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儒藏礼记正义六十二

卷五十七 服问第三十六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1658–1667 段

者皆同。去,起吕反,下同。小功不易丧之练冠,如免,则绖其緦、小功之绖,因其初葛带。緦之麻不变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以有本为税。税亦变易也。小功以下之麻,虽与上葛同,犹不变也。此要其麻有本者乃变之耳。《杂记》曰“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屦不易”也。

译这些情况都是相同的。“去”字读作“吕”,下文相同。小功之丧不更换丧服中的练冠,如果像“免”那样脱去冠冕,那么就系上緦麻和小功的麻绖,并保留最初的葛带。緦麻的麻绖不更换为小功的葛绖,小功的麻绖不更换为大功的葛绖,这是因为有根本的丧服作为依据。税,也是变更的意思。小功以下等级的麻绖,虽然与上级的葛绖相同,仍然不更换。这是说只有那些有根本依据的麻绖才进行更换。《礼记·杂记》说:“如果有三年之丧的练冠,就用大功的麻绖来更换它,只有丧杖和丧鞋不更换。”

○为税,上如字,下吐外反,注及下皆同。要,一遥反。殇长、中,变三年之葛,终殇之月筭,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为其无卒哭之税。下殇则否。谓大功之亲,为殇在緦、小功者也。所以变三年之葛,正亲亲也。“三年之葛”,大功变既练麻,衰变既虞、卒哭。凡丧卒哭,受麻以葛。殇以麻终丧之月数,非重之而不变,为殇未成人,文不缛耳。“下殇则否”,言贱也。男子为大功之殇中从上,服小功。妇人为之中从下,服緦麻。

  ○长,丁丈反。筭,徐音蒜,悉乱反。重,直勇反,徐治龙反,注同。为,于伪反,注“除为殇在緦”皆同。缛音辱,繁饰也。君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为君也。外宗,君外亲之妇也。其夫与诸侯为兄弟服斩,妻从服期。诸侯为天子服斩,夫人亦从服期。《丧大记》曰:“外宗,房中南面。”

  ○君为,于伪反,后音皆同,注“诸侯为天子”,下注“亦为此三人”、“士为国君”同。世子不为天子服。远嫌也。不服,与畿外之民同也。

  ○远,于万反。畿音祈。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言妻,见大夫以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

  ○大子音泰,下及注同。適,丁历反,下同。见,贤遍反。大夫之適子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大夫不世子,不嫌也。士为国君斩,小君期。大子君服斩,臣从服期。君之母非夫人,则群臣无服,唯近臣及仆、骖乘从服,唯君所服服也。妾,先君所不服也。礼,庶子为后,为其母緦。言“唯君所服”,伸君也。《春秋》之义,有以小君服之者。时若小君在,则益不可。

  ○骖,七南反。乘音剩。为,于伪反,下“为其母”同。伸音申。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弁绖,如爵弁而素,加绖也。不当事则皮弁。出,谓以他事,不至丧所。

  ○钖,思历反。凡见人无免绖,虽朝於君无免绖,唯公门有税齐衰。《传》曰:“君子不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丧也。”见人,谓行求见人也。“无免绖”,绖重也。税,犹免也。古者说或作税。有免齐衰,谓不杖齐衰也。於公门有免齐衰,则大功有免绖也。

  ○免绖音勉,去也,下“无免绖”并注皆同,徐并音问,恐非。朝,直遥反。税,吐活反,注同。说,吐活反,又始锐反。《传》曰:“罪多而刑五,丧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列,等比也。

  ○罪本或作辠,正字也,秦始皇以其似“皇”字,改为“罪”也。上,时掌反。列,徐音例,注同,本亦作例。比,必利反。

  [疏]“传曰”至“列也”。

  ○正义曰:此四条明从服轻重之异也。

  ○“传曰”,皇氏云:“此言‘传曰’者,即前《大传》之篇,则服术有六,不指其人。”今各以其人明之。或可“传曰”者,是旧有成传,记者引之,则非前《大传》篇也。故下文“罪多而刑五,丧多而服五记”者,皆引此旧传而记之。

  ○“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者,公子,谓诸侯之妾子也;皇姑,即公子之母也。诸侯在,尊厌妾子,使为母练冠;诸侯没,妾子得为母大功。而妾子妻不辨诸侯存没,为夫之母期也。其夫练冠,是轻也;而妻为期,是重。故云“有从轻而重”也。而谓之“皇姑”者,皇,君也。此妾既贱,若惟云“姑”,则有嫡女君之嫌。今加“皇”字,自明非女君,而此妇所尊与女君同,故云“君姑”也。

  ○“有从无服而有服,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者,谓公子之外祖父母也。公子被厌,不服己母之外家,是“无服”也。妻犹从公子而服公子外祖父母、从母緦麻,是“从无服而有服”也。

  ○“有从有服而无服,公子为其妻之父母”者,虽为公子之妻,犹为父母期,是“有服”也。公子被厌,不从妻服父母,是“从有服而无服”也。

  ○注“谓为公子之外祖父母、从母緦麻”。

  ○正义曰:经唯云“公子外兄弟”,知

译○“税”字,上字按本字读,下字读作“吐外”,注文及下文皆同。“要”字,读作“一遥”。“殇”分为长殇、中殇,将三年的葛麻丧服改变为葛服,等到殇者应服的月数结束,再恢复穿三年的葛麻丧服。这不是加重麻服,是因为殇者没有卒哭之祭的税服。下殇则不这样。这是指大功之亲,为殇者服丧在緦麻、小功范围内的情况。之所以改变三年的葛麻丧服,正是为了亲近亲属。“三年之葛”,是指大功之亲改变了既练之后的麻服,斩衰之亲改变了既虞、卒哭之后的麻服。凡是丧事在卒哭之后,都用葛麻代替麻服。殇者用麻服终了丧期的月数,并不是因为加重而不变,是因为殇者未成人,礼仪不繁缛罢了。“下殇则否”,是说下殇地位卑贱。男子为大功之殇的中殇,从上服小功。妇人为中殇,从下服緦麻。

○“长”字,读作“丁丈”。“筭”字,徐音读作“蒜”,又读作“悉乱”。“重”字,读作“直勇”,徐音读作“治龙”,注文同。“为”字,读作“于伪”,注文“除为殇在緦”皆同。“缛”字读作“辱”,意为繁饰。国君为天子服丧三年,夫人如同外宗为国君服丧一样。外宗,是国君外亲的妇女。她们的丈夫与诸侯服斩衰,妻子跟随服期年。诸侯为天子服斩衰,夫人也跟随服期年。《丧大记》说:“外宗,在房中南面。”

○“君为”的“为”字,读作“于伪”,后面读音皆同,注文“诸侯为天子”,下注“亦为此三人”、“士为国君”同。世子不为天子服丧。这是为了避嫌。不服丧,与畿外之民相同。

