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三 丧服小记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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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不辟庙门,鬼神尚幽闇也。庙,殡宫。
○辟,婢亦反,徐扶亦反。哭皆於其次。无时哭也,有事则入即位。
译没有事情时不打开殡宫的门,因为鬼神崇尚幽暗。庙,指殡宫。
“辟”字读作婢亦反,徐邈读作扶亦反。哭丧都在各自的次舍中进行。没有固定的哭丧时间,有事情时才进入灵堂就位。
[疏]“无事”至“其次”。
○正义曰:此一经论在殡无事之时。
○“无事不辟庙门”者,辟,开也;庙门,殡宫门也。鬼神尚幽暗,若朝夕入即位哭,则暂开之,若无事则不开也。
○“哭皆於其次”者,“次”谓倚庐,唯朝夕哭,入门内即位耳;若昼夜无时之哭,则皆於庐次之中也。凡葬前哭,昼夜无时。若有事,谓宾来吊之时,则入即位。若朝夕哭,及適子受吊之事,并入门即位而哭。
复与书铭,自天子达於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此谓殷礼也。殷质,不重名,复则臣得名君。周之礼:天子崩,复曰皋天子复,诸侯薨,复曰皋某甫复,其馀及书铭则同。
○“如不知姓”,一本无“知姓”二字。
[疏]“复与”至“书氏”。
○正义曰:此一经论复与书铭男女名字之别也。书铭,谓书亡人名字於旌旗也。天子书铭於大常,诸侯以下,则各书於旌旗也。
○“达於士,其辞一也”者,谓士与天子同也。
○“男子称名”者,此并殷礼,殷质不重名,故复及铭皆书称名也。周世则尚文,臣不名君,天子复,曰皋天子复矣;诸侯复,曰皋某甫复矣。
○“妇人书姓与伯仲”者,与,及也,复则妇人称字,此云“书姓及伯仲”,是书铭也。姓,谓如鲁姬、齐姜也,而伯仲随其次也,此亦殷礼也。周之文,未必有伯仲,当云“夫人”也。
○“如不知姓,则书氏”者,氏,如孟孙三家之属。谓书铭亦殷礼也,殷无世系,六世而昏,故妇人有不知姓者,周则不然,有宗伯掌定系世,百世昏姻不通,故必知姓也。若妾有不知姓者,当称氏矣。
○注“其馀”至“则同”。
○正义曰:若周天子、诸侯复与殷异,其馀,谓卿大夫以下书铭,则与殷同矣。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绖之大俱七寸五分寸之一,带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皆”妇人则绖下服之麻同,自带其故带也,所谓“易服,易轻者”也。“兼服”之文,主于男子。绖之大,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带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
[疏]“斩衰”至“服之”。
○正义曰:此一节明前遭重丧,后遭轻丧,麻、葛兼服之义。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者,斩衰既虞,受服之葛,首绖要带,与齐衰初丧麻绖带同,绖则俱七寸五分寸之一,带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
○“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者,齐衰变服之葛,与大功初死之麻同,绖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带俱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
○“麻同,皆兼服之”者,皆上斩衰、齐衰、大功麻、葛之事也。“兼服”谓服麻又服葛也。斩衰既虞,遭齐衰新丧,男子则要服齐衰之麻带,首服斩衰之葛绖,妇人则首服齐衰之麻绖,要仍服斩衰之麻带,妇人上下皆麻。此云麻、葛兼服之,谓男子也。
○注“绖之”至“十九”。
○正义曰:知绖带大小如此者,按《丧服传》云:“苴绖大搹,去五分一以为带。齐衰之绖,斩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大功之绖,齐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丧服》所云,谓初丧麻之绖带也,至既虞变葛之时,绖带渐细,降初丧一等。斩衰葛绖带,与齐衰初死麻之绖带同,故云“绖俱七寸五分寸之一”。所以然者,就苴绖九寸之中五分去一,以五分分之去一分,故七寸五分寸之一。其带又五分去一,又就葛绖七寸五分寸之一之中五分去一,故带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此即齐衰初死之麻绖带矣。齐衰既虞,变葛之时又渐细,降初丧一等,与大功初死麻绖带同。大功首绖,与齐衰初死麻带同,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其带五分首绖去一,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之中去其一分,故馀有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也。凡算之法,皆以五乘母,乘母既讫,纳子馀分,以为积数,然后以寸法除之。
译[疏]“无事”至“其次”。
○正义说:这一节经文论述的是在殡期间没有事务时的情况。
○“无事不辟庙门”的意思是:辟,就是开;庙门,就是殡宫的门。鬼神崇尚幽暗,如果是早晚入内就位哭祭,就暂时打开门,如果没有事务就不开门。
○“哭皆於其次”的意思是:“次”指的是倚庐,只有早晚哭祭时,才入门内就位;如果是昼夜无定时限的哭祭,就都在庐次之中进行。大凡安葬前的哭祭,昼夜没有固定时间。如果有事务,比如宾客来吊唁的时候,就入内就位。如果是早晚哭祭,以及嫡子接受吊唁的事务,都入门就位而哭。
招魂和书写铭旌,从天子到士,其辞令是一样的。男子称名,妇人书写姓氏与伯仲排行,如果不知道姓氏,就书写氏。这是指殷代的礼制。殷代质朴,不看重名,招魂时臣下可以直呼君主的名。周代的礼制:天子去世,招魂说“皋天子复”,诸侯去世,招魂说“皋某甫复”,其余情况以及书写铭旌则相同。
○“如不知姓”,有的版本没有“知姓”这两个字。
[疏]“复与”至“书氏”。
○正义说:这一节经文论述招魂与书写铭旌中男女名字的差别。书写铭旌,是指在旌旗上书写死者的名字。天子书写铭旌于大常旗上,诸侯以下,则各自书写于旌旗上。
○“达於士,其辞一也”的意思是:指士与天子相同。
○“男子称名”的意思是:这都指殷代的礼制,殷代质朴不看重名,所以招魂及铭旌都书写称名。周代则崇尚文饰,臣下不直呼君主的名,天子招魂,说“皋天子复”;诸侯招魂,说“皋某甫复”。
○“妇人书姓与伯仲”的意思是:与,就是及,招魂时妇人称字,这里说“书姓及伯仲”,是指书写铭旌。姓,比如鲁姬、齐姜等,而伯仲随其排行,这也是殷代的礼制。周代的文饰,未必有伯仲,应当称“夫人”。
○“如不知姓,则书氏”的意思是:氏,比如孟孙三家之类。指书写铭旌也是殷代的礼制,殷代没有世系,六代之后就可以通婚,所以妇人有不知道姓氏的,周代就不是这样,有宗伯掌管确定世系,百代之内婚姻不通,所以必定知道姓氏。如果妾有不知道姓氏的,就应当称氏了。
○注“其馀”至“则同”。
○正义说:如果周天子、诸侯招魂与殷代不同,其余,指卿大夫以下书写铭旌,则与殷代相同了。
斩衰的葛带,与齐衰的麻带相同。绖的大小都是七寸又五分寸之一,带是五寸又二十五分寸之十九。齐衰的葛带与大功的麻带相同。麻带相同,都兼服。“皆”指妇人则在绖下服麻带相同,自带其原有的带,这就是所谓的“易服,易轻者”。“兼服”的文字,主要针对男子。绖的大小,都是五寸又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带是四寸又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
[疏]“斩衰”至“服之”。
○正义说:这一节阐明先前遭遇重丧,后又遭遇轻丧,麻、葛兼服的道理。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的意思是:斩衰既虞之后,受服之葛,首绖腰带,与齐衰初丧麻绖带相同,绖都是七寸又五分寸之一,带都是五寸又二十五分寸之十九。
○“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的意思是:齐衰变服之葛,与大功初死之麻相同,绖都是五寸又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带都是四寸又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
○“麻同,皆兼服之”的意思是:都是上述斩衰、齐衰、大功麻、葛的事情。“兼服”指既服麻又服葛。斩衰既虞,遭遇齐衰新丧,男子则腰服齐衰的麻带,首服斩衰的葛绖,妇人则首服齐衰的麻绖,腰仍服斩衰的麻带,妇人上下都服麻。这里说麻、葛兼服,是指男子而言。
○注“绖之”至“十九”。
○正义说:知道绖带大小如此,是依据《丧服传》所说:“苴绖大搹,去掉五分之一的宽度作为带。齐衰的绖,是斩衰的带,去掉五分之一的宽度作为带。大功的绖,是齐衰的带,去掉五分之一的宽度作为带。”《丧服》所说的,是指初丧麻的绖带,到了既虞变葛的时候,绖带逐渐变细,比初丧降低一等。斩衰葛绖带,与齐衰初死麻的绖带相同,所以说“绖都是七寸又五分寸之一”。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在苴绖九寸之中去掉五分之一,以五分分之去掉一分,所以是七寸又五分寸之一。其带又去掉五分之一,又在葛绖七寸又五分寸之一之中去掉五分之一,所以带是五寸又二十五分寸之十九。这就是齐衰初死之麻绖带。齐衰既虞,变葛之时又逐渐变细,比初丧降低一等,与大功初死麻绖带相同。大功首绖,与齐衰初死麻带相同,都是五寸又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其带去掉首绖的五分之一,在五寸又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之中去掉其一分,所以剩余四寸又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大凡计算的方法,都以五乘分母,乘母完毕后,纳入分子余分,作为积数,然后用寸法去除。
○正义曰:二事谓斩衰葛与齐衰麻同,齐衰葛与大功麻同,故云“皆上二事也”。云“男子则绖上服之葛,带下服之麻”者,以前文云“易服者,易轻者”。《閒传》篇云:“男子重首,则要轻也。”是男子易要带不易首绖,故云“则绖上服之葛,带下服之麻”也。云“妇人则绖下服之麻同,自带其故带也”者,以下服初死,故服下服之麻,故《檀弓篇》云“妇人不葛带”是也。前服受服之时不变葛,仍服前麻带,故云“带其故带也”。云“兼服之文,主於男子”者,言妇人绖、带俱麻,今经云麻、葛兼服之,故云“主於男子也”。
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报,读为“赴疾”之赴。谓不及期而葬也。既葬即虞。虞,安神也。卒哭之祭,待哀杀也。
○报,依注音赴,芳付反,下同。
[疏]“报葬”至“卒哭”。
○正义曰:此一节论不得依常葬之礼也。赴,犹急疾也,急葬谓贫者或因事故死而即葬,不得待三月也。急虞,谓亦葬竟而急设虞,谓是安神,故宜急也。
○“三月而后卒哭”者,虽急即虞而不即卒哭,卒哭犹待三月,所以然者,卒哭是夺於哀痛,故不忍急而待齐哀杀也。
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偕,俱也,谓同月若同日死也。先葬者,母也。《曾子问》曰:“葬先轻而后重。”又曰:“反葬奠,而后辞於殡,遂备葬事。其虞也,先重而后轻。”待后事,谓如此也。“其葬,服斩衰”者,丧之隆衰宜从重也。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犹服斩衰,不葬不变服也。言其葬服斩衰,则虞、祔各以其服矣,及练、祥皆然,卒事反服重。
○偕音皆。令,力呈反。
[疏]“父母”至“斩衰”。
○正义曰:此一节论并遭父母丧虞、祔及衣服之制也。
○“父母之丧偕”者,“偕”谓同月若同日死也。
○“先葬者不虞、祔”者,虽有同日月死,而不得同月葬,如《曾子问》篇中所言“葬先轻而后重”者,谓先葬母也。葬母既竟,不即虞祔,而更脩葬父之礼也。所以不即虞祔者,虞祔稍饰,父丧在殡,故未忍为虞祔也。
○“待后事”者,“后事”谓葬父也。葬母竟,不即虞祔,待葬父竟,先虞父,乃虞母,所谓“祭先重而后轻”也。
○“其葬,服斩衰”者,言父母俱丧而犹服斩者,从重也。虽葬母亦服斩衰葬之,以其父未葬,亦不得变服也。
○注“皆俱”至“服重”。
○正义曰:“谓同月若同日死”者,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者。前月谓母死前之月也,或一月,或二月、三月,但是未葬之间,皆是前月,未必唯母死前之一月也。以其父死未葬不变服故也。云“及练葬皆然”者,以经云“其葬服斩衰”,直以葬为文,明为母虞祔、练祥皆齐衰也。云“卒事反服重”者,卒事之后,还服父服,故云“卒事反服重”。
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祖不厌孙也,大夫为庶子大功。
○厌,一妾反,徐於艳反,下文注皆同。大夫不主士之丧。士之丧虽无主,不敢摄大夫以为主。
[疏]“大夫”至“之丧”。
○正义曰:此一节论大夫尊降庶子一等,兼不为主之事,各依文解之。
○“大夫降其庶子”,故为其庶子不为大夫者,服其大功也。而《丧服条例》云:“父之所不服,其子亦不敢服。”故大夫不服其妾,故妾子为母大功也。今嫌既降其子,亦厌其孙,故此明虽降庶子,而不厌降其孙矣。庶子之子不降其父,犹为三年也。
