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六 奔丧第三十四
,虽父母之丧,既闻丧而哭,又为位更哭也。
○注“斩衰者也,自是哭且遂行”。
译即使是父母的丧事,在听到死讯而哭泣之后,还要为逝者设立哭位再次哭泣。
注解说:“这是斩衰之礼,从这时起一边哭泣一边随即前行。”
○正义曰:以下云齐衰望乡而哭,大功望门而哭,则知斩衰望其国竟而“哭且遂行”。虽云“斩衰”,其实母之齐衰亦然也。
至於家,入门左,升自西阶,殡东,西面坐,哭尽哀,括发袒,“括发袒”者,去饰也。未成服者,素委貌、深衣。已成服者,固自丧服矣。
○括,古活反。袒,徒早反。去,羌吕反。降,堂东即位,西乡哭,成踊,已殡者位在下。
○乡,许亮反,下西乡同。袭绖于序东,绞带,反位,拜宾,成踊,袭,服衣也。不於又哭乃绖者,发丧已逾日,节於是可也。其未小敛而至,与在家同耳。不散带者,不见尸柩。凡拜宾者就其位,既拜,反位,哭踊。
○绞,古卯反,下同,徐户交反。成踊音勇。散,悉但反。送宾,反位。有宾后至者,则拜之、成踊,送宾皆如初。众主人兄弟皆出门,出门哭止,阖门,相者告就次。次,倚庐也。
○阖,户腊反。相,息亮反,下相者皆同。倚,於绮反。於又哭,括发袒,成踊。於三哭,犹括发袒,成踊。又哭,至明日朝也。三哭,又其明日朝也。皆升堂括发袒,如始至。必又哭、三哭者,象小敛、大敛时也。《杂记》曰:“士三踊。”其夕哭从朝。夕哭不括发,不袒,不踊,不以为数。
○不以数也,色主反,本亦作“不以为数”。数,色具反。三日成服,拜宾、送宾皆如初。三日,三哭之明日也,既哭,成其丧服,杖於序东。
[疏]“至於”至“如初”。
○正义曰:此一节明父母之丧,奔至於家哭,及袒、踊成服之节,明父母之丧,奔入中门之左也。
○“升自西阶”者,《曲礼》云:“为人子者,升降不由阼阶。”今父母新死,未忍异於生,故不忍当阼阶也,故“升自西”也。“括发袒”者,丧已经日,不笄纚,故即“括发袒”也。若寻常在家,亲始丧,则笄纚,至明日小敛毕乃括发。此所“奔”者,谓主人也。故下云“奔丧者非主人,则主人为之拜宾”。此既亲“拜宾”,故知主人也。此谓奔父之丧。若母之丧,又哭则免。此下文云“又哭括发袒”,故知为父也。此谓未成服也,故下云“三日成服。”
○“袭绖于序东”者,谓在堂下当序墙之东,非谓堂上之序东也。
○“送绖皆如初”者,谓前送宾毕而反位,后送宾亦毕而反位,故云“皆如初”也。“於又哭,括发袒,成踊。於三哭,犹括发袒,成踊”者,括发袒,皆在堂上,殡东西面,成踊则在堂下之东西面位也。
○“三日成服,拜宾、送宾,皆如初”者,谓於堂下之东拜宾成踊,送宾反位,故云“皆如初”也。
○注“未成服者,素委貌、深衣”。
○正义曰:“知素委貌、深衣”者,案《曾子问》篇云:婿亲迎女,在涂遭丧,“女改服,布深衣,缟总”。女人之“缟总”,似男子之素冠,故知“布深衣”,“素冠”。又《小记》云“远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明知在路皆冠也。此“素委貌”,谓士、庶人,若大夫已上,则素弁也。
○注云“已殡者位在下”。
○正义曰:案《士丧礼》:小敛讫,降自西阶即位。故知殡毕位在下。小敛之后,未殡之前,虽降在堂下,仍更升堂。至既殡之后,则长在阼阶之下,故云既殡位在下也。
○注“袭服”至“哭踊”。
○正义曰:云“不於又哭乃绖”者,案《士丧礼》:小敛讫,“奉尸侇于堂”,降,成踊,乃绖於序东。在家小敛,当奔之礼又哭,既小敛著绖,则合又哭乃绖,故云“不於又哭乃绖者,发丧已逾日,节於是可也”。云“其未小敛而至,与在家同耳”者,谓威仪节度与在家同,其带绖等,自用其奔丧日数也。云“不散带者,不见尸柩”者,以《士丧礼》云:既小敛,带绖散麻,三日乃绞垂。今奔丧初至,则绞带与在家异,故云“不散麻者,不见尸柩”也。知此“绞带”非象革带之“绞带”,而必以为绖之散垂而绞之者,以《杂记》云:“亲者终其麻带绖
译○正义说:下文说齐衰之丧望见故乡就哭,大功之丧望见家门就哭,由此可知斩衰之丧是望见国境就“哭并且一直前行”。虽然说的是“斩衰”,其实母亲去世穿齐衰之丧也是如此。
到了家,从门的左边进入,从西阶登上,在灵柩东面,面朝西坐下,哭到极度悲哀,束发袒露右臂,“束发袒露右臂”,是去掉装饰的意思。还没有穿丧服的人,戴素色的委貌冠,穿深衣。已经穿丧服的人,本来就已经穿着丧服了。
○括,音古活。袒,音徒早。去,音羌吕。降,在堂东就位,面朝西哭,完成踊礼,已经殡殓的人位置在下。
○乡,音许亮,下文“西乡”同。在序墙东面穿上丧带,绞紧腰带,回到原位,拜谢宾客,完成踊礼,袭,是穿上丧服。不在第二次哭时才戴丧带,是因为发丧已经过了一天,礼节在这里就可以停止了。那些还没小敛就赶到的,和在家的一样。不散开腰带,是因为没见到尸体和灵柩。凡是拜谢宾客的,都到他的位置去,拜完之后,回到原位,哭踊。
○绞,音古卯,下文同,徐音户交。成踊,音勇。散,音悉但。送别宾客,回到原位。有后来到的宾客,就拜谢他、完成踊礼,送别宾客都像刚才一样。众主人和兄弟都出门,出门后哭止,关门,相者告知去倚庐休息。次,是倚庐。
○阖,音户腊。相,音息亮,下文“相者”都同。倚,音於绮。在第二次哭时,束发袒露右臂,完成踊礼。在第三次哭时,仍然束发袒露右臂,完成踊礼。又哭,是到第二天早晨。三哭,是再第二天早晨。都登上堂屋束发袒露右臂,像刚到时一样。一定要又哭、三哭,是象征小敛、大敛的时候。《杂记》说:“士三次踊。”晚上的哭跟随早晨。晚上哭不束发,不袒露右臂,不踊,不算在次数内。
○不以数也,音色主,原本也作“不以为数”。数,音色具。三天后穿成丧服,拜谢宾客、送别宾客都像刚才一样。三天,是三哭的第二天,哭完之后,完成丧服,在序墙东面拄杖。
[疏]“至於”到“如初”。
○正义说:这一节说明父母之丧,奔丧到家哭,以及袒露、踊礼、穿丧服的礼节,说明父母之丧,奔丧进入中门的左边。
○“升自西阶”,《曲礼》说:“作为儿子,上下台阶不经过东阶。”现在父母刚死,不忍心与生前不同,所以不忍心走东阶,所以“从西阶上”。“括发袒”,丧事已经过了一天,不戴发笄和纚,所以就“束发袒露右臂”。如果平常在家,亲人刚死,则戴发笄和纚,到第二天小敛完毕才束发。这里所说的“奔”,是指主人。所以下文说“奔丧者如果不是主人,就由主人代为拜谢宾客”。这里亲自“拜谢宾客”,所以知道是主人。这是指奔父之丧。如果是母之丧,第二次哭时则免冠。下文说“又哭束发袒露右臂”,所以知道是为父。这是指还没穿丧服,所以下文说“三天后穿成丧服。”
○“袭绖于序东”,是指在堂下正对序墙的东面,不是指堂上的序东。
○“送绖皆如初”,是指前面送别宾客完毕而回到原位,后面送别宾客也完毕而回到原位,所以说“都像刚才一样”。“於又哭,括发袒,成踊。於三哭,犹括发袒,成踊”,束发袒露右臂,都在堂上,灵柩东面,面朝西,完成踊礼则在堂下的东西面位置。
○“三日成服,拜宾、送宾,皆如初”,是指在堂下的东面拜谢宾客完成踊礼,送别宾客回到原位,所以说“都像刚才一样”。
○注“未成服者,素委貌、深衣”。
○正义说:“知道素委貌、深衣”,查《曾子问》篇说:女婿亲自迎接新娘,在路上遭遇丧事,“新娘改换衣服,布深衣,缟总”。女人戴“缟总”,像男人戴素冠,所以知道“布深衣”,“素冠”。又《小记》说“远葬者比反哭者,都戴冠,到了郊外才免冠”,明显知道在路上都戴冠。这“素委貌”,是指士、庶人,如果是大夫以上,则戴素弁。
○注云“已殡者位在下”。
○正义说:查《士丧礼》:小敛完毕,从西阶下来就位。所以知道殡殓完毕位置在下。小敛之后,未殡之前,虽然下来在堂下,仍然再登上堂屋。到已经殡殓之后,则长期在东阶之下,所以说已经殡殓位置在下。
○注“袭服”到“哭踊”。
○正义说:说“不在第二次哭时才戴丧带”,查《士丧礼》:小敛完毕,“捧着尸体靠在堂上”,下来,完成踊礼,才在序东戴丧带。在家小敛,当奔丧的礼节又哭,既然小敛戴丧带,则应该又哭才戴丧带,所以说“不在第二次哭时才戴丧带者,发丧已经过了一天,礼节在这里就可以停止”。说“其未小敛而至,与在家同耳”,是指威仪节度与在家相同,其带绖等,自己用奔丧的天数。说“不散带者,不见尸柩”,因为《士丧礼》说:既小敛,带绖散麻,三天后才绞垂。现在奔丧初到,则绞带与在家不同,所以说“不散麻者,不见尸柩”。知道这“绞带”不是像革带的“绞带”,而一定是绖的散垂而绞之,因为《杂记》说:“亲近的人终其麻带绖
之日数。”彼“带绖”,谓绖之垂者,是主人成绖之后,明知此“绞带”亦谓绖之散垂而绞之,故不以为象革带之“绞带”也。且要带为重,象革带之绞带为轻,此绞当举重者,不应举轻之绞带,故以为绞绖之垂者。注又哭”至“为数”。
