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儒藏礼记正义四十三

卷四十二 杂记下第二十一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1262–1283 段

丧之中得为轻服除者,乃轻服是骨肉恩亲,故得除之。若君之大丧,不得自除私服,故曾子问曰:“大夫、士有私丧,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丧服於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是有君服不得除己私服。其私,谓父母以下及诸父昆弟,皆不得除也。云“小功、緦麻则不除”者,按《服问》云“緦之麻不变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据此言之,是寻常小功、緦麻不得易大功以上之服,故知有大功以上之服,不得为小功、緦麻除服也。云“殇长,中乃除”者,以《服问》云:“殇长、中,变三年之葛。”既变三年之葛,明在大功以上服中,为殇长、中著服,而又为之除也。

译在丧礼中,能够因为较轻的丧服而除去重服的情况,是因为较轻的丧服所代表的是骨肉至亲的恩情,所以可以除去。如果是国君的大丧,就不允许自行除去私人的丧服,所以曾子问道:“大夫、士有私人的丧事,本可以除去丧服了,但此时又穿着国君的丧服,这种情况下该如何除去私人的丧服呢?”孔子说:“身上穿着国君的丧服,不敢私下除去自己的丧服,又怎么能除去呢?”这说明穿着国君的丧服时,不能除去自己的私人丧服。这里的“私”,指的是父母以下以及伯叔父、兄弟等亲属,都不能除去丧服。文中说“小功、緦麻则不除”,根据《服问》篇说“緦麻的麻衣不能改变小功的葛服,小功的麻衣不能改变大功的葛服”,据此来说,是平常的小功、緦麻丧服不能替换大功以上的丧服,所以知道在大功以上的丧服期间,不能因为小功、緦麻的丧事而除去丧服。文中说“殇长、中乃除”,是因为《服问》篇说:“殇长、中,可以改变三年丧服的葛衣。”既然可以改变三年丧服的葛衣,就说明在大功以上的丧服期间,为殇长、中穿着丧服,而又可以为他们除去丧服。

○“如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者,此明前后俱遭三年之丧,后丧既受葛之后,得为前丧。练、祥既顈者,谓后丧既虞卒哭,合以变麻为葛,无葛之乡则用顈也。后丧既顈之后,其前丧须练祭、祥祭皆举行之。

  ○注“言今”至“用顈”。

  ○正义曰:云“此主谓先有父母之服,今又丧长子”者,以前文皆据先有父丧,后有母丧。此又先有父母之丧,后有诸父、昆弟死者,皆以重丧在前,轻丧在后,此亦类上文,故云“先有父母之服,今又丧长子”。云“其先有长子之服,今又丧父母,其礼亦然”者,以经不云长子之丧,而云“三年之丧,既顈”,明三年之文互包父母,故知先有长子之丧,既顈也。依礼,父在不为长子三年。今云“先有长子之服,今又丧父母”者,庾氏及熊氏并云“有父者,误也,当应云又丧母,不得并称父也”。庾氏又云:“后丧既顈,又前丧练、祥皆行,若后丧既殡,得为前丧虞祔。”未知然否,且依录之。云“未没丧者,已练祥矣”者,以此经云“三年之丧,既顈”,不云“未没丧”,则知既顈与未没丧者别也。既顈是既虞受服之时,明未没丧是既练之后称,言未没,是将没之文,故知练后也。若先有父丧,而后母死,练、祥亦然,以前文“父死,为母三年”也。故《丧服》齐衰三年章云“父卒则为母”是也。若先有母丧,而后父卒,母丧虽有期,父丧既顈,母之练、祥亦皆行也。

  ○“王父死,未练祥,而孙又死,犹是祔於王父也”,犹为由,由,用也。礼,孙死祔祖。今此明若祖丧虽未二祥,而孙死,则孙亦得用是祔礼祔於祖也。

  ○注“未练”至“祔焉”。

  ○正义曰:礼:祔在练前。若祔后未练之前则得祔。直云未练足矣,兼言祥者,按文二年《穀梁传》云:“作主坏庙有时日,於练焉坏庙,坏庙之道,易檐可也,改涂可也。”注云:“亲过高祖,则毁其庙,以次而迁,将纳新神,故示有所加。”以此言之,则练时坏祖与高祖之庙,改涂易檐,未有坏意。其以先祖入於太祖之庙,其祖传入高祖庙,其新死者入祖庙,是练时迁庙也。入三年丧毕,祫於太祖庙,是祥后祫也。故云“未练祥,嫌未祫祭,序於昭穆尔”。兼言祥者,恐未祫故也,故练、祥兼言。但祖祔祭之后,即得祔新死之孙。故云“王父既附,则孙可祔焉”。然王父虽祔未练,无庙,孙得祔於祖,其孙就王父所祔祖庙之中而祔祭王父焉。

  有殡,闻外丧,哭之他室。明所哭者异也,哭之为位。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即位之礼。谓后日之哭朝,入奠於其殡。既,乃更即位,就他室,如始哭之时。

  [疏]“有殡”至“之礼”。

  ○正义曰:有殡谓父母丧未葬,丧柩在殡宫者也。外丧谓兄弟丧在远者也。他室,别室也。若闻外丧,犹哭於殡宫,然则嫌是哭殡,则於别室哭之,明所哭者为新丧也。

  ○“入奠”者,谓明日之朝,著已重丧之服入奠殡宫及下室。

  ○“卒奠出”者,谓卒终已奠而出。

  ○“改服即位”者,谓改己重丧服,著新死未成服之服。即位谓即昨日他室之位。

  ○“如始即位之礼”者,谓今日即哭位之时,如昨日始闻丧即位之时。

  大夫、士将与祭於公,既视濯而父母死,则犹是与祭也,次於异宫。既祭,释服出公门外,哭而归。其它如奔丧之礼。如未视濯,则使人告,告者反而后哭。犹,亦当为由。次於异宫,不可以吉与凶同处也。使者反而后哭,不敢专已於君命也。

  ○与音预,下同。濯,大角反。它音他。处,昌虑反,下“之处”同。使,色吏反。如诸父、昆弟、姑、姊妹之丧,则既宿则与祭。卒事,出公门,释服而后归。其它如奔丧之礼。如同宫,则次于异宫。宿则与祭,出门乃解祭服,皆为差缓也。

  ○差,初卖反,又初隹反。

  [疏]“大夫”至“异宫”。

  ○正义曰:此一节明大夫、士与祭於公,而有私丧之礼。

译○“如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这句话,是阐明前后都遭遇三年之丧的情况。后丧在已经受葛麻之后,可以为前丧举行练祭、祥祭。所谓“既顈”,是指后丧已经完成了虞祭和卒哭祭,按照礼制应当将麻服改为葛服,在没有葛麻的地区则使用顈服。后丧穿着顈服之后,前丧的练祭、祥祭都要举行。

○注“言今”到“用顈”。

○正义说:说“这主要是指先前有父母之丧,现在又死了长子”,是因为前文都是依据先有父丧、后有母丧的情况。这里又是先有父母之丧,后有伯父、叔父、兄弟死亡的情况,都是以重丧在前,轻丧在后,这也类似于上文,所以说“先有父母之丧,现在又死了长子”。说“先前有长子之丧,现在又死了父母,其礼制也是这样”,是因为经文没有说长子之丧,而说“三年之丧,既顈”,显然“三年”这个词互相包含了父母之丧,所以知道先前有长子之丧,已经穿着顈服了。按照礼制,父亲在世时不为长子服三年丧。现在说“先前有长子之丧,现在又死了父母”,庾氏和熊氏都说“有父亲在,这是错误的,应当说又死了母亲,不能并称父亲”。庾氏又说:“后丧已经穿着顈服,又为前丧举行练祭、祥祭,如果后丧已经入殓,可以为前丧举行虞祭和祔祭。”不知道是否正确,暂且记录在案。说“未没丧者,已经练祭、祥祭了”,因为经文说“三年之丧,既顈”,没有说“未没丧”,所以知道既顈与未没丧是不同的。既顈是已经虞祭受服的时候,显然未没丧是练祭之后的称呼,说未没,是将要结束丧期的意思,所以知道是在练祭之后。如果先前有父丧,后来母亲死了,练祭、祥祭也是这样,因为前文说“父亲死了,为母亲服三年丧”。所以《丧服》齐衰三年章说“父亲死后则为母亲服丧”就是这个道理。如果先前有母丧,后来父亲死了,母丧虽然只有期年,但父丧已经穿着顈服,母亲的练祭、祥祭也都举行。

○“王父死,未练祥,而孙又死,犹是祔於王祖也”,“犹”就是“由”,“由”就是“用”的意思。礼制规定,孙子死了要祔祭于祖父。现在这里阐明,如果祖父的丧期虽然还没有到二祥,但孙子死了,那么孙子也可以使用这种祔祭的礼制祔祭于祖父。

○注“未练”到“祔焉”。

○正义说:礼制规定:祔祭在练祭之前。如果在祔祭之后、练祭之前,就可以祔祭。只说未练就足够了,同时提到祥祭,是依据文二年《穀梁传》说:“制作神主、毁坏宗庙有一定的时日,在练祭时毁坏宗庙,毁坏宗庙的方法,更换屋檐也可以,改变涂饰也可以。”注解说:“亲属超过高祖的,就毁坏他的宗庙,依次迁徙,将要接纳新的神灵,所以显示有所增加。”由此说来,那么在练祭时毁坏祖父与高祖的宗庙,改变涂饰、更换屋檐,并没有毁坏的意思。那些将先祖迁入太祖宗庙的,祖父迁入高祖宗庙,新死的人迁入祖父宗庙,这是练祭时迁徙宗庙。等到三年丧期结束,在太祖宗庙举行祫祭,这是祥祭之后的祫祭。所以说“未练祥,担心没有祫祭,只是排列在昭穆次序罢了”。同时提到祥祭,是担心没有祫祭的缘故,所以练祭、祥祭都提到了。但是祖父祔祭之后,就可以祔祭新死的孙子。所以说“祖父已经祔祭,那么孙子就可以祔祭”。然而祖父虽然祔祭但尚未练祭,没有宗庙,孙子可以在祖父所祔祭的祖父宗庙中祔祭祖父。

有殡,听到外面的丧讯,在别的房间哭。这是为了表明所哭的对象不同,哭的时候要有位置。进入殡宫祭奠,祭奠完毕出来,更换衣服回到原来的位置,如同刚开始就位时的礼制。这是指后天的哭朝,进入殡宫祭奠。结束后,就再次就位,到别的房间,如同刚开始哭的时候。

[疏]“有殡”到“之礼”。

○正义说:有殡是指父母之丧尚未安葬,灵柩停放在殡宫。外丧是指兄弟之丧在远方。他室,是别的房间。如果听到外面的丧讯,还在殡宫哭,那么恐怕会被误认为是哭殡宫里的亲人,所以在别的房间哭,这表明所哭的是新丧。

○“入奠”,是指第二天的早晨,穿着自己重丧的丧服进入殡宫和下室祭奠。

○“卒奠出”,是指祭奠完毕出来。

○“改服即位”,是指更换自己重丧的丧服,穿着新死尚未成服的丧服。即位是指回到昨天他室的位置。

○“如始即位之礼”,是指今天就哭位的时候,如同昨天刚开始听到丧讯就位的时候。

大夫、士将要参与公家的祭祀,已经看过濯祭之后父母死了,那么还是应当参与祭祀,住在别的宫室。祭祀结束后,脱下丧服走出公门,哭然后回家。其他如同奔丧的礼制。如果还没有看过濯祭,就派人报告,报告的人回来后才哭。“犹”,也应当是“由”的意思。住在别的宫室,是因为吉事和凶事不能同处。使者回来后才哭,是不敢在君命面前擅自做主。

○与音预,下同。濯,大角反。它音他。处,昌虑反,下“之处”同。使,色吏反。如果是伯父、叔父、兄弟、姑母、姐妹的丧事,那么已经住宿后就参与祭祀。事情完毕后,走出公门,脱下丧服然后回家。其他如同奔丧的礼制。如果住在同一个宫室,就住在别的宫室。住宿后参与祭祀,出门才脱下祭服,都是因为情况稍微宽松一些。

○差,初卖反,又初隹反。

[疏]“大夫”到“异宫”。

○正义说:这一节阐明大夫、士参与公家祭祀,而有私人丧事的礼制。

○“则犹是与祭也”者,既与祭於公祭日前、既视濯之后而遭父母之丧,则犹是吉礼,而与於祭也。

译“则犹是与祭也”的意思是,如果在公祭日之前、已经视察洗涤祭品之后遭遇父母丧事,那么这仍然属于吉礼,因此可以参与祭祀。

○“次於异宫”者,其时止次异宫,不可以吉与凶同处也。

  ○“如未视濯,则使人告”者,谓未视濯之前遭父母之丧,则使人告君。

  ○“告者反而后哭”者,必待告君者反,而后哭父母也。

  ○“既宿则与祭”者,宿谓祭前三日,将致齐之时。既受宿戒,虽有期丧,则与公家之祭。

  ○“如同宫,则次於异宫”者,若诸父、昆弟、姑、姊妹等,先是同宫而死,则既宿之后,出次异宫,不可以吉凶杂处故也。

  ○注“宿则”至“缓也”。

  ○正义曰:按前迁父母之丧,既视濯而与祭。此遭期丧,宿则与祭。又前遭父母之丧,既祭,释祭服乃出公门。此者期丧,出门乃解祭服,以其期丧缓於父母,故云“皆为差缓”。

  曾子问曰:“卿大夫将为尸於公,受宿矣,而有齐衰内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出舍乎公宫以待事,礼也。”尸重受宿,则不得哭。内丧,同宫也。孔子曰:“尸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尸必式,必有前驱。”冕兼言弁者,君之尸,或服士大夫之服也。诸臣见尸而下车,敬也。尸式以礼。

  [疏]注“内丧,同宫也”。

  ○正义曰:按上文不为尸之时,未视濯之前、受宿之后父母丧,使人告,告者反而后哭。今此齐衰内丧,亦谓诸父、昆弟、姑、姊妹也。与前与后祭同,但尸尊,故出舍公之公馆,以待君之祭事,不在已之异宫耳。

  父母之丧,将祭,而昆弟死,既殡而祭。如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祭,主人之升、降、散等,执事者亦散等。虽虞、附亦然。将祭,谓练、祥也。言若同宫,则是昆弟异宫也。古者昆弟异居同财,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有父母之丧,当在殡宫,而在异宫者,疾病或归者。主人,適子。散等栗阶,为新丧略威仪。

  [疏]“父母”至“亦然”。

  ○正义曰:“将祭”,谓将行大小祥祭也。

  ○“而昆弟死,既殡而祭”者,若将祭而有兄弟死,则待殡后乃祭也。今不待葬后者,兄弟轻,故始殡后,便可行吉事也。

  ○“如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者,兄弟既殡后,而行父母之丧,谓异宫者耳。若同宫,虽臣妾之轻卑,死,犹待葬后乃行父母祭也。所以尔者,吉凶不相干,故《丧服传》云“有死於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庾氏云:“小祥之祭,已涉於吉,尸柩至凶,故不可以相干。其虞、祔则得为之矣。若丧柩即去者,则亦祭,不待於三月,可知矣。”