○“大夫不主士之丧”,谓士死无主后,其亲属有为大夫者,尊不得主之。
为慈母之父母无服。恩不能及。
○为,于伪反,下“其妻为”、“为母之”,“为妻禫”、“为庶母”、“为祖庶母”皆同。
[疏]“为慈”至“无服”。
○正义曰:此一节论慈母虽如母,犹不为慈母之党服。此慈母即是丧服中慈母者,父虽命为母子,而本非骨
译○正义说:所谓“二事”,是指斩衰的葛带与齐衰的麻带相同,齐衰的葛带与大功的麻带相同,所以说“都以上一等丧服的制度为准”。说“男子则绖(头绳)用上一等丧服的葛带,腰带用下一等丧服的麻带”,是因为前文说“更换丧服时,是更换较轻的”。《閒传》篇说:“男子重视头部,所以腰部的丧服要轻。”意思是男子更换腰带而不更换头绖,所以说“头绖用上一等丧服的葛带,腰带用下一等丧服的麻带”。说“妇人则头绖用下一等丧服的麻带,腰带仍用原来的麻带”,是因为在下等丧服初死时,所以用下等丧服的麻带,所以《檀弓篇》说“妇人不换葛带”就是这个意思。前服受服时不变为葛带,仍然穿着原来的麻带,所以说“腰带用原来的麻带”。说“兼服的规定,主要针对男子”,是说妇人头绖和腰带都是麻带,现在经文说麻、葛兼服,所以说“主要针对男子”。
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报,读作“赴疾”的赴。指来不及等到期限就安葬。安葬后立即举行虞祭。虞,是安顿神灵。卒哭的祭祀,要等待哀痛稍减。
○报,依据注音读作赴,音芳付反,下文相同。
[疏]“报葬”到“卒哭”。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不能依照常规安葬礼仪的情况。赴,就是急迫的意思,急葬是指贫穷的人或因事故死亡而立即安葬,不能等待三个月。急虞,是指安葬完毕后急忙举行虞祭,因为这是为了安顿神灵,所以应当急迫。
○“三月而后卒哭”,虽然急忙举行虞祭但不立即举行卒哭,卒哭仍然要等待三个月,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卒哭是哀痛逐渐减轻的时候,所以不忍心急迫,要等到哀痛齐整而稍减。
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偕,是俱的意思,指同月或同日死亡。先葬的,是母亲。《曾子问》说:“安葬先轻后重。”又说:“返回安葬奠祭,然后向殡宫告辞,于是备办安葬事宜。举行虞祭时,先重后轻。”等待后事,就是像这样。“其葬,服斩衰”,是说丧服的轻重应当从重。假设父亲死在前一个月而同月安葬,仍然服斩衰,不因安葬而改变丧服。说安葬时服斩衰,那么虞祭、祔祭各自按照其丧服,等到练祭、祥祭也都如此,事情完毕后恢复服重丧。
○偕音皆。令,音力呈反。
[疏]“父母”到“斩衰”。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同时遭遇父母丧礼的虞祭、祔祭以及衣服的制度。
○“父母之丧偕”,“偕”指同月或同日死亡。
○“先葬者不虞、祔”,虽然同月同日死亡,但不能同月安葬,如《曾子问》篇中所说“安葬先轻后重”,是指先安葬母亲。安葬母亲完毕后,不立即举行虞祭和祔祭,而是继续修办安葬父亲的礼仪。之所以不立即举行虞祭和祔祭,是因为虞祭和祔祭稍加修饰,父亲丧事还在殡宫,所以不忍心举行虞祭和祔祭。
○“待后事”,“后事”指安葬父亲。安葬母亲完毕后,不立即举行虞祭和祔祭,等待安葬父亲完毕后,先为父亲举行虞祭,然后为母亲举行虞祭,这就是所谓“祭祀先重后轻”。
○“其葬,服斩衰”,是说父母俱丧而仍然服斩衰,是从重。虽然安葬母亲也服斩衰安葬,因为父亲尚未安葬,也不能改变丧服。
○注“皆俱”到“服重”。
○正义说:“谓同月若同日死”,假设父亲死在前一个月而同月安葬。前月指母亲死前的月份,或一个月,或两个月、三个月,只要是未安葬的期间,都是前月,未必只有母亲死前的那一个月。因为父亲死亡未安葬不改变丧服。说“及练祭安葬都如此”,因为经文说“其葬服斩衰”,只以安葬为文,明确为母亲举行虞祭、祔祭、练祭、祥祭都是齐衰。说“卒事反服重”,事情完毕后,还穿父亲的丧服,所以说“卒事反服重”。
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祖不厌孙也,大夫为庶子服大功。
○厌,音一妾反,徐音於艳反,下文注皆同。大夫不主士之丧。士之丧虽无主,不敢摄大夫以为主。
[疏]“大夫”到“之丧”。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大夫尊降庶子一等,兼及不为主之事,各自依据文义解释。
○“大夫降其庶子”,所以为其庶子不穿大夫丧服,而是服大功。而《丧服条例》说:“父亲所不服的,其子也不敢服。”所以大夫不服其妾,所以妾子为母服大功。现在嫌既然降其子,也厌其孙,所以这里明确虽然降庶子,但不厌降其孙。庶子的儿子不降其父,仍然为父服三年。
○“大夫不主士之丧”,是说士死亡无主后,其亲属中有做大夫的,尊贵者不得主持丧事。
为慈母之父母无服。恩不能及。
○为,音于伪反,下“其妻为”、“为母之”、“为妻禫”、“为庶母”、“为祖庶母”皆同。
[疏]“为慈”到“无服”。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慈母虽然如同母亲,但仍然不为慈母的亲属服丧。这慈母就是丧服中的慈母,父亲虽然命为母子,但本非骨
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以不贰降。
○“降”,一本作隆。
[疏]“夫为”至“大功”。
○正义曰:此一节论妇人不贰隆之义。贺云:“此谓子出时巳昏,故此妇还,则服本舅姑大功。若子出时未昏,至所为后家方昏者,不服本舅姑,以妇本是路人,来又恩义不相接,犹臣从君而服,不从而税,人生不及祖之徒,而皆不责非时之恩也。”今按夫为本生父母期,故其妻降一等服大功,是从夫而服,不论识前舅姑与否。假令夫之伯叔在他国而死,其妇虽不识,岂不从夫服也?熊氏云:“然恐贺义未尽善也。”
士祔於大夫,则易牲。不敢以卑牲祭尊也,大夫少牢也。
[疏]“士祔”至“易牲”。
○正义曰:谓祖为大夫,孙为士。孙死祔祖,则用大夫牲,不敢用士牲。士牲卑,不可祭於尊者之前也。祭殇与无后者,不云“易牲”,而此云“易牲”者,前是宗子家为祭,不得同如宗子之礼,故殇及无后者,依亡人之贵贱礼供之。此是士卑,许进用大夫牲,故曰“易牲”。然又此下云“贱不祔贵”,而此云“士祔大夫”者,谓无士可祔,则不得不祔於大夫,犹如妾无妾祖姑,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若有士则当祔於士,故《杂记》云:“士不祔於大夫。”谓先祖兄弟有为士者,当祔於士,不得祔於大夫也。
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录恩服深浅也,见同财则期,同居异财,故同居。令异居,及继父有子,亦为异居。则三月。未尝同居则不服。
○见,贤遍反。
[疏]“继父”至“异居”。
○正义曰:此一经明继父同居、异居之礼,此解《丧服》经中“有继父同居及不同居”之文也。
○“继父”者,谓母后嫁之夫也。若母嫁而子不随,则此子与母继夫,固自路人,无继父之名,故自无服也。今此言谓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随母適后夫,后夫亦无大功之亲,后以其货财为此子同筑宫庙,四时使之祭祀,同其财计,如此则是继父同居,故为服期。若经同居而今异居,异居之道,其理有三:一者昔同今异,二者今虽共居,而财计各别,三者继父更有子,便为异居,异居则服齐衰三月而巳。今言“有主后者为异居”者,谓继父更有子也。举此一条,馀亦可知矣。然既云“皆无主后”为同居,则有主后者为异居,则此子有子,亦为异居也。
哭朋友者,於门外之右,南面。变於有亲者也。门外,寝门外。祔葬者,不筮宅。宅,葬地也。前人葬既筮之。
[疏]“哭朋”至“南面”。
○正义曰:此一经论哭朋友之处也。门外,寝门外也。右,西边也。南面,向南也。乡南为主,以对答吊宾。
○注“变於”至“门外”。
○正义曰:按《檀弓》云:“有殡闻远兄弟之丧,哭于侧室。无侧室,哭於门内之右。”今哭门外,是变於有亲也。云“门外,寝门外”者,按《檀弓》云“兄弟,吾哭诸庙;父之友,吾哭诸庙门之外;师,吾哭诸寝;朋友,吾哭诸寝门之外”是也。
士、大夫不得祔於诸侯,祔於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其妻祔於诸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士、大夫,谓公子、公孙为士、大夫者。不得祔於诸侯,卑别也。既卒哭,各就其先君为祖者兄弟之庙而祔之。中,犹间也。
○亡如字,又音无。昭,常遥反,后“昭穆”皆放此。间,间厕之间。诸侯不得祔於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人莫敢卑其祖也。
[疏]“士大”至“於士”。
○正义曰:此一节论贵贱祔祭之义,此谓祔祭也。礼:孙死祔祖。今祖为诸侯孙,为士大夫而死,则不得祔祖,谓祖贵,宜自卑远之故也。
○“祔於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诸祖,祖之兄弟也。既不得祔祖,当祔祖之兄弟亦为大夫、士者也。
○“其妻祔於诸祖姑”者,夫既不
译作为后嗣的人,他的妻子为公婆服大功之丧。这是因为不能对两方都尊崇,所以要降等服丧。
“降”,有的版本写作“隆”。
[疏]“夫为”到“大功”。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妇人不两尊的道理。贺氏说:“这是指儿子被过继出去时已经娶妻,所以这妇人回到本家,就为本家公婆服大功。如果儿子被过继出去时还未娶妻,到了作为后嗣的家才娶妻的,就不为本家公婆服丧,因为妇人原本是本家的外人,后来与本家没有恩义相连,就像臣子跟随君主服丧,不跟随君主就不服丧,以及人出生时不及祖父等类似情况,都不要求不合时宜的恩情。”现在我认为丈夫为本生父母服期年之丧,所以他的妻子降一等服大功,这是跟随丈夫服丧,不论是否认识本家的公婆。假设丈夫的伯叔在别的国家去世,他的妻子虽然不认识,难道不跟随丈夫服丧吗?熊氏说:“然而恐怕贺氏的解释不够完善。”
士附祭于大夫,就更换祭牲。不敢用低贱的祭牲祭祀尊贵的人,大夫用少牢作为祭牲。
[疏]“士祔”到“易牲”。
○正义说:这是说祖父是大夫,孙子是士。孙子死后附祭于祖父,就用大夫的祭牲,不敢用士的祭牲。士的祭牲低贱,不可以祭祀在尊贵的人面前。祭祀殇者和无后嗣的人,不说“更换祭牲”,而这里说“更换祭牲”,是因为前面是宗子家主持祭祀,不能等同于宗子的礼节,所以殇者和无后嗣的人,依照亡者贵贱的礼节供给祭品。这里是士身份低贱,允许进用大夫的祭牲,所以说“更换祭牲”。然而下面又说“卑贱的不附祭于尊贵的”,而这里说“士附祭于大夫”,是指没有士可以附祭,就不得不附祭于大夫,就像妾没有妾的祖姑,更换祭牲附祭于女君是可以的。如果有士就应当附祭于士,所以《杂记》说:“士不附祭于大夫。”是说先祖兄弟中有做士的,应当附祭于士,不可以附祭于大夫。
继父不同居的情况,必定曾经同居过。双方都没有主后,共同财产并祭祀祖先父亲算作同居,有主后的算作异居。这是根据恩情深浅来记录服丧等级,见到共同财产就服期年之丧,同居但财产分开,所以算作同居。如果令其异居,以及继父有儿子,也算作异居。那就服丧三个月。未曾同居就不服丧。
○见,音贤遍。
[疏]“继父”到“异居”。
○正义说:这一经阐明继父同居、异居的礼节,这是解释《丧服》经文中“有继父同居及不同居”的文字。
○“继父”,是指母亲再嫁的丈夫。如果母亲改嫁而儿子不跟随,那么这个儿子与母亲的继夫,本来就是路人,没有继父的名分,所以自然没有服丧的义务。现在这里说是指丈夫死后妻子改嫁,儿子年幼,儿子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跟随母亲改嫁到后夫家,后夫也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后夫用他的钱财为这个儿子共同建造宫庙,四季让他祭祀,共同核算财产,这样就是继父同居,所以服期年之丧。如果经文说同居而现在异居,异居的道理有三种:一是过去同居现在异居,二是现在虽然共同居住,但财产各自分开,三是继父另有儿子,便算作异居,异居就服齐衰三个月而已。现在说“有主后的算作异居”,是指继父另有儿子。举出这一条,其余的也可以推知了。既然说“双方都没有主后”算作同居,那么有主后的算作异居,那么这个儿子有儿子,也算作异居。
哭朋友,在门外右边,面向南。这是与有亲属关系的人不同。门外,是寝门外。附葬的人,不占卜墓地。宅,是葬地。前人安葬已经占卜过了。
[疏]“哭朋”到“南面”。
○正义说:这一经论述哭朋友的地方。门外,是寝门外。右边,是西边。面向南,是朝向南。面向南作为主人,以应对吊唁的宾客。
○注“变於”到“门外”。
○正义说:按照《檀弓》说:“有丧事时听说远方兄弟去世,在侧室哭。没有侧室,在门内右边哭。”现在在门外哭,是与有亲属关系的人不同。说“门外,是寝门外”,按照《檀弓》说“兄弟,我在庙里哭;父亲的朋友,我在庙门外哭;老师,我在寝殿哭;朋友,我在寝门外哭”就是这样。
士、大夫不能附祭于诸侯,附祭于那些是士、大夫的祖父辈。他们的妻子附祭于祖姑辈,妾附祭于妾祖姑辈,如果没有就隔一位以上附祭,附祭必须按照昭穆次序。士、大夫,是指公子、公孙中做士、大夫的人。不能附祭于诸侯,是因为地位卑贱有别。既卒哭之后,各自前往先君中作为祖父的兄弟的庙里附祭。中,是间隔的意思。
○亡如字,又音无。昭,音常遥,后面“昭穆”都同此。间,音间厕之间。诸侯不能附祭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附祭于士。没有人敢使他的祖先卑贱。
[疏]“士大”到“於士”。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贵贱附祭的道理,这是指附祭。礼制:孙子死后附祭于祖父。现在祖父是诸侯,孙子是士大夫而死,就不能附祭于祖父,是说祖父尊贵,应当自己卑贱远离的缘故。