译“之日数。”那“带绖”,指的是绖带下垂的部分,这是主人在完成绖带制作之后,明明知道这“绞带”也是指绖带散垂并绞结的部分,所以不把它当作象征革带的“绞带”。况且腰带的礼制地位为重,象征革带的绞带地位为轻,这里的“绞”应当举出地位重的(腰带),而不该举出地位轻的绞带,所以认为它是指绞结的绖带下垂的部分。注疏从“又哭”到“为数”。
○正义曰:知又哭、三哭“皆升堂,括发袒”者,约《士丧礼》小敛、大敛主人皆升堂,故知此“皆升堂”也。引“《杂记》云:士三踊。其夕哭从朝。夕哭,不括发、不袒、不踊”者,彼云“三踊”,夕无踊,唯称“三踊”。此云三哭而不踊,故知夕虽哭而不踊。故数“夕哭”但云“三哭”。“不袒”者,以《小记》篇云:“三日五哭三袒。”既云“三袒”,故知夕不袒也。
○注“既哭,成其丧服,杖於序东”。
○正义曰:知在“序东”者,约《士丧礼》文。
奔丧者非主人,则主人为之拜宾送宾。奔丧者自齐衰以下,入门左,中庭北面,哭尽哀,免麻于序东,即位袒,与主人哭,成踊。不升堂哭者,非父母之丧,统於主人也。麻,亦绖带也。於此言“麻”者,明所奔丧虽有轻者,不至丧所,无改服也。凡袒者於位,袭於序东,袒、袭不相因位。此麻乃袒,变於为父母也。
○为,于伪反,注“变於为父”,下注“为母”皆同。齐音咨,下同。免音问,下及注皆同。於又哭、三哭皆免袒。有宾则主人拜宾送宾。又哭、三哭,亦入门左,中庭北面,如始至时也。丈夫、妇人之待之也,皆如朝夕哭位,无变也。待奔丧者无变,嫌宾客之也。於宾客,以哀变为敬,此骨肉,哀则自哀矣。於此乃言“待之”,明奔丧者至三哭犹不以序入也。
[疏]“奔丧”至“变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奔齐衰以下之丧。
○注“不升”至“母也”。
○正义曰:“不升堂哭者,非父母之丧,统於主人”者,解前文奔丧“升自西阶”。此云“中庭北面”,故云“不升堂哭者,非父母之丧,统属於主人”。以主人待奔之人,但在东阶之下不升堂,故奔丧者在中庭北面,继统於主人也。主人唯馈、奠有事之时乃升堂,若寻常无事,恒在堂下也。下文云“奔母之丧”,则前经“升自西阶”者,是奔父之丧。此云“奔母之丧”者,其实奔父母丧,亦升自西阶,故下经“奔母之丧”,直云“西面哭”,不云“升”,从上文也。云“於此言麻者,明所奔丧虽有轻者,不至丧所,无改服也”者,熊氏及沈氏以父母之丧,来至丧所,乃改服袭绖带。若齐衰以下之丧,亦至丧所乃免麻而改服也。今此齐衰来至丧所,若不称麻,恐是轻丧在路之上已改服著麻,故於此至家乃称“麻”,欲明所奔之丧,虽有轻丧,不来至丧所,无道路之上改服著麻,故云“明所奔丧,虽有轻者,不至丧所,无改服也”。皇氏以为谓奔齐衰之丧,不至丧所,谓不升堂。全不解注意,其义非也。此麻则带绖变文耳。云“凡袒者於位,袭於序东,袒、袭不相因位”者,此奔齐衰之丧,经云“免麻于序东,即位袒”,是袒在於位也。“免麻于序东”,麻,即袭也。序东在位北隐映於序,是“袒、袭不相因位”也。云“此麻乃袒,变於为父母也”者,以此经先云“免麻”,乃云“即位袒”。案:上文父母之丧,先云“括发袒”,乃云“袭绖于序东”,是与父母异也,故云“此麻乃袒,变於为父母也”。
○注“又哭”至“时也”。
○正义曰:郑知“又哭、三哭”,“如始至时”者,以上奔父之丧,又哭、三哭皆“括发袒”、成踊如初至,则知齐衰以下之丧,“又哭、三哭”皆如初至时。
○注“待奔”至“入也”。
○正义曰:“待奔丧者无变,嫌宾客之”者,释所云不变义也。礼以变为敬,若有客则拜宾,与之成踊,示敬宾,故变也。今此奔者是骨肉之恩,哀则哀矣,则不须为变,明不如宾客也。云“於此乃言待之,明奔丧者至三哭犹不以序入也”者,言主人男女待此奔者,应就初哭成踊下而言之,今方於三哭以后言之者,若平常五属入哭,则与主人为次,重者前,轻者后。今奔丧者急哀,但独入哭,不俟主人为次序,非唯初至如此,至主人又哭、三哭皆然,故於三哭之下,明其待之无变,明悉如初,至三哭犹不以常礼次序以入。此谓男子奔
译○正义说:知道“又哭”、“三哭”时都“升堂,括发袒露”的原因,是依据《士丧礼》中小敛、大敛时主人都升堂的规定,所以知道这里也是“都升堂”。引用《杂记》说:“士人三踊。晚上的哭泣跟随早晨的仪式。晚上哭泣,不括发、不袒露、不踊”的话,那里说“三踊”,晚上没有踊,只称“三踊”。这里说三哭而不踊,所以知道晚上虽然哭泣但不踊。所以统计“晚上哭泣”只说“三哭”。“不袒露”的原因,是因为《小记》篇说:“三天五哭三袒露。”既然说了“三袒露”,所以知道晚上不袒露。
○注“哭泣完毕,完成丧服,在序东拄杖”。
○正义说:知道在“序东”的原因,是依据《士丧礼》的文字。
奔丧的人如果不是主人,那么主人就代为拜谢宾客、送别宾客。奔丧的人如果是齐衰以下的亲属,从门的左边进入,在中庭面向北,哭尽哀痛,在序东除去麻绖,就位袒露,与主人一起哭泣,完成踊礼。不升堂哭泣的原因,是因为不是父母的丧事,统属于主人。麻,也是绖带。在这里说“麻”,是为了表明所奔的丧事虽然有轻的,但不到丧所,没有改换衣服。凡是袒露的在位子上,袭衣在序东,袒露、袭衣不互相因袭位子。这里的麻是袒露,与为父母奔丧不同。
○“为”读作“于伪反”,注“变于为父”,下注“为母”都相同。“齐”读作“咨”,下同。“免”读作“问”,下及注都相同。在又哭、三哭时都除去麻绖袒露。有宾客则主人拜谢宾客、送别宾客。又哭、三哭,也是从门的左边进入,在中庭面向北,如同刚到的时候一样。丈夫、妇人对待他们,都如同朝夕哭的位子,没有变化。对待奔丧者没有变化,是嫌以宾客之礼相待。对于宾客,因为哀痛而变为恭敬;这是骨肉至亲,哀痛就自然哀痛了。在这里才说“对待他们”,表明奔丧者到三哭时还不用次序进入。
[疏]“奔丧”到“变也”。
○正义说:这一节说明奔齐衰以下丧事的情况。
○注“不升”到“母也”。
○正义说:“不升堂哭泣,是因为不是父母的丧事,统属于主人”,是解释前文奔丧“从西阶上升”。这里说“在中庭面向北”,所以说“不升堂哭泣,是因为不是父母的丧事,统属于主人”。因为主人对待奔丧的人,只在东阶之下不升堂,所以奔丧者在中庭面向北,继承统属于主人。主人只有在馈食、祭奠有事的时候才升堂,如果平常无事,常在堂下。下文说“奔母亲的丧事”,那么前经“从西阶上升”的,是奔父亲的丧事。这里说“奔母亲的丧事”,其实奔父母丧事,也从西阶上升,所以下经“奔母亲的丧事”,只说“面向西哭泣”,不说“升”,是承接上文。说“在这里说麻,是为了表明所奔的丧事虽然有轻的,但不到丧所,没有改换衣服”的原因,熊氏和沈氏认为父母的丧事,来到丧所,才改换衣服袭戴绖带。如果是齐衰以下的丧事,也是到丧所才除去麻绖而改换衣服。现在这齐衰来到丧所,如果不称麻,恐怕是轻丧在路途中已经改换衣服戴麻,所以在这里到家才称“麻”,想要表明所奔的丧事,虽然有轻丧,但不到丧所,没有在路途中改换衣服戴麻,所以说“表明所奔的丧事,虽然有轻的,不到丧所,没有改换衣服”。皇氏认为是指奔齐衰的丧事,不到丧所,是指不升堂。完全不理解注的意思,其义理不对。这麻就是带绖的变文。说“凡是袒露的在位子上,袭衣在序东,袒露、袭衣不互相因袭位子”的原因,这奔齐衰的丧事,经文说“在序东除去麻绖,就位袒露”,是袒露在位子上。“在序东除去麻绖”,麻,就是袭衣。序东在位子的北面隐蔽于序,是“袒露、袭衣不互相因袭位子”的意思。说“这麻是袒露,与为父母奔丧不同”的原因,因为这经文先说“除去麻绖”,才说“就位袒露”。考察:上文父母的丧事,先说“括发袒露”,才说“在序东袭戴绖带”,是与父母不同的,所以说“这麻是袒露,与为父母奔丧不同”。
○注“又哭”到“时也”。
○正义说:郑玄知道“又哭、三哭”,“如同刚到的时候”的原因,是因为上面奔父亲的丧事,又哭、三哭都“括发袒露”、完成踊礼如同刚到时,就知道齐衰以下的丧事,“又哭、三哭”都如同刚到时。
○注“待奔”到“入也”。
○正义说:“对待奔丧者没有变化,是嫌以宾客之礼相待”,是解释所说的不变的含义。礼以变化表示恭敬,如果有客人就拜谢宾客,与他们一起完成踊礼,表示敬重宾客,所以变化。现在这奔丧的是骨肉之恩,哀痛就哀痛了,就不需要变化,表明不如宾客。说“在这里才说对待他们,表明奔丧者到三哭时还不用次序进入”的原因,是说主人男女对待这奔丧者,应该在初哭完成踊礼下说,现在才在三哭以后说,如果是平常五属入哭,就与主人有次序,重的在前,轻的在后。现在奔丧者急切哀痛,只是独自入哭,不等待主人定次序,不仅初到时如此,到主人又哭、三哭都这样,所以在三哭之下,表明对待他们没有变化,表明全都如同初时,到三哭还不用常礼次序进入。这说的是男子奔