  ○“祭,主人之升降散等”者,祭犹谓二祥祭。散,栗也。等,阶也。吉祭则涉级聚足,丧祭则栗阶,故云散等也。如此祥祭,宜涉级。於时为有兄弟丧,故少威仪,作散等也。

  ○“执事者亦散等”者,助执祭者亦栗阶也。

  ○“虽虞祔亦然”者,谓主人至昆弟虞、附而行父母二祥祭,而执事者亦散等。

  ○注“将祭”至“威仪”。

  ○正义曰:知“将祭,谓练祥也”者,以经云:昆弟死,既殡而祭,故知非吉祭也。前经云“三年之丧既顈,练祥皆行”,故知此祭谓练、祥也。但前文主论变除,故委曲言练祥;以前文既具,故此经略言祭也。云“言若同宫,则是昆弟异宫也”者,以经云:如同宫则葬而后祭,明上“昆弟既殡而祭”者,是异宫也。云“有父母之丧,当在殡宫”者,既遭父母之丧,兄弟悉应同在殡宫,不得有在异宫而死之。所以在异宫死者,以其疾病或有归者,故得异宫而死。云“散等栗阶”者,谓升一等,而后散升不连步也。故《燕礼记》云“栗阶不过二等”,注云:“其始升,犹聚足连步,趋二等,左右足各一发而升堂。”以此知散等、栗阶是一也。

  自诸侯达诸士,小祥之祭,主人之酢也哜之,众宾、兄弟则皆啐之。大祥,主人啐之。众宾、兄弟皆饮之可也。哜,啐,皆尝也。哜至齿,啐入口。

  ○酢音胙。哜,才细反。啐,七内反,徐苍怏反。

  [疏]“自诸”至“可也”。

译○“次於异宫”的意思是,当时只停留在别的宫室,因为不可以让吉事与凶事混在一起。

○“如未视濯,则使人告”的意思是,指在未视察祭品之前遭遇父母的丧事,就派人向国君报告。

○“告者反而后哭”的意思是,一定要等向国君报告的人回来,然后才哭父母。

○“既宿则与祭”的意思是,宿是指祭前三天,将要致斋的时候。既然接受了斋戒的告诫,即使有期丧(一年之丧),也参加公家的祭祀。

○“如同宫,则次於异宫”的意思是,如果伯父、兄弟、姑母、姐妹等人,先前是住在同一宫室而死,那么在受宿戒之后,就搬出住在别的宫室,因为不可以让吉事和凶事混杂在一起。

○注“宿则”至“缓也”。

○正义说:按照前面的说法,迁葬父母的丧事,在视察祭品之后参加祭祀。这里遭遇期丧,受宿戒后就参加祭祀。又前面遭遇父母的丧事,祭祀结束后,脱下祭服才走出公门。这里期丧,走出门才脱下祭服,因为期丧比父母的丧事轻缓,所以说“都较为轻缓”。

曾子问:“卿大夫将在公家担任尸(代表死者受祭的人),已经接受了斋戒的告诫,却遇到齐衰(五服之一,为期一年)的内丧,该怎么办?”孔子说:“搬到公家的宫室去住,等待祭祀的事,这是合乎礼的。”尸的地位重要,接受了斋戒,就不能哭。内丧,是指住在同一宫室的人。孔子说:“尸戴着弁冕出来,卿、大夫、士都要下车表示敬意。尸一定要俯身行礼,一定要有前导的人。”冕兼言弁,是因为君主的尸,有时穿着士大夫的服饰。各位臣子见到尸而下车,是表示敬意。尸俯身行礼是合乎礼的。

[疏]注“内丧,同宫也”。

○正义说:按照上文,在不担任尸的时候,未视察祭品之前、受宿戒之后遭遇父母丧事,派人报告,报告的人回来后才哭。现在这个齐衰内丧,也是指伯父、兄弟、姑母、姐妹。与前面和后面祭祀的情况相同,只是因为尸尊贵,所以搬到国君的公馆去住,等待国君的祭祀事务,而不是住在自己的别的宫室。

父母的丧事,将要祭祀,而兄弟死了,在兄弟入殓后举行祭祀。如果住在同一宫室,即使是臣妾死了,也要在安葬后举行祭祀。祭祀时,主人上下台阶、散等(栗阶),执事的人也是散等。即使是虞祭、祔祭也是这样。将要祭祀,是指练祭、祥祭。说如果住在同一宫室,那么兄弟就是住在不同的宫室。古代兄弟分居但财产共有,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有父母的丧事,应当在殡宫,而在别的宫室的人,是因为生病或回家的人。主人,指嫡子。散等栗阶,是为了新丧略去威仪。

[疏]“父母”至“亦然”。

○正义说:“将要祭祀”,是指将要举行大小祥祭。

○“而兄弟死了,入殓后举行祭祀”的意思是,如果将要祭祀而兄弟死了,就等到入殓后才举行祭祀。现在不等到安葬后的原因是,兄弟的丧事较轻,所以刚入殓后,就可以举行吉事。

○“如果住在同一宫室,即使是臣妾,安葬后举行祭祀”的意思是,兄弟入殓后,举行父母的祭祀,是指住在不同宫室的情况。如果住在同一宫室,即使是臣妾这样轻贱卑微的人死了,也要等到安葬后才举行父母的祭祀。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吉事和凶事不相干,所以《丧服传》说“有死在宫中的人,就为他三个月不举行祭祀”。庾氏说:“小祥的祭祀,已经涉及吉事,尸柩至凶,所以不可以相干。虞祭、祔祭就可以举行。如果丧柩已经离开,那么也可以祭祀,不等到三个月,这是可以知道的。”

○“祭祀,主人上下台阶散等”的意思是,祭祀还是指二祥祭。散,就是栗。等,就是台阶。吉祭就涉级聚足,丧祭就栗阶,所以说散等。像这样祥祭,适宜涉级。在当时因为有兄弟的丧事,所以减少威仪,作散等。

○“执事的人也是散等”的意思是,协助执行祭祀的人也是栗阶。

○“即使是虞祔也是这样”的意思是,指主人等到兄弟虞祭、祔祭后举行父母的二祥祭,而执事的人也是散等。

○注“将要祭祀”至“威仪”。

○正义说:知道“将要祭祀,是指练祭、祥祭”的原因,是因为经文说:兄弟死了,入殓后举行祭祀,所以知道不是吉祭。前文说“三年之丧既顈,练祭、祥祭都举行”,所以知道这里的祭祀是指练祭、祥祭。但前文主要论述变除,所以详细地说练祭、祥祭;因为前文已经具备,所以这里经文简略地说祭祀。说“说如果住在同一宫室,那么兄弟就是住在不同的宫室”的原因,是因为经文说:如果住在同一宫室就安葬后举行祭祀,明确上面“兄弟入殓后举行祭祀”的是住在不同宫室。说“有父母的丧事,应当在殡宫”的意思是,既然遭遇父母的丧事,兄弟都应该同在殡宫,不得有在别的宫室死去的。所以在别的宫室死去的人,是因为生病或有回家的人,所以能在别的宫室死去。说“散等栗阶”的意思是,指升一级,然后散升不连步。所以《燕礼记》说“栗阶不过二等”,注说:“开始升时,还聚足连步,快步走两级,左右脚各一次而升堂。”由此知道散等、栗阶是一样的。

从诸侯到士,小祥的祭祀,主人酬答时哜(尝),众宾、兄弟都啐(尝)。大祥,主人啐。众宾、兄弟都喝是可以的。哜,啐,都是尝的意思。哜到牙齿,啐入口。

○酢音胙。哜,才细反。啐,七内反,徐苍怏反。

[疏]“自诸”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丧祭饮酒之仪。

  ○“主人之酢也哜之”者,谓正祭之后,主人献宾长,宾长酢主人,主人受宾长酢则哜之也。

译○正义说:这一经文明白了丧祭时饮酒的礼仪。

○“主人回敬时只尝一口”的意思是,在正式祭祀之后,主人向宾客中的长者敬酒,宾客中的长者回敬主人,主人接受宾客长者的回敬酒时,只尝一口。

○“众宾、兄弟则皆啐之”者,亦谓众宾及兄弟祭末受献之时啐之也,以其差轻故也。

  ○“大祥,主人啐之”者,谓主人受宾酢之时,主人啐之。

  ○“众宾兄弟皆饮之可也”者,必知此主人之酢,非受尸酢者,以《士虞礼》主人、主妇献尸受酢之时,皆卒爵。虞祭比小祥为重,尚卒爵。今大祥祭,主人受尸之酢,何得唯哜之而已?故知受宾酢也。受尸酢,神惠为重,虽在丧,亦卒爵;宾礼为轻,受宾之酢,但哜之。知丧祭有受宾酢者,郑注《曾子问》云“虞不致爵,小祥不旅酬,大祥无”,无算爵,故知小祥之祭,旅酬之前皆为之也。皇氏云“主人之酢谓受尸之酢”,与《士虞礼》文违,其义非也。

  凡侍祭丧者,告宾祭荐而不食。荐,脯、醢也。吉祭,告宾祭荐,宾既祭而食之,丧祭宾不食。

  [疏]“凡祭”至“不食”。

  ○正义曰:侍祭丧,谓相於丧祭礼者。荐谓脯、醢也。吉时祭,相者则告宾祭荐,宾祭竟而食之。丧礼既不主饮食,故相者告宾,但祭其荐而已,遂不食之也。此亦谓丧之正祭之后,主人献宾之时,宾受献,主人设荐,宾祭而不食,谓练、祥祭也。其虞、祔,不献宾也。

  子贡问丧。子曰:“敬为上,哀次之,瘠为下。颜色称其情,戚容称其服。”问丧,问居父母之丧也。丧尚哀,言敬为上者,疾时尚不能敬也。容,威仪也。《孝经》曰:“容止可观。”,

  ○瘠,徐在益反。称,尺证反,下同。“请问兄弟之丧”。子曰:“兄弟之丧,则存乎书策矣。”言疏者如礼行之,未有加也。齐、斩之丧,哀容之体,经不能载矣。君子不夺人之丧,重丧礼也。亦不可夺丧也。不可以轻之於己也。

  [疏]“子贡”至“丧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居父母兄弟丧礼。

  ○“君子不夺人之丧”者,谓不夺他人居丧之礼,谓他人居丧,任其行礼,不可抑夺。

  ○“亦不可夺丧也”者,不可自夺己丧,谓已之居丧当须依礼,不可自夺其丧,使不如法。不夺人丧,恕也。不夺己丧,孝也。

  ○注“言疏”至“载矣”。

  ○正义曰:“言疏者如礼行之,未有加也”者,以疏者礼文具载,故云“存其书策”,其“齐斩之丧”,谓父母丧也。父母至亲,哀容体状不可名言,故经不能载。上文云“颜色称其情”,当须毁瘠也。“戚容称其服”,当须憔悴也。

  孔子曰:“少连、大连善居丧,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东夷之子也!”言其生於夷狄而知礼也。怠,惰也。解,倦也。

  ○少,诗召反。解,佳买反,注同。期音基。惰,徒卧反。倦,其眷反。

  [疏]“孔子”至“子也”。

  ○正义曰:此明居丧得礼之事。

  ○“三日不怠”者,亲之初丧三日之内,礼不怠,谓水浆不入口之属。

  ○“三月不解”者,以其未葬之前,朝奠、夕奠,及哀至则哭之属。

  ○“期悲哀”者,谓练以来,常悲哀,朝哭、夕哭之属。

  ○“三年忧”者,以服未除,憔悴忧戚。

  三年之丧,言而不语,对而不问。庐、垩室之中,不与人坐焉。在垩室之中,非时见乎母也,不入门。言,言己事也。为人说为语。在垩室之中,以时事见乎母,乃后入门,则居庐时不入门。

  ○垩,乌各反,字亦作恶,同。见,贤遍反,注同。疏衰皆居垩室,不庐。庐,严者也。言庐,哀敬之处,非有其实则不居。

  [疏]“三年”至“入门”。

  ○正义曰:皇氏云:上云“少连大连”,及此经云“三年之丧”,并下“疏衰”之等,皆是总结上文,敬为上,哀次之,及“颜色称其情,戚容称其服”。今按别称孔子是时之语,不连子贡之问,此“三年之丧”以下,自是记者之言,非孔子之语。前文“颜色称其情”,谓据父母之丧。此下文“疏衰”,谓期亲以下。何得将此结上“颜色称其情”?皇说非也。

  ○“三年之丧,言而不语”者,谓大夫

译○所谓“众宾、兄弟则皆啐之”,是说众宾及兄弟在祭祀末尾接受献酒时,只是啐饮一口,因为他们的身份较轻的缘故。

○所谓“大祥,主人啐之”,是说主人接受宾客回敬的酒时,主人只是啐饮一口。

○所谓“众宾兄弟皆饮之可也”,必定知道这主人回敬的酒,不是接受尸(代表受祭者)回敬的酒。因为在《士虞礼》中,主人、主妇向尸献酒并接受回敬时,都是饮尽杯中酒。虞祭比小祥祭更为隆重,尚且饮尽杯中酒。如今大祥祭,主人接受尸的回敬,怎么可以只是啐饮一口呢?所以知道这是接受宾客的回敬。接受尸的回敬,神的恩惠为重,虽然在丧期,也要饮尽杯中酒;宾客的礼节较轻,接受宾客的回敬,只是啐饮一口。知道丧祭中有接受宾客回敬的情况,郑玄注《曾子问》说“虞祭不致爵,小祥祭不旅酬,大祥祭无”,没有无限制的爵数,所以知道小祥祭的旅酬之前都有回敬。皇氏说“主人回敬的酒是指接受尸的回敬”,这与《士虞礼》的记载相违背,其义理是不对的。

凡是侍奉丧祭的人,告知宾客祭祀荐品但不食用。荐品,是指干肉和肉酱。吉祭时,告知宾客祭祀荐品,宾客祭祀完毕后食用;丧祭时宾客不食用。

[疏]“凡祭”至“不食”。

○正义说:侍奉丧祭,是指在丧祭礼仪中协助的人。荐品是指干肉和肉酱。吉时祭祀,协助者告知宾客祭祀荐品,宾客祭祀完毕后就食用。丧礼既然不主在饮食,所以协助者告知宾客,只是祭祀荐品而已,随后就不食用了。这也是指丧祭的正祭之后,主人向宾客献酒的时候,宾客接受献酒,主人设置荐品,宾客祭祀但不食用,这是指练祭、祥祭。至于虞祭、祔祭,是不向宾客献酒的。

子贡问关于居丧的事。孔子说:“恭敬最为重要,哀伤次之,消瘦最为下等。面色要符合内心的情感,悲戚的仪容要符合所穿的丧服。”问丧,是问居父母之丧的事。丧礼崇尚哀伤,说恭敬最为重要,是痛恨当时人们连恭敬都做不到。容,指威仪。《孝经》说:“仪容举止值得观看。”