○“附祭于那些是士大夫的祖父辈”,诸祖,是祖父的兄弟。既然不能附祭于祖父,就应当附祭于祖父的兄弟中也是大夫、士的人。
○“他们的妻子附祭于祖姑辈”,丈夫既然不
得祔祖,故妻亦不得祔於祖姑,而可以祔於诸祖姑也。诸祖姑,是夫之诸祖父兄弟为士大夫者之妻也。若祖无兄弟可祔,亦祔宗族之疏不为诸侯者也。然上云“士易牲,祔於大夫”,而大夫不得易牲祔於诸侯者,诸侯之贵绝宗,故大夫士不得轻亲也。
译既然能够附祭于祖父,那么正妻也就不能附祭于祖姑,但可以附祭于各位祖姑。各位祖姑,是指丈夫的各位祖父兄弟中身为士大夫者的妻子。如果祖父没有兄弟可供附祭,也可以附祭于宗族中关系较疏远且不是诸侯的人。然而上文说“士可以更换牺牲,附祭于大夫”,而大夫却不能更换牺牲附祭于诸侯,这是因为诸侯地位尊贵,与宗族隔绝,所以大夫和士不能轻易亲近(附祭)。
○“妾祔於妾祖姑”者,言妾死,亦祔夫祖之妾也。
○“亡则中一以上而祔”者,亡,无也。中,间也。若夫祖无妾,则又间曾祖而祔高祖之妾也。
○“祔必以其昭穆”者,解所以祖无妾,不祔曾祖而祔高祖之义也。凡祔必使昭、穆同,曾祖非夫同列也。然此下云“妾母不世祭”,於孙否,则妾无庙,今乃云祔及高祖者,当为坛祔之耳。后别释。
○“诸侯不得祔於天子”者,亦谓祔祭卑孙不可祔於尊祖也。
○“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者,祖虽贱而孙虽贵,祔之不嫌也。若不祔之,则是自尊,欲卑於祖也。
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从也,所从亡则巳。
[疏]“为母”至“不服”。
○正义曰:此一节论不责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谓母之適母也。此亲於子为轻,故徒从也。已母若在,母为之服,已则服之。已母若亡,则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宗子,母在为妻禫。宗子之妻,尊也。
[疏]“宗子”至“妻禫”。
○正义曰:此一节谕宗子妻尊,得为妻伸禫之事。宗子为百世不迁之宗。贺玚云:“父在,適子为妻不杖。”不杖则不禫。若父没母存,则为妻得杖又得禫。凡適子皆然。嫌畏宗子尊厌其妻,故特云“宗子,母在为妻禫”。宗子尚然,则其馀適子母在为妻禫可知。贺循云:“出居庐,论称杖者必庐,庐者必禫。”此明杖章寻常之礼,谓杖章之内,居庐必禫。若别而言之,则杖有不禫,禫有不杖者。按《小记》篇云:“宗子,母在为妻禫。”则其非宗子,其馀適庶母在,为妻并不得禅也。《小记》又云:“父在,为妻以杖即位。”郑玄云:“庶子为妻。”然父在为妻犹有其杖,则父没母存,有杖可知。此是杖有不禫者也。《小记》篇云:“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若其不杖,则《丧服》不杖之条,应有庶子为母不杖之文。今无其文,则犹杖可知也。前文云“三年而后葬”者,但有练、祥而无禫,是有杖无禫。此二条是杖而不禫。贺循又云:“妇人尊微,不夺正服,并厌,其馀哀。”如贺循此论,则母皆厌,其適子庶子不得为妻杖也。故宗子妻尊,母所不厌,故特明得禫也。
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谓父命之为子母者也,即庶子为后,此皆子也,传重而巳。不先命之与適妻,使为母子也,缘为慈母后之义,父之妾无子者,亦可命己庶子为后。
[疏]“为慈”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为庶母后之事。《丧服》:“有慈母如母。”《传》曰:“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为子母,而子服此慈母三年,此即为慈母后之义也。记者见《丧服》既有妾子为慈母后之例,将欲触类言之,则妾子亦可为庶母后也。“为庶母后”者,谓妾经有子,而子巳死者,馀他妾多子,则父命他妾之子为无子之妾立后,与为慈母后同也。故云“为庶母后可也”。
○“为祖庶母可也”者,又触类言之。此既可为庶母后,则亦可为祖庶母之后。故云“为祖庶母之后可也”。祖庶母者,谓巳父之妾,亦经有子,子死今无也。父妾既无子,故巳命己之妾子与父妾为后,故呼己父之妾为祖庶母。既为后,亦服之三年,如已母矣。必知妾经有子者,若无子则不得立后故也。贺玚云:“虽有子道,服於慈庶母三年,而犹为已母不异,异於后大宗而降本也。”
○注“谓父”至“为后”。
○正义曰:“谓父命之为子母者也”,皇氏云“此郑注总解经慈母、庶母、祖庶母三条也,皆是庶子父命之使事妾母也,故云父命为子母也”。云“即庶子为后,此皆子也,传重而巳。不先命之与適妻,使为母子也”者,庾氏云:“郑注此一经,明庶子为適母后者,故云即庶子为后,谓为適母后。此皆子者,此庶子皆適母之子。今命之为后,但命之传重而已。母道旧定,不须
译○所谓“妾祔于妾祖姑”,是说妾死后,也祔祭于丈夫祖父的妾。
○所谓“亡则中一以上而祔”,亡,就是无;中,就是间。如果丈夫的祖父没有妾,那么就间隔曾祖,祔祭于高祖的妾。
○所谓“祔必以其昭穆”,是解释为什么祖父没有妾,不祔祭于曾祖而祔祭于高祖的道理。凡是祔祭,一定要使昭、穆相同,曾祖与丈夫不同列。然而下文说“妾母不世祭”,对于孙子来说,妾没有宗庙,现在却说祔祭到高祖,应当是坛祭祔祭罢了。后面再另行解释。
○所谓“诸侯不得祔于天子”,也是说祔祭时,卑下的孙子不可以祔祭于尊贵的祖先。
○所谓“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是说祖先虽然地位低贱,孙子虽然地位尊贵,祔祭也不嫌。如果不祔祭,那就是自尊,想要使祖先地位低于自己。
为母亲的君母服丧,母亲去世就不服丧。母亲的君母,是外祖父的嫡母,只是随从服丧,所随从的人没有了,就停止服丧。
[疏]“为母”到“不服”。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不责备恩情所不及的事情。
○“母亲的君母”,是指母亲的嫡母。这层亲属关系对于儿子来说较轻,所以只是随从服丧。自己的母亲如果在世,母亲为她服丧,自己也就服丧。自己的母亲如果去世,那么自己就不为母亲的君母服丧了。
宗子,母亲在世时为妻子服禫丧。宗子的妻子,地位尊贵。
[疏]“宗子”到“妻禫”。
○正义说:这一节阐明宗子妻子尊贵,能够为妻子伸行禫丧的道理。宗子是百世不迁的宗。贺玚说:“父亲在世,嫡子为妻子不执杖。”不执杖就不禫。如果父亲去世母亲还在,那么为妻子可以执杖也可以禫。凡是嫡子都是这样。担心人们畏惧宗子尊贵而压抑其妻,所以特别说“宗子,母亲在世时为妻子服禫丧”。宗子尚且如此,那么其余嫡子母亲在世时为妻子服禫丧就可以知道了。贺循说:“住在庐舍,论及执杖的必定住庐,住庐的必定禫。”这说明执杖章中寻常的礼仪,是说在执杖的范围内,住庐必定禫。如果分别来说,那么有执杖不禫的,也有禫不执杖的。查《小记》篇说:“宗子,母亲在世时为妻子服禫丧。”那么不是宗子,其余嫡子庶子母亲在世,为妻子都不能禫。《小记》又说:“父亲在世,为妻子执杖就位。”郑玄说:“这是庶子为妻子。”既然父亲在世为妻子还有执杖,那么父亲去世母亲还在,有执杖就可以知道了。这是执杖而不禫的情况。《小记》篇说:“庶子在父亲的家里,那么为母亲不禫。”如果不执杖,那么《丧服》不执杖的条目中,应该有庶子为母亲不执杖的文字。现在没有这样的文字,那么仍然执杖就可以知道了。前文说“三年之后才下葬”的,只有练祭、祥祭而没有禫祭,是有执杖没有禫祭。这两条是执杖而不禫。贺循又说:“妇人地位尊卑,不夺正服,都压抑,其余哀情。”按照贺循的论述,那么母亲都压抑,嫡子庶子都不能为妻子执杖。所以宗子妻子尊贵,母亲所不压抑的,所以特别明确可以禫。
为慈母立后的人,为庶母立后可以,为祖庶母立后也可以。这是指父亲命令作为儿子母亲的,就是庶子立后,这些都是儿子,只是传承重任罢了。不先命令嫡妻,使她们成为母子,依据为慈母立后的义理,父亲的妾没有儿子的,也可以命令自己的庶子立后。
[疏]“为慈”到“可也”。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为庶母立后的事情。《丧服》说:“有慈母如同母亲。”《传》说:“慈母是什么?”《传》说:“妾中没有儿子的,妾子中没有母亲的。”父亲命令作为儿子母亲,而儿子为这位慈母服丧三年,这就是为慈母立后的义理。作者看到《丧服》既有妾子为慈母立后的例子,想要触类旁通,那么妾子也可以为庶母立后。“为庶母立后”,是指妾曾经有儿子,而儿子已经死去的,其余其他妾多子,那么父亲命令其他妾的儿子为没有儿子的妾立后,与为慈母立后相同。所以说“为庶母立后可以”。
○“为祖庶母立后可以”,又是触类旁通来说。这既然可以为庶母立后,那么也可以为祖庶母立后。所以说“为祖庶母立后可以”。祖庶母,是指自己父亲的妾,也曾经有儿子,儿子死了现在没有了。父亲的妾既然没有儿子,所以自己命令自己的妾子与父亲的妾立后,所以称自己父亲的妾为祖庶母。既然立后,也服丧三年,如同自己的母亲一样。必定知道妾曾经有儿子的,如果没有儿子就不能立后。贺玚说:“虽然有儿子的道理,为慈庶母服丧三年,而仍然为自己母亲没有异样,异于立后大宗而降低本宗。”
○注“谓父”到“为后”。
○正义说:“谓父命之为子母者也”,皇氏说“这是郑注总解经文慈母、庶母、祖庶母三条,都是庶子父亲命令他们侍奉妾母的,所以说父亲命令作为儿子母亲”。说“即庶子为后,此皆子也,传重而巳。不先命之与適妻,使为母子也”者,庾氏说:“郑注这一经,阐明庶子为嫡母立后的,所以说即庶子为后,是指为嫡母立后。此皆子者,这些庶子都是嫡母的儿子。现在命令他们立后,只是命令他们传承重任罢了。母道旧定,不须
假父命之与適妻使为母子也。”云“缘为慈母后之义,父之妾无子者,亦可命已庶子为后”者,言缘《丧服》有妾子为慈母后义,今起此妾为后之文也。然缘《丧服》慈母而起命二妾之后,而注不云“命后已妾”,唯言“后父妾”者,缘已妾既可为慈,亦可为庶母后易见,不言自显但以已子后父妾,於文难明,故特言之也。
译假父命之与適妻使为母子也。”云“缘为慈母后之义,父之妾无子者,亦可命已庶子为后”者,言缘《丧服》有妾子为慈母后义,今起此妾为后之文也。然缘《丧服》慈母而起命二妾之后,而注不云“命后已妾”,唯言“后父妾”者,缘已妾既可为慈,亦可为庶母后易见,不言自显但以已子后父妾,於文难明,故特言之也。
假父命令他与正妻结成母子关系。”所谓“依据为慈母立后的义理,父亲没有儿子的妾,也可以命令自己的庶子作为她的继承人”,这是说,因为《丧服》篇中有妾之子为慈母立后的义理,所以现在才提出让妾立后的条文。然而,依据《丧服》中慈母的规定而确立两位妾的继承人,注释中不说“命令(自己的妾)立后”,只说“(用自己的儿子)为父亲的妾立后”,这是因为自己的妾既可以成为慈母,也可以成为庶母的继承人,这很容易理解,不说也自然明白;但用自己的儿子去为父亲的妾立后,在文意上难以明确,所以特意加以说明。
为父、母、妻、长子禫。日所为禫者也。
○为父母,于伪反,注“目所为”,下文“则为其母子”,“为妻”,下注“恩为已”、“为之变”、“为今死者”皆同。
[疏]“为父”至“子禫”。
○正义曰:此一经,郑云“自所为禫者”。此一人而巳,然慈母亦宜禫也。而下“有庶子在父之室,为其母不禫”,则在父室,为慈母亦不禫也,故不言之。妻为夫亦禫也,但《记》文不具。
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以其非正。《春秋传》曰:“於子祭,於孙止。”
[疏]“慈母”至“祭也”。
○正义曰:此一经论礼有不合世祭之事。祭慈母即所谓承庶母、祖庶母后者也,妾母谓庶子自为其母也。既非其正,故唯子祭之,而孙则否。
○注“以其”至“孙止”。
○正义曰:《春秋传》“於子祭,於孙止”者,此《穀梁传》隐五年,谓鲁孝公之妾,是惠公之母。五年传:“九月考仲子之宫,考,成也。成之为夫人也。”注云:“仲子本孝公之妾。”以其子本孝公之妾子,则惠公也。惠公立为仲子之后,故成之为夫人也。传又云:“礼:庶子为君,为其母筑宫,使公子主其祭。”注云:“公子者,长子之弟,及妾之子也。”传又云“於子祭,於孙止”者,此经云“妾母不世祭也”,故郑引为注,此明不得世祭也。
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言成人也,妇人许嫁而笄,未许嫁,与丈夫同。
○冠,古乱反。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言“为后”者,据承之也。殇无为人父之道,以本亲之服服之。
[疏]“为殇”至“服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宗子殇死,族人不得以父道为后之事。
○“为殇后”者,谓大宗子在殇中而死,族人为后大宗,而不得后此殇者为子也,以其父无殇义故也。既不后殇,而宗不可绝。今来为后殇者之人,不以殇者之为父,而依兄弟之服,服此殇也。
○注“言为”至“服之”。
○正义曰:言“为后者,据承之也”者,既不与殇为子,则不应云“为后”,今言“为后”,是据巳承其处为言也。云“以本亲之服服之”者,谓既不以父服服殇,而今来后其宗,事事如子,为彼殇服,依其班秩,如本列也。为人后者,若子於无后之宗,既为殇者父作子,则应服以兄弟之服,而云“以本亲之服服”者,当在未后之前,不复追服,不责人以非时之恩。故推此时本亲兄弟亡在未后之前者,亦宜终其本服之日月。唯为后及所后,如有母亡,而犹在三年之内,则宜接其馀服,不可以吉居凶。若出三年,则不追服矣。
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其馀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巳。其馀,谓旁亲也,以麻终月数,不葬者丧不变也。
[疏]“久而”至“则巳”。
○正义曰:此一节论久而不葬不变服之事。
○“久而不葬”者,谓有事碍,不得依月葬者,则三年服,身皆不得祥除也。今云“唯主丧者”,亦欲广说子为父,妻为夫,臣为君,孙为祖得为丧主,四者悉不除也。
○“其馀以麻终月数”者,其馀,谓期以下至緦也。“麻终月数”者,主人既未葬,故诸亲不得变葛,仍犹服麻,各至服限竟而除也。