○“远”字,读作“于万”。“畿”字读作“祈”。国君所主持丧事的人:夫人、嫡妻、太子、嫡妇。提到嫡妻,表明大夫以下也为此三人主持丧事。

○“太子”的“太”字读作“泰”,下文及注文同。“適”字,读作“丁历”,下文同。“见”字,读作“贤遍”。大夫的嫡子为国君、夫人、太子服丧,如同士的服制。大夫不继承世子之位,不避嫌。士为国君服斩衰,为小君服期年。太子为国君服斩衰,臣下跟随服期年。国君的母亲如果不是夫人,那么群臣没有服丧,只有近臣以及仆从、骖乘跟随服丧,只服国君所服的丧。妾,是先君没有服丧的。按礼,庶子立为后,为其母服緦麻。说“只服国君所服的丧”,是伸张国君的权威。《春秋》之义,有以小君之礼服丧的。当时如果小君在,就更不可以了。

○“骖”字,读作“七南”。“乘”字读作“剩”。“为”字,读作“于伪”,下文“为其母”同。“伸”字读作“申”。国君为卿大夫服锡衰以居家,外出也如此,遇到丧事则戴弁绖。大夫之间互相服丧也这样。为他的妻子,前往丧所则服丧,外出则不穿。弁绖,如同爵弁但为素色,加上绖带。不遇到丧事则戴皮弁。外出,是指因其他事务,不到丧所。

○“钖”字,读作“思历”。凡见人时不除去绖带,即使朝见国君也不除去绖带,只有在公门内可以除去齐衰。《传》说:“君子不剥夺他人的丧礼,也不可剥夺自己的丧礼。”见人,是指出行求见他人。“无免绖”,是因为绖带重要。税,同“免”。古者“说”或写作“税”。有除去齐衰,是指不杖齐衰。在公门内可以除去齐衰,那么大功之亲就可以除去绖带。

○“免绖”的“免”字读作“勉”,意为除去,下文“无免绖”及注文皆同,徐音并读作“问”,恐怕不对。“朝”字,读作“直遥”。“税”字,读作“吐活”,注文同。“说”字,读作“吐活”,又读作“始锐”。《传》说:“罪多而刑有五,丧多而服有五。上附下附,这是等级。”列,是等比。

○“罪”字原本或写作“辠”,是正字,秦始皇因为“辠”字像“皇”字,改为“罪”字。“上”字,读作“时掌”。“列”字,徐音读作“例”,注文同,原本也写作“例”。“比”字,读作“必利”。

[疏]“传曰”至“列也”。

○正义曰:这四条阐明从服轻重之差异。

○“传曰”,皇氏说:“这里说‘传曰’,即前文《大传》篇章,则服术有六,不指其人。”现在各自以其人来阐明。或者“传曰”,是旧有成传,记者引用它,则不是前文《大传》篇章。所以下文“罪多而刑五,丧多而服五记”者,都引用此旧传而记载。

○“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者,公子,是指诸侯的妾子;皇姑,即公子之母。诸侯在世,尊位压抑妾子,使妾子为母服练冠;诸侯去世,妾子得为母服大功。而妾子之妻不分辨诸侯存没,为夫之母服期年。其夫服练冠,是轻;而妻服期年,是重。所以说“有从轻而重”。而称之为“皇姑”者,皇,是君。此妾既贱,如果只说“姑”,则有嫡女君之嫌。现在加“皇”字,自明不是女君,而此妇所尊与女君同,所以说“君姑”。

○“有从无服而有服,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者,是指公子之外祖父母。公子被压抑,不服己母之外家,是“无服”。妻犹跟随公子而服公子外祖父母、从母緦麻,是“从无服而有服”。

○“有从有服而无服,公子为其妻之父母”者,虽为公子之妻,犹为父母服期年,是“有服”。公子被压抑,不跟随妻服父母,是“从有服而无服”。

○注“谓为公子之外祖父母、从母緦麻”。

○正义曰:经文只说“公子外兄弟”,知道

非公子姑之子者,以《丧服小记》云:“夫之所为兄弟服,妻皆降一等。”夫为姑之子緦麻,妻则无服。今公子之妻为之有服,故知“公子之外祖父母、从母”也。此等皆小功之服。凡小功者,谓为兄弟,若同宗,直称兄弟,以外族,故称“外兄弟”也。

译如果不是公子姑母的儿子,是因为《丧服小记》说:“丈夫为兄弟所服的丧,妻子都降一等。”丈夫为姑母的儿子服緦麻,妻子则没有丧服。现在公子的妻子为他有丧服,所以知道是“公子的外祖父母、姨母”这些人。这类都属于小功的丧服。所谓小功,是指为兄弟,如果是同宗,直接称为兄弟,因为属于外族,所以称为“外兄弟”。

○“传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者,此明“继母之党”,亦是旧传之辞,事异於上,故更称“传曰”也。

  ○“三年之丧既练矣,有期之丧既葬矣”者,谓“三年之丧”练祭之后,又当“期丧既葬”之节也。

  ○“则带其故葛带”者,“故葛带”,谓三年练葛带也。今期丧既葬,男子则应著葛带,与三年之葛带粗细正同。以父葛为重,故“带其故葛带”。“绖期之绖”者,谓三年练后,首绖既除,故绖期之葛绖。若妇人练后,麻带除矣,则绖其故葛绖,带期之麻带,以其妇人不葛带故也。

  ○“服其功衰”者,功衰,谓服父之练之功衰也。

  ○注“带其”至“粗衰”。

  ○正义曰:“三年既练,期既葬,差相似也”者,三年既练,要带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期之既葬,其带亦然,故云“差相似”。但父带为重,故“带其故葛带”也。云“绖期之葛绖,三年既练,首绖除矣”者,以三年既练,男子除於首,是男子首绖除矣,其首空,故“绖期之葛绖”。此文主於男子也。若妇人则首绖练之故葛绖;练后麻带已除,则要绖期之麻带也。云“为父既练衰七升”者,以《间传》称“斩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则知既练,衰七升也。云“母既葬衰八升”者,此言八升者误,当云“七升”,故《间传》云:“为母疏衰四升,受以成布七升。”是既葬受时为母衰七升也。云“凡齐衰既葬,衰或八升,或九升”者,以父之既练,母之既葬,衰皆七升,其齐衰仍有八升、九升,故更言之。八升者,是正服齐衰,或有九升者,是义服齐衰也。云“服其功衰,服粗衰”者,功,即粗也。言齐衰既有八升、九升服也,其粗者谓七升,父之衰也。经不云“服其父衰”,而云“功衰”者,经称三年之衰,则父为长子、及父卒为母,皆是三年。今期丧既葬,反服其服,若言功衰,总道三人,故不得特言“服父衰”也。母丧既练,虽衰八升,与正服既葬齐衰同,以母服为重,亦服母之齐衰也。皇氏云:“谓三年既练之后,初遭期丧。”今谓此经亦三年未练之前,初有期丧未葬,为前三年之衰为练祭,至期既葬,乃带其故葛带,绖期之葛绖也。必知其期丧未葬已前,得为三年练祭者,《杂记》篇云:“三年之丧既顈,其练祥皆行。”彼谓后丧亦三年,既顈之后,得行前三年之丧练祭,则知后丧期年未顈之前,得为三年之丧而行练也。熊氏云“为母既葬,衰八升”,言父在为母也。今郑注云“为父既练,衰七升,为母既葬,衰八升”矣;又经云“三年之丧既练”,皆为父卒为母。今熊氏云“父在为母”,其义非也。