○瘠,徐音在益反。称,尺证反,下同。“请问兄弟之丧”。孔子说:“兄弟的丧礼,就存在于书册记载中了。”意思是说关系较疏远的如礼而行,没有额外的要求。齐衰、斩衰的丧礼,哀伤仪容的体貌,经典不能详细记载。君子不剥夺他人的丧礼,是重视丧礼。也不可剥夺自己的丧礼。不可以对自己轻慢。

[疏]“子贡”至“丧也”。

○正义说:这一节阐明居父母兄弟丧礼。

○“君子不夺人之丧”,是指不剥夺他人居丧的礼仪,即他人居丧,任其行礼,不可压制剥夺。

○“亦不可夺丧也”,是指不可剥夺自己的丧礼,即自己居丧应当依礼而行,不可自我剥夺丧礼,使其不合规范。不剥夺他人的丧礼,是恕道。不剥夺自己的丧礼,是孝道。

○注“言疏”至“载矣”。

○正义说:“言疏者如礼行之,未有加也”,是因为关系疏远者的礼仪条文详细记载,所以说“存在于书册中”,那“齐衰斩衰的丧礼”,是指父母的丧礼。父母是最亲近的,哀伤仪容的体貌不可用言语形容,所以经典不能详细记载。上文说“面色要符合内心的情感”,应当是毁伤消瘦。“悲戚的仪容要符合所穿的丧服”,应当是憔悴。

孔子说:“少连、大连善于居丧,三天不怠慢,三个月不懈怠,一年悲哀,三年忧愁,他们是东夷的子弟!”意思是说他们生于夷狄却懂得礼。怠,是懒惰。解,是疲倦。

○少,诗召反。解,佳买反,注同。期音基。惰,徒卧反。倦,其眷反。

[疏]“孔子”至“子也”。

○正义说:这阐明居丧合乎礼的事。

○“三日不怠”,是指亲人刚去世三天之内,礼仪不怠慢,指水浆不入口之类。

○“三月不解”,是因为在安葬之前,早晨祭奠、晚上祭奠,以及哀伤到来就哭泣之类。

○“期悲哀”,是指练祭以来,常常悲哀,早晨哭、晚上哭之类。

○“三年忧”,是因为丧服未除,憔悴忧戚。

三年之丧,说话但不交谈,应答但不提问。在庐舍、垩室之中,不与人同坐。在垩室之中,不是规定的时间不见母亲,不进门。言,是说自己的事。为人解说为语。在垩室之中,因时事的缘故见母亲,然后才进门,那么居庐时不进门。

○垩,乌各反,字也作恶,同。见,贤遍反,注同。疏衰都居垩室,不居庐。庐,是严肃的地方。说庐,是哀敬之处,没有实际的需要就不居住。

[疏]“三年”至“入门”。

○正义说:皇氏说:上文说“少连大连”,以及此经说“三年之丧”,以及下文“疏衰”等,都是总结上文,恭敬最为重要,哀伤次之,以及“面色要符合内心的情感,悲戚的仪容要符合所穿的丧服”。现在按另称孔子是时的话,不连接子贡的问,这“三年之丧”以下,自然是记录者的话,不是孔子的话。前文“面色要符合内心的情感”,是指根据父母的丧礼。这下文“疏衰”,是指期亲以下。怎么能将这总结上文“面色要符合内心的情感”?皇氏的说法不对。

○“三年之丧,言而不语”,是指大夫

、士言而后事行者,故得言己事,不得为人语说也。

  ○“对而不问”者,谓有问者得对,而不得自问於人。此谓与有服之亲者行事之时,若与宾客疏远者言,则《间传》云“斩衰唯而不对,齐衰对而不言”是也。

译士人先开口说话然后才做事,所以只能谈论自己的事情,不能替别人说话。

所谓“对而不问”,是指有人提问时可以回答,但不能主动向别人发问。这是指在与有丧服关系的亲属处理事务时,如果与宾客等疏远的人说话,就像《间传》所说“穿斩衰丧服的人只应声而不回答,穿齐衰丧服的人回答但不主动说话”那样。

○“庐垩室之中不与人坐”者,按《丧大记》云“练,居垩室,不与人居”,居即坐也,与此同

  妻视叔父母,姑、姊妹视兄弟,长、中、下殇视成人。视,犹比也,所比者,哀容居处也。

  ○长,丁丈反。

  [疏]“妻视”至“成人”。

  ○正义曰:此一经明此等之亲,服虽有异,其哀戚轻重各视所正之亲:妻居庐而杖,抑之视叔父母;姑、姊妹出適,服轻,进之视兄弟;长、中、下殇服轻,上从本亲,视其成人也。

  亲丧外除。日月已竟,而哀未忘。兄弟之丧内除。日月未竟,而哀已杀。

  ○已杀,已或作以。杀,色界反,徐所例反。

  [疏]“亲丧”至“内除”。

  ○正义曰:“亲丧外除”者,谓父母之丧。外谓服也。服犹外,随日月渐除,而深心哀未忘。

  ○“兄弟之丧内除”者,兄弟谓期服以下及小功、緦也。内,心也。服制未释,而心哀先杀,由轻故也。

  视君之母与妻,比之兄弟,发诸颜色者,亦不饮食也。言小君服轻,亦内除也。发於颜色,谓醲美酒食,使人醉饱。

  ○醲,女龙反。

  [疏]“视君”至“食也”。

  ○正义曰:“视君之母与妻”者,视,比也,谓比视君之母与君之妻,轻重之宜,比於巳之兄弟。

  ○“发诸颜色者,亦不饮食也”者,若其酒食不发见於颜色者,则得饮食之;若发见於颜色者,亦不得饮食也。

  色丧之外,行於道路,见似目瞿,闻名心瞿,吊死而问疾,颜色戚容必有以异於人也。如此而后可以服三年之丧,其馀则直道而行之是也。恻隐之心能如是,则其馀齐衰以下直道而行,尽自得也。似,谓容貌似其父母也。名,与亲同。

  ○瞿,九遇反,下同。

  [疏]“免丧”至“是也”。

  ○正义曰:“见似目瞿”者,谓既除丧之后,若见他人形状似於其亲,则目瞿然。

  ○“闻名心瞿”者,闻他人所称名与父名同,则心中瞿瞿然。上云“目瞿”,此应云“耳瞿”,而云“心瞿”者,但耳状难明,因心至重,恻隐之惨,本瞿於心,故直云“心瞿”。

  ○“必有以异於人也”者,谓免丧之后,吊死问疾,其颜色戚容必有殊异於无丧之人,馀行皆应如此。独云“吊死问疾”者,以吊死问疾是哀痛之处。身又除丧,戚容应甚,故举吊死问疾言也。

  ○“其馀则直道而行之是也”者,其馀谓期亲以下也,则直依丧之道理而行之,於义是也。父在为母,虽期年,亦从上三年之内也。

  祥,主人之除也。於夕为期,朝服。祥因其故服。为期,为祭期也。朝服以期,至明日而祥祭,亦朝服,始即吉,正祭服也。《丧服小记》曰“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是也。祭犹缟冠,未纯吉也。既祭,乃服大祥素缟麻衣。《释禫之礼》云“玄衣黄裳”,则是禫祭,玄冠矣。黄裳者,未大吉也。既祭,乃服禫服、朝服、綅冠。逾月吉祭,乃玄冠,朝服。既祭,玄端而居,复平常也。

  ○朝,直遥反,及下“武叔朝”皆同。禫,大感反。綅,息廉反,黑经白纬曰綅。

  [疏]“祥主”至“故服”。

  ○正义曰:“祥,主人之除也”者,言祥谓祥祭之时,主人除服之节。

  ○“於夕为期”者,谓於祥祭前夕,豫告明日祥祭之期。

  ○“朝服”者,於此为期之时,主人著朝服,谓缁衣素裳,其冠则缟冠也。

  ○“祥因其故服”者,谓明旦祥之时,主人因著其前夕故朝服也。

  ○注“为期”至“常也”。

  ○正义曰:“始即吉,正祭服也”者,以其往前居丧,今将除服,故云“始即吉”。於练祭之时,不著祭服。於此祥时,正著祭服,故云“正祭服”。此朝服谓之正祭服者,以诸侯、卿大夫朝服而祭,故《少牢礼》云“主人朝服”是也。按上《杂记》端衰、丧车皆无等,则祥后并禫服,尊卑上下无别,皆服此缁衣素裳也。此据诸侯、卿大夫言之,故云“正祭服”。引《丧服小记》者,

译○“住在涂白的丧室中不与人同坐”这一条,按照《丧大记》所说:“练祭之后,住在涂白的丧室,不与人同住”,“住”也就是“坐”的意思,这与上文相同。

妻子比照叔父母,姑母、姐妹比照兄弟,长殇、中殇、下殇比照成人。“视”,就是“比照”的意思,所比照的,是哀伤的表情和居处的规格。

○“长”,音丁丈。

[疏]“妻视”到“成人”。

○正义说:这一经文阐明这些亲属,虽然服丧的等级不同,但哀戚的轻重程度各自比照其本来的亲属:妻子本应居庐持杖,但被压制下来比照叔父母;姑母、姐妹出嫁后服丧较轻,但被提升比照兄弟;长殇、中殇、下殇服丧较轻,向上顺从其本来的亲属,比照成人。

父母之丧,外在的服制可以解除。日月期限已满,但内心的哀痛尚未忘记。兄弟之丧,内心的哀痛可以解除。日月期限未满,但内心的哀痛已经减弱。

○“已杀”,“已”有的版本作“以”。“杀”,音色界,徐音所例。

[疏]“亲丧”到“内除”。

○正义说:“亲丧外除”,是指父母之丧。“外”指服制。服制属于外在,随着日月逐渐解除,但深切的哀痛尚未忘记。

○“兄弟之丧内除”,兄弟指期服以下以及小功、缌麻的亲属。“内”,指内心。服制尚未解除,但内心的哀痛先减弱,是因为服制较轻的缘故。

比照国君的母亲和妻子,将其等同于兄弟,如果酒食导致面色改变,也不食用。这是说小君(国君之妻)服丧较轻,也属于内心哀痛先解除的情况。“发于颜色”,指浓酒美食,使人醉饱而面色改变。

○“醲”,音女龙。

[疏]“视君”到“食也”。

○正义说:“视君之母与妻”,“视”,就是“比照”,指比照国君的母亲和国君的妻子,其轻重的适宜程度,比照自己的兄弟。

○“发诸颜色者,亦不饮食也”,如果酒食不导致面色改变,就可以食用;如果导致面色改变,也不得食用。

脱去丧服之后,走在道路上,看见容貌像父母的人,眼睛会惊惧;听到与父母同名的名字,内心会惊惧;吊唁死者、问候病人,面色和哀戚的表情必定与常人有所不同。这样之后才可以服三年之丧,其余的亲属则直接按照礼制的道理行事即可。恻隐之心能像这样,那么其余齐衰以下的亲属直接按照礼制行事,自然都能得当。“似”,指容貌像父母。“名”,指与亲人同名。

○“瞿”,音九遇,下文相同。

[疏]“免丧”到“是也”。

○正义说:“见似目瞿”,指脱去丧服之后,如果看见他人的形状像自己的亲人,眼睛就会惊惧。

○“闻名心瞿”,指听到他人称呼的名字与父亲同名,内心就会惊惧。上文说“目瞿”,这里按理应说“耳瞿”,却说“心瞿”,是因为耳朵的状态难以说明,而内心最为重要,恻隐的悲痛,本源于内心的惊惧,所以直接说“心瞿”。

○“必有以异於人也”,指脱去丧服之后,吊唁死者、问候病人,其面色和哀戚的表情必定与没有丧事的人有所不同,其他行为都应当如此。只提到“吊死问疾”,是因为吊唁死者、问候病人是哀痛之处。自身又刚脱去丧服,哀戚的表情应该更甚,所以举吊死问疾为例。

○“其馀则直道而行之是也”,其余指期亲以下的亲属,就直接按照丧礼的道理行事,在义理上是正确的。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虽然为期年,也属于上述三年之内的范畴。

祥祭,是主人除服的时候。在晚上约定日期,穿着朝服。祥祭沿袭原来的衣服。约定日期,是为祭祀约定日期。穿着朝服约定日期,到第二天举行祥祭,也穿着朝服,开始接近吉服,这是正式的祭服。《丧服小记》说:“除去成丧服的人,祭祀时,穿着朝服、戴着缟冠”,就是这个意思。祭祀时还戴缟冠,尚未完全吉服。祭祀之后,才穿着大祥的素缟麻衣。《释禫之礼》说:“玄衣黄裳”,这就是禫祭,戴玄冠了。黄裳,表示尚未完全吉服。祭祀之后,才穿着禫服、朝服、綅冠。过一个月举行吉祭,才戴玄冠,穿朝服。祭祀之后,穿着玄端居家,恢复平常状态。

○“朝”,音直遥,下文“武叔朝”相同。“禫”,音大感。“綅”,音息廉,黑经白纬叫綅。

[疏]“祥主”到“故服”。

○正义说:“祥,主人之除也”,是说祥祭的时候,是主人除服的节次。

○“於夕为期”,指在祥祭的前夕,预先告知第二天祥祭的日期。

○“朝服”,指在约定日期的时候,主人穿着朝服,即缁衣素裳,帽子是缟冠。

○“祥因其故服”,指第二天祥祭的时候,主人沿袭穿着前夜原来的朝服。

○注“为期”到“常也”。

○正义说:“始即吉,正祭服也”,因为之前居丧,现在将要除服,所以说“开始接近吉服”。在练祭的时候,不穿祭服。在祥祭的时候,正式穿着祭服,所以说“正祭服”。这朝服之所以称为正祭服,是因为诸侯、卿大夫穿着朝服祭祀,所以《少牢礼》说“主人朝服”就是这个意思。按照上文《杂记》,端衰、丧车都没有等级差别,那么祥祭之后以及禫祭的服制,尊卑上下没有区别,都穿着这种缁衣素裳。这是根据诸侯、卿大夫来说的,所以说“正祭服”。引用《丧服小记》的,

证此经中“朝服”,是除成丧之服。云“祭犹缟冠,未纯吉也”者,以纯吉朝服玄冠。今著缟冠,故云“未纯吉”。云“既祭,乃服大祥素缟麻衣”者,《间传》文。以祥祭夺情,故朝服缟冠。祥祭虽讫,哀情未忘,其服稍重,故著缟冠素纰麻衣。引《释禫之礼》者,是《变除礼》也。其礼云玄衣黄裳,既著玄衣,应著玄冠,故云“则是禫祭,玄冠”矣。云“黄裳者,未大吉也”者,以大吉当玄衣素裳。今用黄裳,故云“未大吉”。云“既祭,乃服禫服、朝服、綅冠”者,亦《变除礼》文。以祥祭之后乃著大祥素缟麻衣,故知禫祭之后亦著禫服、朝服、綅冠也。云“逾月吉祭,乃玄冠朝服”者,以《少牢》吉祭朝服故也。若天子诸侯以下,各依本官吉祭之服也。云“既祭,玄端而居,复平常也”者,谓既祭之后,同平常无事之时故也。从祥至吉,凡服有六祥。祭,朝服缟冠,一也。祥讫,素缟麻衣,二也。禫祭,玄冠黄裳,三也。禫讫,朝服綅冠,四也。逾月吉祭,玄冠朝服,五也。既祭,玄端而居,六也。

