
○“丧杖的粗细如同丧带”,是说如同丧带。郑玄之所以知道是这样,是因为它们都是在下方的物品。
妾为君主的长子服丧,与女君相同。不敢因为恩情轻,而轻慢对君主正统继承人的服制。
[疏]“妾为”至“君同”。
○正义说:这一条论述妾跟随女君服制相同。女君为长子服丧三年,妾也为女君的长子服丧三年,所以说“与女君相同”。
除去丧服的人,先除去重的部分,指的是练祭,男子除去头部的丧服,妇人除去腰间的丧服。更换丧服的人,更换轻的部分。指的是重大丧事已经举行虞祭和卒哭祭,又遭遇小丧事,更换丧服时,男子更换腰间的丧服,妇人更换头部的丧服。
[疏]“除丧”至“轻者”。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服制轻重相互更换,以及除去脱下的意义。“重”指男子的头绖,妇人的腰绖。男子以头部为重,妇人以腰部为重。凡是所重的部分,只有除去而没有变更,所以卒哭祭不接受轻的丧服,直到小祥祭,各自除去重的部分,“指的是练祭,男子除去头部的丧服,妇人除去腰间的丧服”就是这样。
○“更换丧服的人,更换轻的部分”,更换,指先遭遇重丧,后遭遇轻丧。变更先前的轻服,就是指男子的腰部,妇人的头部。指先遭遇斩衰服,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