  ○“有大功之丧,亦如之”者,此明三年之丧练后,有大功之丧也。“大功之丧”者,为大功丧既葬以前,经云“期之丧既葬”,则此大功之丧亦“既葬”。不云“既葬”者,从上省文也。“亦如之”者,言亦带其故葛带,绖期之葛绖也,故云“亦如之”。

  ○注“大功”至“皆麻”。

  ○正义曰:言大功初死之麻,变三年练后之葛,首、要皆麻矣,故《间传》谓之“重麻”也。云“期既葬之葛带”者,谓大功既葬,葛带以次差之,三寸有馀。三年练之葛带,以次差之,则四寸有馀。大功既葬葛带,小於练之葛带,故反服练之故葛带也。又大功既葬者,首绖四寸有馀,若要服练之葛带,首服大功既葬之葛绖,既粗细相似,不得为五分去一为带之差,故首绖与期之绖,五寸有馀,进与期之既葬同也,故云“绖期之绖”,是差次之宜也。此注亦主於男子矣。其妇人之服,於下《间传》篇具释也。云“此虽变麻服葛,大小同耳”者,大功初丧服麻之时,首绖五寸馀,要带四寸馀,大功既葬之后,首绖应合四寸馀,要带本合三寸馀。既服练之要带四寸馀,则其首绖合五分加一成五寸馀也。是大功初死之麻,齐衰既葬之葛,与初死之麻大小同,故云“此虽变麻服葛,大小同耳”。云“亦服其功衰”者,亦上文也。“

译○“传文说:‘母亲被休弃,就要为继母的亲属服丧’”,这是阐明“继母的亲属”这一说法,也是旧传中的言辞,因为这件事与上文不同,所以再次引用“传文说”。

○“三年的丧期已经过了练祭,为期一年的丧期已经下葬了”,这是指在“三年之丧”进行练祭之后,又遇到了“期丧已经下葬”的时节。

○“那么腰带佩戴原来的葛布腰带”,“原来的葛布腰带”,是指三年丧期练祭时所用的葛布腰带。现在期丧已经下葬,男子应当穿着葛布腰带,这与三年丧期练祭时的葛布腰带粗细正好相同。因为父亲的葛布腰带更为重要,所以“佩戴原来的葛布腰带”。“绖带佩戴期丧的绖带”,是指三年丧期练祭之后,头上的绖带已经除去,所以绖带佩戴期丧的葛布绖带。如果是妇人,练祭之后麻布腰带已经除去,那么绖带佩戴原来的葛布绖带,腰带佩戴期丧的麻布腰带,这是因为妇人不用葛布腰带的缘故。

○“穿着他的功衰”,功衰,是指为父亲练祭时所穿的功衰。

○注解说“带其”到“粗衰”。

○正义说:“三年丧期已经练祭,期丧已经下葬,两者大致相似”,三年丧期练祭后,腰带宽四寸一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期丧下葬后,其腰带也是这样,所以说“大致相似”。但是父亲的腰带更为重要,所以“佩戴原来的葛布腰带”。注解说“绖带佩戴期丧的葛布绖带,三年丧期已经练祭,头上的绖带已经除去”,这是因为三年丧期练祭后,男子除去头上的绖带,即男子头上的绖带已经除去,头部空着,所以“绖带佩戴期丧的葛布绖带”。这段经文主要讲的是男子。如果是妇人,则头上的绖带佩戴练祭时的旧葛布绖带;练祭后麻布腰带已经除去,那么腰带就要佩戴期丧的麻布腰带。注解说“为父亲练祭后穿的衰服是七升麻””,这是因为《间传》称“斩衰用三升麻,既虞祭、卒哭祭后,改用成布六升麻”,由此可知练祭后,衰服用七升麻。注解说“为母亲下葬后穿的衰服是八升麻”,这里说八升是错误的,应当说“七升”,所以《间传》说:“为母亲穿疏衰四升麻,改用成布七升麻。”这就是说母亲下葬受服时,为母亲穿的衰服是七升麻。注解说“凡是齐衰下葬后,衰服有的用八升麻,有的用九升麻”,因为父亲练祭后,母亲下葬后,衰服都是七升麻,而齐衰仍有八升、九升的情况,所以另外加以说明。八升的,是正服的齐衰,或者有九升的,是义服的齐衰。注解说“穿着他的功衰,穿着粗衰”,功,就是粗的意思。是说齐衰既有八升、九升的衰服,其中粗的指七升,是父亲的衰服。经文不说“穿着父亲的衰服”,而说“功衰”,是因为经文称三年之丧的衰服,那么父亲为长子服丧、以及父亲去世后为母亲服丧,都是三年之丧。现在期丧已经下葬,反而穿着他的衰服,如果说功衰,是总括这三种情况,所以不能特别说“穿着父亲的衰服”。母亲丧期练祭后,虽然衰服是八升,与正服下葬后的齐衰相同,因为母亲的丧服更为重要,也穿着母亲的齐衰。皇氏说:“是指三年丧期练祭之后,初次遭遇期丧。”现在我认为这段经文也包括三年丧期未练祭之前,初次有期丧未下葬,为前一个三年之丧举行练祭,等到期丧下葬,才佩戴原来的葛布腰带,绖带佩戴期丧的葛布绖带。必定知道在期丧未下葬之前,能够举行三年丧期的练祭,是因为《杂记》篇说:“三年之丧已经除服,其练祭、祥祭都可以举行。”那里说的是后一个丧期也是三年,在除服之后,能够举行前一个三年之丧的练祭,由此可知后一个丧期为期一年未除服之前,能够为三年之丧举行练祭。熊氏说“为母亲下葬后,衰服八升”,是指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现在郑玄注解说“为父亲练祭后,衰服七升,为母亲下葬后,衰服八升”;又经文说“三年之丧已经练祭”,都是指父亲去世后为母亲服丧。现在熊氏说“父亲在世时为母亲”,这个解释是不对的。

○“有大功之丧,也是如此”,这是阐明三年丧期练祭之后,有大功之丧。“大功之丧”,是指大功丧期下葬以前,经文说“期丧已经下葬”,那么这里的大功之丧也是“已经下葬”。不说“已经下葬”,是承上文省略文字。“也是如此”,是说也佩戴原来的葛布腰带,绖带佩戴期丧的葛布绖带,所以说“也是如此”。

○注解说“大功”到“皆麻”。

○正义说:说大功丧初死时的麻布,改变三年练祭后的葛布,头部和腰部都穿麻布了,所以《间传》称之为“重麻”。注解说“期丧下葬的葛布腰带”,是指大功下葬后,葛布腰带依次递减,三寸有余。三年练祭的葛布腰带,依次递减,则四寸有余。大功下葬的葛布腰带,小于练祭的葛布腰带,所以反而穿着练祭时的旧葛布腰带。又大功下葬后,头上的绖带四寸有余,如果腰部穿着练祭的葛布腰带,头部穿着大功下葬的葛布绖带,既然粗细相似,就不能按照五分去一作为腰带的差别,所以头上的绖带与期丧的绖带,五寸有余,进位与期丧下葬相同,所以说“绖带佩戴期丧的绖带”,这是差次适宜的缘故。这条注解说也是主要针对男子的。妇人的丧服,在下文《间传》篇中详细解释。注解说“这虽然由麻布变为葛布,大小相同罢了”,大功初丧穿麻布时,头上的绖带五寸有余,腰带四寸有余,大功下葬之后,头上的绖带应当是四寸有余,腰带本来应当是三寸有余。既然穿着练祭的腰带四寸有余,那么头上的绖带应当是五分加一成五寸有余。这是大功初死时的麻布,齐衰下葬时的葛布,与初死时的麻布大小相同,所以说“这虽然由麻布变为葛布,大小相同罢了”。注解说“也穿着他的功衰”,也是承上文而言。