译证明此经中所谓的“朝服”,是指除去成丧之服后的服饰。说“祭祀时还戴缟冠,是因为尚未完全吉祥”的原因,是因为完全吉祥时的朝服应戴玄冠。现在戴着缟冠,所以说“尚未完全吉祥”。说“祭祀结束后,才穿大祥之期的素缟麻衣”,这是《间传》中的文字。因为祥祭时哀情夺人,所以朝服戴缟冠。祥祭虽然结束,但哀情尚未遗忘,其服饰稍重,所以戴缟冠、穿素纰麻衣。引用《释禫之礼》的内容,是指《变除礼》。该礼说穿玄衣黄裳,既然穿了玄衣,就应当戴玄冠,所以说“这就是禫祭时戴玄冠”了。说“黄裳,是因为尚未大吉”的原因,是因为大吉时应当穿玄衣素裳。现在用黄裳,所以说“尚未大吉”。说“祭祀结束后,才穿禫服、朝服、綅冠”,这也是《变除礼》的文字。因为祥祭之后才穿大祥之期的素缟麻衣,所以知道禫祭之后也穿禫服、朝服、綅冠。说“过一个月举行吉祭,才戴玄冠穿朝服”,是因为《少牢》吉祭时穿朝服的原因。如果是天子、诸侯以下,各自依照本官吉祭时的服饰。说“祭祀结束后,穿玄端居家,恢复平常状态”,是指祭祀结束后,与平常无事之时相同的原因。从祥祭到吉祭,总共六种服饰。祭祀时,朝服戴缟冠,这是第一种。祥祭结束,穿素缟麻衣,这是第二种。禫祭时,戴玄冠穿黄裳,这是第三种。禫祭结束,朝服戴綅冠,这是第四种。过一个月吉祭,戴玄冠穿朝服,这是第五种。祭祀结束后,穿玄端居家,这是第六种。

子游曰:“既祥,虽不当缟者,必缟,然后反服。”谓有以丧事赠赗来者,虽不及时,犹变服,服祥祭之服以受之,重其礼也。其於此时始吊者,则卫将军文子之为之是矣。反服,反素缟麻衣也。

  [疏]“子游”至“反服”。

  ○正义曰:“既祥”,谓大祥之后有人以丧事来吊者。

  ○“虽不当缟者”,谓来吊者既晚,不正当祥祭缟冠之时。

  ○“必缟,然后反服”者,主人必须反著此祥服缟冠受来吊者之礼,然后反服大祥素缟麻衣之服。

  ○注“谓有”至“麻衣”。

  ○正义曰:知此“以丧事赠赗来”者,若其由未来,今始吊者,虽禫祭除丧之后,犹练冠而受吊,则卫将军文子之子是也。练重,於此禫祭之前,主人尚吉而受礼。明此来者,是於前先已来,今重至,故主人著缟冠,轻於练冠也。云“其於此时始吊者,则卫将军文子之为之”者,郑云此者,证其来虽在后,其实事不同,卫将军文子之子是除丧服之后始来吊。此据於先已来吊之,后始来赠赗也。云“反服,反素缟麻衣”者,郑恐反服,反吉服之服,此谓禫祭之前,故知反服素缟麻衣也。

  当袒,大夫至,虽当踊,绝踊而拜之,反,改成踊,乃袭。尊大夫来,至则拜之,不待事已也。更成踊者,新其事也。

  ○袒音但。於士,既事成踊,袭而后拜之,不改成踊。於士,士至也。事谓大小敛之属。

  [疏]“当袒”至“成踊”。

  ○正义曰:此一节明士有丧,大夫及士来吊之礼。

  ○“当袒,大夫至”者,谓士有丧,当袒之时,而大夫来吊也。崔云:“谓敛竟时也。”

  ○“虽当踊”者,假令大夫至,当主人踊时也。

  ○“绝踊而拜之”者,主人则绝止踊而拜此大夫也。

  ○“反,改成踊”者,反,还也。改,更也。拜大夫竟,而反还先位,更为踊,而始成踊,尊大夫之来,欲新其事也。故云“反,改成踊”。按《檀弓》云“大夫吊,当事而至则辞焉”,是当大夫绝踊,则士大小敛时,主人不出,故辞大夫也。今此云“绝踊而拜之”,故知是敛已竟,当其袒踊时出之也。

  ○“乃袭者”,谓更成踊竟,乃袭初袒之衣也。此云“乃袭”,则知乡者止踊拜大夫时未袭也。

  ○“於士,既事成踊”者,既,犹毕也。若当主人有大小敛诸事,而士来吊,则主人毕事竟而成踊,不即出拜也。然士言既事,则大夫亦然。大夫言绝踊,则士固不绝踊也。

  ○“袭而后拜之”者,成踊毕而袭,袭毕乃拜之也。

  ○“不改成踊”者,拜之而止,不更为成踊也。

  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附,皆大牢。下大夫之虞也,犆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卒哭成事,附,言皆,则卒哭成事,附,与虞异矣。下大夫虞以犆牲,与士虞礼同与?

  ○犆音持。同与,音馀。

  [疏]“上大”至“少牢”。

  ○正义曰:上大夫平常吉祭,其礼少牢。虞依平常礼,故用少牢也。

  ○“卒哭成事,附,皆大牢”者,卒哭谓之成事,成事,成吉事也。故云“卒哭成事”。附,附庙也。

  ○此二祭皆大,并加一等,故皆大牢也。

  ○“下大夫之虞也,犆牲”者,下大夫吉祭,用少牢。今虞祭降一等,用犆牲。

  ○“卒哭成事,附,皆少牢”者,依平常吉祭礼也。不云“遣奠加”者,略可知也。

  ○注“卒哭”至“异矣”。

  ○正义曰:郑以《士虞礼》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先儒以此三虞、卒哭同是一事,郑因此经云“上大夫虞用少牢,卒哭用大牢”,其牢既别,明卒哭与虞不同。郑引此文破先儒之义,故云“卒哭成事,与虞异矣”。

  祝称卜葬虞,子孙曰“哀”,夫曰“乃”,兄弟曰“某”,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祝称卜葬虞者,卜葬,卜虞,祝称主人之辞也。孙谓为祖后者,称曰“哀孙某卜葬其祖某甫”。夫曰“乃某卜葬其妻某氏”。兄弟相为卜,称名而已。

译子游说:“在大祥祭之后,即使按照礼制本不该穿缟冠的人,也一定要穿上缟冠,然后再换回原来的丧服。”这是指有人带着丧事的赠品来吊唁,虽然时间已经晚了,不再正当举行祥祭穿缟冠的时候,主人仍然要变换服装,穿着祥祭的服饰来接受吊唁,这是看重礼节的缘故。如果是在这个时候才开始来吊唁的人,那么卫将军文子的做法就是正确的。所谓“反服”,是指换回素缟麻衣。

[疏]“子游”到“反服”。

○正义说:“既祥”,是指大祥祭之后有人因丧事来吊唁。

○“虽不当缟者”,是指来吊唁的人时间晚了,不正当祥祭时戴缟冠的时候。

○“必缟,然后反服”,是指主人必须重新穿上祥祭的缟冠来接受来吊唁者的礼节,然后再换回大祥祭时的素缟麻衣。

○注“谓有”到“麻衣”。

○正义说:知道这是“以丧事赠赗来”的人,如果是之前没来,现在才开始吊唁的人,即使在禫祭除丧之后,仍然要戴练冠来接受吊唁,这就是卫将军文子的儿子的情形。练冠比缟冠重,在这禫祭之前,主人尚且穿着吉服来接受礼节。这说明来的人,是之前已经来过,现在再次来赠送赗礼,所以主人戴缟冠,比练冠轻。说“其於此时始吊者,则卫将军文子之为之”,郑玄这样说,是为了证明虽然来吊唁的时间在后,但实际情况不同,卫将军文子的儿子是在除丧服之后才开始来吊唁。这里依据的是之前已经来吊唁过,后来才开始来赠送赗礼的情况。说“反服,反素缟麻衣”,郑玄担心“反服”被理解为换回吉服,因为这是在禫祭之前,所以知道反服是指素缟麻衣。

当袒露手臂时,大夫到来,即使正当跳跃哭踊的时候,也要停止哭踊而拜见大夫,拜完后,回到原位,重新完成哭踊,然后才穿上衣服。因为尊重大夫的到来,一到就拜见,不等待事情结束。重新完成哭踊,是为了表示对这件事的郑重。

○袒音但。对于士,事情做完后哭踊,穿上衣服然后拜见,不重新完成哭踊。对于士,是指士到来。事情指大小敛之类的事。

[疏]“当袒”到“成踊”。

○正义说:这一节说明士有丧事,大夫及士来吊唁的礼节。

○“当袒,大夫至”,是指士有丧事,正当袒露手臂的时候,大夫来吊唁。崔氏说:“是指敛事结束的时候。”

○“虽当踊”,是指假设大夫到来,正当主人哭踊的时候。

○“绝踊而拜之”,是指主人就停止哭踊而拜见这位大夫。

○“反,改成踊”,反,是返回;改,是重新。拜见大夫完毕,返回原来的位置,重新哭踊,然后才完成哭踊,因为尊重大夫的到来,想要重新郑重其事。所以说“反,改成踊”。按《檀弓》说“大夫吊唁,当事而至则辞焉”,这是指大夫到来时停止哭踊,那么士在大小敛时,主人不出迎,所以辞谢大夫。这里说“绝踊而拜之”,所以知道是敛事已经结束,正当袒露手臂哭踊的时候出迎。

○“乃袭者”,是指重新完成哭踊后,才穿上之前袒露时脱下的衣服。这里说“乃袭”,就知道刚才停止哭踊拜见大夫时没有穿衣服。

○“於士,既事成踊”,既,是完毕。如果正当主人有大小敛等事,而士来吊唁,那么主人做完事后才哭踊,不立即出迎拜见。既然士说“既事”,那么大夫也是如此。大夫说“绝踊”,那么士本来就不停止哭踊。

○“袭而后拜之”,是指完成哭踊后穿衣服,穿好衣服才拜见。

○“不改成踊”,是指拜见后就停止,不再重新完成哭踊。

上大夫的虞祭,用少牢;卒哭成事,附祭,都用大牢。下大夫的虞祭,用犆牲;卒哭成事,附祭,都用少牢。卒哭成事,附祭,说“皆”,那么卒哭成事,附祭,就和虞祭不同了。下大夫虞祭用犆牲,和士虞礼相同吗?

○犆音持。同与,音馀。

[疏]“上大”到“少牢”。

○正义说:上大夫平常吉祭,礼节用少牢。虞祭依照平常礼节,所以用少牢。

○“卒哭成事,附,皆大牢”,卒哭叫做成事,成事,是成就吉事。所以说“卒哭成事”。附,是附庙。

○这两种祭都用大牢,都加一等,所以都用大牢。

○“下大夫之虞也,犆牲”,下大夫吉祭,用少牢。现在虞祭降一等,用犆牲。

○“卒哭成事,附,皆少牢”,依照平常吉祭的礼节。不说“遣奠加”,略可知晓。

○注“卒哭”到“异矣”。

○正义说:郑玄根据《士虞礼》说:“三虞卒哭,他,用刚日。”先儒认为这三虞、卒哭是同一件事,郑玄因此根据经文说“上大夫虞用少牢,卒哭用大牢”,牲牢既然不同,明显卒哭与虞祭不同。郑玄引用此文驳斥先儒的观点,所以说“卒哭成事,与虞异矣”。

祝官称述卜葬虞,子孙称“哀”,丈夫称“乃”,兄弟称“某”,卜葬兄弟称“伯子某”。祝官称述卜葬虞,卜葬,卜虞,是祝官称述主人的言辞。孙指为祖父后嗣的人,称“哀孙某卜葬其祖某甫”。丈夫称“乃某卜葬其妻某氏”。兄弟互相为对方卜葬,只称名字。

○祝,之六反,徐之又反。称,昌升反,徐尺证反。

  [疏]“祝称”至“子某”。

译○祝,音之六,徐音之又。称,音昌升,徐音尺证。

[疏]“祝称”至“子某”。

○正义曰:谓卜葬择日,而卜人祝龟所称主人之辞也。而云葬虞者,虞用葬日,故并言“葬虞”也。

  ○“子孙曰哀”者,若子卜葬父,则祝辞称云“哀子某卜葬某父某甫”。若孙卜葬祖,则祝辞称云“哀孙某卜葬某祖某甫”。

  ○“夫曰乃”者,若夫卜葬其妻,则祝辞云“乃某卜葬某妻某氏”。乃者,言之助也。妻卑,故假助句以明夫之尊也。

  ○“兄弟曰某,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者,若兄弟相为,其弟为兄,则祝辞云“某卜葬兄伯子某”。若兄为弟,则云“某卜葬其弟某”。兄弟称名,则子孙与夫皆称名,故郑注於子孙通称可知也。

  古者贵贱皆杖。叔孙武叔朝,见轮人以其杖关毂而輠轮者,於是有爵而后杖也。记庶人失礼所由始也。叔孙武叔,鲁大夫叔孙州仇也。轮人,作车轮之官。

  ○关毂,工木反。輠,胡罪反,又胡瓦反,又胡管反,回也。仇音求。

  [疏]“古者”至“杖也”。

  ○正义曰:此一节记庶人失礼所由。

  ○“以其杖关毂而輠轮”者,关,穿也;輠,回也。谓作轮之人,以扶病之杖关穿车毂中而回转其轮。

  ○“於是有爵而后杖也”者,以其爵位既尊,其杖不鄙亵而许用也。

  凿巾以饭,公羊贾为之也。记士失礼所由始也。士亲饭,必发其巾,大夫以上,宾为饭焉,则有凿巾。

  ○凿,在各反。饭,扶晚反,注同。

  [疏]“凿巾”至“之也”。

  ○正义曰:亦记士失礼所由也。饭,含也。大夫以上贵,故使宾为其亲含,恐尸为宾所憎秽,故设巾覆尸面,而当口凿穿之,令含得入口也。而士贱,不得使宾,则子自含其亲,不得憎秽之,故不得凿巾,但露面而含耳。於是公羊贾是士,自含其亲,而用凿巾,则是自憎秽其亲,故为失礼也。

  冒者何也?所以揜形也。自袭以至小敛,不设冒则形,是以袭而后设冒也。言设冒者,为其形人将恶之也。袭而设冒,言后,衍字耳。

  ○冒,莫报反,下及注同。揜,於俭反。恶,乌路反。

  [疏]“冒者”至“冒也”。

  ○正义曰:此一经论设冒之事。

  ○“冒者何也”者,记人自问何以须冒。

  ○“所以揜形也”者,记者自答,言冒所以揜盖尸形。

  ○“自袭以至小敛,不设冒则形”者,若未袭之前,始死,事须沐浴。自既袭以后以至小敛之前,虽已著衣,若不设冒,则尸象形见,为人所恶。

  ○“是以袭而后设冒也”,言后者,衍字也。袭则设冒,至小敛之前,则以衣总覆於冒上。皇氏云“大敛脱冒”,未之闻也。

  或问於曾子曰:“夫既遣而包其馀,犹既食而裹其馀与?君子既食则裹其馀乎!”言遣既奠而又包之,是与食於人、已而裹其馀将去何异与?君子宁为是乎?言伤廉也。

  ○遣,弃战反,注同。裹音果。与音馀,“何异与”同。曾子曰:“吾子不见大飨乎?夫大飨,既飨,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也。子不见大飨乎?”既飨归宾俎,所以厚之也。言父母家之主,今宾客之,是孝子哀亲之去也。

  ○见如字。夫音扶。卷,纪转反,又厥挽反。归如字,徐音匮,注同。

  [疏]“或问”至“飨乎”。

  ○正义曰:此一节明或人问曾子丧之遣奠之事。

  ○“夫既遣而包其馀,犹既食而裹其馀与”者,或人问曾子云:丧礼既设遣奠,事毕,而包裹遣奠之馀,载车之而去,犹如生人於他家既食讫、而裹其馀相似乎?故云与。

  ○“君子既食,则裹其馀乎”者,或人云:君子於他家既食之后,则更裹其馀食去乎?“宁有是也”,不应如此。既设遣奠,亦不应包馀而去。

  ○“曾子曰:吾子不见大飨乎”者,曾子答或人之问。吾,我也。子,男子美称。《仪礼》注云:“言我子,相亲之辞也。”谓或人为吾子,岂不见大飨宾客之礼乎?