○“除丧则巳”者,谓月足而除,不待主人葬除也。然此皆藏之,至葬则反服之也,故下云“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是也。然虽緦亦藏服,以其未经葬故也。卢曰:“其下子孙皆不除也,以主丧为正耳,馀亲者以麻,各终其月数除矣。”庾云:“谓昔主,《要记》按《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故谓此在不除之例,定更思详,以尊主卑,不得同以卑主尊,无缘以卑之未葬,而使尊者长服衰绖也。且前儒说‘主丧不除,无为下流’之义,是知主丧不除,唯於承重之身为其祖曾。若子之为父,臣之为君,妻之为夫,此之不除也,不俟言而明矣。”卢植云:“下子孙皆不除。”萧望之又云:“独谓子。”
译为父亲、母亲、妻子、长子举行禫祭。这是指为这些亲属举行禫祭。
○“为父母”的“为”,读作“伪”,注文中“目所为”、下文“则为其母子”、“为妻”,下注“恩为已”、“为之变”、“为今死者”等处的“为”字,读音和用法都相同。
[疏]“为父”到“子禫”。
○正义说:这一条经文,郑玄说“是为自己所当禫祭的人”。这指的是一个人而已,然而慈母也适宜举行禫祭。但下文说“如果有庶子在父亲的宗室中,为他母亲不举行禫祭”,那么在父亲宗室中,为慈母也不举行禫祭,所以这里就不提慈母了。妻子为丈夫也举行禫祭,只是《记》文中的记载不详尽。
慈母和妾母,不能世代祭祀。因为她们不是正妻。《春秋传》说:“在儿子这一代祭祀,到孙子这一代就停止。”
[疏]“慈母”到“祭也”。
○正义说:这一条经文论述礼制中不合乎世代祭祀的事情。祭祀慈母,就是指继承庶母、祖庶母宗祧的人;妾母,是指庶子自己为他母亲祭祀。既然她们不是正妻,所以只有儿子祭祀她们,孙子就不祭祀了。
○注“以其”到“孙止”。
○正义说:《春秋传》说“在儿子这一代祭祀,到孙子这一代就停止”,这是《穀梁传》隐公五年的记载,说的是鲁孝公的妾,是鲁惠公的母亲。隐公五年传文说:“九月考仲子之宫,考,是成就的意思。成就她作为夫人的地位。”注解说:“仲子本来是孝公的妾。”因为她的儿子本来是孝公的妾所生,就是惠公。惠公即位后成为仲子的继承人,所以成就她作为夫人的地位。传文又说:“礼制规定:庶子成为国君,为他母亲修建宫室,让公子主持祭祀。”注解说:“公子,是指长子的弟弟,以及妾的儿子。”传文又说“在儿子这一代祭祀,到孙子这一代就停止”,这条经文说“妾母不世代祭祀”,所以郑玄引用这句话作为注解,这说明不能世代祭祀。
男子行过冠礼就不再算作殇,女人行过笄礼就不再算作殇。这是说他们已经成年了。女子许嫁就行笄礼,没有许嫁的,与男子相同。
○“冠”,读作“古乱”。“为殇后者”,按照他本来的亲属关系所应服的丧服来服丧。说“为后”,是根据继承宗祧来说的。殇者没有为人父的道理,所以按照本来的亲属关系所应服的丧服来服丧。
[疏]“为殇”到“服之”。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宗子未成年而死,族人不能以父亲的身份来继承宗祧的事情。
○“为殇后”,是指大宗子在未成年时死亡,族人继承大宗宗祧,但不能把这位殇者当作父亲来继承,因为父亲没有殇者的身份。既然不继承殇者,但宗庙不能断绝。现在来继承殇者宗祧的人,不把殇者当作父亲,而是按照兄弟的丧服,为这位殇者服丧。
○注“言为”到“服之”。
○正义说:说“为后,是根据继承来说的”,既然不把殇者当作父亲,就不应该说是“为后”,现在说“为后”,是根据已经继承了他的位置来说的。说“以本亲之服服之”,是指既然不按照父亲的丧服为殇者服丧,而现在继承他的宗祧,事事都像儿子一样,为他服丧,按照他的等级,如同本来列位一样。为人后者,如果儿子对于没有后代的宗族,既然为殇者的父亲作儿子,就应当服兄弟的丧服,而说“以本亲之服服”的,应当是在未继承之前,不再追服,不要求人们有非时的恩情。所以推想此时本亲兄弟如果在未继承之前死亡,也应当服完本来的丧期。只有继承者和被继承者,如果有母亲死亡,而还在三年之内,就应当接续剩余的丧期,不能以吉礼居丧。如果出了三年,就不追服了。
很久不埋葬死者,只有主丧的人不除去丧服。其他亲属用麻布服满规定的月数,除去丧服就可以了。其他亲属,是指旁系亲属,用麻布服满规定的月数,不埋葬死者丧服也不改变。
[疏]“久而”到“则巳”。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很久不埋葬死者不改变丧服的事情。
○“久而不葬”,是指有事情阻碍,不能按照月份埋葬死者,那么三年的丧服,身上都不能除去丧服。现在说“唯主丧者”,也是想广泛说明儿子为父亲、妻子为丈夫、臣子为君主、孙子为祖父可以作为丧主,这四种情况都不除去丧服。
○“其余以麻终月数”,其余,是指期年以下的丧服直到緦麻。“麻终月数”,主人既然没有埋葬死者,所以其他亲属不能改变为葛布,仍然穿着麻布,各自到服丧期限结束就除去丧服。
○“除丧则巳”,是指月数满了就除去丧服,不等待主人埋葬死者才除去丧服。然而这些都把丧服收藏起来,等到埋葬死者时再重新穿上丧服,所以下文说“等到埋葬死者时,重新穿上原来的丧服”就是这个意思。然而即使是緦麻也收藏丧服,因为还没有经过埋葬的缘故。卢植说:“下面的子孙都不除去丧服,以主丧的人为正统,其他亲属用麻布,各自服满月数就除去丧服了。”庾氏说:“所谓主,《要记》按《服问》说:‘君主所主的夫人、妻子、太子、适妇’,所以这属于不除去丧服的例子,确定要再思考详细,以尊贵者为主,卑贱者不能与尊贵者相同,没有理由因为卑贱者没有埋葬,就让尊贵者长期穿着丧服。而且前代儒者说‘主丧不除去丧服,没有为下流之人’的意思,可知主丧不除去丧服,只有为祖曾祖父承重的人。如果是儿子为父亲、臣子为君主、妻子为丈夫,这不除去丧服,不用说就明白了。”卢植说:“下面的子孙都不除去丧服。”萧望之又说:“只指儿子。”
[疏]“箭笄终丧三年”。
○正义曰:此一经论妇人以箭笄终丧之事,前云“恶笄以终丧”,是女子为母也。此云“箭笄终丧三年”,谓女子在室为父也。自卷持者,有除无变也。
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虽尊卑异,於恩有可同也。
[疏]“齐衰”至“绳屦”。
○正义曰:此一经论尊卑屦同之事。
○大功以上,同名重服,故大功与齐衰三月,可同绳屦,谓以麻绳为屦,虽尊卑则异,於恩有可同者。齐衰为尊,大功为卑,而三月为恩轻,九月恩稍重,制之在尊卑深浅之间。礼法有常,乘权而降,在尊既为深,故宜有异也,所以衰服殊,而为恩情处为浅深矣,故有可同也,所以同其末屦,以表恩而不同也。
练,筮日、筮尸、视濯,皆要绖、杖、绳屦,有司告具而后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临事去杖,敬也。濯,谓溉祭器也。
○濯,大角反。溉,故代反。大祥吉服而筮尸。凡变除者,必服其吉服以即祭事,不以凶临吉也。《间传》曰:“大祥素缟麻衣。”
○缟,古老反。
[疏]“练筮”至“筮尸”。
○正义曰:此一经论练祥筮日筮尸之时,所著衣服也。练为小祥也。
○“筮日”谓筮占小祥之日,“筮尸”亦筮占小祥之尸。
○“视濯”者,谓视小祥之祭器。祭器须洁,而视其洗濯也。
○“皆要绖、杖、绳屦”者,为丧至小祥,男子除首绖,唯有要绖,而病尚深,故犹有杖,屦是末服,又变为绳麻。将欲小祥,前日豫筮其日,而占於尸。及视濯器,则豫著小祥之服,以临此三事也。所以然者,此前三事悉是为祭,祭欲吉,故豫服也。不言“衰与冠”者,亦同小祥矣。
○“有司告具而后去杖”者,有司谓执事者。曏者变服犹杖,今执事之人既告三事办具,将欲临事,故孝子便去杖,亦敬生故也。
○“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者,“筮日与尸”二事皆有宾来,曏当临事时去杖,今若执事之人告筮占之事巳毕,则孝子更执杖,以拜送於宾矣。不言“视濯”者,视濯轻而无宾,故不言也。
○“大祥吉服而筮尸”者,吉服,朝服也。大祥之日,缟冠朝服。今将欲祥,亦於前日豫服大祥之服,以临筮日及筮尸、视濯,今唯云“尸”,不言“日”及“濯”者,从小祥可知也。大祥则并去绖、杖、绳屦,故不云杖、绖、屦。
○注“凡变”至“麻衣”。
○正义曰:“凡变除者,必服其吉服,以即祭事,不以凶临吉也”者,下云“大祥,朝服缟冠”,是祥祭之时,唯著朝服。此筮尸又在祥祭前已著吉服,不以凶临吉故也。引《閒传》者,以大祥之后著素缟麻衣,此云“吉服”,则非祥后之服,是朝服也。故引以证之。
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妾子父在厌也。庶子不以杖即位,下適子也。位,朝夕哭位也。
○下適,户嫁反。適,丁历反。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祖不厌孙,孙得伸也。
○伸音申。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舅不主妾之丧,子得伸也。
[疏]“庶子”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庶子父在应杖及不应杖之节。
○“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下禫”者,此谓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者也。若异宫则禫之,如下言则亦犹杖也。禫为服外,故微夺之可。
○“庶子不以杖即位”者,谓適、庶俱有父母之丧也,適子得执杖进阼阶哭位,庶子至中门外而去之,以下於適子也。然此承前而云杖,则似庶子不禫亦不杖,如贺言也。
○“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者,父主適子丧而有杖,故適子子不得以杖即位,以辟祖故耳,非厌也。今此父不主庶子丧,故庶子子则得杖即位也。祖不厌孙,孙得伸也。父皆厌子,故舅主適妇丧而適子不杖,大夫不服贱妾。妾子亦厌而降服,以服其母也。至於祖虽尊贵,而并不厌
译[疏]“箭笄终丧三年”。
○正义说:这一经是论述妇人用箭笄来服完丧期的事。前面说“用恶笄来服完丧期”,这是指女子为母亲服丧。这里说“用箭笄服完三年的丧期”,是指女子在娘家为父亲服丧。从卷持(指丧服制度)来说,是有除服而无变服之制的。
齐衰三月,与大功相同的穿绳屦。虽然尊卑不同,但在恩情上可以有相同之处。
[疏]“齐衰”到“绳屦”。
○正义说:这一经是论述尊卑穿鞋相同的事。
○大功以上,都称为重服,所以大功与齐衰三月,可以同穿绳屦,即用麻绳做的鞋。虽然尊卑不同,但在恩情上可以有相同之处。齐衰为尊,大功为卑,而三月恩情较轻,九月恩情稍重,制度制定在尊卑深浅之间。礼法有常,因权宜而降等,在尊位既已显得深重,所以应当有差异,因此衰服不同,而在恩情处有深浅之分,所以可以有相同之处,因此同穿末等的鞋,以表明恩情有所不同。
练祭时,占卜日期、占卜主祭者、视察洗涤祭器,都系腰绖、持杖、穿绳屦,有司报告准备就绪后然后去掉手杖。占卜日期、占卜主祭者,有司报告事情完毕后,然后才持杖,拜送宾客。临事时去掉手杖,是表示恭敬。濯,是指洗涤祭器。
○濯,音大角反。溉,音故代反。大祥祭穿吉服而占卜主祭者。凡是变更丧服的,一定要穿吉服来参与祭祀之事,不穿凶服来面对吉事。《间传》说:“大祥祭后穿素缟麻衣。”
○缟,音古老反。
[疏]“练筮”到“筮尸”。
○正义说:这一经是论述练祭、祥祭占卜日期、占卜主祭者时,所穿的衣服。练祭就是小祥祭。
○“筮日”是指占卜小祥祭的日期,“筮尸”也是占卜小祥祭的主祭者。
○“视濯”者,是指视察小祥祭的祭器。祭器需要洁净,所以视察其洗涤情况。
○“皆要绖、杖、绳屦”者,因为丧期到了小祥,男子除去首绖,只有腰绖,而悲痛尚深,所以还持杖,鞋是末等的服饰,又变为绳麻。将要举行小祥祭,前一天预先占卜日期,并占卜主祭者。等到视察洗涤祭器时,就预先穿上小祥祭的服饰,来参与这三件事。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这三件事都是为了祭祀,祭祀希望吉利,所以预先穿吉服。不说“衰与冠”者,也是同小祥祭一样。
○“有司告具而后去杖”者,有司是指执事的人。刚才变更丧服还持杖,现在执事的人已经报告三件事办妥,将要临事,所以孝子便去掉手杖,这也是出于恭敬的缘故。
○“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者,“筮日与尸”两件事都有宾客来,刚才临事时去掉手杖,现在如果执事的人报告占卜之事已毕,那么孝子再执杖,来拜送宾客了。不说“视濯”者,因为视濯事轻且无宾客,所以不说。
○“大祥吉服而筮尸”者,吉服,就是朝服。大祥祭那天,戴缟冠穿朝服。现在将要举行祥祭,也于前一天预先穿上大祥祭的服饰,来参与占卜日期及占卜主祭者、视察洗涤,现在只说“尸”,不说“日”及“濯”者,从小祥祭可以推知。大祥祭则一并去掉腰绖、手杖、绳屦,所以不说杖、绖、屦。
○注“凡变”到“麻衣”。
○正义说:“凡是变更丧服的,一定要穿吉服,来参与祭祀之事,不穿凶服来面对吉事”者,下文说“大祥祭,穿朝服戴缟冠”,是大祥祭的时候,只穿朝服。这占卜主祭者又在祥祭前已穿吉服,不穿凶服来面对吉事的原因。引用《间传》者,因为大祥祭后穿素缟麻衣,这里说“吉服”,就不是祥祭后的服饰,而是朝服。所以引用以证明。
庶子在父亲的家里,那么为母亲不服禫祭。妾之子因父亲在世而受压制。庶子不持杖就位,是降于嫡子。位,是朝夕哭位。
○下適,音户嫁反。適,音丁历反。父亲不主持庶子的丧事,那么孙子持杖就位是可以的。祖父不压制孙子,孙子得以伸展。
○伸音申。父亲在世,庶子为妻子,持杖就位是可以的。公公不主持妾的丧事,儿子得以伸展。
[疏]“庶子”到“可也”。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庶子父亲在世应持杖及不应持杖的节度。
○“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者,这是指不命之士,父子同宫的情况。如果异宫则行禫祭,如下文所说也就如同持杖一样。禫祭在服丧之外,所以稍微剥夺它是可以的。
○“庶子不以杖即位”者,是指嫡子、庶子都有父母之丧的情况,嫡子得以执杖进入阼阶哭位,庶子到门外就去掉手杖,以低于嫡子。然而这里承接上文说杖,似乎庶子不禫也不杖,如贺氏所言。