服其功衰”,谓服父之练衰也。以大功初丧者,衰七升、八升、九升,既葬之后,则有十升,然服父七升也。云“凡三年之丧,既练始遭齐衰、大功之丧,绖带皆麻”者,《间传》篇云“斩衰既练,遭大功之丧,既重麻”。则知斩衰既练,遭齐衰,灼然重麻,故云“绖带皆麻”也。此熊氏、皇氏之说。检勘郑意,其义然也。崔氏云:“此经大功之丧,承前经之下,既有三年之练,又有期丧既葬,合大功既葬之后,故带其练之故葛带,绖期之葛绖。於此经文其义得通,然於《间传》之文於义不合。”案《间传》“斩衰既虞、卒哭,遭齐衰之丧”,又云“既练遭大功之丧”,文各别,则此经文“大功”,唯据三年练后,不合期丧既葬也。注云“男子绖期之葛绖,妇人带期之葛带”,其误者为期绖、期带,谓其大功之绖、大功之带。然於郑注,其义稍乖也。当以熊、皇为正也。

译“服其功衰”,是说穿着为父亲服丧的练衰。因为大功初丧时,衰布用七升、八升或九升,下葬之后则用十升,但为父亲服丧只用七升。文中说“凡是三年之丧,已经练祭之后又遭遇齐衰、大功之丧,绖和带都用麻”的,《间传》篇中说“斩衰已经练祭,又遭遇大功之丧,就加重用麻”。由此可知,斩衰已经练祭,又遭遇齐衰之丧,显然也是加重用麻,所以说“绖带皆麻”啊。这是熊氏、皇氏的说法。查考郑玄的意思,其义理确实如此。崔氏说:“这段经文的大功之丧,承接前文之下,既有三年之丧的练祭,又有期丧已经下葬,加上大功已经下葬之后,所以带着练祭的故葛带,绖着期丧的葛绖。在这段经文中其义理得以贯通,但在《间传》的文中于义理不相符合。”按《间传》说“斩衰已经虞祭、卒哭,又遭遇齐衰之丧”,又说“已经练祭又遭遇大功之丧”,文字各不相同,那么这段经文的“大功”,只依据三年练祭之后,不符合期丧已经下葬的情况。注中说“男子绖着期丧的葛绖,妇人带着期丧的葛带”,其错误在于期绖、期带,是指大功之绖、大功之带。然而在郑注中,其义理稍有违背。应当以熊氏、皇氏的说法为正确。

○“小功无变也”,谓凡常小功,无变於大功以上之服。言先有大功以上丧服,今遭小功之丧,无变於前服,不以轻服减累於重也。

  ○“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者,谓大功以上为带者,麻之根本并留之,合纠为带。如此者,得变三年之练葛。若麻之无本,谓小功以下,其绖澡麻断本,是麻之无本,不得变三年之葛也。言“变三年葛”,举其重者,其实期之葛有本者,亦得变之矣。

  ○“既练遇麻断本”者,此明斩衰既练之后,遭小功之丧,虽不变服,得为之加绖也。既练之后,遭遇麻之断本,小功之丧。

  ○“於免绖之”者,以练无首绖,於小功丧有事於免之时,则为之加小功之绖也。

  ○“既免去绖”者,谓小功以下之丧,敛殡事竟,既免之后,则脱去其绖也。

  ○“每可以绖”者,谓於小功以下之丧,当敛殡之节,每可以绖之时,必为之加麻也。

  ○“既绖则去之”者,谓不应绖之时,则去其绖,自若练服也。

  ○注“虽无”至“服也”。

  ○正义曰:“有事则免绖如其伦”者,伦,谓伦类。虽为之不变服,其应免绖之时,如平常有服之伦类也。云“免无不绖”者,解经“於免绖之”。於是免之时必著绖,则大敛、小敛之节,众主人必加绖也。云“绖有不免”者,解经“每可以绖必绖”也。云“绖”,谓不免,但云“绖”者,谓既葬之后,虞及卒哭之节,但著绖,不有免,以服成故也,是“绖有不免”者也。

  ○“小功不易丧之练冠”者,言小功以下之丧,不合变易三年丧之练冠,其期之练冠亦不得易也。

  ○“如免,则绖其緦、小功之绖”者,谓如当緦、小功著免之节则首绖,其緦与小功之绖,所以为后丧緦、绖者,以前丧练冠首绖已除故也。上经云“小功不易”,明緦不易。下经云“緦、小功之绖”,兼言“緦”者,恐免绖不及緦故也。前经已云“於免绖之”,此经又云“如免则绖”者,前经但云“绖”,不云“练冠”,恐小功以下不得改前丧练冠,故重言之也。“因其初葛带”者,言小功以下之丧,要中所著,仍因其初丧练葛带。上文云“期丧既葬,则带练之故葛带”,此小功以下之丧,亦著练之“初葛带”,不云“故”而云“初”者,以期初丧之时,变练之葛带为麻。期既葬之后,还反服练之故葛带,故言“故”也。谓其小功以下之丧,不变练之葛带,故云“初葛带”也。

  ○“緦之麻不变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者,谓以轻丧之麻,本服既轻,虽初丧之麻,不变前重丧之葛也。

  ○“以有本为税”者,税,谓变易也。所以“緦之麻不变小功”者,以其緦与小功麻绖既无本,不合税变前丧,唯大功以上麻绖有本者,得税变前丧也。

  ○注“税亦”至“易也”。

  ○正义曰:云“税亦变易”者,以一经之内有变、有税两文,故言“税亦变易”也。云“此要其麻有本者乃变上耳”者,“麻有本”,谓大功以上麻绖有本,为重下服,乃变上服,大功得变期,期得变三年也。云“《杂记》曰: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者,所以引此者,欲明大功之麻,非但得易期丧之葛,亦得易三年练冠之葛也。

  ○“殇长、中,变三年之葛”者,此论成人小功、緦麻,不得易前丧之葛,又论殇在小功、緦麻,得易三年葛也。“殇长,中”者,谓本服大功之丧,今乃降在长、中殇,男子则为之小功,妇人为长殇小功,中殇则緦麻。如此者,得变三年之葛也。

  ○“终殇之月筭”者,谓著此殇丧服之麻,终竟此殇之月筭数,如小功则五月,緦麻则三月。

  ○“而反三年之葛”者,此著麻月满,还反服三年之葛也。

  ○“是非重麻,为其无卒哭之税”者,言服殇长、中之麻不改,又变三年之葛,是非重此麻也。所以服不改,又变前丧葛者,以殇服质略,初死服麻已后,无卒哭之时税麻服葛之法,以其质略,其文不缛故也。“下殇则否”者,以大