  ○“夫大飨,既飨,卷三牲之俎归於宾馆”者,谓大飨宾客既毕,主人

译○正义说:这是指占卜安葬日期时,占卜者祝告龟甲所称引的主人言辞。之所以说“葬虞”,是因为虞祭使用安葬的日子,所以一并称为“葬虞”。

○“子孙称‘哀’”的意思是,如果是儿子占卜安葬父亲,那么祝辞就说“哀子某某占卜安葬父亲某某甫”。如果是孙子占卜安葬祖父,那么祝辞就说“哀孙某某占卜安葬祖父某某甫”。

○“丈夫称‘乃’”的意思是,如果是丈夫占卜安葬妻子,那么祝辞就说“乃某某占卜安葬妻子某某氏”。“乃”是语助词。因为妻子地位卑下,所以借助语助词来彰显丈夫的尊贵。

○“兄弟称‘某’,为兄弟占卜安葬称‘伯子某’”的意思是,如果是兄弟互相为对方占卜安葬,弟弟为哥哥占卜,那么祝辞就说“某某占卜安葬兄长伯子某某”。如果是哥哥为弟弟占卜,那么就说“某某占卜安葬弟弟某某”。兄弟之间称呼名字,那么子孙和丈夫也都称呼名字,所以郑玄注中关于子孙通称的道理就可以知道了。

古代无论贵贱都使用手杖。叔孙武叔上朝时,看见制车轮的工匠用手杖穿过车毂来转动车轮,从此以后,只有有爵位的人才能使用手杖。这是记载庶人失礼的开端。叔孙武叔,是鲁国大夫叔孙州仇。轮人,是制作车轮的官职。

○关毂,工木反。輠,胡罪反,又胡瓦反,又胡管反,回转的意思。仇音求。

[疏]“古者”到“杖也”。

○正义说:这一节记载庶人失礼的缘由。

○“用手杖穿过车毂来转动车轮”的意思是,关,是穿的意思;輠,是回转的意思。说的是制车轮的人,用扶病的手杖穿过车毂来转动车轮。

○“从此以后,只有有爵位的人才能使用手杖”的意思是,因为他们的爵位尊贵,他们的手杖不显得鄙陋亵渎,所以允许使用。

凿开裹尸布来放饭食,是公羊贾做的。这是记载士人失礼的开端。士人亲自放饭食,一定要打开裹尸布;大夫以上,由宾客来放饭食,那么就有凿开裹尸布的做法。

○凿,在各反。饭,扶晚反,注同。

[疏]“凿巾”到“之也”。

○正义说:这也是记载士人失礼的缘由。饭,是含饭的意思。大夫以上地位尊贵,所以让宾客为他们的亲人含饭,担心尸体被宾客憎恶嫌弃,所以设置裹尸布覆盖尸体的面部,而在口部凿穿它,让含饭能够进入口中。而士人地位卑贱,不能让宾客含饭,那么儿子亲自为亲人含饭,不会憎恶嫌弃,所以不能凿开裹尸布,只是露出面部含饭罢了。于是公羊贾是士人,亲自为亲人含饭,却用了凿开裹尸布的做法,这就是自己憎恶嫌弃亲人,所以是失礼。

冒是什么?是用来遮盖尸体的。从穿衣直到小敛,如果不设冒,就会显露尸体的形状,所以穿衣之后才设冒。说设冒,是因为担心显露尸体的形状让人厌恶。穿衣而设冒,说“后”,是衍文。

○冒,莫报反,下及注同。揜,於俭反。恶,乌路反。

[疏]“冒者”到“冒也”。

○正义说:这一经论述设冒的事情。

○“冒是什么”的意思是,记述者自问为什么需要冒。

○“是用来遮盖尸体的”的意思是,记述者自答,说冒是用来遮盖尸体形状的。

○“从穿衣直到小敛,不设冒就会显露形状”的意思是,如果穿衣之前,刚死时,事情需要沐浴。从穿衣以后直到小敛之前,虽然已经穿上衣服,如果不设冒,那么尸体的形状就会显露,被人厌恶。

○“所以穿衣之后才设冒”,说“后”,是衍文。穿衣就设冒,直到小敛之前,就用衣服总括覆盖在冒上面。皇氏说“大敛时脱去冒”,我没有听说过。

有人问曾子说:“既然已经设遣奠,却包裹剩下的祭品,这就像吃完饭包裹剩下的食物一样吗?君子吃完饭会包裹剩下的食物吗!”意思是说,遣奠已经祭奠完毕却又包裹起来,这与在别人家吃饭、然后包裹剩下的食物带走有什么不同呢?君子难道会这样做吗?意思是说这伤害了廉洁。

○遣,弃战反,注同。裹音果。与音馀,“何异与”同。曾子说:“您没看见大飨礼吗?大飨礼,吃完后,卷起三牲的俎归到宾馆。把父母当作宾客对待,是为了表达哀思。您没看见大飨礼吗?”吃完后归还宾客的俎,是为了厚待他们。说父母是家中的主人,现在当作宾客对待,是孝子哀伤亲人离去。

○见如字。夫音扶。卷,纪转反,又厥挽反。归如字,徐音匮,注同。

[疏]“或问”到“飨乎”。

○正义说:这一节阐明有人问曾子关于丧礼遣奠的事情。

○“既然已经设遣奠却包裹剩下的祭品,就像吃完饭包裹剩下的食物一样吗”的意思是,有人问曾子说:丧礼既已设遣奠,事情完毕,却包裹遣奠剩下的祭品,用车载走,就像活人在别人家吃完饭、然后包裹剩下的食物带走一样吗?所以说“与”。

○“君子吃完饭,就包裹剩下的食物吗”的意思是,有人说:君子在别人家吃完饭之后,就再包裹剩下的食物带走吗?“哪有这种事”,不应该这样。既已设遣奠,也不应该包裹剩下的祭品带走。

○“曾子说:您没看见大飨礼吗”的意思是,曾子回答那个人的问题。吾,是我。子,是男子的美称。《仪礼》注说:“说我子,是亲近的言辞。”称问者为吾子,难道没看见大飨宾客的礼节吗?

○“大飨礼,吃完后,卷起三牲的俎归到宾馆”的意思是,大飨宾客完毕后,主人

卷敛三牲俎上之肉,归於宾馆。

  ○“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也”者,己家父母今日既去,遂同宾客之疏,是孝子所以悲哀也。为此之故,包遣奠而去。

译将祭祀用的牛、羊、猪等牺牲从俎上卷起收好,送回到宾馆。

“父母去世却像对待宾客一样对待他们,这是为了表达哀伤”的意思是,自己家中的父母今天已经离世,于是变得像宾客那样疏远,这就是孝子感到悲哀的原因。因为这个缘故,孝子将祭品包裹起来,遣返奠礼后离开。

○“子不见大飨乎”者,重结前文,以语或人也。

  非为人丧,问与?赐与?此上灭脱,未闻其首云何。是言非为人丧而问之与?人丧而赐之与?问,遗也。久无事曰问。

  ○为,于伪反,注及下注“为母”、“为姑姊妹”皆同。问与、赐与,并音馀,注皆同。脱音夺,下同。遗,于季反,下文皆同。

  [疏]“非为”至“赐与”。

  ○正义曰:郑云“此上灭脱,未闻其首云何”,此语接上之辞。与,语助也。岂非为人有丧而问遗之与?人之有丧而赐与之与?平敌则问,卑下则赐,故云“问与、赐与”。

  三年之丧,以其丧拜,非三年之丧,以吉拜。谓受问、受赐者也。稽颡而后拜,曰丧拜。拜而后稽颡,曰吉拜。

  [疏]“三年”至“吉拜”。

  ○正义曰:从上问与、赐与以下至遗人可也,皆明在丧受问遗之事。此一经论身有丧,拜谢之礼。

  ○“三年之丧,以其丧拜”者,谓父母、长子也。其实杖期以上,皆为丧拜。非三年之丧,以吉拜者,谓不杖期。以下此义已备在《檀弓》疏。

  三年之丧,如或遗之酒肉,则受之,必三辞。主人衰绖而受之。受之必正服,明不苟於滋味。

  ○必三,如字,又息暂反。

  [疏]“三年”至“受之”。

  ○正义曰:“如或遗之酒肉”至“主人衰绖而受之”者,虽受之,犹不得食也。尊者食之,乃得食肉,犹不得饮酒,故《丧大记》云“既葬,若君食之,则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则辞”是也。

  如君命,则不敢辞,受而荐之。荐於庙,贵君之礼。丧者不遗人。人遗之,虽酒肉,受也。从父、昆弟以下,既卒哭,遗人可也。言齐斩之丧重,志不在施惠於人。

  ○施,始豉反。县子曰:“三年之丧如斩,期之丧如剡。”言其痛之恻怛有浅深也。

  ○县音玄。期音基,下同。剡,徐以渐反。怛,旦末反。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此谓父在为母也。当在“练则吊”上,烂脱在此。

  ○禫,大感反。三年之丧,虽功衰,不吊,自诸侯达诸士。如有服而将往哭之,则服其服而往。功衰,既练之服也。诸侯服新死者之服而往哭,谓所不臣也。练则吊。父在为母功衰,可以吊人者,以父在,故轻於出也。然则凡齐衰十一月,皆可以出矣。既葬,大功,吊,哭而退,不听事焉。听,犹待也。事,谓袭、敛、执綍之属。

  ○綍音弗。期之丧未葬,吊於乡人,哭而退,不听事焉。功衰,吊,待事,不执事。谓为姑、姊妹无主,殡不在己族者。

  ○“功衰,吊”,本又作“大功衰,吊”。庾云“有大字,非”。小功緦,执事,不与於礼。礼,馈奠也。

  ○与音预,下文注“不与”同。相趋也,出宫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问也,既封而退。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虞、附而退。此吊者恩薄厚、去迟速之节也。相趋,谓相闻姓名,来会丧事也。相揖,尝会於他也。相问,尝相惠遗也。相见,尝执挚相见也。附,皆当为祔。

  ○封,彼验反,又如字。挚音至。。吊,非从主人也。四十者执綍。言吊者必助主人之事。从,犹随也。成人,二十以上至四十,丁壮时。乡人,五十者从反哭,四十者待盈坎。非乡人,则长少皆反。优,远也。坎或为圹。

  ○坎,口敢反,下同。长少,丁丈反;下诗诏反。圹,苦晃反,又音旷。

  [疏]“三年”至“盈坎”。

  ○正义曰:从此以下,至“待盈坎”,明吊丧之节,各随文解之。

  ○“三年之丧,虽功衰,不吊”者,谓重丧小祥后衰与与大功同,故曰“功衰”。衰虽外轻,而痛犹内重,故不得吊人也。

  ○“自诸侯达诸士”者,贵贱同然,故云“自诸侯达诸士也”。

  ○“如有服而将往哭之,则服其服而往”者,亦贵贱同也。如有服,谓有五服之亲丧,功衰虽不吊人,若自有五服之亲丧,则往哭之。将往

译“你没见过盛大的祭祀吗?”这是为了再次总结前文,用来对某人说话。

“不是因为有人丧事而去慰问吗?不是因为有人丧事而去赠予吗?”这段文字上面有缺失脱落,不知道开头是怎么说的。这是说,不是因为有人丧事而去慰问吗?不是因为有人丧事而去赠予吗?慰问,就是赠送。长久没有事情往来叫做慰问。

“为”读作“于伪反”,注及下面注中的“为母”、“为姑姊妹”都相同。“问与”、“赐与”都读作“馀”,注都相同。“脱”读作“夺”,下面相同。“遗”读作“于季反”,下文都相同。

【疏】“非为”到“赐与”。

○正义说:郑玄说“这段文字上面有缺失脱落,不知道开头是怎么说的”,这句话是承接上文的。“与”是语气助词。难道不是因为有人有丧事而去慰问赠送吗?有人有丧事而去赠予吗?地位平等则去慰问,地位卑下则去赠予,所以说“慰问吗、赠予吗”。

如果是三年的丧期,就用丧拜的礼节;如果不是三年的丧期,就用吉拜的礼节。这是指接受慰问、接受赠予的人。先叩头到地然后拜,叫做丧拜。先拜然后叩头到地,叫做吉拜。

【疏】“三年”到“吉拜”。

○正义说:从上面“问与、赐与”以下到“遗人可也”,都是阐明在丧期中接受慰问赠送的事情。这一条经文论述的是自身有丧事时,拜谢的礼节。

○“三年之丧,以其丧拜”者,是指父母、长子的丧事。实际上,持杖期年以上的丧事,都算作丧拜。非三年之丧,以吉拜者,是指不持杖的期年丧。这层意思在《檀弓》的疏中已经完备。

三年的丧期,如果有人赠送酒肉,就接受它,但一定要推辞三次。主人穿着丧服、戴着丧饰来接受。接受时一定要端正衣冠,表明不随便贪图滋味。

○“必三”读作“如字”,又读作“息暂反”。

【疏】“三年”到“受之”。

○正义说:“如或遗之酒肉”到“主人衰绖而受之”,虽然接受了,但还是不能食用。尊贵的人吃了,才能吃肉,但还是不能饮酒,所以《丧大记》说“安葬后,如果国君让他吃,就吃;大夫、父亲的朋友让他吃,就吃了。不避开精美的粮食和肉,如果有酒醴就推辞”就是这个意思。