丧,故待之无变。若妇人奔丧,则待异於男子,与宾客同。故下文“妇人奔丧”,“东髽即位,与主人拾踊”。注云:“拾,更也。主人与之更踊,宾客之。”是待妇人为宾客礼,以妇人外成適他族故也。虽以宾客待之,亦为异於宾客之礼,故《杂记》云:“妇人奔丧,入自闱门,升自侧阶。”注:“入自闱门,升自侧阶,异於女宾。”若女宾则《丧大记》篇云:“寄公夫人,入自大门。”今此入闱门,是异於女宾,以妇人虽是外成,以奔夫属,不得全同女宾故也。
译对于丧事,因此对待她没有改变。如果妇人奔丧,那么对待她与男子不同,与宾客相同。所以下文说“妇人奔丧”,“在东边结发即位,与主人交替跳跃”。注解说:“拾,是交替的意思。主人与她交替跳跃,这是对待宾客的礼节。”这是把妇人当作宾客来对待,因为妇人是在外成婚、归属其他家族的原故。虽然以宾客之礼对待她,但也不同于对待宾客的礼节,所以《杂记》说:“妇人奔丧,从内门进入,从侧阶登上。”注解说:“从内门进入,从侧阶登上,这与女宾客不同。”如果是女宾客,那么《丧大记》篇说:“寄公的夫人,从大门进入。”现在这里从内门进入,是与女宾客不同,因为妇人虽然是外成,但因为是奔丈夫的丧,不能完全等同于女宾客的原故。
奔母之丧,西面哭尽哀,括发袒,降,堂东即位,西乡哭,成踊,袭、免、绖于序东。拜宾、送宾,皆如奔父之礼。於又哭,不括发。为母於又哭而免,轻於父也,其他则同。
○而免,本或作“而不免”者非。
[疏]“奔母”至“括发”。
○正义曰:此一经论奔母之丧节也。此谓適子,故经云“拜宾、送宾,皆如奔父之礼”。若庶子,则亦主人为之拜宾送宾。
○注“为母於又哭而免,轻於为父也”。
○正义曰:此文“又哭不括发”,与《丧服小记》篇云“又哭而免”,其理虽同,其日则异。於《丧服小记》,据在家小敛之后,又哭之时,不括发而免也。此则从外奔丧至内,乃不括发而免也。
妇人奔丧,升自东阶,殡东,西面坐,哭尽哀,东髽,即位,与主人拾踊。妇人,谓姑、姊妹、女子子也。东阶,东面阶也。妇人入者由闱门。东髽,髽於东序,不髽於房,变於在室者也。去纚大紒曰“髽”。拾,更也。主人与之更踊,宾客之。
○髽,侧瓜反。拾,其劫反,注同。闱音违,旧音晖。去,起吕反。纚,色买、所绮二反。紒音计。更音庚,下同。
[疏]“妇人”至“拾踊”。
○正义曰:此妇人奔丧之礼也。
○注“妇人”至“客之”。
○正义曰:“妇人入者由闱门”,知入自闱门者,《杂记》篇云:“以诸侯夫人奔丧,入自闱门。”明卿、大夫以下妇人皆从闱门入也。闱门,谓东边之门。云“髽於东序”者,以男子之免在东序,故知妇人亦髽於东序,既掩映之处,在堂上也。男子则堂下也。经云“升自东阶”者,谓东面之阶,故《杂记》云:“升自侧阶。”云“不髽於房,变於在室”者,熊氏云“亦未殡之前,妇人髽於室”,故《士丧礼》云“妇人髽於室”。若既殡之后,室中是神之所处,妇人在堂,当髽於东房。今此妇人始来奔丧,故“髽於东序”耳。此文据天子、诸侯之礼。案《大记》云:“妇人髽带麻于房中。”
○注云:“天子诸侯之礼。房中,则西房也。”云“去纚大紒曰髽”者,郑注《士丧礼》云:髽之异於髻发者,既去纚而以发为大紒,如今妇人露紒其象也。
奔丧者不及殡,先之墓,北面坐,哭尽哀。主人之待之也,即位於墓左,妇人墓右,成踊,尽哀,括发,东即主人位。绖绞带,哭,成踊,拜宾,反位,成踊。相者告事毕。“主人之待之”,谓在家者也。哭於墓,为父母则袒。“告事毕”者,於此后无事也。
○相,息亮反,下同。为,于伪反。遂冠,归入门左,北面,哭尽哀,括发袒,成踊,东即位。拜宾,成踊。宾出,主人拜送。有宾后至者,则拜之,成踊,送宾如初。众主人、兄弟皆出门,出门哭止。相者告就次。於又哭,括发,成踊。於三哭,犹括发、成踊。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毕。又哭、三哭不袒者,哀戚已久,杀之也。逸《奔丧礼》说不及殡日,於又哭犹括发,即位不袒。“告事毕”者,五哭而不复哭也。成服之朝为四哭,此谓既期乃后归至者也。其未期,犹朝夕哭,不止於五哭。
○冠音官。袒音但。杀,色界反,下哀杀同。复,扶又反。期音基,下同。为母所以异於父者,壹括发,其馀免以终事。他如奔父之礼。壹括发,谓归入门哭时也。於此乃言为母异於父者,明及殡、不及殡其异者同。
○为,于伪反,注及下“为父”同。
[疏]“奔丧”至“之礼”。
○正义曰:此一节论既葬之后,奔父母之丧礼。
○“主人之待之也,即位於墓左,妇人墓右”者,主人,谓先在家者,非谓適子也。此奔丧者自是適子,故经云“拜宾,反位,成踊”。若非適子,则不得“拜宾”也。
○“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毕”者,“三日成服”,谓来奔丧日后三日,通奔日则为四日,於此日成服,则“五哭”矣。“相者告事毕”,谓成服之日为四哭,成服明日之朝为五哭。此谓既葬
译奔赴母亲的丧事,面向西方哭到极度悲哀,散开头发、袒露左臂,走下台阶,在堂东就位,面向西方哭,完成踊礼,在东序穿衣、去首服、系麻带。拜谢宾客、送别宾客,都如同奔赴父亲丧事的礼仪。在第二次哭时,不再散开头发。为母亲在第二次哭时去首服,是因为对母亲的丧礼比对父亲的轻,其他方面则相同。
“而免”,有的版本作“而不免”,这是错误的。
[疏]“奔母”到“括发”。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奔赴母亲丧事的礼节。这里指的是嫡子,所以经文说“拜谢宾客、送别宾客,都如同奔赴父亲丧事的礼仪”。如果是庶子,则由嫡子作为主人来拜谢和送别宾客。
○注“为母亲在第二次哭时去首服,是因为对母亲的丧礼比对父亲的轻”。
○正义说:这里说“第二次哭时不括发”,与《丧服小记》篇所说的“第二次哭时去首服”,道理虽然相同,但时间不同。在《丧服小记》中,是依据在家中小殓之后,第二次哭的时候,不括发而去首服。这里则是从外面奔赴丧事进入屋内,才不括发而去首服。
妇人奔赴丧事,从东阶登上,在殡宫的东边,面向西方坐下,哭到极度悲哀,在东边结发成髽,就位,与主人交替踊哭。妇人,指的是婆婆、姐妹、女儿。东阶,是东面的台阶。妇人进入时由内室门进入。东髽,是在东序结发成髽,不在房中结发,这与在室时的做法不同。去掉束发的帛带,将头发聚成大髻,称为“髽”。拾,是交替的意思。主人与她交替踊哭,以对待宾客的礼节对待她。
○髽,音侧瓜。拾,音其劫,注同。闱,音违,旧音晖。去,音起吕。纚,音色买、所绮。紒,音计。更,音庚,下同。
[疏]“妇人”到“拾踊”。
○正义说:这是妇人奔赴丧事的礼节。
○注“妇人”到“客之”。
○正义说:“妇人进入时由内室门进入”,知道从内室门进入,是因为《杂记》篇说:“诸侯夫人奔赴丧事,从内室门进入。”这表明卿、大夫以下的妇人都从内室门进入。内室门,指的是东边的门。说“在东序结发成髽”,是因为男子的去首服在东序,所以知道妇人也应在东序结发成髽,那里是遮蔽之处,在堂上。男子则在堂下。经文说“从东阶登上”,指的是东面的台阶,所以《杂记》说:“从侧阶登上。”说“不在房中结发,与在室时不同”,熊氏说“也是在未殡之前,妇人在室中结发”,所以《士丧礼》说“妇人在室中结发”。如果已经殡之后,室中是神灵所在之处,妇人在堂上,应当在东房结发。现在这些妇人刚来奔赴丧事,所以“在东序结发成髽”罢了。这里依据的是天子、诸侯的礼节。查《大记》说:“妇人在房中结发、系麻带。”
○注说:“这是天子、诸侯的礼节。房中,就是西房。”说“去掉束发的帛带,将头发聚成大髻称为髽”,郑玄注《士丧礼》说:髽与髻发的区别在于,已经去掉帛带而将头发聚成大髻,就像现在妇人露出髻的样子。
奔赴丧事的人没赶上殡殓,先到墓地,面向北方坐下,哭到极度悲哀。主人等待他,在墓地左边就位,妇人在墓地右边,完成踊礼,哭到极度悲哀,散开头发,向东到主人的位置。系麻带、绞带,哭,完成踊礼,拜谢宾客,回到原位,完成踊礼。相者告知事情完毕。“主人等待他”,指的是在家的人。在墓地哭,为父母则袒露左臂。“告知事情完毕”,指的是此后没有事了。
○相,音息亮,下同。为,音于伪。
于是戴帽,回家进入大门左边,面向北方,哭到极度悲哀,散开头发、袒露左臂,完成踊礼,向东就位。拜谢宾客,完成踊礼。宾客出去,主人拜谢送别。如果有后来到的宾客,就拜谢他,完成踊礼,送别宾客如同初时一样。众主人、兄弟都走出门,走出门后停止哭。相者告知前往次舍。在第二次哭时,散开头发,完成踊礼。在第三次哭时,仍然散开头发、完成踊礼。三天后穿定丧服,在第五次哭时,相者告知事情完毕。第二次哭、第三次哭不袒露左臂,是因为哀痛已久,有所减杀。逸出的《奔丧礼》说没赶上殡殓的日子,在第二次哭时仍然散开头发,就位时不袒露左臂。“告知事情完毕”,指的是第五次哭后不再哭。穿定丧服的那天早晨为第四次哭,这里说的是已经过了期限才回来的人。如果没过期,仍然早晚哭,不止于第五次哭。
○冠,音官。袒,音但。杀,音色界,下哀杀同。复,音扶又。期,音基,下同。