译○“小功无变也”,是说凡是平常的小功丧服,不会改变在大功以上丧服的规定。意思是先前已有大功以上的丧服,如今又遭遇小功之丧,不改变之前的丧服,不以轻丧的丧服来减损重丧的丧服。

○“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是说,大功以上作为腰带的麻,保留麻的根本,合股绞制成带。像这样的,可以改变三年丧的练葛。如果麻没有根本,是说小功以下,其绖带所用的澡麻截断了根本,这是麻没有根本,不能改变三年丧的葛。说“变三年葛”,是举出重丧的情况,其实期丧的葛如果有根本,也可以改变它。

○“既练遇麻断本”是说,这阐明斩衰丧服已经练祭之后,遭遇小功之丧,虽然不改变丧服,可以为他加上绖带。既练之后,遭遇麻截断根本的小功之丧。

○“於免绖之”是说,因为练祭时没有首绖,在小功丧有事需要免冠的时候,就为他加上小功的绖带。

○“既免去绖”是说,小功以下的丧,敛殡的事情完毕,免冠之后,就脱去他的绖带。

○“每可以绖”是说,在小功以下的丧,应当敛殡的时节,每当可以加绖的时候,一定要为他加上麻绖。

○“既绖则去之”是说,在不应当加绖的时候,就去掉绖带,自己如同穿着练服一样。

○注“虽无”至“服也”。

○正义说:“有事则免绖如其伦”是说,伦,指伦类。虽然为他不改变丧服,在应当免冠加绖的时候,如同平常有丧服的伦类一样。说“免无不绖”,是解释经文“於免绖之”。在免冠的时候一定佩戴绖带,那么大敛、小敛的时节,众主人一定要加上绖带。说“绖有不免”,是解释经文“每可以绖必绖”。说“绖”,是指不免冠,只说“绖”,是指安葬之后,虞祭及卒哭的时节,只佩戴绖带,不免冠,因为丧服已经完备的缘故,这就是“绖有不免”的情况。

○“小功不易丧之练冠”是说,小功以下的丧,不合改变三年丧的练冠,期丧的练冠也不得改变。

○“如免,则绖其緦、小功之绖”是说,如果应当緦麻、小功佩戴免冠的时节,就加首绖,那緦麻与小功的绖带,之所以为后丧加緦麻、绖带,是因为前丧的练冠首绖已经除去的原因。上文经文说“小功不易”,说明緦麻也不易。下文经文说“緦、小功之绖”,兼说“緦”的原因,是担心免冠加绖不及緦麻的缘故。前文经文已说“於免绖之”,此经文又说“如免则绖”,前文只说“绖”,不说“练冠”,是担心小功以下不得改变前丧的练冠,所以重复说明。“因其初葛带”是说,小功以下的丧,腰间所佩戴的,仍然沿用初丧的练葛带。上文说“期丧安葬之后,腰带就改用原来的葛带”,这小功以下的丧,也佩戴练过的“初葛带”,不说“故”而说“初”,是因为期丧初丧之时,将练过的葛带变为麻。期丧安葬之后,又反穿练过的故葛带,所以说“故”。是说小功以下的丧,不改变练过的葛带,所以说“初葛带”。

○“緦之麻不变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是说,以轻丧的麻,本来丧服就轻,虽然是初丧的麻,不改变前重丧的葛。

○“以有本为税”是说,税,指变易。所以“緦之麻不变小功”的原因,是因为緦麻与小功麻绖既没有根本,不合变易前丧,只有大功以上麻绖有根本的,才能变易前丧。

○注“税亦”至“易也”。

○正义说:说“税亦变易”,是因为一经之内有变、有税两文,所以说“税亦变易”。说“此要其麻有本者乃变上耳”,“麻有本”,指大功以上麻绖有根本,为重下服,才能变易上服,大功可以变易期丧,期丧可以变易三年丧。说“《杂记》曰: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引用这个的原因,是想说明大功的麻,不仅得以变易期丧的葛,也得以变易三年练冠的葛。

○“殇长、中,变三年之葛”是说,这论述成人小功、緦麻,不得变易前丧的葛,又论述殇在小功、緦麻,得以变易三年葛。“殇长、中”是说,本来是大功之丧,如今降为长殇、中殇,男子为他服小功,妇人服长殇小功,中殇则服緦麻。像这样的,得以变易三年之葛。

○“终殇之月筭”是说,穿着这殇丧服的麻,终竟这殇丧的月数,如小功则五月,緦麻则三月。

○“而反三年之葛”是说,这穿麻的月数满了,又反穿三年之葛。

○“是非重麻,为其无卒哭之税”是说,穿着殇长、中之麻不改变,又变易三年之葛,这不是加重这麻的缘故。所以丧服不改变,又变易前丧葛的原因,是因为殇丧服质略,初死穿麻之后,没有卒哭时变麻为葛的法度,因为质略,其文饰不繁复的缘故。“下殇则否”是说,因为大

功以下殇,谓男子、妇人俱为之緦麻,其情既轻,则不得变三年之葛也。案上文“麻之有本”得变三年之葛,则齐衰下殇虽是小功,亦是麻之有本,故《丧服小记》云:“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本。”然齐衰下殇,乃变三年之葛。今大功长殇麻既无本,得变三年之葛者,以其殇服质略,无虞、卒哭之税,故特得变之。若成人小功、緦麻,麻既无本,故不得变也。

译大功以下殇服,是指男子和妇人都为之穿緦麻丧服,因为这种丧情较轻,所以不能改变三年丧期所穿的葛服。查考上文,“麻之有本”可以改变三年丧期的葛服,那么齐衰下殇虽然属于小功等级,但也是麻之有本,所以《丧服小记》说:“下殇小功服系澡麻腰带,不截断麻根。”然而齐衰下殇,却是改变了三年丧期的葛服。现在大功长殇的麻既无本,却能够改变三年丧期的葛服,是因为殇服的制度简略,没有虞祭、卒哭祭时更换丧服的制度,所以特别允许改变。至于成人所服的小功、緦麻,麻既无本,所以不能改变。

○注“谓大”至“服緦”。

  ○正义曰:知“大功之亲,为殇在緦、小功”者,以前文云緦、小功不得变上服,则此得变三年之葛,亦是緦麻、小功也。殇长、中在小功、緦者,本大功之亲耳。云“正亲亲也”者,以大功之亲,其殇所以得变三年之葛者,以大功是“正亲亲”,故重其殇也。云“三年之葛,大功变既练”者,则《杂记》篇云“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是也。云“齐衰变既虞、卒哭者,齐衰初丧,得变三年既虞、卒哭,则下《间传》篇云“斩衰之丧,既虞、卒哭,遭齐衰之丧。轻者包,重者特”是也。云“为殇未成人,文不缛耳”者,缛,谓数也,谓礼文繁数。若成人以上,则礼繁数,故变麻服葛。今殇是未成人,唯在质略,无文饰之繁,数故不变麻服葛也。云“男子为大功之殇中从上,服小功。妇人为之中从下,服緦”者,《丧服传》文。