如果是国君的命令,就不敢推辞,接受后把它献给祖先。在宗庙里献祭,是尊重国君的礼节。居丧的人不赠送别人东西。别人赠送他,即使是酒肉,也接受。从父亲、兄弟以下,过了卒哭祭后,就可以赠送别人东西了。这说明齐衰、斩衰的丧事很重,心志不在于施惠于人。

○“施”读作“始豉反”。县子说:“三年的丧事像被砍断一样,期年的丧事像被削尖一样。”这是说悲痛的程度有深浅。

○“县”读作“玄”。“期”读作“基”,下面相同。“剡”,徐音读作“以渐反”。“怛”读作“旦末反”。期年的丧事,十一个月时练祭,十三个月时祥祭,十五个月时禫祭。这是指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的丧。这段文字应该在“练则吊”上面,因为散乱脱落而在这里。

○“禫”读作“大感反”。三年的丧期,即使是功衰阶段,也不去吊丧,从诸侯到士都是这样。如果有服丧关系而将要去哭吊,就穿着相应的丧服去。功衰,是练祭后的丧服。诸侯穿着为新死者服的丧服去哭吊,是指那些他不臣服的人。练祭后就可以去吊丧。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功衰,可以去吊丧,是因为父亲在世,所以外出较轻。那么凡是齐衰十一月,都可以外出了。安葬后,大功之丧,去吊丧,哭完后就退下,不参与事务。“听”,就是等待的意思。“事”,是指穿衣、入殓、拉引灵柩等事务。

○“綍”读作“弗”。期年之丧未安葬,去吊乡人的丧,哭完后就退下,不参与事务。功衰之丧,去吊丧,等待事务,但不参与事务。这是指为姑母、姐妹服丧,没有主丧人,殡殓不在自己家族的情况。

○“功衰,吊”,原本又作“大功衰,吊”。庾云说“有大字,不对”。小功、缌麻之丧,参与事务,但不参与馈奠之礼。“礼”,指馈奠。

○“与”读作“预”,下文注“不与”相同。互相小步快走,出了宫门就退下。互相作揖,在哀次就退下。互相慰问,封土成坟后就退下。互相见面,反哭后就退下。朋友,虞祭、祔祭后就退下。这是吊丧者恩情厚薄、离去迟速的节度。相趋,是指互相听到姓名,来会合丧事。相揖,是曾经在其他场合会合过。相问,是曾经互相赠送礼物。相见,是曾经拿着礼物互相见面。附,都应当是祔。

○“封”读作“彼验反”,又如字。“挚”读作“至”。吊丧,不是跟随主人。四十岁的人拉引灵柩。说吊丧者一定要帮助主人做事。“从”,就是跟随的意思。成人,二十岁以上到四十岁,是壮年时期。乡人,五十岁的人跟随反哭,四十岁的人等待填土满坑。不是乡人,那么老少都跟随反哭。优,是远的意思。坎,有的版本作圹。

○“坎”读作“口敢反”,下面相同。“长少”,读作“丁丈反”;下诗诏反。“圹”读作“苦晃反”,又音旷。

【疏】“三年”到“盈坎”。

○正义说:从这以下,到“待盈坎”,阐明吊丧的节度,各自随文解释。

○“三年之丧,虽功衰,不吊”者,是指重丧小祥后,丧服与大功相同,所以说“功衰”。丧服虽然外面看起来轻了,但内心的悲痛依然沉重,所以不能去吊丧别人。

○“自诸侯达诸士”者,贵贱都一样,所以说“自诸侯达诸士”。

○“如有服而将往哭之,则服其服而往”者,也是贵贱都一样。如有服,是指有五服之亲的丧事,功衰虽然不去吊丧别人,但如果自己有五服之亲的丧事,就去哭吊。将往

哭,则不著已功衰,而依彼亲之节以服之,申於骨肉之情故也。故云“则服其服而往”也。但著彼服,不著已功衰也。贺玚云:“若新死者服轻,则不为之制服。虽不为重,变而为之制服。往奔丧哭之,则蹔服所制之服。往彼哭之事毕,反服故服也。”庾氏云:“将往哭之,乃服其服者,谓小功以下之亲轻也。始闻丧,不能为之制服,至於往哭吊,乃服其服。”注《要记》通之已祥。皇氏云:“此文虽在功衰之下,而实通初丧也。假令初丧而有五属之亲死,则亦蹔服五服之服而往彼哭也。”上云“自诸侯达诸士”,然诸侯绝期,不应有诸亲始死服。今云“服其服而往”,当是敌体。及所不臣者,谓始封君,不臣诸父昆弟也。故郑明之也。

译哭泣时,就不穿自己本应穿的功衰之服,而是依照那位亲属的丧服等级来穿着,这是因为要彰显骨肉亲情。所以说“就穿着那亲属的丧服前往”。只是穿那亲属的丧服,而不穿自己本应穿的功衰。贺玚说:“如果新去世的人丧服等级较轻,就不为他制作丧服。虽然不为他加重丧服等级,但改变穿着,为他制作丧服。前往奔丧哭泣时,就暂时穿着所制作的丧服。前往那里哭吊的事完毕后,再穿回原来的丧服。”庾氏说:“将要前往哭泣,于是穿着那亲属的丧服,是指小功以下的亲属丧服较轻。刚听到丧讯时,不能为他制作丧服,等到前往哭吊时,才穿着那亲属的丧服。”《要记》的注解对此已通晓明白。皇氏说:“这段文字虽然位于功衰之下,但实际上通用于初丧。假使初丧时有五服之内的亲属去世,也就暂时穿着五服之内的丧服前往那里哭泣。”上文说“从诸侯到士”,然而诸侯断绝为期一年的丧服,不应有各种亲属刚去世时的丧服。现在说“穿着那亲属的丧服前往”,应当是指地位相当的人。以及那些不被自己臣属的人,指的是刚受封的君主,不臣属自己的伯父、叔父和兄弟。所以郑玄对此加以阐明。

○“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者,此禫杖期,主谓父在为母,亦备二祥节也。文本应在“服而往”下,烂脱故在此。

  ○“练则吊”者,谓至十一月小祥后,而可出吊人也。

  ○注“父在”至“出矣”。

  ○正义曰:此“练则吊”又承“十一月练”之下,故知是父在为母,以经云练,故云“功衰”也。大祥始除衰杖而练,得吊人者,以父在为母,故轻於出,言得出也。以母丧至练,父在而得出,则其馀丧,虽无父亦得出也。母既可矣,诸父灼然。

  ○“既葬,大功”者,谓身有大功之丧,既葬之后,往吊他丧。

  ○“吊,哭而退,不听事焉”者,谓吊,哭既毕而即退去,不待主人袭敛之事。期丧练,吊则亦然也。

  ○“期之丧未葬,吊於乡人,哭而退,不听事焉”者,谓姑、姊妹无主,为之服期丧,未至於葬,往吊於乡人之丧,哭毕则退,不听待主人袭敛之事焉。

  ○“功衰,吊,待事,不执事”者,谓此姑、姊妹等期丧至既,葬受以大功衰,谓之功衰。至此之后,若吊於乡人,其情稍轻於未葬之前,得待主人袭敛之事,但不亲自执事。此云“功衰”,他本或云“大功衰”。今按,郑注在此文下云“谓为姑、姊妹无主”,则此功衰还是姑、姊妹无主之功衰,不得别云“大功”也。皇氏云:“有大字者,误也。”

  ○注“谓为姑姊妹无主,殡不在已族者”。

  ○正义曰:经直云“期丧”,郑知是“姑姊妹无主”者,以前云大功既葬,始得吊人。今此经期丧未葬,已得吊人,明知此期服轻,故知是“姑姊妹无主,殡不在已族”者。女未庙见,反葬女氏之党。此姑、姊妹巳於他族成妇日久,但夫既蚤死,故摈在夫族。

  ○“小功緦,执事,不与於礼”者,执事,殡相也。礼,馈奠也。緦、小功服轻,故未葬便可吊人,今不论乡人之同异也。亦为彼摈相,但不得助彼馈奠耳。按《曾子问》云:“废丧服,可以与於馈奠之事乎?”孔子曰:“说衰与奠,非礼也,以摈相可也。”是摈相轻而馈奠重也。

  ○“相趋”至“而退”,此以下明凡吊者恩之厚薄,去留迟速之节也。

  ○“相趋也,出宫而退”者,相趋,谓与孝子本不相识,但相闻姓名,而来会趋丧也。情既轻,故柩出庙之宫门而遂去。

  ○“相揖也,哀次而退”者,相揖,谓经会他处,已相揖者也。恩微深,故待柩出至大门外之哀次而退去也。

  ○“相问也,既封而退”者,相问,谓曾相饷遗,恩转深,故至窆竟而退也。

  ○“相见也,反哭而退”者,相见,谓身轻自执挚相诣往来,恩转厚,故至葬竟,孝子反哭还至家时而退也。

  ○“朋友,虞附而退”者,朋友畴昔情重,生死同殷,故至主人虞附而退也。然与死者相识,其礼亦当有吊。礼,知生者吊,知死者伤。今注云吊,则知是吊生人也。

  ○“吊非”至“盈坎”。此一节论助葬及执事反哭之节。言吊丧者本是来助事,非为空随从主人而已。故云“非从主人也”。

  ○“四十者执綍”者,既助主人,故使年二十以上至四十强壮者,皆执綍也。

  ○“乡人五十者从反哭”者,乡人,同乡之人也。五十始衰,故待主人窆竟而孝子反哭。故乡人助葬,老者亦从孝子反也。

  ○“四十者待盈坎”者,谓窆竟以土盈满其坎,四十强壮,不得即反,故醋芰满坎而反也。若非乡人,则无问长少,皆从主人归,优饶远者。

  丧食虽恶,必充饥,饥而废事,非礼也。饱而忘哀,亦非礼也。视不明,听不聪,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故有疾饮酒食肉,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饮酒食肉,皆为疑死。病,犹忧也。疑,犹恐也。

  ○视如字,徐市志反。为,于伪反,注“为食父”、“为王父母”、“以为”、“亦为”、“不为”并同。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大功以下,既葬,適人,人食之,其党也食之,非其党弗食也。往而见食,

译○“为期一年的丧事,十一个月时举行练祭,十三个月时举行大祥祭,十五个月时举行禫祭”这一说法,是指为母亲服期年丧且父亲在世的守丧制度,也具备两次祥祭的节次。这段文字原本应该在“服丧而去”一句之后,因为简册腐烂脱落,所以被移到了这里。

○“练祭之后就可以去吊唁”这一说法,是指到了十一个月小祥祭之后,就可以外出吊唁他人了。

○注解说“父亲在世”到“就出去了”。

○正义说:这“练祭之后就可以去吊唁”又是承接上文“十一个月练祭”而言的,所以知道是指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因为经文说“练”,所以说“穿着大功衰服”也。大祥祭开始时才除去衰服和丧杖而进行练祭,能够去吊唁别人,是因为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所以外出吊唁的礼节较轻,意思是说可以外出。因为母亲之丧到了练祭,父亲在世就可以外出,那么其余的丧事,即使没有父亲在世,也可以外出了。母亲之丧既然可以,伯叔父等丧事更是显然可以。

○“既已安葬,大功之丧”这一说法,是指自身有大功之丧,在安葬之后,去吊唁他人的丧事。

○“吊唁,哭完就退去,不参与丧事”这一说法,是指吊唁时,哭完就立即退去,不等待主人进行袭敛等丧事。期年丧在练祭后去吊唁,也是这样。

○“期年之丧未安葬,去吊唁同乡的人,哭完就退去,不参与丧事”这一说法,是指姑母、姐妹没有主丧者,为她们服期年之丧,还没有到安葬的时候,去吊唁同乡人的丧事,哭完就退去,不等待参与主人袭敛等丧事。

○“穿着大功衰服,去吊唁,等待丧事,但不亲自执事”这一说法,是指这姑母、姐妹等期年之丧到了安葬,接受大功衰服,称为功衰。到了这个时候,如果去吊唁同乡人,其情感比未安葬之前稍轻,可以等待主人袭敛等丧事,只是不亲自执事。这里说“功衰”,其他版本有的说“大功衰”。现在考察,郑玄注在这段文字下说“是指为姑母、姐妹没有主丧者”,那么这功衰还是姑母、姐妹没有主丧者的功衰,不能另外说是“大功”也。皇氏说:“有大字的是错误的。”

○注解说“是指为姑母、姐妹没有主丧者,灵柩不在自己家族中的人”。

○正义说:经文只说“期年之丧”,郑玄知道是“姑母、姐妹没有主丧者”,是因为前面说大功之丧安葬后,才开始能够吊唁别人。现在这段经文说期年之丧未安葬,就已经能够吊唁别人,显然知道这期年之服较轻,所以知道是“姑母、姐妹没有主丧者,灵柩不在自己家族中”的人。女子没有庙见,死后葬在娘家。这姑母、姐妹已经在其他家族中成为媳妇很久了,只是丈夫早死,所以灵柩在夫家。

○“小功、缌麻之服,执事,不参与馈奠之礼”这一说法,执事,是指担任殡相。礼,是指馈奠。缌麻、小功之服较轻,所以未安葬就可以吊唁别人,现在不论同乡人的同异了。也为他们担任摈相,只是不能协助他们进行馈奠罢了。考察《曾子问》说:“废除丧服,可以参与馈奠之事吗?”孔子说:“脱去衰服去祭奠,不符合礼,担任摈相是可以的。”这是说摈相较轻而馈奠较重。

○“相趋”到“而退”,这以下说明凡是吊唁者恩情的厚薄,去留迟速的节度。

○“相趋也,出宫而退”这一说法,相趋,是指与孝子本来不相识,只是听说过姓名,而来会合趋赴丧事。情感既轻,所以灵柩出庙的宫门就离去。

○“相揖也,哀次而退”这一说法,相揖,是指曾经在其他地方相会,已经相互作揖的人了。恩情稍深,所以等待灵柩出到大门外之哀次才退去。

○“相问也,既封而退”这一说法,相问,是指曾经相互馈赠,恩情转深,所以等到下葬完毕才退去。

○“相见也,反哭而退”这一说法,相见,是指自身轻简亲自拿着礼物相互往来,恩情转厚,所以等到安葬完毕,孝子反哭回到家中时才退去。

○“朋友,虞附而退”这一说法,朋友往日情重,生死同忧,所以等到主人虞祭附庙才退去。然而与死者相识,其礼也应当有吊唁。礼,知道生者去吊唁,知道死者去哀伤。现在注解说吊唁,就知道是吊唁生者。