○“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者,父亲主持嫡子丧事而有杖,所以嫡子的儿子不得持杖就位,是为了避开祖父的缘故,并非压制。现在父亲不主持庶子丧事,所以庶子的儿子得以持杖就位。祖父不压制孙子,孙子得以伸展。父亲都压制儿子,所以公公主持嫡妇丧事而嫡子不持杖,大夫不穿贱妾的丧服。妾之子也受压制而降等服丧,以服其母。至于祖父虽然尊贵,但并不压制
孙,故大夫降庶子,为其孙不降其父也。庾云:“谓《杂记》上: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郑注:‘辟尊者。’按祖不厌孙,而长子之子不以杖即位者,以祖为其父主,故辟尊,不敢俱以杖即位耳,犹如庶子之子亦非厌也。父不为庶子主,故其子以杖即位可也。”
译孙,因为大夫的庶子身份而降等服丧,是因为为孙子服丧时不降等对待其父。庾云说:“指的是《杂记》上说的:为长子持杖服丧,那么长子的儿子就不持杖就位。郑玄注解说:‘避开尊者。’我认为祖辈并不压制孙辈,而长子的儿子不持杖就位,是因为祖辈为其父主持丧礼,所以避开尊者,不敢都持杖就位罢了,这就好像庶子的儿子也不是被压制一样。父亲不为庶子主持丧礼,所以庶子的儿子持杖就位是可以的。”
○“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者,此谓庶子也。父不主其妻,故其子得为妻以杖即位也。《杂记》云“为妻,父母在不杖”,亦是庶子。而云“不杖”者,亦谓同宫者也。又《丧服》注云:“为其妻以杖即位,谓庶子也。”舅主適妇,则適子不得杖,舅不主庶妇,故庶子为妻可以杖即位。谓父主妻丧,故主適妇,所以適子不杖也,明主適妇犹於主妻故也。父既不主妾丧,故不主庶妇,所以庶子得杖。庶子得杖,由於父不主妾故也。若妻次子既非正嗣,故亦同妾子之限也。或问者云:“但以杖自足,何须言即位?言即位,如似適妇之丧,长子亦得有杖,祗不得即位耳。”答曰:“庶子为父母厌,下於適子,虽有杖,不得持即位。今嫌为妻亦得杖,而不即位,故明之也。
诸侯吊於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君为之主,吊臣,恩为已也。子不敢当主,中庭北面哭,不拜。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所吊虽巳葬,主人必免。主人未丧服,则君亦不锡衰。必免者,尊人君,为之变也。未丧服,未成服也。既殡成服。
[疏]“诸侯”至“锡衰”。
○正义曰:此一节明诸侯吊丧衣服之节。
○“吊於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者,君无吊他臣之礼,若来在此国,遇主国之臣丧时,为彼君之故而吊,故主国君代其臣之子为主。
○“诸侯吊,必皮弁锡衰”者,此有二种:一云此句因前而发,吊必皮弁锡衰,谓吊异国臣也;若自吊己臣,则素弁环绖锡衰也,故郑注:“国君於其臣弁绖,他国之臣皮弁。”一云此亦为自吊已臣而未当事,则皮弁锡衰,至当事乃弁绖耳,《檀弓》巳论。
○“所吊虽巳葬,主人必免”者,此承上也,谓诸侯来吊,主人必为之重礼:凡五服,自大功以上为重,重服为免之节,自始死至葬卒哭后,乃不复免也。小功以下为轻,轻服为免之节,自始死至殡,殡后不复免,至葬启殡之后而免,以至卒哭,如始死。今若人君来吊,虽非服免时,必为免,以尊重人君故也。而此云“主人必免”,谓大功以上也。小功以下则不然也。何以知然?下云:“亲者皆免。”注云:“大功以上。”故知之。
○注“君为”至“不拜”。
○正义曰:云“子不敢当主,中庭北面哭,不拜”者,按《士丧礼》:“君吊,主人出迎于门外,见马首,入门右北面,君升,主人中庭,拜稽颡,成踊。”彼为主人为主,故中庭拜。今邻国君吊,君为之主拜宾,则主人中庭北面哭,不拜。《曾子问》称“季桓子之丧,卫君来吊,鲁君为主,季康子立於门右北面,拜而后稽颡”,故讥其丧有二主,当唯哭、踊而巳,是於礼不拜也。
○注“必免”至“成服”。
○正义曰:“未丧服,未成服也”者,以经云“未丧服”,嫌谓未括发、未散麻带绖之属,故云“未成服”。云“既殡成服”者,《士丧礼》:“既殡三日成服。”是殡后乃成服也。
养有疾者不丧服,遂以主其丧。不丧服,求生主吉,恶其凶也。遂以主其丧,谓养者有亲也,死则当为之主。其为主之服,如素无丧服。
○养,羊尚反。恶,乌路反。非养者入主人之丧,则不易己之丧服。入,犹来也。谓养耆无亲於死者,不得为主,其有亲来为主者,素有丧服而来为主,与素无服者异。素无服,素有服,为今死者当服,则皆三日成也。养尊者必易服,养卑者否。尊,谓父兄,卑,谓子弟之属。
[疏]“养有”至“者否”。
○正义曰:此一节论自有丧服亲族有疾患者养之法,各依文解之。
○“养有疾”者,谓养此亲属有疾者,不丧服,为巳先有丧服,养疾之时,不著巳之丧服,求生主吉,恶其凶故也。
○“遂以主其丧”者,疾者既死无生后,此养者遂以主先来无服之法,主其死者之丧也。
○注“不丧”至“丧服”。
○正义曰:云“遂以主其丧,谓养者有亲也”者,养者若於病者无亲,疾时虽养,死不得为主。今死
译○“父亲在世,庶子为妻子持杖并居丧位是可以的”,这是指庶子而言。父亲不主持正妻的丧事,所以庶子能够为妻子持杖并居丧位。《杂记》说:“为妻子服丧,父母在世则不持杖”,这也是指庶子。而说“不持杖”,也是指与父亲同住一宫的人。又《丧服》注说:“为妻子持杖并居丧位,是指庶子。”舅父主持嫡妇的丧事,那么嫡子就不能持杖;舅父不主持庶妇的丧事,所以庶子为妻子可以持杖并居丧位。这是因为父亲主持正妻的丧事,所以主持嫡妇的丧事,因此嫡子不持杖,这明确表明主持嫡妇的丧事就如同主持正妻的丧事一样。父亲既然不主持妾的丧事,所以也不主持庶妇的丧事,因此庶子得以持杖。庶子得以持杖,是由于父亲不主持妾的丧事。如果妻子的次子既然不是正嗣,所以也同妾子一样受到限制。有人问:“只说持杖就足够了,何必说居丧位?说居丧位,就好像嫡妇的丧事,长子也可以持杖,只是不能居丧位罢了。”回答说:“庶子为父母服丧被压制,地位低于嫡子,虽然持杖,但不能持杖居丧位。现在担心人们认为为妻子服丧也可以持杖,但不能居丧位,所以加以明确说明。
诸侯吊唁别国的大臣,就由该国国君作为主人。国君作为主人,吊唁大臣,恩情是为了自己。臣子不敢充当主人,在中庭面向北哭泣,不行拜礼。诸侯吊唁,必须穿皮弁服、锡衰服。所吊唁的即使已经下葬,主人也必须免冠。主人如果没有穿丧服,那么国君也不穿锡衰服。必须免冠,是尊重国君,为他改变礼仪。没有穿丧服,是指没有完成丧服。已经殡殓后完成丧服。
[疏]“诸侯”到“锡衰”。
○正义说:这一节阐明诸侯吊唁丧事时衣服的礼节。
○“吊唁别国的大臣,就由该国国君作为主人”,国君没有吊唁别国大臣的礼节,如果来到这个国家,遇到主国大臣的丧事,为了别国国君的缘故而吊唁,所以主国国君代替大臣的儿子作为主人。
○“诸侯吊唁,必须穿皮弁服、锡衰服”,这有两种说法:一种说这句话是承接上文而言,吊唁必须穿皮弁服、锡衰服,是指吊唁别国大臣;如果是吊唁自己的大臣,则穿素弁服、环绖服、锡衰服,所以郑玄注说:“国君对于自己的大臣穿弁服、绖服,对于别国的大臣穿皮弁服。”另一种说这也适用于吊唁自己的大臣但尚未到当事之时,则穿皮弁服、锡衰服,等到当事时才穿弁服、绖服,《檀弓》已经论述过。
○“所吊唁的即使已经下葬,主人也必须免冠”,这是承接上文,指诸侯来吊唁,主人必须为他加重礼节:凡五服中,从大功以上为重,重服免冠的礼节,从刚死到下葬、卒哭之后,就不再免冠了。小功以下为轻,轻服免冠的礼节,从刚死到殡殓,殡殓后不再免冠,到下葬启殡之后才免冠,直到卒哭,如同刚死时一样。现在如果国君来吊唁,即使不是免冠的时候,也必须免冠,因为尊重国君的缘故。而这里说“主人必须免冠”,是指大功以上。小功以下就不是这样。怎么知道是这样呢?下文说:“亲近的人都免冠。”注说:“大功以上。”所以知道是这样。
○注“国君作为”到“不行拜礼”。
○正义说:说“臣子不敢充当主人,在中庭面向北哭泣,不行拜礼”,按照《士丧礼》:“国君吊唁,主人出门外迎接,看见马头,进门后向右转面向北,国君登堂,主人到中庭,拜稽颡,完成踊礼。”那里是主人作为主人,所以在中庭拜。现在邻国国君吊唁,国君作为主人拜宾客,那么主人就在中庭面向北哭泣,不行拜礼。《曾子问》记载“季桓子去世,卫国国君来吊唁,鲁国国君作为主人,季康子站在门右面向北,拜而后稽颡”,所以讥讽他丧事有两个主人,应当只哭泣、踊礼而已,按照礼节是不拜的。
○注“必须免冠”到“完成丧服”。
○正义说:“没有穿丧服,是指没有完成丧服”,因为经文说“没有穿丧服”,担心是指没有括发、没有散麻带绖之类,所以说“没有完成丧服”。说“已经殡殓完成丧服”,《士丧礼》说:“已经殡殓三天后完成丧服。”这是殡殓后才完成丧服。
赡养患病的人不穿丧服,于是由他主持丧事。不穿丧服,是希望生存者主持吉礼,厌恶凶事。于是由他主持丧事,是指赡养者与死者有亲属关系,死后应当为他主持丧事。他作为主人的丧服,如同本来没有丧服一样。
○养,音羊尚。恶,音乌路。如果不是赡养者进入主人的丧事,就不改变自己的丧服。入,是来的意思。指赡养者与死者没有亲属关系,不能作为主人,如果有亲属来作为主人,本来有丧服而来作为主人,与本来没有丧服的人不同。本来没有丧服,本来有丧服,对于现在的死者应当服丧,那么都在三天后完成。赡养尊贵的人必须改变丧服,赡养卑贱的人不改变。尊贵,指父兄;卑贱,指子弟之类。
[疏]“赡养有”到“者否”。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自有丧服的亲属中有患病者时的赡养方法,各自依照文义解释。
○“赡养患病者”,是指赡养这位亲属中的患病者,不穿丧服,是因为自己先有丧服,赡养患病者时,不穿自己的丧服,希望生存者主持吉礼,厌恶凶事。
○“于是由他主持丧事”,患病者死后没有后代,这位赡养者于是依照先来没有丧服的方法,主持死者的丧事。
○注“不穿丧”到“丧服”。
○正义说:说“于是由他主持丧事,是指赡养者与死者有亲属关系”,赡养者如果与患病者没有亲属关系,患病时虽然赡养,死后不能作为主人。现在死
得为主,故知养者於死者有亲也。云“其为主之服,如素无丧服”者,身虽先有服,养时既去其服。今疾者身死,巳为之主,还与素无服同也。
译既然成为丧主,所以知道奉养者与死者有亲属关系。文中说“作为丧主的服制,如同原本没有丧服一样”,这是因为虽然身上原本已有丧服,但在奉养期间已经脱去丧服。现在病人去世,自己成为丧主,这与原本没有丧服的情况相同。
○“非养”至“丧服”。
○此谓死者之亲属当死者病时,不得来为养,而死时来为主。此主虽身有前丧之服,今来为主,则不易已丧服。所以然者,已既前不养,不经变服,故今为新死者不易已之丧服。
○注“入犹”至“成也”。
○正义曰:云“谓养者无亲於死者,不得为主,其有亲来为主者”,谓养者无亲者也,病者若死,而此养者不得为主,既不得为主,故知死者之亲来入主丧者也。云“素有丧服而来为主”者,素,犹本也,本有丧,谓有前丧之服也,已服前丧之服而来主之,不易服也。云“与素无服者异”者,本无服,谓若来为丧主者,身本吉,无丧服。既来为主,则为此死者服始死之服。若本有丧服,今来为丧主,仍以先丧之服主之,故云“异”也。云“素无服,素有服,为今死者当服,则皆三日成也”者,谓巳身若本有服,及本无服,若与死者有亲,则皆至三日成服,皆为死者服其服也。若本有服重,而新死者轻,则为一成服,而反前服也。若新死重,则仍服死者新服也。身本吉而来为主,则计今亲而依限服之也。庾云:“谓此无主后,亲族为其丧主者。郑云‘养者无亲於死者,不得为主’,谓亲族不得养其病,朋友养之者。又云‘有其亲来为主’,谓亲族也。前云丧服者及其主丧,则与素无服者同,此明既死而往主,即不易已之丧服,故郑又云‘与素无服者异也’。”
○“养尊”至“者否”。
○此广结前文“养有疾者不丧服”之文。尊,谓父兄也,卑,谓子弟也。前虽云“养有疾者不丧服”,不分明尊卑,故此明之。养尊者必易已之丧服也。若养卑者不变也。庾云:“前云去丧服而养之,遂以主丧,是必父兄之行也。”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女君,適祖姑也。易牲而祔,则凡妾下女君一等。
○適,丁历反。下,户嫁反。
[疏]“妾无”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祔祭之法也。
○云“妾无妾祖姑”者,谓妾当祔於妾祖姑,若无妾祖姑,当祔於高祖妾祖姑。故前文云:“亡则中一以上。”今又无高祖妾祖姑,则当易妾之牲,用女君之牲,祔於女君可也。
○注“女君”至“一等”。
○正义曰:郑恐女君是见在之女君,故云:“女君,適祖姑也。”妾与女君牲牢无文,既云“易牲”,故云“下女君一等”。下女君一等者,若女君少牢,妾则特牲。若女君特牲,妾则特豚也。
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妇,谓凡適妇庶妇也。虞、卒哭祭妇,非舅事也。祔於祖庙,尊者宜主焉。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唯宗子。士之丧虽无主,不敢摄大夫以为主。宗子尊,可以摄之。主人未除丧,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为主。亲质,不崇敬也。
[疏]“妇之”至“为主”。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祭为主之事,各依文解之。
○“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者,虞与卒哭,具在於寝,故其夫或子则得主之,祔是祔於祖庙,其事既重,故舅主之。妇之所祔者,则舅之母也。
○“士不”至“宗子”。
○此谓士丧无主,不敢使大夫兼摄为主也。
○“士摄大夫,唯宗子”者,谓若宗子为士,而无主后者,可使大夫摄主之也。士之丧虽无主,不敢摄大夫为主,士卑故也。宗子尊则可以摄之也。
○“主人”至“为主”。
○“主人未除丧”者,谓在国主人之丧服未除,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为主者,谓五属之亲,从远归奔者也。夫免必有时,若葬后唯君来吊,虽非时,亦为之免。崇敬欲新其事故也。若五属之亲,非时而奔,则主人不须为之免也,嫌亲始奔,亦应崇敬为免如君,故明之也。