  ○“君为天子三年”者,谓列国诸侯之君,为天子三年也。

  ○“夫人如外宗之为君也”者,言诸侯夫人为天子,如诸侯外宗之妇为君也。诸侯外宗之妇为君期,则夫人为天子亦期也,故云“如外宗之为君”。诸侯为天子服斩衰,《丧服》正文。此《记》载之者,谓以“夫人如外宗之为君”起文,以君与夫人,故知将欲明诸侯夫人为天子,故载“君”为文之首也。

  ○注“外宗”至“南面”。

  ○正义曰:“外宗,君外亲之妇也”者,其夫既是君之外姓,其妇即是外宗也。云“其夫与诸侯为兄弟,服斩,妻从服期”者,谓夫与诸侯为兄弟之亲,在於他国。诸侯既死,来为之服,当尊诸侯,不继本服之亲,故皆服斩,其妻从服期也。云“诸侯为天子服斩,故夫人亦从服期”,是为夫之君如外宗也。熊氏云:凡外宗有三,案《周礼》,外宗之女有爵,通卿大夫之妻,一也;《杂记》云“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是君之姑姊妹之女、舅之女、从母之女皆为诸侯服斩,为夫人服期,是二也;此文“外宗”,是诸侯外宗之妇也,若姑之子妇、从母子妇,其夫是君之外亲,为君服斩,其妇亦名“外宗”,为君服期,是三也。内宗有二者,案《周礼》云内女之有爵,谓其同姓之女悉是,一也;《杂记》云“内宗者,是君之五属之内女”,是二也。引《丧大记》曰“外宗,房中南面”者,证“外宗”之义也。

  ○“世子不为天子服”者,此明诸侯世子有继世之道,所以远嫌,不为天子服也。

  ○“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者,此三人既正,虽国君之尊,犹主其丧也。非此则不主也。言“妻”,欲见大夫以下亦为妻及適子、適妇为主也。

  ○“大夫之適子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者,此明大夫適子为君、夫人、大子之服,是大夫无继世之道,其子无嫌,得为君与夫人及君之大子著服如士服也。

  ○“君之母非夫人,则群臣无服”者,若君母是嫡夫人,则群臣为服期。今君母非夫人,君为之服緦,则群臣为之无服也。

  ○“唯近臣及仆、骖乘从服”者,近臣,谓阍寺之属;仆,御车者也;骖,车右也。君之母非夫人,贵臣乃不服,而此诸臣贱者,随君之服也,故云“从服”。

  ○“唯君所服服也”者,君服緦,则此等之人亦服緦,故云“唯君所服服也”。

  ○注“妾先”至“不可”。

  ○正义曰:“妾,先君所不服也”者,天子、诸侯为妾无服,唯大夫为贵妾服緦,故知“妾,先君所不服”。云“礼,庶子为后,为其母緦”者,案《丧服》緦麻章云“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是也。云“言唯君所服,伸君也”者,若其不为后,则为母无服,故《丧服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縓缘。”今以为君得著緦麻服,是伸君之尊也。君既服緦,是近臣得从君服也,此谓礼之正法。云“《春秋》之义,有以小君服之者”,郑既以正礼言之,又引《春秋》之时不依正礼者,有以为小君之服服其妾母者,是文公四年“夫人风氏薨”,是僖公

译○注“谓大”至“服緦”。

○正义说:知道“大功之亲,对于殇者服緦麻、小功”的原因,是因为前文说緦麻、小功不得改变上级的丧服,那么这里能够改变三年之丧的葛服,也就是緦麻、小功了。殇者中的长殇、中殇服小功、緦麻,原本是大功之亲。说“这是正亲亲”的原因,是因为大功之亲,其殇者之所以能够改变三年之丧的葛服,是因为大功属于“正亲亲”,所以重视其殇者。说“三年之丧的葛服,大功之丧在练祭后改变”的意思,就是《杂记》篇所说“三年之丧的练冠,就用大功之麻来替换”那样。说“齐衰之丧在虞祭、卒哭后改变”的意思,齐衰之丧在初丧时,能够改变三年之丧在虞祭、卒哭后的服制,也就是下文《间传》篇所说“斩衰之丧,在虞祭、卒哭之后,遭遇齐衰之丧。轻的丧服用包,重的丧服用特”那样。说“因为殇者未成人,礼文不繁复”的意思,缛,是指多,指礼文繁多。如果是成人以上,那么礼文繁多,所以改变麻服为葛服。现在殇者是未成人,只在于质朴简略,没有礼文的繁复,所以不改变麻服为葛服。说“男子为大功之殇的中殇从上,服小功。妇人为之中殇从下,服緦麻”的意思,是《丧服传》的原文。

○“君为天子服三年”的意思,是指列国诸侯之君,为天子服丧三年。

○“夫人如同外宗为君服丧”的意思,是说诸侯夫人为天子服丧,如同诸侯外宗的妇女为君服丧。诸侯外宗的妇女为君服丧为期年,那么夫人为天子也服丧为期年,所以说“如同外宗为君服丧”。诸侯为天子服斩衰,是《丧服》的正文。这里《记》文记载它,是因为以“夫人如同外宗为君服丧”起头,因为提到君与夫人,所以知道将要阐明诸侯夫人为天子服丧,所以记载“君”作为文句的开头。

○注“外宗”至“南面”。

○正义说:“外宗,是君外亲的妇女”的意思,她们的丈夫既然是君的外姓,她们的妻子就是外宗了。说“她们的丈夫与诸侯为兄弟,服斩衰,妻子从服期年”的意思,是说丈夫与诸侯为兄弟之亲,在他国。诸侯死后,前来为他服丧,应当尊崇诸侯,不继承本服的亲等,所以都服斩衰,他们的妻子从服期年。说“诸侯为天子服斩衰,所以夫人也从服期年”,这就是夫人为夫之君如同外宗那样。熊氏说:凡是外宗有三种,根据《周礼》,外宗之女有爵位,通指卿大夫的妻子,这是第一种;《杂记》说“外宗为君夫人服丧,如同内宗”,这是君之姑姊妹的女儿、舅的女儿、从母的女儿都为诸侯服斩衰,为夫人服期年,这是第二种;此文“外宗”,是诸侯外宗的妇女,如姑之子妇、从母子妇,她们的丈夫是君的外亲,为君服斩衰,她们的妇女也称“外宗”,为君服期年,这是第三种。内宗有两种,根据《周礼》说内女之有爵位,指其同姓之女全都是,这是第一种;《杂记》说“内宗者,是君之五属以内的女子”,这是第二种。引用《丧大记》说“外宗,在房中南面”,来证明“外宗”的意义。

○“世子不为天子服丧”的意思,这是说明诸侯世子有继承世位的道理,所以为了避嫌,不为天子服丧。

○“君所主持丧事的夫人、妻、大子、適妇”的意思,这三个人既然名分正当,即使是国君之尊,也主持他们的丧事。不是这些人就不主持。说“妻”,是为了表明大夫以下也为妻以及適子、適妇主持丧事。

○“大夫的適子为君、夫人、大子服丧,如同士的服制”的意思,这是说明大夫適子为君、夫人、大子服丧的服制,是因为大夫没有继承世位的道理,他的儿子没有避嫌的必要,能够为君与夫人以及君的大子穿着服制如同士的服制。