○“吊非”到“盈坎”。这一节论述助葬及执事反哭的节度。说吊丧者本来是来协助丧事的,不是空自随从主人而已。所以说“不是随从主人”。

○“四十岁的人执綍”这一说法,既然协助主人,所以让年龄二十以上到四十岁的强壮者,都执綍。

○“同乡五十岁的人跟随反哭”这一说法,同乡,是同乡的人。五十岁开始衰老,所以等待主人下葬完毕而孝子反哭。所以同乡人助葬,老者也跟随孝子反哭。

○“四十岁的人等待填满墓穴”这一说法,是指下葬完毕用土填满其墓穴,四十岁强壮者,不能立即返回,所以等到土填满墓穴才返回。如果不是同乡人,则不论老少,都跟随主人回去,优待路途遥远的人。

丧食虽然粗劣,但必须充饥,饥饿而废弛丧事,不符合礼。吃饱而忘记悲哀,也不符合礼。视力不清,听力不聪,行走不正,不知悲哀,君子以此为病。所以有病时饮酒吃肉,五十岁不致毁伤身体,六十岁不毁伤身体,七十岁饮酒吃肉,都是为了恐怕死亡。病,就是忧的意思。疑,就是恐怕的意思。

○视如字,徐市志反。为,于伪反,注“为食父”、“为王父母”、“以为”、“亦为”、“不为”都相同。有丧服在身,别人召他吃饭,不去。大功以下之丧,安葬后,到别人家,别人给他食物,如果是同族的人就吃,不是同族的人就不吃。去了而见到食物,

则可食也。为食而往,则不可。党,犹亲也。非亲而食,则是食於人无数也。

译那么就可以接受馈赠了。为了吃而前往,那就不可以了。党,就是亲近的意思。不是亲近的人却接受馈赠,那就是无缘无故地吃别人的东西了。

○人食之,音嗣,注“见食”同。功衰,食菜果,饮水浆,无盐、酪,不能食食。盐、酪可也。功衰,齐、斩之末也。酪,酢。

  ○酪音洛。食食,上如字,下音嗣。酢,七故反。,才代反。孔子曰:“身有疡则浴,首有创则沐,病则饮酒食肉。毁瘠为病,君子弗为也。毁而死,君子谓之无子。”毁而死,是不重亲。

  ○疡音羊。创,初良反。

  [疏]“丧食”至“无子”。

  ○注“非亲而食,则是食於人无数也”。

  ○正义曰:解所以非亲不食义也。夫亲族不多,食,则其食有限。若非类而辄食,则无复限数,必忘哀也。

  非从柩与反哭,无免於堩。言丧服出入,非此二事皆冠也。免,所以代冠,人於道路,不可以无饰。堩,道路。

  ○免音问,注同。堩,古邓反。

  [疏]“非从”至“於堩”。

  ○正义曰:“从柩”,谓孝子送葬从柩去时也。“与反哭”,谓葬竟孝子还时也。堩,道路也。道路不可无饰,故孝子唯送葬从柩去时及葬竟还、反哭时,於道得免而行。自非此二条,则不得免於道路也。此谓葬近而反哭者。若葬远反哭,在路则著冠,至郊则乃反著免,故《小记》云“远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是也。

  凡丧,小功以上,非虞、附、练、祥无沐浴。言不有饰事则不沐浴。

  [疏]“凡丧”至“沐浴”。

  ○正义曰:凡居丧之礼,自小功以上恩重哀深,自宜去饰。以沐浴是自饰,故不有此数条祭事,则不自饰。言“小功以上”,则至斩同。然各在其服限如此耳。练祥不主大功、小功也。若三年之丧,虞祭之时但沐浴不栉,故《士虞礼》云“沐浴不栉”,郑注云“唯三年之丧不栉,期以下栉可也”。又《士虞礼》云:“明日,以其班祔,沐浴,栉。”注云:“弥自饰。”此虽士礼,明大夫以上亦然。

  疏衰之丧,既葬,人请见之则见,不请见人。小功,请见人可也。大功不以执挚,唯父母之丧,不辟涕泣而见人。言重丧不行求见人尔。人来求见己,亦可以见之矣。不辟涕泣,言至哀无饰也。

  ○辟音避,注同。

  [疏]“疏衰”至“见人”。

  ○正义曰:此一节明在丧与人相见之义。

  ○“小功,请见人可也”者,轻,可请见於人。然言小功可,则大功不可也。此小功文承疏衰、既葬之下,则此小功亦谓既葬也。凡言见人者,谓与人寻常相见,不论执挚之事。故云父母之丧,不辟涕泣而见人,是寻常相见也。而皇氏以为见人谓执挚相见,若然,父母之丧,岂谓执挚见人乎?皇氏则非也。

  三年之丧,祥而从政。期之丧,卒哭而从政。九月之丧,既葬而从政。小功緦之丧,既殡而从政。以《王制》言之,此谓庶人也。从政,从为政者,教令谓给繇役。

  ○期音基。繇音遥,本又作傜。曾申问於曾子曰:“哭父母有常声乎?”曰:“中路婴儿失其母焉,何常声之有?”婴,犹鹥弥也,言其若小儿亡母啼号,安得常声乎?所谓哭不偯。

  ○鹥,於奚反。弥,五兮反,一音迷。啼,徒奚反,本又作谛,同。号,徐本作唬,胡刀反。偯,於岂反,下同,《说文》作。

  [疏]注“以王”至“繇役”。

  ○正义曰:按《王制》云:“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齐衰大功,三月不从政。”此云“期之丧,卒哭而从政。九月之丧,既葬而从政”,与《王制》不同者,此庶人,依士礼,卒哭与既葬同三月,故《王制》省文,总云“三月”也。若大夫、士三年之丧期不从政,是正礼也;卒哭,金革之事无辟,是权礼也。

  卒哭而讳。自此而鬼神事之,尊而讳其名。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同讳。父为其亲讳,则子不敢不从讳也。谓王父母以下之亲讳,是谓士也。天子、诸侯讳群祖。母之讳,宫中讳。妻之讳,不举诸其侧。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母之所为其亲讳,子孙於宫中不言。妻之所为其亲讳,夫於

译○人吃它,“食”音嗣,注“见食”同。穿功衰丧服,吃菜果,喝水浆,不吃盐和酪,不能正常进食。吃盐和酪也可以。功衰,是齐衰、斩衰的末等丧服。酪,即醋。

○酪音洛。食食,上字如字,下字音嗣。酢,七故反。,才代反。孔子说:“身上有疮疡就洗澡,头上有创伤就洗头,生病就喝酒吃肉。因哀毁过度而消瘦成病,君子不这样做。因哀毁过度而死,君子认为这是没有子孙。”因哀毁过度而死,是不重视亲人。

○疡音羊。创,初良反。

[疏]“丧食”至“无子”。

○注“非亲而食,则是食于人无数也”。

○正义说:解释为什么不是亲人就不吃的道理。亲人不多,吃,那么吃的次数有限。如果不是同类却随意吃,就没有限制,必定会忘记哀痛。

如果不是跟随灵柩和反哭,不在道路上免冠。说丧服出入,不是这两件事都戴冠。免,用来代替冠,人在道路上,不可以没有装饰。堩,道路。

○免音问,注同。堩,古邓反。

[疏]“非从”至“于堩”。

○正义说:“从柩”,是说孝子送葬跟随灵柩离开的时候。“与反哭”,是说葬完后孝子返回的时候。堩,道路。道路上不可以没有装饰,所以孝子只有送葬跟随灵柩离开时以及葬完返回、反哭时,在路上可以免冠而行。如果不是这两条,就不可以在道路上免冠。这是指葬地近而反哭的情况。如果葬地远反哭,在路上就戴冠,到了郊外才改戴免,所以《小记》说“远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就是这样。

凡丧事,小功以上,不是虞祭、附祭、练祭、祥祭不洗澡。说没有装饰性的事就不洗澡。

[疏]“凡丧”至“沐浴”。

○正义说:凡居丧的礼节,自小功以上恩情重哀痛深,自然应该去掉装饰。因为洗澡是自饰,所以没有这几条祭祀的事,就不自饰。说“小功以上”,那么到斩衰也相同。然而各自在其丧服限度内如此罢了。练祭、祥祭不主要针对大功、小功。如果是三年之丧,虞祭的时候只洗澡不梳头,所以《士虞礼》说“沐浴不栉”,郑注说“只有三年之丧不梳头,期以下可以梳头”。又《士虞礼》说:“第二天,按班次附祭,洗澡,梳头。”注说:“更加自饰。”这虽然是士的礼节,明白大夫以上也这样。

疏衰的丧事,葬后,别人请求见他就见,不请求见人。小功,请求见人也可以。大功不拿着礼物,只有父母的丧事,不回避涕泣而见人。说重丧不行求见人罢了。别人来求见自己,也可以见他。不回避涕泣,说至哀无饰。

○辟音避,注同。

[疏]“疏衰”至“见人”。

○正义说:这一节说明在丧中与人相见的道理。

○“小功,请见人可也”者,轻,可以请求见别人。然而说小功可以,那么大功不可以。这小功文承接疏衰、葬后之下,那么这小功也说葬后。凡说见人的,说与人寻常相见,不论执挚的事。所以说父母的丧事,不回避涕泣而见人,是寻常相见。而皇氏认为见人是指执挚相见,如果这样,父母的丧事,难道是指执挚见人吗?皇氏则不对。

三年之丧,祥祭后从政。期之丧,卒哭后从政。九月之丧,葬后从政。小功、缌之丧,殡后从政。以《王制》来说,这是指庶人。从政,跟随为政者,教令指服徭役。

○期音基。繇音遥,本又作傜。曾申问曾子说:“哭父母有固定的声音吗?”说:“路中婴儿失去母亲,有什么固定的声音?”婴,犹鹥弥,说像小儿亡母啼号,怎么会有固定的声音呢?所谓哭不偯。

○鹥,于奚反。弥,五兮反,一音迷。啼,徒奚反,本又作谛,同。号,徐本作唬,胡刀反。偯,于岂反,下同,《说文》作。

[疏]注“以王”至“繇役”。

○正义说:按《王制》说:“父母的丧事,三年不从政。齐衰大功,三月不从政。”这里说“期之丧,卒哭而从政。九月之丧,既葬而从政”,与《王制》不同,这是庶人,依士礼,卒哭与既葬同三月,所以《王制》省文,总说“三月”。如果大夫、士三年之丧期不从政,是正礼;卒哭,金革之事无辟,是权礼。

卒哭而讳。从此鬼神事之,尊而讳其名。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同讳。父为其亲讳,则子不敢不从讳。谓王父母以下之亲讳,是谓士。天子、诸侯讳群祖。母之讳,宫中讳。妻之讳,不举诸其侧。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母之所为其亲讳,子孙于宫中不言。妻之所为其亲讳,夫于

其侧亦不言也。孝子闻名心瞿,凡不言人讳者,亦为其相感动也。子与父同讳,则子可尽曾祖之亲也。从祖昆弟在其中,於父轻,不为讳;与母、妻之亲同名重,则讳之。

译他的旁边也不说话。孝子听到后心里惊惧,凡是避开不叫他人忌讳的名字,也是因为被这种情感所感动。儿子与父亲名字相同,那么儿子就可以完全尽到对曾祖辈的亲情。堂兄弟在其中,对于父亲来说关系较轻,就不避讳;与母亲、妻子的亲属名字相同且关系较重,就避讳。

[疏]“卒哭而讳”至“则讳”。

  ○正义曰:此一节论亲戚死亡讳辟名之事,各随文解之。

  ○“卒哭而讳”者,谓卒哭之前,犹以生礼事之。卒哭之后,去生渐远,以鬼道事之,故讳其名。

  ○“王父母”者,谓父之王父母,於己为曾祖父母,正服小功,不合讳也。以父为之讳,故子亦自於父而讳之。“兄弟”者,是父之兄弟,於己为伯叔,正服期,父亦为之期,是子与父同是有讳也。“世父、叔父”者,是父之世父、叔父,於己是从祖也,正服小功,不合讳。以父为之讳,故己从父而讳。“姑”者,谓父之姑也,於己为从祖姑,在家正服小功,出嫁緦麻,不合讳。以父为之讳,故己从父而讳。“姊妹”者,谓父之姊妹,於己为姑。在家正服期,出嫁大功九月,是己与父同为之讳也。

  ○“子与父同讳”者,言此等之亲,子之与父同为之讳。

  ○注“父为”至“群祖”。

  ○正义曰:云“父为其亲讳,则子不敢不从讳也”者,谓父之王父母、世父、叔父及姑等於己小功以下,不合讳,但父为之讳,故子不敢不从讳。其父之兄弟及姊妹己为合讳,不假从父而讳。郑此注者,据己不合讳者而言之也。云“谓王父母以下之亲讳,是谓士也”者,此士者,谓父身也。以父身是士,故讳王父。若是庶人子,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也。直云“王父母以下”足矣,复云“之亲讳”者,父之世父,叔父与姑等皆是王父所生,今为之讳,故云“王父母以下之亲讳”也。云“天子诸侯讳群祖”者,以其“天子七庙,诸侯五庙”,故知讳群祖。

  ○“母之讳,宫中讳”者,谓母所为其亲讳,其子於一宫之中,为讳而不言也。

  ○“妻之讳,不举诸其侧”者,谓妻诸亲之讳,其夫不得称举其辞於其妻之侧,但不得在侧言之,则於宫中、远处得言之也。

  ○“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者,谓母与妻二者之讳与己从祖昆弟名同,则为之讳。不但宫中、旁侧,其在馀处皆讳之。

  ○注“子与”至“讳之”。

  ○正义曰:云“子与父同讳,则子可尽曾祖之亲也”者,父为王父讳,於子则为曾祖父之伯叔及姑,则是子曾祖之亲,故云“子与父同讳,则子不尽曾祖之亲也”,前经所云者是也。云“从祖昆弟在其中”者,从祖昆弟共同曾祖之亲,故云“在其中”。云“於父轻,不为讳”者,从祖昆弟於父言之,是父之同堂兄弟子也。父服小功,不为之讳,己又不得从父而讳。若“与母、妻之亲同名重,则讳之”,重,谓重累,谓母、妻讳与从祖昆弟名相重累,则讳之。不但为母、妻而讳,若从祖昆弟身死,亦为讳。故云於父轻,不为之讳;与母、妻之亲同名重,则讳之。观检注意,是为从祖昆弟讳而生文也。

  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既冠於次,入哭踊三者三,乃出。言虽者,明齐衰以下,皆可以丧冠也。始遭丧,以其冠月,则丧服因冠矣。非其冠月,待变除卒哭而冠。次,庐也。虽,或为唯。

  ○冠,古乱反,下及注皆同。三,息暂反。

  [疏]“以丧”至“乃出”。

  ○正义曰:自此以下,明遭丧冠取之节,今各随文解之。

  ○“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者,谓将欲加冠而值其丧,则当成服之时,因丧服加冠。非但轻服得冠,虽有三年重丧亦可为。因丧服而冠,故云“可也”。