为母亲与为父亲不同的地方,只括发一次,其余都去首服直到事情结束。其他如同奔赴父亲丧事的礼仪。只括发一次,指的是回家进入大门哭的时候。在这里才说为母亲与为父亲不同,是为了说明赶上殡殓、没赶上殡殓,其不同之处是相同的。
○为,音于伪,注及下“为父”同。
[疏]“奔丧”到“之礼”。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安葬之后,奔赴父母丧事的礼节。
○“主人等待他,在墓地左边就位,妇人在墓地右边”,主人,指的是先在家的人,不是指嫡子。这个奔赴丧事的人本身就是嫡子,所以经文说“拜谢宾客,回到原位,完成踊礼”。如果不是嫡子,就不能“拜谢宾客”了。
○“三天后穿定丧服,在第五次哭时,相者告知事情完毕”,“三天后穿定丧服”,指的是来奔赴丧事日后三天,连同奔赴丧事那天共四天,在这天穿定丧服,就是“第五次哭”了。“相者告知事情完毕”,指的是穿定丧服那天为第四次哭,穿定丧服第二天早晨为第五次哭。这里说的是已经
○注“主人”至“事也”。
○正义曰:郑注嫌经云主人是適子,故云“主人,谓在家者”。必知然者,以奔丧者亲自拜宾,是奔丧者身为主人,不得待者为主人,故云谓在家者也。云“哭於墓,为父母则袒”者,以下文云“除丧而后归,则之墓,哭,成踊,东括发袒”。除丧毕尚“括发袒”,明葬后归为父母袒可知也。云“告事毕者,於此后无事也”,释所以墓所初哭成踊,则“告事毕”者,以墓所既括发绖绞带拜宾之后,於此墓所更无事也。
○注“又哭”至“五哭”。
○正义曰:“又哭、三哭不袒者,哀戚已久,杀之也”,今经云又哭、三哭,但云“括发”,不云“袒”者,既葬已后,哀情稍杀故也。云“成服之朝为四哭”者,以初至象始死为一哭,明日象小敛为二哭,又明日象大敛为三哭,又明日成服之日为四哭,又明日为五哭,皆数朝哭,不数夕哭,故为“五”也。云“此谓既期乃后归至者也”,若其未期之前,在家者犹朝夕哭,则知奔丧者亦朝夕哭。今云“五哭,相者告事毕”,明是既期已后,故朔望朝哭而已。故郑云“其未期,犹朝夕哭,不止於五哭也”。
○注“壹括”至“者同”。
○正义曰:“壹括发,谓妇入门哭时”者,郑恐“壹括发”是墓所括发,入门则不括发,故明之云“壹括发,谓入门哭时”者,谓以筵几在堂,不应入门,遂不括发,故云“谓入门时”也。云“於此乃言为母异於父者,明及殡、不及殡其异者同”,释为母异於父,应从上文及殡奔母之丧而言之。今乃於不及殡后始言“为母异於父”之意,若及殡则言“异於父”,恐不包“不及殡”。若不及殡处而言之,则及殡之处灼然可知,是举后总明前也。故云“明及殡、不及殡其异者同”,谓及殡“壹括发”,不及殡亦“壹括发”。是异於父者,其事同也。
齐衰以下,不及殡,先之墓。西面哭,尽哀,不北面者,亦统於主人。免麻于东方,即位,与主人哭,成踊,袭。有宾,则主人拜宾送宾。宾有后职者,拜之如初,相者告事毕。不言袒,言袭者,容齐衰亲者或袒可。遂冠,归入门左,北面,哭尽哀,免袒,成踊,东即位,拜宾,成踊。宾出,主人拜送。於又哭,免袒,成踊。於三哭,犹免袒、成踊。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毕。为父,於又哭括发而不袒。此又哭、三哭皆言袒。“袒”,衍字也。
[疏]“齐衰”至“事毕”。
○正义曰:此一节明既葬之后,奔齐衰以下丧礼。但齐衰以下有大功、小功、緦麻,日月多少不同。若奔在葬后而三月之外,大功以上,则有免麻东方,三日成服。若小功、緦麻之丧,则不得有三日成服。小功以下不税,无追服之理。若葬后通葬前未满五月,小功则亦三日成服。其緦麻之丧,止临丧节而来,亦得三日成服也。“东即位,拜宾,成踊”者,“东即位”,谓奔丧者於东方就哭位。“拜宾”,谓主人代之拜宾。“成踊”,谓奔丧者於主人拜宾之时而成踊。凡言“成踊”,每一节有三踊,凡三节九踊,乃谓之“成”也。
○注“不言袒,言袭者,容齐衰亲者或袒可”。
○正义曰:今案经文直言“免麻于东方,即位”,不称“袒”,而下云“成踊,袭”。下既称“袭”,则有“袒”理。经若言“袒”,恐齐衰以下皆袒,故不得总言“袒”也。经称“袭”者,容有齐衰重为之得袭,故言“袭”。
○注“为父”至“字也”。
○正义曰:知“为父,於又哭括发而不袒”者,案上文为父“不及殡”,“归入门左,北面,哭尽哀,括发袒”,下文云“相者告就次,於又哭括发成踊”,不言“袒”,是为父於又哭括发而不袒也。云“又哭、三哭皆言袒,‘袒’,衍字也”者,今齐衰以下之丧,经文於又哭、三哭乃更言“袒”,轻丧而袒非其宜,故知经之“袒”,衍馀之字也。
闻丧不得奔丧,哭尽哀。问故,又哭尽哀。乃为位,括发袒,成踊,袭、绖、绞带
译○注“主人”至“事也”。
○正义说:郑玄注担心经文说的“主人”是指嫡长子,所以说“主人,指的是在家守丧的人”。必定知道是这样的,因为奔丧的人亲自拜谢宾客,说明奔丧者本人就是主人,不能由等待的人做主人,所以说指的是在家的人。说“在墓前哭,为父母则袒露左臂”的,根据下文说“除去丧服后才回家,那么到墓前,哭,完成踊礼,向东括发袒露左臂”。除去丧服完毕尚且“括发袒露左臂”,显然葬后回家为父母袒露左臂是可以推知的。说“告知事情完毕,在此之后没有事情了”,解释为什么在墓前初次哭并成踊后,就“告知事情完毕”,因为墓前已经括发、系麻绖、绞带、拜谢宾客之后,在此墓前更没有其他事情了。
○注“又哭”至“五哭”。
○正义说:“又哭、三哭不袒露左臂的,是因为哀痛已经很久,有所减杀”,现在经文说又哭、三哭,只说“括发”,不说“袒露左臂”,是因为葬后,哀痛之情稍减的缘故。说“成服的那天早晨为第四哭”的,因为初到象始死为第一哭,第二天象小敛为第二哭,又第二天象大敛为第三哭,又第二天成服那天为第四哭,又第二天为第五哭,都只计算早晨的哭,不计算晚上的哭,所以是“五”次。说“这是指服丧期满后才回家到的”,如果未满期之前,在家的人尚且早晚哭,那么就知道奔丧的人也是早晚哭。现在说“五哭,相者告知事情完毕”,显然是期满之后,所以只在朔望早晨哭而已。所以郑玄说“未满期的,尚且早晚哭,不止于五哭”。
○注“壹括”至“者同”。
○正义说:“壹括发,指的是妇人入门哭的时候”,郑玄担心“壹括发”是墓前括发,入门就不括发,所以明确说“壹括发,指的是入门哭的时候”,是说因为筵席几案在堂上,不应该入门,于是就不括发,所以说“指的是入门的时候”。说“在这里才说为母不同于为父的,说明及殡、不及殡其不同之处是相同的”,解释为母不同于为父,应该从上文及殡奔母之丧来说。现在却在不及殡之后才开始说“为母不同于为父”的意思,如果及殡就说“不同于为父”,恐怕不能包含“不及殡”。如果在不及殡处来说,那么及殡之处显然可知,这是举后总明前。所以说“说明及殡、不及殡其不同之处是相同的”,指的是及殡“壹括发”,不及殡也“壹括发”。这是不同于为父的,其事相同。
齐衰以下,不及殡,先之墓。西面哭,尽哀,不北面者,亦统於主人。免麻于东方,即位,与主人哭,成踊,袭。有宾,则主人拜宾送宾。宾有后职者,拜之如初,相者告事毕。不言袒,言袭者,容齐衰亲者或袒可。遂冠,归入门左,北面,哭尽哀,免袒,成踊,东即位,拜宾,成踊。宾出,主人拜送。於又哭,免袒,成踊。於三哭,犹免袒、成踊。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毕。为父,於又哭括发而不袒。此又哭、三哭皆言袒。“袒”,衍字也。
[疏]“齐衰”至“事毕”。
○正义说:这一节说明葬后,奔齐衰以下丧礼。但齐衰以下有大功、小功、緦麻,日月多少不同。如果奔在葬后而三月之外,大功以上,则有免麻于东方,三日成服。如果小功、緦麻之丧,则不得有三日成服。小功以下不税,无追服之理。如果葬后通葬前未满五月,小功则亦三日成服。其緦麻之丧,止临丧节而来,亦得三日成服也。“东即位,拜宾,成踊”者,“东即位”,谓奔丧者於东方就哭位。“拜宾”,谓主人代之拜宾。“成踊”,谓奔丧者於主人拜宾之时而成踊。凡言“成踊”,每一节有三踊,凡三节九踊,乃谓之“成”也。
○注“不言袒,言袭者,容齐衰亲者或袒可”。
○正义说:现在考察经文只说“免麻于东方,即位”,不称“袒”,而下文说“成踊,袭”。下文既称“袭”,则有“袒”理。经文如果说“袒”,恐怕齐衰以下都袒露,所以不能总说“袒”。经文称“袭”的,容有齐衰重为之得袭,所以说“袭”。
○注“为父”至“字也”。
○正义说:知道“为父,於又哭括发而不袒”的,考察上文为父“不及殡”,“归入门左,北面,哭尽哀,括发袒”,下文说“相者告知就次,於又哭括发成踊”,不说“袒”,是为父於又哭括发而不袒也。说“又哭、三哭皆言袒,‘袒’,衍字也”的,现在齐衰以下之丧,经文於又哭、三哭乃更言“袒”,轻丧而袒非其宜,故知经之“袒”,衍馀之字也。