○“君的母亲如果不是夫人,那么群臣就没有服丧”的意思,如果君母是嫡夫人,那么群臣为她服丧期年。现在君母不是夫人,君为她服緦麻,那么群臣为她就没有服丧。

○“只有近臣以及仆、骖乘从服”的意思,近臣,是指阍寺之类的人;仆,是驾车的人;骖,是车右的人。君的母亲不是夫人,贵臣尚且不服丧,而这些臣子地位低贱,跟随君的服丧,所以说“从服”。

○“只服君所服的丧”的意思,君服緦麻,那么这些人也服緦麻,所以说“只服君所服的丧”。

○注“妾先”至“不可”。

○正义说:“妾,是先君所不服丧的”的意思,天子、诸侯为妾没有服丧,只有大夫为贵妾服緦麻,所以知道“妾,是先君所不服丧的”。说“礼,庶子为后,为其母服緦麻”的意思,根据《丧服》緦麻章说“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那样。说“说只服君所服的丧,是伸张君权”的意思,如果他不为后,那么为母就没有服丧,所以《丧服记》说:“公子为其母服练冠,麻衣縓缘。”现在认为为君得以穿着緦麻服,是伸张君的尊严。君既然服緦麻,那么近臣得以跟随君服丧,这是礼的正法。说“《春秋》之义,有以小君之服服其妾母的”,郑玄既然以正礼来说,又引用《春秋》之时不依正礼的情况,有以小君之服服其妾母的,是文公四年“夫人风氏薨”,是僖公

之母成风也。又昭十一年夫人归氏薨,是昭公之母齐归也。皆乱世之法,非正礼也。案《异义》云:“妾子立为君,得尊其母,立以为夫人否?今《春秋公羊》既说:‘妾子立为君,母得称夫人,故上堂称妾,屈於適也,下堂称夫人,尊於国也。云子不得爵命父妾,子为君得爵命其母者,以妾在奉授於尊者,有所因缘故也。’《穀梁传》曰:鲁僖公立妾母成风为夫人,是子爵於母,以妾为妻,非礼也。故《春秋左氏》说:‘成风妾,得立为夫人,母以子贵,礼也。’许君谨案:舜为天子,瞽瞍为士,起於士庶者,子不得爵父母也。至於鲁僖公得尊母成风为小君,经无讥文,从《公羊》、《左氏》之说。”郑则从《穀梁》之说。故《异义驳》云:“父为长子三年,为众子期,明无二適也。女君卒,继摄其事耳,不得复立为夫人。”如郑《驳》之言,则此云《春秋》小君服之者,是灼然非礼也。云“时若小君,在则益不可”者,其小君无,而以夫人服之,已为不可,今小君既在,而以夫人服妾母,弥益不可,故云“益不可”也。

译这是鲁庄公的母亲成风。又《春秋》昭公十一年记载夫人归氏去世,这是昭公的母亲齐归。这都是乱世的做法,不符合正统礼制。查考《五经异义》说:“妾生的儿子被立为国君,能够尊崇他的母亲,立她为夫人吗?如今《春秋公羊传》解释说:‘妾生的儿子被立为国君,母亲可以称为夫人,所以她在堂上被称为妾,是屈从于嫡妻的地位;在堂下被称为夫人,是尊崇于国家的地位。说儿子不能封爵给父亲的妾,儿子成为国君就能封爵给母亲,是因为妾侍奉尊长有所凭借的缘故。’《穀梁传》说:鲁僖公把妾母成风立为夫人,这是儿子给母亲封爵,把妾当作妻,是不合礼制的。所以《春秋左氏传》解释说:‘成风是妾,能够被立为夫人,母亲因儿子显贵,是符合礼制的。’许慎谨慎地考证:舜成为天子,瞽瞍只是士,从士庶人出身的人,儿子不能给父母封爵。至于鲁僖公能够尊崇母亲成风为小君,经文中没有讥讽的文字,因此遵从《公羊传》、《左氏传》的说法。”郑玄则遵从《穀梁传》的说法。所以《异义驳》说:“父亲为长子服丧三年,为众子服丧一年,明确说明没有两个嫡妻。女君去世,只是继承代理她的职事罢了,不能再立为夫人。”按照郑玄《驳议》的话,那么这里说《春秋》中为小君服丧的,显然是不合礼制的。说“当时如果小君在世,那就更加不可”的意思是,小君不在,而用夫人的丧服为妾母服丧,已经是不可以的,现在小君既然在世,却用夫人的丧服为妾母服丧,就更加不可以了,所以说“更加不可”。

○“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者,此明君为卿大夫之丧,成服之后,著锡衰以居也。

  ○“出亦如之”者,出,谓以他事而出,不至丧所,亦著锡衰,其首则服皮弁。

  ○“当事则弁绖”者,君行,往吊卿大夫,当大敛及殡,并将葬启殡,当如此之事,则首著弁绖,身衣锡衰。若於士,虽当事,首服皮弁,故《士丧礼》云“君视大敛”,注云“皮弁服袭裘”是也。

  ○“大夫相为亦然”者,亦如君於卿大夫也。不当事则皮弁,当事则弁绖,故《杂记》云“大夫与殡,亦弁绖”是也。大夫於士,士虽当事,亦皮弁也。

  ○“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者,谓公於卿大夫之妻,及卿大夫相为其妻,往临其丧则服锡衰,不恒著之以居,若馀事之出,则不服也。言居亦不服,其当殡敛之事亦弁绖也。

  ○“凡见人无免绖”者,谓己有齐衰之丧,无免去绖,重故也。

  ○“虽朝於君无免绖”者,以绖重,纵往朝君,亦无免税於绖也。

  ○“唯公门有税齐衰”者,谓己有不杖齐衰之丧,至公门税去其衰,绖犹不去也。若杖齐衰及斩衰,虽入公门,衰亦不税也。其大功非但税衰,又免去绖也。

  ○“传曰:君子不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丧也”,解“朝君无免绖之意”,引旧《记》以明之。言君所以许臣不免绖而入朝,以君子之人以己恕物,不可夺人丧礼,使之免绖,故许著绖也。“亦不可夺丧也”,非但不夺人丧,亦不可自夺丧,所以己有重丧,犹绖以见君,申己丧礼也。

  ○注“有免”至“绖也”。

  ○正义曰:谓“不杖齐衰”者,案上《曲礼》篇云:苞屦不入公门。藨屦,杖齐衰之屦,既不得入也。此云“税齐衰”,明“不杖齐衰”也。云“於公门有免齐衰,则大功有免绖也”者,郑以绖重於齐衰,不杖齐衰虽脱,亦不免绖。以差次约之,则大功非但脱衰,又免去其绖也。

  ○“罪多”至“列也”者,列,等也。言罪之与丧,其数虽多,其限同五,其等列相似,故云“列也”。

卷五十七 间传第三十七

 卷五十七 间传第三十七

  陆曰:“郑云:‘名《间传》者,以其记丧服之间轻重所宜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间传》者,以其记丧服之间轻重所宜。此於《别录》属《丧服》。

  斩衰何以服苴?苴,恶貌也,所以首其内而见诸外也。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枲,大功貌若止,小功、緦麻容貌可也。此哀之发於容体者也。有大忧者,面必深黑。止,谓不动於喜乐之事。枲,或为“似”。