陈器之道,多陈之而省纳之可也,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多陈之,谓宾客之就器也,以多为荣。省陈之,谓主人之明器也,以节为礼。
○省,所领反,下及注同
译○“非养”至“丧服”。
○这是说死者的亲属在死者患病时,没有前来侍奉供养,而在死者去世时前来主持丧事。这位丧主虽然身上还穿着先前丧事的丧服,但如今前来主持丧事,就不更换已有的丧服。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他先前没有侍奉供养,没有经历变易丧服的仪式,所以如今对于新死的死者,不更换他已有的丧服。
○注“入犹”至“成也”。
○正义说:经文说“侍奉供养的人与死者没有亲属关系,不能做丧主,如果有亲属前来做丧主”,是指侍奉供养的人与死者没有亲属关系,如果病人死了,这位侍奉者不能做丧主,既然不能做丧主,就知道是死者的亲属前来主持丧事。经文说“本来就有丧服而来做丧主”,素,就是原本的意思,原本有丧事,是指有先前丧事的丧服,穿着先前丧事的丧服而来主持丧事,不更换丧服。经文说“与本来没有丧服的人不同”,本来没有丧服,是指如果来担任丧主的人,身体原本吉祥,没有丧服。既然来担任丧主,就为这位死者穿上始死的丧服。如果原本有丧服,如今来担任丧主,仍然用先前丧事的丧服来主持,所以说“不同”。经文说“本来没有丧服,本来有丧服,对于现今死者应当穿的丧服,都在三天后成服”的意思,是说如果自身原本有丧服,以及原本没有丧服,如果与死者有亲属关系,都在三天后成服,都为死者穿上相应的丧服。如果原本的丧服重,而新死者的丧服轻,就只成一次服,然后恢复穿先前的丧服。如果新死者的丧服重,就仍然穿着新死者的丧服。身体原本吉祥而来担任丧主,就根据现今的亲属关系依限穿丧服。庾云说:“这是指没有丧主之后,亲属为他担任丧主的情况。郑玄说‘侍奉者对死者无亲,不得为主’,是指亲属不能侍奉其病,由朋友侍奉。又说‘有其亲来为主’,是指亲属。前文说丧服者及其丧主,就与本来无服者相同,这明确说明死后前往主持,就不更换已有的丧服,所以郑玄又说‘与本来无服者不同’。”
○“养尊”至“者否”。
○这是广泛总结前文“侍奉有病的人不穿丧服”的文字。尊,指父兄;卑,指子弟。前文虽然说了“侍奉有病的人不穿丧服”,但没有明确区分尊卑,所以这里加以说明。侍奉尊者必须更换已有的丧服。如果侍奉卑者则不更换。庾云说:“前文说去掉丧服来侍奉,于是以此主持丧事,这必定是父兄的行为。”
妾如果没有妾的祖姑,更换祭牲而附祭于女君是可以的。女君,指正妻的祖姑。更换祭牲而附祭,那么凡是妾都低于女君一等。
○適,丁历反。下,户嫁反。
[疏]“妾无”至“可也”。
○正义说:这一节阐明附祭的方法。
○经文说“妾无妾祖姑”,是指妾应当附祭于妾的祖姑,如果没有妾的祖姑,应当附祭于高祖的妾祖姑。所以前文说:“如果没有,就向上附祭于中间的一代以上。”如今又没有高祖的妾祖姑,那么就应当更换妾的祭牲,使用女君的祭牲,附祭于女君是可以的。
○注“女君”至“一等”。
○正义说:郑玄担心女君是在世的女君,所以说:“女君,指正妻的祖姑。”妾与女君的祭牲没有明文规定,既然说了“更换祭牲”,所以说“低于女君一等”。低于女君一等,如果女君用少牢,妾就用特牲。如果女君用特牲,妾就用特豚。
妇女的丧事,虞祭、卒哭祭,由她的丈夫或儿子主持,附祭则由舅父主持。妇,指所有的正妻和庶妻。虞祭、卒哭祭妇女,不是舅父的事。附祭于祖庙,尊贵者适宜主持。士不能代理大夫,士代理大夫,只有宗子可以。士的丧事即使没有丧主,也不敢代理大夫来做丧主。宗子尊贵,可以代理。丧主没有除去丧服,有兄弟从其他国家到来,那么丧主不脱去丧冠而做丧主。因为亲情质朴,不崇尚恭敬。
[疏]“妇之”至“为主”。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丧祭中担任丧主的事,各自依据文意解释。
○“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虞祭与卒哭祭,都在寝宫举行,所以她的丈夫或儿子可以主持,附祭是附祭于祖庙,事情既隆重,所以由舅父主持。妇女所附祭的对象,就是舅父的母亲。
○“士不”至“宗子”。
○这是说士的丧事没有丧主,不敢让大夫兼任代理丧主。
○“士摄大夫,唯宗子”,是指如果宗子是士,而没有后代主持丧事,可以让大夫代理主持。士的丧事即使没有丧主,也不敢代理大夫做丧主,是因为士地位卑微。宗子尊贵就可以代理。
○“主人”至“为主”。
○“主人未除丧”,是指在国都的丧主丧服未除,有兄弟从其他国家到来,那么丧主不脱去丧冠而做丧主,是指五服之内的亲属,从远方回来奔丧。脱去丧冠必定有时机,如果葬后只有君主来吊唁,即使不是时候,也为此脱去丧冠。因为崇敬想要使事情更新。如果是五服之内的亲属,不是时候而奔丧,那么丧主不需要为此脱去丧冠,担心亲人刚开始奔丧,也应该像对待君主那样崇敬而脱去丧冠,所以加以说明。
陈设祭器的原则,多陈设而少纳入是可以的,少陈设而全部纳入也是可以的。多陈设,是指宾客带来的祭器,以多为荣耀。少陈设,是指主人的明器,以节制为礼。
○省,所领反,下及注同
○“陈器之道,多陈之”者,谓朋友宾客,赠遗明器,多陈列之以为荣也。
○“而省纳之可也”者,虽复多陈,不可尽纳入壙,故省少纳之可也。以纳有常数故也。
○“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者,谓主人所作明器,依礼有限,故省陈之。省陈既少,而尽纳之於壙可也。
○注“多陈”至“为礼”。
○正义曰:云“谓宾客之就器也”者,而遗死者谓之“就”者,以其可用故也。故《既夕礼》注云:“就,犹善也。”赠无常,唯玩好所有也。总而言之,亦曰明器。故《宰夫》云:“凡吊,与其币器。”注云:“器,所致明器也。”是宾客致者,亦曰明器也。云“省陈之,谓主人之明器也”者,此正明器主人所作,故上《檀弓》云“旬而布材与明器”,又《檀弓》云“竹不成用,瓦不成沬”之属是也。
奔兄弟之丧,先之墓而后之家,为位而哭。所知之丧,则哭於宫而后之墓。兄弟先之墓,骨肉之亲,不由主人也。宫,故殡宫也。
[疏]“奔兄”至“之墓”。
○正义曰:此一节论奔兄弟之丧之事。
○注“兄弟”至“宫也”。
○正义曰:言“骨肉之亲,不由主人也”者,解“兄弟之丧,先之墓”之意。兄弟骨肉,自然相亲,不由主人,故先往之墓。若所知之丧,由主人乃致哀戚,故先哭於宫而后至墓。
父不为众子次於外。於庶子略,自若居寝。
○为,于伪反。下注“犹来为”、下文“为出母”、“为夫杖”同。
[疏]“父不”至“於外”。
○正义曰:众子,庶子。次,谓中门外次也。庶子贱略之,故父不为之次,自若常居於寝也,不为之处门外为丧次也,长子则次於外为丧次也。
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谓卿大夫以下也,与尊者为亲,不敢以轻服服之。言诸侯者,明虽在异国,犹来为三年也。
[疏]“与诸”至“服斩”。
○正义曰:熊氏以为谓诸侯死,凡与诸侯有五属之亲者,皆服斩也。以诸侯体尊,不可以本亲轻服服之也。
○注“谓卿”至“年也”。
○正义曰:“谓卿大夫以下也”者,经云“与诸侯为兄弟服斩”,恐彼此俱作诸侯为之服斩,故云“谓卿大夫以下”。若俱为诸侯,则各依本服。然卿大夫与君自应服斩,而云“兄弟”者,或服本义之服,故明之云“服斩”也,以与尊者为亲,不敢以轻服服之云:“言诸侯者,明虽在异国犹来为三年也”者,郑以经不云“与君为兄弟”,而言“与诸侯为兄弟”,故知客在异国也。然既在异国,仕於他君,得反为旧君服斩者,以其曾在本国作卿大夫,今来他国未仕,故得为旧君反服斩。郑言“谓卿大夫”者,据本国经为卿大夫者也,或可与诸侯为兄弟,虽在他国仕为卿大夫,得为旧君服斩,异於寻常。按下《杂记》云:“外宗为君夫人,如内宗。”注云:“谓嫁於国中者。”此云“异国”,二注不同者,《杂记》据妇人,故云“嫁於国中”;此据男子,故得云“异国”。是以郑注云“谓卿大夫以下”,惟谓男子。贺循云:“以郑二注不同,故著《要记》以为男子及妇人皆谓在国内者。”谯周亦以为然,并非郑义,今所不取也。
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诎而反以报之。报犹合也,下殇小功,本齐衰之亲,其绖带,澡率治麻为之。带不绝其本,屈而上至要,中合而纠之,明亲重也。凡殇散带垂。
○澡麻,本又作藻,音早,一本无“麻”字。不绝,本或作“子绝本”,非也。诎,丘勿反。澡率,上音早,下所律反,又音律。上,时掌反。纠,居黝反,徐居虬反。散,先但反,下文注并同。
[疏]“下殇”至“报之”。
○正义曰:谓本期亲,在下殇降在小功者,服澡麻为绖带,而断麻根本,示轻故也。今若下殇在小功者,则但首绖无根,而要带犹有根,示其重故也,故云“带澡麻不绝”,不绝,谓不断本也。“诎而反以报之”者,凡殇不纠要垂,皆散其带,而
译○所谓“陈设明器的原则,要多陈列”,是指朋友宾客赠送的明器,要多陈列出来以显示荣耀。
○所谓“但减少收纳是可以的”,是指虽然陈列很多,但不能全部收纳进墓穴,所以减少一些收纳进去是可以的。这是因为收纳有固定的数量限制。
○所谓“减少陈列而全部收纳进去是可以的”,是指主人制作的明器,依照礼制数量有限,所以减少陈列。既然陈列得少,那么全部收纳进墓穴是可以的。
○注解说从“多陈列”到“作为礼制”。
○正义说:注解说“是指宾客所赠送的器物”,赠送给死者称为“就”,是因为这些器物实用。所以《既夕礼》注解说:“就,就是善的意思。”赠送没有固定标准,只要是玩好之物都可以。总而言之,也都称为明器。所以《宰夫》篇说:“凡是吊唁,要带上币帛和器物。”注解说:“器物,就是所送达的明器。”这说明宾客送达的,也称为明器。注解说“减少陈列,是指主人的明器”,这正是主人制作的明器,所以上文《檀弓》说“十天后布置材木和明器”,又说《檀弓》中“竹子不成器用,瓦器不成容器”之类就是。
奔往兄弟的丧事,先到墓地然后才到家,在灵位前哭泣。如果是相识之人的丧事,就先在殡宫哭泣然后才去墓地。兄弟之丧先到墓地,是因为骨肉至亲,不依赖主人主持。宫,就是原来的殡宫。
[疏]“奔兄”到“之墓”。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奔往兄弟丧事的情况。
○注解说从“兄弟”到“宫也”。
○正义说:说“骨肉至亲,不依赖主人”,是解释“兄弟之丧,先到墓地”的意思。兄弟是骨肉至亲,自然亲近,不依赖主人,所以先前往墓地。如果是相识之人的丧事,要依赖主人才表达哀痛,所以先在殡宫哭泣然后才去墓地。
父亲不为众子在门外设丧次。对庶子礼节简略,父亲仍像平常一样住在寝宫。
○为,音于伪。下文注“犹来为”、下文“为出母”、“为夫杖”同。
[疏]“父不”到“於外”。
○正义说:众子,指庶子。次,指中门外的丧次。庶子地位低贱礼节简略,所以父亲不为他们在门外设丧次,仍像平常一样住在寝宫,不为他们在门外设置丧次,长子则在门外设丧次。
与诸侯有兄弟关系的人服斩衰。这是指卿大夫及以下的人,与尊贵者有亲属关系,不敢用轻的丧服来服丧。提到诸侯,是为了说明即使在异国,也来服三年之丧。
[疏]“与诸”到“服斩”。
○正义说:熊氏认为是指诸侯去世,凡与诸侯有五服之亲的人,都服斩衰。因为诸侯地位尊贵,不能用本亲的轻服来服丧。
○注解说从“谓卿”到“年也”。
○正义说:“谓卿大夫及以下”者,经文说“与诸侯为兄弟服斩”,担心彼此都作为诸侯而服斩衰,所以说“谓卿大夫及以下”。如果都是诸侯,则各自依照本服。然而卿大夫与君主本来就应该服斩衰,而说“兄弟”,或者是服本义之服,所以明确说“服斩”,因为与尊贵者有亲,不敢用轻服服丧。说:“提到诸侯,是为了说明即使在异国也来服三年之丧”,郑玄认为经文不说“与君为兄弟”,而说“与诸侯为兄弟”,所以知道客人在异国。既然在异国,在他国做官,能够回来为旧君服斩衰,是因为曾经在本国做卿大夫,现在来到他国尚未做官,所以能够为旧君回来服斩衰。郑玄说“谓卿大夫”,是依据本国经文中做卿大夫的人,或者可以与诸侯为兄弟,虽然在他国做卿大夫,能够为旧君服斩衰,不同于寻常。按下文《杂记》说:“外宗为君夫人,如同内宗。”注解说:“是指嫁在国内的人。”这里说“异国”,两注不同,《杂记》依据妇人,所以说“嫁在国内”;这里依据男子,所以说“异国”。因此郑注说“谓卿大夫以下”,只指男子。贺循说:“因为郑玄两注不同,所以著《要记》认为男子及妇人都指在国内的人。”谯周也认为这样,都不符合郑玄之义,现在不予采纳。
下殇小功,腰带用澡麻不断,弯曲回来合拢。报,就是合拢的意思。下殇小功,本来是齐衰的亲属,其绖带,用澡麻处理麻制成。腰带不断其根本,弯曲向上到腰部,中间合拢并绞合,以表明亲属关系重。凡是殇者散开腰带下垂。
○澡麻,本又作藻,音早,一本无“麻”字。不绝,本或作“子绝本”,不对。诎,音丘勿。澡率,上音早,下所律反,又音律。上,音时掌。纠,音居黝,徐音居虬。散,音先但,下文注并同。
[疏]“下殇”到“报之”。
○正义说:指本为齐衰亲,在下殇降为小功者,服澡麻为绖带,而切断麻的根本,以示轻故。现在如果是下殇在小功者,则只有首绖无根,而腰带仍有根,以示其重故,所以说“带澡麻不绝”,不绝,就是不断根本。“诎而反以报之”者,凡是殇者不绞合腰带下垂,都散开其带,而
此下殇则不散垂,免麻向下,又屈反向上,故云“屈而反也。屈向上,合而纠之,故云报也。
译对于下殇的丧服,则不分散下垂,免麻向下,又弯曲反转向上,所以说“屈而反”。弯曲向上,合并并缠绕它,所以说“报”。
○注“报犹”至“带垂”。
○正义曰:谓合纠为绳,贺玚云:“下殇小功,男子绖牡麻而带澡,妇人带牡而绖澡。”故小功殇章云:“牡麻绖。”若依其次,不应前带,故知前言男子之带,后言妇人之绖也。云“澡率治麻为之”者,谓戛率其麻,使其洁白也。云“带不绝其本,屈而上至要”者,其带本垂,今乃屈上至要也。云“中合而纠之,明亲重也”者,谓屈所垂散麻,上至於要,然后中分麻为两股,合而纠之,以垂向下也。所以然者,明亲重也。云“凡殇散带垂”者,谓成人大功以下之殇,其殇既轻,唯散麻带垂而下,不屈而上纠之,异於下殇小功故也。
妇祔於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於亲者。谓舅之母死,而又有继母二人也。亲者,谓舅所生。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於其妻,则不易牲。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於其妻,则以大夫牲。妻为大夫,夫为大夫时卒。不易牲,以士牲也。此谓始来仕无庙者,无庙者不祔,宗子去国,乃以庙从。