闻丧不得奔丧,哭尽哀。问故,又哭尽哀。乃为位,括发袒,成踊,袭、绖、绞带
,即位。闻父母丧而不得奔,谓以君命有事,不然者,不得为位。位有酂列之处,如於家朝夕哭位矣。不於又哭乃绖者,丧至此逾日,节於是可也。
译(太子)即位。听说父母去世却不能奔赴丧礼,是因为奉君主之命有公事在身;如果不是这样,就不能设立哭位。哭位有排列的处所,就像在家中早晚哭丧的位置一样。不在第二次哭丧时才戴丧服,是因为丧事到这里已经过了几天,节制哀情到这里就可以了。
○酂,子短反。处,昌虑反,下之处同。拜宾,反位,成踊。宾出,主人拜送于门外,反位。若有宾后至者,拜之、成踊、送宾如初。於又哭,括发袒,成踊。於三哭,犹括发袒,成踊。三日成服,於五哭,拜宾、送宾如初。不言“就次”者,当从其事,不可以丧服废公职也。其在官,亦告就次。言“五哭”者,以迫公事,五日哀杀,亦可以止。
[疏]“闻丧”至“如初”。
○正义曰:此一节明闻丧不得奔,於所闻之处发丧成服之礼。
○“闻丧不得奔”者,谓以君命有事,其事未了,故不得奔丧也。“乃为位”者,谓以君命使,故得为位,如朝夕哭位矣。
○“袭、绖、绞带,即位”者,於此闻丧之日,覆哭踊毕,袭所袒之衣,著首绖绞带之垂,即东方之位。
○“三日成服,於五哭,拜宾、送宾如初”者,三日成服通数闻丧为四日。五哭,谓成服之明日哭也。於此哭时有宾来,即拜而迎之,去即送之,皆如初。於五哭讫,亦可以止者也。不云“相者告事毕”,《礼》文略也。
○注“闻父”至“可也”。
○正义曰:“知闻父母丧而不得奔,谓以君命有事”者,若非君命有事,则不得为位,当须速奔。今“乃为位”,故知“以君命有事”也。云“不於又哭乃绖者,丧至此逾日,节於是可也”者,“不於又哭”,谓不於明日之又哭。此经云“又哭”,谓当日之中,对初闻丧之哭乃为“又哭”。於此哭后,乃绖绞带,与明日又哭别也。初闻丧,象始死。明日又哭,象小敛时也。《士丧礼》云“小敛乃绖”,则此亦当又哭乃绖。今於闻丧之日即绖带者,以丧至此赴者至,逾其日节,故於是闻丧之日可加绖带也。
○注“其在”至“以止”。
○正义曰:在官,谓在官府馆舍,馆舍是宾之所专有,由馆舍之中而作庐,故知礼毕“亦告就次”。云“言五哭者,以迫公事,五日哀杀,亦可以止”者,此经唯云“五哭”,不云“哀止”。知“可以止”者,若成服之后,恒常有哭,何须特云“五哭”之文,明五哭之后,不复朝夕有哭,故以“五哭”断之。
若除丧而后归,则之墓,哭,成踊,东括发袒,绖,拜宾,成踊,送宾,反位,又哭尽哀,遂除,於家不哭。东,东即主人位,如不及殡者也。遂除,除於墓而归。主人之待之也,无变於服,与之哭,不踊。“无变於服”,自若时服也。亦即位于墓左,妇人墓右。
[疏]“若除”至“不踊”。
○正义曰:此一节明除服之后奔父母丧节。“则之墓,哭,成踊”者,亦谓主人適子,初在墓南北面,哭,成踊,乃来就主人之位,括发袒也。
○“主人之待之也,无变於服”者,主人,亦谓在家者。“无变於服”,谓著平常之吉服。“不踊”者,以在家者其服已除,哀情已杀,故“不踊”也。
○注“东东”至“而归”。
○正义曰:以东方是主人之位,经云“东”,故云“即主人之位”。云“如不及殡者也”,以上文奔父母之丧,“不及殡,先之墓,北面哭”,下文东即主人之位,除丧之后,奔其位,如不及殡之时。云“遂除,於墓而归”者,以经云“遂除,於家不哭”,郑恐来至家始除服,故明之。云“遂除”,谓墓所遂除服,至於家不复哭也。
自齐衰以下,所以异者免麻。
[疏]“自齐”至“免麻”。
○正义曰:此一节明齐衰以下除服之后奔丧之节,唯著免麻,不括发,墓所哭罢即除。此“免麻”者,当谓至緦麻也。
凡为位,非亲丧,齐衰以下皆即位。哭尽哀,而东免、绖,即位,袒,成踊。谓无君事,又无故,可得奔丧,而以己私未奔者也。唯父母之丧,则不为位,其哭之不离闻丧之处。齐衰以下,更为位而哭,皆可行乃行。
○离,力智反。袭,拜宾,反位,哭,成踊,送宾,反位。相者告就次。三日五哭,卒,主人出送宾,众主人、兄弟皆出门,哭止,相者告事毕。成服,拜宾。
译酂,音短。处,音昌虑,下文“处”字同此音。拜谢宾客,回到原位,完成踊礼。宾客离去,主人在门外拜送,然后回到原位。如果有后来到的宾客,拜谢他,完成踊礼,送别宾客都如同初次一样。在第二次哭丧时,束发袒露左臂,完成踊礼。在第三次哭丧时,仍然束发袒露左臂,完成踊礼。三天后穿定丧服,在第五次哭丧时,拜谢宾客、送别宾客都如同初次一样。经文不说“回到次舍”,是因为应当随从办理丧事,不可以因为穿着丧服而废弃公务。如果在官府任职,也应当告知后回到次舍。说“五次哭丧”,是因为迫于公务,五天后哀痛之情减弱,也可以停止了。
[疏]“闻丧”到“如初”。
○正义说:这一节阐明听到丧讯不能奔赴,在听到丧讯的地方发丧并穿定丧服的礼仪。
○“闻丧不得奔”,是说因为奉君命有公事,事情没有办完,所以不能奔赴丧礼。“乃为位”,是说因为奉君命出使,所以可以设立哭位,如同朝夕哭丧的位次一样。
○“袭衣、戴绖、系绞带,就位”,是说在听到丧讯的当天,覆盖尸体哭踊完毕后,穿上刚才袒露的衣服,戴上首绖和绞带的垂饰,就站在东方的位次。
○“三日成服,于五哭,拜宾、送宾如初”,三日成服是连同听到丧讯那天算作第四天。五哭,是指成服第二天的哭丧。在这次哭丧时有宾客到来,就拜谢迎接,离去就送别,都如同初次一样。在五哭结束后,也可以停止了。经文不说“相礼者告知事情完毕”,是《礼》文简略的缘故。
○注“闻父”到“可也”。
○正义说:“知道听到父母丧讯而不能奔赴,是说奉君命有公事”,如果不是奉君命有公事,就不能设立哭位,应当迅速奔赴。现在说“乃为位”,所以知道是“奉君命有公事”。说“不在第二次哭丧时才戴绖,是因为丧事到这里已经过了一天,节制在这里是可以的”,“不在第二次哭丧”,是指不在第二天的第二次哭丧。这段经文说“又哭”,是指当天之中,相对于初闻丧讯的哭丧称为“又哭”。在这次哭丧之后,才戴绖系绞带,与第二天的又哭相区别。初闻丧讯,象征刚死的时候。第二天又哭,象征小敛的时候。《士丧礼》说“小敛才戴绖”,那么这里也应当在又哭时才戴绖。现在在听到丧讯的当天就戴绖系带,是因为丧事到这里报丧的人到了,超过了日期的节制,所以在听到丧讯的当天可以加戴绖带。
○注“其在”到“以止”。
○正义说:在官,是指在官府馆舍,馆舍是宾客专有,从馆舍之中搭建庐舍,所以知道礼仪完毕“也告知回到次舍”。说“言五哭者,以迫公事,五日哀杀,亦可以止”,这段经文只说“五哭”,不说“哀痛停止”。知道“可以停止”,是因为如果成服之后,经常有哭丧,何必特意说“五哭”的文字,明白五哭之后,不再朝夕哭丧,所以用“五哭”来断定。
如果除去丧服后才回去,就到墓地,哭丧,完成踊礼,向东束发袒露左臂,戴绖,拜谢宾客,完成踊礼,送别宾客,回到原位,再次哭丧直到哀痛尽致,于是除去丧服,在家里不哭丧。东,东就是主人的位次,如同来不及参加殡礼一样。遂除,在墓地除去丧服然后回家。主人对待他,服装没有变化,和他一起哭丧,不踊。“无变于服”,是穿着平时的吉服。也即在墓左就位,妇人在墓右就位。
[疏]“若除”到“不踊”。
○正义说:这一节阐明除去丧服之后奔赴父母丧礼的礼节。“则之墓,哭,成踊”,也是说主人的嫡子,起初在墓前南北面,哭丧,完成踊礼,然后来到主人的位次,束发袒露左臂。
○“主人之待之也,无变于服”,主人,也是指在家的人。“无变于服”,是说穿着平常的吉服。“不踊”,是因为在家的人丧服已经除去,哀痛之情已经减弱,所以“不踊”。
○注“东东”到“而归”。
○正义说:因为东方是主人的位次,经文说“东”,所以说“即主人之位”。说“如不及殡者也”,因为上文奔父母之丧,“来不及参加殡礼,先到墓地,北面哭丧”,下文向东即主人之位,除去丧服之后,奔赴他的位次,如同来不及参加殡礼的时候。说“遂除,于墓而归”,因为经文说“遂除,于家不哭”,郑玄恐怕是到了家才开始除去丧服,所以阐明这一点。说“遂除”,是指在墓地就除去丧服,到了家不再哭丧。
从齐衰以下,不同的地方在于戴免和系麻。
[疏]“自齐”到“免麻”。
○正义说:这一节阐明齐衰以下除去丧服之后奔丧的礼节,只戴免系麻,不束发袒露,在墓地哭罢就除去丧服。这“免麻”,应当是指到了缌麻的等级。
凡设立哭位,如果不是亲丧,齐衰以下都直接就位。哭尽哀痛,然后向东戴免、戴绖,就位,袒露左臂,完成踊礼。这是指没有君命公事,又没有其他事故,可以奔丧,但因为自己的私事没有及时奔丧的人。只有父母之丧,才不设立哭位,哭丧不离开听到丧讯的地方。齐衰以下,另设哭位而哭,都可以先行动再行动。
离,音力智。袭衣,拜谢宾客,回到原位,哭丧,完成踊礼,送别宾客,回到原位。相礼者告知回到次舍。三天五次哭丧,完毕,主人出门送别宾客,众主人、兄弟都出门,哭丧停止,相礼者告知事情完毕。穿定丧服,拜谢宾客。