  ○“既冠於次”者,此谓加冠於庐次之中。若齐衰以下,加冠於次舍之处。

  ○“入哭踊三者三,乃出”者,谓既冠之后,入於丧所,哭而跳踊。谓每哭一节而三踊,如此者三,凡为九踊,乃出就次所。

  ○注“言虽”至“庐也”。

  ○正义曰:经云“虽三年之丧可也”,故知三年以下,皆得因丧而冠也。云“始遭丧,以其冠月,则丧服因冠矣”者,知当冠月则丧服因冠者,以《曾子问》云:将冠子未及期日而有齐衰、大功、小功之丧,则因丧服而冠。言未及期日,期及月,可知但未及冠之

译[疏]“卒哭而讳”到“则讳”。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亲属死亡后避讳名字的事情,各自根据文意进行解释。

○“卒哭而讳”的意思是,在卒哭祭之前,还按照对待活人的礼仪来侍奉他。卒哭祭之后,距离他生前渐渐遥远,按照对待鬼神的礼仪来侍奉他,所以避讳他的名字。

○“王父母”指的是父亲的王父母,对于自己来说是曾祖父母,正式的丧服是小功,本来不应该避讳。因为父亲为他们避讳,所以儿子也跟随父亲而避讳。“兄弟”指的是父亲的兄弟,对于自己来说是伯叔,正式的丧服是期年,父亲也为他们服期年之丧,这是儿子与父亲同样需要避讳的。“世父、叔父”指的是父亲的世父、叔父,对于自己来说是从祖父母,正式的丧服是小功,本来不应该避讳。因为父亲为他们避讳,所以自己跟随父亲而避讳。“姑”指的是父亲的姑母,对于自己来说是从祖姑,在家时正式的丧服是小功,出嫁后服緦麻,本来不应该避讳。因为父亲为她避讳,所以自己跟随父亲而避讳。“姊妹”指的是父亲的姊妹,对于自己来说是姑母。在家时正式的丧服是期年,出嫁后服大功九月,这是自己与父亲同样需要避讳的。

○“子与父同讳”的意思是,说这些亲属,儿子与父亲同样为他们避讳。

○注“父为”到“群祖”。

○正义说:说“父亲为他的亲属避讳,那么儿子不敢不跟随避讳”的意思是,指父亲的王父母、世父、叔父以及姑母等,对于自己来说是小功以下的丧服,本来不应该避讳,只是因为父亲为他们避讳,所以儿子不敢不跟随避讳。至于父亲的兄弟和姊妹,自己本来就应该避讳,不需要跟随父亲而避讳。郑玄这条注释,是根据自己本来不应该避讳的情况来说的。说“指王父母以下亲属的避讳,这是指士而言”的意思是,这个士,指的是父亲本人。因为父亲本人是士,所以避讳王父。如果是庶人的儿子,来不及侍奉父母,就不避讳王父母了。只说“王父母以下”就够了,又说“之亲讳”的原因,是父亲的世父、叔父和姑母等,都是王父所生,现在为他们避讳,所以说“王父母以下亲属的避讳”。说“天子诸侯避讳所有祖先”的意思是,因为“天子有七座宗庙,诸侯有五座宗庙”,所以知道他们避讳所有祖先。

○“母之讳,宫中讳”的意思是,指母亲为她所避讳的亲属,她的儿子在同一个宫室之中,避讳而不说出那些名字。

○“妻之讳,不举诸其侧”的意思是,指妻子所避讳的亲属,她的丈夫不得在妻子身旁称呼那些名字,只是不得在身旁说出,那么在宫室中、远处就可以说出的。

○“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的意思是,指母亲和妻子这两者的避讳,与自己的从祖兄弟名字相同,就为他们避讳。不仅仅在宫室中、身旁避讳,在其他地方也都避讳。

○注“子与”到“讳之”。

○正义说:说“儿子与父亲同样避讳,那么儿子可以尽到曾祖辈亲属的避讳”的意思是,父亲为王父避讳,对于儿子来说就是曾祖父的伯叔和姑母,这就是儿子曾祖辈的亲属,所以说“儿子与父亲同样避讳,那么儿子不尽到曾祖辈亲属的避讳”,前面经文所说的就是这种情况。说“从祖兄弟在其中”的意思是,从祖兄弟共同属于曾祖辈的亲属,所以说“在其中”。说“对于父亲来说关系轻,不避讳”的意思是,从祖兄弟对于父亲来说,是父亲的同堂兄弟的儿子。父亲服小功之丧,不为他们避讳,自己又不得跟随父亲而避讳。如果“与母亲、妻子的亲属名字相同且关系重,就避讳”,重,指重叠累加,指母亲、妻子避讳的名字与从祖兄弟的名字相重叠累加,就避讳。不仅仅为母亲、妻子而避讳,如果从祖兄弟本人死亡,也为他们避讳。所以说对于父亲关系轻,不避讳;与母亲、妻子的亲属名字相同且关系重,就避讳。观察检验注释的意思,是为从祖兄弟避讳而写的文字。

因为遭遇丧事而加冠的,即使是三年之丧也可以。在庐次中加冠后,进入哭踊三次,然后出来。说“虽”字,是说明齐衰以下的丧服,都可以因为丧事而加冠。刚开始遭遇丧事,如果正值加冠的月份,那么丧服就随着加冠而确定。如果不是加冠的月份,等到丧期变化结束、卒哭祭之后再加冠。次,指庐舍。虽,有的版本写作唯。

○冠,古乱反,下文及注释都相同。三,息暂反。

[疏]“以丧”到“乃出”。

○正义说:从这以下,阐明遭遇丧事加冠娶妻的节度,现在各自根据文意进行解释。

○“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的意思是,指将要加冠却遭遇丧事,那么在应当穿丧服的时候,就穿着丧服加冠。不仅仅是轻丧可以加冠,即使是三年重丧也可以加冠。因为穿着丧服而加冠,所以说“可以”。

○“既冠於次”的意思是,这是在庐舍之中加冠。如果是齐衰以下的丧服,加冠在次舍的地方。

○“入哭踊三者三,乃出”的意思是,指加冠之后,进入丧事所在的地方,哭泣并跳踊。指每哭一节跳三次,像这样三次,总共九次跳踊,然后出来回到庐舍。

○注“言虽”到“庐也”。

○正义说:经文说“虽三年之丧可也”,所以知道三年以下的丧服,都可以因为丧事而加冠。说“刚开始遭遇丧事,正值加冠的月份,那么丧服就随着加冠而确定”的意思是,知道在加冠的月份丧服就随着加冠而确定,是因为《曾子问》说:将要给儿子加冠,还没到约定的日期却有齐衰、大功、小功的丧事,就穿着丧服加冠。说还没到约定的日期,期指月份,可以知道只是还没到加冠的

日耳。以此言之,知冠月则可冠也。云“非其冠月,待变除卒哭而冠”者,按《夏小正》二月“绥多士女”,是冠用二月。假令正月遭丧,则二月不得因丧而冠,必待变除受服之节乃可冠矣。云“次庐也”者,据重服而言也。

译说:“对。由此说来,知道在冠礼的月份就可以行冠礼了。”文中说“不是行冠礼的月份,要等到丧期结束、卒哭礼之后才能行冠礼”的人,查考《夏小正》二月有“绥多士女”的记载,可知冠礼是在二月举行。假如正月遭遇丧事,那么二月就不能因为丧事而行冠礼,必须等到丧期结束、接受丧服的节令之后才可以行冠礼。文中说“次庐也”的人,是根据重丧的服制来说的。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此皆谓可用吉礼之时。父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嫁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妇。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妻,必偕祭乃行也。下殇小功,齐衰之亲,除丧而后可为昏礼。凡冠者,其时当冠,则因丧而冠之。

  ○取,七住反,又如字。

  [疏]“大功”至“不可”。

  ○正义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者,末谓卒哭之后,谓已有大功之丧,既卒哭,可以冠子、嫁子也。

  ○“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者,谓父有小功,丧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大功之末”,云身不云父;“小功之末”,云父不以身,互而相通。是嫁及冠,於身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小功之末,非但得冠子、嫁子,复可取妇。所以取妇必在小功之末者,以取妇有酒食之会,集乡党僚友,涉近欢乐,故小功之末乃可得为也。

  ○“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者,以前文云“父小功之末,可以取妇”,恐己有小功,於情为重,不得冠、取,故云己身虽同有小功,既卒哭之后,可以冠、取。此文云“既卒哭”,明上云“末”者,并卒哭后也。

  ○“下殇之小功则不可”者,谓其馀小功可以冠、取。若本服齐衰下殇,降在小功者,则不可。不可者,不可冠、嫁也。以本服是齐衰,重故也。若其长殇、中殇之大功者,庾氏注《要记》云“卒哭之后,则得与寻常大功同,於大功之末,可以身自冠、嫁。所以然者,虽本期年,但降在大功,其服稍伸,故得冠、嫁也”。贺氏云:“小功下殇,本是期亲,以其重,故不得冠、取。”推此而言之,降在大功,理不得冠、嫁矣。今谓齐衰下殇尚不可冠、取,而况齐衰长殇、中殇,降在大功,何可冠、嫁?庾记非也,今从贺义。

  ○注“父大”至“冠之”。

  ○正义曰:“父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嫁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妇”者,以经文大功据己身,小功据其父。今郑同之,谓父及己身俱有大功之末,小功之末,故又注云“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妻”,是父子同也。云“必偕祭乃行也”者,偕,俱也。父是大功之末,己亦是大功之末,乃得行此冠子、嫁子,父小功之末,己亦小功之末,可以嫁取。必父子俱然,乃得行事,故云“必偕祭乃行”。知父子俱大功小功者,若姑及姊妹出適,父子俱为大功。若从祖兄弟,父为之小功,己亦为之小功,是父子其服同也。若父有齐衰,子有大功,则不可。若父有大功,子有小功,可以冠、嫁,未可以取妇。必父子俱有小功之末,可以取妇。若父是小功,己在緦麻,灼然合取可知。又按正本云“必偕祭乃行”者,言为诸吉礼,必待祭讫乃行也。云“下殇小功,齐衰之亲,除丧而后可为昏礼”者,言除讫可为昏礼,则未除丧不可为昏礼。经云“小功则不可”者,唯谓昏也,其冠、嫁则可也。云“凡冠者,其时当冠,则因丧而冠之”者,郑以经云大功、小功之末,可以吉冠。则大功、小功之初,当冠之时,则因丧服而冠矣。前经云“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者,特据重服丧中可冠,恐轻服大功、小功者在丧不合冠,故郑於注特明之。

卷四十三 杂记下第二十一

 卷四十三 杂记下第二十一

  凡弁绖,其衰侈袂。侈,犹大也。弁绖,服者吊服也,其衰锡也,緦也,疑也。袂之小者二尺二寸,大者半而益之,则侈袂三尺三寸。

  ○侈,昌氏反。袂,弥世反。

  [疏]“凡弁绖,其衰侈袂”。

  ○正义曰:弁绖者,谓吊服也。其首著弁绖,身著锡衰、緦衰、疑衰。侈,大也。其此等三衰,大作其袂。凡常之袂二尺二寸,此等三衰,其袂半而益一,袂大三尺三寸也。若士,则其衰不侈也。故《周

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娶妇。自己虽服小功,既卒哭之后,可以冠,可以娶妻,但下殇的小功则不可以。这些都是说可以使用吉礼的时候。父亲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嫁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娶妇。自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娶妻,必须父子都经过祭祀之后才能进行。下殇的小功,齐衰的亲属,除去丧服之后才可以举行婚礼。凡是冠礼,如果到了应当冠的时候,就因丧服而冠。

取,音七住,又如字。

[疏]“大功”至“不可”。

○正义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者,末谓卒哭之后,谓已有大功之丧,既卒哭,可以冠子、嫁子也。

○“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者,谓父有小功,丧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大功之末”,云身不云父;“小功之末”,云父不以身,互而相通。是嫁及冠,於身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小功之末,非但得冠子、嫁子,复可取妇。所以取妇必在小功之末者,以取妇有酒食之会,集乡党僚友,涉近欢乐,故小功之末乃可得为也。

○“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者,以前文云“父小功之末,可以取妇”,恐己有小功,於情为重,不得冠、取,故云己身虽同有小功,既卒哭之后,可以冠、取。此文云“既卒哭”,明上云“末”者,并卒哭后也。

○“下殇之小功则不可”者,谓其馀小功可以冠、取。若本服齐衰下殇,降在小功者,则不可。不可者,不可冠、嫁也。以本服是齐衰,重故也。若其长殇、中殇之大功者,庾氏注《要记》云“卒哭之后,则得与寻常大功同,於大功之末,可以身自冠、嫁。所以然者,虽本期年,但降在大功,其服稍伸,故得冠、嫁也”。贺氏云:“小功下殇,本是期亲,以其重,故不得冠、取。”推此而言之,降在大功,理不得冠、嫁矣。今谓齐衰下殇尚不可冠、取,而况齐衰长殇、中殇,降在大功,何可冠、嫁?庾记非也,今从贺义。

○注“父大”至“冠之”。

○正义曰:“父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嫁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妇”者,以经文大功据己身,小功据其父。今郑同之,谓父及己身俱有大功之末,小功之末,故又注云“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妻”,是父子同也。云“必偕祭乃行也”者,偕,俱也。父是大功之末,己亦是大功之末,乃得行此冠子、嫁子,父小功之末,己亦小功之末,可以嫁取。必父子俱然,乃得行事,故云“必偕祭乃行”。知父子俱大功小功者,若姑及姊妹出適,父子俱为大功。若从祖兄弟,父为之小功,己亦为之小功,是父子其服同也。若父有齐衰,子有大功,则不可。若父有大功,子有小功,可以冠、嫁,未可以取妇。必父子俱有小功之末,可以取妇。若父是小功,己在緦麻,灼然合取可知。又按正本云“必偕祭乃行”者,言为诸吉礼,必待祭讫乃行也。云“下殇小功,齐衰之亲,除丧而后可为昏礼”者,言除讫可为昏礼,则未除丧不可为昏礼。经云“小功则不可”者,唯谓昏也,其冠、嫁则可也。云“凡冠者,其时当冠,则因丧而冠之”者,郑以经云大功、小功之末,可以吉冠。则大功、小功之初,当冠之时,则因丧服而冠矣。前经云“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者,特据重服丧中可冠,恐轻服大功、小功者在丧不合冠,故郑於注特明之。

卷四十三 杂记下第二十一

卷四十三 杂记下第二十一

凡弁绖,其衰侈袂。侈,犹大也。弁绖,服者吊服也,其衰锡也,緦也,疑也。袂之小者二尺二寸,大者半而益之,则侈袂三尺三寸。

○侈,昌氏反。袂,弥世反。

[疏]“凡弁绖,其衰侈袂”。

○正义曰:弁绖者,谓吊服也。其首著弁绖,身著锡衰、緦衰、疑衰。侈,大也。其此等三衰,大作其袂。凡常之袂二尺二寸,此等三衰,其袂半而益一,袂大三尺三寸也。若士,则其衰不侈也。故《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