○从,才用反。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適子正体於上,当祭祀也。
[疏]“妇祔”至“故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妇人祔祭之事,各依文解之。
○“祖姑有三人,则祔於亲”者,谓舅之母有三人,亲者谓舅之所生者,言妇祔祖姑,则祔於舅之所生者也。
○“其妻,为大夫而卒”者,谓夫为大夫时而妻死者也。
○“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者,谓妻死后夫或黜退,不复为大夫而死也。
○“而祔於其妻,则不易牲”者,谓夫既不为大夫,死若祔祭此妻,但依夫今所得用之牲,不得易用昔大夫时牲。
○“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於其妻,则以大夫牲”者,此谓妻死时,夫未得为大夫也。妻死后,夫乃得为大夫。今既祔祭其妻,则得用大夫牲,妻从夫之礼故也。
○注“妻为”至“庙从”。正义曰:此谓始来仕无庙者,若其有庙,则死者当祔於祖,不得祔於其妻。今夫死祔於其妻,故知是“无庙者”。若其宗子去他国,乃以庙从,则祔於祖矣。
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姑不厌妇。母为长子削杖。嫌服男子当杖竹也。母为长子服,不可以重於子为巳也。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无男昆弟,使同姓为摄主,不杖,则子一人杖,谓长女也。许嫁及二十而笄,笄为成人,成人正杖也。
[疏]“妇人”至“人杖”。
○正义曰:此一节论妇人应杖之节,各随文解之。
○“姑在为夫杖”者,郑义唯谓出嫁妇人礼也。若成人妇人在家为父母,虽不为主亦杖。若在夫家,唯为主乃杖,故为夫与长子虽不为主亦杖,若馀非为主,则不为杖。但夫是移天之重,妇虽不为主而杖,而云“姑在”者,舅主適妇丧,则厌適子,使不杖;今有姑在,姑主子丧,恐姑既为主则亦厌妇,明今姑虽为主,不厌妇也。所以知郑意然者,注下经“一人杖”云:“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成人则正杖。”又《丧大记》云:“主之丧二日,妇人皆杖。”注云:“妇人皆杖,谓主妇、容妾为君、女子子在室者也。”故《丧服传》云:“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是为郑学者,则谓为童子妇人,不能为父母杖也。而难郑者,云郑以妇人不杖,唯谓童子妇人,然童女未嫁,何以得称妇人?又《丧服传》云“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乃云“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明知妇人非童子也。故贺循等以为,妇人不杖,谓出嫁之妇人不为主,则不杖,其不为主而杖者,唯姑在为夫杖,故此《记》特明之。郑必以为童子妇人乃不杖者,郑以此下经云“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既云“女子子在室”,是童女可知。云“主丧者不杖”,若主丧者杖,则此童女不杖,今由主丧者不杖,则此童女一人杖。郑据此文,故知妇人谓童子之妇人也
译○注“报犹”至“带垂”。
○正义说:意思是把麻绳合股绞成绳索,贺玚说:“下殇小功之丧,男子用牡麻做绖带,用澡麻做腰带;妇人用牡麻做腰带,用澡麻做绖带。”所以《小功殇章》说:“用牡麻做绖带。”如果按照次序,不应先说腰带,所以知道前面说的是男子的腰带,后面说的是妇人的绖带。说“澡麻是经过整治的麻”的,意思是刮治麻皮,使其洁白。说“腰带不截断其本根,弯曲向上系到腰间”的,意思是那腰带的本根下垂,现在却弯曲向上系到腰间。说“中间合股绞合,表明亲属关系重大”的,意思是把下垂散开的麻弯曲向上系到腰间,然后把麻从中分为两股,合在一起绞合,垂向下边。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表明亲属关系重大。说“凡是殇亡者散开腰带下垂”的,意思是成人服大功以下丧服的殇亡者,其丧服既轻,只用散开的麻带垂下,不弯曲向上绞合,这与下殇小功之丧不同。
妇人祔祭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就祔祭于关系最近的。意思是丈夫的母亲去世,而又另有两位继母。关系最近的,是指丈夫的生母。他的妻子,身为大夫时去世,后来她的丈夫不再是大夫,而祔祭于这位妻子,就不更换祭牲。妻子去世后丈夫才成为大夫,而祔祭于这位妻子,就用大夫的祭牲。妻子身为大夫,丈夫在身为大夫时去世。不更换祭牲,是用士的祭牲。这是指刚开始做官没有宗庙的人,没有宗庙的人不祔祭,宗子离开本国,才带着宗庙跟随。
○从,音才用。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对出嫁的母亲没有丧服,没有丧服的原因,是服丧的人不祭祀的缘故。嫡长子承受祖先的正体,应当主持祭祀。
[疏]“妇祔”至“故也”。
○正义说:这一节阐明妇人祔祭的事情,各自依据文义解释。
○“祖姑有三人,就祔祭于关系最近的”的,意思是丈夫的母亲有三位,关系最近的是指丈夫的生母,说的是妇人祔祭祖姑,就祔祭于丈夫的生母。
○“他的妻子,身为大夫时去世”的,意思是丈夫身为大夫时妻子去世。
○“后来她的丈夫不再是大夫”的,意思是妻子死后丈夫或许被贬退,不再是大夫而死。
○“而祔祭于这位妻子,就不更换祭牲”的,意思是丈夫既不再是大夫,死后如果祔祭这位妻子,只依照丈夫现在所能用的祭牲,不得改用昔日做大夫时的祭牲。
○“妻子去世后丈夫才成为大夫,而祔祭于这位妻子,就用大夫的祭牲”的,这是说妻子死时,丈夫还未成为大夫。妻子死后,丈夫才成为大夫。现在既然祔祭这位妻子,就可以用大夫的祭牲,这是妻子随从丈夫的礼节。
○注“妻为”至“庙从”。正义说:这是指刚开始做官没有宗庙的人,如果有宗庙,那么死者应当祔祭于祖先,不得祔祭于妻子。现在丈夫死后祔祭于妻子,所以知道是“没有宗庙的人”。如果是宗子离开本国,才带着宗庙跟随,那就祔祭于祖先了。
妇人不是主丧者却拄杖的,是婆婆在世时为丈夫拄杖。婆婆不压制儿媳。母亲为长子削杖。担心服丧的男子应当拄竹杖。母亲为长子服丧,不可以比儿子为自己服丧更重。在室的女子为父母服丧,主持丧事的人不拄杖,那么子女中有一人拄杖。在室的女子,也是童子。没有男性兄弟,让同姓的人做代理主丧者,不拄杖,那么子女中有一人拄杖,指的是长女。已经许嫁以及二十岁行笄礼,行笄礼即为成人,成人正式拄杖。
[疏]“妇人”至“人杖”。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妇人应当拄杖的礼节,各自随文解释。
○“婆婆在世时为丈夫拄杖”的,郑玄的意见只指出嫁妇人的礼节。如果是成年的妇人在家为父母服丧,虽然不为主丧者也要拄杖。如果在夫家,只有为主丧者才拄杖,所以为丈夫和长子虽然不为主丧者也要拄杖,如果其余不为主丧者,就不拄杖。但丈夫是移天换日般重大的关系,妇人虽然不为主丧者却拄杖,而说“婆婆在世”的,是公公主持嫡妇的丧事,就压制嫡子,使他不拄杖;现在有婆婆在世,婆婆主持儿子的丧事,恐怕婆婆既然为主丧者也就压制儿媳,明确现在婆婆虽然为主丧者,不压制儿媳。所以知道郑玄的意思如此,注下文“一人拄杖”说:“在室的女子,也是童子。成人就正式拄杖。”又《丧大记》说:“主丧者去世两天,妇人都拄杖。”注说:“妇人都拄杖,是指主妇、陪嫁妾为君主、在室的女子。”所以《丧服传》说:“妇人为什么不拄杖?也是因为不能生病。”这是郑学的人,就说对于童子妇人,不能为父母拄杖。而诘难郑玄的人,说郑玄认为妇人不拄杖,只指童子妇人,然而童女未嫁,怎么能称为妇人?又《丧服传》说“童子为什么不拄杖?不能生病”,接着说“妇人为什么不拄杖,也是不能生病”,明知妇人不是童子。所以贺循等人认为,妇人不拄杖,是指出嫁的妇人不为主丧者,就不拄杖,那不为主丧者却拄杖的,只有婆婆在世时为丈夫拄杖,所以这篇《记》特别阐明这一点。郑玄必定认为童子妇人才不拄杖的,郑玄根据下文说“在室的女子为父母服丧,主持丧事的人不拄杖,那么子女中有一人拄杖”,既然说“在室的女子”,可知是童女。说“主持丧事的人不拄杖”,如果主持丧事的人拄杖,那么这童女就不拄杖,现在因为主持丧事的人不拄杖,所以这童女一人拄杖。郑玄根据这段文字,所以知道妇人是指童子的妇人。
。若其成人出嫁,妇人为主皆杖,故《丧大记》云:“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授大夫世妇杖。”《丧服传》:“妻为夫杖。”《小记》云:“母为长子杖。”是成人妇人皆杖也。童女得称妇人者,《丧服》小功章云:“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是殇之童得称妇人,未嫁而称妇人者,以其将有適人之端,故得称妇人也。
译如果成年女子出嫁,妇人为主丧者都持杖,所以《丧大记》说:“三天后,儿子、夫人持杖,五天后授予大夫、世妇持杖。”《丧服传》说:“妻子为丈夫持杖。”《小记》说:“母亲为长子持杖。”由此可见,成年的妇人都持杖。年幼女子得以称为妇人的原因,是《丧服》小功章中说:“为侄子、庶孙中丈夫、妇人的长殇服丧。”这说明夭折的孩童也可以称为妇人,未出嫁而称为妇人,是因为她们已有出嫁他人的端倪,所以得以称为妇人。
○注“许嫁”至“杖也”。
○正义曰:知“许嫁及二十而笄,为成人正杖”者,以其许嫁,则巳有出適人之理,非复在室,其虽未许嫁巳在二十而笄,犹男子之冠,非复童子,故知“成人则正杖”也。
緦、小功,虞、卒哭则免。棺柩已藏,嫌恩轻可以不免也。言则免者,则既殡先启之间,虽有事不免。既葬而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及虞则皆免。有故不得疾虞,虽主人皆冠,不可久无饰也。皆免,自主人至緦麻。
○报音赴,下同。冠如字,又古乱反,下及注皆同。为兄弟,既除丧巳,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报虞、卒哭则免,如不报虞则除之。小功以下。
○为,于伪反,下注“为人君”、“为母”,下文“为之小功”皆同。远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反哭。墓在四郊之外。
○比,必利反。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不散麻者,自若绞垂,为人君变,贬於大敛之前、既启之后也。亲者,大功以上也。异国之君免,或为吊。
○绞,古卯反。
[疏]“緦小”至“皆免”。
○正义曰:此一节论著免之节,各随文解之。
○“緦、小功,虞、卒哭则免”者,言遭緦、小功之丧,棺柩在时,则当著免。今至虞、卒哭之时,棺柩虽藏已久,至虞、卒哭之时,亦著免也。
○注“言则”至“不免”。
○正义曰:言“则免”者,则既殡先启之间,虽有事不免者,以经云:“虞、卒哭则免。”明未虞之前,则不免也。虞前有葬,葬是丧之大事,棺柩既启,著免可知。嫌虞与卒哭棺柩既掩,不复著免,故特言“虞、卒哭”以明之也。
○注“有故”至“緦麻”。
○正义曰:前云“赴葬”者,赴虞,於疾葬者疾虞,今依时而葬,不依时而虞,主人以下则皆冠,不可久无饰也。经云“及虞则皆免”,承上文“緦、小功”之下,故知主人及緦麻皆免也。
○“远葬”至“反哭”。
○“远葬”者,谓葬在四郊外远处。
○“比反哭者皆冠”者,既葬在远处郊野之外,不可无饰,故至葬讫,临欲反哭之时,乃皆著冠。
○“及郊而后免,反哭”者,谓著冠至郊,而后去冠著免,反哭於庙。
○“君吊”至“皆免”。
○凡大敛之前著免,大功以上散麻,大敛以后著冠,不散麻,纠其乖也。至将葬启殡之后、巳葬之前,亦免,大功以上亦散麻。若君吊,虽不当免时,必为之著免,不散麻带,贬於大敛之前及既启之后。
○“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者,已君之来,其免如此。虽他国君来,与己国君同,主人为之著免。主人既免,大功以上亲者皆从主人之免,敬异国君也。异国之君尚然,已君来吊,主人著免,则亲者亦免可知也。
○注“不散”至“为吊”。
○正义曰:“不散麻者,自若绞垂”者,若,如也。大敛以前,散麻带垂,大敛毕后,绞其垂者,今人君来吊,自如寻常,绞垂不散麻也。所以然者,为人君变,贬於大敛之前及既启之后也。云“亲者,大功以上也”者,以经云“不散麻”,谓大功以上,今云亲者皆免,明据应合散麻之人,故云大功以上”也。云“异国之君免,或为吊”者,以经中既“免”字非一,恐皆或为“吊”,故云异国之君免,一字或为“吊”也。
除殇之丧者,其祭也必玄。殇无变,文不缛,玄冠、玄端、黄裳而祭,不朝服,未纯同也。於成人为释禫之服。
○朝,直遥反,下文同。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成,成人也。缟冠,未纯吉祭服也。既祥祭,乃素缟麻衣。
[疏]“除殇”至“缟冠”。
○正义曰:此一节明除殇及成人之丧,各依文解之。
○“除殇之丧”者,谓除长殇、中殇、下殇之丧。其祭也必玄者,其除丧祭服必玄冠、玄端、黄裳,异於成人之丧也。
○注“殇无”至“之服”。
○正义曰:“殇无变
译○注“许嫁”到“杖也”。
○正义说:知道“许嫁以及二十岁行笄礼,作为成人使用正式的丧杖”的原因,是因为已经许嫁,就已有出嫁到夫家的道理,不再是在室之女;即使没有许嫁但已经二十岁行笄礼,也如同男子行冠礼,不再是童子,所以知道“成人就使用正式的丧杖”。
緦麻、小功之丧,虞祭、卒哭祭时则戴免。棺柩已经下葬,担心因为恩情轻浅可以不用戴免。说“则戴免”,是指从既殡到启殡之间,即使有事也不戴免。如果下葬后不立即举行虞祭,那么即使主人也都戴冠,等到虞祭时则都戴免。如果有原因不能迅速举行虞祭,即使主人也都戴冠,也不能长久没有装饰。都戴免,是从主人到穿緦麻服的人。