卒,犹止也。“三日五哭”者,始闻丧,讫夕为位,乃出就次,一哭也,与明日、又明日之朝、夕而五哭。不五朝哭,而数朝、夕,备五哭而止。亦为急奔丧,己私事当毕,亦明日乃成服。凡云“五哭”者,其后有宾,亦与之哭而拜之。
译卒,就是停止的意思。“三日五哭”是指,刚听到丧讯,直到傍晚才设立灵位,然后出去到次舍,这是第一次哭,加上第二天、第三天的早晨和傍晚,一共五次哭。不是连续五个早晨都哭,而是通过多次早晚的哭,凑足五次就停止。这也适用于急于奔丧的情况,自己的私事应当办完,也要等到第二天才穿上丧服。凡是提到“五哭”的情况,如果之后有宾客到来,也和他们一起哭并拜谢他们。
○之朝,朝,旦也,下同。数,色主反。为,于伪反。若所为位家远,则成服而往。谓所当奔者,外丧也。外丧缓而道远,成服乃行,容待赍也。
○赍,子西反,资粮也,一音咨。
[疏]“凡为”至“而往”。
○正义曰:此一节明齐衰以下不得往奔,则於所闻之处为位,及免、绖、成服之礼。
○“三日五哭”者,谓初闻丧为一哭,明日朝、夕二哭,又明日朝、夕二哭,总为“五哭”。所以三日为五哭者,为急欲奔丧,以己之私事须营早了,故三日而五哭止也。
○注“谓无”至“乃行”。
○正义曰:己闻齐衰以下之丧,既不衔君事,又无私事,故可得早奔,唯以己之私事未得奔者。必知“无君事”者,若衔君命,於事为重,唯父母之丧,乃敢显然为酂列之位。今若衔君使命,闻齐衰以下轻丧,不敢以私害公,不敢显然为位。此言“为位”,故知无君命,自以私事未得奔者。云“齐衰以下,更为位而哭,皆可行乃行”者,齐衰以下,於闻丧之处已哭,哭罢更为位而哭,“可行即行”,以齐衰以下皆然,故云“皆”也。
○注“数朝”至“拜之”。
○正义曰:前云三日成服,於五哭皆数朝哭,五日而五哭,唯三日数夕哭为五哭者,前文三日五哭,成服之后,乃云“五哭”,故数“成服”后日之哭乃为“五”。此“三日五哭”,是三日之内为“五哭”故数夕哭为“五哭”。经文不同,故郑注亦异。云“亦明日乃成服”者,郑恐三日为五哭,恐数闻丧三日亦成服,故云“明日乃成服”,以成服必除初闻丧为三日也。云“凡云五哭者,其后有宾,亦与之哭而拜之”者,从上以来四处有“五哭”之文,上两处於五哭之下无拜宾、送宾之事。下两处五哭之文虽有拜宾、送宾,恐与上有异,故郑总明之,云“凡云五哭者,其后有宾,亦与之哭而拜之”,总结於上也。
○注“外丧缓而道远,成服乃行,容待赍也”。正义曰:以外丧恩轻,故哀情缓也。道路又远,容待赍持赗赠之物,故成服乃去也。
齐衰望乡而哭,大功望门而哭,小功至门而哭,緦麻即位而哭。奔丧哭,亲疏远近之差也。
○差,初佳反,又初宜反,下同。
[疏]“齐衰”至“而哭”。
○正义曰:此一节明奔丧所至之处哭泣之礼。《案杂记》云“大功望乡而哭”,此云“望门而哭”者,《杂记》所云者,谓本齐衰丧者降服大功。
哭父之党於庙,母、妻之党於寝,师於庙门外,朋友於寝门外,所识於野张帷。此因五服闻丧而哭,列人恩诸所当哭者也。党,谓族类无服者也。逸《奔丧礼》曰:“哭父族与母党於庙,妻之党於寝,朋友於寝门外,壹哭而已,不踊。”言“壹哭而已”,则不为位矣。凡为位不奠。以其精神不在乎是。哭天子九,诸侯七,卿大夫五,士三。此臣闻君丧而未奔,为位而哭尊卑日数之差也。士亦有属吏,贱,不得君臣之名。大夫哭诸侯,不敢拜宾。谓哭其旧君,不敢拜宾,辟为主。
○辟音避。诸臣在他国,为位而哭,不敢拜宾。谓大夫、士使於列国。
○使,色吏反。与诸侯为兄弟,亦为位而哭。族亲昏姻在异国者。凡为位者壹袒。谓於礼正,可为位而哭也。始闻丧,哭而袒,其明日则否。父母之丧,自若三袒也。
[疏]“哭父”至“壹袒”。
○正义曰:此一节明无服之亲闻丧所哭之处。案《檀弓》云“师,吾哭诸寝”,与此异;“兄弟,吾哭诸庙”,与此同;“朋友,哭诸寝门外”,与此同。其不同者,熊氏云:“《檀弓》所云殷礼也。此所云周法也。”此“哭父党於庙”,而《檀弓》云有殡,闻远兄弟之丧,哭於侧室;若无殡,则在寝。与此不同者,异代礼也。此母党在寝,逸《奔丧礼》“母党在庙”者,皇氏云:“母存则哭於寝,母亡则哭於庙。”熊氏云:“哭於庙者,是亲母党;哭於寝者,盖慈母继母之党。”未知孰是,故两存之。沈氏云:“事
译○“之朝”的“朝”,指早晨,下文相同。“数”,音色主。“为”,音于伪。如果所要去奔丧的地方离家很远,那么就要等到穿好丧服后才前往。这里所说的应当去奔丧的情况,是指外亲的丧事。外亲的丧事哀情较缓,而路途又远,所以等到穿好丧服才动身,是为了容许等待携带随葬的赗赠物品。
○“赍”,音子西,指资粮,另一读音为咨。
[疏]“凡为”到“而往”。
○正义说:这一节说明齐衰以下等级的丧事,不能立即前往奔丧,而是在听到丧讯的地方设位,以及免丧、系绖、成服的礼仪。
○“三日五哭”,是指刚听到丧讯时哭一次,第二天早晨、傍晚各哭一次,又第二天早晨、傍晚各哭一次,总共是“五哭”。之所以三天内哭五次,是因为急于奔丧,为了让自己私人的事务尽早料理完毕,所以三天哭五次就停止了。
○注“谓无”到“乃行”。
○正义说:自己听到齐衰以下等级的丧讯,既然没有奉君王的差事,也没有私人的事务,所以可以早点奔丧,只有因为自己的私事未能立即前往的才例外。必定知道“无君事”的原因,如果是奉君王命令,事情为重,只有父母的丧事,才敢公然设立酂列之位。现在如果奉君王使命,听到齐衰以下的轻丧,不敢因私害公,不敢公然设位。这里说“为位”,所以知道没有君王命令,是因为私事未能前往的人。说“齐衰以下,另设位而哭,都可以等到可行时才走”,齐衰以下,在听到丧讯的地方已经哭过,哭完后另设位而哭,“可行就立即走”,因为齐衰以下都是这样,所以说“皆”(都)。
○注“数朝”到“拜之”。
○正义说:前面说三天成服,在五哭中计算早晨的哭,五天而五哭,只有三天计算傍晚的哭为五哭。前文说三天五哭,成服之后,才说“五哭”,所以计算“成服”后那天的哭才为“五”。这里“三日五哭”,是在三天之内为“五哭”,所以计算傍晚的哭为“五哭”。经文不同,所以郑玄的注解也不同。说“也是第二天才成服”,郑玄担心三天为五哭,会误以为从听到丧讯起三天就成服,所以说“第二天才成服”,因为成服必须除去听到丧讯的第一天,以第二天为三天之始。说“凡是说五哭的,其后有宾客,也和他们一起哭并拜谢”,从上面以来四处有“五哭”的文字,上面两处五哭之下没有拜宾、送宾的事情。下面两处五哭的文字虽然有拜宾、送宾,担心与上面不同,所以郑玄总括说明,说“凡是说五哭的,其后有宾客,也和他们一起哭并拜谢”,总结上面的情况。
○注“外丧缓而道远,成服乃行,容待赍也”。正义说:因为外亲的丧事恩情较轻,所以哀情较缓。道路又远,容许等待携带赗赠的物品,所以成服后才离开。
齐衰等级的丧事,望见故乡就哭;大功等级的丧事,望见家门就哭;小功等级的丧事,到了门口就哭;缌麻等级的丧事,到了位子上就哭。奔丧时的哭泣,是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区分的。
○“差”,音初佳,又音初宜,下文相同。
[疏]“齐衰”到“而哭”。
○正义说:这一节说明奔丧时所到达的地方哭泣的礼仪。查《杂记》说“大功望乡而哭”,这里说“望门而哭”,《杂记》所说的,是指原本齐衰丧事降服为大功的情况。
在宗庙哭父亲的族亲,在寝宫哭母亲和妻子的族亲,在宗庙门外哭老师,在寝宫门外哭朋友,在野外张设帷帐哭所认识的人。这是根据五服等级听到丧讯而哭,列举了各种应当哭泣的对象。党,指同族但没有服丧关系的人。逸《奔丧礼》说:“哭父族与母党在宗庙,妻之党在寝宫,朋友在寝宫门外,只哭一次,不跳跃。”说“只哭一次”,那么就不设位了。凡是设位的不设祭品。因为精神不在此处。哭天子九次,诸侯七次,卿大夫五次,士三次。这是臣下听到君主丧讯而未能立即奔丧,设位而哭时,根据尊卑身份和天数的差别。士也有下属官吏,因为地位低贱,不得称为君臣。大夫哭旧君,不敢拜谢宾客。这是指哭他的旧君,不敢拜谢宾客,以避免像主人一样。
○“辟”音避。各位臣子在别的国家,设位而哭,不敢拜谢宾客。这是指大夫、士出使到列国。
○“使”,音色吏。与诸侯结为兄弟关系的,也设位而哭。这是指族亲姻亲在异国的人。凡是设位的人只袒露左臂一次。这是指按照礼制,可以设位而哭的情况。刚听到丧讯,哭而袒露左臂,第二天就不这样了。父母的丧事,自然要三次袒露左臂。
[疏]“哭父”到“壹袒”。
○正义说:这一节说明没有服丧关系的亲属听到丧讯所哭的地方。查《檀弓》说“老师,我在寝宫哭他”,这与这里不同;“兄弟,我在宗庙哭他”,这与这里相同;“朋友,在寝宫门外哭”,这与这里相同。不同的地方,熊氏说:“《檀弓》所说的是殷代的礼制。这里所说的是周代的法度。”这里“哭父党在宗庙”,而《檀弓》说有殡,听到远方兄弟的丧讯,在侧室哭;如果没有殡,则在寝宫哭。这与这里不同,是不同时代的礼制。这里母党在寝宫,逸《奔丧礼》“母党在宗庙”的,皇氏说:“母亲在世则哭在寝宫,母亲去世则哭在宗庙。”熊氏说:“在宗庙哭的,是亲母的族党;在寝宫哭的,大概是慈母、继母的族党。”不知道哪个正确,所以两者都保留。沈氏说:“事