  ○苴,七余反。见,贤遍反。齐音咨,下同。枲,思里反。乐音洛。斩衰之哭,若往而不反;齐衰之哭,若往而反;大功之哭,三曲而偯;小功、緦麻,哀容可也。此哀之发於声音者也。三曲,一举声而三折也。偯,声馀从容也。

  ○偯,於起反,《说文》作“{依心}”,云“痛声”。折,之设反。从,七容反。斩衰唯而不对,齐衰对而不言,大功言而不议,小功、緦麻议而不及乐。此哀之发於言语者也。议,谓陈说非时事也。

  ○唯,于癸反,徐以水反。斩衰三日不食,齐衰二日不食,大功三不食,小功、緦麻再不食,士与敛焉,则壹不食。故父母之丧,既殡食粥,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齐衰之丧,疏食水饮,不食菜果;大功之丧,不食醯酱;小功、緦麻,不饮醴酒。此哀之发於饮食者也。父母之丧,既虞、卒哭,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酱;中月而禫,禫而饮醴酒。始饮酒者,先饮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先饮醴酒食乾肉者,不忍发御厚味。

  ○与音预。敛,力验反。粥,之六反。溢音逸,刘音实,二十两也。莫音暮。疏食音嗣,下“疏食”同。醯本亦作,呼兮反,下同。醴音礼。期音基,下及注皆同。中,如字,徐丁仲反。禫,大感反。父母之丧,居倚庐,寝苫枕块,不说绖带。齐衰之丧,居垩

译○所谓“国君为卿大夫穿锡衰以居家”,这是阐明国君为卿大夫服丧,在正式成服之后,穿着锡衰在家居住。

○所谓“外出也如此”,外出,是指因其他事务而出门,不去丧所,也穿着锡衰,头部则戴皮弁。

○所谓“遇到丧事则戴弁绖”,国君出行,前往吊唁卿大夫,正当大敛及殡殓,以及将要下葬启殡时,遇到这类事情,则头部戴弁绖,身上穿锡衰。如果是为士服丧,即使遇到丧事,头部也戴皮弁,所以《士丧礼》说“国君视察大敛”,注解说“穿皮弁服,内穿裘衣”就是这个意思。

○所谓“大夫之间互相服丧也这样”,也像国君对待卿大夫一样。不遇到丧事则戴皮弁,遇到丧事则戴弁绖,所以《杂记》说“大夫参加殡礼,也戴弁绖”就是这个意思。大夫为士服丧,士即使遇到丧事,也戴皮弁。

○所谓“为妻子服丧,前往则穿丧服,外出则不穿”,是指国君为卿大夫的妻子,以及卿大夫之间互相为妻子服丧,前往亲临丧事则穿锡衰,不常穿着它在家居住,如果因其他事务外出,则不穿丧服。说在家也不穿,遇到殡殓之事也戴弁绖。

○所谓“凡见人都不解去绖带”,是指自己有齐衰之丧,不除去绖带,因为丧礼隆重。

○所谓“即使朝见国君也不解去绖带”,因为绖带代表丧礼隆重,纵然去朝见国君,也不除去绖带。

○所谓“只有在公门才脱去齐衰”,是指自己有不杖齐衰之丧,到了公门脱去丧服,但绖带仍然不除去。如果是杖齐衰及斩衰,即使进入公门,丧服也不脱去。大功之丧不仅脱去丧服,还除去绖带。

○传文说:“君子不剥夺他人的丧礼,也不可剥夺自己的丧礼”,这是解释“朝见国君不解去绖带”的意思,引用旧《记》来阐明。说国君之所以允许臣子不解去绖带而入朝,是因为君子以己度人,不可剥夺他人的丧礼,让他解去绖带,所以允许戴着绖带。“亦不可剥夺自己的丧礼”,不仅不剥夺他人的丧礼,也不可剥夺自己的丧礼,所以自己有重丧,仍然戴着绖带去见国君,以申明自己的丧礼。

○注解说“有免”到“绖带”。

○正义说:所谓“不杖齐衰”,查考上文《曲礼》篇说:穿着苞屦不进入公门。苞屦,是杖齐衰所穿的鞋,既然不得进入,这里说“脱去齐衰”,显然是指“不杖齐衰”。说“在公门有脱去齐衰,那么大功就有除去绖带”,郑玄认为绖带比齐衰更重,不杖齐衰虽然脱去,也不除去绖带。按等级次序推论,那么大功不仅脱去丧服,还除去绖带。

○“罪多”到“列也”者,列,是等同的意思。说罪与丧,数量虽然多,其限度同为五等,其等级相似,所以说“列也”。

卷五十七 间传第三十七

卷五十七 间传第三十七

陆德明说:“郑玄说:‘命名为《间传》,是因为它记载丧服之间轻重的适宜。’”

[疏]正义说:查考郑玄《目录》说:“命名为《间传》,是因为它记载丧服之间轻重的适宜。这在《别录》中属于《丧服》类。

斩衰为什么用苴草?苴,是粗劣的样子,所以内衬苴草而显露于外。斩衰的容貌像苴草,齐衰的容貌像枲麻,大功的容貌像静止不动,小功、缌麻的容貌可以正常。这是悲哀表现在容貌体态上。有大忧患的人,面色必定深黑。止,是指不从事喜乐之事。枲,有的版本作“似”。

○苴,音七余。见,音贤遍。齐,音咨,下文同。枲,音思里。乐,音洛。斩衰的哭泣,像去而不返;齐衰的哭泣,像去而能返;大功的哭泣,三折声而有余音;小功、缌麻,有悲哀的容貌即可。这是悲哀表现在声音上。三曲,是指发出一声而三次转折。偯,是声音有余从容。

○偯,音於起,《说文》作“{依心}”,说“痛声”。折,音之设。从,音七容。斩衰只应答而不回答,齐衰回答而不说话,大功说话而不议论,小功、缌麻议论而不涉及喜乐之事。这是悲哀表现在言语上。议,是指陈述非时事。

○唯,音于癸,徐音以水。斩衰三天不吃饭,齐衰两天不吃饭,大功三次不吃饭,小功、缌麻两次不吃饭,士参与敛尸,则一次不吃饭。所以父母的丧事,殡殓后喝粥,早晨一溢米,傍晚一溢米;齐衰的丧事,吃粗粮喝清水,不吃菜果;大功的丧事,不吃醋酱;小功、缌麻,不喝甜酒。这是悲哀表现在饮食上。父母的丧事,虞祭、卒哭之后,吃粗粮喝清水,不吃菜果;一年小祥,吃菜果;又一年大祥,有醋酱;中月禫祭,禫祭后喝甜酒。开始饮酒的,先喝甜酒;开始吃肉的,先吃干肉。先喝甜酒吃干肉,是因为不忍心立刻享用厚味。

○与,音预。敛,音力验。粥,音之六。溢,音逸,刘音实,二十两。莫,音暮。疏食,音嗣,下文“疏食”同。醯,本亦作,音呼兮,下文同。醴,音礼。期,音基,下文及注皆同。中,如字,徐音丁仲。禫,音大感。父母的丧事,住在倚庐,睡草垫枕土块,不解除绖带。齐衰的丧事,住在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