○报音赴,下文相同。冠如字,又音古乱,下文及注都相同。为兄弟,已经除丧之后,等到他们下葬时,重新穿上丧服,报虞、卒哭时则戴免,如果不报虞祭就除去丧服。这是小功以下之丧。
○为,音于伪,下文注“为人君”、“为母”,下文“为之小功”都相同。远葬的,等到反哭时都戴冠,到了郊外然后戴免,反哭。墓地在四郊之外。
○比,音必利。国君来吊唁,即使不是应当戴免的时候,主人必定戴免,不披散麻带。即使是别国的国君,也戴免,亲近的人都戴免。不披散麻带,是指仍然像平常那样绞紧垂下,因为为国君改变,贬抑于大敛之前、启殡之后。亲近的人,是指大功以上的人。别国的国君戴免,或者“免”字是“吊”字。
○绞,音古卯。
[疏]“緦小”到“皆免”。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戴免的节次,各自根据文意解释。
○“緦、小功,虞、卒哭则免”者,是说遭遇緦麻、小功之丧,棺柩还在时,就应当戴免。现在到了虞祭、卒哭的时候,棺柩虽然已经下葬很久,到了虞祭、卒哭的时候,也戴免。
○注“言则”到“不免”。
○正义说:说“则戴免”,是指从既殡到启殡之间,即使有事也不戴免,因为经文说:“虞、卒哭则戴免。”说明在虞祭之前,就不戴免。虞祭前有下葬,下葬是丧事的大事,棺柩已经启殡,戴免是可知晓的。担心虞祭与卒哭时棺柩已经掩埋,不再戴免,所以特别说“虞、卒哭”来明确这一点。
○注“有故”到“緦麻”。
○正义说:前面说“赴葬”,是指赴虞祭,对于迅速下葬的人迅速举行虞祭,现在按时下葬,不按时举行虞祭,主人以下就都戴冠,不能长久没有装饰。经文说“及虞则皆免”,承接上文“緦、小功”之下,所以知道主人及穿緦麻服的人都戴免。
○“远葬”到“反哭”。
○“远葬”者,是指下葬在四郊外的远处。
○“比反哭者皆冠”者,既然下葬在远处的郊野之外,不能没有装饰,所以等到下葬完毕,临近将要反哭的时候,才都戴冠。
○“及郊而后免,反哭”者,是指戴冠到了郊外,然后去掉冠戴免,在宗庙反哭。
○“君吊”到“皆免”。
○凡大敛之前戴免,大功以上披散麻带,大敛之后戴冠,不披散麻带,纠集其乖违之处。等到将要下葬启殡之后、已经下葬之前,也戴免,大功以上也披散麻带。如果国君来吊唁,即使不是应当戴免的时候,必定为此戴免,不披散麻带,贬抑于大敛之前及启殡之后。
○“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者,本国国君来,其戴免如此。即使别国国君来,与本国国君相同,主人为此戴免。主人既戴免,大功以上亲近的人都跟随主人戴免,敬重别国国君。别国的国君尚且如此,本国国君来吊唁,主人戴免,那么亲近的人也戴免就可知晓了。
○注“不散”到“为吊”。
○正义说:“不披散麻带者,自若绞垂”者,若,如同。大敛以前,披散麻带垂下,大敛完毕后,绞紧垂下的部分,现在国君来吊唁,如同平常,绞紧垂下不披散麻带。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为国君改变,贬抑于大敛之前及启殡之后。说“亲近的人,是大功以上”者,因为经文说“不披散麻带”,是指大功以上,现在说亲近的人都戴免,明显是根据应当披散麻带的人,所以说“大功以上”。说“别国的国君戴免,或者‘免’字是‘吊’字”者,因为经文中“免”字不止一处,担心都是“吊”字,所以说别国的国君戴免,一字或者为“吊”。
除去殇者的丧服,其祭祀必定用玄色。殇者没有变化,文饰不繁复,戴玄冠、穿玄端、黄裳而祭祀,不穿朝服,因为尚未完全相同。对于成人来说是解除禫祭的丧服。
○朝,音直遥,下文相同。除去成人之丧的丧服,其祭祀穿朝服戴缟冠。成,成人。缟冠,不是纯吉的祭服。既祥祭,才穿素缟麻衣。
[疏]“除殇”到“缟冠”。
○正义说:这一节阐明除去殇者及成人之丧的丧服,各自根据文意解释。
○“除殇之丧”者,是指除去长殇、中殇、下殇之丧。其祭祀必定用玄色者,其除丧祭服必定是玄冠、玄端、黄裳,不同于成人之丧。
○注“殇无”到“之服”。
○正义说:“殇者没有变化
”者,无虞、卒哭及练之变服,所以然者,文不缛。本服既重者,意在於质,不在繁缛。若成人丧服初,除著朝,服禫祭始从玄端。今除殇之丧,即从禫服,是文不繁缛也。故郑注《丧服》云:“缛,数也。”“玄冠、玄端、黄裳而祭,不朝服,未纯吉也”者,以经云“必玄”,故知玄冠、玄端也。知黄裳者,若其素裳,则与朝服纯吉同,故知黄裳也。知不玄裳者,以玄、黄相对之色,故知释禫之服。若云“玄裳”,即与上士吉服“玄端”同文,非释禫服也。
译“者”,是指无虞、卒哭以及练祭时的变通丧服,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礼文不繁复。原本的丧服既然已经厚重,心意在于质朴,而不在于繁缛。如果是成人丧服的初期,除去丧服穿着朝服,禫祭开始时才穿玄端。现在除去殇者的丧服,就直接穿禫祭的服饰,这就是礼文不繁缛的缘故。所以郑玄在《丧服》注中说:“缛,就是多的意思。”“戴玄冠、穿玄端、着黄裳来祭祀,不穿朝服,是因为还没有完全转为吉服”这一说法,是因为经文说“必玄”,所以知道是玄冠、玄端。知道是黄裳,是因为如果是素色下裳,那就与朝服的完全吉服相同了,所以知道是黄裳。知道不是玄色下裳,是因为玄色与黄色是相对的颜色,所以知道这是释除禫祭的丧服。如果说“玄色下裳”,那就与上士吉服中的“玄端”文字相同,就不是释除禫祭的丧服了。
○“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
○成丧,谓成人之丧。其祥祭也,衣朝服而缟冠,所以朝服缟冠者,未纯吉也。
○注“缟冠”至“服也”。
○正义曰:大夫朝服而祭。朝服者,玄冠、缁衣、素裳,是纯吉之祭服也。今用缟冠,是未纯吉之祭服也。
奔父之丧,括发於堂上,袒,降、踊,袭绖于东方。奔母之丧,不括发,袒於堂上,降、踊,袭免于东方。绖即位,成踊,出门,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凡奔丧,谓道远,巳殡乃来也。为母不括发,以至成服,一而巳,贬於父也。“即位”以下,於父母同也。三日五哭者,始至,讫夕反位哭,乃出就次,一哭也,与明日又明日之朝、夕而五哭。三袒者,始至袒,与明日又明日之朝而三也。
[疏]“奔父”至“三袒”。
○正义曰:此一节论奔丧之法。
○“奔父之丧,括发於堂上”者,於殡宫堂上,不笄纚者,奔丧异於初死也。
○“袒,降、踊,袭绖于东方”者,袒,谓堂上去衣,降堂阼阶东而踊,为踊故袒。既毕,袭绖于东方。袭,谓掩所袒之衣。带绖东方,谓东方既踊毕,升堂袭带绖于东序东。
○“奔母之丧,不括发”者,初时括发,至又哭以后至於成服,不括发。
○“袒於堂上,降、踊”者,与父同。
○“袭免于东方”者,东方亦东序东。父则括发而加绖,母则不括发而加免,此是异於父也。此东方,《奔丧礼》皆为东序东。
○“绖即位,成踊”者,著免加绖巳后,即位於阼阶之东,而更踊,故云“成踊”。其即位成踊,父母同。於此之时,宾来吊者则拜之,《奔丧礼》所谓“反位拜宾成踊”是也。
○“出门,哭止”者,出殡宫之门,就於庐,故哭者止。初来一哭,与明日又明日朝、夕之哭为五哭也。
○“三袒”者,初至袒,明日朝袒,又明日朝袒,故为三袒。虽其初死在家之时,哭踊无节,今闻丧巳久,奔丧礼杀,故三日五哭,异於在家也。
○注“凡奔”至“三也”。
○正义曰:此谓巳殡而来者,若未殡之前而来,当与在家同,不得减杀也。云“即位以下,於父母同也”者,约《奔丧礼》文,故知同也。三日五哭三袒,郑约初来及明日又明日朝、夕之节而知也。
適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妇之服也。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妇,将不传重於適。及将所传重者非適,服之皆如庶子、庶妇也。
[疏]“適妇”至“小功”。正义曰:適子之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服,庶妇小功而巳。
○注“谓夫”至“妇也”。
○正义曰:“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郑知此者,以其经称“適妇”,明是適子之妇,今云不为舅后,明知是夫有废疾及他故死而无子者也。云“小功,庶妇之服也”者,以父母於子適者正服期,则適妇宜大功,庶妇故小功也。云“将不传重於適”者,如上所云“废疾他故死而无子”之属是也。云“及将所传重非適”者,为无適子,以庶子传重,及养他子为后者也。
卷三十四 大传第十六
卷三十四 大传第十六
陆曰:“郑云:‘以其记祖宗人亲之大义,故以《大传》为篇。’”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大传》者,以其记祖宗人亲之大义。此於《别录》属《通录》。”
礼,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凡大祭曰禘。自,由也。大祭其先祖所由生,谓郊祀天也。王者之先祖,皆感大微五帝之精以生,苍则灵威仰,赤则赤熛怒,黄则含枢纽,白则白招拒,黑则汁光纪,皆用正岁之正月郊祭之,盖特尊焉。《孝经》曰“郊祀后稷以配天”,配灵威仰也;“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泛配五帝也。
○不王,如字,又于况反,下同。禘,徒细反,下同。大微,音泰,下文注“大祖”、“大王”皆同。熛
译○“除去成人丧期后,祭祀时穿着朝服、戴着缟冠”。
○成丧,指成人的丧事。在祥祭时,身穿朝服而头戴缟冠,之所以穿朝服戴缟冠,是因为尚未完全吉祥。
○注“缟冠”至“服也”。
○正义说:大夫穿着朝服祭祀。朝服是玄色冠、黑色上衣、白色下裳,这是完全吉祥的祭服。现在使用缟冠,说明这是尚未完全吉祥的祭服。
奔赴父亲的丧事,在堂上括发,袒露左臂,走下台阶、顿足哭泣,在东方穿衣系上丧带。奔赴母亲的丧事,不括发,在堂上袒露左臂,走下台阶、顿足哭泣,在东方穿衣戴上免冠。系上丧带后回到原位,完成顿足哭泣,走出门,哭声停止,三天内哭五次、袒露三次。凡是奔赴丧事,是指路途遥远,灵柩已停殡后才赶到。为母亲不括发,直到成服,只有一次,这是比父亲降等。“即位”以下,对父母相同。三天哭五次,是指刚到时,直到傍晚回到原位哭,然后出去到住处,这是一次哭,加上第二天和第三天的早晨、傍晚,共五次哭。袒露三次,是指刚到时袒露,加上第二天和第三天的早晨,共三次。
[疏]“奔父”至“三袒”。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奔赴丧事的礼节。
○“奔赴父亲的丧事,在堂上括发”,是指在殡宫的堂上,不插笄、不裹头巾,因为奔赴丧事与刚死时不同。
○“袒露左臂,走下台阶、顿足哭泣,在东方穿衣系上丧带”,袒露,是指在堂上脱下上衣,走下堂前东边的台阶而顿足哭泣,为了顿足哭泣所以袒露。完毕后,在东方穿衣系上丧带。穿衣,是指盖住刚才袒露的上衣。系上丧带在东方,是指在东方顿足哭泣完毕后,登上堂,在东序东边穿衣系上丧带。
○“奔赴母亲的丧事,不括发”,是指起初括发,到第二次哭以后直到成服,不再括发。
○“在堂上袒露左臂,走下台阶、顿足哭泣”,与父亲相同。
○“在东方穿衣戴上免冠”,东方也是东序东边。父亲则括发而加上丧带,母亲则不括发而加上免冠,这是与父亲不同的地方。这个东方,《奔丧礼》都说是东序东边。
○“系上丧带回到原位,完成顿足哭泣”,戴上免冠加上丧带之后,立即在阼阶东边就位,再次顿足哭泣,所以说“完成顿足哭泣”。其回到原位完成顿足哭泣,对父母相同。在这个时候,宾客来吊唁的就拜谢他们,《奔丧礼》所说的“回到原位拜谢宾客完成顿足哭泣”就是这个意思。
○“走出门,哭声停止”,指出殡宫的门,到庐舍去,所以哭声停止。刚来时哭一次,加上第二天和第二天早晨、傍晚的哭,共五次哭。
○“袒露三次”,是指刚到时袒露,第二天早晨袒露,又第二天早晨袒露,所以是三次袒露。虽然刚死在家时,哭踊没有节制,现在听到丧事已久,奔赴丧事的礼节减杀,所以三天哭五次,与在家不同。
○注“凡奔”至“三也”。
○正义说:这是指灵柩已停殡后赶来的人,如果在未停殡之前赶来,应当与在家相同,不能减杀。说“回到原位以下,对父母相同”,是依据《奔丧礼》的文字,所以知道相同。三天哭五次袒露三次,郑玄是根据刚来时以及第二天、又第二天的早晨、傍晚的节次而知晓的。
嫡子之妇如果不为公婆继承宗祧的,那么婆婆为她服小功。是指丈夫有残疾或其他原因,或者死了而没有儿子,不承担继承重任的。小功,是庶妇的丧服。凡是父母对儿子,公婆对儿媳,将不把重任传给嫡子。以及将要传重任的不是嫡子,对他们的丧服都像庶子、庶妇一样。
[疏]“適妇”至“小功”。正义说:嫡子之妇,如果不为公婆继承宗祧的,那么婆婆为她服丧,只服庶妇的小功而已。
○注“谓夫”至“妇也”。
○正义说:“丈夫有残疾或其他原因,或者死了而没有儿子,不承担继承重任的”,郑玄知道这一点,是因为经文称“嫡妇”,明显是嫡子之妇,现在说不为公婆继承宗祧,就知道是丈夫有残疾及其他原因死了而没有儿子。说“小功,是庶妇的丧服”,因为父母对嫡子正服期年,那么嫡妇应该服大功,庶妇所以服小功。说“将不把重任传给嫡子”,如上所说“残疾其他原因死了而没有儿子”之类。说“以及将要传重任的不是嫡子”,是指没有嫡子,用庶子传重任,以及收养别人的儿子作为继承人的情况。
卷三十四 大传第十六
卷三十四 大传第十六
陆德明说:“郑玄说:‘因为它记载祖宗人伦的大义,所以以《大传》为篇名。’”
[疏]正义说:查郑玄《目录》说:“名叫《大传》的原因,是因为它记载祖宗人伦的大义。这在《别录》中属于《通录》。”
礼制,不称王的人不行禘祭。称王的人禘祭其祖先所由出的帝,用其祖先配享。凡是大祭叫做禘。自,是由的意思。大祭其祖先所由生的帝,是指郊祀天。称王者的祖先,都是感大微五帝的精气而生,青色是灵威仰,赤色是赤熛怒,黄色是含枢纽,白色是白招拒,黑色是汁光纪,都在正岁的正月郊祭他们,这是特别尊崇。《孝经》说“郊祀后稷以配天”,是配灵威仰;“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是泛配五帝。
○不王,如字,又于况反,下同。禘,徒细反,下同。大微,音泰,下文注“大祖”、“大王”皆同。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