由父者哭之庙,事由己者则哭之寝。”此“师於庙门外”者,是父之友与为师同,故“哭之庙”,义亦通也。
译由父亲出面哭吊的,在宗庙哭吊;事由自己出面哭吊的,就在卧室哭吊。”这里所说的“在庙门外哭吊”,是因为父亲的友人跟老师一样,所以在宗庙哭吊,其义理也是通顺的。
○注“壹哭而已,则不为位矣”。
○正义曰:此明诸哭者,本是无服,故但哭不为位。案《檀弓》云“申祥之哭言思”,与哭嫂同为位者,熊氏云:“异代礼也。”此文朋友丧,将欲奔,故先作一哭。若朋友已久,虽闻丧则不复哭,故《檀弓》云“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是也。
○注“谓哭其旧君,不敢拜宾,辟为主”。
○正义曰:知“哭旧君”者,以下文云“诸臣在他国,为位而哭”,是於他国为位而哭见事之君,则知此是哭诸旧君也。
○注“族亲婚姻在异国者”。
○正义曰:此谓与诸侯异姓之昏姻,又在他国,不与诸侯为臣,身又无服,故暂为位而哭。若与诸侯同姓,是五服之内,皆服斩也。故《小记》云“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是也。若君之姑姊妹之女,来嫁於国中者,则有服。故《杂记》云:“诸侯之外宗犹内宗。”是有服也。
○注“谓於”至“袒也”。
○正义曰:此谓斩衰以下之丧,初闻丧应为位者。初哭一袒而已,又哭、三哭则不袒。为父母之丧,则又哭、三哭皆袒,前文所云者是也。
所识者吊,先哭于家而后之墓,皆为之成踊,从主人北面而踊。从主人而踊,拾踊也。北面,自外来便也。主人墓左西面。
○为,于伪反,下注“各为”同。拾,其劫反。便,婢面反。
[疏]“所识者”至“而踊”。
○正义曰:此一节论哭所识者也。所识,谓与死者相识。今吊其家,后乃往墓,统於主人故也。“皆为之成踊”者,虽相识轻,亦为之成踊也,皆宾主治之。
○“从主人北面而踊”者,主人在墓左西向,宾从外来,而北面踊便也。主人先踊,宾从之,故云“从主人北面而踊”也。
凡丧,父在,父为主;与宾客为礼,宜使尊者。父没,兄弟同居,各主其丧;各为其妻子之丧为主也。祔则宗子主之。
○祔音附。亲同,长者主之;父母没,如昆弟之丧,宗子主之。
○长,丁丈反。如,若也。不同,亲者主之。从父昆弟之后。
[疏]“凡丧”至“主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同居主丧之事。
○“凡丧,父在,父为主”者,言子有妻、子丧,则其父为主。案《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不云主庶妇。若此所言,则亦主庶妇,是与《服问》违者。《服问》所言,通其命士以上,父子异宫,则庶子各自主其私丧。今此言是同宫者也。
○“父没,兄弟同居,各主其丧”者,谓各为其妻、子为丧主也。此言父没同居,各主之,当知父在同居,则父主之。
○“亲同,长者主之”者,亲同,谓同三年期同父母者。若同父母丧者,则推长子为主。若昆弟丧,亦推长者为主也。
○“不同,亲者主之”者,不同,谓从父昆弟,亲近自主之也。
闻远兄弟之丧,既除丧而后闻丧,免袒,成踊。拜宾则尚左手。小功、緦麻不税者也,虽不服,犹免袒。“尚左手”,吉拜也。逸《奔丧礼》曰:“凡拜,吉、丧皆尚左手。”
○税,吐外反。
[疏]“闻远”至“左手”。
○正义曰:此一经论小功以下之丧,既除丧之后而始闻丧之节。
○“免袒,成踊”者,小功以下,应除之后,服虽不税,而初闻丧,亦免袒而成其踊也,以本是五服之亲,为之变也。
○“拜宾则尚左手”者,於时有宾来吊,拜宾之时,尚其左拜,谓左手在尚,从吉拜也。
无服而为位者,唯嫂叔,及妇人降而无服者麻。虽无服,犹吊服加麻。袒免,为位哭也。正言“嫂叔”,尊嫂也。兄公,於弟之妻则不能也。妇人降而无服,族姑、姊妹嫁者也。逸《奔丧礼》曰:“无服袒免为位者,唯嫂与叔。凡为其男子服,其妇人降而无服者麻。
○嫂,悉早反。凡为,于伪反,下注同。
[疏]“无服”至“者麻”。
○正义曰:此经论哭无服而为位,及吊服加麻也。
○“及妇人降而无服”
译○注“只哭一次罢了,就不设位了”。
○正义说:这是阐明那些哭丧的人,本来没有服丧的义务,所以只是哭而不设位。查考《檀弓》说“申祥哭言思”,与哭嫂一样都设了位,熊氏说:“这是不同时代的礼制。”这里说的是朋友去世,将要奔丧,所以先哭一次。如果朋友交往已久,即使听到丧讯也不再哭,所以《檀弓》说“朋友的墓,长了宿草就不哭”就是这个意思。
○注“说的是哭旧君,不敢拜谢宾客,避开主人的身份”。
○正义说:知道是“哭旧君”的原因,是因为下文说“众臣在他国,设位而哭”,这是在他国设位而哭所侍奉的君主,那么就知道这里是哭各位旧君。
○注“族亲婚姻在异国的人”。
○正义说:这是指与诸侯异姓的婚姻,又在他国,不与诸侯为臣,自身又没有服丧义务,所以暂时设位而哭。如果与诸侯同姓,在五服之内,都服斩衰。所以《小记》说“与诸侯为兄弟的,服斩衰”就是这个意思。如果是君主的姑母、姐妹的女儿,嫁到国中的,就有服丧义务。所以《杂记》说:“诸侯的外宗就像内宗。”是有服丧义务的。
○注“说的是”到“袒露臂膀罢了”。
○正义说:这是指斩衰以下的丧事,刚听说丧讯应该设位的人。刚哭时只袒露臂膀一次,再哭、三哭就不袒露。为父母的丧事,再哭、三哭都袒露臂膀,前文所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所认识的人来吊唁,先在家里哭然后去墓地,都为他完成踊礼,跟随主人面向北踊。跟随主人踊,是依次踊。面向北,是从外面来方便。主人在墓的左边面向西。
○“为”,读作“伪”,下文注“各为”相同。“拾”,读作“劫”。“便”,读作“面”。
[疏]“所识者”到“而踊”。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哭所认识的人。所识,是指与死者相识。现在吊唁他的家,然后才去墓地,是统属于主人的缘故。“皆为之成踊”者,虽然相识关系轻,也为他完成踊礼,都是宾主共同处理的。
○“从主人北面而踊”者,主人在墓左面向西,宾客从外面来,面向北踊方便。主人先踊,宾客跟随,所以说“从主人北面而踊”。
凡是丧事,父亲在世,父亲做主;与宾客行礼,适宜让尊者做主。父亲去世,兄弟同居,各自做自己丧事的主;各自为自己的妻子、子女的丧事做主。祔祭则由宗子做主。
○“祔”音“附”。亲属关系相同,年长者做主;父母去世,如同兄弟的丧事,由宗子做主。
○“长”,读作“丈”。“如”,意思是“若”。不同,亲近的人做主。从父兄弟的后代。
[疏]“凡丧”到“主之”。
○正义说:这一节论述同居做丧主的事情。
○“凡丧,父在,父为主”者,是说儿子有妻子、子女的丧事,那么他的父亲做主。查考《服问》说“君主做主的有夫人、妻、太子、适妇”,没说做庶妇的主。如果按这里所说的,那么也做庶妇的主,是与《服问》相违背的。《服问》所说的,是通指命士以上,父子不同宫,那么庶子各自做自己私丧的主。现在这里说的是同宫的人。
○“父没,兄弟同居,各主其丧”者,是说各自为自己的妻子、子女做丧主。这里说父亲去世同居,各自做主,应当知道父亲在世同居,那么父亲做主。
○“亲同,长者主之”者,亲同,是指同三年丧、同父母的人。如果是同父母的丧事,就推举长子做主。如果是兄弟的丧事,也推举年长者做主。
○“不同,亲者主之”者,不同,是指从父兄弟,亲近的人自己做主。
听说远方兄弟的丧事,已经除丧之后才听说丧讯,免冠袒臂,完成踊礼。拜谢宾客则崇尚左手。小功、缌麻不追服,虽然不服丧,还是免冠袒臂。“尚左手”,是吉拜。逸《奔丧礼》说:“凡是拜,吉礼、丧礼都崇尚左手。”
○“税”,读作“外”。
[疏]“闻远”到“左手”。
○正义说:这一经论述小功以下的丧事,已经除丧之后才听说丧讯的礼节。
○“免袒,成踊”者,小功以下,应该除丧之后,虽然服丧不追服,但刚听说丧讯,也免冠袒臂并完成踊礼,因为本来是五服之亲,为他改变礼节。
○“拜宾则尚左手”者,当时有宾客来吊唁,拜谢宾客的时候,崇尚左拜,意思是左手在上,遵循吉拜。
没有服丧义务而设位的人,只有嫂叔,以及妇人降等而没有服丧义务的穿麻。虽然没有服丧义务,还是吊服加麻。袒臂免冠,设位哭。正说“嫂叔”,是尊重嫂子。兄公,对于弟弟的妻子就不能这样。妇人降等而没有服丧义务,是族姑、姐妹嫁出去的人。逸《奔丧礼》说:“没有服丧义务袒臂免冠设位的人,只有嫂子和叔叔。凡是为其男子服丧,其妇人降等而没有服丧义务的穿麻。
○“嫂”,读作“早”。凡“为”,读作“伪”,下文注相同。
[疏]“无服”到“者麻”。
○正义说:这一经论述哭没有服丧义务而设位,以及吊服加麻。
○“及妇人降而无服”
者,麻哭嫂与叔为位,并及族姑、姊妹女子出嫁於人,元是緦麻,今降而无服,亦当为位哭之,加吊服之麻,不为之袒免,故云“无服者麻”也。
译所谓“无服者麻”,是指为嫂子和叔父设立哭位,以及为出嫁的族姑、姐妹等女子设立哭位。这些亲属原本应服緦麻之丧,如今因降等而无服,但也应当设立哭位来哀悼,并加上吊丧服饰中的麻,只是不袒露左臂、不脱去帽子,所以说“无服者麻”。
○注“虽无”至“者麻”。
○正义曰:以经云“无服者麻”,既无服,又云“麻”,故知“吊服加麻”也。麻,谓緦之绖也。云“兄公,於弟之妻则不能也”者,兄公,谓夫之兄也,於弟之妻则不能为位哭之。然则弟妇於夫兄亦不能也。兄公於弟妻不服者,卑远之也,弟妻於兄公不服者,尊绝之也。《尔雅 释亲》云:“妇人谓夫之兄为兄公。”郭景纯云:“今俗呼兄锺,语之转耳。”今此《记》俗本皆女旁置公,转误也。皇氏并云:“妇人称夫之兄为‘公’者,须公平,尊称也。”云“凡为其男子服,其妇人降而无服者麻”者,此是逸《奔丧礼》文。言“凡为其男子服,其妇人降而无服者麻”,男子,谓族伯叔、族兄弟之等,为其族姑及姊妹既降无服,其族姑姊为族伯叔兄弟亦无服加麻,是男之於女,女之於男,皆无服而加麻,故云“凡为其男子服,妇人降而无服者麻”也。
凡奔丧,有大夫至,袒,拜之,成踊,而后袭。於士,袭而后拜之。主人袒,降哭,而大夫至,因拜之,不敢成己礼,乃礼尊者。或曰“大夫后至者,袒,拜之,为之成踊”。
[疏]“凡奔”至“拜之”。
○正义曰:此经论奔丧,大夫、士来吊待之节。
○“大夫至,袒,拜之,成踊,而后袭”者,谓大夫来至吊此奔丧之士,其奔丧者,先袒,拜之,成踊之后,然后袭衣。尊大夫,故先拜而后袭。“於士,袭而后拜之”者,谓士来吊此奔丧之人,其奔丧者,初亦袒,袭衣之后,乃始拜之。士卑,故先袭而后拜也。
○注“主人”至“成踊”。
○正义曰:此“主人”,谓奔丧者身是士,初来奔丧,主人括发於堂上,乃降堂而哭。於此时大夫至,囚拜之於东阶下,不敢成已踊及袭绖带之事,待拜后始成踊、袭绖带也。若士来吊,则降堂先成己礼,踊、袭绖带之后,乃拜之。士谓两士相敌。然则与两大夫相敌,则亦袭后乃拜之。云“或曰大夫后至者,袒,拜之,为之成踊”者,以此经“袒”云“袒,拜之,成踊”,其馀经本云“大夫后至,袒,拜之,为之成踊”,与此经文字多少不同,故云“或曰”。
卷五十六 问丧第三十五
卷五十六 问丧第三十五
陆曰:“郑云:‘《问丧》者,善其问以知居丧之礼所由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问丧》者,以其记善问居丧之礼所由也。此於《别录》属《丧服》也。
亲始死,鸡斯,徒跣,扱上衽,交手哭。恻怛之心,痛疾之意,伤肾、乾肝、焦肺,水浆不入口,三日不举火,故邻里为之糜粥以饮食之。亲,父母也。“鸡斯”,当为“笄纚”,声之误也。亲始死去冠,二日乃去笄纚,括发也。今时始丧者邪巾貊头,笄纚之存象也。徒,犹空也。上衽,深衣之裳前。五藏者,肾在下,肝在中,肺在上,举三者之焦伤,而心脾在其中矣。五家为邻,五邻为里。
○“鸡斯”,依注为“笄纚”,笄音古兮反;纚,色买反,徐所绮反。跣,悉典反。扱,初洽反。衽,而鸩反,又而甚反,注同。怛,都达反。肾,巿轸反。乾肝并音干。肺,芳废反。浆,本亦作漿,子羊反。{麻食},武皮反,本亦作糜,同。粥,之六反,《字林》与六反,云:“淖糜也。”饮音荫。食音嗣。去冠,起吕反。耶,似嗟反,亦作邪。袹,亡瞎反,本或作貊。藏,才浪反。脾,婢支反。夫悲哀在中,故形变於外也。痛疾在心,故口不甘味,身不安美也。言人情之中外相应。
○夫音扶。应,应对之应。三日而敛,在床曰尸,在棺曰柩。动尸举柩,哭踊无数。恻怛之心,痛疾之意,悲哀志懑气盛,故袒而踊之,所以动体、安心、下气也。妇人不宜袒,故发胸、击心、爵踊,殷殷田田,如坏墙然,悲哀痛疾之至也。故曰:“辟踊哭泣,哀以送之,送形而往,迎精而反”也。“故袒而踊之”,言圣人制法,故使之然也。爵踊,足不绝地。辟,拊心也。“哀以送
译○注“虽无”至“者麻”。
○正义说:因为经文说“没有丧服的人用麻”,既然没有丧服,又说“用麻”,所以知道是“吊丧时加戴麻绖”。麻,指的是细麻制成的绖带。说“对于兄公,在弟妻那里就不能这样”的,兄公,是指丈夫的兄长,对于弟弟的妻子就不能为她设位哭悼。那么,弟媳对于丈夫的兄长也不能这样。兄公对于弟妻不穿丧服,是因为地位卑下且关系疏远;弟妻对于兄公不穿丧服,是因为尊卑隔绝。《尔雅·释亲》说:“妇人称丈夫的兄长为兄公。”郭景纯说:“现在俗称为兄锺,是语音的转化罢了。”现在这本《礼记》的俗本都在“公”字旁加女字旁,是传抄错误。皇氏也说:“妇人称丈夫的兄长为‘公’,是因为‘公’字公平,是尊称。”说“凡是为其男子服丧,其妇人降等而无丧服的,加戴麻绖”的,这是逸失的《奔丧礼》的文字。说“凡是为其男子服丧,其妇人降等而无丧服的,加戴麻绖”,男子,是指族伯叔、族兄弟之类,为他们族姑及姊妹既已降等而无丧服,他们的族姑姊为族伯叔兄弟也无丧服而加戴麻绖,这是男子对于女子,女子对于男子,都是无丧服而加戴麻绖,所以说“凡是为其男子服丧,妇人降等而无丧服的,加戴麻绖”。
凡奔丧,有大夫到来,袒露左臂,拜见大夫,完成踊跳,然后穿好衣服。对于士,先穿好衣服然后拜见。主人袒露左臂,下堂哭悼,此时大夫到来,就拜见大夫,不敢完成自己的礼节,而是先礼敬尊者。有人说“大夫后到的,袒露左臂,拜见大夫,为他完成踊跳”。
[疏]“凡奔”至“拜之”。
○正义说:这段经文论述奔丧时,大夫、士来吊唁时的接待礼节。
○“大夫至,袒,拜之,成踊,而后袭”的,是说大夫来吊唁这位奔丧的士,奔丧的人,先袒露左臂,拜见大夫,完成踊跳之后,然后穿好衣服。因为尊敬大夫,所以先拜见然后穿好衣服。“於士,袭而后拜之”的,是说士来吊唁这位奔丧的人,奔丧的人,起初也袒露左臂,穿好衣服之后,才开始拜见。因为士地位卑下,所以先穿好衣服然后拜见。
○注“主人”至“成踊”。
○正义说:这里的“主人”,是指奔丧的人本身是士,初来奔丧,主人在堂上括发,然后下堂哭悼。在这个时候大夫到来,就在东阶下拜见大夫,不敢完成自己的踊跳及穿好衣服、系上绖带的事情,等拜见之后才开始完成踊跳、穿好衣服、系上绖带。如果是士来吊唁,就下堂先完成自己的礼节,踊跳、穿好衣服、系上绖带之后,才拜见士。士是指两个士地位相当。那么,如果是两个大夫地位相当,也是穿好衣服之后才拜见。说“或曰大夫后至者,袒,拜之,为之成踊”的,因为这段经文“袒”字后面说“袒,拜之,成踊”,其他经文说“大夫后至,袒,拜之,为之成踊”,与这段经文的文字多少不同,所以说“或曰”。
卷五十六 问丧第三十五
卷五十六 问丧第三十五
陆说:“郑玄说:‘《问丧》篇,是赞许通过询问来知晓居丧礼制的缘由。’”
[疏]正义说:查郑玄《目录》说:“命名为《问丧》,是因为它记载了善问居丧礼制的缘由。这篇在《别录》中属于《丧服》类。
亲人刚死,用笄和纚束发,赤脚,提起深衣的前襟,双手交叉在胸前哭悼。悲伤凄怆的心情,痛苦疾痛的意思,伤肾、干肝、焦肺,水浆不入口,三天不生火做饭,所以邻里为他做粥来给他吃喝。亲,指父母。“鸡斯”,应当是“笄纚”,是声音的误写。亲人刚死时去掉帽子,两天后才去掉笄纚,括发。现在刚丧事的人用邪巾和貊头,是笄纚存在的象征。徒,就是空的意思。上衽,是深衣的前襟。五脏中,肾在下,肝在中,肺在上,列举这三者的焦伤,心和脾就在其中了。五家为邻,五邻为里。
○“鸡斯”,依据注改为“笄纚”,笄音古兮反;纚,音色买反,徐音所绮反。跣,音悉典反。扱,音初洽反。衽,音而鸩反,又音而甚反,注同。怛,音都达反。肾,音巿轸反。乾肝并音干。肺,音芳废反。浆,本也作漿,音子羊反。糜,音武皮反,本也作糜,同。粥,音之六反,《字林》音与六反,说:“淖糜也。”饮音荫。食音嗣。去冠,音起吕反。耶,音似嗟反,也作邪。袹,音亡瞎反,本或作貊。藏,音才浪反。脾,音婢支反。因为悲哀在内心,所以形体变化在外部。痛疾在心中,所以口中不觉得美味,身体不觉得舒适。说人情内外相应。
○夫音扶。应,应对之应。三天后收敛,在床上的叫尸,在棺材里的叫柩。移动尸体和抬起棺材,哭踊没有定数。悲伤凄怆的心情,痛苦疾痛的意思,悲哀志向懑闷气盛,所以袒露左臂而踊跳,用来活动身体、安定心神、降下气机。妇人不宜袒露左臂,所以拍胸、击心、爵踊,殷殷田田,像墙倒塌一样,是悲哀痛疾到了极点。所以说:“辟踊哭泣,用哀情送他,送形体而去,迎精神而返”。“故袒而踊之”,是说圣人制定法度,所以让他这样。爵踊,脚不离开地面。辟,是拍心。“哀以送